護法等菩薩    造論 唐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沙門 窺基    述記 成唯識論述記新 標併科文 (上冊) 佛陀教育基金會 印贈 一切佛經,及闡揚佛法諸書,無不令人趨吉避凶,改過遷善。明三世之因果,識本具之佛性。出生死之苦海,生極樂之蓮邦。讀者必須生感恩心,作難遭想。淨手潔案,主敬存誠。如面佛天,如臨師保。則無邊利益,自可親得。若肆無忌憚,任意褻瀆。及固執管見,妄生毀謗,則罪過彌天,苦報無盡。奉勸世人,當遠罪求益,離苦得樂也。 ——恭錄自︽印光大師文鈔三編卷四:靈巖山寺念誦儀規題辭︾ 編者序  《成唯識論》十卷,護法等造,唐‧玄奘大師於顯慶四年(六五九)纂譯,窺基筆受;是解釋《唯識三十頌》而屬於集註性質的書。《成唯識論述記》二十卷(或作十卷、六十卷),唐‧窺基撰;又作《成唯識論疏》、《唯識述記》、《述記》,係窺基大師依照玄奘大師口述記錄而成此《成唯識論》之註釋書。唐朝末年,唯識法相宗逐漸衰沒,元代以後此疏即失傳;直到清末,由楊仁山居士從日本南條文雄博士取回此疏,進而由其創辦之「金陵刻經處」出版,重新倡印於世。  《成唯識論述記》之註疏頗多,如唐代智周之《演秘》、如理《疏義演》、道邑《義蘊》、靈泰《疏抄》,及日本僧人湛慧之《集成編》;近代呂澂居士由《疏抄》、《演秘》、《義蘊》編輯成《述記抄秘蘊》;日本佛教大系刊行會,以二十一年時間編輯成「佛教大系」,其中的《成唯識論三箇鈔》除了《成唯識論》原文外,同時也包含了《述記》、《樞要》、《了義燈》、《演秘》,作為對讀之用。民初,羅時憲教授作《刪注》,他的學生李潤生教授更依此作《解讀》,他們兩位的著作是後學者很好的參考書。後來更有台灣王穆提居士,深入《成唯識論述記》多年後,逐字、逐段、逐文的重新編輯校對,而成《成唯識論述記新編》;此書對於現在讀者有一大方便利益處,即是採用新式標點符號及明顯的分段句讀,誠為佛教界唯識法相宗之一大美事。  然而,此疏的科判或詳細目次,歷來的註疏中並不多見,幸有日本「性相學聖典刊行會」於昭和十四年(西元一九三九年),發行《新導成唯識論》乙書,書中除了每卷有詳細目次外,於論文中,分上中下三欄,下欄為《成唯識論》本文,中欄為摘錄各註之簡略解釋,最上欄則為科判。此書可說為是《成唯識論》科分的範本,本會歷年來多次印刷出版此書。  另有唯識學者韓鏡清居士,專心《成論》諸本注疏,進行校勘、補正和注釋,編寫《成唯識論疏翼》,如其書中〈簡介〉自述云:《述記》雖原有科判,但不大完全,《述記》間或也有失誤,需要訂正;故根據《金藏》及藏文《丹珠爾》有關著述,利用藏譯論典文句結構及新式標點符號,進行了整理和補充。  由於有以上專業唯識學者們所作的各種校勘功夫,方使得本會能夠蒐集到如此完整的多種《述記》善本,決定重新彙整編排一本有科判的《成唯識論述記》,且訂名為《成唯識論述記新標併科文》,表示此中內文是採用新式標點,及加上詳細科判。  茲將本書所採用之各典籍列舉如下:  一、《成唯識論》:日本「性相學聖典刊行會」之《新導成唯識論》,本會二○一七年九月版(書號:CH540-01)。  二、《金藏》:山西趙城縣廣普寺所藏《金藏》本,文物出版社《大藏經補編》第八十九冊《成唯識論述記》。  三、《成唯識論述記新編》:王穆提居士編。  四、《成唯識論述記科文》:文物出版社《大藏經補編》第九冊,底本採自《宋藏遺珍》。卷一及二不全,卷三至十全缺;故卷三以下,參考《疏翼》及本會版《成唯識論》(CH540-01)。  五、《成唯識論疏翼》:台灣高雄「彌勒講堂」二○○二年出版。  此書雖採用唯識專業前賢們的精粹作品而成,標點、科文及校勘難臻完善,應有多處需要再考據及疏漏,敬請十方大德不吝指正。本書於編輯期間,蒙周雲雄居士耗費心力、時間整理成檔,併有多位師兄、師姊(蘇育郎、吳貞秋、孫公弼、孫同元、楊士偉、李淑芬等)盡心盡力校勘,始能順利出版,特此致謝感恩!並祈請十方諸佛菩薩護念,當來下生彌勒尊佛及唯識傳承諸祖,無著、世親、護法、玄奘、窺基等,慈悲攝受,令凡見聞者均能生起唯識性相義之正知正見,速登無上覺! 二○二一年五月,佛陀教育基金會出版部 謹識。 目 次 上冊 編者序 一 成唯識論述記敘 九 成唯識論述記序文 一○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本 一三 成唯識論卷第一 二三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末 一三三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本 二五六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末 三五九 成唯識論卷第二 三五九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本 五二六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末 六五五 成唯識論卷第三 六五五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本 七五○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末 八四九 成唯識論卷第四 八四九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本 九五九 成唯識論卷第五 一○三五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末 一○六○ 下冊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六本 一一七一 成唯識論卷第六 一二○七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六末 一二六四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本 一三八三 成唯識論卷第七 一三八三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末 一四九二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本 一五七九 成唯識論卷第八 一五七九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末 一六六九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九本 一七五七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九末 一八三四 成唯識論卷第九 一八三四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十本 一九三一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十末 二○一五 成唯識論卷第十 二○一五 附錄 唯識三十論 二一一七 成唯識論述記敘  性相二宗。有以異乎。無以異也。性宗直下明空。空至極處。真性自顯。相宗先破我法。後彰圓實。以無所得而為究竟。乃知執有執空。互相乖角者。皆門外漢也。唐以前。相宗典籍。未被東土。自玄奘法師西遊印度。而後唯識一宗。輝映於震旦矣。有窺基法師者。奘公之高弟也。親承師命。翻譯成唯識論。會萃十家而成一部。並以聞於師者。著為述記。學相宗者。奉為準繩。迨元季而失傳。五百年來。無人得見。好學之士。每以為憾。  近年四海交通。得與日本博士南條上人遊。上人以此書贈予。金陵講經沙門松巖見而心喜。亟募資鋟板。揚州觀如大師願任其半。未及竣工。而觀松二公相繼西逝。江表緇素。踵而成之。嗟乎。此書失之如此其久。得之如此其難。而倡刻之人。皆不見其成。以是見唯識一宗。流傳於世。非偶然也。後之覽者。其勿等閒視之。 光緒二十有七年歲次辛丑秋八月 石埭楊文會 識 成唯識論述記序文 沙門基 撰  竊以六位精微,資象翼而筌理;二篇玄妙,藉蒙列以探機。況乎非有非空,息詮辨於言蹄之外;不生不滅,絕名相於常寂之津。至覺迥照其宗,將聖獨甄其宰。無言之言風驚,韜邃彩而月玄;非有之有波騰,湛幽章而海濬。  匪屬具體鄰智演賾鉤深,則空性了義幾乎息矣。《唯識三十頌》者,十支中之一支,天親菩薩之所製也。白虹飛祲,素毫銷景,綫華奧旨,舛鳳訛風,貝葉靈篇,乖魚謬日。顧惟法寶,斯文行墜,誕茲融識,秀跡傳燈。晦孤明於《俱舍》,示同塵而說有;解惠縛於《攝論》,表縱聖而談空。鑒洽智周,窮神盡叡,研精此頌,用標玄極,釋文未就,歸真上遷。  義繁文約,泉源重祕。爰有護法等十大菩薩,澂情七囀,激河辨而贊微言;遊神八藏,振金聲而流妙釋。淨彼真識,成斯雅論,名曰「成唯識論」,或名「淨唯識論」。義苞權實,陵鷲巘而飛高;理洞希夷,揜龍宮而騰彩。總諸經之綱領,索隱涵宗;括眾論之菁華,掇奇提異。風飛三量,而外道靡旗;泉涌二因,則小乘亂轍。故以儀天地而齊載,孕日月而融明,豈只與潢河爭流,雷霆競響而已?  在昔周星閟色,至道鬱而未揚;漢日通暉,像教宣而遐被。譯經律義,繼武聯蹤,多覿蔥右之英,罕聞天竺之秀。音韻壤隔,混宮羽於華戎;文字天懸,昧形聲於胡晉。雖則髣髴糟粕,未能曲盡幽玄,大義或乖,微辭致爽,鴻疑碩滯,霧擁雲凝,幽絢屢彰,其詳可略。  惟我親教三藏法師玄奘,含章拔萃,燭搏景於靈臺;蓄德居宗,涌談漪於智沼。騖三輪之寶躅,迥晉金沙;澄八解之真波,遼清玉井。忘軀殉法,委運祈通,冥契天真,微假資習。匪摛靈而顯異,固蘊福而延祥。備踐神蹤,窮探祕府,先賢未覿,咸貫情樞;曩哲所遺,並包心極。誓志弘撫,言旋舊邦,德簡帝心,道延天藻。遂此寶偈南贊,金牒東流,暢翳理於玄津,蕩疑氛於縟思。穎標三藏,殫駕一人;擢秀五天,陵揜千古。詎與夫家依驤譽,空擅美於聲明;童壽流芳,徒見稱於中觀云爾而已矣。  斯本彙聚,十釋群分,今總詳譯,糅為一部。商搉華梵,徵詮輕重,陶甄諸義之差,有叶一師之製。成唯識者,舉宏綱,旌一部之都目;復言論者,提藻鏡,簡二藏之殊號。成,乃能成之稱,以成立為功;唯識,所成之名,以簡了為義。唯有識,大覺之旨隆;本頌成,中道之義著。唯,謂簡別,遮無外境;識,謂能了,詮有內心。識體即唯,持業釋也。識性、識相皆不離心,心所、心王以識為主,歸心泯相,總言唯識。唯遮境有,執有者喪其真;識簡心空,滯空者乖其實。所以晦斯空有,長溺二邊;悟彼有空,高履中道。三十本論,名為唯識,藉此成彼,名成唯識。唯識之成,以彰論旨,三摩娑釋,依士立名,蘇漫多聲,屬主為目。論則賓主云烈,旗皷載揚,幽關洞開,妙義斯賾。以教成教,資教成理,即成是論,持業釋也。以理成理,因理成教,是成之論,依士釋也。  基學慚融、愷,忝陪譯以操觚;業謝顏、游,謬厠資於函杖。屬諸雅吹,誠事濫竽,顧異良工,叨暉蘊玉。凡斯纂敘,備受指麾。庶玄鑒來英,鏡詳幽致云爾。(其此廣釋題目及下所有別義,並如《樞要》一一別解) 成唯識論述記新 標併科文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本 護法等菩薩 造 唐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沙門基 撰 Δ略以五門解釋。甲初辨教時機二。乙初辨說教時會。  初發論端,略以五門解釋︰一辨教時機;二明論宗體;三藏乘所攝;四說教年主;五判釋本文。第一辨教時機。於中有二︰初辨說教時會,後辨教所被機。  辨說教時會者,如來設教,隨機所宜,機有三品不同,教遂三時亦異。  諸異生類,無明所盲,起造惑業,迷執有我,於生死海,淪沒無依。故大悲尊初成佛已,仙人鹿苑,轉四諦輪,說《阿笈摩》,除我有執,令小根等,漸登聖位。彼聞四諦,雖斷我愚,而於諸法,迷執實有。世尊為除彼法有執,次於鷲嶺說諸法空,所謂《摩訶般若經》等,令中根品捨小趣大。彼聞世尊密義意趣,說無破有,便撥二諦性相皆空為無上理。由斯二聖互執有、空,迷謬競興,未契中道。如來為除此空有執,於第三時演了義教《解深密》等會,說一切法唯有識等,心外法無,破初有執;非無內識,遣執皆空;離有無邊,正處中道。於真諦理,悟證有方;於俗諦中,妙能留捨。  又今此論,爰引六經,所謂《華嚴》、《深密》、《如來出現功德莊嚴》、《阿毗達磨》、《楞伽》、《厚嚴》,十一部論,《瑜伽》、《顯揚》、《莊嚴》、《集量》、《攝論》、《十地》、《分別瑜伽》、《觀所緣緣》、《二十唯識》、《辨中邊》、《集論》等為證理,明唯識、三性、十地因果行位了相大乘。故知第三時,中道之教也。如《瑜伽論》第七十六、《解深密經》,廣說其相。  此約機、理、漸教法門以辨三時。若大由小起,即有三時年月前後,《解深密經》說唯識是也。若頓教門,大不由小起,即無三時前後次第,即《華嚴》中說唯心,是初成道竟,最第一說。此約多分。  今論所明,二種皆是。若對不定姓,大由小起,即第三時教;若唯被菩薩,大不由小起,即頓教也。此顯頓、漸無別定教。〈入法界品〉五百聲聞亦在坐故,如《樞要》說。 Δ乙二辨教所被機。  辨教所被機者,依《瑜伽》等有五種姓︰一菩薩;二獨覺;三聲聞;四不定;五無姓。  此論第三云︰「入見菩薩,皆名勝者,證阿賴耶,故正為說。又見道前,已能信解,求彼轉依,故亦為說」。又云︰「無姓有情不能窮底,故說甚深;趣寂種姓不能通達,故名甚細」。由此論旨,唯被大乘及不定姓趣菩薩者,非被獨覺、聲聞、無姓三種機也。故所被機,必唯上品,所顯幽旨,亦離二邊,浩汗包括,難可詳矣。  依《楞伽經》,被五種姓,依《大般若》,被四種姓,《莊嚴論》等,與此稍異,如《樞要》說。 Δ甲二明論宗體二。乙初明論宗。  二明論宗體。於中有二︰初明論宗,後彰論體,皆如《樞要》說。  明論宗者,諸愚夫類從無始來,虛妄分別因緣力故,執離心外定有真實能取、所取。如來大悲,以甘露法授彼令服,斷妄狂心,棄執空有,證真了義。《華嚴》等中說:一切法皆唯有識。天親菩薩為利有情,令法久住,依如上教,製《三十頌》,明唯識理,文義周圓,離於廣略。後護法等,依上經論,採撮精要,廣釋頌文,名《成唯識》。故此即以唯識為宗:識有,非空;境無,非有,以為宗也。雖具明諸法,皆不離識也。 Δ乙二彰論體。  明論體者,依《瑜伽論‧攝釋分》初第八十一說:經體有二:一文;二義。文是所依,義即能依。由能詮文,義得顯故。  龍軍論師、無性等云:謂佛慈悲本願緣力,其可聞者,自意識上文義相生,似如來說。此文義相雖自親依善根力起,而就本緣,名為佛說,佛實無言。此若依本,乃無文義,唯有無漏大定、智、悲。若依自識有漏心現,即似無漏文義為體;無漏心現,即真無漏文義為體。此即如來實不說法。故《大般若》四百二十五、《文殊問經》等,佛皆自說:我成佛來,不說一字,汝亦不聞。論說「聚集顯現」為體。此即無性、《佛地》一師作如此解。  護法、親光等云:或宜聞者本願緣力,如來識上文義相生,實能所詮文義為體。若依本說,即真無漏文義為體。故《瑜伽論》六十四卷引《升攝波葉喻經》云︰「我未所說,乃有爾所」。《二十論》說:「展轉增上力,二識成決定」。是故世尊實有說法,言不說者,是密意說。此論根本既是佛經,故出體者應如經說。  此釋雖二,然此論主無不說法,取後解也。  總論出體,略有四種︰一攝相歸性,皆如為體,故經說言「一切法亦如也,至於彌勒亦如也」。二攝境從心,一切唯識,如經中說「三界唯心」。三攝假隨實,如不相應色、心分位,《對法論》說是假立故也。四性用別論,色、心、假、實各別處收,《瑜伽論》說色蘊攝彼十處全等。  上來第二、第四體訖。  自識所變,則是第二攝境從心。並言佛說,乃是第四性用別論。聞者似法,說者真教;俱淨法界平等所流;約本為言,此教亦以真如為體;此即第一攝相歸性。能說、能聽所有名等,聲上屈曲,離聲無體。故假從實,體即是聲,此即第三攝假隨實。《對法論》云︰「成所引聲,謂諸聖說」。雖出四體,所望不同,以理而言,不相違背。  今此論體,若從所聞有漏心變,或從能說有漏文義,唯屬依他,相、名等攝。無漏心變,或無漏說,正智所攝,通圓成實,無漏有為通二性故。此所詮體,謂唯識境、正行及果。若能詮體,即聲、名等。經體雖二,今取能詮聲、名、句等,正教體故。  問︰《對法論》:十八界中,十五有漏,如何聲等亦無漏攝?名、句、文三,自性無記,如何可說通無漏善?  答︰依隨轉門、二乘等身,說十五唯有漏,名等唯無記。依今大乘,若唯如來後得說法,聲、名、句、文,真善無漏。  《十地論》說:「說者、聽者,俱以二事︰一善聲;二善字」。《能斷金剛般若論》說:「我法唯善,汝唯無記」。此論第二云︰「法、辭二無礙解,境有差別。法緣名等,辭緣於聲」。  又《解深密經》及《瑜伽》七十八說:「第九地斷二種愚,一於無量所說、無量名、句、字、陀羅尼自在愚」。下此論第九云:「無量名、句、字,是法無礙解」。又此論及《佛地》云:「十八界通無漏善」。故為教體,於理無違。  問︰若明教體一切唯識,如何乃言佛菩薩說?  答︰無性釋云︰「彼增上生,故作是說」。《二十唯識》天親解云:「展轉增上力,二識成決定。謂餘相續識差別故,令餘相續差別識生,展轉互為增上緣故」。  問︰過去、未來既非實有,非有為法生已便住,如何聽教聚集解生?  答︰無性釋云︰「隨墮八時,聞者識上直、非直說,聚集顯現,以為體性」。謂八時中,聞者識上有直、非直二種言說聚集現故。如《瑜伽論》八十一說︰「諸行無常,有起盡法,生必滅故,彼寂為樂」。  如言「諸」字,率爾心已,必起尋求,續初心起,雖多剎那,行解唯一,總名尋求,未決定知「諸」所目故。如《瑜伽論》第三卷說:「又一剎那五識生已,從此無間,必意識生故」。  復言「行」時,由先熏習,連帶解生,有三心現,謂率爾、尋求及次決定─決定知「諸」目一切行。故《瑜伽》說:「尋求無間,若不散亂,決定心生;若散亂時,生即不定」。雖知自性,然未知義,為令知故,復說「無」字。於此時中有先三心,於「無」字上但有其二,謂率爾、尋求,未決定知「無」所無故;即從決定後,卻起尋求。論但定說率爾、尋求定無間生,尋求以後,許亂起故。復言「常」時,五心並具,其義可解。  由前字力展轉熏習,連後字生,於最後時方能解義,染淨等心方乃得轉,故雖無過、未,而教體亦成。若新新解,皆有率爾。四字之上,皆定有二心,謂率爾、尋求。即於末後,有十二心,一時聚集。第一有二,第二有三,第三有二,第四有五,故有十二。既於初字有率爾心,於後後字有尋求、決定,末後乃有染淨等生,五心方具,名為聚集。故唯識教其理成立。更有別義,如《樞要》說。  此中出體,雖有四門,《佛地論》中,唯有二種︰一攝境從心;二性用別質。無性意取攝境從心,護法意說性用別質,教體即是能說聲等。不爾,教體便成有漏,或染無記。三寶、真如亦應如是。故護法釋,善順論宗,不違唯識,能說法者識上現故。至下第十,論自當解。 Δ甲三藏乘所攝二。乙初藏所攝。  三藏乘所攝。於中有二︰初藏所攝,後乘所攝。  藏所攝者,依《瑜伽》等,說有二藏︰一菩薩藏;二聲聞藏。然獨覺教少於聲聞,從多為藏,名聲聞藏。或說三藏︰一素呾覽;二毗奈耶;三阿毗達磨。或說六藏,菩薩、聲聞各有三故。獨覺更無別戒律等,故無三藏可得成九。  此於二藏,菩薩藏收─上乘攝故;三藏之中,對法藏攝─研覈推尋諸法相故;六藏之內,菩薩藏中對法藏攝。 Δ乙二乘所攝。  乘所攝者,或說一乘,如《法華》等。或說三乘︰一菩薩;二獨覺;三聲聞。處處經論皆同說故。或唯說二乘︰一者大乘;二者小乘之教。或說五乘:三乘如前,第四人乘,第五天乘。前三攝定、不定種姓,後二唯攝第五無性。  此論正是一乘所攝;三乘之中,菩薩乘攝;五乘之內,第一乘收。此對諸部、十二分教相攝分齊,如《樞要》說。 Δ甲四說教年主二。乙初教興年。  四教興年主。於中有二︰一教興年;二教興主。  教興年者,慧愷法師〈俱舍序〉云:佛滅已後千一百年,天親菩薩出生造論。依今所傳,諸部說異。今依大乘,九百年間,天親菩薩出世,造此頌本。真諦法師《中邊疏》亦云:九百年中,天親生也,同時唯有親勝、火辨二大論師造此頌釋。千一百年後,餘八論師方造斯釋。 Δ乙二教興主。  教興主者,《三十頌本》天親菩薩之所作也。其別神德,具如別記。釋此本頌有十論師︰  一梵云達磨波羅,唐言護法。此大論師,南印度境,達羅毗荼國建至城中帝王之子。學乃深於海濬,解又朗於曦明,內教窮於大小,聲論光於真俗。外道、小乘咸議之曰︰大乘有此人也。既猶日月之麗天,皎皎而垂彩,亦如溟渤之紀地,浩浩而無竭。天親以後,一人而已。製作、破斥,具如別傳。年三十二,而卒於大菩提寺。臨終之日,天樂霄迎,悲聲慟城,空中響報婆羅門曰:「此是賢劫之一佛也」。故諸神異,難以備言。  二梵云寠(瞿字上聲)拏末底,唐言德慧,安惠之師。業冠前英,道光時彥,芳聲流於四主,雅韻驤於五天。聖德神奇,未易詳舉。  三梵云悉恥羅末底,唐言安惠,即糅《雜集》,救《俱舍論》,破正理師,護法論師同時先德。南印度境,羅羅國人也。妙解因明,善窮內論,扇徽猷於小運,飛蘭蕙於大乘。神彩至高,固難提議。  四梵云畔徒室利,唐言親勝,天親菩薩同時人也。本頌初行,先為略釋,妙得作者之意,後德因而釋焉。  五梵云難陀,唐言歡喜,勝軍祖習,故於後卷新熏種子,此師所說。造《瑜伽釋》等,大有制作。  六梵云戍陀戰達羅,唐言淨月,安惠同時,造《勝義七十釋》及《集論釋》之論師也。  七梵云質呾羅婆拏,唐言火辨,亦世親同時也。尤善文辭,深閑注述,形雖隱俗,而道高真侶。  八梵云毗世沙蜜多羅,唐言勝友。  九梵云辰那弗多羅,唐言勝子。  十梵云若那戰達羅,唐言智月。  此後三論師並護法菩薩之門人也。或釋《瑜伽》,或別注述,道名俱遠,辭旨咸奧。神德既高,難盡言也。  製此釋者,雖十論師,於中護法聲德獨振,故此論題特以標首。此師所說,最有研尋,於諸義中,多為南指。邪徒失趣,正理得方,迥拔眾師,穎超群聖者,其惟一人乎。 Δ甲五判釋本文二。乙初判本文。 成唯識論卷第一 稽首唯識性 滿。分清淨者 我今釋彼說 利。樂諸有情  五判釋本文。於中有二︰一判本文;二釋本文。  判本文者,此論本頌唯有正說,世親菩薩臨終時造,未為長行廣釋便卒,故無初、後二分文也。論其釋文,具有三分:初歸敬頌及次長行是宗前敬敘分;「云何世間及諸聖教」下,正釋本文,名依教廣成分;「此論三分成立唯識」下,是即第三釋結施願分。此乃判彼釋文有斯三分。  就初分中,此初一頌,彼護法等,歸敬福田,憑力求護,投誠述己,彰釋論因。次諸長行,即安惠等,明論本師為令含識得勝果等,製論本頌造論之由,此即分別不同科也。然准釋論之意,可知本師亦爾。不爾,本師豈不令法久住、利樂諸有情也?  就初頌中,上之兩句,歸敬福田;下之二句,敘釋論意。 Δ乙二釋本文三。丙初宗前敬敘分二。丁初歸敬頌二。戊初兩句歸敬福田三。己初顯能敬相。  釋本文者,「稽首」二字,顯能敬相;次下八字,彰所敬體。若依俗釋:稽者,至也;首者,頭也;以首至地,故名稽首。此唯身業,敬相不盡。今但舉身,義顯意、語二業亦敬。  又依理解:起慇淨心,策殊勝業,申誠歸仰,敬禮之異名也。此通三業,敬相乃周。瞿波論師云︰三業禮者,欲顯大師有天眼故,以身業禮;有天耳故,以語業禮;有他心故,以意業禮。  又生三業圓滿善故,以三業禮。如《僧祇律》中說,在明去遠,須以身禮,以可見故;在闇去近,須以語禮,以可聞故;在闇復遠,須以意禮,不可見聞故。  又顯敬禮三輪因故,須三業禮。天親《攝論》歸敬頌云︰「故我至誠身語思,頻修無倒歸命禮」。故知稽首,理通三業。 Δ己二彰所敬體二。庚初釋唯識性。  次言「唯識性,滿分清淨者」,顯所敬體。言「唯識性」,略有二種︰一者虛妄,即遍計所執;二者真實,即圓成實。於前唯識性,所遣清淨;於後唯識性,所證清淨。  又有二種︰一者世俗,即依他起;二者勝義,即圓成實。於前,所斷清淨;於後,所得清淨。此釋准下第九卷初唯識性解。  又言唯識,相、性不同。相即依他,唯是有為,通有、無漏;唯識即相,名唯識相,持業釋也。性即是識,圓成自體,唯是真如,無為無漏;唯識之性,名唯識性,依士釋也。唯內證淨,為簡依他,故說識性。  何故須簡?有漏依他不可敬故,無漏依他亦俗諦故,非最勝故,非諸聖法真實性故,非所證故,非迷悟依故,或彼即是滿、分淨故,略不敬也。又有別解,如《樞要》說。 Δ庚二釋滿分淨等三。辛初釋滿淨者二。壬初汎申二解。(宋藏科判由此開始)  若於識性,「滿淨」即「者」,是持業釋,淨屬人故。「滿淨」之「者」,是依士釋,淨屬智故。 Δ壬二依後廣成。  今取後釋。此即如來智周德圓,窮真如性,故稱為「滿」。澂鑒無垢,二障都盡,說名「清淨」。澂鑒曰清,無垢名淨,者即假者。意顯如來證唯識理究竟圓極,名「滿淨者」。 Δ辛二釋分淨者。  「唯識性分清淨者」,「分」謂少分,「淨者」,同前。即諸菩薩分證唯識真如自性,覺未圓明,名「分淨者」。 Δ辛三釋總結頌意。  欲顯師、弟悟證不同,故於唯識說滿、分淨。 Δ己三四義料簡三。庚初標指舉數。  於所歸敬,合有七釋,三如《樞要》。今以理准,四義不同。 Δ庚二隨列解釋四。辛初唯敬法而非人二。壬初解義三。癸初標。  一者唯敬法而非人。 Δ癸二釋二。子初正釋。  法有二種︰一教;二理。佛證唯識,說一心經,令依修學。既涅槃已,教便散滅,由論本師造《三十頌》,顯唯識理,散滅之法令其集顯。 Δ子二會違二。丑初正會。  論文雖舉滿、分二人,意取二人所證所說識性教理。 Δ丑二別釋。  滿清淨者,於教為勝,本教主故;分清淨者,於理為勝,顯理勝故。由於識性滿、分淨故,如來能說教,弟子能顯理。 Δ癸三結。  故今歸敬,唯法非人。 Δ壬二出理二。癸初徵。  何故但敬法而非人? Δ癸二釋。  諸佛所師,所謂法故,佛及弟子從此生故。 Δ辛二唯敬人而非法二。壬初牒章。  二者但敬人而非法,即是唯識本、釋二師。 Δ壬二正釋二。癸初釋唯人非法三。子初配攝頌。  「本」謂如來,於唯識性滿清淨者;「釋」謂頌主,於唯識性分清淨者。 Δ子二正釋成。  「唯識性」聲,境第七攝,是能差別;「滿、分淨」者,第四囀攝,是所差別。此梵本音,一切所敬,皆第四囀。故此頌所舉「唯識性」言,顯是所證,而意歸敬能證彼人滿、分淨者。 Δ子三唯證人。  《辨中邊論》天親頌云︰「稽首造此論,善逝體所生,及教我等師,當勤顯斯義」。唯敬二師。 Δ癸二雙釋敬二師三。子初問答。  何故但敬本、釋二師?如來是作者,論所依故;弟子是述者,起此論故。 Δ子二引證二。丑初引瑜伽。  《瑜伽論》中六十四說︰「若欲造論,先敬二師。恭敬法故,敬論本師;恭敬義故,禮開闡師」。 Δ丑二引雜集論。  安惠《雜集論》初序云︰「此論所依及能起故。佛薄伽梵,諸法所依,一切教起所依處故,佛聖弟子依法隨學,無倒依止而造論故」。 Δ子三通妨。  世親雖是地前菩薩,於唯識性,決定信解,雖未證真,亦隨修學,分有所得,名「分淨者」。 Δ辛三雙敬法之與人三。壬初略標。  三者雙敬法之與人。 Δ壬二正釋。  法,謂真如,諸法自性,即是此中「唯識性」是。人,即是此中「滿分淨者」,能證唯識真如性故。 Δ壬三徵釋。  何故雙敬法之與人?法可軌持,人弘道故。 Δ辛四歸敬佛法僧三寶四。壬初依論以明二。癸初標。  四者歸敬佛、法、僧寶。 Δ癸二釋三。子初釋唯識性二。丑初總明。  初「唯識性」即是法寶,以是佛師,故先歸敬。 Δ丑二通妨三。寅初約三義顯唯敬理法。  理、教、行、果四法不同,常恒軌則,真如為本,要證真如,餘方有故,教、行、果三,真實性故,三乘聖者之根本故。 Δ寅二約本兼末通敬四法。  或說彼本即兼末故,不說餘三,但說理法。 Δ寅三約性義寬通敬四法。  或唯識性能詮、所詮、能成、所成,如其次第,教、理、行、果四種法寶,言「唯識性」,即攝一切四種法也。 Δ子二釋滿清淨。  「滿清淨者」,即是佛寶,證法正說,唯如來故,次法後說。 Δ子三釋分清淨。  「分清淨者」,即是僧寶,能隨佛教,是佛之資,故次佛說。 Δ壬二問答違妨六。癸初次第違教問義別會違答二。子初問。  一問︰何故論初,三寶不次? Δ子二答。  答︰師資相因,法先佛後;顯說相因,佛先法後。故與常說三寶次第義各不同,所望異故。雖《報恩經》不許法在佛先所說,今以師資之義,亦無過失。 Δ癸二論初敬三問四義勝餘答二。子初問。  二問︰何故論初,須敬三寶? Δ子二答。  答︰有四義。一最吉祥故,故《成實論》說言:「三寶最吉祥,故我經初說」;二真福田故,論又說言:「堪受世間妙供養故」;三有大力故,福德、智慧二種莊嚴,功德、神通實難對故;四起希求故,說法之首,先說三寶,令聞法者發勝心故,憑力請加,方能造釋。 Δ癸三一三相對各隨理教答二。子初問。  三問︰三寶有二:一乘、三乘。此中所敬,何者三寶? Δ子二答二。丑初敬一非三答三。寅初解義。  答︰此中唯敬一乘三寶。說唯識性滿分淨故,二乘不修唯識觀故。 Δ寅二引證三。卯初顯揚。  《顯揚》頌云︰「善逝善說妙三身,無畏無流證教法,上乘真實牟尼子,我今至誠先讚禮」。 Δ卯二佛地。  《佛地論》頌云︰「稽首無上良福田,三身二諦一乘眾」。 Δ卯三攝論。  《攝大乘》等,處處皆同。 Δ寅三結成。  故此唯敬一乘三寶,證解圓滿,福慧具足,有大力故。 Δ丑二通敬三乘答。  或此通敬三乘聖者。二乘亦於人無我門觀見真如唯識性故,分淨所攝。《對法》說云:「諸會真淨究竟理」,乃至「敬禮如是大覺尊,無等妙法真聖眾」,通敬一切三乘三寶。 Δ癸四各何體問隨應攝法答二。子初問。  四問︰此中所敬三寶如何? Δ子二答二。丑初正答。  答︰法如前說。此中佛寶通攝三身,僧寶通攝除佛餘聖。 Δ丑二釋妨二。寅初問。  問︰麟角獨覺,諸部不同,此於三寶,何寶所攝? Δ寅二答。  答︰麟角善根,僧種類故,許彼種類有多獨覺同時出故,故麟角者亦僧寶攝。 Δ癸五雙申同別問二義隨說答二。子初問。  五問︰三寶有二:同相、別相。此中所敬,何者三寶? Δ子二答二。丑初約敬別答。  答︰此中但敬別相三寶。何故但敬別相三寶?顯敬有為、無為功德皆周盡故。 Δ丑二通敬同答三。寅初解義。  又亦通敬同相三寶,唯識性中義兼說故。 Δ寅二引證。  故《涅槃》云︰「若能見三寶,常住同真諦,此則是諸佛,最上之誓願」。 Δ寅三會違。  論文雖舉滿、分二淨,意取所證同相三寶皆常住故。 Δ癸六敬三非餘問四緣勝餘答二。子初問。  六問︰何故但敬三寶非餘? Δ子二答。  答:四緣勝故。一由如來性調善故;二所調、能調善方便故;三由如來具大悲故;四財供養時,未以為喜,正行供時,方歡喜故。  由此,如來所說正法及聖弟子,皆可歸依,非餘天等。 Δ壬三指教所明。  三寶、歸敬、及二體性,並諸門義。三寶可敬,餘不可敬,並如《瑜伽》第六十四、七十四卷、《顯揚》第六、第十三卷及《勝鬘經》、〈別章〉等說。 Δ壬四顯通異號。  此中第四,亦得說敬非人、非法,法寶即非人,佛、僧非法故。 Δ庚三結指論意。  雖有四義,釋上二句,正取歸敬本、釋二師。於境第七說唯識性故,第四聲中說滿、分淨故,如《樞要》說。總是第一歸敬福田。 Δ戊二次兩句我今釋彼說、利樂諸有情敘釋論意三。己初正解論文三。庚初約具緣釋三。辛初總釋論意‍三。壬初總辯二緣。  凡造論者,總有二緣。一令法久住,二為濟含識;一自利,二利他;一由智德,二由恩德;一為生大智,二為生大悲。 Δ壬二屬當半偈。  第三句云「我今釋彼說」者,正顯釋論令法久住,自利,由有智德,生大智也。第四句云「利樂諸有情」者,述意所為濟諸含識、利他、由有恩德、生大悲也。 Δ壬三指如樞要。  又有別解,如《樞要》說。 Δ辛二別釋論文二。壬初順次解我今釋彼說三。癸初別釋論文四。子初明我字。  我,即安惠,自指己身,即是隨俗五蘊假者。 Δ子二明今字。  今者,正顯隨其爾所釋論之時,即事究竟時分今也。 Δ子三明釋字。  釋,謂解釋,開演之義。幽隱未顯,今說名開;先略難知,廣談為演。又約機說,為初機曰開,為久機曰演。又釋者,成立之義,安教立理,名曰釋也。 Δ子四明彼說。  彼,謂世親;說,即本頌。《三十伽陀》世親所造,名為彼說。此即唯取彼所說教。又說,即是能詮、所詮,若教若理,世親所述,總名彼說。 Δ癸二指如樞要。  如《樞要》中釋論名義。 Δ癸三總顯論意三。子初總釋造論。  此中意顯,我今釋彼世親所說《三十唯識》,令法久住。 Δ子二六義別顯。  令法久住,略有六因︰一欲令法義當廣流布;二欲令有情隨入正法;三令失沒義重開顯故;四為欲略攝廣散義故;五為欲顯發甚深義故;六以巧文辭莊嚴法義,令起愛樂,生淨信故。 Δ子三引文證結。  如《瑜伽論》六十四說:令法久住,即自利也。 Δ壬二逆次解利樂諸有情二。癸初總指。  利樂有情,乃有多義。 Δ癸二別明二。子初明諸有情二。丑初明有情二。寅初依正譯釋。  梵云薩埵,此言有情,有情識故。今談眾生有此情識,故名有情,無別能有。或假者能有此情識故,亦名有情。又情者,性也,有此性故。又情者,愛也,能有愛生故。下第三云:若無本識,復依何法建立有情?有情之體即是本識。 Δ寅二破古譯非。  言眾生者,不善理也。卉木眾生亦應利樂。 Δ丑二明諸字二。寅初總就有情類解。  有情不同,有六十二,如《瑜伽論》第二卷說:五趣,四姓,女、男、俱三,劣、中、妙三,在家等四,律儀等三,離欲等二,邪定等三,苾芻等七,習斷等十九,異生等四,聲聞等四,輪王為一。故今此論,言諸有情。 Δ寅二別就所被釋。  又教所被,菩薩種姓、不定姓人,此類非一,故言諸也。 Δ子二解利樂二。丑初以十義別釋二。寅初依諸論先作九解釋利樂。  一利,謂利益,即是後濟;樂,謂安樂,即是現濟。二或現益名利,後益名樂。三或攝善名利,離惡名樂。四或翻此。五或出苦名利,與樂名樂。六或與智名利,與福名樂。七或與出世勝善名利,與世勝善,說名為樂。八或與小果名利,與大果名樂。九或利與樂,一體異名。如《佛地》第一、《顯揚》十三諸論等說。 Δ寅二依瑜伽作十利五樂解利樂三。卯初解十利。  十或利,謂十利:一純利;二共利;三利益種類利;四安樂種類利;五因攝利;六果攝利;七此世利;八他世利;九畢竟利;十不畢竟利。 Δ卯二解五樂五。辰初因樂  樂,謂五樂:一者因樂,即順樂受諸根境界、樂相應法、樂所發業,皆名因樂,能有樂故。 Δ辰二受樂。  二者受樂,即是樂受,通有、無漏。有漏樂者,三界所繫,調暢身心,皆名為樂,非唯遍行受數中樂;無漏樂者,通學、無學,是樂自性。 Δ辰三苦對治樂。  三苦對治樂,謂因寒、熱、飢、渴等事暫息滅時,生起樂覺,名苦對治樂,非必自性。 Δ辰四受斷樂。  四受斷樂,謂滅受想定,麤動受滅,故說為樂。 Δ辰五無惱害樂。  五無惱害樂,此有四種。一出離樂,謂出家者;二遠離樂,謂生上者;三寂靜樂,謂即涅槃;四覺法樂,謂菩提。《婆沙》二十六有此四樂。最後二種是勝義樂。 Δ卯三總結指。  此十利五樂,如《瑜伽論》三十五說。 Δ丑二約結頌總明。  上之十種解利樂者,應說頌言︰世、性及苦樂,智福、出世、世,小大與名異,十利並五樂。 Δ辛三總結歸意。  今釋此論,令法不滅,為與有情此利樂故,即以二緣釋彼頌也。 Δ庚二約大悲釋。  或此頌中下之兩句,明釋彼說者,但為諸有情。有情信、學,法便住故;菩薩所為,本利他故。 Δ庚三詳斷二解。  依所具緣,前解為本;約大悲說,後解無妨。 Δ己二喻顯論能。  然造論者,名莊嚴經。略有五喻,名莊嚴也。一者如蓮未開,見雖生喜,不如已剖,香氣芬馥;二者如金未用,見雖生喜,不如用之,為莊嚴具;三者如膳未食,見雖生喜,不如食已,知其美味;四者如慶書未開,見雖生喜,不如披已,知其慶事;五者如珍寶未得,見雖生喜,不如得已,攝為己財。故今造論,名莊嚴經。 Δ己三顯具德。  又要具四緣,方應造論,如《瑜伽論》六十四說。 Δ丁二長行。即安惠等明本論主為令含識得勝果等製論本頌造論之由三。戊初安惠等欲顯論主為令生解斷障得果所以造論三。己初顯悟二。庚初解初句稽首唯識性。 今造此論,為於二空有迷謬者,生正解故。  次長行中,明本論主造論之意。文勢有三︰一安惠等,欲顯論主為令生解、斷障、得果,所以造論;二火辨等意,明論主令達二空,悟唯識性,所以造論;三護法等,明造本論,破諸邪執,顯唯識理。然此三師並為人、法。雖三義別,二意造論。  下顯造論,悟、斷、得果。於中有三︰初顯悟,次顯斷,後得果。此即初也。  論言「今」者,正顯論主造論之時。「造」者,製作之義。敘理名「述」,先來有故。作論名「造」,今新起故。此上,即是發端、標舉、簡持、指斥。 Δ庚二解餘文五。辛初解於字。  「於」者,即是境上第七,非依第七,所迷謬故。 Δ辛二解迷謬二。壬初解迷謬二。癸初依人分。  一切異生、諸外道等,此愚癡類,彼於二空全不解了,名為迷者。聲聞、獨覺及惡取空,邪解空理,分有智故,名為謬者。不解、邪解,合名迷謬。 Δ癸二依法分。  或但不解,無明名迷;若不正解,邪見名謬。癡、邪見人,名「迷謬者」。 Δ壬二彰所益。  為令於彼二空真如有迷謬者,生正解故,製斯論也。 Δ辛三解正解。  「正解」,體通無漏真智及有漏智。不迷謬者,即令迷者解生,謬者正解。 Δ辛四解為字。  「為」者,所為、濟益之義。 Δ辛五解二空二。壬初解能顯。  何謂「二空」?謂即生、法。先云「人我」,今說為「生」,但說於人我,不該餘趣故。彼皆執有,此說為空,空即彼無,無別體也。 Δ壬二辯所顯二。癸初解義。  智緣空起,為所由門,顯二真如,名二空理。理體雖有,離有離空,非性是空,說為「二空」,從能顯說。 Δ癸二出理。  梵言瞬若,可說如「空」。名舜若多,如是「空性」,即是二空所顯實性。故言「二空」者,從能顯說。二空之性,名二空性,依士釋名。言真如空,未善理故。 Δ己二顯斷二。庚初正顯三。辛初寄問徵起。  問︰證二空性,生解為何? Δ辛二舉論為通。 生解,為斷二重障故。 Δ辛三依疏解釋三。壬初總解論文。  此顯證空,生解所由。下即第二顯其斷也。 Δ壬二別解二障二。癸初約通兼正解。  障言「重」者,毀責名也。由煩惱障,障大涅槃,流轉生死;由所知障,障大菩提,不悟大覺。一者猶如金剛,難可斷故;二者擔此難越生死流故;三者押溺有情,處四生故;四者墮墜有情,沒三界故。此上四義,毀責過失,故名為「重」,通二障解。 Δ癸二約正所斷解。  五者或二障中,我、法二執為障根本,生餘障類,但說二執,名為重障,我、法執之餘末,障皆輕故。  此解正顯二空所斷。前四通取斷諸二障,即根本沉下,名之為重。  「障」謂覆礙。覆所知境,令智不生,礙大涅槃,令不顯證,故名為障。 Δ壬三指餘門義。  二障體、義,如下第九、《佛地》第七、〈別章〉等解。 Δ庚二會違二。辛初寄問徵起二。壬初雙問前後寬狹相違。  問︰初四解重障義者,何故障理但說二空,空唯二執;「生解」乃言「斷二重障」,即兼餘法? Δ壬二依餘教理難此障狹。  問︰第五解重唯二執,二障體性亦通貪等,何故但說我、法二空? Δ辛二依論為通二。壬初釋文前難三。癸初略指。 由我、法執,二障具生;若證二空,彼障隨斷。  此釋但說二執所由。 Δ癸二廣解二。子初約別生解二。丑初正解論文二。寅初解煩惱。  答解初問云︰且煩惱障品類眾多,我執為根,生諸煩惱。若不執我,無煩惱故,證無我理,我見便除,由根斷故,枝條亦盡。此依見道及究竟位斷煩惱說,餘位不然。先離八品煩惱,第九品時,方斷我見故。第四地中,我見亦爾,如第九卷資糧位中,有其二解。 Δ寅二解所知。  所知障中,類亦非一,法執為本,餘障得生。證法空時,法執便斷,以根斷故,莖葉亦除。 Δ丑二結前無過。  正障二空,謂我、法執,餘障、餘惑是此等流,故於真理但說二空。 Δ子二初約通生解二。丑初正釋論文。  又總解之,不須別說。以執為根,生餘煩惱,故由二執具生二障,無有少障不依執生。說「具生」言,意在於此。本既盡已,末隨滅故。若證二空,餘障皆隨斷。 Δ丑二雙結前後。  障如從本,但說二空。生解、斷障,兼餘煩惱,非餘障惑證空不斷。 Δ癸三結上料簡二。子初顯體總結。  言「執」,通取心、心所法。隨義答上二問所徵。 Δ子二科論別結。  今此總四句,答第二問。若初二句,但釋言二空,若後二句,但釋斷重障,答第一問。 Δ壬二別釋違妨二。癸初正釋相違二。子初問。  問︰煩惱障中,品類非一,可言本斷,餘惑不生。所知障中,唯有法執,殊無品類,何法為流,言根斷時,莖葉亦盡? Δ子二答。  答︰六識執外五識等中法愛、恚等,異熟生攝,定下劣性,能障定者,法執等流,所知障攝,故說根斷,莖葉亦除。 Δ癸二因釋定障二。子初問。  問︰定障是何? Δ子二答四。丑初正答。  答︰據實,通取染汙心、心所能障定者,隨勝,但取異熟生受。 Δ丑二引證二。寅初引文。  以何為證?《雜集論》說:由受盡故,得二無為,即其證也。 Δ寅二釋義。  此約離煩惱外,異熟受說,得其無為。若煩惱俱者,與彼同斷。 Δ丑三顯理。  問︰既爾,應斷所知障品亦得無為?下二障中,自當解釋。 Δ丑四通妨。  此受俱品,雖亦是定障,受為本故,但說於受。修禪定時,受為勝障,領受下劣,生愛味故,更不進修。下二障中,皆當廣說。 Δ己三得果二。庚初總標得果三。辛初生起論文。  問︰為何斷障? Δ辛二舉論以顯。 斷障,為得二勝果故。 Δ辛三依疏解釋。  下顯得果。「勝」,謂殊勝;「果」,謂果利。即順益於因,三劫修因,所得順益故。二乘二果,非極圓滿,果而非勝;十地二法,非已圓滿,勝而非果;究竟二果,過出於彼,立勝果名。斷二種障,為得此果。 Δ庚二別顯得果三。辛初寄問徵起。  問︰雖言斷障,得二勝果,而未分別斷彼二障、得二果時,為總為別?故應分別。 Δ辛二舉論為通。 由斷續生煩惱障故,證真解脫;由斷礙解所知障故,得大菩提。 Δ辛三依疏解釋二。壬初正釋此文三。癸初總指。  即顯障果、別斷、別證。 Δ癸二別釋二。子初明別斷煩惱別證涅槃三。丑初唯解能障惑。  如《瑜伽論》五十九說:「一切煩惱皆能續生」,即是發業潤生煩惱。今此論中,並皆名「續」。「煩」是擾義,「惱」是亂義。擾亂有情,故名煩惱。唯煩惱障發業潤生,體是縛法,其所知障,義即不然。故「續生」言,但在煩惱。 Δ丑二單解所證真二。寅初會異名。  言「解脫」者,體即圓寂。西域梵音云波利暱縛(去聲呼之)喃(奴緘反)。波利者,圓也,暱縛喃,言寂,即是圓滿體寂滅義。舊云涅槃,音訛略也。今或順古,亦云涅槃。此有多名,如《佛地》第五、下「轉依」中說。 Δ寅二釋自號。  由煩惱障,縛諸有情,恒處生死。證圓寂已,能離彼縛,立「解脫」名,非解脫體即勝解數。「解」謂離縛;「脫」謂自在。 Δ丑三雙重釋論義三。寅初釋障名。  障,即煩惱,名煩惱障,此持業釋。障蔽涅槃,令不趣證。 Δ寅二釋理名。  凡夫所修諸行暫滅,外道苦行計證涅槃,乃至有頂諸惑暫斷,所顯之理,執為圓寂;今說彼是「彼分涅槃」。雖理名真,種不斷故,非真解脫。  又二乘等,雖得二滅,住此二中,非為不住;解脫,非真,以是假故。十地證如,真,非解脫,為簡於彼,言「真解脫」。假體擇滅,實即真如,有無餘依,滅所顯故。又總別於外道、二乘所得解脫,言「真解脫」。彼唯是假,非不住故。 Δ寅三總結解。  即斷煩惱,別得涅槃。 Δ子二明別斷所知別得菩提三。丑初明礙解所知障二。寅初各別解。  言「所知」者,即一切法若有若無,皆所知故。了所知智,說之為「解」。「礙」是障義。 Δ寅二離合釋。  由法執類,覆所知境,障礙正解,令不得生。言「正解」者,正覺異號,梵云菩提,此翻為覺,覺法性故。末伽,言道,遊履義故。古云菩提道者,非也。由法執類,覆所知境,令智不生,名所知障。此從所障,以立障名,所知之障,依主釋也。 Δ丑二雙顯所障體。  二所障體即四智品及四涅槃,下「轉依」中,自當廣釋。 Δ丑三明得大菩提三。寅初簡大凡小聖釋。  異生雖作二種無我真如觀等,大非菩提;二乘之慧,菩提非大。 Δ寅二簡異外道小聖釋。  又異生、外道雖有少智,非大菩提;二乘、菩薩有無漏慧,菩提非大。今簡於彼,名大菩提。 Δ寅三簡餘聖諸凡釋。  又但簡彼二乘之智,菩提非大;菩薩之智,大非菩提;凡夫之智,俱非二種故。 Δ癸三問答二。子初問。  問︰此言二障,各障一果,為定別障,為亦互通? Δ子二答。  答︰此不定,或別或通。此中且說定勝障故,說各別障,至下當知。 Δ壬二通前重辯三。癸初正解論文四。子初加行。  又解:「為於二空有迷謬者」者,是未入法時,有癡、邪見故。「生正解故」者,入見道前資糧、加行二位之時,雖未能證,深信觀心,亦生解故。此即第一加行位也,所有資糧皆加行故。《攝大乘》中但說四位,勝解行地一向隨聞生勝解故。 Δ子二通達。  「生解為斷二重障」者,顯入見道,分別麤惑,名為重障。此即第二通達位也。 Δ子三修習。  「由我、法執」至「彼障隨斷」,顯於十地修道位中所有二障,二執為本。十地之中,證空、斷障,至究竟位。此即第三修習位也。 Δ子四究竟。  「斷障為得二勝果故」者,顯金剛心斷煩惱障,證真解脫;斷所知障,得菩提故。此即第四究竟位也。 Δ癸二斷前二解。  前文本解。 Δ癸三結指餘義。  上來第一,生解、斷障、得二勝果。又有諸解,如《樞要》說。 Δ戊二火辯等義明論主為令達二空證唯識性所以造論二。己初敘所為外執五。庚初解開示二字。 又為開示謬執我、法,迷唯識者,令達二空。  自下第二:令達二空,證唯識性。此即先敘所為外執。「開」為初開,「示」為久示。 Δ庚二顯所示法執二。辛初敘外道計。  諸內外道俱起邪智,不正知故,謬執我、法。 Δ辛二敘小乘計。  於二空門、真俗二法,唯識真理,不能了達。 Δ庚三解迷謬二言。  無明所盲,殊不正解,名「迷唯識」。 Δ庚四彰造論之義。  為令達空,方乃造論。 Δ庚五解者之一字。  「者」,即假者,迷謬人也。 Δ己二述達空所以二。庚初釋論二。辛初依文解二。壬初開文釋義解。 於唯識理,如實知故。  此即正述達空所以。為外道等,開顯此文,為內道等,演示此義,令於唯識如實了知,不生邪智,謬執我、法。 Δ壬二示妄開真解。  或內外道,我、法邪知,示令正知,故名為示;於唯識理,全未能知,開曉令知,故名開也。智稱正理,名「如實知」,此約小乘及外道解。 Δ辛二以理解。  若大乘中,諸空見師,不了唯識,亦名謬執,影互顯也。 Δ庚二對辯二。辛初了空證真解。  此中說有,謬執我、法,令謬不生,意在了空,證唯識性。故與第一所說有殊。 Δ辛二除迷生悟解。  又以真如名迷悟依,迷真如故,謬執我、法,除迷令悟,故與前殊。又如《樞要》說。 Δ戊三護法等明造本論破諸邪執顯唯識理三。己初總舉迷謬三。庚初總釋。 復有迷謬唯識理者。  自下第三,為破邪執造斯論也。於中有三︰初總舉迷謬;次別敘邪執;第三總結。此即初也。  此四計中,第一、第四名迷唯識,全不解故;第二、第三名謬唯識,邪分別故。 Δ庚二別釋。  清辨計言︰若論世諦,心境俱有;若依勝義,心境俱空。經中所言唯心等者,識最勝故,由心集生一切法故,非無心外實有境也。  德光論師先小乘學,造《十地疏》,釋一心言︰「如言王來,非無臣從,舉勝者故,非謂唯心,便無境等」。 Δ庚三通妨。  小乘、外道雖多異執,總略勝者,不過四種。 Δ己二別敘邪執二。庚初別敘四計四。辛初有宗境如心有三。壬初敘計所由。 或執外境,如識非無。  自下別敘邪執有二︰初別敘四計,後例破餘。此第一計。  薩婆多等,依說十二處密意言教,諸部同執離心之境,如識非無。 Δ壬二正陳比量。  彼立量云︰其我所說離心之境,決定實有。許除畢竟無,心境二法隨一攝故。如心、心所。 Δ壬三指餘繁義。  此皆依經,說有色等,不能繁引。 Δ辛二敘清辨心如境空四。壬初敘立量因由。 或執內識,如境非有。  此第二計。即學《中》、《百》清辨等師,依密意教,說諸法空,便亦撥心體非實有。 Δ壬二申所立比量。  彼立量云︰汝之內識,如境非有,許所知故,如汝心外境。 Δ壬三潛通過難。  清辨俗諦外境許有。今就中道,無自違失。 Δ壬四指不繁文。  又《掌珍論》中,依勝義諦,說有為、無為並是空等,皆如彼說。 Δ辛三敘一意識用別體同二。壬初依正釋。 或執諸識,用別體同。  此第三計。即大乘中一類菩薩,依相似教,說識體一。  《攝論》第四說一意識菩薩計:一依心遠行及獨行教:遊歷諸境,故說遠行;復言獨行,無第二故。二依五根所行境界,意各能受教。三依六識身,皆名意處教。四又《解深密》、《瑜伽》等說,如依一鏡上有多影像教。五如依一水中,有多波喻教。此恐違至教,故說有一識。 Δ壬二敘異釋。  有云:一意識,但說前六識為一意識。理必不然,此說八識體是一故。 Δ辛四敘覺天無別心所三。壬初正釋論文。 或執離心,無別心所。  此第四計。即是經部、覺天等執。經部師說:佛說五蘊,故離心外,唯有三心所︰一受;二想;三思。更不說餘心所名蘊。故離三外,更無餘所。覺天所執,亦依經故。經說三法和合名觸,乃至廣說。又說士夫六界,染淨由心,故無心所。彼說唯有受及想、行、信、思等心,更無餘法。隨心功用,立心所名。亦恐違至教,故說無心所。 Δ壬二約前總解二。癸初總釋論文。  如上所說四種計執,初之二種,小大二乘執境執心,非無非有;後之二種,大小二乘執心執所,非多非異。 Δ癸二別敘計執二。子初心境四句二。丑初敘因。  然清辨計,總撥法空,為違中道,強立唯境。諸心所現,即是唯境,有何心也?順世外道亦立唯有四大種色。 Δ丑二作句。  若依此義,四句分別︰清辨、順世,有境無心;中道大乘,有心無境;小乘多部,有境有心;邪見一說,都無心、境。總是第一別敘計也。 Δ子二相見四句。  又四句分別︰有見無相,謂正量部師,不作相分而緣境也;有相無見,謂清辨師;相見俱有,餘部及大乘等;相見俱無,即安惠等。 Δ壬三結指繁義。  又有別解,如《樞要》說。 Δ庚二例破餘非二。辛初正釋等字三。壬初總標。 為遮此等種種異執。  第二例破餘小乘、外道等也。小乘、外道不知唯識,境離心無,妄計便起。 Δ壬二別釋。  且外道中,於能所緣,皆執我、法,迷唯識故。如僧佉等,計思是我,心有實體;即計能緣為我、法也。如吠世等,別有我體,非即是思,實有諸法;即於所緣計我、法也。  其小乘中,犢子等計我為能知者,亦執有法;法藏部計心緣相應;化地部執緣俱有法;法救說:心所體即是思。 Δ壬三結解。  此等種類,非唯是一,故今論言「種種異計」。 Δ辛二例釋遮字二。壬初破四計。  破境實有,在此卷末及後卷初、下第四卷、第七卷中唯識處說。破心是無,諸識用別體唯是一,及執離心無別心所,皆如第七卷說。 Δ壬二例等計。  例破餘計,在此卷中及後卷說。讀者知之,不能繁敘。此中皆應敘比量破,尋下敘之。 Δ己三總結作論。 令於唯識深妙理中,得如實解,故作斯論。  此即第三結作論也。「深妙理」者,唯識道理。「如實解」者,正智生也。有漏、無漏解唯識智,名如實解,如其境實,正解生也。  上來長行及與初頌,合是第一宗前敬敘。 Δ丙二正釋本文,即依教廣成分二。丁初判論二。戊初總判論文二。己初總標。  自下第二依教廣成。科此本教,有三種三。 Δ己二別釋三。庚初釋相性位三科三。辛初判文。  且一三云︰前二十四頌,宗明識相,即是依他;第二十五頌,明唯識性,即圓成實;後之五頌明唯識位,即十三住。 Δ辛二出理二。壬初別明三。癸初釋廿四頌明唯識相之所以。  諸異生等,無始時來,不能了知心虛妄性,執離心外有別實境,執離彼境有別實心,妄計二取為真、為實。故頌說言︰「唯識無境界,以無塵妄見,如人目有翳,見毛月等事」。執我執法,具生二障,冀諸智者,授法妙藥,令障斷除。小聖、邪師,智尚微闕,解生迷謬;菩薩大悲,為欲除彼我、法執故,顯離妄心,無別二取,說唯有識。是故最初種種方便,廣分別說識相,令知遣、生厭斷,即依他起,令除二取。 Δ癸二釋一頌明唯識性之所以。  雖知此心虛妄顯現,而未了達真性是何。若未知真,不了妄故,是故《經》言:「非不見真如,而能了諸行,皆如幻事等,雖有而非真」。是故次初明唯識性,即圓成實,顯如一味,故一頌明。前世俗諦,後勝義諦,為除二取,廣說諦也。 Δ癸三釋五頌明唯識位之所以。  意令有情斷妄成佛。如來功德殊妙無邊,非少修行可能圓證,故次第三明唯識位。彼修行時,經三大劫,總十三住,略為五位,謂資糧等。要無邊因,得無邊果,故時長遠,修行斷障,方能證得菩提、涅槃。 Δ壬二總釋。  今論所明,意在於此,勸諸智者,應勤修學,故為三分,判釋本文。 Δ辛三引文。  下第九卷五位初云︰「如是所成唯識相、性,誰、於幾位,如何悟入?」即依彼文判頌意也。 Δ庚二釋略廣位三科三。辛初判文。  第二三云︰此三十頌分初、中、後。初一頌半略標離心無別我、法,以彰論旨,辨唯識相;次有二十三行頌半廣明唯識,若相若性,釋諸妨難;後之五頌明唯識行位。 Δ辛二出理。  大意同前。 Δ辛三引證。  故第十卷論末說云:「如是三分,成立唯識」。即依彼文釋為三也。 Δ庚三釋境行果三科二。辛初總科三。壬初標舉。  第三三者,雖無文說,准諸經論,判此有三。 Δ壬二科判。  初二十五頌明唯識境,次有四頌明唯識行,末後一頌明唯識果。先觀所知,方起勝行,因行既備,果德乃圓,故為三也。 Δ壬三引證。  此皆准釋《瑜伽》、《攝論》,故有此判。 Δ辛二別科。  然初境中,有世俗諦,有勝義諦,一切所知,唯此二故。 Δ戊二別判初文。  且依第一,判頌三分︰初二十四頌明識相者,於中有二︰初一頌半略釋外難,略標識相;餘二十二頌半廣明識相。第二三分判其頌者,此一頌半即初分也。依境、行、果科二諦者,同初性相判文可知。餘如《樞要》。 Δ丁二釋文三。戊初廿四頌明唯識相二。己初一頌半略釋外難略標識相二。庚初將發論端寄問徵起‍三。辛初總釋論文三。壬初正難。 若唯有識,云何世間及諸聖教,說有我、法?  然解第一一頌半中,文分為二︰初將發論端,寄問徵起。第二舉頌,依義正答。此即第一寄問徵起。  此意難云︰論宗所明,一切唯識。若唯有識,無心外境,云何諸世間說有我、法?此則世間相違,違理之失。及諸聖教中亦說有我、法,此則聖教相違,違教之失。 Δ壬二例難。  非彼兔角等,可說為青等。以本性無,不可說故。我、法本無,云何起說? Δ壬三結難。  夫立義宗,要無九過,既有二失,唯識不成。此依因明世間、聖教二種相違,故為難也。 Δ辛二別釋論文二。壬初依理雙解世門聖教三。癸初明世間。  言「世間」者,可毀壞故,有對治故,隱真理故,名之為世;墮世中故,名為世間。由此滅、道,非世間攝,無對治故。 Δ癸二明聖教。  言「聖教」者,聖者,正也。與理相應,於事無擁,目之為聖。又契理通神,目之為聖。又聖者,正也。心與境冥,智與神會,名之為聖。此所說教,名為聖教。 Δ癸三離合釋。  「世間」、「聖教」,皆依士釋。所餘文義,下自當知。 Δ壬二依般若經單釋世間。  然《大般若》第五百卷,以八囀聲釋世間等,今略敘之:是世間出故,名世間;造世間故,由世間故,為世間故,因世間故,屬世間故,依世間故,名為世間。廣如彼說。 Δ辛三指如樞要。  釋問起因,如《樞要》說。 Δ庚二舉頌依義正答二。辛初舉本頌答難標宗二。壬初舉上三句頌答難破執略標論宗三。癸初科。 頌曰: 由假說我。法 有種種相轉 彼依識所變  從此「頌曰」,即是第二依義正答。然此一行半頌之內,依長行釋,上之三句答難破執,略標論宗;下之三句略辨識相,彰能變體。三種科文,釋一頌半,皆同無別,餘如《樞要》。  上之二句,答難破執;下之一句,意標論宗,結歸唯識。 Δ癸二釋三。子初依護法解三。丑初明第一解三。寅初明上二句答難破執三。卯初解第一句由假說我法‍四。辰初解由字。  此中所說「由」者,故也,因由之義。 Δ辰二解假字。  「假」有二種︰一者無體隨情假,多分世間、外道所執,雖無如彼所執我、法,隨執心緣,亦名我、法,故說為假。二者有體施設假,聖教所說,雖有法體,而非我、法,本體無名,強名我、法,不稱法體,隨緣施設,故說為假。 Δ辰三解說字。  因二起言,稱之為「說」。 Δ辰四明我法字。  我、法之相,如論自釋。 Δ卯二解第二句有種種相轉。  「相」謂相狀;「轉」是起義;相起非一,故名「種種」。 Δ卯三總解二句。  二句意言:汝所問云「我、法若無,世間及聖教云何說有」者,非離識外有實我、法自體性故,世間、聖教說有我、法,但由二種假名言故,說有我、法種種相轉。  應釋頌言:世間、聖教所言我、法,由假說故,有此種種諸相轉起,非實有體,說為我、法。此釋順下長行論文。 Δ寅二明第三句彼依識所變,意標論宗結歸唯識三。卯初外人復問。  外復問言︰有實我、法,可依假說,我、法實無,假依何立? Δ卯二釋頌正答。  第三句云︰彼我、法相,依內識等所變現相,而起假說。我、法諸相,非離識實有我、法,而起假說,但依內識所變相、見,而假說故。 Δ卯三通釋妨難。  此但說識,義兼心所。若爾,真如應非唯識?此約假說為我及法故,不離識故。真如名唯識,非識所變故,不說為我、法;若說為真如,亦心所變故。 Δ寅三總釋上三句頌文三。卯初約世間釋。  此中總顯由無始來,橫計我、法分別心故,熏習本識,後後遂有相、見分生。愚夫不了此唯內識,依之妄計有實我、法。我、法實無,隨彼妄情所執之相,名為我、法,故知世間所說我、法,是假非實。故《經》頌言︰「如愚所分別,外境實皆無,習氣擾濁心,故似彼而轉」。 Δ卯二就聖教釋。  聖者依此內識所變,若相若見,為起言論,斷染取淨,引生真見,假為立名,說為我、法。法體實非若我、若法,故知聖教所說我、法,亦假說也。是故《經》言︰「為對遣愚夫,所執實我法,故於識所變,假說我法名」。 Δ卯三雙結總釋。  此解二種我、法之名,依識變立。 Δ丑二明第二解。  又第二解:世間所執我、法體無,依識所變,妄情為緣,而起於執。妄情所執,是世我、法。然體無故,以無依有,依內妄情,說為我、法。聖教所說我、法二種,依識體上有我、法義。義依於體,別依於總,依有體法說為我、法。即說所執能計之情及所詮之法,皆識所變,以為我、法。 Δ丑三雙明二解。  此上二解,第一解云:說為我、法,而體是無,隨情說假。設體雖有,不稱名假。我、法二假,乃屬於說,唯假言說以為我、法,彼體都非。第二解云:以無依有,世間說情以為我、法。以義依體,聖教說體以為我、法。假我及法不在於言,以所說為若我、法故。此上二解,皆護法釋。 Δ子二依安惠解。  若安惠解,二種我、法皆是別無,依於總無,見、相二分,施設假說,性非有故;自證離言,非我、法故,唯佛所證。 Δ子三依難陀解。  難陀復別,唯以所變相分。與護法解別。又解:如《樞要》說。 Δ壬二舉下三句頌略辯識相彰能變體三。癸初生起下文。  既言我、法依識所變,識有幾種? Δ癸二舉頌以顯。 此能變唯三 謂異熟。思量。 及了別境識 Δ癸三依疏解釋三。子初總科。  略辨識相,出能變體。初句總舉能變識數,因前所標,今略舉也;下之二句,列能變名,乘前舉數,次列名也。 Δ子二別釋六。丑初解能變數。  謂有難言:雖我、法相皆依識變,而未了達能變一多,故答三種。「此」者,即識之所變也。彼我、法相,依識所變,此識所變之能變有三種,三法轉相依也。 Δ丑二解能變名三。寅初明異熟識三。卯初總指。  一謂異熟識,即第八識。名有多義︰ Δ卯二別釋。  一變異而熟:要因變異之時,果方熟故。此義通餘,種生果時,皆變異故。二異時而熟:與因異時,果方熟故。今者大乘約造之時,非約種、體,許同世故。三異類而熟:與因異性,果酬因故。 Δ卯三總釋。  然初二解,無別論文,今依論文,但取後解。若異屬因,即異之熟;若異屬果,異即是熟。異熟即識,熟屬現行;異熟之識,熟屬種子。故餘能變不得此名。 Δ寅二明思量識。  二謂思量識,即第七識。「思」謂思慮,「量」謂量度。思量第八,度為我故。又恒審思量,餘識無故。餘之二識,不名思量,至下當悉。思量即識,准前釋也。 Δ寅三明了境識。  三了別境識,即餘六識。《二十論》說︰「心、意、識、了,名之差別」。  「了」是諸識之通名也。了別別境及麤顯境,唯前六故,對此六塵說六識故。然濫第七,應言此六了別麤境,名了別境識,以了別相麤,簡於七、八故。了別境即識,亦同前解。 Δ丑三別解三字。  此依勝義勝義,心言俱絕;依第二、第三勝義,不可言一多,真故相無別;依世間中,可言八別。今以類同,故有三種。 Δ丑四別解唯字三。寅初總標。  頌中「唯」言,顯其二義: Δ寅二別釋二。卯初約簡別義釋。  一簡別義,遮虛妄執,顯但有識,無心外境。 Δ卯二約决定義擇四。辰初總標舉。  二決定義,離增減數。略,唯決定有此三故;廣,決定有八種識故。 Δ辰二敘增減。  一類菩薩說識唯一;諸小乘等,執心、意、識義一文異。又復彼執識唯有六,則是減數。《楞伽經》說:「八、九種種識,如水中諸波」。說有九識,即是增數。 Δ辰三結正義。  顯依他識,略有三種,廣唯有八,離於增減,故說「唯」言。 Δ辰四釋妨難四。巳初會楞伽經。  《楞伽經》中,兼說識性,或以第八染淨別開,故言九識。非是依他識體有九,亦非體類別有九識。 Δ巳二通會諸部。  小乘根淺,不知心、意、識三種體別,又未除所知障,不了依他,故唯說六。 Δ巳三通會諸教。  然依根、境別體相故,說十二處、十八界等,非唯六識。 Δ巳四別會經部。  經部雖立有細意識,即是第六別位起故。 Δ寅三指義。  如《樞要》說。 Δ丑五別解及字二。寅初約合集義釋。  「及」亦二義︰一合集義,六識合名了境識故,如後卷說。 Δ寅二就相違義釋四。卯初正釋。  二相違義,即相違釋。顯三能變,體各別故。即一「及」字,貫通上下,謂應言:「異熟」及「思量」,及「了別境識」。 Δ卯二返成。  若不爾者,即有濫於餘釋之過。所以者何?但言「異熟、思量、了別境識」,不言「及思量」等者:一濫持業:恐言異熟即是思量、了別境故。二濫依士:不言「及」者,恐言異熟之思量、了別境故。三濫有財:不言「及」者,恐言以彼異熟而為思量、了別境故。四濫鄰近:不言「及」者,恐言異熟俱時思量、了別境故。 Δ卯三結顯。  今顯異彼,故說「及」言,顯三能變,體各異故。 Δ卯四問答。  既爾,何故頌中不言異熟及思量等,而頌乃言「及了別境識」?  顯得二義故。若於異熟下方置「及」言,唯得相違,不得合集。今合六識,總名了境,故於思量下方置「及」字。 Δ丑六別解識字。  下一「識」字,通三能變,欲顯文略而義廣故。 Δ子三料簡二。丑初釋難指繁。  此三能變,初之一名,唯未轉位,後之二號,亦通淨名。何故爾耶?下自當悉。  又諸識皆通異熟等名,何故第八獨得名也?皆如下辨。恐厭繁文,故不先述。 Δ丑二科判通妨。  此舉本頌,答難標宗。 Δ辛二諸長行依頌正答二。壬初明上三句頌答難破執略標論宗二。癸初有十九行論文略釋頌答外徵有二判文‍二。子初合作二文科二。丑初十三行論別解三句三。寅初別解頌第一句由假說我法‍二。卯初釋其由字。 論曰:世間、聖教說有我、法,但由假立,非實有性。  次長行中,依頌正答。二段如頌。何故本頌先首答難標論宗者,如《樞要》說。  然釋本頌上三句中,文意有二︰初略釋頌,答外所徵;次「云何應知實無外境」下,廣破外執,顯前頌義。初略解中有二判文︰  第一合作二文科:初別解三句;後「愚夫所計實我實法」下,總解三句。別解三句中,初別解第一句;「彼二俱有種種相轉」下,別解第二句;「如是諸相,若由假說」下,別解第三句。  第二總作三文科,別解三句故。「若由假說」下,乃至「亦勝義有」,皆解第三句。略釋本頌,答外徵也。  此釋初句,別釋其四字,如論易詳,故不別舉。雙舉世間及諸聖教,皆說有我及有法者,但由假立,非實有性。「性」者,體也。  仍未了知我、法二義? Δ卯二別釋我法二。辰初解我謂主宰。 我,謂主宰;法,謂軌持。  「我」如主宰者,如國之主,有自在故,及如輔宰,能割斷故。有自在力及割斷力,義同我故。或「主」是我體,「宰」是我所;或「主」如我體,「宰」如我用。 Δ辰二解法謂軌持。  「法,謂軌持」,軌謂軌範,可生物解;持謂住持,不捨自相。一體有無對;二自性差別對;三有為無為對;四先陳後說對。  前唯有體,後亦通無。《瑜伽論》五十二說:意不壞,法現前,無亦名法。今者相分必有,似無名無;前是共相,後是自相;前唯有為,後通無為;前唱者名持,後唱者名軌。合有四對,名為軌持。 Δ寅二別解頌第二句有種種相轉二。卯初略釋頌文。 彼二,俱有種種相轉。  釋第二句頌。然彼我、法二種,俱有種種差別,若名、若義,諸相轉也。「相」,謂相狀。言「種種」者,顯非一義。何謂「種種」? Δ卯二廣釋頌義二。辰初唯解頌上四字二。巳初顯我種種相二。午初世間我種種相二。未初引諸教列名。 我種種相,謂有情、命者等;  世間「我種種相」。謂我亦名有情、意生、摩納縛迦、養育者、數取趣、命者、生者。此中但舉三種,等後所說意生等五,合有八種。若依《大般若》說,合有十三,士夫、作者、受者、知者、見者等。若依世親《金剛般若論》,但有四種,約三世總別故。  此即第一,世間說有我種種相。 Δ未二解此論二名二。申初正解論文二。酉初內外相對別釋三。戌初依內釋有情。  言「有情」者,謂諸賢聖如實了知唯有此法,更無餘故。顯有法性,更無餘物。「情」是性義。或復於彼有愛著故,「愛」是情義,能生愛故,名為有情。  乃至言「生者」者,謂具出、現、起等諸法,故名生者。此依《瑜伽》釋。 Δ戌二依外釋二名。  若依世間釋,「情」謂情識,我有情識,名為有情。色心相續,名之為「命」。「者」是主義。我有此命,故名命者。 Δ戌三依內釋命者。  准論釋者,「命」謂第八現行;「者」謂假者。總者有別命,名為「命者」。今取世間解,或有情即是第八現行。壽體即是第八種子,有壽和合,故名命者。 Δ酉二唯內教重釋。  或命,通是六識名「命」,有此命者,名為「命者」。今取世間,不取正義。薩婆多等,所說各異,宜應敘之。 Δ申二顯妄指繁。  愚者不了,謂實有情及實命者。釋此名等,如《瑜伽論》八十三卷,及《樞要》說。 Δ午二聖教我種種相二。未初別解此三。申初總列數。 預流、一來等。  聖教我種種相:預流、一來、不還、無學、二十七賢、十三住聖、三乘十地,皆聖教中我種種相。 Δ申二別解論三。酉初辯等及攝。  此舉二果,等餘賢聖。前預流向亦此所攝,不別簡別向及果故。 Δ酉二釋二名字。  「預」者,言入;「流」謂流類。入聖之類,故名預流。舊云流謂生死。此逆生死,說名逆流,義乃非也。一於人天往來,便得極果,名為「一來」。 Δ酉三釋斷得果。  決定已斷三界見所斷惑,或修至五品,立預流果。決定已斷三界見惑,修道六品,或七、八品,立一來果。二向不定。 Δ申三指證結。  如《瑜伽論》第二十六、《對法》十三、《顯揚》第三等,廣說彼相。此即聖教我種種相。 Δ未二通結前。  世間、聖教俱有我相,此二雖殊,而皆是我種種相也。 Δ巳二顯法種種相二。午初世間法種種相三。未初總標數。 法種種相,謂實、德、業等;  此即世間法種種相。如有外道,名吠世史迦,立六句義︰一實;二德;三業;四有;五同異;六和合。或立十句,如下當知。 Δ未二釋論三句。  「實」者,諸法體實,德、業所依,名之為實。德、業不依有性等故。「德」者,道德。「業」是作用,動作義也。 Δ未三釋等字。  復有數論者,立二十五諦,「我」是前門,法中但有二十四諦。此舉吠世前三句義等,餘三句及諸師法,至下當知。 Δ午二聖教法種種相三。未初正釋論文二。申初總標。 蘊、處、界等。  即諸聖教法種種相。崇聚、生、因,是蘊、處、界義。 Δ申二別解。  「等」者,等取緣起、根、諦、並處非處。餘三善巧,或四善巧,及別別法。若依《中邊》、《菩薩藏經》第十七卷,有十善巧,頌曰:「蘊、界、處、緣起,處非處、根、世,諦、乘、有無為,是名十善巧」。 Δ未二結顯指文。  皆聖教中法種種相。此蘊等相,如《對法》第一疏解。 Δ未三通結前我法。  此上顯示,世間、聖教皆說我、法有種種相。若依他起、遍計所執,雖有、非有,二性相別,今於此中總名我、法,以假說故。 Δ辰二解頌第五字轉二。巳初正釋論文二。午初略釋論。 轉,謂隨緣施設有異。  釋第二句中我、法二種諸相「轉」言。言「隨緣」者,隨諸世間種種分別、橫計等緣,隨諸聖教施設、安立、證得等緣;即施設為世間、聖教,我、法別相。「異」者,別也。言「施設」者,安立異名,即假說義。 Δ午二重顯意。  此意顯示,隨諸世間橫計種種我、法等緣,施設我、法;隨諸聖教證得種種無為等緣,即施設為聖教我、法。「轉」者,起義,隨彼彼緣,起彼種種我、法相故。 Δ巳二問答違妨二。午初正問答。  問︰世說我、法,率己妄情,聖說我、法,有何益用?  答︰由四緣故:一言說易故;二順世間故;三者能除無我怖故;四有自他、染淨、信解、事業等故。 Δ午二指例所明。  如《瑜伽》第六、《顯揚》第十說。此上即解頌上二句。將釋第三句,寄問徵起。 Δ寅三別解頌第三句彼依識所變二。卯初將發論端寄問徵起。 如是諸相,若由假說,依何得成?  「如是諸相」,牒前我、法種種相義。下二句,難也。  謂諸外道、二乘、世間,聞說我法性相非有,便作是難︰若彼我法性相非有,假我法相,若計所執、若依他者,二種我法依何得成?由彼識外,二真無故,內識上二假依何立?要依彼真,可說假故。 Δ卯二依頌文正釋所徵二。辰初總釋頌文三。巳初正解論文。 彼相皆依識所轉變,而假施設。  釋第三句頌。此中答意:彼世間、聖教,所說我、法相,雖無,於真方可假說,然依內識之所轉變。謂種子識變為現行,現行識變為種子及見、相分,故名為「變」,依此所變,而假施設為我、法相。 Δ巳二潛通伏難。  心變真如,亦名為法。若實真如,不可說為法與非法;非識所變,故非彼依。後得變似,皆名為法。故此但說近依、他依。 Δ巳三結指論意。  此即顯示識所變者,實非我、法,而諸世間及諸聖教假說我、法,言假設也。  釋總句已。下別解「識」及「變」二字。 Δ辰二別解識變二字二。巳初解識字二。午初解名義。 識,謂了別。  釋識名義:今舉行相,顯識自體。心、意、識、了,名之差別,故以「了別」釋識之義。  問︰我、法所依內能變相,豈無心所? Δ午二通違妨二。未初解論。 此中識言,亦攝心所,定相應故。  隱劣顯勝故。謂所與心,非定俱起,如貪、信等,時不現行。不可說所,義兼於心,故說「識言,亦攝心所」。 Δ未二問答二。申初遍行五所定俱問、非主種類不俱答。  問︰遍行五所,心定相應,何不說彼,而但說識?  答︰識為主故,能生彼故,彼五種類,非定俱行,故但說「識」,即攝心所。 Δ申二真非如所應說問、不離非依不說答。  問︰真如與識,非如心所,何故此中亦不說有?  答︰識實性故,識俱有故,不離識故,非我、法依,故但說識,不說真如。 Δ巳二解變字二。午初諸師各別略解變義二。未初護法安惠文同義別釋三。申初隨文別釋二。酉初依護法釋二。戌初解識體能變二分二。亥初正解二。天初問起下文。  問︰前言識變,變義如何? Δ天二舉論以答二。地初判論。 變,謂識體轉似二分。  此釋變義。此論一宗,總有二釋。此即初釋。 Δ地二解釋三。玄初略釋。  護法等云:謂諸識體即自證分,轉似相、見二分而生。 Δ玄二廣辯三。黃初約性辯二。宇初解義。  此說識體是依他性,轉似相、見二分,非無,亦依他起。依此二分,執實二取,聖說為無,非依他中無此二分。 Δ宇二引證。  《論》說唯二,依他起性故。此除真智緣於真如,無相分故。不爾,如何名他心智?後得智等,不外取故。 Δ黃二約識辨。  此二廣釋,至下第七及第十末,並《二十唯識述記》中說。 Δ黃三約種辯二。宇初總標。  許有相、見二體性者,說相、見種或同、或異。 Δ宇二別釋二。宙初依同種解變。  若同種者,即一識體轉似二分相用而生,如一蝸牛變生二角。此說影像相、見,離體更無別性,是識用故。 Δ宙二依別種解變四。洪初正解義。  若言相、見各別種者,見是自體義用分之,故離識體更無別種。即一識體轉似見分,別用而生,識為所依,轉相分種,似相而起。 Δ洪二依理斷。  以作用別,性各不同,故相、見別種,於理為勝。故言「識體轉似二分」。 Δ洪三解似義。  此依他起非有似有,實非二分,似計所執二分見、相,故立「似」名。 Δ洪四釋妨難二。荒初通變義妨。  相別有種,何名識變?不離識故。 Δ荒二通唯義妨。  由識變時,相方生故,如大造色。由分別心,相境生故,非境分別,心方得生。故非唯境,但言唯識。 Δ玄三總結。  此顯能變,相、見二分,用體別有。何故說識似二分生? Δ亥二釋成。 相、見俱依自證起故。  若無自證,二定不生。如無頭時,角定非有,及無鏡時,面影不起。皆於識上現相貌故,故說二分,依識體生。此總顯示依他起性。此上,顯示識之所變。  問︰此依他起,如何說為我、法二相? Δ戌二依所變假立我法。 依斯二分,施設我、法;彼二離此,無所依故。  依止依他相、見二分,施設遍計所執我、法二實分也;依起執故。若離於此依他二分,彼無所依,故說依他為執依止;染分依故。此世間我、法,聖教我、法,義依於體,亦復如是。  此顯我、法假說所由。上來總是護法解訖。 Δ酉二依安惠釋二。戌初解識體能變二分二。亥初正釋二。天初略釋。  安惠解云︰「變」謂識體轉似二分,二分體無,遍計所執。 Δ天二廣釋二。地初解義。  除佛以外,菩薩已還,諸識自體即自證分。由不證實,有法執故,似二分起,即計所執。似依他有,二分體無。如自證分相貌亦有,以無似有,即三性心皆有法執,八識自體皆似二分。如依手巾變似於兔,幻生二耳,二耳體無,依手巾起。 Δ地二引證。  彼引世親所造《緣起論》中末後決擇,說無明支許通三性。故除如來,皆有二分,是計所執。 Δ亥二出理二。天初問起下文。  問︰此二體無,識體如何轉似二分? Δ天二依論為釋。  答︰相、見俱依自證起故。由識自體虛妄習故,不如實故,或有執故,無明俱故,轉似二分。二分即是相及見分依識體起。由體妄故,變似二分。二分說依自證而起,若無識體,二分亦無,故二分起,由識體有。 Δ戌二依所變假立我法二。亥初問。  既有自體及此二分,依何分上假說我、法? Δ亥二答。  答︰依斯二分,施設我、法。依此相、見計所執上,世間、聖教說為我、法。此相、見之中,皆說為我、法。彼我、法二,離此相、見,無所依故,故依所執相、見二分,施設我、法。世尊能知識自證分,及真如等法性離言,非我、非法;為除愚夫所執實我、法,於彼識所變二分之上,假說為我、法,方便誘引,令知假說,非謂實有。 Δ申二問答相違五。酉初我法依用非體問二師文同義別答二。戌初問。  問︰前護法解,後安惠解,何故我、法但依二分,不計自體以為我、法? Δ戌二答二。亥初護法通依體用答二。天初正答。  答︰若護法說,據實亦計。且舉所變二分為依,非無依於自體計也。 Δ天二會違。  略有三義,所以不說。一二執遍:我執不依自證起故;二共許遍:今、古、大、小皆不許有自證分故;三義已說,若計自體,即能取攝,見分中收;但言二分,攝能、所取,非不依於自體分計。  今顯自證離見體無,故但說二,見分中攝。顯能、所取攝法盡故。 Δ亥二安惠依用非體答。  若安惠解,凡是所執,體皆是無。若執自體,即執能取,不異見分,故更不說為我、法依。以自證分體是有故,或離言故,不可依說。 Δ酉二自證不變非唯問體唯識變無違答二。戌初問。  問︰護法云:相、見識所變,相、見名唯識。自證不言變,應非是唯識? Δ戌二答。  解︰若立三分,種所變故,名為唯識。若說四分,三、四更互變,名唯識。又即識體,何故非唯? Δ酉三二師文義相例問巧譯文順義別答二。戌初問。  問︰何故二師所說三分,義各有異,今合為文? Δ戌二答。  答︰譯者欲以文同義別,文約義繁,所以合二師總為一文也。又如《因明》:宗等多言,名為能立。陳那所說,宗非能立,今舉其「宗」,意不違古,文辭遣同,義取所等因一、喻二,以為能立,理即別也。此文亦然,文不相違,所以合譯。義有乖返,故為二釋。 Δ酉四真俗相例成過問教理有殊無違答二。戌初問。  問︰真如非識之所變現,何成唯識?亦依真如,執為實法,寧非染分之所依止? Δ戌二答二。亥初偏會論文無過答。  答︰雖非識變,不離識故,識實性故,亦名唯識。  真如離言,與能計識非一、非異,非如色等,可依起執。故非執依,此中不說。 Δ亥二雙會經論無違答。  又《解深密經》說,亦為執依,然與依他稍不相似。依他之法,與所計執,有少作用,相狀可同;隨能計心,新新而起,心上所現,即是依他,是能計心之所親取。真如不爾,故此不說。遠望、疎言,亦可依執。諸末學者,依起執故。《解深密》說:亦不相違。真如既非識所轉變,應非唯識。不以變故,名為唯識;不離識故,亦名唯識。此中且說依他唯識。 Δ酉五單雙見相依異問論說通依有理答二。戌初問。  問︰依所變相,執為我、法,內道、外道,皆可了知。依所變見,執法可爾,如何依見,亦執我耶? Δ戌二答。  答:如外僧佉執思為我,犢子部等我名能見,故依二分,皆執我、法。前敘計中,已略敘說。 Δ申三料簡通難。  安惠已前諸古德等,皆說二分是計所執;護法已後,方計三、四依他起分也。實有四分,今說三者,隱而不說。以對他故,義准知故,順陳那故,略敘宗故,非極研尋,故且不說。第二卷中,自當建立。 Δ未二難陀親勝文義皆同釋三。申初依義偏釋此唱論文。 或復內識,轉似外境。  即是難陀、親勝等義。依《攝論》說「唯二」義也。但立見、相以為依他,不說第三、第四分也。相分體性雖依他有,由見變為,故名唯識。此相分體實在於內,不離於識,妄情執為似外境現,實在內也。即以依他似計所執,依此似外相分之上,世間、聖教執說我、法。見變似能取,亦相分攝。 Δ申二總指論文通釋妨難。  文雖有二,義即有三。或實說一分,如安惠;或二分,親勝等;或三分,陳那等;或四分,護法等。此中,護法但說三分。以證自證分,別義建立,義相猶隱,所以不說。 Δ申三乘前文勢因辯紀綱二。酉初標。  製作此論,知見不同。 Δ酉二釋三。戌初別釋二。亥初明一師假興異執。  或有一師,假敘異執,種種研尋,方於最後,申了義說。於假施設中,咸言「有義」。非多有義便謂多師。即護法等,多為此釋,如敘本有種子是也。以護月與之同時,故敘之,此中破斥。 Δ亥二明諸師各說異理。  或復諸師各說異理,故此論下多言「有義」。勿皆謂一師假設研究,致多「有義」。然多釋中,為例非一:或初無有義,後方言有義,勝者在初;或於初、後皆言有義,勝者多後。或彼初、後皆言有義,理等、教齊,任情取捨。 Δ戌二指例。  此大文例,非獨此論,餘新翻者,皆准此知。 Δ戌三總釋二。亥初通釋上下。  謂前但解,後說理徵,此即一師所假說也。或前理廣,後理教略,初無「有義」,此為勝也;或前理略,後理教廣,皆言「有義」,而後勝也;或初、後「有義」,理教皆均,取捨難知,無偏勝也。 Δ亥二別詳此文。  今此亦爾,無偏勝故。 Δ午二諸師合廣二性有無二。未初法二。申初明所依相二。酉初明似我法之因由。 我、法分別,熏習力故,諸識生時,變似我、法。  依第二釋三文科者,已別釋「變」,後廣分別。此中有三︰初以法喻,別解依他、遍計所執,或有、或無;二說所執及與依他,皆假所由,遮增減執;三依二諦攝彼二假,至下當知。此即初也。於中有二︰初法,後喻。  若護法、難陀等解,由無始來,第六、七識橫計我、法,種種分別,熏習力故。  若安惠解,七識相應諸心、心所皆名「分別」,能熏習故。即由分別,熏習種生。「熏」者,擊發義;「習」者,數數義。由數熏發,有此種故,後諸識起,變似我、法。  護法釋云:識自證分所變相、見依他二分,非我非法,無主宰故,無作用故,性離言故。聖教名我、法者,是強目彼。如世說「火」,口不被燒,所說「火」言,明非目火。世間凡夫依識所變相、見二分依他性上,執為我、法,此所變者,似彼妄情,名似我、法。彼妄所執我、法實無,非可說牛毛似彼龜毛,故不說似彼,但說似情。  難陀等言:於識所變依他相分,諸聖者等,愍諸凡類不知自識,方便假說我、法二言,便於識變強名我、法,令彼斷除我、法實執,方便解了離言法性。凡夫依此依他相分,執為我、法,故說識「變似我、法」言。  安惠解云:「變似我、法」,總有二解︰一若世間、聖教皆是計所執。世間依八識所變總無之上,第六、七識起執於我。除第七識,餘之七識起執於法,不許末那有法執故。如是總說執為我、法。種種別相熏習力故,八識生時,變似我、法,六、七似我。聖教愍諸有情,說凡愚所計為假我、法,亦依總無,假說為別我、法。由聞此熏習,八識生時,變似我、法。  又解:「諸識生時,變似我、法」者,即自證分上有似我、法之相。體變為相,但依他性。依此堅執為我、法者,方是二分。其似我、法,不名二分。以下約喻,依他性有,故識所變似我、似法是識自體。雖有二解,後解難知,前解為勝。  然護法等云:第六、七識妄熏習故,八識生時,變似我、法。安惠釋云:由七識熏習分別力故,八識生時,變似我、法,八識之中皆有執故。 Δ酉二明似外境現之所以。 此我、法相,雖在內識,而由分別,似外境現。  顯皆在內,似外境現。此說所變似我、法相,雖在內識,而由六、七,或總八識,虛妄分別之力,實非在外,似外境現。准前諸解,即依他起緣所生法,名似我、法二種相也。 Δ申二明能依我法。 諸有情類,無始時來,緣此,執為實我、實法。  諸有情類由無明力,無始時來,緣此所變似我、似法,執為實我、實法自體。即依依他,起遍計所執,不說依於圓成起計所執,親不得故,如前已說。若安惠初解,以無依無,別依於總。 Δ未二喻二。申初舉所依相分喻。 如患、夢者,患、夢力故,心似種種外境相現。  此意喻上「我、法分別」以下論文。此對經部等。若對薩婆多,此喻不成,夢等所見皆真實故。此上總顯道理二性,自下重顯二性有無。  如患熱病,損眼根力,所見青色皆以為黃。故覺愛《論》云:「唯識無境界,以無塵妄見,如人目有翳,見毛月等事」。及如夢者,顛倒緣力,所夢諸事皆謂真實。如大迦多衍那意願勢力,令娑剌拏王夢見異事。不應見境,彼境便生。即患、夢緣,心似種種外境相現,體實自心。 Δ申二舉能依我法喻。 緣此,執為實有外境。  由患、夢力,不了真、虛,遂執所見,以為實有。此喻喻上「諸有情類」以下論文。  護法解云:如依他起,愚夫不了此是自心,緣之執為實有外境,外境即是遍計所執。前所變者,依他起性,可說非無,若執為實,體性非有。即解二性,一有一無。此對經部。三釋如前。 Δ丑二後六行論文總解三句三。寅初顯我法皆假所由二。卯初明遍計名假所由二。辰初敘法體非有。 愚夫所計實我、實法,都無所有。  依初二科,自下第二,總解三句。下有三文︰一顯我、法皆假所由;二遮增減執;三二諦攝。准義可知。依第二三科。自下解其二性皆假所由,遮增減執。  此即先敘法體非有。以下之文,唯是難陀、護法二說,無安惠解。以無內識所變我、法故。護法、難陀二義准解,謂諸愚夫虛妄所執,實我、實法都無所有。此但情有,理皆無故。  若爾,如何前說為假? Δ辰二釋名假所由。 但隨妄情,而施設故,說之為假。  此顯所執。但隨妄情而施設彼為我、為法,故說所執亦名為假,非彼體有,可說我、法二種假言。無體隨情,無依於有,二假皆得,准前以釋。此顯世間假我假法,非必有體,方說為假,但隨妄情,說為假故。 Δ卯二明依他名假所由二。辰初顯體非我法。 內識所變似我、似法,雖有,而非實我、法性。  此顯依他我、法名假。先顯其體實非我、法。內識所變似我、似法,雖體依他緣起是有,而非是彼妄情所執實我、法性。此緣起法,無主宰故,無作用故。  若爾,如何諸聖教等說為我、法? Δ辰二解假說所由。 然似彼現,故說為假。  此正解假。即顯聖教假我、假法,有體施設,義依於體,二假皆得。由似我、法,能執妄情,有主宰用現,說此依他為假我、法。 Δ寅二遮增減執二。卯初敘心境有無二。辰初敘外境無。 外境隨情而施設故,非有如識。  自下先敘心境有無,方言遮執。遍計所執心外實境,由隨妄情,施設為假,體實都無;非與依他內識相似。 Δ辰二敘內識有。 內識必依因緣生故,非無如境。  由內識體是依他故,必依種子因緣所生,非體是無,如遍計境。彼實我、法,猶如龜毛。識依他有,故非彼類。即顯內識是依他有,心外實境體性都無。  此中色等相、見二分,內識所變,不離識故,總名「內識」。由此,真如是識性故,亦非非有。 Δ卯二遮增減二執。 由此便遮增、減二執。  由此內識,體性非無;心外我、法,體性非有,便遮外計,離心之境實有增執,及遮邪見惡取空者,撥識亦無,損減空執;即離空、有,說唯識教。有心外法,輪迴生死。覺知一心,生死永棄,可謂無上處中道理。此即第二皆假所由遮增減執。  問:內境是有,外境都無,皆依內識,而說為假。彼及內識,為世俗有?亦勝義耶? Δ寅三二諦所攝。 境依內識而假立故,唯世俗有;識是假境所依事故,亦勝義有。  此即第三依諦攝假。  謂心外境,其體都無,依內妄情,假名我、法;唯世俗者執有,勝義者說無。內因緣識相、見分等,假境所依,依他性事,其世俗者說為非無,亦勝義者之所說有。  此中色等,內識相分,因緣所生,從本名識。此約內境如識有義,即下第十,三分俱實。或緣過、未龜毛等法,雖識內變,影像虛疎,如瓶、衣等,唯世俗有。非如內識體少實故,亦勝義有。下第十云︰「然相分等依識變現,非如識性依他中實」。一切相分並非實故。  雖有二解,前解為勝。後解不依四勝義說,但殊勝義,名為勝義,此即說有三分之義。若第二師,唯有二分,釋此少別,大意亦同。即是「愚夫所計」以下,唯二師義。上通三師,取宗解之,不能繁出。  此第二釋,至下當知。  此前初解,依人二諦;已下問答,依法二諦。  問︰此中二諦,體別如何?所攝假境,如何差別?  答︰如〈別章〉說,言二諦者,道理難思,今於此中略示綱要。世俗諦者,世,謂覆障,可毀壞義;俗,謂顯現,隨世流義;諦者,理也。或世即俗,是持業釋。勝義三種,如第八卷。然則蘊、處、界名勝義者,勝之義故,如涅槃等,唯依士釋。  真、俗二諦各有四重。  俗諦四者:一假名無實諦,謂瓶、盆等,但有假名,而無實體,從能詮說,故名為諦,或體實無,亦名為諦。二隨事差別諦,謂蘊、界等,隨彼彼事,立蘊等法。三證得安立諦,謂苦、集等,由證得理,而安立故。四假名非安立諦,謂二空理,依假空門說為真性,由彼真性內證智境,不可言說,名二空如,但假設故。此前三種,法可擬宜,其第四諦,假名施設。  勝義四者:一體用顯現諦,謂蘊、界等,有實體性,過初世俗,故名勝義;隨事差別,說名蘊等,故名顯現。二因果差別諦,謂苦、集等,知、斷、證、修,因果差別,過俗道理,故名勝義。三依門顯實諦,謂二空理,過俗證得,故名勝義;依空能證,以顯於實,故名依門。四廢詮談旨諦,謂一實如,體妙離言,已名勝義,過俗勝義,復名勝義。  俗諦中,初都無實體,假名安立,無可勝過,故不名真,但名為俗。第四勝義,不可施設,不可名俗,但名為真。由斯二諦,四句料簡︰有俗非真,謂最初俗;有真非俗,謂最後真;有亦真亦俗,謂真前三、俗後三諦;其第四句,翻上應知。前四世俗,如《瑜伽論》六十四中、《顯揚》六說,名字雖別,諸論亦有;其四真諦,若義若名,非諸論有,唯此論釋,如第九卷。  「外境隨情,唯世俗」者,即是假名無實諦攝,故說「唯」言,決定義故。實我、法名,如瓶、盆等,唯初俗攝,體非實諦,以無法故。「識境所依,亦勝義」者,是俗隨事差別諦攝,復是體用顯現真諦,故論言「亦」,不定義故。  真、俗二諦,今古所明,各為四重,曾未聞有,可謂理高百代,義光千載者歟。真不自真,待俗故真,即前三真亦說為俗;俗不自俗,待真故俗,即後三俗亦名為真。至理沖玄,彌驗於此。廣此二諦,如〈別章〉說。  以上略明頌上三句,通護法、難陀二師所釋。然本唯是二分家義,但難陀釋。 Δ子二總作三文科三。丑初但解第一句由假說我法(論曰下兩唱文)。 (以下重複論文七○至八六頁。但略《述記》文。) 論曰:世間聖教說有我、法,但由假立,非實有性。我,謂主宰;法,謂軌持。 Δ丑二唯解第二句有種種相轉(彼二下六唱文是)。 彼二,俱有種種相轉。我種種相,謂有情、命者等;預流、一來等。法種種相,謂實、德、業等;蘊、處、界等。轉,謂隨緣施設有異。(略《述記》文) Δ丑三若由假說下皆解第三句彼依識所變二。寅初將發論端寄問徵起(論於如是下)。 如是諸相,若由假說,依何得成?(略《述記》文) Δ寅二舉頌文正答所徵二。卯初總釋頌文(彼相皆下)。 彼相皆依識所轉變,而假施設。(略《述記》文) Δ卯二別解識變二字二。辰初別解識字二。巳初解義。 識,謂了別。(略《述記》文) Δ巳二會違。 此中識言,亦攝心所,定相應故。(略《述記》文) Δ辰二別解變字二。巳初諸師各別略釋變義二。午初護法安惠文同義別釋二。未初解識體能變二分‍二。申初正解。 變,謂識體轉似二分。(略《述記》文) Δ申二出理。 相、見俱依自證起故。(略《述記》文) Δ未二依所變假立我法。 依斯二分,施設我、法,彼二離此,無所依故。(略《述記》文) Δ午二難陀親勝文義皆同釋。 或復內識,轉似外境。(略《述記》文) Δ巳二諸師合廣二性有無三。午初法喻別解依他遍計所執或有或無二。未初法二。申初明我法所依‍二。酉初明似我法之因由二。戌初別解四句二。亥初解上二句為緣二。天初約識辯緣二。地初護法等釋。 我、法分別,熏習力故,諸識生時,變似我、法。  依第二釋三文科者,已別釋「變」,後廣分別。  此中有三︰初以法喻,別解依他、遍計所執,或有、或無;二說所執及與依他,皆假所由,遮增減執;三依二諦,攝彼二假,至下當知。此即初也。於中有二︰初法,後喻。  若護法、難陀等解,由無始來第六、七識橫計我、法,種種分別熏習力故。 Δ地二安惠師釋。  若安惠解,七識相應諸心、心所皆名分別,能熏習故。 Δ天二釋熏習名。  即由分別熏習種生。熏者,擊發義;習者,數數義。由數熏發,有此種故。 Δ亥二解下二句果起三。天初護法釋三。地初釋本真自相。  後諸識起,變似我、法。  護法釋云:識自證分所變相、見依他二分,非我非法,無主宰故,無作用故,性離言故。 Δ地二釋依真強立。  聖教名我、法者,是強目彼,如世說火,口不被燒,所說火言,明非目火。世間凡夫依識所變相、見二分依他性上,執為我、法。 Δ地三釋本真似義。  此所變者,似彼妄情,名似我、法。彼妄所執我、法實無,非可說牛毛似彼龜毛,故不說似彼,但說似情。 Δ天二難陀釋。  難陀等言:於識所變依他相分,諸聖者等,愍諸凡類不知自識,方便假說我、法二言,便於識變強名我、法,令彼斷除我、法實執,方便解了離言法性。凡夫依此依他相分執為我、法,故說識「變似我、法」言。 Δ天三安惠釋三。地初總標。  安惠解云:「變似我、法」,總有二解。 Δ地二別釋二。玄初憑本宗釋二。黃初總指。  一若世間、聖教皆是計所執。 Δ黃二別釋二。宇初釋世間。  世間依八識所變總無之上,第六、七識起執於我;除第七識,餘之七識起執於法,不許末那有法執故。如是總說執為我、法。種種別相熏習力故,八識生時,變似我、法,六、七似我。 Δ宇二釋聖教。  聖教愍諸有情,說凡愚所計為假我、法,亦依總無假說為別我、法。由聞此熏習,八識生時,變似我、法。 Δ玄二准下文釋。  又解:「諸識生時,變似我、法」者,即自證分上有似我、法之相。體變為相,但依他性,依此堅執為我、法者,方是二分,其似我、法,不名二分。以下約喻,依他性有,故識所變似我、似法,是識自體。 Δ地三詳斷。  雖有二解,後解難知,前解為勝。 Δ戌二總解四句。  然護法等云:第六、七識妄熏習故,八識生時,變似我、法。安惠釋云:由七識熏習分別力故,八識生時,變似我、法,八識之中皆有執故。 Δ酉二明似外境現之所以。 此我、法相,雖在內識,而由分別,似外境現。  顯法在內,似外境現。此說所變似我、法相,雖在內識,而由六、七,或總八識虛妄分別之力,實非在外,似外境現。准前諸解,即依他起緣所生法,名似我、法二種相也。 Δ申二明能依我法。 諸有情類,無始時來,緣此,執為實我、實法。  諸有情類,由無明力,無始時來緣此所變似我、似法,執為實我、實法自體。即依依他,起遍計所執,不說依於圓成,起計所執,親不得故,如前已說。若安惠初解,以無依無,別依於總。 Δ未二喻二。申初舉所依相分喻二。酉初指論總明。 如患、夢者,患、夢力故,心似種種外境相現。  此意喻上「我、法分別」以下論文。此對經部等,若對薩婆多,此喻不成,夢等所見皆真實故。此上總顯道理二性,自下重顯二性有無。 Δ酉二依文別釋三。戌初明患力。  如患熱病,損眼根力,所見青色皆以為黃。故覺愛論云:「唯識無境界,以無塵妄見,如人目有翳,見毛月等事」。 Δ戌二明夢力。  及如夢者顛倒緣力,所夢諸事皆謂真實。如大迦多衍那意願勢力,令婆剌拏王夢見異事。不應見境,彼境便生。 Δ戌三結論意。  即患、夢緣,心似種種外境相現,體實自心。 Δ申二舉能依我法喻二。酉初總配論文。 緣此,執為實有外境。  由患、夢力,不了真、虛,遂執所見,以為實有。此喻喻上「諸有情類」以下論文。 Δ酉二依宗別合。  護法解云:如依他起,愚夫不了此是自心,緣之執為實有外境,外境即是遍計所執。前所變者,依他起性,可說非無,若執為實,體性非有。即解二性,一有一無。此對經部。三釋如前。 Δ午二唯依難陀護法解所執及與依他皆假所由遮增減執二。未初明二性皆假所由二。申初明遍計名假所由‍二。酉初敘法體非有。 愚夫所計實我、實法,都無所有。  依初二科,自下第二總解三句。  下有三文︰一顯我、法皆假所由;二遮增減執;三二諦攝。准義可知,依第二、三科,自下第二,解其二性皆假所由,遮增減執。此即先敘法體非有。以下之文,唯是難陀、護法二說,無安惠解,以無內識所變我、法故。護法、難陀二義准解,謂諸愚夫虛妄所執,實我、實法都無所有。此但情有,理皆無故。  若爾,如何前說為假? Δ酉二釋名假所由。 但隨妄情,而施設故,說之為假。  此顯所執但隨妄情,而施設彼為我為法,故說所執亦名為假,非彼體有可說我、法二種假言。無體隨情,無依於有,二假皆得,准前以釋。此顯世間假我假法非必有體,方說為假,但隨妄情,說為假故。 Δ申二明依他名假所由二。酉初顯體非我法。 內識所變似我、似法,雖有,而非實我、法性。  此顯依他,我、法名假。先顯其體實非我、法,內識所變,似我、似法,雖體依他緣起是有,而非是彼妄情所執實我、法性。此緣起法,無主宰故,無作用故。  若爾,如何諸聖教等說為我、法? Δ酉二解名假所由。 然似彼現,故說為假。  此正解假。即顯聖教假我、假法,有體施設,義依於體,二假皆得。由似我、法,能執妄情,有主宰用現,說此依他為假我、法。 Δ未二辯有無遮增減執二。申初敘心境有無二。酉初敘外境無。 外境隨情而施設故,非有如識。  自下先敘心境有無,方言遮執。遍計所執心外實境,由隨妄情,施設為假,體實都無,非與依他內識相似。 Δ酉二敘內識有二。戌初解論文。 內識必依因緣生故,非無如境。  由內識體是依他故,必依種子因緣所生,非體是無,如遍計境。彼實我、法,猶如龜毛,識依他有,故非彼類,即顯內識是依他有,心外實境體性都無。 Δ戌二釋妨難。  此中色等相、見二分,內識所變,不離識故,總名內識。由此真如是識性故,亦非非有。 Δ申二遮增減二執。 由此便遮增、減二執。  由此內識體性非無,心外我、法體性非有,便遮外計,離心之境實有增執,及遮邪見惡取空者,撥識亦無,損減空執,即離空、有,說唯識教。有心外法,輪迴生死,覺知一心,生死永棄,可謂無上處中道理。此即第二,皆假所由,遮增減執。 Δ午三二諦相攝三。未初寄問徵起。  問:內境是有,外境都無,皆依內識,而說為假。彼及內識,為世俗有,亦勝義耶? Δ未二舉論為通。 境依內識而假立故,唯世俗有;識是假境所依事故,亦勝義有。 Δ未三依疏解釋二。申初指科文。  此即第三依諦攝假。 Δ申二別解釋二。酉初總釋論文二。戌初二解別明二。亥初依四勝義解三。天初消論文。  謂心外境,其體都無,依內妄情,假名我、法,唯世俗者執有,勝義者說無。內因緣識相、見分等,假境所依,依他性事,其世俗者說為非無,亦勝義者之所說有。 Δ天二通妨難。  此中色等,內識相分,因緣所生,從本名識。 Δ天三總結指。  此約內境如識有義,即下第十,三分俱實。 Δ亥二依殊勝義解三。天初解論文。  或緣過、未龜毛等法,雖識內變,影像虛疎,如瓶、衣等,唯世俗有,非如內識體,少實故,亦勝義有。 Δ天二引下證。  下第十云︰「然相分等,依識變現,非如識性依他中實」。 Δ天三釋所以。  一切相分並非實故。 Δ戌二總合料揀三。亥初詳斷結指。  雖有二解,前解為勝。後解不依四勝義說,但殊勝義,名為勝義。此即說有三分之義。 Δ亥二依難陀解。  若第二師,唯有二分,釋此少別,大意亦同。 Δ亥三指繁不述。  即是「愚夫所計」以下,唯二師義。上通三師,取宗解之,不能繁出。 Δ酉二約法別釋三。戌初結前生後。  此第二釋,至下當知。此前初解,依人二諦。已下問答,依法二諦。 Δ戌二問答料揀二。亥初雙申二問。  問︰此中二諦,體別如何?所攝假境,如何差別? Δ亥二次第別答二。天初答二諦體別如何二。地初釋總名。  答︰如〈別章〉言二諦者,道理難思,今於此中略示綱要。世俗諦者,「世」謂覆障,可毀壞義;「俗」謂顯現,隨世流義;「諦」者,理也。或世即俗,是持業釋。勝義三種,如第八卷。然則蘊、處、界名勝義者,勝之義故。如涅槃等。唯依士釋。 Δ地二釋別名三。玄初總標舉數。  真、俗二諦各有四重。 Δ玄二次第別明二。黃初明俗四諦二。宇初次第別明。  俗諦四者,一假名無實諦:謂瓶、盆等,但有假名,而無實體,從能詮說,故名為諦。或體實無,亦名為諦。二隨事差別諦:謂蘊、界等。隨彼彼事,立蘊等法。三證得安立諦:謂苦、集等。由證得理而安立故。四假名非安立諦:謂二空理。依假空門說為真性,由彼真性內證智境,不可言說,名二空如,但假設故。 Δ宇二總相料簡。  此前三種,法可擬宜,其第四諦,假名施設。 Δ黃二明真四諦。  勝義四者,一體用顯現諦:謂蘊、界等。有實體性,過初世俗,故名勝義。隨事差別,說名蘊等,故名「顯現」。二因果差別諦:謂苦、集等。知、斷、證、修,因果差別,過俗道理,故名「勝義」。三依門顯實諦:謂二空理,過俗證得,故名「勝義」。依空能證,以顯於實,故名「依門」。四廢詮談旨諦:謂一實如,體妙離言,已名「勝義」。過俗勝義,復名「勝義」。 Δ玄三總指料簡二。黃初約真俗相對四句料簡。  俗諦中初,都無實體,假名安立,無可勝過,故不名真,但名為俗。第四勝義,不可施設,不可名俗,但名為真。由斯二諦四句料簡︰有俗非真,謂最初俗;有真非俗,謂最後真;有亦真亦俗,謂真前三、俗後三諦;其第四句,翻上應知。 Δ黃二別顯二諦諸論有無。  前四世俗,如《瑜伽論》六十四中、《顯揚》六說。名字雖別,諸論亦有。其四真諦,若義若名,非諸論有,唯此論釋,如第九卷。 Δ天二答所攝假境如何差別。  「外境隨情,唯世俗」者,即是假名無實諦攝,故說「唯」言,決定義故。實我、法名,如瓶、盆等,唯初俗攝,體非實諦,以無法故。「識境所依,亦勝義」者,是俗隨事差別諦攝,復是體用顯現真諦,故論言「亦」,不定義故。 Δ戌三嘆指所明。  真、俗二諦今古所明,各為四重,曾未聞有,可謂理高百代,義光千載者歟。真不自真,待俗故真;即前三真亦說為俗。俗不自俗,待真故俗;即後三俗亦名為真。至理沖玄,彌驗於此。廣此二諦,如〈別章〉說。  以上略明頌上三句,通護法、難陀二師所釋。然本唯是二分宗義,但難陀釋。唯釋世間我,不說聖教我。非為法故。(唯釋世間我等十四字金藏有) Δ癸二廣破外執顯前頌義二。子初廣破外執成此三句四。丑初總問三。寅初辯科指人。  自下廣釋如是三句。於中有二︰初廣破外執,成此三句;後第二卷「有作是難」下,略釋外難,重淨此三句。初復有四︰第一總問;第二略答;第三別問別答;第四至第二卷「如是外道」下,別徵總結。或分為三︰初總問答,次別問答,後別徵結。至下當知,不繁預述。 Δ寅二正明申難二。卯初明問意。 云何應知,實無外境,唯有內識,似外境生?  即初問也。多護法文。 Δ卯正申難二。辰初外道申難。  外道、小乘聞說唯識。外道等曰:有作、有受,我體寧無?有礙、有緣,寧無法體? Δ辰二小乘申難。  小乘等曰:士夫用有,何為我無?依緣積聚色等,是有;得等成就,行蘊非無;聖說無為,寧撥無法? Δ寅三返難結徵。  豈離識時便無外境,云何知識似外境生? Δ丑二略答三。寅初辯科。 實我、實法不可得故。  此即第二略答外徵。 Δ寅二解文。  謂實我、法,現、比二量所不能成,名「不可得」。至下一一別破應知。 Δ寅三問答二。卯初我法相對問。  法體實無,然立五蘊,我體非實,何法攝耶? Δ卯二隨應不同答二。辰初立不立蘊答。  法依作用,故可立蘊,我無一常,故不別立。 Δ辰二一多蘊攝答。  又心變似法,有多差別,隨五蘊攝;心變似我,無多差別,眾同分攝。 Δ丑三別問別答二。寅初問答我二。卯初問。 如何實我,不可得耶?  自下第三別問別答。於中有二︰初問答我;後問答法。我中有二︰初問,次答。此即初問。  犢子部師。及正量部、本經量部等,及外道等,咸作問言︰大乘所說我、法無者,且置於法,如何實我不可得耶?假我共成,非此所問。 Δ卯二答五。辰初敘三類計正破外道二。巳初總敘三計五師所執之義二。午初總標舉數。 諸所執我,略有三種:  自下答中,文勢有五︰初敘三類計,正破外道;二復敘三類計,兼破小乘;三總破上二差別執我;四解釋彼執分別、俱生、伏斷位次;五假設外徵,釋諸妨難。  或分為四︰初別敘兩三破;二總敘諸執破;三解彼執分別、俱生等;四假設外徵,釋外妨難。  或分為三︰初破外我;次釋彼執分別、俱生、伏斷位次;後假設外徵,釋諸妨難。初中有三,如前可解。  或分為二︰初破計我,次總解執。  此即第一:敘三類計,正破彼執。此中有二︰初敘三計;二別破三。  外道雖多,計執各異,種類而說,莫過三種。 Δ午二次第別明三。未初敘勝論數論常遍作受我二。申初舉論別明二。酉初敘義二。戌初明能執之人。 一者執我體常、周遍,量同虛空。  此謂數論、勝論等計。即是僧佉、吠世史迦義,如下廣敘。 Δ戌二辯所執之我。  「我」有三義︰一者常:我體常住,無初後故,從過去來,未來不斷,現在相續。二周遍:五趣之中體周遍故,趣趣有身,非定恒居一趣中故。三量同虛空:遍十方故。 Δ酉二釋成二。戌初解論。 隨處造業,受苦、樂故。  此成遍因,何以同空?隨處即能造種種業,受苦樂故,即釋第三,執我同空遍十方界。 Δ戌二釋妨。  欲破作、受,但說「造業,受苦樂」言,彼常、遍義,遂不開顯。 Δ申二釋妨總解三。酉初約勝總釋論文。  又此為二︰一常,二遍。「同空」以下,釋前遍義,同空是喻。若准破中,此解為勝。 Δ酉二依宗別釋論文。  數論執我,體是受者,三德能作。轉作法已,我受用之,名「受苦樂」。勝論執我,實句義攝,體能作、受,故名「造業受苦、樂」等。 Δ酉三指下所明。  下破法中,一一別敘。 Δ未二敘無慚外道隨身不定我二。申初立不定宗。 二者執我其體雖常,而量不定。  立不定宗。我體雖常,大小不定。 Δ申二顯不定因三。酉初正釋論文。 隨身大小,有卷舒故。  顯不定因。謂身若大,我量便舒;身若小時,我量便卷。 Δ酉二顯喻及主。  如一牛皮,日乾水漬,日炙便卷,水濕便舒。此即無慚之類計也。 Δ酉三會釋異名。  謂尼虔子,今言昵楗陀弗咀羅,翻為離繫子。苦行修勝因,名為「離繫」;露形少羞恥,亦名「無慚」。本師稱「離繫」,是彼門徒,名之為子。 Δ未三敘獸主遍出常細如微我二。申初立小宗。 三者執我體常、至細,如一極微。  此立小宗,顯我量小。「至」者,極義,極小如極微量。 Δ申二顯小因三。酉初總釋所唱論。 潛轉身中,作事業故。  顯我小因。以我量小,如一極微,有自在用,小輕利故。「潛轉身中」,顯勝自在,所栖隱處。「作諸事業」,顯我勝用,能為作者。 Δ酉二別釋能執人。  此即獸主遍出等計。謂有外道,名播輸鉢多,翻為「獸主」。如一「瞿」聲,別目於牛,通名於獸,但言「牛主」,未善方言。非但與牛而為主故,如伏犧等。復有外道,名波利呾羅拘迦,翻為「遍出」,遍能出離諸俗世間,即是出家外道之類。 Δ酉三通妨總釋餘執。  今此總敘三計,五師所執之義,餘九十種所計我等,不異三故。即是第一敘三師計。自下次第一一別徵。 Δ巳二合二十一量次第別破三計所執三。午初以十三量破吠世僧佉常遍作受我三。未初論主總非。 初且非理。  下別破也。文三易解,更不判之。「且」者,偏舉未盡之義。「非」,破初也。 Δ未二外人徵詰。 所以者何?  既總非已,外人卻徵所言非理之「所以者何」者,是也。下文有二︰初破作、受,後難同、異。 Δ未三乘前別破二。申初以五量別破二師作受之我二。酉初但破僧佉受之我二。戌初依論立量。 執我常、遍,量同虛空。  此破數論。此中,第一破初量云︰汝所執我,是宗有法。 Δ戌二別解三支四。亥初宗因防過。 應不隨身受苦、樂等。  「應不隨身受苦樂」者,是宗之法。此二和合,互相差別,不相離性,總名為宗也。一許常故,二許遍故,因也。如汝虛空,喻也。有二比量,此破僧佉我為受者。  文言「執我」,意「汝執」。文言「常遍」,意亦有許。若不爾者,有法之我,非自極成,常、遍之因,亦犯隨一。或若大乘許我是有,即違自宗;若無,即犯自所別過,因中亦有所依不成。 Δ亥二明喻因義。  大乘虛空雖無實體,就他宗說,亦得為喻。故無喻中俱不成過,故說「汝」言。初一「執」字,義通因、喻,許義同故。 Δ亥三通釋妨難。  又於因中,應加「故」字,義定須故。又因、喻自許,此則不成。若唯他許,非必是過,他比量故。 Δ亥四配屬通妨。  文中有法在初,法居最後,中間因、喻,隨文可知。性相為文,故無次第。下文體例,或有非次,皆准此知。解因明者,許是事故,應審思准。 Δ酉二唯破衛世作者我三。戌初定宗釋妨。 又常、遍故,應無動轉,如何隨身,能造諸業?  此破衛世我作者也。此師之我,雖亦受者,對彼僧佉,但破作者。不爾,前文兼破亦得。 Δ戌二解釋論文二。亥初敘古顯非。  若立量云:「汝所執我,應無動轉,許常、遍故,如虛空等」,即有相符極成之失。勝論之我無動轉故。不爾,便與《十句論》違。彼說我實,無動作故。 Δ亥二申今正義二。天初正釋。  由此應言:汝所執我,應不隨身能造諸業。許常故,許遍故。說喻如前。又云「汝我應不隨身能造諸業。無動轉故。如虛空等」。此釋即順《十句論》我無動作也。 Δ天二通妨。  今隨文便,於因之上置其「應」字。下皆准知。 Δ戌三以支配論。  此文但有其法,而無同喻及與有法,以同前故,不別出之。其「應」之字,於法中置,文准前解。此中總有三比量因。  上來別破二師作、受訖。次下雙破作、受同異。 Δ申二以八量雙破二師作受我等體同異二。酉初審問。 又所執我,一切有情為同?為異?  此審定也。唯有異計,同是設遮。 Δ酉二別破二。戌初破同二。亥初依上文以明三。天初正釋論文。 若言同者,一作業時,一切應作;一受果時,一切應受;一得解脫時,一切應解脫;便成大過。  此破有情共同一我。執諸有情同一我故,若一有情作業之時,餘諸有情亦應作業,即此一我作諸業故。受果、解脫,亦准此例。 Δ天二依文立量二。地初正立量二。玄初立量。  應立量云︰且如餘祠授等,於天授作諸業時,亦應作業,我是一故,如天授等。 Δ玄二釋疑。  然內真如既非是我,又無繫屬,亦不作、受,故無不定返詰過失。 Δ地二例立量。  受果、解脫二量亦然。 Δ天三結顯差別。  總於此中,有三比量,別破外道,准義可知。 Δ亥二依末句以顯。  又若一解脫,一切解脫,便成大過。此三若爾,便違世間,亦違教故。 Δ戌二破異二。亥初約諸我體相雜破二。天初就立量以明二。地初正釋論文三。玄初解義。 若言異者,諸有情我,更相遍故,體應相雜。  下破有情我、體各異。諸有情我既更相遍,體應相雜,由彼計執諸有情我,體是實有,各各調然,自相別故。 Δ玄二立量。  量云︰諸有情我與天授我,體應是一,許常、遍故,如天授我。 Δ玄三通妨。  論言「相雜」,意令相入成一物故。雖言「更相遍」,意言「常遍」。不爾,更雜便無同喻。 Δ地二難釋違妨二。玄初外道返難。  外返難言︰且如同處不相離色,許多種色更互相遍,體非相雜。諸根得時,各各異故。其我亦然,雖體相遍,然非相雜,各有屬故,斯有何失? Δ玄二疏主為通。  此亦不然。彼執我體是真、是實,有相雜失。然我色等,是虛幻法。 Δ天二約亟難而釋。  又同類業招非實之法,體相虛疎,設令相雜,亦無過失。一切有情共果亦爾,其山河等,同一處故。又今以彼「更相遍」言,遂令相雜以成一物,未必須量。 Δ亥二作受解脫相雜破二。天初約作受相雜破二。地初正破三。玄初解因。 又一作業、一受果時,與一切我處無別故,應名一切所作、所受。  復以作業、受果為難。作業、受果者,與一切我處無別故。「處」謂處所,我之住處。 Δ玄二申難二。黃初量破。  量云︰彼祠授等,於天授作業時,亦應作。以一切我處無別故,如提婆達多。受果比量亦准此知。 Δ黃二直責。  不爾,直責:如諸燈光,處無別故,一照一切照。我亦應爾,處無別故,一作一切作。 Δ玄三釋妨。  有情共果,雖處無別,然非一受即一切受,非如一切我處無別故。又我一受即一切受,處無別故,非共果故。 Δ地二破救二。玄初敘救。 若謂作、受各有所屬,無斯過者,理亦不然。  此即敘救,然總非之。彼意救言︰如天授我,但屬天授。如眾燈光,各有所屬,無有一作,一切作失。論總非之,理不然也。 Δ玄二申難二。黃初散文釋。 業、果及身,與諸我合,屬此非彼,不應理故。  敘其非理。一一諸業及果、身三,皆與一一諸我和合。以諸我體相雜糅住,至於作、受,唯屬此我,不屬彼我,不應正理。 Δ黃二立量釋。  提婆達多作、受,亦應屬他耶若達多我。許此業、果、身與彼我合故,如耶若達多作、受。 Δ天二約解脫相雜破四。地初解論總非。 一解脫時,一切應解脫;所修證法,一切我合故。  此又重責。如天授解脫,餘亦應爾。作業、受果,並各別身與諸我合故,所修證法,彼此我合故,不可但說唯屬此我,非彼我故,一人解脫,餘不解脫。 Δ地二依論立量。  量云︰且如天授一解脫時,餘未解脫者,一切應解脫。 Δ地三結所修證。  所修所證法,一切我合故。猶如天授已解脫者所修者行、所證者理。 Δ地四結敘立量。  此破我執初計,文合有十三比量。又以業、果、身為因,難解脫宗,亦得為量。 Δ午二以五量破無慚外道隨身不定我四。未初總非彼計。 中亦非理。  此總非破離繫子計。 Δ未二彼復徵起。 所以者何?  彼復徵已。 Δ未三論主正破二。申初有二量常住卷舒相例破二。酉初以常住難非卷舒。 我體常住,不應隨身而有舒卷。  此以常住難非舒卷。「舒卷」者,盈縮不定之義。  量云︰汝所執我,應無舒卷,計常住故,如太虛空。 Δ酉二以卷舒難非常住二。戌初釋論立量。 既有舒卷,如橐、籥風,應非常住。  此以卷舒,難非常住。  量云︰汝所執我,應非常住,許卷舒故,如橐籥風。 Δ戌二別釋同喻。  「橐」謂囊、橐,排袋之類,以內含風,起作用故。「籥」謂管籥,簫笛之屬,以內有風,起聲等故。此二中風,既隨囊管有其大、小、卷、舒之事,而非常住,我亦應然。 Δ申二有三量隨身可析非一破三。酉初總指論文。 又我隨身,應可分析,如何可執我體一耶?  初之二句,以隨身故,難可分析;後之二句,以可析故,難體非一。 Δ酉二立量別釋三。戌初立量釋初二句。  初比量云︰汝我應可分析,許卷舒故,如橐風等。  言「隨身」者,有卷舒義。今以隨身顯事為難,不說同喻,義准應知。若以「隨身」為因,影為同喻故。 Δ戌二立量釋後二句。  後比量云︰汝我非實一,以可析故,如瓶盆等。以前難破,令其可析,故得為因。 Δ戌三立量重釋隨身。  或以「隨身」為非一因。汝我非定一,許卷舒故,如牛等皮。 Δ酉三結量釋數。  此破第二,有五比量。 Δ未四結非調之。 故彼所言,如童豎戲。  結非調之。「童」者,小也;「豎」者,奴也。如小奴等戲於沙土,雖甚劬勞,無實可錄。汝等所計實我亦爾。 Δ午三以三量破獸主遍出常細如微我三。未初論主總非。 後亦非理。  此破獸主遍出等計。 Δ未二彼却徵起。 所以者何?  彼卻徵已。 Δ未三出理別破二。申初有一量破本計。 我量至小,如一極微,如何能令大身遍動?  第一量云︰汝所執我,於一剎那應不能令大身遍動,以極小故,如極微等。此中難意︰如何小我一剎那中,能令色究竟天萬六千由旬大身動轉。 Δ申二有二量破轉計二。酉初敘救。 若謂雖小,而速巡身,如旋火輪,似遍動者;  敘彼救云︰此我不能一剎那頃即遍動身。然次第而動,以迅速故,如旋火輪者。 Δ酉二正破二。戌初即立量。 則所執我,非一、非常,諸有往來,非常、一故。  汝所執我應非常、一,有往來故,如火輪等。諸有往來,皆非常、一故。 Δ戌二都結破。  此有二量︰一難非常;二難非一。合有三量,破第三計。都合二十一比量破三類執。此中破三種我,並同《廣百論》第二、第三卷說。 Δ辰二復敘三類計兼破小乘二。巳初敘計二。午初標舉。 又所執我,復有三種:  即是第二,別敘三計,兼破小乘。於中有二︰初敘計,後破斥。 Δ午二列名三。未初即蘊我。 一者即蘊。  此如《瑜伽》等四種計中,此即第一。有計我體,體即是蘊二十句等,世間異生皆為此計。 Δ未二離蘊我。 二者離蘊。  即體非蘊,前說三計皆是此攝。「離」者,異義,體異名離。不爾,攝計便為不盡。《瑜伽》四計即彼後三。雖住蘊中,或住蘊外,或不住蘊,亦非蘊外;並離蘊計。 Δ未三俱非我二。申初正釋論。 三者與蘊非即非離。  筏蹉氏外道,名犢子外道,男聲中呼,歸佛出家,名「犢子部」。皤雌子部,女聲中呼,即是一也。上古有仙,居山寂處,貪心不已,遂染母牛,因遂生男,流諸苗裔。此後種類皆言「犢子」,即婆羅門之一姓也。《涅槃經》說犢子外道,歸佛出家,此後門徒相傳不絕。今時此部,是彼苗裔,遠襲為名,名「犢子部」。  正量部等,亦作此計。 Δ申二別對辯二。酉初對辯諸論有異。  然《廣百論》第二、三卷,唯有三種;《對法》第一、《瑜伽》第六及六十五、《顯揚》第九,並有四種。  然今此文列有三種,義寬於《瑜伽》,彼無第三非即、離計。經部本計我亦非離蘊。偏破犢子,如《俱舍論》第二十九並三十說。 Δ酉二對辯諸宗有異二。戌初別對敘計不同二。亥初解有宗。  然薩婆多等,敘外道計,無離蘊者。以二十句等我見等中,唯即蘊故。如《毗婆沙》第八卷。  問:為有離蘊計為我耶?彼答言「無」。諸所執我,一切皆緣五取蘊故。緣蘊外無,不生心故。 Δ亥二解大乘。  今者大乘,說有離蘊計為我者,如《瑜伽》等說。然亦釋經「一切皆緣五取蘊起」,至下當知。此據影像相分為論,必須有故。所緣緣體非無法故。非據本質,本質諸蘊或復無故。 Δ戌二總對緣境有異。  然今大乘,影像而言,緣無心不生;本質而說,緣無心亦起。薩婆多說,緣有心生,無即不起。經部師說,緣無心得生,不要於有。大乘一念即俱得緣,獨無不生,俱無得起。故三宗別。 Δ巳二破斥二。午初以十量別破三。未初有七量破即蘊我二。申初有二量總就五蘊破四。酉初指科總非。 初即蘊我,理且不然,我應如蘊,非常、一故。  破我體─即蘊我,應非我相。 Δ酉二立量別破。  量云︰我應非常,以即蘊故,猶如蘊性。  彼宗所計我體即蘊,然體仍常,故為此破。破一比量,亦准此知。 Δ酉三指繁不述。  然《瑜伽》等,更有別破,此既無文,不能具引。 Δ酉四潛通外難。  此總緣蘊而起我見,得為破也。 Δ申二有五量別約內外破二。酉初有三量正就所執破二。戌初有一量內色非我破三。亥初指科辯文。 又內諸色,定非實我,如外諸色,有質礙故。  自下別破二十句中,五別計我。且破色我。 Δ亥二立量正破。  量云︰內諸色處定非實我,有質礙故,如外諸色。根及屬色皆名內色。 Δ亥三辯計因由。  唯破內色我,非計外我者,以外色無作、受用故。 Δ戌二有二量王所非我破四。亥初指科釋論。 心、心所法,亦非實我,不恒相續,待眾緣故。  自下破餘四蘊。「不恒相續」,是間斷義;「待眾緣」者,藉緣起義。 Δ亥二立量正難。  量云︰心、心所法亦非實我,不恒相續故,待眾緣故,喻如燈、聲等。  此既二因,比量亦二。 Δ亥三辯開合意。  四蘊非色,體類是同。合為量破,並如色蘊。別破亦得。 Δ亥四通外妨難。  此破於蘊計為實我,說假我者,亦不遮之。 Δ酉二有二量設遮非執破二。戌初生起下文。  前破心所,即行蘊少分。行蘊少分中不相應行,既與心所別,故應別破之。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末 Δ戌二依文解釋三。亥初偏釋覺字。 餘行、餘色,亦非實我,如虛空等,非覺性故。  「覺」者,覺察,心、心所總名。 Δ亥二立量總非。  心所法外,餘行、外處,及無表色,亦非實我。非覺性故,如虛空等。 Δ亥三釋諸違妨三。天初約開合俱得釋。  此中但合總為一量。行與色等,各別為量,理亦不遮。 Δ天二約唯遮非表釋。  因明之法,遮他為論,言「非覺性」,不是翻顯心、心所法是覺性故,許為實我。 Δ天三約設遮非執釋。  此兼遮計,非必有執。合七比量破初計也。 Δ未二有一量破離蘊我二。申初依文正破。 中離蘊我,理亦不然,應如虛空,無作、受故。  破僧佉等計也。量云︰所計之我,應無作、受,蘊不攝故,如虛空等。  文中但有宗及同喻,因如所標,故略不敘。文以一量破中計也。 Δ申二疏主助破。  今助破云︰所計之我,應非實我,蘊不攝故,如虛空等。此下准作,一一應思。 Δ未三有二量破俱非我二。申初有一量如瓶非我破三。酉初敘計。 後俱非我,理亦不然,許依蘊立,非即、離蘊,應如瓶等,非實我故。  破犢子等也。  彼宗計我與所依蘊,不即不離,然別有體,非常、無常。如《俱舍論》二十九卷敘難依義。今解「依」者,依止蘊上施設,不即、離故,恐繁不述。 Δ酉二立量。  量云︰汝所執我,應非實我,因云:許依蘊立,非即、離蘊故,如瓶、盆等。 Δ酉三揀過。  此中法言「應非實我」,簡別真如。真如依蘊,亦不即離,然非實我,故無不定。因中言「許」,無隨一過。宗等次第,准義釋文。彼計瓶等,依於四塵蘊等而立,然與四塵不即不離,故以為喻。 Δ申二有一量二聚相例破二。酉初解論文。 又既不可說有為、無為,亦應不可說是我、非我。  彼立五法藏:三世、無為及不可說。彼計此我非常、無常,不可說是有為、無為也。今者論主直以我、非我而為例也。 Δ酉二申量破二。戌初約我體不成破二。亥初正破二。天初依文立量。  應立量云︰汝所執我,應不可說是我。許不可說是有為、無為故。如龜毛等。 Δ天二結上所明。  以二比量破第三計。 Δ亥二會違。  若破俱句,他宗亦說我非俱句,不可說是我、非我故。犯相符過,又無同喻。今破是我,兼說非我,應定說是蘊,不應說非蘊。 Δ戌二約不入義聚破二。亥初立量。  又量云︰汝所執我,於我、非我聚義,亦應不可說。許不可說故。如有為、無為義。 Δ亥二總釋。  今者文意,不令隨入我、非我俱句,故無過失。 Δ午二總結非。 故彼所執實我,不成。  此總結也。合十比量,破此三計。 Δ辰三總破上二差別執我四。巳初有思慮無思慮破二。午初審定是非問。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,為有思慮?為無思慮?  自下第三總破上二差別執我。於中有四:初有思慮、無思慮破;二有作用、無作用破;三我見境、非我見境破;四我非我見境、我見不緣破。  今總問前所執諸我,故言「諸」也。「有思慮」者,意問僧佉。彼說神我,體是思故。「無思慮」者,問吠世等。 Δ午二進退俱非破二。未初各別成非破二。申初約有思慮破僧佉計二。酉初生起下文。  然僧佉計神我體性常住,除自性外,二十三諦體性雖常,仍有轉變無常之相。今難彼我,亦應同彼二十三諦體性,俱應轉變無常。 Δ酉二依文解釋二。戌初依論立量破二。亥初立量。 若有思慮,應是無常,非一切時有思慮故。  汝我體應是轉變無常,作用或有不起時故,如許大等。 Δ亥二簡過三。天初釋能別簡過。  若不約用難,令體亦轉變,即無同喻。彼不許有滅壞無常故。 Δ天二釋體言簡過。  若直難用,彼思慮用有時不起故,犯相符過。 Δ天三釋因無不定。  雖自性體常,用是無常,無不定失,非共許故。 Δ戌二以用例體破二。亥初體用相例破。  又以體例用,亦應無常。 Δ亥二體用相即破。  相即亦得。 Δ申二約無思慮破吠世等。 若無思慮,應如虛空,不能作業,亦不受果。  即破吠世等。文易可知。  量云︰汝等實我,應不能作業,亦不能受果。許無思慮故。猶如虛空。作業、受果,二比量也。即除僧佉,餘計神我,皆同此破。 Δ未二雙結上二破。 故所執我,理俱不成。  雙結二也。 Δ巳二有作用無作用破二。午初問定。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,為有作用,為無作用?  更重第二,雙破前說。此即問定也。 Δ午二正破二。未初別破二。申初有用非常破三。酉初敘計。 若有作用,如手足等,應是無常。  諸師作、受,計各不同。作用而言,作、受作用,並計是有。 Δ酉二立量。  有用量云︰我應無常,有作用故。如手足等。 Δ酉三重成。  若對數論,轉變如手等。若對吠世等,滅壞如足等。文勢雖合,義意不同。虛空、真如,此無作用,故無不定。 Δ申二無用非我破二。酉初敘計。 若無作用,如兔角等,應非實我。  無有一我,無作、受用。若數論師,無作者用,亦名無用。若動轉作用、勢用作用,勝、數俱無,《十句》說故。離繫子等,我有動轉,故是前門;餘是後門。又諸所計得解脫時,我並無用。 Δ酉二立量二。戌初總對諸師無動等立二。亥初正立量。  無用量云︰所執之我,應非實我。無作用故。如兔角等。虛空亦得無作用故。 Δ亥二簡諸過二。天初釋宗簡過二。地初正簡。  文言「非實我」,不言非實有,故彼真如非不定失。 Δ地二通妨。  若爾,寧言常、樂、我、淨? Δ天二釋因無過。  此非定實我,性離言故,言「我」者,是假說也。此無用計,諸執並非,無有一師計我無用。然破無動作、勢用之用,故得為難。 Δ戌二別對諸師斥無用立二。亥初標。  或綺互破作、受之用。 Δ亥二釋二。天初破僧佉等。  謂應量云︰僧佉等我,應非實我。無唯作者用故。如虛空等。 Δ天二破吠世等二。地初正立量。  吠世等我,應非實我。無唯受者用故。如兔角等。 Δ地二釋應遮非表。  此中遮無唯受者用,非許唯有受者用,性便為實我。不爾,本識及僧佉我,應是實我,但言兔角,無唯受者用,不言兔角有作、受用,故此非失,以因明者遮詮門故。 Δ未二總破。 故所執我,二俱不成。  文結易知,故不別釋。 Δ巳三我見境非我見境破二。午初總徵。 又諸所執實有我,體為是我見所緣境不?  此即第三,亦總徵前內外道也。 Δ午二別破二。未初約非我見所緣破二。申初依論文心境相例破。 若非我見所緣境者,汝等云何知實有我?  破本計「非我見所緣」。  量云︰汝所執我,應非是我。許非我見之所緣故。如色聲等。  又此量意云︰汝能緣我心、心所法,應不知我。非我見故。如緣餘心。 Δ申二依疏主助救成非破二。酉初二心相例能緣救。  文雖無救,以理為之:如緣真如心、心所法,雖不定作真如之解,得成緣如。緣我之心,亦同於彼,雖不作我解,何妨得緣我? Δ酉二二境例同見緣破。  緣如之心,雖不作如解,真如仍名緣如心緣。我見雖不作我解,其我應名我見緣。故為此解,助破彼失。 Δ未二約是我見所緣破二。申初牒宗總非二。酉初正立量。 若是我見所緣境者,應有我見,非顛倒攝,如實知故。  破彼我是我見所緣。  量云︰緣我我見應非倒見,如實知故,順所緣故。如緣色等心。 Δ酉二廣敘義。  外道、小乘執有我者,所信至教,皆許我見。雖順所緣,是顛倒體,斷之成聖。無我之心,雖不稱境,違於染故,名「非顛倒」。如緣真心,作有如解,即是法執。若作無解,雖不稱如,仍因成聖。 Δ申二顯違教理二。酉初別顯違教二。戌初牒救正破。 若爾,如何執有我者所信至教,皆毀我見,稱讚無我。  言「至教」者,至實教也。如《二十抄》。汝若言爾,亦有我見非顛倒者,何故汝教中我見染故,斷之成聖;要無我見,能得涅槃;故毀我見,讚無我也?此就他宗相違為難。 Δ戌二引文釋成。 言無我見,能證涅槃;執著我見,沉淪生死?  汝宗自言:起我見者,沉淪生死,以是染故。起無我見,能證涅槃,以是淨故。今就彼宗,故得成難。 Δ酉二總責違理。 豈有邪見能證涅槃,正見翻令沉淪生死?  此總結難。無我見是邪,能證涅槃,不順所緣故;我見是正,翻沉生死,能順境故?《廣百論》中,亦作此難。 Δ巳四我非我見境我見不緣破二。午初別二。未初約能緣不緣我起三。申初揀相符。 又諸我見,不緣實我,有所緣故,如緣餘心。  此下第四總破前師。不須別說染淨之慧,但汝所說緣我之見,今皆破之,無相符過。 Δ申二立比量。  應為量云︰汝緣我之見,不緣於實我,宗也。有所緣故,因也。如緣我外色等之心,喻也。文有次第,如是應知。 Δ申三重釋有法二。酉初分別有法解。  然就彼計,皆有我見,不緣我生。如僧佉說,吠世史迦作者我見,不緣實我生。是橫計故。餘計相望,准知亦爾。故今此宗應有分別:汝等各別言非橫計緣我之見,方成有法。 Δ酉二總破釋論義。  今大乘意,欲顯但是緣我之見,皆不緣於實我生故,不須分別。此破能緣不緣我起。 Δ未二破所緣定非實我二。申初依論立量。 我見所緣,定非實我,是所緣故,如所餘法。  次破所緣定非實我。此中量云︰「我見所緣,定非實我」,宗也。「是所緣故」,因也。「猶如所餘色等諸法」,喻也。 Δ申二准前分別。  宗中如前,亦應分別。彼等各計有我見境,非實我故。 Δ午二曲結。 是故,我見不緣實我,但緣內識,變現諸蘊,隨自妄情,種種計度。  此曲結也。如《瑜伽》、《顯揚》十六大論,皆緣影像自心相分為所緣緣,無有一我是相分者,故是「但緣識所變蘊」。蘊各別計故,故言「諸蘊」。即計此蘊種種計度,故與小乘所說有異。 Δ辰四解釋彼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二。巳初別解二執三。午初標執舉數。 然諸我執,略有二種:  破我之中,自下第四解釋彼執分別、俱生。若作三科,此即第二也。於中有二︰初別解二執;第二「如是所說一切我執」下,總解二執。初中有三︰第一標執舉數;二列執名;三別解釋。此即初也。  總舉有其二種,此中諸門,如〈別章〉說。謂迷諦總別、諸識有無、伏斷位次、九品所攝、伏與不伏、人法二執、斷位麤細、分別俱生,二十句等,一一分別,如下當知。雖一有情無二十句等,然說法界,亦得有之。言「我執」者,顯非唯見,心、心所法皆名執故。 Δ午二列執名。 一者俱生;二者分別。  此列差別。與身俱起,名曰「俱生」;後橫計生,名「分別」起。下別釋之。 Δ午三別解釋二。未初別釋俱生三。申初釋俱生義。 俱生我執,無始時來,虛妄熏習內因力故,恒與身俱,不待邪教及邪分別,任運而轉,故名俱生。  自下別釋。先釋俱生,後釋分別。初中有三︰初釋俱生義;二顯其差別;三明斷位。唯藉內種起,與分別緣別。  「恒身俱」者,解其俱義;而言「轉」者,解其生義。餘文易知。 Δ申二顯其差別二。酉初明第七相續我三。戌初略釋論文。 此復二種:一常相續,在第七識。緣第八識,起自心相,執為實我。  上總釋俱生。下別解差別。  「常相續」者,顯恒起義。「在第七」者,顯執所依。「緣第八」者,顯所緣境。「起自心相」者,顯緣第八,不親著也。「執為實我」者,不稱境知,故執生也。 Δ戌二廣釋論意五。亥初廣相續。  未得無漏第七識中,我執恒起,名「常相續」。緣恒具故,非如第六意識中執。 Δ亥二廣所依。  何故相續唯在第七?略有二義︰  一緣少故,謂眼、耳、鼻等、意、八、七識,或九、八、七、五、四、三,緣少故。若加等無間及俱有增上,即更增之。所藉緣少,故第七恒續我執,非餘。如第七卷緣多少說。二由行相深及相續故,第八續而不深,第六深而不續,五識不深不續,第七具有,故唯第七,非餘。 Δ亥三廣本質。  此第七識本質,即以第八為境。由似一、常,似實我相,故緣第八,七我恒行。 Δ亥四廣境相。  影像相中,亦無實我,唯似第八,是第七識自心之相。若從見說,名染無記;若從本說,名淨無記。以許染、淨,故雜種所生。 Δ亥五廣行相二。天初順解。  執此自心所變之相,以為常、一,不稱境故,名為執也。 Δ天二返成。  不稱本質,名為執者,五識亦應名為有執。 Δ戌三重解境相。  此約影像,依他為相。若約所執,當情顯現,亦名為相。緣第八者,即是本質。下准此知,相亦有二。 Δ酉二明第六間斷我二。戌初釋所依。 二有間斷,在第六識。緣識所變五取蘊相,或總或別,起自心相,執為實我。  「在第六識」,顯執所在。第六行相深遠,亦復間斷;第七深而不斷,五識斷而不深,第八不深不斷,故此我執唯六識中。 Δ戌二釋餘義二。亥初約取蘊屬質解三。天初解取蘊義二。地初正簡無漏。  「五取蘊」者,彰此俱生我見之境,不緣無漏。 Δ地二解蘊得取名二。玄初小乘解。  薩婆多中,一切煩惱皆名為取。蘊從取生,或能生取,故名取蘊。 Δ玄二大乘解。  今者大乘,如《對法》說,欲、貪名取,唯貪為體。染希五蘊,蘊能生取。蘊從取生,蘊立取名。 Δ天二對釋行相二。地初釋第六二。玄初解義。  緣蘊總、別,顯執行相。總緣五蘊為我,名「總」;別緣五蘊為我,名「別」。 Δ玄二通妨。  非二十句等,別我見也。二十句見,唯分別故。 Δ地二解第七。  第七識中,唯緣別識蘊,行相常定,我見一類,不可論其此總此別,故與此殊。 Δ天三對釋影質二。地初明第七。  第七唯託第八為相,舉其本質,言「起自心相」。 Δ地二辯第六。  此中所言「五取蘊相,或總或別」者,是第六本質;「起自心相」者,是影像相,顯緣不著,妄生我解。 Δ亥二約取蘊屬影解。  又第六本質非定一法,故不別言,其實亦有,非無本質是俱生故。故此所言五取「蘊」等,皆起影像。 Δ申三顯斷所在二。酉初總釋細難等義三。戌初釋細難二義二。亥初明細義。 此二我執,細故難斷。後修道中,數數修習勝生空觀,方能除滅。  第三文也。顯執細微,斷之所在。無始串習,體相微隱,故《十地》云:遠隨現行故,不作意緣故,是俱生義,故名為「細」。 Δ亥二辯難義二。天初正解。  一非世道伏。二非初道斷:初道斷者,即見道斷。三非地未滿,修道能斷,要第九勝道方斷,故言「難斷」。 Δ天二料簡。  初簡修道不相應惑;第二簡見道一切;第三顯自行相細,勝道方除,故唯修斷。 Δ戌二釋數修斷三義二。亥初別明三義二。天初正釋三。地初依三義料簡數義。  一識分別:第六數斷,非第七。二乘分別:第六識者,二乘數斷,非菩薩於六識中。三種習分別:若菩薩,數斷習,非種子;若二乘,種數斷,非習。  不數斷者,道數數修;若數斷者,斷道俱數。 Δ地二唯依人料簡修義。  於二乘中漸次行者,故唯修斷;若頓悟者,亦通見斷,先世間道伴已伏故。菩薩不然,不障地故,無超越故。然初二果不能斷之,有覆無記第九品故。 Δ地三依人位料簡斷義二。玄初定斷義。  斷有二種︰一斷種,二伏滅。今論斷種。 Δ玄二正解釋二。黃初明第六。  第六識中,二乘入聖道暫伏滅,要離自地欲盡方斷,於金剛心方究竟盡;菩薩初地暫能伏滅,第四地永不行,金剛心位方究竟盡。 Δ黃二辯第七。  第七識中,二乘入無漏心方暫伏滅,金剛心方斷盡。菩薩七地已前,入無漏心能伏,八地以上方永不行,金剛心方頓斷盡。 Δ天二總結。  故言數數修道,方能除斷。 Δ亥二重廣數義二。天初標。  又總而論,六、七道數數修,斷有數數、不數數義。 Δ天二釋二。地初明第六。  二乘斷彼第六識執種子,非習能數數斷。菩薩數數斷其麤重,名數數斷,其種子等,道數數修,非斷數數,以十地中皆不斷故。 Δ地二辯第七。  第七識執要金剛心方能頓斷。三乘修道,道數數修,方能除滅,非數數斷。 Δ戌三問答違妨二。亥初問。  此中二執行微,名細,何故三心初斷名細? Δ亥二答二。天初約所斷答二。地初正釋二。玄初以二義分麤細正答。  若言品類麤細,初斷為麤;難易麤細,先斷名細。此中言品類,修道下品名細,三心約難易,故初斷名細,亦不相違。以界言之,第九品斷名細,品類細故。 Δ玄二以細難重成前義。  有難斷,不名細,即三心中第二、三品;有名細,非難斷,即三心中初、中品等;有名細,亦難斷,如九品中下下品等。 Δ地二總結。  此中所說二我執故。三心約難易以分麤細,九品約行相以分麤細,理不相違。此就所斷以作二解。 Δ天二約能斷答。  又能治、所治以分麤細,九品中,從所治行相名細,三品中,從能治行相名細,亦不相違。 Δ酉二別釋勝生二義。  唯言生空斷者:一通三乘;二以行相相翻而說。其實菩薩亦法空斷。「勝生空」者,簡異有漏及遊觀生空心斷,彼不能故。此說無間,非解脫道。 Δ未二別釋分別義三。申初釋分別義。 分別我執,亦由現在外緣力故,非與身俱,要待邪教及邪分別,然後方起,故名分別。  此釋分別,文亦有三。內緣必藉,兼藉外緣,故於外緣,說於「亦」字。「非與身俱」以來,顯異俱生;「要待」以下,顯分別義。  言「分別」者,顯橫計起,謂邪教分別及邪思分別。一「分別」言,可通二處也。自下別解分別之執。餘文可知。 Δ申二顯其差別二。酉初顯執所在。 唯在第六意識中有。  顯執所在。間斷、麤猛,故有此執。餘識淺細及相續故,不能橫計、起邪分別。邪分別者,必有間斷及麤猛故。以第八識淺而不間,五識間而又淺,七二俱無,故唯在六。 Δ酉二正辨差別二。戌初顯即蘊計我執。 此亦二種:一緣邪教所說蘊相,起自心相,分別計度,執為實我。  第一即是即蘊計我二十句等。「自心相」等,如前二解。 Δ戌二顯離蘊計我執二。亥初正釋論文。 二緣邪教所說我相,起自心相,分別計度,執為實我。  離蘊計我,餘義如前。心所變相,眾同分攝。隨其所應,依何法變,或以名教而為本質,起自心相。二重如前。 Δ亥二通會違妨。  不說二境總、別之相,如《樞要》說。 Δ申三顯執相麤斷之所在二。酉初釋論文。 此二我執,麤故易斷。初見道時,觀一切法生空真如,即能除滅。  顯執相麤,斷之所在。違見道故,道生便滅。相見道中,不斷之故,故論言「初」。  又真見中,有無間、解脫。無間道斷,異解脫名「初」,此依種子;又解脫道能斷麤重,亦名為「初」,此約一心。若三心者,准法執說。雖有三品斷,望俱生者,總名為「麤」。行相猛,名為「麤」。初聖道除,名為「易斷」。 Δ酉二明觀行。  此依二乘及行相,說言生空斷。菩薩亦通以法空斷。 Δ巳二總釋二執二。午初解所依有無二。未初總辯我所依二。申初明本質有無二。酉初以義料簡。 如是所說一切我執,自心外蘊,或有或無。  此下,第二總釋二執,合說本質之有無也。於中有二︰初解所依有無;後「然諸蘊相」下,解蘊我有無。合有三解︰一七、六有無;二修見有無;三即離有無。隨義應說。從麤至細,展轉推故。 Δ酉二正釋論文。  即是他人及於己身以為本質,並是此攝。能緣緣不著,皆名心外故。第七計我,心外唯有;第六計我,心外之蘊或是於無。如吠世等我,無所依蘊,故說為無。俱生定有,分別或無。即蘊計我,本質是有;離蘊計我,本質是無。 Δ申二明親緣定有。 自心內蘊,一切皆有。  親所緣也。不問即離計為我者,影像必有。故無少法能取少法,唯有自心還取自心,故皆緣蘊。此上總辨我所依也。 Δ未二結成前義。 是故我執,皆緣無常、五取蘊相,妄執為我。  結成前義。影像相分必是蘊故,緣此為我。義顯大乘親緣於無,心不生也,成所緣緣,必有法故。 Δ午二解蘊我有無二。未初以內心相對我有無。 然諸蘊相,從緣生故,是如幻有;妄所執我,橫計度故,決定非有。  自下第二解內心相對我有無。內相依他,緣生故有;外境橫計,故定是無。 Δ未二恐義無由故引經證。 故契經說:苾芻當知。世間沙門、婆羅門等所有我見,一切皆緣五取蘊起。  恐義無由,故引經證內心相有。言「沙門」者,息惡之義。「婆羅門」者,淨行種也,四姓之中一姓。「等」,餘三姓,或等所餘,若天、若魔、若梵等也。此等總是能起計人。  「所有我見」,是能執慧。「五取蘊起」,所計境也。餘文易解。 Δ辰五假設外徵釋諸妨難三。巳初釋憶誦恩怨不成妨二。午初敘外人申難。 實我若無,云何得有憶識、誦習、恩怨等事?  自下第五假設外徵,釋諸妨難。若三段科,第三文也。  此中難云︰若無實我,誰能記憶曾所更事,亦能了知一切境界、誦持經書、溫習文史、恩濟於彼、怨害於此。貪愛是財,瞋怒箇物,種種事業。犢子部我,亦能記憶與外合問。  應立量云︰一切有情應無憶識等事,以無我故,如太虛空。  下辨外救,有三問答。初文有五,文相可知。答中,論主初皆卻質。 Δ午二彰論主正答三。未初前後相例質二。申初以後例前無用質。 所執實我,既常無變,後應如前,是事非有。  且如冥性,未變為大等時,我未受用境;後大等生,我方受用。前無是事,無受境用;後有是事,有受境用。  若是常者,破之量云︰汝之實我,後起受用時,亦應不起用。以前與後,體無別故。猶如前時。即難我體有變易也。 Δ申二以前如後有用質。 前應如後,是事非無,以後與前,體無別故。  此中敘計,准前可知。  量云︰汝之實我,前無受用事時,應有受用事。即後體故。如後位時。「以後與前,體無別故」者,通前及後二難之因。 Δ未二牒救成非破二。申初牒計非。 若謂我用,前後變易,非我體者,理亦不然。  次外人救。此牒計非。 Δ申二顯非理。 用不離體,應常有故;體不離用,應非常故。  次顯非理。此中二難,體用相例。  量云︰用應常有,許不離體故,如體;體應非常有,許不離用故,如用。  外人計體不離於用,故為此因。 Δ未三敘正結前非。 然諸有情,各有本識,一類相續,任持種子,與一切法更互為因;熏習力故,得有如是憶識等事。故所設難,於汝有失,非於我宗。  由第八識與一切法更互為緣,宿熏習力,有憶識等事,故無失也。「更互為因」等,能所攝藏也。義顯前作已,熏種本識中,後從本識生諸識等,起憶念等。下廣當辨。 Δ巳二釋造業受果不成妨三。午初敘外人難。 若無實我,誰能造業,誰受果耶?  此第二段,文有其三。敘外人難:若無實我,無實作、受;既無作、受,法體應空。  應立量云︰一切有情應無作、受,以無我故,如龜毛等。 Δ午二彰論主答。 所執實我,既無變易,猶如虛空,如何可能造業、受果?若有變易,應是無常。  次論主質。此有二量。我既常有,誰能作受?言「變易」者,是體改轉,無常之義。  量云︰汝我應不能作業、受果,許無變易故,許體常故,如虛空等。  諸執我常,皆無變易,今設遮計,亦得。若用轉變,令體無常,亦得。若用有變易,汝所執我應體無常,許用變易故,如色聲等。若破僧佉:令體亦轉變,以彼不許有滅壞故。或隨卷舒,名為「變易」,故應無常,或是設遮。 Δ午三敘述正義三。未初七因八續解。 然諸有情,心、心所法因緣力故,相續無斷,造業、受果,於理無違。  此敘正義。文易可知。「心、心所法因緣力」等者,謂由七識熏習種子因緣力故,阿賴耶識生於諸趣,相續無斷。六識造業,此並第八,亦能受果,於理無違。 Δ未二八自因續解。  又心、心所,即第八識自體種子因緣力故,其現行識相續無斷。即此六識有時造業,並與第八亦能受果,於理無違。 Δ未三諸因各續解。  又八識等心、心所法,各自種子因緣力故,諸趣五蘊相續無斷。即此假者,六識作業,六、八受果,於理無違,除第七識。 Δ巳三釋厭染求淨不成妨四。午初外人難。 我若實無,誰於生死,輪迴諸趣?誰復厭苦,求趣涅槃?  外人又難。第三段,文有其四。外人難:若有我者,可有厭捨;我既實無,誰生誰死?及得涅槃?既無此事,便為大失,無厭捨故。  此中二問。應立量云︰一切有情應無生死,亦不求涅槃,以無我故,如虛空等。 Δ午二論主質二。未初解質文。 所執實我,既無生滅,如何可說生死輪迴?常如虛空,非苦所惱,何為厭捨,求趣涅槃?故彼所言,常為自害。  論主質云︰我性既常,何能生死?  量云︰汝我不能輪迴生死,計無生滅故,如虛空等。 Δ未二解結文。  既非苦惱,應不能厭苦、樂求涅槃,以是常故,如虛空無為。既執我常,復沉生死,求趣涅槃,故彼所言,常為自害。總結彼非。 Δ午三敘正義。 然有情類,身心相續,煩惱業力,輪迴諸趣,厭患苦故,求趣涅槃。  敘正義也。然有似我,唯蘊所攝,和合假者,身心相續,諸生不斷。起煩惱已,復生諸趣。深厭此苦,便求涅槃,故無實我。 Δ午四總結前非述其正義。 由此故知,定無實我,但有諸識,無始時來,前滅後生,因果相續,由妄熏習,似我相現。愚者於中,妄執為我。  總結前非,述正義也。其文易解。就破外計,文總有四。其第三段別問答中,上來第一已破我訖。 Δ寅二問答法五。卯初外道小乘略共為問徵法非有。 如何識外,實有諸法,不可得耶?  自下第二次破執法。於中有二︰初破計,後解執。或有分三︰初總問答,次廣別破,後解法執。或分為四︰第一總問答;第二別問答破;第三合破小乘外道;第四解彼二執。或分為五︰初外道、小乘略共為問,徵法非有;第二略答法體是無;第三外道、小乘別問別破所取非有;第四合破小乘、外道所能取無;第五解彼法執分別、俱生伏斷位次。  此即第一外道、小乘略共為問,徵法非有。  前所計我,識內、識外皆體是無,但應總問:云何實我不可得耶?  今者彼法識內可有,有似法故,但識外無。為簡他宗計識外有,故今問曰:如何識外實有諸法不可得耶? Δ卯二略答彼問法體是無。 外道、餘乘所執外法,理非有故。  此即第二略答彼問。法體無也。亦答識外,不答識中。 Δ卯三外道小乘別問別破所取非有二。辰初外道別問別破二。巳初問。 外道所執,云何非有?  為五段中自下第三,外道小乘別問別破所取非有。於中有二︰初是外道別問別破;第二小乘別問別破。就初外道別問破中,初問次破。此即問也。 Δ巳二答二。午初別破十三種大外道六。未初破數論外道三。申初敘二。酉初總敘彼宗二。戌初廣敘彼宗二。亥初敘能興之人二。天初釋別名二。地初解本宗。 且數論者,執我是思,受用薩埵、剌闍、答摩所成大等二十三法。  自下破也。於中有二︰初別破一十三種大外道計;第二總束九十五種,為四句破。於初別破十三計中,合為六破,至下當知。此即第一破數論也。文勢有三︰初敘計,次破執,後結非。其間子細,至文方科。  謂有外道,名劫比羅,古云「迦毘羅」,訛也。此云「黃赤」,鬢髮、面色並黃赤故。今西方貴波羅門種皆黃赤色也,時世號為黃赤色仙人。 Δ地二釋末部二。玄初釋部主。  其後弟子之中上首,如十八部中部主者,名伐里沙,此翻為「雨」,雨時生故,即以為名。 Δ玄二釋徒眾。  其雨徒黨,名雨眾外道。 Δ天二釋通名。  梵云僧佉,此翻為「數」,即智慧數,數度諸法,根本立名,從數起論,名為數論。論能生數,亦名數論。其造數論及學數論,名數論者。 Δ亥二敘所興之法二。天初敘造論之因。  此師所造《金七十論》,謂有外道入金耳國,以鐵鍱腹,頂戴火盆,擊王論鼓,求僧論議。因諍世界初有後無,謗僧不如外道,遂造七十行頌,申數論宗。王意朋彼,以金賜之。外道欲彰己令譽,遂以所造名《金七十論》。彼論長行,天親菩薩之所造也。下第四卷,更當廣述。 Δ天二辯所詮法數二。地初總標舉數。  依《金七十論》,立二十五諦。總略為三,次中為四,廣為二十五。 Δ地二隨標別釋三。玄初釋略為三。  彼論云:略為三者,謂變易、自性、我知。變易者,謂中間二十三諦,自性所作,名為變易。自性者,冥性也。今名「自性」,古名「冥性」。今亦名「勝性」。未生大等,但住自分,名為自性;若生大等,便名勝性,用增勝故。我知者,神我也。 Δ玄二釋中為四。  中為四者:一本而非變易,謂即自性。能生大等,故名為本;不從他生,故非變易。  二變易而非本,一說謂十六諦,即十一根及五大,總十六諦;又說但十一根。唯從他生,名為變易;不能生他,是故非本。  三亦本亦變易,一說謂七諦。即大、我慢及五唯量;又說並五大,合十二法。謂從他生,復生他故。  四非本非變易,謂神我諦。 Δ玄三釋廣為二十五二。黃初列名。  廣為二十五諦者:一自性;二大;三我慢;四五唯;五五大;六五知根;七五作業根;八心平等根;九我知者。於此九位,開為二十五諦。 Δ黃二釋義二。宇初別釋自性我知二。宙初釋自性二。洪初釋總為因。  問︰自性云何能與諸法為生因也?答︰三德合故,能生諸諦。 Δ洪二釋別名義二。荒初依正義釋。  三德者,梵云薩埵,此云有情,亦言勇健。今取勇義。梵云剌闍,此名為微。牛毛、塵等,皆名剌闍,亦名塵坌。今取塵義。梵云答摩,此名為闇,鈍闇之闇。三德應名勇、塵、闇也。 Δ荒二依傍義釋三。日初依色蘊得名釋。  若傍義翻,舊名染、麤、黑,今云黃、赤、黑。 Δ日二依行蘊得名釋。  舊名喜、憂、闇,今名貪、瞋、癡。 Δ日三依受蘊得名釋。  舊名樂、苦、癡,今言樂、苦、捨。 Δ宙二釋我知二。洪初正釋。  外人問曰︰此我知者,作、受者耶?答︰是受者,三德作故。 Δ洪二通妨。  問︰既非作者,用我何為?  答曰︰為證義故。義之言境,證於境也。我是知者,餘不能知。又從冥性,既轉變已,我受用故。 Δ宇二總釋相生諸諦三。宙初釋自性生大諦二。洪初釋自性無因。  次第生者,自性本有,無為常住,唯能生他,非從他生。 Δ洪二釋自性生大二。荒初釋相生。  由我起思,受用境界,從自性先生大。大者,增長之義,自性相增,故名為大。 Δ荒二辯異名。  或名覺,亦名想,名遍滿,名智,名慧。 Δ宙二釋大諦生慢諦。  從大生我執。我執者,自性起用,觀察於我,知我須境,故名我執。初亦名轉異,亦名脂膩。 Δ宙三釋慢等生諸諦二。洪初釋能生三諦二。荒初別釋二。日初約大非能生釋。  有說我慢生五大、五唯十法。五大者,謂地、水、火、風、空。別有一物,名之為空,非空無為、空界色等。五唯者,謂聲、觸、色、味、香。 Δ日二約大是能生釋二。月初解釋二。星初總釋三法能生。  有說:慢但生五唯,五唯生五大,五大生十一根。 Δ星二別釋唯大能二。宿初釋有唯所因。  為我受用,先作五唯量。量者,定義,唯定用此成大、根等。 Δ宿二釋唯大生餘二。金初約別成釋。  若約此說,色成於火大,火大成眼根;眼不見火,而見於色。聲成於空,空成於耳;耳不聞空,而聞於聲。香成於地,地成於鼻;鼻不聞地,而聞於香。味成於水,水成於舌;舌不得水,而嘗於味。觸成於風,風成於身;身不得風,而得於觸。此中所說,約別成義。 Δ金二約總成釋二。木初釋成諸根。  有說:五唯總成五大,五大總成五根者也。五作業根、心平等根,亦皆總成。 Δ木二釋成根意。  為受用五唯,須十一根。十一根不能自有,藉五大成。佛法所造,是彼能造。 Δ月二屬當。  故十一法變易,非本,順此後解。 Δ荒二總釋。  即今西方,猶有二諍。 Δ洪二釋所生諸諦三。荒初釋五知根。  次生十一根。初生五知根。五知根者,謂眼、耳、鼻、舌、皮。 Δ荒二釋五作業。  次生五作業根。五作業根者:一語具;二手;三足;四小便處;五大便處。  此中語具,謂語所須口、舌等是。此中手、足,即分皮根少分為之。前取總皮,今取支故。又此男女、大遺根等,有別作用,故別立也。 Δ荒三釋心平等。  次生心根。《金七十論》分別為體。有說此是肉心為體。 Δ戌二釋此論意。  神我以思為體,故《因明》說執我是思。三德是生死因。由所轉變擾亂我故,不得解脫。知二十三諦轉變無常,生厭、修道,自性隱跡,不生諸諦,我便解脫。  今破彼法,顯三德體非是能成,二十三諦非是所成,不破彼我,前已破故,故言三德所成二十三法。 Δ酉二別敘所變。 然大等法,三事合成,是實非假,現量所得。  二十三諦由薩埵等三事,和合以成自體,皆是實有,無滅壞法,但是轉變,稱為無常。初從自性轉變而生,後變壞時,還歸自性。但是隱顯,非後無體,滅名無常。體皆自性,更無別體,是實、非假。此等皆是現量所得,我所受用。  此顯二義︰一實;二現量得。 Δ申二破執三。酉初總非。 彼執非理。  自下破也。破中有三︰初總非,次返問,後別破。此總非也。 Δ酉二返問。 所以者何?  此返問也。 Δ酉三別破三。戌初總破所成二十三諦三。亥初假非實有破二。天初依量消文。 大等諸法,多事成故,如軍、林等,應假非實。  自下別破。破中有三︰初總破所成二十三諦;第二「薩埵等三」下,別破本事三法能成;第三「又三是別」下,合破能所成二十四諦。初破有三,此即初也。  「大等」者,等中間二十二法。  第一量云:大等諸法應假非實。因云:許多事成故。喻云:如軍、林等。 Δ天二次第別辯三。地初釋同喻妨。  然破宗中,許軍、林等是假非實,以多法成,不同瓶等。瓶等雖亦多法所成,能成多法,皆不相離,如大等諦,故皆實有。軍、林相離,多法而成,故假非實。然體非是滅壞無常,分析之時,還歸自性,即是彼許世間有假,故得為喻。 Δ地二釋因中妨。  然彼所計大等諸法,一一皆依三德所成,三事和合能成大等。此言「所成」,不言「所生」,不違彼宗。然餘處中假說言生者,成生之生,非生起生。此生起生,後有滅故。故大等因,言「多事成」。若言三德所成為因,無同喻過。今但總言「多事成故」,因無過也。 Δ地三釋宗中妨二。玄初申妨難。  若爾,五唯自宗亦說為多事成,豈不違宗? Δ玄二會違妨。  若據三假等說,相續假中所收,故無違教。亦非多事所共成故,以皆生故。 Δ亥二非現所得破二。天初生起下文。  又彼宗計大等諸法多事所成,是現量得,以得色等時,亦得於大等。軍等多事成,然非現量得。 Δ天二舉文以顯二。地初舉論。 如何可說現量得耶?  難非現量得大等法。 Δ地二疏釋二。玄初正釋論文。  第二量云︰汝之大等亦非現量所得,多事成故,或是假故,如軍、林等。前已破假,故得為因。 Δ玄二問答釋妨二。黃初顯相違。  若爾,即有一分違自宗失,此許五大中四大。並五唯量。皆多事成,現量所得。 Δ黃二答無妨二。宇初依前說別答。  此亦不然。彼執是常。宗言汝執,故無過失。 Δ宇二改前能別答二。宙初正答前違。  又文中少應改前宗云:大等非實有境之現量所得。即簡自宗四大、五唯非實有境現量所得。彼宗軍、林等,亦非實有境現量所得故,故得為喻。彼宗現量,即五知根、心平等根, Δ宙二潛通妨難。  然非彼宗軍、林等物,是實有境現量所得故。今但遮實有現量之所得故,真如離言,故無有失。 Δ亥三非三所成破。 又大等法,若是實有,應如本事,非三合成。  第三總破二十三諦。  量云︰大等二十三諦應非三事合成。許實有故。如本自性。  此中論文,宗有前後,因不簡略,准前應知,文言略故。  上來三量,總破所成二十三諦。 Δ戌二別破本事三法能成八。亥初明第一量難本三成破。 薩埵等三,即大等故,應如大等,亦三合成。  此下第二別破本事能成自性。於中,文有其八,量有其十。  此中量云︰薩埵等三,應三合成,許即大等故,猶如大等。  彼宗大等,即是薩埵等三;薩埵等三,即是大等。薩埵等三,是本法故,不從他成。大等不爾,故以三德例從大等多法而成。 Δ亥二明第二量難本非常破。 轉變非常,為例亦爾。  自下第二難本非常破。又破自性,由此三事即大等故,應如大等轉變非常。  故立量云︰薩埵等三法,應轉變無常,即大等故,如大等法。恐有能別不極成過,及無同喻過,故以「轉變」之言簡也。 Δ亥三明第三量以體例用破。 又三本事,各多功能,體亦應多,能、體一故。  自下第三以體例功能。  量云︰薩埵等三事,體應各有多,即是功能故,如彼功能。  功能多者,一一上有多功能故,即生大等諸功能也。體唯各一,例能亦多,以能為量亦爾。就彼所執,故以為喻。 Δ亥四明第四第五量不變例變破二。天初釋論文。 三體既遍,一處變時,餘亦應爾,體無別故。  自下第四、第五不變例變破。以體一分,例餘一分。  量云︰薩埵等三,一分轉變成法之時,餘之一分亦應轉變;此體即是彼薩埵等,體無別故,或云:許體遍一切故;如一分轉變者。  此二比量:一體無別因;二遍一切因。 Δ天二破轉救者。  若許一分變,餘一分亦變。即此三事無不變時,便違宗失。彼計此處變為山水,彼處即不變,自性之體仍遍一切故。  自下第六彼計三種體相各別,仍說和合共成一相,以彼三體例成一相。 Δ亥五明第六量以相例體破。 許此三事,體、相各別,如何和合,共成一相?  第六以相例體破。此中遮總合成一相。  彼宗自許三體相別,故立量云︰三事和合所成之相亦應有三,許即三體故,如體。 Δ亥六明第七量二位相例破。 不應合時,變為一相,與未合時,體無別故。  第七二位相例破。比量也。汝言此三事和合共成一相之時,應不能成一,三體各別故,或前與後,體無別故,如不合時。相實有三,變合成一。彼計三事有不和合,即是未成大等法時,故得為喻。  返為量云︰汝之三事未成大等時,應亦能成大等,前與後體無差別故,如後成時。  第八彼言三體有異,其相是一,即救前難,故為此計。 Δ亥七明第八量體相相乖破。 若謂三事,體異、相同,便違己宗,體、相是一。  第八體相相乖破。此違自宗體即相故,以體與相同異。  量云︰汝本三事,體應無別,說體與相無差別故,如所成相。或相應三別,與體無別故,如三本體。以許相一,而事有三,故違自宗。自宗三體即是相故,不應三一,由違自宗,故為一難。  自下第九、第十量云。 Δ亥八明第九第十量相體相即破。 體應如相,冥然是一,相應如體,顯然有三,故不應言三合成一。  此乃體用更互相即難。  量有二,文有兩宗。因云:體即相故,相即體故。更互為喻,其理可知。 Δ戌三合破能所成二十四諦五。亥初總別相從難二。天初正釋文二。地初敘計。 又三是別,大等是總,總、別一故,應非一、三。  第三合難二十四諦,唯除我體,前已破故。於中,文有其五:第一難其總別:總別相從難。  「又三是別」,各別體故。「大等是總」,是一法故。非謂三成,其大遂異。此即乘前一相為難。三事和合,成一大等,大等名「總」。雖總、別不同,而性定是一。如金轉為環,非離環外別有金故。 Δ地二正破二。玄初別難二。黃初以別例總破。  以本三事從大等難。量云︰汝許別三事,應是一非三。因云:性即總故。如總大等。 Δ黃二以總例別破。  以總大等從三,難云︰大等總法應是三、非一。因云:體即別三故。如三別性。 Δ玄二總難。  此中論文,更互相非,謂總非一,別非是三。 Δ天二生起下論。  彼若轉計言:誰言所成大等諸法各是一耶?三合成故,非是一相,其中諸相,實各各別,合故似一。 Δ亥二相色見三難二。天初正釋論文二。地初約令相見三釋。 此三變時,若不和合,成一相者,應如未變;如何現見是一色等?  相色見三難。第二破轉計不成一相。「此三變時」者,謂三事轉變成大等時。「若不和合成一相」者,意說三體各變一相,即大等法體亦有三,非一相故。  此上牒計。下正申難。應如未變三事本體,即應見三,如何見一?  量云︰三事和合所成之相,應見三別,許有三故,如見三相體未變時。 Δ地二約令色見三釋。  又若不和合,但成一相,相中有三者,何故現見是一色等?世間現見色唯是一,而言「但由三法成故,色等三別」者,即違現量及世間過。  量云︰色等諸法應各見三,體有三故,如汝三事。 Δ天二生起下論。  此難三體成三相義。次下更難成一相義。前第一翻,難相應三,或應非一。雖似同此難,此難若成一相,失本三相及與本體。故與前失,體性各別。 Δ亥三相體隨無難。 若三和合成一相者,應失本、別相,體亦應隨失。  相體隨無難。此第三破三事和合共成一相。「一相」,即大等。  量云︰汝根本三相共成一相時,根本三相應無三相,即一相故,猶如一相。相既失本,體亦應然,相體一故。  量云︰成相之時,根本三體應無有三,以相即體故。如所成相。 Δ亥四二相無乖難二。天初敘計。 不可說三各有二相:一總;二別。總即別故,總亦應三,如何見一?  二相相乖難。此第四文。由彼復計,根本三事各有二相︰一總;二別。成相之時,所成大等,但見總一;根本三事,即見三別。 Δ天二正破四。地初總法即別破。  今破於此。第一量云︰大等總法應非是總,即三體故。如三別相。以別從總,為難亦爾。 Δ地二總相即體破。  又徵:三事所有總相若不是一,亦應見三,相即體故,如三事體。體應見一,即總相故,猶如總相。 Δ地三總相非一破。  三事總相,若有三種,不應見一,有三種故,如本三事。 Δ地四別相非三破。  三事別相,不應見三,即總相故,如大等相。 Δ亥五轉救成非難二。天初牒彼執三。地初敘計。  自下第五。彼復計言:三事之上,各有三相,謂初薩埵,有一自相,及剌闍、答摩二事之相。餘之二法,展轉相望,各有三相,相雜共成大等諸法。大等九相難了,遂見一相。其實於中,各有三相,相雜而住。 Δ地二舉文。 若謂三體,各有三相,和雜難知,故見一者。 Δ地三總指。  此牒彼執。 Δ天二正非之五。地初應見九三難。 既有三相,寧見為一?  下有五難。第一既云各有三相,還應見三,如何見一?大等法中,應見三相,相即體故,猶如三體。大等諸相,或應見九,即本相故,如三體上所有九相;各三相故,不應見一,如前見色。此中一一更互為量,准為之也。 Δ地二三事無別難。 復如何知,三事有異?  三事無別難。此更徵之。第二比量。  又此三中各有三相,共成大等,如何知三事各有異也?三事比量各有一種。  且為一量云︰汝薩埵、剌闍二法,應非薩埵、剌闍,具三相故,如答摩。或應此二即是答摩,有三相故,如答摩。既爾,如何知三事別? Δ地三一事能成難。 若彼一一,皆具三相,應一一事,能成色等,何所闕少,待三和合?  自下第三更難三德。一一應然。  謂此三事,一應能成諸法大等,何假須三?具三相故,如三事合。  量云︰薩埵一法應成大等,具三相故,如答摩等合時。若言緣闕,一不成者,何所闕少,而待三耶?  若言要由三三相合,能成大等,故一本事不能成大等。 Δ地四體同相三難。 體亦應各三,以體即相故。  體同相三難。此下第四復重為難。  量云︰又彼一一應有三體,體即相故,猶如本相。一一為量,或總為量。  自下第五總難大等應無差別。 Δ地五諸諦無差難四。玄初總約諸諦無別難。 又大等法,皆三合成,展轉相望,應無差別,  諸諦無差難。量云︰除大諦外,餘慢等法應與大無別,三合成故,如大。以大望慢等,無別既爾。以慢望大等,無別亦然。二十三法展轉合有二十三量。 Δ玄二因等不成違宗難。 是則因果、唯量、諸大、諸根差別,皆不得成。  汝若說言,皆無別者:總結違宗。是則大為因、慢為果。五唯量、五大、十一根,無差別故,皆不成也。 Δ玄三根境用通違現難。 若爾,一根應得一切境;或應一境,一切根所得。  此顯無別,不成所由,違現量過。即無差別,一根應得一切境,或應一境,一切根所得,無差別故。以互為喻,宗亦復爾。  此有二量,且以一根望,非所得一切境界,應亦得之,以體無別故,如自所對境。境望於根,亦有是責,然《佛性論》亦有此難。 Δ玄四情等無異違世難。 世間現見,情與非情,淨、穢等物,現、比量等,皆應無異,便為大失。  前違現量,此違世間。 Δ申三結非。 故彼所執,實法不成,但是妄情,計度為有。  總結彼非,如文可解,第三文也。  此中,數論及與勝論各有十八部,異執競興,如〈別抄〉記。 Δ未二破勝論外道義二。申初文前敘義二。酉初明勝論六句義二。戌初別敘事二。亥初仙人出世悟道求傳‍三。天初釋眾名字三。地初從喻彰名釋。 勝論所執,實等句義,多實有性,現量所得。  自下第二破勝論義。成劫之末,人壽無量,外道出世,名嗢露迦,此云鵂鶹。晝避色聲,匿跡山藪,夜絕視聽,方行乞食。時人謂似鵂鶹,因以名也。謂即獯猴之異名焉。舊云優婁佉,訛也。 Δ地二從食彰名釋。  或名羯拏僕。羯拏云米齊,僕翻為食。先為夜遊,驚他姙婦,遂收場碾糠粃之中米齊食之,故以名也。時人號曰食米齊仙人。舊云蹇尼陀,訛也。 Δ地三從法得名釋。  亦云吠世史迦,此翻為勝。造《六句論》,諸論罕匹,故云勝也;或勝人所造,故名勝論。舊云衛世師,或云鞞世師,皆訛略也。勝論之師造《勝論》者,名勝論師。 Δ天二道滿欣滅。  多年修道,遂獲五通,謂證菩提,便欣入滅。 Δ天三觀根付法二。地初總彰未遇。  但嗟所悟未有傳人,愍世有情,癡無慧目。 Δ地二顯具多能。  乃觀七德,授法令傳。一生中國;二父母俱是婆羅門姓;三有般涅槃性;四身相具足;五聰明辨捷;六性行柔和;七有大悲心。經無量時,無具七者。 Δ亥二五頂應時受化流通三。天初五頂興世。  後住多劫,婆羅痆斯國有婆羅門,名摩納縛迦,此云儒童。其儒童子,名般遮尸棄,此言五頂。頂髮五旋,頭有五角。 Δ天二仙人漸誘二。地初總顯難化。  其人七德雖具,根熟稍遲,既染妻孥,卒難化導。經無量歲,伺其根熟。 Δ地二屢導方隨。  後三千歲,因入戲園,與其妻室競花相忿,鵂鶹因此乘通化之。五頂不從,仙人且返。又三千歲,化又不得。更三千年,兩競尤甚,相厭既切,仰念空仙。仙人應時神力化引騰虛,迎往所住山中。 Δ天三授法令傳。  徐說所悟六句義法︰一實;二德;三業;四有;五同異;六和合。 Δ戌二總指教。  此依《百論》及此本破,唯有六句義法。 Δ酉二明惠月十句義三。戌初明論起因由(其)。  後其苗裔。名為惠月,立十句義。 Δ戌二依章門解義二。亥初牒門標列。  於中略以三門分別︰一列總別名;二出體性;三諸門辨釋。 Δ亥二隨列別釋三。天初列總別名二。地初列總名。  列總名者:一實;二德;三業;四同;五異;六和合;七有能;八無能;九俱分;十無說。 Δ地二列別名。  列別名者,實有九種︰一地;二水;三火;四風;五空;六時;七方;八我;九意。  德有二十四種︰一色;二味;三香;四觸;五數;六量;七別性;八合;九離;十彼性;十一此性;十二覺;十三樂;十四苦;十五欲;十六瞋;十七勤勇;十八重性;十九液性;二十閏;二十一行;二十二法;二十三非法;二十四聲。  業有五種︰一取;二捨;三屈;四伸;五行。  同體:是一,實、德、業三同一有故。  異體:許多,依九實故,而數不定。或總實異,或別實異。九實一一有細分故。  和合:是一。  有能、無能:體許有多,實、德、業三得果之時,或共、不共故。  俱分:亦多,實、德、業三各別性故。  無說,有五︰一未生無;二已滅無;三更互無;四不會無;五畢竟無。 Δ天二出體性二。地初牒。  第二出其體性。 Δ地二釋十。玄初辯九實體三。黃初總標。  九實體者。 Δ黃二別釋三。宇初明五大。  若有色、味、香、觸,名地,以德顯地也;若有色、味、觸及液、潤,名水;若有色、觸,名火;若有觸,名風;唯有聲,名空。別有空大,非空無為,亦非空界色。 Δ宇二明時方。  若是彼、此、俱、不俱、遲、速能詮之因,及此能緣之因,名時。若是東、南等能詮之因,及能緣因,名方。 Δ宇三釋我意。  若是覺、樂、苦等九德和合因緣,能起智相,名我;若是覺、樂、苦等九德不和合因緣,能起智相,名意。 Δ黃三總顯。  此中,以德顯其實體。 Δ玄二二十四德體二。黃初標。  諸德體者。 Δ黃二釋十五。宇初色香味觸四德。  眼所取一依,名色。舌所取一依,名味。鼻所取一依,名香。皮所取一依,名觸。 Δ宇二明第五數德。  一實、非一實,詮緣之因,名數。「非一實」者,二以上數。 Δ宇三明第六量德。  量有五種︰一微性,唯二微果上有。如薩婆多,輕不可稱。若可稱者,但重相形,非是輕也。此微性亦爾,唯最微,名微。下短性亦爾。  二大性,三微果等以上方有。  三短性,唯二微果上有。  四長性,三微果等以上方有。  五圓性,有二種︰一極微,謂不和合父母真實極微上有;二極大,空、時、方、我,四實上有,以此四體遍周圓故。 Δ宇四明第七別性。  一非一實等,差別詮緣因,名別性。 Δ宇五明第八合性。  二先不至物,今至時,名合。此意但取初合名合。此別有三︰一隨一業生。以手打鼓,手有動作,所生之合,業是動作也。二俱業生。兩手相合,皆動作故。三合生,如芽等生。無有動作,與空等實合時,所生之合也。 Δ宇六明第九離性。  先二至物不至時,名離。此亦有三︰初、二翻合,如前可解。三是離生。先造實果,由有他緣來離別之,果實便壞,與空等離,所生之離,名為離生。 Δ宇七明第十彼性。  依一、二等數,時、方等實,遠覺所待,名為彼性。此物是一,彼物是二等,故屬於數。此時、彼時,故屬於時。此方、彼方,故屬方等。 Δ宇八明十一此性。  此性,翻彼,應知其相。 Δ宇九明第十二覺性二。宙初舉數列名。  覺有二種︰一現;二比。 Δ宙二次第別釋二。洪初明現量。  謂至實色等,根等合時,有了相生,名為現量。此宗意說,眼根舒光,至於色境,方始取之,如燈照物;聲、香、味、觸四境來至於根,方始取之,故遠見打鐘,久方聞聲,聲來入耳,方可聞也。根與色境鄰合之時,有了相生,此了相者是現量體。 Δ洪二明比量。  比有二種︰一見同故比:見不相違法而比於宗果,如見煙時,比有火等。二不見同故比:見相違法而比宗果。如見雹時,比禾稼損;見禾稼損,比有風雹。 Δ宇十樂苦欲瞋勤勇五德。  適悅,名樂。逼惱,名苦。希求色等,名欲。損害色等,名瞋。欲作事時,先生策勵,此名勤勇,發動勢是也。 Δ宇十一明重液潤三性。  墜墮之因,名為重性。地、水、火三流注之因,名為液性。地等攝因,名潤。 Δ宇十二第二十一行。  行有二種︰一念因;二作因。  現比智行所生數習差別,名念因,即智種子。䂎擲等業所生勢用,名作因。行是勢用。《十句》多說作因名勢用,念因名行。 Δ宇十三第二十二法。  法有二種︰一能轉:謂得可愛身因,即得生死勝身之因。二能還:謂離染緣,正智喜因,即出世間之因,正智正因也。 Δ宇十四第二十三非法。  能得生死不可愛身苦及邪智因,名為非法。 Δ宇十五第二十四聲。  耳所取一依,名聲。 Δ玄三明五業體。  五業體者,若於上下虛空等處,極微等先合後離之因,名為取業。捨業翻此。遠處先離,近處今合之因,名屈業。申業翻此。有質礙實先合後離之因,名行業。 Δ玄四名同句體。  同句體者,謂實、德、業體性非無能詮、能緣之因,名同。此體即是舊大有性,諸法同有,故名為同。《俱舍論》云總同句義也。 Δ玄五明異句體。  異句體者,常於實轉,是遮德等心、心所因,是表實性心、心所因。但於實轉,異實之物,實由有此,異於德等,故名為異。 Δ玄六和合句體。  和合體者,能令實等不相離而相屬,此能詮緣因,名和合。 Δ玄七有能句體。  有能體者,實、德、業三,或時共一,或時各別,造各自果因,定所須因。若無此者,應不能造果。 Δ玄八無能句解。  無能體者,實、德、業三,或時共一,或時各別,不造餘果決定所須因。若無此者,一法應能造一切果因。由有此,唯造自果,不造餘果。 Δ玄九俱分句體。  俱分體者,即實、德、業三種體性。此三之上,總俱分性。地等、色等,別俱分性。互於彼不轉,一切根所取。當舊所說「同異性」也。亦同、亦異,故名「俱分」。 Δ玄十無說句體。  無說體者:初未生無:以實、德、業因緣不會,而未得生之無為體。二已滅無:以實、德、業或因勢盡,或違緣生。雖生而壞之無,為體;三更互無:以實、德、業等彼此互無。為其體性;四不會無:以大有性及實、德等隨於是處不和不合,如彼處人不於此合無,為體性;五畢竟無:以無因故,三時不生無,為體性。此五既無,體不可說,名無說也。 Δ天三諸門辯釋二。地初牒章舉數。  自下第三諸門辨釋。於中有五。 Δ地二次第別明五。玄初十句相望一多分別。  一十句相望,一多分別:大同、和合,二唯一物。德、業及異、有能、無能、俱分、無說,七唯多物。實句一種,亦一亦多。空、時、方、我、意,五是一物。地、水、火、風,四是多物。 Δ玄二十句相望常無常分別三。黃初牒章。  第二,十句相望,常、無常分別。 Δ黃二別釋三。宇初釋同句等六體唯常。  大同及異、和合、有能、無能、俱分,六句是常,非所作故。 Δ宇二釋取等五業體唯無常。  業唯無常,說是能作、所作事故。 Δ宇三釋實德無說亦常亦無常二。宙初總標。  實、德、無說,亦常、無常。 Δ宙二別釋三。洪初明實句九法。  九種實中,五是常,四分別。地、水、火、風,非所作者,常;父母極微非所作故。所作者,無常。子微以去皆無常故。餘五是常。 Δ洪二德句二十四法二。荒初覺等十四德顯體唯無常三。日初總釋諸德。  二十四德中,覺、樂、苦、欲、瞋、勤勇、法、非法、行、離、彼性、此性、聲、香,十四德是無常。 Δ日二別釋香德。  其香唯地上有,設是極微上有,亦是無常,如下引文。 Δ日三總結歸。  故十四德唯無常也。 Δ荒二明餘十通常無常三。日初標。  餘十或常、或無常。 Δ日二釋二。月初釋不隨所依通其無常。  色、味、香、觸,若地所有,唯是無常。因門中言,「火合為因」,若地所有色、味、香、觸等,同類為因,從前同類為因生故。由此准知,香唯無常,唯地有故。液性,地、火所有,一切是無常。 Δ月二釋隨所依通常無常。  數中二性等數,別性中二別性等,量中大性、微性、短性、長性,唯是無常。圓性定唯是常。並餘色、味、觸、一數、一別性、液性、潤、重性及合,隨所依實,若常、若無常,此等亦爾。 Δ日三結。  總有十法,通常、無常。 Δ洪三無說五種二。荒初標。  五無說中,三常,一無常,一亦常亦無常。 Δ荒二釋。  初未生無,一向無常,與實、德、業生相違故。此若生時,無便滅故。已滅無、更互無、畢竟無,三唯是常,性不違實等故。不會無,有常無常。如地等實與覺、樂等,德不相應故,一向是常。若自許德與自許實,雖未相應,當必相應,一向無常。 Δ黃三例指。  如常、無常,所作、非所作亦爾。 Δ玄三有質礙無質礙分別二。黃初標章。  三有質礙、無質礙分別。 Δ黃二解義三。宇初明七句無礙。  德、業、和合、有能、無能、俱分、無說,七句唯無質礙。 Δ宇二明實句通二。  實句九中,四無質礙,謂空、時、方、我;餘五有礙。說意是微,如二微果許大,而亦有礙。 Δ宇三明有性及異無礙。  有性及異,雖文不說,亦是無礙。合九句無礙也。 Δ玄四現量境非現量境分別四。黃初標章門。  四現量境、非現量境分別。 Δ黃二出現比量體性。  此宗現量,德句中覺。故彼論言:「覺有二種︰一現;二比」。 Δ黃三正辯差別四。宇初明業有俱分三句唯現量所得。  其業、有性,並俱分,皆現量得,論自說為諸根得故。 Δ宇二明無說和合二句非現量所得。  無說句義非現量得,論亦自說唯比境故。和合句義,《唯識》說為非現量得。 Δ宇三明實句德句通現量非現量所得二。宙初明實句九法二。洪初四大通二量所得。  實句之中,地、水、火、風父母極微,非現量得;子微以上,是現量得。下破順世及勝論中云:「極微聚集,足成根境,何用果為」?故知爾也。 Δ洪二明餘五非現量所得。  餘空、方、時、我、意,亦無文說,今解非現量得。 Δ宙二明德句二十四法三。洪初明聲等八德唯現量境。  德句之中,聲唯現境。其覺、樂、苦、欲、瞋、勤勇,是我現境,文不說重,今解亦唯現境。實具德中水、火德故。總有八德,唯是現境。 Δ洪二明法非法全並念因行非現所得。  法、非法全、行少分,二德半,唯非現境,此行即是行中念因,非全取行,故是半也。 Δ洪三明五等十三全並作因行通二量境。  色、味、香、觸、數、量、別性、合、離、彼性、此性、液性、潤及勢用,十三德半,並通二種。此中勢用,即行作因,非全取行,故是半也。 Δ宇四明異句及有能無能三非現量所得。  其異句義、有能、無能,雖無文辨,並非現得。異但是差別實因,非如俱分是實性故。有能、無能,因之所須,亦非現得。 Δ黃四總結料簡。  總言業、有、俱分,三唯現得。異及和合、有能、無能、無說,五非現得。餘二通二。 Δ玄五常無常中生果不生果分別二。黃初標章。  五常無常中,生果、不生果分別。 Δ黃二解義二。宇初指論總標。  《唯識》唯難常生果故。雖有六句,一向是常,三通常、無常,一唯無常。 Δ宇二別辯取捨五。宙初明四大有能生果常。  實中四種,地、水、火、風父母極微,常能生果。有能是常,亦能生果,是作果時定所須故。 Δ宙二明餘五句全空時方我意。  餘五句全,空、時、方、我、意五實,雖常,不能生果,論自誠說。 Δ宙三明德句十法生果常。  德句准有能中說,有得果所須。十通常德,亦能生果,隨其所應。 Δ宙四明業雖生果體是無常。  業雖生果,而體無常,非此所說。 Δ宙五明無說雖常又不生果。  無說雖亦有常,不能生果,非根本故。 Δ戌三指不繁文。  此中所辨,《唯識》所須。其餘諸門,實由幾德,名為有德,乃至廣說,幾是所知,非此所要,略不繁述,如《十句》說。 Δ申二依論正破三。酉初敘宗三。戌初總敘。  破中有三︰第一敘宗;第二正破;第三結非。此即初也。  今敘有二︰一敘是實有;二敘現量得。 Δ戌二別釋二。亥初釋多實有性。  若敘實有,破其六句,六句皆實。今言「多」者,顯彼所執六法非一。三法以上皆名多故。若破十句,九句實有,第十是無。多分實有,故實言多。 Δ亥二釋多現量得。  現量得中,若破六句,准下論文五現量得。說實等五,現量所得,唯言和合非現量得,故說「多」言。若破十句,總句而言,異及和合、有能、無能、無說,非現量得;餘五,現得。然多實有中,五現得,四非現得,故言「多」是現量所得。即一「多」言,通實、現得。 Δ戌三料簡。  然說六句既是本計,故《百論》等,不破十句,此論亦爾。然兼破十句,於理亦無違。 Δ酉二正破三。戌初總非。 彼執非理。  自下第二正破他非。於中有三︰初且總非;次外返問;三為別破。此即初也。 Δ戌二返問。 所以者何?  外返問也。 Δ戌三別破五。亥初總破諸句二。天初總破常諸句二。地初難生果常有用非常難二。玄初顯有法體。 諸句義中,且常住者,若能生果,應是無常,有作用故,如所生果。  此下別破也。於中有五︰一總破諸句;二別破實德;三又總破諸句;四者別破大有等三;五者總結破諸句義。或分為三︰初總破諸句;二別破有等;三結破諸句。初中有三︰一總破;二破實德;三復合破。  若准五段科,初中有二破︰一破常諸句;二破無常諸句。破常中有二︰一難生果;二難不生。此即初也。  體是常住、能生果者,父母地、水、火、風及德中十種通常者,並有能句,常能生果。 Δ玄二正申比量二。黃初依前別難有二量。  破此量云︰此等亦應體是無常,許能生果故,如所生果。子微已去,皆能生果,體無常故。又宗如前,許有生果之作用故,如所生果。 Δ黃二異前總難有一量。  或總相言:諸句義中,能生果常者,應是無常,有作用故,如所生果。 Δ地二難不生果常無用即識三。玄初釋論文二。黃初顯有法法數。 若不生果,應非離識實有自性,如兔角等。  此難不生果。諸常住者,謂大有、同異、和合、無能、俱分,五全是常。空等五實常者,皆不能生果。除無說句,以為喻故。又體是無,非所破故。 Δ黃二會前後相違。  今以唯識難之,不可以無作用難,真如、虛空,為不定過,無作用故。 Δ玄二申比量。  量云︰此等實常不生果者,應非離識實有自性,許是常住、不生果故,如兔角等。 Δ玄三料簡過四。黃初釋因喻。  彼宗畢竟無是常住,故以為同喻。因不言「常」,有不定失。或餘句無常者,雖不生果,大乘不許有實體故。設許有體,亦非離識,故無不定。 Δ黃二唯釋宗。  然彼覺等,既不離識,應犯相符。今言「常住」,即除覺等。覺等攝在異喻中故,又不言「常」,除覺等,以為同品,亦得。 Δ黃三以量配文。  文中宗等,准理應知。 Δ黃四重明因喻。  又兔角等,亦非離識,彼此共成。真如、空等,亦不離識,無不定過。 Δ天二破無常諸句二。地初難有質礙者有礙非實難二。玄初敘宗。 諸無常者,若有質礙,便有方分,應可分析,如軍、林等,非實有性。  下破諸句體無常者,於中有二破︰一難有質礙者;二難無質礙者。此難有質。  實句中五─地、水、火、風、意,皆有礙。意全、四本父母極微,是常,非此中破。今破四子微等。 Δ玄二申破三。黃初通以可析非實為宗二。宇初約本宗方分為因破二。宙初正立量二。洪初立可析‍二。荒初立量。  此中二量。一云︰汝此四種無常有礙者,應可分析,有方分故,如軍、林等。唯得有質礙為宗,簡別他句無礙、無常者,無方分故。 Δ荒二釋妨(乘)。  彼許軍、林體有方分,然可分析,多虛疎法成軍、林故。子實等不然,以體實有、堅密,一處不可析故。軍,謂四軍;林,謂竹樹等。 Δ洪二立非實。  二云︰此等諸法應非實有,有方分故,如軍、林等。 Δ宙二顯無過。  父母極微有圓量德合,故無方分,其子微等上有方分。意,雖有礙,量如子微,然無方分,體是常住。非此所破,無不定失。 Δ宇二約承前可析為因破。  又以「可分析故」為因,難非實有,為第三量。已破之宗,得成因故。 Δ黃二唯以非實為宗破。  然以理觀,唯此「非實」一句為宗,「方分」、「可析」是二別因。彼宗理許可分析故,如斧等斷成多分故。「便」、「應」二字,文便故來,非則宗法。 Δ黃三通以質礙為因破。  或「有質礙」為因,亦得。 Δ地二難無質礙者無用即識難三。玄初指有法。 若無質礙,如心、心所,應非離此,有實自性。  此難無礙量。後之九句,全是無礙。實句之中,空、時、方、我,四是無礙。 Δ玄二陳比量。  今破無常無質礙者,即德句十四全、十少分,及五業全。除無說句中一全、一少分,謂未生無全、不會無少分,非離識故。  今破彼云︰汝宗此等無常無礙法,除覺等外,應不離心、心所有實自性,無質礙故,如覺、樂等諸心、心所。 Δ玄三釋妨難三。黃初釋宗喻妨。  彼心、心所,即德句中覺、樂等攝,無常無礙,故得為喻。然無相符極成之失,以簡覺等故,彼宗說為非離心等故。 Δ黃二釋意實妨。  彼說意實是有礙攝,然非是心,形如芥子,我所須具,非謂心也。設若是心,其喻即有能立不成。無質礙因,此不轉故。同品亦非定是有性,以非心故,無過失也。 Δ黃三釋論文妨。  然此文略,故無簡別。 Δ亥二別破實德二。天初總相對以破實德二。地初四大觸德相例破二。玄初以德例實實非實攝大非實句難‍二。黃初敘宗總釋。 又彼所執地、水、火、風,應非有礙,實句義攝,身根所觸故,如堅、濕、煖、動。  自下第二別破實德。初總相對以破實德,後總結非堅、濕等別。此即初也。初中有二︰初以德例實,實非實攝。地、水、火、風,實句所攝,性是有礙。堅、濕等法,是德句中觸德所攝,而是無礙,俱身根所得故。今翻覆為量破之,以實地等,即德堅等。 Δ黃二別釋此文二。宇初立量。  量云︰地、水、火、風,非有質礙實句所攝,身根取故,如堅、濕等。 Δ宇二釋妨。  此中,身根亦得大有、同異,並在喻中。若但言「非有礙」,不言非是實句所攝,即有違宗失。「有礙」之言,簡無礙實句所攝,彼不說為無礙實故。又對無礙堅、濕等故,故舉「有礙」。下「德句」等,「無礙」等言,亦准此釋。 Δ玄二以實例德德非德攝即堅非德難二。黃初正釋論文。 即彼所執堅、濕、煖等,應非無礙德句義攝,身根所觸故,如地、水、火、風。  此以堅等,例於地等,如文可知。宗等如次。 Δ黃二別釋等字。  此「煖」言「等」,等取動、觸、數、量、別性等十一法。  彼說身根得十一德︰一觸;二數;三量;四別性;五合;六離;七彼性;八此性;九液性;十潤;十一勢用,即行作因。  其地等四,皆身根得,皆有觸故。色德但在地、水、火三,風中無色。彼以假、實地等,俱名地等,故眼所見。 Δ地二三大色德相例破即色非德句難二。玄初立量二。黃初總指作量。 地、水、火三,對青色等,俱眼所見,准此應責。  即以地等,例於青等,眼見為因,返覆為量。 Δ黃二別釋宗言。  然不可言地非地攝。違自宗故。應言汝所執地,非有質礙實地所攝,非如所執實有自性,實句所攝,故不違宗。 Δ玄二釋等。  彼眼亦見十一種德,除觸、取色,為量可知。 Δ天二總結非堅濕等別即地等非見難三。地初正釋論文二。玄初約即非即釋。 故知無實地、水、火、風,與堅、濕等各別有性;亦非眼見實地、水、火。  此總結非。彼地、水等,與堅等異。大乘之地,即堅等故,會申正義,然不可言色即是地。今只可以彼此相例,非實、非德,地等非見。 Δ玄二約離非離釋。  又言地等非別堅等,地等非見,不可說色離地等無。文言雖總,意顯別也。 Δ地二加量破。  又應言:地等非眼所見,實句攝故,猶如風等。此中文略,亦非地等是此意也。 Δ地三潛通妨。  彼不說地等,耳等三根所取,故於此中但破見、觸。 Δ亥三重破諸句二。天初有礙色境為因破二。地初有礙無常難。 又彼所執實句義中,有礙常者,皆有礙故,如麤地等,應是無常。  此下第三重破實等。「實句義中,有礙常者」,即地、水、火、風父母極微及意,彼為礙故。此等五法應是無常,皆有礙故,如麤地等。麤地等法,彼自計執為無常故。宗、因、喻等,如文可知。 Δ地二無礙成有難三。玄初正釋論文三。黃初辯有法。 諸句義中,色根所取無質礙法,應皆有礙。許色根取故,如地、水、火、風。  下破諸句無質礙法。色根所取者,即德句中色、味、香、觸、聲五,及數等十種,業及大有、俱分三,色等性故,皆色根取。 Δ黃二陳比量。  此無礙法應皆有礙,許色根取故,如地等四。 Δ黃三解許字。  此中「許」言,明大有等,我宗不許體性是有,及色根取。 Δ玄二別辯根體。  彼論說根有五:鼻根即地,舌根即水,眼根即火,皮根即風,耳根即空。此於諸句,何法攝耶?由此正解:即實句空取聲之時,於身起作用,名空,耳根也。 Δ玄三句數料簡。  且十一德對其自根,一一簡略皆有一量。若二二合,若三三合,乃至總對諸根說量,其義甚多。此中文總,無簡略故。 Δ天二一多互舉為因破二。地初以非實為因破餘八句三。玄初總明有法。 又彼所執,非實、德等,應非離識,有別自性,非實攝故,如石女兒。  此十句中,除實句外,餘八句義,皆是非實。  然此唯取有體句者,意明唯識,翻返為量。且欲除實,破餘八句。 Δ玄二正陳比量。  量云︰非實及覺、樂等餘德等,八有體句,應非離識有別自性。汝許有體。除心等,非實句攝故,如石女兒。 Δ玄三釋餘妨難二。黃初依宗喻有揀釋。  石女兒無法,彼此不許識外有性。「除心等」言,簡覺等者,恐犯一分相符過故。文略,不簡也。  然佛法真如,即識性故,亦非離識,無不定過。虛空、擇滅等,理非心外,然假為喻,就他宗比量。 Δ黃二依宗因加言釋。  又此中宗,應云:「汝執」,為簡所別不極成過。又因雖有他隨一過,謂實中火等,非異德中觸,而就他宗為論,故無此過,故因簡略。應云:汝許非實攝故,明自不許也。即是非實為因。破餘八句,一一別除,為八比量。 Δ地二以非有為因破餘八句三。玄初釋妨。 非有實等,應非離識有別自性,非有攝故,如空花等。  次以非有為因,破餘八句。  不以非德等為因,以非有為因。此中示方隅,令知多法、一法不離於識。又有等是實等自性,故便舉之也。 Δ玄二解論。  量云︰非有性及覺、樂等外,餘實等八句應非離識有別自性,許非有性之所攝故,如空花等。  文略,不簡覺、樂等也。此中簡略,如前應知。 Δ玄三料簡。  此但除一,有八比量。若二二除,若三三除,乃至除八句,比量可知。前「實等」,等多體法;今有等,等一體法。又應別破九句,然多體法中,以實為首,一體法中,以有為初,例示餘也。 Δ亥四別破大有等三。天初別破大有四。地初離法非有難二。玄初依立量釋二。黃初敘計二量。 彼所執有,應離實等,無別自性,許非無故,如實、德等。  次下第四別破有等性。於中有三︰一破大有;二難同異;三破和合。初中有四,此即初也,離法非有難。  彼計實等有法之外,別計有一大有之性,能有諸法。法若無此,即體非有,如龜毛等,故今破之。  彼宗所執大有性者,應離實等八句之外無別自性,汝宗許是非無法故,如實、德等。「等」取業等。不言「八句」,有不定過。或但言離三句,亦得。其異句等,非兩共成,無不定失。或遮決定相違,說「八句」勝。 Δ黃二彰無過。  「非無」之因,唯彼許於有性上有,故「許」言,簡自隨一過。 Δ玄二依相例釋。  實等許非無,離實等外無別有,有性許非無,應離實等外無別有,難令實外無別有性。 Δ地二法外非有難三。玄初生起下論。  又亟(亟,有本,作遂、逐)令離實等外,即非有性。 Δ玄二正舉論文。 若離實等,應非有性,許異實等故,如畢竟無等。 Δ玄三依疏釋三。黃初料簡。  法外非有難。此中總因,若異二、異三、異四、異五,乃至異八,皆得。若異八,一一有八比量。其二、三等,隨自計取。 Δ黃二立量。  量云︰若離實等八句之外,應非有性,汝許異實等故,如畢竟無等。「等」取未生無等。 Δ黃三釋妨。  彼宗除實以外,德等八句及龜毛等,皆名異實,且以畢竟無為喻也。 Δ地三以有例法難二。玄初依散文相例釋。 如有非無,無別有性,如何實等,有別有性?  又今以八句義為有法,唯但以無為同法喻,更復難令有性之上,更應立有性。  以有例法難:如「有性」非是無法,「有性」無別有性有,實等亦非無,如何別有「有」? Δ玄二依論立量釋二。黃初立量。  立量云︰汝有性,應別有有性,有許非無故,如實、德等。 Δ黃二釋妨。  此中因有不定,同異亦許體非無,不許有「有」故。彼非極成,故無不定。又總取所難之中,此中簡過,如前應知。已下所有比量簡過,皆准可知,更不繁指。  次更逐令無法之上,別有無性。 Δ地四將無例有難二。玄初以無例有二。黃初賓主無徵。 若離有法,有別有性,應離無法,有別無性。  將無例有難。無性體非有,無上不立無;有法體非無,何須別立有?彼若言有法雖非無,不自有故,須有「有」;亦應無法不自無,無法之外別立無。此責恒齊,何妨違難? Δ黃二依論立量二。宇初立量。  量云︰汝第十句無法之外,應別立性。因云:除大有、同異、和合等六句之外,有、無二法互相違故。如實、德、業。 Δ宇二釋妨。  因中不言除大有等者,即有不定過。為如實、德等與無互違故,無法之外更別立性?為如大有等,無法互違故,無法之外不別立性?故今簡言,除「有」等六。 Δ玄二結有如無。 彼既不然,此云何爾?故彼有性,唯妄計度。  總結非之。彼無法既更不別立性然者,「有」性應不爾,「故彼有性,唯妄計度」。  自下子段第二難同異性。彼執同異是諸實、德等體性,非即實等。此是多法,故今破之。 Δ天二難同異五。地初異法非性難三。玄初隨文釋。 又彼所執實、德、業性,異實、德、業,理定不然。勿此亦非實、德、業性異實等,故如德、業等?  異法非性難:實、德、業之性,即是同異性,離實、德、業,理定不然。「勿」者,莫也。莫此同異性,亦非同異性。 Δ玄二立量釋二。黃初依文外立總量二。宇初立量。  總立量云︰汝所執實、德、業性,應非實、德、業性,異實、德、業故,如和合等。 Δ宇二簡過。  此中無有自言相違,以宗中言「汝執」簡故。非我許有實等之性,而今復言非實等性。今欲違此,故無此過。 Δ黃二依文立別量二。宇初別別立量。  然今宗中實、德、業三,其舉喻中,復以德、業等而為喻者,此中應別簡云︰汝之實性應非實性,異實句故,如德、業。汝德性應非德性,異德故,如實、業。業亦應然,准可知也,更互為喻。 Δ宇二屬當結數。  然此有別,而無總量。二合有三,三合有一,為量可知。 Δ玄三重指文。  此中所言實、德、業者,即是各別當句為宗。言實等性者,即是同異性,故別也。文言「如德、業」,但舉實句之喻。「等」取德喻,謂實、業。「等」取業喻,謂實、德。次又令實非實、德非德、業非業。 Δ地二異性非法難三。玄初總指通難。 又應實等,非實等攝,異實等性故,如德、業、實等。  異性非法難。便破實等,非正所明。 Δ玄二依文立量二。黃初正立量。  量云︰實應非實,異實性故,如德、業。德、業更互相望為量,如實可知。 Δ黃二釋等字二。宇初明喻上等字。  文言「如德、業、實等」者,舉實喻,謂德、業。於德喻中但舉於實,等取業句;及等業喻,謂實、德也。 Δ宇二宗因等字。  文中宗等,言皆簡略。但言實等應非實等,異實等性故。 Δ玄三例指餘義。  二、三等合,准前可解。 Δ地三法性互徵難二。玄初異法非性難二。黃初偏破性。 地等諸性,對地等體,更相徵詰,准此應知。  法性互徵難。汝言地性應非地性,異地故,如火等。火等一一相望,亦爾。 Δ黃二總結數。  實中九種,各各相望,有九比量,德有二十四,業有五種,合三十八,返覆有七十六。各二二合、三三合者,乃有無量。 Δ玄二異性非法難二。黃初正破。  第二准量云︰地應非地,異地等性故,如火等。 Δ黃二徵釋三。宇初徵釋宗過。  然豈不有違自宗失?何乃言地、非地等耶?今者不然,此則應言:汝所計地應非實地。言簡別之。我宗之地非實地故,是假立故,又非實句之中地故。 Δ宇二潛釋喻過。  彼計火等,亦非實句地,無不定過。 Δ宇三總結防過。  前量應簡別,文言略故也。 Δ地四以性例實等難四。玄初依論順立。 如實性等,無別實等性,實等亦應無別實性等。  以性例實難:難令離實等,無同異性。  量云︰實等之外應無同異性,非唯一故,如同異性。「如實性等,無別實等性,實等亦應無別實性等」。「等」德等性。 Δ玄二以理返責二。黃初立量破。  遮令同異有同異性,其實等性應更有實等性,非一法故,如實等法。「實性」者,同異性也。 Δ黃二散言例。  然實等各異,義相似,實等之外別立實等性,實等之性相似亦非一,應更別立實等性。「相似」之言,簡不相似。 Δ玄三指論料簡。  此即以性同實等例。若總若別,皆有比量,此中但有總而無別,別數如前。然文唯有以性同實例,無以實同性例。 Δ玄四通後量妨。  若破六句,義即無違。若破十句,有不定失。異、有能等,非一相似,無別性故。今者亦以為所立中,應令別有性,例同於實等,亦無過也。又非極成法,無不定失。 Δ地五以非實例實等難二。玄初正申難三。黃初隨論釋二。宇初難別性。 若離實等,有實等性,應離非實等,有非實等性。  自下又以非實例實等難。謂離實等外,別有實等性;應離非實等外,立有非實等性。且如除實、德、業以外,並名非實、非德、非業,即餘六句及無法是。有體法者,唯六句是。今言七句,應有非實性,異實性故,如德、業。德、業相望亦爾。 Δ宇二難總性二。宙初縱奪定法。  又雖知德等皆名非實,其性即是非實性攝,然合八句皆非實性及與無法,無別有一大非實性。總該九法,故為量也。 Δ宙二正陳量破。  量云︰除實,餘九應別有一總性,實非實中隨一攝故,如實句。 Δ黃二以理詳。  此量雖成,然可直例,不令立實性,何須令立非實性也?便違自宗。若不爾者,即一德上,他說亦有非實性故,犯相符過。 Δ黃三釋等字非。  非德等性,例亦應然,故論言「等」。 Δ玄二總結非。 彼既不爾,此云何然?故同異性,唯假施設。  總結非也。彼非實,既不爾,更無非實性,實等云何?然更有實等性,故同異性,唯假施設。 Δ天三破和合二。地初異八如無非有破三。玄初敘立量意。 又彼所執和合句義,定非實有,非有實等諸法攝故,如畢竟無。  自下子段第三破和合句義。我佛法中,法不相違,假立和合。然彼所執別有一法是實、是常,能和合法,能和合(和合餘本作令)實等,不相離、相屬。相離、不相屬,即不和合,故今破之。 Δ玄二正立比量。  量云︰如彼所執和合句義,定非實有。許非是有性,及非實等八句諸法攝故。如畢竟無,即兔角等。 Δ玄三通釋妨難。  體是一法,舉「非有」為因;體是多法,舉「非實」為首,故因中言「非有、實等」。又性、體別故。  此中宗、因,皆有所簡,如前可知。  又彼本計六句義者,前之五句,現量所得;十句義中,實、德、業、有、俱分,現量所得。其此和合,非現量得,故今破之。 Δ地二約境如前非實破二。玄初正釋。 彼許實等,現量所得,以理推徵,尚非實有;況彼自許和合句義,非現量得,而可實有?  彼計實等,現量所得,分明證故;如前徵詰,尚非實有,牒前所非;況彼自許和合句義,非現量得,不分明證,可是實有? Δ玄二通妨。 設執和合是現量境,由前理故,亦非實有。  雖復非有,遭此難已,若復說言:若執和合亦現量得,如前實等道理破之,亦非實有。  量云︰和合性非實有,實等十句隨一攝故,如實、德等。實、德等,前已破故,故得為量。此破轉計亦現量得。  上來總、別破訖。自下結歸唯識之門,而復總破。 Δ亥五結歸唯識之門而復總破二。天初破實等離識自體竟不可得三。地初正立比量。 然彼實等,非緣離識實有自體、現量所得,許所知故,如龜毛等。  自下第五總破六句。然彼計無,非離識有,故但破九。初破實等離識自體竟不可得,次破緣實等智非是緣實等現量智。  初比量云︰彼計實等,是有法也,非是緣離識實有自體之現量所得,是法也。合名為宗。汝許是所知故。如龜毛等。此無異喻。 Δ地二廣簡其非二。玄初解非之意三。黃初牒宗略釋。  彼宗計此實、德等句是緣識外,實有自體,現量所得,故今非之。 Δ黃二明遮非表二。宇初破本計二。宙初生起下文(又)。  現量者,能緣也。此中遮非是緣離識外境自體,現量智之所得。 Δ宙二依論解釋。  非是緣不離識境假有自體,現量所得義。 Δ宇二破末計二。宙初生起論文。  雖是緣不離識境心等所得,非必現量所得。 Δ宙二唱文解釋。  故其實等句義,彼宗說是離識有體,能緣彼心,是名現量。 Δ黃三敘宗廣釋。  彼實等句,是此現量所得,謂實等句義,是離識實有自體之現量所得。今者非之。 Δ玄二解緣字之意三。黃初依文正釋二。宇初簡濫持業違宗失。  復言「緣」者,恐濫持業釋,言其離識實有自體即是現量。若以離識實有自體,屬其能緣現量者,即彼此二宗,一切心、心所法,亦非離識實有自體,覺等即是心、心所故,犯違宗過。為簡此過,故說「緣」言,顯依士釋。「緣」顯能緣,非離識有體實等句義之現量得。 Δ宇二簡濫相違相符失。  又若不言「緣」,即無所簡;其覺、樂等亦入法中,即有一分相符之失。彼亦說為不離識,現量得故。 Δ黃二顯加言非二。宇初依彼宗總定其義。  由此應合實等句義,總為二分:謂彼覺等心、心所法總為一分。除此以外,法為一分。其能緣法,總為三分︰一唯緣實等,非心、心所法;二唯緣覺等心、心所法;三合二為境。 Δ宇二牒加言正顯其失。  若論說言:「然彼實等,非唯緣離識實有自體,現量所得」。為簡德中覺等不離心故,恐犯違宗及相符故,說「唯」字者,簡別緣實等,可置「唯」字。通緣二者,即簡不盡。以覺、樂等亦從實等,是離識實有自體,現量所得;實等亦從覺等,是不離識實有自體現量得故。 Δ黃三結歸正義。  今為簡盡,但應總言「非緣離識」等。其總緣者,亦所簡故,為簡如是種種過失,故但說「緣」,不言「唯」等。 Δ地三結總指別。  此中總為,但有一量。准能緣智,各別有九比量。若二二、三三合,義准應知。 Δ天二破緣實等智非是緣實等現量智二。地初正破緣寶智二。玄初立比量。 又緣實智,非緣離識實句自體現量智攝,假合生故,如德、智等。  第二量云︰緣實之智,非緣離識實句自體現量智攝。假合生故。如德、智等。 Δ玄二解宗因二。黃初別解因三。宇初約境多非緣解二。宙初解因相例。  彼計緣實智生之時,假合生者,謂緣九實及大有及異,隨所有德、同異等實性,發生此智。然德智等,皆假合生,亦緣多法假合生故,即非緣實現量智攝。  緣實之智亦假合生,應非緣實現量之智。 Δ宙二詳其得失。  若作此解,無獨緣德等智,可以為喻。必合緣故,有及和合等,必有所有及所合故。不作此解,緣大有、和合之智,非假合生。 Δ宇二約緣多非境解二。宙初結前生後。  由是理故,今更解之。 Δ宙二正解其因二。洪初解實德智。  「假合生」者,顯藉多法。藉因託緣,智方生故。謂如意緣實時,藉我及合、德、法、非法、行等因緣,方生緣於實句。其德智亦爾。有及和合亦爾。 Δ洪二解有等智。  許有別緣有及和合以為境者,然智不要與實、德等境合,方能緣之,以能緣智藉多法起,名「假合生」,無過失也。 Δ宇三通二解料簡。  前解,境必有多方能生智;後解,境可唯一,藉多緣生,名假合生。 Δ黃二別解宗。  彼宗所計緣實之智,即是緣於離識之外實之現量,今正非之。此智非是緣離識之實現量智義也。 Δ地二例破緣餘智二。玄初解論結數。 廣說乃至緣和合智,非緣離識和合自體現量智攝,假合生故,如實智等。  此為例破,如文可知。  此破六句,故至和合。義及九句,一一為之,並前有九。若二合等,准前應思。 Δ玄二通前對辯二。黃初釋前後義別。  前破境實,非緣離識現量所得。今意正破緣離識實等智,非現量智。意明前實是非緣離識境之現量所得,後實智非是緣離識境之現量智攝。其眼識等,雖緣多色假合而生,非緣實智,無不定失。 Δ黃二會前後相違。  前說和合非現量得,今遮現量者意,故不相違。准此,智境六皆現量得。  又解:境據本計,破五非現量所得。智據末計,破六非現量智,影互顯也。 Δ酉三結非。 故勝論者實等句義,亦是隨情,妄所施設。  此即第三總結非也。意明唯識,心所變作,故是妄情之所施設。 Δ未三破事大自在天等執二。申初敘計。 有執:有一大自在天,體實、遍、常,能生諸法。  自下第三破事大自在天等執,即不平等因計也。若言莫醯伊濕伐羅,是大自在天;若長言摩醯伊濕伐羅,是事大自在天者。如言「佛陀」,是「覺者」;若言「抱徒憨」,是事佛者。  今破事大自在天者執。彼計此天,法身遍、常,身如空量,無別居處,其變化身,別有住處。此中有二︰初敘,後非。  大自在天:一體實有;二遍一切;三是常住;四能生一切法。如此類計,西方極多。初敘計也。 Δ申二正非三。酉初總非。 彼執非理。  論主總非。 Δ酉二徵詰。 所以者何?  他返徵已。 Δ酉三別破二。戌初破本宗二。亥初以三量正破二。天初明第一量。 若法能生,必非常故;諸非常者,必不遍故;諸不遍者,非真實故。  自下別破,有二︰初破本宗,後難救義。  初有五量:第一立量破其常住,從下向上為因、為宗。或以義取,如理應思。量云︰大自在天決定非常,是能生故,如地、水等。  餘能生他者,必從他生故。 Δ天二明二量二。地初總釋因。  此中所說能生他因,得下貫通遍、實二宗。然下即以所破訖法而為因故,相乘為論。不然,即有隨一不成,以彼不許大自在天非常等故。 Δ地二別立量二。玄初立前量。  大自在天決定非遍,以非常故,如瓶等物。 Δ玄二立後量。  又非真實,以不遍故,如盆等物。今此既以「非真實」為法,即簡心、心所等法是虛幻有,非真有故。真如等不爾,故許遍也。 Δ亥二以二量重破。 體既常、遍,具諸功能,應一切處、時,頓生一切法。  更重破也。體既遍,而且是常,遍故,何不於一切處?常故,何不於一切時能生諸法,如彼現生處及時等?遍故,常故,即二因也。  此中二量,前三為五。 Δ戌二難救義二。亥初生果藉緣違宗難。 待欲及緣,方能生者,違一因論。  此違自宗。汝復若謂體雖遍、常,以待樂欲,並及緣故,諸法不一切處及一切時生者;今汝宗言:唯大自在一法為因,復言:更待諸眾生欲及諸法緣,即多法為因,豈不便違一因生論? Δ亥二欲緣如因頓起難。 或欲及緣,亦應頓起,因常有故。  大自在因,一切時有,以是常故,何不眾生欲及緣一切時頓生?  量云︰汝言無欲及緣起時,欲、緣應起,許自在天體恒有故,如餘起時。此同《瑜伽》第六、七說,不能繁引。 Δ未四合七外道計二。申初別敘七法八。酉初明圍陀計。 餘執有一大梵、時、方、本際、自然、虛空、我等,常住、實有、具諸功能,生一切法,皆同此破。  自下第四合破七外道計。准上應知。  「梵」,即梵王,此,事梵王者計。此下皆從所執、所事,以立其名,乃至事我者,亦爾。有外計此是常、是一,能生一切法。 Δ酉二明時散計。  或計有一「時」是常、是一,能生諸法。 Δ酉三明方論計。  有計「方」亦爾,是一、是常,能生萬法。此破能生別有一計,上破實有勝論等計,故不同也。 Δ酉四明安茶計。  「本際」者,即過去之初首。此時一切有情,從此本際一法而生,此際是實、是常,能生諸法。古人云:諸部有計「時頭眾生」,與此同也。 Δ酉五明自然計。  「自然」者,別有一法是實、是常,號曰自然,能生萬法。如此方外道亦計有自然,是一、是常,能生萬法。 Δ酉六明口力計。  虛通之理,名不可道之常道也。稍與彼同。「虛空」亦然,別有一法,一切有情皆因而有。 Δ酉七摩陀羅計。  其「我」亦然,別有一我,能生萬法。前破實有,今破能生,故前後別。 Δ酉八明無慚計。  宿作因等非一,故論言「等」。 Δ申二總敘例破。  以上諸法皆是一物,是實、常住法,具諸功能,生一切法。與大自在義相似,故合例為破。然以不如數、勝論等,別有熾盛多部類,故不標其名,各各別破。然勘《瑜伽》第六、七卷、《顯揚》十一、十二、十六、大論中,及《廣百論》,方知此等外道名計。 Δ未五合破二聲論師二。申初敘計二。酉初敘明論聲常計。 有餘偏執:明論聲常,能為定量,表詮諸法。  自下第五二聲論師合一處破。初敘二計,後正非之。  《明論》聲常,是婆羅門等計。《明論》者,先云《韋陀論》,今云《吠陀論》。吠陀者,明也,明諸實事故。彼計此論聲為能詮定量,表詮諸法。諸法楷量,故是常住。所說是非皆決定故;餘非楷量,故不是常。設有少言稱可於法,多不實故,亦名非常。梵王誦者,而本性有。  然聲性非能詮,下破之中,彼無同喻,為不定過。 Δ酉二敘一切聲常計二。戌初正解論文。 有執:一切聲皆是常,待緣顯發,方有詮表。  「待緣顯」者,聲顯也。「待緣發」者,聲生也。「發」是生義。聲皆是常, Δ戌二料簡指繁。  然有時聞及不聞者,待緣助故,方乃顯發。  此有二類︰一計常聲,如薩婆多無為,於一一物上有一常聲,由尋、伺等所發音顯;此音響是無常。二計一切物上共一常聲,由尋、伺等所發音顯,音亦無常。如大乘真如,萬法共故。唯此常者,是能詮聲,其音但是顯聲之緣,非能詮體。  然此通破聲顯、聲生。計內、計外、全分、一分,如《因明疏》敘,今不繁述。今破計一切,少分亦自破。或少分、一切,攝諸計盡。 Δ申二正非三。酉初總非他失。 彼俱非理。  總非他失。 Δ酉二他遂返徵。 所以者何?  他還返徵。 Δ酉三論主正破二。戌初破明論聲常計。 且明論聲,許能詮故,應非常住,如所餘聲。  破初婆羅門等計。量云︰汝《明論》聲,應非常住,許能詮故,如所餘聲。「餘聲」即是非《明論》外,餘一切聲。以彼聲性,非是能詮,故無不定。 Δ戌二破聲生聲顯計二。亥初正立量兼彰有法。 餘聲亦應非常聲體,如瓶、衣等,待眾緣故。  破第二師也。  此言「餘」者,有二義︰一計餘,是前《明論》者計之餘也。二聲餘:前計少分,今計全故。又前破《明論》聲計,今破彼聲外之常聲,故云:「餘聲亦應非常聲體,待眾緣故,如瓶、盆等」。 Δ亥二依因等顯防過非二。天初明能別言。  然彼所計聲性與聲別,聲性即是所發音響聲之體,故今總言「非常聲體」。若破所發音聲,言「非常聲」;若破聲性,言「非常聲體」。聲及聲性,合名「聲體」。若但言「非常聲」,他以聲性例所發音,為不定過;若言「非聲」,即違自宗。故但總言「非常聲體」。  又簡真如。雖待緣顯,非常聲體故。 Δ天二明詮因語。  因云「待眾緣」者,若言待緣顯,即聲顯成、自生俱不成。若言待緣生,即自生成,顯不成。為對二宗,自無有過,故但總言「待眾緣故」。若言「待眾緣生顯故」,文繁無用,故不具述。 Δ未六破第十三順世外道二。申初敘計二。酉初明能生極微二。戌初正釋論文。 有外道,執地、水、火、風極微,實、常、能生麤色,所生麤色,不越因量,雖是無常,而體實有。  自下第六破第十三外道計也。於中有二:初敘計,後破之。此初也。  即是順世外道所計。此唯執有實、常四大,生一切有情,一切有情稟此而有,更無餘物。後死滅時,還歸四大。 Δ戌二料簡差別。  其勝論所計父母極微,此亦兼破。  然此勝論更許有餘物,順世不然。執實、執常、執能生麤色,此是因也。 Δ酉二明所生麤色二。戌初解義。  又勝論師及此順世執所生之色,不越因量,量只與所依父母本極微許大。如第三子微如一父母許大,乃至大地與所依一本父母許大。本極微是常,子等無常,亦是實有。 Δ戌二會違。  色是德句,極微非色。今言「色」者,以自宗義說彼法體。然只地、水、火、風四有極微;餘無極微,謂色、聲等。 Δ申二破之三。酉初論主總非。 彼執非理。  初論主非云︰彼非應理。 Δ酉二順世返詰。 所以者何?  彼次返詰︰所以者何? Δ酉三依問徵破三。戌初破能生四大父母極微有三量三。亥初有方非實難二。天初約設破解。 所執極微,若有方分,如蟻行等,體應非實。  下破有三︰一破能生四大;二破所生麤色;三合破二。  初有三量︰一有方非實難。順世極微及與衛世皆無方分,唯有圓德。  然今設破「若有方分」,即立量云︰所執極微體應非實,有方分故,如蟻行等。彼許蟻行有方分,非實有,故以為喻。文中非次,準量應知。 Δ天二約理徵解。  又以佛法義徵,可有擬宜之方分,故「如蟻行等」。此即破實。 Δ亥二無方不生難。 若無方分,如心、心所,應不共聚,生麤果色。  次第二無分不生難,破能生。又汝根本執無方分者,量云︰所執極微應不共聚生麤果色,無方分故,如心、心所。心、心所法亦不共聚生麤果色,故以為喻。此上即有分及無分難。 Δ亥三能生非常難。 既能生果,如彼所生,如何可說極微常住?  次第三能生非常難。汝之極微應非常住,許能生果故,如所生果。「果」即子微等。  上來初有方分,難父母實有;次無方分,難能生麤色;後能生果,難父母常。總破能生父母本極微竟。 Δ戌二破所生麤色二。亥初難所生之果不麤於因量四。天初破順世勝論本計果量同一因微‍二。地初麤色如微破二。玄初隨文順難。 又所生果,不越因量,應如極微,不名麤色。  下破所生果。於中有二,無常極成,故不須破。次下,第一難所生之果不越於因量,至下文言「既多分成,應非實有」;第二方是難果實有。  初中有四︰一合破順世、勝論本計果量同一因微;第二「量德合」下,唯破衛世麤德合救;第三合破順世、衛世遍在自因之救義執;第四合破順世、衛世果多分合,故成麤救。  此中量云︰所生之果色,應不名麤,與本極微等故,猶如本極微。 Δ玄二以理返難。  又應返難極微應是麤。量云︰所執極微應不名細,與麤量等故,如麤果色。又彼執地等所生麤果,眼根等色根所取;父母極微,非色根取。以極微細,非色根取故。 Δ地二色根非取破二。玄初解上三句正難。 則此果色,應非眼等色根所取,便違自執。  自下破麤果色應非色根取。  量云︰所執實麤果色應非色根所得,與極微量等故,猶如極微。 Δ玄二解下一句顯過。  若不言「實」,「色根所得」,即違自執,自執許色根得諸麤色果故。 Δ天二唯破衛世麤德合救二。地初敘救。 若謂果色,量德合故,非麤似麤,色根能取。  此下第二唯勝論師計。彼轉計言:所生果色與量德合,即德句中量德有五,即微量、大量也。有量德合故,雖與極微量等,非麤似麤,色根能取,然本極微非麤德合故。 Δ地二申難二。玄初正難。 所執果色,既同因量,應如極微,無麤德合。  今為量云︰此所生果色應無麤德合,與本極微體量等故,如本極微。 Δ玄二返難二。黃初解論文二。宇初立量。 或應極微,亦麤德合,如麤果色,處無別故。  更返難之。此中量云︰或應本極微有麤量德合,與麤果色處無別故,如麤色果。 Δ宇二釋因。  以量既等,即一處住,體相涉入,名「處無別」。「處無別」因,意說相入。  相入即是量等子微之義。 Δ黃二會前後。  子微今以量無別為因,顯父母亦得,父母以「處無別」為因,顯子微亦得,互影顯也。 Δ天三合破順世衛世遍在自因之救義二。地初敘救。 若謂果色,遍在自因,因非一故,可名麤者。  此下第三子段合破勝論、順世二師。  謂彼救言︰前言果色等於因量,誰謂所生一色之果唯與一箇極微量等?今云「等」者,等如二箇父母極微,遍在二因之中。因既有二,果等於彼,故可名麤。 Δ地二正破二。玄初麤色如因非一破二。黃初依論釋二。宇初立比量。 則此果色,體應非一,如所在因,處各別故。  此正述難。極微所生一果色,體應非是一,如所在因,父母極微處各別故,如父母極微。 Δ宇二重明喻。  此但應言,如二極微量。以三微果等因非極微故,但可總相相即(相即有本作言)如因量。 Δ黃二加言釋。  又文中少此意,欲顯一子微居父母二極微之中。即在此者非彼,在彼者非此,云「如所在因,處各別故」。  量云︰所生色果體應非一,在此東者,非西,「處各別故」,如所在因父母極微。 Δ玄二相麤為境俱非破二。黃初別釋二。宇初釋上二句。 既爾,此果還不成麤,由此亦非色根所取。  既子微為二,如父母極微,還不成麤。 Δ宇二釋下二句。  由此,麤色如父母極微,亦非色根所取。 Δ黃二結指。  此中二量,如次前說。 Δ天四合破順世衛世果多分合故成麤色救二。地初總略釋。 若果多分,合故成麤,多因極微,合應非細,足成根境,何用果為?  下子段第四合破救義。若彼遭難,復設救言:「果色一一細分之時,即非是麤,多果色合故成麤」者,今難之云︰即多父母因極微合時,足得成麤,及足成與色根為境,更用子果麤色何為? Δ地二別廣釋二。玄初釋非細二。黃初敘計。  彼執父母極微眾多雖合,仍不成麤;果色不然,合即麤故。 Δ黃二量破。  今立量云︰多父母極微合,應不成細,量等麤果故,如麤果色。果色多合,應不成麤,量等極微故,如父母極微。 Δ玄二釋成境二。黃初敘計略非。  彼說父母極微設和合時,亦非根之境,麤色相合,即成根之境。今令父母極微合成根之境,故言「足成根境」。 Δ黃二立量廣破。  又立量云︰多極微合,亦應成麤,許多合故,如麤果色。彼許多極微雖合,不成麤故也。多極微合,應成根境,許多合故,如麤果色。 Δ亥二難所生之果體是實有二。天初釋上二句。 既多分成,應非實有,則汝所執,前後相違。  此下第二破所生果,體是實有。果既多分成麤,應非實有,多分成故,如軍、林等。 Δ天二釋下二句二。地初通約前後諸文釋。  又汝所執,前後相違。前言果色子微一物雖合成麤,仍量等彼一因之微。既被難已,云量德合。 Δ地二唯約多分實有解。  又復轉言,量等二因微,乃至今言:多分所成麤,元非一物,又多分成,復稱實有。故是前後相違轉執。 Δ戌三合破能生父母及子微二。亥初依義總破。 又果與因,俱有質礙,應不同處,如二極微。  自下大文第三合破父母及子。又麤果色與因極微俱有質礙,亦應不得同一處住,如二極微。二極微有礙,即不得同處;如何因果二色俱有質礙,遂得同處?「同處」者,即相涉入義。謂所生果色涉入因極微中,故為此破。  上來意爾。此中比量雖非次第,如文具有。  量云︰麤果與因父母極微應不同處,許有礙故,如二極微。 Δ亥二就喻別破二。天初牒計。 若謂果因,體相受入,如沙受水,藥入鎔銅?  若彼救言,因果相受入,如一沙受水,鍮石之藥入於鎔銅,沙得水而不增,銅得藥而不長,即水入沙腹中,藥入銅裏。因極微得果色,因不增大,如沙受水等。故無違者。牒彼計也。 Δ天二正破二。地初難因微二。玄初解上二句。 誰許沙、銅體受水、藥?或應離變,非一非常?  今破之云「誰許沙、銅體受水、藥」?此即不許沙體受水,但入二沙中間空處,不入一沙體之中也。亦應果色入二極微中間空處,不入一極微之體中。謂藥入銅亦復如是,即是造金鍮石是也。謂藥於銅中安變成金時,藥但入銅之空隙處,非入極微之中。是此宗義。此顯不入義。 Δ玄二解下二句二。黃初依義別難二。宇初難令離。  下就宗難︰若果色入因極微中,應如沙受水而離。謂水入沙中,二沙即相離遠,不是水微入沙之中。  一量云︰汝宗水入沙,應離,非一,許水入中故,如二沙中間。  二或子微入父母極微腹中,亦應離,非一,許入中故,如水入沙。  三又二微相觸,如麤物相擊,體不相受,遂即離散。汝若言果色入因極微之中,因極微體應離散,為果微所觸故,如麤物相擊。 Δ宇二難令變。  又藥入鎔銅,入其間隙,二極微不相入。雖居間隙,藥令銅極微變為金者,量云︰果色設許入因極微之間,亦應變彼因極微異本,許入極微腹中故,如藥變銅也。 Δ黃二指文總明二。宇初指文。  故論言「應離變」者,是也。 Δ宇二解義。  水入沙而離,或相擊而離;藥入銅而變也。沙離,故非一;藥變,故非常。汝極微亦應爾,「非一、非常」,如銅、沙等。 Δ地二難果色二。玄初正難彼非二。黃初引文難。 又麤色果,體若是一,得一分時,應得一切,彼此一故,彼應如此。  此中,《二十論》言:「一應無次行,俱時至、未至,及多有間事,並難見細物」。破衛世計。 Δ黃二依論難二。宇初正難他非。  今亦同之。果色是一,如得此一處、一分時,一切處、一切分亦應得,以「彼此一故,彼應如此」。論雖為比量,但舉一邊,亦應言此應如彼。 Δ宇二顯自無失。  大乘以理,無實一物,乃至一極微亦無實一,是假立故,無不定失。今破實一也。 Δ玄二結成取捨。 不許違理,許便違事,故彼所執,進退不成,但是隨情,虛妄計度。  「不許違理」者,謂若不許得此即得彼,即違彼此是一體之比量理也;若許,便違世間之事。「進」隨自宗一實而得,違事不成;「退」隨他宗不得,違理不成。此即近結。若遠結者,「進」從於他,便違自教;「退」隨自教,有違理失。  故是所執,進退不成,但是妄情所計度也。結歸唯識。 Δ午二總束九十五種為四句破二。未初總標舉數。 然諸外道,品類雖多,所執有法,不過四種:  就破外道中,上來別破十三外道法訖。 Δ未二別敘別破四。申初破數論等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一二。酉初敘計。 一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一,如數論等。  已下第二總攝為四種。於中有二︰初總、後別。此總舉訖。  此即僧佉自部之中,分為十八部,故今言「數論等」。或他外道等,非一。彼說勝論所執大有、同異,我自宗中不離有體法外別有此二性。二性即法體,法體與此一故。  「有等性」者,等同異性也。不言同異,言「等性」者,顯有等是彼性故。又等同異,顯類別故。以是法性,故別破之。 Δ酉二正破三。戌初總非。 彼執非理。  此非之也。 Δ戌二返詰。 所以者何?勿一切法即有性故,皆如有性,體無差別。  第一違自比量。「勿一切法即有性故,皆如有性」,是一無差。汝既執有體法即是有性,但是有體法有義不殊,皆是有故,故有體法應無差別。 Δ戌三別破二。亥初破大有性二。天初難違比量。  今立量云︰汝唯、量等,應無差別,即有性故,如諸法非無。諸法非無,即是有性,有性皆無別。其有性,既無差,法亦應爾,故以為喻。 Δ天二難違自教及違世間。 便違三德,我等體異。亦違世間諸法差別。  此違自教及違世間。汝宗二十三諦,自望雖無別,以體即自性故,而許三德及我四法有別,故論中言三德及我。又汝三德及我四法皆應無差,即有性故,如二十三諦。二十三諦體無別故,若言一切悉皆無差,豈不自違宗意?  又「我等」者,等二十三諦差別體相。又違世間現見可知。  此破大有,即有三違︰一比量;二自宗;三世間。 Δ亥二難同異性二。天初解論。 又若色等,即色等性,色等應無青、黃等異。  次難同異性。但言色性,即一切色無有差別。一切色法皆有變礙,為色性故,諸人共許。  今立量云︰此青、黃等色應無差別,即色性故,如色性。色性一切色是一,諸色皆色性,故以為喻。 Δ天二問答。  問︰破一切法即大有、同異,今佛法豈離法外別有大有等耶?  答曰︰我但破汝之非,非我即為定也。 Δ申二破勝論等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異二。酉初敘計。 二執有法與有等性,其體定異,如勝論等。  勝論自部亦有十八,故復言「等」。計,前已敘。 Δ酉二正破三。戌初總非。 彼執非理。  此總破也。 Δ戌二返詰。 所以者何?勿一切法非有性故,如已滅無,體不可得?  汝大有外,一切法體應不可得,非有性故,如已滅無。即舉五無之中一也。 Δ戌三別破二。亥初破大有性。 便違實等,自體非無。亦違世間現見有物。  若體不可得,便違自執實等是有,違自宗也,亦違世間現見有物。三失如前,此破大有。 Δ亥二難同異性二。天初解論。 又若色等,非色等性,應如聲等,非眼等境。  次難同異。難:色若非色性,應如聲,非眼境。  量云︰汝色應非眼境,非色性故,如彼聲等。  此中「色等」言,即「等」取自所依三大,及餘眼境者,恐有不定過故。又更互作法,等一切法,故復言「等」。 Δ天二問答。  問︰若難色非眼境,豈不違宗、世間、現量等過?  答︰彼所執色,通常、無常,是無礙德句收者,佛法不許。有法既言「汝所執色」,以別其宗,故無違教、現量等過。 Δ申三破無慚等執有法與有等性亦一亦異二。酉初敘執明人二。戌初明人。 三執有法與有等性,亦一亦異,如無慚等。  即是尼揵子,今正翻云離繫,亦云無慚,即無羞也。離三界繫縛也。以其露形,佛法毀之曰「無慚」,即無慚羞也。 Δ戌二解法。  言「等」者,種類非一故。其「有等」,如共相一切法體不無,體皆同有故;法如別相,相狀異故。如共相,故非一。即別法體,故非異,不是別計有大有等,而說「亦」言。同異性亦爾,一切色同一、同異故,此表成俱句。其第四師遮,即違此說,義亦同故。 Δ酉二依宗正破三。戌初總非。 彼執非理。 Δ戌二返詰。 所以者何? Δ戌三別破四。亥初諸法無差體無破。 一異同前,一異過故。  「一」同初過;「異」同第二過故。 Δ亥二相違應別非同破。 二相相違,體應別故。一異體同,俱不成故。  一異既相違,如苦樂體異。一異體應別相,二相違故,如苦樂等。「一異體同,俱不成」者,一異不應同體,相相違故,如苦樂等。一即非一,體即異故,如異;異即非異,體即一故,如一。言「俱不成」,一異二法,俱不成故也。 Δ亥三諸相違法皆同破。 勿一切法,皆同一體。  汝一切法應皆同體,許相違法得同體故,如一異相違。一異相違,許同體故,一切法成一體也。 Δ亥四二義應假非實破。 或應一異,是假非實,而執為實,理定不成。  一故,一切法同體;異故,諸法體不同。如杌似人、牛,說為人、牛,是假非實,而義說故。  此中量云︰汝一異應假非實,二相違法一處說故,如似人、牛。 Δ申四破邪命等執有法與有等性非一非異二。酉初辯執明人。 四執有法與有等性,非一非異,如邪命等。  「如邪命等」者,即是阿時縛迦外道。應云「正命」,佛法毀之,故云「邪命」,邪活命也。此執非一,故亦言「等」。 Δ酉二依宗廣破三。戌初總非。 彼執非理。 Δ戌二返詰。 所以者何? Δ戌三別破三。亥初指例破。 非一異執,同異一故。  謂若言非一,同前異過;若言非異,同前一過也。彼若復言,不須別言。若非一,同前異破;別言若非異,同前一破;應一時言,非一非異。 Δ亥二別理徵二。天初約表遮破二。地初問定。 非一異言,為遮?為表?  此問定也。 Δ地二正破四。玄初雙非乖表破。 若唯是表,應不雙非;  雙非,非表故。如云石女無兒無女,雙無之言,無所表故。 Δ玄二是遮無執破。 若但是遮,應無所執;  量云︰汝應無所執,但遮他故,如言石女無兒女等。汝所執法,即是所表,云何言遮都無所表?無所表故,應無所執。以無執故,何所競耶? Δ玄三遮表無違破。 亦遮、亦表,應互相違;  若遮時,無表故;若表時,無遮故。此二相違,如何言一?汝之表、遮,應非體一,相相違故,如水、火等。又此言「表」,即同第一;若言「遮」者,即同第二。 Δ玄四俱非戲論破。 非表、非遮,應成戲論。  何所名目?但是戲論,俱無所成。 Δ天二出二過破。 又非一異,違世共知有一異物,亦違自宗色等有法,決定實有。  即違世間有一異物,謂青是一,與黃為異故。以雙非故,即無有法,便違自宗色等有法決定實有。一異相違,非實有故,如何「非一異」?豈色與色「非一」,與聲等「非異」? Δ亥三總結非。 是故彼言,唯矯避過,諸有智者,勿謬許之。  總結非也。此唯矯詐,復苟避過。諸有智者勿謬許之,謂為中理。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本 Δ辰二小乘別問別破三。巳初總問。 餘乘所執,離識實有色等諸法,如何非有?  自下第二別破小乘。於中有三:初總問,次略答,後廣破。即總問也。大乘之餘,即小乘也。若言「異識」,大乘亦成色異心故。今言「離識」,簡違宗過。 Δ巳二略答。 彼所執色、不相應行,及諸無為,理非有故。  即略答也。心、心所等,稍同大乘,故且未破。 Δ巳三廣破三。午初破色三。未初總敘外執色之類別二。申初總敘彼宗四。酉初舉數列名。 且所執色,總有二種:一者有對,極微所成;二者無對,非極微成。  下廣破也。於中有三︰初破色,次破不相應,後破無為。以心、心所是能取故,體即識故,稍相近故,後總破內,方始破之。  破法之中,總有十一部顯義別破:謂薩婆多、經量部、正量部、大眾、一說、說出世、雞胤、上座、化地、飲光、法藏等計;自餘九部,宗類皆破。  就破色中,有三︰初總敘外執色之類別,次別牒破之,後總結非有。此即初也。  「對」有三種,謂即所緣、障礙、境界。 Δ酉二次第別釋。  初所緣有對,謂心、心所於自所緣。次障礙有對,謂十色界。自於他處,被礙不生,如手礙手等。後境界有對,謂十二界、法界一分。諸有境法於色等境。 Δ酉三對顯有異。  初、後別者,心、心所法執彼而起,彼於心等,名有所緣。若於彼法,此有功能,即說彼為此法境界。 Δ酉四指如俱舍。  如《俱舍》第二等,廣說其相。 Δ申二指論所明。  然此中說對,謂對礙,取障礙有對。十處名有對,法處名無對,彼此共成。除勝定果,餘宗無故。 Δ未二別牒破之三。申初破有對色二。酉初破諸部有對三。戌初破能成有對極微不成三。亥初總非‍三。天初指所明。 彼有對色,定非實有,能成極微,非實有故。  下牒有對破也。於中有三︰初破有對,次破無對,後雙破之。初中有二︰先破諸部有對不成,後結有對不成。破有對中有三︰初破能成有對極微不成,次破所成有對眼等不成,後申正義。破能成中,初總非,次別破,後總結。此總非也。  能成、所成、根、微等義,至文當知。 Δ天二辯差別二。地初隨宗別明三。玄初明經部極微二。黃初解義。  然經部等極微,隨眼、色等十處所攝,然非是假。非眼識等得。成和合色,為眼等境故。 Δ黃二釋妨二。宇初正釋。  以理而論,唯意識得,應法處收。以實從假,色等處攝,以假攬此實法成故。 Δ宇二引證。  《正理論》中與經部諍,法處不許別有色故,非法處攝也。 Δ玄二明有部極微博。  薩婆多極微,隨色等處攝,即和集色等。細從麤攝故。 Δ玄三明大乘極微。  大乘極微,法處假色,不能成眼等積集色故。 Δ地二總對料簡。  由此應作四句分別︰經部十處,麤假細實;大乘世俗,麤實細假;薩婆多等,麤細俱實;一說部等,麤細俱假。 Δ地三明論所破。  以經部師、薩婆多等所計極微,各疏遠故,今破之也。然諸部計全疏遠者,因言敘之,近者不述。 Δ天三釋論文。  「彼有對色,定非實有」者,總立宗非,正對薩婆多。若對經部,非彼所許。欲難不極成所成有對,故不作此解。言對經部者,犯相符極成。彼說所成有對。非實有故。「能成極微,非實有故」者,總立因非。然此因有,隨一不成。 Δ亥二別破二。天初破有礙無礙二。地初正難有礙二。玄初敘計。 謂諸極微,若有質礙,應如瓶等,是假非實。  下文有二︰初破有礙、無礙,後破有方分、無方分。自下別破。  薩婆多師、經部等計,皆說極微是實有故,皆是礙性。三有對中,障礙有對。有對名礙,薩婆多極微是礙。若有方分名礙,薩婆多非礙,唯經部有。已下隨應。 Δ玄二立量。  量云︰此應是假,許質礙故,如瓶等物。  五根、五境亦攝在中,無不定過。此是經部方分、質礙,及薩婆多本計。 Δ地二設遮無礙。 若無質礙,應如非色,如何可集成瓶、衣等?  自下設遮。恐有異計,亦說極微無礙,故今設破。又無方分,名為無礙,薩婆多等,亦名無礙。  量云︰汝之極微不能集成瓶等,以無礙故,如非色法。  無為、不相應、心、心所等,皆攝在喻中,亦無不定。若對薩婆多,因應改云:無方分、質礙故。不能一一,可尋比量,正彼論文。子細分段,亦準可知。 Δ天二明有方分無方分二。地初難有方分二。玄初依論正破。 又諸極微,若有方分,必可分析,便非實有。  此中量云︰所執極微應可分析,應非實有,有方分故,如麤色等。  此二比量,破經部師諸計極微有方分者。然方即分,更無有分。 Δ玄二引文別破。  故《二十唯識》云︰「極微有方分,理不應成一」。 Δ地二難無方分五。玄初極微無方分應無光影難二。黃初依無方分難無光影。 若無方分,則如非色,云何和合,承光發影?  下難無方分,略有五難。此第一極微無方分,應無光影難。  「無方分」者,是薩婆多計。彼以極微等,即是和合色。和合色外,無別極微;極微外,無和合色。  以理難云︰汝和合色應無方分,體即極微故,如汝極微,成和合色,無方分已。  遂立量云︰汝和合色等,不能承光發影,無方分故,如非色等。 Δ黃二依光影難有方分二。宇初敘理。 日輪纔舉,照柱等時,東、西兩邊,光、影各現。  此敘理也。如日輪舉,照柱等時,東處承光,西邊發影,故言「各現」。 Δ宇二正難。 承光、發影,處既不同,所執極微,定有方分。  此正難也。承光發影,東西不同,故知極微定有方分。如日照一柱,其中極微無方分者,應日照東處,西邊有光,無方分故,應無所隔。  汝之極微,應有方分,即和合色故,如和合色。東處非西,明有方分。 Δ玄二極微無方分見解無差難。 又若見、觸壁等物時,唯得此邊,不得彼分。既和合物即諸極微故,此極微必有方分。  此第二極微無方分,見觸無差難也。即事申理:若執極微都無方分,眼見壁等,及手觸時,唯得所見、觸之此邊,不得所不見、觸之彼分。此和合物即諸極微,極微無方分,見、觸此邊之時,應亦得於彼分。此即彼故,彼如於此,為量同前。麤色方分既即極微,故知極微定有方分。 Δ玄三極微有中表一應成六難二。黃初釋論不爾已下文三。宇初散文釋。 又諸極微,隨所住處,必有上下四方差別。不爾,便無共和集義。  此第三極微有中表,一應成六分難。又若無方分,即不能或和、或集。「和」,對古薩婆多師;「集」,對新薩婆多順正理師。 Δ宇二立量釋。  極微應不和集、成麤大物,以無方分故,如虛空等。 Δ宇三對宗釋。  然經部師說有方分,今難無方分便非和者,故知唯對古薩婆多師義。不然,因有隨一不成。 Δ黃二釋論不爾已上文。  「隨所住處」,設許汝不相觸著,相擬宜時,必有上下及四方差別。所擬東邊既非西邊,明有方分。東若非東,西應非西,便為非色,非謂極微。 Δ玄四極微無中表微聚不異難二。黃初解論。 或相涉入,應不成麤。由此,極微定有方分。  此第四極微無中表,微聚不異難。若無所擬東西等方,所有極微應相涉入,合為一體,便不成麤。 Δ黃二引證。  《二十頌》云︰「極微與六合,一應成六分。若與六同處,聚應如極微」。初半是前,後半是此。由此極微定有方分,故《俱舍》云:「觸與不觸,皆應有分」。 Δ玄五極微即麤色應無障隔難三。黃初正難。 執有對色即諸極微,若無方分,應無障隔。  此第五極微即麤色,應無障隔難。汝有對麤色應無障隔,即極微故,猶如極微。汝執有對色即是極微,極微之外無有對色:極微若無方分,麤色應亦無方分。無方分故,亦無障隔,如非色等。為量同前。《二十頌》云「無,應影、障無」,此障無也。 Δ黃二出過。 若爾,便非障礙有對。  若無障隔,便非障礙有對所攝。  量云︰汝之十處非障礙有對,無障隔故,如心、心所。 Δ黃三散破。 是故,汝等所執極微必有方分;有方分故,便可分析,定非實有。  由此,汝極微必有方分,有方分故,便可分析。可分析故,定非實有。《二十頌》云「聚不異,無二」。 Δ亥三總結。 故有對色,實有不成。  此結非也。能成極微既非實有,故所成有對之色,實有不成。  上來破能成極微不成訖。下破根境所成有對不成。 Δ戌二破所成有對眼等不成二。亥初問。 五識豈無所依、緣色?  自下第二明所成有對不成。於中有二︰一問;二答。此問也。  小乘問曰︰若無能成實極微,故無所成有對色,汝大乘五識豈無所依、所緣之色? Δ亥二答三。天初總申正義二。地初標識變。 雖非無色,而是識變。  下答有三︰初申正義;第二破眼等內處不成;第三別破外處不成。即申正義。  此中「雖」言,義兼得失。「色」義許(許有本作片、非)同,意顯識變,不同他色。即論主答︰雖有所依、所緣之色,而是識所變現,非是心外別有極微,以成根、境。 Δ地二解識變。 謂識生時,內因緣力變似眼等、色等相現,即以此相為所依、緣。  此解識變。謂八識生時,內因緣種子等力,第八識變似五根、五塵。眼等五識依彼所變根,緣彼本質塵。雖親不得,要託彼生。實於本識色塵之上,變作五塵相現。即以彼五根為所依,以彼及此二種五塵為所緣。五識若不託第八所變,便無所緣。所緣之中,有親疏故。以上是總初申正義。 Δ天二別破眼等內處不成三。地初以用顯體總遮非外二。玄初解論文二。黃初解上四句。 然眼等根,非現量得,以能發識,比知是有。此但功能,非外所造。  自下第二別破五根。色等五塵,世間共見,現量所得;眼等五根,非現量得。雖第八識緣及如來等緣,是現量得,世不共信,餘散心中,無現量得。以但能有發識之用,比知是有。 Δ黃二釋下二句二。宇初依正義釋二。宙初解義。  此非他心及凡六識現量所得,唯除如來。如來,小乘計亦為現量得,非世共許,故不為證。  此但有功能,非是心外別有大種所造之色。此「功能」言,即是發生五識作用,觀用知體。如觀生芽用,比知種體是有。 Δ宙二引證。  《觀所緣論》亦作是言︰「識上色功能,名五根應理」。以用比知體性是有。 Δ宇二依異義釋二。宙初解義。  由此,說根唯是種子。 Δ宙二引證。  《二十頌》云︰「識從自種生,似境相而轉」。《觀所緣論》不言現色,言功能故。 Δ玄二廣敘宗二。黃初標。  然今此義,諸說不同。 Δ黃二釋二。宇初明論所遮異宗之義二。宙初小乘義六。洪初大眾部。  大眾部等說:五種色根,肉團為體,眼不見色,乃至身不覺觸。以經說言:根謂四大種所造,各別堅性等,故是肉團。肉團不淨,故不見色;稍勝餘色,故名清淨。 Δ洪二明有部。  薩婆多師:別有四大,生等五因,為其因緣,造根、塵等,大唯身觸。根雖積集,離心之法仍實有體。 Δ洪三明成實。  成實論師名「師子胄」,本於數論法中出家,因立彼義云:由色、香、味、觸四塵,以造四大,是無常法。此中,四大總得成根,為五根體。 Δ洪四明經部。  經部:五色根、境,雖體並假,實極微成。 Δ洪五說假部。  說假部:通假、實,蘊處門中,攝各別故。 Δ洪六一說部。  一說部說:唯有其名,都無體性。 Δ宙二外道義三。洪初約順世解。  順世外道:計即四大。 Δ洪二約勝論解。  吠世史迦:四大俱是實句所攝。堅、濕、煖、動,德句所攝。眼唯得三,但除風大;身根得四,亦得堅等。然彼宗說:眼根即火,耳根即空,鼻根即地,味根即水,皮根即風。 Δ洪三後約數論解二。荒初總明諸法相生。  數論師:自性生大,大生我執,我執生五唯,即色、聲、香、味、觸。此五是我所受用物。受用物時,必有用根,謂十一根,不能自起,必待五大;待五大故,從五唯復生五大;五大生已,方成十一根,是能受用具故。 Δ荒二別敘成根之義三。日初成五知根。  有說色造火,火成眼;聲造空,空成耳,耳無礙,聲亦無礙;香造地,地成鼻;味造水,水成舌;觸造風,風成皮。 Δ日二心平等根。  心根有二說:一說是肉團,一說非色。非色者不說造,是色者說造。或說唯地造,或說五大皆能造。 Δ日三五作業根。  餘根亦有說五大通能造之。 Δ宇二明論所表大乘之義。  然今大乘,一解︰內自種子為其因緣,心內所變現行,相分四大,為增上緣,造根境色,故此論說,非是心外實大所造。  二解云︰根即種子,名功能故,名種子故。引教如前。於中三說,至下當知。體既非色,非是外處四大所造。  三解云︰五根據實,皆通現、種。然論多據現色名根。此中造義,諸門分別,如《對法疏》。 Δ地二牒前所非結不離識三。玄初依傍義隨宗別明五塵二。黃初敘異執二。宇初小乘所說。 外有對色,理既不成,故應但是內識變現。  且薩婆多:五塵,離識皆有實體。雖緣積聚,仍體實有。  經部師說:實極微成五塵,體假。  說假部計:若在處門,以緣積集,說之為假;若在蘊門,五塵體實。故五塵體,總通假、實。  若成實論師:體是實有,仍是能造。  一說部說:唯有假名,無實塵體。 Δ宇二外道所說。  數論師說:五塵體常,仍是礙性,能造所攝。  勝論師說:聲、香唯無常;色、味、觸通常、無常。五皆無礙。  順世外道:計即四大。 Δ黃二申正義二。宇初敘古。  大乘之中,有以過去五識相分為五塵; Δ宇二顯正。  有以現在大種及所造,為五塵,然有假、實。如色中二十五種,四顯色實,餘色皆假。響聲假,餘聲實。觸中,所造假,四大實。不見香、味通假之言。 Δ玄二依論文正辯總顯根義。  心外有對,前已遮破,故此諸根但是內識之所變。 Δ玄三引教證曲成識變。  《觀所緣論》云︰「內色如外現,為識所緣緣,許彼相在識,及能生識故」。 Δ地三結解根義顯通別名二。玄初正釋論文。 發眼等識,名眼等根。此為所依,生眼等識。  然雖識變,作用有別。「發眼等識,名眼等根」,此為依故,生眼等識。勿謂識變,但是色者皆無差別。此即結根及解根義。 Δ玄二明根體義三。黃初三師別釋根之體義三。宇初唯現行。  然且依常徒義釋此文者,以現行清淨色為五根,諸處但言四大所造淨色名根。 Δ宇二唯種子。  若約《觀所緣論》,陳那即以五識種子名為五根。或以五塵種子名根。第四卷中,護法救義,五識業種名為五根。 Δ宇三通種現。  《對法》第一云:眼界者,謂「曾現見色及此種子」。又《瑜伽‧決擇分》等,皆以現行、種子二法為眼根等。 Δ黃二三師無會聖教違妨三。宇初明第二師會二。宙初從因說現會。  然唯種家釋《對法》等者,由本、熏時,心變似色,從熏時為名。 Δ宙二從果說現會。  又即識之種子現有生識用故,假說為現行色根。 Δ宇二明第二師會三。宙初會釋二師二。洪初會唯種子文。  若唯說現行為根,釋唯種子文者,如下第四卷,及《觀所緣論》。 Δ洪二會通種現文。  釋通現種文者,實唯現行是根。以大所造,說淨色故。對所生之果識,假說現行為功能,實唯現色。 Δ宙二通釋論意。  功能生識之義,大小共成,舉之以顯。體實有無,彼此競故不說。 Δ宙三引教釋成。  以聖教言根謂淨色故,其實種子非五根性(性有本作體)。 Δ宇三明通種現師。  俱用之家,如下第四自當廣釋,不能預述。 Δ黃三三師別配指陳所以。  唯種子者,陳那等義,以《二十唯識》說五色根皆是種子,如第四卷引。唯現行者,無別師說。此中但約諸處教文顯相義說,即護法等通用現種為根。根既然,境亦爾。且助陳那,故言業種亦是根體。可尋下第四及《觀所緣》、《二十唯識》、《對法》第一等,不能繁引。  上來第二別破根訖。自下第三破所緣緣。 Δ天三別破色等外處不成三。地初標識變定所緣緣義二。玄初標識變二。黃初正釋論文。 此眼等識,外所緣緣,理非有故。決定應許自識所變,為所緣緣。  下破所緣緣。大文有三︰初標識變定所緣緣義,次正破執,後歸正義。此標識變也。  內識所緣,不離心之境,我亦許有。然心外所緣緣,決定非有。  外人執他身心聚等,一切外境能生心者,皆所緣緣體,故今非之。即總非十八部。 Δ黃二通釋伏難二。宇初解義。  然大眾部、一說部、說出世部、雞胤部亦緣自心,亦緣心外法,今非一分,故無過也。 Δ宇二引證。  故《宗輪》云︰「諸預流者心、心所法能了自性」。至第二卷當知。以上總文。 Δ玄二總牒定共許所緣緣義二。黃初牒論總指。 謂能引生似自識者,汝執彼是此所緣緣。  下重牒計。謂色、心等,能為引生緣,似自色、心之識者,汝執彼是此所緣緣耶?此即總牒,共許所緣緣義。下欲別破。 Δ黃二別釋其義二。宇初釋所緣緣義三。宙初正釋二義。  此對除正量部以外。夫識緣法,法必有體,體能生識,故是「緣」義,無法即非緣。識上必有似境之相,是「所緣」義。若無此相名所緣者,即眼根等應眼識所緣。 Δ宙二問答違妨二。洪初問。  若爾,即鏡所照,亦具二義:面等望鏡,應是所緣緣。 Δ洪二答。  此亦不然,此鏡非為能慮託故。至下第七卷四緣中廣解。 Δ宙三結通他許。  然此大小二乘共許,非唯自宗。 Δ宇二釋似相及識二。宙初釋似境之相。  其似境之相,即是行相,大小乘別。 Δ宙二釋似自之識。  如第二卷末及《觀所緣論》,不能煩引。如色為緣,發生眼識,眼識緣色時,有似色之相,即是行相,名「似自識」。 Δ地二正破執四。玄初正破正量部三。黃初敘宗散難釋二。宇初別敘宗。 非但能生,勿因緣等,亦名此識所緣緣故。  下正破執。於中有四︰一破正量;二破經部;三破古薩婆多;四破新薩婆多。此中唯破正量部。  正量部:識不立似相,直取前境,即名為「緣」。  吠世史迦:眼舒光至境緣,餘塵至根方緣。  下既別破薩婆多,故此初破正量部也。 Δ宇二兼申難。  正量不許具二義名緣,但能生識,即是所緣,何假似自者?今難之云︰以能生識故,是所緣緣者,其因緣等,應是所緣緣。「等」者,等取等無間、增上緣等。 Δ黃二隨論量破釋二。宇初相例立量破。  對立量云︰且汝眼識現緣色時,眼識所有因緣等,應是眼識所緣緣,宗也。但能生眼識故,因也。如現色等,喻也。或翻遮色等非所緣緣,如眼根等但能發生,無似相故。 Δ宇二別釋因緣等。  經部師等:「因緣等」者,種子等也。薩婆多等「因緣等」者,同類因等也。彼並非眼識所緣緣,故今非也。 Δ黃三依文過破釋二。宇初正難彼非。  又與能生識是所緣緣,為不定過。且望一色處作法:汝此色處為如聲等,能生五識故,是五識中隨一所緣緣攝?為如眼等,增上緣同類因等,能生五識故,非是所緣緣?因緣等法,既非所緣緣,心外色等,應知亦爾。 Δ宇二兼顯餘義三。宙初明論所破。  此破親所緣緣。然小乘等共計他心等法,為自識親所緣緣,即是心外取法,故今破也。 Δ宙二指釋二緣。  此等親、疏所緣緣義,分行相、事等,如第七卷說。 Δ宙三通釋妨難二。洪初通釋。  若不遮心外法為疏所緣緣,即是第八為質,餘識託之而變。 Δ洪二指釋。  《觀所緣緣論》說:過去色識,是現五識所緣緣。《二十唯識》等,並如下第四卷,不能別敘。上來第一破正量訖。 Δ玄二破經部師二。黃初牒經部師計二。宇初敘緣麤細。 眼等五識,了色等時,但緣和合,似彼相故。  自下第二破經部師。此牒經部師計。自下並同《觀所緣緣論》。  彼說實有極微非五識境,五識上無極微相故。隨彼彼處所攝眾多極微共和合時,總成一物,名為「和合」。如阿拏色等以上,方為五識境。和合是假,依實微立,即五識上有和合相,故名五識似彼相也。 Δ宇二牒麤不異細二。宙初定科文二。洪初敘非顯正。 非和合相異諸極微,有實自體,分析彼時,似彼相識,定不生故。  此下正破。量云︰其和合相非異極微,有實體,即極微故,如極微。  此犯相符,經部不說和合有體故。今牒定也。 Δ洪二重成正義。  彼和合相既非實有,下方顯非是五識緣故。 Δ宙二解論意。  非汝經部師其和合相,異本真實極微有實自體。分析彼和合時,能緣假和合相識,定不生故。 Δ黃二依義正破二。宇初難假非緣。 彼和合相,既非實有,故不可說是五識緣。  和合既假,設許是所緣,識上有相;不許是緣,以假無體故。 Δ宇二舉月返難四。宙初依正釋四。洪初正釋論文。 勿第二月等,能生五識故。  舉月為難。應立量云︰汝和合色處,設許是眼識之所緣,非是緣。以彼都無實體性故,如第二月。  第二月,彼計亦是假,不生五識,唯意識所緣。 Δ洪二引頌為證二。荒初引文。  《觀所緣緣論》頌云︰「和合於五識,設所緣非緣,彼體實無故,猶如第二月」。 Δ荒二釋義。  經部第二月,亦非五所緣。今以為喻者,意取少分。 Δ洪三配頌三支。  謂和合於五識,是有法。非緣,是法也。彼體實無故,猶如第二月。 Δ洪四通釋妨難。  但以義縱和合設為所緣,故文中云「設」,非第二月亦許所緣。  此中但遮有其緣義,不說彼為五所緣故。 Δ宙二敘古說非二。洪初敘古二。荒初標舉。  又第二月,依瞿波論師,略有二解: Δ荒二別明二。日初依五識不緣解二。月初總明。  一解云︰唯意識得。此中為五識喻非緣義等,故無過失。 Δ月二別釋二。星初三支攝別釋。  以五識是有法所收,同喻無有,無所立失。 Δ星二以義減文釋。  又以義減文,於有法之中須除「五」字,直言「和合於識,設所緣非緣」為宗,是意所緣故。或除「設所緣」字,但言「和合於識非是緣」為宗,亦得。 Δ日二依五識許緣解。  二解云︰第二月、空花等相,即眼識等所緣。於中執實等,方是意識。 Δ洪二破古二。荒初破後解非。  若依此義,空花等色便無本質,亦非法性。故前解勝。護法同。 Δ荒二破初解非。  前又「所緣」是境義,有無俱成。彼文既正,不須減加。其經部師亦不說五識緣第二月故。 Δ宙三指釋論意。  論文之中,宗、因及喻,准量應知。今不許彼實是所緣,故言「設」也。 Δ宙四通釋妨難二。洪初依緣實師通妨。  五識緣長等假法,應有不定過。今釋之言:唯取五識一向緣實,故無違也。然觸處中澀等,即四大分位差別,名之為假,身根所得。不同長等聚集假攝,非眼識等得,說為色處,以明了取依眼為門故。 Δ洪二依緣假師通妨。  若說五識亦緣假者,此是識內,不同他宗。如緣命根等,亦是所緣緣。別變為相,依他攝故,或兼實緣。汝之和合,識外無法,不可為例,如《對法抄》。 Δ玄三破古薩婆多三。黃初敘宗總非。 非諸極微共和合位,可與五識各作所緣。  此第三牒本薩婆多毗婆沙師義。如經部師極微和合所成是假,不能為緣,發生五識。今和合時,一一極微有和合麤相,各能為緣,發生五識,以有實體能為緣故,然別極微相五識不得,故非之也。 Δ黃二別破三。宇初五無微相破二。宙初解論。 此識上,無極微相故。  此中量云︰色等極微設許是五識緣,非是所緣。五識上無彼極微相故,如眼根等。眼根等為緣,發生五識,五識不緣,故以為喻。 Δ宙二引證。  《二十唯識》亦作是說︰「極微各別,不可取故」。《觀所緣緣論》頌云︰「極微於五識,設緣非所緣,彼相識無故,猶如眼根等」。 Δ宇二敘救成非破二。宙初敘救。 非諸極微有和合相,不和合時,無此相故。  彼設救言︰極微各別之上,有和合相為五識所緣。「和合相」者,即似一相。此相是用,大於本極微。用不離體,體既實有,成所緣緣。或為本計,義亦無妨, Δ宙二破斥。  今亦非之。量云︰極微和合時,應無別和合相,體即本極微故,如未和合時。此中意云:非諸極微上別有和合相,不和合時無此相故,故此亦非是所緣也。 Δ宇三重成亦非破。 非和合位與不合時,此諸極微,體相有異。  此重成破。非是和合位與不和合位,此諸極微,若體、若相,二俱有異,和合之位可作所緣。 Δ黃三結妄二。宇初正釋論文。 故和合位如不合時,色等極微,非五識境。  由如是理,極微和合位亦非五識境。  量云︰汝不和合時,極微應是五識所緣,體即和合極微故,如和合極微。又返例和合之相非五識所緣,體即不和合時極微故,如不和合時極微。此論文中有二意也,思准可知。 Δ宇二敘救非破。  若彼救言:「不和合時,亦有和合時之相,以微隱故,相難知」者,又應破云︰不和合時,極微應生和合覺,體即和合極微故,如和合時。返難和合如不合時,准量亦爾。「非五識境」,總結之也。 Δ玄四破新薩婆多二。黃初敘眾賢救二。宇初釋論文二。宙初總釋論意。 有執:色等一一極微不和集時,非五識境。共和集位,展轉相資,有麤相生,為此識境。彼相實有,為此所緣。  此第四敘眾賢論師新薩婆多義。為前非破色等法極微,是緣,非所緣。以五識上無彼相故。便救之言︰其五識上亦有極微相。色等雖有多相,一分是現量境。 Δ宙二別釋論意三。洪初明相資相體義。  此諸極微共和集時,展轉相資,各有麤相生,如阿拏色。七極微相資,皆有阿拏色,許大微相,如經部師,阿拏色是假法。 Δ洪二解說相資相意二。荒初明所遮異義。  薩婆多云:彼和合故,非五識境。五識必依實法生故。 Δ荒二明所表正義。  今者所說此相相資,各別極微能生五識。一處相近,名「和」,不為一體,名「集」。即是相近,體各別故。是實法故,有力生識,以相麤故,識有此相。故所緣緣理具足有。 Δ洪三潛通妨難。  今者非之云︰設許有體,不諍緣義。不許彼有相資相故,故論但言「為此所緣」,今所緣義是所諍故。 Δ宇二指餘義。 彼執不然。  「彼執不然」下,破之也。如《觀所緣》有六義破,皆有比量,不能具述。 Δ黃二申五種難五。宇初二位無差難二。宙初散難立量破。 共和集位與未集時,體相一故。  下難有五:一二位無差難。極微和集相資之時,與不和集不相資時,其體是一,如何相資能為大故,發生五識?  立量云︰汝相資極微應不與五識為其所緣,即極微相故,如不相資集時。 Δ宙二引論頌文破。  《所緣論》頌云︰「和集如堅等,設於眼等識,是緣非所緣,許極微相故」。 Δ宇二量等相齊難二。宙初引證解論。 瓶、甌等物,極微等者,緣彼相識,應無別故。  二量等相齊難。《所緣論》云:瓶、甌等覺相,彼應無別故等。今云:瓶、甌二物極微之量等者,緣彼相識應無差別。「瓶、甌等」者,等取盆等。「極微等」者,是相似義。 Δ宙二別難心境二。洪初約境無差難二。荒初散例。  且如俱以一俱胝極微作瓶、甌,瓶、甌應無別,以極微頭數相資等故。今既瓶、甌二相各別,故知不是相資量等為五識緣。 Δ荒二量破。  量云︰彼一俱胝極微為瓶等者,與此一俱胝極微所成甌應無差別,有一俱胝極微相資相故,如此一俱胝極微所成之甌。 Δ洪二心量無別難。  境量既爾,心量准知。論文但有緣心無別。  彼若救言:此瓶、甌等微量既齊,相資相應等,但由行位(位有本作伍)不同,遂令見別。 Δ宇三微相失本難二。宙初依文正解。 共和集位,一一極微,各各應捨微圓相故。  三微相失本難。《所緣論》頌云:「非形別故別,形別非實故」。乃至廣說,更有一頌。今難之云︰共和集位,一一極微應捨根本極微圓相。行列既別,相資亦殊,即是極微失本圓相。  量云︰瓶等相資之極微,應非圓相體,即相資相故,如相資相。極微本是團圓之相,今既不爾,故失本相。 Δ宙二以理重明。  由此又解:既無方分,如何行位(位有本作伍)令其相別?相別唯在假瓶等上,非極微故。此亦非由行位(位有本作伍)異,令見異也。 Δ宇四識行無通難二。宙初麤細無通難。 非麤相識,緣細相境,勿餘境識,緣餘境故。  四識行相互通難。此中量云︰緣大瓶等識應即緣極微之心,彼執所緣即極微故,如緣極微心。何故緣瓶等,但作瓶等解,不作極微解?  若言見微,微雖細相,瓶雖相麤,以體一故,彼緣瓶麤相之識,即是緣微細相之識。 Δ宙二餘境無通難。  若許爾者,汝餘聲等境,其緣餘色境之識應亦得緣。許相違法得俱緣故,如麤細境。若許,即有世間相違。 Δ宇五一心遍緣難。 一識應緣一切境故。  又若許爾:五一心緣遍難。  相相違法,許俱緣故。緣此之識,應亦緣餘。應耳亦得緣於色等。比量應知。 Δ地三結歸正義。 許有極微,尚致此失,況無識外真實極微。  總結之也。如《觀所緣》廣為徵逐,不能煩引。 Δ戌三結歸正義三。亥初顯識變所緣緣義二。天初顯識變義。 由此定知,自識所變,似色等相,為所緣緣。  自下第三結歸正義。於中有三︰一顯識變所緣緣義;二顯頓變非積小義;三顯極微非有實義。此顯識變也。  以自內識所變之色,為所緣緣,是依他性有體法故,不緣心外所執無法。《所緣》頌云︰「內色如外現,為識所緣緣,許彼相在識,及能生識故」。此如何成? Δ天二顯具所緣緣義二。地初正釋論文二。玄初解義三。黃初總釋論文。 見託彼生,帶彼相故。  顯具所緣緣義。若緣本質有法、無法,心內影像定必須有。此既有體,見託彼生,即是緣義。然心起時,帶彼相起,名為所緣。 Δ黃二別明帶義。  「帶」是挾帶、逼附之義。 Δ黃三簡異餘乘。  由具二義,與小乘別。 Δ玄二通妨二。黃初總釋帶相妨。  雖無分別緣真如時,無有似境相,而亦挾帶真如體起,名所緣緣,如自證分,至下第七,自當體解。 Δ黃二別釋相義妨。  相者是何?所謂體相。真如無遍計所執相,名無相,仍有體相。故經言,一切諸相共同一相,所謂無相。 Δ地二問答違妨二。黃初正問答。  問︰眼緣心上所變之色,有別影像不?若有者,即應無窮。  此是所緣故。若無者,正量部心、薩婆多極微亦爾。何理不齊?我色近識,可名挾帶,定相隨故。汝色不然,何得為難? Δ黃二指餘義。  識皆具不?如緣我等,豈有相耶?五識亦緣過去識等。如此問答,皆至下釋。  問︰既無極微,大乘識等,緣色等時,如何緣也? Δ亥二顯頓變非積小義三。天初解論指文。 然識變時,隨量大小,頓現一相,非別變作眾多極微,合成一物。  自下第二顯色頓變非積小義。自申正義,述能成、所成、根、塵等義,隨其相分形量大小,其能變識頓現此相,非別變作眾多極微。  如薩婆多,從小至大,合成一物。如《瑜伽》第三及五十四;《顯揚》第五、第十六、第十八,皆廣解之。 Δ天二隨宗別釋二。地初敘異說三。玄初外道。  此中意說:順世、衛世極微本是常法,所生子微與因量等,仍名為麤,是無常法,子微聚集,與量德合,方成大量。 Δ玄二有部。  薩婆多極微,隨何色者,即彼處攝。七極微成微,乃至展轉積小成大,皆是實有。 Δ玄三經部。  經部極微,體是實有,積成大物,大物是假。實隨於假,十處所攝。 Δ地二申正義三。玄初明假實。  大乘極微,法處所攝,然是假法。其色處等形量大者,體是真實有,析大成小,極微故假。 Δ玄二解論文。  由此識變但隨形量若大、若小,不從於小以成大也。 Δ玄三釋妨。  所言「一相」,是假一相,形假似一,實非是一,不同衛世。 Δ天三問答違妨二。地初問。  問︰如色等法,形表等假,五識緣時,為緣假、實?若緣長等,即同經部應無緣義。若不緣者,如何此中言「隨大小」?又如何說長等假色,色處所收? Δ地二答二。玄初總。  答︰由此義故,西方二釋: Δ玄二別二。黃依五識緣實答二。宇初答總問。  一云︰五唯緣實。五識唯現量,明了緣自相故。 Δ宇二答違妨二。宙初明色境二。洪初通攝處妨。  如色處中,唯青等實,眼識緣之,即五識同時意識明了取得長短等,故長等假色,色處所攝。若以別根、境相對,長等,法處收,唯意緣故。 Δ洪二通大小妨。  此中所言隨大小者,隨其顯色大小頓變,眼識緣之,無大小解。今談之為大小等也。意識緣之,作大小相,非五識能緣作大小解,即是假形。 Δ宙二例餘境。  色處既爾,乃至觸處亦不緣假,唯緣本實四大為境,不同經部。 Δ黃二依五識緣假答三。宇初釋五識緣假。  第二師云︰五亦緣假。以能明了照其自相,是處自相,非事自相,亦非自相自相。處者,十二處。事者,謂青、黃等各各別事。自相自相者,於一青中復有多微,一一各別,或多分段,各各有別。由如是理,故名現量。非言現量皆是實法,無漏亦緣諸假法故。 Δ宇二釋例同經部。  然假有二︰一無體假;二相待假。  前如忿等,後如悔等,以癡相說。長等但是相待假收,非如青等相待仍實,名之為假,體是有法。無如經部緣假之失,長等有體,依他法故,長等但是青等分位。其實五識得多青等,名緣長等,挾實法緣(上四字餘本無),無別緣假。唯意得之。名緣假者,五識亦緣青分位故。 Δ宇三引教詳斷餘義。  故《瑜伽論》第三卷說:識變色時,隨小大中。由此長等,本識亦變。此甚難解,前解為勝,如《對法論》第一卷疏。  問︰若無極微,佛何故說? Δ亥三顯極微非實有義四。天初說意。 為執麤色有實體者,佛說極微,令其除、析,非謂諸色實有極微。  下第三顯極微非有實義。即是為執實法、實我是一、是常,故佛說極微,令其除執而分析色;非是佛說有實極微,故說之也。然依他故,可說為實。成所緣緣故,依所析色說故。然《瑜伽論》第五十四,由五緣故,佛說極微。  問︰如何除析? Δ天二析相二。地初解瑜伽師作觀之人。 諸瑜伽師,以假想慧,於麤色相,漸次除、析,至不可析,假說極微。  言「瑜伽」者,名為相應,此有五義,故不別翻。  一與境相應,不違一切法自性故。二與行相應,謂定、慧等行相應也。三與理相應,安、非安立二諦理也。四與果相應,能得無上菩提果也。五得果既圓,利生救物,赴機應感,藥病相應。  此言「瑜伽」,法相應稱,取與理相應,多說唯以禪定為相應。瑜伽之師,即依士釋。師有瑜伽,名瑜伽師,即有財釋。若言「瑜祇」,即觀行者,是師之稱。 Δ地二解析相等所作之觀。  「以假想慧」,非謂實以刀等析之。「於麤色相」,即是所析之色相也。半半破之,漸次而析,除麤至細,至不可析,假說極微。不同小乘,體無方分,而不可析。 Δ天三辯異。 雖此極微猶有方分,而不可析。若更析之,便似空現,不名為色。 Δ天四結成三。地初正釋論文二。玄初釋辯異文二。黃初解論二。宇初別解二。宙初解有方分。 故說極微是色邊際。  此辨異及結也。以此極微,體即是分,而體有方,故言「極微猶有方分」。或復「分」者,謂有二義︰一方之分;二方即分。麤具二種,細唯後一。方即是分,故無有失。 Δ宙二解不可析。  若更析之,便心相變似虛空現,不作色相現,所析之物即非極微。 Δ宇二合釋。  極微細故,故不可析。非如心等。故有方分。方即分故,非更有分。 Δ黃二會教。  《瑜伽》說云:極微有方無分者,更無細分,故不相違。 Δ玄二釋結成文。  以此微相與空相鄰,故諸經論皆說「極微是色邊際」。「邊際」者,是窮盡義,過此更析,便為非色。 Δ地二指能詮教。  然此分別,如《對法》第一、《瑜伽》第三、五十四等說。 Δ地三約境料簡。  五十四說非肉眼、天眼境,唯餘三眼境,唯慧析之,非實有故。 Δ酉二結有對不成。 由此應知,諸有對色,皆識變現,非極微成。  破有對中,此為第二結上明非離識。 Δ申二破無對色二。酉初總申二量正破無對色。 餘無對色,是此類故,亦非實有。或無對故,如心、心所,定非實色。  自下第二破無對色:即法處色。生起下文。此中二量,謂無對色定非實有。許色所攝故,色種類故。如有對色。前已破訖,故得為喻。  又量云︰或此定非實色,以無對故,如心、心所。心、心所法非實色故。 Δ酉二牒有對非結無對非。 諸有對色,現有色相,以理推究,離識尚無,況無對色,現無色相,而可說為真實色法?  牒有對非,結無對非。此五外境:或現在,或過去,或現行,或唯種,或通二,如下第三、第八、《觀所緣論》等說。 Δ申三雙破有對無對色二。酉初問。 表、無表色,豈非實有?  自下第三雙破有對及無對也。於中有二︰初問,次破。此即初也。  此外人問:有對、無對,既說為無,表、無表色豈非實有?世尊說有業及戒故。  下初總非。 Δ酉二答二。戌初正破外計三。戌二外人引經為難。亥初總非。 此非實有。  下別破也。於中有二︰初破外計,後外人引經為難。初中有三︰一總非;二卻詰;三別破。此即初也。 Δ亥二却詰。 所以者何?  次卻詰也。 Δ亥三別破二。天初破表色二。地初破身表色二。玄初破外計三。黃初總問諸部。 且身表色若是實有,以何為性?  此下第三別破諸部。於中有二︰一破表;二例破無表。初中有二︰先破身,後破語。先中復二︰初破外計,次申正義。破外計中有三︰第一總問諸部。  言「身」者,積聚義。謂諸根、大造色,和合差別為體,積聚多色以成身故。或依止義,為眾多法所依止故。此義雖通,然唯身根別得總名。  「表」謂表示。色處「表色」,以表依身,故名「身表」。依身之表,依士釋也,此唯假業。若思,實身業,動身之業,能動身故。《成業論》中廣釋諸部業體,不能煩引。 Δ黃二別破諸部三。宇初破薩婆多實有形色為性二。宙初約可析非實破三。洪初立量破。 若言是形,便非實有。可分析故,長等極微不可得故。  下第二別破諸部。於中有三:初破薩婆多。實有形故。  言「非實有」,可分析故,如瓶等物。 Δ洪二釋外難。  前已破表,色處無故。今更破無表,故非實有。 Δ洪三敘宗破。  以彼長等,以相形故,成於形色,豈長等是實?相待之時,便失相故。 Δ宙二約因無非實破二。洪初正破二。荒初散難二。日初依性相俱長破。  外人救曰︰此實有性。有別長等極微性故。積集長性微,即成長等,短等亦爾,故非表是假。若爾,應失微本圓相。 Δ日二依性長相圓破。  或應極微有別長形者,微本圓相,性雖是長,而微不長,後此便變為其長等,豈非捨本微圓之相而成長等? Δ荒二量破二。日初依說長非圓破。  若謂不然,應量破云︰汝長極微應無圓相,說是長故,如麤長等色。 Δ日二依圓相不成長形破。  或積長等極微,應不成長等,微圓成故,如顯色微。 Δ洪二總結。  長等極微不可得故,故表是假,寧為實有? Δ宇二破正量部以動為性二。宙初破本宗二。洪初解論牒宗文。 若言是動,亦非實有,纔生即滅,無動義故。  次破正量部。彼計身業以動為體。如《成業論》、《俱舍》十三。別有一物,色等動時能動,名身業。 Δ洪二解論正破文二。荒初牒論。  今言:亦非實有。纔生即滅,無動義故。 Δ荒二正釋二。日初遮異說。  非謂纔生即滅,證非實法。心、心所法亦實有故。 Δ日二申正義二。月初散解二。星初敘宗。  彼言:動者,是長時滅法。如有人行。從初發至住,一期之間有此動故。初行名生,中間名住,乃至終盡位時名滅。 Δ星二正遮。  今言:生已即滅,無有動義。非生即滅,謂證一切假。 Δ月二立量二。星初防過量。  應云:汝動生已,應滅,有生法故,如心、心所。 Δ星二立論破量。  依論量云︰諸法無實動義,纔生即滅故,如心、心所。彼心、心所剎那即滅,然無動義。 Δ宙二破救義二。洪初正破三。荒初寄問徵起。  彼若救云:誰言生已即滅? Δ荒二舉論為通。 有為法滅,不待因故。 Δ荒三依疏別釋二。日初破救成非釋。  若如即滅,可無動義。然此因有隨一不成,今為成此即滅因故。  量云︰此動應生已即滅,因云滅不待因故,如心、心所。故知生已,即滅。  或云︰動應剎那滅,有為法故,如鈴聲等。彼說鈴聲等,是念念滅法故。雖彼自宗色等是有為,非念念滅,非極成故,無不定過。 Δ日二重成前量釋二。月初敘救出過。  彼復救言︰如薩婆多,法滅待滅相,不待外緣;我部色等滅,待外緣及內相因,故不可以不待因為證,有隨一故。 Δ月二依論重釋二。星初立量。  今復成之:汝滅應不待因,許是滅故,如無為滅。 Δ星二防過。  但總言滅,不須分別體之與相。若體若相,皆應不待。此中總破相及非相故,有法之中須言「有為」。不然,即有少分相符極成之失。 Δ洪二返成二。荒初依此論釋三。日初依論立量。 滅若待因,應非滅故。  汝所執待因之滅,應非是滅,以待因故,如生、住等。 Δ日二返覆成之。  生違於滅,滅待因而方滅;滅違於生,生應無因而自生。返覆成之:生違於滅,生待因而方生;滅違於生,不待因而自滅。 Δ日三總解論意。  此破正量。以彼部計展轉為救,故論連環展轉破之。不爾,從下向上,成立亦得。先成滅不待因;既成已,成有為法剎那滅;既成已,成無動。 Δ荒二依瑜伽釋。  〈菩薩地〉中四十六云:滅若有因,應更生故,此如生難。謂滅應更生,以待因故,如生。彼住等雖待因,然非是滅,又不極成,故非同喻,無不定失。 Δ宇三破經部本師日出論者鳩摩羅多心所引生非顯形色為性二。宙初總敘計非三。洪初敘彼宗。 若言有色,非顯、非形,心所引生,能動手等,名身表業。  別有一物,不是動等,心所引生,能動手等,說名身業。心等引生,簡脣、口等,非心引故。 Δ洪二辯宗主。  此破日出論者,即經部本師。  佛去世後一百年中,北天竺怛叉翅羅國,有鳩摩邏多,此言童首,造九百論。時五天竺有五大論師,喻如日出,明導世間,名日出者,以似於日;亦名譬喻師,或為此師造《喻鬘論》,集諸奇事,名譬喻師。經部之種族,經部以此所說為宗,當時猶未有經部,經部四百年中方出世故,如《成業論》。 Δ洪三總敘計非。 理亦不然。  彼云:「有色,非顯非形,心所引生,能動手等」,是身業性,然不是動。「理亦不然」,總敘計非。 Δ宙二次第別破三。洪初動性例前破。 此若是動,義如前破。  此非彼計。今設徵云:「能動手等」,體應是動,同正量義,已如前破。 Δ洪二動因不成破二。荒初風無表示破。 若是動因,應即風界,風無表示,不應名表。  若非是動,是動因者,即應是風大,風大能動故。  量云︰汝身業應即風界,許體是色能動因故,如風大等。  設許是風,不應名表,無表示故,如水、火等。 Δ荒二觸非善惡破三。日初體非表業破。 又觸不應通善惡性。  汝執此風設許有表,即通善惡,觸法不應通善惡故。風非表業,觸處攝故,如火、水等。 Δ日二動因不成破。  若無此物,手等不能動。外草木等,無此動因,云何能動?風定非此,非善惡故,如水等。 Δ日三體非善惡破。  若許風有善惡者,不然,觸入攝故,如水等。 Δ洪三類顯香味破三。荒初正釋論文。 非顯、香、味,類觸應知。故身表業,定非實有。  汝此表色亦非是顯,及與香、味,無表示故,如觸應知。 Δ荒二通會違妨。  復有香積世界之香,雖有表示,即非此土,亦非彼許。此以音聲為佛事故,然彼不許香是表故。 Δ荒三別指結文。  第二解云︰又彼非表,但聞香時而自悟道,豈是由香表有善惡?此如見佛顯色,即念佛等。觸物知善惡,豈以顯等為表也? Δ黃三總結餘非。  第三結云︰故身表業,定非實有。  然今後解雖違下論破名等文,設為此解,答外無爽。  外人問曰︰何名身表? Δ玄二申正義三。黃初會違。 然心為因,令識所變手等色相,生滅相續,轉趣餘方,似有動作,表示心故,假名身表。  此述正義。大乘五塵皆無記性。然餘處言色、聲二處通善惡者,一為隨順小乘等說,二為表示內心等說;實非善惡。 Δ黃二解論。  由加行心為等起因,顯隨心之善惡。簡餘香等、扶根諸塵故,令內念念識之所變生滅之身,往趣餘處,表示心故,假名善惡,說為身業。 Δ黃三別簡。  言「識變」者,簡薩婆多等。「生滅相續」,簡正量部等。「似有動作」,簡譬喻師等。「表示心故」,顯其表義。此非業體,表示其心,故名表業。香等無表示,不可名「表」。此上總破實身業已。 Δ地二破語表色二。玄初破外執二。黃初總非二。宇初解假語業二。宙初解語業。 語表,亦非實有聲性。  此下第二破語業也。初破外執,次述正義。 Δ宙二別解語二。洪初約聲表名語。  此即總非。大乘解云︰假語業者,「語」謂語言,音聲為性。語體即業,名為語業,持業釋也。此能表了所欲說義故,名為「語表」,故名語也。 Δ洪二約帶字名語。  或復「語」者,字等所依。由帶字等,能詮表故,名之為語, Δ宇二解實語業。  實業即思。發語之業,亦依士釋。 Δ黃二別破三。宇初約剎那破二。宙初敘宗總破。 一剎那聲,無詮表故。  此破一切有部,就彼宗,除佛,餘一剎那聲不能詮故。  又以理徵:設汝說佛一剎那聲亦不能實詮,如汝說極微大於大乘者,以麤心故,緣之不著;如我極細一剎那聲,汝宗不能有所詮表,故今總非。 Δ宙二進退別破二。洪初餘如佛聲應表破二。荒初立量。  設就量云︰語中汝除佛,餘一剎那聲應許有實表業,以是有情語聲攝故,如佛一念語。 Δ荒二釋義二。日初破彼非理。  今既說除佛,餘一切聲一念無表,明非實表,一念實聲不能詮故。又佛一念聲,言實能詮表,但汝自言,餘人不了,故不能詮。 Δ日二顯自無過。  此違自義。大乘之中,豈不許佛一念能詮?今諍是假,故宗法言「有實表業」,以簡過失,乃不違宗。若說假時,我亦許故。 Δ洪二佛聲如餘非表破。  又言:汝佛一剎那聲,無實詮表,許聲性故,如所餘聲。此遮實詮,無違宗失。 Δ宇二約相續破。 多念相續,便非實故。  第二因破。或應此語多剎那聲,是實能詮者,理亦不然。多念相續,便非實故。  量云︰多念語聲應不實能詮表,多念相續聲故,如風鈴等。或因云「語聲性故」,如一念聲。一念聲詮,前已破故,得為喻也。 Δ宇三約例前破。 外有對色,前已破故。  此中約前破有對色,故今破之。  量云︰汝多念身表、語聲,應是假法,合多成故,如瓶、衣等。又「外有對色,前已破訖」,明聲表業亦非實有,為量如前。 Δ玄二述正義。 然因心故,識變、似聲、生滅相續、似有表示。假名語表,於理無違。  此述正義,文相易知。言「因心」者,簡脣、口等。此時雖動,然非語業,非因心故,心本不欲發於此故。「識變」者,簡經部。「似聲」者,簡薩婆多等。「生滅相續」,簡聲論者,彼計常故。「似有表示」,簡一切宗,彼皆實表故。 Δ天二例破無表色二。地初破外執。 表既實無,無表寧實?  第二例破無表亦無。於中有二︰初破外執,次申正義。此破執也。  汝無表色亦非實有,色所攝故,如有對色。前已破,得為喻。  又汝無對色應非實色,許無對故,如心、心所。若大眾、法密部別立無表色,謂身勇、身精進。若心勇等,心所攝。上座胸中色物,亦法處攝。今例破之。 Δ地二申正義二。玄初總二。黃初指能明教。 然依思、願,善、惡分限,假立無表,理亦無違。  第二申正義也。初總,後別。此初也。解無表,如《成業論》末,已下大精,稍有差別。 Δ黃二正釋論文二。宇初約體相解。  謂「依思」者,正是業體。「願」者,顯成無表之相。 Δ宇二約差別解。  謂由發願,制身語思,隨(謂依思至此二十五字餘本作是定道戒。願,謂散無表,或思起願)作善惡多少,時節分限,或由異思,或由異緣未起已來,所造善惡時節分限,於此思上假立無表。此即總言,然中有別。 Δ玄二別二。黃初明律儀不律儀二種散無表二。宇初依論總明。 謂此或依發勝身、語,善、惡思種增長位立。  此無表色略有二種:  一散無表:即是依發殊勝身、語善、惡思種子增長之位,名為無表。 Δ宇二次第別釋二。宙初正以五義釋二。洪初通釋前四義。  「依」謂所依,顯假依實。「殊勝思」者,簡下、中思,不發無表。「身語」者,顯色義。「發善惡」者,顯性非無記。「惡」者,不律儀業。 Δ洪二別釋第五義二。荒初正明。  「增長位」者,未成佛前,簡前及後,無無表義。謂加行時,種未增長,及後捨已,種不增長。今有善惡戒時,由願勢力,種子增長,剎那剎那七支倍倍,即是種子念念體多。 Δ荒二通妨二。日初約位分齊釋無心得戒妨二。月初明福種增位。  由如現無依諸福業事,施主遠處心雖不緣,受者用時,施主要期緣今具故,種子增長,增長福業。 Δ月二明戒種增位。  故受戒時,第三羯磨,雖住無心,由前邀期,緣今時具;種子雖無現行熏習,亦得念念體性倍增。即作白前,從僧乞戒時,心所發故,闍梨作白以後,其受戒者或無心故,猶如遣使作殺生等。 Δ日二約諸師異說釋體用倍增妨二。月初明諸師異說。  若新熏種,念念種子體新倍生上,立無表。若本有種,體雖不增,而功能倍。若新舊合用者,唯取新熏種倍倍生時用增上說,不用本有,力不及新故。初熏種時,舊亦生種,今所立無表,唯依新熏上立也。 Δ月二明結顯是非。  然此新熏亦唯用增,而體不增,為勝。既無現行,如何種起?又定、道戒體不增,用增,此何故爾?此解為勝。約此祈願思種子上,假立散無表色也。 Δ宙二重以二義釋二。洪初明思種子之言。  又「思種子」者,顯所依體,而非現行。 Δ洪二明發身語之義二。荒初約簡別餘思釋。  「發身語」者,簡意業。不發身語者,是意業故。又遠、近二思,名為意業,非第三思正發業者。今言正發,簡初二思。又簡遠近及與剎那,第三思是近因等起,故說「發」言。 Δ荒二約得色名因釋二。日初解義。  又解:此思為色所以,以發身、語善色故。或止身、語惡色故。 Δ日二會違。  《顯揚論》說:諸律儀色依不現行法,建立色性。此中,善戒言發「發身語」者,彼說決定得「色」名因,定、道合說,此顯差別,定、道不發業故。 Δ黃二明定道二俱無表四。宇初正釋論文。 或依定中,止身、語惡現行思立,故是假有。  此中二無表,謂依定中,止身語惡現行思上,立定、道戒,不約種子。此名隨心轉故,現行思可爾,種子不爾故。「止身語惡」者,解名為色所由。 Δ宇二問答違妨三。宙初問答道支無表相違四。洪初問。  問︰定戒可爾,道共戒若現思者,即八道支正語、業、命,以何為體? Δ洪二答。  彼皆表故。以現思為體。 Δ洪三徵。  豈一現思亦表、無表? Δ洪四釋三。荒初唯名無表釋。  彼非是表,但名無表。 Δ荒二非表無表釋。  又雖發身語,而非表、無表,如發身、語思。 Δ荒三通表無表釋。  又望不同,通於二義,通表、無表。不爾,八地已上菩薩及如來身,應無表業等。 Δ宙二潛通倍增非體無違妨。  又此唯用念念增長,而體不增,非一剎那有二思並故。故知別解脫,同此解勝。 Δ宙三問答定散無表無違妨二。洪初問。  問曰︰別解脫種上立無表,可爾,以無表示他故,何故定、道戒遂現行上立,仍名無表耶?此應是意表。 Δ洪二答二。荒初正答。  答曰︰不然,此亦不能表示他故。 Δ荒二釋妨二。日初徵問。  問曰︰若爾,即散意識現行思,應名無表。此亦不能表示他故。 Δ日二通釋二。月初顯定稱無表。  答曰︰此定等中別有殊勝止身、語惡,先有祈願別解脫類故,不發善身語,於現思上,假名定、道無表,隨心轉故。 Δ月二明散非無表二。星初明劣現非無表。  散意不然。既非殊勝止身語惡,及無祈願等故,不名無表。 Δ星二明勝現得名表二。宿初解身語業二。金初明表。  散意殊勝祈願,即是別脫表戒。從他受得,緣外身、語,與此不同。 Δ金二明無表。  此大乘一支、二支,乃至多支,皆發無表。祈願勝故,盡形祈故。 Δ宿二解意業。  此意表業現行者,名表,然無無表。 Δ宇三指餘繁義。  如《瑜伽》第五十三,並《樞要》及〈別抄〉等。然今應說二種無表,何大種造等,如五十四及六十六等解,及如下第七卷抄解。三業無表,皆假所以,如《佛地》第四、《成業》等解。 Δ宇四明二差別。  定共戒與道共戒應明寬狹,此中言「定中」,通明道者。明無漏戒亦名定戒。 Δ戌二外人引經為難二。亥初問。 世尊經中說有三業,撥身、語業,豈不違經?  即第二段外引經難。初問、次答。此初問也。 Δ亥二答二。天初總答。 不撥為無,但言非色。  此總答。  下別顯。若爾,何者名身、語業? Δ天二別顯二。地初總出三業體三。玄初解義二。黃初離合意業。 能動身思,說名身業;能發語思,說名語業;審、決二思,意相應故,作動意故,說名意業。  下文有二︰一出體;二釋名。  近意之業,意相應業,名意業,鄰近釋。依意之業,依士釋。 Δ黃二通解三業。  此言三種思中,第三思正發身語者,是身語業體也;前二審慮、決定,思與意俱故,作動意故,名意業。五十三云:不發身語思,名意表業,自有表知故。此二種思是發身語遠近加行。動發勝思,正發身語,是三差別。 Δ玄二問答二。黃初王問答表無表二。宇初問。  問曰︰若發身、語思,是身、語業,表、無表中,何者所攝?如言色聲,假名表業,思種,假名無表,此現行思名為何法? Δ宇二答。  答曰︰此正業體,而非表、無表。不示他故,非表;自表知故,非無表。又不恒續故。 Δ黃二准問答色表義。  以色例表,假實相徵,如理思擇。 Δ玄三料簡。  由此,應作四句分別︰有唯名無表、非表,謂別解脫無表;有唯表、非無表,謂散身語;有亦表、亦無表,謂定、道思。《瑜伽》說:意思自表知故,亦名為表。即八地以去觀中意俱思,通二義故。有是業,非表、無表,謂身語業思。  問曰︰何故名業及道? Δ地二別釋業道名二。玄初解思業名業道義二。黃初釋名三。宇初舉業道。 起身、語思,有所造作,說名為業。是審、決思所遊履故,通生苦樂異熟果故,亦名為道。  此第三發身語思,有所造作。謂於境轉,造作於心,復能發身語,故名為「業」。  「道」有二義︰一者是前審、決二思所遊履故,謂第三思為前二思所遊履故。即是所緣、所引發義,如身語是思所遊等。  二者或通生當來苦樂異熟,故亦名「道」。 Δ宇二解亦字。  思道名「亦」,亦於業也,非唯名「業」,亦名道故。又亦身語二,非唯身語名道,思但名業。即是身語亦得名業,思亦名道。「道」者,依止義,依之進趣,生當果故。 Δ宇三料簡道。  十業道中,前七之思為後三種業所履故,意業能生當異熟故,是其道義。 Δ黃二顯體。 故前七業道,亦思為自性。  非但意業以思為體,身語二業,體復是思,故論言「亦」。又業道實體唯思是也,假名業道,通身、語二。以實思業亦二假道,故論言「亦」。 Δ玄二解身語名業道義。 或身、語表,由思發故,假說為業;思所履故,說名業道。  前解思業名為業道,此下第二正解身語名業道義。思所造作,非能造作故,如文可知。 Δ未三總結非有。 由此應知,實無外色,唯有內識,變似色生。  自下第三此總結非,申正義也。 Δ午二破不相應二。未初總破諸部三。申初總非。 不相應行,亦非實有。  自下第二破不相應。於中有二︰初總破諸部,後別破異計。初中復三︰一總非;二卻詰;三量斥。此即初也。  「不相應」者,簡非色、心及諸心所,不相似故。「行」,簡無為。 Δ申二却詰。 所以者何?  外返詰也。 Δ申三量斥三。酉初難實有別舉體相及作用因三。戌初舉有法及難體因三。亥初依文立量。 得、非得等,非如色、心及諸心所,體相可得。  下以量斥。於中有三︰初難實有,別舉體相及作用因;二合難體用;三別難實有。初中有三︰一舉有法及難體因;二舉難用因;三顯其宗法,以結於假。此即初也。  「得、非得等」,是有法。下文云:定非實有法也。  此初量云︰得、非得等,定非實有,非如色、心及心所等,現、比二量有體可得故,如畢竟無。 Δ亥二引文釋成。  《俱舍》云:「非如色等,現量可得,非如眼根等,比量所得」。既不如色等,故異色等,無別體用。 Δ亥三顯無過非。  其無為等,即色等性。舉色、心等,以顯無為。如色、心等,現可得故,無不定失。又擇滅等,非此所許,亦無不定。 Δ戌二舉難作用因。 非異色、心,及諸心所,作用可得。  此難作用。其因有別:謂非異色、心及心所等,現、比二量作用可得故。宗、喻同前。真如與心等,非一向異,亦無過失。 Δ戌三顯其宗法以結於假。 由此故知,定非實有,但依色等,分位假立。  舉其宗法,結歸假也,至下當知。 Δ酉二合難體用二。戌初依文立量。 此定非異色、心、心所,有實體用,如色、心等,許蘊攝故。  即第二段合難體用。「此」者,即不相應法也。  量云︰此不相應定非異於色、心、心所,有實體用,許蘊攝故,如色、心等。 Δ戌二顯無過非。  其真如等與色等,不一不異,不同彼宗,不相應行一向有異,無不定失。又非蘊攝,即成異品,況非一向異於色、心等也。「許」言簡過,准上應知。 Δ酉三別難實有二。戌初不攝如無非實破三。亥初依文立量。 或心、心所,及色、無為所不攝故,如畢竟無,定非實有。  下第三段別難實有。有二比量,此第一也。  有法同前,故文不說。謂不相應行定非實有。「或心、心所及色、無為所不攝故,如畢竟無」。 Δ亥二別釋同喻。  「畢竟無」者,即龜毛等。《瑜伽‧思慧地》有五種無,此即彼一。 Δ亥三會釋相違。  前言「異」等,真如與心等,不一不異,故因不舉「無為」。今言「非實有」為宗法,故舉無為也,簡不定失。 Δ戌二不攝如餘非實破二。亥初依文釋。 或餘實法所不攝故,如餘假法,非實有體。  有法如前。此中假法,共許瓶等,不共許忿等。  今但總言︰汝不相應行定非實有,除假以外,許餘實法所不攝故,如餘假法。此中「餘」言,顯色、心等所不攝也。不言「許」者,隨一不成。 Δ亥二文外釋。  文外量云︰汝不相應行名非有此實體,此餘心等所不攝故,如瓶、盆等。  《顯揚》十八具廣破此,不繁廣引。 Δ未二別破異計三。申初破本薩婆多等說十四不相應者六。酉初破得非得四。戌初問外人說有之由。 且彼如何知,得、非得,異色、心等,有實體用?  下別破異計。於中有三︰初破本薩婆多等說十四不相應者;第二破大眾部、一說部、說出世部、雞胤部、化地部計;第三例破成實論師無表戒等,正量部等所說不失增長,正理論師所立和合性等。  初破本薩婆多十四不相應中,有六段︰一破得、非得;二破同分;三破命根;四破二無心定及無想異熟;五破四相;六破名、句、文身。  於中一一皆有四文︰一問外人說有之由;二外人引有之教理;三以理教難;四申成正義。此即初也。  《雜心》等說,異生性狹,退不成就等,無處攝故。《俱舍》立非得,不說異生性即非得攝故。以成、不成,相返而立,故對問也。  文言「且」者,顯簡持義。又言「異」者,顯不離義。彼宗亦說不離色等,別住有體,色等俱故。 Δ戌二敘外人引有之教理二。亥初引經證有二。天初顯異生聖者俱有得經。 契經說故。如說:如是補特伽羅成就善惡,聖者成就十無學法。  外人引有之教理也。此顯異生、聖者俱有得經。  「補特伽羅」,數取趣也,即諸異生。「十無學法」者︰一無學正見;二正思惟;三正語;四正業;五正命;六正精進;七正念;八正定;九正解脫;十正智。此十法義,如〈別章〉說。 Δ天二顯異生聖者俱有非得經。 又說:異生不成就聖法,諸阿羅漢不成就煩惱。  此顯異生、聖者俱有不成就。「異生」等言,至下當釋,此且引經證「得」等有。 Δ亥二結經證有。 成、不成言,顯得、非得。  結經證有。 Δ戌三以教理難二。亥初總非。 經不說此異色、心等,有實體用,為證不成。  以教理難也。先皆總非,次方申難。此總非也。  經說成、不成,不別說言異色等有,故非成證。 Δ亥二申難二。天初先難得二。地初以教為齊責四。玄初以教齊責。 亦說輪王成就七寶,豈即成就他身、非情?  下文有二︰先難得已,後例非得破。得中有二︰初以教為齊責,後教外別生徵。初中有四:第一以教為齊責。  「七寶」者:一象寶;二馬寶;三主兵臣;四主藏臣;五女寶;六珠;七輪。此中前五,他身有情;後二,非情。此七寶義,如〈別章〉說。  既言輪王成就此七寶,豈成他身及非情也?彼宗不許成他、非情故。 Δ玄二難寶假成二。黃初散文例。 若謂於寶有自在力,假說成就。  第二難寶假成。謂彼救言:輪王於寶有自在用,隨欲轉故,假名「成就」,非謂有得同善惡等。 Δ黃二立量例二。宇初依實得例。 於善惡法,何不許然,而執實得。  何故於寶即假說成,非實有得;異生成就善惡諸法,言有實得?  量云︰汝宗七寶應有實得得,契經說有「成就」言故,如善惡等。汝善惡法應無實得得,契經說有「成就」言故,如七寶等。 Δ宇二依自在例。  又量云︰善惡等法應自在故名成就,經有「成就」言故,如七寶等。此就他說。 Δ玄三例寶唯現二。黃初牒彼計。 若謂七寶在現在故,可假說成。  第三例寶唯現。彼復救言。此牒彼計:七寶現在,可說「自在」名為「成就」。善惡之法,理則不然,非必皆唯現在有故。 Δ黃二論主難二。宇初依論釋。 寧知所成善惡等法,離現在有?離現實法,理非有故。  次論主難。寧知善惡離現在有?離現之法,非我許有故。 Δ宇二通妨難二。宙初顯無為離現無。  今言「現」者,無為亦是現,今即有故。又「現」者,現在,現在外,皆非有,擇滅等亦爾。 Δ宙二顯無為無實得。  而我真如與現在法不即不離,不可離現而說有故,故知唯有現在之法即可自在,故名「成就」。離現實法,理非有故。故知決定不成過、未。而我真如不說實得得,而智證之,故假說無妨。擇、非擇滅,我無別體,亦非此證。 Δ玄四破外伏徵。 現在必有善種等故。  第四破外伏難。外人問曰︰若無得者,未得、已失及無為法,應永不成?  未得、已失現行之法,現在必有善、惡、無記諸法種子,後得生故,於現種子假名成就。已得真如者,有無漏種,須即緣故。「善種等」言,攝惡、無記及真如智,更無過失。 Δ地二教外別生徵二。玄初總問。 又得於法,有何勝用?  自下第二教外別生徵。於中有二︰初總,後別。今總問彼︰又此「得」等,於所得法有何勝用? Δ玄二別難二。黃初難於法為能起因二。宇初牒定。 若言能起;  《毗婆沙》中雖有二說,「得」於所得能起、不失,《婆沙》本意取不失因,生能起法,非得能故。  下難有二,初難能起。此外人言能起諸法。「起」者,生也,即生彼法義。 Δ宇二申難三。宙初難本能起三。洪初無為有得應起難。 應起無為。  下能起因有三。論主難云:應起無為,以有得故,如有為等。 Δ洪二非情無得不起難二。荒初正釋論文。 一切非情,應永不起。  「一切非情」,即外具等。「應永不起」,以無得起故,如龜毛等。彼宗不許外法非情有得得故。 Δ荒二別難餘義。  過去、未來已成就法,應恒常起,以有得故,如現得法。 Δ洪三未得已失不生難。 未得、已失,應永不生。  一切未得,應永不生;已失之法,更不應生。此中通說未得之法,及易界地等已捨之法,應永不生。無能生得故。如龜毛等。 Δ宙二難俱生救二。洪初牒救。 若俱生得,為因起者。  此設彼救。未得、已失之法現雖無得,彼皆許有俱生得故,後時能起。以俱生得為能起因故。今牒之云:若爾者。次論主難。 Δ洪二申難二。荒初二生無用難。 所執二生,便為無用。  諸有為相應無用故。有俱生因及前後得故,此中所說大、小二生,更何所用?汝宗有情數法二生應無用,許有能得故,如無為法。 Δ荒二三性頓起難。 又具善、惡、無記得者,善、惡、無記應頓現前。  若法由有前後得等,皆能生者,應一切時頓生三性,得恒有故。  量云︰汝善心起時,餘所未起善惡等法現有得者,並應亦起,以有能生得故,如現起善法。更互為量,准此應知。  彼復救云:若雖有得,無所餘因可和合故,不俱起者, Δ宙三難待餘救。 若待餘因,得便無用。  所待之餘,自能生故。以前破文,《俱舍》等有。彼復救云。 Δ黃二難於法為不失因二。宇初牒正理師救。 若得於法,是不失因,有情由此,成就彼故。  此牒彼計:若無得者,不成就彼。正理師救。次論主難。 Δ宇二論主申難二。宙初正難。 諸可成法,不離有情,若離有情,實不可得。  即是現在及真如等,皆不離有情,何須「得」成就?過、未、無法前已論故,更不須成。離有情者,實不可得。 Δ宙二結難二。洪初正釋論文。 故得於法,俱為無用。  不離有情法,若離有情,法俱為無用。前何須故,後即無故。  又得於法為因能起,或不失因,以理推徵,俱無用也。 Δ洪二重解前義二。荒初古今別解二。日初敘古解。  此中「離」言,有二︰一內有情數法,名不離法;外無情法,名離有情法。初可說有得,後不可說有得。 Δ日二申今義。  二云︰識所變不離有情法,即非情法亦不離有情;無法,名離有情法。  初說有得,後即無得,亦通非情說有得也。 Δ荒二詳斷是非。  既說輪王成就七寶,亦得說成他身、非情,故通取得他、非情;勝。又現行成就,即一切法,非情現行寧即非也?故後解勝。 Δ天二例非得。 得實無故,非得亦無。  以「得」無實故,「非得」亦無。「得」有用而尚無,「非得」無用,如何有?「非得」應非有。「得」與「非得」相返立故,如「得」。 Δ戌四申成正義二。亥初先明得二。天初總標體數三。地初約內外解。 然依有情,可成諸法分位,假立三種成就。  申正義,有二︰初明得,後明非得也。  然外非情、他身、過、未,皆非可成。然以輪王成七寶,故亦許。大乘於他、非情許建立「得」,可有受用者,許成就故。准下第二「成他根,不成」,以為二說。 Δ地二約種姓解。  此言「可成」,謂五種姓。互所無者,名不可成。即自身中所有種子及現行中可受用者他身、非情,名可成法。依此等上,立成就、得。 Δ地三顯得成無別。  然今大乘都無文解得、成就別,准理及教,實體無別。如《瑜伽論》五十二說:「云何得、獲、成就?謂若略說,生緣攝受增盛之因,說名為得」。彼復說言「當知此得略有三種:一種子成就」等。故「得」、成就,二無差別。  依何分位,立成就也? Δ天二別列三名四。地初次第別明三。玄初明種子成就二。黃初引文別解二。宇初引文辯性二。宙初引瑜伽二。洪初引文二。荒初引後文解義二。日初顯體三。月初列數。 一種子成就;二自在成就;三現行成就。  五十二說:「若所有染汙法、諸無記法、生得善法,不由功用而現行者。 Δ月二簡非。  染汙法未為奢摩他伏,無記未為聖道永害,生得善法未為邪見損伏, Δ月三結成。  如是名為種子成就」。 Δ日二釋成。  此等未損,行與不行,皆名成就。 Δ荒二引前文證成。  故《瑜伽》言:「於引發緣勢力自在,假立為得」。 Δ洪二疏釋。  即是一切見修煩惱、三無記法任運起者,及生得善所有種子,皆此成就。從無始來,此等種子數修習故。 Δ宙二引對法二。洪初引文。  然五十六、《對法》第五說種子成:如生欲界,未離欲染,此諸煩惱及隨煩惱,名為成就。若離此地欲,亦名不成就。 Δ洪二對會二。荒初會三性法二。日初會染法。  彼依有體,及與損害能生現行作用力故,名成不成就。然《瑜伽》唯約未為損伏能生用,說無不成就,亦不相違。 Δ日二會善無記二。月初總指。  《對法論》等不說任運一分無記是種子成就,生得善中,文亦略也。 Δ月二別釋二。星初釋無記。  然准彼論自在成就,言「一分無記」,其種子成就,理亦攝餘一分無記。 Δ星二釋善性。  其生得善,與《瑜伽》同。然准《對法》,亦應如彼煩惱理,說通成、不成。以在他界,不起他界生得善故,唯說成就,同於《瑜伽》。 Δ荒二會能治道。  以《瑜伽》中但依染法能生用說,其能治道說「奢摩他」,不說無漏道。以《對法》中通說染體及用未滅,名為成就,通無漏道,名為能治。《對法》文盡,《瑜伽》少分,故知二論各據一義。 Δ宇二總顯唯種。  此種成就,唯取種子,如《瑜伽》說。《對法論》中但約染法有體無體,有用無用,名成不成。生得有用,名為成就,亦不說現行名種子成就。 Δ黃二約教總明三。宇初准文總標。  今依《對法》,依體用有名成,約體用無,名不成者。 Δ宇二依義別釋三。宙初解染法二。洪初解用成不成。  且依用說。如欲界染法為奢摩他伏,第七識中一向成,六識中名成不成。六識之中,見道一向成,修道名成不成。修道中,我見等不伏名成,貪瞋等伏名不成。已伏者作用無,名不成,未伏者作用有,名成。 Δ洪二解體成不成。  若無漏道,依染種體,名成不成,義亦有別。離欲界染見道斷者,一向不成,已斷故。修道,通成不成。修道中第七識一向成,金剛心方斷故,六識一向不成,此依我見等離欲斷說。不爾,即通成及不成。 Δ宙二解無記。  其無記法,若有聖道望斷縛,名成不成;亦得望體,成佛名不成,不爾名成。 Δ宙三解善法。  若生得善法,有依用名成不成︰未為邪見伏,生在此地,名成;若邪見伏,不生之地,名不成。若依體說,若已成佛名不成,已捨故;若未成佛,恒名成。 Δ宇三以義屬當。  《對法》中,染法有體及用,名成不成,說有無漏對治道故。《瑜伽》唯有作用,名成不成,以增盛種子方名得故。無記、生得善,准《瑜伽》有,約損用名成不成。無記體者,應互相准,作成不成。 Δ玄二明自在成就二。黃初約教明體性二。宇初約瑜伽釋。  「自在成就」者,《瑜伽論》說:「若加行所生善法,及一分無記增盛種子,名自在成」。由加行力,方得自在;又成此時,名自在者,故說此等,名自在成。 Δ宇二約對法釋。  《對法論》說加行善法,謂世、出世一切功德;一分無記,「謂工巧處、變化心等」。「等」言,為顯攝威儀心極串習者,唯除生得無記之法。 Δ黃二約義明成不成三。宇初明加行善。  若准《對法》染汙等法,說其加行善等,若體若用,亦有成不成者。如斷善根,用不成;成佛之時,體不成,有漏者已捨故。 Δ宇二明無記法。  無記亦有用成及不成,離縛等故;若望成佛,亦有體不成者。 Δ宇三明無漏法。  其無漏種亦爾,用有成不成,謂得勝捨劣及退失現法樂住等,名不成。已生現行者名成。有未起無漏現行位,名不成,後起現位,名成。其體亦有成不成。無種姓,名不成,有者名成;有三乘決定所有姓,名成,互所無,名不成。 Δ玄三明現行成就。  「現行成就」者,《對法》等說諸蘊、處、界,若善、不善、無記現行,名現行成就;種若斷損,現行亦不成就。現起時,必名成;不起位,名不成。 Δ地二總相料簡。  前二唯種,此唯現行。三種成就皆通有漏。若無漏法,唯後二種。 Δ地三指不繁文。  若大乘位,伏斷有異,如《樞要》說。 Δ地四問答違妨。  問︰何故種分為二,現唯立一?  答︰以種隱而難知,離之為二;現行顯而易了,合而為一。又影顯故。 Δ亥二明非得二。天初總明非得二。地初別明非得。 翻此,假立不成就名。  此顯非得翻得而立,非別有體。斷體、斷善不成等,皆此中攝。 Δ地二通前重辯二。玄初先明得二。黃初標。  然今辨得,聊以義門︰ Δ黃二釋二。宇初辯依處。  一辨依處:今者通說依他、非情,自心變似,皆自種子之所生起,通成他身及非情法。不同小乘心外取法故。 Δ宇二辯差別二。宙初標章出理。  二辨差別:直申正義,恐理不明,聊相對辨。 Δ宙二次第別明二。洪初依小乘釋。  薩婆多得,依三種別:一屬所得,謂有為得;二屬能得道,謂擇滅得,通有無漏;三屬所依,謂非擇得,屬所依眾同分也。 Δ洪二依大乘釋二。荒初正辯差別。  今者大乘,有為法得,定屬所得。擇滅之得,亦定屬道。 Δ荒二漏等分別。  然唯無漏。非擇滅得,略有三種︰一屬道:謂六行伏惑所得無為,非是擇滅,不斷種故,不屬所依世道得故。二屬所依:所依謂第八識,如畢竟得非擇滅法及佛身中邪理不生等。三屬種子:暫緣闕法,有種子在,不屬所依故;或即屬所依,種子即本識故。非心緣、證,亦不屬道,故但屬種。然通有漏及無漏法、三性別等,如《對法》說。 Δ玄二明非得四。黃初總辯所依。  所非得法,亦通一切。即前一切種子緣闕不生,名非得故。 Δ黃二別釋所屬。  非得唯有屬於所依,通有無漏。或屬種子,暫非得故,種猶有故。 Δ黃三指陳繁義。  亦有義門,與小乘別,如餘記說,不能繁述。 Δ黃四分成三種。  所成就有三,所不成就亦爾。前說不成,即三非得。 Δ天二別辯異名二。地初釋異名二。玄初出體。 此類雖多,而於三界見所斷種未永害位,假立非得,名異生性。  五十二說「三界見所斷種子,唯未永害量,名異生性」。即通二障不善、無記二法之上,假施設之。 Δ玄二釋名二。黃初總解。  「異生性」者,或五、四蘊,成有情法,性唯染汙。 Δ黃二別釋三。宇初別解異生。  異生之性,名異生性故。 Δ宇二作釋料簡。  「異」有二義︰一別異名「異」,謂聖唯生人天趣,此通五趣故。又變異名「異」,此轉變為邪見等故。「生」謂生類,異聖人之生類,名為「異生」。「生」者是總,「性」者是別,異生之性,並依主釋,以變異名異,聖非異生。 Δ宇三指餘文義。  又如《婆沙》,廣解名字。 Δ地二釋所以四。玄初解論文。 於諸聖法未成就故。  釋其所以。唯依見斷種子上立。此有四種:一無種姓,乃至第四如來種姓之所隨逐。隨所有姓,二障種子即建立之。 Δ玄二釋妨難。  不唯約能障上立,無種姓人無別障故,應言未得見道二障上立。 Δ玄三作句數。  二乘斷一分,名一分聖,俱句攝故。 Δ玄四指下文。  此等諸門及釋難,如下第九「十障」中解。 Δ酉二破眾同四。戌初問說所由。 復如何知,異色、心等,有實同分?  初問所由。 Δ戌二外人引經。 契經說故。如契經說,此天同分、此人同分,乃至廣說。  次彼部答。外人引經。 Δ戌三論主難二。亥初總非。 此經不說異色、心等,有實同分,為證不成。  次論主非。經明不說別有自體,即依色、心之上,說天人同分,故證不成。 Δ亥二別難三。天初內外相同難二。地初牒外救。 若同智、言,因斯起故,知實有者;  下有三難︰初內外相同難。此牒外救。若無別實眾同分者,即緣界、趣及四生等同言同智,應不得生。以無能同相似法故,無,不生心,要緣有故。 Δ地二論主難。 則草木等,應有同分。  論主難云︰則草木等緣之,亦起同言同智,應別有同分。草木等既無,人等應不有。  量云︰汝宗草等應有別同分,起同言智故,許如人天等。  又應天人等,無別實同分,起同言智故,如草木等。  有何所以,不許彼有耶?彼若救言:如趣、生體,唯內有情有,而外無情無,同分類應爾,非外皆應有。若《六足對法》文,無法同分。唯《俱舍》、《順正理》師立。  今難《俱舍》等曰︰趣等唯業果,外法可言無同分,許非唯業果,何妨外法有同分?如異熟色,外法可無;若等流色,外法非不有。若言外法無樂欲故,即無同分,無樂欲故,應無生等。  若言有為法故,有生等者,即相似法故,應有同分。若言同分樂欲之因,同分無故,亦無樂欲;樂欲無故,亦無同分;應唯說有有情同分,應不與一切相似法為因。  又「趣」是趣向,外法可非趣,不以趣向解同分,何得如趣,外法無?相似法上有同分故。此難古薩婆多師。更有餘難,准生為之。  又汝自言起言、智故,有此同分,即外法非無。前後雖欲分疏,實為難解也。故此同分應亦非情有。此設外救,出自論文,復為徵逐,文外意也,請審詳之。 Δ天二能所無差難二。地初同復應有能同。 又於同分,起同智、言同分,復應有別同分。  此下第二能所無差難。若以於法起同言、智,便別有體者,同分亦起同言、智,應別有同分。彼說同分更無同分,此相似法,云何乃然?量中翻覆,皆應准知。  然彼救言︰如所造是色,為四大種所造。大種雖是色,更非他所造。同分亦然,體為能同,不假他同。  此義失宗。若以造故,名為色,四大無能造故,可名非色。但以變礙名為色,何得如同分?相似法上有同分故。又不然,大種有勝功能,稱大而是種,更無大故,不為他所造。同分更無有勝能。然體既非一,復起同言、智,與法既不殊,何為無同分?又體是能同故,更無別同分,亦應體是能生故,更無別物生。生體是能生,更為生所生,同分是同他,更應為他同。汝以大大返徵,我以生生卻逐。設欲翻其勝論,尚自難知,何況許有同分實而自墜耳。 Δ地二能同亦應不有。 彼既不爾,此云何然?  彼同分既無,同分不爾,此法何為許然有? Δ天三宿因非假難二。地初牒救。 若謂為因,起同事、欲,知實有者。  下第三宿因非假難。此牒正理師救。由同分為因,起同事、同欲故。 Δ地二理難。 理亦不然。宿習為因,起同事、欲,何要別執有實同分?  若爾,即應唯與事業及欲同為同分,不與眼等、色、聲、觸等相似法,為其同分。若許事、欲外,亦與為因,但內相似,皆有因者;即應外法色等相似,應類亦有同分。  量云︰汝外相似色處法上應有同分,色處攝故,如內色處。如此徵逐,亦順其理。又以理說,無始宿習為因,於今事業起同事、欲,何要別執有實同分? Δ戌四申成正義。 然依有情身、心相似,分位差別,假立同分。  申正義也。「眾」者,種類義,如婆羅門等。「同」是一義,同是一婆羅門故。「分」者,相似義。「同」雖通能、所,今屬能同。眾之同分,依士釋也。不同小乘,彼別有體。「分」是因義,眾同之分故。今則不然,不在外法,內外異故。  然《大論》等中,唯趣生上,立彼同分。諸論不說外法之上亦立同分。以理而言,外有亦好。教中且說勝所依處,非外無也。《俱舍》經部然即許之,設立外法有,亦無過失。今且依有情內法上立,如《對法抄》及《樞要》說。 Δ酉三破命根四。戌初問說有由。 復如何知,異色、心等,有實命根?  次第三破命根。此問外人。 Δ戌二外人引經證。 契經說故。如契經說:壽、煖、識三。應知命根說名為壽。  薩婆多師等引經為證,即諸論云「壽煖及與識,三法捨身時」頌。應知命根,說名為壽。  命根解釋雖多,正義唯在於此。「命」謂色、心不斷,是命之根。或「命」者,第八識,以情為命也。 Δ戌三論主難二。亥初總非。 此經不說,異色、心等,有實壽體,為證不成。  此論主責。非說異色等,有實體故,非證實有。 Δ亥二別難三。天初離識無別難。 又先已成色不離識,應此離識,無別命根。  此即第一離識無別難。汝說命根非離於識實有,壽、煖及識三法攝故,如煖。煖是色法,前破色中,說不離識,故今為喻。不爾,喻中所立不成。此中「色不離識」言,即通總別:總取一切色為喻,亦得。別取煖為喻,亦得。故不別言煖,恐失總故。 Δ天二如受非根難。 又若命根異識實有,應如受等,非實命根。  此中,第二如受非根難。  量云︰汝所言命根非實命根,許異識實有故,如受、想等。  自命根假,無違宗失。薩婆多師以命能持身,唯業能持命。如經部等無命根者,不然。即入無心定,無物持身;及無色界生,起不同分心及無漏心等,便非彼趣,無假命根所依等故。  薩婆多以命能持故,即無前過者,今立量云︰又汝命根不能持身,以非心故,如色。以眾同分前已破故,無不定過。又不爾者,並取同分及命根皆不能持,和合名宗。  又入無心定時,既全無心,如何有命?  量云︰汝入無心定等時,應無實命根。此中「等」言,等取無想異熟,彼睡眠、悶絕二位並有心故,但等一也。以無心故,如死屍等,或樹木等。故知無心定等中,定識不離,故是有情數。有情數為比量,如下文可知。  又命根須何法持?即言是業。若爾,此業足持果法,何假命根?  量云︰除命根外餘異熟法,應實命根不能持之,唯業能持,宗也。業所招故,因。如汝命根,喻。  若言以煖、識間斷,故不然者,更立量云︰汝命根不能持身,以非心故,如色等。又對經部師,眼等不能持種。入無色時捨故。阿賴耶識入無心時不捨,能持種等。不可為例。 Δ天三假為他詰難。於中有六。即三重問答三。地初第一問答。 若爾,如何經說三法?  下文第三假為他詰難。於中有六。  外人云︰若言壽體即識性故,經言三法,三法者何? 義別說三,如四正斷。  此論主答。但是一識,義別說三。謂阿賴耶識相分色法,身根所得,名煖;此識之種,名壽,以能持識故;現行識,是識。故言三法,義別說之,非謂別有體性。是則身捨煖時,有餘二不捨,如無色界生。餘二捨時,煖必隨捨,故言三法捨身時等。  然今此三,約義別說,但是一體,如四正斷。四正斷約已生、未生善惡二法,義別說四,體但是一精進數也。 Δ地二第二問答。 住無心位,壽、煖應無?  此外人云:若壽、煖體即是識者,入無心位,識已捨故,壽、煖應無? 豈不經說:識不離身。  此論主答。「識不離身」,明亦有餘二。非我宗中許無心定而無有識。 Δ地三第三問答二。玄初問。 既爾,如何名無心位?  此外人問。 Δ玄二答三。黃初滅非第八。 彼滅轉識,非阿賴耶。  此論主答。言「無心」者,彼滅或六或七轉識,非阿賴耶。此恒有故,所以有煖、壽。  外人問曰:何知此位有此識也? Δ黃二識因見後。 有此識因,後當廣說。  下第三卷自廣說也。正理師云︰若無命根,誰為界、趣、生之體?於無色界起不同分心及無漏心,於下二界入無心定,誰能持身?  識、煖不恒故。入無心位,壽、煖有,三是一體,亦有識;入無色位,色皆無,三體既一,應有煖。無色厭煖、色,有識即無煖;無心不厭於細心,所以亦有識。其義應思。 Δ黃三不勞別執。 此識足為界、趣、生體,是遍、恒續、異熟果故,無勞別執有實命根。  「遍」簡色及五識,不遍三界故。「恒續」簡第六識。「異熟」簡第七識。此阿賴耶識足為界、趣、生體,是遍三界一切位中,及不斷恒相續,復是引業真異熟果。餘法雖亦屬界、趣、生,非真異熟故,汝無勞別執有實命根。「界」,雖亦通餘法,此是真實界體故也。  外人問曰︰前言識種即是命根,何義名根? Δ戌四申成正義。 然依親生此識種子,由業所引,功能差別,住時決定,假立命根。  此中義意,但依本識自體分種。今論主言「依」者,顯體是假,依實上立。「依」謂所依。「親」者,即簡異熟因。雖生此識,是增上緣,非親生故。此中據名言種為因緣,親生此識種子者是。  言「生」者,簡名言之種身中極多,非業所牽,不能親為因緣生於今識。今取生者,簡去不生。  言「此」者,簡親生餘識種子。  言「識」者,簡相應法種,唯取識種故。  言「種」者,簡現行,不取第八現行為命根故。  彼所簡者,皆非命根。今取親生之名言種上,由先世業所引持身之差別功能,令色、心等住時決定,依此功能,說名命根,非取生現行識義。以此種子,為業力故,有持一期之身功能差別,令得決定。若此種子無此功能,身便爛壞。阿賴耶識現行,由此種故,能緣及住持於眼等法,亦名能持,此種正能持於現行之識。若不爾者,現行之識應不得有,及無能持餘根等法。  由此功能故,識持於身。現行由種力故生,及緣、持法,不名命根,非根本故,由種生故,此種不由現行有故,種為諸法之根本故。如〈決擇〉二十二根中,命根無所屬。若取現識為根,即定屬意,  何故云無屬?先業所引種上別功能為命根故,是此中意。  然《顯揚》第一等言「六處住時決定,假立命」者,即第六意處是此本識種子故。如「無始法爾,六處相續」言,唯取第六處。又是現行識所持故,從所持,說能持種業名命根;命根之所持體非命根,令六處住時決定故,故種為命根。餘現行色、心等,非命根,不恒續故,非業所引故。然業正牽時,唯牽此種子,種子方能生現行,非謂現行名命根,故唯種是根。  又解云:「此識種子」者,謂五根,是本識之相分,相分不離識故,總名此識種子。然功能雖是一體,是色及心差別故,唯言此識。此中見、相種子同體之義,取六處種子皆命根體。  雖知二解,或本識種,或六處種子。六處種子中,五處或時中斷,而本識獨在,不名為死。取五根種者,即應有死,以於中間無功能故,或命根三界有差別故,或命根應非一,以種子非一故。雖復釋言見、相同種,既五根種即本識種,與前解何別?俱唯一種子體故。若相、見別種,此如何通?有多過故。前解為勝,亦順正理。如下第八增上緣中,亦唯取本識種子故。此通無漏,佛亦有故。 Δ酉四破無心定等及果四。戌初問說有由。 復如何知,二無心定、無想異熟,異色、心等,有實自性?  次第四破無心定等及果。論主問彼實有所由。 Δ戌二外人答。 若無實性,應不能遮心、心所法,令不現起。  此外人答。出其有理,非但經說,且於三位中,心等不起。若無別實法遮心等不生,心等如何能暫不起? Δ戌三論主難二。亥初牒。 若無心位有別實法,異色、心等,能遮於心,名無心定。  下有二難。此為厭色齊心難。論主將難,先牒彼義,但言入定。唯牒其定,不牒其果,例同破也。若入此二無心之位,有別實法,異色、心等,能礙於心,名無心定者。 Δ亥二正難二。天初厭色齊心難。 應無色時,有別實法,異色、心等,能礙於色,名無色定。彼既不爾,此云何然?  次下正難。應入無色之時,亦有別實法,異色、心等,能礙於色,名無色定。彼既不爾,此云何然?  厭心之時,有別非色、非心來礙心;厭色之位,亦應有別非心、非色來礙色。厭色之位入無色,無別非色、非心來礙色;厭心之時入無心,寧別非色、非心來礙心?無色既唯有心,無心應唯有色。  二外人難曰︰厭心入無心,不許別法礙,即令厭色入無色,亦有別法遮。汝大乘厭色入無色,無色即非是色種,厭心入無心,無心應非是心種。厭心入無心,無心即心種;厭色入無色,無色應色種。然彼無色即非色種,故亦無心即非心種。  三論主云︰色法唯所厭,無色非色種;心法亦能厭,無心故心種。即是色法非能厭,無色非色種。設令色法亦能厭,無色不妨是色種。  四外曰︰我亦應然。心法通能厭,別有非色、非心來礙心;色法唯所厭,無別非心、非色來礙色。  五論主云︰心法亦能厭,別有非色、非心來礙心;色法唯所厭,唯應有色來礙色。色法非能厭,不許非色、非心來礙色;心法即能厭,唯應心種來礙心。我義:心法通能厭,即說心法名無色;色法唯所厭,故說心種名無心。即是心法通能厭,唯有心種名無心;色法唯所厭,唯有心法名無色。此中翻覆子細逐徵,論文雖復不論,講者應須審悉。不爾,此文即為自害。 Δ天二假遮非實難。 又遮礙心,何須實法?如堤塘等,假亦能遮。  此為第二假遮非實難。  「堤」謂堤堰。「塘」謂坳塘。此中意者,謂薩婆多極微是實,和合色是假,如瓶等及堤塘。既是和合假法能遮,極微實法乃不能遮,不和合故。假法遮物,此極成法,今引為喻。今明假法亦能礙心,不須實法,如堤塘等。然《俱舍》云「如堰江河」等者,此引有別法為礙,非謂假實為喻。 Δ戌四申成正義三。亥初明二定四。天初加行。 謂修定時,於定加行,厭患麤動心、心所故,發勝期願,遮心、心所,令心、心所漸細漸微。  次大乘中自出己義。此申正義。謂修定時,於定加行,厭患有漏、無漏麤動心、心所故。無想,六;滅定,七。無想,有漏;滅定,無漏。無想厭如病等,滅定止息想,俱為勞慮,故「厭患」。  「發勝期願」云︰我欲或一日,乃至七日,或一劫,或一劫餘,無心,遮心、心所。遂厭此心,令心、心所漸細漸微,此猶遠加行也。 Δ天二熏種。 微微心時,熏異熟識,成極增上厭心等種。  正欲入定至微微心時,即是末後鄰次於定前剎那心,熏異熟識成極增上厭心種子。以前諸位雖熏成種,猶中、下品,未名為定。 Δ天三損伏。 由此,損伏心等種故,麤動心等,暫不現行。依此分位,假立二定。  由是增上厭心種子,餘麤動心等,於後念以去,暫不現行。依此一期無心分位,假立二定。此二定種,無想有漏,滅盡無漏。此說因位初入滅定,非久串習,故說滅心定前,厭患種為定體。 Δ天四定善。 此種善故,定亦名善。  即以厭心功能種子為定體性,故定是善。此則二定加行門別,《對法》第二、《顯揚》第一、《瑜伽》第五十二、五十六等廣說,及彼抄會。又此論第七卷自廣解。 Δ亥二明無想異熟二。天初申分位假。 無想定前,求無想果故,所熏成種,招彼異熟識。依之麤動想等不行,於此分位,假立無想。  下明定果。即是微微心等諸明了心,求無想果,將此果以為涅槃。  「所熏成種」,此是增上微微心是。「招彼異熟」,即招阿賴耶識。依此本識,餘麤動六轉識想等不行,於此無心分位,假立無想異熟。此言雖總,而意欲說明了心時,種子招總異熟;無心以去,厭心種子招別無想異熟。論種子體,是一體,種子通招總別。若據其位,前後有殊,有心、無心,二果別故。  又解︰微微心以前明了,故招總果;微微心細所熏成種,感別果。二種種子各招一果,亦不相違,微微心種轉為無想定等故。前解為勝。  今解︰即是彼地六識中善染等心不行位,建立此體。如許無心唯依本識,即依本識上立此無心。無心實非異熟,親依異熟立,得「異熟」名。故論云「不恒行心、心所滅」,不簡何性心。  然《瑜伽》五十三云「唯約生得心、心所滅,立此異熟」者,即善等不恒行心。生便即得,故名生得。非謂異熟生得無記心。或種依本識,是生得無記性,與本識同性,故名生得。此相傳解,違下第七,然不順理。  又解︰第六異熟捨受生,得無記心,滅種子上立,即是依本識而生得麤動想等滅故,建立此異熟。此師為正,諸論皆說生有初心,定無覆故,如下第七。第六識何時滅?此有二義,如下第七卷中廣說,自有三師。 Δ天二解異熟名。 依異熟立,得異熟名。  此無想天非真異熟,是異熟生。諸論說名「無想異熟」者,依真第八異熟識生得種立,故名「異熟」,非是總報真實異熟。如言從異熟所生,名異熟生。 Δ亥三結非實有。 故此三法,亦非實有。  故無想異熟及二無心定,亦非實有。總結非也。  餘門分別,如下當知。  就別破中,上來四段合破七種不相應訖。初二定,持業釋;無想異熟,通持業、依士。下第三、第七卷,自當了知。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末 成唯識論卷第二 Δ酉五破薩婆多等實有四相四。戌初問外人說有之由。 復如何知,諸有為相,異色、心等,有實自性?  自下第五破薩婆多等實有四相。於中有四︰初問外人;次外人答;第三廣破;第四述正。至下當知。此即初也。 Δ戌二外人引經二。亥初正釋論文。 契經說故。如契經說:有三有為之有為相,乃至廣說。  此即第二外人引經,證有實相。  此中應言「有三有為之相」:有為,是所相法;有三之相者,即顯有為有三能相也。重言「之有為」者,此屬能相,顯法有此,體是有為,是緣生性。非如白鷺,表水非無;亦非如童女相,表法是善、不善。不重言「有為」,疑表有為有,或表有為通善、惡性。今為簡此,重言「有為」。又此「之」言,即第六囀,是依士釋,故知離法別有相體,非無異法可說「之」言。 Δ亥二通妨難二。天初問。  問︰既有四相,何故此經但說三種? Δ天二答二。地初依小乘釋。  《俱舍》二說︰初云除住,「若法令行,三世遷流,經說為相,生遷未來法,令流入現在;異、滅遷現法,令流入過去,令其衰異及壞滅故。如三怨敵,見怨處林,牽出衰力,損壞其命。住於彼法,攝受安立,樂不相離,不說相中。又無為法有自相住,住相濫彼,故經不說。然經說住、異,是此異別名,如生名起,滅名為盡」。  第二師說,即「此經中住、異合說,名住異相。住是有情所愛著處,為令生厭,與異合說,如示黑耳與吉祥俱」。  「乃至廣說」者,謂「有為之起,亦可了知」。如《樞要》別說。 Δ地二依大乘釋二。玄初總明。(細科第二卷由此開始)  然今大乘釋經說者,文各不同。或說一相,謂四嗢柁南中取「諸行無常」。或說二相,謂聖弟子應觀諸法生滅而住,或八不中不生不滅。或說三相,如此經說三有為相。或說四相,處處皆同。 Δ玄二別釋二。黃初問。  有何密意作此說? Δ黃二答四。宇初說一相二。宙初解義二。洪初唯釋相。  說一相者,謂說生滅等,總名無常,非常相故。  八十一云,有起盡故,是無常也。即是生滅等,合名無常。 Δ洪二兼釋意。  如《瑜伽論》五十二說:「若由此相,起厭思惟」,但說為相,能起厭患、離欲、解脫。本無今有,是名為生,有已還無,是名為滅,名無常相。故經說一,謂即無常。 Δ宙二問答二。洪初問。  何故生滅等,合名無常? Δ洪二答二。荒初正答。  以有非恒有,無非恒無故。無非恒無,所以言生;有非恒有,所以言滅。無為,有而恒有,無法,無而恒無,以二常相。今此有為,有不恒有,不同無為;無不恒無,不同兔角,故合名無常,無彼有、無之常相故。 Δ荒二釋妨。  此非即是四中滅相,亦兼生故。住、異與生,同一世有,故合說。 Δ宇二說二相。  說二相者,《瑜伽論》說︰「生及住、異俱生所顯,故住、異二合為一分,建立生品。於第二分,建立滅品。此法有時,名為生品,若後無常,名為滅品,令諸弟子應隨觀住」。八不翻此,為除執著,故但說二,更不說餘。  又無常相,起厭思惟,即是此中說二所以。 Δ宇三說三相。  說三相者,謂:一生;二滅;三住異性。  《瑜伽論》說:「由一切行,三世所顯。由未來世,本無而生。彼既生已,落謝過去。現在世法,二相所顯,謂住及異。唯現在法有住可得,前後變異亦唯現在。總說住異,而為一相」。似同《俱舍》第二師說,然世不同。 Δ宇四說四相。  說四相者,義用四故。然今此引三相之經,共許經也。 Δ戌三論主以教理正難彼非二。亥初總非。 此經不說異色、心等,有實自性,為證不成。  此即總非。大乘四相,與色、心等,非一非異。遮外定異有實自體,故言「此經不說異」等。 Δ亥二別破七。天初六囀無差難二。地初顯過破。 非第六聲,便表異體。色、心之體,即色、心故。  此下別破,有七。第一六囀無差難,破所引第六囀言。  彼立量云︰「之有為相」言別有體,有第六囀言故,如天授之衣、祠授之鉢等。今為作不定過。 Δ地二立量破三。玄初解義。  又如世言「色心之體」,非離色心而別有體,返成生等非離於法有體亦然。 Δ玄二立量。  謂立量言︰第六囀言所目(目有本作因)諸法非定別體,第六囀故,如色心之體、識之了別等。 Δ玄三通妨。  不遮諸法有別體者,然遮生等定別有法,決定相違。 Δ天二能所不異難二。地初敘救。  外人救云︰其能相體,非即所相,說能所相故,如煙表火等。大士相等為例亦爾,即能、所相定各有異,故知生等與法定別。  論主破云。 Δ地二申難三。玄初約相例破二。黃初正相例。 非能相體,定異所相,勿堅相等,異地等故。  第二能、所不異難。表火之相,能所別,例生等相能、所殊。地等、堅等,能所一,例生等相無別體。地堅為相,乃至風動為相,雖有「之」言,及能、所義,然非體別,生等應然。 Δ黃二釋所以。  然就極成,便無實大士,以眾同分,大乘、經部皆不許故。若就他義,大士亦成。薩婆多等,今依自宗,引大士相有體為例,若依共許,彼例不成,故《俱舍》中返以為難云:「非大士相異於大士」等。 Δ玄二約立量破。  此中比量,返覆可知。 Δ玄三就顯過破。  然為他因,作不定過。此中遮定第六囀轉言,有別自性,非遮一切。  外人復曰︰若能、所相體是一者,何故經言有為之相? Δ天三二相應齊難二。地初正釋論文。 若有為相,異所相體,無為相體,應異所相。  第三二相應齊難。此論主徵。經言:無為寂靜為相。又經說言無為之相。故離能相,無別所相。  量云︰汝無為相,應離體有,說「之相」言故,如有為相。返為有為比量可知。 Δ地二文外徵逐二。玄初小乘問大乘答四。黃初小乘問。  然今論主,理亦應然。經說有為相,別立其假相,經說無為相,應別立假相。假相有立、不立,實相亦然,亦有有者,有無者故。 Δ黃二大乘答。  有為有變異,差別可立假,無為體不異,何須立假相? Δ黃三小乘徵。  無為無生、無老、無滅,亦應立此三種能相。 Δ黃四大乘釋。  體無起盡,又非多法;顯分位殊,故無為法不假立相。此義應思。 Δ玄二小乘救大乘破四。黃初小乘救(述)。  外人復云︰無為不墮世,不與能相合;有為既墮世,故與能相合。 Δ黃二大乘破。  此亦不然,有為墮世,墮世相合;無為非世,非世相合。 Δ黃三小乘徵。  大乘應爾。無為非世,非世無假相;有為墮世,墮世無假相。 Δ黃四大乘通。  此難不然。有為顯差別,墮世立相。無為自法無差別,何得立假相?更重難云: Δ天四四相齊興難三。地初例體應俱難。 又生等相,若體俱有,應一切時,齊興作用。  第四四相齊興難。有三子段︰第一例體應俱難。  量云︰汝生用時,住等三用亦應即起,體現有故,猶如生相。住等三法若起用時,生用應起,以現有體故,如住等三用。住等三用比量亦然,彼宗計為前後起故。 Δ地二例用相違難二。玄初牒救。 若相違故,用不頓興。  子段第二例用相違難。即此古昔薩婆多救用前後起,今論主牒:用相違故,用不頓起。 Δ玄二正難二。黃初指論。 體亦相違,如何俱有?  此論主難。 Δ黃二破救。  彼若救言「體不相違,故得俱起;用相違故,不得並」者,即應難云︰以體同用,亦應相違,體不離用故,如用。以用從體,用應不相違,不離體故,如體。  此上古薩婆多師四相用違,前後別起,故為此難。 Δ地三新宗乖古難二。玄初文外救。  正理論師為救此義,復別解云︰三相用俱一時,所望別故,住引等流果,異衰其力,令後果弱,不及前法。其滅可知。 Δ玄二依論難二。黃初釋論。 又住、異、滅,用不應俱。  子段第三新宗背古難。論主非之。以相違故,如苦樂受。 Δ黃二破救。  彼若救言:誰謂相違?若爾,滅相應不滅,住不相違故,如生相等。 Δ天五如體本有難三。地初如體本有難。 能相、所相,體俱本有,用亦應然,無別性故。  又難此師。第五段有三:第一如體本有難。  彼部計用,離體外無,故為此難,令用同體,亦本來有。 Δ地二因非本有難二。玄初敘救。  彼若救言:以待因緣,用不頓起。因謂同類因等,緣謂餘三緣。 Δ玄二申難二。黃初正釋論文。 若謂彼用,更待因緣,所待因緣,應非本有。  次子段第二因非本有難。論主答破:此既本有,何不頓生?所待因緣若先無者,便違自執。 Δ黃二文外徵逐五。宇初小難大乘。  論主亦然。種子體本有,何不用恒生?種子體本無,理應無種起。 Δ宇二以大例小。  若以假故,要待緣合方生,我亦實故,要待實緣方起。 Δ宇三大乘難彼。  汝實緣現有,何不恒合? Δ宇四小乘返詰。  汝假緣恒有,何不頓生? Δ宇五大乘正釋。  解云︰虛疎之法,緣雖現有種,更無外緣,即不能起,以劣弱故。汝之實法,何得例然?此義應思。 Δ地三生等無能難二。玄初文外救。  正理論師復救之曰︰法待因緣,故不頓起。因有親、疎,緣法亦爾。親因雖有,無疎緣用,亦不得生。如雖有種,水不合時,芽不生故。 Δ玄二依論破。 又執生等,便為無用。  次子段第三生等無能難。論主破:既有同類親因緣體,餘緣亦合,即已得生,故執生等,便為無用。既有水、種,復待餘生,如是橫執,實為無用。 Δ天六體等相同難二。地初正難。 所相恒有,而生等合,應無為法亦有生等。  第六體等相同難。又所相法,三世恒有,而言有生等來與法合,汝之無為體恒有,應有生等合。以此返成無為無生等,有為亦應然。此中比量,返覆可知。 Δ地二出理二。玄初救破異因四。黃初常無常異救。 彼此異因,不可得故。  彼若救言︰三世之法,是有為故,與生等合;無為體常住,何得有生等? Δ黃二為無為合破。  難云︰三世之法體有為,即有有為之相合;無為體常住,應有無為之相合。 Δ黃三起不起異救。  又彼救言︰有為有起,可待相合;無為無生,不須相合。 Δ黃四由體非相破。  難云︰無為無起,不須相合;有為體起,何須相合? Δ玄二結歸論意。  由如是理,徵難不窮,故次論云「彼此異因,不可得故」。「因」者,所以。 Δ天七有無乖角難二。地初正申難四。玄初定世有無難。 又去、來世,非現、非常,應似空華,非實有性。  第七有無乖角難。有二︰初難後結。難中有四:子段第一定世有無難。欲破生滅無,先破世非有。  量云︰去來二世,非實有體,非現在故,及非常故,如空華等。  「非常」之言,簡無為法,此定去來無。 Δ玄二生滅非依難。 生名為有,寧在未來?滅名為無,應非現在。  次子段第二生滅非依難。難相亦無:生法名有,未來既無,如何有生在彼無世?現在既是有,過去名為無;滅體令法無,應非是現在。故應滅相在過去世,薩婆多說在現在故。 Δ玄三滅生相違難二。黃初正釋論文。 滅若非無,生應非有。  彼復救言︰誰言滅相其體是無,令成過去?  子段第三滅生相翻難。此論主難。生滅體相違,生法體是有;滅生相返故,滅法體成無。滅體若非無,生應非是有。 Δ黃二別破異計二。宇初敘救。  然正理師:未來之世,生有功能,及過去有與果功能,而非作用。作用唯現在,即是取果用。 Δ宇二申難二。宙初總難。  此亦不然。 Δ宙二列難二。洪初依功能難過未。  何不去、來法皆令有功能?生非作用,與果亦非是作用故,即未來一切法應恒時生,過去一切法應恒與果。 Δ洪二依作用難現在三。荒初難本宗。  若言作用說現在,過未說功能,即現在有功能,應名為過未。唯住相取果,可名作用,異滅不能取果,即是功能,便非現在。 Δ荒二難轉計。  若謂作用不要取果,即顯生相亦非功能。此義應審,諸論無有。 Δ荒三顯違教。  《婆沙》第三說「未來三法有作用」者,復如何通? Δ玄四違同順異難。 又滅違住,寧執同時?住不違生,何容異世?  子段第四違同順異難。又滅能滅法,住能住法,體是相違,寧執同世?住既不違生,一種令法有,何容返異世?故應生住同在現時。滅相體無,令成過去,滅應與住世定不同。 Δ地二總結非二。玄初解論。 故彼所執,進退非理。  第二總結非也。「進」為相違,體,不得俱有;「退」不相返;用,何不齊生?又「進非理」,應滅與住不同時,「退非理」,生、住例應同世。又「進」,住、滅異世,便違自宗;「退」,住、滅世同,復乖正理。 Δ玄二指繁。  別破異相,如《俱舍》說:「即前異不成,異前非一法」。廣說如彼,今略不破。 Δ戌四論主依自宗申成正義二。亥初申正義五。天初簡他宗說立相意。 然有為法,因緣力故,本無今有,暫有還無,表異無為,假立四相。  下述自義。文有其二︰初申自義,後結成假。初述正義,文復有五:初簡他宗說立相意,文意可知。 Δ天二說相相狀。 本無今有,有位名生;生位暫停,即說為住;住別前後,復立異名;暫有還無,無時名滅。  自下第二說相相狀。言四相者,即「本無今有」等法。暫停,名住;與前後念法別,名異。生、滅可知。此並如〈菩薩地〉四十六卷說。 Δ天三約世辯相。 前三有故,同在現在;後一是無,故在過去。  第三約世辨相。 Δ天四問答釋難三。地初正申問答二。玄初外人問。 如何無法與有為相?  第四釋難。此外人問:滅若是無,如何與現在有體法為相? Δ玄二論主答三。黃初正釋論文。 表此後無為相,何失?  此論主答。不表法現在,但表法後無,因明者說無得為無因,故亦無過。 Δ黃二問答違妨。  若爾,即龜毛等,應立為相?  答︰此不同彼,非後無故,本無今無,故非是相。 Δ黃三通釋伏難。  即現在法於後無時,名之為滅,假言過去,過去體無,實非彼世。 Δ地二正述說相所由及相所表。 生,表有法先非有;滅,表有法後是無;異,表此法非凝然;住,表此法暫有用。  此文正述說相所由,及相所表,意義可知。 Δ地三結通妨難。 故此四相,於有為法雖俱名表,而表有異。  雖於一法,義別說四,所望既異,故表不同。 Δ天五立一期四相二。地初結前生下文。 此依剎那假立四相,一期分位亦得假立。  第五立一期。此中四表,但約剎那。然一期生、十時分位,亦得假立。一剎那立,同薩婆多;一期等立,同正量部;合二立者,同經部師。 Δ地二敘一期四相三。玄初依諸論對明寬狹。 初有,名生;後無,名滅;生已相似相續,名住;即此相續轉變,名異。  此則正敘一期四相。〈菩薩地〉說剎那四相,餘論等處,但約一期。此中通說,彼皆互舉,同《顯揚》及《瑜伽》八十八說。諸論皆說剎那之異,唯望於前。此說於異,亦望於後。 Δ玄二會諸論說異相違。  諸論通說一切有情無學末心,無後法故,唯望前作。此論亦說除彼末心,餘有情類可有,為語亦不相違。 Δ玄三明二異依立不同。  既一期生自望為相,故立異相,依轉變立,不同剎那望前後法。 Δ亥二結成假。 是故四相,皆是假立。  總結相假,遮外實法。言「四相」者,帶數釋名。「相」者,相狀,標印名相,由此標法,知是有為。諸門分別,如餘處說。 Δ酉六破名句文身四。戌初問外人說有之由。 復如何知,異色、心等,有實詮表名、句、文身?  自下第六破名、句等身。此則論主初問外人。 Δ戌二敘外人引有之教理。 契經說故。如契經說:佛得希有名、句、文身。  外人第二舉經答有。謂成佛時,得未曾有名身等故。 Δ戌三論主以教理難二。亥初總非。 此經不說異色、心等,有實名等,為證不成。  論主第三總非外人引經說有。 Δ亥二別破五。天初如色非詮難。 若名、句、文,異聲實有,應如色等,非實能詮。  此下別破中,有五:第一論主別出理非。如色非詮難。  色等異聲,體是實有,非實能詮,名等應爾。  量云︰如汝所說實名、句等,非實能詮,汝許異聲有實體故,如色、香等。我宗所許名等,異聲實體無故,聲為能詮;汝許異聲有,如色,非能詮。 Δ天二名等無用難。 謂聲能生名、句、文者,此聲必有音韻屈曲,此足能詮,何用名等?  下第二名等無用難。更責外非:汝計生名等聲,定有屈曲,此屈曲聲足能詮義,何用計離聲外別有名等?薩婆多雖有名由聲顯、生二義,今取生破,顯類破之。  正理師救云︰聲上屈曲是名、句、文,體異於聲,而定實有。 Δ天三聲色無差難二。地初牒被救。 若謂聲上音韻屈曲,即名、句、文,異聲實有。  此下第三聲色無差難。論主牒云︰若謂如此者。次下正難。 Δ地二正申難三。玄初疏主依論難二。黃初散文例難。 所見色上形量屈曲,應異色處,別有實體。  色等法上形量屈曲,即是長短、方圓、表等,或即書上文字,亦是色之屈曲。然色之屈曲,不異於色,即色處攝;聲上屈曲,應不異聲,聲處所收。 Δ黃二立量例難二。宇初以聲例色難二。宙初立量。  量云︰聲之屈曲,應非離所依別有實體,法處所收,色蘊上屈曲故。或色、聲二色之上,隨一屈曲故,如色處長等。 Δ宙二釋妨。  若不言「法處所收」,同喻便有所立不成。 Δ宇二以色例聲難。  又汝色上屈曲,應別有體,法處所收。色蘊上屈曲故,如聲上屈曲等。 Δ玄二外人相例救三。黃初總。  此中外例,亦復如是。 Δ黃二別三。宇初申難。  大乘師聲上屈曲,雖體非實,仍法處收;色上屈曲應體非實,法處所攝。 Δ宇二敘答。  若以聲能顯義,有教性故,意識所得,故法處收,假立名等。 Δ宇三例救。  我宗亦爾。 Δ黃三結。  彼此異因不可得故。 Δ玄三疏主正難彼三。黃初總非。  此義不然。 Δ黃二出理。  不唯依聲立名等故,亦依光明等而假立故。既依多法,唯意所緣,故法處收。 Δ黃三通妨。  不可難言:戒體但依思,應別處攝,現同處故。 Δ天四例成語詮難四。地初隨他不詮難二。玄初牒彼救。 若謂聲上音韻屈曲,如絃管聲,非能詮者。  自下第四例聲生語詮難。下第四段,子段有四:第一隨他不詮難。  牒彼救言︰語聲上屈曲,非能詮表,聲上屈曲故,如絃管聲。又此屈曲,是聲體性故,如色上屈曲,即色體性,此不能詮,由此故知別有名等。 Δ玄二正申難二。黃初約此內彼外解。 此應如彼聲,不別生名等。  此正難云︰如彼絃管聲,雖有屈曲,不能生名等,此語聲上屈曲,例亦應爾。  量云︰汝內屈曲聲不能生實名,實聲上屈曲故,如絃管聲。 Δ黃二約此大彼小解。  又若語聲上屈曲,即能生名,絃管屈曲不能生名,我亦如是。語聲上屈曲,能詮表義,絃上屈曲不能詮表,如生名相似,故言「此應如彼聲,不別生名等」。他宗許絃上屈曲,不別生名,此即且就他宗為論,且例令齊。  此下復出己之正義。 Δ地二正義詮同難二。玄初正解此文。 又誰說彼,定不能詮?  第二子段正義詮同難。我亦說(說有本作不說)絃上屈曲非不能詮,但如汝化人身、語二業,非善惡性。今大乘因俱故,如林聲說法,亦得有善等,離質化,不廢通善。 Δ玄二重破前救。  汝若以聲上屈曲例同於色,不能詮表,我亦以色上屈曲例同於聲,不生名等。既以生名不等,明知詮表亦異。  色屈曲不能詮,聲屈曲許能詮,此有何過? Δ地三例生非詮難二。玄初敘外救。 聲若能詮,風鈴聲等,應有詮用。  子段第三例生非詮難。彼復救言:若一切聲皆有詮表,如絃管等者,即風鈴等聲,應有詮用。我許內聲能生名等,故有詮表,非一切聲皆生名等,風鈴等聲,故無詮用;汝既以聲即能詮表,風鈴等聲應有詮用。 Δ玄二論主質。 此應如彼,不別生實名、句、文身。  論主質云︰此風鈴等聲,如彼所執,不能別生實名、句、文,我宗亦說風鈴等聲亦無詮表。彼計語聲能生名等,風鈴等聲不能生;我許聲體能詮表,何妨風鈴等聲不能詮?以內語聲有屈曲音韻,故能詮表,風鈴等聲則不如是。  「不別生實名、句」等者,顯二家義,彼此風鈴並不能生實、假名等,內聲即能生實、假名等故。 Δ地四例生能詮難三。玄初就他申自義二。黃初解義。 若唯語聲能生名等,如何不許唯語能詮?  子段第四例生能詮難,更成語詮。  彼復救言「風鈴等聲是外法,不能生名等;語聲是內法,何妨即能別生名」者,且就彼計,申自義云︰語聲是內聲,聲體即能詮;風鈴聲是外,即不能詮表。 Δ黃二通妨。  汝雖內聲能生名,非一切內聲皆能生名;我雖內聲能詮表,非一切內聲皆能詮。 Δ玄二隨自正義釋。  正義應言︰汝許語聲方能生名,非風鈴等;我許屈曲之聲有詮表,如絃管等。即風鈴等既無屈曲,不能詮表,無能詮用故。 Δ玄三却結歸論意。  內聲生名,有能詮定量;內聲詮表,何妨亦是能詮定量?外法聲不然,生名之聲有能詮,彼無能詮故。 Δ天五假徵譏調難三。地初外人問三。玄初牒論難之。 何理定知,能詮即語?  此下第五段,徵機調難,有三︰一問;二詰;三調。此初。  外人問言︰何理定知能詮法者,非名身等,體即是語? Δ玄二別顯自他。  若聲能生名,名可能詮,聲非能詮。能詮離聲,既無別體,初發聲時,應即能詮。何為初不能詮,後方能詮?故知後時名等生也。 Δ玄三結歸難意。  由此,故非(非有本作知)能詮即語。 Δ地二論主詰三。玄初依論總詰。 寧知異語,別有能詮?  論主詰云︰汝亦寧知異語聲體,別有名能詮? Δ玄二別以理徵二。黃初破他非二。宇初牒宗總難。  汝言能生名等,名等能詮,故異語者,汝如何生? Δ宇二以理別破二。宙初通破諸聲生。  不可一法,分分漸生。又諸念聲,非聚集起,如何名生?亦應初念聲即能生名等。 Δ宙二唯破最後生。  彼若救言:如無表發,待前表等,最後生故。既爾,即應末聲生名,汝應但聞末後之聲,便能解義? Δ黃二申自義。  理既不爾,故知但由無始串習,前前諸聲分位力故,後生解時,謂聞名等。其實耳等,但能取得聲之自性,剎那便滅。意識於中,詮解究竟,名為名等,非別實有。 Δ玄三結歸論意。  是故汝等,寧知異語別有能詮? Δ地三論主調二。玄初依論釋。 語不異能詮,人天共了;執能詮異語,天愛非餘。  下論主調。語即能詮,若人若天,皆共了達,共知聲語即能詮故。執能詮是名,體異於語,唯汝天愛,非餘智者,以語與名不即不離,然但可言離語無體。 Δ玄二解天愛。  言「天愛」者,以其愚癡,無可錄念,唯天所愛,方得自存。如言此人天矜故爾,故名天愛。又名癡人,即是天也,如說奴為「郎君」等。  此調之言︰咄。天。汝甚可矜。故言天愛。天即是愛,如《樞要》中說此義也。  外人問︰既聲體即能詮,如何有名等三種差別? Δ戌四論主申成正義四。亥初顯假差別三。天初標。 然依語聲分位差別,而假建立名、句、文身。  下申正義,有四︰一顯假差別也。此論主解,依聲假立名、句、文身。 Δ天二釋。  如梵音斫芻,「斫」,唯言「芻」,未有所目,說為字分位。若二連合,能詮法體,詮於眼體,說為名分位,然未有句位。更添言阿薩和縛,名為眼有漏,說為句位。 Δ天三結。  故依分位以立名等,依一切位非自在者。  外人問︰雖言分位差別,何者是也? Δ亥二顯三用殊二。天初解名句文身二。地初解能詮名句文義二。玄初解此論三。黃初總釋三法。 名詮自性,句詮差別,文即是字,為二所依。  二顯三用殊。名詮法自性,句詮法差別,文體是字,為名、句之所依,不能詮自性及差別故。 Δ黃二別釋文字。  「文」者,彰義,與二為依,彰表二故。又名為顯,與二為依,能顯義故,而體非顯。「字」者,無改轉義,是其字體。文是功能,功能即體,故言「文即是字」等。 Δ黃三釋次第成。  或字為初首,即多剎那聲,集成一字;集多字為所依,次能成名,詮諸法體。集多名已,後成句身,詮法差別。 Δ玄二引文釋三。黃初引雜集。  即《雜集》云︰「自性、差別及此二言,總攝一切」。彼二言者,即是字也。字即語故,說之為言:名、句二種所依止之言也。 Δ黃二引瑜伽。  《瑜伽》言︰「名於自性施設,句於差別施設,名、句所依止性,說之為字」。 Δ黃三引顯揚。  又《顯揚》言︰「句必有名,名不必有句;名必有字,字不必有名」。如《樞要》說。 Δ地二釋所詮自性差別二。玄初問答釋自性差別二。黃初舉後問初。  問曰︰如此卷言名詮諸法,但得共相,不得自相,何故今言「名詮自性」? Δ黃二釋初後異二。宇初釋自性差別二。宙初釋所依自相共相。  答曰︰此有密意,謂諸法中自相、共相,體非是遍。有是自相,非共相,如青色等相;有是共相,非自相,如空、無我等。 Δ宙二釋能依自性差別二。洪初總指。  其自性、差別,體即遍通,自相、共相皆有自性,自相、共相皆有差別。 Δ洪二徵釋二。荒初問。  何以知者? Δ荒二答。  如因明云:有法言自性,法是差別,如五蘊中,思數體是自性,有漏、無漏、我、無我是差別。  數論師立「我是思」,即以我為自性,以是有法故;「思」為差別,以是法故。是我、非我之共相,亦有自性,「思」之自相亦有差別。 Δ宇二釋此文異彼。  今此中言,不同於彼。諸法自相,非名等詮,唯現量證,名唯詮共相。今言「詮自性」者,即是共相之自性。「自性」者,體義;「差別」者,體上差別義。即自相、共相,皆有體性及差別義故。 Δ玄二問答釋自相共相二。黃初正釋二相二。宇初問。  問曰︰何故名自相、共相? Δ宇二答。  答曰︰法自體,唯證智知,言說不及,是自相。若法體性,言說所及,假智所緣,是為共相。 Δ黃二展轉通妨六。宇初釋言及違離妨二。宙初問。  問曰︰如一切法皆言不及,而復乃云言說及者,是為共相,一何乖返? Δ宙二答。  答曰︰共相是法自體上義,更無別體。且如名詮火等法時,遮非火等,此義即通一切火上,故言共相得其義也,非苦、空等之共相理。 Δ宇二釋真定離言妨二。宙初問。  若爾,即一切法不可言。 Δ宙二答。  「不可言」言,亦不稱理。遮可言故,言「不可言」,非「不可言」,即稱法體,法體亦非「不可言」故。 Δ宇三釋名言得體妨。  而今乃言名得自性者,共相為自性故。今應解此非法體,其義可然。言名等詮共相,非謂即得共相體,但遮得自相,故言名詮共相。 Δ宇四釋名言無得妨二。宙初問。  問曰︰若爾,即名不詮自性?不得共相之自性故。 Δ宙二答。  又唯(唯有本作準)五根、五塵、心、心法得,此義應思。然不得共相之別義,名得自性,非詮稱共相之自體也。 Δ宇五釋名言不及何真妨二。宙初問。  問曰︰如色蘊是自相,漏、無漏是共相;色蘊之中,色處等是自相,色蘊是共相;色處中,青等是自相,色處是共相;又青黃等是共相,隨一樹等是自相;樹等是共相,枝等是自相;枝等是共相,極微為自相。今言不得自相,為是不得色(色有本作五)蘊色總自相,為不得青等色別自相? Δ宙二答。  答曰︰俱不得,色及青等皆詮不及故。 Δ宇六釋名得真義妨二。宙初問。  問曰︰若爾,即漏、無漏等豈詮得及?如佛言「有漏」,佛言「非有漏」,凡夫言「無漏」、凡夫言「非無漏」,如詮火時,亦不燒口,豈得漏、無漏耶? Δ宙二答。  而言名得共相之自性,此義但遮得自相,非謂名即得共相。然法體不可說自相、共相,以假言詮也。謂有定量,且名共相,非謂自共相者,名言所及。 Δ天二解廢頌所以二。地初問。  何故不立頌為不相應? Δ地二答二。玄初正解。  以離名、句、文,無別用故。詮法體義,名、句以周,為二所依,文用已足,故頌不立。進不及名等,退不如文故。 Δ玄二釋成。  此雖有多字,未了有名,如〈悉曇章〉等。有多字名,未了有句。如《雜心》云,眼、耳及與鼻等,雖有名字,無句,顯義未圓故。若《般若燈》:集法滿足,即說為句。今是名攝,故不別說頌。 Δ亥三明不即離二。天初生起下文。  問曰︰上來雖言名等即聲,若名等是不相應行者,色上屈曲非不相應,聲何故爾? Δ天二依論正釋二。地初明假實異。 此三離聲,雖無別體,而假、實異,亦不即聲。  三明不即離。論主答云︰此三離聲雖無別體,名等是假,聲是實有。假實異故,故名等三,非即是聲,非聲處攝。但是差別之聲,義說名等,以詮義故,是不相應,無別種子生,故言即聲。 Δ地二明境攝異二。玄初釋上三句論二。黃初解義二。宇初問。 由此法、辭二無礙解,境有差別。聲與名等,蘊、處、界攝,亦各有異。  外人問言︰若名等即聲,法、辭二無礙解,境有何別? Δ宇二答。  答曰︰即此緣故,二境有異。法無礙解,緣假名等;辭無礙解,緣實聲等;故說境差別,非二俱緣實。 Δ黃二通妨。  雖二自性互不相離,法對所詮,故但取名,辭多對機,故但說聲,耳聞聲已,意了義故。以所對不同,說二有異,非體有異也。 Δ玄二釋下三句論。  又此二境,及名等三,與聲別者,蘊、處、界攝亦有異故,色蘊、行蘊,聲處、法處,聲界、法界,如其次第,攝聲、名等。  問曰︰聲上屈曲假,即言不相應,色上屈曲假,應非色處攝?  答︰聲上有教,名等不相應;色上無教,故是色處攝。 Δ亥四會救相違二。天初問答料簡生起論文。  問曰︰聲上屈曲,即以為教,色上屈曲,應亦為教? Δ天二依論文正會違妨三。地初總返顯會。 且依此土,說名、句、文依聲假立,非謂一切。  四會相違。名等依聲者,依此土說,諸餘佛土,名等依餘故。 Δ地二別順成會二。玄初正釋論文二。黃初總釋。 諸餘佛土,亦依光明、妙香、味等,假立三故。  「餘佛土」者,何者是耶?  如《無垢稱經》說。或以光明、妙香及味等者,等取觸、思數等。  此上皆得假立名等三種,亦是不相應攝此三法故。 Δ黃二別成二。宇初成他方有佛二。宙初問。  問曰︰小乘不信有他方佛,何故以此為證?又如何知有他方佛? Δ宙二答。  證此量云︰除此三千界外,他方亦應時有佛出,教化眾生,有人天眾生故,猶如此土。 Δ宇二成名句等依餘二。宙初量成。  證光明等為佛教。量云︰光明等上亦得有名等,眾生機欲待故,如此聲上有名等。由依多法立名,故非聲處攝,依發身、語多法立無表色。 Δ宙二通妨。  依多法立命根等,與六處為根等,長等不同。  有義:無表、命根但依一立,然非教性,故同所依法處所攝。 Δ玄二翻對名等三。黃初翻文。  梵云便善那,此有四義︰一者扇;二相好;三根形;四味。  此即是鹽,能顯諸物中味故。味即文是。如言文義巧妙等,目之為「便繕那」。此中四義,總是一顯義故。古德說名為「味」。《對法》云︰「此又名顯,能顯彼義故」。為名、句所依,能顯義故。 Δ黃二翻字。  惡察那是字,無改轉義,如《對法》說。 Δ黃三翻句。  鉢陀是跡,如尋象跡,以覓象等。此名為句,理應名「跡」,義之跡故,尋此知義也。順古所翻,稱之為句。播陀是足。 Δ地三總結指教。  上來且依《俱舍》破十四不相應訖,如《瑜伽》五十二、五十四、六等及《顯揚》、《五蘊》、《對法》第二等說。  大乘雖依色心上立,然與色心不一不異。如名與聲無別體及無別種,故言不異;假實異(異字有本無)蘊等攝別,故言不一。餘十種法皆應知也。又約界、地、漏、無漏,現行、種子,凡夫內、外等諸義,如〈別抄〉說,八十一卷亦有說也。 Δ申二破大眾一說出世間雞胤化地部二。酉初敘宗。 有執隨眠異心、心所,是不相應行蘊所攝。  此是大眾、彌沙塞計,一說等,同此,如《俱舍‧隨眠品》說。 Δ酉二正破。 彼亦非理。名貪等故,如現貪等,非不相應。  論主破之。此中量云︰貪等隨眠非不相應攝,名貪等故,如現行貪等。  此中,貪、瞋、癡一一為之。薩婆多隨眠是纏現行法,諸部之中,此義最心麤也。我今大乘隨眠即是心、心所法,第八識中諸染汙種,故以破之。非遮彼不相應,我即是相應,此非一異故。 Δ申三別破成實論師無表戒等正量部所說不失增長等。 執別有餘不相應行,准前理趣,皆應遮止。  有餘部執不失、增長,為不相應,是得異名,皆准此破。此如《成業論》正量部。舊云「不失法如券」是也。並破正理師和合性等,及破《成實論》無表戒等。 Δ午三破無為三。未初破外計二。申初總非三。酉初總非無實。 諸無為法,離色、心等,決定實有,理不可得。  次下第三破無為法。於中有三︰初破外計;次顯正理;第三結非。就破外中,初總非,後別破。總非中有三︰初總非無實,次顯法定無,後為量遮破。此即最初,總非無實。  即薩婆多等實有無為,此中皆破。然不相應,即色心等,故初遮中,皆言「不異」。此諸無為,非即色等,不可言「不異」,但可言離色等,實有定無。  大乘真如望有為法,非即非離,不異不一,既殊彼計,故破無失。 Δ酉二顯法定無二。戌初顯有體法二。亥初總標舉數。 且定有法,略有三種:  此即第二顯法定無。極成之法,不過三種。 Δ亥二次第別明三。天初明現所知法。 一現所知法,如色、心等。  即是五識身,他心智境,謂色等五塵及心、心所。此約總聚,不別分別。此何識境?現量所知,名「現所知」。 Δ天二明現受用法二。地初顯法體。 二現受用法,如瓶、衣等。  此雖現見受用,而非現量所得,是假法故,但是世現所受用物。 Δ地二雙結前二。玄初解義。 如是二法,世共知有,不待因成。  一切世間皆共知有,更不須待比量成立。 Δ玄二問答。  問︰此中緣瓶等心,是何量攝?  答︰非量收。不親緣得法自體故,非比度故,非量所收。非量不要,唯堅執故。 Δ天三明有作用法二。地初解論。 三有作用法,如眼、耳等,由彼彼用,證知是有。  此五色根非現量得,亦非現世人所共知。此眼耳等,各由彼彼有發識用,比知是有。言「證知」者,證成道理也。以現見果,比有因故。果,謂所生心、心所法。比量知有清淨色根,此非現量他心智知。 Δ地二釋妨。  然今大乘第八識境亦現量得,佛智緣時,亦現量緣。今就他部,除佛以外,共許為論,非世共悉,是故但言比知是有。 Δ戌二定無為法三。亥初正破三。天初散文釋。 無為,非世共知定有,又無作用,如眼、耳等。  且三無為,非如前二,世共知有;不同第三,比作用了,如眼、耳等,故知定無。 Δ天二立量破。  量云︰汝宗所立三種無為,應離色心等無別實性,前三法不攝故,或非世共知及無作用故,如龜毛等。 Δ天三簡過非。  然我真如非全離於色心等有,無不定過。  又應簡別︰汝等無為非真實有,以無用故,如兔角等。 Δ亥二設破。 設許有用,應是無常。  汝宗無為,應非無為,是無常法,許有用故,如眼耳等。 Δ亥三總結。 故不可執,無為定有。  下結句文,許通於上。此非彼宗,設義破也,「故不可執,無為定有」。 Δ酉三為量遮破二。戌初舉有法及二種因。 然諸無為,所知性故,或色、心等,所顯性故。  此下即是第三量破。此舉有法及二種因。  「色心等所顯性」者,謂色亦能顯色心等。如燈、日、月照色等法,以色顯色。以聲詮色心,以身語業表善惡色心等,此即以色表色心也。心顯色心,其理可解。 Δ戌二舉同喻及與宗法。 如色、心等,不應執為離色、心等,實無為性。  此舉同喻及與宗法。謂立量云︰汝諸無為,不應執為離色心等,實無為性,所知性故,或色心等所顯性故,如色心等。然色心等,非離色等實無為性,故以色心等為其同喻。此中宗等,尋文可知。今此比量,破歸唯識。 Δ申二別破二。酉初科判總解二。戌初正科論文。  次下別破空等一多。初破薩婆多等立三無為者計;第二例破餘部;第三總破。 Δ戌二六釋別辯二。亥初總釋。  言「無為」者,此非六釋,無二義故。如云鶻路波,雖有三字,共目一「色」,無別體義,不可別釋。以無合故,由擇所得滅,名為擇滅。 Δ亥二別釋。  「由」,第三囀上依士釋,不唯第六囀有依士釋,非由擇力所得亦爾。  苦、樂、想、受之滅,依士釋也。其虛空、不動,既無別體義,不可別解。善法之真如,亦依士釋。真即如者,持業釋也。 Δ酉二次第別明三。戌初破薩婆多等立三無為者二。亥初審定彼宗問。 又虛空等,為一?為多?  下文有二︰初審,後破。此問定宗︰三無為法為體是一,為體是多?薩婆多師此有二說︰一云是一,一云是多。故今俱破。如《婆沙》第十,虛空有二說。 Δ亥二進退俱非破二。天初難三體為一三。地初牒一體。 若體是一,遍一切處。  別破有二︰初一,後多。一中有三︰初牒一宗,次申別難,後顯彼因。此定外人三體各一。 Δ地二別難之三。玄初破虛空無為四。黃初體應成多被二。宇初舉宗破。 虛空容受色等法故,隨能合法,體應成多。  下申別難,有三,初破空,有四,此初。且彼虛空容色等故,隨其一一色等法合,虛空體應成多。此舉宗已。 Δ宇二舉因破。 一所合處,餘不合故。  更舉一因,宗如前。一處色合處,餘處色不合故,如餘處色。餘處色合處,彼色不合故,體非是一。虛空亦應爾,比量應思。 Δ黃二應無相遍破。 不爾,諸法應互相遍。  下破設救,謂此合處,餘色亦合。  第二難比量可知。若非此處色合時,餘處色不合,即色等法應互相遍。以此處色合時,餘處色亦合,此處色即餘處色故,一一色等應互相遍。隨彼虛空,其量遍故。 Δ黃三應非容受破。 若謂虛空不與法合,應非容受,如餘無為。  次第三難。彼言虛空不與法合。破云︰虛空應不能容受,不與法合故,如餘二無為。  今言「合」者,謂容受義,故初標宗「虛空容受色等法故」。本計容受,今設不容受,故有此過。更非餘意。 Δ黃四有應相雜破二。宇初更審外人。 又色等中,有虛空不?  更非餘意,第四難更審外人。 Δ宇二有無並難。 有應相雜,無應不遍。  有無並難。色中有空,色體與空體應相雜。  量云︰色中虛空,體應即色,處無別故,如此處色。  體「相雜」者,是一義。若此色體中無有虛空,虛空應不遍一切法;不遍一切法故,應是有為,如地、水別。破空一已。 Δ玄二破擇滅無為。 一部、一品,結法斷時,應得餘部、餘品擇滅。  又若擇滅體是一者,且如五部,一部九品。一品結斷時,應得餘未斷四部八品擇滅無為,以體是一故,如彼已得一部一品所得擇滅。 Δ玄三破非擇滅無為。 一法緣闕,得不生時,應於一切得非擇滅。  非擇無為體是一者,「一法緣闕,得不生時,應於一切」法得非擇滅。以非擇滅體唯是一故,如已所得非擇之法。  問︰何故難空令色中有空,次難令亦得餘部品擇滅,後難令亦得餘法非擇滅? Δ地三出彼因。 執彼體一,理應爾故。  汝執此三各體唯一,故理應有如是過失。 Δ天二難三體是多二。地初總難三體是多。 若體是多,便有品類,應如色等,非實無為。  此等比量,義准可知。此三無為,體各多者,應是有為,便有品類。此處三品類,非彼品類故,如色等法,非實無為。此即總破三體多訖。 Δ地二別難空體是多。 虛空又應非遍容受。  別破空多。汝今既說虛空體多,應非遍、非容受。色等中無,故非是遍;無色處有,故非容受。此即別破薩婆多等執有實無為者。  此三無為雖復各有破其一多,毗婆沙師取空體一,餘二各多。此難雙關,一多並破。 Δ戌二明例破餘部。 餘部所執,離心、心所實有無為,准前應破。  大眾等四部立九無為,化地部亦執有九,各各不同,此下方破。  此等無為,離心、心所,體非實有,許無為故,如三無為。如是一切,准前應破。 Δ戌三重總破諸部。 又諸無為,許無因果,故應如兔角,非異心等有。  下重總破以上諸部。諸無為法非定實有,無因果故,如兔角等。他部無為,無有因果,體是因果,而無因果也。  「因果」,即是六因五果。為離繫果時,非六因所得。為能作因等時,不得五果故。自宗無為非異心等,故無過失。 Δ未二申正義二。申初總標經說舉數明之。 然契經說:有虛空等諸無為法,略有二種:  下申正義也。若諸無為非實是有,何故經中及此宗內,說虛空等以為無為?  答︰此所說略有二種。 Δ申二隨別顯二。酉初明識變無為二。戌初顯依識變二。亥初總標。 一依識變,假施設有。  下別顯有二。此無本質,唯心所變,如極微等。  依何得生? Δ亥二別釋二。天初釋初起。 謂曾聞說虛空等名,隨分別,有虛空等相。  聞佛菩薩說有虛空等名,隨此名後起分別心,有虛空等相以為緣力。 Δ天二釋後起二。地初解論文二。玄初總解論。 數習力故,心等生時,似虛空等,無為相現。  由曾聞說,今時復聞,數習力故,心等生起,緣空等時,便似虛空等無為相現。 Δ玄二別解相。  謂變空作無色等礙相,乃至非擇,作法闕緣,而不生相。 Δ地二約位辯三。玄初指前有漏位。  此即七地以前有漏加行心等,緣名起分別相。 Δ玄二別明無漏位。  入地入果聖人,無漏後得智緣前無分別智中法性之空等,及遠緣加行智等中,及親聞佛說虛空等,故變似空等相現,此皆變境而緣故也。 Δ玄三總約識分別。  有漏,一識;因無漏,二識;果無漏,三智,或說八識。  問曰:此心之相,體是有為,何故乃說虛空無為? Δ戌二顯彼為常二。亥初解論。 此所現相,前後相似,無有變易,假說為常。  所現空相,前後相似,無有改易,唯為一類豁虛空等相故。假說為無為,而理定無實有本質。此如《顯揚》第十八說。 Δ亥二料簡。  若有漏心所緣現相,多分苦諦所攝;若善不善心等,亦集諦攝。論據多分,但說苦諦。無漏心者,道諦所攝,實非是常,即是生滅非生滅門,依他性攝。下三性中,自有誠證。 Δ酉二明法性無為五。戌初標依法性。 二依法性,假施設有。  下文有三︰一標所依,二顯能依,三結會釋。此顯空等,依真如立。  何者是法性? Δ戌二顯法性體二。亥初出體。 謂空、無我所顯真如,有無俱非,心言路絕;與一切法非一、異等。  此空無我所顯真如,離有、離無、離俱有無、離俱非有無,心行處滅,言語道斷,與一切法非一非異。「等」者,等取非即離等。此前總顯法性之體。 Δ亥二釋名。 是法真理,故名法性。  釋法性名。「性」者,體也。諸法真理,故名法性。  如何依此假說空等? Δ戌三顯依義三。亥初別明虛空擇滅。 離諸障礙,故名虛空。由簡擇力,滅諸雜染,究竟證會,故名擇滅。  即此真如,「離諸障礙,故名虛空」。  由無漏慧簡擇力故,滅諸雜染;「雜染」之言通有漏法,究竟證會。即此真如,名為擇滅,即由慧力方證會故。 Δ亥二顯非擇滅無為。 不由擇力,本性清淨,或緣闕所顯故,名非擇滅。  而此本性,不由慧能而性清淨,名非擇滅。或有為法,緣闕不生,不生之滅,顯真理故,名非擇滅,此離無漏慧而自滅故。 Δ亥三顯不動想受滅。 苦、樂受滅,故名不動;想、受不行,名想受滅。  若離第三靜慮欲時,得於一切苦樂受滅,即此真如,說名「不動」。乃至若離無所有處欲,想、受不行,即此真如,名想受滅。《對法》第二及《瑜伽》第五十三、《顯揚》第一、第十八等說。  然《顯揚》亦說:苦樂等無為,是暫時離繫。此說二性無為。下三性中,通計所執有、無合說。 Δ戌四結依假。 此五皆依真如假立,真如亦是假施設名。  善等真如,約詮而論,體唯是一。此五無為,依真如上假名空等。而真如體非如非不如,故真如名亦是假立,如食油虫等。不稱彼體,唯言顯故。  若真如名所詮非如體,何故說如為有? Δ戌五釋眾名四。亥初明有。 遮撥為無,故說為有。  遮惡取空,及邪見者撥體全無,故說為有,體實非有非不有。  若爾,何故經說為空? Δ亥二明空。 遮執為有,故說為空。  遮化地部說定有執,故說為空。非言「為空」,而體即空,非空非不空故。  何故論中說實物有?即《瑜伽論》五法中說。 Δ亥三辯實。 勿謂虛幻,故說為實。  遮一說部一切皆假。謂如為「虛」,同依他法,故說為「實」。又「虛」簡所執,「幻」簡依他,此真如體非實非不實。  若爾,何故名為真如? Δ亥四真如二。天初釋名。 理非妄倒,故名真如。  「真」以簡妄,「如」以別倒。初簡所執,後簡依他。或「真」以簡有漏,非虛妄故;「如」以別無漏,非有為故。「真」是實義,「如」是常義,故名真如。  若爾,此與化地部計實有善等真如有何差別? Δ天二辯異。 不同餘宗,離色、心等,有實常法,名曰真如。  我部所言,與色等法非一異故,亦非是實,非不實故,不同於餘化地部,離色心等定實有法。 Δ未三總結非二。申初指論文。 故諸無為,非定實有。  此即第三總結非也。 Δ申二廣分別二。酉初標列章門。  然此無為,四門分別︰一諸部增減;二出體性;三釋名;四釋妨難。 Δ酉二次第別釋四。戌初諸部增減二。亥初標章。  第一諸部增減者, Δ亥二解義二。天初據小乘釋二。地初釋餘九無為二。玄初約大乘一說等釋。  大眾部、一說部、說出世部、雞胤部立有九種︰一擇滅;二非擇滅;三虛空;四空無邊處;五識無邊處;六無所有處;七非想非非想處;八緣起支性;九聖道支性。 Δ玄二別約化地部釋。  化地部,舊云正地部,亦立有九︰一擇滅;二非擇滅;三虛空;四不動,舊云無我,謬也;五善法真如;六不善法真如;七無記法真如;八道支真如;九緣起真如。 Δ地二釋餘三無為。  經量及譬喻師立三無為,無有體性。  毗婆闍婆提說三滅中立無常滅,亦是無為。  薩婆多部亦立三種,然是實有,乃至虛空,或說唯一,或說為多。 Δ天二約大乘釋。  然大乘中,此及《百法》但唯說六。《瑜伽》五十三但說二,謂空、非擇滅。《五蘊論》說有四,不說不動等二,即擇滅故。又《瑜伽論》、《對法》、《顯揚》等論說有八種,於此六中,真如為三,約詮約理,所望別故。 Δ戌二出體性二。亥初約假實出體三。天初約實出體。  第二出體性者:一實體:八無為體皆是真如,由此論中依於真如立虛空等。 Δ天二隨假出體二。地初依識變。  二假體:即隨有漏、無漏心中所現空等無為之相,名虛空等。 Δ地二依法性。  或依障斷所得滅處假立擇滅、不動、想受。無色之處假說虛空。法緣闕時,義名非擇。約詮為論,名善等如。 Δ天三總結二體。  即依假體,皆可說假。實亦可然,皆可說實。 Δ亥二約三性出體。  若通三性,體遍有無。 Δ戌三辯釋名。  三釋名者,無別釋名。虛空之體,即是無為,乃至真如,此即無為,皆持業釋。 Δ戌四釋妨難三。亥初問答廢立二。天初問。  四釋妨難者,何故擇滅外,別立不動及想受滅?唯於二受滅,立不動無為。捨受滅時,立想受滅,非餘受滅亦立無為? Δ天二答。  且依勝定障說。據實,一切染汙等法無不障定。今約別行障定者說,不障一法得多無為故。 Δ亥二指不繁文。  又斷所知障,得無為不?及釋諸論相違等妨,皆如此論第十卷說。  於中復有內外,善等三性,依他等攝,安立、非安立,世俗、勝義,苦、集、滅、道,及七真如體相攝等,得非得等,體性一多,五果凡聖得之多少,其擇滅、非擇滅隨有漏事,為隨煩惱類數多少等,諸門分別,如〈別章〉說。 Δ亥三諸論對辯。  《大般若經》、《辨中邊論》說真如名有十二種,謂真如、法界、法性、不虛妄性、不變異性、平等性、離生性、法定、法住、虛空界、實際、不思議界。《對法》第二、《佛地論》等,雖釋此名,然少於彼。  上來三別破外道、小乘法非有訖。 Δ卯四合破小乘外道所能取無四。辰初成所取異心等無三。巳初簡法。 外道、餘乘所執諸法,異心、心所,非實有性。是所取故,如心、心所。  自下第四合破小乘、外道所能取無。下文有四,此初。  言「餘乘」者,顯非此乘。「所執諸法」,通三聚法,除心、心所。為簡自許依他性心及心所所變色等諸法法性真如,與心等法不一異等,不同彼執一向異,故無過失也。 Δ巳二立量。  謂立量云︰外道、餘乘所執三聚,如前諸法,是「有法」也。「異心、心所非實有性」,即是「法」也,合名為「宗」;因云:是「所取故」;喻云「如心、心所」。 Δ巳三釋妨。  若心、心所亦是所立,今此比量即有一分相符之過,故今除之。此成所取無,次成能取亦不緣彼。 Δ辰二成能取亦不緣彼二。巳初外人問。 能取彼覺,亦不緣彼,是能取故,如緣此覺。  此第二薩婆多等言︰若境無實,云何緣時,生心、心所? Δ巳二依論破三。午初立量。  今立量云︰汝言能取彼色等覺,亦不緣彼色等諸法,是能取故,如緣此覺之所有覺。「覺」者,是心、心所總名。「此」者,即是心、心所也。緣心等心,即他心智等。 Δ午二簡過。  然有法中先言如汝所執法能緣之覺,不緣於彼,故無自言相違。又無違自宗等,我不許緣彼心外實法生心故。 Δ午三引證。  前我執下,亦有此結。  上來難破心外境無,仍恐許心等同外計實有,故今應破。 Δ辰三顯心等亦非實有。 諸心、心所,依他起故,亦如幻事,非真實有。  此第三。謂立量云︰諸心、心所非實有性,依他起故,如幻事等。諸部皆許幻事非實。  問:若爾,心境都無差別,何故乃說唯有識耶? Δ辰四明唯識所顯之義二。巳初明遮實假說識有。 為遣妄執心、心所外實有境故,說唯有識。  下第四。為遣外道等,心、心所外執實有境故,假說唯有識,非「唯識」言便有實識。 Δ巳二明執實心亦成妄。 若執唯識真實有者,如執外境,亦是法執。  由是理故,但應遣彼心外之境同兔角無,能緣彼心如幻事有,故別不同,非謂即心亦名實有。  量云︰執心所取真實唯識,體非實有,執所取故,如所執色等。  執實唯識心等,亦是法執,執實有法故,如執色心等。 Δ卯五解彼法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二。辰初解二執行相斷位三。巳初牒執舉數。 然諸法執,略有二種: Δ巳二依執別列三。午初解論。 一者俱生;二者分別。  自下第五解上法執分別、俱生伏斷位次。二障三住過、十地斷位,諸門分別,如第九卷。文中有二︰初解二執行相斷位;「如是所說」下,顯執所緣或無、或有。初中有三︰初牒執舉數,次依執別列,後依列別釋。准義可知。 Δ午二釋妨二。未初約心解。  護法云︰法執寬故,人執俱時,必有法執;有法執時,可無人執。與前人執不同性起,體寬廣故,有唯法執種子生故,無有唯從人執種起。 Δ未二約境解。  又俱所變,似我、法亦爾,故無妨難。 Δ午三問答二。未初問。  問曰︰何故人執必帶法執,法執亦有不帶人執? Δ未二答。  答︰能持自體,說名為法,即一切法皆持自體。有常、一、用,方名為我,故非一切法皆是我。如計外境為法、非我,即顯內法有,非一、常。 Δ巳三依列別釋二。午初別釋俱生執三。未初釋俱生義二。申初釋其俱義。 俱生法執,無始時來,虛妄熏習,內因力故,恒與身俱。  下隨別釋。此中顯彼俱生法執,由自種子內因力生,釋其俱義。 Δ申二釋其生義。 不待邪教及邪分別,任運而轉,故名俱生。  顯非外緣方始得起,釋其生義。 Δ未二顯其差別二。申初明相續法執二。酉初解論。 此復二種:一常相續。在第七識,緣第八識,起自心相,執為實法。  此顯相續。唯第七識,未得無漏聖道已來,恒相續起,要入佛地,方永不生。中間亦有間轉位次,未入聖時恒無轉故,名為相續。 Δ酉二釋妨。  然第七識亦唯有說唯我無法,法執亦通第八識有。今此但舉正義所取。此中解釋,准我執說,此識執相,如下當知。 Δ申二明間斷法執三。酉初略釋論。 二有間斷:在第六識。緣識所變蘊、處、界相,或總或別,起自心相,執為實法。  識既不能取心外法,唯緣所變蘊、界相等:或總緣蘊,或別緣蘊,界、處亦然。起自心相,執為實法。非二十句見及六十五(五有本作二)等,見道斷故,如我見說。 Δ酉二通妨難。  此執有說通五識起,今舉正義,故不相違。 Δ酉三會前後違二。戌初牒違文。  然我本相。即唯言蘊,其法本相言界、處者,我作用義,故說言蘊。 Δ戌二正會違三。亥初依作用文別會二。天初正會論二。地初正會二。玄初釋前唯蘊。  無為無用,計為我少,故不說處、界。然說我為一及常者,亦說有於作、受之用。 Δ玄二釋後處界。  其法不然,但計有體,即計為法。故計於法,亦依處、界,處、界即是真如、擇滅等。不了此界、處,而執有法故。下准此知。 Δ地二重指。  又「緣識所變諸蘊、處、界,起自心相」,「執為實法」,同前我中二解。 Δ天二因會經二。地初引經。  然《涅槃經》,外道以佛性為我。 Δ地二會釋二。玄初正會經。  此不相似,非我相故,無作用故,但名緣蘊。法可與同,佛性不失法自體故。 Δ玄二結歸論。  故於我中,唯言「緣蘊」。雖無作用緣,有少功能故。法體不然,故通界、處。 Δ亥二依影顯准同會二。天初正會本質不同。  又依於本質與相分,相似、不相似合說,我中應言處、界,故計佛性為我。若但依相似法為論,法中應但言蘊,以親所取,與本質真如不相似故。 Δ天二兼會取言有異。  以前准後,前加「處、界」;以後准前,應除「處、界」。以親相分唯有漏故,我執加「取」字,後依本質有無漏故,故減「取」字。 Δ亥三依所表總別會。  又我唯總執,故緣五蘊;法通總、別,故說三科。 Δ未三顯執微細斷之所在二。申初解論文四。酉初明數修斷。 此二法執,細故難斷。後十地中,數數修習勝法空觀,方能除滅。  第六識中俱生法執,於其十地道數數修,地地別斷,以障地故。第七識者,於十地中道數數修,要至金剛,方能除斷。此中合說若道、若斷,故言「數數,方能除斷」。  此唯菩薩,非二乘者,若數數斷習、種,俱然。  又除滅有二︰一伏;二斷。六識,伏亦斷,第七,伏不斷,故皆言「數數」。 Δ酉二顯執微細二。戌初解義。  此中言「細」,以品而論。說為「難斷」,約道而說。勝道方除,非劣道故。 Δ戌二會違。  若以見道三心之中,中品名中,第三名上。彼約難易,易斷名「細」。麤品亦名「細」,下道能除。以品從道,初名為「細」,道下品故。今以道從品,難斷名「細」,亦不相違,准我執說。 Δ酉三斷之所在。  又我執難斷,言「修道」除,通三乘故。此言「十地」,唯菩薩故。然初地中,入、住、出別,故十地中皆有修道。 Δ酉四勝觀方除。  言「勝法空」,顯法空觀,簡遊觀心,唯取無間斷法執道。 Δ申二通妨難。  此中說「執」,不言五識。若所知障,五識亦通,十地中斷。 Δ午二別釋分別四。未初釋分別義二。申初簡異俱生。 分別法執,亦由現在外緣力故,非與身俱。  顯由外緣及自內種二因力起,故言「亦由」。 Δ申二正顯分別。 要待邪教及邪分別,然後方起,故名分別。  正顯外緣,釋分別義。 Δ未二顯執所在。 唯在第六意識中有。  顯執所在。強思計度、間斷非恒,唯第六有,故非餘識。下二障中,五識所知障品亦初地斷,以無分別籌度慧性,不能起執,故此中無。 Δ未三顯其差別二。申初小乘起執。 此亦二種:一緣邪教所說蘊、處、界相,起自心相,分別計度,執為實法。  此文可知,即小乘等,並名邪故,不稱正理故。 Δ申二外道起執二。酉初別解。 二緣邪教所說自性等相,起自心相,分別計度,執為實法。  「自性」,即是數論勝性。「等」取勝論實句義等,如是非一。其數論師,本若未變為大等時,但名「自性」,故古名「冥性」。 Δ酉二總解。  初小乘等所執,後外道等所執。心相二重,准我中解。此二亦有總別緣者,二十句見、六十五(五有本作二)等,許皆有故。 Δ未四斷之位次。 此二法執,麤故易斷。入初地時,觀一切法,法空真如,即能除滅。  分別相麤,麤觀能斷,行相猛故,下道能除。故入初地,即斷除之。一心而論,准我中說。若三心者,二心斷名「初」;第二、三道除,望修道為初故,如《樞要》說。或頓或漸,至下當知。 Δ辰二顯執所緣或無或有二。巳初明質相有無二。午初明本質。 如是所說一切法執,自心外法,或有、或無。  下顯所依或有或無。第七本法定有,第六本法或無;修道本法定有,見道本法或無,計蘊等容有,自性等定無,准我見說。 Δ午二明相分。 自心內法,一切皆有。  心之所變,皆因緣生,一切故有。 Δ巳二明緣執有無三。午初總標。 是故法執,皆緣自心所現似法,執為實有。  此顯所執,親唯內相,故諸法執,皆緣內心依他相有。 Δ午二別釋二。未初明相分有。 然似法相,從緣生故,是如幻有。  內心所變,種子所生,不同真如,故如幻有。 Δ未二明所執無。 所執實法,妄計度故,決定非有。  依前依他,執為實有,不稱似法,故體定無。此即以理成內相有,唯心所現,以外境無。 Δ午三引證。 故世尊說:慈氏當知。諸識所緣,唯識所現;依他起性,如幻事等。  下以經證。此引即是《解深密經》,《攝大乘》第四、五說。下亦引之,至下當悉。由此故知,唯緣自心。「依他」、「幻有」等言,「等」取妄所執無。 Δ丑四別徵總結三。寅初牒前所非三。卯初牒前。 如是外道、餘乘,所執離識我、法,皆非實有。  此下大文第四別徵總結。於中有三︰初牒前所非,次破外徵及上座等計,後重總結引經證成。此結牒上所非。  破外道、小乘離識我法,皆非實有,以無體故,如前理徵。 Δ卯二總結。 故心、心所,決定不用外色等法為所緣緣。  此總結也。 Δ卯三釋成。 緣用必依實有體故。  釋外法無緣義所由。所執既無,故非緣也。相當情現,如第二月,不遮所緣。 Δ寅二破外徵及上座部二。卯初破外道伏徵二。辰初敘伏徵二。巳初顯違理。  外道等徵曰︰外色實無,可非內識境;他心實有,寧非內識所緣? Δ巳二顯違教。  又佛他心智能取他心,《二十唯識》說除佛他心智,不知如佛所行境故,名不如實。即取心外法,如何言心取不離識境? Δ辰二正破彼二。巳初依論解違理難二。午初立量。 現在彼聚心、心所法,非此聚識親所緣緣,如非所緣,他聚攝故。  比量應云︰現在彼聚:他心智等所緣之境心、心所法,非此聚識親所緣緣,他聚攝故,如非所緣。 Δ午二釋妨。  若疏所緣,我不障故,此因在後,喻在於前。外道、小乘皆在此破。  「他聚」者,謂他身,或自身中八識更相望,為他聚識也。 Δ巳二疏主解教難。  護法解云︰《二十唯識》說佛他心智所變之相,是與本質心相極相似,故勝餘之智,非謂親能取得他心,名異餘智。不爾,便有識非唯故。  《二十唯識》世親自釋,及護法《唯識釋》,皆不言親取,如《二十疏》及下第七,自當廣解。 Δ卯二破上座等二。辰初文外敘救。  然上座部、法藏部等,計同聚心相應之法亦互能緣。化地部說:緣共有法。西方師說慧俱五蘊,名俱有法。五識依色根俱有,身中色等是根種類故。能緣之意識唯依無間意,所依非色,不能緣俱有身中色等,非根種類故。大眾部說:心、心所法能取自體,與大乘同。  今此唯破上座部、法藏部計,意兼破餘也。 Δ辰二依論正破三。巳初依文破三。午初依論立量。 同聚心所,亦非親所緣,自體異故,如餘非所取。  立比量云︰同聚心所非心親所緣,與心自體異故,如餘眼根等非所取法。 Δ午二申自宗義二。未初依王所非釋釋二。申初正解。  此有二說。一說︰設佛鏡智能現智影,自相應法亦非所緣。 Δ申二通妨二。酉初通遍知妨。  以自證分緣自體盡故,亦成遍智。 Δ酉二通同境妨。  見分之境,心等必同,自證分境許各別故。 Δ未二依王所無緣釋二。申初正解。  第二師說︰鏡智相應心、心所法,亦許相緣。 Δ申二通妨二。酉初會論立理。  此但遮親,不遮疎也。於見分上,佛現彼影,名遍智故。 Δ酉二通同境妨。  然一一自證分與相應法見分同境,名同所緣,非要皆見分等,方同所緣故。 Δ午三釋論唯遮。  又遮親所緣,非即許彼為疏所緣,因明法爾。 Δ巳二文外破二。午初敘計。  又上座等,心等不能自緣,唯緣相應法。 Δ午二正破。  問曰︰心緣受時,受自緣不?若緣者,即有緣自性之過;不緣者,即心、心所不同一所緣過。何得共取前境,唯心獨能緣相應法受等,不能自緣也?彼部心等不自緣故。 Δ巳三指繁文。  其破緣共有俱生色等法,是共有法體。廣如《婆娑》第九,不能引之。然大乘、大眾部等,心自緣妨,如次前中第二師釋。 Δ寅三重總結引經證成二。卯初總結。 由此應知:實無外境,唯有內識,似外境生。  下顯世間說我法因,總結上也。 Δ卯二引證。 是故契經伽他中說: 如愚所分別 外境實皆無 習氣擾濁心 故似彼而轉  如經中者,《厚嚴經》頌,是大乘經。證法唯識無心外境,由妄習力,似外境現,實但內心,故引之也。  上來已廣破外執,解初頌上三句訖。 Δ子二略釋外難重淨三句三。丑初敘難三。寅初申總中難意。 有作是難:若無離識實我、法者,假亦應無。  自下第二釋外妨難,重淨三句。此吠世師難也。於中有三︰初敘難,次破斥,後結正。初中有三︰初總申難意,次申理喻,後結成難。此為初也。  如上所言,無實我法,世間、聖教仍說有假,依何假說?不可假說牛毛而似龜毛,以其所似都無體故。 Δ寅二別申理喻二。卯初申理。 謂假必依真事、似事、共法而立。  下申理喻中,初申理,後申喻。此申理也。  謂立假者,必依三法,方可說假︰一謂真事;二謂似事;三者共法。 Δ卯二申喻二。辰初別指二。巳初配喻三事。 如有真火,有似火人,有猛、赤法,乃可假說此人為火。  申喻有二︰初別指,後例指。此即初也。  舉世三事︰「如有真火」,名為「真事」;「有似火人」,即是「似事」;「有猛、赤法」,說為「共法」。火人之上,俱有猛赤,故名共法。 Δ巳二依喻申難二。午初解法二。未初釋他難意。  此中難意︰既有所變色等能似之法,有善惡作用等共法,即於三中有似事、共法,明知心外有別真法名為真事。如無真火,不可說人似於火故。 Δ未二解自似事二。申初正顯有無。  然似事中,有法無我。我但有名,無相分故。法則不爾,依他性故。法謂軌持,依他之中,有法;我謂主宰,依他之中,無我,法無主宰故。 Δ申二通釋妨難。  若和合時,名假主宰,此即是我,無別種生依他假我,如瓶、盆等,不同於法有別種生。設雖極微,亦名法故,我,則不爾。 Δ午二解喻。  又如婆羅門,其性猛、其色赤,猶如火。如世人說:此婆羅門赤急似火。火是真事,人為似事,猛、赤是共法,可說婆羅門似火。三法闕一,假義不成。若無真事,即似於誰?若無似事,說誰為似?無猛赤法,如何似也? Δ辰二例指。 假說牛等,應知亦爾。  此例指也。即如有人負重形質,猶如於牛,亦復如是。「等」,餘狗等。 Δ寅三結成難意二。卯初縱。 我法若無,依何假說?無假說故,似亦不成,如何說心似外境轉?  此結成難。若有我、法,名為真事;識所變者,名為似事;所變者上有不捨色等法之自相,名為共法;可說所變名為似法,說之為假。 Δ卯二難二。辰初解論二。巳初解上四句二。午初難義依於體假。  今無心外我、法真事,真事既無,故所說假,依何得有?以無所說義假法故,其能似法亦不得成。似無依故,即義依體假。 Δ午二難有體強設假。  又所變之似既無,能說之假不有。能說之假既無,所變之似不有,即有體施設假。 Δ巳二解下二句。  此似既無,如何說心似外境轉?外境無故,心何所似?誰似於誰?誰為能似?是彼難也。 Δ辰二釋妨。  世間我、法,標宗說無,故今但難聖教我、法。 Δ丑二破斥二。寅初破外道二。卯初總非。 彼難非理。  下破彼計。初破外道,後破小乘。破外道中,先破真事無,後破似事、共法亦無。 Δ卯二別破二。辰初破真事無。 離識我、法,前已破故。  此破真事無。以說假我、法為能似,真我、法為所似,前破我、法中,已總破彼真我、法訖。此即不極成之真事,故指如前。 Δ辰二破似事共法亦無二。巳初總非三。午初指前。 依類、依實,假說火等,俱不成故。  下破似事及破共法。於中有二︰初總非,後別破。此總非也。  前舉火喻難中真火,論主非之,在於心外實法中破。 Δ午二別解二。未初標。  似事之中,有依類、有依實說似。 Δ未二釋二。申初類。  「類」者,性也,即是同異。其大有句義者,今不取之。何以知者?下破德與類互相離,故知是同異。若大有為類,以是一法決定不相離故,即不成因,類是別義故。 Δ申二實。  「實」者,即是彼實句義,如地、水、火等。 Δ午三總解。  汝今所言,依於似事假說為火。所說假火,依同異類及火等實,皆不成故。  此即總非,依皆不成。 Δ巳二別破二。午初破依類不成二。未初破二。申初德非類有破二。酉初破假火依類不成三。戌初指標。 依類假說,理且不成,猛、赤等德,非類有故。  下別破也。於中有二︰初破,後結。破中有二︰初德非類有破,後德類相離破。此初也。  先破假火依類不成。其猛、赤等實火之德,非是同異德故。 Δ戌二別釋。  彼宗計地有十四德,謂色、味、香、觸、數、量、別性、合、離、彼性、此性、液性、潤、行。水亦十四德,前十四中除香,取重。火有十一種,水十四中除味、潤、重性。風有九德,火十一中除色、液性。故色是火等德,而同異類無德。 Δ戌三正難。  今言「猛、赤等德」,非是類有。「猛」即行中勢用作因,非念因也;亦名為利,即是火上猛利之勢。「赤」是色德,此在於火,非是類德。 Δ酉二顯其非理二。戌初人水相例破。 若無共德,而假說彼,應亦於水等,假說火等名。  顯其非理。「共德」者,即猛赤也。雖有同異類,而無火德等,亦得說為火者,於水等中應得說為火,亦有同異類,無火德故,如似火人。以人例水,亦應不得說為似火。 Δ戌二二類相例破。  如汝所執說人似火,似火應不依類,類無共德故,猶如水等。水等返覆可知。 Δ申二德類相離破二。酉初牒計非。 若謂猛等,雖非類德,而不相離,故可假說。此亦不然。  下破相離,此牒計非。若彼宗言「猛等雖非類德,而不相離,故可假說。以人之類,必與火德猛赤等法不相離故,可說人為火。水中類離德,何得說為火」者,此亦不然。 Δ酉二出理非二。戌初牒論。 人類、猛等,現見亦有互相離故。  此出非理。人類及猛德等,現見亦有互相離故。 Δ戌二解意二。亥初釋相離二。天初依二法釋。  如無猛、赤。調順之人,但有人類,無猛等德。如火及彼似火牛中,雖有猛等,而無人類。豈非類、德有互相離? Δ天二依一法釋。  又見貧人先無猛、赤,後富貴已,方有猛、赤,或復翻此,豈非相離?故不可說假依類得成。 Δ亥二結難意。  以其人類無猛、赤等德,不可說人定似於火,故知假說,不依於類。或復亦有有德無人類,故不可以不相離救。 Δ未二結。 類既無德,又互相離,然有於人假說火等,故知假說不依類成。  今總結之。「類既無德」,牒初破文。「又互相離」,牒第二破。「故知假說不依類成」,此總結非。皆有比量,思可知也。  就破似事、共法之中,上來已破依類不成。 Δ午二破依實不成二。未初破二。申初無共不成破二。酉初總非彼。 依實假說,理亦不成。猛、赤等德,非共有故。  自下復破依實不成。於中有二︰初破,後結。破中有二︰初無共不成破,後在人非德破。此初也。  「等」者,等取別性、此、彼等,隨其所應。猛、赤等德,非共有故。  此中總非,下顯非共。 Δ酉二顯非共二。戌初正顯非共二。亥初縱奪總解。 謂猛、赤等,在火、在人,其體各別,所依異故。  此顯非共。若猛赤等,體是一法,一頭在人,一頭在火。此猛赤等,可名共法,而是共有。既非共有,所依別故,依實不成。 Δ亥二依論別解。  此猛赤德,在火,所依實人等異;在人,所依實火等異。非是一德,而在二邊,既無共法,故知假說亦不依實。 Δ戌二例同前破。 無共假說,有過同前。  若外救言:無共假說,亦有何失?  今論主非︰「無共假說,有過同前」。同前於水,應名火等,以無共德故。 Δ申二在人非德破二。酉初牒計非。 若謂人、火德相似故,可假說者,理亦不然。  下在人非德破,此牒計非。謂彼救言︰水無赤德,故與火不相似也。人火雖復猛赤,所依之實各別,以相似故,可假說者,理亦不然。 Δ酉二正破彼三。戌初唯德相似破。 說火在人,非在德故。  世間但說人似於火,不說德似火。德似火時,應當猛似猛,赤似赤。 Δ戌二在人及倒破。  德是實家德,可依實假說,今不在德,唯在於人,乃言假依實說,此既便依假人說實火故。 Δ戌三依人非實破。  若說火在德,德是實德,以德相似,名火依實。既說火在人,應人相似名為火,不說火依實。 Δ未二結。 由此假說,不依實成。  即總結也。此中有救,及如前解依類不成亦有救,破不異前也。 Δ寅二破小乘三。卯初總非。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,亦不應理。  上來已破外道真事,次破小乘伏難真事。破前外道中,勝論為首,餘亦從之。今小乘等自辨真事,准前立三法,故今破也。或是外道、佛法共許真事,假亦不依。文有三︰一總非;二別顯;三結依。此總非也。 Δ卯二別顯三。辰初顯不依真唯依共相轉二。巳初出真體非智詮及。 真謂自相,假智及詮,俱非境故。  下別顯有三:初顯不依真,唯依共相轉。  即此真事,非謂心外實體名真,但心所取法自體相,言說不及,假智緣不著,說之為真。此唯現量知,性離言說及智分別。此出真體非智、詮及。 Δ巳二釋智詮得共非自六。午初顯自相假智不及二。未初出自相體。 謂假智、詮,不得自相,唯於諸法共相而轉。  如色法等,礙為自性,火以煖為性,水以濕為性,但可證知,言說不及。 Δ未二顯智不及二。申初釋詮智俱得共相。  第六意識隨五識後,起緣此智,發言語等,但是所緣說法之共相,非彼自相。 Δ申二別顯智得自之失三。酉初直責。  若緣著自相者,如緣張人,即應張人身中諸事皆應了知,緣及張人之自相故。 Δ酉二量斥。  應立量云︰如第六意識緣張人時,張人身中餘一切法皆應緣著,張人自相故,如所緣形量等。 Δ酉三通妨。  此就他宗而為比量,非謂共許。張人身中以眾多法為自性,緣彼之時,但得眾法所成之人,非一一法皆能別知。一一法皆能別知,是證量故。 Δ午二釋共相假智詮得二。未初釋得共相三。申初解義二。酉初釋共假立。  言「共相」者,如言色時,遮餘非色,一切色法皆在所言;乃至言青,遮非青,一切青皆在所言。貫通諸法,不唯在一事體中,故名「共相」,說為假也。 Δ酉二釋共實無。  遮得自相,名得共相。若所變中,有共相法是可得者,即得自體,應一切法可說、可緣,故共相法亦說緣不及。然非是執,不堅取故。 Δ申二示法。  如五蘊中,以五蘊事為自相,空、無我等理為共相。分蘊成處,色成於十處,名自相,蘊名共相,一色蘊該十故。於一處中,青、黃等類別,類,名自相,處,名共相。於一青等類中,有多事體,果青非華等,以類為共相,事名為自相。一事中,有多極微,以事為共相,以極微為自相。如是展轉至不可說,為自相,可說極微等,為共相。故以理推,無自相體。 Δ申三釋妨二。酉初釋本真自相。  且說不可言法體名自相,可說為共相,以理而論,共既非共,自亦非自。為互遮故,但各別說。 Δ酉二釋本真非共。  說空、無我等是共相者,從假智說。此但有能緣行解,都無所緣真實共體。入真觀時,則一一法皆別了知,非作共解。 Δ未二遮得自相二。申初顯得自之失。  言說若著自相者,說火之時,火應燒口,火以燒物為自相故。緣亦如是,緣火之時,火應燒心。今不燒心及不燒口,明緣及說,俱得共相。 Δ申二通不得之妨二。酉初問。  若爾,喚火何不得水?不得火之自相故,如喚於水。 Δ酉二答。  此理不然。無始串習,共呼召故。 Δ午三重釋假智詮得共非自二。未初明假智得共非自三。申初解義。  今緣於青,作青解者,此比量知,不稱前法。如眼識緣色,稱自相故,不作色解。後起意識緣色共相,不著色故,遂作青解。遮餘非青之物,遂作青解,非謂青解即稱青事。 Δ申二引證。  故《二十唯識》伽他中言︰「現覺如夢等,已起現覺時,見及境已無,寧許有現量?」 Δ申三結成。  此謂假智唯緣共相而得起故,法之自相離分別故。 Δ未二明假言得共非自。  言說亦爾,不稱本法,亦但只於共相處轉,如說青蓮華等,有所遮故。 Δ午四釋自共二相有無。  今大乘宗唯有自相體,都無共相體。假智及詮,但唯得共,不得自相。若說共相,唯有觀心。 Δ午五釋自共三量得異。  現量通緣自相、共相。若法自相,唯現量得,共相亦通比量所得。 Δ午六結歸論得共非自。  乃至故言「唯於諸法共相而轉」。此之自相,證量所知,非言說等境故。 Δ辰二顯假智詮有勝功能。 亦非離此,有別方便施設自相,為假所依。  下文第二顯假詮、智有勝功能。  「方便」者,所以義、因義、安立施設義、善巧義。非離假智及言說外,有別所以,便施設自相,說為假智、詮之所依。假智及詮,依所詮變與彼自相相似之義,說為假故,以為疏緣。親,不得自性,得自性時,不作青等解。作青等解,即非自性。故知自性非假所依。然緣自性色及詮故,作青等解,故說自相為假所依。 Δ辰三總申假說不依真事四。巳初顯假所依二。午初解論。 然假智、詮,必依聲起。  下第三文總申假說不依真事。謂此假智及詮,必定依聲而起。如聞某甲,即便緣之,或起言說,故必依聲。如作「色」解,及說「色」言,由聞他聲說之為「色」,方能了故。「詮」謂名等,有詮辨故;「聲」謂表業。雖不相離,各據一勝。 Δ午二問答二。未初問。  若爾,嬰兒等應無比智,及生無色,比智應無,不聞他聲,起假智故。 Δ未二答。  此理不然。如鼠聞貓聲,及或見鵄等,即便急走。豈彼生已,能起證智耶?此鼠前生曾為貓、鵄之所食噉,今既見已,有比智生,定知如前還被彼殺,即便急走。生無色亦爾,無始及下界,曾熏習故,曾聞說有無色界定,修生彼故。不爾,此中唯說下界智依聲起,除無色界。故知諸智皆緣共生,假智及詮:詮謂名等,必依聲起。 Δ巳二隨依立理。 聲不及處,此便不轉。  如香、味、觸,根合得自相,豈能以聲得彼自體?聲既不及自相之處,故定知此假智及詮,皆不及彼自相而轉,猶「如於聲」。 Δ巳三詮非自相。 能詮、所詮,俱非自相。  說為能詮之名,所詮之法,俱非自相。聲是耳所得,無所詮表故。今此「能詮」,是名、句等,意識所緣,緣之起解。 Δ巳四結不依真二。午初解義。 故知假說,不依真事。  故知能、所二詮俱非自相,共相無別體,是假法故。 Δ午二問答四。未初問。  問曰︰若不著自相,橫為分別,何非是執?即善心等中應有法執,如法執、不善心,亦不稱境故。 Δ未二答二。申初解執心名執因由。  今答曰︰法執之心,非但不稱本質,亦不稱影像:親所緣緣、共相之法、依他性者,故名為執;或堅著此親相分故,說之為執。 Δ申二解餘心非執所以二。酉初兼稱影解。  此善心等緣共相時,雖不稱自相本質,而稱於影像所變,亦不橫計堅著,與法執不同,以彼影像依他性故。 Δ酉二但不着解。  或比量等心緣親相分,亦不相稱。若相稱者,應名得體。由此,但非堅著此境,故不名執。 Δ未三徵。  若爾,色等五境有別能緣故,有緣自相。眼等五根及種子亦爾,本識境故。心、心所法,此是誰緣?若言他心智能緣,此應非證量,是散心故,如餘散心。 Δ未四釋二。申初護法釋。  此理不然。護法釋云︰一切凡聖自證分等,為證量故。 Δ申二安惠釋三。酉初正釋。  安惠云︰謂即諸佛他心智緣,是通果故。如通,是證量修慧所攝。 Δ酉二引證。  《二十唯識》伽他中云︰「他心智云何,知境不如實?如知自心智,不知如佛境」。 Δ酉三釋成。  此證量者,皆不起言說及有分別智,以證自相故,如五識境。餘二乘、凡夫所得他心智,不稱他心法體自相,橫緣共相故,妄執意識故。故知假說不依真事。此總結之。 Δ卯三結依二。辰初總結唯依似事。 由此但依似事而轉。  此總結也。定知不依自相說假,依似事說。 Δ辰二顯似事非真實有二。巳初解論。 似,謂增益,非實有相。聲依增益,似相而轉,故不可說假必依真。  此顯似事非真實有。謂於自相之上,增益共相依他有法。謂一色相通諸色上,故名「增益」,此通三性心。及於此中遍計所執,此相是無。自相之上妄增為有,隨情說相,非稱本境。此謂善心亦是有執,不堅取故,執心必違影像相故,共相不違影像相故。能詮之聲,依共相轉,不依自相,故說假法不依真起。 Δ巳二釋妨二。午初釋無所緣緣妨二。未初約合緣釋。  心變共相,外必有體,然與自相必須合緣。如緣色時,亦隨自相變為一共相。共相遍諸色上,故成所緣緣。乃至緣我或空華等,隨作青等解,或依於蘊實法,或別緣兔角等,與有體法並合緣之,故無非所緣緣失。一切准知。 Δ未二約別緣釋。  又解︰即共相別緣,亦依他性,然不稱實,仍是有法(法有本作性),成所緣緣。 Δ午二釋假義不成妨。  今論所說假我、法者,但隨妄情,非謂別有真,論說於「假」也。 Δ丑三結正二。寅初結前所明釋非道理二。卯初正釋論文。 是故彼難,不應正理。  總結前所明,釋非道理。謂前所破,初就外宗設許真事等為難,後就小乘等共許真事為難。 Δ卯二問答餘義二。辰初問。  問曰︰若爾,世尊如何知共相法苦、無常等?應不能緣二、三諦等。 Δ辰二答。  答︰如《佛地論》第六卷中,廣有三解。如薩婆多,五蘊是自相;苦、無常等理是共相。因明乃有多重,並如別處廣敘,不能煩引,學者應知。 Δ寅二正顯聖教說我法因二。卯初解義。 然依識變,對遣妄執真實我、法,說假似言。  下顯正教說我法因:依識所變見、相分法。為遣所執,隨情說假我法言故,非真實有。 Δ卯二引證。 由此,契經伽他中說: 為對遣愚夫 所執實我法 故於識所變 假說我法名  即《厚嚴經》:我、法無體,但有其名。此非安惠文也。文意易詳,故今不解。  上來雖有略、廣二段,總是解頌上之三句,答頌前問訖。 Δ壬二明下三句頌略辯識相彰能變體二。癸初別解三句出能變體。約義分二。子初總標舉數,即解第一句此能變唯三。 識所變相,雖無量種,而能變識,類別唯三:  自下釋頌下之三句。於中有二︰初別解三句,後別解能變義。三句不同,即分為二。此解初句也。  「所變相」者,釋頌「此」言。此見、相分相狀,各各有無量故。所言「唯」者,是決定義,此見、相分所依自體能變之識,體類定三,非增減故;或簡別義,如前已說。 Δ子二隨標別釋下二句三。丑初明異熟識三。寅初約三位通二釋四。卯初牒論總標。 一謂異熟,即第八識,多異熟性故。  合解下二句。謂初二識及第三識,如理應知。「多異熟」者,謂此識體總有三位︰ Δ卯二次第別釋三。辰初解我愛位。  一我愛執藏現行位:即唯七地以前菩薩、二乘有學、一切異生,從無始來,謂名阿賴耶;至無人執位,此名執藏。 Δ辰二解善惡位。  二善惡業果位:謂從無始乃至菩薩金剛心時,或解脫道時,乃至二乘無餘依位,謂名毗播迦─此云異熟識,毗者,異也;播迦,熟義─至無所知障位。 Δ辰三解相續位。  三相續執持位:謂從無始,乃至如來盡未來際利樂有情位,謂名阿陀那,此云執持,或名心等。 Δ卯三總解論意。  長短分限,不過三位。以異熟名通初二位,故論說言「多異熟性故」。不言初,以狹故;不言後,以寬故。 Δ卯四問答釋妨二。辰初問。  寬、狹何事遮不說也? Δ辰二答二。巳初約薰習釋。  此中意說熏習位識。若說寬時,佛無熏習,說即無用;若說狹時,八地以後,猶有熏習,便為不足。 Δ巳二約虛妄釋。  又但說因有虛妄位,不說於佛,故說異熟識是「多異熟性」,寬、狹皆得。 Δ寅二約五位通四釋。  又為五位︰一異生位;二二乘有學位;三二乘無學位;四十地菩薩位;五如來位。  「異熟」一名,通前四位,故言「多異熟性」,不說餘名。 Δ寅三約十二七地釋。  又十三位,通十二故。又七地,如《樞要》說。 Δ丑二明思量識三。寅初解義。 二謂思量,即第七識,恒審思量故。  謂第七識恒審思量。此說「恒」言,簡第六識,意識雖審思,而非是恒,有間斷故。次「審思」言,復簡第八,第八雖恒,非審思故。「恒審思量」,雙簡五識,彼非恒起,非審思故。 Δ寅二釋妨。  若言此識實內思量,何故此中不言內者?通無漏說,佛此亦緣外境相故。 Δ寅三指繁。  此「恒」等言,各有所簡,如《樞要》說。 Δ丑三解了境識二。寅初顯名體四。卯初正釋合說意。 三謂了境,即前六識,了境相麤故。  下解第三句也。以前六識同了麤境,異七、八故,合為一名。 Δ卯二別通麤了妨二。辰初問。  問︰此前六識亦緣細境,如佛六識等,何故但名麤? Δ辰二答。  答︰一多分故;二易知故;三諸有情共可悉故;四內外道皆許有故;五大小乘所極成故;六不共義故,七八二識不麤了故。 Δ卯三總釋名通局。  此後二識亦通淨名,非所熏故,又互顯故。 Δ卯四別指餘繁義。  以上如《樞要》說。 Δ寅二解及字。 及言,顯六合為一種。  謂前頌言「及了別境識」,解彼「及」字。及者,合集義。以「了境識」,六種不同,今合為一,名為了境,故言「及」也。「及」字雖通「相違及」等,今顯合集,故解「及」言。  上來雖別解後三句,出能變體,然未解釋能變之義,故今應說。 Δ癸二別解能變之義三。子初牒列數。 此三皆名能變識者,能變有二種:  於中有三︰初牒列數,次依標釋,後總料簡。初牒「能變」,列其數也。  束三能變,合為二種,即以二義解「能變」也。 Δ子二依標釋二。丑初解因能變二。寅初標名出體二。卯初解釋論文二。辰初釋標名文。 一因能變。謂第八識中等流、異熟二因習氣。  次依標解,為二文也。此言「因」者,即所由故,謂種子也。辨體生現,為現行生之所由也。此名,唯望現果為名。據理而言,應名果變,種及現行所引生故,今望果說現行因故。「變」者,是轉變義。 Δ辰二釋出體文。  在三能變初異熟中,顯所依止能持之識所有等流、異熟二種習氣是也。言「習氣」者,是現氣分,熏習所成,故名習氣。自性親因,名等流種。異性招感,名異熟種。一切種子,二種攝盡。士用、增上於此二中假施設立,故不說之。 Δ卯二離合料簡。  謂「因」即「能變」,名「因能變」,謂此二因能轉變,生後自類種、同類現行,及異熟果故。 Δ寅二顯體差別二。卯初等流習氣三。辰初釋論文舉因非果。 等流習氣,由七識中善、惡、無記,熏令生長。  不以等流所變之果顯其自性,但舉等流能變之因以顯自體。義顯所生通諸有漏三性之法各自種子,所引八識各各自果名言種子是也。 Δ辰二釋等流習氣之義。  「等」謂相似;「流」謂流類。即此種子與果性同。相似,名「等」,果是彼類,名之為「流」。即從等所流,從因為名,故名「等流」。即等之流,依士釋也。即名言熏習種子,是等流之習氣,名「等流習氣」。等流非因名,故等流習氣非持業釋。 Δ辰三約能熏三性料簡。  以第八識不能熏故,唯說七生。七唯無記,六通三性。 Δ卯二異熟習氣二。辰初對前解此三。巳初對明緣果。 異熟習氣,由六識中有漏善、惡,熏令生長。  前等流因是因緣種,其所生果即通八識種。此異熟因、增上緣種,即是有分熏習種子。不以所生異熟之果顯其因性,但舉此「因能變」之因以彰自體,義顯所生,除第七識,可通餘識及五蘊等無記之法。 Δ巳二對明性異。  此體唯通善、惡二性,果唯無記。前因因果,皆通三性。 Δ巳三明七八非。  第七識,唯無記,非異熟因,勢力羸劣,不感果也;此非異熟,有覆性故。第八不能熏,此中皆不說。 Δ辰二通明二種三。巳初唯釋因變三。午初正明二因二。未初別解二。申初明種因。  明「因能變」,即是種子轉變生果。果,通種子及與現行,自類種子亦相生故。《瑜伽》第五「種子七義」云︰與他性為因,亦與後念自性為因,非即此剎那。 Δ申二明現因。  舉「因能熏」,意顯七識等諸現行法,亦名為因,亦名能變。故二習氣各舉能熏諸因緣體辨體生果者,名「因能變」變。故轉變之義,通現、種也。 Δ未二合解。  種因變,唯在第八;現因變,通餘七識。 Δ午二釋廢因妨。  不說我見熏習種子,離此二外,無別體故,於名言中別離出故,不能別招後果生故。 Δ午三合釋後因。  言「異熟」者,如前已釋。「異熟習氣」,唯依士釋,果是異熟,因名習氣故。 Δ巳二通明因果二。午初約法料簡。  第八,唯果變,而非因;種子,因變而非果;現七識,亦因亦果能變;前六識中異熟無記心等,同第八識,唯果能變,非能熏故。至下當知。 Δ午二釋種妨難二。未初問。  問︰既說現行為因能變,種子何故非果能變?對誰名因? Δ未二答。  答︰此中果變,謂有緣法,能變現義,故種子非。若體是果,而能轉變,種子亦是。今論但說「有八識生,現種種相」,故知但說現行果法,名果能變,由以變現名能變故,種子但以轉變名變。 Δ巳三離合因變。  「等流能變」或是持業,或依士釋。「異熟能變」唯依士釋。三熏習等,下自當說。 Δ丑二解果能變二。寅初正釋論文二。卯初解初句。 二果能變。謂前二種習氣力故,有八識生,現種種相。  即前二因所生現果,謂有緣法能變現者,名「果能變」,非因所生皆名為果。不爾,種子應名「果變」,自相生故。此果能變即自證分,能變現生見、相分果。  此言「變」者,與前不同,是有緣變,變現為義。識中種子,果之所變,識所緣故。 Δ卯二釋餘文。  由前等流能變力故,八識三性因緣果生;由前異熟能變力故,除第七識,餘之七識無記果生。舉因顯果,無記之法,體性羸劣,要等流、異熟二因所生,名果能變,餘則不爾。  「種種相」者,顯相應等見、相分法,五蘊非一,言種種也。 Δ寅二總解二變三。卯初解二種變義。  若種子,唯轉變名變;若第八識,唯變現名變;若能熏七識,得二變名。 Δ卯二約位料簡二。辰初結前有漏。  此前所說,並在因位有漏之心。 Δ辰二別明無漏二。巳初明因位。  若在因位,無漏之種唯第六、七;種及現行,唯有等流因果能變。 Δ巳二明果位。  若佛果位,八識現行,唯有等流果能變攝,以在果位不熏習故;其諸種子,名因能變,生自類種及現行故。 Δ卯三約界料簡。  三界具幾?如理應思。 Δ子三總料簡二。丑初釋等流習氣生等流果三。寅初顯能生因。 等流習氣,為因緣故。  後總料簡前因能變等流習氣。「習氣」者,種子也。必有其果,未知生何?如何生果?能起何果?即有三義。 Δ寅二辯所生體。 八識體相,差別而生。  今顯所生,通於八識,能為因緣生八識也。「體」謂體性;「相」謂相狀。自證、見、相,俱名為識。 Δ寅三顯其果名。 名等流果,果似因故。  顯是何果。釋等流義,為因緣生。因緣之法,必同性故。 Δ丑二釋異熟習氣生異熟果三。寅初辯能生緣。 異熟習氣,為增上緣,感第八識。酬引業力,恒相續故,立異熟名。  前因能變中,言異熟習氣,既是種子,未知生何?如何生果?能起何果?  今顯增上緣生,不親生故。 Δ寅二辯所生體二。卯初第八識二。辰初釋上三句。  所生真異熟者,唯第八識。增上緣生,性不同故。 Δ辰二釋下三句。  唯第八識是總果故。是果之主,餘果方生,主引生故。由強勝業引總果已,餘別弱業,方能生果。據其勝業名引,引餘業生故。報亦名引,引餘果故。業勝名引,果無間故,說「恆相續」。由恒相續,及是引果,立「異熟」名。餘法亦爾。 Δ卯二前六識二。辰初總解論文二。巳初解上二句。 感前六識,酬滿業者,從異熟起,名異熟生;不名異熟,有間斷故。  顯異熟因所生未盡。即明亦感前之六識,俱增上緣。此是別果,故業名「滿」。「引」如作模,「滿」如填綵。 Δ巳二解下四句。  以此六識,從第八識真異熟起,名「異熟生」。以非是主,有間斷故,不名真異熟。 Δ辰二別釋滿義。  成圓果事,具足果事,名之為「滿」。亦通因果,皆有滿義,業勝名「滿」。 Δ寅三辯其果名二。卯初解義二。辰初正釋論文二。巳初正解論文。 即前異熟及異熟生,名異熟果,果異因故。  釋生何果。言異熟果及釋異熟。因是善、惡,果無記故,別從總稱,二種俱名為異熟果。 Δ巳二因遮七非。  即由如前所說故。其第七識,非異熟種之所引生,因位唯染,果無漏故。 Δ辰二問答釋妨四。巳初問。  問︰六識報者,非真異熟,名異熟生者,善等三性法應名異熟生?並從真實異熟起故。 Δ巳二答。  答曰︰不然。《對法》第五說:若法是異熟,從異熟起者,名「異熟生」。善等唯從彼起,不是異熟,故不名「異熟生」。 Δ巳三徵。  若爾,即真異熟從自前念及種起故,應名異熟生?合具二義故。 Δ巳四釋二。午初正答。  答曰︰可然。如《瑜伽》六十三〈有心地〉,廣說如彼。 Δ午二解義三。未初標。  今應義釋︰ Δ未二釋五。申初顯唯第八解。  若法異熟,從異熟起,無間斷、遍者,名為異熟,名「異熟生」。 Δ申二簡異異生釋。  若法異熟,從異熟起,有間、不遍者,名異熟生,不名異熟。  若法非異熟,有間、不遍,雖從異熟起,不名異熟,不名「異熟生」。 Δ申三漏別無漏釋。  若法有漏,依異熟者,可名異熟生,不名異熟。  有漏種子,皆名異熟生,由是,無漏種子不名異熟生,體非有漏,不同性故。 Δ申四顯因異果釋。  若法有為,依異熟有,不名異熟,名「異熟生」,因中無漏,並名「異熟生」。故五十七云︰「二十二根一切皆有異熟種子」。由是,佛果諸無漏法非「異熟生」。 Δ申五簡異無為釋。  若法緣合,與本性別,變異而熟,果始能生,名「異熟生」。即一切有為,皆「異熟生」,故具知根名「異熟生」。佛果無漏,諸有為法皆名「異熟生」。 Δ未三結。  今五義中,取第一義,唯第八識,不取於餘。 Δ卯二釋難三。辰初解論二。巳初總。 此中且說我愛執藏:持雜染種、能變果識,名為異熟,非謂一切。  雖異熟果通七識有,今初能變,唯真異熟,我所藏故,持染種故,名真異熟。非說一切業所感者,皆初能變。 Δ巳二別。  「持雜染種」,即顯善惡業果名識。「能變果識」者,顯此非是能變之中因能變也,不能熏故。「我愛執藏」,顯初名也。 Δ辰二釋名。  言「異熟」者,或異時而熟,或變異而熟,或異類而熟,或異熟因所招,名異熟果。前二無文解,第三、第四依士釋,或持業釋,異熟即果故。  然下十因得五果處,彼自料簡,故今不述,如第八卷。 Δ辰三通妨。  此中所言「異熟生」者,一切色法,非第八品,亦異熟生。此但舉心,心為勝故。 Δ己二有廿二行頌半廣明識相三。庚初有十四頌半廣前下三句頌明三種能變識相二。辛初釋頌文廣明三能變三。壬初二頌半解識異熟識初能變相。即釋第一能變第八識解上異熟二字二。癸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。 雖已略說能變三名,而未廣辯能變三相,且初能變,其相云何?  初一三判本頌云:前二十四頌明唯識相,於中有二︰初一頌半,略釋外難,略標識相,如上說訖。下有二十二行頌半,廣明識相,於中有三︰初有十四行頌半,廣前下三句頌,明三種能變識相;次有一頌,正辨唯識,廣前「彼依識所變」;下有七頌,廣前上二句頌,釋諸妨難。  問︰頌文何故如是次第?  答曰︰宗明唯識,若不了知能變識體,何以能解法皆識變?雖了能變及法唯識,義猶未盡,理更須彰,故為三段如是次第。  復於能變十四半頌中,初有二行半頌,解異熟識初能變相;次有三行頌,明思量識第二能變;後有九頌,釋了境識第三能變。依境、行、果判文准此,世俗諦中,分判之故。  又三釋云:論有三分︰上一頌半,略標離心無別我法,辨識相訖。次有二十三行頌半,廣明唯識若相若性,釋諸妨難。此中有三︰初有十五頌半,廣解唯識若相若性等,廣顯下四句;次有七頌,釋諸妨難,廣顯上二句;後有一頌,明唯識性。初一頌半所明,是所執無,依他有。今明圓成性,此廣之中,然初二段,宗明依他世俗諦理;後之一段,宗明圓成勝義諦理。  就初十五頌半,廣明唯識中有二:先以十四頌半,辨三能變,次有一頌,正解唯識能變之義。辨三能變中,初二頌半,解初能變。初中有二:初結前生後,以發論端;次依所問,舉頌正答。此即初也。 Δ癸二依彼所問舉頌正答二。子初舉頌答。 頌曰: 初阿賴耶識 異熟。一切種 不可知。執受 處。了。常與觸。 作意。受。想。思 相應唯捨受 是無覆無記 觸等亦如是 恒轉如暴流 阿羅漢位捨  准下長行釋,即分為二︰初釋頌文,廣明三能變;第二總為分別八識一異等義。  三師俱云:初二行頌半,解初能變中,本頌以十門解釋︰  一自相,謂「初阿賴耶識」。二果相,謂「異熟」。三因相,謂「一切種」。四所緣,謂「執受處」。五行相,謂「了」、「不可知」者,即於所緣行相之內,差別之義。既無別用,故非別門。若別開者,束五受門,相應中攝,俱心所故。六相應,謂「常與觸,作意受想思,相應」。七五受,謂「相應唯捨受」。一「相應」言,通二處也。八三性,謂「是無覆無記」。九因果譬喻,謂「恒轉如暴流」。十伏斷位次,謂「阿羅漢位捨」。  「觸等亦如是」者,俱時心所,例同於王,非是分別第八識也。  長行有二︰初八段十義釋此頌文,後以十理五經證此識有。  八段十義者,初之三相合為一門,所緣、行相合一門明,義相順故。餘門各別,七門正解十義,一門別解觸等。  於初八段等中,文復有二︰初以八段別解本識心王、心所,後以有漏、無漏二位總明本識心王、心所。其前八段,若解本識,唯七門也。至下當知。頌致「初」字,即是顯三能變之中第一能變。  或別釋頌文,復分為三︰初別釋頌文,次釋識異名,後以十門對無漏辨。至下當悉。  分為二者,於理為勝。 Δ子二長行釋二。丑初以八段十義釋此頌文二。寅初以八段解本識心王心所八。卯初第一段合解上二句明自相因相果相三門二。辰初略解三相二。巳初解三相三。午初解自相三。未初顯藏義‍二。申初顯名通大小。 論曰:初能變識,大、小乘教名阿賴耶。  自下第一合解頌上二句,即是自相、因相、果相。於中有二︰初略解三相,後廣分別。就略解中有二︰初解三相,後總結之。解三相中,先解自相,次解果相,後解因相。初中有三︰一顯藏義;二即頌名;三釋妨難。此即初也。  此釋識總於「大、小乘教名阿賴耶」,下第三卷,大、小乘經自有證故,非此「阿賴耶」名,大乘獨有。 Δ申二正釋三藏義二。酉初略標。 此識具有能藏、所藏、執藏義故。  此釋藏義通含三種。《攝論》第一云,謂與染法互為緣故,為染末那所緣義故。此即略標。 Δ酉二正釋三。戌初解能所藏。 謂與雜染互為緣故,有情執為自內我故。  能持染種,種名所藏,此識是能藏。是雜染法所熏所依,染法名能藏,此識為所藏。 Δ戌二依攝論解二。亥初解能所藏。  《攝論》第二等云,非如大等藏最勝等中,即能、所藏。 Δ亥二解執藏義。  彼論又言,為染第七等之所執藏,以為內我,名執藏義。 Δ戌三依此論解三。亥初解能所藏二。天初解二藏。  即此論云「謂與雜染互為緣故」,解能、所藏。 Δ天二辯雜染。  諸有漏法皆名「雜染」,非唯染法。梵云僧吉隸爍,此名「雜染」。若不言僧,即唯染也。 Δ亥二解執藏義。  「有情執為自內我故」,解執藏義。唯煩惱障義,非所知障義。不爾,無學應有此名。此不別執為其我所及與他我,名「自內我」。此即正解阿賴耶義。 Δ亥三通釋三藏三。天初翻對解釋。  阿賴耶者,此翻為藏。藏具三義,如論已說。 Δ天二料簡兼正。  義雖具三,正取唯以「執藏」為名。不爾,二乘、八地菩薩應有此名。三名闕一,即不得名。 Δ天三通釋妨難。  若爾,七地已前,二乘有學入無漏心,我愛不執,應捨此名。至下當辨。 Δ未二即頌名二。申初結。 此即顯示,初能變識所有自相。  此即頌名,故今結言「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自相」。「自相」者,自體相也。但言「藏識」,即持業釋,藏即識故。  問︰言「與雜染互為緣」者,說為能藏,即是因義;言為所藏,即是果義。因果之外,豈更無別自體相耶? Δ申二釋二。酉初解論。 攝持因果,為自相故。  自體是總,因果是別,自相攝持因果二相為自體故。「攝」是包含義,包二為一故;「持」是依持義,以總為別所依持故。別為總所包,總為別所依,故名「攝持」。又離二無總,攝二為體,二是總義,總是義之體。體與義為依,名之為「持」;攝二義為體,名「攝」。 Δ酉二問答。  問︰若爾,自相應是假有?  答︰此亦不然。若有條然因果兩相合之為「自相」,自相可成假;既離自相,無別因果相,因果相,即自體之上別義說之,故非假也。  問:前言第八有三位名,何故於三能變之中乃舉異熟果相之號,於別釋中遂致染分藏識之名? Δ未三釋妨難。 此識自相,分位雖多,藏初(初有本作識)過重,是故偏說。  此釋妨難。三能變中舉異熟者,如前已解。今由二義說阿賴耶。  由此自相雖有三位,以彼「藏」名,三位之中,初位所攝。自從無始,乃至七地,二乘有學最初捨故;又以是名我執所執,過失重故;雖染分名,亦通異熟,異熟之名望此仍輕;以此「藏」名通二種義,過失之重,故今偏說。 Δ午二解果相四。未初顯異熟義。 此是能引諸界趣生,善不善業異熟果故,說名異熟。  自下解果相。即頌言「異熟」也。於中有四︰一顯異熟義;二簡他宗;三即頌名;四釋妨難。此即初也。  謂此識是能引諸界、諸趣、諸生,總善惡業之異熟果,說名「異熟」。此意說是總業之果,明是總報,故名「異熟」,簡別報果。別報果者,但名異熟生,不名異熟故。 Δ未二簡他宗二。申初正釋論文二。酉初總解論二。戌初順解論文二。亥初依論總遮。 離此,命根、眾同分等,恒時相續勝異熟果不可得故。  此簡他宗,顯離本識無別真異熟。謂若離此第八異熟識,有別命根及眾同分等─「等」者,等取或執別有窮生死蘊等,恒時不斷,相續生滅,殊勝真實異熟果體─不可得也。 Δ亥二約宗別配。  即破薩婆多命根、眾同分是真異熟;破化地部等離此別有窮生死蘊;大眾部別有根本識;上座部分別論者別有有分識等;為勝異熟果,不可得也。 Δ戌二翻解論意。  返顯不離本識,恒時相續、勝異熟果可得之義。 Δ酉二別解論二。戌初解恒相讀。  「恒時」之言,已顯相續,「相續」之言,更何所顯?  「恒時」簡間斷,「相續」簡常,故無失也。 Δ戌二解勝異熟。  「勝異熟」者,顯真異熟,異熟生法非真異熟故。 Δ申二准文立破二。酉初別破他二。戌初破有宗二。亥初立量。  破命根、同分,如前卷末解。然有量云︰離我第八識,汝命根、同分能執持身真異熟果定不可得,非第八識故,如外色等。 Δ亥二釋妨。  然彼本計六種轉識能執持身,今此亦簡,謂彼非真異熟,不極成故。 Δ戌二破餘部。  破離第八有窮生死蘊等亦不成者,如下第三卷中廣解。 Δ酉二成自義。  成第八識能執持身者,如下十證,《攝論》第三末等,皆當解釋。 Δ未三即頌名。 此即顯示,初能變識所有果相。  此即頌名,結上頌中異熟果相。  問︰阿賴耶、阿陀那名,亦是果相,獨言「異熟」,有何意耶? Δ未四釋妨難二。申初正釋論文二。酉初解多位多種二。戌初解多位。 此識果相,雖多位、多種,異熟寬、不共,故偏說之。  此釋妨難。「此識果相雖多位」者,如前三位,或復五位,故言多位。 Δ戌二解多種三。亥初標。  言「多種」者,即五果中。 Δ亥二釋二。天初約四果釋。  有義:具四果,除離繫果,此可具有。謂前望後,為等流果。同時心所望此心王,名士用果。種子生時,亦名士用,故論下言「如俱有因,得士用」故。亦名增上果。異熟果可知。 Δ天二約三果釋。  有義:具三,除士用果,五蘊假者所得,名士夫果。 Δ亥三結。  由此,本識具三、四果,故言多種。 Δ酉二解寬及不共三。戌初總解。  「此識果相雖多位多種」,以「異熟」之名,一寬,二不共,「故偏說之」。 Δ戌二別解。  三位通二位,五位通四位,故說言「寬」。有餘三果,可通餘法,唯異熟果不通餘法,故言「不共」。 Δ戌三結解。  此諍真異熟,故偏說之。 Δ申二別顯果體二。酉初唯解果二。戌初通約種現解。  此明有漏第八心品,除相分外,取餘三分並自種子為果相體。餘相分及餘種非真業果,以不恒相續故。 Δ戌二唯約現行解。  或此唯說現為果相,種相隱故。 Δ酉二通解因二。戌初依理解。  據實而言,現、種俱通果因二相,然種果狹,唯業果故,因相亦通一切種子。 Δ戌二依論解。  然今此文三相,皆唯取現行識。 Δ午三釋因相四。未初釋因相義二。申初正釋論文。 此能執持諸法種子,令不失故,名一切種。  此第三解因相。頌言「一切種」也。以現行識執持諸法自他種子令不失故,名「一切種」,釋因相義。 Δ申二約義釋二。酉初約寬狹三相解六。戌初解義。  此第八識所執諸法。諸法之因,今說亦是此識因相,即種子識。 Δ戌二會違。  今望能持,且說於現,三相皆唯現行之識,所望義別,實無寬狹。實通現、種。 Δ戌三引證。  故下論文「一切種相應更分別」,即通一切三性種子。 Δ戌四總解。  其第八識若現、若種,皆是因相:現行為種等依持之因,種子即是諸法因緣,皆因相也。 Δ戌五問答。  問︰何故果相唯異熟法,因相通耶?  答︰餘法非異熟故,餘非果相。諸法皆為因,因無別名故,現、種皆因相。此即通出因相之體。 Δ戌六結顯。  由此,三相寬狹有別︰自相、因相,通一切法;果唯異熟。 Δ酉二約一種三相解。  約互為緣,果相亦通。三相一種,如《樞要》說。 Δ未二簡他宗二。申初敘宗。 離此,餘法能遍執持諸法種子,不可得故。  此簡他宗,破經部譬喻師等。如五十一說,彼計色根中有心、心所等及四大種種子;心、心所中有色根種子等。以於有色、無色界生時,互能持種故,及假類能持等。如下十證,自當廣破。 Δ申二量破。  今量云︰彼不能持一切種子,非第八識故,如外色等。  返顯第八能執持義。然執持義,下執受中,自當廣說。 Δ未三即頌名。 此即顯示,初能變識所有因相。  即上頌名。  問曰︰「因相」,六因、十因皆是因相,此中何故但說持種,唯有現行? Δ未四釋妨難二。申初約六因十因解二。酉初約六因解。 此識因相,雖有多種,持種不共,是故偏說。  下釋妨難。因相「多種」者,謂為同類因,前後自生故。亦為俱有因,即是種子故,如下自說。現行雖望種非,種望之是。如四小相望本法等。又亦為相應因,望心所法故。今於能作因中辨持種因,是不共故。餘無此因。 Δ酉二約十因解。  於十因中,隨義可解。故論說言「因相雖多,持種不共」。 Δ申二約依持生等解。  又不須於六因、十因為論,但通說因相謂依持因、生起因等。但持種之能不共餘法,餘法不能有此功力,非是共故,是故偏說。 Δ巳二總結之。 初能變識,體相雖多,略說唯有如是三相。  下第二結。謂此識體變為見、相二分相狀。又亦為清淨種依,或為等流果等,或為同類因等,體上所有義相非一,故言「雖多」。以自證分但有三義,略說三相。 Δ辰二廣為分別三。巳初先發問。 一切種相,應更分別。此中何法,名為種子?  下第二廣上三相。於中有三︰初發問,次廣釋,後總結之。此即初也。  上來雖言能持法種,與法為種,仍未盡理分別種相,故今應說,先發論端。 Δ巳二廣申解二。午初出體以十門分別種子十。未初出體分別門。 謂本識中,親生自果,功能差別。  自下廣釋。初出體等,以十門分別種子,後第二辨熏習相。此出體也。  言「本識」者,顯種所在。簡經部師色、心等持種。「親生自果」,簡異熟因:望所生果,非種子故;要望自品,能親生故。「功能差別」,簡現行七轉識等:望所生種,雖是因緣,亦親生果,是現法故,非名功能,故以功能顯種子相。 Δ未二一異分別門二。申初立宗。 此與本識,及所生果,不一不異。  第二一異分別。種望所依,及所生果為不一不異。此即立宗。 Δ申二解義二。酉初依此論釋二。戌初總辯。 體、用、因、果,理應爾故。  何所以然?本識是「體」,種子是「用」;種子是「因」,所生是「果」。  此之二法,理應如是不一不異。本識望種,四出體中,攝相歸性,故皆無記。種從現行,望於本識,相用別論,故通三性。 Δ戌二別顯二。亥初解不一。  若即是一,不可說為有因果法、有體用法。 Δ亥二解不異。  若一向異,應穀麥等,能生豆等,以許因果一向異故。不爾,法滅,應方有用,以許體用一向異故。用體相似,氣勢必同,果因相似,功能狀貌可相隨順,非一向異。 Δ酉二對瑜伽釋。  然《瑜伽‧決擇分》第五十一末、五十二末廣說,而彼但言種望現法,即是此中因望果義,非唯種子望本識義。彼約因果門,此亦體用門。 Δ未三問答辯假實門二。申初正辯二。酉初解論。 雖非一異,而是實有,假法如無,非因緣故。  清辨等宗、譬喻師等,第三問答辨假實門。  如生望法非一異,即說生為假,種望於法非是一異,種子應非實。  生等假法,如龜毛等,體是無法,非因緣故。種子望法,即是因緣,故體實有。 Δ酉二問答二。戌初問答。  問︰生等既如無,應非行蘊攝。答︰依法施設故,故是行蘊收。 Δ戌二通妨。  然法非果,生非是因,即於法上假施設故。亦有唯於現行等法,或種上立,故例不同種子。非現行因果差別故。 Δ申二問答二。酉初外人問。 此與諸法,既非一異,應如瓶等,是假非實。  此安惠難。  問︰生等與法非因果,不可例同於種子者,此與諸法既非一異,有因果故,應如瓶等是假非實。瓶為假果體,色等為因故。 Δ酉二論主答二。戌初返質。 若爾,真如應是假有。許,則便無真勝義諦。  此論主質。如與諸法既非一異,應是假有,如種子故。  真如是法性,與法不一異,如前已解,故得為喻。此難清辨、安惠等。 Δ戌二破救。  設彼救言︰真如亦假,不起故,如空華。許,則便無真勝義諦。  真勝義諦若許無者,約誰說有世俗諦耶?何有涅槃,而有造修求成佛等?蘊、處、界等,通真俗諦,真如唯真,名真勝義。 Δ未四二諦分別門二。申初正釋此文二。酉初正釋三。戌初約詮唯釋。 然諸種子,唯依世俗,說為實有,不同真如。  自下第四二諦分別。  問︰真如非假,是勝義有,種亦應然,實有體故。  謂此種子,唯世俗諦說為實有,不同真如。真如唯是勝義勝義,種子不然,非唯勝義,亦通世俗,道理世俗故。今顯異於勝義,故說唯依世俗,非不通勝義也。 Δ戌二約諦唯釋。  又依《瑜伽》等,勝義唯一非安立諦。故種言唯俗,真唯勝義。據實,種子亦通勝義。 Δ戌三約實唯解。  又於俗諦中,可名實有。推入勝義,虛妄假法。真如隨在二諦,皆實,依詮勝義亦是實故。 Δ酉二料簡。  若非安立,唯有一種。此即諦唯,不通真故。若立四勝義,此是實唯,勝義諦中假故。 Δ申二例會餘教。  此助《瑜伽》會於此等,《瑜伽》並有誠文同此。此則通說一切有漏、無漏種子,義皆同故。  第五有漏種子依本識何分?即是四分分別門也。 Δ未五四分分別門二。申初解義二。酉初解論上二句。 種子雖依第八識體,而是此識相分,非餘。  此種雖依異熟識體,即是依於自體分也。亦非見分,見分一向緣前境故;是自體分義用別故;非受熏故。此言種子依識自體,自體即是所受熏處,不可見分初受餘熏種,後便依自體分住。 Δ酉二釋論下二句。  此論依附,即依自體;若據別攝,即相分攝,非見等攝。即是見分緣自證分差別功能以為相分,非是緣於自證分體。若不爾,即無證自證分,又說見分但緣外故。 Δ申二出理二。酉初依護法解三。戌初正解論文。 見分恒取此為境故。  何故不是自體分攝?此護法釋。  見分恒緣,故是相分;即是識體功能義分,故成相分。 Δ戌二別申問答二。亥初問。  真如亦是識之自證,應為相分? Δ亥二答。  真如是識實性攝故,既稱無相,不同種子。種子非是識實性故,故為相分。真如但是識之性攝,體實無相。 Δ戌三顯種非體。  見分唯不緣識自體。 Δ酉二依護月解二。戌初依今正會。  若護月師今解,無色界以無內身色,先厭色故,且說緣種,隱器色不論。《瑜伽》文,非盡理也。 Δ戌二敘古傳說三。亥初立宗。  若舊相傳,護月師唯種依識見分而住;自證分緣,唯三分故。 Δ亥二會違。  《瑜伽》五十一說:生無色者,第八唯緣內種子者,依自證分所緣境說。 Δ亥三釋妨二。天初問。  既爾,生無色不還聖者等,第八見分緣何為境?必不當生欲、色界故。 Δ天二答。  雖當不生,許通緣故,如下當辨。 Δ未六三性分別門二。申初明有漏種二。酉初約所依明。 諸有漏種,與異熟識,體無別故,無記性攝。  自下第六三性分別。此有漏種與本第八,體無別故,性類是同,唯是無記。 Δ酉二約因果釋二。戌初解論二。亥初解義。 因果俱有善等性故,亦名善等。  能、所生法,皆通善等,故通三性。謂此種子本能熏習現行之因,及後所生現行之果,皆通三性,故言「因果俱善等性」,即是功能差別門說。非依體門,性唯無記,如前已說。 Δ亥二徵釋二。天初問。  問︰何故爾? Δ天二答。  答︰不相違。無記,不違善惡品故。 Δ戌二引對。  《對法》第三末及第四初,等起善等即是種子,此三性同。及《瑜伽論》九十六云:「謂十八界,各決定有差別種子」。廣解種子,稍勝餘文。  此辨有漏種。 Δ申二明無漏種二。酉初解義二。戌初顯非無記。 諸無漏種,非異熟識性所攝故,因果俱是善性攝故,唯名為善。  無漏種云何?此無漏種,非異熟識性所攝故,故非無記,體性不順本識體故,體既不同,不可相即。又性、類別,能治、所治,漏、無漏殊,不可相即。故一「性」言,義乃合通體、類二種。 Δ戌二明是善性二。亥初問。  既不從識名無記性,此為何性? Δ亥二答二。天初舉論正答。  因果俱是善性攝故,唯名為善。 Δ天二正釋論文二。地初約未熏習答。  若法爾種,前念同類因本性是善,後念等流果是善亦然;乃至後生現行果亦爾。既法爾力,非第八性之所攝故,因果是善性,亦無有過。此即種子未熏習位,自類相望有如是義。 Δ地二約熏習答。  若後熏習,由見道前聞思等熏,令其增長,雖有漏因,增上緣中為果增長,然亦名善。見道已去,理顯可知,故唯善性,非惡、無記。法爾一切無漏之法,順理、違生,無惡、無記。  問曰︰無漏與識性類別,不得隨識名無記。無漏與識體不同,應非隨識名異熟?  為有此義,故次論問: Δ酉二釋妨二。戌初引違教問。 若爾,何故決擇分說:二十二根,一切皆有異熟種子,皆異熟生?  第五十七〈決擇分〉說:二十二根,一切皆有異熟種子。又說一切皆異熟生。此為二問︰一異熟種;二異熟生。 Δ戌二依正理解二。亥初依齊義解二。天初依義解。 雖名異熟,而非無記。依異熟故,名異熟種。  此諸種子雖名異熟,而非無記。何故爾也?體非異熟,由所依識是異熟故,名異熟種。  若爾,此等體非無記,依無記故,應名無記。 Δ天二舉况解。 異性相依,如眼等識。  如眼等識,異性相依,從根為名,但名眼識,即依士釋。依眼根識,名眼識也,不可說言識依眼故,亦名無記。  應返質云︰無漏依識名異熟,亦令從識名無記,識依於眼名眼識,應亦從眼名無記。此既不爾,彼云何然。故無漏種不名無記。此除佛無漏,即齊義解。  又有不齊釋。 Δ亥二依不齊義解四。天初解此論文。 或無漏種,由熏習力,轉變成熟,立異熟名,非無記性所攝異熟。  此「無漏種,由熏習力,轉變成熟」,與本種異,「立異熟名」。  即轉變已,而方成熟,能生現行。非如善惡而為因故,所招無記性所攝之異熟,非是因果性別之異。果起酬因,說名為熟,名異熟也。 Δ天二與前辯異五。地初局因通果解。  此通佛果諸無漏種。 Δ地二未熏熏習解。  又設除佛。此中但言經熏習氣,非未熏時自類變異而成熟位。所以者何?如前所解如眼識等,即唯自類未熏時義。今此中解,即熏已位。 Δ地三前通後局解。  又復前解,通熏、未熏。此解但據已熏之種,據顯偏說。 Δ地四不共共許解。  又前解,通熏已、未熏。今解據三家種子無諍義,法爾自類有不許故;若言熏者,諸皆許故。 Δ地五本有新熏解。  前約本有等義,此約新熏等義,故文差別。 Δ天三結所會意。  故《瑜伽論》:二十二根皆名異熟。無處而言皆通無記,不可為難。如此文意,諸論未詳。 Δ天四歎勝破古。  古昔文抄,皆須毀棄。 Δ未七新熏本有分別三。申初敘近護月等唯本有義四。酉初標宗。 此中有義:一切種子,皆本性有,不從熏生。  第七新熏本有分別。於中有三,初唯本有。上古已來,多說如此,今護法論師敘近者護月等義。於中有四︰一標宗;二釋難;三引證;四立理。此即標宗。  一切有漏、無漏種子皆法爾有,非是本無,今從熏生。 Δ酉二釋難。 由熏習力,但可增長。  此言即是會諸經論,第二子段也。諸經論言,由熏習有,此謂增長,非新成故。此中本有,寧異僧佉?彼是常故,此有生滅。  自下第三引有漏、無漏,皆本有經等。 Δ酉三引證二。戌初引有無漏經論通證文二。亥初引文二。天初引經二。地初引無盡意經二。玄初正引彼文證。 如契經說:一切有情無始時來,有種種界,如惡叉聚,法爾而有,界即種子差別名故。  自下第三引證也︰初引有漏、無漏通經,後引無漏經。  《大莊嚴論》亦引此經,名無盡意,此即三乘通信之經。《毗婆沙》等前分亦有此文。既言「無始時來,有種種界」,故知有漏、無漏種子皆是無始法爾而有。其惡叉,形如無食子,落在地時,多為聚故,以為喻也。 Δ玄二論釋界字。  此中言「界」,界即種子差別之名,故知種子皆法爾有。 Δ地二引阿毗達磨經。 又契經說:無始時來界,一切法等依。界,是因義。  此下第二是《阿毗達磨經》,即大乘通用。  此證種子亦無始有,如下自解。此合二經。此下所引,如《瑜伽論》第三卷說。 Δ天二引論二。地初引次下文。 瑜伽亦說:諸種子體,無始時來,性雖本有,而由染、淨新所熏發。  由此故知,有漏、無漏種皆本有。然新染、淨熏發之中,有漏淨染,熏於有漏本有種增,有漏淨及無漏淨,發本有無漏種增也。又第二卷,次前上文。 Δ地二引次前文。 諸有情類,無始時來,若般涅槃法者,一切種子皆悉具足;不般涅槃法者,便闕三種菩提種子。  「法」者,道理義也。有般涅槃之義,名「般涅槃法」。此中意說:有漏無漏並有,名「具」,非無法爾種,而可言具足、不具足故。即二論證有、無漏種皆是本有。 Δ亥二曲結。 如是等文,誠證非一。  此則曲結有漏、無漏,合法爾經。 Δ戌二唯引無漏經論偏證文二。亥初以文證無漏種二。天初引文三。地初引五性文二。玄初解引證文‍二。黃初引經說。 又諸有情,既說本有五種性別,故應定有法爾種子,不由熏生。  此第二引經論通證。即是十卷《入楞伽》第二卷、《無上依經》上卷、《善勇猛般若》第一卷、《大般若經》第五百九十三卷,說前種姓。 Δ黃二引論說。  《大莊嚴論》第一卷末〈種姓品〉,及此《瑜伽》第二十一〈聲聞地〉,皆說有五種姓別。 Δ玄二解結成文。  故應定有法爾無漏種子,不由熏生。 Δ地二引三根文。 又瑜伽說:地獄成就三無漏根,是種非現。  第二偏引無漏本有。即《瑜伽論》五十七卷「二十二根」中,地獄成就三無漏根,種子,非現。 Δ地三引本性文。 又從無始,展轉傳來,法爾所得,本性住性。  此《地持》、《善戒經》、〈菩薩地〉並是。第一〈種姓品〉云:「又從無始展轉傳來,法爾所得,本性住姓」。即是菩薩本性住姓。彼有「六處」言,取唯第六處,阿賴耶中有此種故。 Δ天二總結。 由此等證,無漏種子,法爾本有,不從熏生。  即結無漏。由此三文,證無漏種法爾本有,不新熏生。下準有漏亦法爾有。 Δ亥二以義準有漏種。 有漏亦應法爾有種,由熏增長,不別熏生。  無漏種子無始不起,經論誠說有法爾種,故有漏種無始曾起,故無分明別說之教。設無如上通證有漏之經論者,義準亦應有法爾種。  上雖引經,此有何理? Δ酉四立理四。戌初正解論文。 如是建立,因果不亂。  第四立理。即諸法種子,初但有一物,後生果時,可無雜亂。 Δ戌二雙破二宗三。亥初破新有多種二。天初總問。  若更有新熏,或唯新熏者,種子便多,後生果時,從何種起? Δ天二別破二。地初破一種生。  新熏法爾,功能既齊,有生不生,因果便亂。 Δ地二破二種生。  若二種子,共生一芽。外麥、豆等,例亦應爾。 Δ亥二破新唯一種。  若新唯一種,理亦不然。不可初熏,後不熏故,比量齊故。 Δ亥三結成自正義。  如我所立,因果無亂。 Δ戌三釋二姓妨。  然無漏種未增長位,名本性住姓。後增長已,名習所成姓。有漏亦爾,本有未熏增,名本性住種;後熏增已,名習所成。 Δ戌四偏破難陀。  若唯新熏,說何以為本性住種姓?若無本有無漏種子者,見道如何生? Δ申二敘勝軍祖師難陀唯新熏義四。酉初立宗。 有義:種子皆熏故生。  自下第二唯新熏,即勝軍祖師難陀尊者義。於中有四︰一立宗;二釋難;三引證;四解違。此第一也。一切有漏、無漏種子,法爾新生。此第一立宗也。  自下第二釋難。 Δ酉二釋難二。戌初會違。 所熏、能熏,俱無始有,故諸種子,無始成就。  非無漏能熏亦無始有,故有漏種子無始成就。即是難陀會前所引一切無始有漏種文。 Δ戌二立理。 種子既是習氣異名,習氣必由熏習而有,如麻香氣,華熏故生。  此「種子」者,習氣異名,習氣之法必由熏有,如胡麻中所有香氣,華熏故生。西方欲作塗身香油,先以香華和於苣蕂,聚之一處,令便極爛,後以押油,油遂香馥,故《攝論》第二說華熏苣蕂。非華習氣不熏苣蕂,苣蕂之氣而是本有,故諸習氣必由熏生,此即理也。 Δ酉三引證二。戌初引有漏種證三。亥初引多界經文。 如契經說:諸有情心,染、淨諸法所熏習故,無量種子之所積集。  次第三引經證也。由此經中,不言不由染、淨熏習諸種積集,故知諸種皆是新熏。此引即是《多界經》也。 Δ亥二引攝論第二。 論說:內種定有熏習,外種熏習,或有或無。  《攝論》第二,無著云:「外或無熏習,非內種應知,聞等熏習無,果生非道理」。故無內種不由熏有。外種之中,華熏苣蕂,香氣是有。從炭、牛糞、毛,生苣蕂、青蓮華根及蒲,非彼俱生俱滅互相熏習,苣蕂等生,名為外種或無熏習。 Δ亥三約教申正理。 又名言等三種熏習,總攝一切有漏法種,彼三既由熏習而有,故有漏種必藉熏生。  此中即是約教申理。其名言等三種熏習,總攝一切有漏種盡。彼既由熏,其種方有,故有漏種必藉熏生。不爾,名言等應攝種不盡,以法爾種非此攝故。上來所引,有漏種證。 Δ戌二引無漏種證二。亥初立宗。 無漏種生,亦由熏習。  次第二說無漏種證。此即立宗。何以知者? Δ亥二引證二。天初以理會。 說聞熏習:聞淨法界等流正法,而熏起故。  「等流正法」,正法從法界平等而流出,從正智等說,次第生故。《攝論》第三卷〈出世淨章〉中說:聞熏習,聞淨法界等流正法而熏習起故。又《瑜伽論》五十二說「從真如所緣緣種子生」,與此文同。 Δ天二引教證。 是出世心種子性故。  又《攝論》說:聞熏,地前既是有漏,為出世法之種子性。故知無有法爾無漏種,唯以有漏為見道因故。  第四大段解眾文違。若唯新熏,如何五種種姓差別? Δ酉四解違二。戌初會瑜伽第二等種性差別文三。亥初顯不由種。 有情本來種姓差別,不由無漏種子有無;  本未熏故,如何說有五種姓別? Δ亥二顯但依障二。天初引攝論上文證二。地初解論引文。 但依有障、無障建立。  即是約煩惱及所知障品有無建立。 Δ地二別引文證。 如瑜伽說:於真如境,若有畢竟二障種者,立為不般涅槃法性;若有畢竟所知障種,非煩惱者,一分立為聲聞種性,一分立為獨覺種性;若無畢竟二障種者,即立彼為如來種性。  何以知者?五十二說,於真如境二障畢竟不可斷者,立為不般涅槃法性。唯不可斷所知障者,一分立為聲聞種性,一分立為獨覺種性。  此如何別?障雖齊等,解有利鈍,於煩惱斷中,修習差別故。煩惱、所知二障皆可斷,即立此為如來種姓。 Δ天二引攝論下文證。 故知本來種性差別,依障建立,非無漏種。  以文證理,故依障立,非依無漏種子有、無。 Δ亥三總結成。  上來即會前種姓文。  若爾,「成就三無漏根,是種、非現」,《瑜伽》文等,如何通? Δ戌二會瑜伽五十七成種非現文。 所說成就無漏種言,依當可生,非已有體。  約煩惱等可斷之義,說後無漏種子可生,名為「成就」,非無漏種未熏之時,即有體性。 Δ申三護法自意本新合說義四。酉初標宗。 有義:種子各有二類:  第三師說護法自意,難破前師。有漏、無漏,各有二類。於中有四︰第一立宗;第二引證;三破斥;四總結。此即初也。 Δ酉二引證二。戌初證本有三。亥初出種子體。 一者本有。謂無始來異熟識中,法爾而有生蘊、處、界功能差別。  此文即是出種子體。 Δ亥二引經證成。 世尊依此,說諸有情無始時來,有種種界,如惡叉聚,法爾而有。餘所引證,廣說如初。  自下引經。此引經證,同護月也。 Δ亥三結歸種性。 此即名為本性住種。  法爾有故。 Δ戌二證新熏三。亥初出體。 二者始起。謂無始來數數現行,熏習而有。  此出種體。 Δ亥二引證。 世尊依此,說有情心染、淨諸法所熏習故,無量種子之所積集。諸論亦說,染淨種子由染、淨法熏習故生。  此引經證。於中不言如前引證,此後自會。由彼亦有非新熏證,故不指也。 Δ亥三結成。 此即名為習所成種。  新熏生故。 Δ酉三破斥二。戌初難本有二。亥初引經成理難五。天初總標彰難意。 若唯本有,轉識不應與阿賴耶為因緣性。  自下第三破斥,有二︰先難本有,後破新熏。難本有中有二︰初引經成理難,後結違諸教難。引經成理中有五:初總標彰難意也。至下當知。 Δ天二引教成前理三。地初釋上半頌能所藏義。 如契經說: 諸法於識藏 識於法亦爾 更互為果性 亦常為因性  第二引教成前理。此引《阿毗達磨經》也。  「諸法於識藏」,能攝藏也。謂與諸識作二緣性︰一為彼種子;二為彼所依。「識於法亦爾」,所攝藏也。謂諸轉識與阿賴耶亦為二緣︰一於現法長養彼種;二於後法攝植彼種。 Δ地二釋下半頌為因果義。  互相生故,所生為果,即顯互亦能為因也。「常為因性」者,顯此二法更互,亦常為因,顯非異此而有因也。故「常」言,亦通果,常為果故。於果說互,於因說常,影略故也。 Δ地三顯教所明。  如《攝大乘》第二卷說。《瑜伽師論》五十一中,廣說其相。 Δ天三釋頌顯前徵二。地初正解頌意。 此頌意言:阿賴耶識與諸轉識,於一切時,展轉相生,互為因果。  第三釋頌顯前徵,總釋頌言。  成因緣理,此由未顯,何以得知互為因緣是此經意? Δ地二引論證成二。玄初解二因緣二。黃初正解。 攝大乘說:阿賴耶識與雜染法,互為因緣。  雜染法通三性,即一切有漏法,餘七識品既為能熏,亦所生故,互為因緣。 Δ黃二喻解。 如炷與焰,展轉生燒。又如束蘆,互相依住。  舉增上緣喻因緣義。如燈炷與燈焰,展轉生燒。由炷生焰,如種生現;由焰燒炷,如現熏種,故名「展轉」。此顯三法,如蘆相依,為俱有因,二法為喻,喻因緣義。 Δ玄二結正遮非。 唯依此二,建立因緣,所餘因緣不可得故。  唯種與現,實名因緣,除此所緣,餘因緣無故。不以現行七識望第八現為因也,但取種子望彼為因。種子得為因緣。又此中望體,因緣體盡。若望果別,亦有種子生於種子,豈非因緣?由是,此中但約體說。又說不盡,不說無漏故。 Δ天四結上無因義。 若諸種子不由熏生,如何轉識與阿賴耶有因緣義?  第四結上無因義。由唯本有,即二相望,無因緣義。  若彼救言:但熏增長,名曰因緣。 Δ天五重破外伏救五。地初正釋論文二。玄初科論。 非熏令長,可名因緣,勿善、惡業與異熟果為因緣故。  第五重破伏救。初之二句牒彼計非,次三句難。「勿善惡業與異熟果為因緣故」。 Δ玄二解義二。黃初解下三句意二。宇初設許同種解。  汝言諸法,各但一種,若異熟果因,但是一種生,善惡業現行熏果種增時,善惡業與果應為因緣故。 Δ宇二據實異種解二。宙初約業現解。  又汝若言善惡業體是一種生,異熟果體是一種生,各一種者,而異熟果,現不自熏,但善惡業現行熏,令果種增長,其果種本有,業於果種能令增長,應名因緣,如自業種。但令增長,為因緣故。 Δ宙二約業種解。  或復業種增名言種,應是因緣。 Δ黃二解上二句意。  既非因緣,故非增長名曰因緣。果種如業種,亦增長故,故非唯本有,亦有新熏。 Δ地二問答違妨二。玄初問。  若爾,設俱新熏,豈俱新起,俱名因緣?並新生故。 Δ玄二答二。黃初解自是。  此難不齊,如無記心熏無記種。復善惡業自熏自種,親辨體故,故是因緣。但緣資彼無記種子,故非因緣。 Δ黃二解他非。  汝之種子俱不辨體,但資增長,不辨體齊,故應俱是因緣攝也。 Δ地三詳斷論意。  然觀本意,後解是本。今難本意。 Δ地四結成本有。  由是義顯,應一切諸現行望本有種,不名因緣,熏增長故。此本有種唯以自類為其因緣。 Δ地五釋外妨難二。玄初問答。  既爾,此因應不生現,有新起種生故。此義應思。 Δ玄二通妨。  然以生種,類同於新,亦因緣攝。不同唯本有,故彼非因緣。 Δ亥二結違諸教難。 又諸聖教,說有種子,由熏習生。皆違彼義,故唯本有,理、教相違。  此下第二結違多經失。違聖教說種由熏生,故與理教俱相違也。前者違理,後違教故。 Δ戌二破新熏五。亥初正難破宗三。天初初道無因難。 若唯始起,有為無漏,無因緣故,應不得生。  此下第二破立新熏。於中有五︰一正難本宗;二乘因廣破分別論者;三申正義;四釋相違;五總結。此下即初也。  「有為無漏」,即見道等,無本有種,無因緣故,應不得生。  量云︰汝初無漏應不得生,無因緣故,如兔角等。  若彼救言:以世第一法為其因緣,有漏法中此為勝故。此義不然。 Δ天二相違斥起難三。地初隨論返破二。玄初牒論難。 有漏不應為無漏種,勿無漏種,生有漏故。  此二相違,如何有漏為對治因?應無漏法為有漏因。 Δ玄二解論意。  今以理徵:若有漏生無漏,應無漏生有漏。許漏、無漏得相生故,如有漏善生於無漏。無漏既不得生於有漏,為相違者,如何有漏生於無漏? Δ地二別破救義。  此初無漏,許無因緣,亦有何妨?  答曰︰不然。佛說無一法非因緣生故,若無因生,便非釋種。 Δ地三立量順破。  立量云︰汝初無漏心應無漏種為因緣生,體是有為無漏法故,如後無漏法。 Δ天三凡聖轉易難二。地初解漏等相例難。 許,應諸佛有漏復生,善等應為不善等種。  若許有漏生無漏,則無漏生有漏。許,便諸佛有漏復生。此中亦有有學聖者等對治,生有漏。然以世尊全是無漏,故但舉之,非餘無也。 Δ地二解三性相例難二。玄初約破救解。  外曰︰不然。以勝劣故,劣可為勝因,勝非劣因。  若爾,不善應為善因。 Δ玄二約乘前解。  又若相違得為因者,善等應為不善等種。小乘可爾,為同類因,大乘不然,故以為難。 Δ亥二乘因廣破分別論者三。天初敘宗。 分別論者雖作是說:心性本淨,客塵煩惱所染汙故,名為雜染;離煩惱時,轉成無漏,故無漏法非無因生。  自下第二破分別論。諸邪分別,皆名「毗婆闍婆提」,即大眾、一說、說出世、雞胤四部,因諍無漏無因緣故,今亦敘破。本即大乘唯說新熏,心溷師等名「分別論」,亦作是說。於中有三︰初敘宗,次破他,後自解。此初也。  彼計無法爾種,心性本淨,離煩惱時,既體清淨,為無漏因。如乳變為酪,乳中有酪性,木中火亦然。此立宗也。《無垢稱經》亦有此說。次論主問。 Δ天二破他二。地初問彼經意。 而心性言,彼說何義?  下破他也。於中有二︰初問彼經意,後別以理徵。此問經意。 Δ地二別以理徵二。玄初空理非因難二。黃初正難。 若說空理,空非心因,常法定非諸法種子。  下別徵。於中有二︰初空理非因難,後起心非淨難。此即初也。  此中「空理」即是真如,空非心因,常非種子故。  彼若救言:常為種子,於理何妨? Δ黃二出理三。宇初申難。 以體前後,無轉變故。  即復難言︰此真如體既許為因,應有取、與。「以體前後無轉變故」,無取無與,故不為因。 Δ宇二引證。  下六義中第一「剎那滅」,即簡真如非心因緣,因有生滅,有取與故。 Δ宇三釋妨。  一切無為為所緣緣,此亦無妨,因緣不然,親能辨體,與力生故。 Δ玄二起心非淨難八。黃初相轉體常難二。宇初總解法喻。 若即說心,應同數論:相雖轉變,而體常一。  下起心非淨難,有八。  若言心性即是心體,體能緣法,此中「說心應同數論」。謂彼大等,相雖轉變,而體常一。此即有漏心相轉為無漏。以無漏心體作無漏故。 Δ宇二別解法喻。  非前體滅,故言性常。失前有漏相,得無漏相,故名相轉變。  若言:前有漏體滅,後無漏體生。此亦不然。以有漏為相,性是無漏者,難云︰ Δ黃二二性應同難。 惡、無記心,又應是善。  以有漏善心,性淨故,不善無記亦應名善。心性淨故,如有漏善。 Δ黃三惡與善俱難二。宇初依論文破三。宙初牒論難。 許,則應與信等相應。  若許有漏不善心等,體性是善,相應法故,應與善等心所相應。 Δ宙二縱奪釋。  若是無為,已如前說,亦無過失。共許法性真如善故,非有為善心無信等故,以心體是相應善故。 Δ宙三指所歸。  此中應敘諸師立善各有幾種,如〈別抄〉說。 Δ宇二別以理徵二。宙初牒救總徵。  若如色、聲善,無信等,此是何法? Δ宙二次第別破三。洪初約不相應難。  若是不相應,亦非心性; Δ洪二別約色法難。  若是色法,故非心性; Δ洪三總約心等難。  若說心、心所,必應與善等心所相應。  量云︰汝不善等心應與信等心所相應,許有為心淨類攝故,如餘無漏及善心等。 Δ黃四不俱非善難。 不許,便應非善心體。尚不名善,況是無漏。  又若不許此有信等者應非善心,無信等故,如染色等。  此不善心等尚不名善,況是無漏。此即成立不善、無記,心性非善。 Δ黃五例惡非因難二。宇初正解三。宙初依二難釋論二。洪初解性非無漏難二。荒初立量。 有漏善心既稱雜染,如惡心等,性非無漏,故不應與無漏為因。  彼若救言:有漏善心,信等俱故,可生無漏。不善、無記,無信等故,非性淨者。自下正難:有漏善心,性非無漏,名雜染故,如不善等。 Δ荒二釋因二。日初正釋因義。  此「雜染」言,通一切三性有漏法得為因也。言「雜染」者,為諸煩惱所緣縛義。 Δ日二翻對釋成。  梵云「僧吉隸爍」。「僧」是雜義;「吉隸爍」是染義;即通一切三性有漏。若不言「僧」,唯是不善、有覆二性。 Δ洪二解非無漏因難。  又此有漏善心不應與無漏為因,是雜染故,如不善心等。 Δ宙二依一難釋論。  或可總云︰有漏善心,性非無漏,不應與無漏為因,是雜染故,如惡心等。 Δ宙三詳斷二解。  此有法不極成,誰許有漏善心,性非無漏?故應如前所說為善。  何故有漏不得為無漏因? Δ宇二出理。 勿善、惡等,互為因故。  「為因」何過?違自宗故,非親生故,性相違故。 Δ黃六治障性同難二。宇初正難。 若有漏心,性是無漏,應無漏心,性是有漏,差別因緣不可得故。  又難相違得互為因。 Δ宇二出理二。宙初依論破。  若有漏心,性是無漏;無漏心,性應是有漏。以相違故,如有漏性。若唯有漏,性是無漏,非無漏心,性是有漏,差別所以不可得故。 Δ宙二別破救。  若勝劣故,劣可有勝性,非勝有劣性;以勝劣故,劣有勝性,以相違故,劣無勝性,是對治故,應無勝性。 Δ黃七凡夫起聖難。 又異生心,若是無漏,則異生位無漏現行,應名聖者。  若心性淨即是無漏,諸異生位應無漏現行,許現行有漏心性淨故,如佛等聖,應名聖者。 Δ黃八現種應同難二。宇初牒彼救。 若異生心,性雖無漏,而相有染,不名無漏,無斯過者。  牒彼救言:由相有染,不名無漏者。 Δ宇二正申難。 則心種子亦非無漏,何故汝論說有異生,唯得成就無漏種子?種子、現行,性相同故。  自下正難。種子亦應由相有染,不名無漏。何故彼論說諸異生唯成無漏種,不言成現行?現行、種子,性之與相皆類同故。  下申正義。外人問曰︰若爾,心性淨者,此是何法? Δ天三自解二。地初自解二。玄初約空理解。 然契經說:心性淨者,說心空理所顯真如,真如是心真實性故。  下自解也。即心空理真如是心。  「心性淨」者,「真實性故」。《勝鬘經》中具說此義。其《對法論》第十卷「三轉依」中,解心轉依,真如說為心本性淨。以起煩惱,覆此淨心,今斷染惑,證淨心性故。 Δ玄二就依他解。 或說:心體非煩惱故,名性本淨。  或依他心體非煩惱,名「性本淨」。以煩惱客相應惑擾,令斷客染,心得解脫,如《瑜伽》五十四說。心所等亦爾。 Δ地二遮他。 非有漏心,性是無漏,故名本淨。  心性者,真如也。真如、無為,非心之因,亦非種子能有果法,如虛空等。故「非有漏心性是無漏」,名本性淨也。 Δ亥三申正義。 由此應信,有諸有情,無始時來有無漏種,不由熏習,法爾成就。後勝進位,熏令增長,無漏法起,以此為因;無漏起時,復熏成種。有漏法種,類此應知。  自下第三申其正義。應信本有無漏種子。至解脫分善根已去,名「勝進位」,但熏增長。「復熏成種」,謂入見道。且如無漏既有本有及與新熏,有漏法種,類此應悉。已如前說。  第四大段,釋外問經論等妨難唯新熏。難言︰論說內種定有熏習,此如何通有本有故?。 Δ亥四釋相違四。天初會前內種定有熏習及三熏習等文二。地初責彼解非。 諸聖教中,雖說內種定有熏習,而不定說一切種子皆熏故生,寧全撥無本有種子?  自下第四釋相違也。若唯本有,此義難通。我兼本有,故無有妨。既不定說一切種子皆熏故生,汝寧全撥無本有種子?若爾,何須論說內種定有熏習? Δ地二正會違妨。 然本有種,亦由熏習令其增盛,方能得果,故說內種定有熏習。  謂本有種亦由熏習令其增盛,方能得果,新熏理然,故說內種定有熏習。  外人復曰︰此義可爾,如何說「聞熏習」:聞淨法界等流正法而熏起也?復言「是出世心種性」也? Δ天二會前攝論說聞淨法界等文二。地初略釋。 其聞熏習,非唯有漏。  顯聞熏習通有、無漏。 Δ地二廣明二。玄初解義。 聞正法時,亦熏本有無漏種子,令漸增盛,展轉乃至生出世心,故亦說此名聞熏習。  種解脫分善根已去,聞正法時,由現行有漏,及自因緣所熏有漏種為增上緣,令其本有無漏種子亦得增長,展轉增勝。即以所增無漏勝種,後時正生出世之心,亦說無漏所增長種,名「聞熏習」。 Δ玄二引證。  《對法》第四云:決擇分善根亦是有漏,亦名無漏,據各別故。 Δ天三會前攝論是出世心種子性二。地初就實正因緣解二。玄初辯緣因。 聞熏習中,有漏性者,是修所斷,感勝異熟,為出世法勝增上緣。  此第一解。「有漏性者,是修所斷」,即同《對法》第五卷決擇分善修道所斷文。又「感勝異熟,為出世法勝增上緣」,即如《瑜伽》第五十一卷說。感總、別果,如第九說。 Δ玄二辯正因。 無漏性者,非所斷攝,與出世法正為因緣。  亦同《對法》第四卷文。「與出世法正為因緣」,辨體生故。 Δ地二就勝增上緣解三。玄初正釋此文。 此正因緣,微隱難了,有寄麤顯勝增上緣,方便說為出世心種。  又第二解:此無漏種望出世心,是正因緣,微隱難了,未起現行,故相狀難知。故《攝大乘》諸論等處,但寄麤顯有漏聞熏是無漏勝增上緣者,方便說此為出世心種。此增上緣非正因緣種,若無有漏聞熏習者,無漏之種不生現行,故寄有漏勝者說也。 Δ玄二通前料簡。  第一就實正因緣解,第二就勝增上緣解,故《攝論》文無相違失。由是善得《對法》等意。 Δ玄三問答餘義三。黃初問答增長位次。  問曰︰解脫、決擇二善根中,其無漏種增長何別?  答曰︰約有漏行有上、中、下,其無漏種增長有異。解脫分中,下品增故;決擇煖、頂,中品增故;其增上忍、世第一法,上品增故。 Δ黃二問答生果有異。  問︰此無漏種,本有既多,後生果時,何者能生?何者不生?  答曰︰其同類種隨遇緣合,即便能生,不合,不生。如三世有未來應生法,何者前生?何者後生?故隨緣合,即能生果,如後卷中,自釋妨難。 Δ黃三問答種體一多。  問︰若本有者,為三品種,為一品種?  答︰若據唯本有,及唯新熏,皆唯一品,此是轉滅,轉滅下等作中等故。若本有家,唯一種子。若新熏,初時唯一種生故。今第三師,有三品種,即轉齊義,有漏亦爾。  既爾,如何五十二說有障、無障,說種姓別? Δ天四會前瑜伽有情本來種性差別等文二。地初會違三。玄初標。 依障建立種姓別者,意顯無漏種子有無。  意顯無漏種子有、無等文,可解。 Δ玄二釋。 謂若全無無漏種者,彼二障種永不可害,即立彼為非涅槃法;若唯有二乘無漏種者,彼所知障種永不可害,一分立為聲聞種姓,一分立為獨覺種姓;若亦有佛無漏種者,彼二障種俱可永害,即立彼為如來種姓。  有圓寂法者,是有涅槃種姓也。無者,可知。 Δ玄三結。 故由無漏種子有無,障有可斷、不可斷義。  由有無漏種子差別,故障有可斷、不可斷義。 Δ地二申難三。玄初正立理。  若爾,既由無漏種故,障有可斷、不可斷者,何故彼論但約障立姓耶? Δ玄二別破救二。黃初依論解。 然無漏種微隱難知,故約彼障,顯性差別。不爾,彼障有何別因,而有可害、不可害者?  由無漏種微隱難知,故約彼障,顯姓差別。 Δ黃二依文外解。  若不爾者,「因」者所以,有何所以,彼障有可害、不可害別? Δ玄三申二難二。黃初種性依障不成難二。宇初解論。 若謂法爾有此障別,無漏法種,寧不許然?  彼若救言:法爾力故,障有可害、不可害者,即難彼云︰無漏法種,寧不許有法爾種子?姓各別也。  若彼復言︰有漏曾熏,故法爾障有可害、不可害,無漏未曾熏,故種無法爾。此唯有言,都無有理。既言有漏由熏,如何復言「法爾」?無漏既無法爾,應不說言由熏。 Δ宇二結難。 若本全無無漏法種,則諸聖道永不得生。  以無因故,永不生也。 Δ黃二依種當生不成難二。宇初解論。 誰當能害二障種子,而說依障立種姓別?  無漏種無,誰能害障,汝今乃說依障立姓? Δ宇二破救。 既彼聖道必無生義,說當可生,亦定非理。  聖道無種,必無生義。約當可生,說地獄等,成種非現,「亦定非理」。無因,果不生故;無治,障不斷故。  若言有漏心等為因,或說心性本淨為因,並如前破。此則以理返徵,及會眾經論意。 Δ亥五總結之。 然諸聖教,處處說有本有種子,皆違彼義。故唯始起,理、教相違。  自下結此總說違理。自下第五曲文總結。  處處說有本有種子,皆違新熏所立義故,故唯始起,理教相違。諸經論中,無定文言:一切種子皆法爾有,無有熏生;無定處言:一切種子唯是新熏,無法爾種。故二皆取,善順契經。 Δ酉四總結二。戌初正解論文。 由此應知,諸法種子,各有本有、始起二類。  大文第四總結之也。諸法種子有漏、無漏各有二類:本有、新熏,理無失故,不違經故。 Δ戌二別解無漏二。亥初正解。  入見道已,別熏生種,無漏行故。地前但令舊種增長,有漏現行勢力弱故,不別能令無漏種起,此中但言由聞熏習,令本有種漸增盛故。 Δ亥二破古。  諸法師等,皆言解脫分等有新種生,護月但令種子增長,故有別者,理亦不然,此文為正。以前及後,《瑜伽》第五、《攝論》二本第二勘讀,其理方明。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本 Δ未八具義多少分別門三。申初標六義二。酉初解論。 然種子義,略有六種:  十義廣種子中,自下第八具義多小。種有六義,遮餘非種。於中有三︰初總標六義,次隨六別釋,後總結簡餘非實種子。此即初也。  《瑜伽》第五說有七種子(子瑜伽論作相),今此言六,故云「略」也。法有五聚,第一遮無為,第三遮心、心所等,即簡別盡。然簡自處,更立餘門。第二遮等,自處分別,更不敘之。 Δ酉二釋妨二。戌初正釋妨。  不遮色者,色法外種亦具此六義故,假名種子。 Δ戌二別徵釋二。亥初問。  若爾,如何與果俱有?復如何言常「恆隨轉」? Δ亥二答二。天初二論對辯答後問。  無性《攝論》不簡「差別」,唯言內種有。世親即通,然彼一一皆自釋言,內法如此,外法如此;至「果俱有」,唯言內種,即不論外。勘彼一一,次第明之。 Δ天二疏主理解答初問。  今釋︰外種亦有果俱,如蓮華根生蓮華等,非因滅位,其果方生,根莖同時,世極成故。此解稍好,可細尋之。 Δ申二隨標別釋六。酉初剎那滅二。戌初顯種子義。 一剎那滅。謂體纔生,無間必滅,有勝功力,方成種子。  顯種子義。謂有為法有生滅故,於轉變位,能取、與果,有勝功能,方成種子。 Δ戌二簡略釋非二。亥初正釋論文。 此遮常法,常無轉變,不可說有能生用故。  此簡略也。無為不然,無轉變故,無取、與用,非能生也。 Δ亥二因破異說五。天初顯五部非。  亦顯大眾等四部、化地部十二緣起,非是無為:無取無與,無轉變故. Δ天二顯正量非三。地初解。  即遮正量部長時四相:非剎那滅故。 Δ地二破救。  若謂後時有勝功力,初位無者,初亦應有,體一故,如後時;後應無,體一故,如前位。 Δ地三結正。  故體纔生,無間即滅,名為「種子」。「有勝功力」,纔生即有,非要後時。 Δ天三顯外道非。  又遮外道自性、神我等常法為因,無轉變故。 Δ天四引教成自。  《瑜伽》第五云:「唯無常法為因,非常法也」。 Δ天五顯古說非。  舊人云,真如是諸法種子者,非也。  若爾,前種應與後念現行為種。或雖同念,他身相望,應為種子。 Δ酉二果俱有三。戌初解義三。亥初正解論文二。天初釋俱現二。地初牒論。 二果俱有。謂與所生現行果法,俱、現、和合,方成種子。  謂此種子要望所生現行果法俱時、現有。 Δ地二解義三。玄初總標。  「現」者,顯現、現在、現有三義,名「現」。 Δ玄二別釋。  由此,無性人第七識不名種子,果不顯現故。即「顯現」言,簡彼第七;現在,簡前後;現有,簡假法,體是實有,成種子故。 Δ玄三料簡。  顯現,唯在果;現有,唯在因;現在,通因果。 Δ天二釋和合。  「和合」,簡相離,即簡前法為後法種。 Δ亥二別顯非理二。天初敘異說三。地初敘義問。  有說:種生現行之時,必前後念,非此剎那。如何解此? Δ地二喻顯答。  彼師意說,如上座部心有二時,即因在生,果在滅故。同在現在,亦不相違。 Δ地三指述人。  此即勝軍假明上座,非實用之。第三卷中,自當廣述。 Δ天二顯彼非二。地初破他非二。玄初約法明非。  若爾,種望種,亦應然,何為料簡?  《瑜伽》云:「法與自性為因,非即此剎那」,此必異時,非果俱有。 Δ玄二就喻明非。  若因在滅,果在生相,仍名俱有,即有二趣並生之妨。 Δ地二結自正。  由此故知,種生現時,定必同世,種生於種,世不必同。 Δ亥三重解和合。  雖必同世,若與現行和合之位,方成種子,簡與他身現行為因,不和合故。 Δ戌二簡略。 此遮前後,及定相離。  此遮經部等因果異時,上座部等亦爾。種望現行,定俱一身,不相離故,得為因也。外道說大自在天生一切有情,有情因緣者,皆不成也。  問︰何故種望種因果,即言異時生;望現為因果,乃許同時起? Δ戌三釋妨三。亥初釋現種相例妨二。天初正顯二。地初總解。 現、種異類,互不相違,一身俱時,有能生用。  現行與種,各異類故,互不相違。於一身俱時現在,有能生用故。 Δ地二釋成。  且如色法,現行有礙,種子無礙,心緣慮等,准此應知。因果體性不相似故,名為「異類」,「不相違」故,得同時有。 Δ天二返成二。地初正釋論文。 非如種子,自類相生,前後相違,必不俱有。  種子望種,體性相似,名為「同類」。以相違故,不得俱時一身和合。即第五卷《瑜伽論》云「與他性為因」,即種望現;「亦與後念自性為因,非即此剎那」,此即是種前後相生。 Δ地二問答違妨六。玄初引例申難。  種相生時,何故不許有同時義?  難曰︰見分緣於見,自體同時緣;種子生於種,自體同時有。 Δ玄二親非親答。  解云︰種望於種為因果,若許同時,非因緣。見分望見雖同時,因果即非因緣攝。 Δ玄三舉例重徵。  若爾,種望現起,類亦應然。 Δ玄四過非過釋二。黃初解二種俱時有過。  故應更解︰種望於種,許同時生,體便無窮。自類許有同時生故,即一剎那有多種生,都無因緣,不許後種更生果故。 Δ黃二解種現同時無失二。宇初正解無失。  現行望種,名為「異類」,雖亦熏種,後種未生果,故非無窮。於一剎那,無二現行自體並故,所生之種,由此不可更生現行。 Δ宇二例種不俱。  種望於種,類亦應爾。 Δ玄五舉同再難。  問︰若爾,如何本有,同念得生新熏?體相違故。 Δ玄六諸師別答二。黃初正答問三。宇初異時別生解。  此不同時。如世第一法無漏緣增,本有種子牽生後念,任運自類法爾之種,復能為因,生於後念一新熏種。本、新二種,緣力既齊,同生一現,故無同念種生種失。 Δ宇二俱時共生解二。宙初破前。  此亦難解。若本有種更生種子,便一念中有四法也,謂:一本有;二本有所生;三新現行所熏;四是現行。如何可說三法展轉? Δ宙二申自。  今釋:不然,即本有種及現行為因緣,生一新熏種,故但三法。 Δ宇三本非新因解。  又解︰本有種望新熏種,非其因緣,現行能熏為因緣故。即是本有唯望現行,現行唯望新熏,為因緣故。 Δ黃二因顯餘二。宇初依後解釋。  由此,別脫戒體不增,而用增,與道、定戒相似。定、道二戒既是現思,故唯念念是用增,非體。 Δ宇二依初解釋。  前解即當別脫戒體、用俱增義。  此中雖顯與果俱有,望現行說,可現在時說為因義;種望於種,既許異時,若入過去,何者因義? Δ亥二釋對果立因妨。 雖因與果,有俱、不俱,而現在時,可有因用,未生已滅,無自體故。  其因與果有俱者,謂生現;不俱者,生自類。雖俱、不俱,而要現在,可有因用,以有體故。若入過去,即無因用,體已滅故。未來亦爾,因用未生,體無有故。  問︰為因既通種與有種,何故此言「與果俱有」? Δ亥三釋種名果俱妨二。天初正釋論文三。地初解論。 依生現果,立種子名;不依引生自類名種,故但應說與果俱有。  依生現行果之種子,名為「俱有」,不依引生自類,名種。 Δ地二徵釋。  何故爾耶?能熏生故,望異類故,果現起故,相易知故。種望於種,非能熏生,非異類故,非現起故,非易知也。此中不說。 Δ地三引證。  故《攝論》第二云:不生現行,名為種類;生現行時,名為種子。 Δ天二指會違妨。  勝軍如何釋「非即此剎那」?以彼許執因果同世故。云何復釋「無種已生」文?  如彼抄會。如《瑜伽論》第五十六、〈別抄〉有文,及下第四,可披解也。  現行能熏轉識等,應名種子。 Δ酉三恒隨轉三。戌初解義。 三恒隨轉。謂要長時一類相續,至究竟位,方成種子。  謂要「長時」,其性「一類」,「相續」無斷,至得對治道,名「至究竟位」,各各究竟故。 Δ戌二簡略。 此遮轉識,轉易間斷,與種子法不相應故。  遮七轉識及色等法不得為種子。此但言心,實亦遮色。  經部六識等,能持種子,亦此中破,以三受轉變,緣境易脫故。 Δ戌三結成三。亥初略解論。 此顯種子,自類相生。  即顯前種生後之義。此非俱有,果種攝故,《攝論》無此。 Δ亥二釋違妨二。天初釋七恒成種妨二。地初問。  問︰第七識亦至金剛心方斷,何不名種? Δ地二答。  答︰十地等中,以轉變故,緣境易脫故。未對治已,即轉變故,種子不然。 Δ天二釋種恒違理妨二。地初問。  若爾,如何名「有受盡相種子」、「無受盡相種子」?名言無記種,生果無量無盡,可恒隨轉,善、不善等種生果有限,如何恒轉? Δ地二答二。玄初約生果及體答。  答曰︰彼據生果有分限,名「有受盡相」,非種子體未得對治,即滅無餘。 Δ玄二約二種熏習答。  又有分熏習,名「有受盡相」。名言熏習,名「恆隨轉」。 Δ亥三重料簡三。天初約具正名種解二。地初顯闕具成種(又)。  此等種,唯有自類生果恒隨轉,即是與果不俱有名種,此闕恒「與果俱」一義。 Δ地二釋七現例妨二。玄初問。  若闕一義,得名種子,其第七識闕「與果俱」,應名種子。 Δ玄二答二。黃初正答前問。  此不應爾。今於此中,正以生滅、恒轉二理顯種子義。餘但別遮,非正顯故,其第七識為種不成。 Δ黃二別通餘妨。  又說種子具有六義,非顯具六即是種子。 Δ天二約體用通二解二。地初依理別解二。玄初唯解攝論理。  又此自類亦非種子,不與果俱故。無性《攝論》說非種子,然名「種類」。  此顯自類至對治位,非得「種」名。生果之時,可名種子,但若生果,必俱時故。 Δ玄二通解二論理。  若論其體,自類之時,亦名種子,非現行故,此但任運牽生後果。若緣具勝,種子勢增,有勝與果用起之時,方名種子。 Δ地二總結會釋。  無性顯此二位差別︰「果俱」名「種」;不爾,名為「種類」。今此約非現行,談其體說,總名種子,亦不相違。 Δ天三約前後義具解二。地初依此論解二。玄初總標是種。  又顯種子具斯六義,非說念念皆具六義,故皆名「種」。 Δ玄二別辯是非二。黃初總釋。  然應分別,若具六義,方名「種子」,闕一不成。無性有情第七闕與現果俱,故非是種子。 Δ黃二別釋二。宇初問。  若爾,即未生果時,「恆隨轉」種,應不名「種」。 Δ宇二答二。宙初釋定闕非種。  由此應釋︰對治道起,謂令不生現行等位,如見道中無想定等。據其體有,修道方除;據果不生,種見道斷以盡已來,無「與果俱」義故。 Δ宙二釋容有名種三。洪初正解。  今言「與果俱」者,至對治道起已來,有與現行果法俱現和合之義,名為「種子」,非要此念與現和合,方名「種子」。 Δ洪二返證。  不爾,便於一界不成三界諸種子。種子成就,義便不成。 Δ洪三結成。  故知不約剎那而說,約後能有與果俱義,以顯自性。 Δ地二會攝論違。  無性所言不生果時名「種類」者,約畢竟不生當果為論,如見道中無想定等。  若恒隨轉,得名種子,應善種等,生不善等。 Δ酉四性决定二。戌初解義。 四性決定。謂隨因力,生善、惡等功能決定,方成種子。  謂隨前熏時,現行因力故,生善、惡等功能決定,非雜亂生。 Δ戌二遮簡二。亥初遮同類因。 此遮餘部執:異性因生異性果,有因緣義。  遮薩婆多等,善法等,與惡、無記等為同類因,有因緣義。夫因緣者,辨自體生,性相隨順。以善等不辨惡法等自體,又不相隨順,何義是因緣? Δ亥二例遮餘因。  又異熟因通善惡性,生無記果;遍行因等,是異性果;俱有因取異熟、無間士用等果,為因亦然。  若要善等種方為善等因,種既恒有,應頓生果。 Δ酉五待眾緣二。戌初解義。 五待眾緣。謂此要待自眾緣合,功能殊勝,方成種子。  謂自種子要待眾緣和合,種子轉變,起取現行等諸果作用,功能殊勝,方成種子。故種自類,非因緣合,不名種子。 Δ戌二簡略二。亥初簡外道二。天初解論。 此遮外道執:自然因,不待眾緣,恒頓生果。  謂外道執別有一法,名曰「自然」,不待眾緣,恒頓生果。 Δ天二釋妨。  此方外道,為計亦然;大梵、時、方等計亦爾;同此所遣。此中且舉一自然義。 Δ亥二簡小乘。 或遮餘部緣恒非無,顯所待緣非恒有性,故種於果,非恒頓生。  三世有,執緣體一切時有,即「恆非無」。今言「待緣」,種方生果,故遮彼執。若緣恒有,應恒生果。種既不許恒時生果,故緣恒無。  問︰若設有緣,善等性定,應善色等種,生善心等果。 Δ酉六引自果二。戌初正釋義。 六引自果。謂於別別色、心等果,各各引生,方成種子。  謂於別色別心等果,各自引生,方名種子。非善等色種,生善等心果,可名種子,不相應故。 Δ戌二簡餘非二。亥初遮外道。 此遮外道執:唯一因,生一切果。  即大自在為因,生一切果等,皆是此計。果應無別,以因一故;果既有異,因亦應殊,故非一因生一切果。 Δ亥二遮小乘二。天初正釋論文。 或遮餘部執:色、心等互為因緣。  薩婆多等,以善色望四蘊為因,四望色蘊,亦得為因。此即不然,唯引自果。因果隨順,功能同故,名為因緣。若增上緣等,義則可爾。如何色等與心為因?不相隨順,功能異故。 Δ天二問答餘義二。地初問答第八二。玄初問。  問︰言「恆隨轉」,名為種子,第八識現行既「恆隨轉」,為名「種」不? Δ玄二答二。黃初許為種子解。  有說:亦得,以名一切種子識故。 Δ黃二不許為種解二。宇初顯前非。  若謂然者,此現行望自種既非因緣,非能熏故,如何名「種」? Δ宇二敘正義二。宙初會破釋妨。  有說:不得,言一切種子識含藏一切法,能生一切法,名「一切種」,非彼現行能生自種。種雖依識現行,自體是識所緣,不同於識,故識現行,非名「種子」。 Δ宙二顯所關義。  此闕何義也?與果不俱故。 Δ地二問答第七二。玄初問。  其無性人第七識亦具六義,應名「種子」? Δ玄二答二。黃初立理。  此亦不然。論自解言:與現行果俱、現、和合,方成種子。種子之法,其相沉隱,所生果法,其相麤顯,故與現俱,方成種子。 Δ黃二正答二。宇初正解七。  第七相顯,設所熏種,果乃沉隱;不與現行果法和合,不名種子。 Δ宇二例解八。  第八現識亦然,無所生果故。第八門中,以上明種。 Δ申三總結料簡二。酉初解義。 唯本識中功能差別,具斯六義,成種非餘。  自下第三總結料簡。簡上轉識等非名「種」義。  此中別解:上六義中,言唯內種具有六義, Δ酉二釋妨三。戌初解論。 外穀、麥等,識所變故,假立種名,非實種子。  然世親《攝論》亦通外種。此中引之,解外穀麥種,既能生果,名「種子」不?  雖識所變,假名「種子」,非實種子,現行法故。 Δ戌二引證三。亥初引攝論。  《攝大乘》云:「作不作失得,過故成相違,外種內為緣,由依彼熏習」。 Δ亥二引頌文。  又引頌云:「天地風虛空,陂池方大海,皆真內所作,分別不在外」。 Δ亥三結文意。  故由內種,外穀等熟,彼非實種。 Δ戌三問答二。亥初問。  問︰種亦識所變,應非實種子。 Δ亥二答。  答曰︰不然。內種識變已,復生麥等,麥等復識變,以重變故,故非種子,如眼根等。故下文云外麥等,剋體非因緣生果故。因緣唯內種,非外種故。此等已上,並《攝論》有。 Δ未九雙辯內外生引二因二。申初依攝論釋二。酉初總配因果。 此種勢力,生近、正果,名曰生因;引遠、殘果,令不頓絕,即名引因。  自下第九雙辨內外生、引二因。  此內、外種皆有生、引二因體不?答︰有。何者?  其內、外種生近果,生正果,名生因;引遠果,引殘果,名引因。 Δ酉二準文別釋二。戌初別解二。亥初依無性解二。天初解內因。  無性云:如內識種生現識等,名近果,是生因;望名、色等,是遠果,是引因。 Δ天二解外因。  外種望芽,是近果,是生因;望莖等,是遠果,是引因。 Δ亥二依世親解二。天初別釋內外生引二。地初釋內種二因。  天親云:如內種子生正果,名生因;生殘果,名引因。即現在種生現在身,名生因:生六處等,皆名生因;引餘枯、喪、屍骸等,名引因:雖生他界等,勢分力故,餘骸尚有。如下自解。 Δ地二釋外種二因。  外種生芽、莖等,為生因,是正因生;枯死時草等,是引因,勢分力故。 Δ天二合釋內外引因。  然至此位時,內外種皆無。或生他界等,或種已久滅,然由前生勢分力故,引彼猶有;即義說彼生因之種,名引因。 Δ戌二合釋三。亥初總明二師生引之體。  然今兩說,生、引二因俱無別體,一體望別,故說二也。 Δ亥二別明二師引因之義三。天初約世親返成引因。  若無引因勢分力者,一切死後皆應頓絕,如化生死。 Δ天二約理詳無性為勝。  若遍四生具二因者,無性理勝,以化生死,無屍骸故。 Δ天三釋無著世親略說之意。  然世親論意:無著大師為成引因,說枯、喪等。故說頌言︰「枯喪由能引,如任運後滅」。天親解云:若無引因,應無枯、喪果,如任運後滅。 Δ亥三總結會釋二師無違。  但是天親解略,無性釋廣,亦不相違。 Δ申二引瑜伽釋二。酉初引相違文二。戌初引文。  此雖《攝論》文,然《對法》第四卷說:能引、所引,能生、所生。《瑜伽》第九說:能引、所引,俱是引因;能生,名生因。《瑜伽》第十云:「從無明乃至受,是引因;愛、取、有,是生因」。 Δ戌二釋義二。亥初正解彼意。  此意欲顯未潤七支,去果猶遠,名為引因,引遠果故;能潤二支及所潤有,去果近故,名曰生因,近生果故。 Δ亥二屬當此論。  亦即此中,「近」、「遠」所攝。 Δ酉二會不相違。  無性但約已潤種中,果去因為近遠;《瑜伽》約潤、未潤位,去果近遠,亦不相違。 Δ未十四緣內外分別二。申初內種。 內種必由熏習生、長,親能生果,是因緣性。  次第十四緣分別。辨內外種因、非因緣,熏、不熏別。  內種是因緣,必由熏習,方能生果;法爾種子,必由熏長,方能生果。故新熏熏生,方能生果,有情法故。 Δ申二外種二。酉初增上緣。 外種熏習,或有或無,為增上緣,辦所生果。  無性《攝大乘》第二卷說︰「如從其炭、牛糞、毛等,如次生苣蕂、青蓮根及蒲,非苣蕂等與炭等俱生俱滅,互相熏習,而從彼生,名無熏習。如苣蕂等與華等俱生俱滅,由熏習故,生香氣等,名有熏習。外種不定,內則定熏」。故外種子既唯現行,為增上緣,辦所生果。 Δ酉二親因緣。 必以內種為彼因緣,是共相種所生果故。  此顯外種非無因緣。從內共相種子生故。如《攝大乘》,自廣分別。 Δ午二辯熏習相三。未初總問。 依何等義,立熏習名?  自下第二解熏習義。於中有三︰初總問,次略答,後廣辨。初問起也。 Δ未二略答。 所熏、能熏,各具四義,令種生、長,故名熏習。  此標具義,釋熏習名,略答所問。「熏」者,發也,或由致也。「習」者,生也,近也,數也。即發致果於本識內,令種子生,近令生長故。  此略標有三:一所熏四,二能熏四,三令種生長,名熏習故。 Δ未三廣辯三。申初辯所熏具緣多少三。酉初問。 何等名為所熏四義?  此廣辨也。於中有三︰初辨所熏具緣多少;二辨能熏具緣少多;三釋熏習義等。初中有三︰初問,次答,後結。此即初也。  《攝論》第二亦有此文,然少不同,隨處應辨。  然五聚法︰第一簡色法及七識俱心所法等;第二簡佛果善等法;第三簡無為及不相應、俱時心所;第四簡別異身同時許可熏義。《攝論》無者,一一披對,方知差別。 Δ酉二答四。戌初堅住性二。亥初解義。 一堅住性。若法始終一類相續,能持習氣,乃是所熏。  此第二答也。從無始之始,至究竟之終,一類之性相續不斷,能持習氣,乃是所熏。 Δ亥二簡非三。天初解義三。地初正解轉識。 此遮轉識,及聲、風等,性不堅住,故非所熏。  遮七轉識及彼心所。此中「識」言,攝心所故,即末那等,皆名轉識。若許持種,初地見道無漏心時,應失一切有漏種子。 Δ地二別解聲等。  「聲、風等」者,即遮根、塵、法處色等。 Δ地三解不堅等。  生無色界,色即無故,入滅定等,心亦無故,名「性不堅」。 Δ天二釋妨。  此中,何故但言風及聲?間斷相顯故,非謂色等,此中不說。 Δ天三對辯。  此《攝論》無。此簡經部色、心可熏,不堅住故。 Δ戌二無記性三。亥初解義。 二無記性。若法平等,無所違逆,能容習氣,乃是所熏。  若堅故可熏,佛本識既堅,應是善等性,許亦可熏?若法平等,無所違拒善惡習氣,乃可受熏,無記不違善惡品故。 Δ亥二遮簡三。天初舉况。 此遮善、染。勢力強盛,無所容納,故非所熏。  如沉麝等,及如蒜薤等,皆不受熏。亦如捨行之人,體性寬容,即能納事,若聰明、惡性,皆不能容。 Δ天二法合。  且如善性,非直唯違不善,亦自違善。如沉不受檀等香故,惡等亦爾,故不可熏。而無記性不違善惡,如捨行人不違事故。 Δ天三例遮。  亦遮識類善等受熏,第七識內並非所熏,此同於後「唯是無覆無記」中釋。 Δ亥三釋妨三。天初解論。 由此,如來第八淨識,唯帶舊種,非新受熏。  由此,無記方受熏故,如來第八無漏淨識,唯在因中曾所熏習,帶此舊種,非新受熏。以唯善故,違於善等,如沉香等故。 Δ天二對明。  此《攝論》無,簡與《佛地》同,說為不熏。 Δ天三釋妨。  熏時何過?違拒法故,有增減故,善圓滿故,有優劣故,不可受熏。  若無記性及唯堅故,即是所熏;本識同時想等五數,及虛空等,應是所熏。 Δ戌三可熏性二。亥初解義。 三可熏性。若法自在,性非堅密,能受習氣,乃是所熏。  若法為王,而體自在,不依他起。「性非堅密」,體是虛疎,易可受熏,非如石等,是可熏習。若不堅密,有虛疎故,可容種子,堅密不然。 Δ亥二遮簡二。天初解論文二。地初疏主正解二。玄初隨文解二。黃初簡法二。宇初遮心所三。宙初解義。 此遮心所及無為法。依他、堅密,故非所熏。  本識俱時心所五數,體非自在,依他、生起,故非所熏。 Δ宙二釋妨。  王雖要有心所方起,不言「依他」,得名王故,是自在義。此《攝論》無。 Δ宙三指繁。  受熏何妨?如下「觸等亦如是」中解。 Δ宇二遮無為。  亦遮無為。以堅密故,不受熏習,如堅石等。故虛空等,不可熏習。 Δ黃二釋妨。  若爾,識上生等假法,應可受熏。今依他攝,自無實體,依實說假故。 Δ玄二加言解。  又此應言︰若非堅密、有體、自在,乃可受熏。初簡無為,次簡假法,後簡心所。此遮無為、假法、心所:「依他、堅密,故非所熏。」不是說者,擬今說故。 Δ地二敘古解非三。玄初敘古解。  又此不言實有體者,假法先無,更何須簡? Δ玄二顯古非二。黃初正破。  若爾,空等無為如何? Δ黃二破救二。宇初真非無記破。  若言真如,即非無記。 Δ宇二假同生等破(若)。  言非擇等假,同生等假法,不論。 Δ玄三結正義。  由此,故應第一說善。 Δ天二破古師。  無明熏真如,由此知非也,亦遮熏於假識類等。  若可熏習即是所熏,亦應異身得成熏習。 Δ戌四與能熏等和合性二。亥初解義。 四與能熏共和合性。若與能熏同時同處,不即不離,乃是所熏。  所能和合,是相應義。若同一時、同一處所,所熏之體非即能熏;亦非全相離:在他身上識,為能熏等。 Δ亥二簡法。 此遮他身、剎那前後。無和合義,故非所熏。  此遮他身許為可熏,及剎那前後不相應故,無和合義,故非所熏。異經部師前念之識熏後念類。 Δ酉三結三。戌初總釋論文三。亥初釋論文。 唯異熟識,具此四義,可是所熏,非心所等。  第三結也。唯第八識具此四義,可是所熏,非是同時五心所等,及餘轉識。  言「異熟識」者,正是熏位故。 Δ亥二破異說。  若言現行生種異時,如何釋此?故知即以此義為正。 Δ亥三簡七非。  其無性人,此第七識四義具足,何不受熏?以染、無記,違善惡品,今言無記,唯無覆無記。 Δ戌二別解四義四。亥初釋堅住性。  此所熏中,何故堅者乃名受熏?以諸色等,生無色界,諸轉識等,入無心定等,便無法持諸種子故。若二俱持,即成一種生二芽過,如後當破。 Δ亥二無記性。  何故善等不能受熏?不含容故,如沉香等,如文自解。 Δ亥三釋可熏性三。天初總釋義。  何故假法、心所、無為,不能受熏?以無體故,不自在故,非可熏故,不能持種。 Δ天二問答解六。地初問。  問︰如瓶能持物,假法何不然? Δ地二答。  答曰︰不然。總假不能持,別色等能持。以別成總,說瓶能持,瓶體即是實色等故。諸不相應,即色、心等故,如色等不能持種,亦不受熏。 Δ地三徵。  若爾,本識上假物生等,應能受熏? Δ地四釋。  實,已受熏,何須假法? Δ地五難。  如礙於心,假法亦得,如受於熏,假法應得。 Δ地六通。  若假說者,亦得受熏。 Δ天三釋心所。  唯自體分能受餘熏,如上心所,不能受熏,如下「觸等亦如是」中說。 Δ亥四釋與能熏等和合性四。天初正問。  何故不和合,不得為所熏? Δ天二質答。  若爾,便許有熏他身。 Δ天三重徵。  熏他身,有何過? Δ天四顯過。  即自作罪,令他受果。他身中有業等種子,自受果故,或凡夫熏阿羅漢等。 Δ戌三總結指陳。  故要四義,簡持如右。此則《攝論》雖有,未能有此差別。唯能熏四義,諸論所無。 Δ申二辯能熏具四義三。酉初問。 何等名為能熏四義?  依前標問。 Δ酉二答四。戌初有生滅二。亥初解義。 一有生滅。若法非常,能有作用,生長習氣,乃是能熏。  即前六義簡無為因,以有作用,故方能熏。猶如種子有生滅用,故能生果。 Δ亥二簡法。 此遮無為。前後不變,無生長用,故非能熏。  此簡法也。 Δ戌二有勝用二。亥初顯法二。天初解論二。地初顯非二。玄初別明非法。 二有勝用。若有生滅,勢力增盛,能引習氣,乃是能熏。  勝用有二︰一能緣勢用,即簡諸色為相分熏,非能緣熏。二強盛勝用,謂不任運起,即簡別類異熟心等,有緣慮用,無強盛用;為相分熏,非能緣熏。 Δ玄二料簡非法。  由斯,色等有強盛用,無能緣用;異熟心等,有能緣用,無強盛用;不相應法,二用俱無,皆非能熏。 Δ地二明是(有)。  即勝勢用,可致熏習,如強健人能致功效。 Δ天二例指。  故第八俱五心所等,亦非能熏,若為他緣,一切無過。此中總言,意說如此。 Δ亥二遮非。 此遮異熟心、心所等。勢力羸劣,故非能熏。  「心所等」者,等彼相分,或六識中異熟生無記。此舉第八「異熟心、心所」,「等」六識中業所引者。非謂一切異熟生心、法執等類皆不能熏,唯業所感異熟心等二種,所生無勝用故;或此法爾皆非能熏,以無用故。 Δ戌三有增減二。亥初解義。 三有增減。若有勝用,可增可減,攝植習氣,乃是能熏。  第七末那至無漏位亦有增減,因中無漏,為例並然。可致上、中、下種子故。要如利根,能斷於善,得果亦疾,餘則不然。或能剛能柔,乃能致果,非餘中物及平等物。 Δ亥二遮簡。 此遮佛果圓滿善法。無增無減,故非能熏。彼若能熏,便非圓滿,前後佛果應有勝劣。  佛四智品,非能熏習。若佛能熏,有何過失?  更增新種,便非圓滿,諸佛有勝劣、功德多少故。 Δ戌四與所熏和合而轉二。亥初解義。 四與所熏和合而轉。若與所熏,同時同處,不即不離,乃是能熏。  要同時、處,方是能熏,如所熏說。 Δ亥二遮簡三。天初正釋論文。 此遮他身、剎那前後。無和合義,故非能熏。  非前後剎那及,與他身能熏自識,不和合故。「和合」即是「相應」異名,如「生」名「起」。現行生種,若說異時,如何釋此? Δ天二解會違妨二。地初敘相違。  無性有情,此第七識畢竟無有動轉之時,闕無第三有增減,故應非能熏。 Δ地二正會釋二。玄初答前問二。黃初依正答二。宇初依漸增轉闇釋。  此有二釋︰一云︰此亦不然。無始以來,我執增長,剎那剎那,現種增長,非是不增。如邪見等,雖言一品,亦有異故,四義具足。如無分別智,入見以去,漸漸增長,非謂體大,名為增長,但加明利。此亦如是。從無始來行相轉闇,堅執不捨,故名為增,然極難也。 Δ宇二依麤細增減釋二。宙初解義。  二云︰亦有增減。欲界為麤,乃至非想為細,地繫差別,麤細不同,生下上時,亦有轉動,有增減故。 Δ宙二問答二。洪初問答頓斷妨四。荒初斷道無差問例斷見惑答。  問曰︰既爾,何故論說與有頂地下下品道一時頓斷?  答曰︰不然。豈以斷同,便無九品?如三界中見道煩惱,一時頓斷,有九品故。 Δ荒二見修有殊問例同超果答。  此障見道,彼障非見,何以為證?  答曰︰若爾,如修道中頓超二果,從預流者至阿羅漢,以欲界中初品煩惱乃至與有頂初品煩惱一時頓斷,豈品類同耶? Δ荒三加行不同問大小相例答。  問︰彼由加行,故令頓斷,此不然者。  答曰︰若爾,菩薩第十地一時頓斷修道煩惱,應無九品。若以煩惱不障地故、唯障無學、作意留故,一時頓斷者,已前頓斷有得義不?今此第七唯障無學,不障有學,故金剛心一時頓斷,非無九品。 Δ荒四離欲應斷問二義有殊答。  問曰︰若爾,應離此地,即斷第七,以九品故。  答曰︰不然。如菩薩十地所斷所知障,一一地通三界所斷,豈無多品?又如菩薩生上,不斷下惑,不障彼者,此例應然。不障有學,雖離此地,故不能斷,要至無學,方卻斷下。 Δ洪二問答一類妨二。荒初問。  問︰若有九品,何故名「一類」? Δ荒二答二。日初依後解答。  答︰「一類」有多義︰一三受不易;二三性不易;三境界不易;四相續不易。  故未轉前,名為「一類」,非無九品名為「一類」。 Δ日二例成前解。  由此義故,卻成無始乃至今日,今日為增,前解方成。 Δ黃二破異說。  若以無性有情,第七是有性種類,故有增減者,不然。佛果七識,因七之類,亦應能熏。若以有漏、無漏為論,不可例者,亦可有性、無性為例,不應種類彼可名熏。 Δ玄二會相違。  論言第七「與有頂地下下煩惱」等者,同障無學,名「勢力等」。金剛心中一時頓斷故,名「勢力等」。非謂品同,名「勢力等」。  又如初地所斷所知障,乃通三界,不妨欲界初品所知障通障十地,十地別斷。豈以多品斷故,障即品多;一品斷故,便無品類?故知但約能障此者,證此即斷,不須論品。 Δ天三指例總釋。  此中前四,准所熏中,一一皆應寄問徵起,然後牒論。 Δ酉三結。 唯七轉識及彼心所,有勝勢用,而增減者,具此四義,可是能熏。  總結也。即能緣中七轉識、心所等,為能熏。  若為相分,何法為障?即第八識為六、七識之所緣,故為相分熏。  何分為能熏?唯自體分,如自體分唯受熏故,見分體故。 Δ申三釋熏習義三。酉初解熏習義二。戌初正辯。 如是,能熏與所熏識,俱生俱滅,熏習義成。  後釋熏習義。於中有三︰初解熏習義,次顯法體多少,後明因果。此即初也。  要俱生滅,熏習義成。非如種生芽,許異時生故,不俱時有,故知色法無俱有義。 Δ戌二釋成。 令所熏中,種子生長,如熏苣,故名熏習。  唯華熏苣蕂同生同滅,故以為喻。《攝論》喻如內熏習等。 Δ酉二顯法體多少二。戌初法。 能熏識等,從種生時,即能為因,復熏成種,三法展轉,因果同時。  下顯法體。初法,後喻。此舉法也。 Δ戌二喻二。亥初舉喻。 如炷生焰,焰生燋炷,亦如蘆束,更互相依。  初舉三法喻,喻三法體;後舉二法喻,喻因果義。種現二義,其文可解。  何故無有四法,新種生現耶?心等一時,不可並故。又生彼緣,未和合故。若許生者,便無窮故,不可此時遂生現行。 Δ亥二結成。 因果俱時,理不傾動。  不同經部因果異時,故說「俱時,理不傾動」。 Δ酉三別明因果二。戌初別明二。亥初舉同時因果釋三。天初正釋論文二。地初總釋。 能熏生種,種起現行,如俱有因得士用果。  下明因果。能熏生種,種生現時,如小乘俱有因與俱有法為其因故。以種望現,能熏心等,更互皆得。即約同時士用果說。 Δ地二別解。  本種與現,唯作因緣;現行望新種,亦唯因緣。偏望為因緣,非說現行與本有種為因緣也。 Δ天二簡他宗非三。地初辯此論意二。玄初定本意。  此以大乘俱有因與此相似,言「如俱有因」是因緣攝。 Δ玄二遮非意。  非大乘中,許彼現行俱有因法是因緣義。《顯揚》破故。 Δ地二會攝論違。  然《攝論》第三,亦說為因緣,即是本識,同此無妨。 Δ地三顯彼非理。  如彼俱有因體,不成俱時為因故。以彼俱有因義,亦有現行不能熏故。 Δ天三指如別辯。  下四緣中,自當料簡。 Δ亥二舉異時因果釋。 種子前後,自類相生,如同類因引等流果。  種子望種,大乘為同類因。亦如於彼現望於現,非現望現為因緣,攝同類因也。以疏遠故,非親近故。此等諸文,《攝論》皆有。 Δ戌二總釋。 此二於果,是因緣性。除此餘法,皆非因緣。設名因緣,應知假說。  除此,餘法七轉識等,名為因緣。彼《對法》第四,「十二緣起」皆名因緣,應知假說。非實因緣,非辨體故,非親近故。 Δ巳三總結之。 是謂略說一切種相。  此總結上第三段也。 Δ卯二合解第四所緣境界第五能緣行相二門釋頌不可知執受處了二。辰初問。 此識行相、所緣云何?  十門分別第八識中,上已三門︰第一出體:識自相門;第二真假異熟:五果果相分別;第三諸法因緣:四緣因相分別。自下第四、第五:行相、所緣分別。於中有二︰初問,次答。此問起也。  然「不可知」,麤細分別,但無別體。或約所緣,或約行相,明「不可知」。故於門中,略而不舉,後別解中,即自《疏》出,義有別故。 Δ辰二答二。巳初舉頌答二。午初總會三文。 謂不可知執受、處、了。  答中有二︰初舉頌答,後自別解。  論問起中,依義為問,以「不可知」無別體故,不為問也。然以唯識轉變次第─先行後境;次略答中依頌而牒,下解釋中,從後向前,依問而解。 Δ午二別會頌釋二。未初徵。  所以者何? Δ未二釋二。申初辯所緣先後次第。  本頌先後,法相求故,心依境因,方得起故;長行先後,意趣求故,其境要是識所變故。 Δ申二解不可知先後次第二。酉初明本頌次第。  謂本頌中,先不可知之所緣,後不可知之行相。明解法相,頌文穩便,故「不可知」為初,所緣、行相隨後。一「不可知」,通境、行故。 Δ酉二明長行次第。  長行之中,一切諸法有心、有境,行相是識之見分,故先明行相;由心變境,次說所緣;約見及相,而辨細麤;後解不可知義,故有別也。 Δ巳二別解釋二。午初解所緣行相二。未初略解二。申初解能緣行相二。酉初總解論文。 了,謂了別,即是行相,識以了別為行相故。  解行相、所緣中有二︰初解所緣、行相,後解「不可知」言。初中復二︰先略,後廣。略即粗解體義,廣則料簡細解。「了,謂了別」下,此為略解。「此中,了者」下,此為廣解。略中有二︰初解行,後解境。此解行相。  識自體分,以了別為行相故。「行相」,見分也,類體亦然。 Δ酉二列明行相二。戌初二義正解二。亥初約行相解二。天初別解二。地初約境相心行解。  「相」者,體也,即謂境相;行於境相,名為「行相」。 Δ地二約行相俱心解。  或「相」謂相狀,行境之相狀,名為「行相」。 Δ天二總簡。  前解,通無分別智,後解,除彼。 Δ亥二約行解釋。  或行境之行解相貌,此解,亦非無分別智,以無相故。 Δ戌二結歸頌意。  然本但是行於相義,非是行解義。 Δ申二解能緣境界二。酉初別解內外所緣二。戌初明外境解處字。 處,謂處所,即器世間,是諸有情所依處故。  下解境。於中有二︰初別解內外所緣,後方總解所緣。初文復二︰初外,後內。  今此,即是識之相分。依名釋義,如文可知。此為外相,然下自廣,隨彼處會。 Δ戌二明內境解執受三。亥初牒頌標列二。天初解論二。地初釋別開。 執受有二。謂諸種子及有根身。  下解內境。與外境殊,故別開說。 Δ地二正釋論文二。玄初釋執受義。  總相而言「執受」義者,執是攝義、持義,受是領義、覺義。攝為自體,持令不壞,安危共同,而領受之;能生覺受,名為「執受」,領為境也。 Δ玄二引文辯法二。黃初引文三。宇初指同文。  如《瑜伽論》第五十一、五十三、七十六卷,同此義釋。 Δ宇二引對法。  《對法》第五說:執受者,但唯五根、四塵一分,不說種子及與聲處。 Δ宇三引瑜伽。  五十六說:五根全、五塵一分,名為執受。二文不同。 Δ黃二別釋二。宇初依瑜伽釋執受義二。宙初引文解。  五十三說執受有二︰一若識依執,名有執受。「謂識所託,安危事同」,即顯依持而領受義。領受義者,謂以為境。二以此為依,能生諸受。此義即顯執令不壞,能生覺受。 Δ宙二通外難。  若據實理,生覺受者,唯是身根,以餘四根、色、香、味、觸,不離身根,同聚一處,亦名覺受,體實非也。薩婆多等,亦作此解。 Δ宇二釋諸論各別說意三。宙初釋對法。  《對法》唯據現行此義生覺受義,不論其聲。聲體虛疎,不可執之而生覺受,故略不說。故外道中,說為無礙。 Δ宙二釋瑜伽。  五十六中,唯據現行不相離大所發之聲,同處不相離,不異大極微而生,復親領之,故通十界處,不言種子。 Δ宙三釋此等。  五十一卷及此論等,通依現、種二執受義,通於十界種子、現行。文勢雖殊,義意同也。 Δ天二釋妨二。地初釋執受太狹違理妨二。玄初釋心等非執妨。  問︰無表色、心、心所亦依於識,安危共同,雖不執令能生覺受,如種子等,何非執受?  答︰非所緣故,如下當說無領受義。 Δ玄二釋外器非執妨。  問︰外器界既以為境,何非執受?  答︰非是相近,不執為自體故,與識相遠,不為依故,故非執受。 Δ地二釋緣境太狹違教妨二。玄初釋違經二。黃初釋境通名相妨二。宇初問。  問︰既唯緣此,更無餘者,何故十卷《楞伽》說云:阿黎耶識緣名及相,猶如毛輪? Δ宇二答四。宙初依二詮言總意別會。  答︰「名」體即聲,聲是能詮;說緣其名,意說緣聲,如言緣相,意在根等。不爾,心等相應是彼所緣。 Δ宙二依名色隨緣種現會。  又「相」者,即色蘊,有相顯故。「名」謂非色四蘊。第八緣初相現行及種,但緣名種,不緣現行,亦名「緣名」。 Δ宙三依相見見證別緣會。  又解︰「相」者,即執受處俱名為「相」。「相」即相分,見分所取。「名」者,四蘊,即心、心所法、自證分緣,許自緣故。 Δ宙四依現種八見實緣會。  又「相」者,即器、有根身,現可知故;其諸種子,總名為「名」,相難可知,唯以「名」顯,故名為「名」。 Δ黃二釋境通一切妨二。宇初問。  問︰何故彼復說第八識頓分別,知一切境界? Δ宇二答二。宙初正會。  答︰說自一切境,皆頓分別知,非如餘識境,漸次能了故。 Δ宙二引證。  由是彼經復作是說︰「自身及資具,一時頓分別」。與此文同,並不違也。 Δ玄二釋違論。  問︰何故《辨中邊》云唯緣根、塵?  生覺受故。舊論云:「根塵我及識,本識生似彼」。至卷末當解。 Δ亥二隨列別釋二。天初明諸種子二。地初正明種體二。玄初解論三。黃初解義。 諸種子者,謂諸相、名、分別習氣。  即是一切有漏善等諸法種子。 Δ黃二引證。  下解五法中,此三唯有漏。《論》說非無漏。 Δ黃三通妨。  無漏種子,此識既不緣,但為彼依,故非執受。 Δ玄二會違三。黃初總指同異。  與七十六、《解深密》同;與五十一、《顯揚》等別。 Δ黃二別會異文二。宇初牒徵舉數。  彼言:「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,有何所以」者,此有二說︰ Δ宇二依宗別釋二。宙初依護法釋二。洪初以義別解三。荒初以境隨心會。  護法等說:唯染無記心中有法執,善無記心不能起執,因執心所執,為所遍計,熏成於種,此種名「妄執習氣」,即見、相分而熏種生。 Δ荒二計與執別會二。日初解妄執種。  又解︰應分別論文,染無記心有遍計所執自性妄執,故此種子名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。 Δ日二解遍計種。  善、無記心,但是「遍計」,是分別心之異名,故此種名遍計習氣,而非所執自性妄執習氣。以有漏心皆名遍計故,非善等心中許有執故。 Δ荒三隱少從多會二。日初正會。  或復此文,但約染語,以有漏中多起執故。 Δ日二返成。  若不爾者,一切色法非能熏者,皆非能遍計,亦不起執,相分之中即無種子。又此不說,本識應不緣。 Δ洪二破他結正二。荒初破他。  既爾,第八應亦能熏,有力能執故。 Δ荒二結正。  由此故知,此解為勝。下三性中,更當分別。 Δ宙二依安惠釋二。洪初解彼論文。  安惠等說:有漏八識,皆能遍計而起於執,即以此文為證。 Δ洪二辯此論意二。荒初正解二。日初約同種解。  今此師意:有八識種子唯自體分。後生現行,似有能詮、所詮相現,說為名、相。名、相現行遍計所執,相似有故。說自證種能生名、相因緣,名為名、相等習氣,非離自證種外,別有名、相種。 Δ日二約別種解。  或名與相雖無實體,而別有種,亦不相違。 Δ荒二指繁。  此中二解,如下自知。 Δ黃三結斷此文。  然今此文與彼既別,故此文勝。通一切有漏三界三性,乃至決擇分等種,皆是執受,阿賴耶識性所攝故。 Δ地二約義辯緣四。玄初約總別功能釋四。黃初問。  問︰為緣種子別功能不? Δ黃二答二。宇初別辯二能。  答︰自有種子即是功能,能生現行之功能故。 Δ宇二緣總非別。  然復有別功能,如心、心所種子有總能生現行功能。復有厭心差別功能,即無想定。然第八識雖緣種子,不緣無想定,此即不緣差別功能。 Δ黃三徵。  若爾,無色界識即不緣心等廣大功能,如何乃言於無色界能緣廣大執受境等?此義應思。 Δ黃四釋二。宇初舉例成前。  如善種子,本識雖緣,然但緣體:體即識性,唯無記攝;不緣善等餘別功能。無想定等,唯是善性,故亦不緣。 Δ宇二正會違妨二。宙初約種體名大釋(無)。  無色界中,雖有善種差別功能,即是能生廣大之心現行法故,不失無記,不違本識;不如善等及無想定,違本識故。故於無色界,緣廣大功能。無想定等,是種上假;無色廣大,功能不然,故不許緣無想定等。 Δ宙二約從現名大釋。  又無色界廣大之用,唯在現行,種是彼因,即是廣大之功能義。彼第八境種子,從現行為名,名廣大功能,非緣種上廣大別義,故無有失。 Δ玄二約三品緣同釋。  又種有三品,此為一類緣。心無三品,任運緣故。 Δ玄三約界繫同別釋二。黃初正解。  心唯一界,種通三界,繫性別故。如第八緣異界色法,見、相別界攝。以親緣故,名本識故。 Δ黃二通妨。  不同意識等,彼分別生故。相、見必同界,但得為境,非必有用。此識任運隨因緣變境,有用故,即己體故。 Δ玄四約增減隨緣釋。  若斷、未斷,隨增減緣,如現行法,相分緣故。 Δ天二解有根身二。地初解總標文二。玄約總別解。 有根身者,謂諸色根,及根依處。  「身」者,諸大造等合聚,名「身」,或依止名「身」,即一形之總稱。以根微細,不言於根,但言緣身,恐無根色。以別根為首,標其總身,即顯本識緣彼五根、扶根色盡。總身之中,有別根故,名「有根身」。 Δ玄二約主等解。  又成身者,以根為主,「身」是通名,以主標首,為稱於身,名「有根身」。 Δ地二解別列文二。玄初解五根。  「根」通五根,唯自身者。 Δ玄二簡依處二。黃初約自身解。  「依處」,即是諸扶根五處,不可以聲。《對法》第五說非執受故,唯為外境緣,然實亦內緣。 Δ黃二約他身解。  又緣他五境等,即非執受,如外境故。此中有量,准作可知。 Δ亥三解執受益。 此二,皆是識所執受,攝為自體,同安危故。  釋執受義。執受義者,「同安危」等,如前已說,兩義釋之,此中言總。《對法》、《瑜伽》、《顯揚》、《俱舍》等,皆有執受義。 Δ酉二總解內外所緣二。戌初總結上。 執受及處,俱是所緣。  總解上也。 Δ戌二別釋成二。亥初顯心變境生。 阿賴耶識因緣力故,自體生時,內變為種及有根身,外變為器。  顯由親因種及業緣種,變內、外相。 Δ亥二釋心緣境起二。天初正解此文二。地初解論文。 即以所變,為自所緣,行相仗之而得起故。  本識行相必仗境生,此唯所變,非心外法;本識必緣實法生故,若無相分,見分不生,即解本頌先境後行之所以也。「仗」謂仗託。 Δ地二重釋意二。玄初依正解。  此意總顯見託相生。大乘影像即是所變,緣有生心,非緣無也。 Δ玄二敘異說。  有處說:諸識必依緣有本質方生,即以名教等為本質故。如下當辨。此略解訖。 Δ天二通前料簡二。地初解前變義二。玄初正解變二。黃初約二變釋二。宇初解變二。宙初釋生故變。  「變」有二種︰一者生名變,即轉變義。如次前說,變謂因、果,生、熟差別。等流、異熟,二因習氣,名因能變;所生八識,現種種相,是果能變。故能生因,說名能變。 Δ宙二釋緣故變。  二緣名變,即變現義,是果能變。且第八識唯變種子及有根身等,眼等轉識變色等是。 Δ宇二料簡二。宙初結簡論意。  此中但言「緣故」名變,下論言「變」,准此分別。 Δ宙二約法料簡。  若生名變,種子第八識生七識等,並名為變。七識生第八,亦名為變。緣無漏生種,準此應知。若緣名變,即唯影像心上現者,有漏諸識等各自相分是。准此應思。 Δ黃二約三變釋二。宇初解變。  一切諸法,或復作三:亦有執故,名之為變。 Δ宇二料簡。  即根、種等,具二變義,外器唯一,七識亦一。 Δ玄二例不變。  言不變者,依此二門,三門可解。 Δ地二辯緣有無二。玄初解大乘義二。黃初通辯有無。  大乘緣無,不生識心。影像之中,必定變為依他法故,故行相仗之而方得起。非緣本質法,名緣有生心,以或無故,如過、未等。 Δ黃二唯返成有。  若影像心不定有者,即應識起,無有緣義,境無體故,此如我見。 Δ玄二對辯諸宗。  經部、薩婆多、大乘皆別。已略解訖。 Δ未二廣解二。申初廣明行相三。酉初申正義解了言二。戌初約心境釋。 此中了者,謂異熟識於自所緣,有了別用。  自下廣解。初廣行相,次廣所緣。初中有三︰初護法菩薩釋其「了」言,申其正義;二明四分及對小乘明行相等;三總結。 Δ戌二約四分釋二。亥初正解論文。  即申正義,解「了」言也。言「此中」者,是簡持義。此解第八識行相,故言「異熟識」。「於自所緣」者,即所變影像,是親所緣相分所攝。於此有了別用,非於心外法等。 Δ亥二別解行相四。天初正明一種。 此了別用,見分所攝。  謂於所緣相分之上,有了別用,即行相故,是識見分,非是餘分。  然行相有二︰一者見分:如此文說。即一切識等皆有此行相,於所緣上定有。二者影像相分名為行相:其一切識或有或無,所緣不定故。如此論下所緣緣中,出二所緣緣體。又《瑜伽》等說「同一所緣」是也。 Δ天二結歸此意。  今此且約諸識定有者說,或與小乘別體者說。以影像相為行相者,小乘同故。 Δ天三返成後解。  然唯第二,無初解者,第八俱時五心所法,如何可說「同一所緣,不同一行相」?故須二解。 Δ天四證成後解。  以影像相為行相者,出《集量》文。 Δ酉二廣明四分義四。戌初立見相二義二。亥初立二分義二。天初申自義三。地初辯心王二。玄初總釋來意。 然有漏識,自體生時,皆似所緣、能緣相現。  大段第二明四分義。即分為四︰初立二分。於中有二︰初立二分,後引教成。立二分中:初申自義,後方破他。此出自義。  謂安惠等古大乘師,多說唯有識自證分,無相、見分。護法出已,說見、相有。依《集量論》等,方顯發之,故先敘宗。 Δ玄二別解此文二。黃初解體生。  「自體生時」者,識自體也。 Δ黃二解相見。  「皆似所緣、能緣相現」者,依他二分:似遍計所執情計二分現也。「似能緣相」者,大乘見分收,當小乘事攝;似彼行相取所緣故,名「似能緣」。「似所緣相」者,大乘相分收,當小乘行相,似彼所緣心外相分,為見分所緣故,名「似所緣相」。是心外法,此中無故。 Δ地二例心所二。玄初別指論文。 彼相應法,應知亦爾。  一如於心。 Δ玄二通簡諸宗。  今此正義,不同安惠,及小乘中正量部等,無所緣相,得名為緣。不同薩婆多等,許有行相,但取心外所緣。無心、心所自能緣故。 Δ地三結所歸。 似所緣相,說名相分;似能緣相,說名見分。  此說能似攝於見、相。 Δ天二破他非二。地初別破二。玄初難安惠正量部等破所緣境界無二。黃初別舉宗因二。宇初自境如餘不緣破二。宙初順解。 若心、心所無所緣相,應不能緣自所緣境。  自下第二正破安惠、正量部等。  量言︰如緣青時,若心、心所上無所緣相貌,應不能緣當正起時自心所緣之境。此立宗也。許無所緣相故,因也。如餘所不緣境,喻也。或如餘人境。 Δ宙二返解。  又量︰我餘時緣聲等心,亦應緣今色,許無所緣相故,如今緣自青等之心。餘人亦爾。 Δ宇二餘如自境應緣破。 或應一一能緣一切。  謂除所緣色外諸餘法,亦應為此緣色心緣,無所緣相故,如現自所緣色。他人亦爾。 Δ黃二雙舉二喻二。宇初別解此文。 自境如餘,餘如自故。  或自境如餘境亦不緣;或餘境如自境亦應緣。即此二喻,各通前量。或論中二量次第配之:初屬上,後屬下。 Δ宇二總釋論意三。宙初解自義。  此義意言︰緣此自境時,心上必有帶境之相,如鏡面上似面相生,方名所緣。不爾,便有如前說過。 Δ宙二對辯他。  除正量等外,所餘部共大乘同。而真如無似境之相,如下所緣緣中自會。  此破所緣無訖。次破無能緣見。 Δ宙三釋妨難。  然《佛地論》第三「四智三諍」,但論相分有、無,不論見分,即與此別。下第九中自當解釋。 Δ玄二難安惠清辯破能緣見分無二。黃初正難。 若心、心所無能緣相,應不能緣,如虛空等。  心、心所法,有能緣相。不爾,心等應非能緣,無能緣故,如虛空等。 Δ黃二返難三。宇初正解論文。 或虛空等,亦是能緣。  此返難云︰汝虛空等,應是能緣,無能緣相故,如心、心所。 Δ宇二別敘異說三。宙初敘二分俱無計。  古大乘師,即安惠等,既如是立二分俱無,論下自說。 Δ宙二敘見無相有計二。洪初依自解。  清辨亦云:若約勝義,諸法皆空,唯有虛偽,如幻化等。若約世俗,見、相俱有。許有外境,故非唯識。識離於境,有何體用?故知諸法有境無心。 Δ洪二牒救解。  若言心等有緣作用,許有實作用,便非釋子,亦違聖教。今且違汝:一切唯境,故能緣相決定是無。 Δ宙三敘見分皆有計。  小乘諸師,此相皆有。 Δ宇三釋自正義二。宙初正解。  此義意言︰心、心所生,必有能緣之相,如鏡必有能照之相。 Δ宙二通妨二。洪初釋異宗相濫妨。  不爾,便有如前說過。不同外道、小乘有實作用,體仍非無。此中比量,准之可解。 Δ洪二釋鏡等相濫妨。  若爾,即鏡應名能緣。如下所緣緣中說。 Δ地二結前。 故心、心所,必有二相。  「故」者,因也,因前義說。  第一別破正量部等;第二別破清辨,合破安惠。下引經證。 Δ亥二引教成二。天初總解。 如契經說:一切唯有覺,所覺義皆無,能覺、所覺分,各自然而轉。  引《厚嚴經》。上之二句明內心有,外境是無。下之二句明自內心,見、相二分有,謂即似能、所緣相是。 Δ天二別明。  「各自然而轉」者,謂見、相分各各自然從其因緣和合而起,不必須待心外之境,或計大自在天之所作故,方乃得轉。今異於彼,說「自然」言。故緣龜毛,心影像起,此證有二分也。 Δ戌二立相見自證三分二。亥初對十九部群相差二。天初敘他宗二。地初立三法二。玄初解能計人。 執有離識所緣境者,彼說外境是所緣,相分名行相;見分名事,是心、心所自體相故。  下解三分。於中有二︰初對十九部辨相差別,後申三分。此等即初。  除大眾、正量外,皆是此也。又大眾部心得自緣,見分緣相,與此等同。自緣體者,則不如是。以緣自體,不須別起行相,以能緣見者為行相,所緣見為所緣及事。 Δ玄二解所計法二。黃初總解三法三。宇初解論。  此等取境者,彼執心外之境是所緣。心上有似所緣之相,名行相。體即見分攝故。 Δ宇二釋妨。  以大乘相、見分,即彼宗立名,非是彼定許有見、相分名也。 Δ宇三引證。  《觀所緣》云「帶彼相故」,即是行相,謂行於相。 Δ黃二別解體事。  見分能緣,說名為事。「是心、心所自體相故」,是釋事義。不言自體事,言「自體相」者,簡大乘事謂自證分。言自體事,便濫彼故。 Δ地二辯同異二。玄初明同。 心與心所,同所依、緣,行相相似。  心、心所同所依所緣,俱依一根,緣一境故。「行相相似」,俱有似境相。隨是青等行相各別,總相似故。雖受以領納為相,想以取像為相等,一一心、心所各有青等行相,故名為「相似」。 Δ玄二明異。 事雖數等,而相各異,識、受、想等相各別故。  識、受等體,各是一故,而相狀別。識、受、想等,體性、相狀各各別故。行相言「似」,不言「等」者,據相似故。「相似」、「等」義,無有差別。 Δ天二顯自義二。地初立三法二。玄初明見相二分。 達無離識所緣境者,則說相分是所緣,見分名行相。  是大乘義,則說相分是所緣故。由無心外法,以小乘行相而為所緣,即是相分。彼宗說相分非是所緣,是能緣上所緣之相故。彼之見分,自體事者,大乘名行相:能行於相故,所似即相分。 Δ玄二明自證分體二。黃初正顯二。宇初依自義解。 相、見所依自體名事,即自證分。  此二所依自體,名事。言「所依」者,是依止義。謂相離見,無別條然各別自體。此二若無一總所依者,相離見應有。是二法故,如心與所,然無別體,但二功能,故應別有一所依體。起二用時,由有此體,故言「相、見自體名事,即自證分」。 Δ宇二對小乘解。  然小乘人心外有境,即以為所緣。大乘說無,故以彼小乘行相為大乘相分。大乘心得自緣,別立自體分,即以為事,故以見分名行相。即小乘事,體是見分,不立自證分,無返緣故。大、小二乘所說各別。  然彼難云:刀不自割,如何心能自緣,別立自證分? Δ黃二返成二。宇初正解論文二。宙初散文解二。洪初依論返成。 此若無者,應不自憶心、心所法,如不曾更境,必不能憶故。  謂無自體分,應不自憶心、心所法。所以者何?「如不曾更境,必不能憶故」。謂若曾未得之境,必不能憶。心昔、現在,曾不自緣,既過去已,如何能憶?此已滅心,以不曾為相分緣故。 Δ洪二以義順釋。  我今雖不令為相分緣,然自證分緣故,如曾相分所更境故,今能憶之。 Δ宙二立量解。  量云︰今所思念過去不曾更心等,除宿命、他心智等,餘心一切皆應不能憶,不曾更故,如不曾更色等。卻證:故知曾現在緣。 Δ宇二引教證。  《佛地》第三云「《集量論》說」,乃至「若不爾者,如不曾見,不應憶念」。 Δ地二辯同異二。玄初解論。 心與心所,同所依根,所緣相似,行相各別;了別、領納等作用各異故。事雖數等,而相各異;識、受等體有差別故。  然心、心所「同所依根」,其所緣相,各各變別,故但「相似」。緣青相分皆變青故。「事雖數等,而相各異:識、受等體,有差別故」,與小乘別。 Δ玄二會違二。黃初引違文二。宇初引文。  然《瑜伽》第一說:同一所緣,不同一行相。 Δ宇二解釋。  據了別、領納,各各不同故。相分雖不同,然極相似。如青為境,諸相俱青,相似名同。見分各異,雖俱是青,取像各異,故名不同行相。 Δ黃二正會釋二。宇初正會此文二。宙初約總據實會。  此中有行相與見分,雖各非一,各據義別。境據總故,名之為「一」。見據別故,名為「相似」。此卷論中,據實為言,故與《瑜伽》說不同也。 Δ宙二約疏就親會。  又彼約疏所緣緣,此約親所緣緣。 Δ宇二例會下文。  此心、心所許時、依同,所緣、事等,亦據所緣各相似義,非是相違。 Δ亥二約心心所等明三分義三。天初標宗。 然心、心所,一一生時,以理推徵,各有三分。  明三分中,次文第二,約三分等明心、心所。此即陳那菩薩依經立理,諸論共同。  何須說三? Δ天二立理二。地初釋上二句論。 所量、能量、量果別故,相、見必有所依體故。  相分、見分、自體三種,即所、能量、量果別也,如次配之。  如以尺丈量於物時,物為所量,尺為能量,解數之智,名為量果。心等量境,類亦應然,故立三種。 Δ地二釋下二句論。  若無自證分,相、見二分無所依事故,即成別體,心外有境。今言「有所依故」,離心無境,即一體也。 Δ天三引證二。地初解論文。 如集量論伽他中說: 似境相所量 能取相自證 即能量及果 此三體無別  相唯所量,見為能量,自證為量果。此頌意言︰今此三種,體是一識,不離識故,說之為「唯」。功能各別,故說言「三」。 Δ地二明量果三。玄初解自義。  「果」是何義?成滿因義。見分緣相,既為能量,能量無果,量境何益?如人量物,起量解也。 Δ玄二敘異說二。黃初解小乘。  小乘量果即是見分,行相為能量,外境為所量,與此稍別。然有六師, Δ黃二解大乘。  及敘陳那以前、以後,量及量果體性不同,如《因明抄》說。 Δ玄三辯教異。  《佛地論》中雖說三分,無頌引證,唯有長行。 Δ戌三明說有四分義四。亥初立四理二。天初總標。 又心、心所,若細分別,應有四分。三分如前,復有第四證自證分。  明四分中,自下第三說有四分。於中有四︰初立四理;二分別之;三引教成;四釋頌意。下即初也。  護法以後,方始立之。理極須然,如文可解,然諸經論唯多三分。 Δ天二別顯三。地初立理二。玄初心分例同證。 此若無者,誰證第三?心分既同,應皆證故。  此立理也。第三、第二心分既同,應立別有能證自分。  量云︰第三分心應有能照之心,心分攝故,猶如見分。見分返此,或無能證。 Δ玄二能量有果證。 又自證分應無有果,諸能量者必有果故。  見分為能量,第三為量果。若第三能量,立誰為量果?為量如前。  彼若救云︰第二見分為第三果。 Δ地二難古。 不應見分是第三果,見分或時非量攝故。  由此見分或時亦有非量攝故,不證第三。 Δ地三結成三。玄初正解論文。 由此,見分不證第三,證自體者必現量故。  諸體自緣,皆證自相,果亦唯現。見緣相分,或量、非量,故不應言見分為果,不可非量法為現量果故;不可見分或緣於相是比、非量,返緣自證,復是現量。 Δ玄二相例問答三。黃初依正問答二。宇初問。  難曰︰見分緣相,或量或非量。一向現量,自證分以為果,何妨自證唯現量;能量,亦比量或非以為果? Δ宇二答。  解曰︰現量,心自體;比、非量果可唯現。比、非二種非證體,何得能為現量果? Δ黃二準例問答。  現量為比果,比不為現果。問答亦然。 Δ黃三舉例問答二。宇初舉例難(內)。  外內難、緣縛難,例亦然。見緣相為縛,自證應亦爾。 Δ宇二依正答二。宙初正答。  是縛無失,然唯現量。如五識境縛,仍是現量收,證自體故。 Δ宙二釋妨。  為是煩惱染汙相故,如〈末那章〉。 Δ玄三結成論意二。黃初依義解。  夫證自體,必現量攝,故不可說見分緣相,或量、非量為自證果。不可見分一時之中,為量、非量,以相違故。 Δ黃二縱奪釋。  縱許見分或比、非量,為第三果,亦不定故。現量為果,義即定故。一心之中相違,不可或量、非量。故立第四,義亦如前。 Δ亥二分別之三。天初內外分別。 此四分中,前二是外,後二是內。  下分別之。有三︰初內外,次諸量,三廢立。此初也。  此釋見分若時現量,應為第三果難也。但由見分似外、緣外,故名為外,非體是外。故此現量亦不緣三。後二,名內:體是內,緣內故。 Δ天二諸量分別二。地初約能所緣總標二。玄初總指。 初唯所緣,後三通二。  其義可知。 Δ玄二別明三。黃明相分唯所緣之義。  縱緣於心,以心為相,亦唯所緣。相分之心不能緣故。 Δ黃二別約見分通能所緣二。宇初正申問三。宙初問答二。洪初問。  問︰見分緣外,從境名外,見分緣唯所緣,從唯所緣名所緣? Δ洪二答二。荒初正答。  答曰︰此義亦可然。 Δ荒二釋妨。  此文影顯,故無有失。 Δ宙二指例。  為色等難,皆應准思。 Δ宙三總解。  今意欲顯由見緣外,不得返緣,立第四分,故立外名,理實非外。 Δ宇二乘因問答二。宙初問。  因論生論:自證緣見,應相分心不能緣慮,所緣心故,如相分心。 Δ宙二答。  此義不然。自證緣見,一能緣上義別分故。若為相分心,必非一能緣體故,或別人心,或前後心。由此,必非能緣性故。見分等心,故能緣慮,相心不然。 Δ黃三約內二分通能所緣二。宇初問。  謂第二分以第三為果,自為能量。第三緣見,以第四為果,能量可知。緣第四時,以誰為果?不可即以第四為果。如緣見分,見分非果,此義應思。 Δ宇二答二。宙初正答。  即以所緣第四為果,第四緣第三為果,例此同故,功能應爾。若更立者,過無窮故。唯爾所者,分限足故。 Δ宙二例證。  如無色界,本識見分緣種子等,更無餘相,種子搏附識自體分,即以自證為相分緣,緣彼種故。然不緣彼自體分上能緣功能,過如前說。仍以第三自證為果,此例應同。 Δ地二約現比量別解二。玄初明唯見分。 謂第二分但緣第一,或量、非量,或現、或比。  見分外緣,故量不定。 Δ玄二明內二分二。黃初解緣境寬狹二。宇初解論二。宙初解四不緣二二。洪初問。 第三能緣第二、第四;證自證分唯緣第三,非第二者,以無用故。  其第三分,前緣第二,卻緣第四。第四前緣第三,何不通緣第二? Δ洪二答二。荒初約無益用解。  「非第二者,以無用故」。設許得緣,涉重緣過。以無用故。 Δ荒二約無作用解。  或無緣彼之用,不說緣之。如自證分不緣於相,能緣各有分限可得故。 Δ宙二解三通緣四。  然第三分得緣第四,現量等定,復不緣外。 Δ宇二指例。  佛即不爾。 Δ黃二結唯現量。 第三、第四,皆現量攝。  三、四二分由取自體,故現量攝。 Δ天三廢立分別二。地初辯上四句二。玄初正釋論文。 故心、心所,四分合成,具所、能緣,無無窮過。非即非離,唯識理成。  廢立。具所、能緣,恒但四分,不減不增,無無窮過。 Δ玄二釋減一妨二。黃初問。  此中有難︰如得及生,得得、非得,生生、非生法,不立第四得及生;何妨見分緣相及自證,不立第四分? Δ黃二答。  此不應然。此能緣慮有量定故。彼但成就生長功能,非緣慮法,無量相違。 Δ地二解下四句。  據功能別,名為「非即」;四用一體,名為「非離」。又說四分能、所緣異,不可言「即」;無別種生,一體用異,故名「非離」。 Δ亥三引教成。 是故,契經伽他中說: 眾生心二性 內外一切分 所取能取纏 見種種差別  下引教成。《佛地論》有。即《厚嚴經》謂即內、外二性。此內、外一切分皆有所取、能取纏繞,故有四分。 Δ亥四釋頌意二。天初解論三。地初解內外。 此頌意說:眾生心性,二分合成;若內若外,皆有所取、能取纏縛。見有種種或量、非量、或現、或比,多分差別。此中見者,是見分故。  下釋頌意。此四分中,相、見名外,見緣外故;三、四名內,證自體故。 Δ地二解差別。  唯見分有種種差別:或量、非量。既言見分或非、比故,別立第四。 Δ地三解纏縛。  此唯眾生四分,故言「纏縛」:相及麤重,二縛具故。無漏心等,雖有四分,而非纏縛。 Δ天二問答三。地初正問答二。玄初問。  問︰如諸佛及因五、八識等,唯現量者,應但三分,見分即得為三果故。 Δ玄二答。  答︰此不然。外、內定故。見分緣外,用外也,不得復為緣內果故。一心見分用,不得通緣內外法故。 Δ地二釋妨難。  雖緣真如,真如非外。以見分用外故,亦不得緣。 Δ地三指繁文。  若爾,內心應非外果。此義如量,義准可知。 Δ戌四總約諸教說一分義三。亥初以義攝三。天初攝為三分。 如是四分,或攝為三,第四攝入自證分故。  解四分中,自下第四解立一分。有三︰先以義攝,次引頌成,後總指例。  如《集量》頌,或攝為三。果體一故,攝四入三。 Δ天二攝為二分。 或攝為二,後三俱是能緣性故,皆見分攝。此言見者,是能緣義。  如初所引《厚嚴經》頌,能緣體一,三攝為見。《攝論》唯二,亦攝入見。  「此言見者」,能緣境義,通心、心所,非推求義。推求義者,唯慧能故。 Δ天三攝為一分。 或攝為一,體無別故。 Δ亥二引頌成三。天初正釋論文。 如入楞伽伽他中說: 由自心執著 心似外境轉 彼所見非有 是故說唯心  如第十卷《楞伽經》說。此頌意言︰外境無故,唯有一心。由執著故,似外境轉,定無外境。許有自心,不離心故,總名一識。 Δ天二通會違妨。  心所與心相應;色法,心之所變;真如,識之實性;四分識義用分。此上四類,各一別義,又皆不離識,故並名「唯」。無漏種子但具一義,謂不離識,故說名「唯」。 Δ天三對辯古譯。  舊頌云︰「虛妄取自心,是故心現在,外法無可見,是故說唯心」。 Δ亥三總指例二。天初正例。 如是,處處說唯一心。  此指例也。諸師因此執諸有情唯有一識,此義非也,至下當知。今此即是例《十地》等一心之文。三界唯心爾,離一心外,無別法故。 Δ天二釋妨。 此一心言,亦攝心所。  此頌非唯一心,如境更無異物,亦有心所。如言王者,亦攝臣故。 Δ酉三總結之四。戌初正釋此文。 故識行相,即是了別,了別即是識之見分。  自下辨行相中,大文第三總結。「故識行相即是了別」,卻結頌中「了」一字也。此了別體,即是第八識之見分,歸本所明。 Δ戌二通辯前義二。亥初通敘四宗。  然安惠立唯一分,難陀立二分,陳那立三分,護法立四分。 Δ亥二顯論唯一。  今此論文,護法菩薩依四教理,說四差別,俱依他性,非安惠等諸師知見。 Δ戌三重釋四分二。亥初釋行體所緣二。天初總標。  此四分相望為所緣,各為自證及行相者,所緣可知。 Δ天二別釋三。地初四為行相釋。  逐難說者,第四名行相,第三名所緣,亦名自體,能緣自體故;不可以見分為自體,不緣第四故。 Δ地二三為行相釋二。玄初約緣二釋。  如第三為行相,第二名所緣,第四名自體,能緣第三,以能緣法為自體故。 Δ玄二約緣四釋。  又第三分為行相,緣第四時,第四為所緣,所緣即自體。如四緣第三,返覆理齊故。 Δ地三見為行相釋。  第三為自體,見分為行相,相分為所緣,如前已辨。 Δ亥二釋諸多妨難二。天初難二。地初以理申三難。  又難云︰第二:量、非量;餘之二分是現量。第二:染、非染;餘之二分定非染。又量、非量殊,苦、樂、捨應異。又見分:解、非解;餘二定皆解。餘一切法,準難可知。 Δ地二依婆沙申十七難二。玄初自緣違理難八。黃初因等無差難。  又心若自緣,即有因、果,能、所作,能、所成,能、所引,能、所生,能、所屬,能、所縛,能、所相,能、所覺,無差別過失。 Δ黃二二緣不成難。  亦不應言二緣生識,三和合生識,識亦生識故。 Δ黃三邪見不成難。  亦不應立有邪見心,以邪見心自知邪故。 Δ黃四惡非遍體難。  亦不應言惡心遍體皆是不善,以自知心是不善故,此為正智,非邪惡故。 Δ黃五念住無差難。  其四念住亦應無別,以身等念住即法念住等故。 Δ黃六諦智無差難。  又四諦智應無差別,以苦智等即成道智等故。 Δ黃七宿住不成難。  又宿住智亦應不成,知現在故。 Δ黃八他心不成難。  他心智亦爾,以自知故。又若知他如知自者,知他應是邪,謂他為自故。知自如他,反難亦爾。又用二故,體應非一。 Δ玄二燈喻不成難。  如燈自照,其喻不成;喻無能緣等,心有能緣等故。即有因法自相相違,喻所立不成過。又燈若性照,更何須照?若非明者,應非能照,體應是闇。 Δ天二釋三。地初勸指令答。  諸如是等種種妨難,更應思擇,次第解之。 Δ地二別通餘難二。玄初牒難。  然《佛地》第三,有解燈照難,餘難無解。 Δ玄二正釋(依)。  然他界、無為、無漏緣等,依見分說,非自證分。 Δ地三略解前難二。玄初正解。  又以堅執,名非量,非比、非親證,名非量。自證於境雖是邪見,親證自體故,不作邪正等解。故前諸難,理皆不成。 Δ玄二例成。  如五識中,貪、瞋等惑雖染,仍現量。由他引,故成染;親得,故現量攝。 Δ戌四指繁不述。  於四分中,八識、三慧、三量、因果,諸門分別,皆如〈別章〉。上來已廣解行相訖。 Δ申二廣所緣三。酉初外境二。戌初總義二。亥初約緣顯體三。天初正解論文。 所言處者,謂異熟識。由共相種成熟力故,變似色等器世間相,即外大種及所造色。  下廣所緣。於中有三︰初外境,次內境,後料簡。初中有二︰初總解釋,後諸師說。  此義意言︰由自種子為因緣故,本識變為器世間相,唯外非情。此即能造及所造色,在外處故,言「外大種」,非心外法。 Δ天二別解共相種二。地初略為三二。玄初總明。  且諸種子總有二種︰一是共相;二不共相。 Δ玄二別釋二。黃初正解共相種二。宇初標。  何者為共相?多人所感故。 Δ宇二釋二。宙初略明。  雖知人人所變各別,名為唯識,然有相似共受用義,說名共相。 Δ宙二廣釋。  實非自變,他能用之。若能用者,此即名緣心外法故。然我此物為增上緣,令多人可共受用,名「共相」,如山河等。 Δ黃二解不共相種二。宇初汎明二種。  不共相者,若唯識理,唯自心變,名不共物。一切皆是他變,是他物,自不能用,亦名「不共相」。 Δ宇二結成所取。  然今但約自身能用,他不得用,名為不共,如奴婢等。 Δ地二廣為二。玄初正明四義三。黃初總標。  然依諸教,共、不共中,總分為四。 Δ黃二別明二。宇初正明共中二種。  且如《瑜伽》六十六卷,共中有二︰一共中共,如山河等,非唯一趣用,他趣不能用。二共中不共,如己田宅,及鬼等所見猛火等物,人見為水,餘趣餘人不能用故。餘房、衣等,准此可知,如下廣解。 Δ宇二明不共中二種。  有根身處不共相中,亦有二種︰一不共中不共:如眼等根,唯自識依用,非他依用故。二不共中共:如自扶根塵,他亦受用故,根即不爾。  下文難言:雖亦變他根,自識不能依他根故,由此但名不共中不共。今據正義,不取五根為不共中共。 Δ黃三結顯。  既有此四,即至下文,一一配屬。 Δ玄二結歸論意。  此中,「處」言「共相種」者,即共中共。 Δ天三問答分別二。地初問。  問曰︰且如色中形、影假法,第八緣不? Δ地二答二。玄初略答。  答曰︰不緣。 Δ玄二別答二。黃初據實理答二。宇初依觸處答。  如所造觸。若緣,但緣本實物者,即觸處中第八所變,唯能造,非所造,以無體故,但緣著彼俱有四大故。此由四大實不造觸處,以果假故,但有造五根、四塵、四大。 Δ宇二依色處答。  緣長等時,並緣青等,更不別緣離青等外別有長等,非如意識別得緣假。此無別體,不可緣故,瓶、盆亦爾。 Δ黃二約義說答。  即是若變為大小時,但隨彼青等大小而緣,非別有長等。若從本實說,亦得緣長等。由此,準觸處亦應作是說。然所造觸,是四大種分位差別,緣所造時,即緣四大,假依實故,如長等同。 Δ亥二別明同異二。天初正解論文。 雖諸有情所變各別,而相相似,處所無異,如眾燈明,各遍似一。  此釋共果同在一處,不相障礙。謂外器相,如小室中眾多燈明,共在一室,各各遍,一一自別,而相相似,處所無異。此如何知各各別也?一燈去時,其光尚遍。若共為一,是則應將一燈去已,餘明不遍。又相涉入,不相隔礙,故見似一。置多燈已,人影亦多故。 Δ天二問答違妨四。地初問。  問曰︰若爾,且如一人心上木石更互相隔,以是障礙有對法故,何故眾多各變山河及大地等,不相障隔,同在一處? Δ地二答二。玄初總答。  答︰由業相似、不相似故,亦由自心礙、不礙故。 Δ玄二別釋二。黃初釋多人無礙二。宇初引例二。宙初引文。  五十四說:諸有對法同處一處,而非無對者,由隨順轉,相順生故。又由如是種類之業增上所感。一切色者,一切色根共受用故,乃至廣說。 Δ宙二通妨。  彼雖說四塵等,與此相似。 Δ宇二正釋。  如山河等業,眾人並相似,及心於上共用無礙,故不相障。 Δ黃二解一人有礙。  一心上木等所感業各別,及心受用自有礙故,遂令相隔。 Δ地三徵。  問曰︰若爾,多人共感木等,何故亦互相礙? Δ地四釋二。玄初正答。  答︰彼不礙他心上者,但礙自者。 Δ玄二喻顯。  如心上燈明百千不礙,與明相違。無始於中,有礙、不礙故,此義應思。 Δ戌二諸師說二。亥初總問諸師。 誰異熟識,變為此相?  下諸師說。初問,後答。此為問也。  雖知處所本識所緣,「誰異熟識變為此相」?問能變者。《瑜伽》等論說於外器皆無差別,於上界等為是誰緣(緣有本作變)?故今問也。為凡為聖?為此趣,為他趣?為自界,為他界?為自地,為他地?為唯自變,為他亦變? Δ亥二假敘三計三。天初同月藏。 有義:一切。所以者何?如契經說:一切有情,業增上力,共所起故。  自下護法菩薩假敘三計,初同月藏。此言「一切」,即通凡聖、五趣有情、自他界地、己及外身。何以知者?契經說故,即《立世經》。  第二破云。 Δ天二假立義三。地初破他非三。玄初聖應變穢難。 有義:若爾,諸佛菩薩應實變為此雜穢土。  護法菩薩假為別義,難破月藏,無別師說。  諸佛菩薩若化變為,我所不諱;若實變為,即違理教,雜穢種子久已亡故。螺髻梵王等亦是此類,舉佛菩薩,且論勝者。 Δ玄二凡應變淨難。 諸異生等,應實變為他方、此界諸淨妙土。  此中言「等」,等取二乘、諸小菩薩。「他方」者,三千界外。「此界」者,此娑訶界。彼應實變為他方、自界諸淨妙土。若佛菩薩神力所加,變化所作,我亦無遮。且論實故,然淨妙土有別,他方如極樂等,亦在此界靈鷲山等。有漏淨土,外法異生亦不應變,不能用故。 Δ玄三無因變下難。 又諸聖者,厭離有色,生無色界,必不下生,變為此土,復何所用?  諸聖生上,必不下生,變為下土,亦何所用?以本變土本為身用,定不能用,變之何為?此中且舉聖生無色,就顯處說;色界異地,類此亦然。 Δ地二申自義二。玄初解論二。黃初總解論文。 是故現居及當生者,彼異熟識變為此界。  此述正義。由此定應現身所居,及當生者本識,變為現所居界及當生界。 Δ黃二別解當生。  當生界者:一云次生者變,遠者不變;二云可應生者變,隨其凡聖,可生者變。由此,即無成劫之時先器成過,以上界有情當生者變故。 Δ玄二釋妨二。黃初問違教妨二。宇初問。  既爾,無色當生下時,亦變為下,何故《瑜伽論》五十一云:彼識不緣下外器相? Δ宇二答。  彼約不定境,亦不相違。謂緣種子,即是定境;緣外器等,此即不定。以無色聖者不緣器故,不生下故。 Δ黃二問答違理妨二。宇初問。  問︰聖定不生無間之處,應不變為彼所居處,長壽天亦爾。 Δ宇二答。  答此問言︰即現所居地界故得。  若爾,何故說「一切」言? Δ地三釋妨難。 經依少分,說一切言。諸業同者,皆共變故。  此會經文。如言一切人共見此物,非他方界亦能見之,約少分故。業不同者,即不變故。若作是說,「劫將壞時,既無現居、當生者故」,是不盡理。此似月藏義,非實月藏計,似(似有本作假)為有救,狹於月藏。 Δ天三依自義三。地初破他非三。玄初器壞無因難二。黃初解論。 有義:若爾,器將壞時,既無現居及當生者,誰異熟識變為此界?  第三破之。  若如前言現所居者變為土者,器將壞時無現、當生,此土誰變?即有壞器不變之過。 Δ黃二破救。  現他欲界變為故者,何故但言現所居者,而不說言一切欲界同此界變?又成器時,他方三禪等有情當生亦有感得,何故但言此界有情當生者變?此便無用。由汝前說「現所居」言,一三千界成壞同者,故我今破。 Δ玄二己厭無用難。 又諸異生厭離有色,生無色界,現無色身,預變為土,此復何用?  謂諸異生生無色界,預變無用,現無身故。生有頂天,壽八萬劫,不妨欲界數度成壞,變之何用? Δ玄三有身無益難。 設有色身與異地器,麤細懸隔,不相依持,此變為彼,亦何所益?  設縱汝宗如大眾部無色有色身,及身生有色上地,既變,無益。麤細懸隔,不相依持,如梵王下別變為地。此異地身不能受用,故變無用。 Δ地二申自義三。玄初顯正理。 然所變土,本為色身依持、受用故,若於身可有持用,便變為彼。  變,本為身,身不能用,變之無益?故若於身可有持用,便變為彼。 Δ玄二顯寬狹。 由是,設生他方,自地彼識亦得變為此土。  下述正義。同現居身,他三千界所依之處,說名當地。彼當地一切有情皆能變之,非唯是一三千界變,亦非異地當生者變。欲界欲界同,及至上亦爾。 Δ玄三釋妨難二。黃初解論。 故器世界將壞、初成,雖無有情,而亦現有。  由自地變,無過失故,器世壞、成,而亦現有。 Δ黃二釋妨二。宇初問。  若爾,聖者於梵宮自地及地獄自地,若諸異生他三千界欲界等中,自地無用,不能持身,變之何益? Δ宇二答。  今此義言︰現雖無用,身若往彼,可得持身,故須變作。非謂現身即令得持用,言可持用故。且如聖者設往地獄中,豈亦不得依彼而住?異生設往他方欲界,亦得持身,以業同故,以麤細等不是懸隔。  若爾,如人見水,鬼見於火,其火外器,人何故不見,而名共變耶?答此文言︰ Δ地三別料簡二。玄初解論。 此說一切共受用者,若別受用,準此應知。鬼、人、天等,所見異故。  即當自界一切有情可共受用,說名為共,共中共也。若別受用,隨與多少有情同變,說名為共,共中不共。以人、鬼等所見異故,如大梵變,及孤地獄,隨諸有情多少變之,非謂一切。 Δ玄二會經二。黃初問。  問︰何故經說一切共變? Δ黃二答。  答︰《對法》第五說:此顯生無色有未離欲業種隨故,無現行也,亦非一切一切。  上解「處」訖。 Δ酉二解內境二。戌初解諸種子二。亥初明有漏種二。天初正解論文二。地初解論文。 諸種子者,謂異熟識所持一切有漏法種。此識性攝,故是所緣。  次簡執受。執受有二,先解種子。謂即三性有漏種子,俱是所緣,此識性攝故。 Δ地二別釋性字。  謂「性」者,體也。體即本識,種子是用,如前已說。諸法體用,理應爾故,用是體攝。又言性者,謂是性類,其並有漏,以類同故,不相違背,得為所緣。又性者,性也。若住本識,同無記性,故能緣之,然是識之相分所攝,如前已說。 Δ天二諸師辯攝二。地初正解二。玄初依護法解。  若據前緣器中三說,若言緣種是相分者,第三師正義也。無色界本識,唯緣內種,故不緣器等。 Δ玄二依護月解二。黃初依正解。  若據前二師義,無色亦但約緣種說,以無身故,實亦緣器。今非彼義,不可用之。 Δ黃二敘異說。  無色緣種,亦有解云︰即為自體分,見分緣器故,彼據自體分故,言唯緣種。 Δ地二釋妨二。玄初護月問。  前師問︰種是識自體,即為相分緣,真如即自證,亦應相分緣? Δ玄二護法答二。黃初因見緣相非體釋。  答︰彼識性故,此非識性;識上功能,為相分緣,不同如也。 Δ黃二約果見不親緣體釋二。宇初解義。  設佛見分緣於自證,作影像緣。不爾,便無四分之義。 Δ宇二引正。  故下第八「唯除見分,非相所緣」,許見分亦緣自證分等,但不親證,影變亦得。 Δ亥二明無漏種二。天初解義。 無漏法種,雖依附此識,而非此性攝,故非所緣。  難此解云︰有漏種子依自體分,識即緣之;無漏之種亦依自體,識為緣不?  對治識故,體性異故,不相順故,故非所緣。四分之中,依自體分,非即是識自體分收,性相乖故。  若爾,本識既不變緣,何名唯識? Δ天二釋妨二。地初正解此文二。玄初解論。 雖非所緣,而不相離,如真如性,不違唯識。  由不離識,故言「唯識」。此意即是非離識外別有實物,故名「唯識」。如真如性,識雖不變,離識外無,故名「唯識」。唯識但遮心外法故。 Δ玄二釋妨二。黃初問。  若爾,心所亦不離識,應名唯識。 Δ黃二答二。宇初正答問。  此亦不然。心所不依識之自體,別有行相,不可例同。 Δ宇二別通妨。  然識相應,亦不離識,故並唯識。 Δ地二重辯漏種二。玄初正釋種妨三。黃初釋以性例繫難二。宇初問。  問︰有漏種中有三界種,如在欲界,上界善等種不離於識體,即名無記性;體不離於識,應名欲界繫。此義應思。 Δ宇二答。  答︰不然。繫,據縛義,即法體上差別義故,三界繫別。然性即是體類義,故同無記性。 Δ黃二釋以性例惑難二。宇初正相例難。  仍未了知。此中三性種,隨識皆無記,亦應煩惱種,隨識非煩惱。 Δ宇二例指勸答。  如是一切,皆如理思。 Δ黃三釋境隨心繫難四。宇初問三。宙初總立理。  問︰大乘所緣,本是心變,隨心何繫地,境亦隨之故。 Δ宙二別指例。  如在欲界,命終生上,此潤生愛,是上界繫。依欲界身,緣欲界身,仍相分中所變。相分是上界繫,隨見心說。第七緣第八,相分亦然。 Δ宙三釋難意。  何故不如此中緣種,境是異界繫,心是異界繫? Δ宇二答二。宙初引例二。洪初總標。  答曰︰不例。如本識緣異地身、異地器。 Δ洪二別釋二。荒初釋異地身。  異地身者,在下界起他界、地天眼、耳等,此豈非是緣異地身? Δ荒二釋異地器二。日初釋在上變。  異地器者,如緣於彼無色,諸天淚下如雨。此非菩薩生彼、化作,聖說菩薩不生彼故。乃是信有第八教,生彼、入滅定,此是利根,亦緣下地,即利根不還、阿羅漢等。 Δ日二釋在下變。  又下菩薩等入彼界,定所變生色,此並得緣。 Δ宙二結答。  故同種子,相、見地別。 Δ宇三徵。  此同前難,何勞為證? Δ宇四釋二。宙初答問四。洪初正答。  此若不爾,七識緣境,下文但據由分別心,不是定有實用故變,本識必有實用故變。他界地身、器,見、相得別繫。七識不爾,故繫隨相。 Δ洪二返成。  若不爾者,本識亦但隨心變境,即天眼、耳無識持故,應名爛壞,應非有情。若一身中起二界身,俱是實有,第八不持,非此身攝,即眾生界有增減過。 Δ洪三類證。  第十卷云「三性雜生」,故相、見分不必同性。 Δ洪四引例。  如二禪以上,起初禪眼、耳、身識,緣上地色,此亦相、見,別地所繫。 Δ宙二通妨。  問︰第七識緣但分別有,無實用者,即五識色等,應無質礙。此中問答,下緣識中,自當分別。 Δ玄二因顯根違五。黃初護法問。  難第一師云︰若本識所變,皆有實用,變他根等,應為識依。有實用故,如自眼根。應設劬勞:他之實根,心外法故,所變之根,便無實用。若亦為他依,便緣心外法。 Δ黃二安惠答。  此緣他法,但似彼根,非實有用。若變自法,即實有用。 Δ黃三護法徵。  問︰如變他色等,似他色等,言有用;變他身根等,似他根等,應有實用。 Δ黃四安惠釋。  答:此亦為例。變似他色等,實非他有用,變似他根等,亦非他有用。 Δ黃五護法破二。宇初正破。  若爾,變似他色等,於己實有用,變似他根時,於己有何用?  於己有實用,應為自識依,有實用故,如變自根。此應思度。 Δ宇二破救。  若為自受用,變似他根,他根於己,亦名有用。  此義不然。豈於他根,己能受用?以無用故,不變他根,故知下文第二說勝。於不緣心等,由此即無妨。  二執受中,上解種子訖。次解有根身。 Δ戌二解有根身二。亥初變自二。天初解義。 有根身者,謂異熟識不共相種成熟力故,變似色根及根依處,即內大種及所造色。  「身」者,總名。身中有根,名「有根身」。 Δ天二解種二。地初正解義。  此中所言「不共相種」,若如前說,不共中不共,如即自根。不共中共,如在身色等。今此具二。 Δ地二破異說。  然依《中邊》下一師說,亦變他根,即根亦是不共中共,如色等故。今此不然,變根不似他實根故,若變色等,似他色故。 Δ亥二變他二。天初總解。 有共相種成熟力故,於他身處,亦變似彼。不爾,應無受用他義。  不共中共,名「共相種」。由受用他,故變他身。即前不共,今名為共。此即最初,總說本識於他亦變,不論根境。於中差別︰ Δ天二別明二。地初安惠等計通變他根二。玄初立宗。 此中有義:亦變似根。  非唯似塵,亦似根故。以何為證? Δ玄二引證三。黃初解安惠等義二。宇初解論。 辨中邊說:似自、他身五根現故。  既言亦似他根,故許變也。 Δ宇二徵釋二。宙初護法問。  此有何義?若言受用,不用他根。又本識變,皆有實用。若許變根,全無實用。非他依故,變,何用者? Δ宙二安惠釋二。洪初出理別釋二。荒初解不用非變難。  此亦不然。為欲受用他身依處,故變他根,由根若無時,依處亦無故。如色界繫鼻、舌依處,根若無者,依處亦無。  不爾,彼界應無二根,唯有依處,莊嚴身故,由為受用,亦變似根。 Δ荒二解非依不變難。  又本識變,皆有實用,此不能生識,故不能變者,理亦不然。  色界鼻、舌根雖不能生識,本識亦變故,生盲等亦爾。 Δ洪二結歸自義。  故知本識定變他根,然無實根用,非他識依故。此即安惠等諸大論師解。 Δ黃二破古譯非理二。宇初引舊頌正破古非。  然即彼論舊本第四頌言︰「根塵我及識,本識生似彼」。此不應爾,豈復本識亦起我也,亦緣心乎? Δ宇二引新頌以明正義二。宙初引頌。  今正翻云︰「識生變似義,有情我及了,此境實非有,境無故識無」。 Δ宙二解義三。洪初別明理。  「識」者,八識「生」、「變似義」,即是五塵。「義」之言境,以依他法似實有故。「變似有情」,即是五根眾生數法。「情」即根是,名薩埵故。「變似我」者,是末那緣變。「及了」者,六識緣之。 Δ洪二總解釋。  即第八緣塵、根二色,第七緣我,六識緣六塵所了法義。 Δ洪三結古非。  舊論長行,義與此同,彼頌翻錯,譯師意存一意識義。彼頌、長行自違返故。 Δ黃三詳文不順前熏。  今此論引彼長行文,彼論但言似自他身五根而現,為是誰緣?不定說言第八能緣自他根故。 Δ地二護法唯變他根依處三。玄初標宗。 有義:唯能變似依處,他根於己非所用故。  此護法菩薩等解。唯變他根依處,他根於己都無用故。若無用亦變,何不變七識?無緣慮用,而得緣故。  若爾,彼說自他根現文,如何通? Δ玄二會教相違二。黃初解論相違。 似自、他身五根現者,說自、他識各自變義。  彼說自他阿賴耶識各自變為根,非自變他根:一則無用,不變他根;二由彼論不定說言自身本識變他根故,不可為證。 Δ黃二破前救義三。宇初欲色有情不同破。  又色界、化生,根無,處可無,欲界不爾。 Δ宇二莊嚴業別各異破二。宙初正破。  又彼色界不變根者,依處便醜,如木人鼻、舌。由善業殊勝所感,依處極甚光淨,故要假根相扶,依處方好。此則不爾,故不為例。 Δ宙二問答二。洪初問。  若爾,欲界亦有感得他殊妙身而受用之,何不變根扶助依處,令其光潔? Δ洪二答。  此理不然。色界諸根,自識所變,今則變他,何以為例? Δ宇三依識有無義殊破。  又彼色界只是無識。識若依根,根則有用。今欲界者,若變為根,殊無實用。非自他識之所依故,殊不相例。是義應思。  何以得知變他依處? Δ玄三舉事為證二。黃初解論。 故生他地,或般涅槃,彼餘尸骸猶見相續。  若生他地,或上或下,或入無餘,彼餘尸骸猶見相續。不爾,應無餘屍骸義,以不能變他依處故。由此故知,變他依處。 Δ黃二釋妨二。宇初問。  如生色界,鼻、舌二根如何會釋? Δ宇二答。  身為自情變,無根,依亦無。他塵,非己情,何必須根有?此理應思。  雖知根、處各變自他,然他地者,亦得緣不? Δ酉三總料簡二。戌初簡前未盡顯所未明二。亥初辯界繫二。天初簡前未盡。 前來且說業力所變外器、內身、界、地差別。  自下第三,即總料簡。於中有二︰初簡前未盡,顯所未明;後「略說此識」以下,總束以前義門分別。上來所說界、地差別,唯緣自地,以隨識繫,能受用故。 Δ天二顯所未明二。地初釋定等力。 若定等力,所變器、身、界、地、自、他,則不決定。  言「定等」者,「等」取通力,或借識起,或大願力,或法威力,此通諸識有五種力。若第八變,唯有定、通。或總四力,大願即法力,更無別能故。 Δ地二釋變身器三。玄初正解論文二。黃初解通力所變二。宇初總問。  通力所變,其事云何? Δ宇二別答二。宙初解變身二。洪初解變者二。荒初解變身。  變異地身者,如除如來,得有漏通者,身在下界地,起上天眼、耳,及大、扶根塵時,第八識緣彼為境。即自通力,緣異地身。 Δ荒二變身體。  「身」者,通名,非謂身根。此有幾處?謂眼、耳、色、觸,或亦有聲。無文別說。 Δ洪二解不變二。荒初解不變身。  起身根者,又無用故。 Δ荒二解不變下。  亦無上地起下天眼、耳,以無用故,亦無文故。下欣上,可起上;上厭下,不起下。 Δ宙二解變器二。洪初解自力變。  通力所變,餘地器者,如以通力,馬勝比丘上入色界見梵王等,第八識緣彼身中扶根大等。 Δ洪二解他力變三。荒初解天通力。  亦由通力,色界諸天佛前聽法,令此界生見彼身等。能見之者,雖未得通,色界天等,以通力故,變為色身,令彼得見。下界見者,名由通力。 Δ荒二解佛通力。  上地見下,佛放豪光至色究竟,令此悉見,類亦應然。 Δ荒三菩薩解力。  又大菩薩以神通力變為五境,令餘地生得見變者,可得五塵。 Δ黃二解定力所變三。宇初解定力變身二。宙初解別行定。  雖第八變,其定之力,不見第八能變異地之內身文,不由定力引他地身下界起故。無色界無通,佛邊聽法令他得見,但是定力,亦非是身,以無根故。或亦名身,有積聚故。 Δ宙二解通俱定。  八地以去,及在佛身,通、定無差,一念俱起變為身者,理即不遮其定、通力。 Δ宇二解定通緣境妨二。宙初問(其)。  若作此解,如上界天見下三災,身在下界,以上天眼等見彼地色等,豈第八亦緣耶?彼既不緣,故知馬勝往色界處,何必此第八即緣彼色等? Δ宙二答二。洪初正答前問。  若相離者,雖見其色,而第八不緣。若近處者,何妨第八亦變? Δ洪二因成異義二。荒初立義。  由此故知:天眼、耳境非必有本質。此義應思。 Δ荒二顯違。  違下論文五識疏所緣緣必有之文,應更思審,如《樞要》說。 Δ宇三解定力變器二。宙初出體。  餘地器者,即法處實色。 Δ宙二引證二。洪初引文。  《瑜伽》五十四云:法處所攝勝定果色,彼果、彼境,是實物有。 Δ洪二疏釋二。荒初解義。  定心所緣,名「境」,懃求起故,即名為「果」,即通有漏及與無漏。 Δ荒二辯人。  此謂聖者得威德定,變為此色,饒益有情。 Δ玄二義門料簡六。黃初漏等分別二。宇初正明八境漏等二。宙初正解。  然第八識:一唯緣有漏,不緣無漏,如種子故。 Δ宙二釋妨。  雖緣無漏,遂不相似,體仍有漏,非如有漏形狀相似。 Δ宇二因明五境界繫。  又解︰以初禪眼、耳識見上地色等,不異繫故,由此三識所知,必同初禪繫。此義應思。又解︰異地繫,因緣變有用故。 Δ黃二三界分別。  二此在色界,亦通無色,無色聖者亦雨淚故。 Δ黃三約處分別二。宇初問。  三唯變色、觸,亦變餘塵? Δ宇二答二。宙初正答。  此通五塵。三十七說通能變為色、香、味、觸。又淨土中,變五塵故。 Δ宙二會違二。洪初引文。  五十三說:無色界定色,能變一切故。五十四說:勝定果色、唯有顯色等相。以彼香等生因闕故,又無用故。 Δ洪二會釋二。荒初會彼不變。  此約色界異生及無色界波羅蜜多聲聞,唯能起色、聲、觸,不能起香、味,以無加行心因別起,亦不能令自他有用故。 Δ荒二別引證變。  若十地菩薩及色界波羅蜜聲聞,即許起之。故《華嚴》等云「聞無色界宮殿之香」,《法華》云:「光音及遍淨,初生及退沒,聞香悉能知」,即菩薩等入彼定變。 Δ黃四大造分別。  四為唯造色,亦變大種?如《對法》第一卷、疏末解,應廣如彼五十四解。 Δ黃五定通分別四。宇初問。  五然與定力何差別? Δ宇二答。  二乘、異生若為嬉戲,通果無記,即變化心。可說與彼定境為異:一根本境,一解脫境;一善心境,一無記境,故成差別。 Δ宇三徵。  若八地已去菩薩,定之與通,此亦何異? Δ宇四釋。  通力由先加行思惟,方乃得生,故心引起變化事等;定力但是任運生故,故二別也。或是根本及果所變,故成別也。此定及通,義分為別,在佛無別故,皆通變及化。通可引起根之與塵,定即不爾,唯起於塵。 Δ黃六根塵分別二。宇初問。  六又依神通變根等不? Δ宇二答。  九十八說不變四事︰一根;二心;三心所;四業果。  設復變作,似而非真,如下第十,自有二解。 Δ玄三別引教成二。黃初引證三。宇初引瑜伽論(定)。  由定力變異身、器者,謂即《瑜伽》五十四說:色、無色天變身萬億,共立毛端,是平等心。無色既無通,即唯是定力。色界亦說有,亦令互相見故。 Δ宇二引華嚴經。  變異地身及器者,《華嚴經》云:「菩薩鼻根聞無色界宮殿之香」。 Δ宇三引阿含經。  《阿含經》云:「舍利弗入涅槃時,色、無色天空中淚下,如春細雨;波闍波提入涅槃時,色、無色天佛邊側立」。 Δ黃二釋妨二。宇初問。  及實色中定境者,是色、無色天皆由通力現身、境等。此有何過? Δ宇二答二。宙初正答。  以《瑜伽論》但說通依靜慮,無色現色,但定所生。以慧不均,故無通也。 Δ宙二指繁。  無色界變色,已如前辨。應如《瑜伽》五十四等,及《佛地》解。  所變境、身為相續,為間斷? Δ亥二明恒斷二。天初釋多恒相續境二。地初解義二。玄初內身。 所變身、器,多恒相續;變聲、光等,多分暫時,隨現緣力,擊發起故。  內身多續,少分間斷,由有生一念,即便命終故。或如蜉蝣等,生已即死故。 Δ玄二外器。  若變外器,多分長時。 Δ地二引證。  《瑜伽》第三說:外器定一劫。若變內身,即隨壽故,多分相續。 Δ天二解多分暫時境二。地初正解論。  聲、光多暫時,少有相續故。「等」者,等取華色、華香等。何以然者?由擊發故,聲等方生,緣力盡時,彼即不續。 Δ地二破異說四。玄初敘他。  有法師云︰第八不緣聲,以間斷故,如心、心所,斷故亦不緣。 Δ玄二自難。  若作此說,亦應不緣等流色等,以間斷故,如電光等。第七末那既恒相續,何故不緣? Δ玄三他徵。  問曰︰若爾,第八恒相續,如何緣斷法? Δ玄四自釋。  答︰如鏡恒時明,境至方影起。第八任運起,有境便即緣,此復何妨? Δ戌二總束以前義門分別三。亥初依處分齊分別二。天初解論三。地初解緣根塵。 略說此識所變境者,謂有漏種、十有色處,及墮法處所現實色。  下總略說緣,第二段也。於中有三︰第一依處分齊者,十色處中五塵通外內,五根唯內,唯緣實境。 Δ地二解緣法境。  第八亦緣法處實色,謂威德定所行境色。如《瑜伽論》五十四卷彼極分別,應如彼會。言「墮」者,是攝義,即是「法處攝色」之異名也。 Δ地三解緣種子。  種子何處攝?隨何處攝?雖唯意緣,以與現行實法不定異故,隨現行攝。此中有難,如理應思。 Δ天二問答四。地初總問。  問曰︰本識豈不緣極略等四色? Δ地二略答。  答曰︰以假故不緣,如不相應法。 Δ地三重問。  問曰︰彼何以假? Δ地四復答三。玄初指教略解。  無實體故。如《對法》第一、五十四等。 Δ玄二依義廣明四。黃初解不緣迥略色。  極略、極迥,但是第六意識分析為極微故,第八不緣。 Δ黃二解不緣受所引色二。宇初解依現者。  受所引色中,若定、道共色,即此不緣。唯以現行思為體故。別解:表業此亦不緣,以亦思故。 Δ宇二解依種者二。宙初許緣解。  無表色可爾,是思種故,既緣諸種,故得緣之。 Δ宙二不緣解三。洪初破他非。  若爾,如二無心定等,皆依種立,應亦得緣。 Δ洪二牒他救。  由此,即是心等種上差別功能,但緣種體,不緣別能。即不緣者。 Δ洪三成自義。  無表亦爾,是思種上差別功能,亦是防色之別能故,故知如彼亦不得緣。 Δ黃三解不緣遍計色二。宇初釋遍計非八緣。  遍計所起色,若說唯是鏡像水月,此亦不緣,唯第六識遍計起故。若唯意緣,通根、塵者,亦此中攝故。 Δ宇二釋八緣非遍計。  第八所緣諸根、塵等,以總從別,以暗從明,皆本處攝,故說不緣遍計所起之色。 Δ黃四解不緣假定也。  又定所生色中,如十一切處觀,亦此中攝,第八緣不?答曰︰不緣,假想色故。 Δ玄三結不緣假。  故此論文但緣實色,不緣假故。第八所緣,必有用故,彼無實用,第八不緣。 Δ亥二廢立分別二。天初生起論文三。地初有無分別二。玄初正解二。黃初標列問。  然諸法體:一者有法;二者無法。上二法中,第八何故不緣無法? Δ黃二以義釋。  此任運緣,非分別故,無籌度故。後得智等,有籌度故,諸六識等,有分別故,由此故知第八識體不緣我也。 Δ玄二會違二。黃初問。黃二答(疑問答為贅字)。  第八識變,變必有用,故不緣無。無,無用故,故不緣我等,以無體用故。 Δ地二為等分別二。玄初標列問。  於有法中,略有二種︰一者有為;二者無為。何故此識不緣無為? Δ玄二以義釋。  若實無為,因未證故,若假無為,無體用故,皆不得緣。 Δ地三別徵心等。  於有為中,色、心、心所、不相應行,如前已辨,緣實非假等。何故不緣心、心所法、不相應行?故外人問。 Δ天二依論正釋二。地初問。 何故此識,不能變似心、心所等,為所緣耶?  「等」,即等取不相應行,及諸無為、無法為問。 Δ地二答二。玄初總立理二。黃初明心變緣別二。宇初總標(合下宙初因緣變)。宇二別列二。宙初因緣變。 有漏識變,略有二種:一隨因緣勢力故變;  第二廢立也。因緣生者,謂由先業及名言實種。即要有力,唯任運心,非由作意其心乃生。即五、八識隨其增上異熟因為緣,名言種為因,故變於境。八俱五數,即無勝力,設任運生,境無實用。因緣變法,必有實體,非橫計故,非無用故。 Δ宙二分別變二。洪初偏解此文。 二隨分別勢力故變。  謂作意生心,是籌度心。即六、七識隨自分別作意生故。由此六、七緣無等時,影像相分無有實體,未必有用,亦非由說分別故變,境體定無,亦緣有故。 Δ洪二通前重辯。  或初通五、八全,及第六少分;後第七全,通第六少分。此解順論「有用」等文。 Δ黃二明境用有無四。宇初業非業招釋。 初必有用,後但為境。  初隨因緣變,必有實體用,即五、八等所變之境。後隨分別變,但能為境,非必有體用,即七識等。今正明第八不緣心等,義兼五識等不緣心等,總談心等緣境道理。 Δ宇二持非持種釋三。宙初正解此文二。洪初敘義。  又解︰初唯第八,異熟主故,所熏處故,能持種故,變必有用。後餘七識所變色、觸等,皆無實用,似本質用,如鏡中火。 Δ洪二顯非。  既爾,五識應一向緣假,青等應非實。 Δ宙二通前問答二。洪初雙問答二解二。荒初雙問二解。  問︰若隨因緣,變必有用,第八識俱觸等五法,境應有用? Δ荒二二師各答二。日初第二師答。  答︰非報主故,非自在故,順第二解。 Δ日二第一師答二。月初標正理。  由此復言隨因緣者,此是何義?隨任運義,隨種子義,順第一解。 Δ月二廣顯非。  第八五數、第六識等中報心所緣,非必有用。以此見分雖任運生,不隨實體種子因緣變境相故,但是影像種子所生。如彼眼根等,無見用故,不能發生眼等識故。 Δ洪二偏問答後解二。荒初問。  問︰觸等所變根,無見用,故非因變。觸等所變色,非因變,故無礙用。五識所變,為例亦爾? Δ荒二答。  答︰理齊,亦無礙用,七識所變並無用故。此依第二解。 Δ宙三總指人主。  此二義,護法等菩薩解。 Δ宇三任運強思釋。  若《瑜伽》釋家,亦有許觸等與識同實變,即不違此文,然違《成業》多種共生一芽之失。前解為勝,順下第三卷等文。 Δ宇四隨種隨心釋三。宙初正解二。洪初唯約境種假實解二。荒初正解變二。日初解因緣變。  又解︰「因緣」者,是諸法真實有用種子。若用此種子,故生諸法,心緣變之,變必有用。以能生者,實因緣故。其八俱五數所變之相,非實種生,但假種起,故但為境,分別變攝。 Δ日二解分別變。  分別變者,心、心所之總名,隨心、心所之勢力故變,不從真實有用因緣種子所生,彼但為境。無漏亦爾,非必有用。 Δ荒二約識辯。  隨其所應,五識相應心、心所,及第八識體、五俱意識,或定心所緣,有實種生者,皆因緣變。餘無實用,但名似色、心等,名「隨分別勢力故變」。此解為正,無諸妨難。 Δ洪二兼約心力有無解三。荒初解二變義二。日初解因緣變。  由能緣心任運、有力,彼所變相從實種生,名因緣變。 Δ日二解分別變。  若能緣心不任運起,雖任運起而無勝力,所變之相,非實種生,名分別變。 Δ荒二辯用有無二。日初通明二變。  「初必有用」,無無用者。「後但為境」,當情現故,非必有用。 Δ日二別明分別。  若論依他,假因緣起,亦是「有用」,非是如色有礙等用,稱其自相,名為「有用」。 Δ荒三重明第六。  若第六報心五識俱者,亦隨因緣變,其境或有用。 Δ宙二釋妨二。洪初問。  問︰前所說若隨分別變,但為境,定心及五識所變之境,應全無用? Δ洪二答二。荒初略答。  答︰隨彼實體種子因生,故境有用。 Δ荒二顯理。  由此故言隨分別者,此是何義?隨加行義,分別變者,諸心、心所強籌度義。定心及五識有雖加行生,不皆強籌度,故變必有用。 Δ宙三料簡二。洪初約心明俱。  然一念心得成二種,如定心緣十八界,返顯八、俱,具有二變。 Δ洪二約境辯攝。  性境不隨心,因緣變攝;獨影、帶質,皆分別變。 Δ玄二別明第八三。黃初正明有漏位三。宇初屬當前理。 異熟識變,但隨因緣。所變色等,必有實用。  顯變色等,從實種生,故所變法必有體用。 Δ宇二明不緣心等二。宙初明不緣心等二。洪初明不變所以。 若變心等,便無實用,相分心等不能緣故。  相分心、心所,如化心等,故不緣之,緣,便無用。《深密經》說:諸變化心「無自依心」、「有依他心」。《佛地論》第六卷、此第十亦云:無自緣慮實體之心,有隨見分,所變相分似慮之心,如鏡中火,乃至廣說。  問︰若爾,何故心、心所法從第八生?既不能變,不須生故。 Δ洪二明生彼所由。 須彼實用,別從此生。  須七識等受用於境,從第八生。非不緣故,即不令起,如無漏心,亦從起故。  若有實體,第八即緣;無為有體,應第八緣。 Δ宙二明不緣無為等二。洪初正解二。荒初唯約無為解。 變無為等,亦無實用。  若第八緣實無為者,無為無用,此未證故;若似無為,非實無為,故不變也。論說「等」言。 Δ荒二通約得等解。  又無為中有「等」字故,亦辨假法不相應行,即前答心及心所法,今解無為、不相應行,亦無有過。 Δ洪二詳斷。  此解是本,故前問中「何故此識不能變似心、心所等」,既言「等」者,故取假法及與無為。 Δ宇三結不緣心等。 故異熟識,不緣心等。  此總結也。  問︰若有漏識,因緣有相,分別之相未必體有。至無漏位,無分別故,應不緣無;因緣生故,皆應緣實? Δ黃二因明無漏位二。宇初正解。 至無漏位,勝慧相應,雖無分別,而澄淨故,設無實用,亦現彼影。  於無漏位勝慧相應,雖無籌度取相分別,而澄淨故,非如有漏體是滓濁。今設無用,亦現彼影,即緣於無,及心等影、無為影等。以親證故,知無是無,故緣無等。 Δ宇二返成二。宙初正論解。 不爾,諸佛應非遍智。  不知無故,非遍智也。由佛第八現諸法影,名一切智,是遍知故。 Δ宙二別釋妨二。洪初問。  若爾,諸佛大圓鏡智亦應緣自相應心所?是遍智故。 Δ洪二答二。荒初別解二。日初依許緣解二。月初正解。  許亦無失。卷初但遮上座法蜜親為所緣,不遮疏故。 Δ月二通妨二。星初問。  若爾,應成心、心所法不同所緣,自體、見分,不自緣故。 Δ星二答。  此亦不爾。自自證分與他見分,同一緣故,亦無有失。 Δ日二依不緣解。  又解︰相應心所雖不相緣,亦無有失。自證緣見成遍智故。 Δ荒二重釋二。日初釋遍知理。  見分取於相應心故,法皆盡故,自證復能緣見分故。 Δ日二釋境異妨。  但約見分同一所緣,不說自證,斯有何過? Δ黃三總結有漏境。 故有漏位,此異熟識但緣器、身,及有漏種。  此第八識不能具緣十八界故,故有漏位與無漏殊,境有寬狹勝劣。其六、七識非必有用,即現、比二量是有用心,可應分別。 Δ亥三界境分別門二。天初總明三界境。 在欲、色界,具三所緣。無色界中,緣有漏種。  第三明三界境別。如護月等,於無色界亦變器、身。此中,但有護法正義,總結於前三界緣也。 Δ天二別明無色境。 厭離色故,無業果色;有定果色,於理無違,彼識亦緣此色為境。  無色無色,厭離色故,無業果故。若定果色,亦得緣之,如前已辨,於理無違。即此中文,若定、通力,同界同地,異界異地,緣一切處。五十三云:無色界定於一切色得自在故。 Δ午二解頌不可知言二。未初解不可知(以下科判參考CH540-01及疏翼)。 不可知者,謂此行相極微細故,難可了知。  自下第二解不可知。有二︰初解不可知,後問答辨論。  謂前頌說「不可知」言,第一見分行相難可了知。 或此所緣,內執受境亦微細故,外器世間量難測故,名不可知。  此中第二相分難知。「內執受境」,即有漏種及有根身,微細難知;非執受境「外器世界」,量大難知。總第二段,如《瑜伽論》五十一說:「於欲界中緣狹小境」。此中謂約身、器為小。色界廣大,亦約身、器。初禪器等小千界故,身大可知。空、識無邊處,緣無量執受境,即約種子生現行識時,作此行解故。緣此無量行解之種,名緣無量所執受境。無所有處等,準此應知。  既緣種上差別功能,故知亦緣二無心定。此理不然。所言「緣」者,從果為名,非緣此種子無量行解。故不緣無心定等,如前已說。 Δ未二問答辨論四。申初問何以難知。 云何是識取所緣境,行相難知?  謂外問言,即經部等、薩婆多等:既行難知,應非是識。此「行相」言,但言見分。 Δ申二舉滅定為喻答經部。 如滅定中,不離身識,應信為有。  此舉喻答。此答經部。彼末計許滅定有心,故以例答:如滅定中不離身識,行亦難知。應信第八識恒體有。此答上座及末經部有細意識,於此可然。 Δ申三立量答薩婆多。 然必應許滅定有識,有情攝故,如有心時。  薩婆多等,定中無識,如隔日瘧。答薩婆多,彼不許滅定有識故。以理答之。比量如文。 Δ申四更舉無想等為喻。 無想等位,當知亦爾。  此亦所立同。二計宗各解不同,無不定過。此中亦有無心、悶絕、睡眠等位,唯自所許。或皆等中,此等有識,下自廣成。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末 成唯識論卷第三 Δ卯三第三段解第六義心所相應門五。辰初問起論端。 此識與幾心所相應?  若解本識十門義中,上來合二段,已解五門訖。自下第三,辨第六義「心所相應門」。於中有五︰一問起論端;二舉頌正答;三釋「常」字,顯五相應所在位次;四別釋五所體性作用;五釋頌中「相應」之義。  或分為二︰一問,二答。答中有二︰初舉頌,後廣釋。廣釋中有三︰初釋「常」字五相應位;二別解五所;三解相應義。  此初問也。 Δ辰二舉頌正答。 常與觸、作意、受、想、思相應。  此舉頌答。即第二句「相應」之言,亦通五受。 Δ辰三釋常字,顯五相應所在位次。 阿賴耶識,無始時來,乃至未轉,於一切位,恒與此五心所相應。以是遍行心所攝故。  下釋家解。此釋本頌相應位次,即解「常」字,第三段也。  謂此本識三位名中,舉初狹名,釋識寬體故。「從無始來,乃至未轉」,即除成佛,餘一切位。此說自體三位通二,恒與此五心所相應。  以此五種,體是「遍行心所攝故」,決定相應。雖復不增,亦不可減,定俱生滅,名遍行故。此在因位,故亦不與餘法相應。此下論中,自當解釋。雖復藏識二乘能斷,斷已,亦但五數相應;故至轉位,諸心所俱。 Δ辰四別釋五所二。巳初別解五體性作用五。午初解觸二。未初總釋。 觸,謂三和、分別、變異,令心、心所觸境為性;受、想、思等所依為業。  自下第四別解五所。於中有二︰初別解五體性作業,次總釋此得與識俱。別解各有二︰初總,次別。總中,體、業二種不同。《顯揚論》等文並同。此即出體、顯業。 Δ未二別解二。申初廣前二。酉初性用二。戌初功能二。亥初正釋三。天初釋三和二。地初正三和體。 謂根、境、識,更相隨順,故名三和。  次下別解,有二︰初廣前,後破他。正三和體,謂根、境、識,體異名「三」。不相乖返,更相交涉,名為「隨順」。如識不生,根、境或起,名為乖返。又如耳根、眼識、香境三法乖返,不名「三和」。若相順者,三必俱生。既不相違,故名「隨順」。根可為依,境可為取,識二所生,可依於根而取於境,如此交涉,名三和體。 Δ地二和由二義。 觸依彼生,令彼和合,故說為彼。  下解於觸由二義故,亦名「三和」。即由二義,觸名「三和」。  一「依彼生」。彼即根等,是觸之因。依三和故,亦名三和,故聖教言「三和生觸」,《對法》亦云「依三和合」。  二「令彼合」。彼亦根等,即觸之果。謂觸能令根等三法合,為依、取、所生了別。此三和合由觸故然,故說觸能和合三法。  由此二義,觸名「三和」,非一觸體可名三故。從觸之因及所和果,說觸為彼三和合也。  問︰境在未來,根住過去,識居現在,觸如何和?  答︰令相隨順,為依、為取、為二所生,即名「三和」。豈是合三令住一處,方名「三和」?或依增上根說三和,非等無間觸名三和,於理無失。根、境、識三,常現在世,無一根、境住於他世,去、來二世非實有故。  問︰境在未來,觸在現在,如何說觸是彼果耶?  答︰誰言所生即是彼果?未來諸法為現取時,但能為境,順生心等,故現識、觸,名境所生,非要所生即是彼果。又彼境界,體唯現在,似於去、來;觸雖所生,亦名為果。  上來解總「觸,謂三和」。 Δ天二釋變異。 三和合位,皆有順生心所功能,說名變異。  自下釋前「分別變異」。初解變異,後釋分別。謂根、境、識「三和合位」:除未合時,故言和位。此三之上,皆有順生一切心所功能作用,名為「變異」。謂此三法居種子時,及未合前,皆無順生心所作用。於三合位,功能乃生,既與前殊,說名「變異」。變異即是三體上用;正解變異,體即三法。 Δ天三釋分別。 觸似彼起,故名分別。  次解分別。分別之用,是觸功能。謂觸之上,有似前三順生心所變異用功能,說名「分別」。分別即是領似異名,如子似父,名分別父。此意總顯根等三法有能順起心所功能,名為「變異」。此觸亦有順生心所功能作用,領似彼三,是故名為「分別變異」。  問︰三和之上有功能順生於觸,名為「變異」。觸既似彼有功能,亦自順生,名「分別」。設爾,何失?若自順生名分別,應說觸以觸為緣。如順生受有功能,說觸用名分別故。若自不順,名為分別,何故似生受等,非似生於觸耶?  答︰觸不似彼生觸功能。不自生故,如受等法,不能生餘,即無領似,例觸應爾。又分限故,謂根及境能生於識,亦能生餘二種功能。識但生餘,無自生用。例觸應爾。觸不似彼,生識及觸二種功能,無勢分故。若約見自證分相生,亦有似義。又如受領觸,不領作意等。  問︰若似三功能,名「分別變異」,何故《集論》第一等云「於根變異,分別為體」?  為答此問,故次說云。 Δ亥二會違。 根變異力,引觸起時,勝彼識、境,故集論等但說分別根之變異。  下會相違。謂三和位引觸起時,根變異力勝餘二種,故《集論》等,但說分別根之變異,不說分別識、境變異。今言「等」者,等取《雜集》。  復言「根之」第六轉者,顯變異是根體之用。《對法論》中以根用勝,但分別根,仍不分別根功能盡。唯能領似順生三受所有功能,以受是觸近所生故。《辨中邊論》第一卷云:「觸能分別根、境、識三,順三受故」。分別生三受,同《對法》文;分別根、境、識,稍寬《對法》,皆有順生三受相故。此中通取似一切能,最為盡理。  又彼論中言「分別」者,是分別義。根等有能生三受分位,觸能分別令三位殊:分三位別,故名分別。今此解好。  問︰何故三和,唯根獨勝?  答:一由主故:有殊勝能,名之為主。二由近故:能近生心及心所也。三由遍故:不唯生心所,亦能生心故。四由續故:常相續有,境、識不爾故。境體雖能生心、心所,以非主故,又非近故,偏闕二義,不名為勝。心雖是主,近生心所,不能生心,不自生,故非遍也,闕遍一義,故非勝。境、識皆不續,識有,境生故,俱闕續義,非得勝名。唯根獨勝。  問:觸之功能,如前可解,豈不能與心等同緣,唯此分量名為觸耶? Δ戌二自性。 和合一切心及心所,令同觸境,是觸自性。  更有餘能,非獨爾所。謂觸亦能和合一切心、心所法,不令離散,各別行相同趣一境,是觸自性。設無觸者,其心、心所各各離散,不能同緣。今不散時,皆觸自性功力。  說自性已,觸業如何?前解功能,雖即是業,舉業顯體,故非業門。 Δ酉二業用三。戌初正釋。 既似順起心所功能,故以受等所依為業。  即此觸數既似三和,有能順生心所作用,即能生起餘心所法,故以受等所依為業。受等心所皆依此生,若無生能,非所依故。 Δ戌二引證。 起盡經說:受、想、行蘊,一切皆以觸為緣故。  何以知者?經明生滅,名《起盡經》,從彼所明,以立經號。若觸但能生受,非餘者,應餘二蘊不以觸為依。無心起時,無諸心所,故諸心所皆觸為依。 由斯,故說識、觸、受等,因二、三、四和合而生。  由前理、教,契經復說「識、觸、受等,因二、三、四和合而生」。如經所說「眼色為緣,能生眼識」,說識依根、境二法和合生。經雖復言「作意力故,識乃得生」,此辨所依,故今不說。彼能警心,依心而有,非心依故,此不說之。  問︰觸依三和生,名「分別變異」;識依二合生,名「分別根境」?  答︰准於觸,理亦可然。又是主故,不同於觸,二解並得。契經復說「三和故觸」,說觸依根、境、識三和合生。《起盡經》說「受等皆以觸為緣故」,即是受等,依根、境、識、觸,四法和合生。  問︰若無自證,可說心是二和合生;既有自證,心亦依心,心體亦是三和合生?  答︰今依見分別體者說。同體為依,非此所說。若亦說者,如次復以三、四、五和合生,心、心所法各自依故。此說親現依,不說疎種子。若說疎依及種子者,法則有多。  問︰若諸心所皆依觸生,何故《瑜伽》第三及五十五說「以受、想、思所依為業」,不說所餘心所法也? Δ戌三會違文二。亥初會瑜伽。 瑜伽但說與受、想、思為所依者,思於行蘊為主勝故,舉此攝餘。  由此思體為主勝故。一者思是行蘊主故。《集論》初說:「云何行蘊?謂六思身」。彼自釋言「為導首故」。二者思能造諸業勝。舉思攝餘法,非但獨取思,故諸心所皆依觸生。  問曰︰若爾,何故《集論》、《顯揚》第一、《五蘊》等云「受依為業」? Δ亥二會集論等。 集論等說:為受依者,以觸生受,近而勝故。謂觸所取可意等相,與受所取順益等相,極相鄰近,引發勝故。  此即總舉唯受所由。何者為近,復是勝耶?  觸之所取可意、不可意,及俱相違相,與受所取順益、損害及俱相違相,極相鄰近。「相鄰近」者,是相似義,即可意等相與順益等相,行相極相似,故名為「相鄰」。如世有言,此物、彼物深極相似。相似、相鄰,體一名異。此解即是約境相近。  又觸引發受,勝餘心所故。觸,觸苦等觸時,受,受於苦等受,三受分位,觸、受相同。此解即是行相相似,故名為「勝」。餘不領此可意等相及苦等位,故《集論》等不說作依。  問︰觸似三和,名「分別變異」。受似於觸,名分別觸耶?  答︰釋此難,至受當知。  然今大乘,同一切有部,觸體是實。唯經部一師,三和成觸者,難大乘曰︰說觸是三和,何得有實體?  為破彼計,故次說云: Δ申二破他三。酉初立宗。 然觸自性,是實非假。  此立宗也。 Δ酉二出因。 六六法中,心所性故。  自下三因,此即初也。  《俱舍》第十、《正理》等云:謂六內處、六外處、六識身、六愛身、六觸身、六受身。今取《界身足論》六六,謂六識、六觸、六受、六想、六思、六愛。  經部計愛亦是實有,思分位故,不同假觸。  破之量云︰觸別有體。六六法中,心所性故,如受、愛等。  若依《俱舍》,六六法者,彼計根、境假非實。故言心所,意簡前三,如《順正理》第十卷中,廣破經部。 是食攝故。  此第二因。又此觸數,定是實有,四食性故,如餘三食。段食香、味、觸既許是實,故以為喻。四大觸實故,於理無違。或應「心所」,亦通於下,簡略便盡。 能為緣故。  此第三因。又此觸數定是實有,緣起支中,心所攝故。如愛緣取,思分位故,彼亦許實。諸心所支,皆是實有。若就他宗,十二支中設但少實,即得為喻。彼全不許觸少分實,許少分實,餘假不成,無異因故。 Δ酉三出喻。 如受等性,非即三和。  言「受等」者,等二因之喻,及初喻中受等心所法。或受可通初、後二喻,但等中喻,即以三因破彼經部。  「非即三和」,亦得說為第二宗法。此為宗法,即無妨也。  此中,大乘觸別有體,非即三和。經部一師說三和成觸,觸即三和,是假非實。又一師說三和生觸,觸非三和。一切有部觸雖別有,不能分別變異而生心、心所等,但以「受等所依為業」。三部不同。 Δ午二解作意三。未初略釋。 作意,謂能警心為性,於所緣境,引心為業。  解第二數,文可知也。初略明體業,次廣,後破。《顯揚》等同。 Δ未二廣釋二。申初解能警。 謂此警覺應起心種,引令趣境,故名作意。  何名警心?如何警心?何位警心?起已方警,更何須警?先已起故,未起即警,應警一切心;能警作意亦未生故,如何能警?  謂「作意」等,並未生位,其作意種,義警應生心之種,曰可起趣境;非警一切心之種子,彼未逢緣,不定生故。  作意警心,有二功力:一者令心未起正起,二者令心起已趣境,故言「警覺應起心種,引令趣境」。故正理師說作意之用,在未來起,此在種子,義勢亦同。  由作動意,立「作意」名,作意種子能警心種。此解依文。或現作意與識同時,義說警彼應生心種,令起趣境,理亦無違。起已方警,警理難見,故論不許。  問︰作意警於心,種位言能警;觸等生心所,現位不能生?  於此難中,應設功力。種子之位,未有三種不和之義,亦無心、心所合不同觸境,故觸唯說現行有用。  問︰心種能生現,作意警方生;心所無能警,種應不生現?  答︰由作意警,心所方生,理與心齊,何得為難。  問︰既爾,應說: Δ申二解引心。 雖此亦能引起心所,心是主故,但說引心。  即是作意遍能警覺。但說心者,為是主故。  問︰心等自能生,作意警方起;作意無能警,應種不能生?  答曰︰受等三和生,更說由觸起;觸不由觸起,自體應不生。  問︰此質不定。為如觸數,無能生觸?為如生等,復有能生?  於此難中,復應思擇。然《順正理》第十一卷解作意云:謂能令心迴趣異境。但住此境,行相微隱,故今敘云。 Δ未三破他三。申初敘順正理計。 有說:令心迴趣異境。  此敘彼計。下破之云︰此應非遍行,住此境,無故。彼名大地法,亦遍行義故。若相微隱,由何知有?《瑜伽》第三「謂心迴轉」,然約顯相處說,非為盡理,不同彼執得為盡理。  《集論》初說:於所緣境,持心令住。故論敘言。 Δ申二敘集論計。 或於一境,持心令住,故名作意。  此敘彼計。《集論》文意,亦非盡理。下破之云「不異定故」,定行相亦能持心住境故。此師亦可「應非遍行」,若散亂心,行相無故。 Δ申三正破。 彼俱非理。應非遍行,不異定故。  「應非遍行故」,破正理師;「應不異定故」,破雜集論師。已如前說。由雜集師不解《集論》,約此行相以為真理,故今破之。  然救初云︰且約新起異緣勝說,非非遍行。救第二云︰據修定中勝作意說,故與定別。  此亦不然,義不具故。既說行相,應盡理明。理既不周,故如論破,與薩婆多別,如《俱舍》第四。  問︰何故《百法》等,作意為初,此論中所明,觸為先說?  答︰和合三法,攝心、心所,令同取境,是觸勝能。警心、心所令皆能起,作意勝力。此約和合,觸乃先明;彼論約警,作意初說。各據一門,不相違也。 Δ午三解受二。未初辯自義二。申初出體業。 受,謂領納順、違、俱非境相為性,起愛為業。  解第三數。初辨自義,後破外執。體、業可知。 Δ申二廣辨業。 能起合、離、非二欲故。  解「起愛為業」。謂於樂受未得,希合;已得,復有不乖離欲。於苦未得,有不合欲;已得之中,有乖離欲。  「欲」者,欣求,即通三性。此業可通有漏、無漏,今唯依無明觸所生受,故此唯是愛,依染分說,如緣起中受緣愛故。有漏受,能為愛之緣故。此釋一切染受作業,非第八識,不生愛故。又第八俱受,疏起六識中愛,義亦無妨。受善惡境,起諸愛故,如想起言,疏亦起故。  欲非遍行,不決定起,故受業用,非是遍理。此五數中,唯受、想業約勝能說,餘之三業乃是遍能。 Δ未二破外執。文分為十四。申初敘外計。 有作是說,受有二種:一境界受,謂領所緣;二自性受,謂領俱觸。唯自性受是受自相,以境界受共餘相故。  然大乘中雖領於觸,約領境勝,以立受體故,薩婆多亦領於境及同時觸,故《俱舍》說「受領隨觸」。正理論師有二種受,評取領觸是受自性,故論破之。  初敘彼計:領所緣境,名境界受;領同時觸,名領自性觸。有苦、樂、捨,受皆能領故。  彼師評云︰唯自性受是受自相,餘心所法不能領觸,無是相故。若境界受,通餘心、心所,以彼皆能領境界相故。初敘計訖。 Δ申二論主破。 彼說非理,受定不緣俱生觸故。  二論主破云︰今應問彼︰如何說受能領俱觸?「受定不緣俱生觸故」,不可說緣而受名領觸。緣相應法,如前已破,又違汝宗。若觸前受後,後受領前觸,既不緣前觸,如何名為領?或應觸受一念不俱。 Δ申三外復救。 若似觸生,名領觸者。  三彼復救言︰受領觸者,似俱時觸,說名為「領」,非緣名「領」。 Δ申四正難。 似因之果,應皆受性。  四論主難。此牒彼計。正難於彼。如果穀子,似因粟故,等流果等,應皆受性,以似因故,猶如於受。謂有果法不似於因,如粟莖等。言果似因,為簡於彼。或即因是果,或似因之果,復為簡彼。論說「之」言,第六轉攝。此難體破。  彼返質云︰受領於觸,即緣俱生,觸領根等,應緣根等。  此不為例。觸不唯以領根為自相,令心、心所同觸於境,是觸之用。汝宗唯以領觸為受自相,何得不緣?不說緣境之行相故。 Δ申五五外再伏救。  五彼若救言︰體是心所,似俱因觸,說名為受。粟等似因體,非心所等流果法及餘心所不似俱觸,互闕一義,故皆非受,何得以餘例難同受?  故次第六論主復難: Δ申六復難。 又既受因,應名因受,何名自性?  觸能生受,即是「受因」;既領於因,可名「因受」;名自性受,於理豈成?此難名破。  次下第七。彼復救言︰如王食邑,非食土田,土田所生諸禾稼等,是王所食。 Δ申七外三救。 若謂如王食諸國邑,受能領觸所生受體,名自性受。  言「食邑」者,從所依說,以邑之體即土田故,受例亦然。觸如土田,受如禾稼。受是觸果,觸是受因。受能領觸所生受體,即自領義,名自性受。言「領觸」者,從所依說,如言食邑,食彼所生。此牒彼計。 Δ申八論主三破。 理亦不然。違自所執,不自證故。  次下第八論主復非。若言自緣,名領自性,違汝自執「不自證故」。彼計心等不能自緣故,說自緣,便違自失故。 Δ申九外四救。 若不捨自性,名自性受。  次第九彼復救曰:言自領者,非謂自緣。不捨受自相,名自性受故。故次第十論主復非。此牒彼計。 Δ申十論主四破。 應一切法,皆是受自性。  正破彼執。由一切法皆不捨離自體相故,應皆名受。  設彼救言︰要心所法不捨自性,方名為受。餘思、想等,應立受名。若言要有所緣,領觸所生受之自體,名自性受,一一過難,皆同前破。 Δ申十一外設伏難。  次第十一彼設難言︰受領於因,不得名受,觸似三和,應不名觸。 Δ申十二總結非。 故彼所說,但誘嬰兒。  十二答曰︰此難不然。觸似三和,復能令心等同觸於境,故可名為觸。汝今但執受能領似因觸,名受,不依境界以立受名,如何以受令觸義同?  此結非也。理既非勝,但誘嬰兒,非關智者。此總結破。 Δ申十三外復伏問。  次第十三。彼復問曰︰言自性受,汝已廣非,境界既共餘,如何說受別? Δ申十四論主答。 然境界受,非共餘相,領順等相,定屬己者,名境界受,不共餘故。  十四論主答。此義如何?能領順、違、俱非境相,定屬己者,名境界受。謂餘心等但取所緣,不謂定令境攝屬己,於順、違等,行相淺近,不攝為己有,故皆不名受。如多人共處,傍有人言︰汝面是奴。中有奴者,攝為罵己,餘非奴者,不攝屬己。故受亦然,領於境界定屬己故,領境界名,不通餘法,何勞虛搆,取自性受?  問︰受領於觸,應名分別?設爾,無失。  如是所明前三心所,樂大乘者應對餘宗及餘論文,知其勝劣。 Δ午四解想二。未初略出想體業。 想,謂於境取像為性,施設種種名言為業。  體性可知。業言「施設」者,安立之異名。建立發起者,亦名「施設」。 Δ未二廣想業。 謂要安立境分齊相,方能隨起種種名言。  此中「安立」,取像異名。謂此是青、非非青等,作此分齊而取共相,名為安立。由取此像,便起名言:此是青等。性類眾多,故名「種種」。諸論說名為其「想」者,從因而說;說想為「名」,從果而說。如世人言︰汝想是何、名是何等。  此業但是意俱之想,餘識俱想,不起名故。設疏起名,亦無失者,第八識想如何起名?由此,故知此業不遍。 Δ午五解思二。未初略出思體業。 思,謂令心造作為性,於善品等,役心為業。  其義可知。 Δ未二廣思業。 謂能取境正因等相,驅役自心,令造善等。  謂《瑜伽論》第三卷說:「即此邪、正、俱相違行、因相,由思了別」。謂邪正等行,即「身、語業」;此行之因,即善、惡境。由了此境相故,思作諸業,起善、惡等事,故言「取境正因等相」,是思之業。  問︰思令心作,為亦令彼心所法作不?若亦令心所法作,何故不說?若唯令心作,何故不同作意,亦令心所作?  行相實同作意,亦令心所造作,以心勝故,但說作心。  此別解已。次下總釋俱。 Δ巳二總釋與五俱二。午初定與五俱。 此五既是遍行所攝,故與藏識,決定相應。  釋與五俱,無心起時,無隨一故。 Δ午二指後釋遍行義。 其遍行相,後當廣釋。  指遍行義及心所等緣總、別相。如第五卷,自當廣說。  上來第四已解五所。自下第五解前頌中「相應」二字。此或通五數,或通捨受,二處皆得。準此初答文,「相應」屬五數。 Δ辰五釋頌中相應之義。 此觸等五,與異熟識行相雖異,而時、依同,所緣、事等,故名相應。  五十五說,由四等故,說名相應。謂事等、處等、時等、所依等。事、處相似,名之為「等」;時、依定一,名之為「等」。正與此同。  今約見分為行相,影像相分為所緣,自體名「事」。「等」者,相似義。體各唯一,境相相似故,所緣、事皆名為「等」。以觸等五相,託本識相生,所緣既相似,故名為「等」。唯識為宗,不約本質名為所緣,亦非影像名為行相。  「時」謂剎那,定同一世。「依」謂依根,俱有、無間,如下當辨。不取種子,以各別故。即以四義解頌「相應」,謂除行相,或雖不同,亦兼取彼。  《瑜伽論》第一卷說:「同一所緣,不同一行相」。以境相似故,說名為同,其實各別。此約實義,名所緣等;彼約相同,名同一所緣。又此約影像,說為相分,名所緣等,相各別故;彼約本質說為所緣,故名為「同」,亦不違也。下此論文許有二故,如《樞要》中,釋此疑難。  此中五義,各有所簡︰時,簡前後;依,簡別識;行,簡依同,其境各別;緣,簡別見;事,簡體多。雖具上義,若事不等,不名相應。如五與意,唯依事簡。或但四義,唯除行相,以各別故。一一應思,非無所以。上來已解相應門訖。 Δ卯四第四段解第七義五受分別門釋第三頌第四句中唯捨受三字二。辰初釋唯捨受俱二。巳初以三復次釋三。午初第一復次。 此識行相,極不明了;不能分別違、順境相;微細、一類、相續而轉;是故唯與捨受相應。  自下解頌「唯捨受」言。此第四段,即是第七「五受分別」。此有二文︰初三復次等,釋唯捨俱;後簡不與餘所相應之所以也。初中,第一三復次釋;後解外難。三復次中,一一有多所以。  且初釋中,復有五義︰一「極不明了」:是捨受相,若苦樂受,必明了故。此中憂喜入苦樂中,依三受門,不言憂喜。二「不能分別違順境相」:取中容境,是捨受相。若是餘受,取順、違境故。三由「微細」:若是餘受,行相必麤。四由「一類」:若是餘受必是易脫,此行相定,故成「一類」。五「相續而轉」:若是餘受,必有間斷,此恒相續,故唯捨受。  若許明了,行相可知,便應不能攝益相續。若能分別違、順境相,非真異熟。真異熟者,取境定故。若麤動者,應如餘心,非異熟主。顯行相難知,異餘識也。若許易脫,即善惡趣皆悉不能互攝彼種。許是善識,能持惡種,與理相違。《攝論》第三亦有此解:若有間斷,便非彼生,亦不受熏;已捨壽故,性非堅故,如餘心等。由此,五義必具有故,便能受熏、持種相續。  又解︰此識「極不明了」,簡無慧、念。慧、念行相極明了故。「不能分別違順境相」,顯唯捨受,非苦樂俱,及簡不與善染等並。「微細」之緣,簡定及非異熟。非異熟法,相麤動故。定深取所緣,此任運細,不深取故。「一類」之義,簡勝解數。先不定境,今印定時有勝解故。「相續而轉」,顯無有欲。今有希望,方有欲起,此相續故,無有欲也。  由此五義,第二正顯唯捨所由,所餘四緣因簡別境等,故唯與捨俱。  雖有二解,前解為勝。顯捨受俱,不應於中簡其別境等。 Δ午二第二復次二。未初顯唯捨所以。 又此相應受唯是異熟,隨先引業轉,不待現緣,任善、惡業勢力轉故,唯是捨受。  此第二復次,顯是異熟總業所招,故唯捨並。 Δ未二顯不與苦樂俱。 苦、樂二受,是異熟生,非真異熟。待現緣故,非此相應。  顯此不與苦、樂二受相應所由。如八證中,最初執受,五因之內,任運生解。如五十一、《對法》第二,說異熟生等,並如前釋。由六識中異熟生受,待緣方起,故今簡之。 Δ午三第三復次。 又由此識常、無轉變,有情恒執為自內我。  「常」者,相續義;「無轉」者,一類義。「我」是一、常,故此似我,顯第七識恒緣執我; 若與苦、樂二受相應,便有轉變,寧執為我?故此但與捨受相應。  顯我不緣苦、樂二受,非一類故,故唯捨俱;生善惡趣,餘受轉故。第三復次也。  由前三義,故唯捨俱。勘諸經論,唯初復次,五義之中第四義解。  上來依理解頌文訖。自下依義釋外妨難。 Δ巳二釋外妨難。 若爾,如何此識亦是惡業異熟?  薩婆多等為此難也。彼部難云︰捨受寂靜,善業調順,可能招之。如何逼迫業亦招寂靜果?此依彼宗,故以為難。 既許善業能招捨受,此亦應然。  即返質答。既許善業能招捨受,此不善業,類亦應然,能招捨受。 捨受不違苦、樂品故,如無記法,善、惡俱招。  此顯所由及同法喻。捨受行相不違苦樂二種品故。此質解也。  捨受不違苦,惡業不得招;捨受不違樂,善業應不感。苦樂自相違,善惡之業不招於苦樂;捨受不違二,何妨善惡並能招?  如無記法,二業俱感,不違二故。不以寂靜解捨,亦通惡業感。中容之行,名為捨故,通不善招。  問︰返詰雖然,理猶未曉,如何寂靜果,逼迫因所招?  答曰︰無記既寂靜,何為惡業果?捨雖寂靜,不違二故,得為惡果,不同禪定之寂靜。此無所能為,故通惡業感。餘七轉識設起苦樂,此識皆俱,以捨不違苦樂品故。若或苦樂俱,於人天中應不受苦果,以相違故;三惡趣中應不受樂果,亦相違故。此中苦樂皆是別報,故捨不違。若隨所生,受便轉變,即易脫故,過失如前。 Δ辰二釋不與餘心所相應所以二。巳初外人難。 如何此識,非別境等心所相應?  外人復難。解受俱中,自下第二釋不與餘心所相應。既知唯捨已,便難唯五俱。 Δ巳二論主答二。午初總答。 互相違故。  此論主答。別境、善等行相,與識既互相違,故不俱也。此總答之。 Δ午二別答三。未初簡別境不俱所以。 謂欲,希望所樂事轉;此識任運(運有本作業),無所希望。  下別答也。隨何世境,樂便有欲,任運之識不樂觀境,故無有欲。 勝解,印持決定事轉;此識瞢昧,無所印持。  勝解,印持曾為猶預境,今得決定事。此識行相瞢闇昧,境非先不定,今可須印之,故無勝解。 念,唯明記曾習事轉;此識昧劣,不能明記。  念相,明記曾習事轉。此識昧而且劣,恒緣任運現在之境,不能明記曾所受境,故無有念。 定,能令心專注一境;此識任運,剎那別緣。  定雖影像相分剎那新起,其加行時,所觀本質前後相續,恒專注緣。此識任運,不作加行,專注本質,恒緣現在影像,所緣但新新起。且定行相,一一剎那深取專注、趣向所緣。此識浮疎,行相不爾,故非定俱。言「任運」者,是隨業轉。 慧,唯簡擇德等事轉;此識微昧,不能簡擇。  「德等事」者,「等」失、俱非。餘文可解。  此之別簡,行相周通(通有本作遍),於佛起別境,於理亦無失。 故此不與別境相應。  此總結也。已說別境非此識俱。 Δ未二簡善等不俱所以。 此識唯是異熟性故,善、染汙等亦不相應。  次簡善等不俱所以。異熟必非通善、染,故十一、六、二十亦定不相應。「等」者,等取餘善等法,即不定四。既通三性,亦在其中。  然有難曰︰善、染非異熟,可說不相應;不定中無記,何非此識並?  為答此問,故次說云: Δ未三別遮不定中無記。 惡作等四,無記性者,有間斷故,定非異熟。  「非異熟」者,非真異熟,不遮異熟生亦有惡作等,下不定中自當分別。非一切時常相續故,非此相應。  上來第七唯捨門訖。下第五段即是第八何性俱門。 Δ卯五第五段解第八義三性分別門釋第四頌第一句是無覆無記二。辰初總問。 法有四種,謂善、不善、有覆無記、無覆無記。阿賴耶識,何法攝耶?  此最初問。「法有四種」,何法所攝?大乘亦有「自性善」等,如本、釋中。  此三種性,或各分二︰一世俗;二勝義。有為善法,名世俗善,招世出世可愛果故;麤重、生滅、非安隱故。無為善法,名勝義善,最極寂靜,性安隱故。諸極惡法,名世俗不善,能招麤顯非愛果故。諸有漏法,名勝義不善,自性麤重,不安隱故。有為無記法,名世俗無記,不能招愛非愛果故,自性麤重,濫不善故。虛空、非擇滅,名勝義無記,不招二果,無所濫故。  或各分三。善有三者:一感愛果善,謂有漏善法;二性巧便善,謂有為善法;三性安隱善,謂無為善法。不善三者:一感非愛果不善,謂極惡法;二性非巧便不善,謂染汙法;三性不安隱不善,謂有漏法。無記三者:一相應無記,謂諸無記心、心所法;二不相應無記,謂無記色、不相應行;三真實無記,謂虛空、非擇滅。  或各分四。善有四者:一自性善,謂信等十一唯善心所;二相應善,謂信等相應心、心所法;三等起善,謂諸善色、不相應行。種子善者準義亦爾;四勝義善,謂善無為。不善四者:一自性不善,謂無慚等十,唯不善心所;二相應不善,謂無慚等相應心、心所法;三等起不善,謂不善色、不相應行,種子亦爾;四勝義不善,謂有漏法。無記四者:一能變無記,謂諸無記心、心所法;二所變無記,謂無記色法,種子亦爾;三分位無記,謂無記不相應法;四勝義無記,謂虛空、非擇滅。  如《對法》第三末、第四卷初諸門解善等,皆以此義通釋於彼。此中一一如理應知。 Δ辰二答三。巳初總答。 此識唯是無覆無記,異熟性故。  下答有三︰初總答,次別答,後釋「無記」名。此總答也。若善惡性,必非異熟。 Δ巳二別答三。午初以三因答。 異熟若是善、染汙者,流、轉、還、滅,應不得成。  下別答之。別有三釋。此為一因,證唯無記。《攝論》第三卷末自解。善趣既是善,應不生不善,恒生善故,即無流轉。由集故生死「流」;由苦故生死「轉」。惡趣翻亦然,既恒生惡,應無還滅。由道故「還」,由滅故「滅」。  第二因云: 又此識是善、染依故。若善、染者,互相違故,應不與二俱作所依。  此識既是果報之主,為善、染法之所依止。既恒是善,應不為惡依;是惡亦應不為善依,互相違故,何得與二俱作所依?  第三因云: 又此識是所熏性故。若善、染者,如極香、臭,應不受熏。  如前已說,唯「無記性」可受熏習。  薩婆多等若復難言︰無熏習識,亦有何過? Δ午二舉難解熏習識。 無熏習故,染、淨因果,俱不成立。  此論主答。得等,如前破。若無熏習者,染、淨因果俱不成立:既無熏習,即無種子;種子若無,即是無因;因既無故,其果亦無。 Δ午三總結。 故此唯是無覆無記。  此總結也。自下第三釋無記等義。 Δ巳三釋無覆無記名義二。午初釋無覆二。未初釋。 覆謂染法,障聖道故,又能蔽心,令不淨故。  何名無覆?「覆」,謂覆障,體即「染法」。覆義如何?「障聖道故」。  合以二義解其「覆」字。即「覆」者,覆蔽也,蔽心令不淨,故名為「覆」。 Δ未二結。 此識非染,故名無覆。  總結釋也。 Δ午二釋無記二。未初釋。 記,謂善、惡,有愛、非愛果,及殊勝自體,可記別故。  何名無記?「記」謂善惡。此有二義,可名為「記」:一善有可愛果,不善有不可愛果,可記別故;二善惡法體勝無記法,可調和故,或戾故,可記別也。世尊記此當得此果,體性如是可記別故,說名為「記」。 Δ未二結。 此非善、惡,故名無記。  此結釋名。總是第八何性俱門。 Δ卯六第六段解第十義心所例王門釋第四頌第二句觸等亦如是三。辰初略申正義二。巳初第一師說。 觸等亦如是者,謂如阿賴耶識,唯是無覆無記性攝,觸、作意、受、想、思亦爾,諸相應法必同性故。  自下第六段諸心所法例同於心,非是分別識自體門。此四說中,第一、第二、第四說,同護法等。一師多復次,義不違也。義雖有四,文段有三,牒前頌第八句也。初師,唯以五心所法例同心王無記性矣。次「無記性」,後有「亦如是」故,如文可知。 Δ巳二第二師說。 又觸等五,如阿賴耶,亦是異熟,所緣、行相俱不可知,緣三種境,五法相應,無覆無記。故說觸等亦如是言。  自下即是第二師說。此師意說,例於識體五種義同︰一異熟;二所緣行相俱不可知;三緣三種境;四五法相應;五無覆無記。  前雖已有本識八門,隨其所應,故但有五。於十義中,此別開不可知為一門。  然但有四,除自相、一切種,及行相,並捨受俱。因果不斷,轉捨時位,在例後明。此例以前,如其所應,亦如是故。  問︰本識五法俱,「觸等亦如是」。觸雖不與觸自相應,五法是同,隨應相例。本識行相即是了別,觸隨所應,應例行相,令心、心所同觸前境是觸行相故,餘例難亦然。  答︰餘門通故,可咸相例。行相既言「了別」,何得觸等例同?此不成救。與識相應,既言觸等,觸等亦應與自俱故。此理不然。隨所應有,觸、非觸俱,相應有五法,五法相應例得同;「了別」在識不通餘,何得觸等例行相?了別行相在於識,亦令觸等例皆同;與捨相應,不在受,亦應受等例成失。  此上二說,義雖未周,以理而言,亦無妨難。 Δ辰二廣破異說二。巳初第三師異說。 有義:觸等如阿賴耶,亦是異熟及一切種,廣說乃至無覆無記,亦如是言,無簡別故。  此難陀論師等多人為此解。初許觸等受熏,後被難已轉計,方言緣種名「一切種」。  此第三說。例上五門,並「不可知」,即有其六,謂從異熟乃至無記,除識自相、行相、受俱。頌言「觸等」,即是自相,故不須例。  此論體例,若正義無違,或合為一;若邪宗、謬義,假作別師,非必異說。今此別師。 Δ巳二第四師破二十三。午初總非。 彼說非理。  第四師破。第一非也。 Δ午二第三師問有何所以。 所以者何?  第二彼問有何所以。 Δ午三論主答難令不受熏。 觸等依識,不自在故。如貪、信等,不能受熏,如何同識能持種子?  三論主答。既非心王,故不自在。前第二卷於「可熏」中有自在義。世親《攝論》四,外別立有自在義,方能受熏。  染中舉貪,「等」取瞋等;善中舉信,「等」精進等。既如貪等,故不可說觸等同識,能持種子,此乃不例一切種門。  問︰所熏有心及心所,心所不自在,故不受熏;能熏之中有心所,心所不自在,故非能熏?  答︰心所有增減,義具可能熏,心所不自在,故非所熏攝。  問︰何故受熏,則遮心所;及其能熏,心所亦得?  答︰為因據有力,心所亦能熏;受熏須報主,心所非所熏。  問︰心所為因能熏,言有力,心所為果,有力言所熏?  答︰心所能熏無過失,心所亦能熏;心所受熏過失多,心所非所熏。  問︰何故能熏即言無失,為所熏者,過失便多?  答︰為因之日,有力而是能熏;為果之時,無力乃非所熏。  問︰何者名過失?  答︰頓生六果失。  問︰何故心所受熏,後時頓生六果;心所能熏,後果不頓生六?  答︰心所受熏,即能熏心、心所一念便熏成六種,後生現時,頓生六果。心所能熏相分、見分,但隨己數而熏,非一一法皆有六種,即所熏無頓生六果,唯熏心王一體法故。若六法受熏,便有三十六種見、相分種,各自生己現行本識等,即有頓生六果之過。  問︰如緣本識增上緣中熏成種時,同時心所亦熏成本識種,緣彼心所亦爾。何故心所能熏、所熏無頓生果之妨?  答︰即能熏心王緣本識及五數,熏成種子,此種後時生本識及五數現行,能熏心所,不熏彼本識及五數種。此相分熏種,但生自相分現行,非親生彼本識等故,故無此妨。  問︰心所能熏,何不同彼心王能熏俱生於彼本質之法?心所能熏即生自相分現行,不生本質耶?  答︰若能熏之心是一,緣本識及五數,所熏有六,故即熏六能熏之種。以後種生現行,頓生六果妨,不可論其本質生與不生所熏六種,乍可論其本質影像,其所熏不然。  此亦不然。受熏例應爾。心所生影像,心王生本質。由是義故,如實義者,如緣本識熏種之時,能熏心聚共熏成一本識之種,此增上緣,本有種子為因緣故,無頓生六果之妨。多種生一芽,因緣便無此事。增上緣等,理亦無失。  又設能熏各各熏一本識種子,雖為六種,六種共生一果,亦無妨難,能持之識體是一故。論所言「如貪、信等不能受熏」,此對難陀亦熏心所,非對經部。經部說心所亦非所熏故。如《攝論》云:是能依故,不自在故。若對彼宗有立已成之過,由大乘異師亦有說心所是所熏,故今以為喻。  量云︰第八五數,應非所熏,是能依故,不自在故,如貪、信等。  若爾,七識應是所熏,既是自在及所依故。  此亦不然。因明者說,但遮能依心所體是所熏,不表七識心王是所熏法。觸等五法既非所熏,如何同識能持種子?又以「不能持諸種子」為第二宗,於理無失。文有宗二,因、喻唯一。 Δ午四第三師伏難。  四第三師言:受熏何失? Δ午五論主牒破。 又若觸等亦能受熏,應一有情有六種體。  五論主牒破。即一有情能熏、所熏,隨是何法有六箇種,以六法體為所熏故,一一所熏,有一種故。 Δ午六第三師伏質。  六外人復言:六種何失? Δ午七論主返徵。 若爾,果起從何種生?  此即第七論主復徵。若爾,果生從何種起? Δ午八第三師復伏救。  八外人復云︰皆從彼起。 Δ午九論主復難。 理不應言從六種起,未見多種生一芽故。  九論主復云。《成業論》中,廣破此義。  量云︰別能持中六種種子,應不共生一果。因緣性故,如六能熏。能熏雖有六現,不是因緣共生一果種。  若爾,《雜集》第八卷如何通?彼許多因生一果故,如五無間業受一期報故。  《成業論》中自解此妨,可許多緣生一果體,不許多因能生一果。因緣辨體,無此事故。前立量中,已有「因緣」、「因果」言故。 Δ午十第三師伏救。  十外人轉言︰熏種雖多,生果之時,但從一種。 Δ午十一論主正難。 若說果生,唯從一種,則餘五種,便為無用。  此下十一論主復非。初二句牒,下二句難。此就見分能熏為論。  問︰既爾,護法等如何釋此文?新舊之種若隨用一,舊新種中一無用故。又能熏有六,熏成六種,共生一果,為難亦爾。  此乃自違,不勞他語。  答曰︰新舊因緣,能熏有六,熏成六種,勢力齊等,俱逢緣合,可許此類共生一果。如一麥中有多極微,可許同生一芽等果,非許一一微各各生果故。  若爾,《成業》難多種生一芽,何為會釋?  彼破經部色、心二法各各有種,共生一果。如二麥等共生一芽,非此所許。今五數中各有種子,共生一果,故是所非。若一識中同類種子,共生無妨。故此文言:若一種生,餘無用等。不爾,此言深為自害。若能持是一,多同類種,許共生一果;若能持是別,雖同類種,不許同生果。 Δ午十二第三師伏救。  十二外人云︰次第生果。 Δ午十三論主正難。 亦不可說次第生果,熏習同時,勢力等故。  十三論主復難。同熏之種,一生果時,餘亦應生,「熏習同時勢力等故」,如生果種。故不可說心種先生,餘觸等種次第生果。此中比量,易而可知。 Δ午十四第三師伏救。  十四外人復云:六果頓起。 Δ午十五論主正難。 又不可說六果頓生。  十五論主復難。此即總非。 勿一有情,一剎那頃,六眼識等,俱時生故。  有何過失?若六果生,便有此失。  彼若救言︰如摩醯首羅面有三目,復有龍王有八萬眼,有六種體,於理何違?  難此,不爾。不可說心中之種生此眼。心所中種能生彼眼,即應一念有六本識。又無多眼者,彼如何通?故唯心王持種,於理為善。又如人二眼,識但是一。多眼龍王,何必識多?又若許爾,即一有情有六本識,便為六身,非為一體。 Δ午十六第三師轉救。 誰言觸等亦能受熏、持諸種子?  次第十六彼復轉救。外人轉計:此即不例同於本識持種、受熏,名「一切種」故。 Δ午十七論主徵。 不爾,如何觸等如識,名一切種?  第十七論主復問。問觸所由。 Δ午十八第三師再轉救。 謂觸等五,有似種相,名一切種。  次第十八外人復云。此解「似種」。本識變種,能生果故,名為真種。觸等與識同一所緣故,彼亦能變為種子,不能生果,名為「似種」。 Δ午十九論主再徵。  十九問彼何故須然。 Δ午二十第三師答出三因及宗喻五。未初出第一因。 觸等與識,所緣等故。  二十彼答。此顯三因,觸等似種,若不緣種,心、心所法所緣便有不同之失。 Δ未二出第二因。 無色,觸等有所緣故。  生無色界,既不緣色,不緣種者,此何所緣? Δ未三出第三因。 親所緣緣,定應有故。  若但緣本識相分之種,自不須變,即無親所緣緣,自無相分故,便非唯識,心外取故。若託彼變,但是疎緣,不於觸等之上現影像故。 Δ未四出宗。 此似種相,不為因緣,生現識等。  無實用故,不能生現識根、境等。「等」者,等取諸根、境等。 Δ未五出喻二。申初似根非依喻。 如觸等上,似眼根等,非識所依。  此如何等?心所所變似眼根等,不能為依,親生五識。親生五識者,心王所變故。色等亦爾,亦非實礙。此六眼根等,同時、同處不相障礙。 Δ申二似火無燒喻。 亦如似火,無能燒用。  此顯同喻。鏡中之火,名為「似火」,無燒用故。此上並是第三師救。 Δ午二十一論主難二。未初執受處後方可例。 彼救非理。觸等所緣,似種等相,後執受處,方應與識而相例故。  次二十一論主難云。謂若是觸等,緣似種相,名「一切種」,即是第四緣境之門。在第三門「一切種」,後「執受處」中,方應相例,如何於前「一切種」中乃例緣境? Δ未二顯正義。 由此,前說一切種言,定目受熏、能持種義。不爾,本頌有重言失。  此顯正義。由此理故,前句所說「一切種」言,定目本識有彼受熏、能持種義,不目緣種、似種等義,故不可以觸等五數緣種為例。  若不是說受熏、持種名「一切種」爾者,本頌乃有重言之失。上解「一切種」,已言緣種,下解「執受」中,復言緣種故。  若彼救言:緣種子者,名一切種,「執受處」中說有根身,無重過者,理亦不然。  世親《攝論》第一引《阿毗達磨經》言,執受有二︰一五色根及根依處;二相、名、分別習氣。種子可執,復是所緣;與身別明,此有何意?故所說非也。 Δ午二十二第三師伏問。  二十二第三師問:若不如我所說義者,「亦如是」言,應有簡別。以不許例持諸種故。 Δ午二十三論主復答二。未初總非。 又彼所說亦如是言,無簡別故,咸相例者,定不成證。  次二十三論主復答。此總非也。 Δ未二正難。 勿觸等五,亦能了別。觸等亦與觸等相應。  此下正難。「了別」唯是識行相故。  上「勿」字流至此:「勿觸等」五,「與觸等相應」,以說本識、觸等相應故。不爾,如何觸等相例? Δ辰三結示正義。 由此故知,亦如是者,隨所應說,非謂一切。  由此理故,故知頌中「亦如是」言,隨所應說。若前若後,性相求故。應可例有,隨理無違,即便相例,非謂一切皆令例之。  此例幾門?即有六門。前第二師例同五門,今加斷捨,隨所應故。餘不例者,準義可知。以隨文便,中間相例,故亦可許例於捨位。欲顯初後皆有例法及非例法,故中間說觸等相例。若最後句方說例者,恐謂一切皆合例故。  上來雖有多文,非是正明本識,例彼觸等義門分別。 Δ卯七第七段解第九義因果法喻門即釋第四頌第三句恆轉如暴流二。辰初問。 阿賴耶識,為斷?為常?  下第七段即是第九解本識因果法喻門,是本頌中第九句「恒轉如暴流」也。於中有二︰初問,後答。將欲解文,寄問徵起。此為問也。  前解自相唯阿賴耶。今分別中,依自相說。 Δ辰二答三。巳初解本頌三。午初解法說二。未初舉所明因果之法。 非斷、非常,以恒轉故。  此第二正答所問。於中有三︰初解本頌,次破外執,後勸歸信。初中有三︰初解法,次解喻,後總結。解法中有二︰先舉所明因果之法,後廣解釋。此即初也。  舉頌二字,正答前問。經部師等,持種色、心,無色無心,有時斷滅。僧佉自性雖為法種,仍體是常。為簡彼宗,言非常、斷。  恒義如何? Δ未二廣解釋二。申初先解恆義三。酉初解一類相續。 恒,謂此識無始時來,一類相續,常無間斷。  下廣解也。先解「恒」義。「一類」者,常無記義。「相續」者,未曾斷義。  何義要須中無間斷? Δ酉二明無間斷。 是界、趣、生,施設本故。  此意即是:依此識故,施設三界、五趣、四生。是引果故,識是界、趣、生之本也。下自當知。  言「施設」者,安立果名。識若斷滅,非界、趣、生。故此「恒」言,正遮於斷,即重顯上一類義也。若善、染等,體非一類,趣、生應雜,許雜起故。由此識是一類無記,不可雜起。 Δ酉三持種不失。 性堅,持種令不失故。  此言顯上「相續」之義,此義可知。言「性堅」者,四義受熏,即初堅義。乃至金剛,此不斷故,故能受熏。若不堅者,如六、七識,應不受熏。  復言「持種令不失」者,簡經部等色、心受熏而能持種,於無色界入無心時,此種便失。此識不爾,種不失故,故不可斷。此解恒義。 Δ申二後解轉義三。酉初遮常與一。 轉,謂此識無始時來,念念生滅,前後變異。  此遮常、一。此簡自性及我為常為一,以諸有情起分別心,計為我故。言有生滅等,簡彼一、常故。 Δ酉二因果滅生。 因滅果生,非常、一故。  因果性故,簡一,非我也;有生滅故,簡常,非自性也。常、一之法,無因果故。  何不是常?常有何過? Δ酉三顯可熏。 可為轉識熏成種故。  顯可熏義。不能受熏,是為過也,不為轉識熏成種過。常阿賴耶應不受熏,以是常故,如虛空等。若不受熏,即無生死、涅槃差別。此上解「轉」。  總釋頌中「恒轉」二字,四義受熏,即皆具足。一無記;二堅;三可熏,非常一是;四相應,可為識熏是。  下釋「如暴流」三字,有三義喻。 Δ午二解喻說如暴流三字二。未初舉法生滅喻。 恒言遮斷,轉表非常,猶如暴流,因果法爾。  下解譬喻。於中有二︰先舉法生滅喻,後廣解之。此即初也。  一切因果皆非斷、常,故言「法爾」。 Δ未二廣解三。申初漂溺有情義。 如暴流水,非斷、非常,相續、長時,有所漂溺。此識亦爾。從無始來,生滅相續,非常、非斷,漂溺有情,令不出離。  「暴」,謂卒暴,即汛暴水。前能引後,名曰「非常」;後水續前,稱為「非斷」。生人天,喻「漂」;居惡趣,如「溺」。本識能持業、煩惱等,漂溺有情,以水為喻。 Δ申二波浪不斷義。 又如暴流,雖風等擊起諸波浪,而流不斷。此識亦爾。雖遇眾緣起眼識等,而恒相續。  又識持種,三界生故,一浪因至一浪生,多浪因至多浪起,故名「暴流」。以水為喻,如下文說。 Δ申三內外隨流義。 又如暴流,漂水下上,魚草等物,隨流不捨。此識亦爾。與內習氣、外觸等法,恒相隨轉。  此第三喻。漂水下魚、水上之草,喻內習氣、外觸、受等內外法也。 Δ午三法喻合說。 如是法、喻,意顯此識無始因果,非斷、常義。謂此識性,無始時來,剎那剎那,果生因滅。果生故非斷,因滅故非常,非斷、非常,是緣起理,故說此識恒轉如流。  此合法喻,釋其大意。「果生故、非斷」者,後法續故;「因滅故、非常」者,不恒住故。此解法義,令同於喻,餘文可解。上來大乘自述己義,成立因果。 Δ巳二破斥諸部三。午初破有部正量部十。未初外人問。 過去、未來既非實有,非常可爾,非斷如何?斷豈得成緣起正理?  自下第二破斥諸部。此下有三︰初牒說一切有部、正量等難,破彼宗執;二破上座部師;三破經部。初文有十,此即初也。  有部、正量等,彼皆過、未有體性故。此意難言︰若如我等過、未有體,未來續,故不斷;過去往,故不常。汝過去無,可許非常;未來既無,後法應斷;現不住故,當無體故。如是豈成緣起正理? Δ未二論主返質。 過去、未來若是實有,可許非斷,如何非常?常亦不成緣起正理。  此即第二論主反質。過去、未來,汝執實有,可許非斷;未來續故,與我不同。如何過去說恒有故,不是常義?前言我宗斷,不成緣起理;今汝既是常,常豈緣生理? Δ未三外人返質。 豈斥他過,己義便成?  第三外人反云。論主遭難不能出理,而行返質。「豈斥他過,己義便成」? Δ未四論主答。 若不摧邪,難以顯正。  下第四答。此論主答。黑山既傾,白日斯現,故須破也。 前因滅位,後果即生,如秤兩頭,低昂時等。如是因果,相續如流,何假去來,方成非斷?  次出正理。我宗因果:前因滅位,後果即生,中間無隔,因果不斷,如秤兩頭,低昂時等。由彼低時,此昂時故。  前生後滅,相續如流,豈假去來是有,方成因果不斷?不藉去來,因果足不斷故。謂但一種在現在時,流入過去,此之種子後念即起;剎那剎那恒時現在,而是無常,因果不斷。 Δ未五外人難。 因現有位,後果未生,因是誰因?果現有時,前因已滅,果是誰果?既無因果,誰離斷、常?  下第五難。外難云︰如一種子因於現在有作用時,後果未生,果法未來,既體是無,不可定其所生之果。此說因者,是誰之因?無果可屬因,定能生彼故。  問果亦爾,現為因,即無果;現為果,即無因。因果既無,斷常誰離?  初但難斷,今亦難常。 Δ未六論主返質。 若有因時,已有後果,果既本有,何待前因?因義既無,果義寧有?無因無果,豈離斷、常?  論主反質,即第六也。此為彼部未來有故,其果之體未來已有。現在為因之時,果已先有;果已先有,何待於因?若果本無,可待因有;果先已有,何待於因?  量云︰未來果法應不待因,體已有故,如已生果。因義,本欲生果;果有,不待於因。因義不成有,果義亦應無。  量云︰所言果法,應非是果,以先有體故,猶如於因;汝所言因,應不是因,先有體故,猶如於果。無因無果,豈離斷常?言我不離,汝豈離耶?  初隨返質,唯難於常,今隨雙難,亦破於斷。 Δ未七外人解質。 因果義成,依法作用,故所詰難,非預我宗。  此即第七外人解質。未來因果雖先有體,名因果時,要依作用,不依於體。未有作用,名未來;正有作用,名現在;作用已息,名過去。現有因用,果用未生,因義既成,果義便立。「故所詰難,非預我宗」。「預」者,關也。 Δ未八論主難。 體既本有,用亦應然,所待因緣,亦本有故。  此第八論主難。「體既本有,用亦應然」,以體、用無別故。  量云︰所計作用未來應有,不離體故,猶如於體。所計體法應未來無,即是用故,亦如作用。  汝去來法應是無為,許有法體無作用故,如無為法。又相、未相法應是無為,許有法體非相遷故,如無為法。  設彼救前難言:「未來用、體雖皆具有,緣不合故,用不起」者,應難彼云︰既言諸法本來皆有,所待之緣亦應本有,緣既許本有,未來應起用。  量云︰未來一切法,用應常起,因緣具故,如現在法。  若言緣等或未來無,即非未來有一切法。  又說未來有生相用,過去說有與果用者,過未有用,應名現在。  彼救:不然。今言「用」者,謂取與用。  難云︰等無間緣過去取果,《婆沙》正說,即應過去有半作用,有取果用故。又言未來世有三法作用:光明、生相及苦法忍。《婆沙》正文,應名現在。彼與果用,滅復滅失,取果之用,生復生過。若言與果但是功能,非謂作用;即阿羅漢末後之心,應不名現在,無取果用故。又若此心初無作用,應名已滅,如何後時更復言滅?又彼功能改名作用,而復何異?若言非是,無學末心不能取果,彼後念緣闕故,果不生者,此亦非理,違汝宗故,汝說後心非無間緣故。廣如《婆沙》第十文說。終心後果既定不生,如何定知現在之法有能生用?若言後果若緣不闕,定從此生者,因既緣不闕,故有作用,何不能生果?若因不能生果,即是無用故。 Δ未九曲結申正義二。申初曲結。 由斯,汝義因果定無,應信大乘緣起正理。  第九曲結申正義也。 Δ申二申正四。酉初因果皆假。 謂此正理深妙離言,因、果等言,皆假施設。  自下申其正義。今明諸法自相離言。離言所以,如前已說。所有因果及餘法言,皆假施設。此是立宗。 Δ酉二假施設因。 觀現在法,有引後用,假立當果,對說現因。  謂大乘中唯有現法,觀此現法,有能引生當果之用,當果雖無,而現在法上有引彼用。  「用」者,功能。行者尋見現法之上有此功用,觀此法果,遂心變作未來之相;此似未來,實是現在。即假說此所變未來,名為「當果」。對此假當有之果,而說現在法為因。此未來果,即觀現法功能而假變也。 Δ酉三假施設果。 觀現在法,有酬前相,假立曾因,對說現果。  其因亦爾。觀此現法有酬前之相,即熟變相等。觀此所從生處,而心變為過去。實非過去,而是現在,假說所變為現法因。對此假曾有過去因,而說現在為果。 Δ酉四何者為假。 假,謂現識似彼相現。  何者為假?識緣於此現法之時,尋所從生,說之為因,說現為果。尋現世法,及所生法變似未來之相,現名為因,未來為果,故言「假」也。而實所觀之法,非因非不因,非果非不果。且如於因,性離言故,非定是因;有功能故,非定不因。果亦如是。 Δ未十結勸學。 如是因果,理趣顯然,遠離二邊,契會中道。諸有智者,應順修學。  此結勸學,即第十文。有因故非常,有果故非斷;故離二邊,契會中道,勸諸智者,應順修學。此答於前生滅分位法也。  「中道」者,無漏真智之異名也。以理合智,故名契道,如下自解。此性離言,假說曾、當,名為因、果,非謂實有,此即無有二邊之過。除遍計所執,說依他性有,故言非因非不因等。因此總敘大乘真義:法唯現在,識變有三世。  諸義不同,如《瑜伽論》五十一卷、六十九卷、《顯揚》第十、《對法》第三、《中邊》第一,皆說三世依種子立。約曾、當義,說其世也。六十六卷、《對法》第四及第十三、《薩遮尼乾子經》皆說有六通三乘差別。宿命智緣過去,生死智緣未來,他心、漏盡緣現在三世等。雖非種子,亦有三世。今於此中復約識變曾、當因果,以說去、來。  諸經論說,雖多不同,總束而言,莫過三種︰  一道理三世。即依種子曾、當義,說有去、來世。當有,名未來;曾有,名過去;現有,名現在。於現法上,義說三故。  二依神通。其智生時,法爾皆有如此功力。異生、聖者,功能各殊。既非妄心,所見皆實,但由智力,非是妄識之所變也。前第二說,由澄淨故,亦現彼影。由多修習,此去、來法,法爾能現,隨其勢分多少時節。理實能緣及所緣法,唯在現在。  三依唯識。此義雖通,然前二外,別有異體。多分分別妄心所變,似去、來相,實唯現在。此中論文,法體離言,但唯有識。  或復更釋︰雖有唯識、道理二種,無別神通。恐濫妄緣,故分三種。約此三義,解諸違文,皆並攝入此所會義,餘不過此。設立四、減三,皆為妄說。  今猶未盡,此中所明,粗陳梗概,如〈別抄〉中,廣引誠說。 Δ午二破上座部三。未初外救三。申初立宗。 有餘部說:雖無去、來,而有因果恒相續義。  自下第二。其上座部於此起救。於中有三︰一總立宗;二出所以;三結救意。此即初也。  此中,亦同勝軍論師種子等法,前果後因俱時而生。彼謂因果恐有斷過。被他如先有因時無果等難已,復以大乘假說現在之三相用,不同時起:前法至生,後法未起,至住之時,後法未生,至異之時,後果方生;恐因果斷故。此之義意,同此中破。  又有二趣並生過故。前人等趣,至異之時,後天等趣,已至生故。  彼言「以是次生時勝,前法變異無多力能,但名一趣;隨所當生,彼得趣名,非於前趣,故無此過」者。不然,阿賴耶識分二趣故,及違此文。勝軍論師雖有此義,云立亦得。然自不遵,亦無章疏現行於世。 Δ申二出法體三。酉初直顯。 謂現在法極迅速者,猶有初、後生滅二時。  下出法體,有三:一直顯。上座等云,色法遲鈍,有三相用,時經一世,謂生、住、滅,更無異時。心法迅速,但有二時,謂生及滅。此二相,即法辨;離法無別體,然俱現在,彼無過、未故。  此中且舉心、心所法為論,故言「極迅速者」,猶有「二時」。下顯因果不斷之義。 Δ酉二於一法辨。 生時酬因,滅時引果,時雖有二,而體是一。  二於一法辨。法生時酬因,即後法為果,在現在;法滅時引果,即前法為因,在現在。此是二法為二時。今此所論,即一法體生時為果,滅時為因。為果之時,與前法俱;為因之時,與後法並。此是一法,然現在二時,前後位別故。此之二時俱現在有,時雖有二,前後位別,而體是一,無別法體,即於一法而辨二時,為因為果。 Δ酉三於二法辨。 前因正滅,後果正生,體相雖殊,而俱是有。  三於二法辨。「前因正滅,後果正生」:此二法辨,相接不斷,因滅果生,二俱現在故。「體相雖殊」,因、果二法故。「而俱是有」,並現在世,同時有故。 Δ申三總結。 如是因果,非假施設,然離斷、常,又無前難。誰有智者,捨此信餘?  此總結也。雖無去、來,足為因果,非同餘部薩婆多等立有過、未,虛妄計度,法增常過;不同大乘是假施設,法減斷過。  既離斷、常過,又無前諸難:謂難有部「果既本有,何待前因」;難大乘云:「因是誰因,果誰果」等;既無諸失,誰有智者捨此勝義,而信於餘不了義耶? Δ未二正破七。申初第一難。 彼有虛言,都無實義,何容一念而有二時?  下破,有七。今總非云「彼虛言」等。「何容一念而有二時」?此第一難。  「念」者,剎那之異名;「時」者,生滅之兩位。剎那迅速,即有前後,極微至少應有二分。 Δ申二第二難。 生滅相違,寧同現在?  此第二難,義意可知。 Δ申三第三難。 滅若現在,生應未來。  以下徵滅。此難令同薩婆多等:以滅,現在;生,未來故。生滅二法定不俱時,相違法故,如明闇等。 Δ申四第四難。 有故名生,既是現在,無故名滅,寧非過去?  此令同大乘,滅是過去故。  彼若救言︰誰言於滅,滅即是無?同薩婆多,滅體是有。今難之云︰ Δ申五第五難。 滅若非無,生應非有。生既現有,滅應現無。  以生違滅,滅即非無;以滅違生,生應非有。生既不成無,滅體如何有?滅若現在非無,生應現在非有。  生既現在有,滅無應過去。令同大乘生滅二法定不俱世,相違法故,如解惑等。 Δ申六第六難。 又二相違,如何體一?非苦樂等,見有是事。  此立比量。又生與滅二法相違,如何同體?如苦樂等,不同一體故。  量云︰生滅二法,體應非一,以相違故,如苦樂等。彼宗現在一法之上辨生滅故。 Δ申七第七難。 生滅若一,時應無二;生滅若異,寧說體同?  生滅若一,法生之時,應即滅故,故無二時。生滅若是異,不應說體同。二若即者,此法滅時,此法應生,即是生故,如生;二若異者,生體非滅體,以是異故,如苦樂等。 Δ未三總結。 故生、滅時,俱現在有,同依一體,理必不成。  生滅二時,俱在現在一世而有,雖復相違而體同者,理必不成。此總結破上座等訖。  大乘生滅非定一法,有無異故;非定異法,即生法滅,非別法滅。故無有過。 Δ午三破經部師等。 經部師等,因果相續,理亦不成。彼不許有阿賴耶識能持種故。  破諸部計,自下第三。經部師等既見上座被徵,便曰︰雖無去來,不同一切有;生滅異世,不同上座師。而色、心中諸功能用,即名種子,前生後滅,如大乘等為因果性,相續不斷,甚為勝義。  今破之言︰理亦不成,彼不許有阿賴耶故。「經部師等」,等自類中非唯一故。  破之量云︰經部所說持種色、心,不能持種,非第八故,如聲、電等。過、未無體及無本識,於無色界,色久時斷,入無心時,心久時滅,何法持種,得為因果?因果既斷,名為不然,彼不許有第八識故。 Δ巳三總結勸信。 由此,應信大乘所說,因果相續緣起正理。  第三總結。有為諸法從緣而生,名為「緣起」。勸彼應信大乘正理。 Δ卯八第八段解第十義伏斷位次門釋第四頌第四句阿羅漢位捨二。辰初問。 此識無始,恒轉如流,乃至何位,當究竟捨?  此第八段。於中有二︰初問,次答。此即問也。即解頌中第十句,第十門也。 Δ辰二答二。巳初舉頌總答。 阿羅漢位,方究竟捨。  答中有二︰初略舉頌答,後廣解之。此正舉頌,總答問也。 Δ巳二廣答二。午初略釋二。未初略釋阿羅漢。 謂諸聖者,斷煩惱障究竟盡時,名阿羅漢。  下廣答也。於中復二︰初略釋,後廣釋。此即初也。  「謂諸聖者」即通三乘。「斷煩惱障究竟盡」者,彼位若是永害隨眠,皆在金剛心時,斷已,皆成阿羅漢果,三乘並然。若伏斷永不起,此言「斷」者,即通八地已去。  下有三師,此既總文,亦為三釋。若據正義,唯初二釋,順此論文。此據位全,除二乘金剛心,少故不說。八地菩薩隨應二釋。此中唯依斷煩惱障盡,名「阿羅漢」。非據所知障。害煩惱賊故,非是縛故。又依除分段生,以名無生,非所知障故。  其相如何? Δ未二略釋捨。 爾時,此識煩惱麤重永遠離故,說之為捨。  由於彼位,「此識」之中「煩惱麤重永遠離故,說之為捨」,非體亦無。  此「麤重」言,顯煩惱種,《對法論》等說種子麤重故。雖煩惱現行亦名「麤重」,無堪任性亦名「麤重」;然今位取種子,非餘。由種斷時,現行執藏發潤之惑皆不起故,說名為「捨」。此「執藏」名,唯約縛說,法執非縛,故不說斷。  又畢竟無現行麤重,亦說為「捨」,通八地故。若說習氣,四位不成。  問︰「阿羅漢」名,通在幾乘?幾位中有? Δ午二廣釋二。未初廣阿羅漢三。申初第一師五。酉初釋頌文。 此中所說阿羅漢者,通攝三乘無學果位。  下正廣解。於中有二:初廣阿羅漢,後廣捨位。初有三師,第一師中有五︰一釋頌文;二問;三答;四徵;五釋。  「阿羅漢」者,此正云「應」。應者,契當之義:應斷煩惱,應受供故,應不復受分段生故。若但言應,即通三義。故但言「應」,不言「應供」。若著「供」字,唯得一義,便失二義。顯阿羅漢通攝三乘,唯無學位。餘位未滿,非可應故。  問︰何故有學非阿羅漢,三無學得「阿羅漢」名? 皆已永害煩惱賊故,應受世間妙供養故,永不復受分段生故。  「阿羅漢」言「應」,即殺賊、應供、無生三義故也。  何故不言離所知障?所知障體,不障解脫,無能發業、潤生用故。  何故不言離變易死?二乘無學有變易生,此非由煩惱所招起故;已離繫縛,得解脫故,無分段死。  有學亦是殊勝福田,如見道出等,供養獲現福,何故不得名「應供」耶?非一切時堪受供故,望自乘無學,非是圓滿故。 Δ酉二外人問。 云何知然?  第二外人問曰︰何知此識三乘皆捨?阿羅漢號通在三乘?故論總問「云何知然」。 Δ酉三論主答二。戌初證三乘皆捨,答第一分問。 決擇分說:諸阿羅漢、獨覺、如來,皆不成就阿賴耶故。  第三.此答初問也。捨,通三乘。〈決擇分〉中第一卷說四句分別,謂「有成就轉識,非阿賴耶識」,謂三乘無學、不退菩薩、不入無心位;有「成就阿賴耶,非轉識」,謂七地以前,二乘有學、一切異生、入無心位;「有俱成就」,謂此第二句不入無心位;「有俱不成」,謂第一句入無心位。然今但引初句三人。 Δ戌二證號通三乘,答第二分問。 集論復說:若諸菩薩得菩提時,頓斷煩惱及所知障,成阿羅漢及如來故。  又如《雜集論》第十四卷、《集論》第七說︰「若諸菩薩得菩提時,頓斷煩惱及所知障,成阿羅漢及如來故」。佛既得名阿羅漢者,二乘無學不說自成。  答第二問,「阿羅漢」名通三乘有。佛亦由斷所知障故,亦名如來。二乘不然,不可為難。如阿羅漢號,便令通二乘。十地菩薩不能少斷俱生煩惱,金剛定時方頓斷盡︰一者故留;二不障地。其所知障,分分除之。故煩惱障即言「頓斷」,所知障不然。  此師意說︰不退菩薩雖不起現我愛執藏,暫時伏離,種猶有故,未名為「捨」。三乘無學,我愛種盡,乃名為「捨」。  外人復問: Δ酉四外人徵。 若爾,菩薩煩惱種子未永斷盡,非阿羅漢,應皆成就阿賴耶識,何故即彼決擇分說:不退菩薩亦不成就阿賴耶識?  第四徵也。由前立宗,煩惱種盡方名為「捨」,菩薩煩惱種子未除,如何名「捨」?違聖教故,為此難也。  前引〈決擇分〉四句之中,初句有四人:三乘無學及不退地以去菩薩。此先不論,故今為難。  不退有二種︰一已得不退;二未得不退。前初地得,後八地得,故言不退。初地已去,證不退;八地以去,行不退。初地已去,尚有相續趣求所得,未能念念轉轉增進。初說迴心名不退者,即地前位皆名不退:不退起煩惱故;而義有別,亦不相違。  由是,不退總有四種︰一信不退,即十信第六心;二證不退,入地已往;三行不退,八地以上;四煩惱不退,謂無漏道所斷煩惱一切聖者。  今說迴心名不退者,即第四不退。以得證淨故,亦名信不退,然未至彼位。若十住,第七心等,亦名住不退,即應有五。論直往者,唯四不退。 Δ酉五論主釋二。戌初正會釋。 彼說二乘無學果位迴心趣向大菩提者,必不退起煩惱障故,趣菩提故,即復轉名不退菩薩。彼不成就阿賴耶識。  第五釋也。彼說四人,三人據決定菩薩。即迴心已,必定不退起諸煩惱:從初發心二萬劫,乃至成佛已來,皆名不退。又趣菩提,轉名菩薩。非直往者是第四人,煩惱種子未永害故。  若現行一分無故,名「捨」;分別一分無,應亦名「捨」。又見道以去,第七不起執藏之時,應亦名「捨」,以全未捨故。若不爾,直往八地已去,應非不退,以不能捨阿賴耶故。若爾,入地諸菩薩等應亦名退,以全未捨阿賴耶故。  問︰既爾,此文何故不說不退菩薩? Δ戌二顯攝在結。 即攝在此阿羅漢中。故彼論文不違此義。  彼「攝在此阿羅漢中」,從本說故,故彼〈決擇〉之文,不違此中說義。三乘有學金剛心位,雖斷煩惱,我執種無,以時少故,彼論不說,此亦不論。二乘有學迴心向大,不名不退,起煩惱故。 Δ申二第二師二。酉初述不退菩薩五。戌初出第一理。 又不動地已上菩薩,一切煩惱永不行故。  下第二說。此即護法菩薩亦假為二義,於理無違,即同前師也。下文有二︰初述不退菩薩體,後顯名捨。  此義意言︰三乘無學,直往菩薩八地已去亦捨此識,名不退者,行亦不退。於未得法亦復不退。四理證知︰一者「一切煩惱永不行故」:八地以去,無漏相續,無現執藏,故可說「捨」。 Δ戌二出第二理。 法駛流中,任運轉故。  此第二理。《十地論》第十卷說,第八地已上菩薩,於無相海任運而轉,諸佛勸等,乃至廣說。剎那剎那,真俗雙運,以無功用,故任運轉。 Δ戌三出第三理。 能諸行中,起諸行故。  此第三理。《十地論》說:初地至六地,名為少行;第七地,名大行;八地已去,名為廣行。前六地,一行中修一切行,是故名「少」;第七地雖亦然,以能即空方便智,發起有中殊勝行,勝前六地,故立「大」名。前五地中雖合此,難合真俗雙行,然極用功方始能起。此第七地雖未任運,少用功力即能現前,故與前異,立其「大」名。八地以去,一切行中修一切行,故名為廣。  然舊《地持》云:勝解行已去名少;初地至六地名大;七地已去名廣。以見道前,一行中修一行,故名少;次六地中,於一行中修一切行,故名為大;七地已去,真俗雙行,名為廣。所望不同,不相違也。  今〈菩薩地〉、《瑜伽》七十八卷說:初劫名波羅蜜多,第二劫名近波羅蜜多,第三劫名大波羅蜜多。此約波羅蜜多別,亦不相違。  然初地已前,於六波羅蜜,一行中修一行。初地已去,於六波羅蜜,一行中修一切行;八地以去,一切行中修一切行。七地已前,唯於六度唯有修一,以一切行而莊嚴之;八地已去,於萬行中具修萬行,然所修願、力、智度,漸次勝前,別立其名,非唯修此。今第三證,與彼文同。 Δ戌四出第四理。 剎那剎那,轉增進故。  此第四理。謂八地後,無漏相續,無有漏間。又彼亦無未得之退,故能念念增進諸行。勘《十地》、《地持》及〈菩薩地〉等,彼謂從此八地已去,於初剎那能得過前二阿僧祇所行功德智慧一倍,第二剎那更倍前念,如是展轉勝進倍前。 Δ戌五結立宗。 此位,方名不退菩薩。  此四因中,初因簡解行地已前,十地菩薩能伏煩惱畢竟不行,非第七識,今通七識;第二因簡前六地;第三因簡第七地;第四因簡一切地。由四因故,直往菩薩八地已去,方名不退,捨賴耶名。  上解「不退」。下解「捨」名也。 Δ酉二解捨名二。戌初不復執藏。 然此菩薩,雖未斷盡異熟識中煩惱種子,而緣此識我見、愛等,不復執藏為自內我。  第七識等煩惱:我執、現行;無故。 Δ戌二亦說名阿羅漢。 由斯,永捨阿賴耶名,故說不成阿賴耶識,此亦說彼名阿羅漢。  此師意說,無現執藏。《瑜伽》說此即名為「捨」,以阿賴耶是藏義故。「此亦說彼名阿羅漢」,三義具故,如前應知。  問︰若現不執,即名為「捨」,七地以前亦有不執,入無漏心等,應皆名「捨」?  答︰此不然,非畢竟故。畢竟不行,方名為「捨」故。  問︰若爾,二乘金剛心,應名捨此識?  答︰實亦應名「捨」,以時促故。彼《瑜伽》等,略而不論,亦不違理。  初師名「捨」,斷種名「捨」。此第二說:若斷若伏,畢竟不行,說之為「捨」。故七地前,不得「捨」名。 Δ申三第三師六。酉初正釋二。戌初出不退體。 有義:初地已上菩薩,已證二空所顯理故。  下第三解。下文有六︰一正釋;二破;三救;四徵;五會;六難申正義。初中有二︰初出不退體,後辨「捨」。  由五因故,證入地菩薩亦捨此識名。此第一因。  即難陀論師等,作如是解。文中易解,無勞解釋。 已得二種殊勝智故。  此第二因。二智即是正體、後得。 已斷分別二重障故。  此第三因。二障名重,以猛利故。 能一行中起諸行故。  此第四因。即唯約六波羅蜜論。不爾,即與一切行中修一切行無有差別,以一一行中皆能修集一切行故。 雖為利益起諸煩惱,而彼不作煩惱過失,故此亦名不退菩薩。  即第五因,名為「不退」。此如《攝論》:十地菩薩觀為利益,不動染心而方起惑,非不知而起。即《瑜伽論》七十八云:要知方起,非不知而起。  上釋不退。下辨捨。 Δ戌二辨捨名二。亥初以理辨。 然此菩薩,雖未斷盡俱生煩惱,而緣此識所有分別我見、愛等,不復執藏為自內我,由斯亦捨阿賴耶名。故說不成阿賴耶識,此亦說彼名阿羅漢。  捨中有二︰初理辨「捨」,後引證。此初也。  煩惱分別,少分捨故,捨執藏名。其文易解。 Δ亥二引證。 故集論中作如是說:十地菩薩雖未永斷一切煩惱,然此煩惱猶如咒藥所伏諸毒,不起一切煩惱過失,一切地中如阿羅漢已斷煩惱。故亦說彼名阿羅漢。  下引證也。《集論》第七、《雜集》十四亦有此文「十地菩薩雖未永斷一切煩惱」等,雖有,不為失,無漏智力如咒藥故。如阿羅漢已斷煩惱,無過失故。此中亦名為阿羅漢,故攝此菩薩在阿羅漢中。 Δ酉二第二師難。 彼說非理。七地已前,猶有俱生我見、愛等,執藏此識為自內我,如何已捨阿賴耶名?  第二破也。六識我見,四地不行;七地以前,第七我見猶現行故。為此難也。前第二師作如此難。 Δ酉三第三師救。 若彼分別我見、愛等,不復執藏,說名為捨。  「若彼」已下,乃至「為捨」,第三牒前師救意。 Δ酉四第二師徵難。 則預流等諸有學位,亦應已捨阿賴耶名。許,便違害諸論所說。  「則預流」下,乃至「所說」,正是第四徵難辭。此下難中,以預流果例同彼菩薩,應捨賴耶名,然聖教不說。若謂菩薩雙斷二障,法我亦除,非預流者,此唯人見名為執藏,非於法執。若不爾者,其阿羅漢應名不捨阿賴耶識,以有俱生法我見故。故知但以人執為藏,不以法執。 Δ酉五第三師會。 地上菩薩所起煩惱,皆由正知,不為過失,非預流等得有斯事,寧可以彼例此菩薩。  第五段第三師會云︰十地「菩薩所起煩惱」、「不為過失」,非預流等。以預流等所起煩惱,皆不正知為過失故。如《瑜伽論》七十八說:菩薩起煩惱有三,一名無染汙相,謂正知故起等。 Δ酉六論主難申正義三。戌初論主難。 彼六識中所起煩惱,雖由正知,不為過失;而第七識有漏心位,任運現行,執藏此識,寧不與彼預流等同?  下第六段論主難云︰彼入地菩薩前六識中所起煩惱,雖由正知不為過失,間斷起故,相貌麤故,可由正知而方故起。其第七識一類無斷,任運現行,非相麤顯,於有學位,除無漏心滅盡定外,有漏心時執藏此識,寧不與彼預流等同?有時執故。預流等唯入人空觀無漏心時,此識不行。有漏心時,即便現起。與此菩薩同不名「捨」,何故菩薩即名為「捨」? Δ戌二結非。 由此故知,彼說非理。  此結非也。第八地去,諸菩薩等無漏相續,一切煩惱皆不現行,雖有種子,現行皆盡,可得名「捨」;非七地前,煩惱不起,如何說「捨」?彼〈決擇分〉七十八及〈菩薩地〉四十八說,八地已去,一切菩薩一切煩惱不現行故。故此釋非,前二師是也。 Δ戌三結正義。 然阿羅漢斷此識中煩惱麤重究竟盡故,不復執藏阿賴耶識為自內我。  下結正義。且如初釋,直往菩薩八地已去,非是此中阿羅漢攝,有種染故。三乘無學,方名為「捨」。第二師釋直往菩薩八地已去,是此中攝,故總說言:阿羅漢捨斷種、永伏,現行煩惱皆已盡故,並名為「捨」。 由斯永失阿賴耶名,說之為捨,非捨一切第八識體。  不復執藏,說名為「捨」,非是第八識體全無,名捨識也。  全無第八,於理何違? 勿阿羅漢無識持種,爾時便入無餘涅槃?  無第八體,即阿羅漢無識持種,於金剛心正斷此時,即便應入無餘涅槃。以有漏果盡,無識持種故。勿阿羅漢得有此事,故不得捨第八識體。此中說「捨」,唯約執藏,以過重故;不約能所藏,以為捨也。上來已廣阿羅漢訖。 Δ未二正解捨二。申初列異名二。酉初總標。 然第八識,雖諸有情皆悉成就,而隨義別,立種種名。  下正解「捨」。於中有二︰初列異名;後頌以下,方正明「捨」。  一切有情皆有此體,故「隨別義,立種種名」,名非一故。於有情中,有成就此名,不成就此名,如下分別。 Δ酉二別釋二。戌初通名二。亥初正釋四。天初心。 謂或名心,由種種法熏習種子所積集故。  梵云質多,此名「心」也。《攝論》第一云「由種種法積集種子」等,即積集義,是心義。集起義,是心義,以能集生多種子故。或能熏種於此識中,既積集已,後起諸法。故說此識名為心義:心、意、識中,心之心也。  何以得知「心」是此識?《攝論》等云:「心體第三,離阿賴耶識,不可得故」。《對法》第二亦有心義,與此不同。彼攝法異,據一邊說。 Δ天二阿陀那。 或名阿陀那,執持種子及諸色根,令不壞故。  梵云阿陀那,此云「執持」,執持諸種、有色根故,此通凡聖。《攝論》第一云為「取所依」,唯在凡夫一染義說,非通諸聖。《雜集論》等、第七十三、《解深密》同。此亦能持根依,然據勝說,約根為論,至下自知。 Δ天三所知依。 或名所知依,能與染、淨所知諸法為依止故。  「所知」者,即三性。與彼為依,名「所知依」,即《攝論》第一〈所知依品〉是。此所知依,阿賴耶識之別名也。故《中邊》云︰「虛妄分別有,於此二都無,此中唯有空」。是故三性法皆依此識有。 Δ天四識。 或名種子識,能遍任持世、出世間諸種子故。  即與諸法為種子義。前第一名「心」,是積集種在其中義。今此取能生諸法義,故二差別。《攝論》無此一名,如《雜集》第二、《瑜伽》七十三,皆有此名。 Δ亥二結成。 此等諸名,通一切位。  此言「等」者,如小乘名「根本識」;如《攝論》第二卷初,亦名第八識,亦名為意;及《寶性論》等眾名,如〈別抄〉說。  此通有無漏,及若凡若聖,名「一切位」,即是相續執持位名。 Δ戌二局名三。亥初說阿賴耶識名二。天初出體。 或名阿賴耶,攝藏一切雜染品法令不失故,我見、愛等,執藏以為自內我故。  能藏、所藏、執藏義故,與雜染法互為緣故,我見緣故。此文,雜染能所藏中,唯有能藏:令雜染等法不失故。我愛緣之,為執藏義,即識為所藏。又始終為論,此能執藏亦通無漏。始終為論,此為所藏,不通無漏。諸佛位中非所藏故,我執已盡,又不熏故。此中名藏,不取能藏,唯在因中以得其名,故略不論染為能藏義。 Δ天二明位。 此名唯在異生、有學;非無學位、不退菩薩。有雜染法執藏義故。  此在異生、二乘有學、七地已前菩薩,現行我愛緣故。  若爾,二乘金剛心時,有學所攝,何故不除?略故不說。初師、第三,隨理應說。  「非無學位」及「不退菩薩」,以彼非有雜染品法執藏義故。此中長讀,文勢亦遠。謂非無學及不退菩薩有此雜染執藏之義。即無學聖、不退菩薩,無此我愛執藏位名。 Δ亥二說異熟識名二。天初出體。 或名異熟識,能引生死,善、不善業異熟果故。  此意顯是引果義故。有漏無記,名為異熟,與因異故,從異熟因所生起故;無漏是善,非名異熟,非與因異,及異熟因生故。 Δ天二明位。 此名唯在異生、二乘、諸菩薩位,非如來地。猶有異熟無記法故。  此名唯在異生、二乘有學、無學及第十地已還菩薩,皆有此名,有漏果故。  金剛心菩薩云何猶有異熟識名?有漏皆捨故。  由此義故,種子生現異時,說云此心菩薩未捨此識,以此文證如來地方捨故。若不爾者,爾時已捨,何不名佛,及不說此位已捨此識?既不名佛及不說捨,明圓鏡智此時未生,入如來地方捨此識,智方生故。  若說金剛心已捨此識,今此但約多分為論,亦不相違。其如來地純無漏善,無無記故。如《佛地論》第三、四等諸淨中說。  此小乘名「窮生死蘊」、「有分識」等,與異熟識分位相似,生死盡故。若約斷縛說,即二乘無學無有此名,彼二乘無學已斷生死縛故。前解為勝。八地菩薩分段生盡,不名捨此異熟識故,更無死此生彼處故。  此準能緣以分三位︰一補特伽羅我見相應位,名染汙末那緣阿賴耶;二法我見相應,名不染末那緣異熟識;三但名末那緣阿陀識。若平等性智相應,通緣三位。七地以前緣阿賴耶,執藏之義未捨故。緣餘二可知,仍加緣無垢識,以能緣從所緣分三,所緣亦從能緣分三。 Δ亥三說無垢識名三。天初出體。 或名無垢識,最極清淨諸無漏法所依止故。  唯無漏依,體性無垢,先名阿末羅識,或名阿摩羅識。古師立為第九識者,非也。然《楞伽經》有九種識,如上下會。此無垢識是圓鏡智相應識名,轉因第八心體得之。 Δ天二明位。 此名唯在如來地有。菩薩、二乘及異生位,持有漏種,可受熏習,未得善淨第八識故。  今顯此識唯如來有,無漏善法不可熏故:即顯無漏諸法種子皆是因中已熏滿足,佛果已去,更無熏習。前佛、後佛無差別故,功能齊故,若受熏時,功德異故。如《佛地論》,有為無漏皆不受熏,是無漏故,如涅槃等。  金剛心菩薩等,既有二說,若已起者,時少故不說。 Δ天三引證。 如契經說: 如來無垢識 是淨無漏界 解脫一切障 圓鏡智相應  此即《如來功德莊嚴經》頌也。證無垢識,圓鏡智俱,此頌易知,故不須釋。  「界」者,性義等,如下當解。  然此本識三位差別,下第七識三位別中,自當別對,巨細料簡。  何故此中不說「根本識」、「有分識」、「窮生死蘊」名?《攝論》第二說:「阿賴耶識為性,心為性,阿陀那識為性,阿賴耶為性」。此末一名是薩婆多《阿含經》中愛、樂、欣、喜之名,彼經不說有「識」言故,此中不說小乘之名。  答︰此等在後證中說故,所以此中略而不論。又前第一解通名中「心等通故」,「等」中亦等,更不須顯,準義令知。  然此位總有三,謂「我愛執藏位」等。如前卷說,準此名知。  問:名有眾多,此論頌中偏說阿賴耶,何不說餘者? Δ申二正明捨位三。酉初異熟識捨位。 阿賴耶名,過失重故,最初捨故,此中偏說。  雜染執藏,過失重故;有漏二位名,最初捨故。以二義故,此中偏說。唯說阿羅漢捨,不說捨異熟識等,此據捨縛。若據異熟識捨時,即阿賴耶同。故以體說異熟識捨,不說依縛異熟捨位。 異熟識體,菩薩將得菩提時捨;聲聞、獨覺入無餘依涅槃時捨。  前言識名通局,不論捨之位次;「阿賴耶名」以下,方明眾名捨之位次。  將得菩提,捨異熟名,無間解脫。將得、正得二釋,此中皆名「將得」。  然準下說,此為二義︰一云種生現同時。有二。護法云︰金剛心與異熟識俱生,解脫道是菩提與圓鏡智俱起,如世第一法捨異生性,正捨名捨。菩提在未來,故名將得。二云亦種生現行同時義。金剛心生,異熟識滅,菩提在當解脫道時。得與成熟,既無別體,其時已捨異熟識,菩提將成熟故,名為將得。  其種生現異時,同前初師:初得,名得;得已,成就。金剛心與異熟識俱生,解脫道在未來,名為「將得」。爾時捨異熟識,異熟識雖在現在,名為正捨,如世第一法捨異生性等。義說成就與得差別,實無別體。  此並是護法弟子,種生現時二家異說。  問︰何故前明識名通局,次第不同,今者次第與前乃別?  答︰彼約寬狹,先寬後狹。此約斷位,性相求故,故與前別。二乘正入無餘時捨;若是菩薩,金剛心捨。不行,名「捨」,非斷縛義。 Δ酉二無垢識無捨位。 無垢識體,無有捨時,利樂有情無盡時故。  以大乘人不入寂滅故,如〈決擇分〉有餘依地。問︰佛及聲聞無餘何別?彼言不別者,彼答苦依盡、真如為論,非謂入寂為同,答也。 Δ酉三心等捨位。 心等通故,隨義應說。  阿賴耶識,上已說捨,不須重說。謂此心等,隨染愛藏,隨是何乘金剛心位,及或八地已去方捨。若異熟位亦捨心者,即二乘入涅槃時捨。無漏心者,無有捨時。  「心」言「等」者,謂「所知依」、「執持識」等。或心義者,菩薩因中、二乘無學,實有熏習;佛無熏習。前有熏習,熏習之種,如來亦有,亦得名「心」。 Δ寅二總料簡二。卯初有漏位。 然第八識總有二位。一有漏位:無記性攝,唯與觸等五法相應,但緣前說執受、處境。  前來八段十義解本頌訖。此下第二總料簡之。  此識因果,三乘而論,總有二位︰一有漏位:即十地菩薩、二乘無學已前諸位,唯無記性異熟所攝。雖無學等已斷諸業,先業招故,舊業勢分亦名「異熟」。唯與觸等五數相應,但緣前說「執受」根身、種子、「處境」。  「處」謂處所,此有三門,謂性、俱、境。前十門中與佛不同,此中分別,同者不論。謂自相、果相及捨三門,次前已說。有言:「有漏位」,即顯前二及後一門。其因相一切種、不可知、了、捨俱、恒轉,通因果故,此中不說。唯性、俱、境,因果不同,故今分別。  然受相應,恐濫因位,故「無漏位」標舉簡之,欲顯一類無改易故。 Δ卯二無漏位三。辰初簡無記性。 二無漏位:唯善性攝。  此唯如來地,非菩薩、二乘:果未圓滿、功德劣故、四智未得故。此無漏位,唯是善性:如來無有異熟法故、非業煩惱所招身故、一切功德皆圓滿故、無有不善。 Δ辰二簡相應三。巳初總相應。 與二十一心所相應,謂遍行、別境各五,善十一。  假實通說,有二十一,謂不放逸、捨及不害,體假有故。若實而論,唯有十八。不放逸、捨皆三善根、精進少分;不害、無瞋善根分故。謂遍行、別境,此二各五,並善十一,故二十一也。 Δ巳二別相應三。午初遍行。 與一切心,恒相應故。  何故與遍行心所相應也?觸等五法與一切心恒相應故,無漏亦有。 Δ午二別境五。未初欲。 常樂證知所觀境故。  何故有別境?由此,有欲;欲無減故,樂境相故。 Δ未二勝解。 於所觀境,恒印持故。  故有勝解:勝解、印持。佛於境無疑,恒有印持,故勝解無減。 Δ未三念。 於曾受境,恒明記故。  由斯,有念:謂於曾習境有明記憶,故念無減也。 Δ未四定。 世尊無有不定心故。  故得有定:於一切時恒入定故,無有散心;定無減也。 Δ未五慧。 於一切法,常決擇故。  故言有慧:非少於境不知而說,亦非誤知,恒時決擇,故定有慧;慧無減也。  故五別境亦得相應。若在因位,一心一時,不緣過未。如來不爾,故念、欲俱。又彼如來雖起念、欲,追欣前後所有境相,然恒緣彼現世等法而作證解,一一而知,故念、欲俱也。 Δ午三善心所三。未初簡非善。 極淨信等,常相應故。  何以有善等十一?善十一數,法爾一切定心必俱。如來既得四證淨,故必信等俱。 Δ未二簡染汙。 無染汙故。  貪等本六,及隨煩惱二十二法,性是染故,必不俱有。 Δ未三簡散動。 無散動故。  何故不與不定相應?惡作、睡眠,定心必無,唯散心有。尋、伺二種多發身語門,是麤動攝。如來身語任運現行,恒時湛然,故無尋、伺。  此尋、伺通無漏等不?下不定中,自當解釋。然不說佛亦有尋、伺。  問︰不放逸,依他假,如來之智說相應;尋、伺依思或依慧,如來應亦有。  答曰︰不放逸等,止於惡,因果俱得有;尋、伺唯因位,如來故說無。  問︰佛惡已除,有不放逸;佛雖果滿,應有尋、伺。  答︰此發身語,又非任運;佛已果滿,故不須之。惡須深防,功德雖滿,須不放逸等。  問︰佛豈不發身語等耶?許通無漏,於理無防,何故不許?  不爾,便違《十地》等說。下自當知。 Δ巳三唯與捨受相應。 此亦唯與捨受相應,任運恒時,平等轉故。  亦如本識因中唯與捨受相應,恒任運轉故,不作分別故,非有易脫故,不可動搖故。如《佛地論》說不可動搖,非如餘智。  依何靜慮而起此智?  或說通四無色、色界六地。遊觀無漏,通十地故。起現行者,唯第四定,多依天住故,此智多分起大悲故,大悲唯在第四靜慮,此為德本。功德多依第四定故,如《集論》第七、《雜集》十四說。  有說通下六定,無理遮故;色界有遍緣心,非無色故;無色設遍,不能念念遍緣一切故;唯色界六地中有。然恒處彼第四定者,以殊勝故。雖下地有,仍唯捨受。捨受寂靜,無動搖故,不變易故。  六十三說:「阿賴耶識與捨受俱,於三受位俱行不絕」。所餘三受,當知思惟之所引發,非是俱生,時時作意引發現前。彼俱生受極微細故,難可分別。此言「三受」,即苦、樂、捨。謂餘中者,此佛地中類因捨受,故不得起樂、喜二受,此乃思惟所引發故。  有說唯是第四定有,餘地總無。六十九說如來功德多依第四,如入見道。  以此準知,此三說中,第一解勝。  雖色、無色皆有此智,修彼種增,必不現起。如三類邊所有等智:不易脫故,無動搖故。設通十地無漏地有,於理無妨。此唯遊觀,於理無違。此總第二辨相應門。 Δ辰三簡所緣。 以一切法為所緣境,鏡智遍緣一切法故。  此辨緣境。緣十八界有為、無為。「鏡智」通「緣一切法故」:心等自性及相應法,皆悉能緣。見分亦現自證分影及相應影,故名遍智,如第二卷已解。《佛地》第四、下第十卷諸門分別、下第十,解轉何界識生鏡智等。  上來總以十門分別第八識訖,此隨頌文。若相應法例本識者,即十一門,若別隨釋,即有無量,一一如前別門解釋。總是第一諸門分別釋頌文訖。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本 Δ丑二以五教十理證有本識三。寅初外人問。 云何應知,此第八識,離眼等識,有別自體?  次下第二以五教十理證有本識。於中有三:初問;次答;第三至第四卷云「別有此識教理顯然」下,總結勸信。此即外問。  不言「阿賴耶」,言「第八識」者,此言通故;不退菩薩、三乘無學皆得有故。彼名既局,無學等無,故舉「第八」,不言「賴耶」耶。如是,諸處準此應知。如斷、常中,言「阿賴耶」者,此從因為名。  復言至轉位,即通二乘、菩薩十地為論,故非一向依此例說。此顯依初捨為名,彼意顯通諸位為文,故有二別。  何故言「離眼等識有別自體」者,小乘等計「阿賴耶」名,我教亦有,如下別辨。然即六識,更無別體,故今問言:云何得知「離眼等識有別自體」。若言「識等」,舉識,等取餘色等法;今言「等識」,唯取餘識,不取色等。  又準下說一切有中,破五取蘊非愛著處,計離色等無別自體,不唯在色。今者應言「眼等識」者,等取心所及色法等。不離識故,略不言色。舉王取臣,不言心所;舉實取假,不言得等;涅槃非愛境,故此不論。是離共許五取蘊外,無別有體,此識離蘊,不共許故。 Δ寅二答二。卯初總答。 聖教、正理,為定量故。  今總答之。答中有二:初總,次別。此即第一「初舉教理言識有體」。此非世間現量境故,唯信聖言,及比知有。以此二量為決定證,故言「定量」。「量」謂量度,楷定之義,如常應知。 Δ卯二別答二。辰初引教別答二。巳初引不共大乘教二。午初以四頌三經證此識有二。未初別引教‍四。申初第一教證二。酉初標經名。 謂有大乘阿毗達磨契經中說:  次下,初引教別答,後為理別答。就教中,初引不共大乘教,小乘不信故,次引共許小乘教,二宗皆信故。就不共教中有二:初以四頌三經證此識有,後立大乘至教量攝。初引經中有二:初別引經,後總指例。  然二經,《攝論》等同;一經,諸論不有。初之二頌,《阿毗達磨經》;後之二經,文自彰顯。此之初經,即《攝論》第一,彼無此等解,應勘彼文。  此簡小乘阿毗達磨,是大乘故。「阿毗達磨」及「契經」言,如常分別,不言對有法。言對法者,具軌持義,非有法故,義準因明,法與有法不定,故不應為難。 Δ酉二引頌三。戌初引經頌。 無始時來界 一切法等依 由此有諸趣 及涅槃證得  已下經中皆有三:初引經頌;二長行別解;三末後總結。更於下文,不繁指述。  此後釋中,總有三解:初一廣,後二略。初廣中,上半解為因緣,如世親《攝論》第一及《瑜伽》五十一;後半解流轉、還滅亦然。 Δ戌二長行別解三。亥初第一解二。天初解外伏難。 此第八識自性微細,故以作用而顯示之。  下釋有二:初解外伏難,後別解頌。此即初也。  謂有難云:欲顯其識,當須顯體,何故約義以解識耶?故今答云:此識體性微細難顯,故以作用而顯其體。今言「自性」,體異名也。 Δ天二別解頌二。地初判頌文。 頌中,初半顯第八識為因緣用,後半顯與流轉、還滅作依持用。  自下釋中,初判,後標釋。此初判也。下半可知。上半頌文,義有異故,其句亦別:其第一句解為因用,次第二句解為緣用。然第一句「無始時來」四字,通第二句「依」用;第二句「一切法」三字,該上因用。互相顯故,故初二句各致一言。所以者何? Δ地二別釋二。玄初解上二句二。黃初別解二句二。宇初解第一句為因用。 界是因義,即種子識。無始時來,展轉相續,親生諸法,故名為因。  下別釋,有二:初解上半,後解下半。解上半中,初別解二句,後結所明。  解第一句為因用,言「界」者,即是因義,故成因用。種,現識中,是種子識;雖復現行,亦名因相,能生諸法,種子親故。「無始時來展轉相續」,剎那不斷,「親生諸法」。「親生」之言,顯為因義,非為助緣,親能生故。  言「諸法」者,即第二句「一切法」言。此以「諸」言,牒下「一切」。此識無始時來與一切法為因,故經言「界」,是為因用。 Δ宇二解第二句為緣用二。宙初總解頌。 依是緣義,即執持識。無始時來,與一切法,等為依止,故名為緣。  下解第二句,有二:初總解頌,後別解依。此總解頌,即現執持諸法識也。  「無始時來」,牒上四字;「與一切法」,牒下三字。平等為依止,故言「為緣」。  此為略解,下廣緣義。 Δ宙二別解依二。洪初總解。 謂能執持諸種子故,與現行法為所依故,即變為彼,及為彼依。  下別解「依」。於中復二:初總,後別。此總也。現所執持,牒前因義,顯與為依。謂現行識能執持種,由此因義,故與一切現行諸法為所依故。即變為彼現行諸法,及能與彼現行諸法為所依止。與諸現法為依雖同,變不變異,故置別說。 Δ洪二別釋依二。荒初釋所緣變境依。 變為彼者,謂變為器及有根身。  下別釋依,即是所緣變之境界。不說變種者,相沉隱故,略而不說;又種識故,略而不說。又種識故,即前執持。 Δ荒二不緣變果依二。日初總為轉識依二。月初總標。 為彼依者,謂與轉識作所依止。  即總七轉識。不緣變之果。如何為依?先釋五識。 Δ月二別釋三。星初五識依。 以能執受五色根故,眼等五識,依之而轉。  由此執受五色根故,五識得轉,即顯此識展轉為依。若不執持其五根者,識不得依,如死人等,故說為緣。亦有種依,然是因緣。今約五根增上,共許顯處說故。 Δ星二第六依。 又與末那為依止故,第六意識依之而轉。  釋意識者,雖第八識能與末那為俱有依、種子依、根,及為所緣,今者但取俱有之依,言「與末那為所依止,第六意識依之得轉」。  又第八識能與諸法為本依止故,末那為依,第六識轉,如眼根等增上緣根。六別依七,七依第八,諸宗不許,故應立量。 Δ星三第七依。 末那、意識,轉識攝故,如眼等識,依俱有根。  七、六二識亦依俱有依,轉識攝故,如眼等五識。  第六識因,言「轉識攝」,即以第七末那為依,許第六識轉識攝故。末那之因亦「轉識攝」,而為因者,此犯(犯有本作所)隨一。今應先成第六有根,即是末那。  末那成已,許是轉識,故得為因。此中宗、因,準文取理。上來已辨本識為依訖。  恐他外難第八識性應亦有依,下顯第八識亦以七為依,七不斷故,餘六斷故。 Δ日二第八依。 第八,理應是識性故,亦以第七為俱有依。  量云:八應以七為俱有依,是識性故,如第六識。  此有五識,為不定過。應云許是識性,非五識故。  此亦不爾。其第七識許非五識,是識性故。應總云:第八理應有俱有依,是識性故,如眼等識。此法不言以第七為依,故無不定過。如是雖言與轉識為依,而因顯八以第七為依。或若不爾,前言末那以第八識為俱有依,有不定過,以第八無俱有依故。故說第八亦有俱依,此中不諍等無間依、種子之因。種子之因,前句是,故但諍俱有。 Δ黃二總結上二句。 是謂此識為因緣用。  第二總結上二句頌。 Δ玄二解下二句二。黃初解第三句由此有諸趣即釋有諸趣三。宇初總解頌。 由此有者,由有此識;有諸趣者,有善、惡趣。  次釋下二句。於中有二:初解「有諸趣」,後解「有涅槃」等。解「有諸趣」中有三:初總解頌,次別解,後總結。此等初也。  謂由有前第二句,說能與現行一切法等為所依識。頌中「有」字,貫通二處,謂在此識能有之中,及下「諸趣」、「涅槃證得」所有之中。又「由有此識」言,貫通下染淨所有之中。以「善惡」言,攝五趣故,即上「有」字通下所有染中是也。 Δ宇二別解二。宙初正釋。 謂由有此第八識故,執持一切順流轉法,令諸有情流轉生死。  此下第二廣前「有」義。於中有二:初正釋,後料簡。此正釋也。  謂由有此第二句所說現所依識故,執持第一句雜染種子故。云「界」者,因義,則種子識。此染種子,「順流轉法」,能生現行,「令諸有情流轉生死」。現行染法,名為「流轉」。種子染法,名「順流轉」;成有漏法,皆名「流轉」。《對法》第四云:何者是流轉?謂一切生死。即前順後,其體順用。  若爾,即應有漏苦、集皆名流轉,何故頌中偏言「諸趣」? Δ宙二料簡二。洪初苦果流轉義。 雖惑、業、生,皆是流轉,而趣是果,勝故偏說。  下正料簡,有二義解,此初義也。  解此難云:「雖惑、業、生」有漏苦集,「皆是流轉」,皆生死法,然五趣是生死苦果,勝故偏說。果,正生死,是所順法;業、惑,能順生死果性;故偏舉果。  此中所解「執持一切順流轉法」,既生死果為流轉體,執持順者,即執業、惑能順之法,非如色等,名為執持。此即依執、依持,名「執」,識為現惑、業依執持故,識不執彼現行惑、業以為境故。此解與前別。 Δ洪二三道流轉義。 或諸趣言,通能、所趣。諸趣資具亦得趣名。  與前解同者,此第二義。業、惑、中有,亦是頌中所說。諸趣業、惑、中有,是能趣故。  何故能趣亦名為趣?趣是所趣,業、惑、中有,相從名「趣」。  謂器世間,是趣所須。趣之資具,相從所趣,故亦名趣。或「資具」言,釋惑、業二名趣所由,唯說內故。總而言者,生死流轉,通諸有漏。  今此頌中獨言「趣」者,能、所、資具皆立「趣」名,非唯所趣。如喜及順喜法,名喜覺支等。 Δ宇三總結。 諸惑、業、生,皆依此識,是與流轉作依持用。  第三總結。由有此識,煩惱雜染成,業雜染成,生雜染成,世間染(有本染為淨)成,攝諸有漏故。此等成者,如上所言,是與流轉作依持用。  與還滅等作依持用,其義如何? Δ黃二解第四句及涅槃證得即釋有涅槃三。宇初釋頌。 及涅槃證得者,由有此識,故有涅槃證得。  自下第二解下句頌。於中有三:初總釋頌,次別解,後總結。此初也。  謂上「由此有」言,亦通於此。牒上能有此識已,顯下所有「涅槃證得」。 Δ宇二廣別解二。宙初總說。 謂由有此第八識故,執持一切順還滅法,令修行者證得涅槃。  此廣別解。於中有二:初總說也,下自料簡。  身中無漏種,名「順還滅法」。言還滅者,五十一解:還即道諦,滅即滅諦,即種順現行道,能證滅也。或與現行道為依持,令證得涅槃。前順於後,體順於用,還順於滅,準前應釋。  此解,順下第一但說證得師解,即出世淨,若無此識,皆不得成。或攝世間淨,遠證涅槃故。  或但涅槃是識執持,亦是依執。雖言執持無漏法種,而意證涅槃,但取涅槃是所依執故。《攝論》第四「三性」中,言依他起性為遍計所執依,亦圓成實之所依也。涅槃是所求果,故此偏說,此順下第二但取涅槃解。第三雙取執持無漏種,及涅槃依故。 Δ宙二料簡三。洪初執持能證義。 此中但說能證得道,涅槃不依此識有故。  釋頌中言「涅槃證得」,為取證得,為取涅槃?下料簡有三義,此初也。  謂此但說能證得道,執無漏種,非執涅槃,涅槃不親依此識故。疎則可依,今說親故。此第一師。 Δ洪二執持所證義。 或此但說所證涅槃,是修行者正所求故。  此第二說。如前引教,雖親執無漏種,涅槃是所求故。 Δ洪三執持能所證義二。荒初雙取還滅。 或此雙說涅槃與道,俱是還滅品類攝故。  此第三義。二法俱是還滅品類之所攝故。謂此意說:非唯道是還,涅槃是滅;道為能還,涅槃所還,故涅槃亦是還品類攝。滅是滅體,道亦順彼斷滅染法,以能順滅,故亦說是滅品類攝。道與涅槃,俱可言「還」,俱可言「滅」,故言俱是還滅品攝。是彼品攝,非是彼體。  何以得知此中雙說? Δ荒二雙取所以。 謂涅槃言,顯所證滅,後證得言,顯能得道。  即頌「涅槃」言,顯涅槃等故。即總指上,故知雙說。 由能斷道,斷所斷惑,究竟盡位,證得涅槃。  謂由還故,斷前流轉,證得涅槃,故雙取也。 Δ宇三總結。 能、所斷證,皆依此識,是與還滅作依持用。  第三總結。能斷道、所斷惑,能證道、所證滅,皆依此識,故與還滅為依持用。一「斷」言,通能所也。一「所」言,通斷證也。此中三說,應準解頌。 Δ亥二第二解三。天初總科頌。 又此頌中,初句顯示此識自性無始恒有,後三顯與雜染、清淨二法,總、別為所依止。  次第二解。於中有三:初總科頌,次別解之,後總結也。此初總科。  即第一句,顯此識體「非今始有」,「無始有故」。出識自體即種子識。後之三句,顯此識與染淨二法總別為依。謂「一切法等」所「依」句,是染及淨二法總依,即現行識,或俱現行。界,性、因義故。  何者為染淨?「由此有諸趣」,是能依染法;「及涅槃證得」,是淨法能依。此是染淨二法別依。第二句「依」,屬總之依。「由此有」言,屬二別依,通染淨故;或屬能所依,以通能有及所有故。  何者染法? Δ天二別解釋二。地初解染法。 雜染法者,謂苦、集諦,即所能趣生,及業、惑。  下別解也。謂苦、集二諦:一切有漏法所趣苦諦、能趣集諦;「生,及業、惑」是也。此別相解,然生、業、惑,皆通苦、集。  又大乘中有苦非集,謂諸異熟無記法等生,唯苦諦。解染別中,雖唯言「趣」,亦通能趣,故取集諦。  何者淨法? Δ地二解淨法。 清淨法者,謂滅、道諦,即所、能證涅槃及道。  謂滅、道二諦,即一切無漏有為、無為、滅諦所證,道諦能證。此中唯取諸無漏者為道諦體,不取加行、資糧道中諸有漏者,不證滅故。前言聞熏通有無漏,《對法》同故。 Δ天三總結。 彼二皆依此識而有,依轉識等,理不成故。  第三總結。染淨二法皆依此有。轉識不能無始恒有,為染淨法總別依故。總結上也。 Δ亥三第三解二。天初總科頌。 或復初句,顯此識體無始相續,後三,顯與三種自性為所依止。  第三解中有二:初科,後配。此初也。「或復初句顯此識體無始相續,後三顯與三種自性為所依止」。此總科已。下別屬當。 Δ天二配屬。 謂依他起、遍計所執、圓成實性,如次應知。  「謂依他起」,是第二句「一切法等依」,有漏、無漏有為法也。即此含藏諸法種故,說為所依。「遍計所執」,即第三句「由此有諸趣」。謂起執故,諸趣遂有,生彼趣也。或緣諸趣而起於執,此由彼起,故是彼性。或趣是見趣,起二執故。「圓成實性」是第四句「及涅槃證得」,即無漏法有為、無為、四清淨法為圓成實性也。涅槃、證得,各別說故,《攝論》等說阿賴耶識是染淨依,言依他性亦為遍計、圓成、依他依也。依他性本,即此識故。次配三句,如此應知。  然以義準頌中四句,集、苦、滅、道四諦別釋,於理無違。以趣即是三乘所趣滅諦理故。釋第一經訖。然《攝論》中解此同異,隨勘此文,然此三解,彼論未有。 Δ戌三總結。 今此頌中,諸所說義,離第八識,皆不得有。  此總結也。 Δ申二第二教證三。酉初引頌。 即彼經中復作是說: 由攝藏諸法 一切種子識 故名阿賴耶 勝者我開示  《達磨經》中第二頌也。下自廣解,故不釋之。 Δ酉二別釋三。戌初合解上二句。 由此本識具諸種子,故能攝藏諸雜染法。  下釋有三:初合解上二句,次解第三句,後解第四句。此初也。  取初句「由」字,次句「識」及「一切種」言,加「此」、「本」、「具」三字,故言「由此本識具諸種子」。然始卻取第一句中「攝藏」之上,加「故能」二字,「諸法」二字中加「雜染」字,「故能攝藏諸雜染法」。 Δ戌二解第三句三。亥初正述能藏名義。 依斯建立阿賴耶名。  下第二總取第三句。結「依斯建立阿賴耶名」,是故名「阿賴耶」也。即是能藏以解藏識,非唯能藏以解阿賴耶,八地等後不名藏識故。此中以對勝性等論,但舉能藏以解藏義。此正述阿賴耶名義。 Δ亥二簡外執。 非如勝性轉為大等,種子與果體非一故,能依、所依,俱生滅故。  次簡外執。外執云:三德冥性,將起轉變,名為勝性,轉為大等二十三諦,具如前敘。彼雖計有因果,而體定一、是常。今阿賴耶識:  此遮僧佉計為「勝性」。即自性體起用,名「勝性」。非如彼一。此阿賴耶與諸法果不一不異,且對彼說體性異故。諸法及識,「能依、所依,俱生滅故」,非如彼常故,與僧佉所計異也。  然《攝論》文更難於是,義意極同。然卻結故名「阿賴耶」言。 Δ亥三具明三藏。 與雜染法互相攝藏,亦為有情執藏為我,故說此識名阿賴耶。  頌中但破勝性為因,唯據能藏以解「阿賴耶」,非為義具。今互攝藏,《攝論》文同。然今有情執為我者,頌中所無,義意增說。以執為我正名「藏」故,具此義故,名「阿賴耶」。或「故名阿賴耶」言,別顯藏義,即與染法為互攝藏等是。  前解結上二句,此更別顯賴耶義,故與前別。「勝者我開示」者: Δ戌三解第四句二。亥初地上名勝者。 已入見道諸菩薩眾,得真現觀,名為勝者。彼能證解阿賴耶識,故我世尊正為開示。  下第四句。入地菩薩,名為「勝者」。彼契唯識,故能證解阿賴耶識,不生誹謗、分別我執,故我世尊正為開示。自位已得,令其重明淨,今更示之:後地未得,令其進修,今為「開示」也。  問曰:若爾,地前不為說者,何以得聞?何所造修,後入地時,得真唯識? Δ亥二亦通地前。 或諸菩薩,皆名勝者。雖見道前,未能證解阿賴耶識,而能信解,求彼轉依,故亦為說。  不問地上、地前菩薩,皆名勝者,佛皆為說。地前雖猶未能證解,而能信解、不生誹謗,希求此識轉依之果,故亦為說。  「我」,即世尊自指稱也。「開示」,對於若我若法,皆準前解。不說地上,已前同故。  《攝論》第二但有初解,更無後解,與此稍別。 Δ酉三總結。 非諸轉識,有如是義。  此總結也。唯第八識攝藏諸法,是種子識,名阿賴耶,世尊為勝者方解說故。六識不然,翻此可解。 Δ申三第三教證三。酉初引頌。 解深密經亦作是說: 阿陀那識甚深細 一切種子如瀑流 我於凡愚不開演 恐彼分別執為我  第三頌者,是《解深密經》中之頌。《瑜伽》五十一等,與此文同。長行自解。 Δ酉二別釋三。戌初解第一句。 以能執持諸法種子,及能執受色根依處,亦能執取結生、相續,故說此識名阿陀那。  此三義釋。《攝論》有二,無初種子。若望種子,即名「執持」,令種子不失,無覺受故;色根依處,名為「執受」,令根不壞,生覺受故。若初結生,後生相續,名為「執取」,取諸有故。或為種依持,領以為境,名曰「執持」;執色根等,令生覺受,名為「執受」。攝初結生,名為「執取」。若望外依處,不名「阿陀那」,無執持等義。此解執持義。  識義如常。故前、中、後頌俱不解「識」。  具此三義,「此識名阿陀那」,結第一句上四字也,卻取第四「識」字,而結上三字故也。 無性有情不能窮底,故說甚深;趣寂種性不能通達,故名甚細。  五種姓中,無性有情不能窮解其源底,故說為「甚深」,此唯凡夫。餘二乘種姓決定者,若凡若聖,不能通達,謂不能證,故名「甚細」。「通達」者,謂無漏道真證得之;彼不證故,非不為說,名不通達。不愚法聲聞亦信聞故,然不造修,由此有生無色入滅定等。  非有大乘種姓若聖若凡;及二乘中若凡若聖,不定姓者,佛不為說。若彼定姓大乘凡夫,亦不為說,即誰造修真唯識觀?我等如何得聞此識?二乘迴心若凡若聖,皆不為說,應不名迴心,不作唯識觀、三性觀等。唯此所除,佛不為說,令其證入,非不除者亦不為說。由此應知,《攝論》總說凡夫、二乘,理未定故,有前過故。  即解於上一句頌訖。 Δ戌二解第二句。 是一切法真實種子,  次下解第二句。正出現行,此識之體,種是因故,即上四字。 緣擊便生轉識波浪,恒無間斷,猶如暴流。  此即正出識之功能。翻顯於喻,正生論文「恒無間斷,猶如暴流」。第二句訖。 Δ戌三合解下二句二。亥初解第三句中凡愚二字。 凡即無性,愚即趣寂。  次下第三、第四句合解。且解第三句中「凡愚」二字。即取第四句中「恐彼起分別過」,卻向上取「我世尊不為開演」。即前所除。 Δ亥二合解不為開演及其所以。 恐彼於此起分別執,墮諸惡趣,障生聖道,故我世尊不為開演。  若起分別我法二執,「凡」墮惡趣,「愚」障聖道;凡,無聖道故;愚,聖可生故。故各偏義說,恐有此過,故我世尊不為開演。  然不為說:凡愚第七識恒緣第八,執為我法二見亦生;何故不為凡愚等說?  此即南印度羅羅國正量部僧,名般若多,此名慧藏,安惠之學徒,三代帝王師,造七百頌,誹謗大乘,論中作如此說:是佛說者,何故相違?撥大乘理為非善說。  此不達義,謂不為說。其第七識但生俱生我見,不生惡趣,未障聖道。若為說時,便增煩惱、所知,分別我法二見第六者起,障生聖道,便生惡趣,故不為說,何關第七俱生我見也。此唯有覆,彼不善故,前為說別。而汝不知俱生、分別二惑過失,妄為此難。  此即大師於《制惡見》中有此分別,西方師等咸皆宗仰。後戒日王三度往喚般若多,欲令共我大師論議,辭不肯來。一度辭不能乘馬,一度辭轝熱;復將母象往迎,即辭年老。遙歎大師,深生敬伏。但以智窮性海,學盡玄源,故所出言,千古模範。  然觀凡愚俱愚法故,故不為說。若不愚法,雖決定性,亦為說之。  然復有難:如外道等,雖為不說有阿陀那,亦有分別我法障生,此何不為說者。不然彼妄計我,沉淪惡趣,冀其修無我而得斷除。今更為說,返增重病,彼便執為實體別有,分別我法,深增惡趣,故不為說。  雖有種姓可聞信解,根未熟故,亦不為說。如一乘法,信根若熟,即便為說。此中約全五姓作論,非約少分,故不說言。雖有種姓,根未熟者,生誹謗故,不為他說深細等義。 Δ酉三總結。 唯第八識,有如是相。  第三總結。次下第四頌,即第三經。 Δ申四第四教證三。酉初標經名。 入楞伽經亦作是說:  「楞伽」,是師子國山名也。言「入」者,佛入於彼,為彼王神說法,故復言入。 Δ酉二正引頌。 如海遇風緣 起種種波浪 現前作用轉 無有間斷時 藏識海亦然 境等風所擊 恒起諸識浪 現前作用轉  即十卷《楞伽》第二卷中佛答頌、四卷《楞伽》第一卷中頌:「譬如巨海浪,斯由猛風起,洪波鼓冥豁,無有斷絕時。藏識海亦然,境界風所動,種種諸識浪,騰踊而轉生」。  然彼經頌與此稍別,彼言「楞迦」,言不正也。頌言別者,理準可知,無勞別解。  但此頌中法、喻相屬,隨文可悉。然「境等風所擊」之中,此第八識自境不熏成種,不能擊發藏識,是七識境相分熏種也。  復言「等」者,謂非但所緣緣擊發,亦為增上七識見分種子因緣,前等無間等之所擊故。或自境界雖非能熏,為須受用故,亦說本識生,故言「境等」,此是親所擊發。如自等無間,雖不熏種,亦擊生故。故法中言「恒起諸識浪」,即喻中言「無有間斷時」,亦是恒義。「現前作用轉」者,謂生七識等功能是「現前作用」。 Δ酉三總結成識有用。 眼等諸識,無如大海,恒相續轉,起諸識浪,故知別有第八識性。  此總結成識有用也。「眼等轉識,無如海」等,文易可知。 Δ未二總指例。 此等無量大乘經中,皆別說有此第八識。  「大乘經」者,如《顯揚》第一所引經云:「無明所覆,愛結所繫,愚夫感得有識之身」等,又「如五種子」乃至「名有取識」等,皆是所等。  上來總引大乘經為證訖。下外人以經為不定,不許為至教故。自下,初以比量成大乘是佛語;第二引《莊嚴論》成立是佛語。 Δ午二立大乘至教量攝二。未初以比量成。 諸大乘經,皆順無我,違數取趣;棄背流轉,趣向還滅;讚佛法僧,毀諸外道;表蘊等法,遮勝性等。樂大乘者,許能顯示無顛倒理,契經攝故,如增壹等,至教量攝。  說「至教」者,言忠於理,真實教也,故諸論等,無不定失。若成佛語,即初四因,加「契經攝」字。不爾,四因皆有不定,《六足》等論雖順無我等,非佛語故。量中有五因,兩句為一因,及末後「樂大乘者許能顯示無顛倒理,契經攝故」為第五也。  初言「諸大乘經」,末言「至教量攝」,是宗也;中間是因;「如《增一》等」,喻。  然初四因,有隨一過,彼不許此順無我等故。又若以契經為至教,有不定過。大乘等諸論皆順無我,違數取趣,豈即至教量所攝也?以為不定,彼非至教故。準第五因,有所簡別,自「許能顯示無顛倒理,契經攝故」,簡他不極成,然自亦許《增一》等至教量故。  前四種因,皆以末後因成立方得為因。因既成已,即總及別有十比量。前四因為宗有四,皆以「許能顯示」等為因。又以「諸大乘經」、「至教量攝」為宗,兩對為一因,各加「樂大乘者許」、「契經攝故」字,因既有五,合前為九。又總以中間四對為宗,唯取「許能顯示」為因,且略而言,故有十種。若二三合等,隨義應知。  然《攝大乘》說:「諸大乘經皆是佛語,一切不違補特伽羅無我性故」,「如《增一》」者;此對小乘有隨一過;設許不違補特伽羅無我,便共許《發智》等為不定,彼亦不違人無我。諸師於此未能了達。  然有大名居士,德重智高,芳振一時,英流八表。時人不敢斥其尊德,號曰「抱跋迦」,此云「食邑」。以其學業有餘,理當食邑,即是勝軍論師。四十餘年,成立一量云:諸大乘經皆是佛說,宗也;兩俱極成非諸佛語所不攝故,因也;如《增一》等阿笈摩經,喻也。注在《唯識決擇釋》中,時世久行。  我師至彼而難之曰:此亦不然。且《發智論》亦極成非佛語所不攝,彼宗自許真是佛語。雖聖者集,本是佛說,亦外道等及汝大乘者,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,非如《增一》等。若以《發智》為宗,因犯兩俱不成,宗犯違教失,不以為宗。故知此因有自不定。為如《發智》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。  汝大乘教如自所許《發智》,非佛語耶?為如《增一》等,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,大乘是佛語耶?若直言為如《發智》極成非佛語不攝,小乘即違自宗,自許是佛語故。故今應言:為如汝自許《發智》極成,非佛語不攝,彼大乘非佛語耶?以不定中有自、有他及兩俱過,此犯自失。  由此理故,遂正彼云:自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,簡彼《六足》等非自許故,即無前失。 Δ未二引論成立是佛語二。申初引長行成證三。酉初總標。 又聖慈氏,以七種因,證大乘經真是佛說。  自下第二引《莊嚴論》為證。然《顯揚論》第二十卷有十因證大乘是佛說,大勝。與此七因有少不同,一一如彼論,此中對引。然《莊嚴論》頌文,彌勒所說;長行釋者,世親所為。舊人不知,總謂天親作,謬也。  梵言梅呾利耶,此翻言慈氏。梅呾羅曳尼,此聲轉之異。婆羅門十八姓中,慈為一姓,氏謂氏族,曾、當皆生此種姓家,故以為號。  今《莊嚴論》說有八因,依勘梵本,但有七種。此中第五有無有因,彼別離之,故為八種,本合為一,長行有七「故」字,皆是彼文,餘文並是此說。 Δ酉二別引七因七。戌初第一因。 一先不記故。若大乘經,佛滅度後,有餘為壞正法故說,何故世尊非如當起諸可怖事,先預記別?  謂小乘者說,大乘經是壞正法者之所說故。若爾,何故世尊不預記別?如當有可怖事,皆先記別故,如分十八部滅正法等。  《莊嚴論》言:「一不記」故,無「先」字也。《顯揚》同此。  應立量云:諸大乘經若是壞正法者說,佛先應記,宗也;汝說自法內廣壞正法者所起等故,因也;如正法滅事等,喻也。  餘可怖事,謂《正法滅經》說,瞻波羅國某城邑有諸比丘,滅我正法可怖等事。  又分十八部等,此中應有不定過難。諸小乘、外道後造諸論,雖佛不記,亦壞正法者說故。外道非自法內,小乘非廣壞法者所說,無不定失。  又諸大乘經定非自法內廣壞正法者說,佛先不明記故,如《增一》等。如小乘者造謗大乘論,佛雖不記,非廣壞正法者說,如疥癬故。  此下,和上《制惡見》等,一一皆有七個比量,彼論中廣說。  諸小乘人云:佛無功用捨,故不說。謂佛不作意觀,不記後有大乘者。於彼復言:佛有三因,何故不記?一無功用智恒起現在前,即慧、天眼所見;二恒作正勤,守護正法;三知未來智無有障礙。如餘可怖事,何故不預記?  彼論雖無文,傳小乘難佛亦記已,如經說言「師子中虫自食其肉」,即住法內自說大乘,惑亂正法,豈非師子之虫自食肉也?  今應難言:世尊何故不預分明顯記:我滅度後,有某甲比丘等說壞正法,名為大乘,而總說言自食其肉?應立量云:師子中虫自食其肉教,非定授我記,不分明記故,如記汝驢,披師子皮教等。此義寧知非授汝記,責謗大乘名為自食?又汝非我,我不非汝,汝為自食。 Δ戌二第二因。 二本俱行故。大、小乘教本來俱行,寧知大乘獨非佛說?  《莊嚴論》言「同行」者,同一時行也。  設許前難佛滅後方造大乘,何故與汝小乘之教一時俱行?  量云:諸大乘經,佛滅即行。許明無我理契經攝故,如《增一》等。然成佛說諸大乘經真是佛說,許佛滅後本來俱行故,契經攝故,如《增一》等。又小乘經應非佛說,與大乘經本俱行故,如汝許大乘經。  雖違大乘自宗,以許彼經是佛語故,然義逼應爾,為相違過。何故大乘獨非佛語,而小乘教是佛語耶?彼許大乘一時俱有,不須成立佛滅即行。  問:若是佛語,何故聲聞等不信樂,不聞說耶?彼無廣解。 Δ戌三第三因。 三非餘境故。大乘所說,廣大甚深,非外道等思量境界。彼經論中曾所未說;設為彼說,亦不信受。故大乘經非非佛說。  《莊嚴論》言「不行」故,謂聲聞智不能行故。大乘理教廣大甚深,外道、小乘思量不及,故不為說。「彼經論中曾所未說,設為彼說,亦不信受」,根器小故,非彼境故,如阿陀那識中頌。  應立量云:大乘經是佛語,許非餘外道等境,契經攝故,如《增一》等。  不言「契經攝」,即大乘論為不定失。又阿陀那識前已成有,故今為量。除彼識教外,諸大乘經皆是佛說,許諸聲聞所不聞信,契經攝故,如阿陀那識教。  又彼論言有五因故,彼忖度人不得入大乘境。一「有依」故,「智依教生,非證智故」。二「不定」故,有時、有處、有異智生故。三「緣俗」故,忖度世諦不及第一義諦故。四「不普」故,雖緣世諦,但得少解,不解一切故。五「退屈」故,「諍論辯窮,即默然故」,大乘智無依,有證智,乃至終無退屈。故大乘經理,非忖度人境。彼言忖度人,即聲聞、外道。  然彼復言:前三因建立大乘,雖是佛說,然今釋迦如來不說此法。 Δ戌四第四因。 四應極成故。若謂大乘是餘佛說,非今佛語,則大乘教是佛所說,其理極成。  若言大乘是迦葉等餘佛語,非釋迦語,則極成許大乘是佛說,今佛亦應說此大乘,佛智等故,如迦葉等佛,何故乃言大乘非佛說,翻覆自違?  彼文廣論問答。又縱汝許是佛所說,不是佛說,皆有過失。 Δ戌五第五因二。亥初若有大乘體。 五有、無有故。若有大乘,即應信此諸大乘教是佛所說;離此,大乘不可得故。  《莊嚴論》「第五體」、「第六非體」,二合為一。  彼言「有體」者,若汝言餘佛有大乘體,此佛無大乘體,亦成我義,大乘無異,體是一故。「非體」者,若汝云:此佛無大乘體,即聲聞乘亦無體。若言聲聞乘是佛說,有體,大乘不然。無佛乘者,有佛出世說聲聞乘者,有大過故。與此少異,此意亦以他佛有大乘體,此佛無大乘體,誰出世說聲聞等?意同前。  又此佛別有大乘體,即是此教所詮,彼無此義。  又非唯體,若教、若理、若行、若事,皆是故,應總言教。此何所攝?大乘以何為體?彼智為體,有局義故。謂許有大乘教等,無問自他佛,即此所說是,離此所說,大乘無故。  量云:諸大乘體等,定以此教而為能詮,許能顯彼深妙理等故,如《增一》等教。 Δ亥二若無大乘體。 若無大乘,聲聞乘教亦應非有。以離大乘,決定無有得成佛義,誰出於世說聲聞乘?故聲聞乘是佛所說,非大乘教,不應正理。  若無大乘體等,聲聞乘教亦應不有。以無能詮佛教、所詮佛行,依誰成佛說聲聞乘?佛應別有乘教,三乘攝故。或果別故,或佛、聲聞中隨一攝故,如餘二乘。  若言佛乘,《增一》等是,亦應佛果即聲聞等。應佛即聲聞,許能詮教是一故,如聲聞等。  又逼之言:汝聲聞乘等亦應非有,三乘攝故,如汝佛乘。  彼論廣中言:若汝言有體者,即聲聞乘是大乘體,以此乘得大菩提故。有四因緣,非以聲聞乘為大乘體。一「非全」故。聲聞唯自利,不利他故。二「非不違」故。有言「自利法教,於他即是利他」者,不然。雖以自利安他,彼自求涅槃,不可以此得大菩提故。三「非行」故。有言「若久行聲聞乘行,則得大菩提」者,不然。聲聞乘非大菩提方便故,非以久行、非方便得大菩提,如搆牛角,不出乳故。四「非教授」故。大乘教授,聲聞乘無故,聲聞乘不即是大乘。  又五因故,大乘與聲聞乘相違。一「發心異」。二「教授異」。三「方便異」,「皆為自得涅槃故」。四「住持異」,福智聚少故。五「時節異」,三生得解脫故。大乘翻此,故非即聲聞乘。  有言大乘,依行無果,非佛說者。 Δ戌六第六因。 六能對治故。依大乘經勤修行者,皆能引得無分別智,能正對治一切煩惱,故應信此是佛所說。  《莊嚴論》云:七能持勤修行時,得無分別智,對治一切煩惱,此即三乘通所斷者。若求佛者,先斷法執,諸法分別執是違此智故。學無相法,所治遣此。《顯揚》意與此同。  量云:大乘是佛說,許有對治真無漏道故,如《增一》等。  若有說言大乘非佛說,說法空故者。 Δ戌七第七因。 七義異文故。大乘所說,意趣甚深,不可隨文而取其義,便生誹謗,謂非佛語。  大乘意深,不可隨文而取其義,便生誹謗。  彼廣中言:「若汝言佛語有三相:入修多羅、顯示毗尼、不違法空。汝大乘一切法無自性而為教授,違此三理,故非佛語」。  今不違三相,故是佛語:入自大乘修多羅故;現自煩惱毗尼故,菩薩以分別為煩惱;廣大甚深即是菩薩法空,不違此空,得大菩提故。  量云:大乘是佛語,許詮深理,義異於文,契經攝故,如殺害於父母等言。彼《阿含經》中,亦以為義異文故,謂覺不堅為堅等,貪愛以為父等。 Δ酉三總結。 是故大乘,真是佛說。  總結之也。 Δ申二引頌成證。 如莊嚴論頌此義言: 先不記俱行 非餘所行境 極成有無有 對治異文故  自引頌中末後「故」字,通為上因。然彼論第一卷第二品說:先略為八因,後廣為細,各各分別,尋之大精。應言《莊嚴大乘經論》,能莊嚴大乘經故。先云「大乘莊嚴經論」者,非也,無有《大乘莊嚴經》故。  正引大乘不共許經及為量等,廣成立已。 Δ巳二引共許教第五教證二。午初總說。 餘部經中亦密意說:阿賴耶識有別自性。  下引共教。初總,次別。此即總也。即引聲聞乘經,以密意說此識,如《攝論》第二。 Δ午二別說四。未初大眾部說根本識。 謂大眾部阿笈摩中,密意說此名根本識,是眼識等所依止故。譬如樹根,是莖等本,非眼等識有如是義。  下別之中,有四部別,文即為四。《攝論》亦同。  「摩訶僧祇」,名「大眾部」,釋此部等名,如《宗輪記》。於此部中,名「根本識」,是諸識所依止故。非六轉識可名根本,不能發起六轉識故,其喻可知。  「阿笈摩」者,此翻為教;展轉傳說,故名為傳。唯第八識有如是義,結喻可知。 Δ未二上座部經及分別論者說有分識。 上座部經、分別論者,俱密意說此名有分識。有,謂三有;分,是因義。唯此恒遍,為三有因。  「分別論者」,舊名「分別說部」,今「說假部」。說有分識,體恒不斷,周遍三界,為三有因。其餘六識時間斷故,有不遍故,故非有分。  世親《攝論》無文,唯無性釋有九心輪,此是阿賴耶識。九心者:一有分;二能引發;三見;四等尋求;五等觀徹;六安立;七勢用;八反緣;九有分心。餘如《樞要》說。 Δ未三化地部說窮生死蘊。 化地部說此名窮生死蘊。離第八識,無別蘊法,窮生死際,無間斷時。謂無色界,諸色間斷;無想天等,餘心等滅;不相應行,離色、心等,無別自體,已極成故;唯此識名窮生死蘊。  人中國主:化地、理人;捨位出家,因為部主,名「化地部」也。  謂無色界,色無;無想天等,心無;不相應行,體無。餘不可名窮生死蘊,第八識可然,諸位皆有故。  無性《釋》云:「彼部有三蘊:一一念蘊:謂剎那生滅法。二一期生蘊:謂乃至死,恒隨轉法,根等法是。三窮生死蘊:乃至金剛喻定,恒隨轉法」。  於彼三類蘊,以立三名。餘色、心等,如前已說,是有間斷,非窮生死故,唯第八是第三蘊。世親無此解。 Δ未四說一切有部說愛阿賴耶等三。申初敘經。 說一切有部增壹經中,亦密意說此名阿賴耶,謂愛阿賴耶、樂阿賴耶、欣阿賴耶、喜阿賴耶。  於中有三:一敘經;二釋義;三總結。即初文也。  四《阿含經》:一名「增一」,二名「中」,三名「長」,四名「雜」。明從一法增至百法,名增一;不略不廣明義,名中;若明事義文廣,曰長;雜雜明事,名為雜。於《增一》中,名阿賴耶。 Δ申二釋義三。酉初釋彼四名即第八三。戌初約貪總別三世境。 謂阿賴耶識,是貪總、別三世境故,立此四名。  自下釋義,文有其三:一釋彼四名即第八識;二「謂生」已下,徵餘非此;三「異生有學」下顯理,起愛所著之處必阿賴耶。此中所說,即初文也。  「四名」如論。「是貪總、別三世境故」,無性云,愛是總句;餘三,現在、過去、未來,如其次第,三世別說。此性恒時極希願故,由樂、欣、喜,是故總名阿賴耶也。  世親一解,同前。  第二更解,謂於現在,愛;於過去,樂。由先樂故,復於今世欣;欣故,於未來喜。今但總言「是貪總別三世境故」,非但有前解,亦無(注:無疑可)有後釋。  四體即貪,無性解言,是貪三世總別之境,如前解取。世親後說,是貪三世境,是故不取總別之言。  此即第一釋彼四名,即第八識中第一約貪總、別三世境。 Δ戌二內自我真愛著處。 有情執為真自內我,乃至未斷,恒生愛著,故阿賴耶識是真愛著處。  「執為內我」,簡法我、他我。至金剛心,恒行不息,故阿賴耶識是真愛著處。  彼部計云:執餘蘊等,但是貪所著處,即名阿賴耶故。 Δ戌三總標起下。 不應執餘五取蘊等。  總標生下:不應於餘五取蘊計,但令於彼阿賴耶識計。 Δ酉二徵餘非此七。戌初徵一向苦處。 謂生一向苦受處者,於餘五取蘊不生愛著。彼恒厭逆餘五取蘊,念我何時當捨此命、此眾同分、此苦身心,令我自在受快樂故。  自下第二徵餘非此。文有其七,七種非是所愛著故。  「一向苦處」,即三惡趣極苦之處。世親說此三處,於彼有時樂生者,是等流果。今言總非樂。彼極苦故,厭逆身心,念我何時當捨此命等、此類、此身心。「此眾同分」,即是行蘊,總厭五蘊故。 Δ戌二徵五欲。 五欲亦非真愛著處。謂離欲者,於五妙欲雖不貪著,而愛我故。  有言五欲是此,亦非真。謂若凡、若聖離欲界已,猶愛我故,如聞雷聲起怖畏故。此不極成,彼許離欲無有我故,此以理逼,如聞聲怖等。彼《攝論》據共許有我者說,故不說離欲者有我。 Δ戌三徵樂受。 樂受亦非真愛著處。謂離第三靜慮染者,雖厭樂受,而愛我故。  樂受是我,非是苦、捨。不順己故,不增悅故,彼非真著處。離第三靜慮染,極厭樂受,凡聖皆有我故。世親不解。無性云「貪俱樂受」,是樂及貪,總是著處,樂為貪增故。此即總緣,或各別緣,是此著處,別心緣故。此中但有樂受,無貪,即有別緣者,然無唯緣貪者。 Δ戌四徵身見。 身見亦非真愛著處。謂非無學信無我者,雖於身見不生貪著,而於內我猶生愛故。  有計我見是愛著處,彼非真處。除無學者,以無我故。《攝論》不言除,以極成有我,非有學故;凡夫離欲,少亦有故。今理所逼,述宗令有。下識中亦然。餘有學、凡夫信無我者,若證若信,雖於我見不著,於內我猶愛,故身見非著處,既厭身見,應不愛我。 Δ戌五徵轉識等。 轉識等亦非真愛著處。謂非無學求滅心者,雖厭轉識等,而愛我故。  轉識亦非,除無學,如前說。餘有學、異生求滅心者,即無想定及滅定等,「雖厭轉識」而愛我故。非想九品及餘有想定,皆極成有我故。言「識等」者,意兼心所,即是識、受、想蘊全,行蘊少分。  以上總取蘊、別中樂受、身見三,《攝論》等有。然無五欲,及下別遮五蘊。此「識等」中,若苦若捨,皆是所著,前唯言樂。此中見取等並是,前唯言身見故。 Δ戌六徵色蘊。 色身亦非真愛著處。離色染者,雖厭色身,而愛我故。  即是五根、扶根塵等,離色染,生無色,猶由愛我故。若唯言「五欲」,據在家者說,此通出家、外道,即色蘊全。 Δ戌七徵不相應法。 不相應行離色、心等,無別自體,是故亦非真愛著處。  無實體故,不應於無體法生愛著故。  不言無為者,內道小乘不計為著處,彼非著處故。  外道云:我是著處,我愛我已,不應即為能所著處。此共小乘諍賴耶無,遮愛著處。  此中,除彼犢子部師,彼亦如前非著處破,非有為、無為故。  上來總別破訖。前第一是總遮,次三隨增計度遮,下三別蘊遮,故有爾所。 Δ酉三顯理總結。 異生、有學,起我愛時,雖於餘蘊有愛、非愛,而於此識,我愛定生,故唯此是真愛著處。  此下第三顯理。起愛所著之處,必第八識。總結異生、有學起我愛時,雖於餘蘊若總若別,有計不計,起分別愛;於此識中,任運我愛決定生起。如童子等,雖無分別此蘊彼蘊,然必愛我,故唯此識是真著處。 Δ申三總結。 由是彼說阿賴耶名,定唯顯此阿賴耶識。  此總結也。《攝論》文少別,並如彼抄。證第八識,總有二分:第一引經:雖有自許、他許經別,總是第一引明了經。  自下第二引共許經文含隱者,依經申理,即是理證。然《瑜伽》、《顯揚》、《對法》八證,未是擬宜,《攝論》無性、世親三卷,何以方類?至下文中,一一對出盡、不盡理。 Δ辰二為理別答三。巳初結前生後發論端。 已引聖教,當顯正理。  引理證中有三:初結前生後,以發論端;二正引經申其理證;三廣證已後總結之。即初也。 Δ巳二正引經申理十。午初持種證三。未初引經。 謂契經說:雜染、清淨諸法種子之所集起,故名為心。  次依經附理,一一別釋,總為十證。  總一頌云:持種、異熟心,趣生、有受、識,生死、緣、依食,滅定、心染淨。  證各有三:第一引經。無此識而經義不成,如此第一中「謂契經說」下是。第二別顯徵其義:明違理不成,如此中云「謂諸轉識在滅定等」下是。三總結歸本識:彰他義不成,如此中末後「心即是此第八識」是。  下多分一一有三,隨文準解。然八證中,此但有五,可具對明。不解三者,下自當悉。  第一引經,不出經之題目,但隨解釋。  「雜染法」者,即有漏法,善染皆是。「清淨法」者,即無漏法,五蘊並是。或順解脫分等,名清淨,順清淨故,分位之中,有清淨無漏種故。  「之所集起故名心」者,或諸法種於此集起,名心:心是所集起處故,即通有漏、無漏所集起處。或諸法種子之所集起,名心:心是諸種所集起故。如善不善業為異熟因,無記種子為因緣,集起現識果;唯有漏,不通無漏,無漏不生此識故。無漏識者,無漏集起。此即引經。 若無此識,彼持種心不應有故。  無第八識,如經持種心不應有故。即無此識,理爽前經。隨諸部釋,雖下自有簡,然於此中總敘諸部。釋此經下,方次第別難。謂諸部中,經部強勝,故須先破。 Δ未二別顯徵義五。申初破經部三。酉初破五蘊受熏持種二。戌初正破三。亥初破六識二。天初破違教‍二。地初破他四。玄初出有間斷因。 謂諸轉識,在滅定等,有間斷故。  次第二段文。自下第二別顯徵其義,明違理不成。於中有五:初破經部。於中有三:一破五蘊受熏持種;二破識類;三合破識及類前後相熏。初中有三:一正破六識;二破色、不相應;三破心所。初中又二:先破違教,後破違理。違教有二:初破他,後顯自。  譬喻部師,即經部也。如五十一、《對法》等解種子義中云「又心相續,長時間斷,不應經久流轉不息」者,是以轉識間斷,故不能持種受熏。  夫堅性者,可持種故。識若不斷,其種恒在;識既斷故,種亦隨滅。後法等起,從何種生?有間斷故,不能持種。然彼但言滅定等長時者,不取餘法。凡間斷者,其經部師有五位故,謂即無心睡眠、悶絕、無想、滅定、無想異熟。其大乘中命終、受生,悶絕中攝故。此等諸位,轉識不行,唯第八識相續不斷。此中以下「諸識」言者,多分兼心所,言王取臣故。或不取者,下自別解心所法故。  然此中下「電光等」喻,一喻通三因。謂六轉識不能受熏,有間斷故,如電光等。即下說云:「一非可熏習;二不能持種;三非染淨種所集起心」,此皆是法。以此一因通三宗量。此皆遮量,設各自熏,或互相熏,皆此中攝。 Δ玄二出易脫因。 根、境、作意、善等類別,易脫起故。  經部六識,不俱時有。破大眾部,然彼無熏習義,設破熏習。又以經部有熏習故。設許俱時,亦不成熏。此破經部設許六俱有熏習故,是義之本。  《攝論》第二,無性解云:「若六轉識定俱有者,不應所依、所緣、作意三種各別,以各別故,無相應義」。此難俱時起識熏義。  世親《攝論》云「復有餘義」,謂行相亦別,此不成因。第八、六識,根等許別,行相亦異,又無同喻,非極成因。無性意謂根、境等定別,非定俱時,故不成熏。故此中言「根、境、作意」,即三差別互相熏故。  量云:眼等非可為耳等所熏,根、境、作意三,定各別故。  此無同喻,然以理責之,令不得互相熏。或如自他身六種轉識,故論文云:根、境、作意,類別起故。不爾,此言說之何用?  《攝論》唯有此中一因。前解設破經部六識俱時受熏,今解但遮六識體非受熏。以根、境等三種各別,非必剎那剎那皆具足故。非識恒起,故無熏習,不同無性。前解雖本,不作此解,自為不定。八識三別,互相熏故。又六與八非一向異,依之而起,故許相應。彼六不然,故無自失。  「善等類別,易脫起故」者,《瑜伽》等,種子中有四位:一三性善等位,互相望起。二三界位,謂下、中、妙界心,互相望起。三有漏、無漏位,互相望起。四世、出世位,互相望起。  今以善為首,等取彼位,故言「善等類別,易脫起故」。宗如前量,因云易脫起故,喻如電光等,等取聲等。 Δ玄三出不堅住因並同喻。 如電光等,不堅住故。  此則同喻及第三因。「不堅住故」者,因也;「如電光等」,喻也。 Δ玄四出宗法。 非可熏習、不能持種,非染淨種所集起心。  下三宗之法。因,如前說三種之因,或一一因皆成三法;或三種因各各別成。如次、逆次、超間、合二,準作可知。若與根等類別為因,既有同喻,即言類別為因亦成。既有四因,此遮六識非可熏義。 Δ地二顯自義。 此識一類,恒無間斷,如苣等,堅住可熏,契當彼經所說心義。  此顯正義。成第八識是可熏識。以一類故,從初至終,無間斷故,如苣蕂等,等取衣等。此非極成喻,亦非無間故,然從生至滅,一期無間,少同第八,得以為喻,可言「極成」。此中比量,如文可知。  「一類」之因,簡前善等類別之因;「恒無間斷」,簡滅定等五位間斷;「堅住」之言,簡不堅住,以根、境等不成量故,此無所遮。或「一類」言,義亦兼彼。此中法闕,但有「可熏」,略無「持種」,以苣蕂非集起之心。  三量成已,方始成立所集起心,故次論云「契當彼經所說心義」。  此違經中,但有二宗法:一者可熏;二者契彼心義。然以苣蕂可為熏習,文但明舉,遂義合云「契當彼經所說心義」。  下違理中,方言不許有持種心,便違正理,舉第二宗。然違經中亦得具三,違理亦爾。各舉勝義,互舉不足,是文本意。 Δ天二破違理二。地初依經申理難。 若不許有能持種心,非但違經,亦違正理。  第二違理。若不許有此,更違於理。  上來依經申理難。以下經外別生難。 Δ地二經外別生難二。玄初所起無功。 謂諸所起染、淨品法,無所熏故,不熏成種,則應所起唐捐其功。  下出別理。起染淨法,不熏成種,所起唐捐,空無果故。「唐」之言虛,「捐」之言棄也。生死、涅槃無由斷得,故無生死,亦無涅槃。 Δ玄二同自然生。 染、淨起時,既無因種,應同外道,執自然生。  若現行起無種子者,同外道自然生,唯以自然為因,無餘因故,下第十破中亦云無所熏故。若無自種,則界地往還等諸染汙法,無因而生過。  然彼經部執色受熏持種,如五十一末敘。或雖不相應,彼許是假無體法,大眾有不相應,然無熏習。今並設遮,亦有執故。 Δ亥二破色不相應二。天初由非心性。 色、不相應,非心性故,如聲、光等,理非染、淨內法所熏,豈能持種?  量云:色、不相應,理非染淨內法所熏,亦不能持種。  此中二宗,因云非心性故,喻云如聲、光等。「內法所熏」,簡苣蕂等色為外法熏故。此中不取堅性為法,故知性「不堅住」,非宗之法,即是因也。總配、別配色、不相應,因、宗可解。 Δ天二離識無體。 又彼離識,無實自性,寧可執為內種依止?  此色、不相應,不可說為內種依止,離識無實性故,如龜毛等。色體即心,故唯應心為諸種依止。不相應假,依心而立,亦應實法為種子依。前已數遮,故不為量,但可言異。 Δ亥三破心所。 轉識相應諸心所法,如識間斷,易脫起故,不自在故,非心性故;不能持種,亦不受熏。  下第三遮心所,有八比量。四因各成二宗法,故隨其所應。  量云:此「不能持種」、「亦不受熏」、「有間斷故」、「易脫起故」,如前諸識。法在於後,令通前量。又宗如前:「不自在故」、「非心性故」、「如電光等」。  此中但有前二因之喻,前已遮心是可熏已,故得為喻。後二因喻,略而不論,如前說故。非六識是不自在等,故應別喻。 Δ戌二總結。 故持種心,理應別有。  此總結也。然無性次下有前念熏後念計。  上已破云不俱有故,無相應義,如他我身、前後之心,不能受熏。總是經部義。 Δ酉二破經部異師識類相熏持種義二。戌初標宗。 有說:六識無始時來,依根、境等前後分位,事雖轉變,而類無別,是所熏習,能持種子。由斯,染、淨因果皆成,何要執有第八識性?  此下第二破經部中,遮識類受熏。彼論據計唯識前熏後,此說許識類亦然,故前後異也。上總經部計熏。設縱六識俱有,除第八識,餘五取蘊並如前遮非持種等。故持種心,理應別有,即第八識。此等,經部本計。  然後有經部異師第二,於中有二:初敘宗,後正破。此敘彼宗。  是識轉變,剎那即滅。識上假立一類不變,無別前後,識類是一;故此可熏,亦可持種。識既被遮,故須計類,因類既成,何勞第八? Δ戌二正破四。亥初論主非。 彼言無義。  下破有四:初論主非。 Δ亥二彼返詰。 所以者何?  次彼返詰也。 Δ亥三別破四。天初徵假實二。地初徵實。 執類是實,則同外道。  第三別破中有四:一徵假實;二徵何性;三徵間斷;四徵類同。初徵有二:一實;二假。此徵實也。吠世史迦「同異」實故。 Δ地二徵假。 許類是假,便無勝用,應不能持內法實種。  此徵假也。類不能持內法實種。許無實故,「無勝用」故,如龜毛等。  此中二因:一「是假」故,二「無勝用」故。如瓶、衣等,定不能持內法種子,外種可然。瓶、衣是假,許可持故。本宗說類是假,今言「實」者,是設遮也。  如《攝論》總有二種:一識類,識家之流;二剎那類,即無常之流。二皆假法,此假實徵。 Δ天二徵三性四。地初總問何性。 又執識類,何性所攝?  次三性徵。總問何性。 Δ地二徵善惡性。 若是善、惡,應不受熏,許有記故,猶如擇滅。  此類「應不受熏」,汝「許有記故」,「如擇滅」。  此中宗略。若難不持種,便違宗失,非自不許彼故。 Δ地三徵無記性。 若是無記,善、惡心時,無無記心,此類應斷。  若唯無覆,「善惡心時」,此即應斷。此義意言許間斷故,如識自體事非可熏等,前已破故。 Δ地四別類必同別事性。 非事善惡,類可無記,別類必同別事性故。  而彼若言「善惡心時,此類不斷,性是無記,具堅無記義故可熏」者,今非之云:非識自體事善惡性,類成無記。  所以者何?「別類必同別事性故」,非如眾同分是總類,同異句等是總類故,彼與法自體事性異。此是別法,法之別類唯在識上有,不通餘故。雖無同喻,以理徵之。  彼言「識法同分是無記,識通三性,此類可然,故可熏」者: Δ天三徵間斷。 又無心位,此類定無,既有間斷,性非堅住,如何可執持種、受熏?  設縱類無記,異其善等心,此不斷故,故可熏者,如五位無心時,此類定無。是識類故,如識間斷,性非堅住,故不可執持種受熏。  此二比量,義準前成。《攝論》同也。 Δ天四徵類同二。地初凡聖類同。 又阿羅漢或異生心,識類同故,應為諸染、無漏法熏,許便有失。  第四徵類同,中有二:初凡聖類同,後根法類同。此初也。  聖、異生心,識類同故,前成凡夫,後成阿羅漢,或是異身,但類同者,應互相熏。諸阿羅漢為諸染熏,異生應為無漏法熏。是識類故,如自異生、自聖者等。許便有失,無凡聖故。 Δ地二根法類同。 又眼等根,或所餘法,與眼等識,根法類同,應互相熏。然汝不許。  下徵根法。謂眼等根及所餘法,與眼等識,一則根同,眼識等亦為次第滅根故,名意根故;亦與餘法類同,法義通故;或信等餘法與眼等根義同,眼等根法與非根法,法類同;應互相熏。然汝不許,違自宗故。義雖通爾,以彼本計識類受熏。即眼等根是識根類,或所餘法是識法類,應互相熏,識之類故。然汝不許,是此本意。  若以根等,與餘信等為根類同,便令相熏,失彼宗意。此法類同,《攝論》亦無。彼言:或應意根成造色性,與眼等根類同故。 Δ亥四總結。 故不應執,識類受熏。  第四結云:故不應執識類受熏。 Δ酉三合破識及類前後相熏。 又六識身,若事、若類,前後二念既不俱有,如隔念者;非互相熏,能熏、所熏必俱時故。  第三破事類雙熏計。準世親,前熏後,不言類,唯取識,是譬喻部師。無性亦然,並無類前熏後。今此設遮經部,兼破譬喻師。  譬喻師是經部異師,即日出論者,是名「經部」。此有三種:一根本,即鳩摩羅多;二室利邏多,造經部《毗婆沙》,正理所言上座是;三但名經部,以根本師造《結鬘論》,廣說譬喻,名譬喻師,從所說為名也,其實總是一種經部。  上來,事類俱時被破,即事及類前熏於後。今破云:前念事類,不熏次後念事類,不俱有故,如隔多念。  「隔多念」者,彼計不遠熏,故得為喻,但熏次後故。設遮識熏類、類熏識、識熏識、類熏類,皆不成立。故總遮云︰「非互相熏」。「能熏、所熏必俱時故」者,顯熏習義非是前後。「如隔念」故。  又此文外破前後心異性,或後是善惡類亦然,如何前熏後?後無記可爾。以前經部本計熏習,設六識俱轉。  今次敘大眾部。彼計唯有六轉識俱,而無熏習。設有熏義: Δ申二破大眾部。 執唯六識俱時轉者,由前理趣既非所熏,故彼亦無能持種義。  此既別破大眾六識俱轉,故知初破,但破經部。縱成俱轉,難非受熏。由前破經部同時六識受熏故,彼大眾部六識無持種義。此不立假類受熏,故言「唯六識」;無前熏後,故言「唯俱轉」。 Δ申三破上座部三。酉初敘宗。 有執色、心自類無間,前為後種,因果義立。故先所說,為證不成。  以下第三破上座部。無性第三云「經部師」者,即此上座部中自有以經為量者,故言經部。於中有三:一敘宗;二申難;三破救。此初也。  謂色望色,心等望心,自類前後,前為後因。因義既成,故先所說證第八識有,不成也。 Δ酉二申難三。戌初破無熏習。 彼執非理,無熏習故。謂彼自類既無熏習,如何可執前為後種?  次申難。有三:初破無熏習,次難後不生,後難無後蘊。此總非。  既無熏習,如何前後為種?若曾自類相熏,前念中有後種子,前可生後。既無熏習,何得為因?無性《攝論》云:二念不俱有,故不得熏習,如前已破。  量云:前心等不為後心等種。無熏習故,如瓦礫等。 Δ戌二難後不生。 又間斷者,應不更生。  此第二難。《攝論》云:謂生無色,色久時斷,後生下界,色應不生,彼說過去現無體故。滅盡定等心斷亦然,前久已無,應非後種,因則不遍。 Δ戌三難無後蘊。 二乘無學,應無後蘊,死位色、心為後種故。  此第三難。彼色生色,心復生心。二乘後蘊如前餘位,無斷絕故。但言「二乘」,簡自宗故,佛無此事。  量云:極成二乘無學後心不得入涅槃。許能為因故,如前前位。  「極成」言,簡佛為不定,彼不極成故。  自下經部諸師既見上座被此難已,更方轉計,或設遮上座部有熏習救。前解是本。  恐無心時心斷,故色中有心等種;無色時色斷,故心中有色等種;更互含藏受熏,故無過失。今子段第二論主非之。 Δ酉三破轉救。 亦不應執色、心展轉,互為種生,轉識、色等,非所熏習,前已說故。  下破轉救色、心展轉互為種生,無色、無心後生諸色、諸心,無失。  轉識及色,非所熏習,先已破故。轉識不受熏,許有間故;色根不受熏,許非心故。並如聲、電。如何可能為諸法種?並如五十一敘計。 Δ申四破一切有部二。酉初敘宗二。戌初正敘。 有說:三世諸法皆有,因果感赴,無不皆成,何勞執有能持種識?  下第四破一切有部。於中有二:初敘宗,後正破。敘宗中文二:初正敘,後會違。  敘彼宗計:因能感果,果能赴因,無不皆成,何勞計執別有識體,復言熏習?即雙非上諸部及大乘義。 Δ戌二會違。 然經說心為種子者,起染淨法,勢用強故。  次彼會經。心用強勝,非如色等,故唯說心,非心持種可受熏習。  經部以色為持種法,心類亦然,但說於心,以心勝故。大眾部、上座部俱云:雖說有色、心,心能起色,故但說心。 Δ酉二論主破二。戌初過未非實。 彼說非理。過去、未來,非常非現,如空華等,非實有故。  次當論主非一切有言。過去、未來,非實有體,非常、無為,非現在故,如空華等。 Δ戌二過未無取果用。 又無作用,不可執為因緣性故。若無能持染淨種識,一切因果皆不得成。  其去、來世非因緣性,以無取果用故,如無為等。去、來既無,無持種識,故於諸部,一切因果皆不得成。 Δ申五破清辨無相大乘五。酉初敘宗。 有執:大乘遣相,空理為究竟者,依似比量,撥無此識及一切法。  第五清辨無相大乘於俗諦中,亦說依他、圓成有故,真諦皆空故。今言「空」者,遣遍計所執,彼執此文為正解故。  彼依《掌珍》「真性有為空」等「似比量」,撥無此識及一切法,皆言無體。  言「似比量」者,謂約我宗真性有為、無為、非空不空,有法一分非極成過。汝不許有我勝義故,四種世俗、勝義之中各隨攝故。若隨小乘,彼轉實有,便違自宗;若隨汝自宗勝義空者,我不許汝空勝義故,亦非極成。又以我說:若約世俗,無為、有為二俱是有;若約勝義,非空不空。汝今說空,即有違自教之失,名「似比量」。 Δ酉二違經成大邪見。 彼特違害前所引經。知斷證修,染淨因果,皆執非實,成大邪見。  違前染淨集起心經。「知」苦、「斷」集、「證」滅、修「道」;「染」苦集、「淨」滅道;集道「因」、苦滅「果」;皆執為非實,成大邪見。 Δ酉三破救。 外道毀謗染淨因果,亦不謂全無,但執非實故。  彼若救言「我依世諦,不說為無,但言非實」,則同外道。外道邪見毀謗,亦不謂染淨等皆無,現所見故。「但執非實」,染因不能感惡果,善因不能感善果,以非實故,如空華等。 Δ酉四不應勤修。 若一切法皆非實有,菩薩不應為捨生死,精勤修集菩提資糧。誰有智者,為除幻敵,求石女兒用為軍旅?  一切法無,菩薩不應起大悲,捨生死,集菩提資糧。誰有智者,為除虛幻之敵,求石女之兒以為軍旅,而共摧敵?要賊是有,方求資糧而求斷彼。 Δ酉五勸信。 故應信有能持種心,依之建立染淨因果。  因果不無,可信此識,勸清辨等以生信也。此中可說三性有、無,略述《掌珍》清辨本意;分二見之是非,定雙情之邪正。我真諦中亦非法無,但不可說為因為果,言語道斷故;俗諦之中,依他、圓成有故,遍計所執無故。 Δ未三總結歸本識彰他義不成。 彼心,即是此第八識。  第三大文總結之。持種等心是此第八。即「八證」中第四種子證,及《攝論》第二熏習中,及安立本識第三中義。 Δ午二異熟心證三。未初引經。 又契經說:有異熟心,善惡業感。若無此識,彼異熟心不應有故。  第二異熟心。引經等可知。然此中意,破經部、薩婆多皆得。即「八證」中,身受證故。 Δ未二別顯徵其義明違理不成四。申初破計二。酉初總破。 謂眼等識有間斷故,非一切時是業果故,如電光等,非異熟心。異熟不應斷已更續,彼命根等無斯事故。  下文有四:一破計;二申義;三明身受;四立異熟心。初有二:初總破,後別破。  此為二因立二比量,諍異熟體。六種轉識中業所感者,非真異熟心。斷已更續故,有時間斷故。如彼電光、長養色等。若不別言「業所感」者,有一分相符過,彼善惡心,說非異熟故;若不言「真異熟心」,即違自宗,自說亦是異熟生故。  或總非六識不應是真異熟心,非一切時是業果故,如電光等;或有間斷,斷已更續故。此因皆是總非六識,言此諸識中不應說有「真異熟心」,故無相符過。  彼說命根、五根等異熟者,必相續無間,一切時是業果故。斷已不續,故知六識非是「異熟心」,非大乘中許眼根等是真異熟,彼宗說故。  此總非訖。下別破。 Δ酉二別破。 眼等六識,業所感者,猶如聲等,非恒續故。是異熟生,非真異熟。  破小乘言:汝六識中業所感者,非真異熟。非恒相續故,如聲、風等。  故知前破但是總破。又彼識中業所感者,是異熟所生,非恒續故,如自許聲等,大乘許是異熟生故。  此中更有「斷已更續」因,皆準前作,此中文略。 Δ申二申正義三。酉初身器離心非有。 定應許有真異熟心,酬牽引業,遍而無斷,變為身、器,作有情依。  自下第二申歸正義。定應許有真異熟心一切時續者,酬牽引業,非滿業者。  有間斷者,是滿業故。引果之識,「遍」三界有,六識不遍,無色、無心定等,五識及意無故。「無斷」者,言恒故。「變為身器」,以身器恒有,必由心變故。然境不離心故,非身器色法能作有情依。有情是假者,假者依此識而建立故。若無此識,如死屍等,便不可立假者有情。  何須恒時變為身、器? 身、器離心,理非有故。  「身器離心,理非有故」,不可為有情依。此總對諸部。  又無色界應無有情,以無色故,如前已說故。 Δ酉二破救二。戌初再破不相應法。 不相應法,無實體故。  若爾,命根、同分,足為有情依,遍而無斷,可為真異熟,何須此識?  以其無故,不可為依。此偏對薩婆多。 Δ戌二自破轉識。 諸轉識等,非恒有故。  亦不可依,非恒有故。應無心位即非有情,無所依故。此偏對經部,或總俱對。 Δ酉三返詰。 若無此心,誰變身、器?復依何法,恒立有情?  若無第八,誰變身器?復依何法,恒立有情?有情之體,以有心是,無心非故。 Δ申三明身受三。酉初明定散中有多受。 又在定中、或不在定,有別思慮、無思慮時,理有眾多身受生起。  第三明身受。若在定中,或不在定,若有漏、無漏定,皆此攝盡。  《瑜伽》等文有「如理思」、「不如理思」,彼「或不思惟」、「或復推尋」,即是此中「有別思慮、無別思慮」。謂在定、散,皆有身受、「有別思慮」、「無別思慮」。  「別思慮」者,意識別緣一深妙理,或別事等時。「無思慮」者,或無心時等。在此有別思慮、無別思慮時,理有眾多身受生起。在定等中,有身受起,然無五識或別緣等。故在定等中,意、身等識不覺,唯第八識領受此境。  此等位中,損益身故,故名「身受」。或從果為名,後時損益身故。 Δ酉二徵定等後不應損益。 此若無者,不應後時,身有怡適,或復勞損。  若在定等,無身受者,不應出定等後時,身有順故怡適,或復違境勞損。如坐禪師在定之中,心別緣故,縱有勞損、怡適,未知;後出定已,方有損益,或適或勞。由前定等中,有損、益境,第八識取故,後時得有勞損於身等。舉後果位,顯因定有。言「身受」者,身所受故,非謂受數。此即是境。 Δ酉三多受證恆有心。 若不恒有真異熟心,彼位如何有此身受?  若無第八真異熟心,定中領之,彼定出等位中,如何有此身受? Δ申四立異熟。 非佛起餘善心等位,必應現起真異熟心,如許起彼時,非佛有情故。  第四立異熟。量云:非佛起餘善心等位,必應現起真異熟心,宗也。非佛有情故,因也。如許起彼時,喻也。  「非佛」者,謂菩薩、二乘及異生等。此簡佛者,佛起善心位,無異熟心故。「起餘」者,餘有二種,即是共許六識中異熟心餘,即善無漏心位等,或是餘無心位等。此簡起異熟心,更立異熟心,便犯相符,無同喻故。  在彼位中,「必應現起真異熟心」。此下二句是法,前二句是有法。  「非佛有情故」者,不言非佛,但言有情,有不定過,或違自宗。佛亦示現為有情故,善、無心等時,無異熟心故。「如許起彼時」,如汝自許,或我許汝宗起彼六識中業所感心,是真異熟,故得為喻。不爾,便有所立不成,不許六識真異熟故。又不舉此,即無同喻。若以此宗第八為喻,彼說無故,無俱不成。起六識中異熟心,是「非佛有情」,何故善心起時,無異熟心?亦「非佛有情」故。 Δ未三總結歸本識彰他不成。 由是,恒有真異熟心,彼心即是此第八識。  由此道理故,必恒有真異熟心。此總結也。即是解「八證」中「身受」文也。無此解者,難解彼文。 Δ午三趣生體證三。未初引經並陳具義多少。 又契經說:有情流轉五趣四生。若無此識,彼趣生體不應有故。謂要實有、恒、遍、無雜,彼法可立正實趣生。  自下第三說趣生體。以經為證,通破一切有、經部等諸部,皆說得也。  下文有三:一具義多少;二遮餘非;三歸本識。此即初也。  四義具故,方名趣生:一要實有:謂要有體。假法非趣生,趣生實有故,即業所感是實有故。二要恒續:謂無間斷法,方趣生體。生此趣此生中,一期時須恒故,若有間斷,便非趣生故。三要周遍:謂通三界九地。不可此趣生唯在一處、界,不在餘處、界,以趣生通三界諸地故。若是有漏有情,皆趣生攝,若不遍者,即非趣生故。四要無雜:謂生此趣生,方起此法,名此趣生。若生此趣生,可起餘趣生法,則非趣生,應成多趣多生故。  具此四義,是「正」,是「實」趣生之體。此言「正實」,簡能趣法及中有等皆名趣生。諸經論中言煩惱等是趣生者,是假趣生,相似趣生,非是正實趣生之體。今言正實,意在於此。 Δ未二遮餘非四。申初遮非異熟法。 非異熟法趣生雜亂,住此起餘趣生法故。  下遮餘非,四義遮也。即第一遮。  此有二意:一者總簡:謂除第八識外,皆是非異熟法,非真異熟法故。此意在真,前言「正」故。種類言之,住一趣、一生,可起諸餘趣、生法故。二別簡:下簡生得善、別報心心法及色、不相應行已(已疑為也)。  今此中雖復總言「非異熟法」,在下所簡外。謂餘加行善,及染汙、餘無記心、心法,長養、等流色,皆可起餘趣生法故。第七識不在此中,非共有故。今簡共有者故,即是四因中第四無雜因簡。此從下向上解。 Δ申二遮異熟色及業感五識。 諸異熟色,及五識中業所感者,不遍趣生,無色界中全無彼故。  此第二遮。「異熟色」中有九處,除聲及法處,無色界中無異熟色故。「及五識中業所感」者,即苦、樂、捨受,相應報心異熟生者是。「不遍趣生」,天趣、化生,即無色界之中全無彼故。  此舉全處,於別別地亦無有故。鼻、舌,色界無;餘三識,二禪以上無。諸色分別可知。  此中不舉分無處故,但約所無,簡別為論。此具四因中多少,即第三因簡。 Δ申三遮生得善及業感意識。 諸生得善,及意識中業所感者,雖遍趣生,起無雜亂,而不恒有。  即第三遮。此唯第六「意識中」者,五識雖亦無雜起者,無色全無,如前類遮,非此所說。及意中別報者,雖遍趣生,起時無雜,而不恒有:有間斷故,六位無故;或無漏心、異類心中皆說無故。即第二恒因簡。  然此雖復說不共因,亦說共因,謂「遍」、「無雜」二。有體通上亦有,故此中不說。然此說所有者,影顯前後皆有所具因故。類此應說,恐厭煩文,故略影顯。 Δ申四遮不相應行。 不相應行無實自體,皆不可立正實趣生。  即第四遮。此初因簡。前數成故,更無比量。  然此四因,非但一一別簡,共簡非是業果。具四義者是業果故。是第七識非共有故,此中不簡。  然入第二恒中,以入地有轉易故,入滅定等有間斷故,非業果故;無性之人,第七非業果也。  此下所簡,彼心所法亦在彼中,隨所餘生,即屬彼故。此中言王,意並臣故。 Δ未三歸本識三。申初歸本識。 唯異熟心及彼心所,實、恒、遍、無雜;是正實趣生。  自下第三歸本識也。於中又三:一歸本識;二破他非;三簡佛位。此即初也。  如是所簡餘五蘊法,皆不可立正實趣生。又此業果,明知無為、無漏有為,皆非趣生體。「唯異熟心及彼心所」體是實、是恒、是遍、是無雜,是「正實趣生」。 Δ申二破他非三。酉初設許別報心是趣生。 此心若無,生無色界,起善等位,應非趣生。  下破他非。設許別報心是趣生,既知除異熟無記心外,無趣生體故,此心若無,生無色界起善等位,應非趣生。謂在彼界起善心性,有覆心時,應非趣生。此時無報故,不同下界有報色故。  若此本難,唯經部師,無不相應命根等故。若破薩婆多,不許彼不相應已,今為此難,於理不遮。故知設許別報法是趣生難,前已遮善等非趣生:雜起故,一趣成多趣法,應是多趣身故。  第一設許別報心是趣生訖。 Δ酉二設許趣生攝一切有漏。 設許趣生攝諸有漏,生無色界,起無漏心,應非趣生,便違正理。  次第二設許趣生攝一切有漏,即善等皆是。生無色界,起無漏心,應非趣生,即是便違正理,有二乘聖者非趣生攝故。  即《攝論》第三云,生非想處,起無所有處無漏心時,即應二趣皆應滅離等。  但有設許一切有漏是趣生難,皆以前難,應尋彼會。此通諸部,義準前釋。 Δ酉三結正。 勿有前過及有此失,故唯異熟法是正實趣生。  勿有前說不具四義過,及有此識最後失。故唯異熟法是正實趣生。若有第八識,一切時恒有,無此過難,由以異熟法為正實趣生故。 Δ申三簡佛位三。酉初佛非趣生攝。 由是,如來非趣生攝,佛無異熟無記法故。  下簡佛位。佛非趣生攝,佛無報法故。 Δ酉二佛非界攝。 亦非界攝,非有漏故。世尊已捨苦、集諦故,諸戲論種已永斷故。  四智俱善,亦非界攝,非有漏故。有漏是界義故,界是縛義故。  又彼何故非繫縛者?世尊已捨苦、集二諦,名世尊故。  何故無苦、集?有漏諸戲論種已永斷故,即有漏法名為戲論。無漏法名不繫法故,非同戲論。故正實趣生,唯異熟心、心所。 Δ酉三簡後結歸。 正實趣生,既唯異熟心及心所,彼心、心所離第八識,理不得成,故知別有此第八識。  世尊有處說為人趣,名化生者,如下食中,自當解釋。皆是示現,非正實趣生。彼全無漏故,此是報法故。《佛地論》中,亦同此解。 Δ午四有執受證三。未初引經。 又契經說:有色根身是有執受。若無此識,彼能執受不應有故。  自下第四引經證能執受。是「八證」中,初執受證,然此稍廣。初通破諸部能執心計。 Δ未二遮餘非三。申初顯所執彰能執心。 謂五色根及彼依處,唯現在世是有執受,彼定由有能執受心。  下文有三:一顯所執,彰能執心;二明執心,顯唯第八;三破異計,非能執受。此即初也。  五根在自身,非己相分、他身五根;依處除聲,皆非執受故。《對法》執受九處除聲,聲非所執故。  問曰:何以聲非所執受?以有間故,又聲疎斷,故非所執。然五十三等亦說是「執受」。以依執故,非生執受,如前已說。唯「現在世」是有情故,可有執受,過、未非也。經部:去、來無;薩婆多:非過、未。  此出所受。彼唯身根能生覺受,餘根等同聚,亦名執受。其身識轉時,名為執受。身識不轉,亦名執受,是彼類故。此等所執受法,定由有己能執受心持令不壞。  經雖但言「有色根身是有執受」,自非能執。自若能執,應別有所執。既無別所執,而言「有執受」,故知有他能執受自也。 Δ申二明執心顯唯第八二。酉初顯八有七無。 唯異熟心,先業所引,非善、染等,一類、能遍、相續;執受有色根身。眼等轉識,無如是義。  下明執心,顯唯第八。於中有二:一顯八有七無;二簡言濫。此初文也。  何心能執受?「唯異熟心」,謂第八識「先業所引」,體任運起,非現緣起。縱第七識亦現緣引,不能執受,即是「八證」執受五因中第一因。下自為量,不能煩述。  「非善染等」,等取威儀等無記,彼是第二因。彼言六識善惡可得,故不能執受。  「一類」,謂第八識一類異熟無記性攝,次第三因。彼言六識一類異熟無記性攝,不可得故,不能執受。  「能遍執受」者,謂唯本識遍能執受五根等法,是第四因。彼言六識各別依故,不能遍執。此中第八,佛色根證,如下自解。  「相續執受」,謂第八識一切時執,非有執、不執,不執時即爛壞故,是第五因。  彼言六識所依應成數數執受過失,唯第八識具此五義,眼等七種轉識皆非業引,不具五義,故非能執。 Δ酉二簡言濫。 此言意顯:眼等轉識,皆無一類、能遍、相續執受自內有色根身;非顯能執受唯異熟心,勿諸佛色身無執受故。  下簡言濫。論中意言:顯六轉識皆無一類、能遍、相續自內能執有色根身。既六轉識不能執受,即唯異熟第八能執。此言非顯唯異熟心方能執受,勿諸佛色身亦無執受故,佛善第八亦能執故。  謂前二因,但義差別,即「一類」攝盡。「一類」異熟、無記,即雙攝盡,故今說三。  又前二因,簡本識、轉識同異。後三因中,明七轉識不能遍執受內有根身,卻明執內有漏色身唯異熟識,非顯能執識唯異熟心,佛能執心為不定故。 然能執受有漏色身,唯異熟心,故作是說。  執有漏身,唯異熟心,非善等心。雖佛善心亦能執受,執善無漏,非有漏身,故作是說。 Δ申三破異計非能執受二。酉初總破識等非二。戌初破心王二。亥初出前二量。 謂諸轉識,現緣起故,如聲、風等;彼善、染等,非業引故,如非擇滅。  下破異計。初有五量總破識等非,後遮色等。初中有二:初破心,後例所。  「謂諸轉識」,總破六識皆不能執受有漏色身,即取下言以為宗法。「現緣起故,如風、聲等」,即對先說阿賴耶識「先業所引」以能執受。  又宗法中,不言「不能執受有漏色身」者,設六轉識無漏性者,亦不能執佛無漏身故。又下法中「不能執受有漏色身」,自乃具足,下皆準知。  此第一因。自下第二別破異性。  彼轉識中「善染性等」,等取威儀等心,皆「不能執受有漏色身」,非業引故,如非擇滅。自對前說「非善染等」。然無漏識不執有漏色身,故無過失,俱共許故。 Δ亥二出後三量。 異熟生者,非異熟故,非遍依故,不相續故,如電光等,不能執受有漏色身。  此對前說「一類、能遍、相續」三義比量。  彼轉識中異熟生者,亦不能執有漏色身。自下三因,皆破六識異熟心不能執受,非真異熟故。前已極成既有間斷非真異熟,故得為因。前第三因有間斷,是非一類故。  又「非遍依故」者,即「各別依」轉,第四因是。即同《攝論》、〈生不淨章〉「各別依」也。  又「不相續故」,數執過失,是第五因,亦〈生不淨〉中「不堅住」也。喻云「如電光等」。  上第八識,五因次配,然舊作五因量別。勘《瑜伽》等抄。此等三喻,雖一,即得遍於五因。論師欲生慧巧便故,此別出喻。勘諸「八證」第一執受,不見此文,但知虛讀過。 Δ戌二例破心所。 諸心識言,亦攝心所,定相應故,如唯識言。  例破心所。上來如是「異熟心」言、「諸轉識」言,「亦攝心所,定相應故,如唯識言」,彼亦不遣心所法故。由此一文,證知上下諸文皆爾。中以作法,影初、後故。  上來,通破諸部六識非能執受。 Δ酉二別遮經部有宗色等執受。 非諸色根、不相應行,可能執受有色根身,無所緣故,如虛空等。  自下別破經部、薩婆多色等執受。謂經部師計有心、色互持種子,及能受熏,如前已破。今破色根亦不能執有漏色身,無所緣故,如虛空等。  謂薩婆多心能執受,前已破訖。若謂命根、同分,為能執受,今此亦非。「不相應行」,雖舉總名,意取命根及眾同分。餘不計故,或設遮餘,並不能執有漏色身,無所緣故,如虛空等。此設許有體,不爾,即應言無體性故。今正非無體,亦得以「無所緣」為因。 Δ未三歸本識。 故應別有能執受心,彼心即是此第八識。  餘既不能執,故知別有阿賴耶識為能執受,無前過難。 Δ午五壽煖識證三。未初引經成理。 又契經說:壽、煖、識三,更互依持,得相續住。  自下第五,三法契經。文各有三,準上可解。  此經有頌,謂「壽煖及與識,三法捨身時,所捨身僵仆,如木無思覺」。此中更互依持之經,是長行文,與頌稍別。  此經意說:於有色界有壽、煖處,有能持識,「三法」攝故。識如彼二,亦應相續,故以為證。 若無此識,能持壽、煖,令久住識,不應有故。  總以理成,下自別解。 Δ未二別解三。申初非轉識。 謂諸轉識,有間、有轉,如聲、風等;無恒持用,不可立為持壽、煖、識。  第二正解,有三:先非轉識,次即賴耶,後難異執。此非轉識。  六種轉識於五位有間斷,於三性有轉變,由斯義理,無恒持用故,如聲、風等。此中三量,因有三故,一有間,二有轉,三無恒用。不可立為持壽、煖、識,通破諸部。  或彼設言轉識有持用,而非恒持,即以此一為極成因。設言有細第六意識有恒持用,今以為法「無恆持用」,有間、轉故,如聲、風等。亦得為量。 Δ申二即賴耶。 唯異熟識,無間無轉,猶如壽、煖;有恒持用,故可立為持壽、煖、識。  此即賴耶。取第八識立為持壽、煖、識,無間、轉故,許有恒持用故,猶如壽、煖。  此喻有失,以壽、煖非能持識故。又識可持煖、壽二法;煖不持煖,壽不持壽故。  今可應言:我第八識可能持煖,許無間、轉故,及恒持用故,如壽。或能持壽,因如前,喻如煖。  又第八識可為能持,許壽、煖、識中三法攝故,如彼二法。論無此因,此因通故。然此論文,義具為論,非要文具,故論文云「持壽、煖、識」,以壽、煖為喻。  或復成立第八識性有恒持用及無間、轉,前以「許無間、轉」因,後以「許有恆持用」因。次以義逐。 Δ申三破異執三。酉初申難。 經說:三法更互依持,而壽與煖一類相續,唯識不然,豈符正理?  後難異執。於中有三:一申難;二返質;三解徵。此申難也。  經說三法更互依持,餘二相續,獨識間斷,豈符正理?闕一不可,名「互依持」。彼說六識,故言間轉。間者,斷;轉者,易。  量云:三法中識,應一類相續,三法攝故,如壽、煖二。  又或應返質:壽、煖二法亦應間斷,三法攝故,如彼許識。  此論主徵。 Δ酉二外返質。 雖說三法更互依持,而許唯煖不遍三界,何不許識獨有間、轉?  此外返質。雖說三法互持,兩家共許唯煖一種不遍三界,非壽與識亦如於煖。今者論主何不許識獨有間斷?  例言:三法更互依持,煖不遍三界;依持許三法,何妨其識獨許間、轉? Δ酉三解徵二。戌初無有間轉理無過二。亥初前理證恆持。 此於前理,非為過難。謂若是處具有三法,無間、轉者,可恒相持。不爾,便無恒相持用。  下解徵也。論主釋言:此於我前理非為過難。經中說三法互相依者,謂若是處具有三法,即欲、色界;無間、轉者,可恒相持。「不爾,便無恒相持用」,謂有間、轉名「不爾」者,如六轉識無恒持用。經言三法更互相依,非令無色亦有煖法。 Δ亥二簡識言非詮轉。 前以此理,顯三法中所說識言,非詮轉識。舉煖不遍,豈壞前理?故前所說,其理極成。  前者我言「恆持用」理,顯三法中所說「識」言,非詮轉識,意目第八恒有用故。汝舉煖不遍,豈壞我前理?我前所言識「不遍」者,可以煖為例。我以識無恒用,何得以煖為理(理有本作例)?  彼救意言:識有間故,無恒持用;煖無色無,亦應如識。  論主意解:具有三法處可有恒持用,在欲、色界,為難於汝。此則不可,具三法處,唯識間、轉,壽、煖不然。非於無色唯說煖無,便則例令具三法處,許識間、轉、有恒持用。故我前說,「其理極成」。 Δ戌二三法不齊解二。亥初前不齊解。 又三法中,壽、煖二種既唯有漏,故知彼識,如壽與煖,定非無漏。  前不齊解。設復任汝識間、轉如煖,汝宗六識為此中識,應不通三性及與無漏,如壽與煖故。論無三性,準例應成,故云「又三法中」,乃至「定非無漏」。  此亦不然。如壽能持煖,非是壽以能持故,壽應非壽。彼既不然,此云何爾?是故何得以識能持故,令如壽及煖,非通三性及非無漏。  此意不然。謂無漏法不持有漏故。識如壽、煖,唯有漏有持,豈得言三性有壽非壽等,為例成失。一切難中俱有此例。 Δ亥二別難。 生無色界,起無漏心,爾時何識能持彼壽?  又此中第二別難。且許有色界以色身有故,識無漏時,壽、煖可在。或有色界有色身故,設識無漏以義隱故,今不為難。生無色界,既無於煖,起無漏心,爾時何識能持彼壽?無色身故,何所依持? Δ未三歸本識。 由此故知,有異熟識,一類、恒、遍,能持壽、煖;彼識即是此第八識。  總結之也。由此故知有異熟識:無記「一類」,相續「恆」有,體「遍」三界,「能持壽、煖」;彼識即是此第八識,如《俱舍》第五命根中難。  然今以識種上功能為壽,即現行望種為互依持。此義如何?  種生於現,有力因緣,因望所生,能持可爾;現望於種,既非能熏,無力引生,能持寧在?因緣義者,非要能熏,種自類生,為例即是。第八現行,雖非能熏,望彼種子亦非因緣,然稱有力,若無持者,便失壞故。此中相持,非因緣義。由此識、壽兩互相持,更互為緣,於斯義立。 Δ午六生死證三。未初引經證。 又契經說:諸有情類受生、命終,必住散、心,非無心、定。若無此識,生死時心,不應有故。  自下第六。此初引經,便證識有。  謂此大乘及通小部,受生、命終必住散位,及與有心,方得受生及命終理。此中合文「必住散心」,非住無心及非住定位,而得命終、受生者也。  下破經部等。所以者何?《瑜伽》第八十云:諸無學者要先入滅定,後方入無餘,亦無心命終。彼無六識,非無第八。由斯即顯若以六識為命終識,彼如何成?  若說意識受生、命終,彼由無學願力致然。既有第八,亦非無心。又說諸異生、有學,不相違也。 Δ未二遮餘非五。申初破六識非三。酉初舉無轉識。 謂生死時,身心惛昧,如睡無夢、極悶絕時,明了轉識必不現起。  下文有五:一破六識非;二顯第八是;三破大乘異說;四破上座部義;五難死時漸捨之識。初中有三,如文自顯。此即第一舉無轉識。  此位「身心」俱太「惛昧」:「身惛昧」,硬強性;「心惛昧」,闇劣性。「如睡無夢」,即五位中無心睡眠。「極悶絕時」,因鬼、藥等,有此事起。如〈決擇分〉、〈無心地〉說。  然瑜伽師,生、死二位既無六心,無心地中不別說者,即悶絕攝。今言「悶絕」,離死、生外,為鬼、藥等所悶絕故。今此二位非是住定,住散位攝。有此無心,故引為證。  量云:即生死位,明了轉識必不現起,身心惛昧故,如睡無夢等。此二位中身心惛昧,大小二乘悉皆共許,故極成因。轉識,生死位無,唯大乘義,故得為宗。對薩婆多,此喻不成,彼但三位說無心故。  然先釋有二:一謂唯有第八,無餘六轉。此文可然,宗無餘故。即以《瑜伽》第一為證,謂入母胎說有本識,不說意故。又以《對法論》文為證,唯以無記心命終故。二說亦有意識。豈以《瑜伽》不說意識即便無者?第七應然。以不說故,此位應無。若無記心命終、受生,便唯第八,第八恒有,何須說也。即以此文,證有第六。簡異性故,說唯無記。若不然者,說無心位,何不別說受生、命終,唯言五位?  前師解云:亦即悶絕,俱是惛昧位中攝故。然今此中文勢,本意唯取有本識義為正所宗,言無意識受生、命終,唯有本識;若無本識,以誰為受生、命終之心也?  今助釋云:是破他故,且言無意,非唯一說,此兼兩師。然下既無別說,即以前師為正。 Δ酉二立六量非。 又此位中,六種轉識,行相、所緣不可知故,如無心位,必不現行。  子段第二立六量非。此二位中,必無轉識。行相、所緣不可知故,如無心位。正破薩婆多,引三位無心為喻。若兼破經部等,即前二散,及與二定、無想五位。  然彼二部等說五識無,執有意識。然今此中正破彼意識,及設遮五。通言六識,非正遮計。此即難全無。 Δ酉三設縱有六識難。 六種轉識,行相、所緣,有必可知,如餘時故。  第三段設縱有六識。難令行相、所緣,亦可得知。  汝之生死,許有轉識,行相、所緣應可了知。轉識攝故,如餘散有心位。  今隨文便,先言其因,謂「六種轉識」。次言其宗。宗中先言有法「行相、所緣」,次復言「有」。此言「有」者,謂有轉識,行相、所緣必應可知。「可知」,即是法。「如餘時」,是喻。以因「故」字,安置喻中,非直文勢便能,亦復義生巧逐。上下諸文,多分如此,準此可解。  既有此難,外返伏難:說有轉識,遂令行相等可知;既有賴耶,應行相等可說。 Δ申二顯第八是。 真異熟識,極微細故,行相、所緣俱不可了;是引業果,一期相續,恒無轉變,是散,有心,名生死心;不違正理。  第二顯第八是。「極微細故,行相、所緣俱不可知」,簡第六意,體非微細,非真異熟。「是引業果」,總報攝故;「一期相續」,中無斷故;「恒無轉變」,其性定故;「是散心位」,非定位故。「是有心」時,非同五位無心時故:「名生死心,不違正理」。我今此識,既非轉識,體「極微細」;生死雖有,「行相、所緣俱不可知」,非同麤識可知之識;故六轉識違於正理。  此中所以惛昧為因,解生死時無轉識義,諸賢共稟,眾教同說。  次難陀論師等無量論師、正法藏勝軍師等,特以為佳,恒用闡揚,殊增智慮,名光月氏,譽美方今,無識之儔同遵南指。唯我大師至生徵破,及其披此,更益前非。如次論下,及《制惡見》中,正陳其義。今諸釋既備,勝義雲集,群賢敘之,盛當所指。 Δ申三破大乘異說六。酉初敘宗。 有說:五識此位定無。意識取境,或因五識,或因他教,或定為因。生位諸因,既不可得,故受生位,意識亦無。  下第三破大乘異說,有六:一敘宗;二正破;三救義;四破救;五更救;六復難。此敘宗也。  五種轉識,生死定無,大小教同。然諸賢等,於此無諍。唯第六識,今應分別。  意識取境,凡有三因:或因五識,隨緣五塵;或因他教,別生解故;或定為因,境界殊妙。死位既同以惛昧為因,故無異說,  唯於生位更增此釋。生位,前因既不可得,故受生位,意識亦無。言死位中,或因五識、他教等故,意識可有;唯正得以惛昧為因。初受生位,諸因不成,故獨為證。然雖更有獨起意識,不緣於教、不緣五塵、不緣定境,取增人、法,此何不說?  無心別起,不託五塵、他教、定力,別生計度。本但三因,如見聞等,無別因起,必應爾故。 Δ酉二正破。 若爾,有情生無色界,後時意識應永不生。定心必由散意識引。五識、他教,彼界必無。引定散心,無由起故。  破上異師別生解者,謂生無色初剎那後,彼時意識應永不生。初無意識,彼此同故。若彼伏言,受生已,次入定,無散意者,理亦不然。定心必由散意識引,或加行為因,如聞、思等,或生得善,引生方起。此通三界。五識、他教,此之二因,彼界無有;能引起定散心意識,在彼界中無由起故,定如何生?非初受生即可得定,故彼三因,彼初無有,彼界散意何緣得生? Δ酉三救義。 若謂彼定,由串習力,後時率爾能現在前。  彼復救解:若生下界,非串習定,可藉散意引生彼定,下串習力後生彼時,定心率爾能現在前,故無過失。 Δ酉四破救二。戌初難定心。 彼初生時,寧不現起?  論主難云:彼界定心即初生位一剎那中,寧不現起?亦由下界串習力故,由如後時。 Δ戌二難散心。 又欲、色界,初受生時,串習意識,亦應現起。  下初受生一剎那位,前生曾習第六意識,亦應現起。即生得善,或勤煩惱、久習工巧等。 Δ酉五更救。 若由惛昧,初未現前。  若汝救言:無色界中初生定心,及下界中初生位散心,由惛昧故,初未現前。 Δ酉六復難。 此即前因,何勞別說?  此即是前諸論、諸賢共稟之因,何勞於中妄生別說? Δ申四破上座部義二。酉初敘執。 有餘部執:生死等位,別有一類微細意識,行相、所緣俱不可了。  上座部師說,有根本計,有末所計。根本計麤、細二意許得並生。末計不然,必別時起。  今此本計,別有細意識,生死位中,一類、微細,行相、所緣俱不可了。非如薩婆多等,故我無咎者。不然。 Δ酉二簡歸。 應知即是此第八識,極成意識,不如是故。  此即是我第八之識。所以者何?「極成意識不如是故」。  即以汝因,還復破汝。謂彼計有二意識生:一麤;二細。細者,受生、命終,俱不可知,異麤意識。  無著《攝論》本云:「應二意識俱時轉等。又依染汙故,時無斷故,意識所緣不可得故」。又此所依是種子識,即我所說第八識者,《攝論》諸師未悟此文,由不曾見《唯識論》故。  無二意識並生論者,上座部云,我不頌此經,我部經中無此語故。或說無二麤意並生及二細意並生,言先不障麤、細二識並生,故無妨也。  又因明法,因有三相,「依染汙」因、「時無斷」因,闕無同品定有一相,非正比量。「意識所緣不可知」者,如大乘本識緣身器故,所依種識即本識者,何勞虛認此體非汝所計之識?  今論意言:汝謂不然。且初二意並生,有難。亦應有麤、細二眼識並生,轉識攝故,如意識。或意識不得有麤、細二識並生,轉識攝故,如眼等識。故知經上無文定說,以理證爾。豈得隨情,便撥聖教?  次三因者,此非正量。謂立量云:汝所言細意識者,決非意識,極成意識不如是故,如眼等識。或意識所緣分明行相不可得故,猶如五識。唯第三因成是比量,前二返顯,以理直逐,不為比量,何得誤徵?  今此論言「極成意識不如是」者,即彼第三因。文雖不同,義勢是一。由是前量故,汝細意即我賴耶故,故上座師不符正理。 Δ申五難死漸捨識二。酉初總難轉識。 又將死時,由善惡業,下上身分,冷觸漸起。若無此識,彼事不成,轉識不能執受身故。  自下論文,通破諸部。下第五難死漸捨識。世親、無性《攝論》皆云:「善業從下冷,惡業從上冷,由生勝趣、惡趣別故」。《瑜伽》第一云:「隨下上冷,後至於心」。此處初生,最後捨故。  如上所明,六非執受,以捨執受,冷便起故。 Δ酉二別難五六。 眼等五識,各別依故,或不行故。  五識依別,若能執受,無識之時,身冷應起。若身識遍能執受者,「或不行故」。漸命終時,亦有先捨五識身故。 第六意識,不住身故,境不定故;遍寄身中,恒相續故;不應冷觸,由彼漸生。  意識住身,可由起觸,不是決定住於身中取觸等故。非無意識,身便冷生。第八住身,即有煖起,不住身處,故冷觸起。  又第六識「境不定故」故,緣境轉易。此命終時,行相微細,緣一類境,非第六識有是相狀。  第六意識恒常起時,逢境即緣,隨依即止。不同本識,久住一依,定緣此境。  由是等文,下七識中,有一類計第八識以五根為依,如此中言五識「各別依」,不能執故。通依者,能執。若不依根能執受者,第六應然。若不依、不能執,便以第八為不定故,第八故以五根為依。及此中言「不住身」故,故第八識亦住於身。 Δ未三歸本識。 唯異熟心,由先業力,恒遍,相續,執受身分;捨執受處,冷觸便生。壽、煖、識三不相離故。  下總結言。唯第八識真異熟心,由先業力,恒不斷、遍、相續、執於身,捨執受處,冷觸便起。壽、煖、識三不相離故。 冷觸起處,即是非情,雖變,亦緣,而不執受。故知定有此第八識。  識不執處,即是非情,引果所攝外器之類。雖第八識變而亦緣,而不執受,如鬢髮等,故此識有。  上來或初引教共諍,別破異部;二引事為難;三總結上文。 Δ午七名色互緣證三。未初引經。 又契經說:識緣名色,名色緣識。如是二法展轉相依,譬如蘆束,俱時而轉。若無此識,彼識自體不應有故。  自下第七難名色經。《攝論》第三引經同此,文易可知。 Δ未二遮餘非四。申初敘經。 謂彼經中,自作是釋:名,謂非色四蘊;色,謂羯邏藍等。  第二為難。下文有四:一敘經;二申難;三破救;四立量。即敘經也。  彼經自釋:「名,謂非色四蘊;色,謂羯邏藍等」,等諸餘位。此羯邏藍名為雜穢。父母不淨,名雜;深可厭患,名穢。 此二與識,相依而住,如二蘆束,更互為緣,恒俱時轉,不相捨離。  謂名與色,此二與識相依而住。無性釋言:「此二皆用識為因緣,識復依此,展轉相續而轉」。即是此中互相依義。  復引俱時因果為例:如二蘆束,更互為緣,恒俱時轉,不相捨離。  薩婆多師:羯邏藍時,無五識故,故唯有意,意即為識。識俱心所,說為「名」。  名既通攝非色四蘊,彼宗釋言:「名」總攝四,實但有三,謂無識蘊,故不與名相應。經自釋言「名通四蘊」,故相違也。若謂初時雖無有識,第二念識名「名中識」,說初念識為名外識。  說「相依」者,即束蘆喻,道理不成,不俱有故。設此位及後,許有五識生,諸識不並故,無相依、俱義。即是彼部絕解此經,更無理救。經部師等,道理同此。  《瑜伽》第九有二義解:一云:「俱有依根,曰色,等無間滅依根,曰名,隨其所應,為六識所依。依止彼故,乃至命終,諸識流轉」。此解則通大小,非此所諍,便助彼宗,非欲自解。  又復彼設爾,但以自相望前後為緣,束蘆喻不成。彼論次文亦有此喻,故知此說且隨小相,仍非同喻。  第二解云:又五色根,根所依大種,及根處所,彼能生大種,曰「色」;所餘,曰「名」。要由有識執受諸根,墮相續法,方得流轉。即同此解。故小無解,唯上座部細意名「識」,麤意名「名」。如前已遮有二識起,故今不說。 Δ申二申難。 眼等轉識,攝在名中,此識若無,說誰為識?  第二申難中,設令乃至頞部曇位,眼等轉識攝在四蘊「名」中,若無此本識者,六識不俱故,「說誰為識」? Δ申三破救。 亦不可說,名中識蘊謂五識身,識謂第六。羯邏藍時,無五識故。  三破救也。若彼言「名」四蘊中識,謂五識身,所與相依識,是第六識。  若爾,羯邏藍時無五識故,說誰為「名中識」?大小共許羯邏藍位,七日已來並無五識,故於此位無「名中識」。  若彼難言:汝亦七日無五識身,彼「名中識」其體是何?第七識也。  又除初念,餘時亦許第六識起,意識即是「名中識」蘊,有何所違?  其大眾部,諸識並生。七日已前,身識等未起,七日已後,身識等生,為「名中識」。遂復解云:經言名色互為緣者,除初七日,餘長時位。如汝大乘說第六意為「名中識」。初念許無,已後俱起,說互為緣,從多位說。我,亦如是。七日猶如初念,餘位亦復長時。據長時說,亦互為緣,無爽於理。  此亦不然。我之初念亦互為緣,別有末那為「名中識」;第二念後,意識復生,無相違失。經中非據長時有說,故非誠證。 Δ申四立量。 又諸轉識,有間、轉故,無力恒時執持名色,寧說恒與名色為緣?  四立量也。設許長時後位及初位,有其五識,即諸轉識有間斷、有轉易,性是不堅,無力一切時執持名色,如何乃說恒與為緣?體非恒故。  量云:轉識不能恒持名色,有間、轉故,如聲、風等。  《攝論》「齊識退還」、「識若不斷壞,名色得增長不」等,皆此中攝,理即互為緣識攝。 Δ未三歸本識。 故彼識言,顯第八識。  故此識是第八識性。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末 成唯識論卷第四 Δ午八四食證三。未初引經。 又契經說:一切有情皆依食住。若無此識,彼識食體不應有故。  下第八證,引四食經。「識食」既成,即第八識。  謂佛初踰城出家,於外道尼乾子所,學修苦行。由彼外道懸頭、拔髮、自餓、投巖,故佛六年日食麻麥。既知非道,便棄捨之。牧牛女邊,受乳糜食、受吉祥草。詣菩提樹,於其後夜,便證菩提。彼外道等,見受乳糜,遂生誹謗,言破我戒。復聞證得無上菩提,伺佛晨朝入城乞食,便往試佛。先詣城門,既見如來,便為問曰:「言證一法,世不能知,請為具陳其義何者?」佛欲除彼無義苦行,乃報之曰:「一切有情皆依食住,正覺正說,餘不能知」。外道笑曰:「愚者亦解,何言正覺?」深生誹謗。此經即是彼時所說,大小二乘皆共信有。  雖總言「食」,破彼自餓,意許四種。無一有情一剎那中無四食者,即遍三界、五趣、四生。其中「識」者,即阿賴耶,是因緣本。佛悟諸法,密意說之,言雖在近,意在於遠。文段有三,一如上解。 Δ未二遮餘非二。申初總標。 謂契經說,食有四種:  此則總標。下文有四:初陳自宗義;二方破他;三結識食體;四釋妨難。 Δ申二別釋四。酉初陳自宗義四。戌初出體四。亥初段食三。天初食相。 一者段食,變壞為相。  陳宗有四:一出體;二法攝;三釋義;四辨界。此出體也。先出食相。  今言「段」者,即分段義。香、味、觸三,變壞為相,於變壞時,為食相故。  先言「團食」,言可團聚。此言非也,其水飲等,不可團故,但可說言分分受之,故名「段食」。此何為性? Δ天二三事為性。 謂欲界繫,香、味、觸三,於變壞時,能為食事。  由此準知,下三不言「界」,即許界通三。  幾事為性?香、味、觸三。六十六云「攝食由諸句」等,及五十七末極廣明之。《對法》五說十一界攝,即此三界。  此三一切皆是食耶?於變壞時,能為食事,非未變壞,說為段食,即非此三一切皆食。  《對法》五說有變壞故。「有變壞」者,資益之時,方名食故。初食未壞,但觸所得,六十六說名為觸食。望一食者,非望餘生,若望一切,有非是食,即於色界應有段食。由欲界三皆是食故。色界有觸,而非段食。如《俱舍論》第二卷中,問答色界無此所以。 Δ天三簡色處非食。 由此,色處非段食攝,以變壞時,色無用故。  問:何故色處非段食耶?  勝定果色亦色處類,非變壞時能為資益,故非段食。以變壞時,色於自根不能資益。於其自根既無資用,於餘根等亦無作用,不資養等。又色麤著,與根相離,方能為境,不與根合,故非是食。如〈攝事分〉中第九十四卷亦廣分別,〈本地〉第五卷亦具明之,不能煩敘。  聲體疎遠,離質、用興,不能資益,故非是食。  問:此三為食,為對自根,亦對餘識?  答:此三入腹變壞之時,先資自根,為資養已,然後乃能資諸根等,發識明利,說名為食。非要別對自識所取。  其廢立等諸門分別,如〈別章〉說。 Δ亥二觸食二。天初顯相。 二者觸食,觸境為相。謂有漏觸纔取境時,攝受喜等,能為食事。  如六十六〈攝事分〉中,皆以觸數為此食體。由有漏觸纔觸境時,攝受喜、樂,能為食事。謂能資養生長喜、樂、捨受令增,攝益於身,故名為食。  八識俱觸,皆是食耶? Δ天二簡劣。 此觸雖與諸識相應,屬六識者,食義偏勝。觸麤顯境,攝受喜、樂,及順益捨,資養勝故。  此觸食體皆通八觸。雖體通與諸識相應,屬六識者,食義偏勝。  勝義如何?所觸之境,相麤顯故,別能攝受喜樂受故,能生順益身之捨故,是偏勝義。七、八俱觸,境微細故,全不能生喜樂受故,雖生捨受,但不為損而非益故。由此義顯,觸生苦憂、非順益捨,有非食體,不資養故。  有人因見世親《攝論》第三卷云「觸食屬六識」,便云觸食體即六識。此義不然。六十六卷〈攝事分〉中,今此論中,亦說觸數為觸食體。世親但言此屬六識,此中會取屬六之觸,非取彼識。此文為定。  問:喜、樂、捨受,既能資益,何故非食?  答:得根本境,本資益者,唯觸數故。 Δ亥三意思食二。天初顯相。 三意思食,希望為相。謂有漏思與欲俱轉,希可愛境,能為食事。  此體即是有漏思數。與欲數俱,方是食體,餘相應思,無希望相故。若希可愛境,此通未來及與現在。  然《對法》等,欲緣未來,現在無欲,即欲無減,不緣三世。今言「希望」,希望三世皆與其合,何妨此欲通緣三世?若緣過去,與念何異?念但追憶,而不希望與彼法合。  若爾,應念亦緣未來?念類無失,緣亦無爽。 Δ天二簡劣。 此思雖與諸識相應,屬意識者,食義偏勝,意識於境,希望勝故。  此食通與八識相應故。雖通與八識相應,「屬意識者,食義偏勝」,故《瑜伽》說深勝希望及緣未來,非餘俱思,希望勝故。  由此亦準「屬六識者」,體非六識。不爾,思食體應第六。  問:欲何故不為食體,而取俱思?答:思慮益根,非欲能故。 Δ亥四識食二。天初顯相。 四者識食,執持為相。謂有漏識,由段、觸、思,勢力增長,能為食事。  由前三食勢分力故,此識得增長。識復長養諸根、大種,能為食事。  六十六等說:由段食等,資養根、大,令所發識明利現前。故由段等三食勢力資長於識。五十七說,令識增盛已,識後長養諸根、大種。 Δ天二簡劣。 此識雖通諸識自體,而第八識食義偏勝,一類、相續,執持勝故。  識食體通八識,而第八識食義勝故,《攝論》、《對法》皆唯取第八。但由觸、思資長第八,為遠疎緣,亦由段食。  此第八,何以勝?不改易,恒「一類」,無間斷,常「相續」,執持勝故。 Δ戌二法攝。 由是,集論說此四食,三蘊、五處、十一界攝。  第二法攝。由此段食,三處為性。觸、思體者,即觸、思數。識食體通八識。  《集論》第三、《雜集》第五說:三蘊、五處、十一界一分為體。三蘊即色、行、識;五處即香、味、觸、意、法處;十一界即七心界、香、味、觸、法界。然彼言「一分」,此處略之。彼通有漏、無漏,今唯取有漏。  又彼通等流、長養、報、非報、三性、三受等故。何故名食? Δ戌三釋義。 此四能持有情身命,令不壞斷,故名為食。  第三釋食義也。 Δ戌四辨界。 段食唯於欲界有用,觸、意思食雖遍三界,而依識轉,隨識有無。  第四辨界。段食,下界用,順欲勝故;觸、意思二,遍三界用。六相應者,隨識或無;八相應者,隨識恒有。故依識轉,隨識有無,即顯識食亦通三界。故四食體不減不增,如《大論》第六十六〈攝事分〉、〈本地〉第五等卷說。  此上大乘引傍乘義,且出食體。 Δ酉二破他四。戌初總破諸部四。亥初總破轉識。 眼等轉識,有間、有轉,非遍、恒時,能持身命。  自下第二破執諸識為識食者。於中有四:一總破諸部;二別破薩婆多;三別破上座;四別破經部。此是初總。  謂六轉識五位有間斷、三性等轉易,不遍三界,亦非恒時,故不能持身及命也。 Δ亥二別釋間斷因。 謂無心定、熟眠、悶絕、無想天中,有間斷故。  自下別解,隨其所應,各對宗說。  釋上「間斷」。「無心定」者,二無心定;「熟眠」者,無心眠;「悶絕」亦爾。生無想天,「有間斷故」。此解「有間」。 Δ亥三別釋轉易因。 設有心位,隨所依、緣,性、界、地等,有轉易故,於持身命,非遍非恒。  設除此五位,隨所依根、所緣境界,三性異、三界別、九地殊、漏無漏等,有轉易故。此解「有轉」。於持身命,非遍三界,亦非是恒互持諸根。  六種轉識:一非恒有;二轉易故。 Δ亥四如何釋經。 諸有執無第八識者,依何等食?經作是言:一切有情皆依食住。  遮(遮有本作二十。下疑落諸字)部中,汝若執無第八識者,依何等食?經說是言「一切有情皆依食住」?若以轉識而為食者,即入無心定等位時,便有有情不依食住,如何佛說「一切有情皆依食住」? Δ戌二別破薩婆多二。亥初破世二。天初無體難。 非無心位,過去、未來,識等為食,彼非現、常,如空華等,無體用故。  破薩婆多等。薩婆多言:無心位中雖無有識,入定前識為識食體,有何過失?我過去有故。然彼起食用,唯過、現世,非未來世,今設遮之,言「未來」也。  今言不應爾。總非量云:定之前後去來,有漏順益之識,非食體用,非現、常故,如空花等。  彼宗不許「無體用」因,故但宗法,遮過去令無食體用。但遮未來食體,今設遮未來用,此是不許有體等難。 Δ天二縱有體難。 設有體用,非現在攝,如虛空等,非食性故。  自下設許有體用難。去來識等,如上所言,亦非食性,非現在故,如虛空等,以無為非食故。「非現在」因,雖現在者非皆是食體,是同品定有性,故得成正因。上來破世。 Δ亥二破法二。天初遮入定前心。 亦不可說,入定心等,與無心位有情為食。  下別破法。此正破彼宗。薩婆多云:定前久心,非是食性,鄰入定心,正是食體,與無心位有情為食,亦名食住。 住無心時,彼已滅故;過去非食,已極成故。  不然。住無心時,已滅無故,現在無食;過去非食,已極成故。說「非現、常,如空華」故;要現在識,方名食故。此無性釋,餘世親釋。 Δ天二遮不相應行。 又不可說:無想定等不相應行,即為彼食。段等四食所不攝故,不相應法非實有故。  難本計已,彼設救言:無想定等,體即是食,及在定中命根、同分不相應行,正是食性。  今言不爾。如聲等法,定非是食。此縱有體難。假法非食,如瓶、盆等。  又前難無想等為食,後難以命根等為食。無性《釋》云:「心、心所滅,亦非是食」。但有此中無想定等,無命根等。  上來破薩婆多訖。 Δ戌三別破上座部。 有執:滅定等,猶有第六識,於彼有情能為食事。彼執非理,後當廣破。  自下第三上座部師救云。至下當知。此世親有,經部師計亦同上座。 Δ戌四別破經部兼破薩婆多二。亥初破本宗二。天初雙破二部。 又彼應說,生上二界,無漏心時,以何為食?無漏識等,破壞有故,於彼身命,不可為食。  自下第四正破經部,兼破薩婆多。  諸識不並生,上二界起無漏心時,以何為食?下界可然,有段食故;無漏識等,非彼之食,破壞有故;如涅槃等,非於彼界,無漏是食。 Δ天二但破經部。 亦不可執無漏識中,有有漏種,能為彼食。無漏識等,猶如涅槃,不能執持有漏種故。  此但破經部。汝又若言:無漏識中,有有漏種,即以無漏為彼食體。此亦不然。無漏識等不能為食,不能執持有漏種故,如涅槃等。  若言此因有隨一失,我許執持有漏種故。應立宗言:無漏之識不得執持有漏種子。是無漏故。如涅槃等。 Δ亥二設義破二部二。天初身命非食攝。 復不可說:上界有情,身命相持,即互為食。四食不攝彼身命故。  上本宗。下設義雙破二部。  彼設救言:在彼上界起無漏時,有情身命既互相持,即互為食。  此亦不然,「四食不攝彼身命故」。彼身命,定非是食,四食不攝故,如生、住等。 Δ天二縱許亦非。 又無色無身,命無能持故,眾同分等,無實體故。  設許身是食,理亦不然。無色界無身,汝之命根無能持故。若言眾同分能持命根等,皆無實體故,亦非是食。 Δ酉三結識食體。 由此定知:異諸轉識,有異熟識,一類、恒遍,執持身命,令不壞斷。世尊依此,故作是言:一切有情皆依食住。  自下第三結識食體。由異熟識具三義故。由本識故,作是說言:「一切有情皆依食住」。由此本識無間、無轉、「一類」住故,是「遍」、是「恒」,故名為食。  然有難言:佛是有情,即無有食;無心定等,何廢無食?「一切有情」言,即不遍故。 Δ酉四釋妨難。 唯依取蘊,建立有情。佛無有漏,非有情攝。說為有情依食住者,當知皆依示現而說。  下第四正答難言。此中正顯「一切有情」言,不遍於佛。  示現為有情,亦示現有食。據實而言,佛非有情、非非情等,故《集論》等說佛是示現,依止住食。 Δ未三歸本識。 既異熟識,是勝食性,彼識即是此第八識。  第三總結。雖知識食通諸八識,唯異熟識是勝食性,彼食即是此第八識。  此食諸門分別義理,勘諸經論,並《俱舍》等,如六十六,廣有諸門。 Δ午九滅定證四。未初引經。 又契經說:住滅定者,身、語、心行無不皆滅,而壽不滅,亦不離煖,根無變壞,識不離身。  自下第九滅定契經。入此定者,滅身行入、出息,第四定上氣即絕行,況此位故;語行尋、伺,心行受、想,無不皆滅。  「行」者,因義。此中亦有以十大地俱為心行,隨心有無故。然隨勝者,唯說受、想以為心行。「而壽不滅」,即薩婆多師命根,命根體即壽。大乘前說種子是壽,即命根故。經量部師既無命根,以何為壽?色、心不斷,於上假立。  「亦不離煖,根無變壞」,隨部所計,即彼法持。「識不離身」,正是所諍。然欲出經同法為例,兼誦餘文,非正所競。 Δ未二遮餘非二。申初總非。 若無此識,住滅定者,不離身識,不應有故。  此總非已。 Δ申二正破四。酉初總破諸部小乘出己正義二。戌初破無本識。 謂眼等識,行相麤動,於所緣境,起必勞慮。厭患彼故,暫求止息,漸次伏除,至都盡位,依此位立住滅定者。故此定中,彼識皆滅。  次下第二正解,之中有二:初破滅定識不離身;二例無想應爾。初中有四:第一總破諸部小乘在滅定中說無本識,出己正義;第二破薩婆多;第三破經部本計;第四破經部末計。  眼等諸識,有二行相:一者麤;二者動。「麤」則相貌易知。「動」乃數加轉易,或復間斷,或變其性,有處無有,多緣散亂,故名為動。  既爾,起者必有「勞慮」,凡夫愚而莫知,聖者慧而生厭。此就彼宗眼等諸識「起必勞慮」。「勞」謂疲倦,「慮」謂麤動。  「暫求止息,漸次伏除」,從麤至細,緣無相想「至都盡位」。一期分位無心:或但一日,或復七日,大乘一劫餘;「依此位,立住滅定者」。  《成業論》問:若有第八,云何名無心?彼答:有二心等。應如彼論。既厭六、七而入定中,故此定中,轉識皆滅。 Δ戌二正結。 若不許有微細、一類、恒、遍,執持壽等識在,依何而說識不離身?  下正結。云若不許有體「微細」者,翻前「麤」也。下翻前「動」:常、無記、「一類」、性不變易;復是「恒」而無斷,體「遍」三界,無處不有。  「執持壽等」,等取根等。無此識在,依何「識」故,說「不離身」?「壽」即命根,能持壽者,持識種也。壽不滅者,命非無也。《攝論》云:「非為治此,滅定生故」。唯為對治諸轉識故。  此述正義,合遮諸部。薩婆多人先來救義。 Δ酉二破一切有二。戌初敘宗。 若謂後時,彼識還起,如隔日瘧,名不離身。  次下第二破一切有。初敘宗,後申難。此初也。  謂彼救言:出定後時,彼「識」還起,名「不離身」。如隔日瘧,雖非現有,說瘧不離身故。識應類然。 Δ戌二申難五。亥初如想起滅難。 是則不應說心行滅,識與想等,起滅同故。  下難有五。初難云:是則不應說心行滅。心行定中無,出定方始有,即說定中「心行滅」,轉識定中無,出定方始有,何為說不離?應說定中識體非有,何乃說識不離於身?「識與想等,生滅同故」,以汝想等,名大地故,比量可知。 Δ亥二壽不離身難二。天初成過。 壽、煖、諸根,應亦如識,便成大過。  第二難「壽、煖」二法,及與「諸根」,「應亦如識」。所以者何?說彼定中不離壽,而實定中壽不無,亦說定中不離識,而實定中識是有。「煖」及「諸根」為難,亦爾。  量云:識在滅定實應不離,如來說言滅定有故,如煖、壽等。汝壽、煖等,滅定位無。佛說有故,如汝許識。 Δ天二結正。 故應許識如壽、煖等,實不離身。  下結正也。由如是等,故應許識如壽、煖等不離於身,在定中有。彼不許煖等出定方有故。 Δ亥三應非有情難。 又此位中,若全無識,應如瓦礫,非有情數,豈得說為住滅定者?  第三汝住滅定者,應非有情數,「全無識」故。「如瓦礫」等。又亦不名住滅定者,許「全無識」故。「如瓦礫」等。此中總有二箇比量。 Δ亥四根壽煖無持難。 又異熟識,此位若無,誰能執持諸根、壽、煖?無執持故,皆應壞滅,猶如死屍,便無壽等。  第四在此位中,誰能執持諸根、壽、煖?  前言三法互相持故。應言:此位壽、煖等法皆應壞滅,無執持識故,猶如死屍。又此位中應無壽等,無能執持識故,如死屍等。 Δ亥五經言無屬難二。天初徵彼何屬。 既爾,後識必不還生。說不離身,彼何所屬?  第五既爾定中無異熟識,如死屍等,後出定識,必不還生。經中說「識不離身」言,何所屬著?何所因也? Δ天二結有捨託無重生。 諸異熟識,捨此身已,離託餘身,無重生故。  若有阿賴耶,是真異熟故,一切時有。汝無本識,於此位中異熟識斷;異熟識斷已,「離託餘生,無重生故」。即《攝論》同。  量云:出滅定已,應是重生,許真異熟識斷已重生故,如餘重生身。又異熟心斷已應不續,異熟攝故,如異熟色。  六識異熟雖斷可生,自許說彼非真異熟。雖是他許真異熟法,然非此宗共所許故,無不定過。 Δ酉三破經部本計二。戌初申四難四。亥初無因果不生。 又若此位無持種識,後識無種,如何得生?  自下第三正破經部本計。於中有二:初申四難,後總結之。  第一難:此言能持種子識者,以經部師許有種故,說識能持。無本識故,「後識無種」,應不得生。 Δ亥二無體非因義。 過去、未來、不相應法,非實有體,已極成故。  第二難:去、來二世,「及不相應,非實有體」。兩宗並無,已極成故。  設薩婆多亦今有種,後果生故,無去、來世法體生故。今對彼言「不相應」等,已極成立,前已破故。  次經部云:此位,有色即能持種,不假餘識及去、來等。 Δ亥三餘非受熏等。 諸色等法,離識皆無,受熏、持種,亦已遮故。  第三難。色不離識,如第一卷;持種、受熏,如第二、三卷破。色不離識,意說何等?此位有色,明有本識,非本識無,而許有色。本識可受熏,而非色持種。  既雙破二宗,下俱結正義。 Δ亥四以量成有識。 然滅定等,無心位中,如有心位,定實有識,具根、壽、煖,有情攝故。  第四比量難也。所說五位無心位中,定實有識,具根、壽、煖,有情攝故,如有心位。「具根、壽、煖」言,引經具證也。 Δ戌二總結。 由斯理趣,住滅定者,決定有識,實不離身。  總結文也。上來已破經部本計。下破經部末宗轉計。上座部師亦許定中有細意識,生死等位已遮破訖。「極成意識不如是故」。 Δ酉四破經部末計二。戌初總破有心三。亥初違名難。 若謂此位有第六識,名不離身,亦不應理,此定亦名無心定故。  下破有二:初總破有心;二別徵有心所。初破有心中,文分為三:初難違名,次難違理,後結意趣。此即初也。  此牒計非:「此不應理,此定亦名無心定故」。故知不得有第六識。此並對勘二家《攝論》及《成業論》,義更無違。  而彼救言:如名「無心定」,汝本識不無,今名「無心定」,何妨意識有?  解云:我名「無心定」,無麤動識為「無心」,即是六識俱無之義;汝名「無心定」,說何以為無? Δ亥二違理難四。天初一切定無心難。 若無五識,名無心者,應一切定皆名無心,諸定皆無五識身故。  下違理中,有四比量,此第一也。  彼若答言:無五識故,名為無心,非無第六。  今牒之云:若如是者,應立量云:汝應一切定皆名「無心」。諸定皆說無前五識身故,如汝許滅定。若不言定中無五識身故,即不定過,以無心悶絕等,亦無五識,彼此共許非無心定。  今應助難:滅定無五識,說名無心定,此位亦無五識相應受、想等法,名為心行滅。然有心所、無心所家,皆須名無第六受、想,以有「心行滅」言等故。 Δ天二第六應無難。 意識攝在六轉識中,如五識身,滅定非有。  第二比量:此位第六意識應無,六轉識攝故,如五識身。 Δ天三應非實第六難。 或此位識,行相、所緣不可知故,如壽、煖等,非第六識。  次第三量。彼亦自說自位之識行相、所緣微細難知,故以為因。  或汝所言,此位第六識應非是實第六識攝,行相、所緣不可知故,如壽、煖等。 Δ天四滅定應非實滅定難。 若此位有行相、所緣可知識者,應如餘位,非此位攝。  此第四量。設彼救言:此位第六識行相、所緣俱可了知,因隨一者。今破量云:汝滅定位應非是實滅盡定位。許有行相、所緣可知識故。如餘位等。更應返難:汝宗除此,餘時亦應名滅定位。有行相、所緣可知識在故,如汝許滅定。 Δ亥三總結成。 本為止息行相、所緣可了知識,入此定故。  此總結成。為止六識,入此定故。此即第一總破有心。 Δ戌二別破有心所二。亥初總徵。 又若此位有第六識,彼心所法為有?為無?  下別破有心所。文復有二:初總徵,下別破。此總徵也。  不問餘識相應心所,故論言「彼」。 Δ亥二別破二。天初破有心所七。地初正破二失二。玄初違經失。 若有心所,經不應言:住此定者,心行皆滅。  自下別破。於中有二:初破有心所;二破無心所。二義俱是經部轉計。有心所中,有七問答。初破中,第一違經失。  許大地法皆滅盡故。經部本立三大地及三心行,謂思、受、想,皆名「心行」。受、想勝故,彼偏得名。 Δ玄二體違名失。 又不應名滅受想定。  自下體違名失。既有心所法,何名滅受、想?  經部救言:言有心所,非謂受、想,有餘思等故。  又難:何故唯受、想滅,思等不滅?上來難訖。 Δ地二經部救二。玄初加行唯厭二。 此定加行,但厭受、想,故此定中,唯受、想滅。  次下第二經部救云:此定加行,但厭受、想。受、想能於靜慮、無色,修行勝故。於此定中,唯受、想滅,非餘思等。  有伏難彼云:何故唯受、想二名為心行,乃復滅之。思等不名,乃復不滅? Δ玄二二法資心強。 受、想二法,資助心強,諸心所中,獨名心行。說心行滅,何所相違?  謂修靜慮、無色等時,受、想用強,獨名「心行」,增勞慮故,非餘思等。說「心行滅」,何所相違? Δ地三論主難二。玄初無想應唯滅想難。 無想定中,應唯想滅,但厭想故,然汝不許。  自下第三論主難云:滅盡定前,厭於受、想,勞慮強故,唯受、想滅,思等不滅。無想定中,唯厭於想,想勞慮故,應唯想滅;然汝不許,餘亦滅故。 Δ玄二資強心亦隨滅難。 既唯受、想資助心強,此二滅時,心亦應滅。  受、想所倚既亡,能倚心應隨滅。所倚強故,令心應滅,資助之法強已滅故。 Δ地四經部救。 如身行滅,而身猶在,寧要責心,令同行滅?  自下第四經部師救。此經部救。入第四定以上,入、出息無,其身尚在;雖受、想滅,何妨心有? Δ地五論主破救八。玄初以語同心行。 若爾,語行尋、伺滅時,語應不滅,而非所許。  自下第五論主非言。應「尋、伺滅」,「語應不滅」。尋、伺語行滅,語隨尋、伺無;受、想心行無,心應隨行滅。以彼身行滅,身猶現在故,遂令心行滅,亦令心尚在;亦應以彼身行滅故,語行應如身。然非所許。  大乘:佛等無尋、伺,雖復有語,尋、伺亦非遍行。今難違宗,就他為論,故以為例,名「非所許」。  彼復救言:我以身行同心行,汝以語行同心行,二難既等,誰是誰非? Δ玄二審定遍行非遍行法以起後難三。黃初總標。 然行於法,有遍、非遍。遍行滅時,法定隨滅;非遍行滅,法或猶在。  此論主釋。此即總出一切行於法。謂行隨法有無,名「遍行」,遍行法滅時,法定隨滅故。不隨有無,名「非遍行」,非遍行法滅時,法或猶在故。  今應且出共許,何者為非遍行? Δ黃二顯隨有無二。宇初顯非遍行。 非遍行者,謂入出息,見息滅時,身猶在故。  入第四禪以上,入、出息滅,其息滅時,身猶在故,名「非遍行」。第四禪中,餘法所持令身不壞。下地之息於身有力,身虛疎故,說息為「行」。除此無有,唯有此牒。 Δ宇二顯遍行二。宙初尋伺引語。 尋、伺於語,是遍行攝。彼若滅時,語定無故。  尋、伺引語,名為「遍行」。故二禪已上,尋、伺無故,語定隨無。大乘不然,此隨他語。 Δ宙二受想引心。 受、想於心,亦遍行攝,許如思等大地法故。  如尋、伺故,比量所諍。「許如思等大地法故」。根本經部說有三法遍行,大乘、薩婆多各說有二:謂即受、想,故別立蘊,作用強故,彼說三大地故。  今言「思等」,等取何法?  謂有二計:一唯計有三法:如前觸即三合,無別體故;二計有四法:即觸數故。下言「三和成觸」,即是前計。「三和生觸」,即第二計,計別有體。故今言「等」,意攝二家。  又設有餘,非別有法,此論別體。若依分位,於思之上亦名為定等,理亦無違。一念之思,所望別故,然未見文。準《俱舍》云:謂通三性,有尋、伺等三地,名為大地,即更有餘法。  今量云:受、想定是遍行,許是大地法故,如思等法。 Δ黃三結正。 受、想滅時,心定隨滅,如何可說彼滅心在?  汝之此位,受、想滅時,心應隨滅。許大地法滅故,如思等滅,心定隨滅。無心睡眠等位,心隨思滅故。既爾,受、想滅,心定隨滅,如何可說彼受、想滅,而心猶在?「彼」者,彼受、想也。 Δ玄三難思如受想亦應同滅。 又許思等是大地法,滅受、想時,彼亦應滅。  此返難云:此位思等應滅,許大地法故,如受、想。 Δ玄四難信等亦無。 既爾,信等此位亦無,非遍行滅,餘可在故,如何可言有餘心所?  經部以思分位名為信等,此位非無。思等既滅,信等善法亦無。非是遍行諸法滅已,餘非遍行法可在故。  既思、信等,此位俱無,如何可言除受及想,有餘心所? Δ玄五受想例思應有。 既許思等此位非無,受、想應然,大地法故。  此無心位,受、想應有,許大地故,如思等法。此則例以大地法齊,如思說有。 Δ玄六例觸應有。 又此定中,若有思等,亦應有觸,餘心所法,無不皆依觸力生故。  上來但總破。故言「思等」,等取有觸。此位「有思」,亦應「有觸」,餘心所法皆依觸力生故。  量云:此位應有觸,有思等故,如餘有心。餘有心位,以觸為本,無有本無而末有故。以末例本,亦令本有。 Δ玄七受例應然。 若許有觸,亦應有受,觸緣受故。  此位之中,亦應有受,觸緣受故,如餘位觸。 Δ玄八想例同此。 既許有受,想亦應生,不相離故。  此應有想,有受故,如餘散心等位。既爾,則應一切心所無不皆有,何得獨言無有受、想? Δ地六經部轉救。 如受緣愛,非一切受皆能起愛。故觸緣受,非一切觸皆能生受。由斯,所難其理不成。  自下第六經部救言:如言受緣愛,非一切受皆能起愛,無漏善受不起愛故。故觸緣受,應如於愛,非一切觸皆能起受。此位有觸,無受生故。由斯理齊,故前所難,理不成立。 Δ地七論主再破五。玄初總非救。 彼救不然,有差別故。  次下第七論主破之。此論主非,二例異故。所以者何? Δ玄二引經破例。 謂佛自簡:唯無明觸所生諸受為緣生愛,曾無有處簡觸生受。  佛簡別言:唯是無明所增之觸所生諸受,有漏染受為緣生愛,以相順故,非一切受皆能生愛。曾無有教,簡觸生受。此散心位,觸能生受;此滅定位,觸不生受,何得為例? Δ玄三結成義。 故若有觸,必有受生,受與想俱,其理決定。  此位「有觸,必有受生」,定相隨故。受、想必俱,「其理決定」。 Δ玄四例有受想。 或應如餘位,受、想亦不滅,執此位中有思等故。  此位受、想亦應許有,許有思等故,如所餘位。此難則以有思理齊,如餘位說受想有故,與前少別。  許有受、想,亦復何辜? Δ玄五許便二失。 許,便違害心行滅言,亦不得成滅受想定。  初違教失。「心行滅言」,行即受、想故。「亦不得成滅受想定」,名體相違故。就別破中,上破有心所訖。 Δ天二破無心所二。地初破有令無難五。玄初論主正破七。黃初心同所無難。 若無心所,識亦應無,不見餘心離心所故。  次破無心所。《俱舍》云:「尊者世友《問論》中說:此即經部異師,二法為種。滅定無心,色為種子,心後依生。經部本計滅定無心,次復轉計滅定有心,次有心所,今更轉計彼無心所,即末轉計。  此中意言:滅定有心而無心所,為避前難,所以計生。  於中有二:初破有令無難,後縱有別生徵。初中有五問答。初問中文長,此諍大地非信、貪等,以彼無時,心尚有故。  量云:滅定之位無第六心,以無大地心所法故,如悶絕等位。  彼若救言:此受等,如信等,信等雖無,仍有心故,如起染時。即復難言: Δ黃二法隨遍行滅難。 餘遍行滅,法隨滅故。  前難中云:受、想二法如尋、伺,是遍行法故。故彼滅定位,心定應滅。  彼若復言:此非遍行,故可滅也。 Δ黃三受非大地難。 受等,應非大地法故。  以心有時,此所無故,如貪等者,此受、想等應非大地法。  彼若救言:雖名大地,據餘位得名,非約滅定。 Δ黃四識非相應難。 此識,應非相應法故。  此相應法,餘時亦有心所相應,此位之心既無心所,故如色等,「應非相應」。  彼若復言:此位之心非相應法,如無表色,非有質礙。 Δ黃五應無依緣難。 許,則應無所依、緣等,如色等法,亦非心故。  謂此位心「應無所依、緣」,非相應法故,如色等法。又此應非心,非相應法故,如聲、香等。  此中,「所依」謂即根等、等無間意;「所緣」謂境等。「等」言,等取此非能緣,以非心故,無相應法故。  此心若有,緣何等境?既無心所,如何領納?如何取像等?故應有心所。如《成業論》。上乃違理。 Δ黃六如經有觸難。 又契經說:意、法為緣,生於意識;三和合觸,與觸俱起,有受、想、思。若此定中有意識者,三和合故,必應有觸。  次出違經。引經可知。《成業論》說《十問經》也。依經難言:不諍觸體別有不有,但總令有「三和合」因。然彼所許,以經中言「三和合觸」,故令定有。 Δ黃七受等必俱難,此即心同所無難。 觸既定與受、想、思俱,如何有識而無心所?  觸既非無,觸必緣於受、想、思故,應定相應,如何可言彼無心所?如經既爾,《成業》又云:《十問經》中,受、想、行蘊皆觸為緣,如何有三和識,而無心所?如餘為比故。 Δ玄二經部二師救。 若謂餘時,三和有力成觸、生觸,能起受等。由此定前,厭患心所,故在定位,三事無能,不成、生觸,亦無受等。  自下第二經部之中有二師救:一無別觸,即三和是觸故;二別有觸數,三和外別有故。  即今經部猶有二師,彼皆餘時三和有力,無別觸故,能成於觸;有別觸故,能生於觸。以有或成,或生觸故,能俱起受等,此是定前心等俱也。由此定前厭患心所,所既被厭,故在定位,三事無能。隨彼二說,不成、生觸。既爾,此位亦無受等,不可以餘不被厭位而例此中。 Δ玄三論主返難。 若爾,應名滅心所定,如何但說滅受、想耶?  自下第三論主返難。且就他破。以一切心所皆滅故,如何但說滅受、想二法耶? Δ玄四經部轉救。 若謂厭時,唯厭受、想,此二滅故,心所皆滅。依前所厭,以立定名。  自下第四經部救言:厭時唯緣二法,二法既滅,故心所皆滅。此定依彼定前所厭,以立其名,故無失者。 Δ玄五論主再難二。黃初破前救。 既爾,此中心亦應滅,所厭俱故,如餘心所。  自下第五論主難云:既爾,此定心亦應滅,與前所厭受等俱故,如厭心所。隨彼計難,非謂共許。此他比量。  若伏救云:如厭貪等,染心所滅而心不滅。寧厭受等心所滅故,心亦遣(遣有本作隨)滅?  論主若言:厭貪等時,心亦已隨滅,後時別有心生者,此亦應然。厭時之心,隨受、想滅,後時別有,無所心生。 Δ黃二破伏救。 不爾,如何名無心定?  論主難云:若心不滅,故言「不爾」,如何名為無心定也?此中心應滅,名無心故,如滅受想,名為滅受想定。此二即無,心例亦應爾,名無心定故。此上破有令無難。 Δ地二縱有別生徵二。玄初總問。 又此定位,意識是何?  自下縱有別生徵。於中有二:初總問,次別破。此總問也。 Δ玄二別破二。黃初設遮計五。宇初設計非善難。 不應是染,或無記性。  初破非善。此設遮計:若是染者,應貪等相應,以是染心故,如餘位染心。設與相應,亦應有觸,許有無明故。又無想定尚不許染,況此定耶?若無記者,四無記中,是何法攝?如《成業》徵,文勢稍異。 Δ宇二善定無有難。 諸善定中,無此事故。  今但總言,餘善定中無此染汙、無記事故,即八淨定為例亦是。 Δ宇三非善必有心所難。 餘染無記心,必有心所故。  此位既無染心所法,故非染,無記為例量也。 Δ宇四厭善起染等難。 不應厭善,起染等故。  非求善定,起染、無記心,與加行因不相應故。  彼若救言:厭染起善心,厭善起染心,何失? Δ宇五求寂起散難。 非求寂靜,翻起散故。  量云:汝宗求緣涅槃心,應起散心。求緣寂靜故,如滅定前心。以此返彼亦得,可知。 Δ黃二破本計四。宇初正徵相應善。 若謂是善,相應善故,應無貪等善根相應。  下破本計。未見經部立四善所由,今以義逼,令有四種。  滅定之心,何善所攝?此正彼計,心是相應善。  若彼說言此心是善,今難言:應無貪等善根相應,許相應善故,如餘位善心。 Δ宇二設破自性善及勝義善。 此心不應是自性善,或勝義善,違自宗故,非善根等及涅槃故。  設彼若言:是自性善,或勝義善,違自宗故,是為大過。又非自性善,非善根故,如貪等法;非勝義善,非涅槃故,如餘有為善心等。 Δ宇三設破等起善二。宙初違自宗難。 若謂此心是等起善,加行善根所引發故,理亦不然。違自宗故,如餘善心,非等起故。  彼復轉計:謂等起善,以加行善所引發故。  「理亦不然,違自宗故」。又違比量。謂此位心非等起善,是善心故,如餘善心。彼計餘善心,非等起善故,善身語業是等起故。 Δ宙二前心起三性難。 善心無間,起三性心,如何善心由前等起?  餘位善心後,起二性之心,皆應是等起善,善心引發故,如此位心。 Δ宇四結由相應力。 故心是善,由相應力。既爾,必與善根相應,寧說此心獨無心所?故無心所,心亦應無。  以是義故,「故心是善,由相應力」,如餘位善心故。此心必與善根等相應,是相應善心故,如餘位善心。為例既多,寧說此心獨無心所?  心所無故,心亦應無,一切心所皆非有故,如涅槃等。 Δ未三歸本識。 如是推徵,眼等轉識,於滅定位非不離身。故契經言:不離身者,彼識,即是此第八識。入滅定時,不為止息此極寂靜執持識故。  此下第三論主總結歸正義。  眼等轉識,於此定位非不離身,實離身故。契經所言不離身識,即是第八。  如《成業論》云:心有二種:一集起心;二種種心。為第二故,名無心定。今言「入定時不為止息此極寂靜執持識故」,即是第一集起心也。此定故有第八識在。  滅定,他諍或說有心,或說無心。 Δ未四例無想等亦爾。 無想等位,類此應知。  無想定、無心天亦爾,與此同故。隨計隨破,然除眠、悶絕,以無所厭故。有所厭心所,心便不滅,非不厭故,心王猶在。  此第九段,大文有二:初出滅定有心無心,破他自立;二例無想定等,準破應爾。 Δ午十心染淨證三。未初引經。 又契經說:心雜染故,有情雜染;心清淨故,有情清淨。若無此識,彼染、淨心不應有故。  自下第十引染淨心經。《維摩》等云:心淨故眾生淨,心垢故眾生垢。其《阿含》等亦有此文。今言心染故情染等,此如《瑜伽》五十四卷「識住」中解。  此中意說,以本識現、種為染、淨心,令有情染、淨。即當《攝論•染淨章》,染章即三雜染,淨章即是世出世淨。 Δ未二遮餘非二。申初總解。 謂染、淨法以心為本,因心而生,依心住故,心受彼熏,持彼種故。  下別解中,先總解,後別破。此總中言:染淨諸法「以心為本」。若有漏無漏、常無常、有為無為,染淨之法皆以本識為本,故言心染情染,心淨情淨。  此言有為等法,總句;無為法等,別句。染淨之法,至下當知。有漏現行依心生,種子「依心住」,心受無漏現行熏持彼無漏種故。  又解:初句如前。「因心而生」者,謂有為現行法皆因種子心而生。「依心住」者,謂有為現行法皆依現行識法而住。「心受彼熏」者,謂本識現行,受染淨有為現行之熏,釋上「依」、「住」。「持彼」有為之種子故,釋上「因心生」。隨心染淨,有情染淨,即以所生能依之法,和合假者為有情故。  或心體是「有情」,心染故情染,心淨故情淨。此文有釋:「以心為本」,總句如初。「因心而生」,謂雜染法,即是有漏三性皆是,以相順故,遂別各生。「依心住故」,謂清淨法,有為無漏不順本識故,但說「依心住」。  「心受彼熏,持彼種故」,釋上所由,並通染淨。又「心受彼熏」,是有漏法。「持彼種故」,是無漏法。  又有別解:「以心為本」,總句。「因心而生,依心住故」,並有漏法現行,依種子心生,依現行識住。「心受彼熏,持彼種」者,即無漏有為法,雖心相違,心受彼現行之熏,能持彼現行種故。後心淨時,有情隨淨。 Δ申二別破二。酉初解雜染二。戌初總舉。 然雜染法,略有三種:煩惱、業、果,種類別故。  下別解中有二:初解雜染,後解清淨。染中有二:初總舉,後別破。  即攝《攝論》三種雜染:三界見修所有煩惱,名「煩惱」;一切有漏善不善業,名「業」;此業所得總、別異熟,名「果」。此總舉已。 Δ戌二別破二。亥初明煩惱三。天初正破經部。 若無此識持煩惱種,界地往還,無染心後,諸煩惱起,皆應無因。  下自別破。別破之中,文分為二:初明煩惱,後明業果。餘文可知。  先言持種,為破經部。「界地往還」者,《攝論》第二云:「從無想等上諸地沒,來生此間,爾時煩惱及隨煩惱所染初識,此識生時應無種子,由所依止及彼熏習並已過去,現無體故」。往,謂生他地;還,謂生自地。  「無染心後」者,《攝論》云:「對治煩惱識若已生,一切世間餘識已滅,爾時若離阿賴耶識,所餘煩惱及隨煩惱種子在此對治識中,不應道理。此對治識自性解脫故,乃至復於後時,世間識生。若離阿賴耶識等,應無種子而更得生」。世親、無性二師別解。此中意言:即二時後,諸煩惱起皆應無因,無持種故。 Δ天二破救。 餘法不能持彼種故;過去、未來,非實有故。  經部若言:餘色等中持彼種故,往還等惑起,以此為因者,理亦不然。餘色等法,無染心等,不能持彼有漏種子,非第八識故,如色、聲等。  彼論釋言:非過去煩惱生今煩惱等,經部師計去來無故。此論依彼,正破經部。  此中文意兼破薩婆多,彼以去來有故,「界地往還」無失。今言非實,如前類破「無染心後」,煩惱不生。彼言我宗有得。得者,今破彼言亦「非實有」,同去來故,前已破故。類下淨章中「得等,非實故」。  又言「持種」,略「得」不言,正破經部故。  設彼救云:界地往還諸煩惱等,後時無因生。 Δ天三牒計非。 若諸煩惱,無因而生,則無三乘學、無學果;諸已斷者,皆應起故。  此牒計非。若爾,則無三乘等果。前已所斷者,無因更起故。 Δ亥二明業及果二。天初難界地往還等起無因三。地初業果無因難。 若無此識持業、果種,界地往還,異類法後,諸業、果起,亦應無因。餘種、餘因,前已遮故。  此下第二破業及果。於中有二:初難界地往還等起無因,後難行緣識等不成。此等初也。  若無此識持業果種,界地往還亦應無因。此業之中,《攝論》無解。彼第三云:「若有於此非等引地沒已、生時,依中有位意起染汙,意識結生相續」,乃至「有二意識於母胎中同時而轉」等,但釋其果。  又「若從此沒,於等引地正受生時,由非等引染汙意識結生相續。此非等引染汙之心,彼地所攝,離異熟識,餘種子體定不可得等。生無色界」等,名為「往還」。  「異類法後」者,《攝論》云:「又即於彼,若出世心正現在前,餘世間心皆應滅盡,爾時便應滅離彼趣。若生非想非非想處、無所有處,出世間心現在前時,即應二趣皆應滅離」等是。世親、無性皆有此解。此等之後,其業、果起,皆應無因,無種子故。  彼若救言:後報業果今時熟故,餘為種子,色等持種;餘為其因,去來世有。「因」言所以,以去來世為所以故。  今言總非,前已破故。二部如前。 Δ地二入無餘依業果復生難。 若諸業果無因而生,入無餘依涅槃界已,三界業、果還復應生。  若此業果無因生者,入涅槃已,業果還應生。  設若救言:無煩惱故,入涅槃已,業果不生者,難云:既許業果無因而生, Δ地三煩惱亦應無因生起難。 煩惱亦應無因生故。  此文可解。且復業中: Δ天二行緣識等不成難二。地初破經部。 又行緣識,應不得成,轉識受熏,前已遮故。  《攝論》第二末云「又行緣識不相應故」。應定「緣」義,若以行熏識名「緣」,即不熏轉識,如前已破。此正破經部。 Δ地二雙破二部四。玄初染識非行緣難。 結生染識,非行感故。  自下雙破經部、薩婆多師。若設許行能招識,故名「行緣識」,結生染識,非行感故。經部師言:我雖無有去來時分,行緣識生,既有種子,似汝大乘現行,能招於當可生名色位識,名行緣識,斯有何過? Δ玄二行緣名色難。 應說名色,行為緣故。  薩婆多師既有未世,設復救言:初生染識非行所招,名色位中有異熟識,方名行感。雖約分位以說緣生,但感名「緣」,於理無失。  難云:既約分位以辨緣生,名色時識,即是「名」攝,言「行緣識」,理定不成。若對經部,若熏若感,其義皆然,初生染識非所熏故。對薩婆多,唯感名「緣」。 Δ玄三時分懸隔難。 時分懸隔,無緣義故。  彼復救言:既約分位,以說緣生,初生之時,識體雖染,非行所感。此時有色,異熟為性,亦名識支,分位說故。為行所感,故說名「緣」,於理何失?此則一切有部正救,經部兼之,無去來故。  應答彼言:「懸」,謂懸遠;「隔」,謂隔絕。  謂答薩婆多言:汝許有去來,然我實不許。設許有者,且行在現在,色果在未來,或是一劫,或一劫餘,經八萬等;業果相望,時分懸隔,無緣義故。因既不得成,如何能感果?如外法等,非異熟因。又行不緣識位中色,無異熟識可名果識支,如何俱色說行能感,名緣於識?又若感於識位中色,名之為「懸」,若感後時名色位識,名之為「隔」,俱無緣義。  答經部言:設許行支能感色者,未來非有,猶若龜毛,時分懸隔,勢非鄰近,如何說行能為識緣?故但說熏,名「行緣識」,非謂感也。又懸、隔別,如前已說。  準此總應言:懸故無緣義,隔故無緣義,無果識可名識支,即無緣義,三文合也。此等文意,極為深遠,諸論所未詳,群賢所未究。 Δ玄四後亦不成難。 此不成故,後亦不成。  此則如文。「後不成」者,《攝論》云:「又取緣有,亦不得成」。為難兩家熏緣感果,難之返覆,準上應知。又非但後取緣於有,次第相望,皆可得爾,果中相緣故。 Δ酉二解清淨二。戌初總顯淨法。 諸清淨法,亦有三種:世、出世道、斷果別故。  次別破淨。於中有二:第一總顯淨法;後別破之。  淨法有三:一世道;二出世道;三斷果。有漏六行,名「世道」;無漏能治,名「出世道」;所得無為,名「斷果」,斷是果也。 Δ戌二別破二。亥初破世出世道二。天初難異類後無因三。地初淨法無因難。 若無此識持世、出世清淨道種,異類心後,起彼淨法,皆應無因。  下別破中有二:初破世、出世道,後破無為。於中有二:初難異類後無因,後難初道不生。此即初也。  「若無本識」持二道種,「異類心後」者,即起異界,及雜染、清淨等心。  即是《攝論》第三云:「云何世間清淨不成?謂未離欲纏貪,未得色纏善心,即以欲纏心為離欲纏貪,故勤修加行。此欲纏心與色纏心不俱生故,非彼所熏,為彼種子,不應道理」。乃至廣說。  〈世出世間章〉云:「又此如理作意相應心是世間心,彼正見相應心是出世心,曾未有時俱生俱滅,是故此心非彼所熏。非彼所熏,為彼種子,不應道理」。乃至廣說。此對經部,兼薩婆多。 所執餘因,前已破故。  準染應知。 Δ地二入無餘依後還復生難。 若二淨道無因而生,入無餘依涅槃界已,彼二淨道還復應生,  入涅槃已,二道應生,許無因生故。  彼若救言:入涅槃已,道無所依身。故入涅槃已,遂更不生已。 Δ地三所依亦應更生難。 所依,亦應無因生故。  論主難云:即所依身亦應無因而更得生,許無因生故。前染業果無惑不生,難彼言「煩惱應無因生」。彼若更言:無所依故,準此為難。然文略巧,初後顯之。 Δ天二難初出世道不生四。地初無法持種難。 又出世道,初不應生,無法持彼法爾種故。  難經部師無法爾種。此無漏道,初不應生;無法持彼法爾種故,以唯新熏而為不正。 Δ地二類別非因難。 有漏類別,非彼因故。  設彼若言「以世第一法為因緣生,不假法爾無漏種」者,論主難言,前第二卷已廣說訖。 Δ地三同自然生難。 無因而生,非釋種故。  又彼若言:初無漏生,但無因起,何假汝立法爾種子?  論主難云:說有因生,釋迦子故。不爾,便同自然外道。 Δ地四應無三乘果難。 初不生故,後亦不生,是則應無三乘道果。  此初無漏既不生故,後時無漏亦應不生。初後無漏既並不生,是則應無三乘道果。 Δ亥二明斷果七。天初斷果不成難。 若無此識持煩惱種,轉依斷果亦不得成。謂道起時,現行煩惱及彼種子,俱非有故。  自下第二明其斷果。要由本識持煩惱種,故得證斷。  無漏道起,一切「煩惱及彼種子,俱非有故」。「道」者,無間道。此正破經部言種子故、薩婆多計惑得俱故。染法現、種,俱非有故,斷何所斷?  於此時中,無有漏識故。若言惑種在無漏識中: Δ天二染淨不俱難。 染、淨二心,不俱起故。道相應心,不持彼種,自性相違,如涅槃故。  有漏種等,非無漏識中。量云:聖道不持煩惱種子,與煩惱種自性相違故,如涅槃法。 Δ天三雙破二部。 去、來、得等,非實有故。  此則雙破。非經部師許有去、來,故不得言惑在過去,惑在未來。薩婆多言:我宗不立識能持種,實有去、來及與得等,故有斷果。又命根、同分,設持惑種,無此過失。今言「去、來、得等,非實有故」,如上已破。 Δ天四破經部救。 餘法持種,理不成故。  經部師言:餘皆有失,我今復言:惑種在於色等之中。  難言:一切色等,不能持種,理不成故。色中無種,如上已破。 Δ天五論主總結。 既無所斷、能斷,亦無依誰、由誰,而立斷果。  論總結言:既無所斷之惑,以無依故無種,能斷之道亦無依,依何煩惱、由何斷道,而立斷果? Δ天六牒計非。 若由道力,後惑不生,立斷果者,則初道起,應成無學。  此牒計非。經部救言:無斷果體,但由道力,後惑不生,即立斷果,何須本識持煩惱種,立實斷果?  論主難云:則初道起,應成無學。 Δ天七釋所以。 後諸煩惱,皆已無因,永不生故。  釋前所以。後煩惱等,由初斷道皆已無因,種子無故,永不生故,便成無學。  有我本識,雖前起道,斷隨應惑,後煩惱起,持煩惱種,得初道時,不成無學;後斷煩惱,而得斷果。若無此識持煩惱種,初道起位,惑種皆無,應初道起即成無學。 Δ未三歸本識。 許有此識,一切皆成,唯此能持染、淨種故。  總結一章「染、淨二法」。《攝論》三卷、《瑜伽》、《對法》合證本識。此論之中,自前卷末至此中,並攝盡。更有異同,諸賢自委。文有上下,說有廣略,宜細尋之,不能具述。 Δ巳三總結十理證。 證此識有,理趣無邊。恐厭繁文,略述綱要。  第三此即總結十理證,如文易解,故今不釋。  「恐厭繁」者,除此十證所不攝證。謂八證中,「最初生起」、「明了生起」、「業用不可得等」,皆此未說,故今例之。彼最初等,下第七卷皆具演之,非正是證。前十證中所攝八證,諸後講者,一一敘之。 Δ寅三總結勸信。 別有此識,教理顯然,諸有智人應深信受。  此總結上教理二證,第三文也。三能變中,上來已解第一門訖。 Δ壬二次第五至七共三頌釋第二能變思量識相二。癸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。 如是已說初能變相。第二能變,其相云何?  自下次解第二能變。下文有二: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,次依所問以辨其相。此即初也。 Δ癸二依所問辨其相二。子初舉頌文。 頌曰: 次第二能變 是識名末那 依彼轉緣彼 思量為性。相 四煩惱常俱 謂我癡。我見 並我慢。我愛 及餘。觸等俱 有覆無記攝 隨所生所繫 阿羅漢。滅定 出世道無有  下依問辨。此依三頌,其第七識,十門分別:初舉第二能變,出「末那」名;二解所依;三解所緣;四出體釋義;五釋行相;六顯染俱;七觸等相應;八三性分別;九界地分別;十隱顯分別,即是伏斷之位次也。於下顯中,一一廣釋。  問:何故本識不辨所依,次能變中解彼依體?  答:本識,諸識之本,與他為依義顯,他與為依義隱,故不出其所依。第七,既八之餘,所以出其依體。  問:若爾,本識與他依義顯,何不說之?  答:前頌已說。謂彼頌說「恒轉如流」,「如流」之言,義生餘識,即是依義。  問:何故不說第七與他為依?第三能變中不釋根境?  答:是作論者意欲爾故,不應責之。或影略門:謂初能變但釋所緣,故前頌言「執受處」是。第三能變唯釋所依,故後頌言「依止本識」。第二能變,依緣俱顯,欲令學者可知一隅,三隅返故。或謂本識諸法之本,但說與他為依,出自識體所緣。前之六識境麤不說,但出所依「依止根本識」等者。是故下論云:此所緣及別依「粗顯、極成,故此不說」。第七依、緣俱隱,根境合釋。所以作論,三種不同,非但說所緣而無依等。  何故本識不出界繫?  論主略故。或言「異熟」,即是界繫,隨何界異熟,即彼界繫。故此亦應然,言染俱已,即隨彼繫。此不為例,謂前六識起,與本識非必同繫,除無漏識。此與本識,起必同界,恐類前六,故今說之。又作法各別,不應為難,後能變中即不解故。 Δ子二長行釋二。丑初以八段依釋十門八。寅初舉第二能變出末那名二。卯初釋頌。 論曰:次初異熟能變識,後應辯思量能變識相。  下有二文:一以八段依釋十門,合釋體義及行相故,合釋染所、餘心所故,以義類同,故合明也。或開為九,四染煩惱與餘心所別門說故。二以二教六理證有此識,隨文可知。初段有二:一釋頌;二問答。  異熟識先,此識為後,故言「次」、「後」,解頌初句「次第二能變」。「應辨思量能變識相」,即出頌中「能變」之言。釋「能變」名,如第二卷解。 是識,聖教別名末那:恒審、思量,勝餘識故。  即指此識,故言「是識」。於聖教中,別名「末那」,總名識故。「末那」是意故。  《楞伽》云:識有八種,「識」即通名。六十三云:雖諸識皆名心、意、識,隨義勝,說第八名心,第七名意,餘識名識。《攝論》第一亦言:「意」名無有義、「心體第三」等。故「末那」名,別目第七。  又雖諸識皆名為「意」,唯此標「意」,餘識不然;雖標總稱,即別名也。是故論言「是識,聖教別名末那」。  何故諸識不別名意?「恆審、思量勝餘識故」。六十三卷〈有心地〉云:「若末那恒思量為性,相續而轉,佛言出世末那云何建立?答:名假施設,不必如義」。  此義意言︰「出世末那」更不思量,任運知故,無麤慧故,無散慧故,不名「末那」;即唯有漏,非在無漏。此一解也。  又云:「遠離顛倒,正思量故」。此義意言:遠離顛倒思量,有正思量故,即通無漏,亦有此名。二解如是。上釋頌文。 Δ卯二問答辨二。辰初問。 此名何異第六意識?  下問答辨。於中有二,文顯可知。  問曰:「八識」,此亦名「識」,末那名「意」,總別合論,即名「意識」。又六十三云:「識有二種:一者阿賴耶識;二者轉識,此復七種,所謂眼識乃至意識」。即是第七,名為「意識」。  「此名何異第六意識」?一則總別合名為理難,二以論文為例難。 Δ辰二答二。巳初明持業釋。 此持業釋,如藏識名,識即意故。彼依主釋,如眼識等,識異意故。  「意」是自體,「識」即是意。於六釋中是持業釋。「業」謂業用,體能持用,即似舊言「功能受稱」。此六釋名,皆二法相對辨差別釋,非一一法究理括盡。如阿賴耶名「藏識」,「識」體即「藏」,亦是此釋。此與彼同,故指為喻。  何為此釋?「識體即意故」。其第六識,體雖是識,而非是意,非恒審故。「彼依主釋」,「主」謂第七,即似舊言「從所依得名」。「如眼識等」,眼是所依,而體是識,依眼之識,故名眼識。  何為此釋?「識異意故」。能所依別,從依得名。 Δ巳二名意所以。於中有三釋三。午初第一義。 然諸聖教,恐此濫彼,故於第七,但立意名。  問:今者得名既各不同,何故不並名「意識」,而於第七但立「意」名?若名「意識」,顯是持業得名,但名為「意」,竟有何理?  諸聖教中,恐此第七濫彼第六,於此第七但立「意」名,而不言「識」。第一義也。 Δ午二第二義。 又標意名,為簡心、識,積集、了別,劣餘識故。  次第二釋。唯立「意」名,為簡心、識。雖皆可說名心、意、識,據增勝義,但七名「意」,「積集」心義,「了別」識義;劣餘識故,簡後心前識,但立「意」名,恒審思故。 Δ午三第三義。 或欲顯此,與彼意識為近所依,故但名意。  次第三云:顯此第七與彼第六「意識,為近所依,故但名意」。  「近所依」者,以相順故,同計度故,六緣境時,七與力故,所以七無漏,六無漏;七有漏時,六非無漏。非七緣境,第六與力,故六有「識」,七但名「意」。為簡第八,亦與第六之力,故復言「近」,彼容可為遠所依故。五十一云:「由有第八,故有末那;末那為依,意識得轉」。故彼第八為遠所依,此為近依。  又有別釋:以相續思量故,此但名「意」;第六緣境,轉易、間斷,故加「識」名。  又欲顯此為六識中不共所依,故但名「意」,無間緣意亦共依故。又由六種依七種生,故名近依,如眼識等。  此即第一出能變體,釋其名義。 Δ寅二明所依二。卯初略解所依二。辰初總解依彼轉言。 依彼轉者,顯此所依。  自下第二明其所依。此下有二:初略,後廣。略中有二:初總解「依彼轉」言,後別解「依彼轉」三字。此即初也。 Δ辰二別解依彼轉三字三。巳初解彼字。 彼,謂即前初能變識,聖說此識依藏識故。  自下即別解。初解「彼」字,次解「依」字,後解「轉」字。此解「彼」字。  顯此依彼第八識也。由有阿賴耶故,得有末那,故名「聖說」。 Δ巳二解依字二。午初難陀等義。 有義:此意以彼識種而為所依,非彼現識。此無間斷,不假現識為俱有依,方得生故。  次解「依」字,有其二說。是第一義,難陀、勝子皆作是說。  此師意說:第七現識唯依第八種子識,不依彼現行。以第七恒無間,不假現識為俱有依。約依種子,故名「依彼」。 Δ午二護法等義。 有義:此意以彼識種,及彼現識,俱為所依,雖無間斷,而有轉易,名轉識故,必假現識為俱有依,方得生故。  下護法等諸論師釋。此第七識以彼種子識及現行果識俱為所依。此識隨在因果位中,雖無間斷,於入見道等而有轉易,或善或染,必假現識為俱有依,方得生故。若不爾者,體有轉易,殊無勝力,如何得生?賴相續識可得生故。  問前師曰:今言「依彼」,言依種子者,五十一云「由有本識,有末那」等,文如何通?應言由有本識,意識得轉,第六亦依本識種故。  問後師曰:初地等轉易,第六引生,第八於七,有何勝力?如定中聞聲,意識不共耳識同取,當時唯有現行相續七、八二識,應亦得說為耳識依。雖無引力,仍說依故。  前師答曰:如《對法》第二,眼識種子依眼根種,眼根種為所依,眼識種為能依;要根種子導識種子,生現根已,其識種子方得生識。不爾,識種定無生義。  而現行眼識:一自種依彼根種;二自現依彼根現。其第六識由第七種子導生,第七望六,有力勝故,說六依七,非第六識不依本識之種子故。  今第七「依」言,但依彼種,非彼現識。若說依現,如何說依不與七同緣?行相殊異故,但可說言緣彼現識,不可言依。  若爾,如何說六依七?所緣、行相並不同故,非如眼等為眼識依,所取等故。  答曰:兩人依別,復兩處住,如王與臣等,仍說相依,有為諸法勢分力故。此識亦爾,所作、行相雖復不同,而第七勢分為第六依,非第八現為第七依。  問曰:若爾,如何知七於六有勢分,非八現於七,故知說八為第七依?  彼質答曰:如何為境,復說為依?依、緣何異?  答而復質曰:如第六緣七,如何為境,又復為依?理無過故,此亦應爾。  後師答曰:前師有過,我理無失。且初地轉易,八於七識有何勝力者,若無第八現行,彼七必無故,意識不爾,故說非七依。即如定中聞聲,意識無時,耳必不轉,彼必同取。今此七、八雖不同境,勢分牽故,竟有何失?第七識必有現行所依,名轉識故,如前六識。或應有識為俱有依,六、七識中名轉識故,如第六意識。  問曰:如設無第七,非五識生,七非五識依;何故無第八時,七不有,第八為七依?八例七等亦爾。如下廣解。  然賴耶根本,說七依八,與力令生故;非如七無,五識不有;七非本故,不與力故。又若無七,五識必無,故今說七依八現、種。  準此二師,雖無評義,然後師勝,無過親故,前理難故,下自當知。 Δ巳三解轉字。 轉,謂流轉,顯示此識恒依彼識,取所緣故。  次解「轉」義。「流」,是相續義;「轉」,是起義。謂依第八或種或現,相續起義,顯示此第七識恒依彼第八識起;「取所緣故」,第七行相,取所緣境相續不斷而生起義。  此文上來已依常理略解所依竟。 Δ卯二廣解所依三。辰初總出極成所依三。巳初總顯所依數。 諸心、心所,皆有所依。然彼所依,總有三種。  「諸心、心所」下,廣解所依。以上第八識及下諸識中,不辨所依義故,今因廣論「依」下正文,即傍乘義。於中有三:初總汎出極成所依有三,次別敘諸師於三依中各有異計,後結歸正義。汎出所依中,文勢有三:初總舉有所依法,顯所依之數;次別列釋所依體;後總結前。  「皆有所依」者,能有所依,故名有所依。  於大乘中,何處經論名有所依?《瑜伽》五十五說心、心所法名「有所依」等,說無量名。然彼言「所依」,唯約俱有依說,以恒定依故,大小二乘俱極成故。此中所言「然彼所依總有三種」者,恒不恒、定不定,合說為「所依」。「所依」及「依」,皆名「所依」,如下文云,此「假說」故。如《瑜伽論》第一卷云:「眼識俱有依,謂眼;等無間依,謂意;種子依,謂阿賴耶識」。  此中三依,約三緣作名,何以爾者?彼論以理為名,此論以緣為目,體義無別。 Δ巳二別列釋所依體三。午初因緣依。 一因緣依,謂自種子。諸有為法皆託此依,離自因緣必不生故。  自下別列釋所依體。約識而論,唯種子識。今言汎說「諸有為法皆託此依」,據通依故。一切有為法,無無因緣者故。此三得名,皆持業釋。 Δ午二增上緣依。 二增上緣依,謂內六處。諸心、心所皆託此依,離俱有根必不轉故。  「謂內六處」,即眼根等,八識俱有依,皆不過內六處故。若對大乘,即通六處;若對小部,唯在五內。意處,說是等無間故。 Δ午三等無間緣依。 三等無間緣依,謂前滅意。諸心、心所皆託此依,離開導根必不起故。  「謂前滅意」,不取心所。總而言之,即通八識,相望得作,如下諍論。  此開導依,若言開、避,二義無別,開即避故。今言「開」者,離其處所,即開彼路;復言「導」者,引彼令生,引導招彼,令生此處故。  梵言羯爛多,此可言「次第緣」。如逆次第,云阿奴羯爛多:阿奴是逆義,羯爛多云次第。順次第者,云鉢剌底羯爛多:鉢剌底是順義。此緣既云三摩難呾囉,故言「等無間緣」也。三是等義,摩是無義,難呾囉是間義故。  若言「種子依」,即唯現行法有種。現望種子,應無此依,今言「因緣依」者,令知寬遍故。  若言「俱有依」,即種、果同時,應名「俱有依」,以緣簡別,顯增上緣,故非種子。若爾,俱時心所應是此緣,彼非所依故。心王是所依,唯種相似,故後簡之,如下當辨。  若言「無間依」,即前滅種子望後種子,應是此依,簡異彼故,言「等無間緣依」。若爾,前念心所應是此依,是此緣故。不爾,心所非是所依。言「等無間」,復是所依,故復雙簡也。  種子所依,辨體生故,言「必不生」;增上緣依,隨順與力,不障彼故,言「必不轉」。開導之依,顯開彼路,導彼生故,言「必不起」。三文有異。 Δ巳三總結簡。 唯心、心所,具三所依,名有所依,非所餘法。  此言可解,即總結簡。  今言「唯心、心所具三所依,名有所依,非所餘法」者,諸色等法,唯有因緣,無餘二依。今假設如小乘無心定,是等無間緣果,有等無間依及因緣依,無俱有、增上緣依,義不具三,故不名有所依。  此前,汎出三種所依,通心、心所。然其道理既未明顯,更須廣示。第二廣諍三依不同,即為三段。 Δ辰二別敘諸師於三依中各有異計三。巳初廣種子依二。午初難陀勝子義二。未初標宗。 初種子依。有作是說:要種滅已,現果方生。  此有二說,初說有二:一標宗;二引證。今即初也。因果異時,經部等義。  世親菩薩為往昔時,東天竺有僧共數論師學徒論議。彼立二十五諦,說大地等常,今無念念生滅,廣敘彼宗。  此僧難言:今必有滅。以後劫壞等有滅故,準前有滅。外道難言:後必不滅。今無滅故,如今時山等。彼僧于時竟不能答。王見,信受僧佉外道,遂辱此僧,令乘驢等。然彼外道為王重已,造七十行頌論,王賜千金以顯揚之。故今《金七十論》,即其由致也。  世親乃造《第一義諦論》,亦名《勝義七十論》,以對彼論,而破彼外道言:彼非能破。宗、因、喻過,我僧並無故。又汝所立,因有隨一過。誰言今無滅故,後亦無滅?我僧但言:大地等法,前必有轉變滅,後有滅故,如燈焰等。汝不解量,乃非我僧。  其時國王遂將世親此論遍諸方域,宣令流布,無人當者。遂起昔時王及僧佉外道、證義者等骸骨,或縛草為人,擬彼時眾而加撻之。此非世親之師,世親認取為師。  又為親所教師:如意論師有大名譽,聰明博學。每共王等坐時,常舉一足,恒下一足;下足意在敬王,舉足意在踐履小乘、外道論師頂上。時無人當者,王甚憚之。  後王因夢,令人占之,占者言:「王必獲奇獸,後得伏藏」。王遂遊獵,逢白野豬,特異恒獸。王以為夢應,尋之失跡,遂問諸人:「有知跡者,賜金千斤」。有一貧人遂視豬跡,因賜千金,遂命史官書王寬惠。  如意論師乃競此名,令人剔髮,不欲令痛。婆羅門中有淨髮種,遂為剃之,論師不覺入睡。睡覺,問彼人言:「髮已淨也?」彼人答言:「我已淨訖」。論師以能淨髮,遂賜千金,亦命史官書其寬惠。論師德望既高,賜奉彌厚,故多財物。  王復痼嫉,方欲掠僧,乃問論師曰:「我不信佛,汝實無知」。論師答言:「請世論師,共我論議」。王命五天一百論師共論之,曰:「若彼皆負,我遂深信」。  論師乃難殺九十九人,至第一百人,因言「集苦」,合言「苦集」,諸人共證,將為犯聲。論師乃曰:「麤淺之間,聲勢似犯,據其細理,亦無失也。言因感果,可先言「集」」。王遂恥論師,命其史官,依此實事具委書之。  論師意憤,乃自責曰:「此舌何為牛群中語?」遂自嚙舌落,因而致死。故《勝義七十》亦為救之,彼明因果前後相生,亦有將為經部之義。大乘雖復認之,時人謂未入大乘時作。故傳世親菩薩老年已來,則遣人講,自聽此論,身猶廢忘。 Δ未二引證二。申初引教。 無種已生,集論說故。  今難陀、勝子等,朋彼《論》勢,遂復引證《對法》第三云:謂無學最後蘊,此時種入過去,過去是無,當果不生;現種已滅,唯有現行蘊在,名「無種已生」。  此中文略,《集論》本但有「無種已生」之言,今釋家取以為證。《瑜伽》第五十六云「或有眼非眼界」亦爾。此則引教。 Δ申二理證。 種與芽等,不俱有故。  此為理證。麤相因果,為此例故。言「果俱有」者,此前後俱也。「俱生俱滅」者,二法俱有生有滅也,非謂因果同一時生、一時滅故。《瑜伽》第五:「然法與他性為因,及後自性為因,非即此念」。長讀此文,兩法並「非即此念」故。 Δ午二護法德慧等義四。未初破前四。申初第一為證不成難。 有義:彼說為證不成,彼依引生後種說故。  自下第二。此說有四:一破前;二立理;三會違;四結正。此即初也。  護法等釋彼《集論》中,據不能生後種說故。謂此時緣闕,現在種子不能更引生後念種;非謂此念現行無種,種在過去,名為無種。《對法》無解,此略解教,《瑜伽》準知。此即第一為證不成難。 Δ申二所許種芽非勝義難。 種生芽等,非勝義故。  此下比量,對前師說,義準應知。又出前師所有過失:世俗因果,雖復似然,非勝義故,不可以勝義種現為例。或彼非因緣,此是因緣,我不說彼,故非勝義。 Δ申三所許種芽非極成難。 種滅芽生,非極成故。  又汝所言種滅芽生,又種與芽初時俱有,後漸增長,相生展轉,可為異時。初生之時,同念轉故。又如青蓮,根生,芽必俱故,又如影生等。又汝所說種滅芽生是因緣者,此非極成,我不許故。 Δ申四燄炷同時為不定難。 焰炷同時,互為因故。  如燈炷、生焰,既許同時,為彼不定,其義可知。 Δ未二立理二。申初標宗。 然種自類,因果不俱;種、現相生,決定俱有。  二立理。有二:初標宗,後引證。  實種自類相生,不俱;若生現行,決定俱有。所以得知。 Δ申二引證二。酉初引瑜伽二。戌初引文。 故瑜伽說:無常法與他性為因,亦與後念自性為因,是因緣義。  二引證也。彼論第五說種子七義。現行望種,名不相似,或能不能緣、或礙不礙等,名為異類;種子自望,名為同類。此大法師以六、七望本識是異類故;同念生五根等,名同類故;異念生者,不然。 Δ戌二釋文。 自性言,顯種子自類前為後因,他性言,顯種與現行互為因義。  釋《瑜伽》文,義如上說。 Δ酉二引攝論二。戌初如束蘆喻。 攝大乘論亦作是說:藏識、染法互為因緣,猶如束蘆,俱時而有。  又《攝論》說,藏識、染法互為因緣,非異時故。即第二卷。 Δ戌二種現必俱。 又說:種子與果必俱故,種子依定非前後。  《攝論》第二,「六義」中說,種子與果必俱時故,「定非前後」。應生分別,至下斷惑轉依中敘。然異念生,如前第二卷破異時因果中說,同時無妨。  問:如《勝義七十論》異時因果,如何會釋?  答:非但彼處。 Δ未三會諸文。 設有處說,種、果前後,應知皆是隨轉理門。  三會諸文也。隨經部師異時因果,非為正理。 Δ未四結正。 如是八識,及諸心所,定各別有種子所依。  四結正。此通有漏、無漏皆有。 Δ巳二廣諍俱有依四。午初難陀等義三。未初解五依二。申初立宗。 次俱有依。有作是說:眼等五識,意識為依,此現起時,必有彼故。  次第二依,有四師解,此即難陀等義。於中有三:初解五依,次七、八依,後第六依。初文有二:先立宗,後引證。此立宗也。  言「次」者,第二故。言「有作是說」,此不正故。  此說眼等以第六識為「俱有依」,五現行時「必有彼故」。何以知者?如《解深密經》、第七十六說:眼識俱隨行,同時同境,有分別意識轉等。  又五十五云:有分別、無分別心,應言同緣現在境。何以故?然彼自答言,由三因故:一謂極明了:若不同緣,意不明故。二於彼作意:本欲緣此,故須同緣,若彼不於此同緣者,應非作意。三二依資養:謂養五識導令生故。設雖定中聞外聲等,意不得緣,耳不聞聲,必有意識與彼同緣,以彼劣故。 無別眼等為俱有依,眼等五根即種子故。  此師意說,無別淨色大種所造為眼等根,根體即是識種子故。 Δ申二引證二。酉初引二十唯識頌二。戌初引文。 二十唯識伽他中言: 識從自種生 似境相而轉 為成內外處 佛說彼為十  下引教證。世親所造《二十唯識》,彼自釋言:「世尊說此十二處教,應受有情無我教者,便能趣入數取趣無我」。  彼論護法為釋。頌雖二十,長行亦世親自作,即舊真諦、菩提流支所翻《唯識論》是。彼乃有二十四頌,文言剩也。此頌即彼第十一頌,依今新本,第八頌也。  「自種生」者,此師意說,見分、相分,俱名自種。  下準此釋。「自」有三種:一因緣自,即見分種。二所緣緣自,即相分種。此二,下文並有自義。三增上緣自,能感五識之業種也。下護法救業為根故。  「十」者,十色處。古論頌云「故佛說此二」,非也。 Δ戌二釋義。 彼頌意說:世尊為成十二處故,說五識種為眼等根,五識相分為色等境。故眼等根即五識種。  為成十二處,為破外道有實我,故說五識種子名五色根,實無別根,即識種子名五根故。「五識種子」,三釋如前。境不離識,可許彼有;根離識故,不別說有。「五識相分」,即色等塵。 Δ酉二引觀所緣緣頌二。戌初引文。 觀所緣論亦作是說: 識上色功能 名五根應理 功能與境色 無始互為因  《觀所緣論》,陳那菩薩所造,破小乘等心外境有,成所緣緣。彼有八頌,此第八頌,如下自解。釋頌「功能」,亦如自種,各有三種:一見分種;二相分種;三業種。準前解頌,有三義配。 Δ戌二釋義二。亥初釋頌上半。 彼頌意言:異熟識上,能生眼等色識種子,名色功能,說為五根,無別眼等。  彼《觀所緣》頌中,意說第八識上,有生眼等色識種子,不須分別見分、相分。但總說言,由現行識變似色塵等,故說此識名為色識。即此種子名眼等根,能生現識故,生色識故,名「色功能」。言內色根,非體是色,故說現識名為「色識」。又見分識,變似色故,名為「色識」。或相分色,不離識故,名為「色識」。或相分名「色」,見分名「識」,此二同種,故名「色識種子」。  然前解者,見、相別種。如彼論說有二境色:一俱時見分識所變者;二前念識相為後識境,引本識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,不違理故。即是前念相分所熏之種,生今現行之色識,故說前相是今識境,不用前識為今所緣。如親相分能生見分,有體影生,名所緣者;前相亦然,有體為緣,生今識相,名為行相。故望今識,亦為所緣。故頌中言「功能與境色」,境色即前色也。 Δ亥二釋頌下半。 種與色識,常互為因,能熏與種,遞為因故。  釋頌下半。此說見分種,名為「五根」,現行見分變似境色,名為「色識」,與種互為因,見分是能熏故。或相分現行亦是能熏,此種名眼等,與現行法互為因也。相色不離識,名為「色識」。  又此所言「種與色識」者,此亦無違。從前念說,是今識境,故名「境色」,此如頌說。據現在說,名為「色識」,如長行說。故「種與色識常互為因」等,即以現在更互為因。若說前念,即是「境色」,即顯二念相似,種是一故。勘彼論說。若以此見分「種與色識」常互為因,境須根用,故境為緣,有種子根,根須境用,故根為緣而變似境,名互為因。  「因」者,因由,非因緣義。「色識」是能熏,根種是所熏,互為能生,遞為因故。  此師意說:識種名根,識相名色境,無別實有。如第一卷已略敘計:以意識為前五俱有依,如《解深密》等經說故。無五色根,如《二十唯識》等。 Δ未二解七八依。 第七、八識無別此依,恒相續轉,自力勝故。  七、八二識無此俱依,恒相續自力起,不假俱有根故。諸論說言「由有阿賴耶,故有末那」者,此由根本,非為俱有依。 Δ未三解第六依。 第六意識別有此依,要託末那而得起故。  第六別有此俱有依,即第七識。何以爾者?自體間斷,要託末那方得起故。  問:何故不託第八為依?彼不相順,第七有時相順與勢故。  問:何不依五識?五識無時,此亦有故,不假方生故。 Δ午二安惠諸師等義二。未初破前說三。申初總非。 有義:彼說理教相違。  下文有二:初破前說,後申正義。初中有三:一總非;二別非;三結非。「理教相違」,是總非也。 Δ申二別非三。酉初非五識二。戌初正非二。亥初申十難十。天初諸界雜亂難。 若五色根即五識種,十八界種應成雜亂。  別非有三:一非五;二非六;三非七。初中又二:初非,後會。  若教若理,二皆違故。即安惠等諸師所說,雖實無色,似色等現。就此為難,下皆準知。初非五中有二:初申十難,後總結非。初十難中,第一諸界雜亂難。  《瑜伽》五十一云「惡叉聚」,喻十八界種。又五十六云「云何種種界?謂十八界展轉異相性。云何非一界」等,乃至廣說。〈攝事分〉中,言十八界種子各別。《對法》第一說種隨現,即彼界攝故,種成雜亂失。又色種非識種,故成雜亂。 然十八界,各別有種,諸聖教中,處處說故。  如前已說。自下第二二種俱非難。 Δ天二二種俱非難二。地初定問。 又五識種,各有能生,相、見分異,為執何等,名眼等根?  此定問也。 Δ地二違教。 若見分種,應識蘊攝;若相分種,應外處攝,便違聖教:眼等五根皆是色蘊內處所攝。  若即見種,五根「應識蘊攝」,「若相分種」,五根「應外處攝」?  五根非識蘊攝,即五十七「二十二根」中,及五十四云「色蘊攝十界、處全」故等。  「相分種」者,應外處攝,如五十五等解心、心所所依中,五根內處攝故。此即設許識色異種,而為此難,故不同前一種子難。  又五十六「界四句」中云,如眼非界等,如是「一切內界亦爾」等。如前已說。 Δ天三四緣相違難。 又若五根即五識種,五根應是五識因緣,不應說為增上緣攝。  自下第三四緣相違難。「不應說為增上緣」者,以識種子望於現識,是因緣性。種子既即根,根望於識,即非增上緣故。如《瑜伽》第三、第五十四、《對法》第五等說。 Δ天四根識繫異難二。地初欲界色界難。 又鼻、舌根即二識種,則應鼻、舌唯欲界繫,或應二識通色界繫。許,便俱與聖教相違。  自下第四根識繫異難。《對法》第四云:「謂四界、二處全,及餘一分,是欲界繫。四界者,謂香、味、鼻、舌識。色界繫中,除前四界,餘一分,色界繫」。五十六云:「四,唯欲界繫。十一,唯欲、色二界繫」。故知鼻、舌根,色界亦有。若識種即根,根應唯欲界繫;或應二識通色界繫。識種即根,彼有根故,明有現識。翻返二許,俱與教違。 Δ地二二地五地難。 眼、耳、身根,即三識種,二地、五地為難亦然。  以眼、耳、身根即三識種子,三識通二地,三根通五地,相望為難,亦如前二。五十六云「幾唯欲界繫」、「幾唯欲、色界繫」等文是。又五十六次下文,有上地無尋、伺,起眼識等難是。 Δ天五五根通三性難。 又五識種既通善、惡,應五色根非唯無記。  自下第五根通三性難。 因種隨現,既通善惡,眼等亦應非唯無記。種若唯無記,即五識體應不能感果。  五根無記者,《對法》第四等云:「八界、八處全,餘一分是無記。八界處者,謂五色根、香、味、觸界處」。餘通善惡,故言一分。種隨現攝,故通善惡,此是共許。 Δ天六五根無執受難。 又五識種,無執受攝,五根亦應非有執受。  自下第六根無執受難。執為自體,能生覺受,名為「執受」,種子即非。不爾,便違種名執受。五識種是無執受,五根應非有執受攝,根即種故。  《瑜伽論》五十六說:「幾執受?非執受?答:五是執受。五種一分,非執受」。故與此相違。 Δ天七五七不齊難。 又五色根若五識種,應意識種即是末那,彼以五根為同法故。  自下第七五七不齊難。若五根五識種,第六根應意識種。《攝論》第一,以五色根為同法故。第六有別根,五識亦應有根;五識既以種子為根,意識應爾,何須別立?若立六識有現根者,五為同法,例亦應然。 Δ天八三依闕一難。 又瑜伽論說,眼等識皆具三依。若五色根即五識種,依但應二。  自下第八三依闕一難。如《瑜伽》第一等說,六識皆有三依,謂因緣依等。汝之五識,「依但應二」。以種子為俱有根故,與因緣根無別體故,「依但應二」。 Δ天九諸根唯種子難。 又諸聖教說,眼等根皆通現、種。執唯是種,便與一切聖教相違。  第九諸根唯種子難。如《對法》第一等說:「眼界者,謂曾現見,及此種子積集異熟等」。若五色根即是種子,何容更言「及此種子」,乃至識界亦言現種?若謂五根唯種子者,則違如是一切聖教,諸識亦應唯種子妨。此等皆有無量教文,不能煩引,皆為比量,不能具作之。一一皆應出其理教,此中引教,粗略而已。 Δ天十假為他救難二。地初敘救難本宗。 有避如前所說過難,朋附彼執,復轉救言:異熟識中,能感五識增上業種,名五色根,非作因緣,生五識種。妙符二頌,善順瑜伽。  自下第十假為他救難。於中有十,初敘救。上難本宗,下難救義。此申難也。  護法假朋《二十唯識》等文為本,避前來過,設轉救之:眼等五根非識種子,感識業種,即是五根。故一無諸種雜;二無識蘊雜;三非外處雜;四無因緣雜;五無闕三依失;六無根唯種失。隨下諸解,一一疏條無雜過也。  「妙符二頌」,銷釋可知。「善順《瑜伽》」,無前說過。 Δ地二分別破救義。於中合十破為五段五。玄初第一破。 彼有虛言,都無實義,應五色根,非無記故。  下安惠破十難。第一此說不然,業通善惡性,根唯無記失。 Δ玄二第二三四破。 又彼應非唯有執受,唯色蘊攝,唯內處故。  第二依身業,色可有執受,聲、意二業無執受失。第三由業通身、語、意三故,根通色、行二蘊失。第四業通色、聲、法,意業法處攝故,根非唯內處失。 Δ玄三第五破。 鼻、舌唯應欲界繫故,三根不應五地繫故。  第五鼻舌唯欲失,三根非五地失。鼻、舌識業唯欲界繫,眼、耳、身識業唯通二地故。此二、三識返難亦然,略而不述。 Δ玄四第六七八破。 感意識業,應末那故,眼等不應通現、種故,又應眼等非色根故。  七以五根為同法故,應同五識,體即業種。  第六意業即末那失。第七眼等無現失。第八業是色、聲、思,眼等應非色根失,體是色、聲、意所攝故。 Δ玄五第九十破。 又若五識皆業所感,則應一向無記性攝;善等五識既非業感,應無眼等為俱有依,故彼所言非為善救。  第九五識唯無記,恒業所感失。彼復若言「根雖是業種,此業未熟,是故五識非唯無記」者,第十善等五識既非業感,應無眼等為俱有依,如色、聲等。  此上別破第二師訖。  然護法論師假為此救,非用彼義,故下正義,護法所說。即今西方正法藏等解此文云:護法菩薩業招眼等五色根,勝。根從緣稱,說彼為業,實有別根。 Δ亥二總結非二。天初違教非。 又諸聖教處處皆說:阿賴耶識變似色根,及根依處、器世間等;如何汝等撥無色根?  下總破上二種計非。聖說本識變似根等,汝撥為無,便違聖教。謂《解深密經》、《楞伽》、《中邊》頌「識生變似義」等,及七十六,並五十一、《顯揚》十七等,說識變根等。 Δ天二雙違非。 許眼等識變似色等,不許眼等藏識所變,如斯迷謬,深違教理。  何故許色眼識所變,不許五根為本識變?即迷本識及迷論文,謬執種子為五色根。以上破他。 Δ戌二會前文雙解二頌。 然伽他說,種子、功能名五根者,為破離識實有色根,於識所變似眼根等,以有發生五識用故,假名種子及色功能,非謂色根即識業種。  二會前文,雙解二頌。彼頌意為破經部等執識外有實色根故,於本識所變似眼根等,此根有發五識用,故《二十唯識》假名「種子」,《觀所緣論》假名「功能」,以經部師許有種子故。然此根相非現量得,但可比知。以有發生五識用故,比知有根,以果比因故。若不爾者,如生欲界,成就眼識,闕眼根故,不能見物。若無別根,既成眼識,何不見物?非謂五色根即是識種及與業種,本、轉二計雙牒言故,云「識業種」。 Δ酉二非第六識。 又緣五境明了意識,應以五識為俱有依,以彼必與五識俱故。  二非六識也。今汝以意為五識依,明了意識應以五識為俱有依,必與五識同緣境故。 若彼不依眼等識者,彼應不與五識為依,彼此相依,勢力等故。  不然。即有不明了失,與五相望可為例故。如《瑜伽論》五十五說:有分別心、無分別心,同緣現在境,由三因故:一「極明了」等。若彼意識不依五識,亦應不與五識為依,五、六相望,勢力等故。五識賴意引而方生,意識由五同而明了故。 Δ酉三非第七識二。戌初立理三。亥初轉識定有俱有依。 又第七識雖無間斷,而見道等既有轉易,應如六識有俱有依。  三非七也。於中有二:初立理,後引證。此立理也。  雖許不斷,亦有俱依,有轉易故,如六轉識。  不爾,應非轉識所攝,無俱依故,如第八識。 Δ亥二七非轉識違聖教。 不爾,彼應非轉識攝,便違聖教:轉識有七。  彼若不許第七有依,亦應非是轉識所攝,則違聖教。六十三云,轉識有七。  彼言識有二:一藏識;二轉識:謂眼識乃至意識。《顯揚》十七、八、九亦然。 Δ亥三應依現行第八。 故應許彼有俱有依,此即現行第八識攝。  其文可解。 Δ戌二引證二。亥初引瑜伽。 如瑜伽說:有藏識故,得有末那;末那為依,意識得轉。  自下引證。以何為量?謂《瑜伽》說,有藏識故,有末那等。五十一說、《顯揚》十七皆亦同之。 Δ亥二意簡彼種。 彼論意言:現行藏識為依止故,得有末那,非由彼種。  正取現行。 不爾,應說有藏識故,意識得轉。  前師若言,此說種依非現依者,「應說有藏識故」,得有第六,何故展轉相望而有?  前師若言「以第六種生現識時,必隨逐第七種子方生,故以為依,得展轉說」者,不爾。五根、五識為例應然,亦有別根故。此如《對法》第二卷,說眼識依眼中「屬眼之識」處說。 Δ申三結非。 由此,彼說理教相違。  第三結云:由此,彼非是。 Δ未二申正義。 是故應言:前五轉識,一一定有二俱有依,謂五色根、同時意識。  二總結正。其前五識各定有二依,謂五色根,增上緣攝,非如種子,及用第六同時意依。《瑜伽》第三、七十六、五十五云必俱故。七、八疎故,非與此力,故不名依。 第六轉識決定恒有一俱有依,謂第七識。若與五識俱時起者,亦以五識為俱有依。  意識與七,同緣不緣,皆定依故。若與五同緣,亦依五識,如前教證。 第七轉識,決定唯有一俱有依,謂第八識。  以七有轉易,如六,有俱有依。 唯第八識恒無轉變,自能立故,無俱有依。  以於因中,不轉易故,不假俱依,不違聖教。  就廣第二俱有依中,上來二師別說為理,引教如前。 Δ午三淨月等師復非前義四。未初立理三。申初總例餘識。 有義:此說猶未盡理。  自下第三淨月等師復非前義。於中有三:初立理,次結正,後指前。立理有三。  「此說」者,指次前言。「猶未」者,明理未足,即是可、止之辭。於次前說,有所述可,有所闕少差別之義。其述可者,下自指之「餘如前說」,更不別敘。所差別者,今正敘之。 第八類餘,既同識性,如何不許有俱有依?  總例餘識,令八有根。  量云:第八之識,有俱有根,與餘七識同識性故,如餘七識。此即對前次前師,故得為因也。若對初師,即第七識為不定過,以彼不許有此依故。  前師問曰:前七別依,已如前辨,前第八所依,謂以何法? 第七、八識,既恒俱轉,更互為依,斯有何失?  謂此二識恒俱轉故,合互相依。  量云:其第八識應依於他恒轉之識。以恒起故,如第七識。若不言「他」,即自依,不定過,不能自依故。若不言「恒轉」,云「第七識」,即無同喻過,第七不依第七識故。若言「識性」為因,令依第七,即第七、前五,為不定失。又此「恒轉」,言便無用。今但言依他恒轉識,明令依第七,以七恒轉,餘皆間斷故。即此總出依第七也。 Δ申二以種例現二。酉初例現應然。 許現起識,以種為依,識種亦應許依現識。  自下第二以種子識例現行識,令有所依。  謂共許現行識以種為依,故今令種應依現識。若謂論文,應言「現行以種子為因緣依」者,即此中種依現行識,無同喻過,俱有依故。  問曰:種望現、現望種,皆是因緣,如前已解,何故今言亦應為依等?  今助解云:雖許種望於現、現望種,為因緣依,然不名種子依,現非種子故。既現行與種子,非種子依,故今此師令成俱有依義。  又現行望種雖是因緣,然異熟現行不能熏成種,於種無力,非因緣依。故此不言餘心現行望自種子,但言異熟現行,望之,餘皆能熏故。又諸識現行異熟心皆有俱有依,已如前解。而種望彼現,非因緣,亦同於此,今略不述。今不說依,於種無力故,但今說彼第八識故,唯第八種望現是依。 Δ酉二解現依義。 能熏、異熟,為生、長、住依,識種離彼,不生、長、住故。  現行有二:一是異熟識,二是能熏識。此種望彼,彼皆是依不?  皆是依義。謂彼能熏六、七現行,是新所熏種子生依,是本有種子長依。前,彼本無故;後,此令增故。以能熏現行為生長依,以異熟識為住依。第八現行雖不生種,種依彼住,故以異熟識現行為住依。  問:若言初生及增長,唯可說「能熏」,若言相續住,唯可說「異熟」,何須雙說?  以是義故,二皆是依。始末為論,故此令異熟種以現行為依,以種子因緣依與現行俱有依為例。此並新舊合用之義。 Δ申三色界第八亦依色根二。酉初總出令依色根。 又異熟識,有色界中能執持身,依色根轉。  自下第三令第八識亦依色根。此初,總出令依色根;後引經論,文易可知。 Δ酉二引教四。戌初引楞伽。 如契經說:阿賴耶識,業風所飄,遍依諸根,恒相續轉。  第二引經。《楞伽經》文,勘彼文同。  「遍依根」者,異五識故,隨所有根皆能依故。餘文可解。 Δ戌二引瑜伽。 瑜伽亦說:眼等六識,各別依故,不能執受有色根身。  《瑜伽》八證中,五十一、《顯揚》、《對法》等皆同此。眼等六識各別依故,不能執受有色諸根。謂八證中,第一執受五因中第四因,量如前卷已解訖。以六識為各別依故,不能執受五種色根。明第八識遍依諸根,故能執受。 Δ戌三量破前師。 若異熟識不遍依止有色諸根,應如六識,非能執受。  量斥前師。若第八識不遍依諸根而能執受者,六識應然,並非遍依故。全分不依,能執受者,第六應然,亦全不依五色根故。  量云:汝異熟識非能執受,不遍依止有色根故,如前六識。以無過量,令非執受故,或前六識亦能執受有色根身。以性是識,不遍依止有色根故,如汝所許第八識性。  若但第六為量,因云無有少分依色根故,如汝許第八。此為大失,故依色根。 Δ戌四因不定過。 或所立因,有不定失。  謂彼論以「各別依故」,六種轉識非能執受,五識不成。然第六識不別依色根,何得以此因為比量?  如前十證,第四有證,彼論雖言「各別依故」,不能執受,即是顯彼「非遍依故」,不能執受。若不爾者,「各別依故」,即無同喻。  應云:六種轉識非能執受,非遍依故,如電光等。  今取言「非遍依」因,故與此為不定。為如電等,非遍依故。眼等六識不能執受有色根身?為如所許第八識性非遍依故,我此六識而能遍執有色根身?因既無不定,故知第八亦依色根。 Δ未二結正二。申初現起。 是故藏識若現起者,定有一依,謂第七識。在有色界,亦依色根。  第二總結,歸申正義。第八現起,定恒依一依,常與一識俱轉故,即第七識。此通三界,在有色界,亦依色根,即現行識。此不定故,有此二俱有依。 Δ申二種子。 若識種子,定有一依,謂異熟識。初熏習位,亦依能熏。  第八現行是住依故。又隨新熏、本有種子,初熏習位或生或長,亦依能熏,則有二依,後不定故。此顯第八現、種所依,與前有別。 Δ未三指前。 餘如前說。  第三指前。義無別故,餘指如前。 Δ午四護法義三。未初總斥前師。 有義:前說皆不應理,未了所依與依別故。  自下第四護法菩薩解。於中有三:一總斥前師;二申義指;三總結正。  此總非前。而本未了何謂依義,從下而徵,解亦應爾。 Δ未二申正義指二。申初解依所依別二。酉初解二別二。戌初出依體。 依,謂一切有生滅法,仗因託緣而得生、住。  下申正義指。文復有二:初解依、所依別,後解具依多少。初中又有二:先解二別,後解違文。此出依體,即攝有為。  何者「依」義?以有為法仗因託緣,而得生、住。不問因緣及餘三緣,望此有力,皆是依故。諸法新起,名為「得生」,本來無故,如新熏種等。若法本有,名為「得住」,非新生故,如本有種等。新熏因者,即現行法;緣者,即本識等餘之三緣。本有因者,前自類法;緣者,即現行有漏法等。 諸所仗託,皆說為依,如王與臣,互相依等。  其喻可知。此即所依,亦名為「依」,依義通故。諸無為法,與有為法能為緣故,亦是有為諸法之依,可託彼生故。諸有為法非無為依,不託此等而生、住故。 Δ戌二解所依義五。亥初四義名所依義。 若法決定、有境、為主,令心、心所取自所緣,乃是所依,即內六處。  此解所依及所依義。所以者何?  具此四義,乃名所依:  一決定義。有法若依此生,無時不依此生,故言「決定」。簡第六識以五識為依,彼不定故。第六生時,五不定有,不以五為依,及簡第八以五根為依;設無五根亦得生故。又簡七、八以五、六為依,七、八恒轉,五、六間斷故。即一切種子望能熏現行,彼非所依,後無現行自相續故,非決定義。並別境、善、染等,非但闕自在,亦闕決定,唯除遍行及色、行蘊少分。若爾,四大種及五根扶塵四大,應與五識而為所依;命根、種子及無為等,應與諸法亦為所依,並決定故。不爾,即五蘊中,除識蘊少分相望。  二有境義。雖是決定,體須有境。即簡四大、五有色塵,及諸種子與現行法,一切無為,為所依義,並非有境故。及不相應,體雖是假,如命根等,亦是決定,是非有境,故此簡之。即色蘊中,唯除五根,所餘色蘊及不相應行蘊、五蘊種子。故前所難,彼非所依。  若爾,遍行五應是識所依,亦是決定、有境法故。不爾。  三為主故。雖體決定,亦是有境,謂要是主,有自在力,令餘法生。即簡遍行及餘心所,為餘所依。  四令心、心所取自所緣。即顯種子不以本識而為所依,種子不能取所緣故,此簡受、想蘊全,行蘊少分。  總而言之,合除色、識蘊少分,受、想、行三蘊、五蘊種子及無為法全。即唯五根,及八識相望少分,是所依。四義具足,能令心、心所取自所緣故。一一簡中,皆須置此言。所簡之法不具四義,令心、心所生故。  今釋所依,雖具四義,而以義準,由少義理:謂自身、識為依,非後為前,前為後依,及他為自依故。此所依義,他為自不決定。前後相望,入後依攝,非此所依。  五識皆應以身根為所依,無所闕故。此亦不然,略有二解,如《樞要》說。  其體是何?謂內六處,即是五根及意根也。 Δ亥二簡六處之餘。 餘非有境、定、為主故。  謂前所除六處之餘,皆非有境、非定、非主故。前除蘊、除界、除處,應盡當知,以「非有境、定、為主故」。  何以簡餘,先言「有境」,次「有定」言?顯文影互,三因不定,皆互說故。  何以知然,依、所依別?五十五云:「心、心所法,何故名有所依?答:由一種類託眾所依差別轉故。雖有為法無無依者,然非此中所說依義,唯恒所依為此量故」。  此中,「唯一種類託眾所依」者,顯心、心所各各一故,非如色等。唯心、心所有此所依,非所餘法有所依故。餘法但名有依,非所依義。乃至「唯恆所依為此量故」,即是此中決定之義。若名「有所依」,心所亦是。體是所依,心所即非。彼論言有依,此言是故。 Δ亥三以世喻明。 此但如王,非如臣等。  此如何等?如世間王為臣所依;非如臣等為王所依,以非主故。此喻,但據少分為論,體不相似。臣與王,非六處,定等四義不具,故非所依。據一邊說,不得更互為因依故。此所說喻,非具正合。 Δ亥四簡色等法。 故諸聖教,唯心、心所名有所依,非色等法,無所緣故。  即前「有境」,眼等為果,無所緣境,故非「有所依」。此解所有能依,翻出能有所依,以顯所有所依之義。  四義不具,色等非依,即第二義,非有境簡。 Δ亥五簡心所法。 但說心所,心為所依,不說心所為心所依,彼非主故。  「但說心所,心為所依」,依於心故,心為所主。「不說心所為心所依」,以彼心所,體非主故,即第三義。此是「依」外別簡之法,故重言之。然諸識相望有不得者,此第一義,略而不論。下出「依」中,正簡之故。  問:如前第三本識五數解五平等義中,言「而時依同,所緣事等」,即以「所依」說為「依等」。如《瑜伽》第一:五識所依有三:一種子依,乃至第三等無間依。前此論言「諸心、心所皆有所依」,然所依有三,即以種子、等無間依皆名所依,何故此中定以六內處為「所依」,餘但是「依」? Δ酉二解相違。 然有處說:依為所依,或所依為依,皆隨宜假說。  此解相違。如次前引「所依為依」,皆是隨宜假說:一隨情宜;二隨文宜。假說所依為依,依為所依,非謂「依」、「所依」互得相因。今思審者,「所依」可說「依」,依義通故;有「依」非「所依」,所依義局故。  既爾,幾識有此俱有所依? Δ申二解具依多少二。酉初解識依四。戌初解五識依三。亥初具四依。 由此,五識俱有所依,定有四種:謂五色根、六、七、八識。  下解具依多少。於中有二:初解識依,後解心所。初中復四:一解五識;二解第六;三解第七;四解第八。此即初也。  眼等五識,有四所依,謂五色根、六、七、八識。  以五根為依,如《大論》、《對法》第一等非一。  以六、七、八為所依,出何典記?亦有誠證,如《解深密》、七十六等說,五識起時,必有一分別意識,如前數引。雖或不同境,由六有方生,如定中聞聲等,此亦同緣故,不見無意識時,五識獨起聞故。世親《攝論》第四云:五識以意為依,意散亂時,五不生故。  準彼,明五以六為依。何故得知以七為依?  如無性《攝論》第一,證有第七中言:「謂若不說有染汙意,義不符順」等。此中意言:由有第七識染故,施等有漏善法不成無漏,為彼染識之所漏故。如彼引頌言「如是染汙意,是識之所依,此未滅識縛,終不得解脫」等。世親《攝論》第一云:「非是異生一期身中,離此我執,應正道理」。故知五識成有漏中,其第七識乃至彼未究竟滅,終不成無漏,如後卷說故。  五識有漏,何以得知亦依第八者?世親《攝論》第一「五同法」中,「彼五識身有五根、阿賴耶識為俱有依。此亦如是,有染汙意,阿賴耶識為俱有依」等,不能煩引。無性五同法云:「阿賴耶識雖是意識俱生所依,然不應立為此別依,是共依故,因緣性故」。現行是「共依」,種子是「因緣」。《瑜伽》、《顯揚》亦說:「由有阿賴耶識故,執受色根,五種識身依之而轉」等。  又《顯揚》第一解阿賴耶識云:「與轉識等作所依因」。此文亦證與六、七為依。下一一引,此等非一,故知五識以本識為共所依。 Δ亥二出四依所以。 隨闕一種,必不轉故;同境、分別、染淨、根本,所依別故。  文雖有四,與諸論同,何故五識要須具四?  望彼五識,並有力故,具前四義故,於此四中,若隨闕一種,五識必不轉故。  此四何別?  五根與五識為「同境依」,共取現境故,餘則不定,獨得此名。  第六意識與前五識為「分別依」,與依同緣分別境故。五雖無分別,意是分別,為無分別依。如五十五說:「有分別心、無分別心,當言同緣現在境」,乃至「由三因故」等。雖有不同緣,如定中聞聲等,從多分及長時為論,故言「分別依」。此據散位,非謂定心。或「分別」言,非謂散心,後得智中緣事之智亦名「分別」,是彼類故,無不遍失。定中之心,亦名「分別」,故第六識唯得此名。  第七與五識為「染淨依」。五識由此根本染,故成有漏;根本淨,故成無漏。全成淨已,不漏五識,名根本淨。因中第六起善心時,不漏五識,但由七故,一切時漏。乃至意識善心,亦為彼漏故。  其第八識與前五識為「根本依」,如前說故。故此四依,其義差別。 Δ亥三聖教唯說初依所以。 聖教唯說:依五根者,以不共故,又必同境、近、相順故。  若爾,何故如《對法》第一等言「眼識者,依眼、緣色、似色了別」,乃至廣說?  言「五根」者,「以不共故」,餘識不依故,一也;又此必與五識「同境」,二也;又此相「近」,餘依遠故,三也;又此相順,餘境別故,四也。所以不說餘之三依。 Δ戌二解第六依三。亥初唯有二依。 第六意識俱有所依,唯有二種,謂七、八識,隨闕一種,必不轉故。  下第二段也。此第六識唯二所依,引證如前,其文可解。《瑜伽》五十一、《顯揚》十七等云:「由有阿賴耶識故,有末那;末那為依,意識得轉」等。如前《攝論》,「共依」文等是。 Δ亥二五識非依。 雖五識俱,取境明了,而不定有,故非所依。  問:五俱必有意,五以意為依,意了,五不無,五應為意依?  為釋此難,雖五識俱,意識明了,而不定有。無五識時,意識亦有,故此不說。不取為「所依」,可是「依」義。 Δ亥三聖教唯說七所以。 聖教唯說:依第七者,染、淨依故,同轉識攝,近、相順故。  何故餘處,如《對法》第二等:又意依有二,一無間滅意,是後世依,二俱有依,謂第七。不言第八?  以「染、淨依故」,所以如前,一也;「同轉識攝」,二也;「近」,三也;「相順」者,多引意識起染汙執等,由第七識,故言相順,俱計度故,非如第八,四也。所以第八有處不說。 Δ戌三解第七依二。亥初唯一俱依。 第七意識俱有所依,但有一種,謂第八識。藏識若無,定不轉故。  下第三段也。此依第八。如六十三說,第七為「意識」,正與此同。八若無時,七亦無故。《瑜伽論》說:由有本識故,有末那等。又無性言本識是「共依」。故知此所依。 Δ亥二引楞伽證。 如伽他說: 阿賴耶為依 故有末那轉 依止心及意 餘轉識得生  即《楞伽經》第九卷〈總品〉中頌。舊偈云:「依止阿梨耶,能轉生意識,依止依心意,能生於轉識」。稍與此別。準此,前依足為好證,今文可解。 Δ戌四解第八依四。亥初標宗。 阿賴耶識俱有所依,亦但一種,謂第七識,彼識若無,定不轉故。  下第四段,有四:一標宗;二引證;三會違;四解種。  第八所依唯亦一種,謂第七識。第七若無,八不轉故。何以知然? Δ亥二引證。 論說:藏識恒與末那俱時轉故;又說:藏識恒依染汙,此即末那。  下引證也。六十三說:恒與末那一俱轉故。又說:藏識恒依染汙,即如無性第三卷云:「或有說言,與四煩惱恒相應心,名染汙依」。同世親說。由此既言恒依染汙,故知第八以七為依。  前第三師,初以七為八依。量云:是識性故,有俱有依,或應依無間斷識。識體無間斷故。如第七。故此第八有俱有依,如前師成立。  此等諸說,第三及第四,說第八有依謂第七者,皆是三位有第七識。前第一師難言無者,與七為例:言「恒相續」,故無有依,亦是此流。第二師說,唯獨不許第八有依,即是三位無第七家,亦作此義,無相違故。  前第二師等問:第八既有依,謂第七,何故說三位無第七?即依義不定故。 Δ亥三會違二。天初三位何故無第七。 而說三位無末那者,依有覆說。如言四位無阿賴耶,非無第八,此亦應爾。  下會違也。論主答曰:「依有覆說」,謂三位無。隨何乘障,有覆性說。無有覆故,言無末那,非謂無體。不障彼乘之識,或無漏識亦得有故。如五十一言:四位無阿賴耶,非無第八之體,此類應然,非無第七之體。既不間斷,故得為依。  言「三位」者,六十三等說:謂滅盡定、無學位、聖道現前。「四位無阿賴耶」者,即五十一及《顯揚》十七等四句中:「成就轉識,非阿賴耶」,謂聲聞、獨覺、不退菩薩、如來,不入無心位。  問:六、七為依,非七轉時六不轉;八、七為依,七既轉時八應轉。又八為七依,依轉,七亦轉;七為八依,依轉,八亦轉。  於此義中,應設功力,此中「轉」者,謂轉無漏。 Δ天二五根不決定有。 雖有色界,亦依五根,而不定有,非所依攝。  又「各別依故」,因即色界,第八亦依色根,是遍依故,何故不說?  闕一義故,但可為依,而非所依,亦不違論。 Δ亥四解種。 識種不能現取自境,可有依義,而無所依。  第三師云:諸識種子應有所依。七、八現行識具三義,如前理說。  下解種子。其種子識,不能現緣自親現行所緣之境。前立宗言「令心、心所取自所緣,是所依」義,種非心、心所故。由闕一義,故可有依,非有所依攝。  又解此文,現行不以種為所依。闕「有境」義,非現所依。  此中二解:一簡現行第八非種所依;二簡種子非現所依。此等諸解,雖文不同,理切、論成,妙符中者,其第四說。 Δ酉二解心所依。 心所所依,隨識應說,復各加自相應之心。  第二段解心所也。心所之法,隨識應說。始但有四,乃至有一復各加自相應之心,即「相應」依。初五識心所有五所依,乃至第八心所有二所依。此前三師皆隨自所立識所依,說其多少,復各加自相應之依。 Δ未三總結正。 若作是說,妙符理教。  三總結正。第四說者,妙符理教。如前所引此等義理,諸論雖有,由文散隱,諸賢勿究。今類夜光,顯彼義矣。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本 Δ巳三廣諍開導依或等無間緣依三。午初難陀等常徒義三。未初辨五識。 後開導依。有義:五識自他、前後不相續故。  即是難陀等常徒之義。文分為三︰一辨五識;二辨第六;三辨七、八。此等即初。  此依,居末,故復言「後」。「開導依」名,如前已釋。  此師意說,如《瑜伽》等第一「五識六業」中,第四業云「唯一剎那了別」。彼第三云「又非五識身有二剎那俱生,亦非展轉無間而生」,故大乘中,五識唯一剎那,必不相續,終始必然。  又彼第三云「又一剎那五識生已,從此無間,必意識生;從此無間,或時散亂,或耳識生,餘五識中隨一生」等,故知五識自類前後,及與他前後,皆不相續。 必第六識所引生故,唯第六識為開導依。  如前數引,非自力生。彼第三又云「說眼識等隨意識轉」,亦是唯以第六意識為無間依。第七、八識於此無力,不引此生,非此開導。故前五識各唯依六。 Δ未二辨第六。 第六意識自相續故,亦由五識所引生故,以前六識為開導依。  或由五識所引生故。彼第三云:五識無間,必意識生,故是此證。即明了心後生意識,即以自及五識合八識中,「以前六識為開導依」。 Δ未三辨七八。 第七、八識自相續故,不假他識所引生故,但以自類為開導依。  「自相續故,不假他力所引生故」,但自類為依。  問曰︰平等智起等時,何非此依?答︰彼先自生,但由六識令其轉變,非由今引,方始令起,故非此依。彼力疎遠。此常徒義。 Δ午二安惠等義二。未初破斥三。申初總非。 有義:彼說未為究理。  安惠等解。文有其二︰一破斥;二申正義。破中有三︰一總非;二別破;三結。此即第一。撥前全非,故言「未究」。 Δ申二別破四。酉初破五識三。戌初縱破。 且前五識未自在位,遇非勝境,可如所說。  下別破斥。文有其四︰一破五識;二破第六;三破末那;四破第八。破五識中,初縱,後奪。此即縱也。  前師五識唯一念生,今先破此,故言「且如前五種識」等。  謂五識有三位,若論多分,可一念生。一未自在位;二率爾遇境位;三遇非勝境位。上一「位」言,通下二處;次一「遇」言,貫下第三;後「境」之言,復通第二。若此三位,可如汝說,除此三位,餘應相續。 Δ戌二奪破三。亥初翻未自在位。 若自在位,如諸佛等,於境自在,諸根互用,任運決定,不假尋求,彼五識身,寧不相續?  自下奪中,即成三奪,先翻「未自在位」。  翻第一位,此有二說:不正義者,初地亦得轉五識故。若正義者,此位即在八地以去,皆能任運。此於有漏五根亦能得互用故,無漏殊勝,非前位故。然此舉勝,故說如來。次致「等」言,意攝餘者。諸大菩薩方始能然,餘不可爾。謂佛世尊「於境自在」,轉變皆成,以眼聞聲,「諸根互用」,不假分別。恒緣於此,故名「任運」。更無疑慮,故言「決定」。無所未知,即無尋求,恒決定緣,此五識身何不相續?《瑜伽》第一、第三等說:若於此不決定,五識之後,起意尋求心,為先未決故。諸佛先決,故無尋求。  彼論復言:前三心是無記。諸佛心善,故無尋求,亦應諸佛無率爾心。若以此時境至為論,假說有者,以於此境今初見故。若皆已見,故無尋求,已曾見竟,無率爾心。即諸佛率爾心時,亦名決定,亦名染淨,亦名等流,於一時中具四義故,然但有三。餘人之境,有所未知,故心前後;佛則不爾,非此未定後方定故。顯五心者,謂「自在位」,即翻第一,「未自在位」五可間斷,佛即相續。  已前,總是以事望理難。次當更說為非此過。等流心後,亦得相續。 Δ亥二翻率爾遇境三。天初出理。 等流五識,既為決定、染淨、作意勢力引生,專注所緣,未能捨頃,如何不許多念相續?  自下乃至引《大論》云「故非二識互相續生」,是翻第二「率爾遇境」。初出理,次引證,後重成。  此意,亦如「未自在位」。其五識等流者,其五心中既為第三「決定」、第四「染淨」,第六意識「作意」引生,如覩佛像,專注一緣,未休覩來,名「未捨頃」,意、眼二識俱並未捨,「如何不許多念相續」?  此則出理。次引論文。 Δ天二引證。 故瑜伽說:決定心後,方有染淨,此後乃有等流眼識善、不善轉。而彼不由自分別力,乃至此意不趣餘境,經爾所時,眼、意二識,或善或染,相續而轉。如眼識生,乃至身識,應知亦爾。  第三決定無記心後,方有第四染淨心生,引五識等等流心起。《瑜伽》第一「五識生時,三心可得」等,此文可解。如彼論中第一抄解。五心次第,如〈別章〉釋。  「而彼不由自分別力」者,顯是意識所引生義,其文易了。 Δ天三重成二。地初設遞相續救。 彼意定顯,經爾所時,眼、意二識,俱相續轉。  既引論已,下重成。非五識身一念即滅,可言五識互相續生。彼若解言五識定斷,若爾,何故言「相續轉」?  遞相續生,非眼識斷已,唯有意識,後復眼生,可言相續。 Δ地二以理成教難。 既眼識時,非無意識,故非二識互相續生。  論主難云︰既眼識時,非無意識,五識斷已,後意識生。若爾,此是意相續生,如何乃言五識相續?如眼識時無意識,意識時無五識,更遞生故,可互相續。此既不爾,故非二識互相續生,名為「相續」。  此第二以理成教難。次第三翻「遇非勝境」,以教成理難。 Δ亥三翻遇非勝境三。天初標宗。 若增盛境相續現前,逼奪身心,不能暫捨,時五識身,理必相續,如熱地獄、戲忘天等。  自下文有三︰初標宗,次引證,後理成。此初也。  若遇中境,不能逼身奪於心故,可許暫捨五識不續。設許不續,若遇勝境逼身奪心,或雙逼奪身心,即五識身亦應相續,境增勝故。此位正在「未自在位」。  其如何等?舉現事者,「如熱地獄」,火增盛故;「戲忘天等」,等憤恚天。總言即是欲界上四天,無別處所,但樂憎者。  《瑜伽》第五,四句中云:欲界諸天,不別言處。如《毗婆沙》第一百九十九有二說:一云住妙高層級;二云即三十三天。若準《瑜伽》,即上四欲天,以下二天可相殺故。此善惡人,緣強難捨,故五識身定有相續。  釋唯一念文,此據率爾境平等故。復次,引教成。 Δ天二引教成。 故瑜伽言:若此六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,即施設此,名為意根。  五十二說,文言通故,六識明知,互為緣也。 Δ天三理成。 若五識前後,定唯有意識,彼論應言:若此一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;或彼應言:若此六識為彼一識等無間緣。  下理成也。其文易解。若五識間斷故,前後定唯有意識。彼第三說,眼識率爾心後,定有意識尋求。此後或時散亂,或是耳等識生。故非眼識後,許耳識生。以此中言眼識後,唯意識,不言五識生故。即五十二應云:若此一意識為彼六識緣,乃至此六識為彼一意識緣,以前後定唯有意故。 Δ戌三結。 既不如是,故知五識有相續義。  結五識也。上來第一破五識身不相續義,自他五識無無間緣。 Δ酉二破第六二。戌初破以五識為依。 五識起時,必有意識,能引後念意識令起,何假五識為開導依?  自下第二破第六意識以前五識,不以七、八為開導依。有二。  謂《瑜伽》第三,說五識身隨意識轉;及六十七、《集量論》等云:五識俱時必有意識。即此意識能引第二尋求意識生,即以前念自類意識為無間緣,何假五識?  若前一念獨起五識,後方意識尋求心生,可如所說,五為意緣。既不如是,故知意識不以五識為開導依,五識自無勝勢力故。第一破意用五為依。 Δ戌二難六釋七八為依二。亥初立理。 無心睡眠、悶絕等位,意識斷已,後復起時,藏識、末那既恒相續,亦應與彼為開導依。  此下第二,難第六意令以七、八二識為依。五位無心,第六識斷,此滅定等有無第七,如常徒說。此等五位,唯有七、八二識相續,後出無心時,第七、八識應與第六意識為依。彼先間斷,此恒續故。如在定中耳聞聲等,意雖不同緣,然為耳識依,以意先有故,此耳間生。故五位無心,以七、八識同彼定意,以此斷意,同彼耳識,故理應爾。 Δ亥二例同五識難。 若彼用前自類開導,五識自類何不許然?此既不然,彼云何爾?  難前師說「彼滅定等,《對法》第五以先滅心「雖隔剎那」,為無間緣,中間都無自心隔故,唯以自類為依,不假他七、八」者,五識體雖斷,無一自心隔故,應如彼意,不以意為緣其五識。  此既「不許然」,以先意識為無間緣,不以自類五識為緣,彼滅定等第六意識,何故即爾?是即意識不假五識,亦是六以七、八為緣,例同五識用意為依。 Δ酉三破末那。 平等性智相應末那,初起必由第六意識,亦應用彼為開導依。  自下第三,六為七依難。彼先七、八各自為緣故,即顯末那名通無漏。雖即六識轉末那得,名為第七,實非第七,不通淨故。不爾,違經。初地初心第七識俱平等性智,由先念心:世第一法,二空觀有漏心:引生,故七應以第六為依。唯於此時,要由第六引方生故,即準餘時起平等智,義亦應爾。 Δ酉四破第八二。戌初以果中識難。 圓鏡智俱第八淨識,初必六、七方便引生。  自下第四,八以六、七為依難。於中有二:先果中識難。  此識唯在金剛心中。此有二說,如前已解。此位之前,得二智故,故此時第八以六、七為依,餘時無故。 Δ戌二以因中識難。 又異熟心依染汙意,或依悲願相應善心。  此第二以因中識難。《攝論》第三說異熟心「依染汙」意;無性染意即是第六,世親染意或第七心;故知第八亦依六、七。此約異生、一分有學。菩薩受生:如《對法》第五;有是願力者,此要十地大菩薩眾為度有情;若分段,若變易,亦由二智善心為緣,第八得起。  此說通初地,或說在八地。前說為勝。 既爾,必應許第八識亦以六、七為開導依。  既有三證,故知第八以六、七為依。 Δ申三結成。 由此,彼言都未究理。  由前八識皆有過證,第三結云:彼所說言,都無盡理。 Δ未二結正歸宗。 應說五識,前六識內隨用何識為開導依。  以下結正歸宗。五識以前六識皆得為依,自相續故,他引生故,得次無間生。《大論》第三云:亦非五識無間而生者,此據多分率爾心語。 第六意識用前自類,或第七、八為開導依。  不假五引故,用前自類為開導依。五位無心時,或第七、八為依,例與五依故。 第七末那用前自類,或第六識為開導依。  如起大乘初無漏心,亦以第六為開導依。 阿陀那識用前自類,及第六、七為開導依。皆不違理,由前說故。  第八初起圓鏡智時,諸異生等初受生等,以前「六、七為開導依,皆不違理」,由彼如前所說理故。總結成義。  言「阿陀那」者,通無漏故。此中四緣,如下廣解。 Δ午三護法義三。未初總非。 有義:此說亦不應理。  於中有三︰初總非前,次申其義,後總結正。即初文也。此護法釋。所以者何? Δ未二申其義四。申初出體義。 開導依者,謂有緣法、為主、能作等無間緣。  下申其義。文意有四︰一出體義;二破前非;三申正理;四釋違難。下即初也。  「開導依者」,與四緣中無間緣別。但是開導依,必是無間緣;有是無間緣,非開導依:謂前念滅自類心所。「開導依者,謂有緣法」,謂若有法,體是有緣,即簡色、不相應、無為法等;有所緣、有力者,能引生故。「為主」者,即簡一切心所法等,彼非主故。要主、有力,方可為依。「能作等無間緣」者,簡異類、他識為此識依。或自類識後心不為前心依;或雖是心,俱時不得為心所依;俱非開導故。故言「等無間緣」,即唯自類。 此於後生心、心所法,開避、引導,名開導依。此但屬心,非心所等。  前念心王,此於後心及心所法能開避彼路,引導令生,故為此依。此但屬心,非諸心所。色、不相應,皆無力故;亦非無為,無前後故;故復言「等」。  此則第一釋依體義。 Δ申二破前非二。酉初諸識不俱難二。戌初難他識為依。 若此與彼無俱起義,說此於彼有開導力。一身八識既容俱起,如何異類為開導依?  下破前非,共有兩種︰一諸識不俱難;二色、心無異難。下初難也。  說此與彼為此依者,即是要有開導力故。一身八識,既容許有俱起之理,如何自識與他類識為開導依?開避彼處,引導令生,要相有力。他現生處,不障我路,非如自前心,如何他識與此為依? Δ戌二難前為後依。 若許為依,應不俱起,便同異部,心不並生。  如薩婆多師六識不俱起,心相障故,可互為依,今既俱生,應無開導。  若互為依,互相障故,同小乘等異部之心無並生義。以薩婆多等皆不並生,得為緣故。此即第二難互相望前有依義。 Δ酉二色心無異難二。戌初難無異二。亥初例色難。 又一身中,諸識俱起,多少不定,若容互作等無間緣,色等應爾。  以下第二色、心無異難。中有二︰一難無異;二釋相違。此初也。  八識俱起,多少不定。如五十一等說:第八識或一識俱,或乃至七等。若如前說,得互作緣,色法應爾,多少不定。  言「等」者:一者體等;二者用等。「體等」者,前後一法故,如心唯一,乃至受等亦唯有一。鄰次而生,無餘自心隔,故名「無間」。若許一心為多心緣,應非是「等」,如色等故。  若彼復言「色如心等,許是無間緣」: Δ亥二違教難。 便違聖說:等無間緣唯心、心所。  心、心所法,四緣定故。如〈菩薩地〉第三十八「十因」中云:唯心、心所是等無間緣。亦如《瑜伽》第三等云:四緣能生識。《攝論》第一云︰「心、心所法,四緣定故」。故非色有等無間緣。  彼復難言︰何為《攝論》第三云「阿羅漢心唯可容有等無間緣」?故知色法亦有此緣。 Δ戌二會相違二。亥初釋攝論兩釋文。 然攝大乘說色亦容有等無間緣者,是縱奪言。謂假縱小乘色、心前後有等無間緣,奪因緣故。不爾,等言應成無用。  下釋相違。《攝論》所說,是縱奪言。謂假縱小乘上座部中經部師,色有等無間緣,奪彼因緣,彼無第八心,以色為因故。即是設許色有此緣,無因緣義。不作此解,「等」言無用,謂前及後各有一法相似,名「等」,今不相似,亦名「等」故。  此設「縱」言,有二種義︰一者彼部計色有此緣故,此文為證。若爾,何故《攝論》第一云:非經部師唯色等法名無間緣?第三卷中,約色之中含諸種子,或及心故,說有此緣。彼第一卷據彼無識及種子故,唯有色法,言不得成等無間緣。或第一卷是經部計,第三卷中上座部等義。二者以彼第一論文為正,此義為正。經部本計,非必許色為無間緣,以不等故。第三卷中且設許有,欲奪因緣,非彼計色為等無間。此中即是色、心前後,前為後因。 Δ亥二破救。 若謂等言,非遮多少,但表同類,便違汝執異類識作等無間緣。  前師復救。前但總說「等」字,未更分別。彼謂不然,不遮多少,各一法故,名為「等」也。但表前念是此心、心所,後亦此心、心所,表此同類得為緣者,「便違汝執異類識作等無間緣」,不相依故。八識相望,各各異類,何得為緣? Δ申三申正理二。酉初申八識。 是故,八識各唯自類為開導依,深契教理,自類必無俱起義故。  大文第三申其正理。自類眼識等,無俱起義故,所以自類前念之識與後為依。 Δ酉二申心所。 心所此依,應隨識說。  其心所法既屬於心,各隨本識以說所依,故「隨識說」。 Δ申四釋難五。酉初諸心相應難。 雖心、心所異類並生,而互相應,和合似一,定俱生滅,事業必同,一開導時,餘亦開導,故展轉作等無間緣。諸識不然,不應為例。  自下大文第四釋難。於中有五:一諸心相應難。  問︰八識俱時起,異類相望,不作緣。異類心所既同生,應非心所導?  受、想等法,異類並生,而「互相應」,不相違背,「和合似一」。故《顯揚論》、五十五等云︰「心、心所和合,非不和合,不可離別施設殊異」。定俱生滅、事業必同、俱取此境,故隨一心開導之時,相應心所亦能開導。具此五義故,故得心與心所、心所與心,作等無間緣。  言五義者︰一「相應」:即所依、時、事、處,四義等同故。二「和合似一」。三「俱生滅」。四「事業同」:三性必等。五「開導同」。  諸識不然,各互相望,不具此五,不應例心所令同異識。 Δ酉二心所成依難。 然諸心所,非開導依,於所引生,無主義故。  自下第二心所成依難。  問︰心、心所法雖異類相望,互作緣,緣義既無差,為依亦應等?  其心所法非開導依,於後念所引生,無主義故。「依」是主義,心所非依;「緣」是由義,心所亦是。 Δ酉三各應為緣難。 若心、心所,等無間緣各唯自類,第七、八識初轉依時,相應信等,此緣便闕。  自下第三各應為緣難。  問︰八識自類,如前眼識等為後眼識等依,何故受等不唯為後受等依,而眼識俱受,得與後自俱想等為依?此何故不如著名沙門義想望想,受望受等耶?  為解此難:心唯望心,心所別別望別別心所自類為依者,第七、八識隨其何位,初轉依時,相應信等,此緣便闕。自有漏位未曾有故,為成此有緣,故心望心所,得作此緣。  問︰緣闕何事? 則違聖說,諸心、心所皆四緣生。  既違聖教,減三緣故。即與《攝論》第一等云「心及心所四緣定故」,言相違也。 Δ酉四後起由他難三。戌初明第六自類。 無心睡眠、悶絕等位,意識雖斷,而後起時,彼開導依即前自類。  自下第四後起由他難。  問︰如出五位無心之時,六由七、八先有故生,何不第六以七、八為依?  彼位雖斷,而後起時,彼開導依,唯以已前初入定時自類為依,如《對法》第五說。 Δ戌二明五識自類。 間斷五識,應知亦然,無自類心於中為隔,名無間故。  以第六意為同法故,但無自類心於中為隔,故名無間緣。 Δ戌三明何時依。 彼先滅時,已於今識為開導故,何煩異類為開導依?  問︰何時為依?  過去無故,曾住現在,將滅之時,已能為依,於今時識為開導故。彼設若不去,後不得生故。由前理教,故知不假異類之識為開導依。 Δ酉五諸教相違難三。戌初諸前教實說增上。 然聖教中說:前六識互相引起,或第七、八依六、七生。皆依殊勝增上緣說,非等無間,故不相違。  自下第五諸教相違難。  問︰如《解深密》等,五識由意引,《大論》第三:五識引意尋求心生,《佛地經》、《莊嚴論》說:平等智初起,第八初得淨時;《攝論》「依染汙」,《對法》「依悲願」等,皆云諸識互相引生,此豈非教異類依文?今何翻解?  此前所引,「皆依殊勝增上緣」中說相引生,名為「無間」,非實是此等無間緣,故不違彼。 Δ戌二別引等無間教。 瑜伽論說:若此識無間,諸識決定生,說此為彼等無間緣。  八十五卷有四緣廣分別義,正與此同。如《大論》第五、《顯揚》十八云:此心、心所等無間,乃至決定生。阿羅漢後心即非此緣,以不生故。 Δ戌三辨總別。 又此六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,即施設此名意根者。言總意別,亦不相違。  《瑜伽》卷三說:率爾心後,定意識生。又五十二說「又此六識等,名意根等」,皆諸識相望為緣;何故今時別識不為緣也?  彼論「言總」,遍於六識,意乃別說六識自類各各相望,亦不違理。即總意言:若諸識生,意取決定識,不取一切。今總言故,諸識生等,如《攝論》第一云:一法未達未遍知意。 Δ未三結正。 故自類依,深契教理。  第三結正。故知八識自類為依,深契教理,並無違故。 Δ辰三結歸正義三。巳初總結生下。 傍論已了,應辨正論。  自下第三生下總結。因此識依,遂廣分別,名「傍論」也。諸識所依,總說頌曰︰五•四•六有二,七•八一俱依,及開導•因緣,一一皆增二。  問︰如上說依,遂有三種,此頌中言「依彼轉」者,約何依說? Δ巳二頌約幾依。 此能變識,雖具三所依,而依彼轉言,但顯前二。  除無間緣,此汎說故。  問︰何故唯說彼初二依? Δ巳三說二所以三。午初依緣同。 為顯此識,依、緣同故。  此有二解︰一云:但總聚言,不須分別。種子不離識自體故,亦名為緣。即是正義。二云:以二所依即所緣故,即是第七緣種等義。不爾,因緣依,此便非有。無間滅依,此理定無,第七不緣自前念故。 Δ午二有勝用。 又前二依,有勝用故。  俱依,相近;種子,親生;又並俱時,故論合說,非無間緣:異時、遠故,即是不緣種子等義。 Δ午三易知不說。 或開導依,易了知故。  以開導依易故,不說。唯言此依第八本識,餘二隱密,所以說之。  上來第二解所依訖。 Δ寅三解所緣門二。卯初結前問起。 如是已說此識所依。所緣云何?  次第三門,當解所緣。於中有二︰初結前問後,以發論端;第二依頌隨別解釋。即初文也。 Δ卯二依頌別解三。辰初解緣彼言二。巳初舉頌答。 謂即緣彼。  下文有三︰初解頌中「緣彼」之言;次顯因果識所緣相;三釋妨難。初中有二︰初舉頌答,後更別解。此舉頌答。自下釋頌。 Δ巳二別釋二。午初總解。 彼,謂即前此所依識。  自下別釋。於中復二︰初總解,後別諍。此即初也。  所依之「彼」,彼初能變;所緣之「彼」,彼,此第七所依之識。意顯所依即是所緣,更非異彼。何以知者? 聖說:此識緣藏識故。  《大論》、《顯揚》、《對法》等諸論皆同此說,故知此識緣自所依。此即通解。 Δ午二別諍四。未初難陀等義四。申初標宗。 有義:此意緣彼識體,及相應法。  此下敘諍。諍有四說,初難陀等義。  此顯不緣相分色等及彼種子,以於三界中一類緣故,不緣彼境。若緣彼境者,即我所執,有時無故。若緣彼種者,無能緣用,非殊勝法,不可計我故。又應我所有時斷故,唯緣識體及彼心所。  以何為證? Δ申二引證。 論說:末那,我、我所執,恒相應故。  由此緣識體為「我」,心所為「所」。由心是主,故執為「我」;由所助伴,故為「我所」。  何等論說有我、我所?  《瑜伽》六十三有心地決擇、《對法》第二、《顯揚》第一等皆爾。 Δ申三以理屬教。 謂緣彼體及相應法,如次執為我及我所。  以理屬教,令義明了。即一念心有二行解:若緣我時,即帶我所行相轉故。 Δ申四會相違。 然諸心所不離識故,如唯識言,無違教失。  問︰若緣體為我,心所為所,何故論言但緣彼識,不言緣所?  為答此問:謂諸心所不離識故,說「識」之時,亦已說「所」。如唯識言,無違教失。論言有「我所」故,知緣心所。若緣本識之境,境不定故,不可緣彼立此義也。 Δ未二火辨等解三。申初非前。 有義:彼說理不應然。  火辨等解。此第二意。心所、心王各各有體,我、我所執,行相不同。若緣王為「我」,心所為「所」,論應別說。說既不別,故述妄情。 Δ申二斥妄。 曾無處言,緣觸等故。  何謂妄情?為解此疑:「曾無處言緣觸等故」。「觸等」,即是遍行五法,前說與彼第八俱者,論不言緣。今為七境,設屬我所,深是妄情,以理驗教,甚相乖角。  若爾,以何為我所境? Δ申三明我所境。 應言:此意但緣彼識見及相分,如次執為我及我所。相、見俱以識為體,故不違聖說。  許緣彼識見及相分,相不離見,教有誠文;「執我、我所」,論有明證。故知我境以能變之功,但屬識之見分;我所有屬他之用,但屬識境,即現色蘊,非彼種子。心所既別有體,論復不說別緣,故知識之見、相,如次執為我及我所。相、見二分俱一識為體故,不違聖說。所以者何?有我所故,明緣彼境。不離識故,明不緣所,但言緣第八識,故不違教。 Δ未三安惠說三。申初總非前。 有義:此說亦不應理。  此安惠說,非次前師。 Δ申二申五難理五。酉初色非識蘊難。 五色根、境,非識蘊故。  所以者何?論言緣彼阿賴耶識,即識蘊攝。許緣彼境者,即通色蘊。然此色蘊非識蘊攝,如何言緣識,而亦得攝色?色若是識蘊,緣識之言,許緣色;色既非識蘊,緣識之言,不攝色。 Δ酉二同五緣外難。 應同五識,亦緣外故。  五識緣五塵,五識言緣外;末那緣五塵,亦應緣外境,如何可言緣內起我?若緣內色,名緣內者,五亦應然,等流境故。 Δ酉三同緣共境難。 應如意識,緣共境故。  意識緣五塵,與五同故,名「緣共境」。第七緣五塵,亦應如意,名「緣共境」。 Δ酉四無色無所難。 應生無色者,不執我所故。  下緣有色蘊,緣之起我所;若生無色時,應無有我所。 Δ酉五厭色不變難。 厭色生彼,不變色故。  若言彼有色,謂定所生。難云︰聖者有此色,聖者有我所;凡夫不變色,應無有我所。又若變為色者,生彼有我所;不變為色者,生彼無我所。又極厭色生彼,不變色故,故知無色界定無有我所。  既爾,緣何說起我所? Δ申三明緣種為所。 應說:此意但緣藏識及彼種子,如次執為我及我所。以種即是彼識功能,非實有物,不違聖教。  此但緣彼現行藏識及種藏識,如次執為我及所故。  種子是彼現識功能,非實有物,體是假有。論言緣識,正當二種,種子、現行皆名識故。於諸論中,不簡現行及種子故,故得緣種;即緣識故,不緣餘法。不違聖教名我所故,明緣彼種。言緣識故,不緣餘法。  問︰彼何故計種無別物?  若計別體,即五蘊種子是五蘊攝。第七亦緣五蘊為所故,不可簡別緣此種子,非彼種故。說種為假,前第二卷已述此義,但本識上有彼能生五蘊功能,名種識故,故無有失。  問︰何故《大論》五十二、《攝論》第二皆言種別有物?  此簡遍計所執。彼無體故,非有為故。對彼言有,非如五蘊現行是實有物,故不相違。  問︰前三師曰︰何故五十一、《顯揚》第十七等,皆云唯有我見,不言有所?  答:彼文略故,非實無所。 Δ未四護法義四。申初總非前三師。 有義:前說皆不應理。  護法菩薩:「前說皆不應理」。 Δ申二別理破安惠二。酉初色種非識難。 色等種子,非識蘊故。  非前三師︰若緣種者,第七末那既緣識蘊,「色等種子非識蘊故」。  若彼救言識蘊攝者,難云︰能生色蘊種,是種,非色攝;能生識蘊種,是種,非識收。  若言識體能生故,生識之種非色蘊,色蘊不能生,生色之種是識蘊。難云︰識種非餘蘊,望識可因緣;色種非色蘊,望色非因緣。因緣之種可生識,非因之種不生色。 Δ酉二種子非假難。 論說:種子是實有故,假應如無,非因緣故。  即違彼宗。難云︰說種是實有,言種便成假;言識是實有,是識便非實。識既不然,故種非假。又種是假,望現行法應無因緣,非實有故,如無法等。  此等以教附理,非前第三師無教難。 Δ申三獨理合責前三。酉初俱生別執難。 又此識俱薩迦耶見,任運一類,恒相續生,何容別執有我、我所?  自下獨理責合前三師。此薩婆多、經部、大乘,三解此名,如第六疏。  「任運一類」,無始相似,非分別起;「恒相續生」,明無間斷。寧容別執有我、我所?若不相續,有間斷時,如第六識,可許起別執。此既恒生,一類而細,寧別起執?  八十八云︰「依分別我見」,有二十句,不依俱生。若別起我所見,即別緣諸蘊為我所。如第一師緣心所,第二緣相分,第三緣種子,皆有過失。 Δ酉二一心二境難。 無一心中,有斷、常等二境,別執俱轉義故。  且於世事,無一念心中有斷、常二境,起二別執俱轉義故。前、後可然。此即舉事,如斷、常者二境,非一心中起彼二別執,如何我、我所二境,或五蘊多境,而起二別執?  非執可然。佛真俗智,一用義分,彼非是執,不堅著故。執則不然,堅著境故,名為執故,故無此事。人法二執非別所緣,行相不返,故得俱有。 Δ酉三前後各起難。 亦不應說:二執前後,此無始來,一味轉故。  若復有說「前起我,後起所」者,非前麤後細、非前勝後劣、非前親後疎等,故言「一味」,執用相似故。  此緣何法? Δ申四申正義四。酉初唯緣見分。 應知此意,但緣藏識見分,非餘。彼無始來,一類相續,似常、一故。  下申正義。但緣見分,非餘相分、種子、心所。所以者何?唯識見分,無始時來麤細一類,似常似一、不斷故。「似常」,簡彼境界。彼色等法皆間斷故;種子亦然,或被損伏,或時永斷故。由此,亦遮計餘識為我。「似一故」,簡心所,心所多法故。  何故不緣餘分?夫言「我」者,有作用相。見分受境,作用相顯,似於我故,不緣餘分。自證等用,細難知故。  問︰何故不俱緣一受等為我?亦常、一故。為答此問。 Δ酉二簡緣受等。 恒與諸法為所依故。  夫言「我」者,是自在義,萬物主義。與一切法而為所依。心所不然,不計為我。故唯心王是所依故,此第七識恒執為內我,非色等故,不執為外我。  若唯緣識,即唯起我,無有我所。聖教說有我所,此何相違? Δ酉三會有我所二。戌初乘語勢說。 此唯執彼為自內我,乘語勢故,說我所言。  「乘語勢故」,論「說我所言」。非實離我,別起我所執。由前理故,順文便故,言穩易故,此是「語勢」。 Δ戌二義說為二。 或此執彼,是我之我故,於一見義,說二言。  又有義解:執彼第八是我之我。前「我」,五蘊假者,第六所緣;後「我」,第七所計。或前「我」前念,後「我」後念,二俱第七所計。或即一念,計此即是此,唯第七所計。或前是體,後「我」是用,於一我見之上,亦義說之為我及所二言,實但一我見。 Δ酉四善順教理二。戌初順教。 若作是說,善順教理,多處唯言有我見故。  此順理教。所以者何?「多處唯言有我見」,不言有所故。  何謂多處?五十一云︰「由此末那,我見、慢等恒共相應」。《顯揚》十七初云︰「由此意根恒與我見、我慢等相應」。彼卷復云︰「如前所說,意根恒與四惑俱,謂薩迦耶見、我慢、我愛、無明相應」。  「薩迦耶」言,雖攝我所,然不別說,故以為證。前三師即以此為證,亦攝我所故。若我見言,即不攝所。十九《顯揚》云「我見、我慢相應」,亦無我所故。 Δ戌二切理。 我、我所執,不俱起故。  行相及境,二俱別故,不可並生,無此事故。善心等可然,彼非執,亦不可例。人法二執境,是一故。或境是多,行相是一,亦可得之。今二行相及二境界不可得也。  於四解中,第四為正。 Δ辰二解因果識所緣相二。巳初因果位所緣對比。 未轉依位,唯緣藏識;既轉依已,亦緣真如及餘諸法,平等性智證得十種平等性故,知諸有情勝解差別,示現種種佛影像故。  自下第二正解因果識所緣相。  未起對治斷其我執,名「未轉依,唯緣藏識」。即除四人,此應分別。初地已去,既轉依已,入無漏心,亦緣真如及餘一切法。二乘無學等,唯緣異熟識。《佛地經》說,證得十種平等性故。彼論第三乃有三說,此第三評家義。  「十種平等」者:一諸相增上喜愛;二一切領受緣起;三遠離異相非相;四弘濟大慈;五無待大悲;六隨諸有情所樂示現;七一切有情敬受所說;八世間寂靜皆同一味;九世間諸法苦樂一味;十修殖無量功德究竟。廣如彼說。  「知諸有情勝解」等,亦如彼解。即知十地有情勝解意樂差別,能現受用身之影像。  既許通緣一切法者,何故此言緣彼第八? Δ巳二且依因位說。 此中且說未轉依時,故但說此緣彼藏識。悟迷、通局,理應爾故。無我、我境,遍不遍故。  今此論說未轉依時,非入十地等。所以者何?無漏名「悟」,有漏名「迷」;無漏是「通」,有漏名「局」,道理應爾。無漏「無我」,有漏有「我」;無我境「遍」,有我「不遍」故也。 Δ辰三釋外妨難。 如何此識緣自所依?  自下第三釋外妨難。  問︰前言「緣彼」,彼即所依,如何此識緣自所依? 如有後識,即緣前意,彼既極成,此亦何咎?  如第六識緣前等無間緣意,既是所依,亦是所緣。大小二乘既共許此,第七緣第八,亦即依之,有何過也?  此中亦如第六緣第七,隱故局故,此中不說。即是第三解所緣訖。  自下第四合解自性、行相二法。前論頌中,第一行頌第四句云「思量為性相」,第四、第五門。今牒之云: Δ寅四合解自性行相門四。卯初總釋頌雙顯。 頌言思量為性相者,雙顯此識自性、行相。  此中雙顯體性、行相:自證、見分二法體也。所以者何? Δ卯二別解性相。 意以思量為自性故,即復用彼,為行相故。  第七末那「以思量為自性故」。《對法》第二、《攝論》第一、六十三皆云「思量」是意,即自證分。前第八識「了別」是行相。今既言「意」,故意即是第七行相,即是見分,體性難知,以行相顯。其實,「思量」但是行相,其體即是識蘊攝故。 Δ卯三兼釋別名。 由斯,兼釋所立別名,能審思量,名末那故。  通名心、識,非此相關。由此性、相二義,兼解所立名「意」所由;能審思量各自所取,名「末那」故。 Δ卯四因果相對明。 未轉依位,恒審思量所執我相;已轉依位,亦審思量無我相故。  初地已前,二乘有學等,恒審思「我相」,即有漏末那。初「轉依位亦審思量無我相」,故亦名末那。此解疑難,恐疑無漏七不名末那故。  六十三問︰如世尊言,出世末那云何建立?  答︰有二義:一名不必如義,彼無漏第七不名末那,名是假故;二能審思量無我相故,亦名末那,顯通無漏,即知此名非唯有漏」。即是第四體,第五行相門。 Δ寅五合解第六顯染俱門及第七觸等相應門二。卯初總問。 此意相應有幾心所?  次下第五段,合解第六、第七二門。此總問言「此俱幾所」,後總答言「且與四種」,故合為文。此即初問。 Δ卯二總答二。辰初解因位相應三。巳初解染俱二。午初釋頌文三。未初釋總句三。申初舉頌答。 且與四種煩惱常俱。  下答之中,文分為二︰初解因相應,後辨果相應。辨因相應中分三︰一解染俱;二釋餘俱;三解受俱。就釋染俱中,復分為二︰初釋頌文,後辨廢立。釋頌文中,又分為三︰初解總句「四煩惱常俱」;次顯別句,列四煩惱;後解「煩惱」字。總舉頌中第五句答。 Δ申二釋俱字。 此中俱言,顯相應義。  釋頌「俱」言,顯非餘義。 Δ申三顯位次行相。 謂從無始,至未轉依,此意任運恒緣藏識,與四根本煩惱相應。  顯與四種相應位次、行相、所由。相應五義,如第八識處,即第三卷說。此初五字,且解「俱」字及因解「四」,非一法故。「煩惱」,後解。 Δ未二釋別句列四煩惱三。申初問問起。 其四者何?  下列別名,釋次二句。問起列名。 Δ申二舉二句頌作答二。酉初列頌名。 謂我癡、我見,並我慢、我愛,是名四種。  舉頌第六、第七句答。於中有二︰初列頌名,後依列別釋。  此以無明為本,因先有故,先說無明;後三果故,後說餘三。諸論先陳其果,後說其因,以尤重故。 Δ酉二依列別釋二。戍初解我癡我見。 我癡者,謂無明,愚於我相,迷無我理,故名我癡。我見者,謂我執,於非我法妄計為我,故名我見。  釋二種名,如論可解。其無明相,《瑜伽》第十及《緣起經》、《對法》第一、第四、《顯揚》第一等解。並諸無明相攝,不共無明等,如下證中說。 Δ戍二解我慢我愛。 我慢者,謂倨傲,恃所執我,令心高舉,故名我慢。我愛者,謂我貪,於所執我深生耽著,故名我愛。  釋此二名,亦如後卷。「倨」者,倚恃;「傲」者,傲憚。其我愛,如第十《瑜伽》、《對法》第一、第六、《顯揚》第一等說。我慢、我見並如《大論》五十五、五十八等說。 Δ申三解並等字。 並,表慢、愛,有見、慢俱,遮餘部執無相應義。  自下第三解「並」等字。前頌中云「並我慢我愛」,今解彼「並」字,謂頌「並」字表慢、愛二法與「見」俱起,「愛」與「慢」俱起。  今此通言,云「表慢、愛有見、慢俱」,意遮薩婆多等無相應義。彼不許相應,各自力起。大乘相應,如下當解。 Δ未三解煩惱名。 此四常起,擾濁內心,令外轉識,恒成雜染。  自下卻解「煩惱」之名。因先列名及出體已,方釋「煩惱」,此文勢也。  今解「煩」字。「擾」者,亂;「濁」者,渾。「此四常起,擾濁內心」,非如所餘六識中惑,擾濁他人等故,體是不善;今內緣故,「令外六轉識恒成雜染」。「雜染」之言,通三性有漏。 有情由此生死淪迴,不能出離,故名煩惱。  有情由此四煩惱故,恒執我等,生死淪廻。此中「淪」字,謂淪沒也;「廻」者,轉也。如車輪廻,無有休息,淪沒生死,不能出離得聖道等。  此解「煩惱」字,故名煩惱,惱亂行者,煩藉身心故。 Δ午二辨廢立二。未初釋煩惱自類二。申初問何唯四。 彼有十種,此何唯四?  自下第二廢立門也。於中有二︰初廢立根本自類,後自釋妨。  根本煩惱有十,此中何故唯有四耶? Δ申二答釋所以三。酉初總簡餘見。 有我見故,餘見不生,無一心中有二慧故。  說無餘見,其文可解,行相別故。 Δ酉二別簡三。戌初外人復問。 如何此識要有我見?  此外人問。於五見中,何不起餘見,要起我見也? Δ戌二簡二取邪見。 二取、邪見,但分別生,唯見所斷。此俱煩惱,唯是俱生,修所斷故。  此中三見,俱分別起,唯見所斷。《瑜伽》五十八、《對法》等皆作是說。此俱煩惱,唯是俱生,修道所斷,故不相應。何以知者?如下引文,金剛喻定方能斷故。《對法》第四云:任運起者,修道斷故。 Δ戌三簡我所邊見。 我所、邊見,依我見生,此相應見不依彼起。恒內執有我,故要有我見。  「我所」及「邊見」,依「我見」後生。此識相應,不依彼起,任運緣內,相續而生,不假他後起,故不起我所及邊見也。  其「我所」見,何見所攝?此非我見,我見局故,薩迦耶見攝,以名通故。  若爾,何故不與「我所」、「邊見」二種互相續生?以恒內執,無有間斷,不容餘見互相續起,故論說言「恒內執我」。又前二見通緣內外,此唯「恆內執有我」,故要有我見,而餘四見非此相應。 Δ酉三簡疑瞋。 由見審決,疑無容起;愛著我故,瞋不得生。故此識俱煩惱唯四。  何故不起疑等?  此中身見能「審決」故;「疑」行猶豫,故不相應。《對法》等云:「疑都無所有」。以此愛、見順著我故,無憎背瞋故,此俱唯四。行相不同,故要唯四也。  無明等中迷事理者,唯是迷理相應。不共分別者,如下說。  四種愛以為集諦,此何愛攝?七慢等分別,如〈別章〉、〈抄〉。 Δ未二釋自妨難四。申初外難三俱起。 見、慢、愛三,如何俱起?  自下第二釋自妨難。外小乘等諸異計問︰見與二法如何俱起?以此各許自力生故。 Δ申二行相無違答。 行相無違,俱起何失?  此論主答。以行相同,《對法》第六、五十五等,許相應故。 Δ申三心下心舉難。 瑜伽論說:貪令心下,慢令心舉。寧不相違?  外人復曰︰五十八說︰「貪令心下,慢令心舉」。寧云行相互不相違? Δ申四論主會違答。 分別、俱生,外境、內境,所陵、所恃,麤細有殊,故彼此文,義無乖返。  此論主答。  一「分別、俱生」二種別故。謂五十五說分別,五十八說俱生。分別者,唯見斷,又未必唯見斷,即修道中強分別生。不相續者,亦是類故,「分別」起故,煩惱增猛,貪下慢舉,故二相違。「俱生」起者,微細相續,故得相應。  二「外境、內境」二義別故。若緣外境,多分見斷,亦通修斷。貪染生愛,心必下之,此通見、修。若於彼慢,即不卑下,故設卑慢,亦不許與貪相應故。若緣內身為境,以自愛故,心不卑下,緣之起慢。以自高故,得二相應。五十八約外,五十五等約內。  三「所陵、所恃」二境別故。謂若陵彼起慢之時,必不起愛,故二相違。若自恃,起愛,心必高舉。或陵他故,故得相應,並通見、修斷。  四由「麤、細」二行相殊。麤猛利者,說不相應,二麤行相,相違返故;若細者,可相應。此二行相,不相違故,通見、修斷。  有四義別,五更加之,或隨轉理門,說不相應;真實理門,說相應故。彼此二文,不相違返。  或復多分說不相應,據實說之,亦得相應。然凡簡略,先應遍行,煩惱便言,先問根本。根本既訖,更問所餘。 Δ巳二明第七餘所相應門二。午初問。 此意心所,唯有四耶?  自下第二段,第七餘所相應門。於中有二︰初問,後答。  此即外人乘前起問。所以者何?  此意,因中恒時染汙,欲明惑本,先明前四。遍行五數,諸識定有,別境等法,或隨有無,故在後問。 Δ午二答二。未初舉頌答。 不爾,及餘觸等俱故。  答中有二︰初舉頌答,後廣分別。此即初也。  「不爾」、「故」三字,釋者加也。非唯有四,故言「不爾」。頌有「餘」字,遂有諍生。 Δ未二廣分別二。申初第一師解餘為四惑之餘二。酉初釋本頌二。戌初以二義釋餘字二。亥初第一解。 有義:此意心所唯九:前四及餘觸等五法。即觸、作意、受、想與思,意與遍行定相應故。  下有二解「餘」字,即為二文︰一謂四惑之餘,即次第一解是;二謂觸等之餘,即下四師解是。  第一師中,文勢有二︰初釋本頌,後釋無餘心所所以。釋本頌中,初以二義解「餘」,後釋「及」字。  此識總與九心所俱:前四及四之餘觸等五法,意與遍行定相應故。五十五說:「諸識生時,與幾遍行心所俱起?答:五,即作意等」。《瑜伽》第三云「通一切性、處、時、一切俱」等,故證此文言遍諸識。此則一解「餘」字,四惑之餘也。 Δ亥二第二解。 前說觸等,異熟識俱。恐謂同前亦是無覆,顯此異彼,故置餘言。  次第二解。此第二解「餘」。恐謂此中觸等五法,亦同於前異熟識俱者,「亦是無覆無記」性攝;顯此俱五性,異於彼相應五性,故置「餘」言。  問︰若爾,何故次後復說是「有覆」性?  答︰言「餘」者,為異前性,不知何性,復言「有覆」分別自體,為簡彼前性,故置「餘」言。 Δ戌二釋及字。 及是集義,前四後五,合與末那恒相應故。  問︰「餘」字既然,「及」字何用?  「及」是相違義,顯諸心所體各不同。又及者,等義,舉四煩惱,等餘觸等。然今此師但以合集而釋「及」言。前四煩惱、後五遍行,合此九法,此識相應,顯非唯一法與此相應故,合集九法與此俱也。故置「及」言,令知有九。  上來第一釋本頌訖。次釋無餘心所相應。為欲了知,更須發問。 Δ酉二釋無餘心所所以二。戌初問。 此意何故無餘心所?  此外人問。遍行許有,其別境等,何義故無?  一一應答。初答別境,次答善所,次答隨惑,後答不定。 Δ戌二答四。亥初答無別境。 謂欲,希望未遂合事。此識任運緣遂合境,無所希望,故無有欲。  欲,緣從來未合事故。此恒緣合境,常是我故。若憶過、未而起希望,已合即念,未合即欲。五十五說:於所愛事,有欲生故。  若爾,諸佛應無有欲,無未合事故。  今說非佛,言「未遂合」,非說於佛有未合事,故不相違。下諸心所,皆準此釋。  又欲但觀所樂事轉,所樂之事,名「未遂合」,故此無欲,文與前別,與第八識所簡乃同。 勝解,印持曾未定境。此識無始恒緣定事,無(無有本作經)所印持,故無勝解。  勝解,但能印前疑事,不了事生。此恒決定計我,非餘,非先有疑及曾未了,今方印可,故無勝解。  此約因位,非佛行相。五十五說:於今決定,勝解生故。 念,唯記憶曾所習事。此識恒緣現所受境,無所記憶,故無有念。  念,能憶昔曾所習事。曾於現在習者已滅,今起追憶,非我已滅,今生追憶,境恒有故。五十五說:於串習事,念方生故。 定,唯繫心專注一境。此識任運剎那別緣,既不專一,故無有定。  定,唯別作意「繫心專一境」。由加行心趣求一境,唯緣本質一法,不作別緣前後念解,亦非常解。此識任運,不深趣求專緣一法,剎那別緣,故無「定」也。五十五說,於所觀事,其定方生。任運緣者,即無此定。  既爾,如來便應無定,任運緣故。  此難不然。如來識等,深取所緣,非如七、八任運麤淺,隨業等境。又佛識等,因定類生,設令能緣,其必有定;非七、八識前時有定種類引生,專緣一境,而不定也。又佛專心,此散漫故。 慧,即我見。故不別說。  慧,與我見非二並故。五十五說:見,世俗有,即慧分故,餘別有性。  問︰慧緣觀察事,此識言慧俱;定緣觀察事,此俱應有定。  答︰任運亦推度,此識說慧俱;深專一境有定生,此俱故無定。  問︰二緣觀察事,任運慧得生;任運既無定,應不緣觀察。  答︰定境加行必慧緣,定得緣觀察。有慧之境定、不定故,此識俱無有定。雖同緣觀察,而慧寬定狹,故此無定。 Δ亥二答無善心所。 善,是淨故。非此識俱。  第二簡善。其善十一,體非染故,非與此俱;此俱唯染故。 Δ亥三答無隨惑。 隨煩惱生,必依煩惱,前後分位差別建立。此識恒與四煩惱俱,前後一類,分位無別,故此識俱,無隨煩惱。  自下第三何故無隨惑。根本前已說。  煩惱分位前後差別,建立隨惑。隨惑離根本,無別體故,不得並生。或「無慚、無愧、不信、懈怠」,論雖說實,然是根本轉變分位。如所造觸,非如長等諸形色等。雖說有體,自不能與他根本俱,隨根本後起。  又且如瞋,輕微者名瞋,餘名忿等,如長等色,即於彼假,故忿等二十,不與根本俱生。  此識恒與四根本俱,前後無始一類,分位無差別,故此俱無隨惑。  此師意說,隨惑皆離根本無體故。《對法》云「忿等皆假」,此識一向非隨惑俱。  言餘染心說俱義者,約第六識及五識說,非謂此識,無分位別故。  三文別者,約別義說。通不善、有覆心中,名遍染心,非但是染心,彼皆能起。 Δ亥四答無不定心所。 惡作,追悔先所造業。此識任運恒緣現境,非悔先業,故無惡作。  不定四中,其文可解。 睡眠,必依身心重昧,外眾緣力有時暫起。此識無始,一類內執,不假外緣,故彼非有。  睡眠若起,必依身心沉重、惛昧,此是內緣。「外眾緣力」,即是病等,或涼風等。「有時暫起」,如《對法論》第一末說,即是間斷、非相續義。  「惡作」雖亦然,而約義別說。  此第七識所藉緣少。「無始一類」,簡別不假內緣而起;又言「內執,不假外緣」而起,簡別外緣。由此緣故,無睡眠也。 尋、伺,俱依外門而轉,淺深推度,麤細發言。此識唯依內門而轉,一類執我,故非彼俱。  「尋、伺」二法並「依外門」,緣外境生故。此二多依身、語門轉故。「尋」則淺推,「伺」則深度;「尋」則麤發言,「伺」則細發語。  此識「唯依內門」,緣內我生故。「一類執我」,無「淺深推度,麤細發言」,故不與彼俱。故此識俱,唯有九法。  或此師之意,其隨煩惱,不遍根本,特越常倫,且如惛沉等五染心若無,即非染心,《論》有誠說。遂言說彼六識中遍,遍行說通諸識,七、八應無。  解云︰不然。遍行遍七、八,諸論說七、八;五染遍染心,何處言遍七?  若爾,五染言遍染,六識中皆有;六識起根本,應知五亦無。  汝言遍六染心,遍何位、地,說之為遍?故知後說於義為勝。只如五遍染心,無此不成染,六染中文無五中惛沉等,何妨《論》言五遍染,七識中無?即是六識中除根本,餘一切染,此五皆有,無則不成染。若互有無,如下自解。  若作此釋,前解為勝。 Δ申二第二師解餘為觸等之餘二。酉初總解。 有義:彼釋餘義非理。頌別說此有覆攝故,又闕意俱隨煩惱故,煩惱必與隨煩惱俱故。此餘言,顯隨煩惱。  下第二師重釋「餘」字。初總解,後別諍。  此即總釋頌中「餘」字,義實不然。何以知者?頌說此五有覆攝故,即知「餘」字不簡前性。若言「餘」字簡前性者,此言「有覆」明自體。明自體時,足簡前故,何須別簡?此破前師第二解也。  汝第一解言︰即四之餘,謂觸等五。若頌但言「及觸等俱」,誰不知觸等是四之餘,更說「餘」字,故知但是觸等餘也。若不爾者,闕此意俱隨煩惱故。何以知者?返覆徵難,理無逃處,故知「餘」字,目隨煩惱。何以如此?「煩惱必與隨煩惱俱」,故此「餘」言,定顯隨煩惱。 Δ酉二別諍。有四師說四。戌初五遍染義二。亥初汎出遍染惑四。天初標宗。 此中有義:五隨煩惱,遍與一切染心相應。  自下別諍,有四師說。今此第一,諸師共同。下有別者,一一廣解。  第一因釋諸論相違,就此解「餘」是觸等餘中,總有四說。  文意有二︰初汎出遍染隨,後解此識俱。初中有四︰一標宗;二引證;三立理;四會違。此即初也。 Δ天二引證。 如集論說:惛沉、掉舉、不信、懈怠、放逸,於一切染汙品中,恒共相應。  此引證也。五隨,遍與諸染心俱。何以知者?《對法》第六說,謂「惛沉、掉舉」,乃至「恒共相應」,是《集論》第三卷文。 Δ天三立理二。地初依教附理。 若離無堪任性等,染汙性成,無是處故。  下立理也。是《雜集論》文,與此同也。謂離惛沉等,則不成染。  惛沉是「無堪任」,「等」取餘四。何以知者?《對法》第一云,惛沉者,無堪任為性;掉舉者,不寂靜為性;不信者,不忍等為性;懈怠者,心不策勵為性;放逸者,不防有漏為性故也。若離無堪任,染性不成故。 煩惱起時,心既染汙,故染心位必有彼五。  煩惱起位,心稱染汙,故染心位定有彼五。有何所以? Δ地二不離所以。 煩惱若起,必由無堪任、囂動、不信、懈怠、放逸故。  「諸煩惱起,必由無堪任」,即惛沉也;「囂動」,是掉舉;餘三,可知。無起煩惱,無無堪任性及非囂動者故。  問︰如定變化障,硬澀無堪任,即通三性法,善中豈有惛沉性耶?  答︰由第七有故,餘成無堪任,如有漏善,非是善中有惛沉故。此五必遍一切染心,不爾,即非是染心故。  問︰不信、懈怠、惛沉,可然。或體實有,或是假有,或通諸惑一分,或是愚癡分。此中「掉舉」,既是「貪分」,如何瞋時有而言通染心?  此師解云: Δ天四會違二。地初會掉舉貪分二。玄初會文。 掉舉雖遍一切染心,而貪位增,但說貪分。  下會違也。有二段文︰初會掉、貪分,後會六、十遍。此等初也。  「一切染心」,即瞋起時,而亦定有掉舉自性。而貪起位,即掉舉增多,順貪故,而實有體,故遍染心。五十三說是假有者,必無別體。  是實有者,即有別體。世俗有者,或別有體,或別無體,如下自解。  此,「世俗有」,故是實有。此中所辨實有體等,或文外意。諸論多約依貪上立,故言「貪分」。世俗有中,剋實出體,即別有也。  為會此文遍染心起,舉如何等? Δ玄二例舉。 如眠與悔,雖遍三性心,而癡位增,但說為癡分。  其惡作者,此中名「悔」。雖遍三性心起,體是實有,而於癡起位相增,但說此二以為癡分。若眠、悔無體,是愚癡分,即善、無記心,此應非有。不爾,愚癡應通善心有。  五十五云︰「惡作、睡眠是世俗有,是愚癡分」。《對法論》等言遍三性,故別有體。不可在善、無記之中,即言有體。染汙之中,即言無體。而彼但言尋、伺假故。今例掉舉,何義不同?  問︰若以此五文為正者,何故《瑜伽》五十五說六法遍染,五十八說十遍染心? Δ地二會六十遍染三。玄初總依別義。 雖餘處說:有隨煩惱,或六、或十,遍諸染心;而彼俱依別義說遍,非彼實遍一切染心。  下會六、十遍。諸論雖爾,而彼二文俱依別義,說之為遍,非實遍也。 Δ玄二六依別義。 謂依二十隨煩惱中,解通麤、細、無記、不善,通障定、慧相顯,說六。  六依何義?  依二十種不取別境染分為體。妄念、散亂、不正知,三是癡分故。說二十二,即取別境染分,說此三及欲、解,皆彼少分故。今言「二十」者,簡欲、勝解二法及不定四。《瑜伽》此四說名隨煩惱。今約二十說,故簡別之。  「隨煩惱」者,簡去於前根本十法,彼亦名「隨」,不說根本,名為遍故。「解通麤細」者,顯此行相通麤細位,簡前忿等十法,彼解唯麤故。「無記、不善」者,顯通二性,簡無慚、無愧二法,彼亦通麤細解,然唯不善。「通障定、慧相顯」者,顯此六法障定及慧二俱,相顯,簡惛沉、掉舉二法。  《對法》第一說:惛沉障毗鉢舍那,掉舉障奢摩他;《瑜伽》等說:惛沉障定,掉舉障慧,別障定慧,非俱通障。《對法》論中說彼行相相翻障故,惛沉障慧;《瑜伽》說彼行相相順障,說惛沉障定。掉舉亦爾,翻此應知。  然無一文行相相翻、相順,說惛掉二法麤相,通障定之與慧,故以「通障定、慧相顯」,簡惛掉二。然約其體細,得通障。今說行相相順、相翻,二俱麤障,彼即不爾。  其不信、懈怠、放逸、忘念、散亂、惡慧,於染位中遍此三義,故言「遍」也:一解通麤細;二通二性;三通障定慧。二十隨惑之言,雖復簡他,非所遍義。即此六法皆能遍故,名遍染心,非一切染者,六皆能遍。 Δ玄三十依別義。 依二十二隨煩惱中,解通麤細、二性,說十。故此、彼說,非互相違。  十隨惑者,放逸、掉舉、惛沉、不信、懈怠、邪欲、邪勝解、邪念、散亂、不正知。取五別境染分為隨,成二十二。  已知說六,十遍者何?  解十遍文。「二十二」者,邪欲、勝解,明攝在中,亦簡不定。「隨」,簡根本。「解通麤細」,簡忿等十。「二性」,簡別無慚、無愧。通後二義,言通。「說十」,非所餘法。「二十二」等雖簡他法,非所遍義。故論三文,亦無違理。 Δ亥二解此識俱二。天初顯有二。地初總顯十五俱。 然此意俱心所十五,謂前九法、五隨煩惱,並別境慧。  下解此識俱中,初顯有,後辨無。此顯有也。  此有十五︰前九、五隨、別境中慧。以是見故,得成十五。  問︰豈二慧得俱也? Δ地二我見與慧別。 我見雖是別境慧攝,而五十一心所法中,義有差別,故開為二。  我見即是別境所攝。五十一心所中,義別說為二︰一慧是別境,通三性、九地故;二見唯染汙,通九地等故。  既有寬狹,別說不同,故開為二。如不以見即慧體,故別說見;今亦不以慧即見,故別說慧也。 Δ天二顯無二。地初總問無由。 何緣此意,無餘心所?  下顯無也。雖知更加五隨煩惱與此俱起,不知何緣無餘心所? Δ地二別答無餘五。玄初簡忿等十。 謂忿等十,行相麤動。此識審細,故非彼俱。  且從染答。前根本中無餘六者,五師皆同,下不別說。  又上已說無有根本,諸師同故。此論但明五十一心所,故不明邪欲及邪勝解。且二十隨忿等,初十皆解唯麤,此識審細,故無彼十。 Δ玄二簡二不善。 無慚、無愧,唯是不善。此無記故,非彼相應。  彼唯不善,此有覆故。 Δ玄三簡散亂。 散亂,令心馳流外境。此恒內執一類境生,不外馳流,故彼非有。  散亂若別有體?無體?「令心馳流外境」上轉,緣外方起;此緣內審,故無散亂。此師意存別有體也。  下論說言,若別境中定為體者,是假,不遍,餘者說遍。  然今此師設別有體,以緣外起,或間斷故,不遍一切染。此識中無:一「恒」故,二「內執」故,三「一類境生」故,「不外馳流」,故無散亂。 Δ玄四簡不正知。 不正知者,謂起外門身、語、意行,違越軌則。此唯內執,故非彼俱。  此數,設是別境慧分,或是癡分,多「起外門身語意」業。緣外染汙,三種業生,違越軌則,三界皆然。並越善故,名違軌則。彼緣外生,此唯緣內,故彼無也,亦非是遍,緣內無故。  且如二十二隨煩惱中,忿等十四,如文說無。別境五法及隨惑中忘念、邪欲、邪勝解三,何故此中不說隨三亦非遍也?  答︰隨中三,即是別境之中三分,故此不說。 Δ玄五餘所例前。 無餘心所,義如前說。  此例與上第一師同。若遠,例於上第八識同,故不別說。根本四惑,如前共說。然忘念一,縱是癡分,以其行相與別境中念分無別,故不說有。不正知設慧分,亦是癡分。散亂別體者,與定慧行相別,恐謂亦俱,故今別說。又以不正知行相增強,既許有慧,恐亦許有,故為簡之。  忘念、邪欲、邪解,由前理故,亦非遍數,別境少分,故此不說。 Δ戌二六遍染義二。亥初出遍染隨惑四。天初標宗。 有義:應說六隨煩惱,遍與一切染心相應。  文亦有二︰初出遍隨,後此識俱。初中有四,並準於前。此標宗也。  立彼六種隨惑遍諸染心。何以知者? Δ天二引證。 瑜伽論說:不信、懈怠、放逸、忘念、散亂、惡慧,一切染心皆相應故。  下引證也。五十五說「不信」等,至「皆相應故」,名有六也。此師意說一切染心,此之六種皆相應故。不信、懈怠、放逸三種行相不違,如前師說實遍染心。忘念等三,前來未解,故今應釋。 Δ天三立理三。地初總立後三遍。 忘念、散亂、惡慧若無,心必不能起諸煩惱。  下立理也。忘念、散亂、惡慧,三法若無,心必不能起諸煩惱,無此三故,如善心等。以忘念、惡慧,是癡等攝,散亂別有,故遍染心。如何要有忘念等三? Δ地二別立忘念惡慧遍。 要緣曾受境界種類,發起忘念及邪簡擇,方起貪等諸煩惱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