護法等菩薩 造論 唐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蕅益沙門智旭 述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   【目次】   緣起 5   凡例 6  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一 7  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二 71  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三 126  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四 178  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五 231  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六 287  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七 347  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八 417  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九 482  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十 544   跋語 603 緣起 蕅益沙門 智旭述  夫萬法唯識。雖驅鳥亦能言之。逮深究其旨歸。則耆宿尚多貿貿。此無他。依文解義。有教無觀故也。然觀心之法。實不在於教外。試觀十卷論文。何處不明心外無法。即心之法。是所觀境。了法唯心。非即能觀智乎。能觀智起。則二執空而真性現。所以若境若教若理若行若果。皆名唯識。而五位五觀。一以貫之。紛而不雜。𧷤而不亂者也。  慨自古疏失傳。人師異解。文義尚訛。理觀奚賴。鈍者既望洋而退。利者復蔑裂而求。四分之旨未諳。一心之宗徒設。三性之理未究。二諦之致安歸。  賴有開蒙問答。梗概僅存。大鈔宗鏡。援引可據。而溯流窮源。則瑜伽顯揚諸論。尤似黃河之有宿海。於是紹覺法師為之音義。一雨法師為之集解。宇泰居士為之證義。無不殫精竭思。極深研幾。然教道已明。觀道未顯。嗣有新伊法師為之合響。力陳五觀。冠罩諸家。以其尚未刊行流布。故僅獲染指。不克飽飡。  適二三同志。擬從能變所變差別之途。以開性具性徧圓融之鑰。漫爾饒舌。兼命管城。不敢更衍繁文。秪圖直明心觀。隨講隨錄。用質大方。   凡例  將釋論文。先申凡例。 ※諸家著述。貴在引證。以明可據。未免文義雜糅。不便初機。今領會諸家之旨。自抒淺顯之文。不令句讀艱澁。觀者恕之。 ※西域外道。實繁有徒。故破之不得不詳。今彼黨既無。何勞細究。不過借彼我法二執以為言端。破之以顯二空真理而已。若欲窮其出處。自當廣閱大鈔諸書。 ※科含大意。不可不立。然子科太繁。亦能割裂論文。令人眩目。今從簡略。以便時機。 ※性之與相。如水與波。不一不異。故曰性是相家之性。相是性家之相。今約不一義邊。須辨明差別。不可一概儱侗。又約不異義邊。須會歸圓融。不可終滯名相。 ※文字為觀照之門。若不句句消歸自己。則說食數寶。究竟何益。故標題曰觀心法要。以此論成立唯識道理。即是觀心法門。不同法華別立觀心釋也。法華廣明本迹佛法。故須更約觀心。此論直詮眾生心法。但可開麤顯妙而已。 ※眾生妄識本妙。由我法二執。所以成麤。但破二執。便顯妙理。然設句句開顯。恐或反成儱侗。故仍隨文釋義。但於提綱挈領之處。略指點之。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一 △大文為二。甲初題目。甲二入文。初中四。乙初正釋題。乙二明頌主。乙三明論主。乙四明譯師。今初。 成唯識論  梵語毗若底。此云識。梵語摩怛喇多。此云唯。梵語悉底。此云成。梵語奢薩怛羅。此云論。應云識唯成論。今言成唯識論者。蓋梵文先所後能。此方先能後所也。今依梵文次第釋之。  識者。了別義。謂心王心所。皆能了別自所緣故。心王有八。一眼識。二耳識。三鼻識。四舌識。五身識。六意識。七末那識。八根本識。眼識了別自相分色。耳識了別自相分聲。乃至意識了別自相分法。末那任運了別妄執內自我相。本識任運了別根身器界及諸種子。心所有五十一。具如文中廣明。必與心王相應。故唯識之名。亦攝心所也。  唯者。獨義。除此心王心所之外。決無實我實法可得故也。  成者。成立義。以三支八支成立唯識道理。三支者。一宗。二因。三喻。八支者。一立宗。二辨因。三引喻。四同類。五異類。六比量。七現量。八正教量也。  論者。研窮決擇。辯析闡揚。教誡學侶。垂範後昆也。  復次。大乘具明五位百法。今但名唯識者。以心法有八。即自性唯識。心所法有五十一。即相應唯識。色法十一。即唯識所變。不相應有二十四。即唯識分位。無為法有六。即唯識實性故也。又古釋明五義。一境唯識。二教唯識。三理唯識。四行唯識。五果唯識。  又復言唯識者。具五種觀。一遣虛存實觀。唯遮外境非有。即遣徧計之虛。識表內心不無。是存依圓之實也。二捨濫留純觀。若論自證分轉成見相二分。則相分內境。本是依他起性。不同外境之無。應云唯見唯相。今恐相分濫同所計外境。故但云唯識。即是捨濫留純也。三攝末歸本觀。相見二分皆依自證分起。今攝相見之末。歸於自證之本。故直云唯識。即唯是自證體也。四隱劣顯勝觀。若論心王心所。各有四分。應云唯心心所。但心所劣。心王勝。心所不能為主。心王有自在義。舉王則能攝所。如舉帝王必有臣佐。故隱心所之劣。但顯心王之勝。直名為唯識也。五遣相證性觀。相者。依他起性。如幻事等。性者。圓成實性。即二空所顯真如。是故論云。諸心心所。依他起故。亦如幻事。非真實有。為遣妄執心心所外實有境故。說唯有識。若執唯識真實有者。如執外境。亦是法執。又云。如前所說識差別相。依理世俗。非真勝義。真勝義中。心言絕故。如伽陀說。心意識八種。俗故相有別。真故相無別。相所相無故。又云。此諸法勝義。亦即是真如。常如其性故。即唯識實性。當知唯識二字。即是遣相證性。故宗前敬敘。即云稽首唯識性也。  論有宗論。釋論。今天親三十頌。即是宗論。亦名本論。護法等十菩薩所造百卷論文。即是釋論。亦名末論也。  五重玄義者。單法為名。唯識實性為體。即是二空所顯真如。五唯識觀斷障證果為宗。攝之秪是二空妙觀。初之二觀。具遣凡外我法二執。令達二空。後之三觀。為遣微細法執。令其深達法空。二空既達。二障隨斷。斷煩惱障。證真解脫。斷所知障。證大菩提也。遮執生解為用。大乘生酥以為教相。 △乙二明頌主。 天親菩薩造頌  梵語婆藪槃豆。此云天親。弟兄三人。長名無著。先修禪定。即得離欲。思惟空義。不能得入。欲自殺身。賓頭盧尊者為說小乘空觀。如教觀之。即便得入。意猶未安。謂理不應止爾。因乘神通。往兜率天。諮問彌勒菩薩。為說大乘空觀。還閻浮提。如說思惟。地六種動。尋便得悟。因此名阿僧伽。譯為無著。爾後數上兜率。諮問大乘經義。隨有所得。還為人說。聞者多不生信。因自發願。欲令眾生信解大乘。惟願大師下閻浮提。解說大乘。彌勒即如其願。每于夜時。下閻浮提。放大光明。集有緣眾。於說法堂。誦出十七地經。凡四月夜方竟。即今瑜伽師地論也。因此眾人皆信大乘。  第二子名天親。博學多聞。徧通諸部。神才俊朗。戒行清高。執小乘解。不信大乘。無著恐其造論破壞大乘。遣使報云。我今疾篤。汝可急來。天親隨使。與兄相見。諮問病源。兄曰。我今心病。由汝而生。汝不信大乘。恒生毀謗。以此惡業。必永沉淪。我今愁苦。命將不全。天親驚懼。即請兄解說大乘。隨得解悟。於是就兄廣學。悉得通達。咎昔毀謗。欲割舌以謝其罪。兄云。汝舌善巧。毀謗大乘。欲滅此罪。亦當善巧解說大乘。遂製十地論。攝大乘論。此二論是創歸大乘之作。既又採撮玄機。提控精䆳。著唯識三十頌。以暢大乘妙趣。 △乙三明論主。 護法等菩薩造  梵語達磨波羅。唐云護法。達羅毗茶國大臣之子。少而爽慧。王愛其才。欲妻以公主。菩薩久修離欲。無心愛染。將成之夕。特起憂煩。於佛像前。懇祈加護。願脫茲難。感大神王。携負送置一山寺佛堂中。僧謂為盜。菩薩自陳由委。聞者驚嗟。因即出家。專精正法。究通諸部。等者。等於親勝。火辯。德慧。安慧。難陀。淨月。勝友。陳那。智月。九大論師也。十師各造釋十卷。故卷有百。慈恩基師以其旨殊見異。稟者無依。固請奘師糅成十卷。然而文多影略。以護法為司南。故首標護法也。 △乙四明譯師。 唐三藏法師玄奘譯  唐者。李氏有天下之國號。三藏者。經律論也。法師者。正法自軌。弘辯導人。玄奘者。法師之諱。親遊西域。傳法相宗。具如慈恩傳中廣明。譯者。翻梵成華。以此易彼也。 △甲二入文。為三。乙初宗前敬敘分。乙二依教廣成分。乙三釋結施願分。初中二。丙初歸敬述意。丙二造論因緣。今初。 稽首唯識性 滿·分清淨者 我今釋彼說 利·樂諸有情  初二句是歸敬。後二句是述意也。稽首二字是能歸。唯識性等是所歸。能歸。須具三業。今口稱稽首。以表敬意。則三業具足。所歸。秪是三寶。今唯識性。即法寶。滿清淨者。即佛寶。分清淨者。即僧寶。然唯識有五位百法。此獨稱性。以是所依故。復是所證故。究竟位中。轉八識成四智。轉依如之生死。成依如之涅槃。出障圓明。名滿清淨。通達位後。先轉六七二識。成妙觀察。平等性智。斷十重障。證十真如。名分清淨。此之三寶。有情本具。無始迷背。不自覺知。天親菩薩造三十頌。本為利益安樂有情。故先歸命三寶。求于加被。釋彼三十頌中所說之義。令諸有情。得生解起行之利。臻斷障證果之樂。乃護法等造論之深意也。 △丙二造論因緣二。丁初通為利生。丁二別為破執。今初。 今造此論。為於二空有迷謬者。生正解故。生解。為斷二重障故。由我、法執。二障具生。若證二空。彼障隨斷。斷障。為得二勝果故。由斷續生煩惱障故。證真解脫。由斷礙解所知障故。得大菩提。  迷。謂迷理。不達我法二空也。謬。謂謬執。妄執實我實法也。由今論中。以真比量。真能破執。真能立理。故使迷謬之人。得生正解。解二空故。不起我法二執。則斷煩惱所知二障。斷煩惱障。則不隨其生死相續。證大涅槃。名真解脫。斷所知障。則于所知事理無復障礙。得無礙解。名大菩提。 △丁二別為破執。又二。戊初破凡外。戊二破四師。今初。 又為開示謬執我、法。迷唯識者。令達二空。於唯識理。如實知故。  謬執我法。具如下文所列所破。今既令達我法二空。便如實知唯識相性。此遣虛存實觀之力也。 △戊二破四師。 復有迷謬唯識理者。或執外境。如識非無。或執內識。如境非有。或執諸識。用別體同。或執離心。無別心所。為遮此等種種異執。令於唯識深妙理中。得如實解。故作斯論。  四師所執。雖各不同。而於唯識深妙之理。皆悉迷謬。故作論以遮遣之。初云或執外境亦如識之非無。此即有宗。依於阿含教中說十二處。遂妄計為心境俱有。不知阿含但是立十二處。以明無我。非謂五根六塵果是心外實法也。今明六塵俱是識之相分。五根俱是色之功能。非外四大所造。亦是遣虛存實觀之所治。  次云或執內識亦如境之非有。此即清辯。依于大乘教中所說一切無性。遂妄計為心境皆無。不知大乘但明諸法無實。意令遣相證性。非是撥無俗諦。成惡取空也。今明識是依他起性。四分皆有。但相分非在於心外。見分不離於識體。雖無實我實法。仍有緣起差別。乃捨濫留純觀。攝末歸本觀之所治。  三云或執諸識用別體同。此即一類菩薩。依于大乘教中所說心性是一。能生一切諸法。如一水鏡。多波像生。遂妄計為識體定一。不知大乘但明理體無二。亦令遣相證性。非謂八識種現當體行相總無差別也。今明八識各從種生。各有現行。所依不同。所緣亦別。此識滅時。餘識不滅。又復各具四分。見相二分是用。用固各別。自證。證自證之二分是體。體亦非同。良由如來藏心不思議故。舉體而為眼識之四分。復舉體而為耳鼻等識之四分。非分一如來藏而為八識。亦非八識只共一如來藏。又非八識便成八如來藏。此與泥團微塵之喻自不相侔。是故約真諦則相無別。體用俱泯。不得但云體同。約俗諦則相有別。體用俱分。不得但云用別。又若約所依理體。則一尚叵得。如何復說用別。若約八識當體。則相各有異。又如何可說體同。當知水鏡波像之喻。自有二義。一者遣相證性義。則如來藏性如水如鏡。八識體用俱如波像。固不得云諸識用別體同。二者攝末歸本義。則八識之各各內二分。一一如水如鏡。其各各相見二分。一一如波如像。亦不得云諸識用別體同。今此一類大乘。依於遣相證性義中而起妄執。故為攝末歸本觀之所治。  四云或執離心無別心所。此即經部。依于經中所言士夫六界。復言染淨由心。遂計心所。但是依於識之分位假立。無別實有。不知經中乃約心王勝故。所以但說由心。及說地水火風空識。名為六界。然既說心王。必有心所與之相應。故唯識言。亦攝心所。此從隱劣顯勝義中起執。仍為此觀所治。蓋但隱心所之劣。非竟無心所也。斯論所明實無外境。唯有內心。體用條然。王所宛爾。能令四執渙然冰釋。于唯識理如實而解。不乖異故。名之為如。真比量也。非影響故。名之為實。真現量也。 △乙二依教廣成。分三。丙初略答外難略標識相。丙二廣明識相顯前頌意。丙三明修行位次。初中二。丁初托問舉頌。丁二以論釋成。今初。 若唯有識。云何世間及諸聖教。說有我、法?頌曰。 由假說我·法。有種種相轉。彼依識所變。此能變唯三。 謂異熟·思量。及了別境識。  問意在說有二字。謂說有則非無。答釋在假說二字。謂假說則非實有也。餘如論文自釋。 △丁二以論釋成二。戊初釋前三句。戊二釋後三句。初中二。己初略釋。己二廣釋。初中二。庚初正釋。庚二結判。初又三。辛初釋第一句。辛二釋第二句。辛三釋第三句。今初。 論曰。世間、聖教說有我、法。但由假立。非實有性。我謂主宰。法謂軌持。  世間說有我法。是無體隨情假。隨自執情。妄名為我法故。如有情命者等。實德業等是也。聖教說有我法。是有體強設假。隨位隨緣。假施設故。如預流一來等。蘊處界等是也。主有自在力。宰有割斷力。又主是體。宰是用。約主宰義。故名為我。軌範可生物解。任持不捨自相。約軌持義。故名為法。世間妄計為實。聖教知由假立也。 △辛二釋第二句。 彼二俱有種種相轉。我種種相。謂有情、命者等。預流、一來等。法種種相。謂實、德、業等。蘊、處、界等。轉。謂隨緣施設有異。  有情命者等。謂十六知見。世間所妄執之我也。預流一來等。謂三乘名位。聖教所假說之我也。實德業等。謂勝論六句。及餘種種世間所妄執之法也。蘊處界等。謂三科開合。及四諦。十二因緣。六度。十力。一切法相。聖教所假說之法也。隨緣施設有異者。且如五蘊和合。妄計有我。施設有情之名。妄計色心連持不斷。別有實體。施設命者之名。斷分別惑。施設預流果名。斷欲界思惑六品。施設一來果名。乃至斷盡我法二執。施設羅漢如來果名。又為迷心重者。施設五蘊之名。為迷色重者。施設十二處名。乃至為治六蔽。施設六度名等。 △辛三釋第三句。又二。壬初徵起總釋。壬二約義別釋。今初。 (徵曰。)如是諸相。若由假說。依何得成?(釋曰。)彼相皆依識所轉變。而假施設。 △壬二約義別釋二。癸初釋聖教假說所依。癸二釋世間假說所依。今初。 識。謂了別。此中識言。亦攝心所。定相應故。變。謂識體轉似二分。相、見俱依自證起故。依斯二分。施設我、法。彼二離此。無所依故。  先釋八識皆是了別之義。謂眼識了別色。耳識了別聲。乃至第八識了別根身器界種子也。識之為言。亦攝心所。以心王決定與諸心所恒相應故。自證是識體。相見二分皆依體起。依此相見二分。施設種種我法。故彼我法二名。離此相見二分更無所依。夫我法但依相見施設。則我法非有。相見不無。即遣虛存實觀也。相見俱依自證而起。則用不離體。體外無用。即攝末歸本觀。及捨濫留純觀也。識言亦攝心所。即隱劣顯勝觀也。 △癸二釋世間假說所依。 或復內識。轉似外境。(謂由)我、法分別。熏習力故。諸識生時。(遂即)變似我、法。此(似)我、法(之)相。雖(復仍)在內識。而由(虛妄)分別(故)。似外境(幻)現。諸有情類。無始時來。(遂妄)緣此(似我法之相分)。執為實我、實法。(譬)如(病)患、(及睡)夢者。(由于)患、夢力故。心似種種外境相現。(雖無外境而患夢人)緣此(種種似相)。執為實有外境。  前文聖教假說所依。通于八識及諸心所。此中世間假說所依。局在第六意識。前是依他起性。由依他故。得起徧計。此是徧計執性。由徧計故。亦熏依他也。故宗鏡云。護法正義。一切心心所。四分皆依他起。於中妄執為決定實者。方名徧計執性。乃至於圓成性及五塵性境。若堅執為實者。亦名徧計所執。然本來無體。龜毛兔角等。不對執心。即非徧計性。今亦多有妄認龜毛等為徧計性者。非也。初正釋竟。 △庚二結判。又二。辛初判假實。辛二判有無。今初。 愚夫所計實我、實法。都無所有。但隨妄情而施設故。說之為假。內識所變似我、似法。雖有。而非實我、法性。然似彼(我法而)現。故說為假。  初即無體隨情假。次即有體強設假也。 △辛二判有無。 外境隨情而施設故。非有如識。內識必依因緣生故。非無如境。由此便遮增、減二執。  非有如識。謂非如識之有。非無如境。謂非如境之無也。執境為有。是增益謗。執識亦無。是減損謗。今成立唯識。遣虛存實。故能遮止二執。 境依內識而假立故。唯世俗有。識是假境所依事故。亦勝義有。  識外我法。固如龜毛兔角。決定非有。識內相分之境。亦如水月鏡華。但約世俗假名為有。非實有也。若夫識體。則是假境所依事體。義通真俗。故約勝義。亦得名有也。勝義。即四真諦中第一體用顯現諦。此更約二諦以判有無。即捨濫留純義。初略釋前三句竟。 △己二廣釋三。庚初徵答總標。庚二徵答別釋。庚三總結無實。今初。 云何應知。實無外境。唯有內識。似外境生?(答。)實我、實法不可得故。 △庚二徵答別釋二。辛初破我執。辛二破法執。初中三。壬初假問徵起。壬二正破我相。壬三問答釋妨。今初。 如何實我不可得耶? △壬二正破我相三。癸初敘破外小所執。癸二立量以顯唯識。癸三結判俱生分別。初中三。子初別破六師三計。子二別破小乘三計。子三總約識根塵破。初又二。丑初敘計。丑二破斥。今初。 諸所執我。略有三種。一者執我體常、周遍。量同虛空。隨處造業。受苦、樂故。二者執我其體雖常。而量不定。隨身大小。有卷舒故。三者執我體常、至細。如一極微。潛轉身中。作事業故。  第一執。即勝論計作者名我。數論計受者名我。第二執。即無慚及尼犍子所計。第三執。即獸主及徧出所計。故名六師三計。 △丑二破斥。為三。寅初破常徧。寅二破不定。寅三破至細。今初。 初且非理。所以者何?執我常、遍。量同虛空。應不隨身受苦、樂等。又常、遍故。應無動轉。如何隨身能造諸業。  此先約受者作者。以破非常遍也。動乃有業。故無動轉。則不能造業。 又所執我。一切有情為同?為異?若言(一切有情)同(一我)者。(則)一(有情)作業時。一切(有情亦)應作(業)。一(有情)受果時。一切(有情亦)應受(果)。一(有情)得解脫時。一切(有情亦)應解脫。(此則世間不成差別安立。)便成大過。若言(一切有情之我體各)異者。諸有情(之)我。更相遍故。(其)體(便)應相雜。又(處處皆有一切有情之我所遍。則)一(有情)作業、一(有情)受果時。與一切(有情之)我(其)處(所更)無別故。(亦即)應名(為)一切(有情之)所作所受。  此更約我體同異。以破常遍義。皆不成也。 若謂作、受各有所屬。無斯過者。理亦不然。業、果及身。與諸我合。屬此非彼。不應理故。  恐彼救云。我體雖復各遍。而作受各有所屬。故無一作一受。應名一切所作所受之過。今牒破云。理亦不然。蓋我體既遍。則業果及身。必與諸有情之我體合。若仍屬此而非屬彼。既有偏屬。便不名遍。與我體周遍之理。不相應故。 (又)一(有情)解脫時。一切(有情皆)應解脫。(以)所修證(之)法。(亦與)一切(有情之)我(體)合故。  既一作一切作。一受一切受。亦應一解脫一切解脫。既作受解脫各有所屬。則常遍之義不成矣。 △寅二破不定。 中亦非理。所以者何?我體(設使)常住。不應隨身而有舒卷。既有舒卷。(則便)如橐、籥風。應非常住。又我(既)隨身。(大小)應(即如身之)可分析。如何可執我體一耶?故彼所言。如童豎戲。  文義並顯。不必更解。 △寅三破至細。 後亦非理。所以者何?(既云)我量至小。如一極微。如何能令大身遍動?若謂(我體)雖小。而速巡身。如旋火輪。似遍動者。則所執我。非一、非常。諸有往來。非常、一故。  先破小我。不能令大身動。次破往來。則非常一。以或往或來。故非常。往者不是來者。故非一也。初別破六師三計竟。 △子二別破小乘三計二。丑初敘計。丑二破斥。今初。 又所執我。復有三種。一者即蘊。二者離蘊。三者與蘊非即非離。  此三皆即附佛法之外道也。 △丑二破斥三。寅初破即蘊。寅二破離蘊。寅三破非即非離。今初。 初即蘊我。理且不然。我應如蘊。非常、一故。  先總破也。蘊生滅故非常。蘊有五故非一。 又內諸色。定非實我。如外諸色。有質礙故。  此下別破。先破色蘊非我。內諸色。謂五根身。外諸色。謂五塵境。此身假借四大所成。與外四大五塵毫無差別。既有質礙。便可分析。豈可執為我哉。量云。色身是有法。定非實我宗。因云有質礙故。喻如外色。 心、心所法。亦非實我。不恒相續。待眾緣故。  此破受想行識四蘊非我。心。即八識心王。即識蘊也。心所。即五十一心所。即受想行三蘊也。前六識及相應心所。悉皆不恒相續。眼識待九緣生。耳識待八緣生。鼻舌身識待七緣生。意識待五緣生。故非實我。第七第八兩識。雖恒相續。亦待三緣四緣而生。亦非實我。然餘乘本不知有第七第八兩識。故不復論。今但破彼妄計六識心王。受想行之心所為我而已。量云。心心所是有法。定非實我宗。因云。不恒相續。待眾緣故。喻如聲等。 餘行、餘色。亦非實我。如虛空等。非覺性故。  此更破不相應行及法處所攝色非我。以此不相應行及法處色。雖無形質。非覺性故。量云。餘行餘色是有法。定非實我宗。因云。非覺性故。喻如虛空。初破即蘊竟。 △寅二破離蘊。 中離蘊我。理亦不然。應如虛空。無作、受故。  所執之我。既離五蘊。則非色非心。應如虛空。不能作業。亦不受報。又豈可喚虛空為我耶。 △寅三破非即非離。 後俱非我。理亦不然。(既)許依蘊立。(我又)非即(蘊)、離蘊。(則所執我)應如瓶等(依泥團立。非即泥。非離泥。但是假法)。非實我故。又既不可說有為、無為。亦應不可說是我、非我。故彼所執實我。不成。  先立量云。彼所執非即離蘊之我是有法。定非實我宗。因云。許依蘊立故。喻如瓶等。次更以有為無為例破。蓋若即五蘊。則是有為。若離五蘊。則是無為。今非即蘊。則不可說有為。又非離蘊。則不可說無為。既不可說有為無為。又豈可說是我非我。而執有實我。不亦謬乎。二別破小乘三計竟。 △子三總約識根塵破三。丑初約思慮有無破。即約識破。丑二約作用有無破。即約根破。丑三約所緣是否破。即約塵破。今初。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。為有思慮?為無思慮?若有思慮。應是無常。非一切時有思慮故。若無思慮。應如虛空。不能作業。亦不受果。故所執我。理俱不成。  先雙徵。次別破。後總結。並可知。 △丑二約作用有無破。即約根破。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。為有作用?為無作用?若有作用。如手足等。應是無常。若無作用。如兔角等。應非實我。故所執我。二俱不成。  亦雙徵。別破。總結。可知。 △丑三約所緣是否破。即約塵破。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。為是我見所緣境不?若非我見所緣境者。汝等云何知實有我?若是我見所緣境者。(則)應有我見(者)。非顛倒攝。(以其)如實知故。若爾(果然如實不倒)。如何執有我者所信(阿含等)至教。(仍)皆毀(斥)我見。稱讚無我。(而)言無我見(者)能證涅槃。執著我見沉淪生死?豈有邪見能證涅槃。正見翻令沉淪生死?  亦先以是不總徵。次別破也。先破若非我見所緣。則既非所緣。云何知有。此易可解。次破若是我見所緣。則應我見果見實我。便非顛倒。既我見非是顛倒。則應反成正見。而無我反為邪見矣。如何無我之邪見。至教中反稱讚為能證涅槃。如何有我之正見。至教中翻訶毀為沉淪生死耶。初敘破外小所執竟。 △癸二立量以顯唯識。 又諸我見。不緣實我。有所緣故。如緣餘心。  此先以真比量而破能緣也。量云。諸執我之見是有法。必不能緣于實我宗。因云。以其有所緣故。喻如緣餘法之心。蓋凡餘心所緣。但能緣自所變相分。決定不能緣心外法。則今諸執我見。亦但能緣自所變之相分。妄計為我而已。豈心外果有實我。而我見果能緣之也哉。 我見所緣。定非實我。是所緣故。如所餘法。  此更以真比量而破所緣也。量云。我見之所緣者是有法。決定非實我宗。因云。以是我見之所緣故。喻如所餘色等五塵之法。蓋色等五塵但是五識所變相分。非心外有實境也。今所執實我。既是我見所緣。亦但即是我見所變相分而已。豈真有實我哉。  問。假使外人不許有相分色。則同喻應犯無俱不成之過。答。縱使外人不許有相分色。而所緣五塵外境變壞無常。亦得與無實我無同喻也。 是故。我見不緣實我。但緣內識。變現諸蘊。隨自妄情。種種計度。  初一量破能緣。則顯我見是倒顛見。而非正見。次一量破所緣。則顯實我是非量境。而非性境。故今結成唯識所變。識外決無實我也。二立量以顯唯識竟。 △癸三結判俱生分別二。子初結屬二種。子二判其有無。今初。 然諸我執。略有二種。一者俱生。二者分別。俱生我執。無始時來。虛妄熏習內因力故。恒與身俱。不待邪教及邪分別。任運而轉。故名俱生。此復二種。一常相續。在第七識。緣第八識(之見分以為本質。隨即變)起(第七識)自心(中之影子以為)相(分)。(遂妄)執為(內自)實我。二有間斷。在第六識。緣(第八)識所變五取蘊相(之)或總或別。(托此為質。隨即變)起(第六識)自心(中之影子以為)相(分)。(遂妄)執為實我。此二我執。細故難斷。(直待見道之)後修道(位)中。數數修習勝生空觀。方能除滅。 分別我執(雖有無始內熏之因)。亦(必)由(於)現在外緣力故。非與身俱。要待邪教(為緣)及(稟邪教而內起)邪分別。然後方起。故名分別。唯在第六意識中有。此亦二種。一緣邪教所說(即離俱非等)蘊相。(托為本質隨即變)起(第六識)自心(中之影子以為)相(分)。分別計度。執為實我。二緣邪教所說(大小不定等)我相。(托為本質。隨即變)起(第六識)自心(中之影子以為)相(分)。分別計度。執為實我。此二我執。麤故易斷。初見道時。觀一切法(中眾)生(本)空(所顯)真如(之理)。即能除滅。  邪教所說蘊相。即附佛法之外道所說。邪教所說我相。即外道六師所說也。餘可知。 △子二判其有無。又三。丑初約相質判有無。丑二約依徧判有無。丑三引證。今初。 如是所說一切我執。自心外蘊。或有或無。自心內蘊。一切皆有。是故我執皆緣無常、五取蘊相。妄執為我。  自心外蘊。謂本質。自心內蘊。謂相分也。餘可知。 △丑二約依徧判有無。 然諸蘊相。從緣生故。是如幻有。妄所執我。橫計度故。決定非有。  從緣生。謂依他起性。橫計度。謂徧計所執性也。 △丑三引證。 故契經說。苾蒭當知。世間沙門、婆羅門等所有我見。一切皆緣五取蘊起。  二正破我相竟。 △壬三問答釋妨二。癸初正釋妨難。癸二結成唯識。初中三。子初約憶識誦習釋。子二約造業受果釋。子三約生死涅槃釋。今初。 實我若無。云何得有憶識、誦習、恩怨等事?(答。)所執實我既常無變。後應如前。是事非有。前應如後。是事非無。以後與前體無別故。若謂我用前後變易。非我體者。理亦不然。用不離體。應常有故。體不離用。應非常故。  先問難。次答破也。答中先約前後有無破。謂我既常恒無變。則前必如後。後必如前。後若如前。則前本無憶識誦習恩怨等事。後不應有。前若如後。則後既有憶識誦習恩怨等事。前不應無。以後與前體無別故。  次若謂下。約體用常無常以破轉計。恐轉計云。我用不妨前後變易。我體則常無變。故破之云。理亦不然。以體用決不相離。用不離體。則體常用亦應常。體不離用。則用既無常。體亦應非常故。 然諸有情各有本識。一類相續。任持種子。與一切法更互為因。熏習力故。得有如是憶識等事。故所設難。於汝有失。非於我宗。  此既約前後體用以破我執。乃申明得有憶識等事之理也。本識。謂第八識。一類。謂唯是無覆無記。相續。謂無間而轉。任持種子。謂能持世出世種。一切法。謂前七轉識及心所法。并色法等。更互為因。謂諸法現行熏于本識。即以諸法為本識之因。本識所藏種子生起現行。即以本識為諸法之因。由此熏習力故。得有憶識等事。何須有實我哉。故所設難於汝有失者。結前兩番破斥。非於我宗者。結後申明正理也。 △子二約造業受果釋。 若無實我。誰能造業?誰受果耶?(答。)所執實我。既無變易。猶如虛空。如何可能造業、受果?若有變易。應是無常。  此亦先問難。次答破也。若無變易。則無造無受。猶如虛空。虛空豈是實我。若有造有受。則有變易。應是無常。無常又豈實我哉。 然諸有情。心、心所法因緣力故。相續無斷。造業、受果。於理無違。  此亦既約無變易有變易以破我執。乃申明得有造業受果之理也。八識心心所法。現行種子互為因緣。相續生起。恒無間斷。造業受果。理皆得成。又何須別執實我哉。 △子三約生死涅槃釋。 我若實無。誰於生死輪迴諸趣?誰復厭苦。求趣涅槃?(答。)所執實我。既無生滅。如何可說生死輪迴?常如虛空。非苦所惱。何為厭捨。求趣涅槃?故彼所言。常為自害。  此亦先難問。次答破也。文義並顯。 然有情類。身心相續。(於相續中。起諸)煩惱(造作諸)業(。以此惑業之)力。(所以)輪迴諸趣(受苦)。(復由)厭患(諸趣)苦故。(所以)求趣涅槃。  此亦既破彼執。復申正理也。初正釋妨難竟。 △癸二結成唯識。 由此故知。定無實我。但有諸識。無始時來。前滅後生。因果相續。由妄熏習。似我相現。愚者於中妄執為我。  初破我執竟。然此虛妄我執。乃分段生死之根本。無餘涅槃之大障。毫忽未盡。仍名有漏。故大佛頂經云。現前雖成九次第定。不得漏盡成阿羅漢。皆由執此生死妄想。悞為真實。正謂此也。此且約俱生我執言之。若夫大小不定之戲論。即離俱非之謬談。則是分別所起。名為見惑。此惑不除。終成凡外。是故欲為佛弟子者。先須向此論文隨義觀察。必使我執蕩然不萌。方於佛法有造修分。其或不然。縱令持戒坐禪。廣學博問。我見未伏。秖成附佛法之外道而已。可不畏哉。 △辛二破法執二。壬初總問徵起。壬二正破諸執。今初。 如何識外。實有諸法。不可得耶?外道、餘乘所執外法。理非有故。 △壬二正破諸執三。癸初敘破外小所執。癸二立量以顯唯識。癸三結判俱生分別。初中二。子初破外道。子二破餘乘。初又三。丑初假問徵起。丑二別破十三家。丑三總破四句。今初。 外道所執。云何非有? △丑二別破十三家五。寅初破數論。寅二破勝論。寅三破自在天等八論。寅四破二種聲論。寅五破順世師論。初又二。卯初敘執。卯二破斥。今初。 且數論者。執(神)我(之性)是思。受用薩埵、剌闍、答摩所成大等二十三法。然(此)大等(二十三)法。(以薩埵等)三事合成。是實非假。現量所得。  薩埵。此翻有情。亦翻勇。亦翻貪。剌闍。此翻塵坌。亦翻微。亦翻瞋。答摩。此翻闇。亦翻黑。亦翻癡。彼計冥初自性。即薩埵。剌闍。答摩三事。能成一切諸法。自性初生大。亦名覺慧。覺生我慢。慢生五微。亦名五唯。一聲。二觸。三色。四香。五味也。五唯生五大。一空。二風。三火。四水。五地也。五大生十一根。一耳。二身。三眼。四鼻。五舌(名五知根)。六語具。七手。八足。九小便道。十大便道(名五作業根)。十一肉團心(名平等根)。此二十三法。皆第二十五神我之所受用。 △卯二破斥二。辰初正破。辰二結非。初中七。巳初破所成不實。巳二以能所互破。巳三以體用互破。巳四破三合成一。巳五約合不合破。巳六破各有三相。巳七破所成無別。今初。 彼執非理。所以者何?大等諸法。多事成故。如軍、林等。應假非實。如何可說現量得耶?  量云。後執所生大等二十三法是有法。應假非實宗。因云。薩埵等多事成故。喻如軍林。 △巳二以能所互破。 又大等(二十三)法。若是實有。應如本(薩埵等三)事。非(待)三(事)合成。(又)薩埵等三。即大等故。應如大等。亦(待)三(事)合成。轉變非常。為例亦爾。  由彼妄計能成三事。即所成大等二十三法。故以能所互相破奪之也。言轉變非常為例亦爾者。三事是能成。故彼許能轉變。大等是所成。故彼許為非常。然彼謂能成即是所成。則本事既能轉變。大等亦應能轉變矣。大等既屬非常。本事亦應非常矣。 △巳三以體用互破。 又三本事。各多功能。體亦應多。能、體一故。三體既遍。一處變時。餘亦應爾。體無別故。  三本事各多功能者。謂能造二十三法故也。故以體從能。則體亦應多。以功能與體性是一而不相離故。若謂三事之體遍於二十三法。故非多者。則三體既遍。三能亦遍。一處變為二十三法之時。餘處亦復應爾。各頓變起二十三法。以體既遍。則彼處此處更無別故。 △巳四破三合成一。 許此三事體、相各別。如何和合共成(大等)一相?不應(未合是三。)合時變為一相。(以合時之體)與未合時。體無別故。若謂三事體異、相同。便違己宗。體、相是一。(三事之)體應如(大等之)相。(則亦)冥然是一。(大等之)相應如(三事之)體。(則亦)顯然有三(。此則應云一合成一。或云三合成三)。故不應言三(事和)合(共)成(大等)一(相)。又(本事之)三是別。大等(俱三所成)是總。(汝執)總、別(皆是實法。是)一(類)故。應非一、三。  先正破。次若謂下。破轉計。言違己宗者。彼計薩埵相即薩埵體。乃至答摩相即答摩體故。又三是別下。更約總別破。言應非一三者。總應如別。是三非一。別應如總。是一非三也。 △巳五約合不合破。 此三變時。若不和合成(色等)一相者。(則)應如未變(時一般)。如何現見是一色等?若三(事)和合成一相者。應失本(未變時三事)別相。(相失則)體亦應隨失。  先破不合。次若三下。破合也。 不可說三各有二相。一總。二別。總即別故。總亦應三。如何見一?  此破轉計也。恐轉計曰。薩埵等三。各有二相。一總。二別。因別相故。未合是三。因總相故。合時見一。今破之曰。不可說三各有總別二相。假令三法各有二相。而薩埵上之總相。非剌闍答摩上之總相。乃至答摩上之總相。非薩埵剌闍上之總相。是則總即別故。總亦應三。如何現見是一色等耶。 △巳六破各有三相。 若謂三(事之)體各有(薩埵等)三相。(但以)和(合)雜(沓而)難(了)知。故(唯)見(是)一者。既有三相。寧見為一?(又三事既平等各有三相。)復如何知三事有異?(又)若彼一一(事)皆具三相。應一一事(即)能成(于)色等。何所闕少。(而更)待三和合?(方成色等法耶。又三事皆具三相。則三事之)體亦應各(各有)三。以(彼計)體即相故。 △巳七破所成無別。 又大等(二十三)法。(既)皆(以)三(事)合成。(則)展轉相望。應無差別。是則(所計三事之)因、(二十三法之)果、(及)唯量、諸大、諸根差別。(一一)皆不得成。若爾。(則)一根應得一切境。或應一境(而為)一切根所得。世間現見。情與非情。淨、穢等物。現、比量等。皆應無異。便為大失。  唯量。即五唯。諸大。即五大。諸根。即十一根也。一根應得一切境者。以根根皆三事所成。無差別故。或應一境一切根所得者。以境境亦三事所成。無差別故。初正破竟。  問。後文如來五根。一一皆於五塵境轉。不幾為數論解難耶。答。如來由達諸法無性。永斷俱生法執種子。故一一法皆稱真性。任運圓融。彼方妄計心外實法。情執熾然。觸途成礙。豈能藉口于諸根互用哉。 △辰二結非。 故彼(數論)所執實法不成。但是妄情。計度為有。 △寅二破勝論二。卯初敘執。卯二破斥。今初。 勝論所執。實等句義。多(分是)實(及)有(自)性。(是)現量所得(之境)。  彼執六句勝義。一實。二德。三業。四大有。五同異。六和合也。一實句者。執有九種。一地。二水。三火。四風。五空。六時。七方。八我。九意。二德句者。執有二十四種。一色。二香。三味。四觸。五數。六量。七別性。八合。九離。十彼性。十一此性。十二覺。十三樂。十四苦。十五欲。十六瞋。十七勤勇。十八重性(即堅)。十九液性(即煖)。二十潤(即濕)。二十一行(去聲。即動)。二十二法。二十三非法。二十四聲。三業句者。執有五種。一取。二捨。三屈。四伸。五行(平聲)。四大有句者。彼執離實德業之外。別有一法為體。由此大有乃有實德業故。五同異句者。如地望地。有其同義。望於水等。即有異義。地之同異。是地非水。水等同異。其義亦然。彼亦執為離實德業有別自體。六和合句者。謂法和集。由和合句。如鳥飛空。忽至樹枝。住而不去。由和合句故。令有住等。 △卯二破斥二。辰初正破。辰二結非。初中二。巳初明諸句體非實有。巳二明諸句非現量得。初中八。午初破諸句中常無常。午二以實德二句對破。午三破實句有礙常。午四破諸句無礙法。午五約實有二句互破諸句。午六破大有性。午七破同異性。午八破和合句。今初。 彼執非理。所以者何?諸句義中。且常住者。若能生果。應是無常。有作用故。如所生果。若不生果。應非離識實有自性。如兔角等。諸無常者。若有質礙。便有方分。應可分析。如軍、林等。非實有性。若無質礙。如心、心所。應非離此有實自性。  此先總立四量。破彼所執諸句義中常無常法。一一非實有也。彼執六句義中。或有是常。或是無常。然皆妄計實有。今故不必細辨。但以四量而總破之。先立二量。破彼所計常住實法。由彼所計常住實法。有能生果者。有不生果者。初破能生果者。量云。汝所執能生果之常住實法是有法。應是無常宗。因云。有作用故。喻如所生果。二破不生果者。量云。汝所執不生果之常住實法是有法。應非離識實有自性宗。因云。無作用故。喻如兔角。  次立二量。破彼所計無常實法。由彼所計無常實法。有有質礙者。有無質礙者。初破有質礙者。量云。汝所執有質礙無常之心外實法是有法。非實有性宗。因云。有方分故。可分析故。喻如軍林。二破無質礙者。量云。汝所執無質礙無常之心外實法是有法。應非離識有實自性宗。因云。無質礙故。喻如心心所。 △午二以實德二句對破。 又彼所執地、水、火、風(有法)。應非有礙。實句義攝(宗)。身根所觸故(因)。如堅、濕、煖、動(喻)。即彼所執堅、濕、煖等(有法)。應非無礙德句義攝(宗)。身根所觸故(因)。如地、水、火、風(喻)。地、水、火三。對青色等。俱眼所見。准此應責。故知無實地、水、火、風。與堅、濕等。各別有性。亦非眼見實地、水、火、風。  彼計地水火風。是實句攝。以有質礙故。堅濕煖動。是德句攝。以無質礙故。今先以德句無質礙為同喻。破彼所執實句有質礙之非。次以實句有質礙為同喻。破彼所執德句無質礙之非。以其同一身根所觸之因。無別因故。既無別因。如何妄計實有質礙。德無質礙。定各實有耶。  地水火三等者。量云。又彼所執地水火(有法)。應非有礙實句義攝(宗)。眼根所見故(因)。如青等色(喻)。即彼所執青赤等色(有法)。應非無礙德句義攝(宗)。眼根所見故(因)。如地水火(喻)。  故知下。結顯無性。謂彼所執實德句義。既皆不成。則知地水火風與堅濕煖動。皆無實法。而人妄謂眼見地水火風。亦豈實有識外之地水火風哉。蓋地水火風。秪是第八識所變相分。與堅濕煖動其性無二。皆非心外實法。而眼見時。又托彼第八識之相分以為本質。自於眼識變起相分以為所緣。并不實見本質境也。眼若果見實火。何以不熱。果見實水。何以不濕乎。 △午三破實句中有礙常。 又彼所執實句義中有礙常者(有法)。皆有礙故(因)。如麤地等(喻)。應是無常(宗)。 △午四破諸句中無礙法。 諸句義中色根所取無質礙法(有法)。應皆有礙(宗)。許色根取故(因)。如地、水、火、風(喻)。 △午五約實有二句互破諸句。 又彼所執非實(句攝之)德等(五句是有法)。應非離識有別自性(宗)。非實攝故(因)。如石女兒(喻)。非(大)有(句攝之)實等(五句是有法)。應非離識有別自性(宗)。非有攝故(因)。如空華等(喻)。 △午六破大有性。 彼所執(大)有(性是有法)。應離實等無別自性(宗)。(彼)許(大有性)非無故(因)。如實、德等(喻)。若(大有性)離(於)實等(有法)。應非(是大)有性(宗)。(彼)許異實等故(因)。如畢竟無等(喻)。  先立二量以破大有。若許為有。則不應離實德業。若許其離實德業。則應是無。此易可知。 如有非無。無別有性。如何實等。有別有性?若離有法。有別有性。應離無法。有別無性。彼既不然。此云何爾?故彼有性。唯妄計度。  如有非無下。更以理徵破也。彼謂因此大有。乃能有實德業。大有是能有。實德業是所有。能不是所。故必各別。今難之曰。若實德業。必須有別大有句以有之。則此大有句。更當有一有性以有之矣。如大有非無。而無別有性以有之。如何實德業非無。乃須別有此大有性以有之耶。又若離實等有法。可許別有一箇大有性。則應離非實等無法。亦可許別有一箇無性矣。彼無法之外。既無別無性。則此有法之外。云何乃有別有性耶。故彼所執離實德業之大有性。唯妄計度而已。 △午七破同異性。 又彼所執實、德、業(之同異)性。異實、德、業(之體而別有者)。理定不然。  此先總斥。下立量破。 勿此(同異性)亦(并)非實、德、業(上之同異)性。(既)異(於)實等(之體。別有同異性)故。(喻)如德、業(之體。非實體)等。  彼計實句非德句。德句非業句。同異句非實德業句。而仍就實德業上。展轉論同異性。故今破云。彼所執同異性是有法。應非實德業之同異性宗。因云。異實德業故。喻如德業句非實句。 又應實等(法。即)非實等攝。(以)異實等(同異)性故。(喻)如德、業、實等(各無同異也)。  前一量。破同異性與實德業不相干。此一量。破實德業與同異性不相干也。量云。實德業是有法。即非實德業攝宗。因云。異于實德業同異性故。喻如德業實等。蓋同異性。不過依于諸法假立。彼既妄執別有自體。不即諸法。則諸法亦不即同異矣。若同異不即諸法。則將以何為同。以何為異。若諸法不即同異。則實望實。不得名同。實望德業。不得名異。既無同異。則不應或名為實。或名為德。或名為業矣。 地等諸(同異)性。對地等體。更相徵詰。准此應知。  同異性是有法。非地等上之同異性宗。異地等別有同異性故因。喻如水火風等。又應地等是有法。即非地等宗。因云。異地等同異性故。喻如水火風地等。蓋同異性。既離地水火風。則地水火風亦必離同異性。同異若離于地。則如水火及風。地若離于同異。則望地不得名同。望水火風不得名異。展轉皆無同異。又豈可喚作地水火風哉。 如實性等。無別實等性。實等亦應無別實性等。若離實等。有實等性。應離非實等。有非實等性。彼既不爾。此云何然?故同異性。唯假施設。  此亦更以理徵破也。彼計由同異性。令實德業成同成異。能同異者。非所同異。故是別有。若然。則應更有一同異性。令此同異得成同異。便有無窮之過。今既如實德業之同異性等。無別實德業之同異性。而使其成同異性。則實德業之外。亦應無別實德業之同異性等。而使實德業成同異矣。又若許離實德業。別有實德業之同異性。應離非實德業。亦別有非實德業之非同異性。彼非實德業之外。既別無非同異性。則此實德業外。云何別有同異性耶。故同異性唯假施設。不可妄執為實有也。 △午八破和合句。 又彼所執和合句義(有法)。定非實有(宗)。非有實等諸法攝故(因)。如畢竟無(喻)。彼許實等現量所得。(今)以理推徵。尚非實有。況彼自許和合句義。非現量得。而(豈)可實有(耶)?設(彼更)執和合是現量境。由前理故。亦非實有。  初明諸句體非實有竟。 △巳二顯諸句非現量得。 然彼(所執)實等(諸句是有法)。非緣離識實有自體、現量所得(宗)。(彼自)許(是)所知故(因。即是意識非量所緣)。如龜毛等(喻)。  此先明諸句非現量境也。 又(彼)緣(此)實(句之)智(是有法)。非(是果能)緣(於)離識實句自體現量(之)智(所)攝(宗)。(但與)假(法和)合(而)生(起)故(因)。如(緣)德(句)、智等(喻)。廣說乃至(彼)緣和合(句之)智(是有法)。非緣離識和合自體現量(之)智(所)攝(宗)。假合生故(因)。如實智等(喻)。  此更明能緣非現量智也。蓋所緣六句之境。既無實體。則能緣六句之智。同為非量矣。初正破竟。 △辰二結非。 故勝論者實等句義。亦是隨情。妄所施設。  亦者。承上數論而言。明其同皆妄執。無優劣也。 △寅三破自在天等八論二。卯初破大自在。卯二例破餘七。初中二。辰初敘。辰二破。今初。 有執。有一大自在天。體實、遍、常。能生諸法。  彼計此天有四德。一體實。二遍。三常。四能生諸法。 △辰二破。 彼執非理。所以者何?若法能生(則有作用)。必非常故。諸非常者。必不遍故。諸不遍者。非真實故。(若使)體既常、遍。具諸功能。應一切處、(一切)時。頓生一切法。(若謂必)待(眾生樂)欲或(待種種助)緣。方能生者(即涉三因)。違(自己唯)一(大自在天為)因(之)論。(又)或欲及緣亦應頓起。(以大自在天之)因(是)常有故。  先以能生破常遍真實。次以常遍具諸功能而破能生。遍則一切處應生。常則一切時應生。具諸功能。則一切法應頓生。若待欲及緣。則非一因。若許一因。則欲及緣亦應頓起。以欲及緣。亦大自在天而為因故。 △卯二例破餘七。 餘執有一大梵。時、方、本際、自然、虛空、我等。常住、實有、具諸功能。生一切法。皆同此破。  一計大梵常住實有。具諸功能。生一切法。二計時。三計方。四計本際。即是渾沌。五計自然。六計虛空。七計神我。皆云常住實有。具諸功能。生一切法。皆同大自在天破也。三破自在天等八論竟。 △寅四破二種聲論二。卯初敘。卯二破。今初。 有餘偏執。(五)明論(中)聲(論是)常。(以其)能為(決)定(不易之)量。(以)表詮諸法(故)。有執。一切聲(性)皆是常(住)。(不從緣生。但是)待緣顯發。方有詮表。 △卯二破。 彼俱非理。所以者何?且明論(之)聲(是有法)。(既)許能詮(表)故(因)。應非常住(宗)。如所餘聲(喻)。(以餘聲亦能詮表故。)餘(一切)聲(是有法。)亦應非(實有)常聲體(宗)。如瓶、衣等(喻)。待眾緣故(因)。  四破二種聲論竟。 △寅五破順世師論二。卯初敘。卯二破。今初。 有外道執地、水、火、風(之)極微。(是)實、(是)常、(是)能生(於)麤色。所生麤色。不越因量。(所以)雖是無常。而體實有。  於極微有三計。一計實。二計常。三計能生麤色。於所生麤色。但計實有也。麤色。亦名子微。即所生之果。因量。亦名父母微。即是極微。乃能生之因。謂所生麤色。全以極微為體。故不越于因量。既不越因量。故雖無常而體實有。 △卯二破二。辰初破能生極微。辰二破所生麤色。今初。 彼亦非理。所以者何?所執極微(是有法)。若有方分(因)。如蟻行等(喻)。體應非實(宗)。  此先破實色。極微若有方分。則聚而成物。應如蟻行。謂必有來去相故。 若無方分(因)。如心、心所(喻)。應不共聚。生麤果色(宗)。  此次破能生也。如心心所。既無形質。不可聚作麤色故。 既能生果(因)。如彼所生(喻)。如何可說極微常住(宗)?  父必與子相似。子既無常。父安得常。 △辰二破所生麤色二。巳初破不越因量。巳二破因果同處。初又二。午初正破。午二破救。今初。 又所生果。(既)不越(於)因量。(便)應(仍)如極微。不名麤色。則此果色(同於極微)。應非眼等色根所取。便違自執。  所生果是有法。不名麤色。應非眼等色根所取宗。因云。不越因量故。喻如極微。言便違自執者。彼執能生極微。不可見聞嗅覺。所生之果。定可見聞嗅覺故也。 △午二破救。又三。未初破量德合。未二破遍自因。未三破多分合。今初。 若謂果色。(乃因)量(與麤)德合故。非麤似麤。(由斯故是)色根(之)所能取。  先敘救辭也。不越因量故非麤。與麤德合故似麤。 所執果色(有法)。既同因量(因)。應如極微(喻)。無麤德合(宗)。或應極微(有法)。亦麤德合(宗)。如麤果色(喻)。處無別故(因)。  果色既同因量。果同因。則應非麤。因同果。則亦應麤矣。 △未二破遍自因。 若謂果色。遍在(能成)自(體之極微)因(上)。(由其)因非一故。(果亦)可名麤者。則此果色。體應非一。如所在因。處各別故。既爾。此果還不成麤。由此亦非色根所取。  先敘計云。果色遍在自因者。謂所生果遍在能生極微因上。由能生有多極微。故使果色成麤也。次破又二。先申量云。彼執所生果色是有法。體應非一宗。因云。處各別故。喻如所在因。謂一一極微各住自位也。既爾下。又以各住自位。還不成麤。非眼所能見等破之。 △未三破分多合。 若果多分合。故成麤。多因極微。合應非細。足成根境。何用果為?既多分成。應非實有。則汝所執。前後相違。  彼轉救云。麤色不由極微因量。但以所生之果是多分合。故成麤色而為色根所取。破曰。若是。則但將多多因量極微合時。亦應非細。足成五根所取之境。更何用所生之果色耶。又果色既是多分合成。便可分析。應非實有。汝前何云不越因量而體實有。豈不前後自語相違。初破不越因量竟。 △巳二破因果同處二。午初正破因果同處。午二破救果體是一。今初。 又果與因(既皆實有)。(則)俱有質礙。應不同處。如二極微。  汝所執果色因量是有法。應不同處宗。因云。俱有質礙故。喻如二極微。 若謂果因。體相受入。如沙受水。藥入鎔銅。  此敘轉計也。謂因入果色。果則受因。果入因微。因則受果。異體同居。故如沙之受水。藥之入銅。寧不同處。 誰許沙、銅體受水、藥?或應離變。非一非常?  先奪破曰。沙銅雖與水藥同處。而沙自沙。水自水。銅自銅。藥自藥。誰許體受水藥。次縱破曰。或應受則可離。不妨傾水存沙。入則須變。便見銅改其體。可離則非一。體變則非常。非一則何名不越因量。非常則何云體是實有。 △午二破救果體是一。 又麤色果。體若是一。得一分時。應得一切。(以)彼(分)此(分體是)一故。彼(分)應如此(分)。(若汝)不許(得一切者。便)違(體一之)理。(若汝)許(得一切。)便違(世間之)事。故彼所執。進退不成。但是隨情。虛妄計度。  恐彼救云。因相雖多。果體是一。故破之也。進即是許。退即不許。餘可知。二別破十三家竟。 △丑三總破四句二。寅初總標。寅二別破。今初。 然諸外道。品類雖多。所執有法。不過四種。 △寅二別破。為四。卯初破法與性一。卯二破法與性異。卯三破亦一亦異。卯四破非一非異。今初。 一執有法與有等性。其體定一。如數論等。彼執非理。所以者何?勿一切法即有性故。皆如有性。體無差別。便違(所執薩埵等)三德。(與所生)我等(二十三法)體(相各)異。亦違世間(現見)諸法差別。又若色等。即色等性。色等應無青、黃等異。  有法。謂所生大等二十三法。有性。謂能生冥性。即薩埵剌闍答摩三德也。量云。所執二十三法是有法。體應無別宗。因云。即有性故。喻如有性。餘可知。 △卯二破法與性異。 二執有法與有等性。其體定異。如勝論等。彼執非理。所以者何?勿一切法非有性故。如已滅無。體不可得。便違(所執)實等自體非無。亦違世間現見有物。又若色等。非色等性。應如聲等。非眼等境。  有法。謂實德業。有性。謂大有性也。量云。彼所執實德業是有法。體不可得宗。因云。非有性故。喻如已滅無。又彼所執色是有法。應非眼境宗。因云。非色性故。喻如聲等。彼所執聲是有法。應非耳境宗。因云非聲性故。喻如色等。 △卯三破亦一亦異。 三執有法與有等性。亦一亦異。如無慚等。彼執非理。所以者何?一異同前。一異過故。(一之與異)二相相違。(其)體(必)應別故。(若執)一異體同。(決定)俱不成故。勿一切法皆同一體。  一異同前一異過者。謂一則過同數論。異則過同勝論也。設使一異相反而可同體。勿一切法皆可同一體故。 或應一異是假非實。而執為實。理定不成。  若達一異是假非實。如水火影。同現鏡中。縱說亦一亦異。有何不可。而彼妄執為實。則定無此理矣。 △卯四破非一非異。 四執有法與有等性。非一非異。如邪命等。彼執非理。所以者何?非一異執。同異一故。  謂非一便同於異。非異便同於一也。 非一異言。為遮?為表?若唯是表。應不雙非。若但是遮。應無所執。亦遮亦表。應互相違。非表非遮。應成戲論。  謂汝非一非異之言。為但是遮遣耶。為唯是表顯耶。若唯是表。則或以非一表異。或以非異表一可矣。應不雙非。若但是遮。則應更無所執。何得仍執有法與有等性兩皆是實。若云亦遮亦表。則應展轉相違。若云非表非遮。畢竟了無實義。而成戲論。 又非一異。(則)違世(間)共知有一異物。亦違自宗。色等有法決定實有。是故彼言。唯(是)矯(強)避過。諸有智者勿謬許之。  佛法每言真俗二諦非即非離。法與法性非一非異。蓋由但是遮詮。元無所執。了一切法緣生無性。如幻不實。故得正顯中道。遠離斷常空有等戲論也。彼既妄執諸法法性決定實有。為避詰難。謾云非有非無。既非無執之但遮。祇是四謗之所攝。豈可以其言語濫同。而謬許為正法哉。  然外道妄執心外實法。故四句皆名為謗。若能了知心外無法。無所執著。則四句便為四門。謂法與法性一亦可。如波即水故。謂法與法性異亦可。如水非波故。謂法與法性亦一亦異亦可。真故相無別。俗故相有別故。謂法與法性非一非異亦可。不變恒隨緣。隨緣恒不變故。初破外道竟。 △子二破餘乘二。丑初假問總破。丑二隨執別破。今初。 餘乘所執。離識實有色等諸法。如何非有?(答。)彼所執色常、不相應行。及諸無為。理非有故。  不秉大乘實教。惟執方便權說。故名餘乘。彼計五位七十五法。心法唯一。心所法有四十六。色法十一。不相應行十四。無為法三。妄謂色不相應及無為法。離心心所別有實性。故今就彼所執破之。 △丑二隨執別破三。寅初破色法。寅二破不相應行。寅三破無為法。初中二。卯初破對無對。卯二破表無表。初又二。辰初標列。辰二別破。今初。 且所執色。總有二種。一者有對。極微所成。二者無對。非極微成。  有對色。謂五根五塵。無對色。謂法處所攝色也。大乘則明皆是識之相分。餘乘妄執有對是極微成。無對非極微成。然皆謂是心外實色。 △辰二別破二。巳初破有對。巳二破無對。初中二。午初明有對非實。午二明唯是識變。初又二。未初略明。未二廣顯。今初。 彼有對色。定非實有。能成極微。非實有故。 △未二廣顯二。申初明能成極微不實。申二結所成有對不實。初又二。酉初約質礙有無破。酉二約方分有無破。今初。 謂諸極微。若有質礙。應如瓶等。是假非實。若無質礙。應如非色。如何可集成瓶、衣等?  汝所執極微是有法。是假非實宗。因云。有質礙故。喻如瓶等。又極微是有法。不可集成對色宗。因云。無質礙故。喻如非色。 △酉二約方分有無破。 又諸極微。若有方分。必可分析。便非實有。若無方分。則如非色。云何和合(而能)承光發影?(試觀)日輪纔舉。照柱等時。東西兩邊。光、影各現。(東邊)承光、(西邊)發影。處既不同。所執極微定有方分。又若(眼)見、(身)觸壁等物時。唯得此邊。不得彼分。既和合物即諸極微。故此極微必有方分。又諸極微。隨所住處。必有上下四方差別。(若)不爾(者。即如非色。無所質礙)。便無共和集(成麤色)義。或(許極微互)相涉入。(既無質礙。)應(亦)不成麤(色。今既許和集成麤)。由此。極微定有方分。 (又彼既)執(所成)有對(果)色即諸極微。若(極微)無方分(者)。(則)應(有對色亦)無障隔。若(許)爾(者)。便非障礙有對。是故。汝等所執極微必有方分。有方分故。便可分析。定非實有。  先破有方分云。極微是有法。定非實有宗。因云。有方分可分析故。喻如瓶衣等。次破無方分云。極微是有法。不能和合承光發影宗。因云。無方分故。喻如非色。次更種種推窮。明其必有方分。如文可知。初明能成極微不實竟。 △申二結所成有對不實。 故有對色。實有不成。  既非實有。則唯識所變明矣。初明有對非實竟。 △午二明唯識所變三。未初總徵釋。未二依緣各釋。未三總結成。今初。 五識豈無所依、緣色?  此總徵也。所依色。謂五根。所緣色。謂五塵。 雖非無色。而是識變。謂識生時。內因緣力變似眼等、色等相現。即以此相為所依、緣。  此總釋也。雖非無所依所緣之十種色。而即是識之所變現。謂五識生時。由內第八識執持相分種子因緣熏習之力。變似眼等五根。色等五塵之相而現。由是五識即以此第八識所現根塵之相而為親所依。疎所緣。非是識外別有極微所成。 △未二依緣各釋二。申初明所依。申二明所緣。今初。 然眼等根。非現量得。以能發識。比知是有。此但功能。非外所造。外有對色。理既不成。故應但是內識變現。發眼等識。名眼等根。此為所依。生眼等識。  謂眼等五根。非如五塵之現量可得。特以能發五識。故比量而知是有。此五根雖屬色法。然但是第八識上功能。非識外別有極微所造。以彼所執外有對色。如上推破。理既不成。故應但是內識之所變現。以其能發眼等五識。是故名為眼等五根。以此為增上所依。而生眼等五識也。 △申二明所緣二。酉初總標有無。酉二別明有無。今初。 此眼等識。外所緣緣。理非有故。決定應許自識所變。為所緣緣。 △酉二別明有無二。戌初明外所緣緣非有。戌二顯內所緣非無。初中二。亥初破執。亥二結況。初又四。天初破計能生為所緣緣。天二破計和合為所緣緣。天三破轉計和合時極微為所緣緣。天四破轉計極微和集位為所緣緣。今初。 謂能引生似自識者。汝執彼是此所緣緣。非但能生。勿因緣等。亦名此識所緣緣故。  此所破執。與觀所緣緣論不同。彼論首破極微非所緣緣。故云極微於五識。設緣非所緣。彼相識無故。猶如眼根等。今此乃計五根為所緣緣。故云謂能引生似自識者。汝執彼是此所緣緣。謂眼根引生眼識。眼識似眼之能見。耳根引生耳識。耳識似耳之能聞等。執彼五根是此五識所緣也。然所緣緣要具能生帶相二義。非但能生之一義也。若但能生。即可名所緣緣。則因緣及等無間緣皆有能生一義。勿亦可名所緣緣乎。 △天二破計和合為所緣緣。 (或計)眼等五識。了色等時。但緣和合。似彼相故。(彼亦非理。)非和合相異諸極微。有實自體。(以)分析彼(和合物)時。似彼(和合物)相(之)識。定不生故。彼和合相既非實有。故不可說是五識緣。勿第二月等。能生五識故。  此與觀所緣緣論所破是同。能破稍異。彼論縱許所緣。奪其為緣。故云。和合於五識。設所緣非緣。彼體實無故。猶如第二月。此無縱辭。但立量云。和合是有法。非五識緣宗。因云非實有故。喻如第二月。 △天三破轉計和合時極微為所緣緣。 非諸極微共和合位。可與五識各作所緣。(以)此識上無(有)極微相故。非諸極微(各別)有(一)和合(之)相(可與五識各作所緣)。(以)不和合時。無此(和合)相故。非(可謂)和合(之)位與不合時。此諸極微體相有異。故(知)和合(之)位如不合時。(一般)色等極微。(決)非五識(所緣之)境。  若謂於和合位。仍緣各各極微。則五識不帶極微之相。固不可也。若謂一一極微各別有和合相。則與不和合時體相應異。又不可也。若極微體相不異。則和合時。極微仍自極微。豈得為五識境哉。 △天四破轉計極微和集位為所緣緣。 有執。色等一一極微不和集時。非五識境。共和集位。展轉相資。有麤相生。為此識境。彼相實有。為此所緣。  此敘轉計也。麤相為此識境。是具帶相之義。彼相不離極微。體是實有。是具能生之義。二支無闕。故為此識之所緣緣。 彼執不然。(以極微)共和集位與未集時。體相一故。(若謂五識緣彼極微和集。則如)瓶、甌等物。(大小既同。能成之)極微(亦相)等者。緣彼(瓶甌等)相(之)識。應無別故。(若瓶甌有別者。則於)共和集位。一一極微各各應捨微圓相故。(若不捨者。)非(緣瓶甌等)麤相(之)識。(能)緣(極微)細相(之)境。(若許麤相識緣細相境者。)勿餘境識(亦應互)緣餘境故。(則)一識應(可)緣一切境故。  假如一瓶。集萬極微所成。復有一甌。亦萬極微所成。則等是一萬極微。有何差別。汝執五識緣彼極微和集。便不應見瓶甌差別。若見差別。便應極微已捨本相。若極微不捨本相。斷非五識之所能緣。若許五麤相識。得緣極微細相境。亦應許眼識得緣聲香味觸等矣。豈可乎哉。初破執竟。 △亥二結況。 許有極微。尚致此失。況無識外真實極微。  前來種種破斥。猶是縱許極微是實。尚招如此過失。況識外何嘗別有真實極微。寧得執有外所緣緣也哉。初明外所緣緣非有竟。 △戌二顯內所緣緣不無。 由此定知。自識所變。似色等相。(以)為(五識真)所緣緣。(以)見(分)託彼(似色而)生。(即變)帶彼相(狀而為所緣慮)故。  帶彼相故。是所緣二字之義。見託彼生。是下一緣字之義。此正釋所緣緣。唯是自識所變相分。非心外法也。 然識變時。隨(彼本質)量(之)大小。頓現一相。非別變作眾多極微。(而)合成一物(也)。(阿含及餘經中。不過)為執麤色有實體者。佛說極微。令其除、析(以知無實)。非謂諸色實有極微。(又)諸(修)瑜伽(觀之)師。以假想慧。於麤色相。漸次除、析。至不可析。假說極微。雖此極微猶有方分。而不可析。若更析之。便似空現。不名為色。故說極微是色邊際。  此申明識所變相。猶如鏡中隨量頓變。非先變極微。後合成物也。次更釋疑。謂教中所說極微。不過欲顯麤色是假。非謂別許極微是實。又觀中所見極微。不過依假想慧。假說為色邊際。亦豈有心外實極微哉。瑜伽。此云相應。依大乘理。修於假想事定。事理相應。名瑜伽師。二依緣各釋竟。 △未三總結成。 由此應知。諸有對色。皆識變現。非極微成。  初破有對竟。 △巳二破無對。 餘無對色。是此(有對之流)類故。亦非實有。或無對故。(便)如心、心所(一般)。定非實色。諸有對色。現有色相。以理推究。離識尚無。況無對色。現無色相。而(豈)可說為真實色法。  五塵落謝影子。名無對色。即法塵也。初破對無對竟。 △卯二破表無表三。辰初總徵釋。辰二別破執。辰三結唯識。今初。 表、無表色。豈非實有?(答。)此非實有。所以者何? △辰二別破執二。巳初別破表無表。巳二總明三業道。初又三。午初破身表。午二破語表。午三破無表。今初。 且身表色若是實有。以何為性?若言是形(量)。便非實有。可分析故。長(短)等(形。析至)極微。(即便)不可得故。若言是動(作)。亦非實有。纔生即滅(。不至餘方)。無(有)動(轉)義故。有為法滅。不待因故。滅若待因(。便成果法)。應非滅故。若言(別)有(一種)色(法)。非(青黃等)顯(色)、非(長短等)形(色)。(乃)心(之力用)所引生(者)。(由此)能動手等。名身表業。理亦不然。此(一種色)若(言)是動。義如前破。若是動因。應即風界。風(則無體。)無(可)表示。不應名表。又(風是觸微。)觸(唯無記)。不應通善惡性。非顯、香、味(亦惟無記)。類觸應知。故身表業。定非實有。  於五塵中。色有二種。一者顯色。即青黃赤白等。亦名實色。二者形色。即長短方圓等。亦名假色。其聲香味觸。雖名實色。皆非顯色。亦非形色。但是有對而已。又五塵唯色聲二種。通于善惡無記三性。香味觸三。唯屬無記。今身表通三性業。故不應以觸香味為身表也。餘可知。 然心為因。令(本)識所變手等色相。生滅相續。轉趣餘方。(雖非實動。)似有動作。表示心故。假名身表。  前破身表非實。此明不壞假名。而假名唯依識變。還表於心。究竟心外更無實法也。 △午二破語表。 語表亦非實有聲性。一剎那聲(縱許是實)。無詮表故。多念相續(雖能詮表)。便非實故。外有對色。前已破故(。不可仍執為實有也)。然因(第六)心故。(于本)識(上)變、似(音)聲、生滅相續、似有表示。假名語表。於理無違。  亦先破執實。次立假名。如文可知。 △午三破無表。 表既實無。無表寧實?然依思、願。善、惡分(劑定)限。假立無表。理亦無違。謂此(無表)或依(於能)發勝身、語(之)善(思)、惡思(所熏)種(子)增長位(而假)立。或依定中。(能)止身、語(二)惡(之)現行思(而假)立。故(此二種無表皆依思立。但)是假有。  無表色。即無作假色也。此復有二。一律儀戒。二定共戒。律儀有善有惡。定共則唯是善。不言道共者。道亦能發無作。但既由道力所發。決不計為心外實法。故不辨之。發勝身語惡思。謂期心作爾許時惡律儀業。此心熏於本識。遂發爾許時無作惡律儀也。發勝身語善思。謂期心受何等善戒。此心熏於本識。隨發何等無作戒也。定中止惡行思。即定共戒。亦發無作。但是不作惡故。故名無表。初別破表無表竟。 △巳二總明三業道。 世尊經中。說有三業。(今但言心思。而)撥(無)身、語(二)業。豈不違經?(答。)不撥(身語二業)為無。但言非(汝等所執實)色。能動身(之)思(與身相應)。說名身業。能發語(之)思(與語相應)。說名語業。(其)審(慮)、決(定)二思。(與)意相應故。(能)作動(於)意故。說名意業。(發)起身、語(之)思。有所造作。說名為業。(此之身語)是審、決(二)思所遊履故。(又作善惡二因。)通生(或)苦(或)樂(二種)異熟果故。亦名為道。(是)故前(身口)七(支)業道。亦(以)思為自性。或身、語(二)表。(體雖非思。而)由思(所)發(動)故。假說為業。(又是)思所履故。說名業道。  思有三種。一動發勝思。二審慮思。三決定思。道者。路也。通也。餘可知。二別破執竟。 △辰三結唯識。 由此應知。實無外色。唯有內識。變似色生。  初破色法竟。 △寅二破不相應行三。卯初總明無實體用。卯二別破得非得等。卯三傍破執隨眠。今初。 不相應行。亦非實有。所以者何?得、非得等。非如色、心及諸心所。體相可得。非異色、心及諸心所。作用可得。由此故知定非實有。但依色等分位假立。此(有法)定非異色、心、心所。有實體用(宗)。如色、心等(喻)。許(行)蘊攝故(因)。或心、心所及色、無為所不攝故(因)。如畢竟無(喻)。定非實有(宗)。或餘實法所不攝故(因)。如餘假法(喻)。非實有體(宗)。  相應者。和順義。謂得等非能緣故。不與心心所法相應。非質礙故。不與色法相應。有生滅故。不與無為法相應。簡非四位法故。名為不相應行。大乘假立二十四種。皆非識外實有。小乘立十四種。皆執實有。故今破之。凡申三量。總以此字為前陳有法。即指彼所執十四種也。一云。定非異色心心所有實體用宗。因云。許行蘊攝故。喻如色心等。二云。定非實有宗。因云。或心心所及色無為所不攝故。喻如畢竟無。三云。非實有體宗。因云。餘實法所不攝故。喻如餘假法。餘實法。指色及心心所。餘假法。指鏡花水月等也。 △卯二別破得非得等。為六。辰初破得非得。辰二破眾同分。辰三破命根。辰四破無心定等。辰五破諸有為相。辰六破名句文身。初中二。巳初徵答破斥。巳二結申正義。今初。 且彼如何知得、非得。異色、心等有實體用?契經說故。如說。如是補特伽羅成就善惡。聖者成就十無學法。又說。異生不成就聖法。諸阿羅漢不成就煩惱。成、不成(之為)言。(正)顯得、(與)非得。  且彼下。大乘徵。契經下。餘乘答也。十無學法。謂正語。正業。正命。正念。正定。正見。正思惟。正精進。正解脫。正智也。 經不說此異色、心等有實體用。為證不成。亦說輪王成就七寶。豈即(實自)成就(女臣象馬之)他身、(及珠輪之)非情(耶)?若謂於寶有自在力。假說成就。(非別實有得之一法。則一切有情)於善惡法。何不許然(亦是假說成就)。而(必)執(為)實(有一)得(法耶)?若謂七寶在現在故。可假說成。寧知所成善惡等法。(獨)離現在有(耶)?(若)離現(在則諸善惡)實法。理非有故。現在必有善種等故。  此下皆大乘破斥也。等者。指惡種及無漏種。已前先明得無體。已後更明得無用。 又得於法。有何勝用?若言(此得於一切法是)能起(因。則一切有情皆)應(以此得而)起無為(聖法)。(又)一切(草木等)非情(不具此得)。應永不起。(何故現有非情生起。又)未得(善法者。及雖得善法而)已失(者。亦無此得)。應永不生(善法。何故現有未得善法而今得。亦有已失善法而後得者)。若(謂未得已失。雖無現得。由有)俱生(之)得。為因(所以能復)起者。(則汝)所執(生與生生。此之)二(種)生(緣)。便為無用。又具善、惡、無記(三性之因為俱生)得者。(則於一時之中)善、惡、無記(亦)應頓現(在)前。若(謂更)待餘因。(故不頓現。則此)得便(為)無用。若(更計云。)得(之)於法。是不失因。(一切)有情由此(得因。乃能)成就彼(善惡等法)故。(然而)諸可成法。(總)不離(於)有情。若離有情。實不可得。故得於法。俱為無用。得實無故。非得亦無。  初徵答破斥竟。 △巳二結申正義。 然依有情。可成諸法分位。假立三種成就。一種子成就。二自在成就。三現行成就。翻此。假立不成就名。此類雖多。而於三界見(道)所斷(邪惑)種(子)未永害位。假立非得。名異生性。於諸聖法未成就故。  種子成就。謂無漏善種不壞。自在成就。謂加行善根引發無礙。現行成就。謂已入見道。現證無漏聖法也。因此成就。翻立不成就名。此不成就。雖非一類。且約未見道前。未得聖法。名異生性。然豈於有情心外。別有得非得之實法哉。 △辰二破眾同分二。巳初徵答破斥。巳二結申正義。今初。 復如何知。異色、心等有實同分?契經說故。如契經說。此天同分、此人同分。乃至廣說。  復如下。大乘徵。契經下。餘乘答也。 此經不說異色、心等有實同分。為證不成。若(謂)同智、(同)言。(乃)因斯(同分而)起故。知(此同分是)實有者。則草木等(亦有同類之境。可發同智同言)。(亦)應有同分(矣。豈不違經)。又(若)於同分。起同智、言。(則此)同分復應有別同分(以起之)。彼既不爾。此云何然?若謂(以此同分)為因(故)。起同事、(同)欲。(證)知(同分是)實有者。理亦不然。宿習為因。起同事、欲。何要別執有實同分?  此大乘破斥也。智。謂解了。言。謂詮表。事。謂所為。欲。謂所願。餘皆可知。徵答破斥竟。 △巳二結申正義。 然依有情身、心相似。分位差別。假立同分。 △辰三破命根二。巳初徵答破斥。巳二結申正義。今初。 復如何知。異色、心等有實命根?契經說故。如契經說。壽、煖、識三。應知命根說名為壽。  亦大乘徵。餘乘答也。 此經不說。異色、心等有實壽體。為證不成。又先已成色不離識。(煖是色法。既不離識。)應(可)比(知)離識無別命根。又若命根異識實有。應如受(想)等。非實命根。 (難曰。)若爾。如何經說三法?(答曰。)義別說三。如四正斷。(難曰。)住無心位。壽、煖應無?(以無識故。答曰。)豈不經說識不離身。(難曰。)既爾。如何名無心位?(答曰。)彼滅轉識。非阿賴耶。有此識因。後當廣說。此識足為(三)界、(六)趣、(四)生(之)體。是遍、恒續、異熟果故。無勞別執有實命根。  此大乘破斥也。先正申量云。命根是有法。非別實有宗。因云。不離識故。同喻如煖。次更申量云。彼執命根是有法。非實命根宗。因云。異識實有故。喻如受想等。  此下三難三答。義皆可知。言義別說三者。秪一阿賴耶識。約相分色法。身根所得。名煖。約種子能持根身。名壽。約現行自體。名識。如四正斷。秪一精進。約修斷已生未生善惡。義別說四耳。徵答破斥竟。 △巳二結申正義。 然依親生此(第八)識(之)種子。由(先世)業所引。(持身)功能(各有)差別。(令色心等)住時決定。假立命根。 △辰四破無心定等二。巳初徵答破斥。巳二結申正義。今初。 復如何知。二無心定、無想異熟。異色、心等。有實自性?若無實性。應不能遮心、心所法。令不現起。  復如下。大乘徵。若無下。餘乘答也。二無心定。謂外道無想定。及聖者滅盡定。無想異熟。謂第四禪無想天果。 若無心位有別實法。異色、心等。能遮於心。名無心定。應無色時。有別實法。異色、心等。能礙於色。名無色定。彼既不爾。此云何然?又遮礙心。何須實法?如堤塘等。假亦能遮。  此大乘破斥也。先約無色定以為並難。次以堤塘而喻假亦能遮。皆如文可知。徵答破斥竟。 △巳二結申正義。 謂修定時。於定加行(位中)。厭患麤動心、心所故。發勝期願。遮心、心所。令心、心所漸細漸微。微微心時。熏異熟識。成極增上厭心等種。由此。損伏心等種故。麤動心等。暫不現行。依此分位。假立二定。此種善故。定亦名善。無想定前。求無想果故。所熏成種。招彼(天之)異熟識。依之麤動想等不行。於此分位。假立無想。依異熟(識而)立。(故)得異熟(之)名。故此三法。亦非實有。  厭心等種。謂與厭患相應之心心所種子也。心等種。謂前六轉識及諸相應心所之種子也。麤動心心所暫不現行。正顯第八第七細心心所仍現行也。若但伏滅前六轉識及彼心所。名無想定。若兼伏滅第七識中俱生我執現行。名滅盡定。此二位中。皆不與別境之定心所相應。但是假立定名。然其種是善法。故定亦得名善。由無想定。招無想天異熟果報。故名無想異熟。故此三法。皆非離識實有明矣。  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一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二 蕅益沙門 智旭述 △辰五破諸有為相二。巳初徵答破斥。巳二結申正義。今初。 復如何知。諸有為相。異色、心等。有實自性?契經說故。如契經說。有三有為之有為相。乃至廣說。  此亦大乘徵而餘乘答也。三有為。即下文所云定有法略有三種。一現所知法。如色心等。二現受用法。如瓶衣等。如是二法。世共知有。三有作用法。如眼耳等。由彼彼用。證知是有。此三攝盡一切有為諸法也。有為相者。即生住異滅四相。謂色心瓶衣及眼耳等。無不各有生住異滅相故。 此經不說。(生住等相)異色、心等有實自性。為證不成。非(八轉聲中)第六(屬)聲。便表異體。(以)色、心之體。即色、心(生住異滅之相)故。非(生滅等)能相(之)體。定異(於色心等)所相。勿堅相等。(亦可)異地等故。(又)若(使生滅等)有為(之)相。異(色心等)所相(之)體。(則無生無滅等)無為相(之)體。(亦)應異(於真如虛空等)所相(乎)。又生等(四)相。若(其)體俱(是實)有。(則)應一切時(中)。齊興作用。(即生即住即異即滅。)若(以四相)相違故。(而)用不頓興(者)。(則四)體亦(復)相違。如何(可)俱有(哉)?  此下皆大乘破斥也。八囀聲者。一體。二業。三具。四為。五從。六屬。七於。八呼。今契經所云。三有為之有為相。此一之字。乃是詮所屬義。正即第六屬聲。明其離有為法無有為相。即於色心諸法體上而辯生住異滅。非表能所各有異體也。假使生住異滅定異於色心諸法。則堅濕煖動亦可定異於地水火風乎。又若生住異滅之相。果異色心諸法之體。則不生不滅等相。亦可異於虛空真如等體乎。又生住異滅若各有體。則應一切時中各齊興用。若用相違。故不頓興。則體亦相違。安得俱有乎。 又(體既不俱。則)住、異、滅(三)用(亦)不應俱(為現在實有)。(若謂生滅等)能相(與色心等)所相。體俱本有。(則)用亦應然。(以用與體)無別性故。  彼計生屬未來。住異滅同屬現在。故今破曰。三體既不可俱。則三用亦不宜俱屬現在。設許體俱本有。則四相亦應俱有。不應獨許住異滅是現在。別以生屬未來也。 若謂(能所體雖本有。)彼(之作)用更待因緣(然後起者)。(則色心等)所(相既)待因緣。應非本有。又(復既待因緣。則汝所)執生(住)等(能相)。便為無用。  先破色心等所相非有。次破生住等能相無用也。 (又若謂色心等)所相恒有。而(與)生(滅)等(能相)合。(則)應無為法亦有生(滅)等(合)。(以)彼(無為之恒有。與)此(有為之恒有。求其)異因不可得故。  不達生住異滅之外無色心諸法。故妄計云。所相恒有。不達色心諸法之外無生住異滅。故妄計云。與生等合。應先出餘乘。量云。所相是有法。決定恒有宗。因云。生等合故。喻如無為法。次申違量云。無為是有法。亦生等合宗。因云。以恒有故。喻如所相。既無為恒有。不與生滅等合。則色心等與生滅合。豈得為恒有哉。既生滅等不能與無為合。則離色心諸法之外。豈別有生滅等實體哉。 又去、來世。非現、非常。應似空華。非實有性。生名為有。寧在未來?滅名為無。應非現在。滅若非無。生應非有。又滅違住。寧執同時?住不違生。何容異世?故彼所執。進退非理。  此更破彼妄計生屬未來。住異滅屬現在也。初徵答破斥竟。 △巳二結申正義。 然有為法。因緣力故。本無今有。暫有還無。表異無為。假立四相。本無今有。有位名生。生位暫停。即說為住。住別前後。復立異名。暫有還無。無時名滅。前三有故。同在現在。後一是無。故在過去。  此正明假立四相。非別有實體也。前三謂生住異。後一謂滅。餘俱可知。 (難曰。)如何(滅是)無法。(乃)與有(法)為相?(答曰。)表此(有法)後(必歸)無。為相何失?生表有法先非有。滅表有法後是無。異表此法非凝然。住表此法暫有用。故此四相。於有為法雖俱名表。而表有異。此依剎那假立四相。(若約)一期(果報之)分位。亦得假立(四相)。初有。名生。後無。名滅。生已相似相續。名住。即此相續轉變。名異。是故四相皆是假立。  五破諸有為相竟。 △辰六破名句文身二。巳初徵答破斥。巳二結申正義。今初。 復如何知。異色、心等。有實詮表名、句、文身?契經說故。如契經說。佛得希有名、句、文身。  亦大乘徵。餘乘答也。解現下文。 此經不說異色、心等。有實名等。為證不成。若名、句、文(有法)。異聲實有(因)。應如色等(喻)。非實能詮(宗)。(若)謂聲能生名、句、文者。此聲必有音韻屈曲。此足能詮。何用名等?若謂聲上音韻屈曲即名、句、文。(而是)異聲實有。(則)所見色上形量屈曲。(亦)應異色處別有實體(耶)?若謂聲上音韻屈曲。如絃管聲。非能詮者。此(言語聲亦)應如彼(絃管之)聲。不別(能)生名(句文)等。(且)又誰說彼(絃管之聲)定不能詮?(餘乘難曰。)聲若能詮。風鈴聲等應有詮用。(大乘答曰。)此(語聲亦)應如彼(風鈴等聲)。不別生實名、句、文身。若(許)唯(有)語聲能生名等。如何不許唯(此)語(聲即)能詮(理。既唯語聲即能詮理。何須別生名句文身)?(小乘又難曰。)何理定知能詮即語?(大乘答曰。)寧知異語別有能詮。語不異能詮。人天共了。執能詮異語。天愛非餘。  此大乘破斥也。文義並顯。不須別釋。言天愛非餘者。有謂光音天以上。不用語言為詮表故。 △巳二結申正義。 然依語聲分位差別。而假建立名、句、文身。名詮(法之)自性。句詮(法之)差別。文即是字。為(名句)二(者)所依。此(名句文)三離聲。雖無別體。而假、實異。亦不即聲。由此法、辭二無礙解。境有差別。聲與名等。蘊、處、界攝。亦各有異。  名別文是假立。聲是實有。名句文是法無礙解境。聲是辭無礙解境。約五蘊。則聲是色蘊攝。名句文是行蘊攝。約十二處。則聲是聲處攝。名句文是法處攝。約十八界。則聲是聲塵界攝。名句文是法塵界攝也。 且依此土。說名、句、文依聲假立。非謂一切。諸餘佛土。亦依光明、妙香、味等。假立(名句文)三故。  此又統論十方佛土。六塵皆得假立名句文也。蓋此土唯耳根利。故且依聲立三。餘土六根各有利鈍。眼根利者。則依光明立名句文。鼻根利者。則依妙香立名句文。舌根利者。則依妙味立名句文。等者。指觸法二塵亦得依之立名句文。故法華玄義云。六塵體是法界。一一無非教經。亦無非行經。亦無非理經也。二別破得非得等竟。 △ 卯三傍破執隨眠。 有執。隨眠異心、心所。是不相應行蘊所攝。  先敘計也。隨眠。謂煩惱種子。隨逐有情。眠伏藏識。故名隨眠。本是第八識所執持。即彼相分。而餘乘以為不與前六現識相應。遂妄執為別有自體。是行蘊攝也。 彼亦非理。(既)名(為)貪等(隨眠惑)故。如現貪等。非不相應。  量云。所執隨眠是有法。非不相應行宗。因云。名貪等故。喻如現貪等。 執別有餘不相應行。准前理趣。皆應遮止。  小乘止執十四不相應行。故且隨其所執破之。大乘所明二十四法。本非實有。但是假立。設有更執為實法者。即以如前理趣遮破可知。二破不相應行竟。 △寅三破無為法二。卯初以理破斥。卯二結申正義。今初。 諸無為法。離色、心等決定實有。理不可得。且定有法。略有三種。一現所知法。如色、心等。二現受用法。如瓶、衣等。如是二法。世共知有。不待(宗)因(比量而)成。三有作用法。如眼、耳等。由彼彼用。證知是有。無為。非世共知定有。又無作用。如眼、耳等。設許(其是)有用。(則)應(反)是無常。故不可執無為定有。  諸無為。指餘乘所執三無為。一虛空無為。二擇滅無為。三非擇滅無為也。色等五塵。是五識現量所知。心及心所。是他心智現量所知。故名現所知法。餘可知。 然諸無為。所知性故。或色、心等。所顯性故。如色、心等。不應執為離色、心等。實(有)無為(之)性。  下結申正義中云。諸無為法。略有二種。一依識變。假施設有。二依法性。假施設有。今約依識變義立量云。諸無為是有法。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無為性宗。因云。所知性故。喻如色心等。又約依法性義立量云。諸無為是有法。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無為性宗。因云。色心等所顯性故。喻如色心等。 又虛空等(三無為法)。為一?為多?若體是一。遍一切處。虛空容受色等法故。隨能合法。體應成多。一所合處。餘不合故。不爾。諸法應互相遍。若謂虛空不與法合。(則)應(虛空)非(能)容受。如餘(擇滅等)無為。又色等中。有虛空不?有應相雜。無應不遍。  若達三無為法。不過是色心等所顯之性。假施設有。本非離識別有實性。則何一何多。亦不妨說一說多。如後文斷十重障。證十真如。真如尚非是一。云何有十。乃約斷障所顯。不妨非十而說十也。  今餘乘既妄執離識別有三無為性。故以為一為多雙徵難之。先破一。後破多。今破一中。先破虛空無為是一。故云。若虛空無為之體是一。遍一切處。以能容受色等法故。然而隨能合法。則體應成多。是遍則不一也。或應一所合處。餘不合故。是一則不遍也。設既不許體應成多。又不許餘皆不合。則應諸法各互相遍。方成一體遍一切處。而豈可哉。  恐轉計云。虛空不與法合。奚至體應成多。亦何論一合而餘不合。故今破云。若謂虛空不與法合。則應非能容受。如擇滅等無為。何得名為虛空無為。又色等中若有虛空。則應相雜而非一。或色等中便無虛空。則應有缺而不遍。寧得執虛空體一。遍一切處。為識外實法耶。 一部、一品。結法斷時。應得餘部、餘品擇滅。  此破擇滅無為定一之執也。無為之性。即是唯識實性。但依智慧簡擇力故。分分除滅見思煩惱。分分顯出真如實性。故名擇滅無為。然而真如體絕言思。既非定多。又豈定一。今若執為定一。則如一部一品結法斷時。便應頓得餘部餘品擇滅。而四果差別分位皆不成矣。又豈可哉。  言部品者。見所斷惑。分為四部。一者見苦諦所斷部。凡有十種隨眠。若約三界。共有二十八品。二者見集諦所斷部。三者見滅諦所斷部。四者見道諦所斷部。修所斷惑。共為一部。約三界九地。分為八十一品。 一法緣闕。得不生時。應於一切得非擇滅。執彼體一。理應爾故。  此破非擇滅無為定一之執也。無為法性。本無生滅。由緣生法。覆令不顯。故于緣缺之時。法暫不生。名非擇滅無為。亦非定多定一也。今若執為定一。則一法緣缺不生時。應一切法皆悉不生。又豈可哉。執彼下。總結上文。先破一竟。 若體是多。便有品類。應如色等。非實無為。虛空又應非徧容受。  此總破三無為體多也。文義可知。 餘部所執。離心、心所實有無為。准前應破。  設或更執不動無為。想受滅無為等。總以一多二義破之。例皆別無實法也。 又諸無為。許無因果故。應如兔角。非異心等有。  若有因果。便是有為。既稱無為。決同許無因果。故總立量破云。諸無為是有法。非異心等有宗。因云。許無因果故。喻如兔角。初以理破斥竟。 △卯二結申正義。 然契經說。有虛空等諸無為法。略有二種。一依識變。假施設有。謂曾聞說虛空等名。隨分別有虛空等相。數習力故。(功夫漸漸成熟。致使)心等生時。似虛空等無為相現。此所現相。(是獨頭意識所緣之獨影境。但以)前後相似。無有變易。假說為常。 二依法性。假施設有。謂空、無我所顯真如。有無俱非。心言路絕。與一切法非一、異等。是法真理。故(說)名(為)法性。離諸障礙。故(或)名(為)虛空。由簡擇力。滅諸雜染。究竟證會。故(又)名(為)擇滅。不由擇力。本性清淨。或緣闕所顯。故(又)名(為)非擇滅。苦、樂受滅。故(又)名(為)不動。想、受不行。(故又)名想受滅。此五(種名)皆依真如假立。(即此)真如(二字)亦是假施設名。遮撥為無。故說為有。遮執為有。故說為空。勿謂虛幻。故說為實。理非妄倒。故名真如。不同餘宗。離色、心等有實常法。名曰真如。故諸無為。非定實有。  虛。謂徧計所執。幻。謂依他所現。非妄故名真。無倒故名如。餘皆可知。初敘破外小所執竟。 △癸二立量以顯唯識。 外道、餘乘所執諸法(是有法)。異心、心所。非實有性(宗)。是所取故(因)。如心、心所(喻)。能取彼(諸法之)覺(是有法)。亦不緣彼(心外實法。宗)。是能取故(因)。如緣此(內相分之)覺(喻)。  初一量。破所徧計。次一量。破能徧計。所徧計。即心心所之相分。名為所取。能徧計。即心心所之見分。名為能取。見相二分。皆不離于自證。設使異心心所。便無能取所取矣。 諸心、心所(是有法)。依他起故(因)。亦如幻事(喻)。非真實有(宗)。為遣妄執心、心所外實有境故。說唯有識。若執唯識真實有者。如執外境。亦是法執。  此由前文既顯徧計本空。今更申明依他非實也。故大佛頂經云。入圓成實。遠離依他及徧計執。得無生忍。若不達依他如幻。豈名具分唯識哉。宗前敬敘即云。稽首唯識性。此中借依他以破徧計法執既竟。遂徹底掀翻。如此道破。而昧者猶謂法相一宗但是建立。嗚呼冤哉。 △癸三結判俱生分別二。子初結屬二種。子二判其有無。今初。 然諸法執。略有二種。一者俱生。二者分別。俱生法執。無始時來。虛妄熏習。內因力故。恒與身俱。不待邪教及邪分別。任運而轉。故名俱生。此復二種。一常相續。在第七識。緣第八識(之見分)。(變)起(第七識)自心(中之影)相。執為實法。二有間斷。在第六識。緣(第八)識所變蘊、處、界相。或總或別。(變)起(第六識)自心(中之影)相。執為實法。此二法執。細故難斷。後十地中。數數修習勝法空觀。方能除滅。 分別法執(雖有內熏之因)。亦由現在外緣力故。非與身俱。要待邪教及邪分別。然後方起。故名分別。唯在第六意識中有。此亦二種。一緣邪教所說蘊、處、界相。(變)起(第六識)自心(中之影)相。分別計度。執為實法。二緣邪教所說自性等相。(變)起(第六識)自心(中之影)相。分別計度。執為實法。此二法執。麤故易斷。入初地時。觀一切法(中)。法(性本)空(所顯)真如(之理)。即能除滅。  邪教所說蘊處界。指小乘人稟受不了義說。所造小乘諸論。名邪教也。餘可知。 △子二判其有無。 如是所說一切法執。自心外法。或有、或無。自心內法。一切皆有。是故法執皆緣自心所現似法。執為實有。然似法相。從緣生故。是如幻有。所執實法。妄計度故。決定非有。故世尊說。慈氏當知。諸識所緣。唯識所現。依他起性。如幻事等。  自心外法。非親所緣。故或有或無。自心內法。是親所緣。唯識所變。不離識故。故一切皆有。餘可知。廣釋初三句中。二徵答別釋竟。 △庚三總結無實二。辛初正明。辛二釋妨。今初。 如是外道、餘乘所執離識我、法。皆非實有。故心、心所。決定不用外色等法為所緣緣。緣用必依實有體故。現在彼聚心、心所法(是有法)。非此聚識親所緣緣(宗)。如非所緣(喻)。他聚攝故(因)。同聚心所(是有法)。亦非親所緣(宗)。自體異故(因)。如餘非所取(喻)。由此應知。實無外境。唯有內識。似外境生。是故契經伽他中說。 如愚所分別。外境實皆無。習氣擾濁心。故似彼而轉。  八識互望。互稱彼此。心王必有心所相應。故皆名聚。且如第八識。與五徧行心所自為一聚。非第七識親所緣緣。餘皆可知。同聚心所。謂與心王相應而俱起者。且如徧行五心所。雖與第八識相應。然非第八識之所緣緣。又第八識心王。亦非五心所之所緣緣。又五心所互望。亦各不得相緣。如觸心所。雖與作意等俱起。然決非作意等親所緣緣。乃至思心所。決非受想等親所緣緣。餘皆可知。 △辛二釋妨二。壬初難。壬二釋。今初。 有作是難。若無離識實我、法者。假亦應無。謂假必依真事、似事、共法而立。如有真火。有似火人。有猛(烈)、赤(色之)法。乃可假說此人為火。假說牛等。應知亦然。我、法若無。依何假說?無假說故。似亦不成。如何說心似外境轉?  真火。喻真事。似火人。喻似事。猛赤。喻共法也。餘可知。 △壬二釋二。癸初正釋外難。癸二示假說意。初中三。子初總破。子二別破。子三結斥。今初。 彼難非理。離識我、法。前已破故。依類、依實。假說火等。俱不成故。 △子二別破二。丑初破喻。丑二破法。初中二。寅初破依類。寅二破依實。今初。 依類假說。理且不成。(猛性赤色。人雖有之。而)猛、赤等(能燒之)德。非類(同火之)有故。若無(此能燒之)共德。而假說彼(為似火人)。應亦於水等。假說火等名(。以水亦有猛赤法故)。若謂猛等雖非類(火能燒之)德。而(猛與赤恒)不相離。故可假說。此亦不然。人類、猛等。現見亦有互相離故。(或性猛而色不赤。或色赤而性不猛)類既無(能燒之)德。又(猛與赤二)互相離。然有於人假說火等。故知(世間)假說不(必)依類(而)成。 △寅二破依實。 依實假說。理亦不成。(以)猛、赤等德。非共有故。謂猛、赤等。在火(則以色微觸微為體。依火而住)、在人(則以色心為體。依人而住)。其體各別。所依異故。(若)無共(德而可)假說。有過同前(。應亦於水等假說火等名)。若謂人(有煖德。與)火德相似故。可假說者。理亦不然。(假)說(為似)火(人。正)在(于)人(之猛赤相)。非在(於煖)德故。由此(世間)假說。不(必)依實(而)成。  大凡世間假說。有依類者。亦有不依類者。有依實者。亦有不依實者。元非一概。今彼妄執假說。必須依類依實。故即彼所說之喻。奪其依類依實二俱不成也。初破喻竟。 △丑二破法二。寅初正破假說依真。寅二結申假說正義。今初。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。亦不應理。真謂(諸法)自相。假智及詮。俱非(能得其)境故。謂(有分別之)假智(。及名句文之假)詮。不得(諸法)自相。唯於諸法共相而轉。亦非離此(共相之外)。有別方便。(更)施設(一箇)自相。(以)為假(智及詮)所依。然假智(及)詮。必依(意言)聲(相而)起。聲不及處。此(假智詮即)便不轉。(是以)能詮、所詮。俱非(法之)自相。故知假說不依真事。  依真說假。下文亦自有之。但謂假必依真事立。則不應理。以諸法自相。離心緣。離言說。唯是現量所證知故。一涉語言。則能詮所詮皆非諸法自相。唯於諸法共相而轉。然離共相之外。亦別無自相可得。蓋現量所緣之境。名為自相。比量非量所緣之境。名為共相。不過皆是識所變之相分。非以自相為真。共相為依真之假也。既知假智及詮。不依諸法自相。便可例知假說我法。不必有真我真法以為依矣。 △寅二結申假說正義。 由此。但依似事而轉。似謂增益。非實有相。(言)聲依(此)增益。似相而轉。故不可說假必依真。  增益者。意識變現之影像也。依此影像。有所言說。言說為能詮。影像為所詮。故並不依真也。二別破竟。 △子三結斥。 是故。彼難不應正理。  初正釋外難竟。 △癸二示假說意。 然依(內)識變(現。而有似我似法)。對遣妄執真實我、法(故)。說假似(之)言。由此。契經伽他中說。 為對遣愚夫。所執實我法。故於識所變。假說我法名。  初釋前三句竟。 △戊二釋後三句二。己初結前標數。己二釋通別名。今初。 識所變相。雖無量種。而能變(八種)識。(約)類(而言)則唯(有)三。 △己二釋通別名二。庚初釋三類別名。庚二釋能變通名。今初。 一謂異熟。即第八識。多異熟性故。二謂思(察度)量。即第七識。恒審思量(我無我)故。三謂了境。即前六識。了境相麤故。(頌中)及(之一)言。(乃)顯(前)六(識)合為(了別境之)一種(類)。  第八不同前六。惟有一分是異熟生。故名多異熟性。前六不恒。第八不審。第七於未轉位。恒審思量我相。已轉依位。恒審思量二無我理。餘可知。 △庚二釋能變通名二。辛初總標。辛二別釋。今初。 此三皆名能變識者。能變有二種。 △辛二別釋二。壬初釋因能變。壬二釋果能變。今初。 一因能變。謂第八識中等流、異熟二因習氣(也)。等流習氣。由(前)七識中善、惡、無記(三性之現行)。熏(於第八)令(第八中三性種子未生者)生(已生者)長。異熟習氣。由(前)六識中有漏善、惡(二種現行)。熏(於第八而)令生長。 △壬二釋果能變。 二果能變。謂前二種習氣力故。有八識(自證分)生。現(於相見二分之)種種相。(此中由前)等流習氣(以)為(親)因緣故。八識體相差別而生。名(之為)等流果。(以其)果似因故。(由前)異熟習氣(以)為增上(助)緣。感第八識。酬引業力。恒相續故。(而)立(真)異熟(之)名。(若夫)感前六識酬滿業者。(乃)從異熟(而)起。(但)名(為)異熟生。不名(為真)異熟。(以其)有間斷故。即前(真)異熟及異熟生(之二種)。(皆)名(為)異熟果。(以其)果(性)異(于)因(性)故。(然)此(頌)中(所言異熟)。且(單)說(第七)我愛(所執。及有)執(持含)藏。(能)持雜染(有漏善惡)種(因)、能變(二種異熟)果(之第八本)識。名為異熟。非謂一切。  果異因者。因從善惡。果惟無記也。非謂一切者。謂前六識一分酬滿業者。亦可得異熟名。而非此中所指也。初略答外難略標識相竟。 △丙二廣明識相顯前頌意二。丁初廣明三能變相。丁二廣明所變唯識。初中二。戊初分釋三能變相。戊二會三能變俱轉以示二諦(在第七卷中)。初中三。己初釋初能變。己二釋第二能變。己三釋第三能變。初又二。庚初設問舉頌。庚二以論釋成。今初。 雖已略說能變三名。而未廣辯能變三相。且初能變。其相云何?頌曰。 初阿賴耶識(一自相門)。異熟(二果相門) ·一切種(三因相門)。 不可知(四不可知門) ·執受。處(五所緣門) ·了(六行相門) ·常與觸。 作意·受·想·思。相應(七相應門) ·唯捨受(八受俱門)。 是無覆無記(九三性門)。觸等亦如是(十心所例王門)。 恒轉如暴流(十一因果法喻門)。阿羅漢位捨(十二伏斷位次門)。 △庚二以論釋成二。辛初正釋頌文。辛二證有本識。初中八。壬初釋自相等三門。壬二釋不可知等三門。壬三釋相應門。壬四釋受俱門。壬五釋三性門。壬六釋心所例王門。壬七釋因果法喻門。壬八釋伏斷位次門。初中二。癸初正釋三門。癸二重明因相。今初。 論曰。初能變識。大、小乘教(皆)名(為)阿賴耶。此識具有能藏、所藏、執藏義故。謂與雜染互為緣故。有情執為自內我故。此(阿賴耶之名)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自相。(以)攝持因果(而)為(本識之)自相故。此(第八)識自相。分位雖多。藏(名最)初(先捨。又其)過(失最)重。是故偏說。  藏一切轉識種子。故有能藏之義。受轉識所熏成種。故有所藏之義。被第七識執之為我。故有執藏之義。言與雜染互為緣者。謂由本識與前七為緣。故起前七現行。復由前七與本識為緣。故熏本識種子。此句釋成能藏所藏義也。有情執為自內我句。釋成執藏義也。言此識自相分位雖多者。瑜伽論云。第八識自相有八。一依止執受相。二最初生起相。三有明了性相。四有種子性相。五業用差別相。六身受差別相。七處無心定相。八命終時分相。今取第一依止執受相說也。 此(第八識乃)是能引諸界(諸)趣(諸)生。(種種)善、不善業(所引之)異熟果故。說名異熟。離此(第八識外)。命根、眾同分等。恒時相續(之)勝異熟果不可(別)得故。此(異熟識之名)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果相。此(第八)識果相。雖多位、多種。(惟有真)異熟(果之義)寬、不(與前七識)共。故偏說之。  諸界。即三界。諸趣。即六趣。諸生。即四生十二類生也。言此識果相雖多位多種者。宗鏡錄云。第八識於五果中。除離繫果。餘四皆有。故云果相雖多。如望自種子。是等流果。望作意等心所。是士用果。望前七識。為增上果。望善惡業。即異熟果。 此(第八識。)能執持諸法種子令不失故。名一切種。離此(第八識外)。餘法能遍執持諸法種子不可得故。此(一切種識之名。)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因相。此(第八)識因相。雖有多種。(惟此能)持種(義。實)不(與前七識)共。是故偏說。  宗鏡錄云。第八因相。于六因中有四。能持種子義邊。是種子因。若因望種子俱時而有。即俱有因。若望自類種子前後相引。即同類因。若望同時心所等。即相應因。惟無異熟因及徧行因。故云因相多也。(異熟因。謂增上善惡。此第八識惟無記故。是異熟果。非異熟因。徧行因。謂見疑無明等。徧于染法。此第八識不與相應。非徧行因也。) 初能變識。體相雖多。略說惟有如是三相。  初正釋三門竟。 △癸二重明因相三。子初標。子二釋。子三結。今初。 一切種相。應更分別。 △子二釋。為四。丑初明種子相。丑二明本新義。丑三明種子義。丑四明熏習義。初中二。寅初正釋。寅二結判。初又二。卯初正釋種相。卯二明種實有。今初。 此中何法名為種子?謂本識中。親生自果功能差別。此(種子因用。)與本識(之體)。及所生(之)果。不一不異。體、用、因、果。理應爾故。  如眼識種子。親生眼識自果等。此種有生果之作用。故名功能。色心等種其類非一。故名差別。本識為體。種子為用。種子為因。所生為果。體是能藏。用是所藏。因是能生。果是所生。故不一。離體無用。離因無果。故不異也。 △卯二明種實有。 雖非一異。而(種子原)是實有。(以一切)假法(猶)如(空)無。非(可為諸法親)因緣故。(難曰。)此(種子)與諸法。既非一異。應如瓶等。是假非實?(答曰。)若爾。(則)真如(與諸法亦非一異。豈亦)應是假有(耶)?(設)許(真如是假)。則便無真勝義諦。(既許真如非假。則知種子亦實。)然諸種子。唯依世俗說為實有。不同真如(是勝義實有也)。  先正明。次答難。後以二諦判。並可知。初正釋竟。 △寅二結判。又二。卯初結屬相分。卯二判屬三性。今初。 種子雖依第八識體。而是此識(之)相分。非餘(三分)。見分恒取此(種子以)為(親所緣緣)境故。 △卯二判屬三性。又二。辰初正判。辰二釋妨。今初。 諸有漏種與異熟識。體無別故。無記性攝。(然彼能生之)因(與所生之)果俱有善等(三)性故。亦(可)名(為)善等。諸無漏種。非異熟識性所攝故。因果俱是善性攝故。唯名為善。  因。謂前七現行熏種之因。果。謂種子所發七現行果。餘可知。 △辰二釋妨。 (難曰。)若爾。何故決擇分說。二十二根一切皆有異熟種子。皆異熟生?(釋曰。三無漏根)雖名異熟。而非無記。依異熟故。名異熟種。異性相依。如眼等識。或無漏種由熏習力轉變成熟。立異熟名。非無記性所攝異熟。  決擇分。瑜伽師地論之第二分也。二十二根者。眼耳鼻舌身五淨色根。男女二根。命根。意根。憂喜苦樂捨五受根。信進念定慧五善根。及三無漏根也。一未知當知根。二已知根。三具知根。名為三無漏根。初明種子相竟。 △丑二明本新義三。寅初淨月師等唯立本有。寅二難陀師等唯立新熏。寅三護法正義本新合論。初中三。卯初釋義。卯二引證。卯三結示。今初。 此中有義。一切(染淨)種子。皆本性有。不從熏生。由熏習力。但可(令其)增長。 △卯二引證。 如契經說。一切有情無始時來。有種種界。如惡又聚。法爾而有。(以)界即(是)種子(之)差別名故。又契經說。無始時來界。一切法等依。界是因義。瑜伽亦說。諸種子體。無始時來。性雖本有。而由染、淨新所熏發。諸有情類。無始時來。若(堪)般涅槃法者。一切(有漏無漏)種子皆悉具足。(若)不(堪)般涅槃法者。便闕三種菩提種子。如是等文。誠證非一。又諸有情。既說本有五種性別。故應定有法爾種子。不由熏生。又瑜伽說。地獄成就三無漏根。(決)是種(子)。非(是)現(行)。又從無始。展轉傳來。法爾所得本性住(之種子)性。  般。入也。三種菩提。謂聲聞菩提。獨覺菩提。無上菩提也。五種性。謂一闡提種性。聲聞種性。獨覺種性。不定種性。如來種性也。三無漏根如前說。 △卯三結示。 由此等證。無漏種子法爾本有。不從熏生。有漏亦應法爾有種。由熏增長。不別熏生。如是建立。因果不亂。  初淨月師等唯立本有竟。 △寅二難陀師等惟立新熏。亦三。卯初釋義。卯二引證。卯三會違。今初。 有義。種子皆熏故生。(但以)所熏、能熏俱無始有。故(言)諸種子無始成就。種子既是習氣異名。習氣必由熏習而有。如麻香氣。華熏故生。 △卯二引證。 如契經說。諸有情心。染、淨諸法所熏習故。(乃有)無量種子之所積集。論說。內種定有熏習。外種熏習或有或無。又名言等三種熏習。總攝一切有漏法種。彼三既由熏習而有。故有漏種必藉熏生。無漏種生。亦由熏習。(故諸聖教)說聞熏習。(謂)聞淨法界等流正法而熏起故。是(即)出世心(之)種子性故。  三種熏習者。一名言習氣。二我執習氣。三有支習氣。具如第八卷中廣明。淨法界等流正法者。謂諸佛菩薩。以根本智證清淨法界妙理。以後得智隨順眾生。流出語言文字。詮顯淨法界理。令諸眾生尋名取悟。此所流出正法。與淨法界相應。故名等流。 △卯三會違。 有情本來種性差別。不由無漏種子有無。但依有障、無障建立。如瑜伽說。於真如境。若有畢竟二障種者。立為不般涅槃法性。若有畢竟所知障種。非煩惱者。一分立為聲聞種性。一分立為獨覺種性。若無畢竟二障種者。即立彼為如來種性。故知本來種性差別。(但)依(有)障(無障)建立。非(依本有)無漏種(子)。所說(地獄)成就(三)無漏種(之)言。(乃)依當(來有)可生(義)。非(謂)已有(其)體。  不般涅槃法性。即一闡提種性也。餘可知。二難陀師等唯立新熏竟。 △寅三護法正義本新合論三。卯初正釋。卯二斥前。卯三結成。今初。 有義。種子各有二類。一者本有。謂無始來異熟識中。法爾而有(四)生、(五)蘊、(十二)處、(十八)界功能差別。世尊依此。說諸有情無始時來有種種界。如惡叉聚。法爾而有。餘所引證。廣說如初。此即名為本性住種。二者始起。謂無始來數數現行。熏習而有。世尊依此。說有情心染、淨諸法所熏習故。無量種子之所積集。諸論亦說。染、淨種子由染、淨法熏習故生。此即名為習所成種。 △卯二斥前。又二。辰初斥唯本有。辰二斥唯新熏。今初。 若唯本有。轉識不應與阿賴耶為因緣性。如契經說。 諸法於識藏。識於法亦爾。更互為果性。亦常為因性。  宗鏡釋云。諸法於識藏。能攝藏也。謂與諸法作二緣性。一為彼種子。二為彼所依。識於法亦爾。所攝藏也。謂諸轉識與阿賴耶亦為二緣。一於現法長養彼種。二於後法轉攝植彼種。互相生故。 此頌意言。阿賴耶識與諸轉識。於一切時。展轉相生。互為因果。攝大乘說。阿賴耶識與雜染法。互為因緣。如炷與燄。展轉生燒。又如束蘆。互相依住。唯依此(種現)二(法互相生義)。建立因緣。所餘因緣不可得故。若諸種子不由熏生。如何轉識與阿賴耶有因緣義?非熏令長。(即便)可名因緣。勿善、惡業(能招異熟。亦可)與異熟果為因緣故。又諸聖教。說有種子由熏習生。皆違彼義。故唯本有。理、教相違。  熏長但可名增上緣。熏生乃名因緣也。餘可知。 △辰二斥唯新熏。又三。巳初正破。巳二通教。巳三結責。初又二。午初斥非。午二顯正。初又二。未初直約有為無漏因破。未二破轉計心性為無漏因。今初。 若唯始起。(則)有為無漏。無(本有)因緣故。應不得生。(若夫聞熏乃)有漏(善)。不應為無漏種。勿無漏種(亦可)生有漏故。許。應諸佛有漏復生。善等應為不善等種。  有為無漏。指四智菩提也。四智菩提。理應先有本住種子。未登地前所有聞思修慧。俱屬有漏。但可為增上緣。助彼無漏種子令漸增長。非可作因緣也。設許有漏為無漏種。亦應無漏為有漏種。而諸佛已證無漏。仍得生有漏矣。豈理也哉。又有漏無漏。兩性相反。設得互相為種。則善惡二性相反。亦得互相為種乎。 △未二破轉計心性為無漏因。又三。申初出彼所憑。申二破彼謬解。申三申經正義。今初。 分別論者雖作是說。(經云。)心性本淨。客塵煩惱所染汙故。名為雜染。離煩惱時。轉成無漏。(以此為證。)故無漏法非無因生。 △申二破彼謬解。 而心性(之)言。(汝謂)彼(經)說何義(耶)?若(謂彼經)說空理(為本淨者)。空非(四智)心因。(又空理是)常法。定非諸法種子。以(空理之)體前後無轉變故。若(謂彼經)即說心(為本淨)。應同數論(所計)。相雖轉變而體常一。(且)惡(與)無記(之)心。又應(即)是善(心)。(汝若)許(此說者)。則應(惡無記心亦)與信等(諸善心所)相應。(汝若)不許。便應(惡無記心仍)非(是)善心體。(是則)尚不名善。況是無漏。(又彼)有漏善心(雖與惡及無記不同)。(然)既稱(為)雜染。(便亦)如惡心等。(其)性(決)非無漏。故(一切有漏善心皆)不應與無漏(而)為(正)因。(若許有漏為無漏因。)勿善、惡等(亦可)互為因故。(又)若(謂)有漏(之)心。(其)性是無漏(者)。(則)應無漏(之)心。(其)性(却)是有漏。(以同是心法。)差別因緣不可得故。又異生心(之性)若是無漏。則異生位無漏現行。應名聖者。若(謂)異生(之)心。(其)性雖(是)無漏。而相有染。不名(為)無漏(現行)。無斯(應名為聖之)過者。則心(現行既非無漏。心之)種子亦非無漏。何故汝論說有異生唯得成就無漏種子?(以)種子、現行。(其)性(定)相同故。 △申三申經正義。 然契經說。心性淨者。說心空理所顯真如。真如是心真實性故。或說。心體非(是)煩惱(法)故。(具斯二義。)名性本淨。非(謂)有漏(之)心。(其)性(即)是無漏。故名(為)本淨(也)。  初斥非竟。 △午二顯正。 由此應信。是諸有情。無始時來有無漏種。不由熏習。法爾成就。後勝進位。熏令增長。無漏法(之現)起。以此(本有種子)為因。(而)無漏(法現)起(之)時。復熏成種。(展轉增勝。乃至圓滿菩提。)有漏法種(亦有本有)。類此應知。  二斥唯新熏中。初正破竟。 △巳二通教三。午初通內種定有熏習。午二通無漏由聞熏習。午三通依障建立種性。今初。 諸聖教中。雖說內種定有熏習。而不定說一切種子皆熏故生。寧全撥無本有種子?然本有種。亦由熏習令其增盛。方能得果。故說內種定有熏習。 △午二通無漏由聞熏習。 其聞熏習。非(是)唯(熏新)有漏(種)。聞正法時。亦熏本有無漏種子。令漸增盛。展轉乃至生出世心。故亦說此名聞熏習。(其)聞熏習中。(所熏新)有漏(善種)性者。是修(道位)所斷。(是能)感(於)勝異熟(果)。(是能)為出世法(之)勝增上緣。(若聞熏習中所熏本有)無漏(種)性者。(乃是)非所斷攝。與出世法正為因緣。(但)此正因緣(相)微隱難了。(故)有(教中且)寄麤顯(三慧)勝增上緣。方便(假)說(以)為出世心種。 △午三通依障建立種性。又二。未初正性義意。未二傍破當生。今初。 依障建立種性別者。(其)意(正要)顯(于)無漏種子(之或)有(或)無。謂若全無無漏種者。(則)彼二障種(子)永不可害。即立彼為非涅槃法。若唯有二乘無漏種(無大乘種)者。(則)彼所知障種永不可害。一分立為聲聞種性。一分立為獨覺種性。若亦有佛無漏種者。彼二障種俱可永害。即立彼為如來種性。故(正)由(此)無漏種子(之或)有(或)無。(所以)障有可斷、不可斷義。 然無漏種微隱難知。故約彼障(可斷不可斷以)顯性(之)差別。(若)不爾(者)。(則)彼(二)障(更)有何(等)別因。而(乃)有可害(及)不可害者(耶)?若謂法爾有此(二)障(可害不可害之差)別。(則)無漏法種寧不許然?若本全無無漏法種。則諸聖道永不得生。誰當能害二障種子。而說依障立種性別? △未二傍破當生。 既彼聖道必無生義。說(三無漏根有)當(來)可生(之義)。亦定非理。  二通教竟。 △巳三結責。 然諸聖教。處處說有本有種子。(今汝)皆違彼義。故唯始起。理、教相違。  二斥前竟。 △卯三結成。 由此應知。諸法種子各有本有、始起二類。  宗鏡云。第八識聚。及此所變異熟五根相分。并異熟浮塵根等。及異熟前六識等。並無新種。以其極劣。非能熏故。但從本有舊種所生。其長養五根。及此浮塵根。及等流五塵等相分。前六識所變者。皆可各有新本二種。已上二明本新義竟。 △丑三明種子義四。寅初明內種。寅二明外種。寅三明內外種具二因義。寅四明內外種熏習有無。今初。 然種子義。略有六種。一剎那滅。謂體纔生。無間必滅。有勝功力。方成種子。此遮常法。常無轉變。不可說有能生用故。  無轉變。則非無間必滅。不可說有能生用。則非有勝功力。故一切無為等常法。及外道所計常我。不可說為種子也。 二果俱有。謂與所生現行果法。俱、現、和合。方成種子。此遮前後及定相離。(以)現(行)、種(子雖是)異類。互不相違。一身俱時。有能生用。非如(前)種子(望後種子)自類相生。前後相違。必不俱有。(是故種生現行。因果必俱。種引種子。因果不俱。)雖(種子之)因與果。(具)有(如是)俱(與)不俱(二義)。而(今但取因果)現在(同)時。可有(能生果之)因用。(方名種子。以未來)未生、(過去)已滅。無自體故。(所以必)依生現(行)果(者而)立種子(之)名。不依引生(種子)自類(者)名(為)種(子也)。故但應說與果俱有。  難曰。若剎那滅得為種子。則前後相望。或自他相望。皆有剎那滅義。應得為種。今以第二義揀之。前後則不俱現。定相離則不和合。一身則和合定不相離。俱時則現在定無前後。方名種子。故他身之法。及自身前後之法。不可說為種子也。 三恒隨轉。謂要長時一類相續。(直)至究竟位(者)。方成種子。此遮(前七)轉識。轉易間斷。與種子法不相應故。此顯種子自類相生。  難曰。現行熏種。亦果俱有。應得名種。今以第三義揀之。第七識或漏或無漏。故有轉易。前六識或行或不行。故有間斷。唯第八識。一類無記。長時相續。直至金剛道後。究竟位中。方稱無漏。此前恒隨有漏法轉。得與漏種為所依持。故彼諸法種子。依之而得自類相引。乃至成熟也。 四(須三)性決定。謂隨因力。生善、惡等功能決定。方成種子。此遮餘部(妄)執。異性(之)因生(于)異性(之)果。(亦計)有因緣義。  難曰。若恒隨轉。即名種子。應善等種。生染等現。今以第四義揀之也。 五待眾緣。謂此要待(辦)自(果之)眾緣(和)合。功能殊勝。方成種子。此遮外道執。自然因。不待眾緣。恒頓生果。或遮餘部緣恒非無。(今)顯所待(之)緣。非恒有性。故種於果。非恒頓生。  難曰。若性決定。即名種子。則三性種。既是恒有。亦復俱有。即應一切時中頓生三性現行。今以第五義揀之。雖有種子為因。仍待眾緣和合。方能生果。如眼識九緣生等。又心法更待三緣。謂增上緣。等無間緣。所緣緣。色法更待增上緣故。須眾緣。則遮外道之執自然。須有待。則遮餘部之執緣恒非無也。 六引自果。謂於別別色、心等果。各各引生。方成種子。此遮外道執。唯一因。生一切果。或遮餘部執。色、心等互為因緣。  難曰。若性決定待眾緣。即名種子。則一善因與眾緣合。即生一切善果。惡及無記亦然。又善心種子與眾緣合。亦能生於善色。善色種子與眾緣合。亦能生於善心。今以第六義揀之。別別等果。各各引生。則非一因生一切果。亦非色心互為因緣也。 唯(第八)本識中(所有)功能差別。具斯六義。(故)成種(子)。非餘(識之所有)。  初明內種竟。 △寅二明外種。 外穀、麥等。(乃第八)識所變(現行相分攝)故。假立種名。非實種子。 △寅三明內外種具二因義。 此(內外)種(之)勢力。(能)生(切)近、正果。名曰生因。(能)引遠、殘(之)果。令不頓絕。即名引因。  內種則識緣名色。名色緣六入等。名生因所生近正果。喪後屍骸不滅。名引因所引遠殘果。外種則種生芽。芽生莖等。名近正果。穀等枯後不滅。名遠殘果。然外種既云非實種子。但可借之以喻內種而已。 △寅四明內外種熏習有無。 內(第八識中一切法之)種(子)必由熏習(而)生(起)、長(養)。(此種子)親能生果。是因緣性。外種熏習或有或無。(不過皆)為增上緣(耳)。(若欲)辦所生果。必以內種為彼(諸物之親)因緣。(以彼外穀麥等。皆)是(本識中)共相種(子)所生(之現)果故。  外種或有熏習者。如苣蕂與華等。或無熏習者。如種生芽莖等。言共相種所生果者。外穀麥種等。皆是器界所攝故也。三明種子義竟。 △丑四明熏習義三。寅初總標。寅二別釋。寅三結判。今初。 依何等義。立熏習名?所熏、能熏各具四義。令(本識中)種(子)生、長。故名熏習。 △寅二別釋二。卯初釋所熏。卯二釋能熏。今初。 何等名為所熏四義?一堅住性。若法始終一類相續。能持習氣。乃是所熏。此遮轉識及聲、風等。性不堅住。故非所熏。  一類。即堅義。相續。即住義。應立量云。轉識是有法。非所熏宗。因云。性不堅住故。喻如聲風等。 二無記性。若法平等。無所違逆。能容習氣。乃是所熏。此遮善、染。勢力強盛。無所容納。故非所熏。由此。如來第八淨識(以極善故)。唯帶舊(時因中所熏無漏善)種。非新受熏。  問云。若堅住性。即為所熏。則如來淨識。亦堅住性。應是所熏。今以第二義揀之。可知。 三可熏性。若法自在。(而又)性非堅密。能受習氣。乃是所熏。此遮(本識相應之五)心所及無為法。(以心所)依他(而不自在)、(無為)堅密(而不受習)。故非所熏。  問云。若堅住及無記性。即為所熏。則第八識相應之五心所。亦是堅住無記。又無為亦堅住性。何非所熏。今以第三義揀之。 四與能熏共和合性。若與能熏同時同處。不即不離。乃是所熏。此遮他身、剎那前後。無和合義。故非所熏。  問云。若堅住無記。自在非堅密者。即為所熏。則他人第八。可為所熏。又自第八前後相望。可為所熏。今以第四義揀之。他身則不同處。剎那前後則不同時也。 唯異熟識具此四義。可是所熏。非心所等。  初釋所熏四義竟。 △卯二釋能熏。 何等名為能熏四義?一有生滅。若法非常。能有作用。生長習氣。乃是能熏。此遮無為。前後不變。無生長用。故非能熏。  初義可知。 二有勝用。若有生滅。(更須)勢力增盛。能引習氣(者)。乃是能熏。此遮異熟心、心所等。勢力羸劣。故非能熏。  次應問云。若有生滅即能熏者。異熟心心所等亦有生滅。應是能熏。今以第二義揀之。謂須或善或惡。或有覆無記。勢力強盛。乃名能熏。 三有增減。若有勝用。(又須數習)可(令)增(益。伏除)可(令損)減。攝(藏培)植習氣(。令不失壞)。乃是能熏。此遮佛果。圓滿善法無增無減。故非能熏。彼若能熏。便非圓滿。前後佛果應有勝劣。  問云。若有生滅及有勝用。即能熏者。佛果位中之前七識。應是能熏。今以第三義揀之。佛果位中。修善滿足。更無可增。修惡斷盡。更無可減。假使受熏。則前佛熏得無漏種多。應勝後佛矣。 四與所熏和合而轉。若與所熏。同時同處。不即不離。乃是能熏。此遮他身。剎那前後。無和合義。故非能熏。  問云。若有生滅有勝用有增減。即能熏者。則他人前七。應是能熏。又自前七前後相望。應亦能熏。今以第四義揀之。他身則不同處。剎那前後則不同時也。 唯七轉識及(與)彼(相應之)心所。有勝勢用而增減者。具此四義。可是能熏。  二釋能熏四義竟。二別釋竟。 △寅三結判二。卯初結。卯二判。今初。 如是。能熏(之前七識及心所法。)與所熏(之第八)識。俱生俱滅。熏習(之)義(乃)成。令所熏(第八識)中(之一切法)種子生(起)長(養)。如熏苣蕂。故名熏習。  此結成熏習名也。苣蕂。即胡麻。西土作塗身香油。先以香華與苣蕂子一處搗爛。然後壓油。油即香美。今以苣蕂喻第八識。香華喻前七轉識現行。 能熏(之現)識等。從種生時。即能為因。復熏成種。三法展轉。因果同時。(約相生則)如炷生燄。燄生燋炷。(約相依則)亦如蘆束。更互相依。因果俱時。理不傾動。  此結示熏習相也。其理極成。不可破壞。故不傾動。 △卯二判。 能熏(之現行)生種(子)。(從)種(子)起現行。如俱有因。得士用果。種子前後自類相生。如同類因。引等流果。(唯)此二(因)於(一切法之)果。是(親)因緣性。除此(二種因外)。餘(所有)法皆(是增上緣等。)非(親)因緣。設(有處)名(為)因緣。應知(但是)假說。  俱有因。謂果與因俱時而有也。士用果。謂士夫作用所成辦果也。同類因。謂因與果相似也。等流果。謂果與因相似也。十因五果。解見第八卷中。二重明因相中初標。二釋竟。 △子三結。 是謂略說一切種相。  初釋自相等三門竟。 △壬二釋不可知等三門二。癸初總標。癸二別釋。今初。 此識行相、所緣云何?謂不可知、執受、處、了。 △癸二別釋二。子初釋行相所緣二門。子二釋不可知門。初中二。丑初略釋。丑二廣釋。初又二。寅初明行相。寅二明所緣。今初。 了。謂了別。即是行相。識以了別為(現)行(之)相(狀)故。 △寅二明所緣。 處。謂處所。即器世間。是諸有情所依處故。執受有二。謂諸種子及有根身。諸種子者。謂諸相、名、分別(之)習氣。有根身者。謂諸(勝義五淨)色根。及根(所)依(浮塵身)處。此二皆是識所執受。攝為自體。同安危故。執受及處。俱是(第八識之)所緣。阿賴耶識(以)因緣力故。自(證分)體(得)生(之)時。(便)內變為種及有根身。外變為器。即以所變(三類性境)為自所緣。(見分)行相仗之而得起故。  執有二義。一攝為自體。二持令不散。受有二義。一領以為境。二令生覺受。第八緣種子。具持令不散。領以為境二義。緣根身。具四義。一攝為自體。同無記性故。二持令不散。一期不壞故。三領以為境。是親相分故。四令生覺受。安危共同故。若緣器界。但有領以為境一義也。初略釋竟。 △丑二廣釋二。寅初廣釋行相。寅二廣釋所緣。初中三。卯初略指見分。卯二通論諸分。卯三結歸見分。今初。 此中了者。謂異熟識於自所緣有了別用。此了別用。見分所攝。 △卯二通論諸分三。辰初難陀立二分。辰二陳那立三分。辰三護法立四分。初中三。巳初正立二分。巳二破安慧唯立自證分。巳三結明引證。今初。 然有漏識自體生時。皆似所緣、能緣相現。彼相應(之心所)法。應知亦爾。似所緣相。說名相分。似能緣相。說名見分。 △巳二破安慧唯立自證分。 若(使)心、心所無所緣(之)相(分)。應不能緣自所緣境。或應一一能緣一切。自境如餘。餘如自故。  眼識緣色。耳識緣聲等。名為自所緣境。若眼識無相分色。則應不能緣色。耳識無相分聲。則應不能緣聲。又設眼識無相分色而能緣色。則亦可無聲香等而能緣聲香等。又餘識雖不以色為相分。亦可以緣色矣。自境如餘境。自境無而可緣。餘境無亦可緣。餘識如自識。自識可緣餘境。餘識亦可緣自境故。 若(使)心、心所無能緣(見分之)相。應不能緣。如虛空等。或虛空等。亦是能緣。  心無見分而能緣。則虛空無見分。亦應能緣也。 △巳三結明引證。 故心、心所必有二相。如契經說。 一切唯有覺。所覺義皆無。 能覺·所覺(之二)分。各自然(從相見二分之種子)而轉(成現行)。  契經。即密嚴經。所覺義皆無。謂實無外境也。能覺所覺分。即見相二分也。初難陀立二分竟。 △辰二陳那立三分二。巳初辨異小乘。巳二正立三分。初中二。午初出小乘偏義。午二申大乘正說。今初。 執有離識所緣境者。彼說外境是所緣。相分(即)名行相。見分名事。是心、心所自體相故。心與心所。同所依(根。同所)緣(境)。行相相似。(心王見分之)事雖(與心)數(相)等。而(其)相各異。(以心王是)識、(心所是)受、想等相各別故。  事。謂自體。心數。即心所也。事雖數等。謂心王體是見分。心所亦體是見分。故相等也。 △午二申大乘正說。 達無離識所緣境者。則說相分是所緣。見分名行相。相、見所依自體(乃)名(為)事。即自證分。此(自證分)若無者。應不自憶心、心所法(喻)。如(見分)不曾更(歷之)境。(則)必不能憶(知)故。(此則)心與心所。(但)同(一)所依(之)根。(而)所緣(不過)相似。行相(便自)各別。(以)了別、領納等作用各異故。(心王自證分之)事雖(亦與心)數(相)等。而(其行)相各異。(以)識、受等體有差別故。  憶。知也。相分若無見分以更歷之。必不能知。則可例知。見分若無自證分以更歷之。亦何能自知哉。故古人以相分喻絹。見分喻尺。自證分喻智也。言所緣相似者。謂心王心所。各以自所變相分而為所緣故。言行相各別者。識以了別為行相。受以領納為行相。乃至思以造作為行相故。言事雖數等者。謂心王之體是自證分。心所之體亦是自證分也。初辨異小乘竟。 △巳二正立三分。 然心、心所一一生時。以理推徵。各有三分。所量、能量、量果別故。相、見必有所依體故。如集量論伽他中說。 似境(之)相(分是為)所量。能取相(之見分及)自證(分)。 即(名為)能量及(量)果。此三體無別。  各有三分。謂一一心王。一一心所。皆有三分。非共只三分也。所量即相分。能量即見分。量果即自證分。果即所依體義也。言彼三體無別者。同一識故。可見離心別無境矣。二陳那立三分竟。 △辰三護法立四分二。巳初正明四分。巳二攝歸一心。今初。 又心、心所。若細分別。應有四分。三分如前。復有第四證自證分。此若無者。誰證第三?心分既同。應皆證故。又(若無證自證分。則)自證分應無有果。諸能量者必有果故。不應(妄計)見分(便)是第三(自證分之)果。(以)見分或時非量攝故。由此。見分不證第三。(以)證自體者必(須)現量故。  心分既同。應皆證故者。謂見分既須自證分以證之。則自證分亦須證自證分以證之也。諸能量者必有果故者。謂見分是能量。則以自證分為量果。今自證分亦是能量。亦必以證自證分為量果也。故古人以相分喻絹。見分喻尺。自證分喻智。證自證分喻人。又以相分喻鏡影。見分喻鏡光。自證分喻鏡面。證自證分喻鏡背。或以自證分喻鏡。證自證分喻銅也。  宗鏡錄云。相分有四。一實相名相。體即真如。是真實相故。二境相名相。謂能與根心而為境故。三相狀名相。此唯有為法有相狀故。通影及質。唯是識之所變。四義相名相。即能詮下所詮義相分是。於上四種相中。唯取後三相而為相分。又相分有二。一識所頓變。即是本質。二識等緣境。唯變影緣。不得本質。  見分有五類。一證見名見。即三根本智見分是。二照燭名見。此通根心。俱有照燭義故。三能緣名見。即通內三分。俱能緣故。四念解名見。以念解所詮義故。五推度名見。即比量心推度一切境故。於此五種見中。除五色根及內二分。餘皆見分所攝。  自證分者。謂能親證自見分。緣相分不謬。能作證故。  證自證分者。謂能親證第三自證分。緣見分而不謬故。從所證處得名。  若不達四分成心者。斯皆但念名言。罔知成心實義。體用既失。量果全無。終被心境緣拘。無由解脫。 此四分中。前(相見)二(分)是外(用)。後(自證及證自證)二(分)是內(體)。初(相分)唯所緣。後三(分)通(能緣所緣之)二。謂第二(見)分但緣第一(相分)。或量、非量。或現、或比。第三(自證分)能緣第二(見分及)第四(證自證分)。(第四)證自證分唯緣第三(自證分)。非(緣)第二(見分)者。以無用故。第三、第四皆現量攝。  先明須有四分。此更分別內體外用。能緣所緣。及現比非三量差別不同也。無用。猶言無益。 故心、心所。(一一皆是)四分合成。具所、能緣。(而)無無窮(之)過。非即非離。唯識理成。  假使自證分與證自證分不互相緣。則更須立證證自證分。便有無窮之過。今由互為能所。譬如鏡面鏡背。亦如人之與智。故無無窮之過也。四分差別。故非即。唯是一心。故非離。此先結成。次後引證。 是故。契經伽他中說。 眾生心二性。內外一切分。所取·能取纏。見種種差別。  眾生心二性者。內二分為一。外二分為一也。內外一切分者。內亦二分。外亦二分也。所取纏者。所緣相縛也。能取纏者。能緣見縛也。見種種差別者。見分通于三量故也。 此頌意說。眾生心性。二分合成。(所謂)若內若外(也)。(以一切眾生)皆有所取、能取纏縛(故)。見有種種。或量、非量。或現、或比。多分差別(之不同)。此(頌)中(所云)見者。是(但指)見分故。  先引頌。此更釋也。初正明四分竟。 △巳二攝歸一心。 如是四分。或攝為三。第四攝入自證分故。或攝為二。後三俱是能緣性故。皆見分攝。此言見者。(不是單指見分。即)是能緣(之)義。或攝為一。體無別故。如入楞伽伽他中說。 由自心執著。心似外境轉。彼所見非有。是故說唯心。 如是。處處說唯一心。(須知)此一心(之)言。亦(必)攝(於)心所(。定相應故)。  上來欲顯俗諦差別。故以二分破一。又以三分破二。又以四分破三。今欲顯真理圓融。故第四可攝入於第三而可但言三分。又內三可攝入於見分而可但言二分。又相見本無二體而可但言一心也。入楞伽偈。即證成一心之旨。然所謂一心。亦非撥無八箇心王。五十一箇心所。而別指一真如心。以為大總相法門也。但以四分體無別故。名為一心。則知八箇心王。五十一箇心所。隨拈一王一所。皆具四分。隨其所有四分。體皆無別。惟是一心。是知一一王所。無非法界。又四分體既無別。以體融用。用亦無別。故得說云。一色一香無非中道。及唯色唯香等也。二通論諸分竟。 △卯三結歸見分。 故識行相。即是了別。了別即是識之見分。  初廣釋行相竟。 △寅二廣釋所緣二。卯初正明所變。卯二總結所緣。初中二。辰初明唯變處等。辰二明不變心等。初又二。巳初正釋。巳二結示。初又二。午初明業力所變決定。午二明定力所變不定。初又三。未初器界。未二種子。未三根身。今初。 所言處者。謂異熟識。由共相種成熟力故。變似色等器世間相。即外(四)大種及所造(器界之)色。雖諸有情所變各別。而相相似。處所無異。如眾燈明。各徧似一。  此先總釋器界由識所變也。以不攝持。令生覺受。故名為外。非謂實在識外。不可不知。 (問曰。)誰(之)異熟識變為此相(耶)?有義。一切。所以者何?如契經說。一切有情業增上力共所起故。有義。若爾。諸佛菩薩應實變為此雜穢土。諸異生等應實變為他方、此界諸淨妙土。又諸(那含)聖者。厭離有色。生無色界。(將來)必不下生。變為此土。復何所用?是故現居及當生者。彼異熟識變為此界。經(但)依(于)少分(而)說一切(之)言。(惟是)諸業同者皆共變故。  初義太泛。次義業同共變則可。然約現居則太狹。約當生又不切。故為第三家所破也。 有義。若爾。(則)器(世間)將壞時。既無現居及當生者。誰異熟識變為此(將壞之)界?又諸異生厭離有色(而)生無色界(者)。(後雖當生。然)現(在)無(有)色身(。其劫數甚遠)。預變為(欲色二下)土。此復何用?(又欲界色界眾生)設有色身。與異地(之)器(界)麤細(不同。上下)懸隔。不相依持。此(識)變為彼(異界土)。亦何所益?  此先破前第二義也。 然所變土。本為色身依持、受用故。若於身可有持用。便變為彼。由是。設生他方(之各各)自地。彼識亦得變為此土(之各各自地)。故器世界將壞(及)初成(時)。雖無有情。而亦現有(器界)。此說一切共受用者。若別受用。准此應知。鬼、人、天等所見異故。  此釋成正義也。共受用。即共中之共。別受用。即共中不共。言鬼人天所見異者。宗鏡云。天見是寶莊嚴地。魚見是窟宅。人見是清冷水。鬼見是膿河猛火。乃彼四類有情自業識所變相分不同。更無心外別四境。舊云。一境應四心者不正。若言一境者。未審定是何境。若離四類有情所變相分外。更別有一境者。即是心外有法。初器界竟。 △未二種子。 諸種子者。謂異熟識所持一切有漏法種。(是)此(第八)識(無記)性攝。故是(第八識見分之)所緣。(若夫)無漏法(之)種(子)。雖(亦)依附此識。而非此(無記)性攝。故非所緣。雖非所緣。而(亦與此本識)不(曾)相離。(喻)如真如(。即識實)性(故)。不違(於)唯識。 △未三根身。 有根身者。謂異熟識不共相種成熟力故。變似(清淨勝義)色根。及根(所)依(浮塵六)處。即內大種及所造色。  以執受故。名之為內。此先明不共中不共也。 有共相種成熟力故。於他身處。亦變似彼。不爾。應無受用他(身之)義。此中有義。(不惟變他依處。)亦(能)變(他五)似(色)根。(以)辯中邊(論)說。似自、他身五根現故。有義。唯能變(他)似(根所)依(之)處。(以)他(之似色)根於己非所用故。(然論云)似自、他身五根現者。(乃)說自(識)、他識各自變(之)義(耳)。故生他地。或般涅槃。彼餘尸骸猶見相續。  此明不共中共也。初義非。次義是。並可知。故生他地等者。以識能變他依處。故尸骸猶見相續。以不變他人五根。故尸骸無復見聞也。然此尸骸相續。一是彼自己引因之力。二是他人共相所變。故仍名為不共中共。初明業力所變決定竟。 △午二明定力所變不定。 前來且說業力所變外器、內身、界、地差別(如此)。若(佛菩薩及諸聖者。以禪)定(神通)等力所變器、身、(其器之)界、地、(身之)自、他。則不決定。(然)所變身、器。多恒相續。變聲、光等。多分暫時。隨現緣力。擊發起故。  器則示淨示穢。身則示聖示凡。故不決定也。一期利物。與他受用。故身器多恒相續。然亦有暫時者。隨彼機緣現在擊起。故聲光多分暫時。然亦有相續者。初正釋竟。 △巳二結示。 略說此(第八)識所變境者。謂有漏種、十有色處、及墮法處所現實色。  有漏種。即執受中諸種子也。十有色處。即五根五塵也。墮法處所現實色。謂意識緣境有實有假。今指定果色也。初明唯變處等竟。 △辰二明不變心等。 何故此(第八)識。不能變似心、心所等。為所緣耶?(答曰。)有漏識變。略有二種。一(者第八、前五及第六之一分)隨因緣勢力故變(似境)。二(者第七及第六之一分)隨分別勢力故變(似境)。初(因緣變)必有(實)用。後(分別變)但為(相分之)境(。非有實用)。 (今)異熟識(之)變(境)。但隨因緣。(其)所變(之)色等。必有實用。若(使)變(為)心等。便無實用。(以所變)相分(中之)心(心所)等。不能(有)緣(慮)故。須彼(有)實用(法)。(乃可)別從此(第八識變)生。(設使)變無為等。亦無實用(。所以不變無為)。故異熟識不緣心(及心所及無為)等(。此約有漏位言)。(若)至(佛果)無漏位(中)。(既與大圓鏡智)勝慧相應。(則)雖無(有)分別。而(鏡體)澄淨故。設(心心所等仍)無實用。亦現彼影。不爾。諸佛應非徧智。  宗鏡錄云。一因緣變非分別變。即五識心心所及第八心王。為所緣相分從自種生故。二惟分別變非因緣變。即有漏第七識及第八五心所是。為所變相分唯從分別心生故。三俱句。即有漏第六及無漏八識。以能通緣假實法故。四俱非。即不相應行是。以無實體故。不與能緣同種生故。初正明所變竟。 △卯二總結所緣。 故有漏位。此異熟識但緣器(界、根)身及有漏種(。共名三類性境)。在欲、色界。具三所緣。無色界中。(則但)緣有漏種。(以)厭離色故。無業果色。(不緣身器。然仍)有定果色。(即謂具三所緣。亦)於理無違。(以)彼(四空天之第八)識亦緣此(定果)色(以)為境(故)。  初釋行相所緣二門竟。 △子二釋不可知門。 不可知者。謂此(第八識之能緣)行相極微細故。難可了知。或此所緣。內執受境亦微細故。外器世間量難測故。名不可知。(問曰。)云何是識取所緣境(之)行相(為)難知(耶)?(答曰。)如滅定中。(一切恒行心心所皆滅。而此)不離身(之異熟)識。應信為有。然必應許滅定有(第八)識。(以是)有情攝故。如有心時。無想等位。當知亦爾。  一能緣不可知。以其行相極微細故。二所緣不可知。以三類性境。內執受之五淨色根及諸種子亦微細故。外器世間徧于十方難測量故。次立量以顯第八識是有。量云。滅定是有法。有第八識宗。因云。有情攝故。喻如有心時。無想定及無想天亦爾。既滅定無想定仍有第八。第八行相豈不難知也哉。二釋不可知等三門竟。  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二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三 蕅益沙門 智旭 述 △壬三釋相應門三。癸初問答總明。癸二別釋體用。癸三結成相應。今初。 此識與幾心所相應?常與觸、作意、受、想、思相應。阿賴耶識。無始時來。乃至未轉。於一切(聖凡升沉定散等)位。恒與此五心所相應。以(此五種)是徧行心所(所)攝(。一切心中皆可得)故。  此識下。設問。常與下。舉頌以答。阿賴下。總明也。未轉。謂金剛道前。餘如下釋。 △癸二別釋體用五。子初釋觸。子二釋作意。子三釋受。子四釋想。子五釋思。今初。 觸。謂(于根境識)三和(時)、分別(其)變異。令心、心所觸(對于)境(以)為(體)性。受、想、思等所依(以)為業(用)。  分別。即領似之義。是觸作用。變異。是三和功能。謂根境識三和之時。令諸心所次第轉生。名為變異。此觸心所。能領似之也。此先正釋。下更轉釋。 謂根、境、識更相隨順。故名三和。觸依彼(三和而)生。令彼(三得)和合。故說(此觸心所)為彼。三和合位。(根可為依。境可為取。識依于根而取于境。此三)皆有順生(一切)心所(之)功能(作用)。(所以)說名變異。(今)觸(心所)似彼(順生一切心所變異功能而)起。故名(之為)分別。(然三和中。獨有)根變異力。引觸(心所)起時。勝彼識(之與)境。故集論等但說分別根之變異。  此轉釋三和分別變異也。根變異下。釋疑。謂有疑云。觸既分別三和變異。何故集論等但說分別根之變異。釋云。根變異力引觸起時。勝識境故。  按宗鏡。解根四義獨勝。一由主故。二由近生心心所故。三由徧故。不惟生心所。亦能生心。四由常相續故。識雖為主。近生心所。不自生心故不徧。有間斷故不續。境非主故。亦非近故。雖徧能生心王及心所。亦不相續。以識生則境生。識滅則境滅故。 和合一切心及心所。令同觸境。是觸自性。  此轉釋令心心所觸境為性也。謂八箇心王。各有相應心所。此觸心所。能各使和合而觸境也。 (此觸心所)既(有)似(三和)順起心所(之)功能。故以受等所依為業。起盡經說。受、想、行蘊。一切皆以觸為緣故。由斯。故說識、觸、受等。因二、三、四和合而生。瑜伽但說與受、想、思為所依者。思於行蘊為主勝故。舉此(以)攝(其)餘(四十七心所也)。集論等(但)說為受依者。以觸生受。近而勝故。謂觸所取可意等相。與受所取順益等相。極相隣近。(又)引發(受起比餘)勝故。  此轉釋受想思等所依為業也。等之一字。即總攝行蘊諸餘心所。不但指一思心所。瑜伽但說受想思者。乃是以主攝伴。集論但說受者。乃是以近攝遠。又皆以勝攝劣耳。言識觸受等因二三四和合生者。識因根境二和合生。觸因根境識三和合生。受想思等。皆因根境識觸四和合生也。觸所取可意相。與受所取順益相極相隣近。故引發獨勝。觸所取不可意相。與受所取違損相。觸所取非可意非不可意相。與受所取非順益非違損相。亦復如是。 然觸自性。是實非假。(以是)六六法中心所性故。(又)是(四)食(之所)攝故。(又)能為(十二支中)緣故。(應)如受等(有實自)性。非即三和。  此結判也。或計三和生觸。觸即三和。無別自體。故今以三因成立有體之宗。而喻之以受等。一是六六法中心所性故。六六法者。六識六觸六受六想六思六愛也。二是四食攝故。四食。謂段食。觸食。思食。識食也。三是能為緣故。謂六入緣觸。觸緣受也。初釋觸竟。 △子二釋作意。 作意。謂能警心為性。於所緣境。引心為業。謂此(作意。能)警覺應起(之)心種(令起)。(亦能)引(已起之心)令趣(於)境。故名作意。雖此亦能引起心所。心是主故。但說引心。有說。(此作意者)令(正緣此境之)心迴趣異境。或(說此作意者。乃)於一境。持心令住。故名作意。彼(二說)俱非理。(若令心迴趣異境。)應非徧行。(若于一境持心令住。)不異定故。  初正釋體用。有說下。出異解。彼俱下。破斥。皆可知。 △子三釋受。 受。謂領納順、違、俱非境相為性。起愛為業。能起合、離、非二欲故。  此正釋體用也。於順境則希合。於違境則希離。於非順非違境。雖不希合。亦不希離。希即是欲。欲名為愛。 有作是說。受有二種。一境界受。謂領所緣(順等三境)。二自性受。謂領俱(生之)觸(而為所緣)。(此中)唯自性受。是受自相。以境界受。共餘相故。  此出異解也。言共餘相者。謂通於王所。共緣相故。 彼說非理。受定不緣俱生觸故。若(謂此受)似觸(而)生。名領觸者。(則一切)似因之果。應皆(有領因之義。應皆名為)受性。又(觸)既(是)受因。(則受領此因。)應名因受。(觸非受之自性。)何名自性?  此下皆破斥也。今先正破。受定不緣俱生觸者。觸生於受。受不緣觸。如父生子。子不納父也。餘可知。 若謂如王食諸國邑。受能領觸所生受體。(故)名自性受(者)。理亦不然。違自所執(領俱生觸為自性故)。(又受)不(應)自證(受)故。若(謂受雖領觸。)不捨(受之)自性。名自性受(者)。(則)應一切法皆是受自性。(以一切法皆不捨自性故。)故彼所說。但誘嬰兒。  次破轉計也。彼轉計云。觸如國邑。受如王。觸能生受。譬如由有國邑。方名為王。受能領觸。譬如王能食諸國邑。而又避上應名因受之過。故云受能領觸所生受體。猶言王能領國所生王體也。然既云領觸所生受體。則非領俱生觸。與前所執相違。又觸所生。即是受體。如何又以受而領之。若更轉計不捨自性名自性受。則一切法皆悉不捨自性。皆可名為受乎。故彼下。結斥。 然境界受。非共餘相。(受)領順等(三)相(之)定屬己者。名(之為)境界受。不共餘(心心所之行相)故。  由彼妄計境界受為共餘相。故別立自性受。今先破自性受竟。方申明境界受非共餘相也。受以領納境界為相。識以了別境界為相。想以於境取像為相。欲以希望境界為相。乃至慧以簡擇所觀境界為相。故皆不共。三釋受竟。 △子四釋想。 想。謂於境取像為性。施設種種名言為業。謂(先)要安立境(之)分齊(高下美惡等)相。方能隨起種種名言。 △子五釋思。 思。謂令心造作為性。於善品等。役心為業。謂能取境正因等相。驅役自心。令造善等。  取正因境相。令心造善品。取邪因境相。令心造不善品。取非正非邪境相。令心造無記品。皆思心所之力也。二別釋體用竟。 △癸三結成相應。 此五既是徧行所攝。故與藏識決定相應。其徧行相。後當廣釋。此觸等五。與異熟識行相雖異。而(所起)時(同)、(所)依(根)同。所緣(境等。自體)事等。故名相應。  後當廣釋。指第五卷言也。行相異者。識以了別為行相。觸以觸對為行相。作意以警心為行相。受以領納為行相。想以取像為行相。思以造作為行相也。宗鏡錄云。由四等故。說名相應。謂一事等。二處等。三時等。四所依等。等者。相似之義。體各惟一。故名事等。境相相似。故所緣等。三釋相應門竟。 △壬四釋受俱門二。癸初正明相應捨受。癸二簡非餘所相應。今初。 此識行相。極不明了。不能分別違、順境相。微細、一類、相續而轉。是故唯與捨受相應。又此(識)相應(之)受。唯是(真)異熟。(以但)隨先引業(而)轉。不待現緣。(唯)任善、惡業(之)勢力轉故。(所以)唯是捨受。(若夫)苦、樂二受。是異熟生(。屬前六識)。非真異熟。(要)待現緣(方轉)故。非(與)此(第八識)相應。又由此識常、無轉變。有情恒執為自內我。若與苦、樂二受相應。便有轉變。寧執為我?故此但與捨受相應。(問曰。)若爾。如何此識亦(可)是惡業(所招)異熟(果耶)?(答曰。)既許善業能招捨受。(則)此(惡業)亦(復)應然。(以)捨受不違苦、樂品故。(喻)如無記(之)法。(亦能)善、惡俱招。  若苦樂受。則必明了。今第八識行相極不明了。此一義也。若是餘受。則必取于違順境相。今第八識不能分別違順境相。此二義也。若苦樂受。行相必粗。今第八識行相微細。此三義也。若是餘受。必有易脫。今第八識唯是一類無覆無記。此四義也。若是餘受。必有間斷。今第八識相續而轉。此五義也。具此五義。故唯得與捨受相應。餘皆可知。 △癸二簡非餘所相應。 (問曰。)如何此識。非別境等心所相應?(答曰。)互相違故。謂欲。希望所樂事轉。此識任業。無所希望。勝解。印持決定事轉。此識瞢昧。無所印持。念。唯明記曾習事轉。此識昧劣。不能明記。定。能令心專注一境。此識任運。剎那別緣。慧。唯簡擇得等事轉。此識微昧。不能簡擇。故此不與別境相應。此識唯是異熟性故。(十一)善(心所)、(及根隨)染汙等(心所)亦不相應。惡作等四。(雖有通于)無記性者。(然以)有間斷故。定非(與)異熟(識相應)。  先詳簡非別境。次略簡非善染不定。並如文可知。四釋受俱門竟。 △壬五釋三性門。 (問曰。)法有四種。謂善、不善、有覆無記、無覆無記。阿賴耶識何法攝耶?(答曰。)此識唯是無覆無記。(以是)異熟性故。異熟若是善、染汙者。流、轉、還、滅應不得成。又此識是善、染依故。若(自體是)善、染者。(則便)互相違故。應不(能)與(善染)二(法)俱作所依。又此識是所熏性故。若善、染者。如極香、臭。應不受熏。(若使)無熏習故。(則)染、淨因果俱不成立。故此唯是無覆無記。覆謂染法。障聖道故。又能蔽心令不淨故。此識非染。故名無覆。記謂善、惡。有愛、非愛(之)果。及殊勝自體(之因)可記別故。此非善、惡。故名無記。  一是異熟性故。二是善染依故。三是所熏性故。所以唯是無覆無記。餘皆可知。 △壬六釋心所例王門二。癸初正釋。癸二斥異。今初。 觸等亦如是者。謂如阿賴耶識。唯是無覆無記性攝。觸、作意、受、想、思亦爾。諸相應法必同性故。又觸等五。如阿賴耶。亦是異熟。所緣、行相俱不可知。緣(種子根身器界)三種(性)境。五法相應。無覆無記。故說觸等亦如是言。  五法相應。謂一心王及餘四心所也。餘可知。 △癸二斥異。 有義。觸等如阿賴耶。亦是異熟及一切種。廣說乃至無覆無記。(以頌中)亦如是(之為)言。無簡別故。彼說非理。所以者何?觸等依識。不自在故。如貪、信等(依於心王)。不能受熏。如何同識能持種子?又若觸等亦能受熏。應一有情有六種(子之)體。若爾。果起從何種生?理不應言從六種起。未見多種生一芽故。若說果生唯從一種。則餘五種便為無用。亦不可說次第生果。(以)熏習(既在)同時。(則)勢力(亦必)等故。又不可說六果頓生。勿一有情。一剎那頃。六(箇)眼識等俱時生故。  有義下。先敘計。彼說下。次破斥也。觸等五心所法。斷斷不得名一切種。以一切種。必由受熏而得名故。故立量云。觸等五心所是有法。不能受熏宗。因云。依識不自在故。喻如貪信等。又若下。破其轉計觸等亦得受熏。設許受熏。則一心王五心所。各各受諸法熏。應成六箇諸法種子。而果生時。或從六起。或從一起。或次第起。或復頓起。皆違理矣。 (救曰。)誰言觸等亦能受熏、持諸種子?(詰曰。)不爾。如何觸等如識。名一切種?(彼妄解曰。)謂觸等五。(各)有似種(子之)相(分)。名一切種。(以)觸等與識。所緣(必相)等故。(以)無色(界天之)觸等(五心所)。(必)有所緣(似種子之相分)故。(以觸等五心所。各各)親所緣緣定應有故。(但)此(觸等五心所上)似種(子之)相(分)。不為因緣生現識等。(喻)如觸等上。(所現)似眼根等。非(眼等)識所依。亦如(所變)似火。無能燒用。(破曰。)彼救非理。觸等所緣。似種等相。(須待)後執受處(句中)。方應與識而相例(同)故。由此。(頌中)前說一切種(之為)言。定目受熏、能持種義。(不指所緣有漏種子。)不爾。(則)本頌有重言(之)失。  此破轉計相分為一切種而妄救也。相分有漏種子。是第五所緣門攝。故觸等可以例王。今一切種。乃第三因相門。豈觸等所可例同。若即指一切種為所緣。則執受處中復有所緣種子。不幾為重言乎。 又彼所說亦如是言。無簡別故。咸相例者。定不成證。勿觸等五。亦(如識之)能了別。觸等亦(如識之)與觸等相應。由此故知。亦如是者。(乃)隨所應(而)說。非謂一切。  觸等不以了別為行相。觸不與觸相應。乃至思不與思相應。一剎那中無二觸故。乃至無二思故。六釋心所例王門竟。 △壬七釋因果法喻門二。癸初明正義。癸二斥異說。初中二。子初正釋頌文。子二通妨顯理。今初。 (問曰。)阿賴耶識。為斷?為常?(答曰。)非斷、非常。以恒轉故。恒。謂此識無始時來。一類相續。常無間斷。(以)是(三)界、(六)趣、(四)生施設(之根)本故。(體)性堅(住)。持(諸)種(子)令不失故。轉。謂此識無始時來。念念生滅。前後變異。因滅果生。非常、一故。可為(前七)轉識(所)熏(。令)成種故。恒言遮斷。轉表非常。猶如暴流。因果法爾。如暴流水。非斷、非常。相續、長時。有所漂溺。此識亦爾。從無始來。生滅相續。非常、非斷。漂溺有情。令不出離。又如暴流。雖風等擊。起諸波浪。而流不斷。此識亦爾。雖遇眾緣起眼識等。而恒相續。又如暴流。漂水上下。魚草等物。隨流不捨。此識亦爾。與內習氣、外觸等法。恒相隨轉。如是法、喻。意顯此識無始因果。非斷、常義。謂此識性。無始時來。剎那剎那。果生因滅。果生故非斷。因滅故非常。非斷、非常。是緣起理。故說此識恒轉如流。  因果。簡我執。生滅。簡常執。生滅故非常。因果故非一。譬如暴流。前後相續。流流之中。望前名果。望後名因。故非斷常。可喻此識。又有三義相似。一者能漂溺故。二者轉識間斷。此不斷故。如波濤有起滅。而流不斷。三者習氣及心所法恒隨轉故。識所執受之內習氣。喻如水內之魚。識所相應之觸等五法。喻如水面之草也。餘可知。 △子二通妨顯理。有兩番問答。 (難曰。)過去、未來既非實有。非常可爾。非斷如何?斷豈得成緣起正理?(答曰。)過去、未來若是實有。可許非斷。如何非常?常亦不成緣起正理。(雖然)豈(但)斥他(之)過。己(所立)義便(得)成(就)?若不摧(破)邪(宗)。難以顯(明)正(理)。前因滅位。後果即生。如稱兩頭。低昂時等。如是因果。相續如流。何假去來(實有)。方成非斷?  稱之兩頭。以喻因果。稱之低昂。以喻生滅。低昂時等。以喻生滅同一剎那。無有前後也。 (又難)因現有位。後果(尚自)未生。(則)因是誰(之)因?果現有時。前因(既)已滅(謝)。(則)果是誰(之)果?既無因果。誰離斷、常?(答曰。)若(謂)有因(之)時。(即)已有後果(者)。果既本(來是)有。何(須更)待前因?因義既無。果義寧有?無因無果。豈離斷、常?(今大乘)因果(之)義(所由)成(立)。(正唯)依(現在有)法作用(顯示)。(所以遠離斷常。成緣起理。)故(汝之)所詰難。非(有)預(於)我(大乘正)宗。(若使果)體既(是)本有。(則果)用亦(復)應然。(以)所待因緣亦本有故。(則體用皆本來有。何須更待前因。既無因義。亦無果義。)由斯。汝(所執)義因果定無。應信大乘緣起正理。謂此正理(即諸法自相)。深妙離言。(假智及詮所不能到。今之)因、果等言。皆(依增益相似而)假施設。觀現在法有引後用。假立當果。對說現因。觀現在法有酬前相。假立曾因。對說現果。假。謂(于)現(在)識(上)似彼(當果曾因之)相(而)現。如是因果(總不離現前一剎那法)。理趣顯然。遠離(斷常)二邊。契會中道。諸有智者。應順修學。  秖是現前一剎那法。望前即名為果。望後即名為因。約現在果。談過去因。則塵點劫前。猶若今日。乃于現識變似過去因相。而非實緣過去事也。以過去已滅。無可緣故。約現在因。記未來果。則無量劫後。猶如指掌。乃於現識變似未來果相。而非實緣未來事也。以未來未生。無可緣故。故曰。十世古今。始終不離於當念。又宗鏡云。過去未來無體。剎那熏習。唯屬現在。現在正起妄念之時。妄念違真。名為初識。非是過去有識創起。名為初識也。故知橫該一切處。豎通無量時。皆是即今現在一心。更無別理。初明正義竟。 △癸二斥異說二。子初正斥。子二結勸。初中二。丑初斥餘部。丑二斥經部。初又二。寅初敘計。寅二破斥。今初。 有餘部說。雖無去、來。而有因果恒相續義。謂現在法極迅速者。猶有初、後生滅二時。生時酬因(即名果相)。滅時引果(即名因相)。時雖有二。而體是一。前因正滅。後果正生。體相雖殊。而俱是有。如是因果。非假施設。然離斷、常。又無前(來因是誰因、果是誰果之)難。誰有智者。捨此信餘? △寅二破斥。 彼有虛言。都無實義。何容一念而有二時?生滅相違。寧同現在?滅若現在。生應未來。有故名生。既是現在。無故名滅。寧非過去?滅若非無。生應非有。生既現有。滅應現無。又二相違。如何體一?非苦樂等。見有是事。生滅若一。時應無(初後之)二。生滅若(是)異(時)。寧說(其)體(是)同?故(所執)生、滅時。俱現在有。(而)同依一體(者)。理必不成。  何容下。先破一念二時。又二下。次破生滅體一也。非苦樂等見有是事者。生滅二法。喻如苦樂二受。決定相違。安有體是一者。量云。生與滅是有法。體定非一宗。因云相違故。喻如苦與樂。初破餘部竟。 △丑二破經部。 經部師等。(所計)因果相續。理亦不成。彼不許有阿賴耶識能持種故。  前六轉識展轉相望。雖亦得有因果之義。而多間斷。不能相續。若無本識受熏持種。則何理能成因果相續之緣起哉。初正斥竟。 △子二結勸。 由此。應信大乘所說。因果相續緣起正理。  七釋因果法喻門竟。 △壬八釋伏斷位次門二。癸初正釋捨賴耶義。癸二通明第八異名。初中二。子初正明能捨之位。子二簡示所捨唯名。初又二。丑初明正義。丑二斥異解。初又二。寅初正釋。寅二通妨。今初。 此識無始。恒轉如流。乃至何位。當究竟捨?阿羅漢位方究竟捨。謂諸聖者斷煩惱障究竟盡時。(皆悉)名阿羅漢。爾時。此識煩惱麤重永遠離故。說之為捨。此中所說阿羅漢者。通攝三乘無學果位。皆已永害煩惱賊故(。是殺賊義)。應受世間妙供養故(。是應供義)。永不復受分段生故(。是無生義)。云何知然?決擇分說。諸阿羅漢、獨覺、如來。皆不成就阿賴耶故。集論復說。若諸菩薩得菩提時。頓斷煩惱及所知障。成阿羅漢及如來故。  麤重。即種子之別名。阿羅漢。是小乘無學果位。獨覺。是中乘無學果位。如來。是大乘無學果位。次引集論顯如來亦名為阿羅漢。以斷煩惱障故。成阿羅漢。以斷所知障故。成如來也。 △寅二通妨。又二。卯初問。卯二答。今初。 若爾。菩薩(於入地後。現行煩惱雖復漸伏。)煩惱種子未永斷盡。非阿羅漢。應皆成就阿賴耶識。何故即彼決擇分說。(一切)不退菩薩亦不成就阿賴耶識?  若據前義。則菩薩至成佛時。方得名阿羅漢。方捨此識。今云不退菩薩亦不成就。故問之也。蓋菩薩初地已上。即名為不退故。 △卯二答。又二。辰初約二乘迴心名不退。辰二約八地已上名不退。今初。 彼說二乘無學果位迴心趣向大菩提者。(縱未登地。)必不退起煩惱障故。趣菩提故。即復轉名不退菩薩。彼不成就阿賴耶識。(雖名菩薩。)即攝在此阿羅漢中。故彼論文不違此義。  不起煩惱。故名不退。趣大菩提。故名菩薩。彼論乃指此人為不退菩薩。不指直修大乘登初地者。故不相違。 △辰二約八地已上名不退。 又不動地以上菩薩。一切煩惱永不行故。法駛流中任運轉故。能(於)諸行(之)中起諸行故。剎那剎那轉增進故。此位方名(真正)不退菩薩。然此菩薩。雖未斷盡異熟識中煩惱種子。而緣此識(之)我見、愛等(四種煩惱)。不復執藏為自內我。由斯。永捨阿賴耶名。故說不成阿賴耶識。(故)此(頌中)亦說彼(不動地以上)名阿羅漢。  此明直修大乘者。須至八地以上。方得煩惱永伏。亦可名阿羅漢也。所知法執漂溺有情。受不思議變易生死。名法駛流。已得自在。名任運轉。心心流入薩婆若海。故剎那剎那轉增進也。初明正義竟。 △丑二斥異解二。寅初正破。寅二破救。初中二。卯初敘計。卯二破斥。今初。 有義。初地以上菩薩。已證(我法)二空所顯(真如)理故。已得(根本後得)二種殊勝智故。已斷分別(煩惱所知)二重障故。能一行中起諸行故。雖為利益(眾生)起諸(現行)煩惱。而彼不作煩惱過失。故此亦名不退菩薩。然此菩薩。雖未斷盡俱生煩惱。而緣此識(之)所有分別我見、愛等。不復執藏為自內我。由斯亦捨阿賴耶名。故說不成阿賴耶識。此(頌之中)亦說彼(初地以上)名阿羅漢。故集論中作如是說。十地菩薩雖未永斷一切煩惱。然此煩惱猶如呪藥所伏諸毒。不起一切煩惱過失。一切地中。如阿羅漢已斷煩惱。故亦說彼名阿羅漢。 △卯二破斥。 彼說非理。(以)七地已前。猶有俱生我見、愛等。執藏此識為自內我。如何已捨阿賴耶名?若彼分別我見、愛等。不復執藏。說名為捨。則預流等諸有學位。亦應已捨阿賴耶名。許。便違害諸論所說。 △寅二破救。又二。卯初敘救。卯二破斥。今初。 地上菩薩所起煩惱。皆由正知。不為過失。非預流等得有斯事。寧可以彼(預流果等)例此(地上)菩薩。 △卯二破斥。 彼六識中所起煩惱。雖由正知。不為過失。而第七識有漏心位。任運現行。執藏此識。寧不與彼預流等同?由此故知。彼說非理。  初正明能捨之位竟。 △子二簡示所捨唯名。 然阿羅漢。斷此識中煩惱麤重究竟盡故。不復執藏阿賴耶識為自內我。由斯永失阿賴耶名。說之為捨。非捨一切第八識體。勿阿羅漢無識持種。爾時便入無餘涅槃。  阿羅漢斷盡煩惱。名證有餘涅槃。由其異熟識體仍在。能持舊有漏種。令有根身壽命不斷。直俟餘殘果報既盡。方入無餘涅槃。設無此識持種。則身命便應盡滅而入無餘涅槃矣。云何現有證阿羅漢。仍住世間者耶。初正釋捨賴耶義竟。 △癸二通明第八異名二。子初正釋諸名。子二結歸二位。今初。 然第八識。雖諸有情皆悉成就。而隨義別。立種種名。謂或名心。由種種法熏習種子所積集故。或名阿陀那。執持種子及諸色根。令不壞故。或名所知依。能與染、淨所知諸法為依止故。或名種子識。能徧任持世、出世間諸種子故。此等諸名。通一切位。或名阿賴耶。攝藏一切雜染品法令不失故。我見、愛等。執藏以為自內我故。此名唯在異生、有學。非(可謂)無學位(及)不退菩薩。(亦)有雜染法執藏義故。或名異熟識。能引生死。善、不善業異熟果故。此名唯在異生、二乘、諸菩薩位。非(可謂)如來地。猶有異熟無記法故。或名無垢識。最極清淨諸無漏法所依止故。此名唯在如來地有。(若在)菩薩、二乘及異生位。持有漏種。可受熏習。未得善淨第八識故。如契經說。 如來無垢識。是淨無漏界。解脫一切障。圓鏡智相應。  契經。如來功德莊嚴經也。無垢識。標名也。淨無漏界。示義也。解脫一切障。明離障解脫至究竟也。圓鏡智相應。明相應之慧心所。名為大圓鏡智也。 阿賴耶名。過失重故。最初捨故。(故)此(頌)中偏(先)說(之)。(若)異熟識體。菩薩將得菩提時捨。聲聞、緣覺入無餘依涅槃時(亦)捨。(至於)無垢識體。無有捨時。利樂有情無盡時故。心等(四名)通(一切位)故。隨(染淨)義(如)應說(之)。  眾生分中名染心。佛果位中名淨心。眾生分中。執持有漏種子及有漏色根。佛果位中。執持無漏種子及無漏色根。眾生分中。名染所知依。佛果位中。名淨所知依。眾生分中。名世間種子識。佛果位中。名出世種子識。故云隨義應說也。然此中謂二乘入無餘依涅槃捨者。仍帶通教方便說之。若據大乘實義。出三界外有淨土。聲聞緣覺出生其中。受法性身。則仍未捨異熟識體。故法華云。是人雖生滅度之想。入於涅槃。而於彼土求佛智慧。得聞是經。唯以佛乘而得滅度。更無餘乘。 △子二結歸二位。 然第八識總有二位。一有漏位。無記性攝。唯與觸等五法相應。但緣前(文所)說執受、處境。二無漏位。唯善性攝。與二十一心所相應。謂徧行、別境各五。善十一。(以徧行五心所)與一切心恒相應故(。所以亦與無漏第八相應)。常樂證知所觀境故(。得與善欲相應)。於所觀境恒印持故(。與善勝解相應)。於曾受境恒明記故(。得與善念相應)。世尊無有不定心故(。得與善定相應)。於一切法常決擇故(。得與善慧相應)。極淨信等常相應故(。與十一善心所相應)。無染汙故(。不與根隨煩惱相應)。無散動故(。不與四不定相應)。此亦唯與捨受相應。任運恒時。平等轉故。以一切法為所緣境。鏡智遍緣一切法故。  亦惟捨受。謂無漏位中。同於有漏之唯捨受也。以一切法為所緣境。謂不同有漏之唯緣三類性境也。初正釋頌文竟。 △辛二證有本識三。壬初徵答總標。壬二別顯教理。壬三總結勸信。今初。 (問曰。)云何應知。此第八識。離眼等識有別自體?(答曰。)聖教、正理。為定量故。 △壬二別顯教理二。癸初引聖教。癸二顯正理。初中二。子初引大乘。子二引餘部。宗鏡云引七本經。即大三小四也。初又二。丑初正引經證有第八。丑二顯大乘是聖言量。今初正引三經四頌。 謂有大乘阿毗達磨契經中說。 無始時來界。一切法等依。由此有諸趣。及涅槃證得。  阿毗達磨。此云無比法。此即所引第一頌也。下文共作三番釋義。 此第八識自性微細。故以作用而顯示之。頌中。初半顯第八識為因緣用。後半顯與流轉、還滅作依持用。  此第一番釋義。先分科也。 界是因義。即種子識。(此種子識)無始時來展轉相續(。能持一切漏無漏色心等諸法種子)。親生諸法。故名為因。依是緣義。即執持識。(此執持識)無始時來。與一切(現行漏無漏)法(平)等(而)為依止。故名為緣。謂(種子識)能執持(一切)諸種子故。(執持識)與現行法為所依故。(由種子故)即變為彼(現行)。(由執持故。)及為彼(現行所)依。變為彼者。謂(由種子)變為器(界)及有根身。為彼依者。謂與轉識作所依止。以(執持識)能執受五色根故。(令)眼等五識依之而轉。又與末那為依止故。第六意識依之而轉。(以)末那(及)意識。(皆)轉識(所)攝故。如眼等識。(必須)依俱有根。第八。理應是識性故。亦以第七為俱有依。是謂此識為因緣用。  此釋初半頌義也。 由此有者。(謂)由有此(第八)識(也)。有諸趣者。(謂)有善、惡(等六)趣(也)。謂由有此第八識故。執持一切順流轉法。令諸有情流轉生死。雖惑、業、生。皆是流轉。而趣是果。勝故偏說。(又)或諸趣(之)言。通(指)能(趣)所趣。(以)諸趣(之)資具亦得趣名。諸惑、業、生。皆依此識。是與流轉作依持用。  此釋後半頌之第三句也。一切順流轉法。即惑業生等有漏種子。惑謂見思二惑。業謂善惡不動三業。生謂胎卵濕化四生。所趣。即六道果報。能趣。即惑業。亦名諸趣資具。 及涅槃證得者。由有此識。故有涅槃證得。謂由有此第八識故。執持一切順還滅法。令修行者證得涅槃。此中但說能證得道。(以)涅槃不依此識有故。或此但說所證涅槃。是修行者正所求故。或此雙說涅槃與道。俱是還滅品類攝故。謂(頌中)涅槃(之)言。顯所證滅。(頌)後證得(之)言。顯能得道。由能斷(之)道。斷(彼)所斷(之)惑。(至于)究竟盡位。證得涅槃。能、所斷證。皆依此識。是與還滅作依持用。  此釋後半頌之第四句也。一切順還滅法。即本有新熏二種無漏種子。還者。歸趣之義。即能證之道。滅者。寂止之義。即所證涅槃。又能還能滅。皆是道諦。所還所滅。皆是滅諦涅槃也。第一番釋頌義竟。 又此頌中。初句顯示此(第八)識自性無始恒有。後三(句)顯與雜染、清淨二法。總、別為所依止。雜染法者。謂苦、集諦。即所(趣)、能趣(之)生。及業、惑。清淨法者。謂滅、道諦。即所(證)、能證(之)涅槃及道。彼二皆依此識而有。依轉識等。理不成故。  此第二番釋頌義也。第二一切法等依句。是總顯染淨依止。第三由此有諸趣句。是別顯染依止。第四及涅槃證得句。是別顯淨依止。所趣之生是苦諦。能趣之惑業是集諦。所證之涅槃是滅諦。能證之道是道諦。轉識不能受熏持種。故非染淨二法所依。 或復初句。顯此(第八)識體無始相續。後三(句)。顯與三種自性為所依止。謂依他起、徧計所執、圓成實性。如次應知。  此第三番釋頌義也。一切法等依句。顯依他性不離此識。由此有諸趣句。顯徧計所執性不離此識。及涅槃證得句。顯圓成實性不離此識。 今此頌中諸所說義。離第八識。皆不得有。  總結上來三番釋義。皆須約第八識也。第一頌竟。 即彼經中復作是說。 由攝藏諸法。一切種子識。故名阿賴耶。勝者我開示。  此即所引第二頌也。下文解釋。 由此本識具諸種子。故能攝藏諸雜染法。依斯建立阿賴耶名。非如(數論)勝性轉為大等。(今)種子與果體非一故。能依、所依。俱生滅故。  此先釋種子識。攝藏諸法。不同數論。冥初自性義也。冥性。亦名勝性。彼計因果雖殊。而體是一。今明種子與果。體非一故。一不同也。彼計果雖生滅。而因是常。今明能依所依俱生滅故。二不同也。 與雜染法互相攝藏。亦為有情執藏為我。故說此識名阿賴耶。  此正釋第三故名阿賴耶句義也。第八攝藏雜染種子以起現行。即能藏義。雜染現行熏成第八識中種子。即所藏義。有情執藏為自內我。即執藏義。具此三義。故名藏識。 已入見道諸菩薩眾。得真現觀。名為勝者。彼能證解阿賴耶識。故我世尊正為開示。或(復通)諸(地前)菩薩。皆名勝者。雖見道前。未能證解阿賴耶識。而能信解(唯識道理)。求彼轉依(之果)。故亦為說。非諸轉識有如是義。  此釋第四勝者我開示句。兼結成也。第二頌竟。 解深密經亦作是說。 阿陀那識甚深細。一切種子如瀑流。 我於凡愚不開演。恐彼分別執為我。  此即所引第三頌也。下文解釋。 以能執持諸法種子。及能執受(五淨)色根(與根)依處。亦能執取結(縛受)生、(諸趣)相續。故說此識名阿陀那。無性有情不能窮底。故說甚深。趣寂種性不能通達。故名甚細。是一切法真實種子。緣擊便生轉識波浪。(而此種子識性。念念生滅。)恒無間斷。猶如暴流。凡。即無性。愚。即趣寂。恐彼於此(甚深細理不能證解。更)起分別(妄)執(為我)。墮諸惡趣。障生聖道。故我世尊不為開演。唯第八識。有如是相。  無性有情。謂一闡提。為此第八識之所漂蕩。令不出離。故云不能窮底。趣寂種性。謂定性二乘。為此第八識之所淪溺而不覺知。故云不能通達。以其親生現行。故名真實種子。闡提不起妄執。猶得暫遊人天。若起分別。必墮惡趣。二乘不起妄執。猶得證出世果。若起分別。必障聖道。故佛不為此等凡愚說第八識也。第三頌竟。 入楞伽經亦作是說。 如海遇風緣。起種種波浪。現前作用轉。無有間斷時。 藏識海亦然。境等風所擊。恒起諸識浪。現前作用轉。  此即所引第四頌也。前四句。單約喻說。後四句。法喻合明。並可知。下文結示。 眼等諸識。無如大海。恒相續轉。起諸識浪(之義。)故知別有第八識性。  已上正引三經四頌竟。已下結略指廣。 此等無量大乘經中。皆別說有此第八識。  初正引經證有第八竟。 △丑二顯大乘是聖言量。 諸大乘經。皆順無我。違數取趣。棄背流轉。趣向還滅。讚佛法僧。毀諸外道。表蘊等法。遮勝性等。(故一切)樂大乘者。(皆)許(此等大乘諸經。實)能顯示無顛倒理。(以是)契經攝故。(喻)如增壹(阿含)等。(同為)至教量攝。  此因小乘不信有第八識。遂乃誹撥上所引證三經四頌。妄謂非佛所說至教。故今立量以顯是至教也。量云。諸大乘經是有法。能顯示無顛倒理。至教量所攝宗。因云。皆順無我違數取趣。乃至遮勝性等契經攝故。喻如增壹阿含等。 又聖慈氏。以七種因。證大乘經真是佛說。一先不記故。若(使諸)大乘經。(或是)佛滅度後。有餘(惡人)為壞正法故(假造)說。何故世尊(于經律中。)非(亦)如(彼)當起諸可怖事。(而)先預記別(之)?二本俱行故。(自佛滅後)大、小乘教本來俱行。寧知大乘獨非佛說?三非餘境故。大乘所說。廣大甚深。非外道等思量境界。彼(外道)經論中曾所未說。設為彼(外道)說(此大乘法)。亦不信受。故大乘經非(是)非佛(所)說。四應極成故。若謂大乘是(或過去或他方)餘佛(所)說。非今(釋迦)佛語。則(佛佛道同。正顯)大乘教是佛所說。其理極成。五有、無有故。若(汝許)有大乘(法者)。即應信此諸大乘教是佛所說。離此(諸經之外)。大乘(妙法更)不可得故。若(汝謂)無大乘(法)。(則)聲聞乘教亦應非有。以離大乘。決定無有得成佛義。誰出於世說聲聞乘?故聲聞乘(法。汝既許)是佛(之)所說。(而獨)非(毀)大乘教(典。不肯信受)。不應正理。六能對治故。依大乘經勤修行者。皆能引得無分別智。能正對治一切煩惱。故應信此是佛所說。七義異文故。大乘所說意趣甚深。不可隨文而取其義。便生誹謗。謂非佛語。是故大乘真是佛說。如莊嚴論頌此義言。 先不記俱行。非餘所行境。極成有無有。對治異文故。  初引大乘竟。 △子二引餘部。凡有四經。 餘部經中亦密意說。阿賴耶識有別自性。  密意說者。恐彼愚法聲聞妄起分別。執之為我。故未敢顯了開示也。 謂大眾部阿笈摩中。密意說此(第八識)名根本識。是眼識等所依止故。譬如樹根。是莖等本。非眼等識有如是義。  此即所引第一經也。阿笈摩。此云契經。 上座部經、(及彼)分別論者。俱密意說此(第八識)名有分識。有。謂三有。分。是因義。唯此(第八識是)恒(是)遍。(得)為三有(之)因。  此即所引第二經也。 化地部(中亦密)說此(第八識)名(為)窮生死蘊。離第八識。無別蘊法(能)窮生死(邊)際。(而恒)無間斷時。謂無色界。(則)諸色間斷。無想天等。(則)餘心等滅。(若夫)不相應行。(則)離色、心等無別自體。(前文破法執中)已極成故。唯此(第八)識(可)名窮生死蘊。  此即所引第三經也。蘊。謂五蘊。於五蘊中。色受想行及前六識。俱不能窮生死邊際。或有間斷故。或無別體故。 說一切有部增壹經中。亦密意說此(第八識)名阿賴耶。謂愛阿賴耶、樂阿賴耶、欣阿賴耶、喜阿賴耶。謂阿賴耶識。是貪總、別三世境故。立此四名。有情執為真自內我。乃至(此執)未斷(之時)。恒生愛著。故阿賴耶識是真愛著處。不應執餘五取蘊等(為真愛著處也)。謂生一向苦受處者。於餘取蘊不生愛著。彼恒厭逆餘五取蘊。念我何時當捨此命、此眾同分、此苦身心。令我自在受快樂故。五欲亦非真愛著處。謂離欲者。於五妙欲雖不貪著。而愛我故。樂受亦非真愛著處。謂離第三靜慮染者。雖厭樂受。而愛我故。身見亦非真愛著處。謂非無學(而)信無我(理)者。雖於身見不生貪著。而於內我猶生愛故。轉識等亦非真愛著處。謂非無學(而)求滅心者。雖厭轉識等。而愛我故。色身亦非真愛著處。離色染者。雖厭色身。而愛我故。不相應行。離色、心等無別自體。是故亦非真愛著處。(可見一切)異生、(及諸)有學。起我愛時。雖於餘蘊有愛、非愛。而於此(第八)識。我愛定生。故唯此(第八識)是真愛著處。由是(知)彼(增一經中所)說阿賴耶名。定唯顯此(第八)阿賴耶識。  此即所引第四經也。愛字。總約三世。樂字。別約現在。欣字。別約過去。喜字。別約未來。故云是貪總別三世境也。一向苦受處。謂無間獄及一分畜生餓鬼。餘取蘊。謂除第八識外所有五蘊諸法。離欲者。謂初禪以上。離第三靜慮染者。謂第四禪以上。身見。謂依身執我之見。求滅心者。謂修第九滅盡定人。離色染者。謂空無邊定以上。餘可知。初引聖教竟。 △癸二顯正理三。子初結前生後。子二引經顯理。子三結略指廣。今初。 已引聖教。當顯正理。 △子二引經顯理十。丑初持種心。丑二異熟心。丑三界趣生體。丑四有執受。丑五壽煖識。丑六生死時心。丑七緣起依。丑八識食體。丑九滅定有識。丑十染淨心。初中三。寅初引經證釋。寅二斥異解。寅三總結成。今初。 謂契經說。雜染、清淨諸法種子之所集(聚生)起。故名為心。若無此(第八)識。(則)彼(經所說)持種心不應有故。謂諸轉識。在滅定等(五無心位)。有間斷故。(即在有心位。而)根、境、作意(等緣)。善等(三性)類別。(亦復)易脫起故。(猶)如電光等。(其性)不堅住故。(既不堅住。所以)非可熏習、(既有間斷。所以)不能持種。(故諸轉識)非染淨種所集起心。(唯)此(第八)識(者)一類(無記)。恒無間斷。如苣蕂等。堅住可熏。(乃正)契當彼經所說(持種)心義。若不許有能持種心。非但違經。亦違正理。謂諸所起染、淨品法。(雖是能熏。若)無(第八識為)所熏故。(便)不(得)熏成種(子)。則應所起(染淨等法。皆無後果)。唐捐其功。(又)染、淨起時。既無因種。應同外道。執自然生。色(法及)不相應(行)。非心性故。如聲、光等。(性不堅住。)理非染、淨內法所熏。豈能持種?又彼(色行二法唯識所變。)離識無實自性。寧可執為內種依止?轉識相應諸心所法。如(彼轉)識(之有)間斷。易脫起故。(且既名為心所。則依心王。)不自在故。非心性故。(故決)不能持種。亦不受熏。故(第八)持種(之)心。理應別有。  此持種心。是約因相而言之也。文皆易知。 △寅二斥異解五。卯初破識類受熏持種。卯二破六識俱轉受熏持種。卯三破色心自類為種。卯四破過未實有。卯五破執遣相空。初中二。辰初敘執。辰二斥破。今初。 有說。六識無始時來。依根、境等前後分位(。故有三性種種差別)。(然)事雖轉變。而(其)類無別。(即此六識之類)是所熏習。能持種子。由斯。染、淨因果皆成。何要執有第八識性? △辰二斥破。 彼言無義。所以者何?(若)執(識)類是實。則同(勝論)外道。(若)許(識)類是假。便無勝用。應不能持內法實種。  此先約假實破也。如眼識與眼識為類。耳識與耳識為類等。若執是實。則同勝論執同異句為實矣。若許是假。豈能受熏持種哉。 又(汝所)執識類。(為復)何性所攝?若(識類)是善(是)惡。應不受熏。許有記故。猶如擇滅(無為)。若(識類)是無記(性)。(則正起)善、惡心時。(必)無(有)無記(之)心。此類應斷(。如何受熏)。非(可謂)事(有)善惡。(而)類可(惟)無記。(以)別類必同別事性故。  此次約三性破也。類若善惡是有法。應不受熏宗。因云。許有記故。喻如擇滅。類若無記是有法。應有間斷不受熏宗。因云。善惡心時無無記故。如苦樂受時無捨受。又事既善惡。不應說類惟無記。此遮其轉計也。 又無心位(中既無六識)。(則)此(識)類定(亦是)無。既有間斷。性非堅住。如何可執(為能)持種、(能)受熏(耶)?又阿羅漢或異生心。(設使其六)識類同(是無記性)故。(羅漢)應為諸染(法熏)。(異生應為)無漏法熏。許便有失。  此更約六識類有間斷破。又約凡聖受熏破也。 又眼等根。或所餘法。與眼等識。(其)根(之類。)法(之類。與識之)類(皆悉)同(是無記)。應(各)互(得)相熏。然汝不許(根類法類受熏)。故不應執識類受熏。  此更約根類法類例破也。若謂識類受熏。則根類法類何獨不許受熏。若既不許根類法類受熏。則識類何得獨受熏哉。 又六識身。若事、若類。前後二念既不俱有。如隔念者。非互相熏。(以)能熏、所熏必(要)俱(在一)時故。  此更約前後不能熏習破也。蓋若但一念。不名為類。又無同時並起二念之理。必須前後相望。方名為類。且如當念眼識。或望前念眼識。或望後念眼識。故名為類。若望當念耳鼻識等。則不名類。其餘五識一一皆然。是則識類既在前後二時。則非一處。喻如自他相隔。如何可互熏哉。初破識類受熏持種竟。 △卯二破六識俱轉受熏持種。 執唯六識俱時轉者。由前理趣既非所熏。故彼亦無能持種義。  有說六識俱時而轉。前五是能熏。第六是所熏。由同時故。熏習義成。能持種子。今破云。由前理趣者。謂第六識有間斷故。通三性故。 △卯三破色心自類為種二。辰初敘執。辰二斥破。今初。 有執。色、心自類無間。前為後種。因果義立。故先所說(集起名心。為染淨種。指第八識)。為證不成。  謂前剎那色。能為種子。引生無間後剎那色。前色名因。後色名果。心等亦然。故不須第八持種識也。 △辰二斥破。 彼執非理。無熏習故。謂彼自類 (一前一後)。既無熏習。如何可執前為後種?又(彼自類有)間斷者。應不更生。二乘(證)無學(時)。(既斷色心種子。)應無(有餘)後蘊。(以彼但執)死位色、心為後(世)種(。不許有持種之本識)故。亦不應執色、心展轉。互為種生。轉識(及)色(法)等。非所熏習。前已說故。  先約無熏習不能成種破。可知。次約有間斷破。言有間斷應不更生者。彼既妄執色心前為後種。則如生無色天者。于多劫中前色已斷。不應還生色界。又如生無想天者。于多劫中前心已斷。不應還生想心。又二乘證無學時。了知五蘊無我。則色心種子已斷。設無第八異熟識體。持彼舊時色心殘種。則應便無果後餘殘五蘊。何故現見證阿羅漢而未入無餘涅槃者。尚有果縛未盡亡耶。  亦不應下。恐彼轉計無色還生下界。則以心為色種。無想還生想心。則以色為心種。故云轉識色等非所熏習。前已說故。既非所熏。豈能為種也哉。三破色心自類為種竟。 △卯四破過未實有二。辰初敘執。辰二斥破。今初。 有說。三世諸法皆有。因果感赴。無不皆成。何勞執有能持種(之第八)識?然經說心為種子者。(能)起染、淨(現)法。(心之)勢用強故。  謂過去為因。現在為果。現在為因。未來為果。故因果感赴無不皆成也。然經下。通妨。謂既三世諸法各自為種。何故經中獨說心為種子耶。答曰。心勢用強。故偏說之。 △辰二斥破。 彼說非理。過去、未來。非常、非現。如空華等。非實有故。又無作用。不可執為因緣性故。若無能持染、淨種(之第八)識。(則)一切因果皆不得成。  過去未來是有法。非實有宗。因云。非常非現故。喻如空華等。又過未是有法。不可執為因緣性宗。因云。無作用故。喻如空華等。餘可知。四破過未實有竟。 △卯五破執遣相空。 有執。大乘遣相。空理為究竟者。(不能如理正解。但)依(于相)似比量。撥無此(第八)識及(撥無)一切法。彼特違害前所引經。(遂于起)智斷(惑)證(滅)修(道。及)染、淨因果。(一切諸法)皆執非實。(則便)成大邪見。(即彼)外道毀謗染淨因果。亦不謂全無。但執非實故。若一切法(果然)皆非實有。(則諸)菩薩不應為捨(不實之)生死。精勤修集(不實之)菩提資糧。誰有智者。為除幻敵。(而)求石女兒用為軍旅(耶)?  外道亦不謂全無。但執非實者。謂染因未必招惡果。淨因未必感善果耳。今此一類大乘。既執智斷證修染淨因果悉皆非實。則與外道邪見何異。良由依文解義。不達如來語脉。其禍至此。可不懼哉。幻敵。喻不實生死。石女兒軍旅。喻不實菩提資糧也。  問曰。般若云。諸法皆如幻如化。乃至涅槃亦如幻如化。得不墮邪見耶。答曰。毫釐有差。天地懸隔。般若深明一切法空。悉皆無性。由無性故。得成緣起。於緣起中。智斷證修染淨因果纖毫不濫。雖復不濫。一一無性。故非實我實法也。今既撥無俗諦。又豈得成真諦哉。且此論前文有云。諸心心所。依他起故。亦如幻事。非真實有。為遣妄執心心所外實有境故。說唯有識。若執唯識真實有者。如執外境。亦是法執。又後文云。如前所說。識差別相。依理世俗。非真勝義。真勝義中心言絕故。則與般若有何差別。當知執為實有。成增益謗。執為非實。成損減謗。謗雖是同。善惡仍異。起有見者。不撥因果。猶在人天。但不能出二種生死。起空見者。撥無因果。墮大險難。決定永沉三惡道苦。故曰。得則龍女頓成佛。失則善星生陷墜。鼠即鳥空。名為謗真般若。故似比量。名為毒智也。然宗鏡云。清辨為成有。故破于有。護法為成空。故破于空。菩薩造論。如用藥。本為除病。而眾生執藥成病。菩薩亦奈之何。故此空有二門。不執則分而愈合。合則雙美。苟執則會而愈離。離則兩傷。學者不可不慎思而明辨也。二斥異解竟。 △寅三總結成。 故應信有能持種心。依之建立染、淨因果。彼心即是此第八識。  初持種心竟。 △丑二異熟心。是約果相而言之也。 又契經說。有異熟心。(是)善、惡業(所)感(之果)。若無此(第八)識。彼(經所謂)異熟心不應有故。謂眼等識有間斷故。非一切時是業果故。如電光等。非異熟心。  此先立二量以顯轉識非異熟心也。一云。眼等識是有法。非異熟心宗。因云。有間斷故。喻如電光等。二云。眼等識是有法。非異熟心宗。因云。非一切時是業果故。喻如電光等。蓋一分無記眼等識。是滿業所感之果。名異熟生。若起善惡之眼等識。即非業果故也。 異熟不應斷已更續。彼命根等無斯事故。  此重釋有間斷故之因。所以不得為異熟也。謂若計轉識為異熟者。既是異熟。則不應斷已更續。彼壽與煖。從來無斷已更續之事故。命根。即壽。等。即等取于煖。蓋煖是識之相分。命根依識假立。同是異熟所攝。異熟壽煖尚不可斷已更續。異熟心體豈可斷已更續耶。轉識定非彼經所說異熟心也明矣。 眼等六識(之中。雖有一分無記報法。是善惡滿)業(之)所感者。(然而)猶如聲等。非恒續故。(但)是(從)異熟生。非真異熟。  此重釋非一切時是業果故之因。所以不名真異熟也。謂有問曰。善惡六識。非異熟心可矣。業所感之無記六識。何不得為異熟心耶。今立量云。業所感無記六識是有法。非真異熟宗。因云。非恒續故。喻如聲等。言是異熟生者。依真異熟總報藏識。得有滿業所感別報。皆名為異熟無記也。 定應許有真異熟心。(是)酬(彼)牽引業(因之果)。遍而無斷。(能)變為(根)身、器(界)。作有情依。(以)身、器離(此真異熟)心。理非有故。不相應法。無實體故。諸轉識等。非恒有故。若無此(第八真異熟)心。誰變身、器?復依何法。恒立有情?  此承上二量。極成轉識非異熟心。而申明真異熟心必指第八識也。不相應法。本無實體。故不應說命根為異熟心。餘可知。 又在定中、或不在定。(不在定則)有別思慮。(在定中則)無思慮時。理有眾多身受生起。此(等身受生起)若(是)無者。不應後時(因無思慮。則)身有怡適。或復(因別思慮。則身有)勞損。若不恒有真異熟心(執受此身)。(則)彼(後時之)位如何有此(或怡適。或勞損之)身受?(故知除非是佛則已。若)非佛(之九界)起餘善心等位。必應(與彼善惡同時)現起真異熟心。(問曰。佛何獨無異熟心耶?答曰。)如許起彼(異熟心)時。(即)非(是)佛。(但是九界)有情故。由是。(九界有情)恒有真異熟心。彼心即是此第八識。  此又約先時心行差別。能令後時身受不同。以驗真異熟心之功能也。且如有人入定。無別思慮。則其身怡適。然正入定時。已忘其身。并不知身之怡適。若無真異熟心。與彼定心同時現起。執受此身。則於出定之後。定法已謝。身不應仍有怡適。由有真異熟心與定同轉。受定所熏。故使出定之後。身仍怡適耳。又如有人不定。多別思慮。則其身勞損。然正思慮時。亦忘其身。并不知身之勞損。若無真異熟心。與彼思慮同時現起。執受此身。則於思慮歇後。既不思慮。身不應仍有勞損。由有真異熟心與彼思慮同轉。受彼思慮所熏。故使思慮歇後。身尚勞損耳。餘皆可知。二異熟心竟。 △丑三界趣生體。謂三界五趣四生之體也。前明因果相酬。此言趣生之體。以有因果。必有體故。 又契經說。有情流轉五趣四生。若無此(第八)識。彼(五)趣、(四)生(之)體不應有故。謂要(須)實有、恒、遍、無雜。彼(具四義之)法(方)可立(為)正實(五)趣、(四)生(之體)。  五趣。謂天人獄鬼畜。不言阿修羅者。或是四趣所攝。或攝入鬼神趣中。四生。謂胎卵濕化。諸天化生。人具四生。多分從胎。地獄唯化。鬼畜各具四生也。實有者。不是假立。簡不相應行。恒者。無間而轉。簡異熟生無記。徧者。徧於三界。簡色及前五識。無雜者。惟無記性。簡善惡六識。 非異熟法。趣生雜亂。住此起餘趣生法故。  此先簡善惡六識非趣生體也。正在人趣。或起天趣善法。或起三種惡法。在餘趣中。亦復如是。若立為趣生體。豈不雜亂。 諸異熟色及五識中(一分)業所感者。(雖不雜亂。)不遍趣生。(以)無色界中全無彼(二種)故。諸生得善。及意識中(一分)業所感者。雖遍趣生。起無雜亂。而不恒有。不相應行無實自體。(已上)皆不可立(為)正實趣生(之體)。  此簡餘無記法及不相應行。非趣生體也。諸異熟色。謂五根及香味觸三塵。并色塵中一分。五識業所感者。是異熟生無記。鼻舌二識。唯局欲界。眼耳身識。局至初禪。異熟色法。局在欲色二界。故皆不徧。生得善。即報得善。意識業所感者。亦異熟生無記。餘可知。 唯(第八真)異熟心及彼(相應五箇)心所。實、恒、遍、無雜。是正實趣生。此(真異熟)心若無。(則)生無色界(中。既無色及五識。惟第六識)。(或時)起善等位。(已無執藏。)應非趣生(所攝)。設許趣生攝諸有漏。(故無色界是趣生者。然諸那含聖人)生無色界。起無漏心。應非趣生(所攝)。便違正理。(以那含雖在無色。理應仍是天趣化生攝故。必欲)勿有前(文善等應非趣生之)過。及(勿)有此(那含應非趣生之)失。故唯(應立真)異熟法是正實趣生(之體)。由是。(惟有)如來(乃)非(五)趣(四)生(所)攝。(以)佛(更)無異熟無記法故。亦非(三)界(所)攝。(以)非有(三)漏故。世尊已捨苦、集諦故。諸戲論種已永斷故。正實趣生。既唯異熟心及心所。彼心、心所離第八識。理不得成。故知別有此第八識。  此正明趣生之體。唯是第八識也。苦諦。是三界果。集諦。是三界因。戲論種者。種即因義。因即界義。餘可知。三界趣生體竟。 △丑四有執受。謂趣生無雜。由有執受。執受即體家之用也。 又契經說。有色根身是有執受。若無此(第八)識。彼(經所說)能執受(者)不應有故。謂五色根及彼依處(過去已滅、未來未生)。唯現在世是有執受。彼定由有能執受(之)心(以執受之)。(然)唯(此第八真)異熟心。(是)先業所引(。不由現緣)。非善、染等。一類(無記)、能遍(依止諸根)、相續。執受有色根身。眼等轉識。無如是義。  此正明異熟識能執受根身也。文並易知。 此言意顯。眼等轉識。皆無一類、能遍、相續執受自內有色根身。非顯能執受唯異熟心。勿諸佛色身無執受故。然能執受有漏色身。唯異熟心。故作是說。  此釋伏難也。難曰。若唯異熟識能執受根身。則佛無異熟識。色身便無執受耶。故今釋曰。此惟異熟能執受之言。但顯眼等轉識不能執受耳。非顯能執受唯異熟心也。以無垢淨識亦能執受無漏色身故。然有漏色身。則唯異熟能執受矣。 謂諸轉識。現緣起故。如聲、風等。彼善、染等。非業引故。如非擇滅。異熟生者。非(真)異熟故。非徧依故。不相續故。如電光等。不能執受有漏色身。  此中凡立三量。一云。諸轉識是有法。不能執受有漏色身宗。因云。現緣起故。喻如聲風等。二云。彼善染等是有法。不能執受有漏色身宗。因云。非業引故。喻如非擇滅。三云。異熟生者是有法。不能執受有漏色身宗。因云。非真異熟故。又非徧依故。又不相續故。喻如電光等。 諸心識言。亦攝心所。定相應故。如唯識言(亦攝心所)。  此明轉識既不能執受。則彼相應心所亦決不能執受也。 非諸色根、不相應行。可能執受有色根身。無所緣故。如虛空等。  量云。色根及不相應行是有法。不能執受有色根身宗。因云。無所緣故。喻如虛空等。 故應別有能執受心。彼心即是此第八識。  上既立量。遮餘心心所法。色不相應。不能執受。今結成唯第八識能執受也。四有執受竟。 △丑五壽煖識。此識既持根身。亦持壽煖也。 又契經說。壽、煖、識三。更互依持。得相續住。若無此(第八)識。(則彼經所說)能持壽、煖。令久住(之)識。不應有故。謂諸轉識。有間、有轉。如聲、風等。無恒持用。不可立為持壽、煖、識。唯異熟識。無間無轉。猶如壽、煖。有恒持用。故可立為持壽、煖、識。經說三法更互依持。而壽與煖一類相續。(若使)唯識不然。豈符正理?  此正明能持壽煖。必第八識。非餘轉識也。 (難曰。)雖說三法更互依持。而許唯煖不徧三界。何不許識獨有間、轉?  此以煖可不徧。例明識可間轉。意謂持壽煖者不須第八識也。言煖不徧三界者。無色界無煖故。 (答曰。)此於前理。非為過難。謂若是處具有三法。無間、轉者。可恒相持。不爾。便無恒相持用。前(正)以此理。顯三法中所說識(之為)言。(定)非詮(於)轉識。(今即)舉煖不徧。豈壞前理?(以捨煖時。壽識不捨。若捨壽識。必兼捨煖。)故前所說。其理極成。又三法中。壽、煖二種既唯有漏。故知彼(持壽煖之)識。如壽與煖。定非無漏。(若不以異熟為持壽煖之識而但指六識者。則阿那含)生無色界。起無漏心。爾時何識能持彼壽?(不應無漏識持有漏壽也。)由此故知有異熟識。一類、恒、徧。能持壽、煖。彼識即是此第八識。  釋前所難。如文可知。五壽煖識竟。 △丑六生死時心。既明現持根身壽煖之能。次明去後來先之主。文分為四。寅初引經證釋。寅二斥異解。寅三通餘部。寅四別明將死時心。今初。 又契經說。諸有情類(于)受生(及)命終(時)。必住散(心有)心。非無心、(亦非)定(心)。若無此(第八)識。(則彼經說)生死時(之散)心。不應有故。謂生死時。身心惛昧。如睡無夢、極悶絕時。明了轉識必不現起。又此(生死)位中。六種轉識。行相、所緣不可知故。如無心位。必不現行。六種轉識。行相、所緣有必可知。(倘許生死時有六識。便)如餘時(。非生死時)故。(唯此)真異熟識。極微細故。行相、所緣俱不可了。是引業(所招之)果。(從生至死)一期相續。恒無轉變。(即此)是散。有心(。非無心定)。名(為)生死(時)心。不違正理。  第一量云。生死時是有法。明了轉識必不現起宗。因云。身心惛昧故。喻如睡無夢。極悶絕時。第二量云。生死位中六轉識是有法。必不現行宗。因云。行相所緣不可知故。喻如無心位。第三量云。六種轉識是有法。非生死時心宗。因云。行相所緣有必可知故。喻如餘時。唯有真異熟心。微細不可了知。而是散有。乃可名為生死時心也。 △寅二斥異解。又二。卯初敘執。卯二斥破。今初。 有說。(前之)五識此(受生)位(固是)定無。(即彼)意識取境。(乃)或因(于)五識。或因他(人言)教。或(以)定(力)為因。(然後生起。今受)生位(如此)諸因既不可得。故受生位。(連此)意識亦無(。直名為無心位。非是住散有心)。  此不以第八識中種子為意識因。而別以五識等三為因也。受生位并無意識。原同正說。而妄謂意識之無。由於諸因之不可得。則無色天既無諸因。豈意識永不生乎。 △卯二斥破。 若爾。(則諸)有情生無色界。後時(與無色定相應之)意識應永不生。(以)定心必由散意識(為加行方得)引(起)。(汝謂散意必由五識或由他教方得引起。今)五識、他教。彼(無色)界(中)必無。(則)引定(之)散心無由起故(。既無散心。亦無定心。既無或定為因。何有六識)。  凡生天者。不論欲色無色。初生之一剎那。決無意識。既生之後。必先起散意識。一知所生處。二知所來處。三知受生因。然後隨其所生。或受諸樂。或入諸定。乃至生於無想天者。亦必半劫之後。方得想全不行。故云定心必由散意識引也。餘可知。 若謂彼(無色界之)定由串習力。後時率爾能現在前。(則)彼初生時寧不現起(而必待後時耶)?又欲(界)、色界初受生時。串習意識亦應現起(而胡以亦不即現前耶)?若由惛昧。(所以)初(生)未(即)現前。此即前(文所說身心惛昧轉識不現之)因。(即此惛昧便是散有之心。至于由慣習力。後時能現。乃從本識中之種子而現)。何勞別說(三因)?  三因。即彼所計一五識。二他教。三定也。二斥異解竟。 △寅三通餘部。 有餘部執。生死等位。別有一類微細意識。行相、所緣俱不可了。應知即是此第八識。極成意識不如是(之一類微細不可了)故。 △寅四別明將死時心。 又將死時。由善惡業。下上身分冷觸漸起。若無此(第八)識。彼(冷觸漸起之)事不成。(以前七)轉識不能執受身故。(謂)眼等五識。各別依(於眼等五根)故。(又)或(時緣闕)不(現)行故。第六意識不(依)住(于色)身故。(所緣之)境不定故。遍寄身中(諸根。隨逐諸塵無有暫捨)。恒相續故。不應冷觸由彼(第六意識)漸生。唯異熟心。由先業力。恒遍、相續。執受身分。捨執受處。冷觸便生。(以)壽、煖、識三不相離故。冷觸起處。(便同外器一般。)即是非情(所攝)。雖(亦此識所)變。亦(仍)緣(之為境)。而不執受。(但與器界相同。)故知定有此第八識。  由善業力。識神飛舉。生諸人天。故冷觸漸從下起。由惡業力。識神沉墜。生諸惡道。故冷觸漸從上起。餘可知。六生死時心竟。 △丑七緣起依。既約生時。死時。更約中有入胎時相也。 又契經說。識緣名色。名色緣識。如是二法展轉相依。譬如蘆束。俱時而轉。若無此(第八)識。(則)彼(經所說緣名色之)識自體不應有故。謂彼經中自作是釋。名。謂非色(之受想行識)四蘊。色。謂羯邏藍等。此二與識。相依而住(。識為一。名色共為一。)。如二蘆束。更互為緣。恒時俱轉。不相捨離。眼等轉識。攝在名中。此(第八)識若無。說誰為識?亦不可說。名中(之)識蘊謂(但是)五識身。(而以緣名色之)識謂(是)第六。(以)羯羅藍時。無五識故。又諸轉識有間、轉故。無力恒時執持名色。寧說恒與名色為緣?故彼(經中)識(之為)言。(正唯)顯第八識。  羯羅藍。此云雜穢。亦云薄酪。即初受生位。攬父母精血以為體也。等者。等餘四位。二七日名頞部曇。此云胞。三七日名閉尸。此云軟肉。四七日名健南。此云堅肉。五七日名鉢羅奢位。此云肢節。齊此是名色位攝。第六七後。漸成六根。即六入位攝矣。餘可知。  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三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四 蕅益沙門 智旭 述 △丑八識食體。前約生滅分位。今約住位言之也。文分為二。寅初引經通明四食。寅二別顯識食唯真異熟。今初。 又契經說。一切有情皆依食住。若無此(第八)識。彼(經所說)識食(之)體不應有故。謂契經說。食有四種。一者段食。變壞為相。謂欲界繫。香、味、觸三。於變壞時。能為(長養諸根資益身命之)食事。由此。色處非段食攝。以變壞時。色無用故。  段者。形也。分也。亦作摶。謂有形分可摶取也。變壞為相者。食於腹中變壞。方成資養事相。以初入口時。未見損益。故不名為食事也。欲界繫者。色無色界俱不用段食也。 二者觸食。(令心)觸境為相。謂有漏觸纔取境時。攝受喜(樂)等(境。令諸根怡適)。能為食事。此觸(心所)雖(徧)與諸識相應。(唯)屬(前)六識者。食義偏勝。(所以)觸(者是)麤顯境。攝受喜、樂及順益(身之)捨(受)。資養勝故。  觸。即徧行五心所之一也。有漏觸者。簡非無漏識相應觸也。今人觀戲聞樂等事。雖忘食而不倦。即是以觸為食。 三(第六)意(識中)思(心所)食。(此思以)希望為相。謂有漏思與(別境中)欲(心所)俱轉。希可愛境(資益身命)。能為食事。此思(心所)雖(亦徧)與諸識相應。(唯有)屬(第六)意識者。食義偏勝。(以)意識於境。希望勝故。  思。亦徧行五心所之一也。有漏思。亦簡非無漏識相應思也。如昔有人避難。兒幼不能隨行。懸灰袋於梁間。語彼兒言。汝若饑者。梁間袋中有食。小兒視梁念食。多日不死。後一人至。兒令取下。既見是灰。兒命即絕。此即思食之相。又望梅止渴。亦是思食。 四者識食。(以能)執持(諸根令不散壞)為相。謂有漏識。由段、觸、思。勢力增長(。執持身命)。能為食事。此識雖通諸識自體。而第八識食義偏勝。一類、相續。執持勝故。  有漏識。亦簡非無漏淨識。蓋無垢第八。雖亦執持無漏色身。亦得名為出世無漏之食。而此且約一切眾生皆依食住。則執持有漏身者。必是有漏第八識也。一類。謂無記性。相續。謂無間轉。 由是。集論說此四食。三蘊、五處、十一界攝。此四能持有情身命。令不壞斷。故名為食。段食唯於欲界有用。觸(食及)意思食(是徧行心所所攝)。雖徧三界。而依(相應之六)識轉。(故)隨識(而為)有無。  三蘊者。於五蘊中。段食是色蘊攝。觸食思食是行蘊攝。識食是識蘊攝也。五處者。于十二處中。段食是香味觸三處攝。觸食思食是法處攝。識食是意處攝也。十一界者。於十八界中。段食是香味觸三界攝。觸食思食是法界攝。識食是意界及六識界攝也。隨識有無者。如初禪無鼻舌二識。則無鼻識舌識相應之觸思二食。但有眼識耳識身識意識相應之觸思二食。二禪已上。無前五識。則無前五識相應之觸思二食。但有意識相應之觸思二食。若從勝說。但名思食。無想天中無第六識。則無第六相應之觸思二食。雖有第七第八相應之觸思二種心所。而食義不勝。但有識食也。初引經通明四食竟。 △寅二別顯識食唯真異熟。 眼等轉識。有間、有轉。非徧、恒時。能持身命。謂無心定、熟眠、悶絕、無想天中。有間斷故。設(于)有心位(中)。隨所依(根)、(隨所)緣(境)。(而于三)性、(三)界、(九)地等。(一切時中)有轉易故。於持身命。非徧、非恒。諸有執無第八識者。(將)依何等(為識)食?(而)經(乃)作是言。一切有情皆依食住。非(可謂)無心位(中)。(現雖無識。而以)過去、未來識等為食。彼(過未識)非現、(非)常。如空華等。無體用故。 設(謂識于過未自)有體用。(然既)非現在攝。如虛空等。非食性故。亦不可說。入定心等。(能)與無心位(之)有情為食。(以)住無心(之)時。彼(加行之心及心所既)已滅故。過去非食。已極成故。又不可說。無想定等不相應行即為彼食。(以)段等四食所不攝故。(且)不相應法。(離色心等)非實有故。  此正簡示轉識無持身命之義。不可立為識食體也。若以轉識為食。則無心位中便應無食。若以過未之識為食。則過未既非現常無體無用。猶如空華。云何可作食耶。量云。過未識是有法。非識食宗。因云。彼非現常。無體用故。喻如空華。  恐有救曰。識於過去未來各各皆有體用。云何無體用耶。今破之曰。識於過未雖有體用。而過去體用自屬過去。非現在攝。未來體用亦屬未來。非現在攝。譬如現前了無一物。名為虛空。虛空豈可為食耶。量云。過未識之體用是有法。非食性宗。因云。非現在攝故。喻如虛空。言入定心等者。謂定前加行之心及心所也。餘可知。 有執。滅定等。猶有第六識。於彼有情能為食事。  此敘轉計也。等者。等餘四無心位。 彼執非理。後當廣破。又彼(若謂第六識能為食事則)應說。生上二界。(而起)無漏(第六)心時。以何為食?(以)無漏識等破壞有故。於彼身命不可為食。亦不可執無漏(第六)識中。有有漏種。能為彼食。(以)無漏識等。猶如涅槃。(決定)不能執持有漏種故。復不可說。上界有情身命相持。即互為食。(以)四食(中)不攝彼身命故。(且)又無色(界中)無身。(則)命無能持故。(若以無色界中眾同分而持命者。)眾同分等(但是假立)。無實體故(。安能持命)。由此定知。異諸轉識(別)有(真)異熟識。一類、恒遍。執持身命。令不壞斷。世尊依此。故作是言。一切有情皆依食住。  此破轉計也。後當廣破。指下第九滅定有識章中。無漏心。謂生空觀智相應之心。餘可知。 唯依取蘊。建立有情。佛無有漏。(五蘊)非有情攝(。不依食住)。(或時)說(佛)為有情(中無上。亦)依食(而)住者。當知皆依(權巧)示現而說。  此釋伏難也。難曰。既一切眾生皆依食住。佛轉第八識為大圓鏡智。以何為食。故今釋曰。唯依取蘊建立有情。佛非有情。何須依食而住。又難曰。佛若非有情攝。何故復有經云有情無上者佛是。又佛在世時。亦受段食。此云何通。故今釋曰。皆依權巧示現而說也。 既異熟識是勝食性。彼識即是此第八識。  此結成也。八識食體竟。 △丑九滅定有識。前約流轉門顯。今約還滅門顯也。文分為二。寅初破無第八識。寅二破有第六識。今初。 又契經說。住滅定者。身、語、心行無不皆滅。而壽不滅。亦不離煖。根無變壞。識不離身。若無此(第八)識。(則經所云)住滅定者。不離身(之)識不應有故。謂眼等識。行相麤動。於所緣境。起必勞慮。(本為)厭患彼(轉識)故。暫求止息。漸次伏除。至都盡位。依此位立住滅定者(之人)。故此定中。彼(諸轉)識皆滅。若不許有微細、一類、恒、徧。執持壽等識在。依何而說識不離身?若謂後時。彼(六轉)識還起。如隔日瘧。名不離身。是則不應說心行滅。(以六)識與想等。起滅(必)同(。亦應說心行不離身)故。(又復)壽、煖、諸根。應亦如(六)識(之滅已還起)。便成大過。故應許(有第八)識。(猶)如壽、煖等。實不離身。又此位中。若全無識。應如瓦礫。非有情數。豈得說為住滅定(之聖)者?又異熟識。此位若無。誰能執持諸根、壽、煖?無執持故。皆應壞滅。猶如死屍。便無壽等。既爾。後識必不還生。說不離身。彼何所屬?(以)諸異熟識捨此身已。離託餘身。無(有)重生(者)故。又(縱許後識還生。然)若此位無持種識。(則)後識無種。如何得生?過去、未來、(及)不相應法。(皆)非實有體。(前文)已極成故。諸色等法。離識皆無。受熏、持種。(前文)亦已遮故。然滅定等無心位中。如有心位。定實有(第八)識。(以其)具根、壽、煖。有情攝故。由斯理趣。住滅定者決定有(第八)識。實不離身(。非約後時轉識還起。名不離身也)。  滅定等無心位是有法。定實有第八識宗。因云具根壽煖有情攝故。喻如有心位。 △寅二破有第六識。 若謂此(滅定)位有第六識。名不離身。亦不應理。此(滅盡)定亦名無心定故。若(轉計云)無(前)五識。名無心者。(則)應一切定皆名無心。(以)諸定皆無五識身故。(且)意識(本)攝在六轉識中。如五識身。滅定非有。或此位識。行相、所緣不可知故。如壽、煖等。非第六識。若此位有行相、所緣可知識者。應如餘(有心)位。非此(滅定)位攝。本為止息行相、所緣可了知識。(而)入此(滅盡)定故。  此正破滅定有第六識之執也。立量云。意識是有法。滅定位中非有宗。因云。攝在六轉識中故。喻如前五識。次或立量云。此滅定位識是有法。非第六識宗。因云。行相所緣不可知故。喻如壽煖等。次反申量云。若此位有行相所緣。可知識者是有法。非滅定位攝宗。因云。本為止息行相所緣。可了知識而入滅盡定故。喻如餘有心位。 又若此位有第六識。彼(第六識相應之)心所法。為有?為無?  此下更約心所有無破也。今雙徵。下先破有心所。 若有心所。經不應言。住此定者心行皆滅。又不應名滅受想定。(救曰。)此定加行。但厭受、想。故此定中。唯受、想滅。受、想二法。資助心強。諸心所中。獨名心行。說心行滅。何所相違?(破曰。若如所說。則)無想定中。應唯想滅。(以加行中)但厭想故。然汝不許(但是想滅)。既唯受、想資助心強。此二滅時。心亦應滅(。如何猶有第六識耶)。  救意謂但滅受想。不滅心王及餘心所。破意先以無想例責。次明受想既是資助心強。則受想既滅。心無資助。安得不隨滅耶。 (救曰。)如(出入息之)身行滅。而身猶在。寧要責心。令同(受想之心)行滅?(破曰。)若爾。(則)語行尋、伺滅時。語應不滅。而(汝亦)非所許。然(加)行(之)於法。(體)有徧、非徧。徧行滅時。法定隨滅。非徧行滅。法或猶在。非徧行者。謂出入息。見息滅時。身猶在故。尋、伺於語。是徧行攝。彼若滅時。語定無故。(今)受、想於心。亦徧行攝。許如思等。(皆是)大地法故。(是故)受、想滅時。(彼六識)心定(亦)隨(之俱)滅。如何可說彼(受想)滅(而六識)心(猶)在?又(既)許思等是大地法。(則)滅受、想時。彼(思等)亦應(隨)滅。既爾。(則)信等(諸餘心所)此(滅定)位亦無。非(可謂)徧行(心所已)滅。(而)餘(心所反)可在故。如何可言有餘心所?(若)既許思等此(滅定)位非無。(則)受、想(亦復)應然。(以同是)大地法故。又此定中。若有思等。亦應有觸。(以凡)餘心所法。無不皆依觸力生故。若許有觸。亦應有受。觸緣受故。既許有受。想亦應生。不相離故。  救意謂出入息滅而身不滅。例知受想滅而心不滅。破意謂尋伺滅則語必滅。例知受想滅則心必滅。以受想同尋伺之徧行。不同出入息之非徧行故也。言大地法者。受。想。思。觸。欲。慧。念。與作意。勝解。三摩地。徧於一切心。名十大地法。此餘乘之所共許。故得例而破之。餘可知。 (救曰。)如受緣愛。非一切受皆能起愛。故觸緣受。非一切觸皆能生受。由斯。所難其理不成。(破曰。)彼救不然。有差別故。謂佛自簡。唯無明觸所生諸受。為緣生愛。曾無有處簡觸生受。故若有觸。必有受生。受與想俱。其理決定。或應如餘位。受、想亦不滅。執此(滅定)位中有思等故。許。便違害心行滅言。亦不得成滅受想定。  救意謂受既不必盡皆生愛。例知觸亦不必盡皆生受。破意謂受不生愛。佛自簡示。觸不生受。佛曾不簡。既有差別。豈得為例。或應下。更立量破云。彼所執此位是有法。受想亦不滅宗。因云。有思等故。喻如餘有心位。已上破有心所竟。 若無心所。(則六)識(決)亦應無。不見餘(眼識等)心。離(相應)心所(而得獨存)故。餘(五識相應之)徧行(心所若)滅。(則心)法(決)隨滅故。(若謂有心王而無受等。則)受等應非大地法(攝。以不能徧一切心)故。(又)此識應非(有心所)相應法故。(若)許(此識無相應法)。則(既無觸心所。根境與識三不和合。便)應無所依(根)、(亦無所)緣(境)等。(便應)如色等法。亦非(可名為)心故。  此破轉計滅定位中。但有第六識心王。無心所也。 又契經說。意、法為緣。生於意識。三和合觸。與觸俱起。有受、想、思。(今)若(許)此(滅盡)定中有(第六)意識者。三和合故。必應有觸。觸既定與受、想、思俱。如何有識而無心所?若謂餘時。三和有力成(于)觸(對)、生觸(心所)。能起受等。由此(滅盡)定前。厭患心所。故在定位。(根境識之)三事無能。不成(觸對)、(不復)生觸(心所)。亦無受等。若爾。應名滅心所定。如何但說滅受、想耶?若謂厭時。唯厭受、想。此二滅故。心所皆滅。依前所厭。以立定名。既爾。(則)此(滅盡定)中(第六識)心亦(決)應滅。(以第六心必與)所厭(之受想)俱故。如餘心所。不爾。如何(此定亦復)名無心定?  此亦更破有心王而無心所之執也。意即是根。法即是塵。二緣生識。三和生觸。有觸則必有受想思。如何但有心王而無心所。若謂下。轉救。若爾下。轉破。次若謂下。又轉救。次既爾下。又轉破。既受想二滅。則餘心所皆滅。而謂心王獨存。可乎。 又此(滅盡)定位。(設許有)意識(者。為)是何(性)?不應是染。或無記性。(以)諸善定中。無此(染與無記)事故。餘染、無記(之第六識)心。必有心所(與之相應)故。(本為厭有漏善而修滅定。)不應厭善。(而反)起染等故。(本為厭患勞慮而住寂定。)非求寂靜。翻起散故。若謂(此滅定中意識)是善。(則必有)相應善故。應(與)無貪等善根相應。  此更約三性破也。若執定中有第六識。為是何性。若云是染。則尚厭有漏善。豈得反起於染。若云無記。則本求勝寂靜。豈得反起于散。若云是善。必有諸善心所相應。何得名為滅受想定。以無受想等徧行心所。不能引生諸善心所。設有諸善心所。亦必有徧行別境諸心所故。 此(滅定中第六識)心不應是自性善。或勝義善。違自宗故。(以第六識)非(信及無貪)善根等(之自性)。及(非)涅槃(之勝義)故。  此亦破轉計也。恐彼救曰。滅盡定中之第六識。非相應善。但是自性善。或是勝義善耳。然無貪等善根。名自性善。涅槃名勝義善。今若謂第六識即無貪等。或即涅槃。非但大乘不許。雖汝自宗亦所不許。豈不相違。 若謂此(滅定中第六識)心是等(流引)起(之)善。(以是)加行善根所引發故。理亦不然。違自宗故。如餘(位之)善(第六)心。非等起故。(以)善(第六)心無間(必滅。後便隨緣)起三性心。如何善(第六)心(可云)由前等起?故(大凡第六識)心(若)是善(者)。(必)由相應(心所之)力。既爾。必與(無貪等)善根相應。寧(可)說此(滅定中第六善)心獨無心所?故(若此定既)無心所。(則第六識)心亦(必)應無。  此破轉計等起善也。然據後文有云。無想定者。又唯是善。彼所引故。況今滅定。寧非加行善根所引。寧非等起善耶。須知謂滅定及無想定為等起善則可。謂滅定及無想定尚有第六識心則斷不可。以第六識必相應善。非等起善。即彼餘乘自宗亦所不許。亦相違故。 如是推徵。眼等(六種)轉識。於滅定位非不離身。故契經言。不離身者。彼識即是此第八識。(以)入滅定時。(但為止息麤動勞慮。)不為止息此極寂靜執持識故。無想等位。類此應知。  結示可知。九滅定有識竟。 △丑十染淨心。此總收上文染淨九法而言之也。 又契經說。心雜染故。有情雜染。心清淨故。有情清淨。若無此(第八)識。彼(經所說之)染、淨心不應有故。謂染、淨法以心為本。因心而生。依心住故。心受彼熏。持彼種故。  此引經先總略釋也。因心而生。即是起義。依心住故。即是集義。所謂集起名心。故為染淨諸法本也。心受彼熏。即所藏義。持彼種故。即能藏義。故亦名為阿賴耶也。 然雜染法。略有三種。煩惱、業、果。種類別故。  此下先釋心雜染故有情雜染之義也。煩惱。謂見思二惑。性是煩動。惱亂有情。故名煩惱。業。謂善惡不動三業。體是造作。有為之事。故名為業。果。謂三界五趣四生升沉苦樂。皆是酬答業因。故名為果。種。謂煩惱業果現行所熏種子。類。謂各別差殊不同。此中煩惱及業。即是集諦。果。即苦諦也。 若無此(第八)識(以)持煩惱(之)種。(則三)界(九)地(離染而)往(。報盡而)還。(先在上界。已)無(下地)染心(之)後。(重來下界。)諸煩惱起皆應無因。(以)餘法不能持彼(下地煩惱)種故。過去、未來非實有故。若諸煩惱無因而生。則無三乘學、無學果。(何以故?)諸已斷者皆應起故。  此正釋煩惱種子。非第八識不能持也。 若無此(第八)識(以)持業、果(之)種。(則)界地往還。(上下優劣)異類法後。諸業、果起。亦應無因。餘種、餘因前已遮故。若諸業果無因而生。入無餘依涅槃界已。三界業、果還復應生。(即彼招業果之)煩惱亦應無因生故。  此復釋業果種子。亦非第八識不能持也。由煩惱故。造善惡不動三業。由此三業。故感三界五趣果報。約因果。則煩惱與業屬因。果屬于果。約能所。則煩惱為能招。業果皆為所招。故今業果合辨。意指業所感果。須知第八識中所藏業果種子。是業果之親因緣。現行煩惱。是業果之勝增上緣也。 又行緣識。應不得成。轉識受熏。前已遮故。結生染識。非行感故。應說名色。行為緣故。時分懸隔。無緣義故。此不成故。後亦不成。  此更約十二因緣中義。非第八識不能成也。謂設無此第八識持業果種。則行緣識應不得成。何以故。若云行緣轉識。則轉識不能受熏持種。前文已遮破故。若云行緣結生染識。則結生染識非是行所感故。既不可云行緣轉識。又不可云行緣結生染識。若無此第八識。則應直云行緣名色。然而行在先世。名色在胎。時分懸隔。安有緣義。此行緣識既不成故。後諸有支亦不得成。不許有第八識。其過若此。豈可乎哉。結生染識者。即投胎時。妄于父母生憎愛之第六識也。此是潤生煩惱所攝。非業感異熟生所攝。故云非行感故。 諸清淨法。亦有三種。世、出世道、斷果別故。  此下次釋心清淨故有情清淨之義也。一者世間清淨道。謂一切所修事戒事禪。及有漏聞思修慧。二者出世間清淨道。謂聖位所修無漏根本後得二智。三者所證斷果。謂擇滅無為。有餘無餘二種涅槃。此中世出世二道。即道諦。斷果。即滅諦也。 若無此(第八)識持世、出世清淨道種。(則于世出世道)異類心後。(更)起彼(世與出世異類)淨法。皆應無因。所執餘因。前已破故。若二淨道無因而生。(則既)入無餘依涅槃界已。彼二淨道還復應生。(何以故?)所依(身心)亦應無因生故。  此正釋清淨道種。必須第八識持也。且如有人。既修出世道。若無第八識持世間道種。則從無漏觀出。何故復起世間淨道。又如須陀洹等。或時亦修世間淨道。若無第八識持出世道種。則於世間道後。何故仍能起出世道。又淨道若可無因而生。則無學聖人入無餘涅槃之後。亦可無因復生二淨道耶。恐彼救云。入涅槃後。身心已滅。依何修道。今更破云。既二淨道可無因生。則所依身心。亦可無因還復生故。 又出世道。初不應生。無法持彼法爾種故。有漏類別非彼因故。無因而生。非識種故。初不生故。後亦不生。是則應無三乘道果。  此展轉破救也。恐彼救曰。誰說諸法無因得生。今破之曰。又若無第八識持彼出世道種。則出世道初不應生。以更無別法可能持彼無始法爾無漏種故。彼又救曰。出世之道從聞熏生。何須別有第八持無漏種。今破之曰。聞熏屬于有漏。與出世無漏之道。其類各別。但是出世道之增上緣。非彼出世道之正因故。若許出世道從聞熏生。即是無因而生。以非從第八識中無漏種子生故。然既無出世道種。何由生出世道。初出世道既不生故。後出世道及諸果證亦不得生。是則應無三乘道果矣。 (又)若無此(第八)識持煩惱種。(則)轉依斷果亦不得成。謂(出世)道(一)起(之)時。現行煩惱及彼種子俱非有故。(以)染、淨二(種第六識)心。不俱起故。(與出世)道相應(之第六識)心。(決)不持彼(煩惱)種(子)。自性相違。如涅槃(與世相違)故。(若夫)去、來(識等)、(及聖道)得等。(決)非實有(亦不能持煩惱種)故。(更計)餘法持(煩惱)種。理(亦決)不成故。(是則)既無所斷(之煩惱種子差別)。(則)能斷(之出世道)亦無。依誰、由誰而立斷果?若(謂)由(于)道力。後惑不生。立斷果者。則初道起(之時。便)應成無學(果)。後諸煩惱(無第八識持彼種子)。皆已無因。永不生故。  此正釋出世斷果。必依第八識成也。二種淨道是智德。是所生得。故有種子。滅諦涅槃是斷德。是所顯得。故但約煩惱種子有無以立斷德差別。不可謂斷德亦自有種子也。金剛般若經云。一切賢聖皆以無為法而有差別。約所證。則唯是無為。約能證。則三乘四果差別。譬如虛空非丈尺。丈尺顯虛空。法喻泠然。智者思之。餘皆可知。 許有此(第八能持種)識。(則)一切(染淨因果)皆成。(以)唯此(第八識)能持染、淨種故。  結成第十染淨心也。二引經顯理竟。 △子三結略指廣。 證此識有。理趣無邊。恐厭繁文。略述綱要。  二別顯教理竟。 △壬三總結勸信。 別有此識。教理顯然。諸有智人應深信受。  初釋初能變竟。 △己二釋第二能變二。庚初設問舉頌。庚二以論釋成。今初。 如是已說初能變相。第二能變。其相云何?頌曰。 次第二能變。是識名末那(一釋名門)。 依彼轉(二所依門) ·緣彼(三所緣門)。思量為性·相(四體性門。五行相門)。 四煩惱常俱。謂我癡·我見。 并我慢·我愛(六染俱門)。及餘觸等俱(七餘相應門)。 有覆無記攝(八三性門)。隨所生所繫(九界繫門)。 阿羅漢·滅定。出世道無有(十伏斷門)。 △庚二以論釋成二。辛初正釋頌文。辛二證有第七。初中九。壬初釋釋名門。壬二釋所依門。壬三釋所緣門。壬四釋性相兩門。壬五釋染俱門。壬六釋餘相應門。壬七釋三性門。壬八釋界繫門。壬九釋伏斷門。今初。 論曰。次初異熟能變識後。應辯思量能變識相。是識。聖教別名末那。(以其)恒審、思量。勝餘識故。  末那。此云意。其義即恒審思量也。勝餘識者。第八恒而不審。第六審而不恒。前五不恒不審。唯此第七。於未轉位。恒審思量。妄執我法。于既轉位。恒審思量二空平等理也。 (問曰。)此(識既)名(為意)。何(以)異(于)第六意識?(答曰。)此(第七是)持業釋。(猶)如藏識(之)名。(以)識(體)即(是)意(用)故。彼(第六是)依主釋。(猶)如眼識等(名)。(以)識(體)異(于所依之)意(根)故。然諸聖教。恐此(第七)濫彼(第六)。故於第七但立意名(。不名意識)。又標意名。為簡(第八名)心、(前六名)識。(以此第七。其)積集、了別(二義)。劣(于)餘(七種)識故。或欲顯此(第七)與彼(第六)意識為近所依。故但名意。  此問答料簡立名之義也。若此識名末那識。即應翻為意識。則與第六意識何別。故曰。若第七名為意識。則識是體。意是用。體能持用。用不離體。意即是識。猶如藏識。持業釋也。若第六名為意識。則識是能依之識。意是所依之根。根不是識。識依於根。猶如眼耳等識。依主釋也。然諸聖教但名第七為意。不名為意識者。恐濫同第六故。以上但對第六揀異。  又標下。次對餘七揀異。謂若約恒審思量。則此第七獨勝。若約積集名心。則第七雖亦有積集義。較第八識則劣。若約了別名識。則第七雖亦有了別義。較前六識則劣。故但名為意也。或欲下。復顯第六近所依故。即是不共親依。具如下釋。 △壬二釋所依門三。癸初正釋此識所依。癸二傍論諸識所依。癸三結歸本頌所依。今初。 依彼轉者。顯此(第七識之)所依。彼。謂即前初能變(之第八)識。聖(慈氏)說此(末那)識依藏識故。有義。此意(唯)以彼(第八)識(中之)種(子)而為所依。非(依)彼(第八)現識。(以)此(第七識恒)無間斷。不假現識為俱有依。方得生故。有義。此意(必)以彼(第八)識(中)種(子)及彼現識。俱為所依。(以第七識)雖無間斷。而有轉易。(亦)名(為)轉識故。(亦)必假(托第八)現識為俱有依。方得生故。轉。謂流轉。顯示此(第七)識恒依彼(第八)識(之現及種子相續生起)。(即)取(所依為)所緣故。  釋所依中有二義。後義為正。言有轉易者。聖道起時。轉染為淨等也。二空智果現前。則第七便與平等性智相應。法空智果不現前時。則第七仍起俱生法執。生空智果不現前時。則第七仍起俱生我執。故必須以第八現識為俱有依。若夫識中種子。則是因緣依也。流。謂相續。轉。謂生起。餘可知。 △癸二傍論諸識所依二。子初略釋。子二廣釋。今初。 諸心、心所。皆有所依。然彼所依。總有三種。一因緣依。謂自種子。諸有為法皆託此依。離自因緣必不生故。  對果名因。因即生緣。簡非增上緣、所緣緣及等無間緣。故名因緣。即諸心心所各別種子。亦名種子依也。 二增上緣依。謂內六處。諸心、心所皆託此依。離俱有根必不轉故。  但云增上緣。則所收甚寬。今既稱依。則但局取六根。謂五淨色根及意根處。以是妄情之所執受。故名為內。此亦名俱有依也。 三等無間緣依。謂前(念已)滅(之)意。諸心、心所皆託此依。(以)離(此前)開導根。必不起(於後念心心所)故。  但云等無間緣。則心心所皆得為緣。故亦稍寬。今既稱依。則但取無間即滅之心王。望於後心。名為意根。此能開導後念心心所法。故亦名開導依。 唯心、心所。具三所依。名有所依。非所餘法。  謂色及不相應行無為法等。皆不用三依也。初略釋竟。 △子二廣釋三。丑初釋種子依。丑二釋俱有依。丑三釋開導依。今初。 初種子依。有作是說。要種滅已。現果方生。(以須)無種已(。然後)生。(乃)集論(之所)說故。(又如世間之物。)種與芽等。不俱有故。  此先敘經部師異解也。 有義。彼說為證不成。彼(集論中但)依引生(自類)後種(而說。非依引生現果)說故。(又)種生芽等(。是依世俗假說)。非(依世間)勝義(說)故。(又現見麥等芽種俱有。則)種滅芽生。非極成故。(須如)燄炷同時。(方可)互為因故。然種自類。因果不俱。種、現相生。決定俱有。  此下大乘正釋也。先破異解。次明正義。燄炷同時者。如炷生燄。燄生燋炷。炷之生燄。喻種生現行。燄生燋炷。喻現行熏種。若前炷後炷相望。即可喻種引種。若前燄後燄相望。即可喻現引現。是故因緣自有三義。一者種引種。因果不俱。以異念故。喻如前炷後炷。二者種生現。三者現熏種。決定俱有。以同時故。喻如炷生燄。燄生燋炷。若現引現。但名等無間緣。不名因緣。喻如前燄後燄。但能相引。而後燄實非前燄所生。以炷若盡。則前燄不能更生于後燄故。 故瑜伽說。無常法與他性為因。亦與後念自性為因。是因緣義。(其)自性(之)言。(即)顯種子自類前為後因。(其)他性(之)言。(即)顯種與現行互為因義。攝大乘論亦作是說。藏識(與)染法。(是)互為因緣。猶如束蘆。俱時而有。又說。種子與果必俱故。種子依定非前後。設有處說種、果前後。應知皆是隨轉理門。如是八識及諸心所。定各別有種子所依。  此引二論。以證種子依必俱時有也。無常法。通指諸心心所種子言之。以諸種子雖復相似相續。不壞不失。體是生滅。故名無常。種子無常。則現行亦無常矣。以種子望種子。假名自性。以種子望現行。假名他性。猶言同類異類耳。染法。指有漏前七轉識。隨轉理門。謂非一定不易之理。乃隨宜方便之權說也。初釋種子依竟。 △丑二釋俱有依。共四家解。第四為正。寅初初家解。 次俱有依。有作是說。眼等五識。(以同時)意識為(俱有)依。此(五識)現起(之)時。必有彼(意識)故。無別眼(根)等為俱有依。(以)眼等五根即(五識之)種子故。(如)二十唯識伽他中言。 識從自種生。似境相而轉。為成內外處。佛說彼為十。 彼頌意說。世尊為成十二處故。(所以)說五識(之)種(子)為眼等根(成內五處)。(又說)五識(所變)相分為色等境(。成外五處)。故(知)眼等(五)根即(是)五識(之)種(子耳)。觀所緣論亦作是說。 識上色功能。名五根應理。功能與境色。無始互為因。 彼頌意言。異熟識上能生眼等色識(之)種子。(以能生眼識等現行。故)名(為)色功能。(即此功能)說為五根。無別(有)眼等(五色根也)。種與色識。常互為因。(以)能熏(之現識現色。常)與種(子)。遞為因故。第七、八識無別此(俱有)依。恒相續轉。自力勝故。第六意識別有此(俱有)依。要託末那而得起故。  色識。即眼識。依根名眼識。依塵名色識。餘四例知。此中以意識為五識俱有依。一謬也。謂五識種子為五根。二謬也。謂第七八識無俱有依。三謬也。唯第六依末那一義不謬。 △寅二第二家解。 有義。彼說理教相違。若五色根即五識種。(則)十八界種應成雜亂。然十八界各別有種。諸聖教中處處說故(一違也)。  此下先破初家識種為根之謬也。十八界種應成雜亂者。若以根為識種。則識全無種。又識種為根。則根全無種故。 又五識種。各有能生。相、見分異。為執何等名眼等根?若(執五識之)見分種(子以為五根。則見分屬心)。應識蘊攝。若(執五識之)相分種(子以為五根。則相分屬境)。應外處攝。便違聖教。眼等五根皆是色蘊內處所攝(二違也)。又若五根即五識種。(則)五根應是五識(之親)因緣。不應說為增上緣攝(三違也)。又(若)鼻、舌(二)根即(鼻舌)二識(之)種。則應鼻、舌(二根。亦如鼻舌二識之)唯欲界繫。或應(鼻舌)二識(亦如鼻舌二根之)通色界繫。許(此說者)。便俱與聖教相違。(又若)眼、耳、身(三)根。即(眼耳身)三識(之)種(子)。(則)二地、五地為難亦然(四違也)。  眼等三根。通於五地。謂五趣雜居地(欲界)。離生喜樂地(初禪)。定生喜樂地(二禪)。離喜妙樂地(三禪)。捨念清淨地(四禪)。眼等三識。唯通二地。謂五趣雜居地。離生喜樂地也。今若執眼耳身根即是識種。則或根應如識。惟局二地。或復識應如根。亦通五地矣。 又五識種既通善、惡。應五色根非唯無記(五違也)。又五識種。無執受攝。五根亦應非有執受(六違也)。  第八識緣一切種子。但緣而不執受。今謂五根但是五識種子。則第八不應執受五根矣。豈不理教相違。 又五色根若(即是)五識種。應意識種即是末那。彼(末那)以五根為同法故(七違也)。  同法者。同為有間轉識所依之根法也。 又瑜伽論說。眼等識皆具三依。若五色根即五識種。依但應二(八違也)。  識種子現行。是種子依。五根。是俱有依。前滅意。是開導依。若謂根即識種。是合俱有依為種子依。但有二矣。 又諸聖教說。眼等(五)根皆通(有)現(行有)種(子)。(今)執唯是(識)種(而為五根)。便與一切聖教相違(九違也)。  正破初家識種名五根竟。 有避如前所說過難。朋附彼執。復轉救言。異熟識中。能感五識增上業種。名五色根。非作因緣。生五識種。妙符二頌。善順瑜伽。  此敘救也。謂五識所作善惡業習氣。能感當來異熟果攝之無記五識。即此業種。名五色根。作增上緣。生眼等識。既以增上業種為根。則合二十唯識頌中從自種生之義。亦契觀所緣緣論中功能名五根義。此種但為增上。不為因緣。又順瑜伽具三依業也。 彼有虛言。都無實義。(業種由善惡熏。通善染性。若執以為五根。)應五色根非無記故。又彼(五根)應非唯有執受。(以業種非所執受故。亦非)唯色蘊攝。(以業種非色故。亦非)唯內處(攝。以業種通內外)故。鼻舌(二根)唯應欲界繫故。(以二識業種唯在欲界。二根不應通色界故。眼耳身)三根不應五地繫故。(三識業種唯在二地。三根亦應惟二地故。)感意識(之)業(種)。應(是)末那(。以五根為同法)故。眼等(五根。又亦)不應通現、種故。又(業屬思。若執為根。則)應眼等(五根)非色根故。又(眼等五識皆通三性。)若(使)五識皆業所感。則應一向(總唯)無記性攝。(不通善染二性。又無記五識是業所感。可有眼等為俱有依。則)善等五識既非業感。應無眼等為俱有依。故彼所言(業種為五根者)。非為善救。又諸聖教處處皆說。阿賴耶識變似(五淨)色根。及根依處、器世間等。如何汝等撥無(五淨)色根?(既)許眼等(五)識變似色等(五塵外相分境)。(乃獨)不許眼等(五根內相分是)藏識(之)所變。如斯迷謬。深違教理。  此破救也。此下通所引頌。 然(二十唯識論及觀所緣緣論之)伽他(中)說。種子、功能名五根者。為破(餘部妄執)離識實有色根。(故)於(本)識所變似眼根等。以有發生五識用故。假名種子及色功能。非謂色根即(是)識(種及)業種(也)。  已上破初家者皆妙。已下自立義未全妥。 又緣五境(之)明了意識。應以五識為俱有依。以彼(明了意識)必與五識俱(時起)故。若(使)彼(明了意識可以)不依眼等(五)識者。(則)彼(同時意識亦)應不與五識為依。(以)彼此(互)相(為)依。勢力等故。又第七識雖無間斷。而見道(修道)等(位。有漏無漏間起)既有轉易。應如六識有俱有依。不爾。彼應非轉識攝。便違聖教。轉識有七。故應許彼(第七末那亦必)有俱有依。此(俱有依)即(是)現行第八識攝。如瑜伽說。有藏識故。得有末那。末那為依。意識得轉。彼論意言。現行藏識為依止故。得有末那。非由彼(中)種(子)。(若)不爾(者)。(彼論)應說有藏識故。意識得轉(。以藏識中亦有意識之種子故)。由此。彼說(以種為根及說第七無俱有依。)理教相違。  此中所說明了意識以五識為依者非。所說末那以現行第八為依者是。 是故應言。前五轉識。一一定有二俱有依(。此應有四。今尚闕二)。謂五色根(是)、同時意識(是)。第六轉識決定恒有一俱有依(。此應有二。今尚闕一)。謂第七識(是)。若與五識俱時起者。亦以五識為俱有依(非)。第七轉識決定唯有一俱有依。謂第八識(是)。唯第八識恒無轉變。自能立故。無俱有依(非)。  第二家解竟。 △寅三第三家解。 有義。此說猶未盡理。第八類餘(七識)。既同識性。如何不許有俱有依?第七、八識既恒俱轉。更互為依。斯有何失?  此義全是。 (又既)許現起(之)識。以種(子)為依。(則此)識種亦應許依現(行之)識。(以)能熏(之前七識)、(所熏之)異熟(識)。為(一切種子)生、長、住依。(謂)識(中)種(子)離彼(能熏)。(則)不生、長、(離彼所熏。則無可依)住故。  此因緣義。非俱有依義也。 又異熟識。有色界中能執持身。依色根轉。如契經說。阿賴耶識。業風所飄。遍依諸根。恒相續轉。瑜伽亦說。眼等六識各別依故。不能執受有色根身。若異熟識不徧依止有色諸根。應如六識。非能執受。或所立因有不定失。  異熟識是有法。非能執受宗。因云不徧依止有色諸根故。喻如六識。或所立因有不定失者。將異熟識同六識之不徧依止。而不同六識之無執受。是犯二宗共一因也。然此但是能執受義。亦非俱有依義。以無色界無有根身。而第八現轉故。 是故藏識若現起者。定有一依。謂第七識(是)。在有色界。亦依色根(非)。若識種子。定有一依。謂異熟識(依之而住故。非)。初熏習位。亦依能熏(依之生長故。非)。餘如前說。  第三家解竟。 △寅四第四家正解。 有義。前說皆不應理。未了所依與依別故。依。謂一切有生滅法。仗因託緣而得生、住。諸所仗託。皆說為依(。不簡親疎勝劣能所)。如王與臣。互相依等。若(有)法(於此。一者)決定(同時而轉)、(二者)有境(可照)、(三者自在)為主(不由他引)、(四者能)令心(及)心所取自所緣。(具此四義)乃是所依。即內六處。餘非有境、(非決)定、(非)為主故(。故非所依)。此(所依)但如王。非如臣等。故諸聖教。唯心、心所名有所依。非色等法。(以其)無所緣故。但說心所。(以)心(王)為所依。不說心所為心(王之)所依。彼(心所)非主故。然有處(或)說。依為所依。或(說)所依為依。(應知)皆(是)隨宜假說。由此。五識俱有所依。定有四種。謂五色根、(第)六(識)、(第)七(識)、(第)八識。隨闕一種。必不轉故。(五色根是)同境(所依)、(第六識是)分別(所依)、(第七識是)染淨(所依)、(第八識是)根本所依。(如此四差)別故。(然諸)聖教唯說(五識)依五根者。以(是五識所)不共故。又必同境、近、相順故。第六意識俱有所依。唯有二種。謂(第)七(識)、(第)八識。隨闕一種。必不轉故。雖五識俱取境明了。而不定有。故非所依。(然諸)聖教唯說。(第六)依第七者。染、淨依故。同轉識攝。近、相順故。第七意識俱有所依。但有一種。謂第八識。藏識若無。定不轉故。如伽他說。 阿賴耶為依。故有末那轉。依止心及意。餘轉識得生。  心。即第八。意。即第七。餘轉識。即前六也。餘可知。 阿賴耶識俱有所依。亦但一種。謂第七識。彼識若無。定不轉故。論說。藏識恒與末那俱時轉故。又說。藏識恒依染汙。此即末那。而說三位無末那者。依有覆說。如言四位無阿賴耶。非無第八。此亦應爾。  三位無有覆末那。謂一阿羅漢。二滅盡定。三出世道。四位無阿賴耶。謂三乘無學及佛。 雖有色界。亦依五根。而不定有。非所依攝。識種不能現取自境。可有依義。而無所依。心所(之)所依。隨(其相應之)識應說。復各加自相應之心(王)。若作是說。妙符理教。  此破第三家以五色根為藏識所依。及破現依種種依現之說。而結成正義也。二釋俱有依竟。 △丑三釋開導依。有三家解。第三為正。今寅初初家解。約相續義。 後開導依。有義。五識自他、前後不相續故。必第六識所引生故。唯第六識為開導依。第六意識自相續故。亦由五識所引生故。以前六識為開導依。第七、八識自相續故。不假他識所引生故。但以自類為開導依。 △寅二第二家解。約有力義。 有義。前說未為究理。且前五識未自在位。(及)遇非勝(之)境。可如所說(前後不相續)。若自在位。如諸佛等。於境自在。諸根互用。任運決定。不假尋求。彼五識身。寧不相續?  此下先破初家五識不相續之義也。瑜伽論云。由眼識生。三心可得。如其次第。謂率爾心。尋求心。決定心。初是眼識。二在意識。此明餘位必尋求而後決定。非謂自在位故。 (又)等流五識(未自在位。設遇勝境)。既為決定、染淨(意識)、(及)作意(緣)勢力(之所)引生。(正當)專注所緣。未能(相)捨(之)頃。如何不許多念相續?  宗鏡錄云。緣慮心有五種行相。一率爾心。謂遇境便起。二尋求心。謂於境未達。方有尋求。三決定心。謂審知境體而起決定。四染淨心。謂於境欣厭而起染淨。五等流心。謂念念緣境前後等故。當知前五轉識得有四相。但除尋求。無隨念計度二種分別故。第六具五相。第七無率爾。尋求二相。有決定。染淨。等流三相。謂第七常緣現在。故并無率爾相也。第八有三相。率爾。決定。等流。無染淨尋求。有率爾者。初受生時。創緣三界三種性境故。 故瑜伽說。決定心後。方有染淨。此後乃有等流眼識善、不善轉。而彼(等流眼識)不由自分別力。(全賴意識決定染淨引生。)乃至此意(但緣色塵。)不趣餘(聲香味等)境(時)。(隨)經爾所時(候)。眼、意二識。或善或染。相續而轉。如眼識生。乃至身識。應知亦爾。(是)彼(論)意定顯。經爾所時。眼、意二識俱相續轉。既眼識時。非無意識。故非二識互相續生。(又)若(未自在位。遇)增盛境相續現前。逼奪身心。不能暫捨。時五識身。理必相續。如熱地獄、戲忘天等。  熱地獄。苦增盛境。戲忘天。樂增盛境也。餘可知。 故瑜伽言。若此(前念)六識為彼(後念)六識等無間緣。即施設此名為意根。若(使)五識前後。定唯有意識。彼論應言。若此一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(。以五識前。定唯有意識故)。或彼應言。若此六識為彼一識等無間緣(。以五識後。定惟有意識故)。(論文)既不如是。故知五識(各自)有相續義。(又)五識起時。必有(同時)意識。(即)能引後念意識令起。何假五識為開導依?  此上破初家者皆是。此後若破若立。皆未當理。 無心睡眠、悶絕等位。意識斷已。後復起時。藏識、末那既恒相續。亦應與彼(意識)為開導依。若(謂)彼(意識但)用前(時)自類開導。(則)五識自類何不許然?此(五識)既不(許)然。彼(意識)云何(獨)爾?  藏識末那。何得為意識開導依。一謬也。用前自類開導本是。而及破之。二謬也。彼不許五識自類開導本非。而反印之。三謬也。 平等性智相應(之)末那。初起(之時)必由第六意識。(入二空觀)亦應用彼(第六)為開導依。圓鏡智俱(之)第八淨識。初必六、七方便引生。又異熟心依染汙意。或依悲願相應善心。既爾。必應許第八識亦以六、七為開導依。由此。彼(初家)言都未究理。  染汙意。即第七識。悲願相應善心。即第六識。謂菩薩由此悲願。長劫利生。不取涅槃。故異熟心亦以此為開導依也。此義全謬。 應說五識。前六識內隨用何識為開導依。第六意識用前(念之)自類。或第七、八為開導依。第七末那用前(念之)自類。或第六識為開導依。阿陀那識用前(念之)自類。及第六、七為開導依。皆不違理。由前說故。  謬處偏多。至下自明。第二家解竟。 △寅三第三家正解。 有義。此(第二)說亦不應理。開導依者。謂(一者必)有、(二者是)緣(慮)法、(三者自在)為主、(四者)能作等無間緣。(具)此(四義。能)於後生心、心所法開避、引導。名開導依。此但屬心。非心所等。  此正釋開導依之義也。有者。簡不相應行。非實有故。緣法者。簡色及無為。不能有緣慮故。為主者。簡心所依他。不自在故。等無間者。簡異類得俱起故。 若此(前念)與彼(後念)無俱起義。說此(前念)於彼(後念)有開導力。一身八識既容俱起。如何異類為開導依?若許(異類)為(開導)依。應(八種識)不俱(時)起。便同(小乘)異部(所執)心不並生。又一身中諸識俱起。(或二或三乃至七八。)多少不定。若(謂此依唯遮多少。不揀異類。皆)容互作等無聞緣。(則)色(根)等(與心異類並生。亦復)應爾(皆可互作等無間緣)。便違聖說。等無間緣唯心、心所。 然攝大乘說。色亦容有等無間緣者。(乃)是縱奪(之)言。謂假縱小乘色、心前後有等無間緣。(以)奪(其互為)因緣(之執)故(耳)。不爾。等(之一)言應成無用。若謂等言。非遮(力用)多少。但表同類(。故色同類亦有等無間緣者)。(又)便違汝(先所)執異類識作等無間緣(矣)。  此破前互為開導之謬也。然攝大乘下。轉釋伏難。難曰。若等無間緣唯心心所有之。則攝大乘論何故說色容有等無間緣。今釋之曰。攝大乘論為破小乘妄執色心前後相續為因緣性。故縱許云。色心前後相生。但應容有等無間緣。無有因緣義也。設不爾者。等無間之等字。便為無用。以等乃齊等之義。一遮多少。二表同類。一遮多少者。謂心用多。色用少。故心但與心作等無間緣。不與色作等無間緣。色用既少。故無等無間緣之義。二表同類者。如前眼識。于後眼識名為同類。若望耳鼻等識。便非同類。餘可知。 是故。八識各唯自類為開導依。深契教理。自類必無俱起義故。心所(之)此(等無間)依。應隨(相應之)識(而)說。雖心、心所異類並生。而互相應。和合似一。定俱生滅。事業必同。一開導時。餘亦開導。故展轉作等無間緣。諸識(相望則必)不然。不應為例。然諸心所非開導依。於所引生無主義故。  先承前破謬。結成正理。次辨心所之開導依。應設難云。若等之一言必表同類者。諸心所法與相應心王異類並生。何容隨識說耶。今釋之曰。而互相應等故。事謂所依體。業謂所作用。如眼識相應諸心所法。定與眼識同依眼根。定與眼識同緣色塵。餘可例知。言一開導時餘亦開導者。如眼識與觸俱生之時。則受想思等。乃至或善或染皆悉隨生也。展轉作等無間緣者。約諸心所互相引生也。諸識相望。並無相應和合定俱生滅事業必同之義。故不應以心所為例。妄許展轉為等無間緣也。然諸心所下。簡依緣義寬狹不同。若云等無間緣則寬。故心所可以互作。若云開導依則狹。故心王名依。心所非依。以其不能為主故也。 若(謂諸)心、(相應之)心所。等無間緣(亦但)各唯自類。(不由心王及餘心所異類引生。則)第七、八識初轉依時。相應信等(之)此(等無間)緣便闕(。以七八二識未轉依時。無信等故)。則違聖說。諸心、心所皆四緣生。  有因前文等表同類之語。不許心所異類引生。故此釋之。 無心睡眠、悶絕等位。意識雖斷。而後起時。彼開導依即前自類。間斷五識。應知亦然。(問曰。既久間斷。何名無間?答曰。但以)無異類心於中為隔。(即)名(為)無間故。(問曰。前念滅時。後念尚無。何所開導?今識生時。前念非有。何能開導?答曰。)彼先滅時。已於今識為開導故。何煩異類為開導依?然聖教中(或)說前六識互相引起。或(說)第七、八依六、七生(者)。皆依殊勝增上緣說。非等無間。故不相違。瑜伽論說。若此識無間。諸識決定生。說此為彼等無間緣。又(言若)此六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。即施設此名意根者。言總意別。(故今所說。)亦不相違。故自類依。深契教理。  先申明無間之意。次會通聖教所說。並可知。後簡示瑜伽言意。蓋此彼之言。似通自他。然其意但以自類前後而名此彼。故云言總意別也。二傍論諸識所依竟。 △癸三結歸本頌所依。 傍論已了。應辯正論。此(第二)能變識。雖具三所依。而(頌中)依彼轉(之)言。但顯前二。為顯此識。(所)依、(所)緣同(是第八識)故。又前二依有勝用故(。頌偏說之)。或開導依易了知故(。頌故不說)。  前二者。初因緣依。即種子識。次俱有依。即第八現識也。二釋所依門竟。 △壬三釋所緣門二。癸初正釋。癸二釋妨。初中二。子初略釋。子二廣釋。今初。 如是已說此識所依。所緣云何?謂即緣彼。彼。謂即前此所依識。聖說。此識緣藏識故。 △子二廣釋二。丑初釋未轉依。丑二釋已轉依。初中有四家。第四家為正。今寅初初家釋。 有義。此(末那)意緣彼(第八)識體及相應(之五心所)法。論說。末那、我、我所執。恒相應故。謂緣彼體及相應法。如次執為我及我所。然諸心所不離識故。如唯識言。(亦攝心所。故頌但云緣彼。)無違教失。 △寅二第二家釋。 有義。彼說理不應然。曾無處言緣觸等故。應言。此意但緣彼識(之)見(分)及相分。如次執為我及我所。相、見俱以識為體故。不違聖說。 △寅三第三家釋。 有義。此說亦不應理。(以相分中)五色根、境。非識蘊故。(又相分中器界。乃是外境。若使末那緣之。)應同五識。亦緣外故。應如意識。(同前五識)緣共境故。(既緣根塵生我所執。)應生無色者。不執我所故。厭色(而)生彼(天)。不變(為根塵之)色故。應說。此意但緣藏識及彼種子。如次執為我及我所。以種即是彼(第八)識功能。非實有物。不違聖教。 △寅四第四家正釋。 有義。前說皆不應理。(以)色等種子非識蘊故。論說。種子是實有故。(若謂是)假(則)應如無。非(可為諸法之親)因緣故。又此(第七)識俱(之)薩迦耶見。任運一類。恒相續生。何容別執有我、我所?(譬如第六意識。)無一心中。有斷、常等二境。別執俱轉義故。亦不應說。(第七識之我及我所)二執前後(別轉)。(以)此(第七識從)無始來。一味(恒)轉(無前後分位之差別)故。  薩迦耶。此翻積聚。薩迦耶見即身見也。正執我時。不能別執我所。正執我所之時。亦不能別執于我。故此二執。喻如斷常二執。決不俱起。今此第七識相應之身見。既是任運一類恒相續生。所以但有我執。更無我所執也。 應知此意。但緣藏識見分。非(緣)餘(相分及種子心所等)。彼(第八識之見分)無始(以)來。(微細)一類相續(不斷)。似常、(似)一故。恒與諸法為所依故。此(第七識)唯執彼(第八見分)為自內我。(論中但是)乘語勢故。說我所言。或此(第七)執彼(第八見分)。是我之我(。即以能執為我。所執為我所)。故於一(我)見。(約)義說(我及我所之)二言。若作是說。善順教理。多處唯言(第七識)有我見故。我(及)我所(二)執(從來)不俱起故。  相續故似常。一類無記故似一也。初釋未轉依竟。 △丑二釋已轉依。 (然第七識)未轉依位。(則)唯緣藏識(見分)。(若夫)既轉依已。亦緣真如及餘諸法。(以)平等性智證得十種平等性故。知諸有情勝解差別。示現種種佛影像故。(今)此(頌)中且說未轉依時。故但說此緣彼藏識。悟迷、通局。理應爾故。無我、我境。徧不徧故。  十種平等性者。一諸相增上喜愛平等。二一切領受緣起平等。三遠離異相非相平等。四弘濟大慈平等。五無待大悲平等。六隨諸眾生所樂示現平等。七一切眾生敬愛所說平等。八世間寂靜皆同一味平等。九世間諸法苦樂一味平等。十修植無量功德究竟平等。此中證得十平等性。釋緣真如之義。知諸有情勝解差別。釋緣餘諸法之義也。平等性智是悟。故所緣則通。染汙末那是迷。故所緣則局。平等性智緣無我境。故其境周徧。通攝真如及餘諸法。染汙末那緣我法境。故其境不徧。但是第八見分非餘。初正釋竟。 △癸二釋妨。 (問曰。)如何此(第七)識(乃)緣自所依(之第八識耶)?(答曰。)如有後(念意)識。即緣前(念已滅之)意。彼(前意是等無間緣。得與後識作所緣緣。)既(已)極成。此(所依藏識是增上緣。)亦(可作所緣緣。又復)何咎?  三釋所緣門竟。 △壬四釋性相兩門。 頌言思量為性相者。雙顯此識自性、行相。意以思量為自性故。即復用彼(思量)為行相故。由斯。兼釋所立(末那之)別名。(以)能審思量。(乃)名(為)末那故。未轉依位。恒審思量所執我相。已轉依位。亦審思量無我相故。 △壬五釋染俱門。 此意相應有幾心所?且與四種煩惱常俱。此中俱(之為)言。(是)顯相應(之)義。謂從無始至未轉依。此意任運恒緣藏識。與四根本煩惱相應。其四者何?謂我癡、我見。并我慢、我愛。是名四種。  且者。未顯其餘。先明此意之過失也。 我癡者。謂無明。愚於(自心所變之)我相。迷(于)無我(真如之)理。故名我癡。我見者。謂我執。於(第八識見分。本)非我法(之上)。妄計為我。故名我見。我慢者。謂倨傲。恃所執我。令心高舉。故名我慢。我愛者。謂我貪。於所執我。深生耽著。故名我愛。(頌言)并(者)。表慢、愛。有見(得俱。見)慢(亦得與愛)俱。遮餘部(所)執(見愛慢三)無相應義。此四常起。擾濁內心。令外轉識(所作施等)。恒成雜染。有情由此生死輪迴。不能出離。故名煩惱。  此正釋四煩惱相。并顯其過患也。內心。即指第七識。外轉識。指前六識。由第七識妄起我癡我見我慢我愛。遂使五度諸行不能忘相。咸成有漏。故名雜染。若欲出離輪迴。必先勤觀無我。然此第七識之俱生我執。細故難斷。必先用第六識。與相應之正慧心所。依於大乘教理。如實觀察。俾無我正解種子。漸熏漸著。至成熟位。方得無漏實智現前。又即以此無漏實智。數數勤修。然後四煩惱種方得永斷。今人輒談六度萬行。而於破執法門曾不究心。求出輪迴。不亦難乎。  問曰。既由第七。令前六識恒成雜染。理須直用第七修無我觀。始為灸病得穴。伐樹得根。何故先用第六識耶。答曰。第七我執。元由第六之所資熏。故仍以第六為病之穴。為樹之根。況第七識。從無始來至未轉位。一味有覆無記性攝。不與信等諸善心所相應。又無欲解念定之力。何能自修無我觀哉。是故吾人發大乘心。須於唯識相性深生信解。然後修習菩提資糧。可名順解脫分。否則縱修諸行。但是人天有漏之因而已。 (問曰。)彼(根本惑。共)有十種。此(識相應)何唯(有)四?(答曰。)有我見故。餘(二取邊邪之四)見不生。(以)無一心(之)中(而容)有二慧故。  此下皆問答釋疑也。諸見皆以慧為體。故不俱起。 (問曰。)如何此識要有我見(而非餘見)?(答曰。)二取、邪見。但(從)分別(而)生。唯(屬)見(道)所斷。此(第七識所)俱(之)煩惱。唯是俱生。(必)修(道)所斷故(。是以無有二取邪見)。我所(見及斷常二種)邊見。(皆)依我見(而)生。(今)此(第七識)相應(之我)見。不依彼(我所斷常見而)起(。是故無有我所邊見)。恒內執有我。故要有我見。由(我)見審決。(則)疑無容起。(由)愛著我故。(則)瞋不得生。故此識俱(之)煩惱唯四。(問曰。)見、慢、愛三。如何俱起?(答曰。)行相無違。俱起何失。(又問。)瑜伽論說。貪令心下。慢令心舉。寧不相違?(答曰。)分別、俱生。外境、內境。所陵、所恃。麤細有殊。故彼此文。義無乖反。  謂彼瑜伽論乃指第六識相應之分別惑。貪于外境。陵于外人。行相麤故。不容並起。此唯識頌乃指第七識相應之俱生惑。貪于內境。恃於內己。行相細故。自不相違也。五釋染俱門竟。 △壬六釋餘相應門二。癸初未轉依。癸二已轉依。初中二。子初正釋頌義。子二例論受義。初又二。丑初問答舉頌。丑二別釋頌義。今初。 (問曰。)此意(相應)心所。唯有四耶?(答曰。)不爾。(頌云)及餘觸等俱故。 △丑二別釋頌義二。寅初一家無餘心所。寅二四家有餘心所。今初。 有義。此意心所唯九。前四及餘觸等五法。即觸、作意、受、想與思。意與徧行定相應故。前(頌既)說觸等。(與)異熟識俱。(今)恐謂同前亦是無覆。顯此(第七相應心所。)異彼(第八相應心所)。故置餘(之一)言。及(之一字。即)是集義。前四後五。合與末那恒相應故。 (問曰。)此意何故無餘心所?(答曰。)謂欲(心所)。希望未遂合事。此(第七)識任運緣遂合境。無所希望。故無有欲。勝解(心所)。印持曾未定境。此(第七)識無始恒緣定事。無所印持。故無勝解。念(心所)。唯記憶曾所習事。此(第七)識恒緣現所受境。無所記憶。故無有念。定(心所)。唯繫心專注一境。此(第七)識任運剎那別緣。既不專一。故無有定。  謂此第七。緣彼第八。能緣所緣。皆悉剎那生滅。前不似後。後不似前也。 慧(心所)。即(是)我見。故不別說。善(十一心所)。是淨故。非此(染汙)識俱。隨煩惱生。必依(根本)煩惱。前後分位差別建立。此識恒與四煩惱俱。前後一類。分位無別。故此識俱無隨煩惱。惡作(心所)。追悔先所造業。此(第七)識任運恒緣現境。非悔先業。故無惡作。睡眠(心所)。必依身心重昧。外眾緣力有時暫起。此(第七)識無始一類內執。不假外緣。故彼(睡眠。此識)非有。尋、伺(二種心所)。俱依外門而轉。淺深推度。麤細發言。此(第七)識唯依內門而轉。一類執我。故非(與)彼(尋伺相)俱。  緣六塵等諸境。名為外門。緣藏識之見分。名為內門。淺推度麤發言。名之為尋。深推度細發言。名之為伺。 △寅二四家有餘心所二。卯初斥前總標。卯二四家別解。今初。 有義。彼釋餘(字之)義非理。頌(中更)別說此(第七是)有覆(無記性)攝故。又闕意俱(之)隨煩惱故。(根本)煩惱必與隨煩惱俱。故此(頌中)餘(之一)言。(正是)顯隨煩惱。 △卯二四家別解。第四家為正。今辰初初家解。 此中有義。五隨煩惱。徧與一切染心相應。如集論說。惛沉、掉舉、不信、懈怠、放逸。於一切染汙品中。恒共相應。若離無堪任性等(五法)。(則)染汙性成。無是處故。煩惱起時。心既染汙。故染心位必有彼五。(以)煩惱若起。必由無堪任、囂動、不信、懈怠、放逸故。掉舉雖遍一切染心。而(于)貪位增(盛)。(故瑜伽論中)但說(掉舉是)貪分。如眠與悔。雖遍三性心。而癡位增(盛)。(故)但說為癡分。  無堪任。即惛沉。囂動。即掉舉也。餘可知。 雖(瑜伽論中)餘處(復)說。有隨煩惱。或六、或十。徧諸染心。而彼俱依別義說徧。非彼(或六或十)實徧一切染心。謂依二十隨煩惱中。(其)解通(于分別之)麤(及通俱生之)細。(通于有覆)無記(及通)不善。(又能)通障定、慧。(此等)相顯(。故)說六(隨徧諸染心)。(又)依二十二隨煩惱中。(其)解通(于分別之)麤(及俱生之)細、(又通不善及有覆之)二性。(故)說十(隨徧諸染心)。故此(所說唯五隨煩惱)、(與)彼(六徧十徧之二)說(各依別義)。非互相違。然此意俱心所十五。謂前九法、五隨煩惱、并別境慧。我見雖是別境慧攝。而五十一心所法中。義有差別。故開為二。  二十隨煩惱。即小十中二大八。具如下文所明也。解者。行相也。二十二者。加邪欲邪勝解也。義有差別者。我見唯染。慧通染淨也。餘可知。 (問曰。)何緣此意無餘心所?(答曰。)謂忿等十(種小隨)行相麤動。此(第七)識審細。故非(與)彼(小隨得)俱。無慚、無愧(二種中隨)。唯是不善。此(第七識是)無記故。非彼(中隨)相應。(大隨中之)散亂。令心馳流外境。此(第七識)恒內執(第八識之見分)一類境生。不外馳流。故彼(散亂。此識)非有。不正知者。謂起外門身、語、意行。違越軌則。此(第七識)唯(是)內執。故非(與)彼(不正知)俱。無餘心所。義如前說。 △辰二第二家解。 有義。應說六隨煩惱。徧與一切染心相應。瑜伽論說。不信、懈怠、放逸、忘念、散亂、惡慧。一切染心皆相應故。忘念、散亂、惡慧若無。心必不能起諸煩惱。要緣曾受境界種類。發起忘念及邪簡擇。方起貪等諸煩惱故。煩惱起時。心必流蕩。皆由於境起散亂故。  此加忘念散亂惡慧三心所也。邪簡擇。即惡慧。 惛沉、掉舉。行相互違。非諸染心皆能徧起。論說。五法徧染心者。(乃約)解通麤、細。違唯善法(而言)。(蓋以)純隨煩惱。通(于不善有覆之)二性故。(瑜伽又)說十徧(之)言。義如前說。  此泛明掉舉與惛沉相違也。論說下。通妨可知。 然此意俱心所十九。謂前九法、六隨煩惱。并念、定、慧及加惛沉。此別說念。准前慧釋。并有定者。專注一類。所執我境。曾不捨故。加惛沉者。謂此識俱(之)無明尤重。心惛沉故。無掉舉者。(與)此(惛沉正)相違故。無餘心所。如上應知。  此更加念與定。簡去掉舉也。此別說念准前慧釋者。謂忘念雖即以念為體。而義有差別故。 △辰三第三家解。 有義。復說十隨煩惱。徧與一切染心相應。瑜伽論說。放逸、掉舉、惛沉、不信、懈怠、邪欲、邪勝解、邪念、散亂、不正知。此十。一切染汙心起。通一切處。三界繫故。若無邪欲、邪勝解時。心必不能起諸煩惱。於所受境。要樂合離、印持事相。方起貪等諸煩惱故。  邪念。即忘念。不正知。即惡慧。於所受境等者。謂可愛境。邪欲于中樂合。非可愛境。邪欲於中樂離。更以邪解決定印持可愛事相。方起貪心。印持非可愛相。方起瞋心也。 諸疑理者。於色等事必無猶豫。故疑相應(心。)亦有(邪)勝解。(即使)於所緣事亦(有)猶豫者。非(是)煩惱(中之)疑。如疑人杌(。不名煩惱)。餘處不說此(邪欲邪勝解之)二(心所)遍(染心)者。(謂)緣非愛事(中之邪欲)。疑相應心(之邪勝解)。(此之)邪欲、勝解(微薄)。非麤煩故(略不言之。非全無也)。餘(處說隨煩惱或五或六。各)互有無。義如前說。  此釋邪勝解不遍染心之難也。難曰。勝解于決定境印持為性。疑以猶豫為性。此二相違。云何邪解得遍染心。答云。諸疑理者。於諸諦理雖懷疑惑。於色等事必無猶豫。故仍得與勝解相應。設或於事有疑。亦復不名煩惱。故疑事時。雖無勝解。而邪勝解不妨與疑理之煩惱相應也。餘可知。 此意心所有二十四。謂前九法、十隨煩惱、加別境五。(皆)准前(文之)理(而)釋。無餘心所。(亦)如上(文)應知。 △辰四第四家正解。 有義。前說皆未盡理。且疑他世為有、為無?於彼有何欲、勝解相?(是故邪欲勝解非徧染心。)煩惱起位。若無惛沉。應不定有無堪任性。掉舉若無。應無囂動。便如善等。非染汙位。若染心中無散亂者。應非流蕩。非染汙心。若無失念、不正知者。如何能起煩惱現前?故染汙心。決定皆與八(種大)隨煩惱相應而生。謂惛沉、掉舉、不信、懈怠、放逸、忘念、散亂、不正知。(其)忘念、不正知(二種若以)念、慧為性者。(則)不徧染心。(何以故?)非諸染心皆緣曾受。有簡擇故。若(忘念不正知)以無明為自性者。(則必)徧染心起。由前說(若無失念不正知。如何能起煩惱)故。  染心非皆緣曾受境。故以念為性之忘念不遍。染心非皆有簡擇。故以慧為性之不正知不遍也。餘可知。 然此意俱心所十八。謂前九法、八隨煩惱。并別境慧。無餘心所。及論三文。准前應釋。若作是說。不違理教。  論三文。謂集論明五遍染心。瑜伽明六遍染心十遍染心也。准前應釋。即解通麤細等文也。第二能變釋相應門未轉依中。初正釋頌義竟。  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四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五 蕅益沙門 智旭 述 △子二例論受義。 此染汙意。何受相應?  既釋第二能變第六餘相應門。故更例初能變以論受俱門也。此先假問徵起。下有三解。第三為正。 有義。此(第七識所)俱唯有喜受。(以)恒內執(第八識之見分為)我。生喜愛故。有義。不然。(若如所說。則)應許喜受。乃至有頂。違聖言故。應說此意。四受相應。謂生惡趣。憂受相應。緣不善業所引(之真異熟)果故。生人(道及)欲天、(并)初(靜慮第)二靜慮。喜受相應。緣有喜地善業(所引異熟)果故。第三靜慮。樂受相應。緣有樂地善業(所引異熟)果故。第四靜慮。乃至有頂。捨受相應。緣唯捨地善業(所引異熟)果故。  有頂。謂三有之頂。即非想非非想天。餘可知。 有義。彼說亦不應理。此(第七識從)無始來。任運、一類。緣內執我。恒無轉易。與變異受不相應故。又此末那。(但是)與前藏識義有別者。(頌中)皆別說之。若(使有)四受俱。(則頌)亦應別說。(今頌)既不別說。(決)定與彼(藏識相)同。故此(第七)相應。(亦但)唯有捨受。  變異受。謂憂喜苦樂改變不同之受也。餘可知。初未轉依竟。 △癸二已轉依。 未轉依位。與前所說(十八)心所相應。已轉依位。唯二十一心所俱起。謂徧行、別境各五。善十一。如第八識已轉依位。唯捨受俱。任運轉故。恒於所緣平等轉故。  平等轉。謂平等性智。證得十平等性故。亦唯捨受也。六釋餘相應門竟。 △壬七釋三性門。 (問曰。)末那心所。何性所攝?(答曰。)有覆無記所攝。非餘(善惡及無覆無記)。(蓋以)此意相應四煩惱等。是染法故。障礙聖道。隱蔽自心。說名有覆。非善、不善。故名無記。(問曰。既是煩惱。何非不善?答曰。)如上二界諸煩惱等(種子)。(由于)定力攝藏(不起現行)。是無記攝。此(意所)俱(現行)染法。(由其)所依(之識極微)細故。(無強計度。)任運轉故。亦無記攝。若已轉依。唯是善性。 △壬八釋界繫門。 (問曰。)末那心所。何地繫耶?(答曰。)隨彼(藏識)所生。(即為)彼地所繫。謂生欲界。現行末那相應心所即欲界繫。乃至有頂。應知亦然。任運恒緣自地藏識。執為內我。非(緣于)他地故。若起彼地(之)異熟藏識現在前者。名生彼地。染汙末那(即便)緣彼(藏識)執(為內)我。即繫屬(于)彼(地藏識)。名彼所繫。或為彼地諸煩惱等之所繫縛。名彼所繫。若已轉依。即非所繫。  彼地。謂三界九地之隨一地也。或為彼地藏識所繫。是約所緣義釋。或為彼地煩惱所繫。是約相應義釋。 △壬九釋伏斷門二。癸初正明無染末那。癸二申明有淨末那。今初。 (問曰。)此染汙意。無始相續。何位永斷?或暫斷耶?(答曰。)阿羅漢、滅定、出世道無有。阿羅漢者。總顯三乘無學果位。此位。染意種及現行俱永斷滅。故說無有。(若夫有)學位(中入於)滅定。(及)出世道(無漏觀)中。俱暫伏滅。故(亦可)說無有。謂染汙意。無始時來。微細、一類、任運而轉。諸(世間)有漏道。(雖復是善。)不能伏滅(此識相應之我執)。(惟)三乘(無漏)聖道有伏滅義。(以根本)真無我解。(能)違(彼)我執故。後得(智)無漏現在前時。是彼(根本真無我解之)等流。亦違此(染汙)意。(蓋以)真無我解及後所得。(此二智)俱(是)無漏(道)故。(皆)名(為)出世道。(又復)滅定既是聖道(之)等流。(以其)極寂靜故。此(染汙意)亦(暫)非有。(然出世道及滅盡定)由未永斷此種子故。(所以)從滅盡定、(及出世)聖道起已。此(染汙意仍)復現行。乃至未滅(位中。恒相續轉)。然此染意相應煩惱。是俱生故。非見(道之)所斷。是染汙故。非(是)非所斷(攝)。(此染汙意相應煩惱)極微細故。所有種子與有頂地下下煩惱。一時頓斷。(以其)勢力等故。(直須)金剛喻定現在前時。頓斷此種。成阿羅漢。故無學位(方得)永不復起。(若夫)二乘無學迴趣大乘(者)。從初發心至未成佛。雖實是菩薩。亦名阿羅漢。(以)應(供等三)義等故。不別說之。  有頂地下下煩惱。謂第六識中俱生之極微細貪癡慢也。約三界九地各分九品。此當第八十一。由其最極微細。故與第七識之煩惱勢力齊等。非金剛喻定不能斷彼種子。然第六識中俱生煩惱。既分八十一品。則是品品漸斷。此第七識相應煩惱。惟是微細一類。不分三界九地。故云頓斷也。 △癸二申明有淨末那二。子初出謬解。子二出正解。今初。 此中有義。末那唯有煩惱障俱。聖教皆言三位無故。又說。四惑恒相應故。又說。為(前六)識(之)雜染依故。 △子二出正解二。丑初正明無染有淨。丑二通釋染淨差別。初中二。寅初斥前非。寅二申正義。今初。 有義。彼說教理相違。出世末那。經說有故。無染意識。如有染時。定有俱生、不共依故。  此先總斥也。經說有出世末那。而彼說無。豈不違教。又無染意識。必有所依意根。而彼說無。豈不違理。言無染意識者。即無漏道相應之第六淨識也。言俱生不共依者。指第七意根也。量云。淨意識是有法。定有淨末那為俱生不共依宗。因云。轉識攝故。喻如有染時意識。 論說。藏識決定恒與一識俱轉。所謂末那。意識起時。則(藏識與)二俱轉。所謂意識及與末那。若五識中隨起一識。則(藏識與)三俱轉。乃至或時頓起五識。則(藏識與)七俱轉。(明文若此。)若(汝執)住滅定無第七識。爾時藏識應無識俱。便非恒定一識俱轉。(又第六識入無漏觀。)住聖道時。若無第七。爾時藏識應(但與第六)一識俱。如何可言。若起意識。爾時藏識定二俱轉?顯揚論說。末那恒與四煩惱相應(。是為染位)。或翻彼相應。恃舉為行。或平等行(。是不染位)。故知此意通染不染。若由(本)論說阿羅漢位無染意故。便(謂竟)無第七。應由(本)論說阿羅漢位捨藏識故。便(亦并)無第八。彼(第八)既不爾。此(第七)云何然?又諸論言。轉第七識得平等智。彼(平等智亦)如餘(大圓鏡妙觀察等)智。定有所依相應(之)淨識。此(第七)識(若)無者。彼(平等)智(亦復)應無。非離所依(之心王)。(得)有能依(之淨無漏慧心所)故。(又)不可說彼(平等性智)依六轉識。(論)許(諸)佛恒行(平等性智)。(猶)如(大圓)鏡智(之無間斷)故。  此廣明違教也。 又無學位若無第七識。彼第八識應無俱有依。然(第八識)必有此(俱有)依。如餘(眼)識(等)性故。又如未證補特伽羅無我者。彼我執恒行。亦應未證法無我者。法我執恒行。此(第七)識(于三位中)若無。彼(三位中之法我執將)依何識?非(可謂三位中之法我執)依(于)第八。(以法我見即是慧。而)彼(第八識)無慧(心所與之相應)故。由此。應信二乘聖道、滅定、無學(位中)。此(第七)識恒行。彼未證得法無我故。又諸論中。以(前)五(識為)同法。證有第七(意根)為第六(意識之俱有)依。聖道起時及無學位。若無(淨)第七為(淨)第六依。所立宗、因。便俱有失。或應五識亦無有(五根為)依。(既)五(識)恒有依。(則第)六(識)亦應爾。  此廣明違理也。應立量云。無學位第八識是有法。定有淨第七為俱有依宗。因云。以是識性故。喻如眼等識。補特伽羅無我。即生空理。法無我。即法空理。以五同法等者。謂立量云。第六識是有法。定有第七意根為俱有依宗。因云。轉識攝故。喻如前五識必以五根為俱有依。今若謂二乘聖道及無學位。但有第六識相應之生空智慧。而無第七淨識為俱有依。則宗上有能別不極成之過。以俱有依不必定有故。因中犯共不定之失。以前六識。共是轉識攝故之因。而五識定有所依。第六於無漏位不定有依。則外人反出不定過云。為第六如前五。一切時中定有依耶。為前五如無漏位中第六。亦不必有依耶。初斥前非竟。 △寅二申正義。 是故定有無染汙意。於上(無學、滅定及出世道)三位恒起現前。(頌中)言彼(三位)無有者。(但)依染意(而)說。如說四位無阿賴耶。非無第八。此亦應爾。  四位無阿賴耶者。三乘無學及佛也。初正明無染有淨竟。 △丑二通釋染淨差別。 此意差別。略有三種。一補特伽羅我見相應(之意)。二法我見相應(之意)。三平等性智相應(之意)。  補特伽羅我見。即俱生我執。法我見。即俱生法執也。 初(我執相應之意。)通一切異生(恒時)相續、(若夫)二乘有學、(及)七地以前(。但除無學迴心者。餘)一類(有學)菩薩(。于無漏位則不現起。而于)有漏心位。彼(意仍)緣阿賴耶識。起補特伽羅我見。次(法執相應之意)。通一切異生、聲聞、獨覺(皆悉恒時)相續。(若夫)一切菩薩(于法空智果現前之時則不現起)。(而于)法空智果不現前位。彼(意仍)緣異熟識。起法我見。後(平等性智相應之意)。通一切如來(恒時)相續。(若夫)菩薩(于初地)見道。及(初地後)修道(位)中(法空智果不現前時則不現起)。(而于)法空智果現在前位。彼(意或)緣無垢(淨識)、(或緣)異熟識等。起平等性智。  如來平等性智。緣無垢識。菩薩平等性智。緣異熟識也。餘可知。 補特伽羅我見起位。彼法我見亦必現前。我執必依法執而起。如夜迷杌等。方謂人等故。我、法二見。用雖有別。而不相違。同依一慧(心所)。如眼識等。體雖是一。而有了別青(黃赤)等多用。不相違故。此亦應然。  迷杌等喻法執。謂人等喻補特伽羅執也。我法下。釋伏難。謂有難曰。上云我我所執決不俱起。此中我法二見何得俱起。今釋之曰。用雖有別。而不相違。以同依一慧。非一心中有二慧故。又難曰。既唯一慧。何有二執。今釋之曰。如一眼識。頓別青黃。如一耳識。齊聞鐘鼓。亦復何違。應立量云。我法二執是有法。用不相違宗。因云同依一慧故。喻如眼識。體一而了別多色。 二乘有學。(於或)聖道、(或)滅定現在前時。頓悟菩薩於修道位(中)。(及)有學(回心之)漸悟(菩薩。若)生空智果現在前時。(此三等人)皆唯起法執。(以彼)我執已(被聖道滅定生空智果所)伏故。二乘無學。及此(無學迴心)漸悟(菩薩)。(於)法空智果不現前時。亦唯起法執。(以彼)我執已斷故。八地以上一切(若頓若漸)菩薩。所有我執皆永不行。或(無學迴心。固)已永斷。或(頓悟及有學迴心。亦)永伏故。(若夫)法空智果不現前時。(雖在八地以上。)猶起法執。(以生空智果與法執)不相違故。如有經說。八地以上。一切煩惱不復現行。唯有(我執)所依(之)所知障在。(當知)此所知障。是現(行)非種(子)。(若)不爾(者)。煩惱(種子猶未永斷。)亦應(名為)在故。(然此與)法執俱(之)意(根)。於二乘等雖名不染。(而)於諸菩薩亦名為染。(以正)障彼(法空)智故。由此亦名有覆無記。(惟)於二乘等說名無覆。(以此法執相應之意)不障彼(生空)智故。(又此第七識。雖隨第八所生所繫。然非真異熟識。但)是異熟生(所)攝。(以)從(第八真)異熟識恒時生故。名異熟生。非(即引業所招之)異熟果。(問曰。前六識一分無記性者。名異熟生。此第七識。云何亦名異熟生耶?答曰。以)此(異熟生之)名(可)通(攝)故。(喻)如增上緣。(雖正指六根。然凡)餘(三緣所)不攝者。皆入此(增上緣)攝(。今異熟生亦爾)。  初正釋頌文竟。 △辛二證有第七三。壬初問答總標。壬二別明教理。壬三通妨總結。今初。 (問曰。)云何應知。此第七識。離眼等識。有別自體?(答曰。)聖教、正理。為定量故。 △壬二別明教理二。癸初明聖教。癸二顯正理。初中二。子初正釋。子二指廣。今初。 謂薄伽梵處處經中說。心、意、識三種別義。集起名心。思量名意。了別名識。是三別義。  薄伽梵。即世尊也。而含六義。佛地經論云。謂諸如來。永不繫屬諸煩惱故。具自在義。炎猛智火所燒鍊故。具熾盛義。妙三十二大士相等所莊飾故。具端嚴義。一切殊勝功德圓滿無不知故。具名稱義。一切世間親近供養咸稱讚故。具吉祥義。具一切德。常起方便。利益安樂一切有情無懈廢故。具尊貴義。或能破壞四魔怨故。名薄伽梵。按小乘不知三種別義。妄計過去名意。現在名識。未來名心。今以大乘實義開曉之也。 如是三義。雖通八識。而隨勝顯。第八名心。集諸法(之)種(子)。起諸法(之現行)故。第七名意。緣藏識等。恒審思量為我等故。餘六名識。於六(塵各)別境(界)。麤動、間斷、了別轉故。如入楞伽伽他中說。 藏識說名心。思量性名意。能了諸境相。是說名為識。  三義通八識者。八皆名心。心王有八。亦皆有集起義故。八皆名意。八識皆有前滅等無間意。又皆有思量義故。八皆名識。稱為八識。一一皆有了別用故。隨勝顯者。第八集起之義獨勝。第七思量之義獨勝。前六了境之義獨勝也。緣藏識等思量為我等者。一切凡夫。二乘有學及八地前菩薩。於有漏心位。此第七識緣阿賴耶。恒審思量補特伽羅我。二乘菩薩。於滅定位及生空智果現在前位。此第七識緣異熟識。恒審思量法我。地上菩薩。於法空智果現在前位。此第七識緣異熟識。恒審思量二種無我。如來位中。此第七識緣無垢識。恒審思量二種無我也。 又大乘經。處處別說有第七識。故此(第七識是決定)別有。諸大乘經是至教量。前(于初能變中。既)已廣說。故不(須)重(為極)成。(又復)解脫經中。亦別說有此第七識。如彼頌言。 染汙意恒時。諸惑俱生滅。若解脫諸惑。非曾非當有。 彼經自釋此頌意言。有染汙意。從無始來。與四煩惱恒俱生滅。謂我見、我愛及我慢、我癡。對治道生。斷煩惱已。此意從彼便得解脫。爾時。此意相應煩惱。非唯(於今)現無。亦無過、未。過去、未來。(以諸煩惱)無(實)自(體)性故。  若約迷情。則現前一念。積集過去無量惑業苦種。能起未來無量惑業苦事。然過去已滅。未來未生。唯此一剎那心。可名有體。而此心體。念念遷流。新新不住。亦何嘗有實體哉。依此妄心。故妄見有三世差別。果能覓心了不可得。則現在既無。三世何有。惟其坐斷三世。方能普達三世。又覓心既不可得。豈有形相方隅。惟其消殞十方。方能徧照十方。故曰。微塵剎土。自他不隔於毫端。十世古今。始終不離于當念。此所謂非曾非當有也。是故所謂對治道生斷煩惱者。非如世間軍陣相殺。對壘抵敵之謂也。直是以二空智。深觀煩惱本無自性。既不自生。亦不他生。又不共生。不無因生。只是因緣和合。虛妄有生。正妄生時。仍不在內。亦不在外。不在中間。不在過去。不在現在。不在未來。生即無生。終無自性。自性既無。他性何有。自他既無。豈有共性。有尚叵得。況無因生。如此研觀。勿令休息。解種熏發。惑種自消。  故瑜伽論決擇分中云。問。斷煩惱時。為捨纏耶。捨隨眠耶(纏謂現行。隨眠謂種子也)。答。但捨隨眠。纏即不起。問。為斷過去。為斷未來。為斷現在。答。非斷去來今。然說三世斷。何以故。若在過去有隨眠心。任運滅故。其性已斷。復何所斷。若在未來有隨眠心。性未生故。體既是無。當何所斷。若在現在有隨眠心。此剎那後。性必不住。更何須斷。又有隨眠。離隨眠心。二不和合。是故現在亦非所斷。然從他意內正作意二因緣故。正見相應。隨所治惑能治心生。諸有隨眠所治心滅。此心生時。彼心滅時。平等平等。對治生滅。道理應知。正見相應能對治心。於現在世無有隨眠。於過去世亦無隨眠。此剎那後離隨眠心。在未來世亦無隨眠。從此已後。於已轉依已斷隨眠身相續中。所有後得世間所攝善無記心。去來今位皆離隨眠。是故三世皆得說斷。初正釋竟。 △子二指廣。 如是等教。諸部皆有。恐厭廣文。故不繁述。  初明聖教竟。 △癸二顯正理三。子初結前起後。子二顯示正理。子三指廣勸信。今初。 已引聖教。當顯正理。 △子二顯示正理六。丑初恒行無明。丑二為緣生識。丑三思量名意。丑四無心定別。丑五無想天染。丑六三性時染。初中二。寅初正顯恒行。寅二轉釋不共。今初。 謂契經說。不共無明。微細、恒行。覆蔽真實。若無此(第七)識。(則)彼(不共無明便)應非有。謂諸異生。於一切分。恒起迷理不共無明。覆真實義。障聖慧眼。如伽他說。 真義心當生。常能為障礙。俱行一切分。謂不共無明。  謂能照真義之智心正當生時。有一法常能為其障礙。此障礙法。俱行於一切異生善惡無記三性分位之中。所謂不共無明是也。 是故契經說。異生類恒處長夜。無明所盲。惛醉纏心。曾無醒覺。若(使)異生位(中)。(或)有暫不起此無明(之)時。便違經(中所說恒處長夜等)義。(以)俱(在)異生位(中)。(而)迷理無明有行、不行。不應理故。此(不共無明。若謂)依(于)六識。皆不得成。應此(無明。如六識之)間斷。(或)彼(六識。如此無明之)恒染故。許有末那。便無此失。  初正顯恒行竟。 △寅二轉釋不共。 染意恒與四惑相應。此(所)俱(之)無明。何(獨)名不共(耶)?  此設問徵起也。下文有三家釋。第三為正。 有義。此俱我見、慢、愛。非根本煩惱。名不共何失?  謂此意所俱無明。是根本煩惱。其所俱我見我慢我愛。則非根本煩惱所攝。但是隨煩惱性。故雖四惑俱起。而三非同類。獨此無明名為不共。亦復何失。此初家釋全非。 有義。彼說理教相違。純隨煩惱中。不說此(見慢愛)三故。此三(是其)中十(根本)煩惱攝故。處處皆說。染汙末那與四煩惱恒相應故。應說。四中無明是主。雖(與見慢愛)三俱起。亦名不共。(以其)從無始際。恒內昏迷(。不了空理)。曾不省察(。惟妄執我。無循反時)。癡增上故。(問曰。)此(所)俱見等(三惑。)應名相應?(答曰。)若(三法現行各)為主時。(亦)應名(為)不共。如無明故。許亦無失。  若為主時應名不共者。謂生死流轉。則貪愛為主。障於聖道。則見慢為主。見則偏執一理。不肯虛心。慢則倨傲自恃。不肯求他故也。此第二家釋雖是。然未曲盡其致。 有義。此癡名不共者。如(十八)不共佛法(惟如來有。今此無明亦爾)。唯此(第七)識有故。(難曰。)若爾。(則)餘(六)識相應煩惱。此(第七)識中(所)無。(亦)應名不共(耶)?(答曰。但)依殊勝(之)義。(以)立不共(之)名。非(謂但)互所無皆名不共(也)。謂第七識相應無明。無始恒行。障真(實)義(及無漏)智。如是(殊)勝(業)用。餘識所無。唯此識有。故名不共。(又難曰。)既爾。(則)此(所)俱(見慢愛)三亦(有勝用。)應名不共?(答曰。)無明是主。(故)獨得此(不共之)名。或許餘三(為主之時。)亦名不共。(今但)對餘(識相應之)癡(心所)故。且說無明(為不共耳)。(然)不共無明總有二種。一恒行不共。餘識所無。二獨行不共。此識非有。  且說無明以上。與第二家釋同。不共無明以下。辨此不共一名而有二義。方曲盡其致也。一恒行不共者。於有漏位。常起現行不間斷故。此惟第七識有之。餘六識之所無。今正指此為不共無明也。二獨行不共者。不與餘九根本煩惱同起。獨迷諦境。惟第六識有之。故此第七識中非有。今不指此為不共也。 故瑜伽說。無明有二。若(與)貪等俱者。名相應無明。非貪等俱者。名獨行無明。(就獨行無明。又分是主非主二義。若)是主獨行(。不與忿等小十俱者。此能發業)。唯見(道之)所斷。如契經說。諸聖有學。不共無明已永斷故。(所以更)不造(作)新業。(此即偏指是主獨行以為不共無明。非指第七識中恒行為不共也。若夫)非主獨行。(一任忿等小十各自為主。此類無明)亦(通于)修(道)所斷。(以與)忿等(十小隨惑)皆通(修道)見(道之)所斷故。  若論第七識之無明。亦仍與貪等俱。亦是相應無明所攝。但以恒行為主。故又偏得不共之名。若夫獨行不共。又分是主非主二義。是主則唯見所斷。非主則通見修所斷。而皆但與第六識俱。非同第七恒行不共。故特細剖析之。 恒行不共。(惟修所斷。故是)餘部所無。獨行不共。(既有是主非主二種。通于見修二斷。故得)此、彼(五部)俱有。  按俱舍中。惑分五部。一者見苦諦所斷部。二者見集諦所斷部。三者見滅諦所斷部。四者見道諦所斷部。五者修所斷部。部者。分也。類也。根本十惑。各由迷于諦理而起。故各有部分。一一諦下各起多惑。故部類不同也。恒行不共。但在第七識有。唯屬修所斷部。故云餘部所無。獨行不共若非主者。通于五部。故云此彼俱有。然是主獨行。惟見所斷。亦應云此部非有。以非此中正意。故略不言之耳。初恒行無明竟。 △丑二為緣生識。 又契經說。眼、色為緣。生於眼識。廣說乃至意、法為緣。生於意識。若無此(第七)識。(則)彼(意法為緣之)意非有。謂如五識。必有眼等(五根為)增上、不共俱有所依。意識既是六識中攝。理應許(其亦)有如是所依。此(第七)識若無。彼(第六識之增上不共俱有所)依寧有?(又)不可說(肉團心)色為彼所依。(以說名為)意。非(是)色故。(且)意識(由依意故。得具自性隨念計度三種分別。設依色者。便與五識一般。但有自性分別。)應無隨念、計度二分別故。亦不可說五識無有俱有所依。彼與五根俱時而轉。如(種與)芽(形與)影故。又識與根既必同境。(喻)如心(與)心所。決定俱時。  五根為五識依。共有三義。一者增上。由根發識故。二者不共。眼識自依眼根。不與耳識等共故。三者俱有。眼正見時。識正了別。同一剎那。無前後故。餘五亦然。五根如種。五識如芽。五根如形。五識如影。五根如心王。五識如心所。意與第六。應知亦然。 由此理趣。極成意識。(猶)如眼等(五)識。必有不共(他識)、顯自名(為意識之意)處、等無間(意根之所)不攝、(是)增上、生(緣)所依。極成六識(各)隨一(根)攝故。  量云。極成意識是有法。必有不共顯自名處等無間不攝增上生所依宗。因云。極成六識隨一攝故。喻如眼等識。言等無間不攝者。謂瑜伽云。若此六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。即施設此名為意根。此約前滅識為後開導依。所以假立意根之名。今此同時增上所依。非彼等無間意所攝也。二為緣生識竟。 △丑三思量名意。 又契經說。思量名意。若無此(第七)識。彼(思量意則)應非有。謂若意識現在前時。等無間意已滅非有。過去、未來。理非有故。彼(過去等無間意。)思量(之)用。定不得成。既爾。如何(經中)說(思量)名為意?若謂(思量名意乃是)假說。理亦不然。(既)無正思量。假(名為意復)依何立?若謂(意識于前。)現在(之時)曾有思量。(今雖已滅。得名為意。然殊不知第六意識。)爾時(正現在位。雖有思量。但)名(為)識。寧(得)說為意(乎)?故知別有第七末那。恒審思量。正名為意。(若夫)已滅(之等無間意。乃)依此(第七而)假立意名(耳)。  問。二卷破外難云。假必依真。亦不應理。今乃云無正思量。假依何立。不亦自語相違耶。答。世間名字。固有依真說假者。亦有不依真說假者。元非一概。依真說假。如依真見道假說相見道。依內種子假說外種子。依思量意假說等無間意之類是也。不依真說假。如兔無角。假說兔角。龜無毛。假說龜毛。又如月無二。假說二月。空無華。假說空華。乃至見相二分非我法。假說為我法等是也。故云假必依真。亦不應理。倘更執假必不依實事。亦豈應理也哉。又若約諸法自相名真。則思量名意。亦唯于諸法共相而轉。何嘗親得彼自相哉。特于共相之中說實說假耳。 △丑四無心定別。 又契經說。無想(定)、滅(盡)定。(二種不同。假使第七)染意若無。彼(二種定便)應無別。謂彼二定。俱滅六識及彼(相應)心所。體數無異。若無(第七)染意。於(此)二定(之)中。一(無想定是)有。一(滅盡定是)無。(則)彼二(定)何別?若謂加行、界、地、(所)依等有差別者。理亦不然。彼差別(之)因。(正)由此(第七識而)有故。此(第七識)若無者。彼(差別)因亦無。是故定應別有此意。  體。謂心王。數。謂心所。言此二定之中。所滅心王。同是六識。所滅心所。同五十一。設非有染無染二意差別。則二定更無異矣。加行。謂作意。所依。謂教法。等者。等取自體假立也。集論明此二定有五門差別。一所依。二自體。三假立。四作意。五界地。一所依別者。無想定。乃外道弟子依外道所說邪教而修。滅盡定。乃世尊弟子依世尊所說正教而修。二自體者。無想定。體是有漏。滅盡定。體是無漏。三假立者。無想定。依有覆意所緣阿賴耶假立。滅盡定。依無覆意所緣異熟識假立。四作意者。無想定。由永出離作意以為加行。滅盡定。由暫止息作意以為加行。五界地者。無想定。是色界捨念清淨地所繫。滅盡定。依無色界非非想地而入。仍非所繫。 △丑五無想天染。 又契經說。無想(天中)有情。一期生中。心、心所滅。若無此(第七)識。彼(無想天便)應無染。謂彼長時無六轉識。若無此意。(則俱生)我執便無。(然)非於餘處有具縛者。一期生中(或能)都無我執。彼(無想天若)無我執。應如涅槃。便非聖賢同所訶厭。(救曰。彼無想天我執。)初(半劫後方滅。)後(半劫時又生。則是)有故。無如是(應如涅槃之)失。(破曰。)中間(四百九十九劫)長時無(我執)故。有(如涅槃之)過。(救曰。過)去(未)來有(我執)故。無如是(如涅槃之)失。(破曰。)彼(過去未來)非現、(非)常。(同于)無故。有(如涅槃之)過。(又)所得(之無想異熟既)無故。(則)能得(無想報之有情)亦無。(此無想異熟。乃是)不相應法(。不過依于色心分位假立)。前已遮破(不是實有)。(若無末那。亦無藏識。)藏識無故。熏習亦無。餘法受熏。已辯非理。故應別有染汙末那。於無想天恒起我執。由斯。賢聖同訶厭彼。  言所得無者。謂彼有情。於無想定前求無想果。故所熏成種。招彼異熟。染汙末那緣彼執我。依之粗動想等不行。于此分位中。假立無想報。若無此第七識。彼無想報則不應有也。 △丑六三性時染。 又契經說。異生善、染、無記心時。恒帶我執。若無此(第七)識。彼(我執)不應有。謂異生類。三性心時。(前六轉識)雖外起(善惡)諸業。而內恒執我。由執我故。令六識中所起施(戒禪)等(善業)。不能亡相。故瑜伽說。染汙末那為(六)識依止。彼未滅時。相了別縛不得解脫。(染汙)末那滅已。相縛解脫。言相縛者。謂(由染意恒執我故。令前六識)於(其所緣)境相。不能了達如幻事等。由斯。(為彼)見分、相分所拘。不得自在。故名相縛。依如是義。有伽他言。 如是染汙意。是識之所依。此意未滅時。識縛終不脫。 又善(及)無覆無記心時。若無(第七識恒起)我執。應非有漏。(以)自相續中。六識(所有)煩惱與彼善等不俱起故。(若謂過)去(未)來(煩惱)緣縛。(則)理非(是)有故。非由他惑成有漏故。勿由他解成無漏故。  他惑。指過去未來惑。他解。指過去未來生空智慧也。現在六識起善及無覆無記法時。既不與煩惱俱起。若謂過去未來有煩惱故名有漏者。則須陀洹等於出觀後所起思惑。應成無漏。以過去已曾證無漏故。又七方便人所有善無記心。應成無漏。以未來必當證無漏故。 又不可說。(異心心所之外)別有隨眠。是不相應(行蘊所攝)。(于善等時)現相續起。由斯善等成有漏法。彼(不相應)非實有(體)。(前文)已極成故。亦不可說。從有漏種生彼善等。故成有漏。(以有漏因惟由第七執我。若無第七執我。則)彼(善等)種(子)先無(有)因可(令)成有漏故。(亦)非由(于有)漏種(故)。(令)彼(善等現行)成有漏(法)。勿學(地中之)無漏(現行)心。(由彼尚有有漏種子。)亦(可)成有漏故。雖(或)由煩惱引施等業。而(煩惱已去。)不(與善等)俱起。故非(可為)有漏(之)正因。以有漏(之)言。(乃)表(與)漏俱(時起)故。又無記業非煩惱引。彼復如何得成有漏?然諸有漏。由與自身現行煩惱俱生俱滅。互相增益。方成有漏。由此熏成有漏法(之)種(子)。後時(由此種子)現起。有漏義成。異生既然。有學亦爾。  自身。明非他惑。現行煩惱。明非隨眠種子。俱生俱滅。明非不俱時起。互相增益。謂六識所起施等。與第七我執。互相增長資益也。 無學有漏。雖非漏俱。而從先時有漏種起。故成有漏。於理無違。  此釋伏難也。難曰。若有漏言必表漏俱。則無學位中已得漏盡。何故五根五識仍名有漏。今釋之曰。無學位中五根五識有漏之法。雖非與有漏第七心俱。而由彼異熟未空。仍從先時所熏有漏種起故成有漏。此則于理無違。 由有末那恒起我執。令善等法有漏義成。此意若無。彼(有漏義則)定非有。故知別有此第七識。  二顯示正理竟。 △子三指廣勸信。 證有此識。理趣甚多。隨攝大乘略述六種。諸有智者應隨信學。  二別明教理竟。 △壬三通妨總結。 然有經中說六識者。應知彼是隨轉理門。或隨所依六根說六。而識類別。實有八種。  以意根中。即攝第七第八兩識故也。二釋第二能變竟。 △己三釋第三能變二。庚初明差別等前六門。庚二明共依等後三門。初中二。辛初釋差別等四門。辛二釋心所受俱兩門。初又二。壬初設問舉頌。壬二以論釋成。今初。 如是已說第二能變。第三能變。其相云何?頌曰。 次第三能變。差別有六種(一差別門)。 了境為性·相(二體性門、三行相門)。善·不善·俱非(四三性門)。  此下共以九門釋第三能變之相。今先舉四門也。五心所相應門。即下文此心所徧行三句及初徧行觸等二十句是。六受俱門。即下文三受共相應一句是。七共依門。即依止根本識一句是。八俱轉門。即五識隨緣現三句是。九起滅分位門。即意識常現起四句是。 △壬二以論釋成三。癸初釋差別門。癸二釋性相兩門。癸三釋三性門。今初。 論曰。次中思量能變識後。應辯了境能變識相。此識差別。總有六種。隨六根、(六)境。種類異故。謂名眼識。乃至意識。(乃)隨(六)根(而)立(其)名。具五義故。五。謂依、發、屬、助、如根。  此正明依根而立六識名也。言五義者。一依眼等六俱有根而住。二由六根所發。三各繫屬于根。四能助根了別。五各如根所緣之境。 雖六識身皆依意轉。然隨不共。立意識名。如五識身。無相濫過。或唯依意。故名意識。辯識得名。心、意非例。  此釋伏難也。難曰。五識亦以第七為染淨依。何故第六獨名意識。今釋之曰。六識雖皆依意。然前五識。但以意為共依。惟第六識。以意為不共依。故隨不共立意識名。如五識身。各依一根。各隨不共立名。故無相濫之過。又或前五兼依色根。第六唯依於意。故名為意識耳。又難曰。若第六唯依于意。得名意識。則第八亦唯依意。亦應名為意識。又第七唯依第八。應名為心識耶。今釋之曰。此中但辯六識所由得名。若第八名心。第七名意。自約集起思量義勝立名。雖互相依。非在此依根得名之例也。 或名色識。乃至法識。(則是)隨境(而)立(其)名。(以)順(于)識(之)義故。謂於(色聲香味觸法)六境了別(乃)名(為)識。色等五識唯了色等(各各一塵)。法識通能了一切法。或(第六)能了(差)別(之)法。獨得法識名。(前五但能了自相分性境。不能了差別法。不名法識。)故六識名(亦)無相濫(之)失。  此復明依境而立六識名也。色等下。釋伏難。難曰。五塵亦皆名法。法亦惟是五塵及五塵落謝影子。何故第六獨名法。識釋有二義。一者前五識各局一塵。第六識通了六塵。二者前五識但了一味性境。第六識能了種種差別之法。故亦不相濫也。 此後。隨境(所)立六識(之)名。(乃)依五色根未自在(位而)說。若得自在。諸根互用。一根發識。緣一切境。但可隨根(立名)。(乃)無相濫(之)失。  謂此六識。有兩種名字。前云眼識乃至意識。是隨根立名。後云色識乃至法識。是隨境立名。然此後隨境所立之名。但可依未自在位說耳。若至諸根互用。一根發識。遍能緣一切境。設名色識乃至法識。未免相濫。但可隨所依根立名。始無相濫之失也。 莊嚴論(中但)說。如來五根。一一皆於五境轉者。且依麤顯。同類境說。佛地經說。成所作智決擇有情心行差別。起三業化。作四記等。若不遍緣(六塵諸境)。無此能故。  此釋難也。難曰。若謂諸根互用。一根發識緣一切境。何故莊嚴論中。但說如來五根一一皆于五塵境轉。不云徧于一切法轉耶。釋曰。且依麤顯同類境說耳。非不徧緣一切境也。故更引佛地經以證遍緣。言麤顯同類境者。即指五塵。其相麤顯。又同一性境之類故也。此等麤顯同類之境。未自在位決定不相融者。今自在位尚可互緣。況法塵境。本來細微不相窒礙。豈自在位反不得遍緣哉。言四記者。記即是答。一者一向記。二者分別記。三者反詰記。四者捨置記也。 然六轉識所依、所緣。麤顯、極成。故此(頌中)不說。前隨義便。已說所依。此所緣境。(姑俟)義便當說。  此釋疑也。疑曰。前第七識頌中。有所依所緣二門。今此六識。何故不說。答曰。此六轉識。依于六根。緣于六塵。麤顯極成。故頌不說。然前論中。因義便故。既已傍論諸識所依。至于此六識所緣境相差別。亦俟義便乃當說之。初釋差別門竟。 △癸二釋性相兩門。 次言了境為性相者。雙顯六識自性、行相。識以了境為自性故。即復用彼(了境)為行相故。由斯。兼釋所立(了境名識之)別名。(以)能了別境(者)。(乃)名(之)為識故。如契經說。眼識云何?謂依眼根了別諸色。廣說乃至意識云何?謂依意根了別諸法。彼經且說。不共所依。(及)未轉依位。見分所了。餘(共)所依、(及已轉依位所)了。如前已說。  共所依。謂五識更須分別依。染淨依。根本依。第六識亦更須根本依也。餘可知。 △癸三釋三性門。 (問曰。)此六轉識。何性攝耶?(答曰。)謂善、不善、俱非性攝。俱非者。謂無記。非善、不善。故名俱非。能為此世、他世順益。故名為善。人、天樂果雖於此世能為順益。非於他世。故不名善。能為此世、他世違損。故名不善。惡趣苦果雖於此世能為違損。非於他世。故非不善。於善、不善。益、損義中。不可記別。故名無記。  此先釋三性義也。然無記中。復分有覆無覆。由前已解。故不重出。 此六轉識。若與信等十一相應。是善性攝。與無慚等十法相應。不善性攝。俱不相應。無記性攝。  此示未轉依位中三性相也。言無慚等十法者。一無慚。二無愧。即二中隨煩惱。三忿。四恨。五覆。六惱。七嫉。八慳。九害。即小隨十煩惱之七。十瞋。即根本六煩惱之一。此十唯是不善性攝。若大隨八。小隨餘三。根本餘五。皆通不善及有覆無記性攝。故不說之。且如有人。雖起貪癡慢疑及諸見執。若不與無慚無愧同起。僅名有覆無記。起掉舉惛沉等。亦復如是。起誑起諂起憍。亦復如是。但與無慚無愧相應。方名不善。不與無慚無愧同起。皆名有覆無記也。若不與善心所相應。亦不與諸煩惱心所相應。但與徧行別境及四不定隨一相應。則皆名無覆無記。 有義。六識三性(起必)不俱。(以此六識)同外門轉。(善等三性)互相違故。(謂前)五識必由意識(為分別依)導引(而起)。俱(時而)生、同(緣塵)境。(方乃)成善(成)染故。若許五識三性俱行。(則)意識爾時(亦)應通(于)三性。便違正理。故定不俱。(然)瑜伽等說。藏識一時與轉識相應。三性俱起者。彼(云一時。乃)依多念(而說)。如說一心。非(局在)一生滅。(今依一念。定不容俱。故)無相違(之)過。  此明三性俱不俱義。有兩家解。今初家明不俱也。先正釋。次瑜伽下。通妨。並可知。然未當理。故以下解為正。 有義。六識三性容俱。(謂初起)率爾(無記之五識。及齊)等流(類之善染)眼等五識。或(五種四種)多(起)、或(三種二種)少(起)。容俱起故。(又)五識與意(識)雖定俱生。而善性等不必同故。前所設(意識爾時應通三性之)難。於此唐捐。故瑜伽說。若(人入于三昧。或)遇聲緣從定起者。(此是)與定相應(善)意識俱轉(之)餘耳識生。非唯(是)彼定相應(之)意識能取此聲(也)。若不爾者。(既無耳識。)於此音聲不領受故。不應出定。(亦)非取聲時即便出定。(以先)領受聲已。若有希望。後時方出。(此其)在定(之)耳識。率爾聞聲。理應非善。(以凡)未轉依者。率爾墮(境之五識)心。定(皆屬)無記故。 由此誠證。(與)五(識)俱(之)意識。非(必)定與五(識)善等性同。諸處但言。五俱意識亦緣五(識所緣五塵之)境。不說(意識定與五識)同(其善惡無記之)性。(然)雜集論(中)說。等引位中五識無者。(彼)依多分(而)說。  此第二家正明六識三性得俱也。且如等流善眼識正觀佛時。正讀經時。耳忽聞聲。鼻忽聞香。身忽覺觸。則其所有率爾墮心。定屬無記。又如等流染眼識。正觀美色觀劇戲時。耳忽聞聲等率爾墮心。亦屬無記。此三性得俱起之一驗也。彼謂五識設使三性俱行。意識爾時應通三性。殊不知同時意識。雖必同境。不必同性。且如入定意識。是善性攝。正於定中得聞聲者。是率爾無記耳識。何必同性。又恐難曰。定中那有耳識。今故釋曰。定中意識不能取聲。若無率爾耳識。則於音聲不能領受。又恐難曰。寧知定中必有率爾耳識領此音聲。今故釋曰。若不領聲。不應出定。恐更難曰。取聲出定之時。耳識既生。則意識已非定善。今故釋曰。非取聲時即便出定。以率爾無記耳識正領聲時。意識正尚在定。俟有希望。方從定起。故知在定意識雖是善性。不妨無記耳識同時俱起。恐更難曰。寧知定中耳識非是善性。今故釋曰。未轉依者。率爾墮心定無記故。  由此下。結證可知。雜集下。更通妨也。等引者。梵語三摩呬多。謂修習止觀。平等不偏。引生功德。故翻等引。等引位中。善定善慧與第六識相應。調柔正直而住。故多分不起五識。今雜集中。乃依多分說無。非謂定中決不起率爾五識也。 若五識中三性俱轉。意隨偏注。與彼性同。無偏注者。便無記性。故六轉識。三性容俱。  且如禮佛懺願之時。眼識緣佛色像。則是善性。若緣華幡等。任運起貪。則是染性。若非善染。即無記性。耳識緣法音聲。則是善性。若緣音聲有美有惡。任運貪瞋。則是染性。若非善染。即無記性。鼻識聞香無所取著。則是善性。若緣好香任運貪著。或緣餘氣任運憎惡。則是染性。若非善染。即無記性。身識翹勤謹肅不懈。則是善性。若多放逸。不合威儀。則是染性。若非善染。即無記性。又如舌識正受食時。于味不生貪染。則是善性。若于好味惡味任運貪瞋。則是染性。若非善染。即無記性。是故五識俱起之時。或眼識善。耳識染。鼻識等無記。或耳識善。眼識染。餘識無記。或善多染少。或染多善少。或善染多無記少。或無記多善染少。或但一性。或但二性。或具三性。事非一槩。  至于第六意識。若隨五識有所偏注。則與五識同其善染。若無偏注。便是無記性攝。又如正禮拜時。正習坐時。身識是善。而意識或起無記。或起染心。仍復不一。故前五識。不妨三性俱起。而第六識。無有一念通三性之過也。上約未轉依位釋竟。 得自在位。唯善性攝。佛色、心等。道諦攝故。(無有不善。)已永滅除戲論種故(。亦無無記)。  得自在。謂佛果位中。轉異熟識成無垢識。爾時五根成無漏故。所發五識亦成無漏。又意根純無漏故。所發意識亦純無漏。五根名為佛無漏色。八識皆名佛無漏心。色即相好功德之所莊嚴。心即四智菩提相應心品。故皆道諦所攝。戲論種子已永滅盡。故此妙觀察智相應心品。成所作智相應心品。皆唯善性攝也。初釋差別等四門竟。 △辛二釋心所受俱兩門二。壬初略標心所廣釋受俱。壬二廣釋六位心所別相。初中二。癸初設問舉頌。癸二以論釋成。今初。 六識與幾心所相應?頌曰。 此心所徧行。別境·善·煩惱。隨煩惱·不定。三受共相應。 △癸二以論釋成二。子初略釋六位心所。子二廣釋三受相應。初中二。丑初總標。丑二別釋。今初。 論曰。此六轉識。總與六位心所相應。謂徧行等。 △丑二別釋二。寅初釋心所名義。寅二釋六位類別。今初。 恒依心起。與心相應。繫屬於心。故名心所。(猶)如屬我(之)物。(便)立我所(之)名。(須知)心於所緣。唯取總相。心所於彼(所緣。既取總相)。亦取別相。助成心事。(故)得心所(之)名。(譬)如畫(家之)師、資。(師既)作模。(資乃)填彩。故瑜伽說。識能了別事之總相。作意了此(識)所未了(之)相。即(是明)諸心所所取別相(之義也)。(是故)觸。能了此(識所緣)可意等相。受。能了此(識所緣)攝受等相。想。能了此(識所緣)言說因相。思。能了此(識所緣)正因等相。故作意等。名心所法。(其言了此之一)此(字。正)表心所(不惟緣別相。而)亦緣總相(也)。  即諸心所取所別相句。一則轉釋上句。二則兼解下四句義也。可意等相者。等取不可意相。及中容相也。攝受。即順益也。等者。等取違損。及非順非違也。言說因。即境之分齊相也。正因等者。等取邪因及非正非邪因也。 餘處復說。欲亦能了(識所緣之)可樂事相。勝解亦了(識所緣之)決定事相。念亦能了(識所緣之)串習事相。定、慧亦了(識所緣之)得、失等相。由此。(方能)於(所緣)境起善、染等諸心所法。(亦是)皆於所緣兼取別相(之義)。  此更釋別境等諸心所法。皆有助成心事之功能也。串與慣同。定慧亦了得失等相者。了於得相。起善心所。即名正定正慧。了於失相。起染心所。即名邪定邪慧。了於非得非失之相。起餘無記心所。即定慧亦屬無記也。初釋心所名義竟。 △寅二釋六位差別。 雖諸心所。名義無異。而有六位種類差別。謂徧行有五。別境有五。善有十一。煩惱有六。隨煩惱有二十。不定有四。如是六位。合五十一。(初名徧行者。)一切心中定可得故。(二名別境者。)緣別別境而得生故。(三名善者。)唯善心中可得生故。(四名煩惱者。)性是根本煩惱攝故。(五名隨煩惱者。)唯是煩惱等流性故。(六名不定者。)於善、染等皆不定故。 然瑜伽論合六為五。(以根本)煩惱(與)隨煩惱俱是染故。復以四一切辯(此)五(位)差別。謂一切性及(一切)地、(一切)時、(一切心王)俱。(此)五(位)中。徧行具四一切。別境唯有初(三性)、二(九地之兩)一切。善唯有一。謂一切地。染四皆無。不定唯一。謂一切性。由此。五位種類差別。  一切性者。善不善無記三性也。一切地者。三界九地。謂五趣雜居地。乃至非非想地也。一切時者。有心無心有漏無漏分位差別時也。一切俱者。徧與八識心王相應而俱起也。初略釋六位心所竟。 △子二廣釋三受相應二。丑初釋三受義。丑二明俱不俱。今初。 此六轉識。易脫不定。故皆容與三受相應。皆領順(相)、違(相及)非(違順)二(之)相故。領順境相。適悅身心。說名樂受。領違境相。逼迫身心。說名苦受。領中容境相。於身於心。非逼非悅。名不苦不樂受。  此總釋三受義也。易。謂變易。脫。謂轉脫。餘可知。 如是三受。或各分二。五識相應。說名身受。別依身故。意識相應。說名心受。唯依心故。  身受亦名外受。心受亦名內受。身受有三。心受亦三。則是六受。更約六識差別。則是十八受也。 又三皆通有漏、無漏。苦受亦由無漏起故。  謂修無漏者。必備歷艱辛。苦其心志故也。 或各分三。謂見所斷(三受)、修所斷(三受)、非所斷(三受)。  見所斷。謂與分別惑相應之三受也。修所斷。謂與俱生惑相應之三受也。非所斷。即無漏相應之三受也。 又學、無學、非二。為三。  學位三受。即修所斷。無學三受。即非所斷。非二。謂非學非無學。指一切凡夫言之。非二三受。即見所斷。又非二三受。通二所斷及非所斷。學位三受。唯修所斷及非所斷。無學三受。唯非所斷。 或總分四。謂(樂受即)善、(苦受即)不善、(不苦不樂受即)有覆、無覆二(種)無記(性)受。有義。三受容各分(為)四(性)。(以與前)五識俱起(之)任運貪、癡。(及)純苦趣中(之)任運煩惱不發(惡)業者。是(有覆)無記故。彼(有覆無記)皆容與苦根相應。瑜伽論說。若任運生一切煩惱。皆於三受現行可得。若通(前六)一切識身者。徧與一切(諸識中三受)根相應。(若)不通一切識身者。(惟與)意地一切(三受)根相應。雜集論說。若欲界繫。任運煩惱發惡行者。亦是不善。所餘(不發惡者)皆是有覆無記。故知三受容各有四。  初以三受分配三性。無記有二。故總分四。此義太局。後以三受各通善惡有覆無覆之四。方盡其致。 或總分五。謂苦、樂、憂、喜、捨。三中。苦、樂各分二者。逼悅身心。相各異故。由無分別、有分別故。尤重、輕微有差別故。不苦、不樂不分二者。非逼(身心。)非悅(身心)。相無異故。無分別故。平等轉故。  此釋三受亦名五受之義。苦分出憂。樂分出喜。故云各分二也。凡有三義。一者逼身名苦。逼心名憂。悅身名樂。悅心名喜。二者無分別名苦名樂。有分別名憂名喜。三者尤重名苦名樂。輕微名憂名喜。不苦不樂但名捨受。不分二者。一無逼悅身心之相。二是一味無分別性。三平等轉無有輕重。故不可分也。 諸適悅受。五識相應。恒名為樂。(但悅身故。無分別故。不得名喜。)意識相應(之適悅受)。若在欲界、(及色界中)初、二靜慮(之)近分。(止可)名喜。但悅心故。若在初、二靜慮(之)根本。名樂、名喜。悅身、心故。若在第三靜慮(之若)近分、(若)根本。(皆)名(為)樂。安靜尤重。無分別故。  此細釋喜樂二受義也。近分。即未到定。根本。即正住于定。餘可知。 諸逼迫受(與)五識相應(者。以逼身故、無分別故)。恒名為苦(。不得名憂)。意識俱者。有義。唯憂。逼迫心故。諸聖教說。意地慼受。名憂根故。瑜伽論說。生地獄中諸有情類。異熟無間。有異熟生。苦、憂相續。又說。地獄尋、伺憂俱。(更有)一分(純受苦之)鬼趣、傍生亦爾。故知意地尤重慼受。尚名為憂。況餘輕者。  此下細釋憂苦二受義也。五識相應。恒名為苦。此易可知。意識逼迫。應通憂苦二名。今初家釋。但許名憂。不許名苦。未達尤重無分別者。即名苦故。引證可知。下文自破。 有義。(意識逼迫)通(憂苦)二。人、天中者。恒名為憂。非尤重故。傍生、鬼界。名憂、名苦。(若)雜受(者名憂)、(若)純受(者名苦)。(以其)有輕重故(。輕者名憂。重者名苦也)。捺落迦中。(則)唯名為苦。(以其)純受尤重。無分別故。  此第二家正釋也。捺落迦。此云苦器。即是地獄。 瑜伽論說。若任運生一切煩惱。皆於三受現行可得。廣說如前。又說。俱生薩迦耶見唯(是有覆)無記性(攝)。彼邊、執見。應知亦爾(有覆無記性攝)。此(二見所)俱(之)苦受(定屬苦根)。非憂根攝。(何以故。以)論說憂根非無記故。又瑜伽說。地獄諸根。餘三現行定不成就。純苦鬼界、傍生亦爾。(彼論所言)餘三定是(指)樂、喜、憂(之三)根。以彼(地獄純苦趣中)必成現行(之)捨(根)故。  此引論以證地獄意受。唯名為苦。不得名憂也。廣說如前。謂不通一切識身者。唯與意地三受根相應。此意地得名為苦之一證也。又憂根非無記。而第六識中。俱生身見邊見唯屬無記。得與苦受相應。此意地應名為苦之二證也。又瑜伽說地獄於十一根中。現行止有八根。餘三根之現行定不成就。彼雖不曾說明何謂餘三。而以義推之。餘三定指樂喜憂根。以地獄捨根必現行故。此意地應名為苦之三證也。言地獄成就八根者。一眼根。二耳根。三鼻根。四舌根。五身根。六命根。七苦根。八捨根也。然于二十二根之中。不言男女二根者。地獄中無用故。不言等無間意根者。六識有時不行故。不言信等五根及三無漏根者。縱有種子。定無現行。易了知故。定有五色根者。所招苦報。必有身故。設無五根。不受苦故。有命根者。由異熟業所引苦果。一期相續不斷故。有苦根者。純受苦故。有捨根者。地獄中之七八二識。仍與捨受恒相應故。 (難曰。)豈不容捨(根)?彼(地獄中)定不成(就)。寧知彼(瑜伽)文唯說(有中)容受?  此不許地獄有捨根。謂應有憂根也。容受。即捨受。 (答曰。)應不說彼(地獄)定成(等無間)意根。(以)彼(論中)容(許地獄)六識有時無故。  前文已明憂非無記。故但破云。若使第八非捨根者。瑜伽豈以等無間意根為第八耶。然地獄中六識既容有時而無。安得復立等無間意。既無意根。則憂根更不待破矣。 (又難曰。)不應彼論唯說(有中)容(捨)受。(以彼)通說諸根。(更)無異因(惟說捨受)故。又若彼論(縱使)依(于中)容(捨)受(而)說。如何說彼定成八根?  此縱許地獄無有意根。得有捨根。然未必以捨根為第八。或復第七是捨。第八是憂。亦不可知。以瑜伽論中。無有明文可據故也。 (答曰。)若謂五識不相續故。(惟逼迫心。所以)定說憂根為第八者。(則彼)死(時)、生(時)、悶絕(之時)。寧有憂根?(復)有(妄)執喜根為第八者。亦同此破。設執(男女二根隨分)一形為第八者。理亦不然。(以地獄中)形不定故。彼惡業招。容無(男女)形故。彼由惡業。令五根門恒受苦故。(所以)定成眼等(五根)。(設使)必有(男女)一形。於彼(地獄亦有)何用?非於無間大地獄中。可有希求婬欲事故。由斯。第八定是捨根。(以)第七、(第)八(兩)識。(恒與)捨相應故。  此正以理推徵。破彼地獄成就憂根之執。兼破喜根形根之執。明其必有捨根也。 如極樂地。意悅名樂。無有喜根。故極苦處。意迫名苦。無有憂根。故(瑜伽論中)餘三(之)言。(決)定(指)憂、喜、樂。  此正結顯地獄意受。是苦非憂也。極樂地。謂第三禪。第三禪中五識不行。唯有意悅。既可名樂而不名喜。以例地獄極苦。五識不行。唯有意迫。定亦名苦而不名憂矣。地獄既定成就苦根捨根。則瑜伽所云餘三現行定不成就者。非指憂喜樂而何哉。 餘處說彼(惡道之中亦)有(似前善因之)等流樂。應知彼依隨轉理說。或彼通說餘雜受處。(以必)無異熟樂(者)。(乃)名(為)純苦(處)故。然諸聖教。意地慼受名憂根者。依多分說。或隨轉門。無相違過。瑜伽論說。生地獄中諸有情類。異熟無間。有異熟生。苦、憂相續。又說。地獄尋、伺憂俱。一分鬼趣、傍生亦爾者。亦依隨轉門。又彼(地獄中)苦根(與)意識俱者。是餘(趣意俱)憂(根之同)類。假說為憂。或彼苦根損身心故。雖苦根攝。而亦名憂。(喻)如(初二禪)近分(之)喜(根)益身心故。雖是喜根而亦名樂。顯揚論等具顯此義。然未至地。定無樂根。(以論中)說彼唯有(眼耳鼻舌身意命苦憂喜捨)十一根故。由此應知。意地慼受。(若于)純受苦處。亦苦根攝。此等聖教。差別多門。恐文增廣。故不繁述。  此通會諸餘論文也。等流樂者。如立世阿毗曇云。人養六畜飲食溫涼者。在熱地獄有涼間。在寒地獄有溫間。此之溫涼。果似前因。亦是異熟。假名等流。又如施設論云。等活地獄中。有時涼風所吹。血肉還生。有時出聲唱言等活。彼諸有情歘然還活。如是血肉生時。暫生喜樂。亦名為異熟樂。此皆約有間地獄言之。非指無間地獄也。餘雜受處者。指有間地獄及多分鬼畜也。純苦者。即無間地獄及一分鬼畜也。依多分說者。謂人天鬼畜等有分別處。則意慼但名憂根也。餘並可知。初釋三受義竟。 △丑二明俱不俱。 有義。六識三受不俱。皆外門轉。互相違故。五俱意識同五所緣。五三受俱。意亦應爾。便違正理。故必不俱。瑜伽等說。藏識一時與轉識相應。三受俱起者。彼依多念。如說一心。非一生滅。無相違過。  此有二釋。今初釋不俱也。並如前文三性中義可知。 有義。六識三受容俱。順、違、中境。容俱受故。意不定與五(識之)受同故。於偏注境。起一受故。無偏注者。便起捨故。由斯。六識三受容俱。  此第二正釋也。義並可知。 得自在位。唯樂、喜、捨。諸佛已斷憂、苦事故。  二釋心所受俱兩門中。初略標心所廣釋受俱竟。 △壬二廣釋六位心所別相二。癸初正釋別相。癸二會示二諦。初中五。子初釋徧行別境。子二釋善。子三釋根本煩惱。子四釋隨煩惱。子五釋不定心所。初中二。丑初舉頌。丑二論釋。今初。 前所略標六位心所。今應廣顯彼差別相。且初二位。其相云何?頌曰。 初徧行觸等。次別境謂欲。勝解·念·定·慧。所緣事不同。 △丑二論釋二。寅初釋徧行。寅二釋別境。今初。 論曰。六位中初徧行心所。即觸等五。如前廣說。(問曰。)此徧行相。云何應知?(答曰。)由教及理。為定量故。此中教者。如契經言。眼、色為緣。生於眼識。三和合(位。定生于)觸。與觸俱生。(必)有受、想、思(三)。乃至廣說。由斯。觸等四是徧行。 又契經說。若根不壞。境界現前。作意正起。方能生識。餘經復言。若復於此(境起)作意。即於此(境起)了別。若於此(境起)了別。即於此(境起)作意。是故此(作意與了別之)二(法)。恒共和合。乃至廣說。由此。作意亦是徧行。此等聖教。誠證非一。  初乃至廣說者。乃至意法為緣。生於意識等也。次乃至廣說者。若于此觸對。即於此了別等。乃至領納。取像。造作。一一作四句說也。 理。謂識起必有(根境識)三和。彼(三和位)定生(于)觸。(而彼三和又)必由觸(方)有。若無觸者。心、心所法應不和合觸一境故。作意。引心令趣自境。此(作意)若無者。(則)心(亦)應無故。受。能領納(或)順、(或)違、(或)中(之)境。令心等起(或)歡、(或)慼、(或)捨(之)相。(曾)無(有)心起(之)時(而)無(此三相中之)隨一(相)故。想。能安立自境分齊。若心起時無此想者。應不能取境分齊相。思。令心取正因等相。造作善等。(曾)無(有)心起(之)位(而)無此(三法中)隨(分)一(種思故)。故必有思。由此證知。觸等五法。心起必有。故是徧行。餘非徧行。義至當說。  心應無。謂不觸自境。即是不起現行也。思取正因相。則造作善。取邪因相。則造作惡。取非正非邪相。則造作無記。餘皆可知。初釋徧行竟。 △寅二釋別境三。卯初正釋體用。卯二現起分位。卯三諸門分別。初中三。辰初釋通名。辰二別解釋。辰三結非徧行。今初。 次別境者。謂欲至慧。所緣境、事多分不同。於六位中。次初說故。 △辰二別解釋五。巳初釋欲(至)巳五釋慧。初中二。午初正釋。午二斥異解。今初。 云何為欲?於所樂境。希(求冀)望(而)為(體)性。(精)勤依(此而生。是)為業(用)。有義。所樂。謂可欣境。於可欣事。欲見、聞等。有希望故。(難曰。)於可厭事。希彼不合。望彼別離。豈非有欲?(答曰。)此但求彼(可厭之境)不合(時)、(或)離(彼可厭境)時。(別有)可欣(之)自體(合而不離)。非(求彼)可厭事(而起希望)。故於可厭及中容境。一向無欲。(即)緣可欣事(時)。若不希望。亦無欲起。有義。所樂。謂所求境。於可欣、厭。求離、合等。有希望故。於中容境。一向無欲。緣欣、厭事。若不希求。亦無欲起。有義。所樂。謂欲觀境。於一切事。(不論可欣可厭及中容境。但是)欲觀察者。(即便)有希望故。若不欲觀。隨因、境勢任運緣者。即全無欲。由斯理趣。欲非徧行。  初正釋體性業用。次轉釋所樂。凡有三義。初義但約可欣。則太局。第二雙約欣厭以釋所求。亦未盡理。第三約欲觀。乃為正也。 △午二斥異解。 有說。要由希望境力。諸心、心所方取所緣。故經說欲為諸法本(。應是徧行)。彼說不然。心等取境。由作意故。諸聖教說。作意現前。能生識故。曾無處說。由欲能生心、心所故。如說。諸法愛為根本。豈心、心所皆由愛生?故說欲為諸法本者。(乃是)說欲所起一切事業。或說善欲能發正勤。由彼(正勤)助成一切善事。故論說此(欲以)勤依為業。  善事必由正勤得成。正勤又由善欲得發。故說善欲為諸法本。非謂由欲生心心所也。餘可知。初釋欲竟。 △巳二釋勝解二。午初正釋。午二斥異解。今初。 云何勝解?於決定境。印(可任)持為性。不可(以他緣誘)引轉(動)為業。謂(依于)邪、正等教、理、證(明之)力。於所取境。審決、印持。由此。異緣不能引轉。故猶豫境。勝解全無。非審決心。亦無勝解。由斯。勝解非徧行攝。  決定境。即非猶豫境也。餘可知。 △午二斥異解。 有說。心等取自境時。無拘礙故。皆有勝解(。故是徧行)。彼說非理。所以者何?能不(為)礙者。即(所緣)諸法故。所不(被)礙者。即(能緣)心等故。(能作增上)勝(緣)發起(心心所)者。(乃)根(及)作意故。若(謂)由此(勝解)故。彼勝(緣得)發起(者)。(則)此(勝解)應復待餘(發起)。便有無窮(之)失。  義並可知。二釋勝解竟。 △巳三釋念二。午初正釋。午二斥異解。今初。 云何為念?於(過去)曾習(之)境。令心明(審憶)記不忘為性。定(之所)依為業。謂數憶持曾所受境。令不忘失。能引(生于)定故。於曾未受體類境中。全不起念。設曾所受。不能明記。念亦不生。故念必非徧行所攝。 △午二斥異解。 有說。心起必與念俱。(由念于境明記。)能為後時憶念因故(。應是徧行)。彼說非理。勿於後時有癡、信等。前亦有故。(然)前心、心所。或想(取境分齊之)勢力。足為後時憶念因故。  若謂後時憶念。由心起時有念為因。則後時有癡等惡。或復有信等善。豈亦由心起時有癡信等以為因耶。況心心所及想勢力。足為念因。何必執心起時有念俱也。三釋念竟。 △巳四釋定二。午初正釋。午二斥異解。今初。 云何為定?於所觀境。令心專注、不散為性。智依(此生)為業。謂觀得、失、俱非境中。由定令心專注不散。依斯便有決擇智生。(然而)心專注(之為)言。(但是)顯所欲住。即便能住。非(必)唯(住)一境。(設)不爾(者)。(則)見道(位中)歷觀(上下苦等)諸諦。前後境別(而不專一)。應無等持。若不繫心專注境位。便無定起。故非徧行。  如理名得。背理名失。非得非失。名俱非境。若善決擇智。則取得而捨失。若染決擇智。則取失而捨得。若無記決擇智。則取俱非境相。是故定慧並通三性也。見道歷觀諸諦者。欲界四諦。色無色界四諦。周徧觀察。乃成八忍八智也。等持者。平等任持之義。梵語稱三摩地。蓋定心所。百法論中本名三摩地也。 △午二斥異解。 有說。爾時(雖不繫心專注于境。)亦有定起。但相微隱(。故是徧行所攝)。(破曰。)應說誠言。若(謂此)定能令心等和合。同趣一境。故是徧行。理亦不然。(和合)是觸(之)用(。非定之用)故。若謂。此定令剎那頃。心不易緣。故徧行攝。亦不應理。一剎那心。自於所緣無(有改)易義故。若言。由定心取所緣。故徧行攝。彼亦非理。作意令心取所緣(境。非由定)故。 (又)有說(言)。此定。體即是心(。非別有體)。經說(三學之中。定)為心學。(又說此定為)心一境性故。彼非誠證。依定攝心。令心一境。(所以)說彼(心一境性及心學之)言故。(以定乃五)根、(五)力、(七)覺支、(八)道支等(所)攝。(猶)如念、慧等。(各有自體。)非即心故。  五根中有定根。五力中有定力。七覺支中有定覺分。八道支中有正定。故如念慧等。別有自體也。量云。定是有法。非即心宗。因云。根力覺道攝故。喻如念慧等。四釋定竟。 △巳五釋慧二。午初正釋。午二斥異解。今初。 云何為慧?於所觀境。簡(別決)擇為性。斷疑為業。謂觀得、失、俱非境中。由慧推求。得決定故。於非觀境、愚昧心中。無簡擇故。非徧行攝。  善慧則于得境決定。染慧則于失境決定。無記慧則于俱非境決定也。 △午二斥異解。 有說。爾時(愚昧心中)亦有慧起。但相微隱(故似于無)。(如小物為)大(器所)受。寧知(是有)?(然不可直謂之無。以)對法(藏中)說(此慧)為大地法故。  對法藏。即阿毗曇論也。此敘執。下正破。 諸部對法。展轉相違。汝等如何執為定量?唯觸等五。經說徧行。說十(大地本亦)非經。不應固執。  二別解釋竟。 △辰三結非徧行。 然欲等五。非觸等故。定非徧行。如信、貪等。  欲等五心所是有法。定非徧行宗。因云。非觸等五故。喻如信貪等。初正釋體用竟。 △卯二現起分位二。辰初解定俱者非。辰二解不定俱為正。今初。 有義。此五定互相資。隨一起時。必有餘四。 △辰二解不定俱為正。 有義。不定。瑜伽說此(五別境心所。於)四一切中。無後(一切時、一切俱之)二故。又說。此五緣(所樂決定曾習所觀)四境(而)生。所緣(之四境及)能緣(之五法)。(皆)非(決)定俱故。應說此五。或時(只單)起一。謂於所樂唯起希望。或於決定唯起印解。或於曾習唯起憶念。或於所觀唯起專注。謂愚昧類。為止散心。雖專注所緣。而不能簡擇。世共知彼有定、無慧。(但因)彼(愚昧人。於)加行位少有聞、思。故說等持。緣所觀境。或依(所觀之境)多分(是定慧俱有者)。故說是(等持緣所觀境之)言(耳)。(且)如戲忘天。專注一境。起貪、瞋等。有定無慧。諸如是等。其類實繁(。不可謂定必有慧也)。或於所觀唯起簡擇。謂不專注。馳散推求(。則是有慧無定)。或時(此五心所。但于同時)起二。謂於所樂、決定境中。起欲、勝解。或於所樂、曾習境中。起欲及念。如是乃至於所觀境起定及慧。合有十(箇起)二。  一欲解。二欲念。三欲定。四欲慧。五解念。六解定。七解慧。八念定。九念慧。十定慧也。 或時(此五心所。但于同時)起三。謂於所樂、決定、曾習。起欲、解、念。如是乃至於曾、所觀。起念、定、慧。合有十(箇起)三。  一欲解念。二欲解定。三欲解慧。四欲念定。五欲念慧。六欲定慧。七解念定。八解念慧。九解定慧。十念定慧也。 或時(此五心所。有於同時)起四。謂於所樂、決定、曾習、所觀境中。起前四種。如是乃至於(決)定、曾習、所觀境中。起後四種。合有五(箇起)四。  一欲解念定。二欲解念慧。三欲解定慧。四欲念定慧。五解念定慧也。 或時起五。謂於所樂、決定、曾習、所觀境中。俱起五種。如是於四(境中)。起欲等五。總(起一句)、別(三十句)合有三十一句。或有心位。五皆不起。如非四境、(并)率爾墮(境之)心。及藏識俱。(如是等位。五皆不起。)此類非一。  二現起分位竟。 △卯三諸門分別三。辰初諸識相應門。辰二諸受相應門。辰三結例餘諸門。今初。 第七、八識。此別境五。隨(未轉依、已轉依)位(而為)有無。如前已說。第六意識。諸位容俱。依轉、未轉。皆不遮故。  第八識未轉皆無。已轉皆有。第七識未轉但得有慧。已轉亦得有五也。第六識可知。 有義。五識此五皆無。緣已得境。無希望故。不能審決。無印持故。恒取新境。無追憶故。自性散動。無專注故。不能推度。無簡擇故。  前五識有二解。今初解直明無此五心所也。 有義。五識容有此五。雖無於境增上希望。而有微劣樂境義故。於境雖無增上審決。而有微劣印境義故。雖無明記曾習境體。而有微劣念境類故。雖不作意繫念一境。而有微劣專注義故。(但為)遮等引故。(所以論)說(五識之)性散動。非遮等持。故(前五識亦)容有定。雖於所緣不能推度。而有微劣簡擇義故。由此聖教說。(天)眼、(天)耳(二)通。是(即)眼(識)、耳識相應(之)智性(也)。餘(鼻舌身)三淮此(眼耳)。(亦可)有慧無失。  此第二解。亦許五識得有別境五心所也。三摩呬多。翻為等引。以離沉掉。名之為等。引生功德。名之引。故惟第六意識所能修習。三摩地。翻為等持。即定心所。不過專注一境之義。故五識亦得有之。 未自在位。此五或無。得自在時。此五定有。樂觀諸境。欲無減故。印境勝解。常無減故。憶習曾受。念無減故。又佛五識緣三世故(。緣過去者。即是念故)。如來無有不定心故。五識皆有作事智故。  得自在時。謂轉五識為成所作智時也。初諸識相應門竟。 △辰二諸受相應門。 (問曰。)此別境五。何受相應?有義。欲(心所與喜樂捨)三(受相應)。除憂、苦受。以彼二境非所樂故。餘四(心所)通(于)四(受)。唯除苦受。以審決等(心所。乃是)五識(之所)無故。  答有二義。初義未確。下義為正。 有義。一切(皆與)五受相應。論說。憂根於無上法。思慕愁慼。求欲證故(。是欲與憂受相應也)。純受苦處。希求解脫(。是欲與苦受相應也)。意有苦根。前已說故。論說。貪愛。憂苦相應。此貪愛俱。必有欲故。苦根既有意識相應。(則)審決等四。(即與)苦俱(亦復)何咎?又五識俱。亦有微細印境等四。義如前說。由斯。欲等(各與)五受相應。 △辰三結例餘諸門。 此五。復依(三)性、(三)界、學(無學)等諸門分別。如理應思。  具二一切。故通三性。亦通三界。又第六識轉未轉位皆不遮故。故知學等位中應有。初釋徧行別境竟。  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五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六 蕅益沙門 智旭 述  已上第三能變。廣釋六位心所別相中。初釋徧行別境竟。 △子二釋善心所二。丑初舉頌。丑二論釋。今初。 已說徧行、別境二位。善位心所。其相云何?頌曰。 善謂信·慚·愧。無貪等三根。勤·安·不放逸。行捨及不害。 △丑二論釋三。寅初正釋頌文。寅二料簡別立。寅三餘門分別。初中二。卯初總標。卯二別釋。今初。 論曰。唯(與)善心俱(起故)。名(為)善心所。謂信、慚等。定有十一。 △卯二別釋二。辰初釋信等名。辰二釋及字。初中八。巳初釋信。巳二釋慚愧。巳三釋無貪無瞋無癡。巳四釋勤。巳五釋安。巳六釋不放逸。巳七釋行捨。巳八釋不害。今初。 云何為信?於實、德、能。深忍、樂、欲。心淨為性。對治不信。樂(求諸)善為業。然信差別。略有三種。一信實有。謂於諸法實事理中。深信(其為實有而隨順)忍(可)故。二信有德。謂於三寶真淨德中。深信(而喜)樂故。三信有能。謂於一切世、出世善。深信(其)有力能得(樂果)、能成(聖道)。起希望故。由斯。對治不信。彼(實德能之)心愛樂。證、修世、出世善。  此正釋信之體性并業用也。實德能。是信依處。忍是信之因。樂欲是信之果。心淨是信之自性。諸法實事。即俗諦。諸法實理。即第一義諦。希望。即欲也。餘可知。 (問曰。)忍謂勝解。此即(是)信(之)因。樂、欲(二種)謂(即是)欲。(此)即是信(之)果。確陳此信自相是何?(答曰。)豈不適言心淨為性?(又問。)此猶未了彼心淨言。若(持業釋。則)淨即心。應非心所。若(依主釋。則)令心淨。慚等何別?(若鄰近釋。則是與)心俱(之)淨法(。亦與慚等何別)。為難亦然。(答曰。)此(信之體。自)性澄清。(亦)能淨(于)心(心所)等。以心勝故。(但)立心淨(之)名。如水清珠。能清濁水。慚等雖善。非(以)淨為(其)相。此(信心所。以)淨為相。無濫彼(慚等之)失。又諸染法。各有別相。唯有不信。自相渾濁。復能渾濁餘心、心所。如極穢物。自穢、穢他。信正翻彼(不信)。故(獨以)淨為相。  此問答釋疑也。此下更斥異解。 有說。信者。愛樂為相。(斥曰。是則)應通三性。(又)體應即(別境中)欲。又應苦、集(二諦無可愛樂)。非信所緣。有執。信者。隨順為相。(斥曰。則亦)應通三性。(又)即(是)勝解(及)欲。若印順者。即勝解故。若樂順者。即是欲故。離彼(解欲)二體。無順相故。由此應知。心淨是信。  初釋信竟。 △巳二釋慚愧。 云何為慚?依自、法力。崇重賢、善為性。對治無慚。止息惡行為業。謂依自(身及)法。(生于)尊貴增上。(由斯)崇(尚敬)重賢(能)、善(者)。羞恥過惡(而不敢為)。(別則)對治無慚。(通則)息諸惡行。云何為愧?依世間力。輕拒暴惡為性。對治無愧。止息惡行為業。謂依世間(他人)訶厭增上。輕拒暴惡。(由此)羞恥過罪(而不敢為)。(別則)對治無愧。(通亦)息諸惡業。  此正釋慚愧之體性。業用也。輕拒暴惡者。輕彼暴人而不親。拒彼惡法而不住。暴人。即有惡之人也。 羞恥過惡。是二通相。故諸聖教假說為體。若執羞恥為二別相。應慚與愧體無差別。則此二法定不相應。非受、想等有此義故。若待自他立二別者。應非實有。便違聖教。若許慚、愧。實而別起。復違論說十遍善心。  此復釋慚愧二法。須以崇善拒惡而為別相。不以羞恥過惡為別相也。因諸聖教。每每以羞恥過惡釋慚愧義。昧者遂執以為別相。故今釋曰。慚愧二法。各有通別二相。其中皆云羞恥過惡者。乃是二法之通相。故諸聖教假說羞恥以為慚愧體耳。若遂執羞恥為慚愧別體。則此二法應無差別。既無差別。則應不俱生。既不俱生。則定不相應。譬如受想等相應之法。定各有體。非有此體無差別之義故也。量云。慚愧是有法。各有別體宗。因云定相應故。喻如受想等。或申違量云。慚愧若同以羞恥為體是有法。定不相應宗。因云無一心中有二羞恥故。同喻如忿恨等。異喻如受想等。  執者救曰。止一羞恥。但約對待自他。故立慚愧二種別名。寧不俱起。今破之曰。若待自他立二別者。則依分位假立。應非實有。便違聖教中說慚愧二法是實有矣。執者又救曰。慚是對自。愧是對他。二俱是實。故不俱起。今破之曰。若許慚愧實而別起。則正起慚時。便應無愧。正起愧時。便應無慚。復違論說十一善心所中。唯有輕安不遍。餘十定徧善心之義矣。 崇重、輕拒。若二別相。所緣有異。應不俱生。二失既同。何乃偏責?  此執者反難也。謂若以崇重善境為慚之別相。輕拒惡境為愧之別相。則所緣善惡之境有異。亦應不得俱生。與前所說實而別起。其失是同。何乃偏致責耶。 (答曰。)誰言二法所緣有異?(難曰。)不爾。如何?(答曰。)善心起時。隨緣何境。皆有崇重善及輕拒惡義。故慚與愧俱遍善心。所緣(之境)無別。(救曰。)豈不我說(羞恥過惡為二別相)。亦有此義?(破曰。)汝執慚、愧自相既同。何理能遮前所設難?然聖教說。(此慚愧二法)顧(待)自他(而有)者(。不同汝執體無別也)。(聖教乃以)自法名自。世間名他。或即此中崇拒善惡。於己益損。名自他故。  此展轉答釋以明慚愧體各別有。故得俱起而遍善心也。自法名自。世間名他。知顧自者。必即顧他。正崇善時。即必拒惡。又或崇善于己有益。即名為自。拒惡于己無損。即名為他。豈似汝執同以羞恥為體。設云是假。則違聖教。設云是實。復違論文也哉。二釋慚愧竟。 △巳三釋無貪無瞋無癡三善根。 無貪等者。等無瞋、癡。此三名(為善)根(者)。(能)生善(法最為)勝故。(又于)三不善根。(能為)近對治故。  此先總釋三善根義也。一能生善。二能對治。 云何無貪?於(三)有、(及三)有(之資)具。無(所貪)著為性。(別則)對治貪著。(通則能)作(眾)善為業。  有。謂三界果報。有具。謂三界惑業及依報也。 云何無瞋?於(三)苦、(及三)苦(之資)具。無恚為性。(別則)對治瞋恚。(通則能)作(眾)善為業。  苦。謂三界苦果。樂是壞苦。苦是苦苦。不苦不樂是行苦。故名三苦。苦具。即三界苦因。及弊惡依報也。  問曰。依正二苦。全由自惑業招。無恚可矣。三界苦因。既是惑業。云何可無恚耶。答曰。惑業無性。但不起惑造業則已。何勞瞋之。又過去惑業。達其已滅。即名懺除。故不須瞋。現在惑業。知其不住。勿令相續。亦不須瞋。未來惑業。今尚未有。防令勿起。亦不須瞋。他人惑業。亦復無性。但應憐愍。更不須瞋。若一起瞋。即成惑業。如水益深。如火益熱。故曰。劫功德賊。莫過瞋恚。又曰。一念瞋心起。百萬障門開也。  問曰。大乘了知惑業無性。三際叵得。可無瞋矣。小乘未達法空。視煩惱賊及諸惡業。不啻怨毒。安得無瞋。答曰。小乘於已起惑業。如法懺除。未起惑業。深生厭離。亦非瞋也。  問曰。如有經云。我是貪欲文殊。瞋恚文殊。又云。一法不捨。名為大貪。一法不取。名為大瞋。其旨若何。答曰。此不思議無性法門。即修惡而達性惡。即性惡便是性善。如指冰即水。水現而冰自融。如指木即火。火出而木即盡。如因醜像而悟現像之鏡。知此醜像惟鏡所現。能現醜像之鏡。即是能現美像之鏡。故得不離塵勞而見佛性。既見佛性。豈復滯塵勞哉。是故大貪者。究竟無貪之別名也。大瞋者。究竟無瞋之別名也。大癡者。究竟無癡之別名也。於有有具無所著。故能一法不捨。假使著有有具。則所捨者多矣。於苦苦具無所恚。故能一法不取。假使恚苦苦具。則所取者亦多矣。又一法不取名大瞋。即是此中所謂無貪。一法不捨名大貪。即是此中所謂無瞋。誰謂性相二宗。不同一致也耶。 善心起時。隨緣何境。皆於有等。無著、無恚。(以此二善根。但)觀(待)有等(而)立。非要緣彼(有等之境)。(亦)如前(所明)慚、愧(二法)。(但)觀(待)善、惡(而)立。故此(無貪無瞋)二種。俱遍善心。  此釋伏難也。難曰。無貪於有有具無著。無瞋於苦苦具無恚。所緣之境既別。則其起不同時。何能俱遍善心。今釋之曰。善心若起。法爾皆於有有具、苦苦具無著無恚。但約觀待有等而立。非要別緣二種境也。量云。無貪無瞋是有法。觀待有等立。非緣彼境宗。因云。俱遍善心。同時起故。喻如慚愧。是故貪瞋二惑決不同起。無貪無瞋決定相應。迷局解通。於斯可驗。大貪大瞋。是解非迷。止爭解迷。不爭名字。觀心之士于此宜思。 云何無癡?於諸(諦)理(及諸實)事。明解為性。(別則)對治愚癡。(通則能)作(眾)善為業。有義。無癡即慧為性。集論說。此(無癡以)報(智)、教(智)、證智(之)決擇為體。(謂)生得聞、思、修所生慧。如次。皆是決擇性故。此雖即慧。為顯善品有勝功能。如煩惱(中之)見。(雖即是慧。以染)故復別說(。今此善慧亦爾)。  此正釋無癡體性業用。兼辨假實。今初有義。妄謂是假有也。由聞果報智而生得聞慧。由思聖教智而生得思慧。由修證智而生得修慧。此三皆以決擇為性。決擇即是智慧。故謂無癡即以慧為體也。此雖下。釋疑可知。 有義。無癡非即是慧。別有自性。正對無明。(例)如無貪(無)瞋。(以是三)善根(所)攝故。(瑜伽)論說。(諸佛)大悲。(是)無瞋、(無)癡(所)攝。非(言悲是慧)根攝故。若彼無癡(即)以慧為性。(無別體者。則應)大悲(亦)如(十)力(四無畏)等。應(亦是)慧等根攝(。不是無瞋無癡攝矣)。又若無癡無別自性。(則便)如不害等。應非實物。便違論說。十一善中。三世俗有。餘皆是實。  此正明無癡是實有也。量云。無癡是有法。別有自性宗。因云。正對無明。善根攝故。喻如無貪瞋。又大悲既是無瞋癡攝。設無癡以慧為體。則大悲亦應以慧為體矣。何故瑜伽論中。不云大悲是慧根攝耶。三世俗有者。謂不放逸。行捨。不害。此三皆是依義假立。非別有體。名世俗有。具如下文所明。餘八善法。各有自性。名為實有。故知無癡非即慧性。 然集論說。慧為體者。舉彼(三慧之)因果。顯此(明解之)自性。如以忍、樂表信自體。理必應爾。  此通初家所引集論之義也。聞思二慧。即無癡之因。喻如忍為信之因。修慧。即無癡之果。喻如樂欲為信之果。明解。是無癡自性。喻如心淨是信自性也。 以貪、瞋、癡(是)六識相應。正煩惱攝。起惡勝故。立(三)不善根(之名)。斷彼(三不善根)。必由通、別對治。通唯善慧。別即(此)三(善)根。由此。無癡必應別有。  此結成善根對治無明之正義也。三釋三善根竟。 △巳四釋勤。 勤。謂精進。於善、惡品修、斷事中。勇(猛強)悍為性。對治懈怠。(成)滿善(事)為業。勇表勝進。簡諸染法。悍表精純。簡淨、無記。即顯精進唯善性攝。  於修善斷惡事中。勇猛故名進。強悍故名精也。諸染法。謂惡及有覆無記。淨無記。即無覆無記。惡及有覆。是退墮法。今不退墮。即是勝進。無覆無記。與善性別。今不相襍。乃是精純。 此相差別。略有五種。所謂被甲(精進)、加行(精進)、無下(精進)、無退(精進)、無足(精進)。即經所說。有勢(精進)、有勤(精進)、有勇(精進)、堅猛(精進)、不捨善軛(精進)。如次應知。此五(種精進差)別(義)者。(凡有四義。一約行別。)謂初發心(行)、自分(行)、勝進(行)。(又就)自分行中。(有下中上)三品別故。或(二約修別。謂)初發心(修)、長時(修)、無間(修)、殷重(修)、無餘修。(有)差別故。或(三約位別。謂)資糧等五道別故。(問曰。究竟道中。何用精進?答曰。)二乘究竟道。欣大菩提故。諸佛究竟道。樂利樂他故。或(四約道別。謂資糧加行二位之中)二加行(道)、(及)無間(道)、解脫(道)、勝進(道)別故。  四釋勤竟。 △巳五釋安。 安。謂輕安。遠離麤重(雜染法品)。調暢身心。(于善法中)堪任(修持)為性。對治惛沉。轉(捨染依。轉得淨)依為業。謂此(輕安)伏除能障定(之惛沉)法。令所依止(之身心)轉安適故。 △巳六釋不放逸。 不放逸者。(即)精進、(及無貪等)三根。於所斷(惡)、(所)修(善)。防(令不生)、修(令增長)為性。對治放逸。成滿一切世、出世間善事為業。謂即(精進無貪等)四法。於斷、修事皆能防、修。(即)名(為)不放逸。非別有體。(以其)無異相故。於防惡事、修善事中。離(精進等)四(法)功能。(亦)無別用故。雖信、慚等。亦有此(防修之)能。而方(于)彼四。(則)勢用微劣。(以)非(善)根、(亦非)徧策。故非此(不放逸之所)依。  此正釋不放逸之體性業用。依精進三根假立也。 (難曰。)豈不防、修。(即)是此(不放逸之)相、用?(答曰。)防、修何異精進、三根?(若謂)彼(四法)要待此(不放逸)。方有作用(者)。(則)此(不放逸)應復待餘(法)。便有無窮失。(又難曰。)勤唯遍策(一切善法)。根但(普)為(善法)依(持)。如何說彼有防、修用?(破曰。)汝(所計)防、修用。其相云何?若(云是)普依持。(則仍)即無貪等。若(云是)遍策錄。(則仍)不異精進。(若云)止惡進善。(則仍)即總四法。(若云)令不散亂。(則又)應是等持。(若云)令同取境。(則又)與觸何別?(若云)令不忘失。(又復)即應是念。如是推尋不放逸用。離無貪等。竟不可得。故不放逸定無別體。  此問答破異解也。六釋不放逸竟。 △巳七釋行捨。 云何行捨?(亦即)精進、(及無貪等)三根。(又能)令心平等、正直、無功用住為性。對治掉舉。靜住為業。謂即四法。令心遠離掉舉等障。(寂)靜(安)住名(之為)捨。(所言)平等、正直、無功用住。(乃約)初、中、後位。(以)辯捨(之)差別(相也)。  簡非捨受。故名行捨。初位名平等。中位名正直。後位名為無功用住。此正釋體性業用。亦依四法假立也。 由不放逸。先除雜染。捨復令心寂靜而住。(故)此(行捨亦)無別體。如不放逸。離彼四法。無相用故。能令寂靜(者)。即(彼精進等)四法故。所令寂靜(者)。(又)即心(心所)等故。  此釋伏難也。難曰。不放逸與行捨。既皆以四法為體。云何而知此二有別。故以先後功能答之。雖約先後功能差別。其實更無別體也。七釋行捨竟。  問曰。不放逸與行捨。既分先後。何得俱遍善心。答曰。未有既不放逸而猶不靜住者。亦未有正靜住而仍放逸者。義雖先後。起必相應。 △巳八釋不害。 云何不害?於諸有情。不為(侵)損(逼)惱。(即以)無瞋為性。能對治害。悲(傷憐)愍為業。謂即無瞋。於有情所不為損惱。假名不害。(當知)無瞋。翻對斷物命(之)瞋。不害。正違損惱物(之)害。(所云)無瞋與樂。不害拔苦。是謂此二麤相差別。(據)理實(論)。(則)無瞋實有自體。不害(不過)依彼(無瞋)一分假立。為顯慈悲二相(有差)別故。(又復)利樂有情。彼(慈悲)二(法最為)勝故。  無瞋即慈。故能與樂。不害即悲。故能拔苦。此正釋假立不害之義也。 有說。不害非即無瞋。別有自體。謂賢善性。(問曰。)此相云何?(答曰。)謂不損惱。(破曰。)無瞋亦爾。寧別有性?謂於有情不為損惱。慈悲賢善。是無瞋故。  此破異解可知。初釋信等名竟。 △辰二釋及字。 及。顯十一(外之)義別心所。謂欣、厭等善心所法。雖義有別。說種種名。而體無異。故不別立。(今更約義略為釋出。)欣。謂(與善)欲俱(起之)無瞋一分。於所欣境不憎恚故。不忿、(不)恨、(不)惱、(不)嫉等亦然。隨應正翻瞋一分(之忿恨惱嫉四小隨煩惱)故。  此欣心所。雖不別立。而用最大。故首釋之。凡外修六行觀。展轉欣上是淨妙離。故能厭下諸苦麤障。但以見思未斷。僅成世間有漏之善。二乘欣樂涅槃。故能厭離生死。但以塵沙未斷。僅成出世偏真之善。權位菩薩欣樂大乘。故能厭離小道。但以無明未伏。僅成從空入假之善。地前菩薩欣樂中道。故能厭離二邊。但以無明未斷。僅成相似中道之善。唯有圓人。欣樂無分別之實法。故能厭捨二邊虛妄戲論分別。於諸無明圓伏圓斷。成就無上具足妙善。從名字善乃至究竟善也。又復圓人了達欣厭之極。與不欣厭亦非異轍。故獨熾然欣樂求生極樂世界。厭離娑婆無量眾苦。於此一欣一厭之中。便能圓淨四種佛土。只此欣心。亦名不忿。亦名不恨。亦名不惱。亦名不嫉。只此厭心。亦名不慳。亦名不憍。欣淨者必厭穢。厭穢者必欣淨。故此二善。起必同時。成佛作祖。莫此為要。欣即大貪。厭即大瞋。豈似下劣貪瞋。有名無實者哉。 厭。謂(與善)慧俱(起之)無貪一分。於所厭境不染著故。不慳、(不)憍等。當知亦然。隨應正翻貪一分(之慳憍二小隨煩惱)故。  厭欲界者。不染著欲界。乃至厭無所有處者。不染著無所有處。此世間善也。厭生死者。不染著生死。此二乘善也。厭偏真者。不染著偏真。此通菩薩善也。厭二邊者。不染著二邊。此別十迴向菩薩善也。厭但中者。不染著但中。此別地菩薩善也。圓厭四穢土者。不染著四穢土。此泯絕凡聖。不歷階級。一超直入不思議之最勝善也。是故厭離娑婆。求生淨土。名為第一圓頓無上法門。 不覆、(不)誑、(不)諂。(即)無貪、癡一分。隨應正翻貪、癡一分(之覆誑諂三小隨惑)故。有義。不覆。唯無癡一分。無處說覆亦貪一分故。  中二煩惱。正翻為慚愧。十小煩惱。惟害有翻。餘九不翻。故今一一翻示。然覆亦通貪一分攝。如下文所明也。 有義。不慢。信一分攝。謂若信彼。不慢彼故。有義。不慢。捨一分攝。心平等者。不高慢故。有義。不慢。慚一分攝。若崇重彼。不慢彼故。  此正翻根本惑之慢也。三義皆通。故無破立。 有義。不疑。即信所攝。謂若信彼。無猶豫故。有義。不疑。即正勝解。以決定者無猶豫故。有義。不疑。即正慧攝。以正見者無猶豫故。  此正翻根本惑之疑也。亦復三義皆通。故無破立。  問曰。根本慢疑。皆各有體。翻惑成善。何無自體。答曰。下不云乎。悟解理通。說多同體。迷情事局。隨相分多。譬如水結成冰。可分多塊。冰融成水。豈隔方隅。  問曰。若爾。何故十一善中。仍云八實三假耶。答曰。此亦約理世俗說假實耳。天台有隨情隨智隨情智等三種分別。所應深思。 不散亂。體即正定(翻大隨散亂)。攝正見(翻根本邪見)、正知(翻大隨不正知)。俱善慧攝。不忘念者。即是正念(翻大隨失念)。悔、眠、尋、伺。通染、不染。如(徧行)觸(等)、(及別境)欲等。(故皆)無別翻對。  染。即不善及有覆無記。不染。即善及無覆無記也。初正釋頌文竟。 △寅二料簡別立。 (問曰。)何緣諸染(有二十六。)所翻善中。有(十一是)別建立。有(餘十五是)不爾者?(答曰。)相、用別者。便別立之。餘善不然。故不應責。又諸染法。徧六識者(作用)勝故。翻之(而)別立善法。慢等、忿等。唯意識俱(。故不翻立)。  慢等。等於疑及五見。忿等。等于小隨九法。唯除害也。 害雖亦然。而數現起。損惱他故。(又)障無上乘勝因(之大)悲故。為了知彼增上過失。(所以)翻立不害。  此釋難也。難曰。若是唯意識俱。便不翻立。害亦唯意識俱。何故翻立不害。答釋可知。 失念、散亂及不正知。翻入別境(中之正念正定正慧)。(故此十一)善中不說。  亦釋難也。難曰。若徧六識。勝故翻之。失念散亂及不正知。亦徧六識。何故不翻。答釋可知。 (問曰。)染、淨相翻。淨寧(反)少(于)染?(答曰。)淨(法殊)勝、染(法微)劣。少(淨便能)敵多(染)故。又(淨法悟)解理通。說多同體(故不廣立)。(染法)迷情事局。隨相(差別。是以)分多。故於染、淨不應齊責。  只此染淨相翻一語。便是密顯染淨無性。故解之則理通。乃解即事之理。迷之則事局。正迷全理成事。須知說染說淨。皆屬于事。染淨無性。方名為理。但淨是順事。故能順顯無性之理。而事隨理通。染是違事。故唯違覆無性之理。而理隨事局也。二料簡別立竟。 △寅三餘門分別十。卯初假實門(至)卯十結例餘門。今初。 此十一法。三是假有。謂不放逸、捨及不害。義如前說。餘八實有。相、用別故。 △卯二遍不遍門。有二家解。次家為正。 有義。十一(之中)四遍善心。精進、三根。遍善品故。餘七不定。推尋事理未決定時。不生信故。慚、愧同類。(一依自法。一依世間。所)依(之)處各別。隨起一時。第二無故。要世間道斷煩惱時。(方得)有輕安故。不放逸、捨。無漏道時方得起故。悲愍有情時。乃有不害故。(是故)論說。十一(善心所)。(在於)六位中起。謂決定位。有信相應。止息染時。有慚、愧起。顧自他故。於善品位。有精進、三根。世間道時。有輕安起。於出世道。有捨、不放逸。攝眾生時。有不害故。  此即初解世間道。謂四禪八定有漏善品。出世道。即無漏道也。餘可知。 有義。彼說未為應理。推尋事理。未決定心。信若不生。應非是善。如染心等。無淨信故。慚、愧(之)類(是)異。(所)依(雖)別。(所緣)境同。俱遍善心。前已說故。若出世道。輕安不生。應此(輕安)覺支非無漏故。若世間道。無捨、不放逸。應非寂靜、防惡、修善故。又應不伏掉、放逸故。有漏善心既具(精進三根)四法。如出世道。應有(行捨不放逸之)二故。善心起時。皆不損物。(正以)違能損法。(乃)有不害(之名)故。(然而)論說。六位起十一者。(乃)依彼彼增(勝)。(而)作此此說(耳)。故彼(初解)所說(餘七不定)。定非應理。  此即第二正解。先破前非。次論說下。會釋彼所引論也。依彼彼增作此此說者。謂決定位。則信增。息染位。則慚愧增。乃至攝生時。則不害增耳。 應說信等十一法中。十徧善心。輕安不徧。要在定位方有輕安。(以)調暢身心。(乃)餘位(之所)無故。決擇分說。十善心所。(若)定(地)、(若)不定地。皆遍善心。定地心中增輕安故。  此正釋十徧一不徧也。定地。即定位。謂四禪八定等三昧心中。不定地。即欲界散心位中。 有義。定加行亦得定地名。彼亦微有調暢義故。由斯。欲界亦有輕安。不爾。便違本地分說。信等十一。通一切地。  此更出異解也。定加行。謂定前方便。即指未到地定言之。 有義。輕安唯在定有。由定滋養。(方得)有調暢故。論說。欲界諸心、心所。由闕輕安。名不定地。(其)說一切地有十一者。通(指定中)有尋、伺等。三地皆有故。  此正明欲界無輕安也。次更釋彼所引論意。論說一切地有十一者。乃指有尋伺等三三昧地。非指三界九地。以欲界名不定地。正由闕于輕安故耳。言三地者。一根本初禪。名有尋有伺三摩地。二二禪加行。名無尋有伺三摩地。三根本二禪已上。皆名無尋無伺三摩地。二遍不遍門竟。 △卯三諸識俱起門。 此十一種。前已具說第七、八識隨位有無。第六識中。定位皆具。若非定位。唯闕輕安。有義。五識唯有十種。自性散動。無輕安故。有義。五識亦有輕安。定所引(五識之)善者。亦有調暢故。成所作智俱。必有輕安故。  第七第八于未轉位。無十一善。若已轉位。皆定相應。第六有漏散善。則無輕安。有漏定善。便具十一。無漏不必言矣。五識二解。第二解正。然約有漏位中。鼻舌二識唯欲界繫。則無輕安。眼耳身識通于初禪。則是定所引之善者。亦有調暢。若至無漏位中成所作智相應五識。則必皆有輕安也。 △卯四諸受相應門。 (問曰。)此善十一。何受相應?(答曰。)十(箇善心所得與)五(受)相應。(輕安)一(種則)除憂、苦(二受)。(以凡)有逼迫受。(決定)無調暢故。 △卯五別境相應門。 此與別境。皆得相應。信等(與)欲等。不相違故。 △卯六三性相攝門。 十一唯善。 △卯七三界繫屬門。 輕安非欲(界所繫)。餘(十皆)通三界。 △卯八學等三攝門。 皆學等三。  初果二果三果。及菩薩十地之十一善。即皆有學所攝也。四果支佛如來之十一善。皆無學所攝也。一切凡夫之十一善。皆非學非無學所攝也。 △卯九三斷相攝門。 非見所斷。瑜伽論說。信等六根。唯修所斷。非見所斷。  六根。謂信根。進根。念根。定根。慧根。及未知當知根也。信等五根。通漏無漏。若無漏者。即攝入于三無漏根。此中五根。且指有漏言之。加行位中所有無漏九根。名未知當知根。有學位中無漏九根。名已知根。無學位中無漏九根。名具知根。雖由未知當知根得入見道。既見道已。無所未知可當知故。即名為具知根。見道一剎那後。便屬修道位攝。是故修道位中。即斷未知當知根及有漏五根也。此十一善。不與分別煩惱相應。故非見道所斷。若有漏善及無漏加行善。即屬修道所斷。若正無漏善。即屬非所斷攝(九根者。信等五根。及意根。喜根。樂根。捨根)。 △卯十例結餘門。 餘門分別。如理應思。  對後煩惱不定等。自在下文也。二釋善心所竟。 △子三釋根本煩惱二。丑初舉頌。丑二論釋。今初。 如是已說善位心所。煩惱心所。其相云何?頌曰。 煩惱謂貪·瞋。癡·慢·疑·惡見。 △丑二論釋二。寅初正釋頌文。寅二諸門分別。初中二。卯初略釋通名。卯二廣釋別名。今初。 論曰。此貪等六。性是根本煩惱攝故。得煩惱名。  如樹有根本。方有枝葉。由此六種煩惱。出生一切隨煩惱法。故名此六以為根本。餘隨煩惱。皆此等流。或此分位。故如枝葉也。 △卯二廣釋別名六。辰初釋貪(至)辰六釋惡見。今初。 云何為貪?於有、有具。染著為性。能障無貪。生苦為業。謂由(貪)愛(之)力。(後五)取蘊(復得)生故。  有有具。解現善中。五蘊皆是妄情之所取著。故名取蘊。 △辰二釋瞋。 云何為瞋?於苦、苦具。憎恚為性。能障無瞋。不安隱性、惡行所依為業。謂瞋必令身心熱惱。起諸惡業。不善性故。  苦苦具。亦如前解。身心熱惱。故云不安隱性。起諸惡業。故云惡行所依。此唯是惡。不通有覆無記。故云不善性也。 △辰三釋癡。 云何為癡?於諸理事。迷闇為性。能障無癡。一切雜染所依為業。謂由無明(力故)。(引)起疑(及)邪見、貪等(根本)煩惱、(及忿等諸)隨煩惱(而作諸)業。能招後(三有)生雜染法故。  獨頭無明。多迷諦理。相應無明。亦迷事相。故云於諸理事迷闇為性也。一切雜染。即指三界煩惱業生。 △辰四釋慢。 云何為慢?恃己(所長)。於他(有情。心生)高舉為性。能障不慢。生苦為業。謂若有慢。於(三寶真淨)德(中)、(及一切)有德(之人)。心不謙下(。競生人我)。由此生死輪轉無窮。受諸苦故。此慢差別有七、九種。謂於三品、我、德處生。一切皆通見、修所斷。聖位(之中俱生)我慢既得現行。(則凡)慢(之流)類由斯(于聖位中。容得現)起。(義)亦無失。  七種慢者。一慢。謂不敬等類。藐視劣類。二過慢。謂於等類妄視為劣。及於勝類妄視為等。三慢過慢。謂於勝類反視為劣。四我慢。謂妄執有我而生貢高。五增上慢。謂少有所得。自謂滿足。如妄認四禪為四果等。六卑劣慢。謂自實甚劣。妄謂少劣。或雖知彼勝。不肯起敬。七邪慢。謂自實無德。妄謂有德也。九種慢者。約我德處。各有勝等劣三品。我即所執虛妄假名之體。德即所修之德。處即受用處所。或我勝我等我劣。或德勝德等德劣。或處勝處等處劣。是名九種。依之起于或慢或過慢或慢過慢或卑劣慢。可以意知。是中不論七種九種。若依分別煩惱起者。即見所斷。若依俱生煩惱緣事生者。即修所斷也。 △辰五釋疑。 云何為疑?於諸諦理(未達是有是無)。猶豫(不決)為性。能障不疑(及諸)善品為業。謂猶豫者。善不生故。  問曰。猶豫則善不生。過誠大矣。然貪瞋癡慢。苟知其過。猶可作意蠲除。至於理實未明。安可強不知以為知耶。答曰。強不知以為知。正是疑之根也。若欲除疑。惟有虛心博學。審問慎思。憑正教為指南。依師友為眼目。又須如舜之好問好察。如孔之善惡皆師。方能永斷疑根。直至不疑之地。 有義。此疑以慧為體。(由其于所觀境)猶豫簡擇。說為疑故。毗助末底。是疑義故。末底、般若。義無異故。  此出異解也。毗。此也。助。輔也。末底及般若。皆翻慧也。言毗助末底是疑義者。猶所云大疑大悟。小疑小悟。不疑不悟也。 有義。此疑別有自體。(由此疑故。)令慧不決。(此疑)非即慧故。瑜伽論說。六煩惱中。(惟惡)見(是)世俗有。(以)即(是)慧分故。餘(五皆)是實有。(以各)別有性故。(若因疑能)毗助末底。(汝便)執慧(以)為疑(體)。(亦可因識能)毗助若南。(而)智(便)應為識(體耶)?非由助力。義便轉變。是故此疑非慧為體。  此正解也。若南。此云智也。智之與慧。同是別境中慧。不論有漏無漏。若善若染。皆可名慧。亦皆名智。無漏位中。或以無分別者名慧。有分別者名智。然根本後得。同稱為智。道慧道種慧。同稱為慧。故知約義則隨意立名。約體則元無二性也。識是心王。智是心所。若疑以慧為體。則識亦應以智為體。豈可乎哉。先申違量云。識是有法。應智為體宗。因云。毗助智故。喻如疑助慧。次申正量云。毗助慧之疑是有法。非慧為體宗。因云。別有性故。非由助力義便轉變故。喻如毗助智之識。五釋疑竟。 △辰六釋惡見二。巳初總釋相用。巳二詳示差別。今初。 云何惡見?於諸諦理。顛倒推求。(即以)染(汙相應之)慧為性。能障善見。招苦為業。謂惡見者。多受苦故。  以推求故。體即是慧。以顛倒故。名之為染。何謂顛倒。即是妄執實我實法而已。九十六種外道。何嘗不求出離生死。秪因我法二執所纏。故種種苦行無非唐喪。此世他生不能解脫。然則欲出生死。可不以破惡見為急務也哉。 △巳二詳示差別二。午初標數。午二釋相。今初。 此見行相。差別有五。 △午二釋相四。未初釋身見(至)未四釋二取。今初。 一薩迦耶見。謂於五取蘊。執我、我所。一切見趣所依為業。(此通分別俱生二攝。)此見差別。有二十句、六十五等。(但是)分別起攝。  薩迦耶。義翻積聚。謂積聚四大五蘊。假名為身。依身妄起我我所執。故名薩迦耶見。此見復為一切惡見根本。一切邊邪等見。皆依身見而生故也。就此根本身見。若第七識緣第八識之見分。起自心相。任運執我。即是俱生惑攝。若第六識緣五取蘊。或總或別。起自心相。任運執我我所。亦是俱生惑攝。若第六識緣于邪教及邪思惟。起二十句六十五等種種戲論。則惟是分別惑攝也。二十句者。一云我大色小。色在我中。二云色大我小。我在色中。三云即色是我。四云離色是我。受想行識亦各四句。故合有二十句。六十五句者。隨執一蘊為我。餘四蘊為我所。四中各具瓔珞僮僕窟宅三法。我與我所。合十三句。五蘊互論。成六十五。 △未二釋邊見。 二邊執見。謂即於彼(薩迦耶見)隨執斷、常。障處中行。出離為業。(此通分別俱生二攝。)此見差別。(於)諸(惡)見趣中。有執前際四徧常論、一分常論。及計後際有想十六。無想、俱非。各有八論。七斷滅論等。(皆惟)分別起攝。  處中行。即非斷非常。緣起正理也。由達緣起正理。方能正信因果。依教修行。出離生死。今斷常二執。正障此行。然亦有俱生分別二種不同。具如下文所明。若夫四徧常等。則依邪教邪思惟起。惟屬分別惑矣。四徧常者。一計二十劫常。二計四十劫常。三計八十劫常。四以捷疾相智妄言為常。一分常者。一梵天常我無常。二由戲笑故無常。三由相觀視故無常。四捷疾觀察謂常無常。後際有想十六者。一有色見。二無色見。三有色無色見。四非有色非無色見。五有邊見。六無邊見。七有邊無邊見。八非有邊非無邊見。九有樂見。十有苦見。十一有樂有苦見。十二不苦不樂見。十三一想。十四若干想。十五少想。十六無量想。無想八論者。一有色。二無色。三有色無色。四非有色非無色。五有邊。六無邊。七有邊無邊。八非有邊非無邊。俱非八論者。名相與無想八論同。七斷滅論者。一身滅。二欲天滅。三色天滅。四空處滅。五識處滅。六不用處滅。七有想無想處滅。此等皆出阿含梵動經中。亦名梵網六十二見。此是西域外道宗本。不應引大佛頂經陰魔文釋。以佛頂經中行陰六十二見。乃修心誤墮。與此不盡同也。 △未三釋邪見。 三邪見。謂謗因果、作用、實事。及非四見(所攝之)諸餘邪執(。皆此見攝)。如增上緣。名、義遍故。此見差別。(於)諸(惡)見趣中。有執。前際二無因論、四有邊等、不死矯亂、及計後際五現涅槃。或計自在、世主、釋、梵及餘物類。常恒不易。或計自在等是一切物因。或有橫計諸邪解脫。或有妄執非道為道。諸如是等。皆邪見攝。  一者撥無善惡諸因。二者撥無善惡所招苦樂諸果。三者撥無善行惡行作用。四者撥無世出世間父子聖凡種種俗諦實事。及身邊等四見之所不攝。皆此邪見所攝。譬如因緣等三緣之所不攝。皆增上緣所攝也。二無因者。一則從無想來。自謂本無今有。一則捷疾觀察。妄謂無因而有。四有邊者。一有邊想。二無邊想。三上方有邊四方無邊。四非有邊非無邊。不死矯亂者。一云善惡有報耶無報耶。二云有他世無他世耶。三云何善何不善。四乃愚冥暗鈍。隨他言答。五現涅槃者。一云現在五欲自恣即是涅槃。二云初禪是涅槃。三云二禪是涅槃。四云三禪是涅槃。五云四禪是涅槃。或計自在等。即如初卷所破。諸邪解脫。即非果計果。非道為道。即非因計因。 △未四釋二取。 四見取。謂於諸見(之中。隨執一見)及所依蘊。執為(此因)最勝。能得清淨(之果)。一切鬪諍所依為業。五戒禁取。謂於隨順諸見(之)戒禁。及所依蘊。執為(此因)最勝。能得清淨(之果)。無利勤苦所依為業。  此正釋二取之相也。由有見執。故互相違反而鬪諍滋生。由持邪戒。故枉受勤苦而空無利益。 然有處說。執為最勝。(是非果計果。)名為見取。執能得淨。(是非因計因。)名戒取者。是(互相)影略(而)說。或(是)隨轉(理)門。(若)不爾(者)。如何非滅計滅、非道計道。(諸論皆)說為邪見。非(說為)二取(之所)攝(耶)?  此通妨也。文義可知。意顯雙計因果。方名二取。單計因果。止屬邪見耳。初正釋頌文竟。 △寅二諸門分別十一。卯初俱生分別門(至)卯十一例結餘門。今初。 如是總、別十煩惱中。六通俱生及分別起。任運、思察。俱得生故。疑(及)後(之)三見。唯分別起。要由惡友及邪教力。自審思察。方得生故。  總則唯六。別須分十。故云總別十煩惱也。貪瞋癡慢身見邊見。此六種中。一分任運生者。名俱生惑。一分思察生者。名分別惑。若疑。及邪見。見取。戒取。四種唯分別起也。俱生惑。即修所斷惑。亦名思惑。分別惑。即見所斷惑。亦名見惑。 邊執見中通俱生者。有義。唯(有)斷(見通于俱生)。常見相麤。(必由)惡友等力方引生故。瑜伽等說。何邊執見是俱生耶?謂斷見攝。(以見道前)學現觀者。(已伏分別現起諸惑。而于心中)起如是怖。今者我我何所在耶?故禽獸等。若遇違緣。皆恐我斷而起驚怖。  此下重辨邊執見之俱生義也。斷常二執。名邊執見。釋此有兩家解。今初家但許斷見通於俱生。一者學現觀人。已伏見惑。猶起斷怖。二者禽獸無惡友教。不起見惑。亦起斷怖。故知斷見通于俱生。 有義。彼論依麤相說。理實俱生亦通常見。謂禽獸等。執我常存。熾然造集長時資具。故顯揚等諸論皆說。於五取蘊。執斷計常。或是俱生。或分別起。  此第二解。正許常見亦通俱生也。義並可知。初俱生分別門竟。 △卯二自類相應門。 (問曰。)此十煩惱。誰幾相應?(答曰。)貪與瞋、疑。定不俱起。(貪)愛(瞋)憎二境。必不同故。於境不決(故疑)。無染著故(不貪)。貪與慢、見。或得相應(而不一定)。所愛(為貪)、所陵(為慢)。境非一故。說不俱起。所染(為貪)、所恃(為慢)。境可同故。說得相應。於五見境。皆可愛故。貪與五見。相應無失。 瞋與慢、疑。或得俱起(亦不一定)。所瞋(為瞋)、所恃(為慢)。境非一故。說不相應。所蔑(為慢)、所憎(為瞋)。境可同故。說得俱起。初猶豫時(為疑)。未憎彼故(非瞋)。說不俱起。久思不決(是疑)。便憤發故(是瞋)。說得相應。疑順、違事。隨應亦爾(。順事猶豫則不瞋。違事猶豫則憤發)。瞋與(見戒)二取。必不相應。執為勝、道。不憎彼故。此(瞋)與(身邊邪)三見。或得相應(而不一定)。於有樂蘊。起身、常見。不生憎故。說不相應。於有苦蘊。起身、常見。生憎恚故。說得俱起。斷見翻此。說瞋有無。邪見誹撥惡事、好事。如次說瞋。或無或有。  于樂蘊起斷見。則生瞋。于苦蘊起斷見。則不瞋。故曰翻此說瞋有無也。邪見誹撥惡事。則不生瞋。妄計無惡果故。邪見誹撥好事。則得生瞋。妄計無善果故。 慢於境定。疑則不然。故慢與疑。無相應義。慢與五見。皆容俱起。行相展轉不相違故。然與斷見必不俱生。執我斷時。無陵恃故。與身、邪見。一分亦爾。  慢於境定。謂所恃之我。所陵之人。皆決定無疑惑也。與身邪見一分亦爾者。謂執苦劣蘊為身者。不能恃己陵他。邪見誹撥好事者。亦無所恃以陵他故。 疑不審決。與見相違。故疑與見。定不俱起。五見展轉。必不相應。非一心中有多慧故。  五見皆以染慧為體。故一心中決不並起。 癡與九種。皆定相應。諸煩惱生。必由癡故。  癡。即無明。及諸煩惱根本。不破無明而能斷諸煩惱。不可得也。然於諸理事明解。則名無癡。於諸理事迷闇。則名為癡。當知理即空中二理。事即俗諦差別因果作用實事也。迷于中理。名根本無明。迷於空理及迷事者。皆名枝末無明。解中理者。名為中觀。解空理者。名為空觀。解諸事者。名為假觀。是故理事二名。攝盡三諦。解迷二種心所。攝盡三惑三觀。若不達秖一理事分合差別。則有七種二諦。五種三諦。四種四諦。四種一諦。四種無諦之不同。何能捨迷得解。以解融迷也哉。二自類相應門竟。 △卯三諸識相應門。 (問曰)。此十煩惱。何識相應?(答曰。)。藏識全無。末那有四(謂癡見慢愛)。意識具十。五識唯三。謂貪、瞋、癡。無分別故。由稱量等。起慢等故。  無分別。謂前五識無隨念計度二種分別。但有自性分別也。由稱量故起慢。由思察故起疑起見。今五識既無隨念計度二種分別。故不能稱量思察。不與慢疑五見相應。 △卯四諸受相應門。 (問曰。)此十煩惱。何受相應?(答曰。)貪、瞋、癡三。(不論)俱生、分別。一切容與五受相應。(以)貪會違緣。(亦與)憂、苦俱故。瞋遇順境。(亦與)喜、樂俱故。有義。俱生、分別起慢。容與非苦(之)四受相應。恃苦劣蘊。(亦得與)憂相應故。 有義。俱生(慢)亦(與)苦(受)俱起。意有苦受。前已說故。分別慢等。純苦趣無。(以)彼(純苦趣中。)無(有)邪師、邪教等故。然彼不造引惡趣業。要(由)分別起(之煩惱)。(乃)能發彼(引惡趣業。今彼純苦趣中。無分別起惑)故。 疑(及)後三(惡)見。容四受俱(。但除苦受)。欲(界之人)疑(未來)無苦等。亦喜受俱故。二取若緣憂俱見等。爾時得與憂相應故。  恐有問曰。疑何容喜。故今釋曰。欲疑無苦。亦喜受俱。又恐問曰。二取執為勝淨。何得有憂。故今釋曰。若緣憂俱之見戒及所依蘊。亦得與憂相應。如投灰拔髮等種種苦事。亦有憂故。 有義。俱生身、邊二見。但與喜、樂、捨受相應。非五識俱(。故無苦受)。唯(有覆)無記故(。故無憂受)。分別(身邊)二見。容四受俱(。但除苦受)。執苦俱蘊為我、我所。常(。得有憂受)。斷見翻此。(執樂蘊斷。)與憂相應故。有義。(身邊)二見若俱生者。亦苦受俱。純受苦處。緣極苦蘊。苦相應故。論說。俱生一切煩惱。皆於三受現行可得。廣說如前。餘如前說。  廣說如前。指第五卷釋三受文。餘如前說。謂分別二見。同初義所說容四受俱也。 此依實義(細釋也)。(若)隨麤相(一往明其梗概)者。貪、慢、四見。樂、喜、捨俱。瞋唯憂、苦、捨受俱起。癡與五受皆得相應。邪見及疑。四俱除苦。  已上若細若麤。正判諸受相應竟。 貪、癡俱(之)樂(受)。通下四地。餘七(所)俱(之)樂(受)。除欲(界)。通三(禪)。疑(及)獨行癡。(在)欲(界中)唯憂、捨(二受得俱)。餘受俱起。如理應知。  此更以諸受相應之惑而判屬界地也。下四地者。一雜居。二初禪。三二禪。四三禪也。四禪已上。唯捨受故。餘七者。除去貪瞋癡三也。慢疑五見。但與意識相應。欲界無意地樂。故除欲界。唯通三禪。疑及獨行癡。亦唯在意識。故欲界中無苦樂受。并無喜者。前約細相。故云欲疑無苦。亦喜受俱。今隨麤相。則疑惑未決。安得有喜。又獨行癡。凡有二種。一是主獨行。獨能發業。二非主獨行。但與小隨同起。此之二種在欲界中。若隨麤相。亦無喜受。故亦唯憂捨俱也。餘苦受喜受俱起之惑所通界地。並可准思。故不繁述。四諸受相應門竟。 △卯五別境相應門。 (問曰。)此與別境。幾互相應?(答曰。)貪、瞋、癡、慢。容(與別境)五(心所)俱起。(以貪瞋癡慢)專注一境(之時。亦)得有定故。疑及五見。各容(與)四(別境心所)俱。疑(則但)除勝解。(以)不決定故。(五)見非(與)慧俱。(以)不異慧故。 △卯六三性相攝門。 (問曰。)此十煩惱。何性所攝?(答曰。)瞋唯不善。損自、他故。餘九通(于不善及有覆無記)二(性)。上二界者。唯無記攝。(以被)定所伏故。若欲界繫、分別起者。唯不善攝。發惡行故。若是俱生發惡行者。亦不善攝。損自、他故。餘(俱生不發惡行者。皆)無記攝。細不障善。非極損惱自、他處故。當知俱生身、邊二見。唯無記攝。(以其)不發惡業。雖數現起。不障善故。 △卯七界繫現緣門。又三。辰初明界繫。辰二明現起。辰三明互緣。今初。 (問曰。)此十煩惱。何界繫耶?(答曰。)瞋唯在欲。餘通三界。 △辰二明現起。 生在下地。未離下染。上地煩惱不現在前。要得彼(上)地(之)根本定者。(然後)彼(上)地(之)煩惱容現前故。(凡夫外道所修世間味禪)諸有漏道。(以無二空觀智。)雖不能伏分別起惑。及(第七識中)細俱生(惑)。而能伏除(六識中之)俱生麤惑。漸次證得上(地之)根本定。(以)彼(俱生麤惑)但迷事(境。緣外五塵而起)。依外門轉。散亂、麤動。正障定故。(所以伏此麤俱生惑。)得彼(上地)定已。(然後)彼(上)地(之)分別、俱生諸惑皆容現前。 (若夫)生在上地(者)。(則)下地諸惑。(不論)分別、(不論)俱生皆容現起。(何以知之。以)生第四(禪)定(之)中有中者。由謗解脫。(便)生(于)地獄故(。故知上地得起下地分別惑)。(又)身在上地。將生下時。起下(地)潤生(之)俱生愛故(。故知上地得起下地俱生惑也)。而(有處)言生上不起下者。(乃)依多分(而)說。或(是)隨轉(理)門。  謗解脫者。無聞比丘證得四禪。起增上慢。妄謂已得四果。不受後有。迨命終後。於中有中。見彼四禪受生之處。不知己實未證四果。却云我今已證四果。仍復有受生處。則佛所云羅漢不受後有。定是誑語。由其於中有中。起此一念謗佛所說解脫之心。於是四禪後有隨滅。地獄後有隨生也。潤生愛者。於後有處任運染著。如入胎時。於父母起顛倒愛之類是也。 △辰三明互緣。 下地煩惱。亦緣上地。瑜伽等說。欲界繫貪。求上地生。味上定故。既說瞋恚(可以)憎嫉滅、道(二諦)。亦應憎嫉離欲地故。(又復)總緣諸行。執我、我所、斷、常、慢者。得緣上故。(既此貪瞋身邊慢五惑得緣上地。則)餘(癡疑見戒邪)五(惑亦得)緣上。其理極成。而有處言。貪、瞋、慢等不緣上者。依麤相說。或依別緣。(謂從)不見世間。(別)執他地(之)法(以)為我(及我所)等故(。故說身見不緣上地)。邊見必依身見起故(。故說邊見不緣上地)。  總緣諸行等者。謂有外道。總緣三界色心諸行。執謂我及我所。計斷計常。高舉於他。故身邊慢亦得緣上。若依別緣。則不爾也。 上地煩惱亦緣下地。說生上者。於下有情。恃已勝德而陵彼故。(又復)總緣諸行。執我、我所。斷、常、愛者。得緣下故。疑(及)後(之)三見(亦得緣下)。如理應思。而說上或不緣下者。彼(亦)依多分(說)。(又)或(約)別緣說。  不言瞋癡者。上地無瞋故。癡徧染心故。七界繫現緣門竟。 △卯八學等三攝門。 (問曰。)此十煩惱。學等何攝?(答曰。)非學、無學。彼(學無學)唯(是)善故。  問。初果以上。思惑尚存。何故非學攝耶。答。研真斷惑。名為學。真窮惑盡。名無學。初果以上。雖有思惑。正研真時。惑不現起。出觀失念。煩惱方行。故曰。唯聖罔念作狂。唯狂克念作聖。內外凡位。雖未證果。而能修觀伏惑。即可云一念相應一念佛。則知三乘有學。雖已稱聖。而出無漏觀時。或起煩惱。例可云一念失照一念狂也。 △卯九見等所斷門。 (問曰。)此十煩惱。何所斷耶?(答曰。)非非所斷。彼(非所斷。)非染(法)故。分別起者。唯見所斷。麤易斷故。若俱生者。唯修所斷。細難斷故。見所斷(之)十(種煩惱)。實俱頓斷。以真見道(之時)。總緣(四)諦故。然(十煩惱之)迷諦相。有總、有別。總。謂十種皆迷四諦。苦、集是彼(十惑)因依處故。滅、道是彼(十惑)怖畏處故。別。謂別迷四諦相起(身邊)。二(見)唯迷苦(諦。不依集滅道起)。(餘)八(煩惱)通迷四(諦)。(以)身、邊二見。唯(迷苦諦)果處(而)起。(是以)別(修)空(觀及)非我(觀以對治之)。(唯)屬苦諦(境)故(。此二唯迷苦義也)。謂疑、(及身邊邪)三見。親迷苦理。(見戒)二取。執彼三見、戒禁及所依蘊為勝、能淨。於自他見及彼眷屬。如次隨應。起貪、恚、慢(。故二取貪恚慢。迷苦則疎)。相應無明。與九同(其)迷(之親疎)。不共無明。親迷苦理(。此十通迷苦義也)。疑及邪見。親迷集等(三諦)。二取、貪(恚慢)等。准苦應知(。迷集滅道亦疎)。然瞋亦能親迷滅、道。由怖畏彼(滅道)。生憎、嫉故。迷諦親疎。麤相如是。  此既判見修二斷。復明迷諦有總有別。有親有疎也。於自他見等者。貪自見。恚他見。慢彼眷屬也。 委細說者。(若)貪、瞋、慢三。(與分別惑五)見、(及)疑俱(時)生(起者)。隨應如彼(見道所斷)。(若)俱生(身邊)二見。及(與)彼(二見)相應(之)愛、慢、無明。(此五)雖迷苦諦。(以)細(而)難斷故。修道方斷。(復有)瞋、(及)餘愛等。迷別事(而)生(者)。不違諦觀。故(亦)修(道)所斷。  此復細判二斷也。見疑俱生。謂與五見及疑相應而起之貪瞋慢也。俱生二見。謂一分任運之身邊二見也。九見等所斷門竟。 △卯十隨境立名門。 雖諸煩惱皆有相分。而所仗(本)質。或有、或無。(即)名(為)緣有事、(緣)無事(之)煩惱。彼(煩惱之)親所緣(相分)雖皆有漏。而所仗(之本)質亦通無漏。(即)名(為)緣有漏、(緣)無漏(之)煩惱。緣自地(境之所起)者。(其煩惱之)相分似(于本)質。名緣分別所起事境。緣滅、道諦及他地(境之所起)者。(其煩惱之)相分與(彼本)質不相似故。名緣分別所起名境(。但有名字而無質影故也)。  所仗質或有或無者。緣現境。則有本質可托。緣過未。則無本質可托也。親所緣皆有漏者。能變之心是煩惱故。所變相分定惟有漏也。所仗質通無漏者。或緣道滅二諦。或緣佛法僧寶而起癡疑邪見及瞋慢等故也。夫現前一念。不起煩惱前已。于此十煩惱中。隨起一種煩惱。皆有相分。既有相分。即有見分。既有見相二分。即有自證及證自證。便是四分。此四分中。相分屬色。見等三分屬名。名色二字。收一切法即無不盡。又見分則通三量。自證及證自證。唯是現量。又此四分。或攝為三。第四攝入自證分故。或攝為二。後三俱是能緣性故。或攝為一。體無別故。則此煩惱之性。可思議耶。不可思議耶。又此煩惱。既能緣有事。亦能緣無事。既能緣有漏。亦能緣無漏。既能緣事境。亦能緣名境。則何法不具。何法不造。又能緣有漏自地他地。則攝盡六凡法界。能緣無漏。則攝盡四聖法界。能緣有事。則攝盡現在十界。能緣無事。則攝盡過去未來十界。可謂微塵剎土。自他不隔於毫端。十世古今。始終不離於當念矣。誰謂煩惱實性。非即佛性也哉。 △卯十一例結餘門。 餘門分別。如理應思。  正欲人觸類旁通。即於煩惱而見法界理也。三釋根本煩惱竟。 △子四釋隨煩惱二。丑初舉頌。丑二論釋。今初。 已說根本六煩惱相。諸隨煩惱。其相云何?頌曰。 隨煩惱謂忿。恨·覆·惱·嫉·慳。 誑·諂與害·憍。無慚及無愧。 掉舉與惛沉。不信并懈怠。 放逸及失念。散亂·不正知。 △丑二論釋二。寅初正釋頌文。寅二諸門分別。初中三。卯初略釋通名。卯二廣釋別相。卯三釋與并及。今初。 論曰。唯是(根本)煩惱(之)分位差別、(及)等流性故。名隨煩惱。此二十種。類別有三。謂忿等十。各別起故。名小隨煩惱。無慚等二。徧不善故。名中隨煩惱。掉舉等八。徧染心故。名大隨煩惱。  分位差別。指無自體者言之。等流性。指有自體者言之。不善。即惡也。染心。即不善及有覆無記心也。 △卯二廣釋別相三。辰初釋十小隨。辰二釋二中隨。辰三釋八大隨。初中十。巳初釋忿(至)巳十釋憍。今初。 云何為忿?依對現前不饒益境。憤發為性。能障不忿。執仗為業。謂懷忿者。多發暴惡身表業故。此即瞋恚一分為體。離瞋無別忿相、用故。  暴惡身表業。即執持器仗互鬪戰之惡相也。一朝之忿。忘身及親。結禍速讐。莫此為甚。故首明之。 △巳二釋恨。 云何為恨?由忿為先。懷惡不捨。結怨為性。能障不恨。熱惱為業。謂結恨者。不能含忍。恒熱惱故。此亦瞋恚一分為體。離瞋無別恨相、用故。  不念舊惡。怨是用希。懷恨不釋。徒自熱惱而已。 △巳三釋覆。 云何為覆?於自作罪。恐失利(養名)譽。隱藏為性。能障不覆。(後必)悔惱為業。謂覆罪者。後必悔惱。不安隱故。有義。此覆(乃是)癡一分攝。論唯說此癡一分故。不懼當(來)苦(果)。覆自罪故。有義。此覆(應是)貪、癡(各)一分攝。亦恐失利、譽。(乃)覆自罪故。論據麤顯。唯說癡分。如說掉舉是貪分故。然(又)說掉舉徧諸染心。不可執為唯是貪分。  罪無大小。發露則消滅。覆藏則增長。譬如樹根。露則樹枯。埋則樹茂。是故有智慧者。發露懺悔。能因重罪而悟無生。諸愚癡人。貪惜覆藏。每因小愆而招劇苦。大佛頂經云。菩薩觀覆。如戴高山。履于巨海。修心之士。可不慎哉。 △巳四釋惱。 云何為惱?忿、恨為先。追觸暴熱。狠戾為性。能障不惱。蛆螫為業。謂追往惡。觸現違緣。心便狠戾。多發囂暴。凶鄙麤言。蛆螫他故。此亦瞋恚一分為體。離瞋無別惱相、用故。  蛆。知列切。螫。施隻切。蟲行毒以傷人也。由此惱惑起惡口業。毒逾蛇虺。乃至死後受毒蟲身。無有出期。修心者宜深戒之。又忿恨惱。皆瞋為體。忿緣現在。恨緣過去。惱追過去而觸現在。忿發身業。恨專在意。惱發口業。是謂三種差別之相。 △巳五釋嫉。 云何為嫉?徇自名利。不耐他榮。妬忌為性。能障不嫉。憂慼為業。謂嫉妬者。聞見他榮。深懷憂慼。不安隱故。此亦瞋恚一分為體。離瞋無別嫉相、用故。  大乘理趣經云。彼人富貴。皆宿福生。以我貪嫉。豈能侵奪。若不斷嫉。常受貧窮。無復威力。若能于他富貴起隨喜心。不捨毫釐。獲大功德。 △巳六釋慳。 云何為慳?耽著財、法。不能惠捨。秘悋為性。能障不慳。鄙畜為業。謂慳悋者。心多鄙澁。畜積財、法。不能捨故。此即貪愛一分為體。離貪無別慳相、用故。  慳財者。世世貧窮。慳法者。生生愚暗。不可不戒。 △巳七釋誑。 云何為誑?為獲利譽。矯現有德。詭詐為性。能障不誑。邪命為業。謂矯誑者。心懷異謀。多現不實。邪命事故。此即貪、癡一分為體。離(貪癡)二無別誑相、用故。  一身衣食。所需幾何。作此欺誑。招無量罪。如末利夫人轝夫四人往因。亦可為寒心也(事出觀佛三昧海經。須者尋之)。 △巳八釋諂。 云何為諂?為罔他故。矯設異儀。險曲為性。能障不諂。教誨為業。謂諂曲者。為罔冐他。曲順時宜。矯設方便。為取他意。或藏己失。不任師友正教誨故。此亦貪、癡一分為體。離二無別諂相、用故。  直心是道場。諂曲之心。與道相違。故不任教誨。 △巳九釋害。 云何為害?於諸有情。心無悲愍。損惱為性。能障不害。逼惱為業。謂有害者。逼惱他故。此亦瞋恚一分為體。離瞋無別害相、用故。瞋、害別相。准善應說。  無瞋名慈。不害名悲。故無慈即瞋。無悲即害也。障菩提道。招劇報苦。損逼他人。終成自損而已。哀哉。 △巳十釋憍。 云何為憍?於自盛事。深生染著。醉傲為性。能障不憍。染依為業。謂憍醉者。生長一切雜染法故。此亦貪愛一分為體。離貪無別憍相、用故。  盛必有衰。何可憍醉。所恃盛事。未必長保。而所生雜染。則相隨不離矣。不亦悲夫。初釋十小隨竟。 △辰二釋中二隨二。巳初別釋。巳二通簡。初中二。午初釋無漸。午二釋無愧。今初。 云何無慚?不顧自法。輕拒賢善為性。能障礙慚。生長惡行為業。謂於自法無所顧者。輕拒賢善。不恥過惡。障慚。生長諸惡行故。  尊重已靈。名顧自法。不顧自法。即自暴自棄也。 △午二釋無愧。 云何無愧?不顧世間。崇重暴惡為性。能障礙愧。生長惡行為業。謂於世間無所顧者。崇重暴惡。不恥過罪。障愧。生長諸惡行故。  護惜譏嫌。名顧世間。不顧世間。即甘為人下也。 △巳二通簡。 不恥過惡。是二通相。故諸聖教。假說為體。若執不恥為二別相。則應此二。體無差別。由斯。二法應不俱生。非受、想等有此義故。若待自、他立二別者。應非實有。便違聖教。若許此二。實而別起。復違論說。俱遍惡心。不善心時。隨緣何境。皆有輕拒善及崇重惡義。故此二法俱遍惡心。所緣不異。無別起失。然諸聖教說不顧自、他者。自法名自。世間名他。或即此中拒善崇惡。於己益、損。名自、他故。而論說為貪等分者。是彼(貪等)等流。非即彼性。  拒善則於己無益。名不顧自。崇惡則于己有損。名不顧他。餘如慚愧中釋可知。貪等者。等于瞋癡。由無慚愧。令貪瞋癡皆得生長。助成貪等。是彼等流。故無慚愧名為惡法。與諸禽獸不相異也。二釋二中隨竟。 △辰三釋八大隨八。巳初釋掉舉(至)巳八釋不正知。今初。 云何掉舉?令心於境不寂靜為性。能障行捨、奢摩他為業。有義。掉舉(乃是)貪一分攝。論唯說此是貪分故。此由憶昔樂事生故。有義。掉舉非唯貪攝。論說掉舉徧染心故。又掉舉相。謂不寂靜。說是煩惱共相攝故。掉舉離此(煩惱共相)。無別相故。雖依一切煩惱假立。而貪位增。說為貪分。有義。掉舉別有自性。遍諸染心。如不信等。非(因假)說他分。體便非實。勿不信等亦假有故。而論說(此掉舉以)為世俗有者。(例)如睡眠等。(雖實有體。而)隨他(無明)相說。掉舉別相。謂即囂動。(能)令(與彼)俱生(之心心所)法不寂靜故。若離(諸)煩惱。無別此(掉舉)相。不應別說障奢摩他。故不寂靜非此(掉舉)別相。  奢摩他。此翻為止。釋有三義。第三為正。 △巳二釋惛沉。 云何惛沉?令心於境無堪任為性。能障輕安、毗鉢舍那為業。有義。惛沉(乃是)癡一分攝。論唯說此是癡分故。惛昧沉重。是癡相故。有義。惛沉非但癡攝。謂無堪任是惛沉相。一切煩惱皆無堪任。離此(煩惱無堪任相)。無別惛沉相故。雖依一切煩惱假立。而癡相增。但說癡分。有義。惛沉別有自性。雖名癡分。而是(癡之)等流。如不信等。非即癡攝。(論中)隨他相說。名世俗有。如睡眠等。是實有性。惛沉別相。謂即懵重。(能)令(與彼)俱生(之心心所)法無堪任故。若離(諸)煩惱。無別惛沉相。不應別說障毗鉢舍那。故無堪任非此(惛沉)別相。此與癡相有差別者。謂癡於境。迷闇為相。正障無癡。而非懵重。惛沉於境。懵重為相。正障輕安。而非迷闇。  毗鉢舍那。此翻為觀。釋亦三義。第三為正。懵故名惛。重故名沉。與癡差別。如文可知。 △巳三釋不信。 云何不信?於實、德、能。不忍、樂、欲。心穢為性。能障淨信。墮依為業。謂不信者。多懈怠故。不信三相。翻信應知。然諸染法各有別相。唯此不信。自相渾濁。復能渾濁餘心、心所。如極穢物。自穢、穢他。是故說此。心穢為性。由不信故。於實、德、能。不忍、樂、欲。非(謂不忍樂欲)別有(自)性。若於餘事。邪忍、樂、欲。是此(不信之)因果。非此自性。  若有疑者。猶可生信。若直不信。則佛亦無如之何。故極穢濁也。 △巳四釋懈怠。 云何懈怠?於善惡品修、斷事中。懶惰為性。能障精進。增染為業。謂懈怠者。滋長染故。於諸染事而策勤者。亦名懈怠。退善法故。(若)於無記事而策勤者。於諸善品無進退故。是欲、勝解(所攝)。非別有性。(喻)如於無記(事而)忍可、樂、欲。非淨非染。無信不信(。當知亦非精進。亦非懈怠也)。 △巳五釋放逸。 云何放逸?於染、淨品不能防修。縱(恣流)蕩為性。障不放逸。增惡損善所依為業。謂由懈怠及貪、瞋、癡。不能防修染、淨品法。總名放逸。非別有體。雖慢、疑等亦有此能。而方彼(貪瞋癡懈)四(法)。(則)勢用微劣。(惟彼四法)障三善根。(及障)徧策法故。推究此(放逸。更無別)相。如不放逸(中可例)。 △巳六釋失念。 云何失念?於諸所緣。不能明記為性。能障正念。散亂所依為業。謂失念者。心散亂故。有義。失念。(即是)念一分攝。說是煩惱相應(之)念故。有義。失念。(乃是)癡一分攝。瑜伽說此(失念)是癡分故。癡令念失。故名失念。有義。失念。(乃是念癡)俱一分攝。由前二文(但是)影略說故。論復說此徧染心故。  釋有三義。亦以第三為正。 △巳七釋散亂。 云何散亂?於諸所緣。令心流蕩為性。能障正定。惡慧所依為業。謂散亂者。發惡慧故。有義。散亂。(乃是)癡一分攝。瑜伽說此是癡分故。有義。散亂。(乃是)貪、瞋、癡攝。集論等說是三分故。(瑜伽)說(此是)癡分者。遍染心故。謂貪、瞋、癡令心流蕩。勝餘法故。說為散亂。有義。散亂。別有自體。(集論)說三分者。是彼(貪瞋癡之)等流。如無慚等。非即彼(貪瞋癡所)攝。(但以)隨他相說。名世俗有。散亂(自有)別相。謂即躁擾。令(與彼)俱生(之心心所)法皆流蕩故。若離彼(貪瞋癡)三(法)。無別自體。不應別說障三摩地。  亦以第三義為正也。惡慧。謂邪簡擇。三摩地。即是正定。 (問曰。)掉舉、散亂。二用何別?(答曰。)彼(掉舉)令易解。此(散亂)令易緣。雖一剎那。解、緣無易。而於相續。有易義故。(問曰。)染汙心時。由掉、亂力。常應念念易解、易緣(。何故有時專注一境?答曰)。或由念等力所制伏。如繫猿猴。有暫時住。故掉與亂。俱遍染心。  此更料簡。并釋疑也。初一問答。是對掉舉。料簡用別。易解者。改其能知之心。易緣者。更其所緣之境也。次一問答。釋疑可知。 △巳八釋不正知。 云何不正知?於所觀境。謬解為性。能障正知。毀犯為業。謂不正知者。多所毀犯故。有義。不正知(乃是)慧一分攝。說是煩惱相應慧故。有義。不正知(乃是)癡一分攝。瑜伽說此是癡分故。令知不正。名不正知。有義。不正知(乃是慧癡)俱一分攝。由前二文影略說故。論復說此遍染心故。  亦第三義為正。二廣釋別相竟。 △卯三釋與并及。 (頌中)與、并及(之為)言。顯隨煩惱非唯二十。(以)雜事等說。(復有)貪等多種隨煩惱故。(當知)隨煩惱名。亦攝(根本)煩惱。(以即)是前(根本)煩惱(之)等流性故。(若夫)煩惱同類(之)餘染汙法。(則)但(可)名(為)隨煩惱。(以)非(根本)煩惱攝故。  煩惱同類餘染汙法。如有覆無記之悔眠尋伺等是也。 (然今)唯說二十隨煩惱者。謂非(根本)煩惱。(又)唯染、麤(不同悔眠等通于善及細)故。此餘染法。或(即)此(之)分位。或(是)此(之)等流。皆此(二十)所攝。隨其類別。如理應知。  初正釋頌文竟。 △寅二諸門分別十二。卯初假實門(至)卯十二隨境立名門。今初。 如是二十隨煩惱中。小十、大三。定是假有。無慚、無愧、不信、懈怠。定是實有。教理成故。掉舉、惛沉、散亂三種。有義是假。有義是實。所引理、教。如前應知。  大三假有者。放逸失念不正知也。 △卯二俱生分別門。 二十皆通俱生、分別。隨(于俱生分別)二(種根本)煩惱(之)勢力起故。 △卯三自類相應門。 此二十中。小十展轉。定不俱起。互相違故。行相麤猛。各為主故。中二。一切不善心俱。隨(其所)應(不善之法)皆得(與)小(隨)、大(隨)俱起。論說。大八徧諸染心。展轉(于)小(隨)、中(隨)。皆容俱起。有處說。六遍染心者。(以)惛、掉增時,不俱起故。  惛沉增盛。則無掉舉。掉舉增盛。則無惛沉。故說此二不徧染心。惟六法徧也。 有處但說。五遍染者。以惛、掉等。違唯善故。  惛沉掉舉不信懈怠放逸。此之五法。唯于善心中無。而于不善及有覆無記心中皆有。故說五遍。其忘念不正知二法。若以癡一分為性者。則徧染心。若以念慧一分為性者。則不徧染心。散亂一法。雖通不善及有覆無記。然有時被制伏故。所以亦不說遍也。 △卯四諸識俱起門。 此(二十煩惱)唯染(性)故。非(與)第八(識)俱。第七識中。唯有八大。取、捨差別。如上應知。第六識中。容有一切。小十麤猛。五識中無。中(二)、大(八)相通。五識容有。 △卯五諸受相應門。 由斯。中(二)、大(八之相既通)。(得與)五受相應。有義。小十除(諂誑憍)三。(其)忿等(七法)唯(與)喜、憂、捨三受相應。(而)諂、誑、憍(之)三(法)。(與)四(受)俱。(但)除苦(受)。有義。忿等(七法與)四(受)俱。(但)除樂(受)。諂、誑、憍三。五受俱起。意有苦受。前已說故。此受俱相。如煩惱說。實義如是。若隨麤相。(則)忿、恨、惱、嫉、害。(但與)憂、捨(二受)俱。(其)覆、慳(二法)。(但與)喜、捨(二受俱)。餘(諂誑憍)三(法。更)增樂(受)。(若)中(二與)大(八。即)隨麤(相)。亦如實義(。得與五受相應)。  小十二義。後義為正。實義如是。即結成第二正義也。次更隨麤相略判。可知。 △卯六別境相應門。 如是二十。與別境五。皆容俱起。不相違故。染念、染慧。雖非(與)念、慧俱。而(此二之)癡(一)分(攝)者。亦得相應故。  染念。即忘念。染慧。即不正知也。 念亦緣現(在與)曾習(相)類(之)境。忿亦得緣剎那過去(未久之境)。故忿與念亦得相應。染定起時。心亦躁擾。故亂與定。相應無失。  此釋伏難也。難曰。念緣曾習境。忿緣現在境。何得相應。答釋可知。又難曰。定無散亂。何得相應。釋亦可知。 △卯七根本相應門。 中二、大八。(與)十(根本)煩惱俱。小十定非(與)見、疑俱起。此(小十)相麤動。彼(見疑)審細故。忿等五法。容(與)慢、癡俱。非(與)貪、恚並。(以即)是瞋分故。慳。(與)癡、慢俱。非(與)貪、瞋並。(以即)是貪分故。憍。唯(與)癡俱。與慢解別。是貪分故。覆、誑與諂。(得與)貪、癡、慢俱。(以)行相無違。(但是)貪、癡分故。  忿等五法。謂忿恨惱嫉害也。既是瞋分。則一心中不容二瞋。又瞋與貪。定不俱起。故但得與慢癡俱耳。慳是貪分。不與貪瞋並起。憍亦貪分。不與貪瞋並起。而言與慢解別者。貪令心下。慢令心舉故也。  問曰。法華文句以憍釋慢。此云何通。答曰。前文亦云。所染所恃境可同故。說貪與慢或得相應。又復憍以醉傲為性。傲即慢也。世人每云憍傲。亦云憍慢。此中且約小隨麤相。正憍醉時。未必陵他。故云解別耳。言行相無違等者。貪分所攝之覆誑與諂。不與癡違。癡分所攝之覆誑與諂。亦不與貪慢違也。 △卯八三性相攝門。 小七、中二。唯不善攝。小三、大八。亦通(有覆)無記。  小七。謂忿恨覆惱嫉慳害也。五皆瞋分。故惟不善。覆兼貪癡。滋長罪垢。故唯不善。慳悋鄙澁。永塞福路。故唯不善。諂誑憍三。若與無慚愧俱。則名為惡。若未至於不顧自他。猶名有覆無記。大八若與十不善中隨一俱起。則名為惡。若與其餘任運煩惱相應。亦但名有覆無記也。 △卯九界繫現緣門。又三。辰初明界繫。辰二明現起。辰三明互緣。今初。 小七、中二。唯欲界攝。誑、諂。(通)欲、色(二界)。餘(憍及八大皆)通三界。 △辰二明現起。 生在下地。容起上(地之)十一(。謂八大及憍誑諂)。(以)耽(上)定於他。起憍、誑、諂故。  上地無忿等五。以無瞋故。亦無覆慳。無不善故。故不言之。 若生上地。起下後十(。謂中二大八)。(以)邪見(謗解脫)、愛俱(潤生惑)。容起彼故。小十。(則)生上(者)無由起下。非正潤生及謗滅故。 △辰三明互緣。 中二、大八。下亦緣上。(與)上緣(之)貪等。相應起故。有義。小十。下不緣上。行相麤近。不遠取故。有義。嫉等亦得緣上。於勝地法。生嫉等故。大八、(及)諂、誑。上亦緣下。(與)下緣(之)慢等。相應起故。梵於釋子。起諂、誑故。憍不緣下。(以下地)非(其)所恃(境)故。  小十二義。後義為長。餘可知。九界繫現緣門竟。 △卯十學等相攝門。 二十皆非學、無學攝。此(二十)但是染。彼(學無學)唯淨故。  義如根本煩惱中釋。 △卯十一三斷相攝門。 後十。唯通見、修所斷(。非非所斷)。(以)與(分別俱生)二(種根本)煩惱相應起故。見所斷者。隨迷諦相。或總、或別(之根本)煩惱俱(時而)生。故隨所應。皆通四(諦)部(分)。(其)迷諦親疎等。皆如(根本)煩惱(中)說。 前十。有義。唯修所斷。緣麤事境。任運生故。有義。亦通見、修所斷。依(分別俱生)二(種根本)煩惱(之)勢力起故。(以外道)緣他見等。生忿等故(。所以亦通見所斷也)。見所斷者。隨(其)所應。緣總、(緣)別(根本)惑力。皆通四部(所攝)。此中有義。忿等但緣迷諦惑生。非親迷諦。行相麤淺。不深取故。有義。嫉等亦親迷諦。於滅、道等。生嫉等故。  後十。即中二大八。前十。即小隨十也。此中有義下。又判迷諦親疎。有兩家解。可以並參。故無去取。 △卯十二隨境立名門。 然忿等十。但緣有事。要託本質方得生故。  小十但緣有事。不緣無事。則知中二大八。通緣有事無事也。以大八遍染。中二遍不善故。 緣有漏等。准上應知。  謂二十皆緣有漏無漏。亦皆緣事境名境也。於此二十法中。隨拈一法。亦復不可思議若此。而眾生迷不自覺。甘受虛妄顛倒輪迴。譬如闇中觸寶傷身。又如翳見空華亂舞。豈不哀哉。四釋隨煩惱竟。  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六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七 蕅益沙門 智旭 述 △子五釋不定心所二。丑初舉頌。丑二論釋。今初。 已說二十隨煩惱相。不定有四。其相云何?頌曰。 不定謂悔·眠。尋·伺·二各二。 △丑二論釋二。寅初正釋頌文。寅二諸門分別。初中三。卯初釋通名。卯二釋別名。卯三釋二各二。今初。 論曰。悔、眠、尋、伺。於善、染等皆不定故。非如觸等定徧心故。非如欲等定徧地故。立不定名。  善。即善性。染。即不善及有覆無記性。等者。等取無覆無記性也。徧行觸等。雖通三性。以定徧心。故不名為不定。別境欲等。雖通三性。又不徧心。以定徧地。故亦不名為不定。今不徧心。亦不徧地。但徧三性。故立不定之名。 △卯二釋別名二。辰初釋悔眠。辰二釋尋伺。今初。 悔。謂惡作。(先時)惡所作業。(後乃)追悔為性。障止為業。此即于(追悔)果。假立(惡作)因名。(謂)先惡所作業。後方追悔故。悔先不作。亦惡作攝。如追悔言。我先不作如是事業。是我惡作。  此先釋悔也。百法論中名為惡作。乃是約因立名。今則依果。故名為悔。此通三性者。先已作惡。今方追悔。或先不作善。今方追悔。皆名為善。若先已作善。今方追悔。或先不作惡。今反追悔。皆名不善。若先作無記事。今乃追悔。或先不作無記事。今乃追悔。仍屬無記。然悔先作惡。悔不作善。雖皆名善。而苟失方便。則被憂箭所傷。名為悔蓋。故能障止也。是故行人修行五悔。正貴永斷相續。勤策眾善。非但追思懊惱而已。 眠。謂睡眠。令身不自在。(心極闇)昧略(緣境界)為性。障觀為業。謂睡眠位。身不自在。心極闇劣。一門轉故。昧簡在定(之惺惺)。略別寤時(之周悉)。令顯睡眠非無體用。(雖)有(于五)無心位(中)。(亦)假立此(極重睡眠之)名。(似無別體。然而)如餘蓋、纏。(與)心相應故(。故亦定有體用也)。  此次釋眠也。心極闇劣故名昧。唯一門轉故名略。蓋同時意識。遍向內外六根門轉。今獨頭意識。唯向內一門轉。略無外五門也。此通三性者。由眠心所與第六識相應。作種種夢。若于夢中修行十善六度等事。即名為善。若於夢中造作殺盜貪瞋等事。即名不善。非善不善之夢。即名無記。然眾生無始以來。不善無記習氣偏熟。善習偏生。故睡眠時。能障正觀。又復夢中作惡。是任運惡習故。不實損惱眾生故。雖名不善。不因此而招苦報。若于夢中作善。是善根成熟故。復能熏長善根故。雖不實益眾生。亦因此而獲功德。良以惡雖從性所起。由違性故。其力則弱。善亦從性所起。由順性故。其力則強也。如餘蓋纏者。蓋。謂五蓋。一貪欲。二瞋恚。三睡眠。四掉悔。五疑。覆障定慧。故名為蓋。今眠既是蓋。即應如貪等。亦自有體用。纏。謂十纏。一無慚。二無愧。三睡眠。四惛沉。五掉舉。六惡作。七嫉妬。八慳悋。九忿。十覆。束縛有情令不解脫。故名為纏。今眠既是纏。即如無慚等。亦自有體用。 有義。此二唯癡為體。(瑜伽)說(是)隨煩惱及癡分(所攝)故。有義。不然。亦通善故。應說此二。(若是)染(者以)癡為體。(若是)淨(者)即(以)無癡(為體)。論依染分。說(是)隨煩惱及癡分攝。有義。此說亦不應理。(此二亦通無記。而)無記非癡。(亦非)無癡性故。應說惡作。(以)思(與)慧(各一分)為體。(由慧)明了、(由思)思擇所作業故。睡眠。合用思、(與)想(各一分)為體。思、想種種夢境相故。論俱說為世俗有故。彼(悔眠之有)染汙者。(乃)是癡(之)等流。如不信等。說為癡分。  此下總辨悔眠體相也。凡有四義。今前三義。皆謂別無自體者非。 有義。彼說。理亦不然。非思、慧、想(為體。以悔與眠數數增盛。)纏(繞身心。是)彼性故。應說。此二各別有體。與餘心所行相別故。(但以)隨癡相說。(故)名(為)世俗有(。其實非無自體)。  此第四義為正也。初釋悔眠竟。 △辰二釋尋伺。 尋。謂尋求。令心怱(務急)遽。於意言境麤轉為性。伺。謂伺察。令心怱(務急)遽。於意言境細轉為性。此二俱以安、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為業。並用思(與)慧(之各)一分為體。於意言境。不深推度(名尋)及深推度(名伺)。義類別故。若離思、慧。(則)尋、伺二種體類差別不可得故。  此二等者。謂身心有安不安。皆依尋伺而起也。不深推度。則思正而慧助。深推度者。則慧正而思助。餘皆可知。二釋別名竟。 △卯三釋二各二。有三義。初二義非。第三義正。 二各二者。有義。尋、伺各有染、淨二類差別。有義。此釋不應正理。悔、眠亦有染、淨二故。應說(尋伺是一。悔眠是一。)如前諸染心所。有是(根本)煩惱、(有是)隨煩惱性。(今)此二(類之中)各有不善(及)無記(之二類)。或復各有(現行)纏(繞)及(有)隨眠(種子之二類也)。  初義妄以二各二句單屬尋伺。次義雖知二各二句通於四法。而妄謂或是不善無記之二。或是現行種子之二。故皆不當理也。 有義。彼釋亦不應理。(以)不定四(之)後。(乃)有此(二各二之)言故。應言(頌中初一箇)二(字)者。顯二種二。一謂悔、眠。二謂尋、伺。此二(箇)二種。(其)種類各別(。悔與眠別。尋與伺別)。故(頌中只是上頭)一(箇)二(之為)言。(便即)顯(此)二(箇)二種。此(二種二。又)各有二。謂染、(及)不染。非如(十一)善(心所。及二十六)染(心所。)各唯一故。或唯簡染(惟是煩惱。此通不染。亦可善攝)。故說此(二各二之)言。(良由諸論)有(處)亦說(此四)為隨煩惱故。(今特)為顯不定(之)義。說(此)二各二言。故置此(二各二之)言。深為有用。  第三正義。如文可知。初正釋頌文竟。 △寅二諸門分別十三。卯初假實門(至)卯十三例結餘門。今初。 四中。尋、伺定是假有。思、慧合成。聖所說故。悔、眠。有義。亦是假有。瑜伽說為世俗有故。有義。此二是實物有。唯後二種說假有故。(然瑜伽中)世俗有(之為)言。(不過)隨他相說。非顯前二定是假有。又如內種。體雖是實。而論亦說世俗有故。 △卯二自類相應門。 四中。尋、伺定不相應。體、類是同。麤、細異故。依於尋、伺(之)有染、離染。(而)立三地(差)別。不依彼(尋伺之)種(子)現起有無。故無(濫同)雜亂(之失)。(此尋伺二法)俱與前(悔眠)二容互相應。前(悔眠)二亦(自)有互相應義。  三地別者。一有尋有伺地。二無尋有伺地。三無尋無伺地也。恐有難曰。尋伺二法。既不俱起。若在欲界。或在初禪。本是有尋有伺地中。設正起伺之時。尋則不起。何異無尋有伺地耶。故今釋曰。依於尋伺有染不染。立三地別。謂若尋伺俱未離染。名有尋有伺地。若尋離染。伺未離染。名無尋有伺地。若尋與伺二俱離染。名無尋無伺地。不依彼種現起有無。故無雜亂之失也。悔時眠時。得有尋伺。正睡眠中。亦得有悔。故皆相應。 △卯三諸識相應門。 四皆不與第七、(第)八(兩識)俱。義如前說。悔、眠唯與第六識俱。非(前)五(識相應)法故。  義如前說。指初能變二能變中第七相應門所簡示也。前五任運緣現在境。故不與悔相應。眠時五識不行。故不與眠相應。 有義。尋、伺亦五識俱。論說。五識有尋、伺故。又說。尋、伺即七分別。謂有相等。雜集復言。任運分別。謂五識故。  釋尋伺相應有二義。第二為正。今初妄謂五識亦與尋伺相應也。七分別者。一有相分別。二無相分別。三任運分別。四尋求分別。五伺察分別。六染汙分別。七不染汙分別。復引雜集。意明尋伺即是七種分別。今五識既有任運分別。應亦有尋伺也。 有義。尋、伺唯意識俱。論說。尋求、伺察等法。皆是意識不共法故。又說。尋、伺。憂、喜相應。曾不說與苦、樂俱故。(設有難曰。尋伺亦有苦樂受俱。但是彼論文略。例如捨受定俱。而亦不說。今通之曰。)捨受徧故。可不待說。何緣不說與苦、樂俱?(豈非尋伺不與五識相應之一證耶。又有難曰。前許意地得有苦樂。今胡不說尋伺與苦樂俱。故又通曰。)雖初靜慮。有意地樂。而不離(有)喜(地)。總說喜名。雖純苦處。有意地苦。而似憂故。總說為憂(。尤見尋伺唯與意識俱矣)。又說。尋、伺以名身(句身)等(所詮之)義為所緣(境)。非(可謂)五識身(亦得)以名身等義為境故。(當知五識。決不與尋伺相應也。)  此第二正義。明五識定不與尋伺相應也。 然(瑜伽)說五識有尋、伺者。顯(此尋伺)多(分)由彼(率爾五識引)起。非說(與)彼(五識)相應。雜集所言。任運分別謂五識者。彼與瑜伽所說分別。義各有異。彼(雜集論所)說。任運即是五識(。以五識身。亦有自性分別義故)。瑜伽說。此(七種分別)是(與)五識俱(起)分別意識相應(之)尋、伺。故彼(初家)所引。為證不成。由此。五識定無尋、伺。  此更通彼初家所引論文也。五識俱分別意識。即所謂同時意識。餘皆可知。三諸識相應門竟。 △卯四諸受相應門。 有義。惡作(與)憂、捨(二受)相應。唯慼行轉(。故憂相應)。通無記故(。故捨相應)。睡眠(與)喜、憂、捨(三)受俱起。行(相)通(于)歡、慼。中庸轉故(。歡即喜。慼即憂。中庸即捨)。尋、伺(與)憂、喜、捨、樂(四受)相應(。憂喜捨可知。亦得有樂者)。初靜慮中。(有)意(地之)樂俱故。有義。此四亦苦受俱。純苦趣中。(有)意(地之)苦俱故。  初義。缺苦受俱。第二義中補出。餘並同也。 △卯五別境相應門。 四皆容與五別境俱。行相、所緣不相違故。 △卯六善所相應門。 悔、眠但與十善容俱。此(悔眠)唯在欲(界)。無輕安故。尋、伺容與十一善俱。初靜慮中。輕安俱故。 △卯七煩惱相應門。 悔但容與無明相應。此行相麤。貪等細故。睡眠、尋、伺(得與)十煩惱俱。此彼展轉不相違故。 △卯八隨惑相應門。 悔與中(二)、大(八)隨惑容俱。非(與)忿等十(俱)。(以忿等十)各為主故。睡眠、尋、伺。二十(皆)容俱(起)。眠等位中皆(容)起彼(二十隨煩惱)故。 △卯九三性相攝門。 此四皆通善等三性。於無記業亦(可有)追悔故。有義。初(悔眠)二唯是生得善(攝)。(以悔則)行相麤鄙。及(眠則)昧略故(非加行善)。後二亦通加行善攝。(以)聞所成等(善法)。有尋、伺故。有義。初二亦(通)加行善(攝)。(以)聞、思位中。有悔、眠故。後三皆通(有覆)染、(無覆)淨(二種)無記。惡作非染。解麤猛故。(若于)四無記中。悔唯中(間威儀路及工巧處)二(種無記)。(以其)行相麤猛。非定(變化。亦非)果(異熟)故。眠除第四(變化)。非定(所)引生(故)。(然)異熟生(之無記第六識)心。亦得眠故。尋、伺除初(異熟無記)。彼(異熟之)解微劣。不能尋察名等義故。  先正明通三性。次料簡生得加行二善。後料簡有覆無覆二無記。及料簡四無記也。四無記者。一異熟。二威儀路。三工巧。四變化也。解。即行相也。 △卯十界繫現緣門。又三。辰初明界繫。辰二明現起。辰三明互緣。今初。 惡作、睡眠。唯欲界有。尋、伺在欲(界)及初靜慮。餘界地法皆妙靜故(。無此四法)。  餘界地。指色界二禪地。三禪地。四禪地。及無色界四地也。 △辰二明現起。 悔、眠(二法)。生上(地者)必不現起。尋、伺(二法)。(生)上(地及生)下(地者)。亦(容互)起下上。 △辰三明互緣。 下(地)上(地之)尋、伺。能(互)緣(于)上(地境)、下(地境)。有義。悔、眠不能緣上。(悔則)行相麤近。(眠則)極昧略故。有義。此二亦緣上境。有邪見者。悔修定故。夢能普緣所更(歷之上界)事故。  尋伺通於欲界初禪。故云下上互緣上下。悔眠唯局欲界。故但明緣上不緣上義。初義不緣者非。次義亦緣者正也。十界繫現緣門竟。 △卯十一學等三攝門。 悔非無學。離欲(界不還之位。即)捨(此悔)故。睡眠、尋、伺皆通三種。(以)求解脫者。(所有)有為善法(亦)皆名學故。學究竟者。(所有)有為善法(亦)皆(名)無學故。  一切凡夫及初二果。皆得有悔。三果以上。即更無悔。故非無學也。凡夫之睡眠尋伺。即非學非無學攝。初二三果之睡眠尋伺。即是學攝。四果及八地以上菩薩之睡眠尋伺。即無學攝。以其雖是有為。皆唯善故。 △卯十二三斷相攝門。 悔、眠唯通見、修所斷(。非非所斷)。亦邪見等勢力起故(。所以悔眠皆可見所斷攝)。非無漏道親所引生故(。所以眠屬修所斷攝)。亦非如憂(之)深求解脫故(。所以悔屬修所斷攝)。若(於見修)已斷(悔眠之後。仍有眠)故。(即)名(為)非所斷。則無學(位中之)眠。(乃是)非所斷攝。  無漏道乃非所斷。今眠既非無漏親所引生。故非非所斷攝。無學迴心向大。深求無上解脫。得有憂根。名非所斷。悔不同憂。故非非所斷攝。若羅漢有眠。佛亦有眠。則是非所斷攝。然羅漢及佛皆永無夢。八地以上菩薩。雖稱無學。仍有好夢。 尋、伺雖非真無漏道。而能引(生)彼(無漏道)。(又)從彼(無漏道)引生。故通見、修、非所斷攝。  引生無漏之尋伺。即修所斷。無漏引生之尋伺。即非所斷。分別煩惱相應之尋伺。即見所斷也。 有義。尋、伺(之)非所斷者。於五法中。唯(屬第三)分別(所)攝。瑜伽說彼(尋伺)是分別故。有義。此(尋伺)二亦(是第四)正智(所)攝。(以八正道之中)說正思惟是無漏故。彼(思)能令心(起)尋求等故。又說。彼(思)是言說(之)因故。未(至如來)究竟(之)位。於(法門)藥、(眾生心行)病等。未能徧知。(所以)後得智中為他說法。必假尋、伺。非如佛地無功用說。故此(尋伺)二種。亦通無漏。(瑜伽)雖說尋、伺必是分別。而不定說唯屬第三(分別性所攝)。(以)後得正智中。亦有分別故。  此更約五法判尋伺也。五法者。一名。二相。三分別。楞伽名為妄想。四正智。五如如也。有漏尋伺。見修所斷。可屬第三分別。無漏尋伺。即非所斷。宜屬第四正智。以是後得智故。若至佛果位中。則并此無漏尋伺亦斷。以如來所有後得妙智。任運照機。不假尋伺故也。十二三斷相攝門竟。 △卯十三例結餘門。 餘門准上。如理應思。  謂緣有事無事。緣有漏無漏。緣事境名境等也。第三能變廣釋六位心所別相中。正釋別相竟。 △癸二會示二諦二。子初略問答。子二廣問答。今初。 (問曰。)如是六位諸心所法。為離心體有別自性?為即是心分位差別?(答曰。)設爾。何失? △子二廣問答二。丑初難即離。丑二答妙理。今初。 二俱有過。若離心體有別自性。如何聖教說唯有識?又如何說(唯)心遠(行)、獨行?(又如何說)染、淨由心?(又如何說)士夫六界?(又)莊嚴論說。復云何通?如彼頌言。 許心似(善染)二(法而)現。如是似貪等。或似於信等。無別染善法。  二俱有過。是先總難。若離心下。別難說離之過也。士夫。即有情。六界。即地水火風空識。不別言心所也。餘可知。 若即是心分位差別。如何聖教說心相應?(以必)他性(乃名)相應。非自性故。又如何說。心與心所俱時而起。如日與光?瑜伽論說。復云何通?彼說心所非即心故。如彼頌言。 五種性不成。分位差過失。因緣無別故。與聖教相違。  此別難說即之過也。心王如日。心所如光。日若即光。則光外無日。云何空中復見圓日。光若即日。則日外無光。十方世界應同為日。心所若即是心。其過亦爾。又瑜伽頌言。若謂心所即是心王。則五種取蘊之性不得成就。以無受想行三蘊故。又若謂但由分位差別而立五蘊者。亦有過失。以一剎那中。其因緣必無差別可得故。則與聖教相違。蓋聖教說五蘊法。同在一剎那中橫具。不依前後假立故也。 △丑二答妙理。 應說離心有別自性。以心勝故。(所以聖教但)說(為)唯識等。(又此)心所依(于)心(王)勢力生故。(所以莊嚴論中)說似彼現。非(謂)彼(善染法)即(是)心(王)。又(凡)識、心(之)言。(決定)亦攝心所。(以其)恒相應故。(所以諸聖教中)唯識等言。及現似彼。皆無有失。(然)此(且)依世俗(說別有體)。若依勝義。(則)心所與心非離非即。(乃至)諸識相望。應知亦然。是謂大乘真俗妙理。  心王心所種現各別者。俗諦也。心王心所一一皆非即離者。真諦也。設非真諦。則俗諦無所依體。設非俗諦。則真諦無可表彰。真諦如水。俗諦如流與波。若知水外別無波流。則知波流之外亦別無水。真是俗家之真。俗是真家之俗。實際理地。原自不捨一法。今事門頭。原自不立一塵。豈至分河飲水哉。故宗鏡云。若不了性。亦不了相。其相即妄。若不識相。亦不識性。其性即孤。應須性相俱通。方得自他兼利。又云。楞伽經說。諸識有三種相。謂轉相。業相。真相。此三種相。通於八識。謂起心名轉。八俱起故。皆有生滅。故名轉相。動則是業。如三細中初業相故。八識皆動。盡名業相。八之真性。盡名真相。  智旭曰。既八識皆有三相。則五十一心所法。何不例亦有三相哉。故慈恩云。識性識相。皆不離心。心所心王。以識為主。歸心泯相。總言唯識。唯遮境有。執有者喪其真。識簡心空。滯空者乖其實。此之謂也。初明差別等前六門竟。 △庚二明共依等後三門二。辛初舉頌。辛二論釋。今初。 已說六識心所相應。云何應知現起分位?頌曰。 依止根本識(七共依門)。五識隨緣現。 或俱或不俱。如濤波依水(八俱轉門)。 意識常現起。除生無想天。 及無心二定。睡眠與悶絕(九起滅分位門)。 △辛二論釋三。壬初釋共依門。壬二釋俱轉門。壬三釋分位門。今初。 論曰。根本識者。阿陀那識。染、淨諸識生(起之)根本故。依止者。謂前六轉識。以根本識為共(依)、親依。  阿陀那名。通至佛果。故偏舉之。共依。指現行本識。乃六識所同依故。親依。指本識中所藏種子。乃六識之各別種故。 △壬二釋轉俱門。 五識者。謂前五轉識。種類相似。故總說之。隨緣現(之為)言。顯(其)非(能)常起。緣。謂作意、根、境等緣。謂五識身。內依本識。外隨作意、五根、(五)境等。眾緣和合。方得現前。由此。或俱、或不俱起。(以)外緣合者有頓、漸故。如水(所起)濤波。隨緣(而有)多少。此等法喻。廣說如經。  五識種類相似者。一俱依色根。二同緣塵境。三俱緣現在。四俱有間斷。故相似也。作意根境等緣者。謂眼識藉九緣生。一空。二明。三根。四境。五作意心所。六根本依。即第八識。七染淨依。即第七識。八分別依。即同時意識。九種子依。即第八識中所藏轉識種子也。耳識藉八緣生。不須明緣。以暗中亦聞聲故。鼻識舌識身識。皆藉七緣而生。不須空明。以合時方知故。餘可知。 △壬三釋分位門二。癸初釋意識常起。癸二釋五位不行。初中二。子初對諸識通明起不起。子二對前五別明常現起。今初。 由五轉識行相麤動。所藉眾緣時多不具。故起時少。不起時多。第六意識雖亦麤動。而所藉緣無時不具。由違緣故。有時不起。第七、八識行相微細。所藉眾緣一切時有。故無緣礙。令總不行。  第六意識所藉五緣。一意根。二法境。三作意。四根本依。五種子依。此五種緣。一切時中定皆可得。唯除生無想天等五位。名為違緣也。第七識但藉三緣。一本識。二作意。三種子。第八識但藉四緣。一第七識。二作意。三境界。四種子。 △子二對前五別明常現起。 又五識身不能思慮。唯外門轉。起藉多緣。故斷時多。現行時少。第六意識自能思慮。內、外門轉。不藉多緣。唯除五位。常能現起。故斷時少。現起時多。由斯。(頌中)不說此(第六識為)隨緣現。  初釋意識常起竟。 △癸二釋五位不行三。子初正明五位。子二釋及與言。子三判通凡聖。初中三。丑初標徵。丑二別釋。丑三總結。今初。 五位者何?生無想等。 △丑二別釋三。寅初釋無想天報。寅二釋二無心定。寅三釋睡眠悶絕。今初。 無想天者。謂(于因中)修彼(無想)定(時)。(有)厭(患)麤想(之)力。(所以)生彼天中。違(礙)不恒行(之)心及心所。(但以)想滅為首。名(之為)無想天。故六轉識。於彼(天中)皆斷。 有義。彼天(從初生乃至命終。)常無六識。聖教說彼(天)無轉識故。說彼(天)唯有(十二)有(支中之)色支(而無名支)故。又說彼為無心地故。有義。彼天將命終位。要起轉識。然後命終。彼必起下(地之)潤生愛故。瑜伽論說。後想生已。是諸有情(乃)從彼(天)沒故。然說彼無轉識等者。依長時說。非謂全無。有義。(初)生(彼天)時亦有轉識。(以將生)彼(天之)中有(亦)必起潤生煩惱故。(例)如餘(禪天之)本有。初(生時)必有轉識故。瑜伽論說。若生於彼(天)。唯入(定而)不起(定)。其想若生。(即)從彼(天)沒故。(設使)彼(天之)本有(于)初(生時)。若無轉識。如何(可)名入(定)?(以)先有後無。乃(可以)名入故。(又)決擇分言。(彼天于)所有生得心、心所滅。名無想故。此言(之)意(正)顯。彼(天之)本有(于)初(生時)。(必)有異熟生(之)轉識暫(時現)起。(但由)宿(習此定之)因緣力。後(乃違此轉識令)不復生。由斯。(無想定力)引起異熟無記分位差別。(所以)說名(為)無想(天)。(例)如(加行)善(根所)引生(之無想滅盡二定)。(以加行善故。所以)二定。(亦得)名善。(今無想定所引生之異熟。所以名為無想天也。設)不爾(者)。(則)轉識一切不行。如何(決擇分中)可言唯生得(之心心所)滅?故(知)彼(天)初(生之)位。轉識(亦必)暫起。  初正釋無想天之名義。次有義下。凡三解。第三為正。大佛頂經亦云。初半劫滅。後半劫生也。本有。指一期現在之身。生得心心所。指初生時即得現起之心及心所。所謂異熟生無記。餘可知。 彼(無想)天唯在第四靜慮(之中)。(以)下(三禪中其)想麤動。難可斷故。上(四空中)無(此)無想異熟處故。即能引發無想定(之)思(業)。能感彼天異熟果故。  此更釋無想果處。及無想果之因種也。三禪已下。想麤難斷。四空滅色存心。無想滅心存色。故四空天。無此無想異熟之處。當知無想異熟。必寄第四禪天處也。思業。即思心所。令心造作無想定業。所熏成種以為其因。乃招感於彼天之果。初釋無想天報竟。 △寅二釋二無心定二。卯初略明。卯二廣釋。今初。 及無心二定者。謂無想(定及)滅盡定。俱無(前)六(轉)識。故名無心。 △卯二廣釋二。辰初無想定。辰二滅盡定。今初。 無想定者。謂有異生。伏(第三禪)徧淨(天之俱生)貪。未伏上(界之)染。由(永)出離想(之)作意(而)為先(導)。令不恒行(之)心(及)心所(得)滅。想滅為首。立無想名。令身安和。故(雖不與定心所相應而)亦名定。  此正釋無想定之名義也。徧淨貪及上染。皆指六識相應之思惑。出離想。謂悞認彼處以為涅槃。不恒行心心所。即前六轉識及彼相應之心所。餘可知。 修習此定。品別有三。下品修者。現法必退。不能速疾還引現前。後生彼天。不甚光淨、形色廣大。定當中夭。中品修者。現不必退。設退。(亦能)速疾還引現前。後生彼天。雖甚光淨、形色廣大。而不最極。雖有中夭。而不決定。上品修者。現必不退。後生彼天。最極光淨。形色廣大。必無中夭。窮滿(彼天五百大劫)壽量。後方殞沒。  此約三品修因。以判三種所招果也。現法。即現生。 此定。唯屬第四靜慮(所攝)。又唯是善。(以是)彼(加行善心等法)所引(生)故。下(三禪地及)上(四空)地(中)無(有此定)。由前(所)說(想麤動等之理)故。  此更約界地判。及約三性判也。 四業通三。除順現受。  此更約四業判也。四業者。一順現受業。謂決定猛利心所作善惡。能令現世即招苦樂二報。二順生受業。謂上品心所作善惡。能令轉身即決受報。三順後受業。謂中品心所作善惡。能令二生三生。乃至百千生後方受其報。四不定受業。謂下品心所作善惡雜業。或受不受。以微弱無大力故。今無想定。下品修者。或不定受。或順後受。或順生受。中品修者。或順後受。或順生受。上品修者。則順生受。決無此世即受彼天果報之理。故除順現受也。 有義。此定唯欲界起。由諸外道說力起故。人中慧解極猛利故。有義。欲界先修習已。後生色界。能引現前。(但)除無想天。(乃)至(色)究竟(天。不起此定)故。  此更申明起定之處也。有兩家解。第二周悉。無想天不起者。由成此定。乃感生無想天。非于彼天方起此定。又彼天壽盡。決當退生欲界。不更起此定也。五不還天皆是聖者。故亦不起此定。初禪二禪三禪四禪天中。皆得引起。可知。 此由厭想。欣彼果入。故惟有漏。非聖所起。  此更約有漏無漏判也。謂修此定者。本由厭患麤想。欣慕彼無想果。然後得入。則是非滅計滅。故唯有漏。而有學無學二種聖人。不起此定。唯是非學無學攝也。初無想定竟。 △辰二滅盡定。 滅盡定者。謂有(三乘)無學(聖人)。或(復)有學聖(人)。已伏、或離無所有(處之俱生)貪。(于)上(非非想處之)貪(則無學已伏或離。而有學)不定。由(暫)止息想(之)作意為先。令不恒行(之心心所)。(及)恒行(中之一分)染汙心、心所(皆)滅。(故)立滅盡(之)名。令身安和。故(雖不與定心所相應而)亦名定。(又)由(加行之時)偏厭受、想。(故)亦名(為)滅彼(受想之)定。  此正釋滅盡定之名義也。已伏。指有學及頓悟菩薩。或離。指無學二乘及彼迴心者。止息想。謂厭患勞慮。暫取寂靜。不計為涅槃也。此定亦名滅受想定。故更釋彼得名之由。 修習此定。品別有三。下品修者。現法必退。不能速疾還引現前。中品修者。現不必退。設退。(亦能)速疾還引現前。上品修者。畢竟不退。  此但判三品。不云招果者。是無漏道。不感異熟也。 此定初修。必依有頂。遊(歷)觀(察真)無漏(理以)為加行(乃得證)入。(以九)次第定(之)中。(此滅盡定)最居後故。雖(此定亦仍)屬有頂。而(是)無漏(所)攝。若修此定。已得(淳熟。出入)自在。(則于)餘地心後。亦得現前。  此判修定之所依也。有頂。謂三有極頂。即非想非非想定是也。凡佛弟子欲修滅盡定者。必依次第而修。謂先以覺觀淨除欲染。離生喜樂而入初禪。次以內淨捨離覺觀。定生喜樂而入二禪。次更捨棄喜動。離喜妙樂而入三禪。次更雙亡苦樂。捨念清淨而入四禪。次更滅色緣空。入無邊空處定。次更滅空緣識。入無邊識處定。次更滅識緣無所有。入無所有處定。次更滅無所有。緣於非想非非想處。入非想非非想定。次後了知此種極微細想。仍是有漏有為。即依此定。遊觀寂滅真無我理。伏滅第六心王心所。并伏第七識中俱生我執令不現行。乃入此滅盡定。是故九次第定。此居最後。不依有頂。不能加行證入也。雖依有頂。而非有漏。以必遊觀無漏。方能入故。若修至淳熟。則隨意出入。無不自在。或於無所有地心後得入。或于識處地心之後得入。乃至或於離生喜樂地心之後得入。或於欲界散地心後亦得徑入也。 (此定)雖屬道諦。而是非學、非無學攝。(以其)似涅槃故。  此更約學等三攝判也。既屬道諦。宜是學無學攝。然似涅槃。故非學。非真涅槃。故非無學。 此定初起。唯在人中。(必由)佛及弟子說力(乃得)起故。人中慧解極猛利故。(若于人中先修得已。則于)後(時生)上二界亦得現前。鄔陀夷經是此誠證。(以)無色(天但無業果麤色。)亦名(為)意成天(。元有定果色)故。(所以得依無色定果而入此定也。然)於(大乘詮顯)藏識(之)教未信受者。若生無色(界中)。不起此定。(以)恐(既)無色(身。又復無)心。成斷滅故。(若)已信(有藏識者)生彼(無色四天)。(此定)亦得現前。(以其)知有藏識不斷滅故。  此更判起定處也。初必人中。後通四禪及無色界。 要斷三界見所斷惑。方起此定。(以諸)異生不能伏滅有頂心、心所故。(又復)此定微妙。要(先)證(于)二空。隨應後得(智之)所引發故。  此更判起定人也。異生未斷分別我法二執。未證我法二空妙理。縱令以欣厭力。伏滅無所有處心及心所。而於非非想處心及心所。決定不能伏滅。以彼所修世間有漏道力。本劣弱故。唯有三乘聖者。或於初果位中。以根本智先證我空。或于初歡喜地。以根本智先證我法二空。然後隨彼二空之後得智。漸次伏滅三界思惑至都盡位。乃入此微妙定。是中二乘以我空後得智引發此定。但伏第七識中微細我執。故雖身心度百千劫如彈指頃。不能現諸威儀。以未達法空故。菩薩以二空後得智引發此定。兼伏第七識中微細法執。故能不起滅定。現諸威儀。以得法自在故。 有義。(于)下八地修所斷惑(之)中。要全斷欲(界九品思惑)。餘(之七地。但)伏(其惑。)或(亦除)斷。然後方能初起此定。(以)欲界(之)惑種。(不善有覆)二性繁雜。障定(之力)強故。(經論)唯說不還(果人)、三乘無學。及諸菩薩。(乃能)得此定故。彼(等)隨(其)所應。生上八地。皆得後起(此定)。  此下更復細判定前所斷惑也。有兩家解。第二為正。今初家謂人中但斷欲界思惑。即能起滅盡定。後生四禪四空。亦皆得起。以阿那含果。即可得此定故。 有義。要(須盡)斷下之四地修所斷惑。餘(之五地。但)伏(其惑。)或(亦除)斷。然後方能初起此定。(以下四地中)變異受俱(之)煩惱種子。(其)障定(之力亦)強故。彼(等)隨(其)所應。生上五地。皆得後起(此定)。  此第二正解。謂人中須斷下四地惑。方起此定。後生上五地中。乃得後起也。下四地。謂一者欲界五趣雜居地。二者初禪離生喜樂地。三者二禪定生喜樂地。四者三禪離喜妙樂地也。變異受。謂憂喜苦樂四種受也。上五地。謂一者四禪捨念清淨地。二者空處地。三者識處地。四者無所有處地。五者非非想處地也。 若伏下惑。能起此定。後不斷、退。生上地者。豈生上已。却斷下惑?  此下問答釋妨也。今先問曰。若于第四禪及四空惑。但伏不斷。即能起此定者。假使不還果人。後于所伏之惑不斷不退而生無色上地。然彼下地惑種尚猶未斷。豈既生上地已。却乃斷下地惑耶。 斷亦無失。如生上者。斷下末那俱生惑故。  此先縱答也。謂假使生上却斷下惑。亦無有失。如生上地證無學者。一時頓斷下九地之末那相應俱生惑故。蓋六識中俱生煩惱。其相麤顯。故三界九地種子。次第漸斷。第七識中俱生煩惱。其相細微。故三界九地種子。須待金剛喻定方能頓斷也。 然不還者。對治力強。正潤生位。不起煩惱。但由惑種潤上地生。(又復)雖所伏惑。有退(起)、(有)不退(起)。而無伏下生上地義。故無生上却斷下失。  此釋伏難。兼正答前問也。釋伏難者。難曰。若得滅定。後不斷退而生上地。則正生時。豈無潤生煩惱。今釋之曰。然不還果聖人。對治力強。故潤生位。不必起於現行煩惱。但由惑種潤上地生耳。正答前問者。雖滅盡定所伏之惑。有退不退。而六識中修所斷種。必須斷下方得生上。本無伏下生上地義。故亦無生上却斷下惑之失也。且如有人于此。已斷初禪二禪三禪思惑。又伏第四禪及四空思惑。而得此定。已後或起第四禪等思惑。或不起第四禪等思惑。皆不可知。但必斷盡第四禪思惑種子方生空處。斷盡空處思惑種子。方生識處。乃至斷盡無所有處思惑種子。方生非非想處。倘一生中滅定不退。雖已永伏非非想惑。而第四禪惑種未斷。命終仍必生于五不還天。萬無徑生四空之理也。  問曰。凡夫外道。但伏下地思惑。亦未曾斷。何故展轉得生上地。那含聖人。何故伏惑不斷。反不生上地耶。答曰。凡夫外道。邪見取著。故但伏下地思惑。即能生于上地。報盡之後。仍復下墜。譬如仰空射箭。力盡則墮也。那含聖人。已破見惑。於三界中不復取著。但其任運煩惱未能頓斷。故下地煩惱漸漸盡時。轉轉寄生上地。以次斷盡上地煩惱。便出塵界。譬如火不添薪。漸從熄滅也。 若諸菩薩。先(于)二乘位(中)已得(此)滅(盡)定。後(方)迴心(向大乘)者。(則于)一切(三賢十聖)位中(皆悉)能起此定。若不爾者。或有乃至七地滿心。方能永伏一切煩惱。雖(七地中猶)未永斷欲界修(所斷)惑(種子)。而(能)如(彼不還果人)已斷(惑者一般)。(亦復)能起此定。論說。已入遠地菩薩。方能現起滅盡定故。(復)有(一類利根菩薩。始)從初地。即能永伏一切煩惱。如阿羅漢。彼(于初地乃至第)十地中。皆起此定。經說。菩薩前六地中。亦能現起滅盡定故。  此更就菩薩以判滅定起位也。若不爾者。指未得滅定先迴心之二乘。一切煩惱。指三界現行思惑。餘皆可知。二釋二無心定竟。 △寅三釋睡眠悶絕。 無心睡眠與悶絕者。謂有極重睡眠、悶絕。令前六識皆不現行(。故亦得無心之名)。(蓋由)疲(勞)極(重)等緣所引身位(。身勞頓故。六情闇閉)。違前六識(令不現行)。故名極重睡眠。此(極重)睡眠時。雖無彼(四不定中眠心所之)體。而由彼(引起。相)似(于)彼故。假說彼(睡眠之)名。(復有感冒)風、熱等緣所引身位。亦違六識(令不現行)。故名極重悶絕。或此(疲極風熱等緣。)俱是觸處少分(所攝)。  二別釋竟。 △丑三總結。 除斯五位。意識恒起。  初正明五位竟。 △子二釋及與言。 (問曰。)正死、生時。亦無意識。何故但說五位不行?有義。(正)死、生(位)。(即以頌中)及、與(之)言(而)顯。(破曰。)彼說非理。所以者何?(聖教)但說六時名無心故。謂前五位及(入)無餘依(涅槃界者)。(今但)應說死、生即悶絕攝。彼(死生)是最極悶絕位故。(然頌)說及、與(之)言。(為)顯五(位)無雜(故耳)。(又頌但言五位。不說六時無心者。)此(中欲)顯六識斷已。後時。依本識中(各)自種(子)還起。由此不說入無餘依。(以入無餘依後。則不起故。)  釋此為二。初義非。次義正。並可知。 △子三判通凡聖。 此五位中。異生有四。除在滅定。聖唯後三。於中如來、(及八地以上)自在菩薩。唯得有一。無(極重)睡(眠及)悶(絕)故。  凡夫外道。皆名異生。以未證聖法故。不能入滅盡定。三乘聖人。不入無想定。不生無想天。八地已上。得法自在。故無極重睡悶。但有時入滅定耳。已上從第二卷中間至此。初分釋三能變相竟。 △戊二會三能變俱轉以示二諦三。己初總明俱轉。己二料簡俱轉義。己三結示二諦。今初。 是故八識。一切有情。心與末那二恒俱轉。若起第六。則三俱轉。餘隨緣合。起一至五。則四俱轉。乃至八俱。是謂略說識俱轉義。  一切有情。通指十界聖凡而言之也。餘可知。 △己二料簡俱轉義。共有六番問答。今初。庚初初番問答。 (問曰。)若一有情。(而有)多識俱轉。如何說彼是一有情?(答曰。)若立有情。(而是)依識多少。(則)汝(于)無心位。應非有情。又他分心現在前位。如何可說自分有情?然立有情。(或)依命根數。或(依)異熟識。俱不違理。彼(命根及異熟識。)俱(是)恒時唯有一故。  他分自分。乃以六道相望而互論也。且如只今為人。則以人為自分。其餘五道皆名他分。然正為人時。或忽起天道心。或忽起地獄心等。若但依識多少而立有情。則正起天道識時。便應名為天道有情。何故仍名為人道有情耶。餘可例知。命根。即依色心連持不斷功能假立。異熟識。即第八果報無記識也。 △庚二第二番問答。 (問曰。)一身唯一等無間緣。如何俱時有多識轉?(答曰。)既許此一(等無間緣)引多(後念相應)心所。寧不許此(亦)能引多心(王)?又誰定言此緣唯一?說多識俱者。許此緣(亦)多故。又(如)欲(于)一時取多境者。多境現前。寧不頓取?(以)諸根、境等。和合(之)力(既是)齊(平)。(若謂)識(必)前後(次第而)生。不應理故。又(如諸)心所(之體)性雖無差別。而(著等)類別者。許多俱生。寧不許心異類俱起?又如(水之)浪、(鏡之)像。依一起多。故依一心。多識俱轉。又若不許意(識)與五(識)俱。(則意識)取彼(五識)所緣(之境)。應不明了。(喻)如(獨)散意識。(亦但)緣久滅故。  小乘所執七十五法。心法唯一。由前滅心。引生後心。故云一身唯一等無間緣也。答中先順答。次逆答。順答者。假使只一等無間緣引生多識。亦復無過。以彼亦許一等無間引生多心所故。次逆答者。既許有情各有八識。亦許八識各有等無間緣也。又汝若不許多識俱轉。則色聲香味觸等多境現前。一剎那中寧不頓取。若謂根境雖齊。識有前後。則不合理。又既許一時有多心所俱生。何獨不許一時有多心王俱轉。又如水鏡唯一。浪像可多。則知藏識唯一。轉識可多。又若不許同時意識與五識俱。則意識起時。前五已滅。便同獨頭意識緣已滅。境如何得明了耶。 △庚三第三番問答。 (問曰。)如何(與)五(識)俱唯一意識。於色等境。(乃能)取一或多?(答曰。)如眼等識。各於自境(亦能)取一或多。此(意識于五塵境取一或多)亦(復)何失?(以六識之)相、見(二分)俱有種種相故。  復有小乘。妄計有五意識。故難唯一意識不應頓取多境。答釋可知。應立量云。同時一意識是有法。能取多境宗。因云。相見俱有種種相故。喻如一眼識能取多色等。 △庚四第四番問答。 (問曰。)何故諸識。同類不俱?(答曰。)於自所緣(若不可了。多亦無用)。若可了者。一已能了。餘無用故。  同類不俱。謂一剎那中。無二眼識並生。乃至無二藏識並生也。答意可知。 △庚五第五番問答。 (問曰。)若爾。(則)五識已(能各)了自境。何用俱起意識了為?(答曰。)五俱(之)意識。(能)助五(識)令起。非專為了五識所緣(而已)。又(意識)於彼(五識)所緣。能明了取。異於眼等(五)識。故非無用。由此。聖教說。彼意識名有分別。五識不爾。  五識不爾者。但有自性分別。不同意識更有隨念計度二種分別也。 △庚六第六番問答。 (問曰。)多識俱轉。何不(如心王心所之互)相應?(答曰。)非同境故。設同境者。彼此所依體、數異故。(喻)如五根(之與五)識。(雖亦同境。)互不相應。  非同境者。眼識以色為境。乃至身識以觸為境也。難曰。同時意識與五識既是同境。何不相應。釋曰。彼此所依體數異故。彼五識依五色根。此意識依於意根。是一異也。各有自證分體。從自種生。是二異也。此第六識。與五十一心所皆得相應。彼前五識。唯與徧行五。別境五。善十一。根本三。中二。大八相應。是三異也。喻如五根之與五識。雖亦同境。而根是色法。識是心法。根為所依。識為能依。根為能發。識為所發。根但照境。不能了別。識能了別。而無形像。識屬現量。根屬比量。故不可說如心心所之和順似一而名相應。二料簡俱轉義竟。 △己三結示二諦。 八識自性。不可言定一。(以見分)行相、(及)所依(根)、(所)緣(境)、相應(之心所。四義皆)異故。又一(識)滅時。餘(識)不滅故。(又七是)能(熏)、(八是)所熏。(如此)等相(亦)各異故。(然而)亦非定異。經說。八識如水波。等無差別故。(設使)定異。應非(互為)因果性故。(當知)如幻事等。無定性故。  此結示俗諦也。先明不定一義。次明不定異義。第八識如水。前七識如波。波之與水。不即不離。不一不異。因之與果。亦復如是。故總以如幻結成無性。當知無性之俗。俗不違真也。量云。八識是有法。非定一異宗。因云。無定性故。喻如幻事。 如前所說(三能變)識(六位心所)差別(之)相。(且)依(四俗諦中第二道)理世俗(說有此事)。非(謂四真諦中第四)真勝義(諦亦有此差別也)。(以)真勝義中。心言絕故。  此結示真諦也。心路絕故不可思。言路絕故不可議。以心言皆悉無性。故名為絕。非是離於心言之外。別有一箇非心非言境界以為真諦。當知無相之真。真不違俗。是故第八識如水。前七識如波。真勝義則如濕性。非波非水。亦不異波水也。四俗諦者。一假名無實諦。謂軍林瓶車等。二隨事差別諦。謂三科五蘊等。三方便安立諦。謂苦集滅道等。四法假名非安立諦。謂二空真理。四真諦者。一體用顯現諦。即第二俗。二因果差別諦。即第三俗。三依真顯實諦。即第四俗。四廢詮談旨諦。即一實真如。前一俗。唯俗非真。後一真。唯真非俗。中間三位。望後名俗。望前為真。雖云八諦。秖是五位。今所明八識六位心所。即約隨事差別諦說。亦名為體用顯現諦。以不同外道餘乘所執我法。故名為理。以不約平等一實真如法性。故名世俗。 如伽他說。 心意識八種。俗故相有別。真故相無別。相所相無故。  此結示真俗不二也。不變隨緣。如舉真金而作眾器。故相有別。隨緣不變。如彼眾器全體即金。故相無別。以能相所相。本無性故。謂能即非能。所即非所。故名為無。非離能所之外。更立一箇無能無所為真諦也。若向此結示中薦取分明。則知性相二宗。同條共貫。更無兩轍。故宗鏡錄曰。智者大師淨名疏中問云。今依龍樹之學。何意用天親之義。答。龍樹天親。豈不同入不二法門乎。今何取捨定執也。若分別界外結惑生死。及諸行名義。當細尋天親所作。若觀門遣蕩。安心入道。何過龍樹。故知菩薩製作。一一關於聖典。故非出自胸臆。廣引證明。令生聞慧。若不先明識論天親護法等剖析根塵微細生死。又焉得依龍樹觀門遣蕩。如無差別。無可圓融。若不先診候。察其病源。何以依方施其妙藥。今時多不就己仔細推尋。及廣披聖典。教觀俱昧。理行全虧。唯尚隨語依通。一時遣蕩。拂迹而迹不泯。歸空而空不亡。以不出法塵。全為影事。殊不識心王心所。種現根隨。微細根塵。生滅起處。心心流注。念念現前。如醉如癡。懵無知者。智燈既闇。定水全枯。未審何門能得清淨。噫。智者永明。皆於性相融通若此。而今之學者。猶復膠柱鼓瑟。不知會歸自心。不亦哀哉。已上廣明能變三相竟。 △丁二廣明所變唯識二。戊初正明所變。戊二廣釋外難。初中二。己初結前舉頌。己二以論釋成。今初。 已廣分別三能變相。為自所變(相見)二分所依。云何應知依識所變。假說我、法。非別實有。由斯一切唯有識耶?頌曰。 是諸識轉變。分別·所分別。由此·彼皆無。故一切唯識。 △己二以論釋成二。庚初正釋頌文。庚二釋小乘難。初中二。辛初約見相二分釋。辛二約轉似外境釋。今初。 論曰。是諸識者。謂前所說三能變識及彼心所。(以其)皆能變似見、相二分。立轉變名。所變見分。說名分別。(以其)能取(于)相(分)故。所變相分。名所分別。(以是)見(分之)所取故。由此正理。(故知)彼實我、法。離識所變。皆定非有。(以)離能(取)、所取(之外)。無別物故。非有實物離(于能所之)二相故。是故一切有為、無為。若實、若假。皆不離識。(然此)唯(之為)言。(但)為遮(遣)離識實物。非(并遮遣)不離識(之)心所法等。  有為者。心王心所色法及不相應行也。無為者。虛空擇滅等六無為也。實者。心王心所色法。從緣生也。假者。不相應行。依於色心分位立也。以要言之。即是五位百法。言皆不離識者。所謂心王。即識自相故。心所。即識相應故。色法。即二所現故。不相應行。即三分位故。無為。即四實性故。然唯遮離識實物非有。非遮相應心所為無。故唯識言。亦攝心所也。是中唯遮外境非有。識表心及心所非無。即遣虛存實觀。不云唯相唯見而云唯識。即捨濫留純觀。不云唯二分而云唯識。即攝末歸本觀。不云唯心心所而云唯識。即隱劣顯勝觀。無為即識實性。亦不離識。乃至如前文云。俗故相有別。真故相無別等。即遣相證性觀也。 △辛二約轉似外境釋。 或轉變者。謂諸內識轉似我、法。外境相現。此能轉變。即名分別。虛妄分別為自性故。謂即三界心及心所。此所執境。名所分別。即所妄執實我、法性。由此分別。變似外境。假我、法相。彼所分別實我、法性。決定皆無。前引教、理已廣破故。是故。一切皆唯有識。(但由)虛妄分別(而)有(已)極成故。唯。既不遮不離識法。故真空等亦是有性。由斯。遠離增、減二邊。唯識義成。契會中道。  前引教理。指第一卷及第二卷初。廣破我法二執之文。真空。即圓成實性。等。即依他起性也。實我實法。名徧計所執性。心及心所。名依他起性。二空真理。名圓成實性。徧計非有。故無增益之過。依圓不無。故無損減之過。不減不增。是名中道。初正釋頌文竟。 △庚二釋小乘難九。辛初釋唯識所因難。辛二釋世事乖宗難。辛三釋聖教相違難。辛四釋唯識成空難。辛五釋色相非心難。辛六釋現量違宗難。辛七釋夢覺相違難。辛八釋外取他心難。辛九釋異境非識難。初中二。壬初略問答。壬二廣問答。今初。 (問曰。)由何教理。(而)唯識(之)義(可以證)成?(答曰。前文)豈不已說? △壬二廣問答二。癸初問。癸二答。今初。 雖說(猶)未(顯)了。(以前所引教理。但為破于他義。然)非(是但)破他義。(而)己義便(可)成(立)。應更確陳。(以)成此(唯識)教理。 △癸二答。為三。子初引教。子二顯理。子三總證。今初。 如契經說。三界唯心。又說。所緣。唯識所現。又說。諸法皆不離心。又說。有情隨心垢、淨。又說。成就四智。菩薩能隨悟入唯識無境。一(者了達)相違識相(之)智。謂於一處。鬼、人、天等。隨業差別。所見各異。境若實有。此(所見差別)云何(得)成?二(者)無所緣(境而)識(現可得之)智。謂緣過、未、夢境像等。非實有境。識現可得。彼境既無。(則凡)餘(現在境)亦(復)應爾。三(者)自應無倒(之)智。謂愚夫智。若得實境。彼應自然成無顛倒。不由功用。應得解脫(。今既不爾。則知所執實境。但是顛倒妄計)。四(者)隨三(種妙)智(。境即隨)轉(之)智。(何等為三?)一(知一切境界)隨(八地已上心)自在者(妙)智(而)轉(之)智。謂已證得心自在者。隨欲轉變。地等皆成。(假使)境若實有。如何可變?二(知一切境界)隨觀察者(妙)智(而)轉(之)智。謂得勝定修法觀者。隨觀一境。眾相現前。(假使)境若是真。寧隨心轉?三(知一切境界)隨無分別(妙)智(而)轉(之)智。謂起證實無分別智。(則)一切境相皆不現前。(假使)境若是實。何容不現?菩薩成就(此)四智者。於唯識理決定悟入。又伽他說。 心意識所緣。皆非離自性。故我說一切。唯有識無餘。 此等聖教。誠證非一。  所引諸教。並皆可知。自性者。即心意識之自體也。 △子二顯理。 極成眼等識。五隨一故。如餘。不親緣離自色等。  宗鏡云。第一比量。成立五塵相分色。皆是五識親所緣緣。成其唯識義也。量曰。極成眼識是有法。決不親緣離自識色宗。因云。極成五識中隨一攝故。喻如餘極成四識。乃至量曰。極成身識是有法。決不親緣離自識觸宗。因云。極成五識中隨一攝故。喻如餘極成眼識等。 餘識。識故。如眼識等。亦不親緣離自諸法。  宗鏡云。第二比量。成立第六識。并闇成立七八二識。皆緣自之親相分。不離於識。是唯識義也。量云。極成餘識是有法。亦不親緣離自識諸法宗。因云。是識性故。喻如極成眼識等。此中但言餘識者。以小乘不許七八二識故。若言七八二識。恐彼不許。便犯所別不極成過。若只言六識。又不能闇立大乘第七第八兩識故也。 此親所緣。定非離此。二隨一故。如彼能緣。  宗鏡云。第三比量。總成立一切親相分不離心體。得成唯識也。量曰。六識親所緣緣是有法。定不離六識體宗。因云。見相二分隨一攝故。喻如彼能緣見分。 所緣法故。如相應法。決定不離心及心所。  宗鏡云。第四比量。成立一切疎所緣緣境皆不離心。得成唯識也。量曰。一切隨自識所緣是有法。決定不離我之能緣心及心所宗。因云。以是所緣法故。喻如相應法。言相應法者。即指前來已成立之親相分也。此正成立第八識之相分不離本識。望前六識。名為疎所緣緣。由彼小乘不許第八。故但云疎所緣緣。即是六識所托之本質境。乃第八識親所緣緣。 此等正理。誠證非一。  結前四量也。二顯理竟。 △子三總證。 故於唯識。應深信受。我、法非有。空、識非無。離有離無。故契中道。  我法非有者。以是徧計所執性故。空。謂二空真如。即圓成實性。識。謂心王心所。即依他起性。空識非無者。以其非所執故。若執空識。亦是徧計。徧計本自非有。故離有。依圓本自非無。故離無。既離有無。理絕情謂。故即契中道矣。 慈尊依此。說二頌言。 虛妄分別(故)有(見相二分)。於此(二分之上。實我實法之)二(決定)都無。 (即)此(依他性)中唯有(無我無法真)空(之理)。於彼(真空理中)亦有此(依他起性)。 故說(有為無為)一切(諸)法。(有依圓故)非空·(無徧計故)非不空。 有無及有故。是則契中道。  此引二頌。以證三性圓離有無。契會中道。即是不思議三諦也。虛妄分別有句。明染分依他是有。即俗諦也。於此二都無句。明徧計我法本空。即真諦也。此中唯有空句。明依他中有圓成實。於彼亦有此句。明圓成實不離依他。蓋是真俗不二。即顯中道第一義諦體也。  故說一切法非空非不空。則一切法無非中道明矣。有字。即牒第一句。無字。即牒第二句。及有故。即牒第三第四兩句。一切法有。即假也。一切法無。即空也。一切法及有故。即中也。故中論云。因緣所生法。即空即假即中。為令易解。說空假中。尅實而言。唯一中道以為正體。中道離一切相。非徧計之所執。即為如實空義。中道即一切法。具依他之緣起。即如實不空義。雖有空與不空二義。而體元非空與不空。今既云一切法非空非不空。則八識一一非空非不空。即是中道。法爾具足三諦。五十一心所一一非空非不空。即是中道。法爾具足三諦。十一色法一一非空非不空。即是中道。法爾具足三諦。二十四種不相應行亦一一非空非不空。即是中道。法爾具足三諦。六種無為亦復非空非不空。即是中道。法爾具足三諦。此性相兩宗血脉關通最顯著處。人都忽而不察。奈之何哉。 此頌且依染(分)依他(而)說。理實亦有淨分依他。  染分依他。因緣所生六凡法也。淨分依他。因緣所生四聖法也。六凡諸法。既已一一即空假中。四聖諸法。何獨不然。故曰十界無非即空假中。明文在茲。奈何不信。初唯識所因難竟。 △辛二釋世事乖宗難。 (難曰。)若唯內識。似外境起。寧見世間情、非情物處、時、身、用。定、不定轉?(答曰。)如夢境等。應釋此疑。  此中自有四難。一者處定。二者時定。三者身不定。四者作用不定。一處定者。如南山在南。不可以識令其在北。故非唯識。  二時定者。如緣山之識生時。固自有山。然緣山之識滅時。山不隨滅。故非唯識。  三身不定者。如多人同看燈光。其有翳者。別見五色重疊。則是虛妄。可名唯識。其無翳者。皆見清光。則是實境。故非唯識。  四作用不定者。復有三難。一云。如翳眼所見髮蠅等物。即無作用。好眼所見髮蠅等物。即有作用。無作用者。可名唯識。有作用者。則是實物。何名唯識。二云。如夢中所得飲食衣服刀仗毒藥。即無實用。可名唯識。覺時所得。便有實用。何名唯識。三云。如乾闥婆城。則無實用。甎土城等。則有實用。虛實各殊。何名唯識。答云。如夢境等者。應引二十頌云。處時定如夢。身不定如鬼。同見濃河等。如夢損有用。初句。答第一處定第二時定難。第二第三兩句。答第三身不定難。第四句。答第四作用不定難也。一釋處定難者。且如夢見有山在南。夢中之心更緣北時。夢中之山依舊在南。豈果有山在於夢心之外耶。二釋時定難者。且如夢見有山。夢中之心緣此山時。山固宛然。夢中之心不緣山時。山亦仍在。豈果離於夢心實有山耶。三釋身不定難者。且如一類餓鬼。於恒河處同見膿河。雖彼多鬼之所同見。豈實有膿河耶。若知餓鬼所見膿河。唯是自業所招。自識妄見。則知今人所見燈火清光。乃至日月星辰。山河國土。窮盡十方有漏國土。種種依正。皆是同分妄見而已。豈有識外實境可得。四釋作用不定難者。且如夢得飲食刀仗等。即無實用。夢見男女交遘遺失不淨等。即有實用。既有實無實。皆同一夢境。則汝所云作用不定。何一非唯識耶。 △辛三釋聖教相違難。 (難曰。)何緣世尊(不但說意法二處。而)說(有)十二處?(答曰。彼五根五塵十處亦)依(本)識所變。非別實有。(世尊不過)為(令眾生)入我空(觀)。(所以)說(此)六二(之)法(令觀無我)。(喻)如(為)遮斷見。(故假)說(相)續有情。(今大乘教)為(令眾生)入法空(觀)。(所以)復說唯識。令知外法亦非有故。  說十二處。為破我執。元非實法。譬如說續有情。但為破斷見耳。豈可更計常哉。 △辛四釋唯識成空難。 (難曰。)此唯識性。豈不亦空?(設若)不爾。(其義)如何?(答曰。識性)非所執故。謂依識變。妄執實法。(以)理(推徵。了)不可得。說為法空。非(謂并)無離言正智所證唯識性故。(而)說為法空(也)。此識若無。便無俗諦。俗諦無故。真諦亦無。真俗相依而建立故。撥無二諦。是惡取空。諸佛說為不可治者。應知諸法有空、不空。由此慈尊說前二頌。  此中難意。謂由破我。故說十二處法。法既即空。則今由破法執。故說唯識。識豈不亦空耶。答意可知。恐又難曰。設無此識。亦何不可。故今答曰。此識若無。便無俗諦。蓋八識及與心所。皆名俗諦。俗依真立。真依俗顯。譬如色依空住。空依色顯。又如波水依濕性立。濕性依波水顯。真俗不二之旨。復見於此。誰云性相不同轍哉。 △辛五釋色相非心難。 (難曰。)若諸色處亦(即以)識為體。何緣乃似色相顯現。(又復)一類、堅住、相續而轉?(答曰。無始以來。虛妄)名言熏習。(妄作心外堅住相續等想。依斯)勢力起故。(非有實物可得。然似外色現者。)與染、淨法為依處故。謂此(相分)若無。(則便)應無顛倒(妄執)。便無雜染。亦無淨法。是故諸識亦似色現。如有頌言。 亂相及亂體。應許為色識。及與非色識。若無餘亦無。  無妄執。則無雜染。無雜染。亦無淨法。蓋染淨是對待法。皆依俗諦建立故也。是故十界染淨。皆名俗諦。染淨無性。則十界皆空。真俗不二。則十界皆中。明矣。亂相者。指所變之色相。亂體者。指能變之心體。色識者。指所變之亂相。非色識者。指能變之亂體。若無餘亦無者。謂若無能變。即無所變。若無所變。亦無能變也。宗鏡曰。天親唯識論。唯是一識。復有分別識無分別識。分別識者。是識識。無分別識者。似塵識。一切法界所有瓶衣車乘等。皆是無分別識。例得云。復有分別色無分別色。分別色者。如言光明即是智慧。無分別色。即四大所成色。  智旭曰。分別識者。即頌所謂非色識也。無分別識者。即頌所謂色識也。色與非色。皆名為識。識外更無他法。故稱唯識。此成唯識論之正旨也。例得以下。則以亂體名有分別色。以亂相名無分別色。有分別無分別。皆名為色。色外更無他法。故稱唯色。此天台唯色唯香等義所由立也。良由諸法無性。名字亦空。故得作此妙說。非尋言逐句者所能思議也。  又臨濟大師。依此義而立四句。有時奪人不奪境。即一切唯色。有時奪境不奪人。即一切唯識。有時人境俱奪。則色識兩亡。有時人境俱不奪。則色識宛爾。  又智者大師。依此義而立四照。一者智照境。即有分別識照無分別色也。二者境照智。即有分別色照無分別識也。三者智照智。即有分別識照無分別識也。四者境照境。即有分別色照無分別色也。  問曰。智照智者。應是以心緣心。則能緣所緣皆有分別。何謂有分別識照無別識耶。答曰。能緣是見分。故得有分別用。所緣是相分。但托彼心以為本質。變似心相。譬如鏡中之火。無能燒用。故設使真帶質境。亦名無分別識耳。 △辛六釋現量違宗難。 (難曰。)色等外境。分明現證。現量所得。寧撥為無?(答曰。五識及同時意識。)現量證(五塵)時。不執為外。後(念)意(識)分別(計度)。妄生外想。故現量境(本)是(識)自相分。(以即)識所變故。(大乘)亦說為有。(惟彼)意識所執外實色等。(乃是)妄計有故。(大乘)說彼為無。又色等境。(皆是)非色似色。非外似外。如夢所緣。不可執為是實、外色。 △辛七釋夢覺相違難。 (難曰。)若覺時。色皆如夢境、不離識者。(譬)如(有人)從夢(而)覺。(即)知彼(夢所見色等。皆)唯心(現)。何故(今于)覺時。於自(所緣)色境。不知(皆是)唯識?(答曰。)如夢未覺(之時)。不能自知(所見唯心)。要至覺時。方能追覺(其無心外實境)。(只今)覺時境色。應知亦爾(與夢相似)。未(到)真覺(之)位。不能自知(其非實有)。至真覺時。亦能追覺。(今既)未得真覺。(則是)恒處夢中。故佛說為生死長夜。由斯。未了色境唯識。  追覺真覺。皆是入聲。其餘覺字。皆是去聲。真覺有二。一分真覺。即初地以上。二究竟覺。即妙覺極果。推而廣之。亦有相似覺。觀行覺。名字覺。唯理即覺。則是熟睡長夢人也。 △辛八釋外取他心難。 (難曰。)外色實無。可非內識境。他心實有。寧非自所緣?(答曰。)誰說他心非自識境。但不說彼是親所緣。謂(緣他心者。於自心中有似他)識(之相分)生時。(此所現之似他識相)無實作用。非如手等(之能)親執外物。(非如)日等舒光(之能)親照外境。但如鏡等。似外境現。名了他心。非親能了。親所了者。謂自所變。故契經言。無有少法。能取餘法。但識生時。似彼相現。名取彼物。如緣他心。(既必不能親緣。應知緣于)色等(五塵。)亦爾(。不能親緣本質也)。  若達此義。則知諸佛心內眾生之心。名為無漏相分。眾生心內諸佛之心。名為有漏相分。然諸佛不能令彼眾生之心即證無漏。眾生亦不能令彼諸佛之心還成有漏。何有少法能取餘法。不過還取自相分耳。既不能親緣他心。但緣自所變相。則知亦決不能親緣五塵本質。但緣自所變相而已。既無外境可緣。而妄於中起貪瞋癡。起諸見慢。大佛頂經所謂自心取自心。非幻成幻法也。哀哉。 △辛九釋異境非識難。 (難曰。)既有異境。何名唯識?(答曰。)奇哉。固執。觸處生疑。豈唯識教但說(只)一(箇)識。(問曰。若)不爾(者。其義)如何?(答曰。)汝應諦聽。若唯一識。寧有十方凡聖、尊卑、因果等別?誰為誰說?何法何求?  此先破執唯一識之過也。六道為凡。三乘及佛為聖。佛為聖中之尊。三乘為聖中之卑。菩薩為因。佛地為果。或凡聖各論尊卑。凡聖尊卑各論因果。設無諸佛。則誰為能說。設無眾生。則誰聽所說。設無佛說。則以何為法。設無眾生。則何人求法。既無凡聖尊卑因果。亦無能說所說。能求所求。便成畢竟斷滅。并此一識亦復烏有。豈非大邪見哉。 故唯識言。有深意趣。(須知)識(之為)言。(乃是)總顯一切有情。各有八識。六位心所。所變相見、分位差別。及彼空理所顯真如。識自相故。識相應故。(心心所)二(之)所變故。(前)三(種法之)分位故。(前)四(種法之)實性故。如是諸法皆不離識。(所以)總立識名。(若夫)唯(之為)言。(乃是)但遮愚夫所執。定離諸識實有色等。  此正釋唯識二字之旨趣也。只此識字。收盡五位百法。一者心法。即是八識。二者心所有法。即是六位心所。共五十一。三者色法。即是見分所緣相分。共有十一。四者不相應行法。即是心心所色分位差別。有二十四。五者無為法。即是我法二空所顯真如。約義說有六也。八識是識自相。故名為識。心所是識相應。故亦名識。相見是二所變。故亦名識。不相應行是三分位。故亦名識。無為是四實性。故亦名識。心所名識。即隱劣顯勝義。相見名識。即捨濫留純義。及攝末歸本義。不相應行名識。即遣虛存實義。無為名識。即遣相證性義。唯遮愚執離識實有色等。等取一切我法二執。如前所明也。 若如是知唯識教意。便能無倒。善備資糧。速入法空。證無上覺。救拔含識生死輪迴。非全撥無惡取空者。違背教理。能成是(自利利他大)事。故定應信一切唯識。  此結顯唯識教理有大利益也。不執徧計為實。不撥依圓為無。故能無倒。無倒之智如目。萬行資糧如足。目足並運。安隱入於法空大清涼地。乃至證無上覺。盡未來際救度眾生。豈惡取空所能成辦也哉。初正明所變竟。 △戊二廣釋外難三。己初釋分別由何難。己二釋生死由何難。己三釋違經三性難。初中二。庚初申難舉頌。庚二以論釋成。今初。 若唯有識。都無外緣。由何而生種種分別?頌曰。 由一切種識。如是如是變。以展轉力故。彼彼分別生。 △庚二以論釋成二。辛初略解頌文。辛二廣釋頌義。初中二。壬初約染種現。生染分別。壬二例淨種現。生淨分別。初中五。癸初釋第一句。癸二釋第二句。癸三釋第三句。癸四釋第四句。癸五總顯頌意。今初。 論曰。一切種識。謂(第八)本識中。能生(諸法)自果(之)功能差別。此(差別功能。能)生等流、異熟、士用、增上(四類)果故。名(之為)一切種。(此中)除離繫(果而不言)者。(以離繫果)非種生故。彼(離繫果)雖可(克)證。而非種(子之)果。要(須)現(行)起(于真無漏)道。斷(彼惑)結(方始)得故。(此現起道雖從無漏種生。望於彼離繫果)有展轉義。(然)非此(頌中正意)所說。(以)此(頌但)說能生分別(之)種(子)故。此(分別種是本識之相分。即以本)識為體。故立識名。種離本識。無別性故。種、識二(字合)言(之者)。簡(于)非種、(非)識。有(現識可名為)識(而)非(是)種。(有外種可名為)種(而)非(是)識故。又種、識(之為)言。顯(本)識中(所持之)種。非(指能)持種(子之)識。(此差別義)後當說故。 △癸二釋第二句。 此識中種。(由現識等。)餘緣助故。即便如是如是轉變。謂從生位轉至熟時。顯變種多。重言如是。謂一切種。攝三熏習、共、不共等識種盡故。  三熏習者。一名言熏習。二我執熏習。三有支熏習。具如下文所明也。共相識種。能感依報。不共識種。能感正報。復有共中不共。不共中共。故名為等。具如大乘止觀廣說。 △癸三釋第三句。 展轉力者。謂八現識。及彼相應(心所)相、見分等。彼(於種子亦)皆互有相助力故。  等者。等取不相應行。雖依色心分位假立。自無實體。亦有相助力也。 △癸四釋第四句。 即(從種生之)現識等。總名分別。(皆以)虛妄分別為自性故。分別類多。故言彼彼。  等者。等取諸心所法。皆能分別故也。此等分別。復有性受界地現比非量差別不同。故云類多。 △癸五總顯頌意。 此頌意說。雖無外緣。由本識中有一切種轉變差別。及以現行八種識等展轉力故。彼彼分別而亦得生。何假外緣方起分別。  初約染種現。生染分別竟。 △壬二例淨種現。生淨分別。 諸淨法起。應知亦然。(依附本識一切)淨種(轉變差別)、(及以)現行(淨法)為緣。(助令)生故。  諸淨法。謂三乘智果也。初略解頌文竟。 △辛二廣釋頌義二。壬初徵。壬二釋。今初。 所說種、現緣生分別。云何應知此緣生相? △壬二釋二。癸初正釋緣生。癸二結斥指廣。初中三。子初且明四緣。子二傍論十因。子三正示緣生。初又二。丑初標。丑二釋。今初。 緣且有四。  宗鏡云。因緣。則於有為之門。親辦自果。無間。則為開導之義。萬有咸生。所緣。則具慮託而方成。約親疎而俱立。增上。則有勝勢力。不障他緣。 △丑二釋。為四。寅初釋因緣。寅二釋等無間緣。寅三釋所緣緣。寅四釋增上緣。今初。 一因緣。謂有為法親辦自果。此體有二。一種子。二現行。  感果名因。助生名緣。有為法者。簡非無為。指色心等。親辦自果為因。兼有助生之義。因即是緣。故名因緣。種子現行。次文自釋。 種子者。謂本識中。善、染、無記。諸界、地等。功能差別。能引次後自類功能。及起同時自類現果。此(功能差別。)唯望彼(次後自類及同時現果)。是因緣性。  此先釋種子為因緣體也。能引次後自類功能。即種生種義。及起同時自類現果。即種生現義。此二皆名因緣性。 現行者。謂七轉識。及彼相應(心所)所變相(分)、見(分)、(三)性、(三)界、(九)地等。(但)除佛果(極)善、(與三性中)極劣無記(之外)。餘(一切法皆)熏本識。生自類種。此(轉識等)唯望彼(自類種)。是因緣性。 (問曰。第八何不能熏?答曰。)第八心品(體是所熏)。(若以之為能熏。則便)無所熏故。(問曰。性界地等。何亦能熏?答曰。)非簡所依(之自證分)。獨能熏故。(問曰。何除佛果及劣無記?答曰。無記)極微、(佛果極)圓故。(所以此二)不熏成種。  此次釋現行為種子之因緣體也。宗鏡云。前五轉識。能熏阿賴耶相分種子。第六意識。能熏第八相見二分種子。第七末那。唯熏第八見分種子。又云。前七識見相二分能熏種。以此二分有作用故。又云。見分與力。令相分熏種。又見分是自證分與力。又云。前五識與第八識熏相分種者。但熏內身及外器實五塵相分種。餘即不熏。以不能緣故。若第六緣第八見分時。熏得見質二種。皆是心種。即與第八熏得見分種。又自熏得第六見分種。中間相分即不熏。若第六緣第八相分時。或熏三種子。謂自熏得能緣見分種。若現量時。亦自熏得相分五塵種。又與第八熏得五根塵本質種。然多分只熏見質二種。第六緣第八三境相分時。只熏根身器界種。緣種子境即不熏種。恐犯無窮過故。又云。第六能緣第八四分。唯熏見相分種者。以內二分與見分同是心種。故於見分中攝。又云。第六若緣無為并不相應行及心所中一分假者。皆不熏本質種。實者即熏。以緣假法時。但是獨影境故。亦不熏相分種。其能緣見分種即熏。若第七緣第八見分熏種者。但熏見質二種。定不熏相分種。其中間相分。但從兩頭合起。仍通二性。一半從本質上起者。是無覆性。一半從能緣見分上生者。是有覆性。 現行同類。展轉相望。皆非因緣。(以彼各從)自種生故。一切異類。展轉相望。亦非因緣。不親生故。有說。異類、同類現行。展轉相望為因緣者。應知假說。或隨轉門。有唯說種是因緣性。彼依顯勝。非盡理說。聖說。轉識與阿賴耶。展轉相望為因緣故。  此簡示結成因緣義也。先簡同類現行相引。是等無間。非是因緣。設無種子。則現行不能自引現行。譬如炷若盡時。前燄不能引生後燄故也。次簡異類現行相助。是增上緣。亦非因緣。以其不親生故。次示或說現行展轉得為因緣。或說唯種是因緣性。一是隨轉假說。一是但依顯勝。次聖說下。結成種子現行決定互為因緣。初釋因緣竟。 △寅二釋等無間緣。 二等無間緣。謂八現識及彼心所。前聚於後。自類無間。等而開導。令彼(後聚自類決)定(得)生。  等者。自類也。無間者。中無間隔也。緣者。助生也。八現識及彼心所。正出緣體。為簡色不相應及無為法。無有等無間緣義也。心王必有心所與之相應。和合似一。名之為聚。前後者。顯非同時。自類者。顯非他類。如前眼識望後眼識。乃名自類。若望耳鼻識等。即名他類也。 多同類種。俱時轉故。如不相應。非此緣攝。由斯。八識非互為緣。  此簡種子非等無間緣。并簡異類現識亦非等無間緣也。且如八識及諸心所。各有種子。與彼現行俱時而轉。就種生現。得為因緣。現非種引。非等無間。譬如炷能生燄。不能引燄。以引後燄者。必由前燄故也。故種與現。如不相應。非此等無間緣所攝。既種與現雖是同類。由其種現異故。便非此緣則八識現行各各異類。尤不相應。豈容互作等無間緣哉。 心與心所。雖恒俱轉。而相應故。和合似一。不可施設離別殊異。故得互作等無間緣。  此釋伏難也。難曰。種子與現行。以同時故。不為等無間緣。八識現行。以異類故。亦不為等無間緣。則心與心所。亦是同時異類俱轉。如何得作等無間緣耶。今釋之曰。雖恒俱轉。而所依不異。所緣相似。又必同性。是故相應和合似一。得為等無間緣也。然但約為緣。則心與心所便得互作。若約為依。則又獨指心王。如第四卷中所明。 入無餘心。最極微劣。無開導用。又無當起等無間法。故非此緣。云何知然?論有誠說。若此(前)識等無間。彼(後)識等決定生。即說此(前識)是彼(後識)等無間緣故。  此更簡去入無餘涅槃之最後心。不名為等無間緣也。以更無當起之法。則無所用其開導故。引證可知。問曰。若依法華。則無有一人入於二乘涅槃而滅度者。此云何通。答曰。彼是顯實。此且施權。不應為難。 即依此義。應作是說。阿陀那識。三界、九地。皆容互作等無間緣。下、上。死、生。相開導故。有漏無間。有無漏生。無漏定無生有漏者。鏡智起已。必無斷故。(無垢)善(識)與無記(異熟)。相望亦然。  此下別約八識以判等無間緣。今先判第八識也。鏡智。約相應心所。相應心所。有二十一。獨言鏡智者。智為勝故。善與無記。約第八心王。相望亦然。謂異熟無間有無垢生。無垢定無生異熟者。 (問曰。)此(第八識在)何界後。引生無漏?(答曰。)或從色界。或欲界後。謂諸異生(直發大心)求佛果者。定(於)色界後(身)。引生無漏(第八淨識)。(以因行既滿之)後必生在淨居天上大自在宮。得菩提故。(若夫)二乘(極果)迴趣大菩提者。定(於)欲界後(身)。引生無漏(第八識)。(以)迴趣(所)留(生)身。唯(在於)欲界故。彼雖必往大自在宮方得成佛。而本願力所留生身。是欲界故。有義。色界亦有聲聞迴趣大乘願留身者。既與教理俱不相違。是故聲聞(之)第八無漏。色界心後亦得現前。然五淨居(天中)無迴趣者。經不說(生)彼(天者)發大心故。  此兼論第八引生無漏之界地也。色界亦有聲聞迴趣大乘。謂阿那含生色界已。證阿羅漢。身未入滅。即留色界之身。以俟功德成滿也。然生五淨居天。則無迴趣之義。以彼多屬定性聲聞故耳。  問曰。大佛頂經云。從是有頂色邊際中。若於捨心發明智慧。慧光圓通。便出塵界。成阿羅漢。入菩薩乘。如是一類。名為迴心大阿羅漢。何故此云經不說彼發大心耶。答曰。大佛頂經。雖屬方等。然是純明圓理。故得出塵而為菩薩。成唯識論。雖亦大乘。然是帶通明別。故入無餘。則無心智。即今所謂大自在宮得菩提者。亦是帶劣勝應身相。以劣唯閻浮。勝須華藏。今寄淨居。乃是梵網千釋迦之一耳。起信論中。亦同此意。理雖圓別。事猶帶通。權實相須。其旨非淺。聖意難測。但應仰信。 第七轉識。三界、九地亦容互作等無間緣。隨第八識生處繫故。有漏、無漏容互相生。十地位中得相引故。善與無記。相望亦然。於無記中。染與不染。亦相開導。(以)生空智果。前後位中得相引故。此欲、色界。有漏得與無漏相生。非無色界。(以)地上菩薩不生彼(無色界)故。  此判第七識之等無間緣也。平等性智相應。名為無漏。我法二執相應。名為有漏。十地位中。入法空觀。則名無漏。出法空觀。則名有漏。故互相生。無漏即是善性。有漏即無記性。故云相望亦然。又我法二執相應。名為有覆。亦名為染。伏斷我執。但與法執相應。名為無覆。亦名不染。初二三果聖人。入生空觀位中。則名不染。未入之前。已出之後。則名為染。故亦互相引也。鈍根二乘得生無色。以厭色故。地上菩薩不生無色。以無益故。然菩薩若證二十五王三昧。亦必應現無色。今亦依權說耳。 第六轉識。三界、九地。有漏、無漏。善、不善等。各容互作等無間緣。潤生位等。更相引故。初起無漏。唯(在)色界後(心)。(以)決擇分善。唯(在)色界(有)故。  此判第六識之等無間緣也。二空觀智。皆名無漏。無漏唯善。我執相應。名為有漏。有漏則有善。惡。有覆。無覆不同。然皆互相引生。決擇分善。即煖等四加行位所修善根。要依四禪方發無漏。故云唯色界後。所謂因定發慧也。然人中若能成就四禪。即名四禪後心。非謂必生四禪天上。 眼、耳、身識。(于欲色)二界、(雜居離生)二地。鼻、舌兩識。(唯于)一(欲)界、一(雜居)地。(各以)自類互作等無間緣。善等相望。應知亦爾。有義。五識有漏、無漏。自類互作等無間緣。未成佛時。容互起故。有義。無漏(五識在於)有漏(五識)後起。非無漏(五識之)後容起有漏(五識)。(以)無漏五識。非佛無故。彼(因位中之)五色根定有漏故。(以根)是異熟識(之)相分攝故。(若謂)有漏、不共、必俱、同境(之五)根。(而能)發無漏(五)識。理不相應故。此二於境。明昧異故。  此判前五識之等無間緣也。互作。謂六道相望。善等。即三性差別。次釋有漏無漏。有兩家解。初義非。次義正。明昧異者。無漏根發成所作智相應五識。則於境明。有漏根發有漏五識。不論善惡無記。皆於境昧也。二釋等無間緣竟。 △寅三釋所緣緣。 三所緣緣。謂若有法是帶己相。心或相應。所慮、所托。此體有二。一親。二疎。  帶彼相起。故名所緣。助生於識。故復名緣。謂若有法者。即能為生緣義。簡徧計所執其體是無。縱是所緣。而無緣義也。是帶己相者。即顯是所緣義。簡根及種子識無其相。雖得為緣。而非所緣也。具此有法帶相二義。名所緣緣。而心王與心所之或相應者。以此為所慮處。即以此為所托處。所慮故名為所緣。所托故復名為緣。宗鏡云。一有所慮非所托。即徧計妄執我法等是。以無體故。二有所托非所慮。即鏡水所照物等是。以鏡水非能慮故。三俱句。即一切所緣緣實相分是。四俱非。即除鏡水等所照外。餘不緣者是。 若(此相分)與能緣(之見分同一所依)。體不相離。是見分等內所慮託。應知彼是親所緣緣。  此先釋親所緣緣也。體不相離。謂四分唯是一體。宗鏡云。一有親所緣緣。從質及心變起。即五識緣五塵相分是。二有親所緣緣。但從心變。不仗質起即第八緣三境相分是。三有親所緣緣。不由心變。亦不由質起。即根本智所證真如是。四有親所緣緣而非相分。即內二分互相緣是。 若(此本質)與能緣(之見分)。體雖相離。(然借)為質能起內所慮託。應知彼是疎所緣緣。  此次釋疎所緣緣也。 親所緣緣。(但是)能緣(之心決定)皆有。(以)離內所慮託。必不生(於能緣心)故。疎所緣緣。能緣(之心)或有(不定)。(以)離外所慮託。亦得生(於能緣心)故。  此即第二卷所謂自心內法一切皆有。自心外法或有或無也。宗鏡云。一有本質相分是實性境。即前五識。及明了意識初念。并少分獨頭意識是。二有本質相分是假。即有質獨影及帶質境是。三無質相分是假。即無質獨影是。四無質相分是實性境。即第八心王緣三境。及本智緣真如是(真如即是實相。故名為相。而根本智非有相分也)。又云。帶有二義。一者挾帶。二者變帶。相亦二義。一者體相。二者相狀。若根本智緣真如。是挾帶體相而緣。是所緣緣。乃至內二分相緣。及自證分緣見分。亦是挾帶體相。名所緣緣。若有漏心心所。及無漏後得智見分緣境之時。變相而緣。不論有質無質。皆是變帶相狀。名所緣緣。又云。但是相分。皆名變帶。若不變相分。直附境體。即名挾帶。 第八心品。有義。唯有親所緣緣。隨業、因力。任運變故。有義。亦定有疎所緣緣。要仗他變質。自方變故。有義。二說俱不應理。自、他身土。可互受用。他所變者為自質故(。則初家惟有親所緣緣不應理也)。自種於他。無受用理。他變為此。不應理故(。則次家定有疎所緣緣亦非理也)。(且一切有情。法爾有五性差別。)非諸有情。種皆等故。應說此(第八心)品。(其)疎所緣緣。(于未轉已轉等凡)一切位中。有、無不定。  此下別約八識。判所緣緣親疎有無之義。今先判第八識也。有三家解。第三為正。未轉位中。根身種子。定無疎所緣緣。器界及他人浮塵根身。得有疎所緣緣。已轉位中。鏡智緣真。定無疎所緣緣。鏡智緣俗。得有疎所緣緣。又緣現在。則有本質。若緣過未。則無本質。故云有無不定。 第七心品。未轉依位。是俱生(我法二執)故。必仗(第八識之見分以為)外質。故亦定有疎所緣緣。已轉依位。此非定有。(若緣淨識為無我境。仍有疎所緣緣。若)緣真如(及過未)等。(則便)無外質故。第六心品。行相猛利。於一切(聖凡)位(中。皆)能自在(而)轉。(故其)所仗外質。或有、或無。(當知)疎所緣緣。有無不定。前五心品。未轉依位。麤、鈍、劣故。必仗外質(五塵性境)。故亦定有疎所緣緣。已轉依位。此非定有。(成所作智。通)緣過、未等(法)。無外質故。  此判前七轉識所緣緣。親疎有無之義也。或有外質。指同時意識。或無外質。指獨頭意識。餘可知。三釋所緣緣竟。 △寅四釋增上緣。 四增上緣。謂若有法。有勝勢用。能於餘法。或順、或違(。俱能為緣。是故名增上緣)。雖前三緣亦是增上。而今第四。除彼(前三。收)取(其)餘。為顯諸緣差別相故。此順、違(之勝勢)用。於四處轉。(謂)生、住、成、得。四事別故。  有法。亦指有體之法也。或自有體。或依色心分位假立。即以色心等法為體。均是依他起性。非同徧計所執。故名有法。由此法故。未生諸法。或順令生。或復違令不生。已生諸法。或順令住。或復違令不住。未成諸法。或順令成。或復違令不成。未得諸法。或順令得。或復違令不得。故名為增上緣。 然增上用。隨事雖多。而勝顯者。唯二十二。應知即是二十二根。  一眼根。二耳根。三鼻根。四舌根。五身根(此五名五色根)。六男根。七女根。八命根。九意根。十苦根。十一樂根。十二憂根。十三喜根。十四捨根(此五名五受根)。十五信根。十六進根。十七念根。十八定根。十九慧根(此五名五善根)。二十未知當知根。二十一已知根。二十二具知根(此三名三無漏根)。 前五色根。以本識等所變眼等淨色為性。  識等。等取自種子。眼等。等取耳鼻舌身。淨色。謂清淨四大。即第八識上色之功能。非外所造。非同麤顯色香味觸。可得見嗅嘗觸。但是比量所知而已。 男、女二根。身根所攝。故即以彼(身根之)少分為性。命根。但依本識親種分位假立。非別有性。(等無間)意根。總以八識為性。  若八識自類心心所聚。前望於後。即是等無間緣所攝。今不論自類他類。總於後念諸心心所生住成得有順違用。故總立為增上緣之意根。 五受根。如應各(以)自受為性。信等五根。即以(善心所中)信等及(別境中之)善念等。而為自性。  苦樂憂喜捨五受。即五受根體性。善中信勤。別境中善念善定善慧。即五根體性。此五善根。且指有漏善言之也。 未知當知根。體位有三種。一根本位。謂在見道(十五心中)。(唯)除(最)後(第十六心之一)剎那。(以第十六剎那)無所未知。可當知故(。即屬已知根攝)。二加行位。謂煖、頂、忍、世第一法。近能引發根本位故。三資糧位。謂從為(欲)得諦(而修)現觀故。發起決定勝善法欲。乃至未得順決擇分(已前)所有善根。名資糧位。能遠資生根本位故。於此三位。信等五根。(及)意(根)、喜(根)、樂(根)、捨(根)。(合)為此(未知當知)根性。(然在)加行等位。於後勝法求證愁慼。亦有憂根。(但以)非正善根。故多不說。  見道一十五心之中。所有信進念定慧意喜樂捨。正屬無漏。以是出世無間道故。未證解脫。故名未知。無間必證。故名當知。故以此為未知當知根本位也。加行近能引發此位。資糧遠能資生此位。雖所修者猶是有漏五善根等。而有漏善為增上緣。助熏本有無漏信等種子。指彼無漏法爾種子。在於資糧加行位中。得有漏善所資熏故。漸漸增長成熟。將來必得發真無漏現行。是故名為未知當知無漏善根。 前三無色有此根者。有勝見道。傍修得故。或二乘位迴趣大者。為證法空。地前亦起九地所攝生空無漏。彼皆菩薩。此根攝故。菩薩見道亦有此根。但說地前。以時促故。  若論未知當知根。正於四禪中有。以初果見道必依第四禪故。然除非非想天。前三無色界天亦得有此根者。謂有一類勝見道人。雖依四禪而發無漏。亦能傍修得上三定。故於空處識處無所有處。亦有未知當知根也。又二乘所證三界九地生空無漏。雖分未知已知具知三根差別。而以菩薩視之。則皆屬未知根攝。以未證法空故。是故二乘迴趣大者。雖已具證三界九地所證生空無漏。而法執未伏。猶屬資糧位攝。今為證法空故。地前亦起此未知當知根也。  菩薩見道下。釋疑。謂有疑曰。聲聞見道一十五心。猶名為未知當知根之根本位。直俟十六心滿。方名為已知根。何故菩薩之未知當知根。但說在地前耶。今釋之曰。菩薩在於無間道中。理應亦有此根。而但說地前者。以菩薩見道之時促故。蓋聲聞見道。須觀苦集滅道四安立諦。歷下上界。便有八諦。故有八忍八智一十六心。名為十六剎那。其時則長。菩薩見道。惟觀真如非安立諦。雖多剎那事方究竟。而相等故。總說一心。其時則促也。 始從見道最後剎那。乃至金剛喻定。所有信等無漏九根。皆是已知根性。未離欲者。於上解脫求證愁慼。亦有憂根。非正善根。故多不說。  二乘第十六心證預流果。菩薩無分別智登歡喜地。皆名見道最後剎那。那含最後心。等覺最後心。皆名金剛喻定。二乘已證我空真如。菩薩已證法空真如。故皆名已知根。不說憂根之義。如文可知。 諸無學位。無漏九根。一切皆是具知根性。  羅漢。支佛。圓證生空。諸佛如來。圓證法空。故皆名具知根也。八地已上。亦名無學。望於二乘。則名具知。望於如來。猶名已知。 有頂雖有遊觀無漏。而不明利。非後三根。  此釋疑也。疑曰。若但前三無色得有三無漏根。則有頂非非想天。亦可遊觀無漏而入滅定。何無二十二根之後三根耶。故今釋曰。雖依有頂遊觀無漏。得入滅定。然此滅定。由止息想作意為先。但使勞慮不行。而不明利。蓋欲斷惑證真。必須無漏現觀。今入滅盡定者。前六轉識一總不行。非可依之斷惑證理。以其無勝勢用。故非無漏三根也。大佛頂經云。現前雖成九次第定。不得漏盡成阿羅漢。正是此意。是故若欲盡漏。須修勝生空觀。 二十二根自性如是。諸餘門義。如論應知。  謂業用。假實。乃至界繫等餘門分別。並如瑜伽地論五十七卷中廣明也。初且明四緣竟。  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七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八 蕅益沙門 智旭 述 △子二傍論十因三。丑初明依處立因。丑二明依處攝因。丑三明因緣依處得果。初中二。寅初標徵。寅二正釋。今初。 如是四緣。依十五處義差別故。立為十因。云何此(十因)依十五處立?  宗鏡云。十因者。隨說因。為諸法先導之門。觀待因。了現得作用之事。牽引因。則令成自果。攝受因。則能攝萬緣。生起因。令萬類能生。引發因。使諸果成辦。定異因。則種類各別。同事因。則體總一如。相違因。能起障礙之門。不違因。隨順緣生之理。 △寅二正釋二。卯初明十因依十五處立。卯二以二因攝上十因。初中十。辰初隨說因。依於語依處立(至)辰十不相違因。依於不障礙依處立。今初。 一語依處。謂(有一)法、(必有一)名、(如名取相之)想。所起語(言之)性。即依此處。立隨說因。謂依此語。隨見聞等。說諸義故。此即(以)能說(之語)。為所說(諸義之)因。有論說。此(隨說因)是名、想、見。由如名字。取相執著。隨起說故。若依彼(論所)說。便(可以)顯此因是語依處。  有論。指集論也。餘可知。 △辰二觀待因。依於領受依處立。 二領受依處。謂所觀待。(有)能(受)、所受(之)性。即依此處。立觀待因。謂觀待此(能受所受)。令彼諸事或生、或住、或成、或得。(故)此(領受依處)是彼觀待因。  能所受者。如手為能受。所持之物為所受等。舉業時藝為能受。科名甲第為所受等。乃至淨業為能受。淨土為所受等。觀待所受之果。乃立能受之因。令彼舉業淨業等事。未生者生。已生者住。未成者成。未得者得也。 △辰三牽引因。依於習氣依處立。 三習氣依處。謂(於)內、外種未成熟位。即依此處。立牽引因。謂能牽引遠自果故。  內種。謂不共種。外種。謂共種也。由此習氣相續相牽。令後自果漸漸成熟。即種引種令不斷絕。名牽引因。 △辰四生起因。依於有潤種子依處立。 四(三)有潤(生)種子依處。謂內、外種已成熟位。即依此處。立生起因。謂能生起近自果故。  謂三有種子。已經愛取所潤。故能近生自果。名生起因。 △辰五攝受因。依於六依處立。 五無間滅依處。謂心、心所等無間緣。六境界依處。謂心、心所(之)所緣緣。七根依處。謂心、心所所依六根。八作用依處。謂於所作業、(一切)作具(之)作用。即除種子(之外)。(所有)餘助現緣(皆名作具)。九士用依處。謂於所作業、(一切能)作者(之)作用。即除種子(之外)。(所有)餘作現緣(皆名作者)。十真實見依處。謂無漏見。(唯)除引自種(外)。(但)於無漏法能助、引、證(者。皆名為真實見)。總依此六(處)。立攝受因。謂攝受(前)五。(能)辦(世間)有漏法。具攝受六。(能)辦(出世)無漏(法)故。 △辰六引發因。依於隨順依處立。 十一隨順依處。謂無記(法)、染(法)、善(法之)現(行)、種(子一切)諸行。能隨順同類、勝品諸法。即依此處。立引發因。謂能引起同類勝(無記勝染勝善)行。及能引得無為法故。  無記引發無記。染引發染。善引發善。後倍於前。故名勝品。善又兼能引得無為。以無為性。雖自平等。由善品力滅無記染性乃顯現故也。 △辰七定異因。依於差別功能依處立。 十二差別功能依處。謂有為法。各於自果。有能起、(能)證差別勢力。(望所生果不相雜亂。)即依此處。立定異因。謂各能生自界等果。及各能得自界果故。  差別功能。即色心等各別種子。且約十八界言。根定非塵等。塵定非識等。識定非根等。又眼定非耳等。色定非聲等。眼識定非耳識等。各自種子。各於自果能生能住能成能得。故名為定異因。文中但舉生得。影略住成也。 △辰八同事因。依於和合依處立。 十三和合依處。謂從(第二)領受(依處)。乃至(第十二)差別功能依處。於所生、住、成、得果中。有和合力。即依此處。立同事因。謂從(第二)觀待(因)。乃至(第七)定異(因)。皆同生等一事業故。  合前十一依處。總名和合依處。合前六因。總名同事因也。以同一生果住果成果得果之事業故。 △辰九相違因。依於障礙依處立。 十四障礙依處。謂於生、住、成、得事中。能障礙法。即依此處。立相違因。謂彼能違生等事故。  如染能障淨。淨亦障染。有漏能障無漏。無漏亦障有漏。皆名為相違因。 △辰十不相違因。依於不障礙依處立。 十五不障礙依處。謂於生、住、成、得事中。不障礙法。即依此處。立不相違因。謂彼不違生等事故。  不必增上相助。但令不相障礙。即名不相違因也。初明十因依十五處立竟。 △卯二以二因攝上十因二。辰初標。辰二釋。今初。 如是十因。二因所攝。一能生。二方便。 △辰二釋。為二。巳初通攝。巳二局攝。初中二。午初引菩薩地。午二引有尋等地。皆瑜伽論十七地中之名也。初又二。未初引文。未二釋義。今初。 菩薩地說。牽引種子。生起種子。名能生因。所餘諸因。方便因攝。 △未二釋義。 此(菩薩地乃)說牽引、生起、引發、定異、同事、不相違(凡六因)中。諸因緣種(各有生熟之別)。(若在)未成熟位。名牽引種。(若至)已成熟位。名生起種。彼(上文所說)六因中(之)諸因緣種。皆攝在此(菩薩地所說牽引生起)二位中故。雖有現起。(亦)是能生因。如(彼隨說觀待攝受相違)四因(之)中(皆有能)生自種(子)者。而多間斷。(所以)此(菩薩地)略不說(之)。或(四因中現起之行。能)親辦(種)果(者)。(雖是現行。)亦立種名。如說現行穀、麥等(亦得名為)種(故)。所餘因。謂初(隨說)、二(觀待)、五(攝受)、九(相違)。及(牽引等)六因中(之)非因緣法。(此等)皆是生(因緣種)、熟因緣種(之)餘。故總說為方便因攝。非(可謂)此(菩薩地中牽引生起)二種。唯屬彼(前所說十因中之牽引生起)二因。(以)餘(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)四因(之)中。(亦)有因緣種故。非唯彼(前所說十因之)八。(一概)名所餘因。(以)彼(前所說牽引生起)二因(之中)亦有非因緣種故。  菩薩地中所說牽引種子。生起種子。其名雖同十因中之三牽引因。四生起因。而義有異。故特釋之。 △午二引有尋等地二。未初引文。未二釋義。今初。 有尋等地說。(唯)生起因是能生因。餘(皆)方便(因)攝。 △未二釋義。 此文意說。(牽引等)六因中。(若)現(行)、(若)種(子。但)是因緣(攝)者。皆名(為)生起因。能親生起自類果故。此所餘因。皆方便攝。非(可謂)此(有尋等地所說)生起(之因)。唯屬彼(前所說十因中之生起)因。(以)餘五因中。(亦)有因緣故。非唯彼(前所說十因中之餘)九。名所餘因。(以)彼(前所說)生起因中。(亦)有非因緣故。  有尋等地所說生起因。其名亦同十因中之生起因。而義亦異。故特釋之。初通攝竟。 △巳二局攝。 或菩薩地所說牽引(種子)、生起種子。即彼(十因中所說牽引生起)二因。所餘諸因。即彼(十因中之)餘八。雖(牽引生起)二因(之)內。(亦)有非能生因。而因緣種勝。顯故偏說。雖餘因內。(亦)有非方便因。而增上者多。顯故偏說。有尋等地說。生起因是能生因。餘(皆是)方便者。(亦可此中所說)生起。即是彼(十因中之)生起因。(此中所說)餘因。應知即彼(十因中之)餘九。雖生起中(亦)有非因緣種。而去果近親。顯故偏說。雖牽引中亦(必)有因緣種。而去果遠疎。隱故不說。餘(九皆)方便攝。准上應知。  准上應知。謂九因內。雖有非方便因。而增上者多。顯故偏說也。初明依處立因竟。 △丑二明依處攝因二。寅初問。寅二答。今初。 所說四緣。依何處立?復如何攝十因、二因?  一問四緣依處。二問四緣攝因也。 △寅二答。為二。卯初答四緣依十五處。卯二答四緣攝十因二因。今初。 論說。因緣依種子(依處)立。依無間滅(依處而)立等無間(緣)。依境界(依處而)立所緣(緣)。依所餘(依處而)立增上(緣)。  此引論正答也。下復申明通攝局攝。 此中。(所言)種子即是三(習氣依處)、四(有潤種子依處)、十一(隨順依處)、十二(差別功能依處)、十三(和合依處)、十五(不障礙依處)。(如是)六依處中(之)因緣種攝。雖(於)現(起之初語依處、二領受依處、五無間滅依處、九士用依處。如是)四處。亦有因緣。而多間斷。(是故)此略不說。或彼(現行)亦能親辦自(種子)果。如外麥等。亦立種名。  此明因緣依種子立。約通攝也。 或(此中)種子(之)言。唯屬第四(有潤種子依處)。親、疎、隱、顯。取捨如前。  此明因緣依種子立。約局攝也。准前局攝義可知。 言無間滅(依處)、(及)境界(依)處者。應知總顯(等無間及所緣)二緣(之)依處。非唯五(無間滅依處)、六(境界依處定屬二緣)。(以)餘(十三種)依處中。亦有中間(等無間及所緣)二緣義故。  此明依無間滅立等無間。依境界立所緣。亦有通攝義也。 或(此所言無間滅及境界者)唯(指)五、六。餘處雖有。而少、隱故。略不說之。  此明無間滅及境界。亦有局攝義也。增上緣寬。故不必辨。初答四緣依十五處竟。 △卯二答四緣攝十因二因。 論說。(四緣中之)因緣。(即二因中之)能生因攝。(四緣中之)增上緣性。即(二因中之)方便因。(四緣)中間(之等無間及所緣)二緣。(即十因中第五)攝受因攝。雖方便(因)內具後三緣。而增上(緣)多。故此偏說。餘(九)因(中)亦有中間二緣。然(唯)攝受(因)中。顯故偏說。初能生(因)攝(因緣義)。進退如前。  既知十因攝歸二因。則知四緣亦二因攝。既知二因可攝十因。則知四緣亦攝十因。若以四緣對二因。則因緣是能生因。餘三皆方便因也。若以四緣對十因。則因緣攝彼能生。等無間及所緣緣攝彼攝受。增上攝彼餘八。然亦各各有通有局。如前進退可思。二明依處攝因竟。 △丑三明因緣依處得果二。寅初問。寅二答。今初。 所說因、緣。必應有果。此果有幾?依何處得?  一問因緣得果。二問果數有幾。三問果之依處。 △寅二答三。卯初明果唯五數。卯二答依處得果。卯三答因緣得果。今初。 果有五種。一者異熟。謂(前六識所作)有漏善。及不善法(引滿二業)所招自相續(之真異熟)、(及)異熟生無記(。總名為異熟果)。  異熟凡有四義。一異時而熟。謂受果時。非造因時。二異性而熟。謂因通善惡。果唯無記。三異類而熟。謂一趣造業。五趣受報。四異聖而熟。謂依二障種子建立。言有漏者。簡無漏善。不招異熟果也。由發業無明所造善及不善。名為引業。能招總報。名真異熟。由潤生無明所造善及不善。名為滿業。能招別報。名異熟生。真異熟。即第八果報識體。異熟生。即報得諸心心所諸根器界種種差別。此真異熟及異熟生。同屬無記性攝。依此復起善惡。而體非善惡故。 二者等流。謂習善等(三性)所引同類。或似先業。(而)後果隨轉。  平等流類。故名等流。然有二種。一真。二似。一真等流者。前世習善。今亦生而好善。前世習惡。今亦生而喜惡。或施或慳。或淨或染。或忍或瞋。或進或懈。或定或散。或智或愚。或信不信。或貪無貪。或慚無慚。或害不害等。無量差別。生性即然。不假熏習。皆真等流也。二似等流者。夙世慈心不害。今感長壽無病。夙世損害眾生。今感短命多病。夙世不慳不貪。今感富饒安樂。夙世慳貪偷竊。今感貧窮失脫。夙世不犯外色。今感眷屬貞良。夙世多犯邪婬。今感妻孥邪僻。夙世實語義語軟語和合。今感口氣香潔。發言誠證。聲音清朗。辨才不斷。夙世妄言綺語惡口兩舌。今感謇喫瘖瘂。言無人信等。種種後果並隨先業而轉。皆似等流也。 三者離繫。謂無漏道。斷障所證。善無為法。  無為法性。無去來今。由二障故。令不顯現。生空法空二觀。名無漏道。以無漏道斷二障種。則證二空所顯真如。以出纏故。名離繫果。二乘斷煩惱障。離分段繫。大乘斷所知障。離變易繫也。 四者士用。謂諸作者。假諸作具。所辦事業。  作者名為士。即士農工商等是也。作具名為用。即文筆學問。器械伎術等是也。所辦事業名為果。即功名富貴。穀麥器物等是也。 五者增上。謂除前四(果外)。(其)餘所得(之)果。  如眼識是眼根之增上果。耳識是耳根之增上果。乃至身不散壞。是命根之增上果等。宗鏡云。異熟則因生果熟。異時而成。等流則因果性同。流類無濫。增上則力用殊勝。能助他緣。士用則功業所成。能獲財利。離繫則斷障證真。超諸漏縛。初明果唯五數竟。 △卯二答依處得果三。辰初引文。辰二約通釋。辰三約局釋。今初。 瑜伽等說。習氣依處得異熟果。隨順依處得等流果。真見依處得離繫果。士用依處得士用果。所餘依處得增上果。 △辰二約通釋。 (當知此中)習氣處言。(乃通)顯諸依處感異熟果一切功能(。不單指習氣依處)。隨順處言。(乃通)顯諸依處引等流果一切功能(。不單指隨順依處)。真見處言。(乃通)顯諸依處證離繫果一切功能(。不單指真見依處)。士用處言。(乃通)顯諸依處招士用果一切功能(。不單指士用依處)。所餘處言。(乃通)顯諸依處得增上果一切功能(。不盡收餘十一依處)。不爾。便應(所餘處言)太寬、(習氣隨順真見士用處言)太狹。 △辰三約局釋。 或(此中所言)習氣者。唯屬第三(習氣依處)。雖異熟因餘處亦有。此(習氣依)處亦有非異熟因。而異熟因。去果相遠。習氣亦爾。故此偏說。(此言)隨順。唯屬第十一(隨順依)處。雖等流果餘處亦得。此(隨順依)處亦得非等流果。而此(等流)因招(善惡)勝行相顯。隨順亦爾。故偏說之。(此中)真見處言。唯詮第十(真見依處)。雖證離繫餘處亦能。此(真見依)處亦能得非離繫(之果)。而此(真見)證離繫相顯。故偏說。(此中)士用處言。唯詮第九(士用依處)。雖士用果餘處亦招。此(士用依)處亦能招增上等。而名、相顯。是故偏說。(此中)所餘(處言)唯屬餘十一處。雖十一處亦得餘果。招增上果餘(四依)處亦能。而此十一多招增上。餘(四依處)已顯餘(之四果)。故此偏說。  文義並顯可知。二答依處得果竟。 △卯三答因緣得果。 如是即說此五果中。若異熟果。(則以)牽引、生起、定異、同事、不相違(之五)因。增上緣(之一緣而)得。若等流果。(則以)牽引、生起、攝受、引發、定異、同事、不相違(之七)因。初(因緣)、後(增上之二)緣(而)得。若離繫果。(則以)攝受、引發、定異、同事、不相違(之五)因。增上緣(之一緣而)得。若士用果。有義。(以)觀待、攝受、同事、不相違(之四)因。增上緣(之一緣而)得。有義。(以)觀待、牽引、生起、攝受、引發、定異、同事、不相違(之八)因。(但)除所緣緣(之一緣)。(以)餘三緣(而)得。若增上果。十因、四緣。一切容得。  士用果中二義。第二為正。餘可知。二傍論十因竟。 △子三正示緣生二。丑初結前起後。丑二釋緣生相。今初。 傍論已了。應辯正論。 △丑二釋緣生相二。寅初明種現生分別。寅二明現種生種子。初中二。卯初明前半頌種生分別。卯二明後半頌現起分別。今初。 本識中種。容作三緣。生現分別。除等無間。謂(八識)各(有)親種。是彼(八識現行之親)因緣(。即此種子是第八識之相分故)。為所緣緣。於能緣者。若(此識)種於彼(現識)有能助力。或不障礙。(即皆)是增上緣。生淨現行。應知亦爾。  初本識中種下。先明生染分別。次生淨現行下。例明生淨分別也。除等無間者。唯依現識前後相望。立此緣故。言能緣者。即指第八識及相應五心所之見分。 △卯二明後半頌現起分別二。辰初明染分別。辰二明淨分別。初中二。巳初總標。巳二別釋。今初。 現起分別。展轉相望。容作三緣。無因緣故。  一者種引種。二者種生現。三者現熏種。皆有因緣義。今以現望現。故無因緣義也。 △巳二別釋五。午初約有情自他相望。午二約自八識展轉相望。午三約自類前後相望。午四約同聚心心所相望。午五約同體四分相望。今初。 謂有情類。自、他展轉。容作(增上及所緣之)二緣。除等無間。 △午二約自八識展轉相望。 自八識聚。展轉相望。定有增上緣。必無等無間。所緣緣義或有或無。(第)八於(前)七有(所緣緣義。謂第七緣八之見分。前五緣八之相分。第六通緣八之見相二分故)。(若前)七於(第)八(則)無(所緣緣義)。(以)餘七非八所仗質故。第七於(前)六。五(識)無(所緣緣義。以五識不緣第七識故。唯)一(第六識)有(緣第七之義)。餘六(識)於彼(第七識)。一切皆無(。以第七不緣前六故)。第六於(前)五(識)無(所緣緣義)。餘五(識)於彼(第六識)有(所緣緣義)。五識唯託第八(識之)相(分為本質)故(。所以不緣第六識也)。 △午三約自類前後相望。 自類前後。第六容三(。惟除因緣)。餘(第八第七前五。皆更)除所緣。(以但)取現境故。(若)許五(識)後(念)見(分)。(得)緣前(念之)相(分)者。(則)五(與)七(自類)前後亦有三緣。前七(轉識)於(第)八(識)。所緣(緣義亦可)容有。(以前七現行)能熏成彼(第八識中)相、見種故。  初正釋自類相望。次前七於八下。復追補展轉相望中未盡之義也。若論餘七非八所仗質義。則無疎所緣緣。若論現行熏種子義。則亦容有疎所緣緣。以種子由現行之所熏變。不異相分仗本質而得變起故。 △午四約同聚心心所相望。 同聚異體。展轉相望。唯有增上。諸相應法。所仗質同。不相緣故。或依見分。說不相緣。(若)依相分(而)說。(亦得)有相緣義。謂諸相分。互為質起。如(第八)識中種(子是相分)。為觸等(五心所)相(分之本)質。(若)不爾(者)。(生)無色(界。既無身器)。彼(觸等五心所)應無(所緣)境故。設許(無色界亦)變(為定果)色。(然觸等五)亦定緣種(子而變似種相)。勿(可謂相應心所之)相分境。不同(心王所緣之本)質故。  心與心所和合似一。故名同聚。然其相用各別。故名異體。各各見分決不互緣。各各相分亦得互為所仗本質。如無色界。現無身器。唯以本識所藏諸法種子為相分境。相應觸等五心所。託此本識相分種子以為本質。變似種子之相而為所緣。若不許彼互為質起。則應觸等無所緣境。縱許無色有定果色。而心所心王所緣必同。未有心王既緣三類性境。心所不同本質變起相分者也。 △午五約同體四分相望。 同體相分。為見(分之增上及所緣)二緣。見分於彼(相分)。但有增上(緣之一義)。見與自證。相望亦爾。餘(自證分及證自證分之)二展轉(相望)。俱作(增上所緣)二緣。(須知)此中不依種相分說。但說現起。互為緣故。  見與自證相望亦爾者。見於自證。能為二緣。自證於見。但有增上。以見分不能緣自證故。初明染分別竟。 △辰二明淨分別。 淨八識聚。自他展轉。皆有所緣。(以四智相應心品)能徧緣故。唯除見分。非相(分之)所緣。相分理無能緣用故。  圓鏡平等觀察。皆具本後二智。成所作智。唯是後得。根本實智。但緣真如。後得權智。徧緣假實色心。有漏無漏。有為無為。過現未來一切諸法。是故自他展轉。皆得有所緣緣義也。且約同體四分相望。有十二重。一見分緣相分。以現量證故。即是變帶。二見分緣見分。三見分緣自證分。四見分緣證自證分。以無迷隔故。了了自知故。皆是挾帶。五自證分緣相分。以從自體所現故。亦是變帶。若約性宗。元是菩提妙淨明體。云何於中有是非是。亦是挾帶。六自證分緣見分。與本染時不異故。七自證分緣自證分。當體無迷故。八自證分緣證自證分。亦與染時不異故。皆是挾帶。九證自證分緣相分。即心之相故。十證自證分緣見分。即心之見故。十一證自證分緣自證分。與本染時不異故。十二證自證分緣證自證分。當體無迷故。變帶挾帶。准自證分可知。唯有相分。終不能緣見分。以既名為相分。則是心所變影。決定無有能緣之用。若謂能緣。不應理故。夫至佛果位中。相分尚無能緣之用。況染位哉。今浮塵勝義兩種五根。與器世界四大五塵。同是第八識之相分。本無親疎。乃妄分別一為有情。一為無情。迷謬甚矣。又六塵緣影。秖是獨頭意識相分。而大佛頂經之中。阿難妄認為心。不啻迷頭認影。故如來直斥之曰。咄。阿難。此非汝心。此是前塵虛妄相想。乃解者妄指此為六識。尤可笑矣。  問曰。若謂相分理無能緣之用。則天台所立境照境及境照智。復云何通。答曰。此中自有二義。一者名融義別。二者名義俱融。言名融義別者。約有分別色照無分別色。為境照境。約有分別色照無分別識。為境照智。有分別與無分別。既得同名為識。亦得同名為色。故其名融。有分別方為能照。無分別但為所照。故其義別。此與相分理無能緣用之義仍同也。言名義俱融者。本是妙明無上菩提淨圓真心。妄為色空等相分。及與聞見等見分。如於一月。妄見二月。誰為是月。又誰非月。則盡理而言。有十六重。其十二重已如上說。更作四重。一相緣相。二相緣見。三相緣自證。四相緣證自證也。  問曰。既云誰為是月又誰非月。即所謂此見及緣元是菩提妙淨明體。云何於中有是非是。此則尚不名一。云何有二。尚非有二。云何有四。尚非有四。云何妄作十六重耶。答曰。不離汝問。即成我答。汝既云尚不名一。則知一亦無性。故不妨舉體作二作四作十六也。若不許作二作四作十六者。便是定一。云何得言尚不名一耶。且如月若定二。何故好目仍見是一。月若定一。何故揑目便見有二。然揑目但見其二。不知其一。好目既知其一。亦知其可以隨捏成二。知二不知一者。迷情也。知一亦知二者。妙解也。若謂約俗諦則有四分一十二重。約真諦則無能緣所緣者。便是真俗分張。真則定一而不異。何殊數論之法性定一。俗則定異而不融。何殊勝論之法性定異。況伽他云。心意識八種。俗故相有別。真故相無別。相所相無故。謂俗是真家之俗。如金之為器。器別則金亦別。非離真諦而俗諦自能成別也。真是俗家之真。如器之即金。金無別則器亦無別。非撥俗諦而真諦自居相外也。故宗鏡云。唯識大約有二種。一具分。二不具分。以無性理故成真如隨緣義。則不生滅與生滅和合。非一非異。名阿賴耶識。即是具分。若不全依真心。事不依理故。唯約生滅。便非具分。有云。影外有質為半頭唯識。質影俱影為具分者。此乃唯識宗中之具分耳。又引楞伽經釋云。八識皆有生滅。皆名轉相。八識皆動。盡名業相。八之真性。盡名真相。噫。可以思矣。初明種現生分別竟。 △寅二明現種生種子二。卯初問。卯二答。今初。 既現分別。緣種、現生。種亦理應緣現、種起。現、種於種。能作幾緣? △卯二答。 種必不由中二緣起。(以必)得(現起)心(及)心所。(乃)立彼(等無間緣所緣緣之)二(義)故。現於親種。具作二緣。與非親種。但為增上。種望親種。亦具二緣。於非親種。亦但增上。  已上廣釋頌義中正釋緣生竟。 △癸二結斥指廣。 依斯。內識互為緣起。分別因、果。理、教皆成。所執外緣。設有(亦復)無用。況違理、教。何固執為?  此先結斥也。 雖分別言。總顯三界心及心所。而隨勝者。諸聖教中多門顯示。或說為二、三、四、五等。如餘論中具廣分別。  此復指廣也。二。謂染分別淨分別。或真識現識。或不墮意墮意等。三。謂心意識等。四。謂善不善有覆無記無覆無記等。五。謂因果苦樂捨等。初釋分別由何難竟。 △己二釋生死由何難二。庚初申難舉頌。庚二以論釋成。今初。 雖有內識。而無外緣。由何有情生死相續?頌曰。 由諸業習氣。二取習氣俱。前異熟既盡。復生餘異熟。 △庚二以論釋成四。辛初初家約業取相續釋。辛二第二家約習氣相續釋。辛三第三家約障支相續釋。辛四第四家約因緣相續釋。四釋俱有義理。而第四家尤長。然亦不得廢前三釋也。今初。 論曰。諸業。謂福、非福、不動。即有漏善、不善思業。業之眷屬。亦立業名。(以能)同招(酬)引(業)、(及酬)滿(業之二種)異熟果故。此(業)雖纔起。無間即滅。無義能招當異熟果。而熏本識。起自功能。即此功能說為習氣。是業氣分熏習所成。簡曾、現業。故名習氣。如是習氣展轉相續。至成熟時。招異熟果。此顯當果勝增上緣。  此釋頌中第一句也。善業名福業。不善業名非福業。禪定對欲界散動。名不動業。此三種業。皆以思為體性。餘心所法。名為眷屬。同招異熟。亦名為業。曾現業。即過去時之現業。現業已滅。但由習氣熏於本識。致感異熟果耳。 (或取)相、見(二分)。(或取)名、色。(或取)心及心所。(或取)本、末。彼(能所)取皆二取攝(。即現行二取也)。彼(二取)所熏發。親能生彼本識上(之)功能(差別)。名二取習氣。此顯來世異熟果心。及彼相應諸因緣種。俱。謂業種。(與)二取種俱。是疎、親緣互相助義。(然)業(種雖疎。)招生(義)顯。故頌先說。  此釋頌中第二句也。名色。即五蘊。初蘊為色。餘四為名。本。謂第八識。末。謂前七識。業種是增上緣。名疎相助。二取種是因緣。故得親名。餘如文可知。 前異熟者。謂前(一生乃至)前(百千)生(中)業(力所感)異熟(之)果。餘異熟者。謂(感)後(一生乃至感)後(百千)生業(力之)異熟果。雖二取種(熏處即生。生處即熏)。受果無窮。而業習氣。受果有盡。(何謂有盡?)由異熟果。性(是無記。與善不善業性)別(故)、(必異世方熟而)難招。(何謂無窮?謂)等流、增上。(因果)性同(故)、(可同時而)易感。由感(當來)餘生業等(之)種(子成)熟。(故于此身)前異熟果受用盡時。復別能生餘異熟果。由斯。生死輪轉無窮。何假外緣。方得相續。  此釋頌中第三第四句也。業習氣受果有盡者。如因戒善。今報人天。若不更修。報盡則墮等。 此頌意說。由(諸)業、(及)二取(習氣)。(故有)生死輪迴。(可見)皆不離識。(以即)心、心所法為彼(諸業、二取習氣之體)性故。  此總申頌意也。初家釋竟。 △辛二第二家約習氣相續釋。 復次。生死相續由諸習氣。然諸習氣總有三種。一名言習氣。謂有為法。(三性之)各別親種。名言有二。一表義名言。即能詮義(之)音聲差別(。簡無詮聲。彼非名故)。二顯境名言。即能了境(之)心、心所法。隨二名言所熏成種。作有為法各別因緣(。故名名言習氣)。  名是聲上屈曲。惟無記性。不能熏成色心種子。然因名起種。故稱為名言種也。前七識見分等。實非名言。譬如由言說名。顯所詮義。此心心所法能顯所了境。有似彼名之能詮義。故稱為顯境名言也。 二我執習氣。謂虛妄執我、我所(之)種。我執有二。一俱生我執。即修所斷我、我所執(。通于第六第七兩識)。二分別我執。即見所斷我、我所執(。惟在第六意識中有)。隨二我執所熏成種。令有情等自、他差別(。故名我執習氣)。  此二我執種子。即皆名言熏習。令有自他差別。故別立之。 三有支習氣。謂招三界異熟業種。有支有二。一有漏善。即是能招可愛果(之)業。二諸不善。即是能招非愛果(之)業。隨二有支所熏成種。令異熟果善、惡趣別。  有支。即十二因緣中之行支有支也。 應知我執、有支(二種)習氣。於(當來世)差別(之)果是增上緣。此頌所言(諸)業習氣者。應知即是(第三)有支習氣。(所言)二取習氣。應知即是(第二)我執、(第一)名言二種習氣。(由其)取我、我所。及取名言而熏成故。皆說名取。俱等餘文。義如前釋。  第二家釋竟。 △辛三第三家約障支相續釋二。壬初正約三障釋。壬二以障攝有支。今初。 復次。生死相續由惑、業、苦。發業、潤生煩惱。名惑。能感後有諸業。名業。業所引生眾苦。名苦。惑、業、苦(之)種(子)。皆名習氣。前(惑業)二習氣與生死苦。為增上緣。助生苦故。第三(苦)習氣望生死苦。能作因緣。親生苦故。頌三習氣。如應當知。惑、苦名(二)取。(惑是)能(取)、(苦是)所取故。取是著義。業不得名(為取)。俱等餘文。義如前釋。  發業煩惱。即無明支。潤生煩惱。即愛取二支。瞋等非不發潤。取其尤者言之也。感後有業。即行支有支。所引眾苦。即識名色六入觸受生老死七支。 △壬二以障攝有支三。癸初標列指廣。癸二別釋有支。癸三結屬頌義。今初。 此惑、業、苦。應知總攝十二有支。謂從無明乃至老死。如論廣釋。  十二皆名有支者。此支助有。故名有支也。 △癸二別釋有支三。子初正釋支體。子二料簡支義。子三諸門分別。今初。 然十二支。略攝為四。一能引支。謂無明、行。能引識等五果種故。此中無明。唯取能發、正感後世善、惡業者。即彼所發。乃名為行。由此。一切順現受(之)業。(及)別助當(受之)業。皆非行支。  識等。即等取名色六入觸受也。別助當業。即能招別報之滿業也。 二所引支。謂本識內。親(能)生(起)當來異熟果攝(之)識等五(支)種(子)。是前二支所引發故。此(五支)中(之)識種。謂(即當來)本識(之親)因(識中種子)。(唯)除後(六入觸受)三因。(其)餘因(種)皆是名、色種攝。後之三因。如名次第。即後(六入觸受)三(法)種(子)。或(可以)名、色種。總攝(識中)五因。於(五因)中隨(其)勝(者)。立餘四種。六處與識。總、別亦然。  名色總攝五因。隨勝立餘四種者。謂以名中所攝勝者。則立識觸受三支及六入中之意入。色中所攝勝者。則立六入中之五入也。六處與識總別亦然者。或六入種總攝五因。於中隨勝立餘四種。或以識種總攝五因。於中隨勝立餘四種也。 集論說。識(支不惟是所引。)亦是能引(者)。(彼以)識中(所持)業種。名識支故。(至于)異熟識(之)種(子)。(則屬)名色(種所)攝故。(緣起)經說。識支通(于)能、所引(者)。(則以)業種、識種。俱名(為)識(支)故。識是名、色(所)依。非(同集論以識種為)名、色(所)攝故。  此會釋經論之文義也。若約業種。則是能引。若約識種。則是所引。前文但約識種。集論但約業種。緣起經雙約業種識種。是故文言雖異。其義則同。 識等五種。由業熏發。雖實同時。而依主伴、總別、勝劣、因果相異故。諸聖教假說前後。或依當來(之果)現起分位有次第故。說有前後。由斯(義故)。識等(五支)亦說(名為)現行。(若在)因時定無現行義故。復由此(當來現起果位。得)說。(所)生、(所)引同時。(以種生現。必同時故。若依識等初熏發位。則不可說生引同時。以)潤、未潤時。必不俱故。  發業無明。造作善惡引業。頓熏未來識等五種。決無先後。何故立此五支差別。釋有二義。一者識支是主。餘四是伴。名色是總。餘三是別。六入是勝。觸受是劣。觸則是因。受則是果。約此相異。故假說前後也。二者既熏發後。至成熟時。先現起識。次起名色。次起六入。次起觸受。乃約當果次第。立此五支因種也。餘可知。 三能生支。謂愛、取、有。近生當來(之)生、(及)老死故。謂(先)緣迷內異熟果(之)愚。(愚于我相。昧無我理。于後生苦不如實知。)發正能招後有諸業為緣。引發親生當來生、老死位(識等)五果(之)種(子)已。復依迷外增上果(之)愚。緣境界受。發起貪愛。緣愛復生欲等四取。愛、取合潤。(于彼)能引業種。及(潤彼)所引(五支之)因。(即五支之種子)轉(而)名為有(支)。(以)俱能近有後有果故。  迷內異熟果愚。即迷理無明也。正能招後有業。即行支也。迷外增上果愚。即迷事無明也。欲等四取。謂一欲取。二見取。三戒取。四我語取也。 有處唯說業種名有(者)。(以唯)此(業種)能正感異熟果故。復有唯說(識等)五種名有(者)。(以)親生當來識等種故。  此亦會釋論文之義也。有處。謂瑜伽第十。復有。謂瑜伽第三十八。業種正感異熟者。謂識等五種。雖正為因能生。然無力正生果故。親生當來識等者。謂業種雖復有力。但屬增上緣故。 四所生支。謂生、老死。是愛、取、有近所生故。謂從中有(自求父母)。(乃)至本有(位)中。未(經)衰變(以)來。皆生支攝。諸衰變位。總名為老。身壞命終。乃名為死。  初正釋支體竟。 △子二料簡支義。 (一問。生既別立。老死何共?答。)老非定有。附死立支。(二問。)病何非支?(答。病相)不徧(界趣)、(亦不)定(有)故。(又問。老亦不定。何故附立?答。)老雖不定。徧故立支。(謂)諸界、趣、生。除中夭者。將終。皆有衰朽行故。(三問。)名色不徧。何故立支?(謂無色界及化生者。無名色支故。答。以決)定(有。)故立(為)支。(謂)胎、卵、濕(三)生者。(于)六處未滿(時)。定有名、色(位)故。又名色支亦是徧有。(且如)有色化生。初受生位。雖具五根而未有用。爾時。未名六處支故(。是有色支也)。(又)初生無色。雖定有意根而不明了。未名意處故(。是有名支也)。由斯。論說十二有支。一切(支中)一分。(是)上二界(之所)有(。謂無想天有色無名。四空天有名無色。故各一分也)。(四問。)愛非徧有。寧別立支?(以)生惡趣者。不愛彼故。(答。)定故別立。(除是)不求(方)無有(愛)。生善趣者定有愛故。不還(果人)。(于)潤生(位對治力強。)愛雖不起。然如彼取(支)。(決)定有種故。又愛亦徧生惡趣者。於現我、境亦有愛故。(但)依無希求惡趣身(之)愛。(故)經說(為)非有。非(謂)彼(惡趣中)全無(我愛也)。  現我境。謂第八識之見分。 (五問。)何緣所生(現果)。(但)立生、(及)老死(二支)。所引(因種)。別立識等五支?(答。)因位難知差別相故。依當果位。別立五支。謂續生時。因識相顯。次根未滿。名色相增。次根滿時。六處明盛。依斯發觸。因觸起受。爾時乃名受果究竟。依此果位。立(所引)因為五。果位易了差別相故。總立二支。以顯(生老死之)三苦。然所生果。若在未來。為生厭故。說生、老死。若至現在。為令了知分位相生。說識等五。  續生時。謂中有身。於父母邊結生相續時也。 (六問。)何緣發業。總立無明?潤業位中。別立愛、取?  一則立名不同。二則廣略有異。故問之也。 (答。)雖諸煩惱皆能發、潤。而發業位。無明力增。以具十一殊勝事故。謂所緣等。廣如(緣起)經說。於潤業位。愛力偏增。說愛如水。能沃潤故。要數溉灌。方生有芽。且依初後(分位)。分(為)愛、取二(支)。(若發業者。一發則已。)無重發義。(是故但)立一無明(支)。(又問。既分愛取。何云愛力偏增?答。)雖(于四種)取支(之)中。(通)攝諸煩惱(法)。而愛(于)潤(業偏)勝。(所以)說是愛(力偏)增。  十一殊勝事者。一所緣殊勝。徧緣染淨故。二行相殊勝。隱真顯妄故。三因緣殊勝。惑業生本故。四等起殊勝。等能發起能引能生所生緣起法故。五轉異殊勝。隨眠纏縛。相應不共四轉異故。六邪行殊勝。依苦集諦起增益損減行故。七相狀殊勝。微細自相。徧愛非愛共相轉故。八作業殊勝。作流轉所依事。作寂止能障事故。九障礙殊勝。障礙勝法故。十隨轉殊勝。乃至有頂猶有轉故。十一對治殊勝。二種妙智所對治故。且依初後分愛取二者。初為愛。後為取也。 (七問。諸支相望。為是唯在自地。或與他地亦互為緣?答。)諸緣起支。皆依自地。(然或)有(支)所發行(業)。(亦)依他(地)無明。如下(地)無明(能)發上地行(故)。(設或)不爾。(則如)初伏下地染者。所起上(地之)定。應非行支。(以)彼(上)地(之)無明猶未起故(。必先得彼定已。彼地無明方得現故)。(又問。)從上、下地(轉)生下、上(地)者。彼緣何(地之境界)受而起愛支?(答。)彼愛亦緣當生地(之)受(支)。若現、若種(而起)。於理無違。(八問。諸支同世耶。異世耶?答。)此十二支。(前)十(是現在)因、(後)二(是未來)果。定不同世。(于前十支)因中。前七(支)與愛、取、有(三支)。或異(世)、或同(世)。若(生老死之)二、(愛取有之)三、(無明等之)七。各定同世。  前七與愛取有或異或同者。約未潤位則異世。約已潤位則同世也。 (九問。或說有支兩重因果而歷三世。此何唯一重耶?答。)如是十二。一重因果。足顯輪轉及離斷常。施設兩重。實為無用。或應過此。便致無窮。  現在生老死果。由於過去十支因。現在十支因。決招未來生老死果。是故足顯輪轉。因滅果生。果生因滅。果生故非斷。因滅故非常。是故得離斷常。設謂一重不足。須兩重者。兩重又或不足。須更設施三重。便有無窮之失矣。二料簡支義竟。 △子三諸門分別十五。丑初假實門(至)丑十五惑業苦攝門。今初。 此十二支義門別者。九實、三假。(即)已潤(之行等)六支。合為有(支)故(。所以有支是假)。即識等五(果之上)。(有生老死)三相(分)位(差)別。(名之)為生等故(。所以生及老死二支是假)。 △丑二一非一事門。 五是一事。謂無明、識、觸、受、愛五。餘(七支)非一事。 △丑三染不染門。 三唯是染。(以無明、愛、取是)煩惱性故。七唯不染。(以識、名色、六入、觸、受。及生、老死。皆是無覆無記)異熟果故。(然此)七(支于現起)分位(之)中。容起染故。(所以瑜伽第十。)假說通(染不染之)二(耳)。餘(行有二支)通(染不染)二種。 △丑四獨雜門。 無明、愛、取。說名獨相。不與餘支相交雜故。餘是雜相。  獨。即純也。餘九是雜相者。已潤六支。合為有故。即識等五。名生等故。 △丑五色非色門。 六(支)唯(心法而)非色(法)。謂無明、識、觸、受、愛、取。餘(六支皆)通(色心)二種。 △丑六漏無漏為無為門。亦可分為二門。 皆是有漏。唯有為攝。無漏、無為。非有支故。 △丑七三性門。 無明、愛、取(三支)。唯通不善、(及)有覆無記。行(支)唯善(與)惡。有(支)通善、(通)惡、(及通)無覆無記。餘七(支)唯是無覆無記。(然於)七(支)分位(之)中亦起善、染(。是故瑜伽假說通二)。 △丑八界地門。 雖皆通三界。而有分、有全。  有分。謂上二界一切一分。有全。謂欲界也。無想天唯有色之半支。無色天唯有名之半支。及六入中。唯有意入之一分故。 上地(之)行支。能伏下地(煩惱)。即苦、麤等六種行相。有求上(地)生而起彼(行)故。  由下地惑。發上地行。由上地行。伏下地惑。所謂厭下苦麤障。欣上淨妙離。欣厭行成。乃發上地業行也。此亦可別名能治所治門。 △丑九學等三攝門。 一切皆唯非學、無學。聖者所起有漏善業。(以智慧)明(而)為緣故。違有支故。非有支攝。由此應知。聖必不造感後有業。於後苦果不迷求故。雜修靜慮資下故業。生淨居等。於理無違。  違有支故者。謂聖必不造感後有業也。雜修下。釋難。難曰。若爾。則雜修五淨居業。應非行支。若是行支。聖便造業。若非行支。如何感生彼天。今故釋曰。不還果人。以有漏無漏前後雜修第四靜慮。資下福生福愛廣果三天之故業。而生五淨居天。非是新造此業。故於理無違也。 △丑十見等所斷門。 有義。無明唯見所斷。要迷諦理能發行故。聖必不造後有業故。愛、取二支。唯修所斷。貪求當有而潤生故。九種命終(時)心。(皆與)俱生愛俱故。餘(之)九(支)皆通見、修所斷。  此門釋有二義。第二為正。今初義也。九種命終心者。如欲界命終時。或起欲界心。或起色界心。或起無色界心。色無色界命終亦爾。三三成九。 有義。一切皆通二斷。論說。預流果已斷一切一分有支。無全斷者故。若無明支唯見所斷。寧說預流無全斷者?若愛、取支唯修所斷。寧說彼已(徧)斷一切支(之)一分?又(彼論)說。全(一)界(之)一切煩惱。皆能結生。(又說)往惡趣行。唯分別起(之)煩惱能發。(然彼)不言潤生(煩惱)唯修所斷。(亦不)謂(一切)感後有(之)行皆(是)見所斷(惑)發(也)。由此故知。無明、愛、取三支。亦(各各)通見、修所斷。  此下第二正義也。全界一切煩惱皆能結生。謂欲界煩惱。結欲界生。色界煩惱。結色界生。無色界煩惱。結無色界生也。但說全界煩惱皆能結生。不言潤生唯修所斷。則知愛取二支。亦通見所斷矣。但說往惡趣行唯分別惑能發。不謂感後有行皆見所斷惑發。則知無明一支亦通修所斷矣。 然無明支正發(惡趣)行者。唯見所斷。助(發諸趣行)者(則便)不定。愛、取二支正潤生者。唯修所斷。助(潤生)者(則亦)不定。  此明發業潤生煩惱。皆有正有助。故斷亦不定也。惡趣。謂地獄餓鬼畜生。及無想天。八難等處。必由分別無明。起於增盛善惡業行。乃可熏成惡趣識等五果種子。故須陀洹既見道已。永斷三塗無想八難種子。永不墮彼諸處也。其餘俱生無明。亦能助發諸趣業行。若助發三塗惡行者。雖屬俱生。亦見所斷。以證初果時。永閉三惡趣門故。助發人天行者。則修所斷。以設不勝進。猶有七返來往故。故云助者不定也。正潤生之愛取。唯屬俱生煩惱。所以唯修所斷。助潤生之愛取。亦與分別煩惱相應。若屬分別。亦見所斷。若屬俱生。則修所斷。故亦云助者不定也。 又染汙法。自性應斷。(以)對治(彼之出世道若)起時。彼(染汙法即)永斷故。(若)一切有漏不染汙法。非性應斷。(以皆)不違道(品)故。 (問曰。既云非性應斷。如何又言皆通二斷?答曰。)然有二義。說之為斷。一離縛故。謂斷緣彼、雜彼(之)煩惱(。故說為斷)。二不生故。謂(依分別煩惱方起彼法。今既)斷彼(所)依。令永不起(。故說為斷)。依離縛(義名)斷。(故)說(行支有支中一分)有漏善(及識等五支。生老死二支)。(是)無覆無記。(共有九支。)唯修所斷。依不生(義名)斷。(故)說(行支有支中一分招)諸惡趣(之業)。(及招)無想(果之有漏善)定(并有支中所攝識等五支。以因該果。兼具生老死)等。(共有九支。)唯見所斷。(若夫)說十二支通二斷者。於前諸斷。如應當知。  此更約自性應斷。非性應斷。以判見修二斷義也。染汙法。謂無明愛取三支。及行支有支中各一分惡。不論見修二斷。皆名自性應斷。以初起出世道時。頓斷分別無明愛取。及斷惡行惡有。數數修習出世道時。漸斷俱生無明愛取故。一切有漏不染汙法。謂行支有支中各一分善。及識等五支。生老死二支。體唯異熟無覆無記。不論見修二斷。皆名非性應斷。  但約離縛名斷。則是修所斷攝。如善行善有。及人天識等五支。人天生老死支是也。若約不生名斷。則是見所斷攝。如行支有支中之惡業及無想定。乃至三塗八難無想天之識等五支。生老死二支是也。於前諸斷如應當知者。無明愛取。依正助說。通於見修二斷。所餘諸支。依離縛不生二義。亦通見修二斷。十見等所斷門竟。 △丑十一受俱門。 十樂、捨俱。(除受支及老死支。)受不與受共相應故。老死位中。多分無樂。及容捨故。十一(皆得與)苦(受)俱。(但)非(與)受(支)俱故。 △丑十二三苦門。 十一少分壞苦所攝(。除死老支)。老死位中。多無樂受。依樂立壞。故不說之。十二少分苦苦所攝。一切支中有苦受故。十二全分行苦所攝。諸有漏法皆行苦故。(若)依捨受(名為行苦)說(者)。(則)十一少分(是行苦攝)。除老死支(。無容捨故)。如(上文)壞苦(中)說。  行苦自有通局二義。若約有漏有為剎那遷變皆名行苦。則通攝十二全分。若約壞苦依樂受立。苦苦依苦受立。行苦惟依捨受立者。則局攝十一少分也。 實義如是。(若)諸聖教(之)中。隨彼相增。(則)所說不定。 △丑十三四諦門。 皆苦諦攝。(是五)取蘊性故。(無明愛取行有)五(支)亦集諦攝。(行有是)業、(無明愛取是)煩惱性故。 △丑十四四緣門。 諸支相望。(唯)增上(緣)定有。餘之三緣。有無不定。(緣起)契經依定(有者)。(所以)唯說有一。愛望於取(。愛是取種。能生現取)、有望於生(。有即識等五種。生即識等現行)。有因緣義。若說識支是業種者。(則)行望於識。亦作因緣。(若說識支是識種者。則行支非識親因。)餘支相望。無因緣義。而集論說。無明望行有因緣者。(乃)依無明(俱)時(思)業(之)習氣說。(以與)無明俱故。假說(業種以為)無明。(而)實是行種(。非指無明為行因緣也)。瑜伽論說。諸支相望。(容有三緣。但)無因緣者。依現(行)愛(支)、取(支)。(及)唯(以)業(種為)有(支而)說。無明(現行癡心所。)望行(現思心所)、愛(支現行。)望於取(支現行)、生(位心心所。)望老死(位心心所)。有餘二緣(。謂等無間。及所緣緣)。有望於生、受望於愛。無等無間(緣)。(但)有所緣緣。餘支相望。(則等無間及所緣緣)二俱非有(。但有增上緣耳)。此中。且依隣近、順次、不相雜亂、實緣起說。(若)異此(四義而互)相望。(則)為緣(又復)不定。諸聰慧者。如理應思。  一隣近。則非隔越。二順次。則非逆次。三不相雜亂。則不以行種為無明等。四實。則不依假借說也。若隔越相望。如無明望識。乃至望老死等。若逆次相望。如老死望生。乃至行望無明等。若相雜亂。及隨轉門約假借說。事非一槩。但依前文四緣之理思之可得。 △丑十五惑業苦攝門。 惑、業、苦三攝十二者。無明、愛、取(三支)。是惑所攝。行(支)、(及)有(支中)一分。是業所攝。(識等及生老死)七(支)、(與)有(支中)一分。是苦所攝。有處說。業全攝有(支)者。應知彼依業有說故(。不依種有說也)。有處說。識(支是)業所攝者。彼說業種為識支故(。不依識種為識支說)。惑、業所招(識等七支)獨名苦者。唯苦諦攝(。不通集諦故)。(又)為(令有情)生厭(離)故。  二別釋有支竟。 △癸三結屬頌意。 由惑、業、苦即十二支。故此能令生死相續。  第三家釋竟。 △辛四第四家約因緣相續釋二。壬初正明生死相續。壬二例明淨法相續。初中三。癸初標徵。癸二解釋。癸三屬頌。今初。 復次。生死相續。由內因緣。不待外緣。故唯有識。因。謂有漏、無漏二業。正感(分段變易二種)生死。故說為因。緣。謂煩惱、所知二障。助感(分段變易二種)生死。故說為緣。所以者何?生死有二。  有漏無漏二業。皆屬增上緣攝。但以業招生顯。故復名因也。餘可知。 △癸二解釋二。子初釋分段生死。子二釋變易生死。今初。 一分段生死。謂諸有漏善、不善業(為因)。由煩惱障緣助勢力。所感三界麤異熟果。身命短長。隨因緣力。有定齊限。故名分段。 △子二釋變易生死三。丑初正釋。丑二會異。丑三料簡。今初。 二不思議變易生死。謂諸無漏有分別業(為因)。由所知障緣助勢力。所感殊勝細異熟果。由悲願力。改轉身命。無定齊限。故名變易。無漏定、願。正所資感。妙用難測。名不思議。  無漏有分別業。即有為無漏業也。改轉身命。謂改穢為淨。轉短為長也。 △丑二會異。 或名意成身。(謂)隨(大悲)意願(之所)成故。如(勝鬘)契經說。(譬)如(以)取為緣。(以)有漏業(為)因。續後有者而生三有。如是。(以)無明習地為緣。(以)無漏業(為)因。有阿羅漢、獨覺、(及)已得自在菩薩。生三種意成身。  此會勝鬘經所謂意成身。即今不思議變易生死身也。 亦名變化身。無漏定力。轉令異(于)本(時之身)。(猶)如變化(非新生)故。如有論說。(問。)聲聞無學永盡後有。云何能證無上菩提?(答。)依變化身證無上覺。非業報身。故不違理。  此釋不思議變易身。復名變化身也。如有論下。引證可知。二會異竟。 △丑三料簡。 (難曰。)若所知障助無漏業。能感(變易)生死。(則)二乘定性。應不永入無餘涅槃。(喻)如諸異生(之)拘(于)煩惱(障)故。(又無漏有分別業是道諦攝。)如何道諦(乃)實能感(變易生死之)苦?(答曰。)誰言實感?(難曰。)不爾。如何?(答曰。但由)無漏(勝)定(勝)願。資(於三界已感異熟之故)有漏業。令所得果。相續長時。(以無漏業資助。令其)展轉增勝。假說名感(。非無漏業實能感苦也)。(又)如是感時。由所知障為緣助力。非(無漏業)獨能感(也)。然所知障。(在菩薩分中雖助變易生死。而在定性二乘分中。仍復)不障解脫。(以所知障)無能發業、潤生用故。(問曰。)何用資感(變易)生死苦為?(答曰。為欲)自證菩提。利樂他故。謂不定性獨覺、聲聞。及得自在大願菩薩。已永斷、伏煩惱障故。無容復受當(來之)分段身。恐廢長時修菩薩行。遂以無漏勝定願力。(譬)如(世間)延壽(之)法。(以)資現身(故業之)因。令彼(故業因種)長時與(今現身之)果不絕。數數如是定願資助。乃至證得無上菩提。(問曰。既以無漏定願資現身因。)彼復何須所知障助?(答曰。)既未圓證無相大悲。(若)不執菩提、(及)有情(皆是)實有。(則)無由發起猛利悲願。又所知障障大菩提。為永斷除(此所知障)。(所以)留身久住。又所知障為有漏依。此障若無。彼(變易生死則)定非有。故於身住。有大助力。(是中)若所留身。(從)有漏定願所資助者。分段身攝。(以是)二乘、異生所知境故。(若從)無漏定願所資助者。變易身攝。非彼(二乘異生所知)境故。由此應知。變易生死。性是有漏。異熟果攝。於無漏業。是增上果。有聖教中說(此變易之身以)為無漏。出三界者。(乃)隨(無漏業之)助因(而)說。  二解釋竟。 △癸三屬頌二。子初結屬。子二釋疑。今初。 頌中所言諸業習氣。即前所說(有漏無漏)二業種子。二取習氣。即前所說(煩惱所知)二障種子。俱執著故(。名之為取)。俱等餘文。義如前釋。 △子二釋疑。 變易生死。雖無分段。前後異熟別盡別生。而數資助。前後改轉。亦有前盡餘復生義。  疑曰。分段生死。可云前異熟盡。復生異熟。變易既無分段。何名既盡復生餘等。答釋可知。 雖亦由現(行令)生死相續。而(惟)種定有。(故)頌偏說之(。若現行則不定有也)。或為顯示真異熟因果。皆不離本識。(因是本識所執持故。果即本識自果相故。)故不說現。(若夫前六轉識。名為)現異熟因。(要至未來方感異熟之果。現在)不即與果。(又酬前滿業之無記。)轉識(多有)間斷。(是異熟生。)非(是真)異熟故。  又疑曰。現行諸業。現行二取。亦令生死相續。何故頌中但舉習氣說耶。答亦可知。初正明生死相續竟。 △壬二例明淨法相續。 前、中、後際。生死輪迴不待外緣。既由內識。淨法相續應知亦然。謂無始來。依附本識有無漏種。由轉識等。數數熏發。漸漸增勝。乃至究竟得成佛時。轉捨本來雜染識(之)種(子)。轉得始起清淨種(之淨)識。任持一切功德種子。由本願力。盡未來際。起諸妙用。相續無窮。由此應知唯有內識。  二釋生死由何難竟。 △己三釋違經三性難二。庚初正釋三性不離識。庚二轉釋無性即識性。初中二。辛初設難舉頌。辛二以論釋成。今初。 若唯有識。何故世尊處處經中說有三性?應知三性亦不離識。所以者何?頌曰。 由彼彼徧計。徧計種種物。此徧計所執。自性無所有。 依他起自性。分別緣所生。 圓成實於彼(依他性上)。常遠離前(徧計所執)性。 故此(圓成)與依他。非異·非不異。 (喻)如無常等性(與無常等法。亦非異不異)。非不見此(圓成實。而能了)彼(依他性也)。 △辛二以論釋成二。壬初正釋頌文。壬二義類相攝。初中二。癸初別釋頌文。癸二總申頌意。初又三。子初釋徧計所執性。子二釋依他起性。子三釋圓成實性。初又二。丑初略釋。丑二廣釋。今初。 論曰。周徧計度。故名徧計。(計度之心)品類眾多。說為彼彼。(此)謂能徧計(之)虛妄分別(心也)。即由彼彼虛妄分別。徧計種種所徧計物。(此)謂所妄執蘊、處、界等。若法、若我。自性、差別(也)。此所妄執自性差別。總名徧計所執自性。如是自性。都無所有。理教推徵。不可得故。  我自性。謂橫計主宰。我差別。謂有情命者等。預流一來等。乃至二十句。六十五句等。法自性。謂橫計軌持。法差別。謂蘊處界等。實德業等。乃至有無一異俱不俱等。 △丑二廣釋二。寅初總分文。寅二別解釋。今初。 或初句顯能徧計識。第二句示所徧計境。後半方申徧計所執。若我、若法。自性非有。已廣顯彼不可得故。 △寅二別解釋三。卯初釋能徧計。卯二釋所徧計。卯三對依他明徧計所執。今初。 初能徧計。自性云何?  假問徵起也。釋有二義。初義非。第二正。 有義。八識及諸心所。有漏攝者皆能徧計。虛妄分別為自性故。皆似所取、能取現故。(又聖教)說阿賴耶(識)。以徧計所執自性。妄執(之)種(子)為所緣故。  所取能取。即能緣所緣也。此顯八識皆能徧計。說阿賴下。更引證以顯第八亦能徧計。蓋所緣既是妄執種子。則能緣亦必是妄執矣。 有義。第六、第七心品(之)執我、法者。是能徧計。(經中)唯說意識能徧計故。(以)意及意識。名(為)意(與)識故。(有)計度(及)分別。(乃為)能徧計故(。前五及第八非能徧計也)。執我、法者。必是慧(心所)故。二執必與無明(心所)俱故。(第八無慧癡二心所相應。非能徧計也。)不說無明有善性故。癡、無癡等不相應故。(諸善心所非能徧計也。)不見有執。導空智故。(喻如)執有、執無。不俱起故。(善慧心所亦非能徧計也。)曾無有執。非能熏故。(第八但是所熏。決非有我法二執也)。 (夫)有漏(諸)心(心所)等。不證實(理)故。一切皆名虛妄分別。(然不皆名為能徧計。以其)雖似所取、能取相現。而非一切(皆是)能徧計攝。(倘以似能所取。便名能徧計者。)勿無漏心亦有執故。(且)如來後得(無漏智心。亦似能取所取相現。豈亦)應(名為)有執故。經說。佛(後得)智現身、土等種種影像。如鏡等故。若無(能所)緣用。應非智等。雖(聖教)說藏識緣徧計種。而不說唯(緣徧計)。故非誠證。 由斯理趣。唯於第六、第七心品有能徧計。識品雖(只有)二。而有(于)二。(決乃至)三、四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(法)等(上所起)徧計不同。故言彼彼。  此護法正義也。初第六下。正簡前五第八及諸善心所等非能徧計。次有漏心等下。破斥初義。次雖說藏識下。通前所引聖教。後由斯理趣下。結成能徧計者唯是六七二識。但由所徧計有不同。故頌言彼彼耳。宗鏡錄云。一有徧非計。如無漏諸心。及有漏善識。能徧廣緣。而非計執(無漏諸心。即諸聖人無漏智慧。了諸法空。即無法不徧。都無計執。名為非計。唯後得智也。有漏善識。即地前菩薩。雖有漏心中。能作無我觀故。亦能觀一切法皆無有我。亦是徧而非計)。二有計非徧。如有漏第七識。恒緣第八見分。起我法二執。從第六識入生空觀時。第七識中猶尚緣第八見分起於法執。故知計而非徧。三亦徧亦計。即眾生染心(謂染汙相應之第六識也)。四非徧非計。即有漏前五識。及有漏第八識。各了自相分境。故不徧。無計度隨念分別。故非計也。初釋能徧計竟。 △卯二釋所徧計。 (問曰。)次所徧計。自性云何?(答曰。)攝大乘說。是依他起。徧計心等(之)所緣緣故。(問曰。)圓成實性。寧非彼(徧計執所緣之)境?(答曰。)真非妄執所緣境故。(若)依展轉(而)說。亦(可是)所徧計。(然)徧計所執。雖是彼(能徧計心之)境。而(無實我法。)非所緣緣。故非所徧計。  依展轉說亦所徧計者。如計繩為蛇。即是計麻為蛇也。雖是彼境而非所緣緣者。如計蛇時。亦未嘗有蛇。仍惟有繩。故蛇非所緣緣。亦復非所徧計。當知徧計之所緣緣。惟是依他起性。譬如妄計蛇時。仍即于繩起計。仍以本質繩為疎所緣緣。眼識相分繩為親所緣緣。意識于中妄起蛇怖。名為非量。名為徧計執也。 △卯三對依他明徧計所執。 徧計所執。其相云何?與依他起。復有何別?  此亦假問徵起也。釋有二義。初義非。次義正。 有義。三界(所攝有漏)心及心所。由無始來虛妄熏習。雖各體一。而似二生。謂見(分及)相分。即(是)能(取)、所取。如是二分。情(之所)有、理(之所)無。(故)此(能所二)相說為徧計所執。(此相見)二(分)所依(自證之)體。實託緣生。此性非無。名依他起。(以是)虛妄分別緣所生故。云何知然?諸聖教說。虛妄分別是依他起。二取名為徧計所執。  此妄以自證分為依他起性。見相二分為徧計所執也。 有義。一切(有漏無漏、染與不染、世出世間所有)心及心所。由熏習力。所變二分。從緣生故。亦依他起。徧計依斯(相見二分)。妄執定實(我法及執)有無、一異、俱不俱等。此(有無之二。或一異之)二(等)。方名徧計所執。諸聖教說。唯量、唯二、種種。皆名依他起故。又相(分)等四法、十一識等。論皆說為依他起攝故。  此護法正義也。俱者。亦有亦無。或亦一亦異也。不俱者。非有非無。或非一非異也。此等執實戲論。方名徧計所執。若夫相見二分。本是從緣生起。豈非依他性哉。唯量唯二等者。攝論云。一者唯量。義無所有故。二者唯二。謂有相及見識故。三者唯種種。謂種種相生起故。天親釋云。唯量者。唯是識量。由所識義無所有故。唯二者。成立有相及見故。即此一識。一分成相。第二分成見。此是眼等識二分故。唯種種者。即此一識。所起六塵為相。意識為見。意識境不定。故說唯種種也。相等四法。即諸心心所各有四分。所謂一相分。二見分。三自證分。四證自證分也。十一識者。一身識。謂眼等五界。二身者識。謂染汙意。三受者識。謂意界。四應受識。謂色等六外界。五正受識。謂六識界。六世識。謂生生相續不斷。七數識。謂算計一乃至無量。八處識。謂器世間。九言說識。謂見聞覺知四種言說。此九從名言熏習種子生。十自他差別識。謂依身差別。此從我見熏習種子生。十一善惡兩道生死識。謂生死趣無量種。此從有支習氣種子生。如是諸識。論皆說為虛妄分別所攝。名依他起。 不爾。無漏後得智品(所有相見)二分。(亦)應名(為)徧計所執。(汝若)許(者)。(則)應聖智不緣彼(二分)生。(或復)緣彼(二分之)智品應(是集諦而)非道諦。(汝若)不許(無漏二分是徧計者)。應知有漏(二分)亦爾(。但是依他起性)。又若二分是徧計所執。應如兔角等。非所緣緣。(以凡)徧計所執。體非有故。又應二分。(既非有體。則便)不熏成種。(既不熏種。則此)後識等(復)生。應無二分。又諸習氣(即)是(第八識之)相分(所)攝。豈(以)非有(之)法(而)能作(現行諸識之親)因緣?(又)若緣所生(之)內相、見分非依他起。(則相見)二(分)所依(自證之)體。例亦應然(同屬徧計。以均是分別緣所生)。無異因故。  此破斥初義也。文並易知。初釋徧計所執性竟。 △子二釋依他起性二。丑初承前出依他體。丑二簡釋。初承前出依他體。即釋頌第五句也(依他起自性)。 由斯理趣。眾緣所生心、心所體。及相、見分。有漏、無漏。皆依他起。依他眾緣而得起故。 △丑二簡釋。即釋頌第六句也(分別緣所生)。 頌言分別緣所生者。應知且說染分依他。(若夫)淨分依他。亦(可名)圓成故。或諸染淨心、心所法。皆名分別。(以後得智亦有分別。)能緣慮故。是則一切染、淨依他。皆是此中依他起攝。  淨分依他亦圓成者。如四智菩提。十力無畏等。以是修德。名淨依他。以其稱性。復可名圓成實。二釋依他起性竟。 △子三釋圓成實性三。丑初正釋圓成實體性。丑二對依他明非一異。丑三明證此能了依他。初正釋圓成實體性。即釋頌七八兩句也(圓成實於彼。常遠離前性)。 二空所顯。圓滿、成就、諸法實性。名圓成實。顯此徧、常、體非虛謬。簡自、共相、虛空、我等。  此先釋圓成實三字之義也。徧故圓滿。常故成就。非虛謬故名實性。諸法自相。謂現量所得俗諦法體。離名種等所有分別。如色香味觸等。以其各各差別。故非徧圓。諸法共相。謂比量所得俗諦道理。由名言等顯示不謬。如無常無我等。以其約義詮表。故非常成。虛空因色顯發。對有質礙而得其名。我非實有自性。依五取蘊施設假名。故皆虛謬。 無漏有為。離倒、究竟。勝用周徧。亦得此(圓成實)名。然今頌中。說初非後。  此料簡頌意也。無漏有為。即淨分依他。所謂四智菩提等。離倒。故亦可名為實。究竟。故亦可名為成。勝用周徧。故亦可名為圓。然頌中所說圓成實性。但指二空所顯。不指有為無漏也。 此(圓成實性)即於彼依他起上。常遠離前徧計所執。(以)二空所顯(之)真如為性。(頌中所)說於彼(二)言。(乃是)顯圓成實與依他起。不即、不離。(頌中)常遠離(三)言。(乃是)顯妄所執能、所取性。理恒非有。(頌中)前(之一)言。義顯(但空徧計。)不空依他。(頌中)性(之一言。乃)顯二空非(即是)圓成實。(二空所顯乃名為圓成實。以)真如離有、離無性故。  此正釋頌中。於彼常遠離前性七字之義也。 △丑二對依他明非一異。即釋頌九十十一三句也(故此與依他。非異非不異。如無常等性)。 由前理故。此圓成實與彼依他起。非異、非不異。(若言)異(者)。(則)應真如非彼(依他之)實性。(若言)不異。(則)此(圓成實)性應是無常。(又)彼、此。俱應淨、非淨境。則(根)本、後(得二)智(之)用。(亦)應無別。  此先釋第九第十兩句也。彼依他性。通於染淨。乃是後得智境。此圓成實。唯淨非染。乃是根本智境。故不得定言不異。由此觀之。馬鳴謂無明熏時即真如熏。乃約異而不異。如觸波時。全觸于水。非定一也。護法謂賴耶受熏。非關真如。乃約不異而異。如波動時。濕性無動。非定異也。若執真如定實受熏。則應變異。何名真如。若執真如定不受熏。則應真如不徧一切。離法性外別有諸法。何異一分無常一分常之外道。習二宗者。曷深思之。 (問曰。)云何二性非異、非一?(答曰。)如彼無常、無我等性。無常等性與(諸)行等(生滅之)法。(若言)異(者)。(則)應彼(行等)法非無常等。(若言)不異。(則)此(無常等)應非彼(行等法之)共相。由斯喻顯。此圓成實與彼依他。非一、非異。(蓋依他起)法與(圓成實)法性。理必應然。(以)勝義、世俗(必)相待(而)有故。  此釋第十一句也。無常無我等法。謂諸行無常。亦復無我。如色無常。受想行識無常。眼無常。耳鼻舌身意無常。色無常。聲香味觸法無常。眼識無常。乃至意識無常。既無常則無我。無我故空。不淨苦惱。是故蘊處界等各有法體。名為自相。無常無我苦空不淨。徧于諸法。名為共相。此自共相不一不異。若言定異。則蘊處界不應無常及無我等。若言定一。且如色與無常既一。則受想等與色異故。應非無常。餘可例知。故非定一定異也。今依他法與圓成性。亦復如是。圓成實性。是勝義諦。依他起性。是世俗諦。二諦相待而有。故亦不一不異。波水繩麻等喻。皆可准思。 △丑三明證此能了依他。即釋頌第十二句(非不見此彼)。 非不證見此圓成實。而能見彼依他起性。未達徧計所執性空。不如實知依他有故。無分別智證真如已。後得智中。方能了達依他起性。如幻事等。雖無始來。心、心所法已能緣自相、見分等。而我、法執恒俱行故。不如實知眾緣所引自心、心所。虛妄變現。猶如幻事、陽燄、夢境、鏡像、光影、谷響、水月、變化所成。非有似有。依如是義。故有頌言。 非不見真如。而能了諸行。皆如幻事等。雖有而非真。  問曰。若必證見真如。方了依他起性。則初心修觀。即應便觀真如。何故大乘止觀。乃令先觀徧計。次觀依他。後觀圓成實耶。答曰。真如不在依他性外。初心若觀真如。必將妄計一个無名無相曠若虛空者以為真如。便成徧計所執。此病最不可救。以不達諸法當體無性。墮惡取空。不知所觀空理。正是第六識之相分。假使一切時中空境現前。而又不破戒律。不撥萬行。亦秪可生無色天中。若因見此空故。破戒破見。直墮阿鼻大地獄矣。所以一切大乘法門。皆令眾生即於現前諸法強觀無實。既知無實。便解如幻。既解如幻。便悟實性。既悟實性。方能從體起用。夫強觀無實者。觀徧計也。解如幻者。觀依他也。悟實性者。根本智也。從體起用者。後得智也。譬如以麻作繩。愚小無知。妄計為蛇。若不即從所計之蛇如實觀察。何由得知蛇本非有。故須蛇計既息。然後知繩即麻。知即麻者。喻根本智。知麻可作種種大小諸繩。一一諸繩皆無實性。隨意所作。喻後得智。故知大乘止觀。成唯識論。觀心妙訣。曾無兩途。初別釋頌文竟。 △癸二總申頌意。 此中意說。三種自性。皆不遠離心、心所法。謂心、心所及所變現。眾緣生故。如幻事等。非有似有。誑惑愚夫。一切皆名依他起性。愚夫於此橫執我、法。有無、一異、俱不俱等。如空華等。性相都無。一切皆名徧計所執。依他起上。彼所妄執我、法俱空。此空所顯識等真性。名圓成實。是故此三。不離心等。  此正所謂一依他一切依他。一徧計一切徧計。一真實一切真實也。初正釋頌文竟。 △壬二義類相攝十三。癸初與六無為相攝(至)癸十三結略指廣。今初。 (問曰。)虛空、擇滅、非擇滅等。何性攝耶?(答曰。)三皆容攝。(若于)心等變似虛空等相。隨心生故。(則是)依他起攝。(若有)愚夫於中妄執實有。此即徧計所執性攝。若於真如假施設有虛空等義。(則是)圓成實攝。(然而)有漏心等(所緣六無為法)。定屬依他。(若是)無漏心等(所緣六無為法)。容二性攝。(以是)眾緣生故。攝屬依他。(以其)無顛倒故。(亦可)圓成實攝。 △癸二與七真如相攝。 (問曰。)如是三性。與七真如云何相攝?七真如者。一流轉真如。謂有為法流轉(之)實性。二實相真如。謂二無我所顯(之)實性。三唯識真如。謂染、淨法唯識(之)實性。四安立真如。謂苦(諦之)實性。五邪行真如。謂集(諦之)實性。六清淨真如。謂滅(諦之)實性。七正行真如。謂道(諦之)實性。(答曰。)此七實性。(皆屬)圓成實攝。(以是)根本、後得二智境故。(若)隨相(而相)攝者。(則)流轉、苦、集三(種真如)。前二性攝。妄執、雜染故。餘四皆是圓成實攝。  雖有七名。唯一真如。此真如體。離名絕相。唯根本智之所親證。依此真體。約義差別。說七種名。乃後得智之所建立。故皆圓成實攝。或可于無流轉中妄執流轉。無苦集中妄成苦集。即是徧計性攝。又真如不變隨緣。舉體而為流轉苦集諸雜染法。即是依他性攝也。 △癸三與六法相攝。 (問曰。)三性(與)六法。相攝云何?(答曰。)彼六法中皆具三性。色、受、想、行、識及無為。皆有妄執、緣生理故。  六法。即五蘊及無為法也。妄執六法。皆徧計性。緣生六法。皆依他性。六法所依之理。皆圓成實性也。 △癸四與五事相攝(即五法。一相。二名。三分別。亦名妄想。四正智。五真如。亦名如如)。 (問曰。)三性(與)五事。相攝云何?(答曰。)諸聖教說。相攝不定。謂或有處說。依他起攝彼相、名、分別、正智。圓成實性攝彼真如。徧計所執不攝五事。彼說有漏心、心所法。變似所詮。說名為相。似能詮現。施設為名。能變(之)心(心所)等。立為分別。無漏心(心所)等。離戲論故。但總名正智。(而)不說能(詮)、所詮。(以上)四(事皆)從緣生。皆依他攝。或復有處說。依他起攝相、分別。徧計所執唯攝彼名。正智、真如。圓成實攝。彼說有漏心及心所(之)相分名(為)相。餘(見分及能變之體皆)名(為)分別。徧計所執都無體故。為顯非有。(故但)假說為名。(正智真如)二無倒故。圓成實攝。或有處說。依他起性。唯攝分別。徧計所執。攝彼相、名。正智、真如。圓成實攝。彼說。有漏心及心所。相、見分等。總名分別。虛妄分別為自性故。徧計所執。能詮、所詮。隨情立為名、相二事。復有處說。名屬依他起性。義(相即)屬徧計所執。彼說有漏心、心所法。相、見分等。由名勢力。成所徧計。故說為名。徧計所執。(乃)隨名(而)橫計。(其)體(則)實非有。(所以)假立義(相之)名。 (以上)諸聖教中所說五事。文雖有異。而義無違。然初所說不相雜亂(。尤為盡善)。如瑜伽論。廣說應知。 △癸五與五相相攝(一所詮相。二能詮相。三二相屬相。四被執著相。五不執著相)。 (問曰。)又聖教中說有五相。與此三性相攝云何?(答曰。)所詮(相)、能詮(相)各具三性。謂妄所計。屬初性攝。相、名、分別(之)隨其所應。所詮、能詮。屬依他起。真如、正智(之)隨其所應。所詮、能詮。屬圓成實。(以)後得(智為他說法。)變似能詮相故。二相屬相。唯初性攝。妄執義、名。定相屬故。彼執著相。唯依他起。虛妄分別為自性故。不執著相。唯圓成實。無漏智等為自性故。 △癸六與四真實相攝(一世間所成真實。二道理所成真實。三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。四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)。 (問曰。)又聖教中說四真實。與此三性相攝云何?(答曰。)世間、道理所成真實。依他起攝。(相名分別)三事攝故。(煩惱所知)二障淨智所行真實。圓成實攝。(正智真如)二事攝故。辯中邊論說。初(世間)真實。唯初(徧計)性攝。(以是)共所執故。第二(道理)真實。通屬三性。理通執、無執、雜染、清淨故。後二真實。唯屬第三。  二釋並通。第二通屬三性者。執理則屬徧計。無執則屬依圓。雜望屬依他。清淨屬圓成實也。 △癸七與四諦相攝(苦集滅道)。 (問曰。)三性(與)四諦。相攝云何?(答曰。)四中。一一皆具三性。且苦諦中。無常等四(種行觀)。各有三性。無常三者。一無性無常。性常無故(徧計)。二起盡無常。有生滅故(依他)。三垢淨無常。位轉變故(圓成)。苦有三者。一(觀)所取(五蘊是)苦。我、法二執所依取故(徧計)。二(觀緣起)事相(是)苦。(以是)三苦(之事)相故(依他)。三(觀)和合(是)苦。(謂真如法與)苦和合故(圓成)。空有三者。一(觀)無性空。(謂徧計所執)性非有故。二(觀)異性空。(謂依他起法)與妄所執自性異故。三(觀)自性空。(謂圓成實以)二空所顯(真如)為自性故。無我三者。一(觀)無相無我。(謂徧計所執)我相無故。二(觀依他)異相無我。(謂)與妄所執(之)我相異故。三(觀)自相無我。(謂圓成實以二)無我所顯(真如)為自相故。集諦三者。一習氣集。謂(能)徧計(心)所執自性執(之)習氣。(是)執彼(之)習氣。(故)假立彼(習氣集)名。二等起集。謂業(與)煩惱(。即依他性)。三未離繫集。謂未離障(之)真如(。即圓成實)。滅諦三者。一自性滅(徧計)。自性不生故。二二取滅。謂(以)擇滅(智)。(令能所)二取不生故。三本性滅。謂真如(之性本寂滅)故。道諦三者。一徧知道。能知徧計所執(性空)故。二永斷道。能斷(染分)依他起故。三作證道。能證圓成實故。然徧知道。亦通後(依圓之)二(性)。 七三(之)三性。如次配釋。今於此中所配三性。或假或實。如理應知。  徧知道亦通後二者。謂于三性皆悉通達。乃名徧知道也。七三者。即苦諦四種行觀。及集滅道三諦。此七各有三句也。如次配釋者。謂皆初句屬徧計。第二句屬依他。第三句屬圓成實也。或假或實者。謂集諦三性。惟約實配。餘六三性。或有假說也。 △癸八與三解脫相攝。 (問曰。)三解脫門所行境界。與此三性相攝云何?(答曰。)理實皆通。隨相各一。空、無願、(無)相。如次應知。  空解脫門。知徧計空。無願解脫門。于依他法無所願求。無相解脫門。證圓成實。離有無相也。 緣此復生三無生忍。一本性無生忍(。我法本無故)。二自然無生忍(。緣起無作故)。三惑苦無生忍(。究竟不生故)。如次。此三(無生忍)是彼(三解脫)境故。 △癸九與二諦相攝。 (問曰。)此三(性)云何攝彼(真俗)二諦?(答曰。)應知世俗具此三種。勝義唯是圓成實性。世俗有三。一假世俗(。如軍林等。但有假名)。二行世俗(。如蘊處界等。隨緣生滅故。亦名道理世俗)。三顯了世俗(。即安立世俗。以後得智安立真如故)。如次應知。即此三性。勝義有三。一義(理)勝義。謂(即)真如。(乃最)勝之義(理)故。二(所證)得勝義。謂(即)涅槃。勝即義故。三(能證)行勝義。謂(即)聖道。(以)勝(而)為義故。(此三勝義)無變(易)、無(顛)倒。隨其所應。故皆攝在圓成實性。 △癸十凡聖智境。 (問曰。)如是三性。何智所行?(答曰。)徧計所執。都非智所行。以無自性、非所緣緣故。(然)愚夫(妄)執(為)有。聖者達(其本)無。亦得說為凡、聖智境。依他起性。(凡聖)二智所行。圓成實性。唯聖智境。 △癸十一假實分別。 (問曰。)此三性中。幾假幾實?(答曰。)徧計所執。(以其)妄安立故。可說為假。(以其)無體相故。(亦可說)非假非實。依他起性。有實、有假。聚集、相續、分位性故。說為假有。心、心所、色。從緣生故。說為實有。若無實法。假法亦無。假依實因而施設故。圓成實性。唯是實有。不依他緣而施設故。  聚集者。根身器界諸和集相也。相續者。心及心所無間轉相也。分位者。二十四種不相應行也。此皆別無自體。故名為假。心者。八識心王也。心所者。五十一心所法也。色者。五根六塵十一種色法也。現在剎那從種起現。故名為實。依此實心心所及色。乃有聚集相似分位。故云假依實因而施設也。  問曰。二卷已破假說依實。此復何云假依實有。答曰。心外實法。決定是無。所以假說不必依實。今約唯識所現諸法。有實有假。實即道理世俗。假即是假世俗。此則有實然後有假。而若假若實。同名俗諦。不同外道餘乘所執心外實法也。  問曰。前云勝義世俗。相待而有。今云圓成實性。不依他緣施設。又云何通。答曰。不因世俗。則不立勝義之名。故云相待而有。如因有水。乃得有波。有波之動。乃說水為靜也。然但可云波因水有。不可云水因波有。故圓成實性。非依他緣而施設也。 △癸十二異不異分別。 (問曰。)此三(性)為異。為不異耶?(答曰。)應說俱非。(以)無別體故(非異)。(以)妄執、緣起、真義(三各)別故(非不異)。  只此不思議法體。妄執之則為徧計。隨緣起則為依他。約真義則是圓成實性。是故十法界之五位百法。皆依他也。執十法界之五位百法以為實我實法。皆徧計也。十法界五位百法之真義。皆圓成也。性相真源。從此和盤托出。讀者幸深思之。 △癸十三結略指廣。 如是三性。義類無邊。恐厭繁文。略示綱要。  三釋違經三性難中。初正釋三性不離識竟。  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八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九 蕅益沙門 智旭 述 △庚二轉釋無性即識性二。辛初設難舉頌。辛二以論釋成。今初。 若有三性。如何世尊說。一切法皆無自性?頌曰。 即依此三性。立彼三無性。故佛密意說。一切法無性。 初即相無性。次無自然性。後由遠離前。所執我·法性。 此諸法勝義。亦即是真如。常如其性故。即唯識實性。 △辛二以論釋成二。壬初正釋頌文。壬二結示勸信。初中二。癸初釋三無性。癸二釋識實性。初釋三無性。即前兩頌。 論曰。即依此前所說三性。立彼後說三種無性。謂即(是一)相(無性)、(二)生(無性)、(三)勝義無性。故佛密意說一切法皆無自性(者)。非(謂)性全無(也)。(頌中)說密意(之)言。顯非(究竟)了義。謂後(依圓)二性雖體非無。而有愚夫於彼增益。妄執實有我、法自性。此(托依圓所起我法二執)即名為徧計所執。為除此執。故佛世尊於(依圓之)有及(徧計之)無。總說無性(。不過為遣執耳)。 (問曰。)云何依此(三性)。而立彼三(無性)?(答曰。)謂依此初徧計所執。立相無性。由此(徧計所執)體相畢竟非有。如空華故。依次依他。立生無性。此(依他起但)如幻事。託眾緣生。無如妄執自然性故。(所以)假說無性。非(依他起體)性全無。依後圓成實。立勝義無性。謂即勝義。由遠離前徧計所執我、法性故。假說無性。非(謂勝義體)性全無。如太虛空。雖遍眾色。而是眾色無性所顯。雖依他起(性)。(但是世俗。)非勝義故。亦得說為勝義無性。而(恐第三)濫(同)第二。故此不說。  如太虛空。喻勝義也。眾色。喻依他也。有眾色處。未嘗無空。可喻真如徧一切法。無所不在。眾色無處。太虛乃顯。可喻真如。遠離徧計所執我法。然勝義無性之名。亦可以名第二依他起性。以依他起但世俗有。非勝義故。然若說此義。則恐第三反濫第二。是故第二但名為生無性。第三乃名勝義無性。顯此圓成實性。但是遠離徧計所執我法二性。假說勝義無性。其實真如徧在依他起處。而依他無性。性即真如。譬如眾色無性。性即太空。非色滅空。空非色外。故般若心經云。色不異空。空不異色。乃圓成與依他非異非不異之義。只為眾生一向執異。故但言不異以遮情計。亦非更執定不異也。此借虛空以喻勝義。借眾色以喻依他。故作此說。若約法直說者。則對色顯空。對空顯色。色空皆屬依他起攝。色空無性。妄則俱妄。真則俱真。是則非色非空。而空而色。名圓成實。亦名勝義無性。故云。色不異空。空不異色。色即是空。空即是色。又云。性色真空。性空真色等也。學者須以大乘止觀三性三無性義參之。必有恍然得悟者矣。 △癸二釋識實性。即後一頌。 此性即是諸法勝義。是一切法勝義諦故。然勝義諦略有四種。一世間勝義。謂蘊、處、界等(。不同外道所執我法)。二道理勝義。謂苦等四諦(。世出世因果。真實不虛謬)。三證得勝義。謂二空真如(。約能證之智言)。四勝義勝義。謂一真法界(。約所證之理言)。 此(頌)中(所言)勝義。(乃)依最後(勝義勝義而)說。(以)是最勝道(品)所行(證之)義故。為簡前三(勝義)。故作是說。此諸法勝義亦即是真如。真謂真實。顯非虛妄。如謂如常。表無變易。謂此真實於一切位常如其性。故曰真如。即是湛然不虛妄義。(頌中)亦(之一)言。顯此(勝義)復有多名。謂名法界及實際等。如餘論中隨義廣釋。  一切位者。聖凡因果世出世間諸分位也。由真如不變隨緣。故云於一切位。由真如隨緣不變。故一切位常如其性。湛然。即如字之義。不虛妄。即真字之義。所謂在凡不減。在聖不增。處生死而不染。證涅槃而非淨。如水與冰。同一濕性。豈凝然死定之謂哉。 此性即是唯識實性。謂唯識性略有二種。一者虛妄。謂(依他起上)徧計所執。二者真實。謂(依他所顯)圓成實性。為簡虛妄。說實性言。復有二性。一者世俗。謂依他起。二者勝義。謂圓成實。為簡世俗。故說實性。  初一番。即約依他辨二性。如繩上無蛇但有麻也。次一番。即約真俗辨二性。如冰水雖殊。濕性無異也。故佛性論云。二性不可滅。一性可得滅。何以故。分別性本來是無。故不可滅。真實性本來是真。故不可滅。依他性雖有。不真實。是故可滅。即是此中遣相證性之義。初正釋頌文竟。 △壬二結示勸信。 三頌總顯。諸契經中說無性言。非極了義。諸有智者不應依之。(而)總撥諸法都無自性(也)。  已上大科第二廣明識相。顯前頌意竟。 △丙三明修行位次二。丁初略標五位。丁二廣釋頌文。初中二。戊初問。戊二答。今初。 如是(前來)所成唯識相、性。誰(等之人)?於幾位(次)?如何悟入?  謂前有二十四頌。成立唯識之相。第二十五一頌。成立唯識之性。相成則遣虛存實。捨濫留純。攝末歸本。隱劣顯勝之義俱立。性成則遣相證性之義亦立。此領前也。一問誰人悟入。二問有幾位次。三問如何悟入。此啟後也。 △戊二答。 謂具大乘二種性者。略於五位。漸次悟入。  此標答也。大乘二種性者。答上誰人之問。略於五位。答上幾位之問。漸次悟入。答上如何悟入之問。 何謂大乘二種種性?一(者)本性(中法爾成就)住(此菩薩)種(子)性(類差別。不由今有)。謂無始來。依附本識。法爾所得無漏法因。二(者熏)習所成種性。謂聞法界等流法已。聞所成等熏習所成。要具大乘此二種性。方能漸次悟入唯識。  此下皆釋答也。法界等流法。謂如來證法界已。從後得智流出語言文字。能詮法界妙理之法也。聞而思。思而修。熏成種子。名為習所成性。若但有本性大乘種子。而無熏習所成大乘種子。則不能令其展轉增盛以至成熟。若元無本性大乘種子。縱令熏習。亦不成種。現見有人。未聞教時。渾若不知。既聞教已。便速開悟者。是有本性種子。亦有熏習種子故也。復見有人。未聞教時。茫然不知。既聞教已。雖不頓悟。深生渴仰者。但有本性種子。未有熏習種子故也。復見有人。未聞教時。茫然不知。既聞教已。與不聞同。絕不飡採。都無信樂者。原無熏習種子。又無本性種子故也。  然依瑜伽師地論等。則一切眾生定有五性差別。若依法王經。如來藏經等。則一切眾生定無五性差別。當知皆是悉檀益物。隨機異說。若依圓覺了義。楞伽心宗。則五性差別歷然不亂。而仍一一無性。若遇如來。根無大小。皆得成佛。  今謂五性若是定無。則如來不應為實施權。說三乘教。五性若是定別。則如來不應開權顯實。說唯一乘。若於法華三草二木一地一雨之喻。深思細繹。則經論異說。互相影略。妙旨冷然。蓋蠢動含靈。皆有佛性。凡有心者。皆得作佛。此唯識性也。五性差別。種現不同。此唯識相也。相之與性。不一不異。是故以相局性。則性隨相局。以性融相。則相隨性融。性隨相局。不可即與之言其融。所以如來有隨情巧說。亦名隨他意語。亦名為權。相隨性融。不可終使之執其局。所以如來有隨智妙說。亦名隨自意語。亦名為實。儒云。中人以上。可以語上。中人以下。不可語上。應病與藥。權實並設。病去藥忘。權實俱泯。此可意知。不可言盡。  今成唯識教。以別接通。以通含別。亦兼含圓。唯其帶通方便。故須立五性差別。唯其正詮別理。故云斷十重障證十真如。唯其兼含圓理。故云真如與一切法非異非不異。又云。若執唯識真實有者。亦是法執。又云。俗故相有別。真故相無別。乃至舉一煩惱心所。亦能徧緣有漏無漏事境名境等也。 何謂悟入唯識(之)五位?一資糧位。謂修大乘順解脫分。二加行位。謂修大乘順決擇分。三通達位。謂諸菩薩所住見道。四修習位。謂諸菩薩所住修道。五究竟位。謂住無上正等菩提。  三乘皆有五位。而二乘但悟我空。不達法空。故唯大乘五位。乃能悟入唯識相性也。資糧順解脫等。下文自釋。 云何漸次悟入唯識?謂諸菩薩於識、相性。資糧位中能深信解。在加行位。能漸伏除所取、能取。引發真見。在通達位。如實通達。修習位中。如所見理。數數修習。伏斷餘障。至究竟位。出障圓明。能盡未來。化有情類。復令悟入唯識相、性。  由聞唯識相性而生信解乃發無上大菩提心。發此大心。即名菩薩。從此熾然修集菩提資糧。資糧漸積。信解益深。即是觀行相似二位也。以定慧力加行決擇。伏除二取而引真見。即相似後心也。信解之時。先信解相。隨信解性。通達位中。先通達性。隨通達相。既通達已。即以所見真俗妙理。數數修習。淨除習氣。皆即分證位也。習氣盡時。出障圓明。即究竟位也。約性則始終平等。約修則五位不同。  然此五位。義兼通別。亦復含圓。若三藏菩薩。因位無斷惑義。非此所攝。若乾慧名資糧。性地名加行。見地名通達。薄地已上名修習。佛地名究竟者。通教位也。若十信十住十行十向名資糧。十向後心名加行。初歡喜地名通達。十地等覺名修習。妙覺名究竟者。別教位也。若五品十信名資糧。十信後心名加行。初發心住名通達。住行向地等覺皆名修習。妙覺名究竟者。圓教位也。今資糧位中。不立住行向名。故非純約別教。修習位中。具列歡喜地等十名。故非純約通教。又歡喜地。頓斷分別我法二執。若唯別教。不應到此方斷我執。若唯通教。不應能破法執無明。故知是通含別。別接通也。然設非圓教妙覺。胡能究盡明了唯識相性。盡未來時化度含識。故云亦復含圓。初略標五位竟。 △丁二廣釋頌文五。戊初釋資糧位(至)戊五釋究竟位。初中二。己初舉頌。己二論釋。今初。 初資糧位。其相云何?頌曰。 乃至未起(順決擇)識。求住唯識(真勝義)性。 (然)於二取隨眠。猶未能(永)伏·滅。 △己二論釋三。庚初正釋頌文。庚二明地所攝。庚三明修行相。初中二。辛初釋前二句明位。辛二釋後二句明惑。今初。 論曰。從發深固大菩提心。乃至未起(加行位中)順決擇識。(然已專志)求住唯識真勝義性。齊此皆是資糧位攝。為趣無上正等菩提。修習種種勝資糧故(名資糧位)。(又復以其)為有情故。勤求解脫。由此亦名順解脫分。  此明發心以後。加行以前。皆名為資糧位。即住行向三賢位也。緣於唯識真勝義性。觀察法空。故稱為深。能以三事練磨其心。誓無退轉。故稱為固。徧欲度脫法界有情。不單自利。故稱為大。菩提。此翻為覺。一切眾生。長夜在迷。返迷歸悟。皆可名覺。故有發聲聞菩提心者。有發緣覺菩提心者。皆名發心。今云深固大菩提心。大簡聲聞緣覺。固簡藏教事度。深簡通教界內無生也。順決擇識。解在下文。勝資糧者。即是福智二事。亦如下釋。解脫者。無上涅槃。分者。因義。亦支義也。 △辛二釋後二句明惑二。壬初略釋。壬二廣釋。今初。 此位菩薩。依因、善友、作意、資糧四勝力故。於唯識義雖深信解。而(猶)未能了(知)能(取)、所取(其性本)空。多住外門。修菩薩行。故於二取所引(之)隨眠。猶未有能伏滅功力。令彼(隨眠)不起二取(之)現行。  四勝力者。一因力。謂發大心。二緣力。謂親近善友。三作意力。謂勤求無上菩提。四資糧力。謂修習福智也。多住外門者。理觀名內。事相名外。雖亦修習理觀。而理觀力微。未能稱理修行六度。故多依事相也。 △壬二廣釋二。癸初釋二取隨眠。癸二釋未能伏滅。初中二。子初正釋頌義。子二轉釋二障。今初。 此(頌中)二取(之)言。(乃)顯(執彼)二取(之)取。(謂)執取(有)能取(之見分)、所取(之相分)性(而不達無性)故。(此)二取(之)習氣。名彼隨眠。(以其)隨逐有情。眠伏(于)藏識(故)。(又)或隨增過(失)。故名隨眠。(當知)即是所知、煩惱(二)障種(子)。  心王心所。由現緣力。變似能取所取相現。本是依他起性。非有實我實法。愚者不達。遂執取之。執為實我。成煩惱障。執為實法。成所知障。由執取彼二取現行。復熏成彼二取種子。隨逐有情。眠伏藏識。展轉增過。無由出離。故名此煩惱所知二障種子為二取隨眠也。 △子二轉釋二障二。丑初正釋。丑二結判。初中二。寅初釋煩惱障。寅二釋所知障。今初。 煩惱障者。謂執(取彼)徧計所執實我薩迦耶見而為上首。百二十八根本煩惱。及彼等流諸隨煩惱。此皆擾(亂)惱(害)有情身心。能障涅槃。名煩惱障。  薩迦耶。此云積聚。實我薩迦耶見。謂執積聚為實我也。妄認四大為自身相。妄認六塵緣影為自心相。皆此我見所攝。由此我見為本。方起根隨煩惱。故名上首。言百二十八者。迷於欲界四諦。各具十惑。共有四十。色無色界。但各除瞋。各三十六。通前一百十二根本煩惱。唯見所斷。欲界任運貪瞋癡慢身見邊見為六。色無色界除瞋各五。共有十六根本煩惱。是修所斷。二斷合論。故有一百二十八也。諸隨煩惱。或彼等流。或彼分位。頭緒多端。故不列數。 △寅二釋所知障六。卯初正釋所知。卯二分對諸識。卯三對三性心。卯四二障辨異。卯五對四無記。卯六問答釋妨。今初。 所知障者。謂執(取彼)徧計所執實法薩迦耶見而為上首。見、疑、無明、愛、恚、慢等。覆(于)所知(有為無為)境(之)無顛倒性。能障(四智)菩提。名(為)所知(之)障。  實法薩迦耶見。謂執積聚為實法也。妄執色不相應及無為法。離心心所別有自性。皆此法見所攝。由此法見。復起疑癡貪恚慢等及諸隨惑。不達所知真如無顛倒理。名所知障。當知前煩惱障。謂煩惱即障。乃持業釋。今所知障。謂所知之障。乃依主釋也。 △卯二分對諸識。 此所知障。決定不與異熟識俱。彼(異熟識極)微(細)劣(弱)故。(又)不與無明、慧相應故。(又所知障要須)法空智品與俱起故。(當知)七轉識內。隨其所應。或少或多。如煩惱說。眼等五識。無(隨念計度二種)分別故。法見、(法)疑(及法慢)等。定不相應。餘(法貪法瞋法癡。)由意(識)力。皆容引起。  法空智品與俱起者。由有所治。乃有能治。唯六七二識。能起法空智品。故唯六七二識。實有所知障也。第七但有四障。謂法癡。法見。法慢。法愛。故名或少。第六具有六障。謂加法恚。法疑。故名或多。眼等五識。雖容有法貪法恚法癡。但是第六之所引生。非能自起。故必第六入法空觀。乃能治滅。亦非能自治也。 △卯三對三性心。 此(所知)障但與不善、無記二心相應。論說。無明唯通不善、無記性故。癡(與)無癡等。(善心)不相應故。 △卯四二障辨異。 煩惱障中。此(所知)障必有。彼(煩惱障)定用此(所知障)為所依故。體雖(同是見疑無明等)無異。而(執我執法作)用有別。故二隨眠。隨聖道(之)用。有勝、有劣。(而)斷惑(有)前、(有)後。  由迷法故。方起我執。如迷杌。方謂是鬼。迷繩。方謂是蛇。故煩惱障。必以所知障為依也。法空觀道用勝。能斷二障。生空觀道用劣。但斷煩惱。 △卯五對四無記。 此(所知障)於(四種)無覆無記性中。(唯)是(異熟無記中之)異熟生(攝)。非餘三種。彼威儀等。勢用薄弱。非(能)覆(于)所知(之理而)障菩提(智)故。(然)此名(之為)無覆(者)。(但是)望二乘說。若望菩薩。亦是有覆。  威儀工巧變化。皆不覆障菩提。此既覆障菩提。應名有覆無記。但不覆障二乘所證生空涅槃。故名無覆耳。 △卯六問答釋妨。 (問曰。)若所知障有見、疑等。如何此種。契經(但)說(名)為無明住地?(答曰。)無明(力)增(盛)故。(所以)總名無明。非無見等。(例)如(于)煩惱(障)種。立見一處、(及)欲(愛)、色(愛)、有愛。(共成)四住地名。豈彼(煩惱但是見愛二種。)更無慢、無明等?  初正釋竟。 △丑二結判。 如是二障。(若從)分別起者。見所斷攝。(若是)任運起者。修所斷攝。二乘但能斷煩惱障。菩薩(則二障)俱斷。(然欲)永斷二(障)種(子)。唯(地上)聖道能(之)。(若)伏二(障)現行。(亦)通(地前)有漏道(也)。  初釋二取隨眠竟。 △癸二釋未能伏滅。 菩薩住此資糧位中。二麤現行雖有伏者。而於細者及二隨眠。止觀力微。未能伏滅。  麤現行。指分別所起。細現行。指任運所起。二隨眠。指分別俱生二障種子也。初正釋頌文竟。 △庚二明地所攝。 此位未證唯識真如。依勝解力。修諸勝行。應知亦是解行地攝。  唯識實性。亦即真如。登歡喜地。乃能分證。然依深信發起勝解。決定了知萬法唯識。以此勝解導諸勝行。故與後加行位。同名為解行地。即別三賢及圓十信。而不立信住行向之名。亦不明先斷見思之義。故是帶通明別也。 △庚三明修行相二。辛初正釋行相。辛二明退不退。今初。 所修勝行。其相云何?略有二種。謂福及智。諸勝行中。慧為性者。皆名為智。餘名為福。且依六種波羅蜜多。通相皆二。別相。前五說為福德。第六智慧。或復前三唯福德攝。後一唯智。餘通二種。 復有二種(勝行)。謂利自、他所修勝行。隨意樂力。一切皆通自、他利行。依別相說。六到彼岸、菩提分等。自利行攝。四種攝事、四無量等。一切皆是利他行攝。如是等行。差別無邊。皆是此中所修勝行。  六波羅蜜。即六到彼岸。所謂布施。持戒。忍辱。精進。禪定。智慧也。菩提分。即三十七品。所謂四念處。四正勤。四如意足。五根。五力。七覺支。八正道也。四種攝事。即布施。愛語。利行。同事。四攝法也。四無量心。即慈。悲。喜。捨。四三昧也。 △辛二明退不退。 此位二障雖未伏除。修勝行時。有三退屈。而能三事練磨其心。於所證、修。勇猛不退。一聞無上正等菩提廣大深遠。心便退屈。引他已證大菩提者。練磨自心。勇猛不退。二聞施等波羅蜜多甚難可修。心便退屈。省己意樂能修施等。練磨自心。勇猛不退。三聞諸佛圓滿轉依極難可證。心便退屈。引他麤善。況己妙因。練磨自心。勇猛不退。由斯三事練磨其心。堅固熾然。修諸勝行。  一菩提廣大屈。引他況己練。二萬行難修屈。省己增修練。三轉依難證屈。引麤況妙練也。更或懼此娑婆不常值佛。魔境麤強。恐墮險難者。以此深固大菩提心。迴向西方極樂世界。則千穩百當。萬無一失矣。願我同志。皆痛勉之。初釋資糧位竟。 △戊二釋加行位二。己初舉頌。己二論釋。今初。 次加行位。其相云何?頌曰。 現前立少物。謂是唯識性。以有所得故。非實住唯識。 △己二論釋二。庚初正釋頌文。庚二別申餘義。初中三。辛初結前標列。辛二出體釋名。辛三結屬頌文。今初。 論曰。菩薩先於初無數劫。善備福德、智慧資糧。順解脫分既圓滿已。為入見道。住唯識性。復修加行。伏除二取。謂煖、頂、忍、世第一法。此四總名順決擇分。(以能)順趣真實決擇分故。(以其)近見道故。(所以)立加行名。非(謂)前資糧(位總)無加行(之)義。  真實決擇。指真見道出世慧也。今能順趣此慧。故名順決擇分。然資糧加行。名別義通。以前位中亦有加行之義。今此位中亦具資糧之義。但加行約近立名。資糧約遠立名耳。 △辛二出體釋名三。壬初出所依體。壬二別釋四名。壬三總結行相。今初。 煖等四法。依四尋思、四如實智(之)初(位)、後位(而)立。四尋思者。(謂)尋思(能詮之)名、(尋思所詮之)義、(尋思名義)自性、(尋思名義)差別。(皆是)假有實無。(若能)如實徧知此四離識(非有)。及(知能取之)識(亦復)非有。(即轉)名如實智。名、義相異。故別尋求。(名義)二(種之自性差別)二相同。故合思察。 △壬二別釋四名四。癸初釋煖。癸二釋頂。癸三釋忍。癸四釋世第一。今初。 依明得定。發下尋思。觀無所取。立為煖位。謂此位中。創觀所取名等四法。皆自心變。假施設有。實不可得。初獲慧日前行相故。(所以)立明得(定之)名。即此所獲道火前相。故亦名煖。  明得定者。止也。下尋思者。觀也。尋思初位。故名為下。名無得物之功。故名但是假有。物無當名之實。故義但是假有。名義自性既非實有。則名義差別亦豈實有。皆是隨心變現施設而已。以此尋思。歷觀蘊處界等。若名。若義。若自性。若差別。皆不可得。即是慧日道火前相。能破眾生長夜迷闇執著。 △癸二釋頂。 依明增定。發上尋思。觀無所取。立為頂位。謂此位中。重觀所取名等四法。皆自心變。假施設有。實不可得。明相轉盛。故名明增。尋思位極。故復名頂。  尋思後位。故名為上。數數修習所取實不可得之觀。令其增盛。如登山頂。周觀無礙也。 △癸三釋忍。 依印順定。發下如實智。於無所取。決定印持。無能取中亦順樂忍。既無實境離能取識。寧有實識離所取境?所取、能取(但是)相待立故。印順忍時。總立為忍。印前(所取空)、順後(能取空)。立印順名。忍(印取)境(之)識(亦)空。故亦名忍。  印前所取空。順後能取空。名印順定。亦即止也。下如實智。亦即觀也。如實智之初位。故名為下。此忍自有三位差別。印前。即下忍。順後。即中忍。忍識亦空。即上忍。大乘止觀云。彊觀諸法唯是心相。虛狀無實。復當觀此能觀之心。亦無實念。正同此中四加行觀。 △癸四釋世第一。 依無間定。發上如實智。(雙)印(能所)二取(皆)空。立世第一法。謂前上忍。唯印能取空。今世第一法。二空雙印。從此無間。必入見道。故立無間名。異生法中此最勝故。名世第一法。  如實智之後位。故名為上。前忍位中。下忍印所取空。中忍順能取空。上忍印能取空。今乃二空雙印。必入真見道也。二別釋四名竟。 △壬三總結行相。 如是煖、頂。依(于)能取(之)識。觀所取(之境本)空。下忍起時。印境空相。中忍轉位。於能取識。(亦)如境(之)是空。順樂忍可。上忍起位。印能取空。世第一法。雙印空相。  此唯識觀之行相。入真見道之司南也。千經萬論。從無二轍。不向此處聞思修證。終無通達之期矣。二出體釋名竟。 △辛三結屬頌文二。壬初屬頌。壬二引證。今初。 皆帶相故。未能證實。故說菩薩此四位中。猶於現前安立少物。謂是唯識真勝義性。以彼空、有二相未除。帶相觀心。有所得故。非實安住真唯識理。彼(空有二)相(悉皆)滅已。方實安住。  空有二相未除者。煖位頂位。依識觀所取空。則境空識有。下忍印成境空。上忍印成識空。世第一位雙印二空。則亦皆帶空相。故未得全除也。  問曰。上根之人。直達空有皆不可得。當下安住唯識真勝義性。何須如此次第修習。答曰。汝今空有皆不可得六字。便是所取之名。妄謂我能直達。便是能取之識。煖位止觀。尚未夢見。而言安住唯識勝義。夢語刀刀。此之謂也。汝若實證唯識性者。必應頓了唯識之相。如六祖雖不識字。然於性相宗旨無不通達。觀彼轉識成智八句偈義。何等透徹。乃至法華涅槃諸經。一入耳根。便達奧義。豈似今人妄稱悟道。仍於教法粗疎鹵莽者哉。 △壬二引證。 依如是義。故有頌言。 菩薩於定位。觀(似法似義之)影(像)唯是心(變)。 義想既(已)滅除。審觀唯(是)自想。 如是住內心。(了)知所取(之義)非有。 次(知)能取(之心)亦無。後觸無所得。  初二句。頌煖位。次二句。頌頂位。又二句。頌下忍中忍位。第七句。頌上忍位。合此三句。即頌世第一位。第八句。頌見道位也。如是住內心者。謂能攝內心住於無義也。觸者。證也。無所得者。真如也。初正釋頌文竟。 △庚二別申餘義三。辛初伏惑義別。辛二所觀二諦。辛三所依界地。今初。 此加行位。未遣(空有二)相(之)縛。於麤重縛亦未能斷。唯能伏除分別(二障之現行)二取。(以分別二障。正)違(于)見道故。(其)於俱生(二障之現起)者。及二隨眠。有漏觀心。有所得故。有分別故。未全伏除。全未能滅。  麤重縛者。分別二障種子也。分別二取。正違見道。故伏除之以入見道。既見道已。彼種即斷。現起俱生二障但少分除。故云未全伏除。俱生二障種子全然未斷。故云全未能滅。此中分別煩惱障種未斷。即約通教性地八人地言。分別所知障種未斷。即約別教十迴向言。故是以通含別。 △辛二所觀二諦。 此位菩薩。於安立諦、非安立諦。俱學觀察。為引當來二種見故。及伏分別二障種故。非安立諦是正所觀。非如二乘唯觀安立。  安立諦者。於苦等諸法中。安立苦等四諦理也。非安立諦者。三無性所顯二空真如。此諦通一切法無有差別。故名為非安立。離顛倒。無變易。故名為諦。學觀非安立諦。引真見道。學觀安立諦。引相見道。學觀非安立諦。伏分別所知障種。學觀安立諦。伏分別煩惱障種。但觀安立諦者。通性地也。俱觀二諦者。通含別也。正觀非安立諦者。別十向也。別向或亦觀安立諦。須約界外四諦言之。變易生死為苦諦。根本無明及無漏有為名集諦。性淨涅槃無依無住名滅諦。中道正智無作道品名道諦也。 △辛三所依界地。 菩薩起此煖等善根。雖方便時。通諸(初二三)靜慮。而依第四(靜慮)方得成滿。託最勝依。入見道故。唯依欲界善趣身起。(以)餘(界趣中)慧(心及)厭(離)心。非殊勝故。此位亦是解行地攝。未證唯識真勝義故。  欲界善趣。指天人阿修羅也。然修羅方瞋。諸天正樂。唯人道為尤能耳。以善趣身。得根本第四禪定。於四禪中雙印二空。乃能引真見道。觸證非安立諦。若在惡趣。則有厭而無勝慧。若在色天。則有慧而無勝厭。若在無色天中。則慧厭俱無。故皆不能成此善根。二釋加行位竟。 △戊三釋通達位二。己初舉頌。己二論釋。今初。 次通達位。其相云何?頌曰。 若時於所緣。智都無所得。爾時住唯識。離二取相故。 △己二論釋二。庚初略釋。庚二廣釋。初中二。辛初總釋頌文。辛二別解本智。今初。 論曰。若時菩薩。於所緣境、無分別智。都無所得。不取種種戲論相故。爾時。乃名實住唯識真勝義性。即證真如。智與真如。平等平等。俱離能取、所取相故。(以)能、所取相。俱是分別、有所得心、戲論現故。  無智外之如為智所證。無如外之智能證於如。故曰平等平等。俱離能所二取之相。不同有所得心分別戲論所現相也。 △辛二別解本智。有三家解。初二義非。第三義正。 有義。此智(相見)二分俱無。說無所取、能取相故。有義。此智相、見(二分)俱有。帶彼(真如)相起。(方)名(為)緣彼故。若無彼(真如)相。(而可)名緣彼(真如)者。應(緣)色智等。(雖無聲等相。亦可)名聲等智。若無見分。應不能緣。寧可說為緣真如智?勿真如性(。不是見分)。亦名能緣。故應許此(智)定有見分。  此智。即無所得之根本智也。初謂相見俱無。次謂相見俱有。並如文可知。 有義。此智。見(分是)有、相(分是)無。說(真如)無相(可)取。(正智)不取(於)相故。雖有見分。而無(隨念計度)分別。(故頌中)說非能取。非(謂見分之)取全無(也)。雖無相分。而可說此(根本實智挾)帶(真)如(體)相(俱)起。(以此智)不離(于真)如故。(喻)如自證分緣見分時。(乃是親證。)不(是)變(相)而緣。此(真如智決)亦應爾。(以)變(相)而緣者。便非親證。如後得智。應有分別。故應許此(根本實智。)有見無相。  此第三正義也。雖有見分下。釋難。謂有難曰。既有見分。何故頌中說非能取。答釋可知。雖無相分下。釋疑。謂有疑曰。若無相分。則應無所緣緣。若無所緣。何得獨有能緣。釋曰。此是挾帶。不是變帶。挾帶體相。是所緣緣。不變相狀。故非相分。如自證分。亦以見分為所緣緣。而非變帶。不名相分。若變真如相分而緣。即是後得有分別智。非此根本無分別智矣。初略釋竟。 △庚二廣釋二。辛初釋位名。辛二釋見道。今初。 加行無間。此(無分別)智生時。體(達)會(合)真如(理性)。名通達位。(以此位最)初照(真)理故。(所以)亦名見道。 △辛二釋見道三。壬初總標。壬二別釋。壬三結益。今初。 然此見道。略說有二。 △壬二別釋二。癸初釋二見道。癸二攝六現觀。初中二。子初釋二道義。子二簡二道別。初又二。丑初釋真見道。丑二釋相見道。今初。 一真見道。謂即所說無分別智。實證二空所顯真理。實斷二障分別隨眠。雖多剎那。事方究竟。而相等故。總說一心。有義。此中二空、二障。漸證、漸斷。以有淺深、麤細異故。有義。此中二空、二障。頓證、頓斷。由意樂力有堪能故。  相等故者。謂始終唯觀非安立諦。不同二乘所觀上下八諦諸行相也。漸頓二義。頓義為正。初言漸者。生空理淺故先證。法空理深故後證。煩惱障麤故先斷。所知障細故後斷。次言頓者。由大菩提意樂。有堪能力故也。 △丑二釋相見道二。寅初正釋相見道。寅二結示唯假立。初中二。卯初標。卯二釋。今初。 二相見道。此復有二。 △卯二釋。為二。辰初釋觀非安立諦三品心。辰二釋緣安立諦十六心。今初。 一觀非安立諦。有(下中上)三品心。一(者緣)內(身為境而)遣有情假緣(之)智。能除軟品分別隨眠。二(者緣)內(法為境而)遣諸法假緣(之)智。能除中品分別隨眠。三(者)遍遣一切有情諸法假緣(之)智。能除一切分別隨眠。前二名法智。各別緣故。第三名類智。總合緣故。(此乃傚)法真見道(中)二空見分。自所斷障。無間、解脫。別總建立。名相見道。  非安立諦。即真如也。假緣。謂無體假說之緣也。軟品。即下品。乃單約我執言之。中品。則單約法執。一切。則雙約二執也。類智者。即前二智流類。蓋傚無間道別斷二障。建立前二。傚解脫道總斷二障。建立第三。即是後得有分別智。故名相見道也。 有義。此三是真見道。以相見道緣四諦故。有義。此三是相見道。以真見道不別緣故。  判此三智。自有二義。後義為正也。 △辰二釋緣安立諦十六心。又三。巳初復標二種。巳二別釋二種。巳三結為九心。今初。 二緣安立諦。有十六心。此復有二。 △巳二別釋二種。又二。午初依所取能取立。午二依下上諦境立。今初。 一者依觀所取、能取。別立法類十六種心。謂於苦諦有四種心。一苦法智忍。謂觀三界苦諦真如。正斷三界見苦(諦時)所斷二十八種分別隨眠。  所取。即真如。能取。即正智也。四諦法忍。四諦法智。四諦類忍。四諦類智。故名法類十六種心。且約苦諦言之。苦者。諦也。法者。真如也。智者。加行有漏智也。忍者。無間無漏忍也。二十八種者。欲界十惑。色無色界。除瞋。各九惑也。 二苦法智。謂忍無間觀前真如。證前所斷煩惱解脫。  法者。亦指真如。智者。無漏解脫也。 三苦類智忍。謂(前法)智無間無漏慧生。於法忍、(法)智各別內證。言(此法忍法智二心之)後(乃至無學一切)聖法。皆是此類。四苦類智。謂此(類忍)無間無漏智生。審定印可苦類智忍。 如於苦諦有四種心。集、滅、道諦應知亦爾。此(四四)十六心。(法忍法智)八(種)觀(於)真如。(類忍類智)八(種)觀(於)正智。(此乃傚)法真見道(中)無間、解脫。見(分)、自證分。差別建立。名相見道。  謂四法忍。皆傚真無間道之見分立。四法智。皆傚真解脫道之見分立。四類忍。皆傚真無間道之自證分立。四類智。皆傚真解脫道之自證分立也。 △午二依下上諦境立。 二者依觀下、上諦境。別立法類十六種心。謂觀現前、不現前界苦等四諦。各有二心。一現觀忍。二現觀智。如其所應。(傚)法真見道(中)無間、解脫。見分觀諦。斷見所斷百一十二分別隨眠。名相見道。  下。即欲界。名現前界。依此四諦。立四法忍及四法智。上。即色無色界。名為不現前界。依彼四諦。立四類忍及四類智。現觀忍。即無間道。依於下上各有四諦。故有八忍。現觀智。即解脫道。依於下上各有四諦。故有八智。百一十二分別隨眠。即三界根本見惑種子也。二別釋二種竟。 △巳三結為九心。 若依廣布聖教道理。說相見道有九種心。此即依前緣安立諦二(番)十六種止觀別立。謂(以)法、類品(之)忍、智合說(為一)。(而于下上界中)各有四(諦之四)觀。即為八心。八(觀)相應(之)止。總說為一(。止觀合說。故有九種)。雖見道中。止觀(決定)雙運。而於見義。觀順非止。故此觀、止開合不同。由此九心。名相見道。  初正釋相見道竟。 △寅二結示唯假立。 諸相見道。(俱是)依真(見道)假說。(其為從)世第一法無間而生。及(假說其能)斷隨眠。(然)非實如是(也)。(以必)真見道後。方得生(起此相見道)故。(以觀)非安立(諦之)後。(方乃)起安立(諦觀)故。(以彼)分別隨眠。真(見道中先)已斷故。  初釋二道義竟。 △子二簡二道別。 前真見道。證唯識性。後相見道。證唯識相。二中初勝。故頌偏說(智都無所得也)。前真見道。根本智攝。後相見道。後得智攝。(問曰。)諸後得智。有(見相)二分耶?  此正判簡也。次問二分有無。下答有三。第三義正。 有義。(二分)俱無。離二取故。有義。此(後得)智。見(分是)有、相(分是)無。說此智品有分別故。聖智皆能親照境故。(但以)不執著故。說離二取。有義。此(後得)智。(見相)二分俱有。說此(智但)思惟似真如相。不見真實真如性故。又說。此智分別諸法自、共相等。觀諸有情根性差別而為說故。又說。此智現身、土等。為諸有情說正法故。若不變現似色、聲等。寧有現身、說法等事?(設使)轉色蘊依。不現色者。轉四蘊依。應無受等。又若此智不變似境。離自體法。應非所緣。(又或)緣色等時。應緣聲等。又緣無法等。應無所緣緣。彼(過未法)體非實(有)。無緣用故。由斯。後智二分俱有。  第三義中。以五種義證後得智具有二分。一者變相觀真故。二者分別自共相隨根說法故。三者能現身土故。轉有漏五蘊。應有無漏五蘊故。四者設不變境。無所緣故。設非自境而可緣者。緣色亦可緣聲等故。五者過未等法。現在無體。設不變相。無所緣故。初釋二見道竟。 △癸二攝六現觀。 此二見道與六現觀。相攝云何?六現觀者。一思現觀。謂最上品、喜受相應(之)思所成慧。此(思慧)能觀察諸法(無常苦等)共相。引生煖等(修慧善根。故在)加行道中觀察諸法。(唯)此(思)用最猛。(所以)偏立現觀(之名)。煖等不能廣分別法。又未證理。故非現觀。二信現觀。謂緣三寶。世、出世間。決定淨信。此助現觀令不退轉。(所以亦)立現觀(之)名。三戒現觀。謂無漏戒。除破戒垢。令觀增明。(所以)亦名現觀。四現觀智諦現觀。謂一切種。緣非安立(諦)。根本、後得無分別智。五現觀邊智諦現觀。謂(於)現觀智諦現觀(之)後。諸緣安立(諦)世、出世(之)智。六究竟現觀。謂盡智等究竟位(之)智。  此先設問徵起。次出六現觀之名相也。二信現觀。即四不壞信。一者決定信佛。二者決定信法。三者決定信僧。四者決定信諦。所謂世出世間因果各二。名為苦集滅道也。三戒現觀。即道共戒。既發無漏。則所得無作戒體永無破犯。由戒淨故。令慧淨也。一切種者。不論何位。但緣非安立諦之本後二智。皆此第四現觀所攝也。緣安立者。緣苦集諦。即是世智。緣滅道諦。即出世智也。盡智無生智。唯究竟位有之。故名究竟現觀。 此真見道攝彼第四現觀(之)少分。此相見道攝彼第四、第五(之)少分。彼第二(信現觀)、(第)三(戒現觀)。雖(與)此(見道)俱起。而(但相助。)非(即現觀)自性。故不相攝。  真見道。即第四現觀之根本智。故云少分也。相見道有二。若觀非安立諦三品心。即第四現觀之後得智攝。故云少分。若緣安立諦十六心。即第五現觀攝。然第五現觀通於見道修道。此唯見道。故亦云少分也。二別釋竟。 △壬三結益。 菩薩得此二見道時。生如來家。住極喜地。善達法界。得諸平等。常生諸佛大集會中。於多百門。已得自在。自知不久證大菩提。能盡未來利樂一切。  得諸平等。謂一切眾生平等。一切菩薩平等。一切如來平等。即是凡聖平等。因果平等。自他平等。亦所謂心佛眾生三無差別也。多百門者。徧於五位百法。通達二種無我。一一法中。二空真如悉皆平等。則一各具百。故名多百。設非真俗互融。不名已得自在。是故教道雖別。證道同圓。三釋通達位竟。 △戊四釋修習位二。己初舉頌。己二論釋。今初。 次修習位。其相云何?頌曰。 無得不思議。是出世間智。捨二麤重故。便證得轉依。 △己二論釋二。庚初略釋頌文。庚二廣釋頌義。今初。 論曰。菩薩從前見道起已。為斷餘(俱生二)障。證得轉依。復數修習無分別智。此智遠離所取、能取。故說無得及不思議。或離戲論。說為無得。妙用難測。名不思議。是出世間無分別智。斷世間故。名出世間。二取(之)隨眠。是世間(之)本。唯此(無得不思議智乃)能斷(之)。(故)獨得出(世之)名。或出世名。依二義立。謂(其)體(是)無漏。及(能)證(會)真如。此智具斯二種義故。獨名出世。餘智不然。即十地中無分別智。數修(習)此(無分別智)故。(乃能)捨二(障之)麤重。二障種子立麤重名。(以其)性無堪任。違(于精)細、輕(安之無漏法)故。(今能)令彼永滅。故說為捨。此(十地智由)能捨彼二麤重故。便能證得廣大轉依。  見道起者。初心斷惑。為無間道。中心證理。為解脫道。後心起修。為勝進道。今正約後心言也。 依。謂所依。即(第八識)依他起(性)。與染、淨法為所依故。染。謂虛妄徧計所執。淨。謂真實圓成實性。轉。謂(于依他起中染淨)二分。轉捨(染分)、轉得(淨分)。由數修習無分別智。斷本識中二障麤重。故能轉捨依他起上徧計所執。及能轉得依他起中圓成實性。由轉煩惱。得大涅槃。轉所知障。證無上覺。(今以此論)成立唯識意。為有情證得如斯二轉依果。  此先約轉持種依釋也。煩惱所知二障種子。皆第八識之所執持。菩提涅槃二轉依果。亦第八識之所本具。由煩惱種。障大涅槃。由智障種。障無上覺。今二障分分轉捨。則二果分分轉證。可謂無始流轉。安樂妙常。唯此八識。更非他物矣。  問曰。性宗謂轉煩惱成菩提。轉生死成涅槃。與此若何會通。答曰。此中所言煩惱障。即見思通惑。此中所言所知障。即無明別惑。通別二惑。性宗通稱煩惱。故彼所言轉煩惱成菩提。與此所言轉所知障證無上覺同也。由通惑故。招感分段生死妄果。障無餘依涅槃。由別惑故。招感變易生死妄果。障於性淨涅槃。亦障無住涅槃。故彼所言轉生死成涅槃。是約果言。此所言轉煩惱得涅槃。是約因言。亦復不相違也。又煩惱招生義顯。智障覆覺義強。故此偏說。又斷煩惱。亦得二乘菩提。以非一切種智。故但名為涅槃。斷所知障。亦得無住涅槃。以不住涅槃相。故但名無上覺。 或依即是唯識真如。生死、涅槃之所依故。愚夫顛倒。迷此真如。故無始來。受生死苦。聖者離倒。悟此真如。便得涅槃。畢竟安樂。由數修習無分別智。斷本識中二障麤重。故能轉滅依如(之二種)生死。及能轉證依如(之無住)涅槃。此即真如離雜染性。如雖性淨。而相雜染。故離染時。假說新淨。即此新淨。說為轉依。修習位中。斷障證得。雖於此(十地)位亦(能分)得菩提。而非此中頌意所顯。頌意但顯轉唯識性。(以唯識性即是涅槃。然在)二乘滿位。(但)名(為)解脫身。(唯)在大(乘)牟尼(極果)。(乃得)名法身故。  此更約轉迷悟依釋也。唯識真如。即識之體性。生死如冰。涅槃如水。真如則如濕性。生死如轉。涅槃如不轉。真如則如本屋。生死如迷。涅槃如悟。真如則如本方。生死如狂走。涅槃如狂歇。真如則如本頭。迷之枉受生死。悟之便得涅槃。此不變常隨緣。體即用也。處生死而非染。在涅槃而非淨。此隨緣常不變。用即體也。二乘但悟我空。仍迷法空。故出分段生死。但證無餘涅槃。名解脫身。大乘了悟我法俱空。故出二種生死。深證無住涅槃。名為法身。當知所悟者。即真如法身。能悟者。即無上菩提。能所不二。故頌意但顯轉唯識性。不必更言菩提也。牟尼。此云寂默。善寂空有二邊。默契中道理故。初略釋頌文竟。 △庚二廣釋頌義二。辛初總徵。辛二正釋。今初。 云何證得二種轉依?謂十地中。修十勝行、斷十重障、證十真如。二種轉依。由斯證得。 △辛二正釋二。壬初明十地因。壬二明轉依果。初中四。癸初釋十地名。癸二釋十勝行。癸三釋十重障。癸四釋十真如。今初。 言十地者。一極喜地。初獲聖性。具證二空。能益自、他。生大喜故。二離垢地。具淨尸羅。遠離能起微細毀犯煩惱垢故。三發光地。成就勝定。大法總持。能發無邊妙慧光故。四燄慧地。安住最勝菩提分法。燒煩惱薪。慧燄增故。五極難勝地。真、俗兩智行相互違。合令相應。極難勝故。六現前地。住(有分別妙達)緣起(之)智。引無分別最勝般若。令現前故。七遠行地。至無相住功用後邊。出過世間(道)、(及)二乘(出世)道故。八不動地。無分別智任運相續。相、用、煩惱不能動故。九善慧地。成就微妙四無礙解。能徧十方善說法故。十法雲地。大法智雲含眾德水。蔭蔽一切如空麤重。(令不為障礙。又以此大智)充滿(所證所依)法身故。如是十地。總攝有為、無為功德以為自性。與所修行為勝依持。令得生長。故名為地。  聖者。正也。永離邪倒。入正定聚。名獲聖性。微細毀犯。謂悞犯也。無分別智。即無相觀。任運相續。即是無功用義。大法智雲。謂總緣一切諸法之智。含眾德水。謂陀羅尼門三昧門等。如空麤重。謂所知障之一分。及煩惱障種。廣大如空也。有為功德。即妙觀察智平等性智。無為功德。即地地中所證真如。餘並可知。 △癸二釋十勝行。有十三門。子初明數門(至)子十三結要簡修。今初。 十勝行者。即是十種波羅蜜多。施有三種。謂財施、無畏施、法施。戒有三種。謂律儀戒、攝善法戒、饒益有情戒。忍有三種。謂耐怨害忍、安受苦忍、諦察法忍。精進有三種。謂被甲精進、攝善精進、利樂精進。靜慮有三種。謂安住靜慮、引發靜慮、辦事靜慮。般若有三種。謂生空無分別慧、法空無分別慧、俱空無分別慧。方便善巧有二種。謂迴向方便善巧、拔濟方便善巧。願有二種。謂求菩提願、利樂他願。力有二種。謂思擇力、修習力。智有二種。謂受用法樂智、成熟有情智。  財施。亦名資生施。即是以無染心捨諸資生具也。無畏施者。不損惱他。濟拔驚怖。即戒忍二度也。法施者。以無染心宣示正法。言行相應。令他得益。即進禪慧三度也。律儀戒者。止惡防非。即在家出家諸戒品也。攝善法戒者。由持戒力。攝取一切成佛功德。自利行也。饒益有情戒者。由持戒力。出生一切度眾生事。利他行也。耐怨害忍。亦名生忍。成熟有情。不瞋恚故。安受苦忍。亦名法忍。捍勞忍苦。求佛法故。諦察法忍。亦名第一義忍。觀生法空。不動轉故。被甲精進。即最初發菩提心。被弘誓鎧。深自勵故。攝善精進。樂集佛功德故。利樂精進。樂度諸眾生故。安住靜慮。謂得現法樂住也。引發靜慮。謂引發六通等也。辦事靜慮。謂辦饒益有情等事也。三般若如文可知。迴向方便。謂不住生死。拔濟方便。謂不住涅槃。又迴向方便。令他不住涅槃。拔濟方便。令他不住生死。又迴向方便。正趨無上菩提。拔濟方便。同離二種生死也。求菩提願。即法門無量誓願學。佛道無上誓願成。利樂他願。即眾生無邊誓願度。煩惱無盡誓願斷也。思擇。即慧行力。修習。即定行力。受用法樂智。即後得智。覺一切法自相共相不迷不謬。成熟有情智。即後得智。觀一切機利鈍生熟應病與藥。 △子二出體門。 此十性者。施以無貪。及彼所起(行施時身口意)三業為性。戒以受、學菩薩戒時。三業為性。忍以無瞋、精進、(明)審(善)慧。及彼所起(忍時)三業為性。精進。以勤及彼所起(進時)三業為性。靜慮。但以等持為性。後五。皆以(七覺支中)擇法(覺支)為性。(論中)說(般若)是根本(智)、(方便等四是)後得智故。有義。第八(願度)以(善)欲、(善)勝解及信為性。(以凡弘誓)願(必)以此三為自性故。此(上皆)說自性。若并眷屬。一一皆以一切俱行(之)功德為性。  受菩薩戒時三業。謂心希無上菩提。緣三寶境。秉受羯磨。由此思業所熏成種。發得任運止惡行善功能。名為無作假色。盡未來時。斷一切惡。修一切善。度一切生。是謂三聚淨戒之體性也。等持。即三麼地。別境中之善定也。擇法。即別境中善慧。本後二智。皆慧心所之所攝故。若約眷屬。則一一波羅蜜多必有信慚愧三善根等。及善別境善徧行與之相應。皆可准思。 △子三明相門。 此十相者。要七最勝之所攝受。方可建立波羅蜜多。一安住最勝。謂要安住菩薩種性。二依止最勝。謂要依止大菩提心。三意樂最勝。謂要悲愍一切有情。四事業最勝。謂要具行一切事業。五巧便最勝。謂要無相智所攝受。六迴向最勝。謂要迴向無上菩提。七清淨最勝。謂要不為二障間雜。若非此七所攝受者。所行施等。非到彼岸。由斯。施等十對波羅蜜多。一一皆應四句分別。  二乘及世間善人。亦有布施持戒等行。故云要七最勝之所攝受。方名波羅蜜多。一安住菩薩種性。即前所說二種種性也。若非菩薩種性。則所行施戒等善。但感人天二乘等果。不成無上大菩提故。二依止大菩提心者。謂必上求佛道。修行施戒等善。方不墮有漏故。三意樂悲愍有情者。謂必下化眾生。修行施戒等善。方不偏自利故。四具行一切善事者。謂以無分劑無厭足心。修行施戒等善。方能增長滿足勝資糧故。五要巧便無相智者。謂達三輪體空。修行施戒等善。方令福與虛空等故。六要迴向無上道者。謂隨一一所修。皆令正趨極果。方不傍感異熟果故。七要清淨無間雜者。謂隨一一所修。皆能三時無悔。不被煩惱智障之所間雜。方能速疾到彼岸故。  言四句分別者。共有三種四句。且初單約施言。一是施非波羅蜜。不與七勝相應而行施故。二是波羅蜜非施。隨喜他施具七勝故。三亦施亦波羅蜜。七勝相應而行施故。四非施非波羅蜜。雖亦隨喜他施。不與七勝相應故。戒等九度。例此各作四句可知。二約次第修者以明四句。初施度中。但有二句。一是施非度。二是施是度。次戒度中。對施得明四句。一是戒非度。不與七勝相應故。二是度非戒。即前布施具七勝故。三亦戒亦度。具七勝而持戒故。四非戒非度。謂前布施不具七勝故。忍望戒等。例此可知。三不約次第者。諸度互望各作四句。如常可知。唯第六般若止有三句。未有是波羅蜜而非般若者故。 △子四無增減門。 此但有十。不增減者。謂十地中。對治十障。證十真如。無增減故。復次。前六不增減者。為除六種相違障故。漸次修行諸佛法故。漸次成熟諸有情故。此如餘論。廣說應知。又施等三。(名為人天趣中)增上生道。(施)感大財、(戒感大)體及(忍感大)眷屬故。精進等三。(名為)決定勝道。(精進)能伏煩惱、(依定發通。)成熟有情及(以慧成熟)佛法故。諸菩薩道。唯有此(增上生及決定勝之)二(種耳)。又前三種。饒益有情。施彼資財。(戒)不損惱彼。(忍)堪忍彼惱而饒益故。精進等三。對治煩惱。雖未伏滅。而能精勤修對治彼諸善加行。(禪能)永伏(煩惱)、(慧能)永滅諸煩惱故。又由施等(三度。是大悲饒益有情)。不住涅槃。及由(進等)後三(是大智伏滅諸惑)。不住生死。為無住處涅槃資糧。由此。前六不增不減。 後唯四者。為助前六。令修滿足。不增減故。方便善巧。助施等三。願助精進。力助靜慮。智助般若。令修滿故。如解深密廣說。應知。  先明十無增減。次明六無增減。後明以四助六。故無增減。義並可知。 △子五次第門。 十次第者。謂由前前引發後後。及由後後持淨前前。又前前麤。後後細故。易、難修習。次第如是。釋總(名波羅蜜)、別名(施戒等)。如餘處說。  前前引發後後者。由施引戒。由戒引忍。乃至由力引智也。後後持淨前前者。由智持故力淨。由力持故願淨。乃至由戒持故施淨也。前前麤者。施麤於戒。戒麤於忍。乃至力麤於智也。後後細者。智細於力。力細於願。乃至戒細於施也。修施易。修戒難。修戒易。修忍難。乃至修願易。修力難。修力易。修智難。是故依此諸義而立次第。 △子六五修門。 此十修者。有五種修。一依止任持修。二依止作意修。三依止意樂修。四依止方便修。五依止自在修。依此五修。修習十種波羅蜜多皆得圓滿。如集論等。廣說其相。  一依止任持修者。復有四種。一依止因。謂種性力。二依止報。謂勝自體力。三依止願。謂本願力。四依止簡擇。謂慧力也。二依止作意修者。亦有四種。一勝解作意。於十度相應經教起增上勝解故。二愛味作意。於得十度見勝功德。起深愛味故。三隨喜作意。於一切所行十度深生隨喜故。四喜樂作意。於自他當來勝品十度深生願樂故。三依止意樂修者。復有六種。一無厭意樂。修行施等無厭足故。二廣大意樂。無退無斷至究竟故。三歡喜意樂。於所攝有情生大歡喜故。四恩德意樂。觀諸有情有大恩德。能資助我無上大菩提故。五無染意樂。不希報恩異熟果故。六善好意樂。以施等福共諸有情。迴向無上大菩提故。四依止方便修者。謂無分別智。觀察三輪皆清淨故。五依止自在修者。謂身自在。行自在。說自在。身自在者。謂自性受用二身。行自在者。謂變化身。說自在者。謂能宣說十度一切差別。無有滯礙。 △子七自類相攝門。 此十攝者。謂(若總論相攝。則)十(種行)一一皆攝一切波羅蜜多。互相順故。(若別論相攝。復有二義。一者)依修前行而引後者。前攝於後。(以後)必待前(所引)故。後不攝前。(以前)不待後(引生)故。(二者)依修後行持淨前者。後攝於前。(以能)持淨前故。前不攝後。(前)非持淨(後)故。若依純雜而修習者。展轉相望。應作四句。  一是純非雜。二是雜非純。三亦純亦雜。四非純非雜也。又或即前三種四句。 △子八六十互攝門。 此實有十。而說六者。應知後四。(皆屬)第六所攝。開為十者。第六唯攝無分別智。後四皆是後得智攝。(以方便等智。皆)緣世俗(而生起)故。 △子九感果門。 此十(行所感)果者。有漏(十行所感)有四。(謂等流果、異熟果、增上果、士用果。但)除離繫果。無漏(十行所感)有四。(謂等流果、增上果、士用果、離繫果。但)除異熟果。而有處說具五果者。或(依)互相資(說)。或(有漏無漏)二(行)合說。  能永斷除自所對治。是諸度離繫果。於現法中。由此施等攝受自他。是士用果。於當來世。後後增勝。展轉生起。是等流果。成大菩提。是增上果。感大財富。往生善趣。無怨無壞。多諸喜樂。有情中尊。身無損害。廣大宗族。是施等異熟果。此即有漏無漏合說也。 △子十三學相攝門。又二。丑初明三學相。丑二明相攝義。今初。 十與三學互相攝者。戒學有三。一律儀戒。謂正遠離所應離法。二攝善法戒。謂正修證應修證法。三饒益有情戒。謂正利樂一切有情。此與二乘有共、不共。(此戒)甚深廣大。如餘處說。  言有共不共者。唯律儀與二乘共。而開遮亦復有異。餘二皆不共二乘也。隨一一戒。豎窮三諦之底。故甚深。橫該十界之法。故廣大。 定學有四。一大乘光明定。謂此(定)能發照了大乘理教行果智光明故。二集福王定。謂此(定)自在集無邊福。如王勢力。無等雙故。三賢守定。謂此(定)能守世、出世間賢善法故。四健行定。謂佛、菩薩大健有情之所行故。此四。所緣、對治、堪能、引發、作業。如餘處說。  一大乘光明定者。般若德也。大乘理。謂二空真如。大乘教。謂十二部經。大乘行。謂十度五行。大乘果。謂無上菩提。唯此定能發智光以照了之。故名為光明定。二集福王定者。解脫德也。集無邊福。謂具修萬行資糧無分劑故。三賢守定者。法身德也。世出世間諸賢善法。皆依法身生長。皆為法身所任持故。健行定者。首楞嚴三昧也。一心三止三觀。非大健有情不能行故。此四所緣者。謂大乘法為所緣故。對治者。謂一切法總相緣智。以楔出楔道理。遣本識中一切障種故(以細智除麤惑)。堪能者。謂住靜慮樂。隨其所欲而受生故(雖得禪定。不隨禪生。雖示受生。不失定意)。引發者。謂能引發一切世界無礙神通故。作業者。謂能振動(一切世界)。熾然(威德)。徧滿(光明)。顯示(諸餘佛土)。轉變(淨穢)。往來(彼此)。卷舒(塵剎)。一切色像皆入身中。所往(諸處示)同(其)類。或顯(現) 。或隱(藏)。所作自在。伏他神通。施辯(施)念(施)樂。放大光明。引發如是大神通故。又能引發攝諸難行十難行故。(一自誓難行。誓受無上菩提願故。二不退難行。生死眾苦不能退故。三不背難行。一切有情雖行邪行而不棄故。四現前難行。怨有情所現作一切饒益事故。五不染難行。生在世間。不為世法所染汙故。六勝解難行。於大乘中雖未能了。然於一切廣大甚深生信解故。七通達難行。具能通達生法二空故。八隨覺難行。於諸如來所說甚深秘密言詞能隨覺故。九不離不染難行。不捨生死而不染故。十加行難行。能修諸佛安住。解脫一切障礙。窮生死際。不作功用。常起一切有情一切義利行故)。又能引發修到彼岸成熟有情。淨佛國土諸佛法故。應知亦是菩薩等持作業差別。 慧學有三。一加行無分別慧。二根本無分別慧。三後得無分別慧。此三。自性、所依、因緣、所緣、行(相)等。如餘處說。  加行無分別慧者。是尋思慧。亦名為希求慧。即根本無分別慧之因。由此能生無分別慧。是故亦得無分別名也。根本無分別慧者。是正證慧。亦名為內證慧。即無所得智。觸證真如。不思議出世慧也。後得無分別慧者。是起用慧。亦名為攝持慧。即根本無分別慧之果。是故亦得無分別名也。  此三自性者。離五種相。一離無作意(。若謂無作意即無分別慧。則睡悶醉絕等應成無分別慧)。二離過尋伺(。若謂過尋伺即無分別慧。則二禪已上應成此慧)。三離想受滅(。若謂心心所不轉是無分別慧。則無想滅定等應成此慧。而實不然)。四離色自性(。若謂如色自性是無分別慧。則墻壁瓦礫應是此慧。而實不然)。五離於真義異計度(。若計度言。此是真如無分別義。以此計度名無分別慧者。則應此慧仍有分別。而實不然。故以五相反顯無分別慧不墮此失。令人自悟)。離此五相。是名無分別慧自性(。譬如眼識緣色。現量證見。不帶名言。不計為外。即是真智緣真如義)。此三所依者。非心(。非思義故)。非非心(。心種類故)。此三因緣者。聞熏習及如理作意。此三所緣者。二空所顯真如。此三行相者。無分別。無取相。等者。等於任持乃至甚深也。此三任持者。一切諸行依之進趣增長。此三助伴者。一資糧道。即施戒忍精。二依止道。即禪波羅蜜。此三異熟者。乃至未成佛果以前。恒於佛二會中受生(。若得加行無分別慧。于變化身會中受生。若得根本無分別慧。于受用身會中受生)。此三等流者。後後生中。無分別慧展勝增勝。此三出離者。離異生性。于十地道成辦相應。此三究竟者。得清淨三身。及最上自在。此三勝利者。加行勝利。由信解力。種種重惡所不能染。根本勝利。成辦相應。解脫一切二障種子。後得勝利。常行世間。非諸世法之所能染。此三差別者。加行無差別慧。求證真如而未能證。寂無言說。譬如啞人求受境界。而未能受。亦不能說。根本無分別慧。正證真如。離諸戲論。譬如啞人正受境界。無所言說。後得無分別慧。返照真如現證境界。能起言教。譬如不啞之人受諸境界。起諸言說。又加行如五識求受境界。根本如五識正受境界。後得如意識受諸境界等。此根本後得譬喻者。根本如閉目。後得如開目。根本如虛空。後得現色像。此無分別慧所作事者。如摩尼任運雨寶。如天樂任運出聲。此無分別慧甚深者。非緣依他境。亦非緣餘境。非可說是智。亦不是非智。智外無真如。真如外無智。又雖一切法。本性無分別。有情不知故。不名無分別。證此無分別性。乃名菩薩妙慧也。 如是三慧。初(資糧位)二(加行)位中。種(子)具有三。現(行)唯加行。於通達位(中)。現(唯根本後得之)二、種(子具)三。(以)見道位中無(現)加行故。於修習位。七地已前。若種若現。俱通三種。八地以去。現(唯根本後得之)二、種(仍具)三。(以)無功用道違(于現)加行故。(其)所有進趣。皆用後得無漏觀中任運趣故(。非加行攝)。究竟位中。現種俱二。(以)加行(之)現、種俱已捨故。  此更約五位判三種慧學也。初明三學相竟。 △丑二明相攝義。 若(但以)自性(相)攝。(則)戒唯攝戒。定攝靜慮。慧攝後五。若并(取)助伴。(則)皆具相攝。若隨(作)用(相)攝。(則)戒攝前三。(施是戒之)資糧、(戒是戒之)自體、(忍是戒之)眷屬性故。定攝靜慮。慧攝後五。精進三攝。遍策三故。若隨顯(了相)攝。(則)戒攝前四。前三如前(說)。及(精進)守護(戒)故。定攝靜慮。慧攝後五。  十三學相攝門竟。 △子十一五位具修門。 此十(行若約)位者。五位皆具。(唯于)修習位中。其相最顯。然初(資糧)二(加行)位(之)頓悟菩薩。(十度)種(子雖)通(有漏無漏)二種。(而)現(行則)唯有漏。(若初二位之)漸悟菩薩。(則)若種若現。俱通二種。(以其)已得生空無漏觀故。通達位中。種通二種。現唯無漏(。正斷分別二障種子。未出觀故)。於修習位。(若)七地已前。(則)種、現俱通有漏、無漏(。生空法空或出或入。所修勝行應通二故)。(若)八地以去。(則)種通二種。現唯無漏。(至于)究竟位中。(則)若種若現。俱唯無漏。 △子十二因位名異門。 此十。因位有三種名。一(但)名遠波羅蜜多。謂初無數劫。爾時施等勢力尚微。被煩惱伏。未能伏彼(煩惱)。由斯。煩惱不覺現行。二名近波羅蜜多。謂第二無數劫。爾時施等勢力漸增。非(被)煩惱(所)伏。而能伏彼(煩惱)。由斯。煩惱(除是為眾生故。)故意方行。三名大波羅蜜多。謂第三無數劫。爾時施等勢力轉增。能畢竟伏一切煩惱。由斯。煩惱永不現行。(但以)猶有所知微細現(行)、種(子)、及煩惱(之)種(子未斷)。故未究竟。  初無數劫。謂資糧加行二位。第二無數劫。謂通達位至第七地。第三無數劫。謂從八地至十地也。 △子十三結要簡修。 此十。義類差別無邊。恐厭繁文。略示綱要。十於十地。雖實皆修。而隨相增。地地修一。雖十地行有無量門。而皆攝在十到彼岸。  隨相增者。所謂初地施度增上。二地戒度增上。乃至十地智度最為增上。餘非不修。但隨力隨分。具如華嚴十地品中廣明。二釋十勝行竟。 △癸三釋十重障三。子初標起。子二正釋。子三結屬。今初。 十重障者。 △子二正釋十。丑初釋異生性障(至)丑十釋諸法中未得自在障。今初。 一異生性障。謂(煩惱所知)二障中(之)分別起者。依彼(分別二障)種(子)。(建)立異生性故。二乘見道現在前時。唯斷(分別煩惱)一種。名得聖性。菩薩見道現在前時。具斷二種。名得聖性。(以)二真見道現在前時。彼(分別)二障(之)種(子)必不成就。猶明與闇。定不俱生。如秤兩頭。低昂時等。諸相違法。理必應然。是故(智惑)二性。無(有)俱成(之)失。  先辨大小乘斷惑有廣有狹。次釋伏難也。難曰。見道位中。為與惑俱。為不與惑俱。若不與惑俱者。即惑先斷。後方見道。云何得名見道斷惑。若與惑俱者。即先見道。後方斷惑。是敵對斷。智惑同時。應有凡聖二性俱成之失。今釋之曰。亦非先斷惑後見道。亦非先見道後斷惑。然二真見道正現前時。則二障種子必不成就。如闇時無明。明時無闇。又如秤之兩頭。彼低此昂。曾無先後。故非惑智相見。敵對論斷。又非先斷惑已。後方見道。但正見道時。惑即不生。非斷非不斷而論斷耳。 (問曰。)無間道時(若)已無惑種(者)。何用復起解脫道為?(答曰。無間期于)斷惑、(解脫期于)證滅。期心別故。(又)為捨彼(惑)品(之)麤重性故。無間道時。雖無惑種。而未捨彼無堪任性。為捨此(無堪任性)故。起解脫道。及(為)證此品擇滅無為(故也)。  小乘妄計無間道中。猶有惑種。至解脫道。方永斷之。則犯二性俱成之失。今因大乘破之。故致此問難也。答釋可知。麤重性。即無堪任性。乃惑品之餘氣耳。 雖(于)見道生(起之位)。亦斷惡趣諸業果等(種子)。而今且說能起(業果之)煩惱。(以)是(業果之)根本故。由斯。初地說斷二愚及彼麤重。一執著我、法愚。即是此中異生性障。二惡趣雜染愚。即是惡趣諸業果等。(問曰。執著我法。即是無明心所。故得名愚。業果何亦名愚?答曰。)應知(業果是)愚品(類)。(故亦)總說為愚。後(之九地悞犯三業等愚。皆)准此釋。或彼(初地說斷二愚者。)唯說利(使五見)、鈍(使貪等)障品。(相應)俱起(之)二愚。  若云斷異生性障。即但說根本也。若云斷二愚。即兼說業果也。又若說愚品為愚。則第二愚指業果也。若說利鈍障品為二愚。則執著我法愚。指利使言。惡趣雜染愚。指鈍使言也。 彼麤重(之為)言。顯彼二(愚)種(子)。或(但即)二(愚)所起(之)無堪任性(。名為麤重)。如入(第)二(禪)定。說斷苦根。(然其)所斷苦根。雖非現(行。現行已先伏故)、(亦非)種(子。種子未永斷故)。而(亦)名(為)麤重。此(初地所斷二愚麤重)亦(復)應然。(已)後(九地中)麤重(之)言。(亦皆)例此應釋。  以十地中所知障種。分分漸斷。煩惱障種。但伏未斷。故麤重義。須作此種子及無堪任之二釋也。 雖初地(中見道)所斷(之惑)。實通(煩惱所知)二障。而(今所云)異生性障。意(但)取所知(障說)。(以經)說(十地所斷)十(種)無明。非(是煩惱)染汙(性)故。無明即是十障品愚。(以)二乘亦能斷煩惱障。彼(煩惱)是(與二乘所)共(斷)故。非此所說。又十無明不染汙者。唯依十地修所斷說(。若見所斷分別法執。亦是染汙)。雖此(初地)位中。亦伏(一分俱生)煩惱。(及)斷彼(俱生煩惱)麤重(無堪任性)。而非正意(。正意唯在斷所知障)。(又)不斷(彼俱生煩惱之)隨眠。故此不說。理實初地修道位中。亦斷俱生所知(之)一分。然今且說最初(見道之所)斷者(。故但言斷異生性障)。後九地斷。准此應知。住、滿地中時既淹久。理應進斷所應斷障。不爾。(則初中後)三時。(無間解脫勝進三)道應無(差)別。  十地各有三時三道。初時名無間道。正斷障本地之惑種。中時名解脫道。正證本地所顯真理。後時名勝進道。復起加行斷後地惑。是故初地後心。即屬修道位攝。亦斷俱生所知一分也。 故說菩薩得現觀已。復於十地修道位中。唯修永滅所知障道。留(俱生)煩惱障(之種子)。助(菩提)願(而來)受(三界)生。非如二乘速趣圓寂。故修道位。不斷煩惱(種子)。將成佛時。方頓斷故。  此結顯初地後心即名修道。兼顯但斷俱生所知障種。不斷俱生煩惱障種之意也。現觀。即前文第四第五二種現觀。餘可知。  問曰。留煩惱障助願受生。屬何教義。答曰。此意深密。不可麤浮輒判。何以言之。若藏教事度。三祇伏惑。總未先斷異生性障。若通教見地菩薩所斷異生性障。與二乘同。曾無斷所知障之義。至菩薩地。正使斷盡。扶習潤生。復無留惑種義。若別教登地。但斷所知障種。更無留煩惱義。圓教尤不必言。今約語言。則是通含於別。別入於通。若推意旨。則是密顯圓宗。請試辯之。論云。我執必依法執而起。如夜迷杌等。方謂人等故。我執即煩惱障。法執即所知障也。豈有所知障種已斷。煩惱障種猶得實存。今云留障助願。明是巧用性惡法門耳。  問曰。何不直言初地分得一身無量身。所謂中道應本。猶如月印千江。乃云留煩惱障助願受生耶。答曰。若是。則為別含於圓。圓入於別。非復別入於通。通含別圓之義矣。  問曰。直說別圓二教。有何不可。何必帶通方便耶。答曰。眾生未堪徑聞別圓。安得不帶藏通方便。是故化法四教。並是如來權實妙智應機施設。何容偏廢。何容偏執。此論與瑜伽論。味同方等。正破小乘法執。傍破凡外我執。若廢通教方便。則小機絕分。曷由引入別圓也哉。初釋異生性障竟。 △丑二釋邪行障。 二邪行障。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。及彼所起悞犯(之身口意)三業。彼障二地極淨尸羅。入二地時。便能永斷。由斯。二地說斷二愚及彼麤重。一微細悞犯愚。即是此中俱生一分。二種種業趣愚。即彼所起悞犯三業。或唯起業、不了業愚。  問曰。所起悞犯三業。何亦名愚。釋曰。起業而不了知業性。故名為愚。由所知一分愚故。起悞犯業。由不了業趣愚故。不能當下即復清淨。  問曰。聲聞初果。鋤地即得蟲離四寸。今菩薩二地。方得極淨尸羅。不幾與初果齊耶。答曰。蟲離四寸。是道共戒力。於諸性罪不復悞犯。若遮罪中微細悞犯。雖阿羅漢亦未全免。故知二地境界甚深。 △丑三釋闇鈍障。 三闇鈍障。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。令所聞、思、修法忘失。彼障三地勝定、總持。及彼所發殊勝三慧。入三地時。便能永斷。由斯。三地說斷二愚及彼麤重。一欲貪愚。即是此中能障勝定及修慧者。彼(所知障中俱生一分。能障勝定及修慧者。)昔(來)多與欲貪俱。故名欲貪愚。今得勝定及修所成(慧)。彼(所知障之一分)既(已)永斷。(則與俱之)欲貪隨伏。此(欲貪從)無始來。依彼(所知一分)轉故。二圓滿聞持陀羅尼愚。即是此中能障總持聞、思慧者(。非不障修慧。近故偏說)。 △丑四釋微細煩惱現行障。 四微細煩惱現行障。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。(與)第六識俱(之)身見等攝。(是)最下品故。不作意緣故。遠隨現行故。(以此三義)說名微細。彼障四地菩提分法。入四地時。便能永斷。彼(所知障從)昔多與第六識中。任運而生(之)執我見等(煩惱)。同體起故。(所以)說煩惱名。今四地中。既得無漏菩提分法。彼(所知障)便(得)永滅。此我見等。亦永不行。初、二、三地行施、戒、修。相同世間。四地修得菩提分法。方名出世。故能永害此身見等。  最下品。謂唯無記。不作意緣。謂任運生。遠隨現行。謂無始來相隨逐也。由身見故。不能修身念處等觀。故障菩提分法。由得菩提分法。彼障隨斷。如明與闇。如秤低昂等也。初地行施。二地行戒。三地行於修慧。若約別教。則久已出世。若借通教。則相同世間。謂歡喜地寄乾慧。離垢地寄性地。發光地寄八人。燄慧地寄見地。瓔珞經中名為須陀洹地故。然通教見地名須陀洹。但害分別身見。此害微細俱生身見。故仍不同。若約實義。則斷第六識中微細法我見耳。寄通明別。復何疑哉。 (問曰。)寧知此(身見等但)與第六識俱?(答曰。)第七識俱(之)執我見等。與無漏道性相違故。八地以去。方永不行。七地已來。猶得現起。(以彼第七識中身見)與餘(我愛等三)煩惱為依持故。此(第六俱者)麤、彼(第七俱者)細。伏(之自)有前後。故此(地中所斷)但與第六相應。(然)身見等(之為)言。亦攝無始所知障攝(之)定愛、法愛。彼定(愛)、法愛。三地尚增。入四地時。方能永斷。菩提分法特違彼故。由斯。四地說斷二愚及彼麤重。一等至愛愚。即是此中定愛俱者。二法愛愚。即是此中法愛俱者。所知障攝(之)二愚斷故。煩惱(障攝之定法)二愛亦永不行。  耽玩諸禪三昧。名為定愛。耽玩聞思修法。名為法愛。等至者。梵云三摩鉢底。即八勝處。十遍處。四無色。無想定。滅盡定等。 △丑五釋於下乘般涅槃障。 五於下乘般涅槃障。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。令厭生死。樂趣涅槃。同下二乘厭苦欣滅。彼障五地無差別道。入五地時。便能永斷。由斯。五地說斷二愚及彼麤重。一純作意背生死愚。即是此中厭生死者。二純作意向涅槃愚。即是此中樂涅槃者。  凡夫樂生死而不知涅槃。固愚也。二乘樂涅槃而純厭生死。亦愚也。總不知生死涅槃。並依他起。無實法故。若無實法。同一依他起性。則無差別。若了達元無差別。則既不同凡夫。亦豈肯同二乘。是故了知生死過患而不純作意背。欲於其中求得一切種智故。了知涅槃安樂而不純作意向。欲令眾生同得無上涅槃故。 △丑六釋麤相現行障。 六麤相現行障。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。執有染、淨麤相現行。彼障六地無染淨道。入六地時。便能永斷。由斯。六地說斷二愚及彼麤重。一現觀察行流轉愚。即是此中執有染者。(以)諸行流轉。(皆是)染分攝故。二相多現行愚。即是此中執有淨者。(以)取(還滅門之)淨相故。相觀多行。未能多時住無相觀(。但能少時入無相觀耳)。  六地最勝般若現前。於緣生還滅。都無所得。即證無染淨真如。故能證之道。亦名無染淨道也。 △丑七釋細相現行障。 七細相現行障。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。執有生、滅細相現行。彼障七地妙無相道。入七地時。便能永斷。由斯。七地說斷二愚及彼麤重。一細相現行愚。即是此中執有生者。猶取流轉細生相故。二純作意求無相愚。即是此中執有滅者。尚取還滅細滅相故。純於無相作意勤求。未能(于無相)空中(善巧)起(于)有(為)勝行。 △丑八釋無相中作加行障。 八無相中作加行障。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。令無相觀不任運起。前之五地。有相觀多。無相觀少。於第六地。有相觀少。無相觀多。第七地中。純無相觀雖恒相續。而有加行。由無相中有加行故。未能任運現相及土。如是加行。障八地中無功用道故。若得入第八地時。便能永斷。彼永斷故。得二自在。由斯。八地說斷二愚及彼麤重。一於無相作功用愚。二於相中不自在愚。令於相中不自在故。此(相不惟身相。)亦攝土相一分故。八地以上。純無漏道(方得)任運起故。三界煩惱(爾時)永不現行。(唯有)第七識中細所知障。猶可現起。(以)生空智果。不違彼(細所知障)故。  二自在者。任運現相及現土也。餘可知。 △丑九釋利他中不欲行障。 九利他中不欲行障。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。令於利樂有情事中不欲勤行。樂修己利。彼障九地四無礙解。入九地時。便能永斷。由斯。九地說斷二愚及彼麤重。一於無量所說法、無量名句字、後後慧辯陀羅尼自在愚。於無量所說法陀羅尼自在者。謂義無礙解。即於所詮總持自在。於一義中現一切義故。於無量名句字陀羅尼自在者。謂法無礙解。即於能詮總持自在。於一名句字中現一切名句字故。於後後慧辯陀羅尼自在者。謂詞無礙解。即於言音展轉訓釋總持自在。於一音聲中現一切音聲故。二辯才自在愚。辯才自在者。謂辯無礙解。善達機宜。巧為說故。(此)愚(之用)能障此四種自在。皆是此中第九障攝。  由第七識中細所知障以為體性。令四無礙解不得自在。故名二愚。能障九地。今登九地。此障永斷。如明與闇。定不俱生也。四無礙解者。一義無礙解。謂了達所詮無礙。二法無礙解。謂了達能詮無礙。三詞無礙解。謂了達言音無礙。四樂說無礙解。即此中所云辯無礙解。謂隨機巧說無礙。今以障前三種者合名一愚。障後樂說者名第二愚。 △丑十釋於諸法未得自在障。又二。寅初正釋此障。寅二兼釋餘障。今初。 十於諸法中未得自在障。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。令於諸法不得自在。彼障十地大法智雲。及所含藏、所起事業。入十地時。便能永斷。由斯。十地說斷二愚及彼麤重。一大神通愚。即是此中障所起(化他神通)事業者。二悟入微細秘密愚。即是此中障大法智雲。及所含藏者。  大法智雲。即能含之智。所含藏者。即力無畏等諸功德也。 △寅二兼釋餘障。 此地於法雖得自在。而有餘障。未名最極。謂有俱生微所知障。及有任運煩惱障種。(直俟)金剛喻定現在前時。彼皆頓斷。入如來地。由斯。佛地說斷二愚及彼麤重。一於一切所知境極微細著愚。即是此中微所知障。二極微細礙愚。即是此中一切任運煩惱障種。故集論說。得菩提時。頓斷煩惱及所知障。成阿羅漢及成如來。證大涅槃、大菩提故。  由斷煩惱障故。證大涅槃。名為阿羅漢。此借通教義也。由斷所知障故。證大菩提。名為如來。此顯別圓義也。然通教佛亦斷界內所知障。證一切智菩提。別圓佛亦斷界外煩惱障。證無住涅槃。  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九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十 蕅益沙門 智旭 述  上來修習位中。三釋十重障。初標起。二正釋竟。 △子三結屬二。丑初正結二障所攝。丑二申明二障斷義。今初。 此十一障。(皆即煩惱所知)二障所攝。 △丑二申明二障斷義二。寅初斷種現位。寅二斷種頓漸。今初。 煩惱障中見所斷(之)種(子)。於極喜地。見道初斷。彼障(之)現起(者)。地前已伏。修所斷(之)種(子)。金剛喻定現在前時。一切頓斷。彼障(之)現起(者)。地前漸伏。初地以上能頓伏盡。令永不行。(猶)如阿羅漢。(一般)由故(作)意(之)力。(或于)前七地中。雖暫現起。而不為失。(若)八地以上。畢竟不行。 所知障中見所斷(之)種(子)。於極喜地。見道初斷。彼障(之)現起(者)。地前已伏。修所斷(之)種(子)。於十地中漸次斷滅。(直至)金剛喻定現在前時。方永斷盡。彼障(之)現起(者)。地前漸伏。乃至十地。方永斷盡。八地以上。(若與)六識俱者。不復現行。(以)無漏觀心及(生空智)果相續。能違彼(第六識中俱生所知障之現行)故。(若與)第七(識)俱者。猶可現行。(須是)法空智果起位方伏。前五轉識。設未轉依。(由)無漏(觀之所)伏故。障不現起。  此正釋伏斷二障種子現行之位也。 雖於修道十地位中。皆不斷滅煩惱障種。而彼(煩惱)麤重(無堪任性)。亦漸斷滅。由斯。故說二障麤重。一一皆有三位斷義。  此釋伏難也。難曰。所知障種。於十地中漸次斷滅。可云三位皆有斷義。若夫煩惱障種。其分別者是見道頓斷。其俱生者則是金剛喻定頓斷。但有二位斷義。何云亦有三位斷義耶。答釋可知。言三位者。一通達位。二修習位。三究竟位也。 雖諸位中。皆斷麤重。而三位顯。是所偏說。  亦釋伏難也。難曰。若麤重言。但指無堪任性。則資糧加行位中。亦有斷麤重義。何故不說耶。答釋可知。初斷種現位竟。 △寅二斷種頓漸。 (問。)斷二障種。漸頓云何?(答。)第七識俱(之)煩惱障種。三乘將得無學果時。一剎那中三界頓斷。所知障種。將成佛時。一剎那中一切頓斷。(以其)任運內起。無麤細故。 餘六識俱(之)煩惱障種。(若屬)見所斷者。三乘見位真見道中。一切頓斷。(若屬)修所斷者。隨其所應。(或有)一類二乘。(于)三界九地(俱生煩惱)。一一漸次九品別斷。(復有)一類二乘。三界九地(俱生煩惱)。合為一聚。九品別斷。(其在)菩薩要起金剛喻定。一剎那中三界頓斷。所知障種。初地初心頓斷一切見所斷者。(若夫)修所斷者。(則)後於十地修道位中漸次而斷。乃至正起金剛喻定。一剎那中方皆斷盡。(以彼六識相應之所知障)通緣內外、麤細境生。品類差別有眾多故(。所以不容頓斷)。  此正明所斷種也。下復明能斷之道。 二乘根鈍。(故于)漸斷(六識俱生煩惱)障時。必各別起無間、解脫(二道)。(若夫)加行、勝進。(則可)或別、或總。  若前之勝進。即為後之加行。則名為總。或不同時。則名為別也。 菩薩利根。(故于)漸斷(六識俱生所知)障位。非要別起無間、解脫(二道)。(即于)剎那剎那(之中)能斷證故。(所以)加行等四(道)。(于)剎那剎那。前後相望。皆容具有。  念念能斷。即無間道。念念能證。即解脫道。不住解脫。即為勝進。此位勝進。又復即是後位加行。正加行時。又於後位若障若理。能斷能證。是故念念之中。望前即為解脫為勝進。望後即為加行為無間也。三釋十重障竟。 △癸四釋十真如。 十真如者。一徧行真如。謂此真如二空所顯。無有一法而不在故。  初地無間道中。深觀我法二空。永斷異生性障。故於解脫道中所證真如。名曰徧行。謂於五位百法。一一無實補特伽羅。亦無實法。無實補特伽羅。名為生空。亦名我空。亦名為人無我。無有實法。名為法空。亦名為法無我。了知我法俱不可得。乃顯唯識實性。此性不妄。故名為真。此性不改。故名為如。異生凡夫。從無始來妄執實我實法。雖此真如無所不在。日用不知。二乘雖斷我執。而猶不知法空所顯真如無所不在。仍於有為無為定作二解。又或妄執色不相應及無為法不即唯識。唯有大乘種性之人。先信解此唯識理已。發起深固大菩提心。於資糧加行位中。強觀諸法皆悉無性。令二空觀漸熏漸著。乃至通達位中。頓斷分別二障種子。方實觸證真如法界之理。徧於五位百法無所不在。故遂能得百法明門。於彼一一法中。具證真如無所不徧之性。當知真如性本自徧。非今始徧。但由此位初證真如本徧之體。獨得徧行之名。已後諸位。不過隨德立稱。更無有二如也。依此徧行真如實義。故云初地具足一切諸地功德。依後隨德立稱之義。故云初地不知二地。乃至等覺菩薩。不知如來舉足下足事等。金剛經云。一切賢聖。皆以無為法而有差別。夫無為法。豈有差別。證無為法。仍有差別。如淺深皆大海。而入海仍論淺深。如丈尺顯虛空。而虛空原非丈尺。此徧行真如。喻如哉生明之新月。已見月之全體大用。不異望後圓月。亦不即望夜圓月。思之思之。 二最勝真如。謂此真如具無邊德。於一切法最為勝故。  秖是二空所顯五位百法徧行真如之理。本來具無邊德。本來最勝。但由無始迷惑。而為邪行所障。令此勝德不得顯現。今由菩薩了知法性無染。隨順修行尸波羅蜜。斷邪行障。是故全性所起三聚淨戒妙無作體。具足無邊功德。於一切法最為勝也。經云。心無盡故。戒亦無盡。當知所緣無邊故。戒亦無邊。如不殺戒。徧於五位百法得不殺德。如不盜戒。徧於五位百法得不盜德。如不邪婬戒。徧於五位百法得不邪德。如不妄語戒。徧於五位百法得不妄德。乃至十善一一皆爾。又徧於五位百法有斷惡德。即徧於五位百法有生善德。亦徧於五位百法有度生德。斷惡名律儀戒。即成法身斷德。生善名攝善法戒。即成報身智德。度生名饒益有情戒。即成化身恩德。又復即是法身般若解脫三德。當知舉真如全體而為三聚淨戒。仍舉三聚淨戒。一一無非真如全體。是故橫悉無邊。豎悉最勝。無有一法而不無邊。無有一法而不最勝也。 三勝流真如。謂此真如所流教法。於餘教法極為勝故。  亦只二空所顯五位百法真如之理。雖復四句皆不可說。而有四悉檀因緣故。亦可得說。但由無始闇鈍所障。不能契理契機。稱性演說。今由菩薩善巧增益。聞思修慧勝定總持。斷闇鈍障。故於真如流出正智。於正智中流出後得智。於後得智中流出大悲心。於大悲心流出十二部經。極為勝妙。若餘二乘凡夫等所說教法。非證真如之所流出。故不為勝。 四無攝受真如。謂此真如無所繫屬。非我執等所依取故。  亦只二空所顯五位百法真如之理。本來無所繫屬。本非我執我愛我慢我癡等之所依所取。但由無始以來。微細煩惱現行所障。不能達其本無攝受。今由菩薩善修無漏菩提分法。斷此微細煩惱現行障已。真如本無繫屬之性。方得顯現。名無攝受真如。 五類無別真如。謂此真如類無差別。非如眼等。類有異故。  亦只二空所顯五位百法真如之理。本來無有生死涅槃差別。但由無始迷惑。妄有生死。對彼生死。權立涅槃。依此虛妄緣起生死涅槃。妄生欣厭。名為下乘般涅槃障。今由菩薩深觀平等四諦。斷此障已。類無差別之真如理。方顯現也。言非如眼等類有別者。謂真如不變隨緣。則有五位百法類別。且如同一色法。而根與塵別。又如同一根法。而眼與耳別。此皆依他起性。如幻事等。元非實我實法。既非實我實法。則同一真如體性。所謂隨緣不變。眼即非眼。耳即非耳。何得更有類別哉。故曰。真俗兩智。行相互違。合令相應。名難勝地也。若依文解義。妄謂眼等一向類別。真如一向無別。則行相仍互違矣。讀者思之。 六無染淨真如。謂此真如本性無染。亦不可說後方淨故。  亦只二空所顯五位百法真如之理。在生死而無染。證涅槃非新淨。但由無始迷惑。妄成流轉。因於流轉。權說還滅。流轉名染。還滅名淨。執此染淨以為實有。名麤相現行障。今由菩薩深觀平等緣起。斷此障已。本無染淨之真如理。方顯現也。 七法無別真如。謂此真如。雖多教法種種安立。而無異故。  亦只二空所顯五位百法真如之理。依之安立種種教法。而此真理本來無異。相即無相。空有兩融。但由不達相本無相。作意勤求無相。名細相現行障。今由菩薩善修稱性方便。滿足一切佛法。斷此細相現行障已。法無別之真如妙理。方顯現也。 八不增減真如。謂此真如離增、減執。不隨染、淨有增減故。即此亦名相土自在所依真如。謂若證得此真如已。現相、現土。俱自在故。  亦只二空所顯五位百法真如之理。隨緣不變。故非染淨所能增減。不變隨緣。故現相土無不自在。但由不達性無增減。猶於真如而有趣向。名無相中作加行障。今由菩薩善得無功用道。深證無生法忍。斷此加行障已。隨緣不變之體任運顯現。名不增減真如。不變隨緣之用任運顯現。名相土自在所依真如。當知五位百法之中。隨拈一法。皆不增減。皆相土自在也。相約現身。土約器界。 九智自在所依真如。謂若證得此真如已。於無礙解得自在故。  亦只二空所顯五位百法真如之理。以一一法皆真如故。所以隨一一法。皆能總持一切所詮之義。隨一一法。皆能總持一切能詮之名句字。隨一一法。皆能總持一切言音訓釋。隨一一法。皆能徧逗一切眾生機宜。巧說無盡。令得四益。是故名此真如為智自在所依也。但由所知障故。不達一義一切義。一切義一義。不達一法一切法。一切法一法。不達一言音一切言音。一切言音一言音。不達義義法法言言各具四教四門。一一門中各具四悉。遂於利樂有情事中不樂勤行。名利他中不欲行障。今由菩薩以無量智。思量觀察一切法行。如實了知一切稠林。斷此不欲行障已。真如顯現。依之而發四無礙解。無不自在也。 十業自在等所依真如。謂若證得此真如已。普於一切神通、作業、總持、定門。皆自在故。  亦只二空所顯五位百法真如之理。隨一一法。皆是真如不變全體。皆具真如隨緣大用。重重無盡。無盡重重。一切神通。一切事業。一切總持。一切定門。性即真如。本無分劑。但由微細所知障故。未證能所不可思議。未證體用不可思議。猶於無分劑中而存分劑。名為於諸法中未自在障。今由菩薩智慧圓滿。斷此障已。真如圓顯。普於諸業得自在也。  問曰。前第十障後云。猶有俱生微所知障。及有任運煩惱障種。金剛喻定現在前時。彼皆頓斷。入如來地。此中胡不別明佛地所證真如。答曰。真如尚不名一。云何有十。前約十地分證。故隨勝德假立十名。至於圓滿菩提。歸無所得。則一切名義皆悉究竟。無勞別立異名矣。 雖真如性實無差別。而隨勝德。假立十種。雖初地中已達一切。而能證(之十勝)行猶未圓滿。為令圓滿(十勝行故)。(依于)後後建立(十名)。  此總結十真如義。兼釋伏難也。難曰。有為之法。可有數量。真如既非有為。安得有十。釋曰。但隨勝德假立十名。其實無差別也。難曰。真如既無差別。則初地已證無差別性。名為徧行真如。何須建立後九。若初地所證不即後九。何名徧行。若初地所證已即後九。何須再證。釋曰。所證理體。雖已頓達。而能證事行。猶未圓滿。為滿勝行。建立十名耳。初明十地因竟。  問曰。能所不二。理事相即。今胡得云所證理圓。能證事行猶未滿耶。答曰。能所不二。亦不定一。理事相即。亦不相濫。若以事從理。以理攝事。則初地中亦能具足諸地功德。而又不妨仍是初地。若以理從事。以事顯理。則後後位乃能漸顯本來法性。而又不妨仍自平等。大佛頂經云。理則頓悟。乘悟併銷。事非頓除。因次第盡。當知頓漸二悟。同名為頓。以即事之理。理仍無差別故。頓漸二修。同名為漸。以即理之事。事仍有初後故。予於佛頂文句。辨之頗詳。幸細尋之。 △壬二明轉依果三。癸初來意。癸二正釋。癸三簡示。今初。 如是。菩薩於十地中。勇猛修行十種勝行。斷十重障。證十真如。於二轉依便能證得。 △癸二正釋二。子初明位別。子二明義別。今初。 轉依位別。略有六種。一損(染)力益(淨)能(名之為)轉。謂初(資糧)、二(加行)位。由習勝解及慚愧故。損本識中染種勢力。益本識內淨種功能。雖未斷障種、實證轉依。而漸伏(二障)現行。亦名為轉。二通達轉。謂通達位。由見道力通達真如。斷分別生(之)二障麤重。證得一分真實轉依。三修習轉。謂修習位。由數修習十地行故。漸斷俱生二障麤重。漸次證得真實轉依。(然)攝大乘(論)中(又)說通達轉在前六地(者)。(謂彼以)有(相)、無相(二)觀。通達真、俗。間雜現前。令真、非真。現、不現故。說修習轉在後四地(者)。(謂)純無相觀長時現前。勇猛修習。斷餘麤重。多令非真不顯現故。  前六地中。或以有相觀通達俗諦。則令非真現而真不現。或以無相觀通達真諦。則令真現而非真不現。故名間雜現前。餘可知。 四果圓滿轉。謂究竟位。由三大劫阿僧企耶。修習無邊難行勝行。(故至)金剛喻定現在前時。永斷本來一切麤重。頓證佛果。圓滿轉依。窮未來際。利樂無盡。  阿僧企耶。亦云阿僧祇。此翻無數。起信論云。一切菩薩。皆經三阿僧祇劫故。無有超過之法。  問曰。大佛頂經云。狂心頓歇。歇即菩提。何藉劬勞肯綮修證。又云。不歷僧祇獲法身。又云。識陰若盡。則汝現前諸根互用。從互用中。能入菩薩金剛乾慧。如是乃超十信。十住。十行。十迴向。四加行心。菩薩所行金剛十地。等覺圓明。入於如來妙莊嚴海。經論明文。何其碩異。答曰。依文解義。三世佛冤。豈不聞十世古今。始終不離當念。一剎那際三昧。智入三世而無往來乎。法華五十小劫謂如半日。長入短也。瞿目仙人執善財手。已於無量佛所無量劫中修菩薩行。短攝長也。是故若唯約理。則長短並空。若唯約事。則長短各異。若約理事不二。則互奪兩忘。若約理事交徹。則長短互在。今由理不礙事。故雖頓悟同於善財。而一生之中。三祇具足。亦未嘗有所超過。復由事不礙理。故雖積行猶如釋迦。而塵點劫來。猶如今日。亦未嘗出於剎那。且善財雖云一生圓滿。而彌勒菩薩仍記之云。我成佛時。汝及文殊皆得見我。普賢又導之云。願我臨欲命終時。盡除一切諸障礙。面見彼佛阿彌陀。即得往生安樂剎。彼佛眾會咸清淨。我時於勝蓮華生。親覩如來無量光。現前授我菩提記。由此觀之。經所謂頓悟者。悟此時劫原無實性也。論所謂經劫者。經此無實性之時劫也。不悟無性。則厭倦之心必生。不經矌劫。則稱性之修不滿。不悟無性。則不能稱性以起真修。不事真修。則無以除障而顯本性。是故阿難頓獲法身之後。方請入華屋門。觀音超越世出世間。仍居極樂補處。閱經論者。曷深思之。 五下劣轉。謂二乘位。(一則)專求自利。(二則)厭苦欣寂。(三則)唯能通達生空(所顯)真如。(四則唯)斷煩惱(障)種。(五則唯能)證真擇滅(無為)。無勝堪能。(所以)名下劣轉。六廣大轉。謂大乘位。(一則)為利他故。趣大菩提。(二則)生死、涅槃俱無欣厭。(三則)具能通達二空(所顯)真如。(四則)雙斷所知、煩惱障種。(五則)頓證無上菩提、涅槃。有(如此)勝堪能。(所以)名廣大轉。(今)此(頌)中(之)意(正)說廣大轉依。(以)捨二(障)麤重而證得故。  前之四義。豎約大乘五位而辨。此之二義。橫約三乘勝劣對辨。仍結歸頌意也。蓋下劣轉中。亦有五位四義不同。以非頌所說義。故不辨之。又大乘五位四轉。亦同天台六即之義。資糧。即觀行轉。加行。即相似轉。通達修習。皆分證轉。圓滿。即究竟轉。不言名字及理即者。轉義未顯著故。然非名字先轉。何由得入資糧位轉。又若性中不具理轉。何由聞名得生信解。又理轉者。即是轉菩提為所知障。轉涅槃為煩惱障。名字已去。即皆轉煩惱障成大涅槃。轉所知障成大菩提。故曰但轉其名無實性。如水成冰。冰還成水也。初明位別竟。 △子二明義別三。丑初總標。丑二別釋。丑三結指。今初。 轉依義別。略有四種。 △丑二別釋四。寅初釋能轉道。寅二釋所轉依。寅三釋所轉捨。寅四釋所轉得。今初。 一能轉道。此復有二。一能伏道。謂伏二障(之)隨眠勢力。令不引起二障(之)現行。此通有漏、無漏二道。(亦通)加行、根本、後得三智。隨其所應。漸頓伏彼(二障現行)。  若有漏六行觀(厭下苦麤障。欣上淨妙離)。唯能漸伏俱生煩惱現行。若有漏位中加行智。能頓伏分別二障現行。漸伏俱生二障現行。若無漏根本智。頓伏一切俱生現行。若無漏後得智。漸伏一切俱生現行。又無漏位中加行智。亦漸伏一切俱生現行。 二能斷道。謂能永斷二障隨眠。此道定非有漏(道及)加行(智所能)。(以)有漏(道是夙)曾習。(又是)相執所引。未泯相故。(以)加行(智)趣求。所證(真如)、所引(本智)未成辦故。  此正簡有漏道及加行智。不能斷惑。唯根本後得二無漏智。乃為能斷道也。相執所引者。謂與第七識中煩惱相依。 有義。根本無分別智。親證二空所顯真理。無境相故。能斷隨眠。後得不然。故非斷道。  此辨後得智為能斷道。共有二義。今初義也。言後得不然者。謂變相觀空。不能親證真如故。 有義。後得無分別智。雖不親證二空真理。無力能斷迷理隨眠。而於安立、非安立相。明了現前。無倒證故。亦能永斷迷事隨眠。故瑜伽說。修道位中。有出世斷道、(亦有)世出世斷道。無(有)純(以)世間道(而)能永害隨眠(者)。(以世間道)是曾習故。(又)相執(所)引故。由斯理趣。諸見所斷及修所斷(之)迷理隨眠。唯有根本無分別智親證理故。能正斷彼。餘修所斷(之)迷事隨眠。根本、後得俱能正斷。  此第二正義也。迷理隨眠者。迷二空理。妄起我法二執。所有分別俱生之種子也。迷事隨眠者。由迷二空。故於事境不能了達。起於貪瞋癡慢諸餘煩惱。所有俱生之種子也。出世斷道。即根本智。世出世斷道。即後得智。純世間道。即有漏道及加行智。餘可知。初釋能轉道竟。 △寅二釋所轉依。 二所轉依。此復有二。一持種依。謂根本識。由此能持染、淨法(之)種(子)。與染、淨法俱為所依。聖道轉令捨染得淨。餘依他起性。雖亦是依而不能持種。故此不說。  餘依他起性。指前七轉識也。 二迷悟依。謂真如。由此能作迷悟根本。諸染、淨法依之得生聖道。轉令捨染得淨。餘雖亦作迷悟法依。而非根本。故此不說。  若論真如隨緣不變。則迷不能染。悟不能淨。今約真如不變隨緣。則迷之為在纏真如。一切染法依之得生。悟之為出纏真如。一切淨法依之得生。故以真如為迷悟依。譬如方雖不轉。而依方故迷。依方故悟也。餘雖亦作迷悟依者。謂五蘊十二處十八界等。一一皆以無性為性。皆即真如。故皆可作迷悟法依。而隨相差別。則非根本。故不說之。二釋所轉依竟。 △寅三釋所轉捨。 三所轉捨。此復有二。一所斷捨。謂二障種。真無間道現在前時。(所治之)障、(與能)治(之智)相違。彼(二障種即)便斷滅。永不成就。說之為捨。彼種(既已)斷故。不復現行妄執我、法。所執我、法。不(復)對(彼虛)妄(徧計執)情。亦說為捨。由此名捨徧計所執。 二所棄捨。謂餘有漏(善種)、(及與)劣無漏種。金剛喻定現在前時。引極圓明、純淨本識。非彼(有漏及劣無漏種所)依故。皆永棄捨。彼種捨已。現有漏法及劣無漏畢竟不生。既永不生。亦說為捨。由此名捨(變易)生死、劣法。有義。所餘有漏法種及劣無漏(種)。(于)金剛喻定現在前時。皆已棄捨。與(俱生微細所知煩惱)二障種(子)俱時捨故。有義。爾時(但捨二障種子。)猶未捨彼(有漏善種劣無漏種)。(以彼)與無間道不相違故。(若言爾時即已捨者。)菩薩應無(一分變易)生死法故。(又)此位(所持有漏等種若捨。)應(亦)無所熏(能持之異熟)識故。(是則)住無間道(之時)。(不應猶名金剛後心菩薩。即)應名(為)佛故。(既即名佛。)後解脫道應無用故。由此應知。餘有漏等(種子)。(直俟)解脫道起方棄捨之。(以)第八淨識(乃)非彼(二種之所)依故。  餘有漏種者。即十地中有相觀俱所修勝行之種也。劣無漏種者。即十地中無相觀俱所修勝行之種也。此二皆能感於變易生死。故名劣法。捨此種時。有兩家解。初義在無間道。次義在解脫道。次義為正也。 △寅四釋所轉得。又三。卯初總標。卯二別釋。卯三總示。今初。 四所轉得。此復有二。 △卯二別釋二。辰初釋所顯得。辰二釋所生得。初又二。巳初正釋。巳二料簡。今初。 一所顯得。謂大涅槃。此雖本來自性清淨。而由客障覆令不顯。真聖道生。斷彼障故。令其相顯。名得涅槃。此依真如離障施設(名字)。故體即是清淨法界。  客障。即所知煩惱二障也。非本來有。故名為客。然亦不從真如外來。以真如體無外故。但以非我計我。名煩惱障。非法計法。名所知障。此障無體。全是虛妄。所以可斷。了障本妄。無可當情。名真聖道。故如明之與闇。定不俱生。非敵對斷也。 涅槃義別。略有四種。一本來自性清淨涅槃。謂一切(陰處界等)法相(所依)真如(之)理。雖有客染。而本性淨。具無數量微妙功德。無生無滅。湛若虛空。一切有情平等共有。與一切法不一、不異。離一切相、一切分別。尋思路絕。名言道斷。唯真聖者自內所證。其性本寂。故名涅槃。  一切諸法。皆是因緣所生。觀相元妄。無可指陳。觀性元真。即真如理。所謂五陰六入十二處十八界。本如來藏妙真如性也。雖有客染者。幻妄稱相。約迷情而言也。而本性淨者。染而不染。離一切相。因緣即空也。具無數量微妙功德者。即一切法。因緣即假也。無生無滅湛若虛空者。離即離非。是即非即。因緣即中也。是故真如本淨。則陰入界等一切法無不本淨也。真如具德。則陰入界等一切法無不具德也。真如無生無滅。湛若虛空。則陰入界等一切法無不無生無滅。湛若虛空也。一切有情。惟其平等共有陰入界法。所以即復平等共有真如。若謂真如與法定一。則真如無差別。諸法亦應無別。或諸法有差別。真如亦應差別。而實不然。故不定一。若謂真如與法定異。則真如非諸法。諸法應有自性。諸法非真如。真如應不徧常。而實不然。故不定異。是故真如離一切有相無相。雙亦相。雙非相。即諸法亦離一切有相無相。雙亦相。雙非相也。真如離一切分別。即諸法亦離一切分別也。真如尋思路絕名言道斷。即諸法亦尋思路絕名言道斷也。唯於諸法尋思路絕。名言道斷。故證真如。倘於真如虛妄尋思。安立名言。翻成徧計矣。言自內所證者。以無外故。強名為內。以挾帶故。強名為證。雖聖所證。非是聖所獨有。故云。一切眾生即涅槃相。不可復滅也。 二有餘依涅槃。謂即真如出煩惱障。雖有微苦。所依未滅。而障永寂。故名涅槃。  三乘無學斷煩惱障。證得生空所顯真如。即此真如。依義假名涅槃。以其身智果縛尚在。未滅苦依。故名有餘依也。 三無餘依涅槃。謂即真如出生死苦。煩惱既盡。餘依亦滅。眾苦永寂。故名涅槃。  身智都泯。永無三界苦因苦果。即此所顯真如之性。依義假名無餘依涅槃也。 四無住處涅槃。謂即真如(兼復)出所知障。大悲、般若常所輔翼。由斯。不住生死、涅槃。利樂有情。窮未來際。用而常寂。故名涅槃。  即前本來自性清淨涅槃真如之理。由出二障。方能圓顯。以般若故。不住生死。以大悲故。不住涅槃。以般若即大悲故。利樂有情窮未來際。以大悲即般若故。用而常寂。故復依義假名無住處涅槃也。當知真如不變。舉體隨於染緣。則有煩惱所知二障。而二障隨緣不變。本無自性。故復舉體隨於淨緣。轉成大悲般若二德。以此二德。乃稱性所起。不離本性。故云常所輔翼耳。初正釋竟。 △巳二料簡七。午初約凡聖通簡(至)午七簡頌唯指後三種。今初。 一切有情。皆有初一。二乘無學。容有前三。唯我世尊。可言具四。  自性清淨涅槃。一切有情皆共有之。所謂心佛眾生。三無差別。亦所謂諸法從本來。常自寂滅相。有佛無佛。性相常住。天台依此說六而常即。約性德也。二乘更加有餘無餘二種。然未入滅時。但有有餘而無無餘。已入滅後。但證無餘而非有餘。故云容有。惟我世尊。并具無住處義。所謂一切賢聖皆以無為法而有差別。三乘因果歷然不濫。天台依此說即而常六。約修德也。全性起修。故平等不妨差別。全修在性。故差別不妨平等。是謂常同常別法界法門。 △午二簡善逝有有餘依。 (問。)如何善逝。(尚)有(微苦未盡之)有餘依?(答。)雖無實依。而現似有。(又)或苦依盡(故)。說(之為)無餘依。非苦依在。(可)說(為)有餘依。是故世尊可言具四。  苦依盡者。世尊金剛不壞之身。不同羅漢果縛也。非苦依在者。無漏五蘊。盡未來際常住不滅也。此則四涅槃義同時具足。不同二乘甚矣。 △午三簡二乘容有前三。 (問。)若聲聞等有無餘依。如何有處說彼非有?(又)有處說彼(二乘)都無涅槃。豈有餘依。彼亦非有(耶)?(答。)然聲聞等。身智在時。(由)有所知障(故)。苦依未盡。圓寂義隱。說無涅槃。非彼實無煩惱障盡所顯真理(之)有餘涅槃(也)。(又因)爾時未證無餘圓寂故。亦說彼無無餘依。非彼後時滅身智已。無苦依盡(之)無餘涅槃(也)。(又)或說二乘無涅槃者。(乃)依無住處(大涅槃說)。不依前三(說也)。 又說彼(二乘)無無餘依者。依不定性二乘而說。彼纔證得有餘涅槃。決定迴心求無上覺。由定願力。留身久住。非如一類(定性二乘竟)入無餘依(也)。謂有(一類定性)二乘。深樂圓寂。得生空觀。親證真如。永滅感生煩惱障盡。(先)顯依真理(之)有餘涅槃。彼能感生(之)煩惱(既得)盡故。(則)後有(之)異熟(果)無由更生。(所以)現苦所依任運滅位。餘有為法既無所依。與彼苦依同時頓捨。顯依真理(之)無餘涅槃。爾時。雖無二乘身智。而(先)由彼(身智)證(得此理)。(故)可(假)說彼有(無餘涅槃)。此(無餘涅槃)位(中)惟有清淨真如。離相湛然。寂滅安樂。依斯說彼(二乘)與佛無差。但無菩提利樂他業。故復說彼與佛有異。  不定性二乘。即退大取小者。或是通教利根二乘。至已辦支佛地中。接入別圓。以其未斷所知障種。未得法身應本。故且留分段身。久住世間。上求下化也。定性二乘。即本來習小者。或是藏教鈍根。故不迴心向大。只待此身任運壽盡。永入涅槃。決不更受三有生身也。  餘有為法。指彼所知障種。然此論既是以別入通。通含別圓。故仍不壞界內教道。若依釋論。則出三界外有淨土。一切聲聞緣覺出生其中。受法性身。非分段生。法華亦云。是人雖生滅度之想。入於涅槃。而於彼土求佛智慧。得聞是經。唯以佛乘而得滅度。更無餘乘。當知此中所云清淨真如離相湛然。秪是方便有餘。但空法性土耳。猶有變易生死。非大涅槃也。 △午四簡斷所知得無住處。 (問。)諸所知障。既不感生。如何斷彼。得無住處?(答。)彼能隱覆法空真如。令不發生大悲、般若。窮未來際利樂有情。故斷彼時。顯法空理。此理即是無住涅槃。令於二邊俱不住故。  生死涅槃。本來空寂。由所知障障此法空。所以不能稱性發生大悲般若。如水成冰。今斷彼障。遂能不住生死。不住涅槃。如冰還成水也。 △午五簡斷所知不得擇滅。 (問。)若所知障亦障(無住)涅槃(真理)。如何斷彼(所知障種)。不得擇滅(無為)?(答。)擇滅(是)離(煩惱)縛。彼(所知障)非(分段生死)縛故。(問。)既爾(非縛)。(則)斷彼(時。亦)寧得(無住)涅槃?(答。)非諸涅槃皆擇滅攝。(若)不爾(者)。性淨(既非擇滅。豈亦)應非涅槃。(須知)能縛有情住(分段)生死者。斷此(縛故)。說得擇滅無為。諸所知障不感(分段)生死。非如煩惱能縛有情。故斷彼時。不(名為)得擇滅。然(因)斷彼(所知障)故。法空理顯。此理相寂。(故亦)說為涅槃。非(必謂)此(無住)涅槃(亦以)擇滅為性(也)。故(今)四(種)圓寂。(于)諸無為(之)中。初、後(二種)即真如(無為)。中(間)二(種乃)擇滅(無為所)攝。  此正簡示有餘無餘二種涅槃。乃名擇滅無為。若自性清淨涅槃。及無住處涅槃。皆即真如無為也。 (問。)若唯斷縛得擇滅者。(則)不動等二(種無為)。(于餘)四(無為)中(當屬)誰攝?(答曰。不動無為。滅受想無為。即)非擇滅(無為所)攝。說(此二皆是)暫離(有似緣闕不生義)故。(若夫)擇滅無為。唯究竟滅。有非擇滅(無為屬)非永滅(者)故。(又)或(可)無住處(涅槃)亦(是)擇滅(無為所)攝。由(法空智)真擇(之)力。滅(所知)障(而顯)得故。(是則)擇滅有二。一滅縛得。謂斷感生(之)煩惱(而)得者。二滅障得。謂斷餘(所知)障而證得者。故四圓寂(于)諸無為(之)中。初一即真如。後三皆擇滅。(若夫)不動等二。(或那含及遠行地前所入。不過)暫伏滅者。(即是)非擇滅攝。(或無學果人所入。即屬)究竟滅者。(亦可)擇滅所攝。  此復以六種無為互對簡也。真如即是無為體性。餘五皆是約義立名。已如第二卷中所釋。是故不動無為。依入四禪假立。滅受想無為。依入滅定假立。皆屬暫離。非究竟滅。並是非擇滅所攝耳。就非擇滅。元有二義。若本性清淨義。即是永滅。若緣闕所顯義。即非永滅。今不動及受想滅二種無為。既非永滅。即同緣闕所顯義也。或無住處下。更作一解。無住處亦可擇滅所攝。不動等二亦可兩攝。文並易知。 △午六簡所知障亦障涅槃。 (問。)既所知障亦障(無住)涅槃。如何但說是菩提障?(答。如)說煩惱障但障涅槃。豈彼不能為菩提障?應知聖教依勝用說(。各別障一)。理實俱能通障二果。  煩惱亦障無上菩提。所知亦障無住涅槃。但我執招感生死用勝。法執隱覆正智用勝。故云煩惱障障涅槃。所知障障菩提耳。 △午七簡頌唯指後三種。 如是所說四涅槃中。唯後三種。名所顯得。  自性清淨涅槃。不由斷障所顯得故。初釋所顯得竟。 △辰二釋所生得三。巳初總釋。巳二別釋。巳三結成。今初。 二所生得。謂大菩提。此雖本來有能生種。而所知障礙故不生。由聖道力斷彼障故。令從種起。名得菩提。起已相續。窮未來際。此即四智相應心品。  本來有能生種。即無始以來法爾所具無漏種子也。即以智慧為性。智慧本即別境心所。由與十一善法。徧行五法。及欲解念定四法同時俱起。故名菩提智品。只此智品若與第八淨識相應。即名大圓鏡智。照一切法無不盡故。若與第七淨識相應。即名平等性智。達二無我平等性故。若與第六淨識相應。即名妙觀察智。善了諸法自共相等。徧知一切眾生機故。若與前五淨識相應。即名成所作智。能起三輪不思議化。成就利樂眾生事故。八淨識為所依。慧心所為能依。餘二十善心所為助伴。異類合成一聚。故名為品。八識相用有別。故說有四。以其有漏障斷。無漏智起。故名生得。實非本無今有之謂也。思之。 △巳二別釋二。午初正釋智品。午二諸門分別。今初。 云何四智相應心品?一大圓鏡智相應心品。謂此心品。離諸分別。所緣、行相。微細難知。不妄、不愚。(于)一切境相性相清淨。離諸雜染。純淨、圓(滿功)德(之)現(行)、種(子所)依持(體)。能現、能生(自受用等三)身(四)土(及後三)智(之)影。無間、無斷。窮未來際。如大圓鏡。現眾色像。  此智圓融無礙。無所不照。故以大圓鏡為喻也。不緣非量。故不妄。無有迷闇。故不愚。無雜故純。無染故淨。功德現行皆依於此。功德種子皆此所持。一切現行皆此所緣。故能現。一切種子皆此所持。故能生也。 二平等性智相應心品。謂此心品。觀一切法。自、他有情。悉皆平等。大慈悲等。恒共相應。隨諸(十地大機)有情所樂。示現(他)受用身、(及他受用)土影像差別。(為)妙觀察智(之)不共所依。無住涅槃之所建立。一味相續。窮未來際。  證得十平等故。名為平等性智。如第四卷所明也。由與悲智相應。依之建立無住涅槃。性唯無漏。故名一味。餘可知。 三妙觀察智相應心品。謂此心品。善觀諸法自相、共相。無礙而轉。攝(藏)觀(察)無量總持、定門。及所發生功德珍寶。於大眾會。能現無邊作用差別。皆得自在。雨大法雨。斷一切疑。令諸有情皆獲利樂。  諸法自相。謂依他起性。當體各別故。諸法共相。謂圓成實性。同一真如故。又自相。謂心心所色等。各有自體故。共相。謂苦無常空等。無不皆然故。能不忘失。名之為攝。能善照察。名之為觀。功德珍寶。即六度道品。作用差別。即神通妙用。餘可知。 四成所作智相應心品。謂此心品。為欲利樂諸有情故。普於十方示現種種變化三業。成本願力所應作事。  佛地經論云。身化復有三種。一現神通化。二現受生化。三現業果化。語化亦有三種。一慶慰語化。二方便語化。三辯揚語化。意化復有四種。一決擇意化。二造作意化。三發起意化。四受領意化。成所作智能起如是三業化用。此是以用顯體。皆是智上所現相分也。 如是四智相應心品。雖各定有二十二法。能變、所變。種(子)、現(行)俱生。而智用增。(故但)以智名顯。故此四品。總攝佛地一切有為功德皆盡。  二十二法者。每一心王皆有二十一心所相應也。能變。指內二分。所變。指外二分。有為功德。指稱性所起修德。初正釋智品竟。 △午二諸門分別四。未初轉得門。未二初起門。未三緣境門。未四作用門。今初。 此(四智品。即)轉有漏八、七、六、五識(及)相應品。如次而得。智雖非識。而依識轉。識為主故。說轉識得。又有漏位。智劣識強。無漏位中。智強識劣。為勸有情依智捨識。故說轉八識而得此四智。  初此轉下。一約轉識成智釋。次智雖下。二約智依識轉釋。後又有下。三約轉強得強釋也。智雖非識者。識是心王。智是慧心所故。智強識劣者。智則無惡慧而決斷勝。故強。識則有淨分而無染分。故劣也。 △未二初起門。 大圓鏡智相應心品。有義。菩薩金剛喻定現在前時。即初現起。異熟識種與極微細所知障種俱時捨故。若圓鏡智。爾時未起。便無能持淨種(之本)識故。有義。此品(須俟)解脫道時。初成佛故。乃得初起。(以彼)異熟識種。金剛喻定現在前時猶未頓捨。與無間道不相違故。(彼無聞道但違二障種子。)非障有漏(善及)劣無漏法。(此有漏善及劣無漏)但與佛果定相違故。(又若)金剛喻定無所熏(之異熟)識。(則)無漏不(復)增(長)。(即)應(已)成佛故。由斯。此品從初成佛。盡未來際。相續不斷。持無漏種令不失故。  釋有二義。第二為正。如文可知。 平等性智相應心品。菩薩見道初現前位。違(分別我法)二執故。方得初起。後十地中。(俱生二)執(猶)未斷故。(故于)有漏等位。或有間斷。(直至)法雲地後。與淨第八相依相續。盡未來際。  有漏等位者。等於無漏位也。若第六識入法空觀。則此智便得現前。若第六識但入生空觀時。雖名無漏。此智亦不現前。或第六識出觀之後。名有漏位。此智亦不現前。故云或有間斷。直至十地後心。法空智果恒時相續。乃令此智恒無間斷。 妙觀察智相應心品(。有二種別)。(一者)生空觀品。二乘見位亦得初起。此後展轉至無學位(方得究竟)。(其在大乘)或至菩薩解行地終。(初見道時。此智初起。)或至上(七地)位。若(于)非有漏(心時)。或(于非入滅盡定)無心時。皆容現起。(二者)法空觀品。(惟于)菩薩見位方得初起。此後展轉。乃至上(十地)位。若非有漏(心)。(又非但)生空智果。或(非入滅定)無心時。皆容現起。  言此後展轉者。二乘見道之後。若有漏心。則生空觀便不現起。若入滅定。則生空觀亦不現起。故仍有間斷也。菩薩七地已前亦然。法空觀品。雖菩薩見道方能有之。然於十地已前。或於有漏心中。或於但生空智心中。或於滅盡定中。皆不現起。除此三位。方得現前。故亦有間斷也。 成所作智相應心品。有義。菩薩修道位中(為第六識)。後得(智所)引故。亦得初起。有義。成佛方得初起。以十地中。依異熟識所變眼等。非無漏故。(設以)有漏(之)不共必俱同境(五)根。(而)發無漏(五)識。理不相應故。此二於境明昧異故。由斯。此品要得成佛。依(于)無漏(五)根。方容現起。而數間斷。(以必待)作意(緣力方引)起故。  明昧異者。有漏根識於境昧。無漏根識於境明也。問曰。小乘神通。名為作意。佛地神通。名為無記化化。今云。成所作智作意方起。何異小乘耶。答曰。小乘神通作意方有。不作意則無。佛果神通任運恒有。但應機方現。若無前機。不浪起應。故名作意起耳。 此四種性。雖皆本有。而要熏發。方得現行。因位漸增。佛果圓滿。不增不減。盡未來際(何故不增不減?以其)但從種生。不(復更)熏成種。(何不更熏成種?)勿前佛德勝後佛故。  種皆本有者。性德也。熏發現行者。修德也。因位漸增者。全性起修。無差而差也。佛果圓滿不增不減者。全修在性。差而無差也。所知障如冰。四智品如水。所知障如月之黑。四智品如月之白。冰還成水。濕性何殊。白月漸圓。月體不動。性相不二之旨。於此亦可思矣。二初起門竟。 △未三緣境門。 大圓鏡智相應心品。有義。但緣真如為境。是無分別。非後得智。行相、所緣不可知故。有義。此品緣一切法。莊嚴論說。大圓鏡智於一切境不愚迷故。佛地經說。如來鏡智。諸處、境、識。眾像現故。又此決定緣無漏種。及身、土等諸影像故。(但以)行、緣微細。說不可知。(猶)如阿賴耶(識)亦緣俗故。(當知)緣真如故。是無分別。緣餘境故。(即是)後得智攝。其體是一。隨用分二。(但以)了俗由證真故。說為後得(。非實有先後也)。餘一分二。准此應知。  釋有二義。後義為正也。初證二智。必先證真而後了俗。所以說有前後。既在佛地。則念念真俗並照。但約緣真如義。即名為根本智。約徧緣餘境義。即名為後得智耳。餘平等性智及妙觀察智。亦各一體隨用分二。准此應知。 平等性智相應心品。有義。但緣第八淨識。如染第七緣藏識故。有義。但緣真如為境。緣一切法平等性故。有義。遍緣真、俗為境。佛地經說。平等性智。證得十種平等性故。莊嚴論說。緣諸有情。自他平等。隨他勝解。示現無邊佛影像故。由斯。此品通緣真、俗。(亦是根本後得)二智所攝。於理無違。  釋有三義。第三為正也。十平等性。已現第四卷中。 妙觀察智相應心品。緣一切法自相、共相皆無障礙。二智所攝。 成所作智相應心品。有義。但緣五種現境。莊嚴論說。如來五根。一一皆於五境轉故。有義。此品亦能徧緣三世諸法。不違正理。佛地經說。成所作智。起作三業諸變化事。決擇有情心行差別。領受去、來、現在等義。若不徧緣。無此能故。然此心品。隨意樂力。或緣一法、或二、或多。(莊嚴論中。)且(一往)說五根於五境轉。(然)不言唯爾。故不相違。(此智)隨作意生。緣事相境。(以)起化(他)業故。(唯屬)後得智攝。  釋亦二義。後義為正也。三緣境門竟。 △未四作用門。 此四心品。雖皆徧能緣一切法。而用有異。謂鏡智品。現自受用身、淨土相。持無漏種。平等智品。現他受用身、淨土相。成事智品。能現變化身及土相。觀察智品。觀察自他功能過失。雨大法雨。破諸疑網。利樂有情。如是等門。差別多種。  二釋所生得中。二別釋竟。 △巳三結成。 此四心品。名所生得。  四釋所轉得中。二別釋竟。 △卯三結示。 此所生得。總名菩提。及前(所顯得之)涅槃。(二皆)名所轉得。  二明義別中。二別釋竟。 △丑三結指。 雖轉依義。總有(能轉道等)四種。而今(頌意)但取(所顯所生之)二所轉得。(以)頌說證得轉依(之)言故。  二明轉依果中。二正釋竟。 △癸三簡示。 此修習位。(但)說能證得(義)。非(是說)已證得。(以屬)因位攝故。  即四義中初能轉道義也。四釋修習位竟。 △戊五釋究竟位二。己初舉頌。己二論釋。今初。 後究竟位。其相云何?頌曰。 此即無漏界。不思議·善·常。安樂·解脫身。大牟尼名法。 △己二論釋六。庚初釋無漏界。庚二釋不思議。庚三釋善。庚四釋常。庚五釋安樂。庚六釋解脫身大牟尼名法。初中二。辛初正釋。辛二釋妨。今初。 論曰。前修習位所得轉依。應知即是究竟位相。此(者)。謂此前(所說)二轉依果。即是究竟無漏界攝。諸漏永盡。非漏隨增。性淨、圓、明。故名無漏。界。是藏義。此中含容無邊、希有大功德故。或是因義。能生五乘世、出世間利樂事故。  性淨者。簡異二乘。圓明者。簡異十地。五乘者。一人乘。二天乘。三聲聞乘。四緣覺乘。五大乘也。人天是世間利樂事。後三乘是出世利樂事。 △辛二釋妨二。壬初釋四智唯無漏妨。壬二釋佛應無五根等妨。今初。 (問。)清淨法界。可唯無漏。攝四智心品。如何唯無漏?(答。)道諦攝故。唯無漏攝。謂佛功德及身、土等。皆是無漏種性所生。有漏法種已永捨故。雖有示現作生死身、業、煩惱等。似苦、集諦。而實無漏道諦所攝。  作生死身。似苦諦也。業煩惱等。似集諦也。似苦諦。則同形九界。似集諦。則示行逆惡。而皆稱性施設。總屬無漏。所謂三千果成。咸稱常樂。煩惱即菩提。生死即涅槃。性惡法門。此為誠證矣。 △壬二釋佛應無五根等妨。 (問。)集論等說。十五界等。唯是有漏。如來豈無五根、五識、五外界等?  十五界。即五根界。五識界。五塵界也。五塵名外界者。妄情不執為自身故。隨情說外。非謂在心外也。此因上文說四智心品唯屬無漏而興難問。謂佛若有前十五界。則不應唯無漏攝。若佛唯是無漏。則不應有十五界。以十五界。集論等說唯有漏故。下文有三家答。第三為正。 有義。如來功德、身、土。甚深微妙。非有非無。離諸分別。絕諸戲論。非界、處等法門所攝。故與彼(集論等)說。理不相違。  此初家答也。雖似有理。而實儱侗。無有的義。近時宗門及圓頓教。多墮此見。 有義。如來五根、五境。(從首楞嚴等)妙定生故。(但是)法界色攝。(其九界)非佛(之)五識。雖依此(如來法界所攝色為本質。)變(相而緣)。然(所變者)麤、(為質者)細(。其體各)異。(故)非五(塵)境攝。(而)如來(之)五識(亦)非五識界(攝)。(以)經說佛心恒在定故。論說五識性散亂故。(問曰。既如來五識非五識界。則)成所作智(與)何(淨)識相應?(答曰。與)第六(淨識)相應。(由觀機而)起(三類分身之)化用故。(問曰。既與第六淨識相應。則)與(妙)觀察智。性有何別?(答曰。)彼(觀察智。善)觀諸法自、共相等。此(成所作智)唯起化(用)。故有差別。(問曰。若然。則)此二智品應不並生。(以)一類二識不俱起故。(答曰。)許不並起。(亦)於理無違。(又或)同體(而約)用分。(則)俱(起仍)亦非失。(又成所作智)或與第七淨識相應。(以其)依眼等(五)根。緣色等(五)境。(即)是平等智(之)作用差別(耳)。(問曰。此則與平等性智有何差別?答曰。)謂(即)淨第七(識)起他受用身、土相者。(則屬)平等品攝。起變化者。(則屬)成事品攝。(問曰。既依五根緣五塵境。)豈不此(成所作智)品。(如其所應。)攝(歸)五識(亦)得?(答曰。)非(是)轉彼(五識而)得(此智)。(便謂此智)體即是彼(五識)。如轉生死。言得涅槃。不可涅槃同生死攝。是故於此不應為難。  此次家答也。雖不似初家一味儱侗。而義多牽強。終違正理。 有義。如來功德身、土。如應攝在(五)蘊、(十二)處、(十八)界中。(以)彼(蘊處界)三皆通有漏、無漏(故)。(而)集論等說。十五界等唯有漏者。彼依二乘麤淺境說。非說一切(也)。謂餘(九界有情)成就十八界中。唯有後(意根意識法塵)三(界)通無漏攝。(若)佛(所)成就(十八界)者。雖皆無漏。而非二乘所知境攝。然餘處說。佛功德等非界等者。(但以)不同二乘劣智所知界等相故。理必應爾。所以者何?(經)說(一切)有為法。皆(為五)蘊攝故。(又)說一切(有漏無漏)法。(皆是十八)界、(十二)處攝故。(設使蘊界處外別有佛法。即是第六蘊第十三處第十九界。而)十九界等。(乃是)聖所遮故。(又)若(謂)絕(諸)戲論。便非界(處)等(攝)。亦不應說即無漏界善、常、安樂、解脫身等。又處處說。轉無常(五)蘊。獲得常(住五)蘊。(十八)界、(十二)處亦然。寧(可竟)說如來非蘊、處、界?故(凡)言非(蘊處界等)者。(但)是密意說(耳)。又(論)說。五識性散亂者。(乃)說餘(九界之所)成者。非(說)佛所成(之五識亦散亂也)。故佛身中。十八界等皆悉具足。而純無漏。  此第三正答也。佛身具足十八界等。故與眾生平等無二。而蘊處界皆純無漏。故顯一一無非法界。是故如來蘊處界等。一一含容無邊希有大功德聚。一一能生五乘世出世間利樂事業。又如來蘊處界等。既皆即無漏界。當知眾生蘊處界等。未嘗不具無漏界性。故曰轉無常蘊。獲得常蘊。界處亦然。如轉冰得水。濕性無殊。冰喻九界有漏蘊處界法。水喻佛界無漏蘊處界法。濕喻真如無為實性。與有為法不一不異。此則性相融通。本來無二。分而愈合。旨趣彰明矣。紛紛諍論。豈理也哉。初釋無漏界竟。 △庚二釋不思議。 此(二)轉依果。又不思議。超過尋思、言議道故。微妙、甚深、自內證故(。故不可思)。非諸世間喻所喻故(。故不可議)。 △庚三釋善。 此(二轉依果)又(唯)是善。(以是)白(淨)法性故。(謂)清淨法界。遠離生滅。極安隱故。四智心品。妙用無方。極巧便故。(此)二種皆有順益相故。違不善(法之違損相)故。俱說為善。(難曰。)論說(十二)處等(惟五根與香味觸三塵性是無記。餘通三性)。不唯無記。(今言佛四智等亦唯是善。)如來豈無(無記)五根(及香味觸)三(無記)境?此中(亦有)三釋。廣釋如前(無漏界中。今第三正釋曰。)一切如來身、土等法。皆(是)滅、道(二諦所)攝。故唯是善。聖說滅、道唯善性故。說佛土等非苦、集故。佛識所變有漏、不善、無記相等。皆從無漏善種所生。無漏善攝。  佛識所變相。自有二種。一者大悲願力。同流九界。變為九界蘊處界相。如其所應。或同無漏。或同有漏。或同小善。或同不善。或同有覆無覆二種無記。而皆無漏善種所生。正是巧用性惡法門。故一切諸法無非佛法也。二者九界有漏不善無記相等以為本質。變起佛識無漏相分。所謂諸佛心內眾生塵塵極樂者也。理具事造兩重三千。同居一念。於此亦可悟矣。 △庚四釋常。 此(二轉依果)又(皆)是常。無盡期故。(謂)清淨法界。無生無滅。性無變易。故說為常。四智心品。所依(法界)常故。(永永)無斷、盡故。亦說為常。(然而)非自性常。(以四智品)從因生故。生者歸滅。一向記故。不見色、心非無常故。然四智品(亦非無常)。由本願力。所化有情無盡期故。窮未來際。無斷無盡。  前已具明真如與一切法不一不異。今故但言法界是自性常。四智非自性常。即顯常與無常二鳥雙遊之義矣。仍恐迷者執文失旨。故特申明四智非自性常。亦非無常。以雙遮之。既可雙遮。便可雙照。既知四智雙遮雙照。便可例知清淨法界亦必雙遮雙照。何以言之。真如不變隨緣。則有在纏出纏之分。非常即無常乎。真如隨緣不變。原無增減垢淨之別。非無常即常乎。又不變隨緣。故雙照常與無常。隨緣不變。故雙非常與無常。又四智心品為能依。真如法界為所依。如波依水。不一不異。無有水而不波。無有波而非水。波無常即水相無常。水常即波性常矣。乃至理事。性修。體用。不二而二。二而不二。莫不皆然。思之思之。 △庚五釋安樂。 此(二轉依果)又(皆)安樂。無逼惱故。(謂)清淨法界。眾相寂靜。故名安樂。四智心品。永離(智)體(之)害。故名安樂。此二自性皆無逼惱。及能安樂一切有情。故二轉依俱名安樂。  體害。即法執。能障所知妙理。故名智體之害也。 △庚六釋解脫身大牟尼名法二。辛初釋解脫身。辛二釋大牟尼名法。今初。 二乘所得二轉依果。唯永遠離煩惱障縛。無殊勝法故。恒名解脫身。  二乘二轉依果者。一是擇滅無為。二是生空智品也。但出分段生死苦輪。無有菩提利樂他業。故恒名解脫身。恒。或作但。 △辛二釋大牟尼名法二。壬初略明頌義。壬二廣解法身。今初。 大覺世尊。成就無上寂默法故。名大牟尼。此牟尼尊所得(菩提涅槃)二(轉依)果。永離(所知煩惱)二障。亦(即)名(為)法身。(法者謂)無量無邊力、無畏等大功德法所莊嚴故。(身者謂)體(義)、依(義)、聚義。總說名身。故此法身。(總以真如及四智菩提)五法為性。非(但以清)淨法界(一種。)獨名(為)法身(也)。(以)二轉依果皆此(法身所)攝故。  梵語牟尼。此云寂默。謂永寂二邊。默契中道也。法身總以五法為性。即是體義。合此五法以為法身。即是聚義。下云大功德法所依止故。即是依義。 △壬二廣解法身三。癸初明能依之身。癸二明所依之土。癸三身土合簡。初中四。子初正釋三身。子二五法相攝。子三三身德別。子四自他利殊。今初。 如是法身。有三相別。  即法報應三身也。法身名自性身。報身名受用身。應身名變化身。相雖三別。皆名法身。即一而三。即三而一。不縱不橫。不並不別。分而言之。法身是依義。報應二身是體義。三相總名法身是聚義。合而言之。一一皆有體依聚義。 一自性身。謂諸如來(所證)真淨法界。(乃)受用(身及)變化(身之)平等所依。離相寂然。絕諸戲論。具無邊際真常功德。是一切法平等實性。即此自性。亦名(三身中之)法身。(以是)大功德法所依止故。  一切法平等實性。所謂有佛無佛。性相常住。悟不能增。迷不能減者也。然於眾生分中。名為在纏真如。亦名本性清淨法身。而於諸佛分中。名為出纏真如。亦名離垢妙極法身。是故諸佛如來無別所證。全證眾生理本而已。 二受用身。此有二種。一自受用。謂諸如來。三無數劫修集無量福慧資糧。(引生本具無漏種子。)所起(現行四智菩提)無邊真實功德。及(大圓鏡智所變)極圓(滿)、(極清)淨、常、徧色身。相續湛然。盡未來際。恒自受用廣大法樂。二他受用(身)。謂諸如來。由(證自受用故。以)平等智(力)示現微妙淨功德身。居純淨土。為住十地諸菩薩眾。現大神通。轉正法輪。決眾疑網。令彼受用大乘法樂。合此二種。名受用身。  自受用身。正名報身。等覺以下所不能見。他受用身。亦名報身。亦名勝應。如華嚴經所明盧舍那身。隨十地機。所見不等。故名勝應。即托自受用身以為本質。令彼各各變相而見。不同所示界內分段生身。故亦名報也。純淨土。即實報無障礙土。 三變化身。謂諸如來。由(證自受用故。以)成事智(力)。變現無量隨類化身。居淨、穢土。為未登地諸菩薩眾、(及)二乘(人)、(并一切)異生。稱彼機宜。現通說法。令各獲得諸利樂事。  隨類化身。謂十法界影像身也。淨穢土。謂方便有餘土。及凡聖同居土。或淨或穢。差別無量。初正釋三身竟。 △子二五法相攝。 以五法性攝三身者。  五法性。即一真法界及四智菩提也。有兩家釋義不同。第二義正。 有義。初(一真法界)、二(大圓鏡智)攝自性身。經說真如是法身故。論說轉去阿賴耶識得自性身。(而)圓鏡智品(乃)轉去藏識而證得故。中(平等性妙觀察)二智品攝受用身。說平等智。於純淨土為諸菩薩現佛身故。說觀察智。大集會中說法、斷疑。現自在故。說轉諸轉識。得受用身故。後(成所作)一智品攝變化身。說成事智。於十方土現無量種難思化故。又智殊勝。具攝三身。故知三身皆有實智。  此初義也。智殊勝具攝三身者。謂佛三身。皆是智殊勝攝。 有義。初一(真法界)攝自性身。說自性身本性常故。說佛法身無生滅故。說(法身是)證因得。非生因(所生)故。又說法身。諸佛共有。徧一切法。猶若虛空。無相、無為。非色、心故。然(論中)說轉去藏識得(自性身)者。謂由轉滅第八識中二障麤重。(然後)顯法身故。(又)智殊勝中說(攝)法身者。(謂法身)是彼(四智所)依止。(是)彼(四智之)實性故。(其實)自性法身。雖有真實無邊功德。而無為故。不可說為色、心等物。  此下皆第二正義也。今先明自性身。唯是一真法界所攝。不應亦是大圓鏡智所攝。一者自性身是本性常。而鏡智非本性常。二者自性身無生無滅。而鏡智無滅有生。三者自性身是了因所了。而鏡智是生因所生(了因。即本文所云證因)。四者自性身無相無為。非色非心。而鏡智有相有為。體是心法。又能持於色法。然說轉去下。通前所引二文可知。 四智品中。真實功德(及)鏡智所起常徧色身。攝自受用。平等智品所現佛身。攝他受用。成事智品所現隨類種種身相。攝變化身。  此正釋四智攝後二身之義。然四智心品。皆是自受用攝。平等智品所起。乃名為他受用。非徑以平等智攝他受用。成所作智所起。乃名為變化身。非徑以成事智攝變化身也。 (應)說圓鏡智。是(自)受用佛。(以)轉諸轉識。(而)得受用故。雖轉藏識。亦得(自)受用。然(已)說轉彼(藏識而)顯法身故。(所以)於得受用(之義)。略不說之。又說法身無生無滅。唯證因得。非色、心等。(今)圓鏡智品與此(法身之義)相違。若(使)非(自)受用(身攝)。屬何身攝?又(自)受用身。攝佛不(與二乘)共(之)有為實德。故四智品實有色、心。皆受用攝。又他受用及變化身。皆為化他方便示現。故不可說實智為體。雖說化身(亦是)智殊勝攝。而似智現。或智所起。假說智名。體實非智。但說平等、成所作智。能現(他)受用(身及)三業化身。不說(他受用及變化)二身即是二智。故此二智(亦是)自受用攝。  此轉釋自受用身總攝四智之義也。先明大圓鏡智既非法身所攝。必應攝屬自受用身。次明他受用及變化身。但是平等成事二智所起。體非二智。故此二智。亦必攝屬自受用身。 然變化身及他受用。雖無真實心及心所。而有化現心、心所法。(良以)無上覺者。神力難思。故能化現無形質法。若不爾(但是化現)者。云何如來現貪、瞋等?(以如來于貪瞋等)久已斷故。(又)云何聲聞及傍生等(亦能)知如來心?(以)如來實心。(雖)等覺菩薩尚不知故。由此經說。化無量類。皆令有心。又說。如來成所作智。化作三業。又說。變化有依他心。(謂)依他實心(以為本質)。(而有心心所)相分(假)現(起)故。雖(他處)說變化(人)無根、心等。而依餘(三乘及異生等所變化人)說。不依如來(所變化人說也)。又(餘人雖)化色、根、心、心所法。(而)無根等(實)用。故不說有(。若如來難思妙化所變根等。則便有實用故)。  此釋伏難也。難曰。若他受用及變化身。不以實智為體。云何現有心心所用。釋曰。皆是化現而有。又難曰。色有形質。故可化現。心無形質。豈可化現。釋曰。佛力難思。故能化現。若謂是佛實心。非化現者。佛豈實有貪瞋等心。又豈等覺以下所能知哉。由此經說下。連引三文以證。可知。又難曰。若佛果能化作三業。何故復說變化無根心等。釋曰。此依餘所化說。不依如來所化說也。二五法相攝竟。 △子三三身德別。 如是三身。雖皆具足無邊功德。而各有異。謂自性身。唯有真實常樂我淨。離諸雜染。眾善所依。無為功德。無色、心等差別相用。自受用身。具無量種妙色、心等真實功德。若他受用及變化身。唯具無邊似色、心等利樂他用化相功德。  皆具足無邊功德者。異而不異。三即一也。而各有異者。不異而異。一即三也。自性身如濕性。自受用身如水。他受用及變化身如波。自性身如月體。自受用身如圓滿白月。他受用及變化身如千江月影。觸波之時。全觸水濕。覩月影時。便覩光體。是故智者觀於土木等像。三身宛然。四德無減。以是如來大悲大智。徧入眾生心想。仗因托緣而顯現故。因緣所生。即空假中。無有微塵許法。出於法界外故。皆非徧計所行境故。如彼愚小。計繩為蛇。而繩未嘗不即麻故。 △子四自他利殊。 又自性身。正自利攝。寂靜安樂。無動作故。亦兼利他。為增上緣。令諸有情得利樂故。又與受用及變化身為所依止。故俱利攝。自受用身。唯屬自利。若他受用及變化身。唯屬利他。為他現故。  自性身為增上緣者。法界妙理。生佛體同。由此同體法性。所以佛與眾生得有感應道交之事也。餘皆可知。初明能依之身竟。 △癸二明所依之土。 又自性身。依法性土。雖此身、土體無差別。而屬佛、法。相、性異故。此佛身、土俱非色攝。雖不可說形量大小。然隨(受用變化身土等)事相。其量無邊。譬如虛空。徧一切處。  屬佛法相性異者。謂法性屬佛。名法性身。法性屬法。名法性土。性隨能依所依之相而異。蓋於無能所中而說能所。雖分能所。能所不二也。非色攝者。謂色即是空。故不可說形量大小。而復空即是色。故隨事相。其量無邊。所謂性色真空。性空真色。清淨本然。周徧法界。故曰譬如虛空徧一切處。非指太虛以為圓佛也。 自受用身。還依自土。謂圓鏡智相應淨識。由昔所修自利無漏純淨佛土因緣成熟。從初成佛。盡未來際。相續變為純淨佛土。周圓無際。眾寶莊嚴。自受用身常依而住。如淨土量。身量亦爾。諸根相好。一一無邊。無限善根所引生故。功德智慧既非色法。雖不可說形量大小。而依所證(二空真如)及所依(自性法)身。亦可說言徧一切處。  純淨佛土因緣者。無漏種子為因。福慧二修為緣也。法性身土。皆約性德。受用身土。皆約修德。就法性中。能依名身。所依名土。此性德能所。本自不二。不二而二。名為身土。而性德身土。皆為所證。今之修德。乃是能證。就修德中。復約能依名自受用身。所依名自受用土。此修德能所亦復不二。不二而二。名為身土。又全性起修。全修在性。則性修不二。亦以不二而二。故約性德名法性身土。約修德名受用身土耳。其實二而不二。離法性外無受用。離受用外無法性也。又法性不變隨緣。故迷之者成分段變易二種身土。悟之者成無漏純淨受用身土。此令性起於逆順二修。無差而差。聖凡條別也。法性隨緣不變。故分段變易身土真如之性。不垢不減。無漏純淨身土真如之性。不淨不增。此逆順二修。無不全即在性。差而無差。聖凡平等也。今所明自受用身。即圓滿報身。自受用土。即上品實報無障礙土。並皆圓教究竟果位之相。故是通含別圓法門。 他受用身。亦依自土。謂平等性智、大慈悲力。由昔所修利他無漏純淨佛土因緣成熟。隨住十地菩薩所宜。變為淨土。或小或大。或劣或勝。前後改轉。他受用身依之而住。能依身量。亦無定限。  純淨佛土因緣。謂直心是道場等。具如維摩經中所明。或小或大者。謂初地見百界。二地見千界等。或劣或勝者。謂界外鈍根。次第而見。不能稱性。名之為劣。即實報無障礙穢土。若界外利根。不次第見。頓同法性。名之為勝。即實報無障礙淨土。能依身量亦無定限者。身必稱土。土小則身亦小。土大則身亦大也。 若變化身。依變化土。謂成事智、大慈悲力。由昔所修利他無漏淨、穢佛土因緣成熟。隨未登地有情所宜。化為佛土。或淨或穢。或小或大。前後改轉。佛變化身依之而住。能依身量。亦無定限。  此有二種。一方便有餘土。二凡聖同居土也。方便有餘土者。如藏教二乘極果。通教七地。皆斷煩惱。不復受三界生。而所知障未斷。又不能入他受用土。故彼雖作滅度之想。入於涅槃。而出三界外。有此淨土。仍於其中受變易身。又別教七住以上。圓教七信以上。通惑已斷。無明未破。亦生此中。故云。隨未登地有情所宜。化為佛土也。就此方便土中。亦有大小。亦分淨穢。如藏教二乘法執重故。則土小而穢。通教七地。法執輕故。則土大而淨。別七住以上。勝於通教所見。十行又勝。十向倍勝。若圓十信。所見尤為勝妙。然此方便若淨若穢。自同居土視之。則總名淨。以非分段生故。  凡聖同居土者。有三惡道。則名為穢。如娑婆等。無三惡道。則名為淨。如極樂等。或一向淨。或一向穢。或淨兼穢。或穢兼淨。或淨轉穢。或穢轉淨。淨亦有無量差別。穢亦有無量差別。佛身大小。亦復無量差別不等。具如諸經所明。此中淨穢佛土因緣者。應折應攝等機為緣。二十五王三昧為因。具如法華玄義所明。二明所依之土竟。 △癸三身土合簡二。子初簡所變同別。子二簡能變同別。今初。 自性身、土。一切如來同所證故。體無差別。自受用身及所依土。雖一切佛各變不同。而皆無邊。(又復)不相障礙。餘二身、土。隨諸如來所化有情。有共、不共。(若)所化共者。同處、同時。諸佛各變為身、為土。形狀相似。不相障礙。展轉相雜。為增上緣。令所化(之眾)生。(于)自識(上)變現(佛化身土)。(彼但)謂於一土有一佛身。為現神通。說法饒益(。而不知其實是諸佛所共變也)。(若後)於不共者。(縱使彼謂見十方佛。實)唯一佛(所)變。(良由)諸有情類無始時來。種性法爾更相繫屬。或多(有情唯)屬一(佛所化)。或一(有情須)屬多(佛所化)。故所化(眾)生。(法爾)有共、不共。(若)不爾(者)。(則)多佛久住世間。各事劬勞。實為無益。(以)一佛(即)能益一切生故。  餘二身土。謂他受用身他受用土。及變化身變化土也。一切眾生。由有我法二執。故使自他不二而二。諸佛已斷此執。故於自他二而不二。但因眾生所屬之機有同有別。故佛化用隨而應之。是故若論佛德無量。則決能度盡眾生。若論眾生無緣。則不能受諸佛化。如日光雖無所不照。而覆盆之下便無日光。然眾生未破法執以前。唯受有緣佛化。若破法執。登於圓住別地。則為一切諸佛同體所護念矣。 △子二簡能變同別二。丑初正簡漏無漏別。丑二約三性結成五觀。今初。 此諸(三)身、(四)土。若淨、若穢。(若從諸佛)無漏識上所變現者。同能變識。俱善無漏。(以從)純善無漏因緣所生。是道諦攝。非苦、集故。(然能變之識雖是無漏。而所變之)蘊等識相。不必皆同。(以從諸佛心內眾生之蘊處界)三法因緣雜引生故。  純善無漏因緣者。無垢識中本具十界性相為因。悲智行願及一切眾生機感為緣也。蘊等識相不必皆同者。謂若眾生入二空觀。則其意識法之三界。便與諸佛同其無漏。若復未入二空觀智。則其蘊處界三。一向皆是有漏所攝。而諸佛託此眾生有漏無漏本質。自皆變為無漏相分也。夫佛變淨土。純善無漏。固無論已。佛變穢土。乃從眾生三法因緣引生。所以識相不必皆同。然在如來分中。雖現九法界影。而九法界影亦皆純善無漏所攝。所謂三千果成。咸稱常樂。豈不信哉。 (即此身土若淨若穢。若從九界)有漏識上所變現者。同能變識。皆是有漏。純從有漏因緣所生。是苦、集攝。非滅、道故。(然能變識雖唯無記。而所變)善等(三性之)識相。不必皆同。(以從眾生心內諸佛示現隨順善惡無記)三性因緣雜引生故。(所變眾生心內諸佛之)蘊等(有)同(有)異。類此應知。(若)不爾(者)。(則化現之佛)應無五(蘊)、十二(處)等。  有漏因緣者。異熟識中本具十界性相為因。與二障俱之聞思修慧及諸福行為緣也。蘊等同異類此應知者。謂若眾生心內諸佛。則蘊處界皆善無漏。若復眾生心內三乘聖眾。則意識法三屬於無漏。前十五界仍屬有漏。而眾生託此四聖無漏有漏本質。自皆變為有漏相分也。夫生見穢土。純屬有漏。固無論已。生見淨穢兩土及諸佛身。乃從諸佛示現三性三法因緣引生。所以識相不必皆同。然在眾生分中。雖覩佛身土影。而佛身土影皆是有漏所攝。所謂三千在理。同名無明。豈不信哉。初正簡漏無漏別竟。 △丑二約三性結成五觀五。寅初示遣虛存實觀。寅二示捨濫留純觀。寅三示攝末歸本觀。寅四示遣相證性觀。寅五示隱劣顯勝觀。問曰。何故隱劣顯勝。反在遣相證性後耶。答曰。既達真如即識實性。方知真如亦即心所實性。既達識性之外無別真如。方知心所性外亦復無別真如。故遣相者。遣其迷性妄見差別之相。證性者。證其即相無非平等之性也。今初。 然相分等。依識變現。非如識性(為)依他中實(有之妙俗諦)。(若)不爾(者)。(則)唯識理應不(得)成。(以其)許識內境俱實有故。  此遣虛存實觀中。有兩家解。今初即安慧師義。謂相見二分是虛。自證體性是實也。相分等。等於見分。識性。即自證分。 或識(中)相、見(二分)等。(皆)從緣(所)生。俱(是)依他起(性)。(其)虛(與)實(猶)如識(之自體)。(須知)唯(之為)言(。但)遣(識)外(我法)。不遮(識)內(相分)境(也)。(若)不爾(者)。(則根本智所緣)真如(內實相境)亦應非實。  此即護法正義。謂遮計所執是虛。四分皆依他起是實也。言虛實如識者。依真勝義。則識體既如幻夢。所變相見二分亦虛。約理世俗。則依他識體不無。所變相見二分亦實。蓋所言唯識者。但以唯字遮彼徧計所執識外我法。非并遮此識內相見也。且如根本實智緣真如時。雖非變帶相狀。許是挾帶體相。若謂相見二分是虛。則本智真如亦應非實矣。豈可乎哉。大佛頂經云。見與見緣。并所想相。如虛空華。本無所有。此約真諦遣相。而安慧師依此立於初義。又云。此見及緣。元是菩提妙淨明體。云何於中有是非是。此約即俗恒真。而護法師依此立於次義。故奘師並存其說。亦以可互發明故也。然執初義者。必失次義。而知次義者。必達初義。故仍以次義為正。 △寅二示捨濫留純觀。 (問。)內境與識。既並非虛。如何但言唯識。非(言唯見唯)境?(答。)識唯內有。境亦通外。恐濫(徧計所執)外故。但言唯識。(又)或諸愚夫迷執於境。起煩惱、業。生死沉淪。不解觀心。勤求出離。哀愍彼故。說唯識言。令自觀心。解脫生死。非謂內境。如外都無。  境從心變。心外無境。而愚夫不達唯識。妄生執著。起見起愛。枉受輪迴。故但言唯識。令彼觀心。言觀心者。秪是強觀諸法無實。皆從識變。則能伏滅徧計執情。 △寅三示攝末歸本觀。 或相分等。皆(以)識為(體)性。由熏習力。似多分生。  秪一識性。由熏習力。似有四分生起不同。尅實論之。相見之末。何嘗離於識體。故大佛頂經云。本是妙明無上菩提淨圓真心。妄為色空及與聞見。如第二月。誰為是月。又誰非月。 △寅四示遣相證性觀。 真如亦是識之實性。故除識性(之外)。無別有法。  欲知如外無識。先觀識外無如。若知識外無如。方悟如外無識。識外無如者。圓成實性不離依他也。如外無識者。依他無性。即圓成實也。故前頌云。圓成實於彼。常遠離前性。故此與依他。非異非不異。又云。此諸法勝義。亦即是真如。常如其性故。即唯識實性。而後之講者。妄謂法相宗中立凝然不變以為真如。不亦冤乎。 △寅五示隱劣顯勝觀。 此中識言。亦攝心所。心與心所定相應故。  但以勝攝劣。故云唯識耳。非謂離心無別心所也。一一心所。皆具四分依他起性。一一依他。皆與真如非異不異。故得介爾有心。三千具足。若不然者。不墮儱侗。則墮支離。豈大乘中道法義也哉。統論唯識修證法門。總不離此五觀。以對南嶽大乘止觀。如出一轍。初遣虛存實。二捨濫留純。即分別性中止觀也。三攝末歸本。即依他性中止觀也。四遣相證性。即真實性中止觀也。五隱劣顯勝。即密顯染分三性。淨分三性。皆可具前四觀。何以言之。若但論心王。則不顯染淨差別。唯兼論相應心所。方知三性各各不同。既於心王得論四觀。亦於心所得論四觀。且如貪瞋癡等。隨舉一法。若遣虛存實。則知所貪外境非有。若捨濫留純。則知內相分境亦虛。若攝末歸本。則知能貪所貪本無二體。若遣相證性。則知貪之實性即真如性。瞋癡慢等。例此可知。惡法尚爾。無記與善益復可知。有漏尚爾。無漏諸法益復可知。故能徧於五位百法。通達三性及三無性。成就真俗不二觀門。此佛祖傳心要訣。法性法相真源。願有智者。慎思明辯而篤行之。勿蹈尋章摘句窠臼。勿招算沙數寶譏嫌。勿殉世諦流布陳言。勿犯鬪諍堅固記莂。庶不負天親護法等諸大菩薩慈力。亦不負戒賢玄奘等師資授受苦心。已上第二大科依教廣成分竟。 △乙三釋結施願分二。丙初釋結。丙二施願。今初。 此論三分。成立唯識。是故說為成唯識論。亦說此論名淨唯識。顯唯識理。極明淨故。  此先釋結末釋論也。三分。謂宗因喻三支比量。又略廣位三分。境行果三分。相性位三分。故開蒙曰。有三種三科。一略廣位三科者。初一頌半。略答外難略標識相。次二十三行頌半。廣明識相顯前頌意。後有五頌。明修行之位次。二境行果三科者。前二十五頌。明唯識境。次四頌。明唯識行。後一頌。明唯識果。三相性位三科者。前二十四頌。明唯識相。第二十五頌。明唯識性。後五頌。明唯識位。當知三科即三分也。 此本論名唯識三十。由(天親大士造)三十頌。顯(于)唯識(之)理。乃得圓滿。非(有)增減(於本頌)故。  此更釋結本宗論也。非略不足以提綱。非廣不足以盡義。非位不足顯修證。故三十頌不容增減。又非境不足以導行。非行不足以尅果。非果不足以證境。故三十頌不容增減。又非相不足辨邪正。非性不足以融空有。非位不足以證性相。故三十頌不容增減。  今依此三十頌而釋成之。先廣破我法二執。略明能變唯三。次廣明三能變相。申明所變唯識。既於依他起之心及心所。破其我法二種徧計。即知二空所顯真如。與依他起非異不異。故得真俗理明。性相交徹。依之起行。便可歷五位而證二種轉依。雖十家殊釋。廣有百卷。細繹精搜。揉成十冊。亦於三十本頌。義無增減。可謂入大乘之初門。破邪執之利斧。接權小之巧便。顯性具之前茅矣。初釋結竟。 △丙二施願。 已依聖教及正理。分別唯識性相義。 所獲功德施羣生。願共速登無上覺。  聖教。指能詮之文。正理。指所詮之義。文隨於義。義隨於文。教之與理。何嘗有二。但恐依文解義。則為三世佛冤。故既依聖教。仍須正理以為司南。又恐離經一字。則便同於魔說。故既依正理。仍須聖教以為定量也。分別性相義者。若不了性。亦不了相。其相即妄。若不識相。亦不識性。其性即孤。故須性相俱通。方得自他兼利。又性相秪是事理。不達事而理非圓。不了理而事奚立。故今分別此義。令於真俗二諦了了分明。以為起行歷位證果之本。只此一念弘法功德。能報十方諸佛深恩。又復迴施羣生。以順大悲。願登大覺。以順大智。悲智雙運。即是四弘誓鎧。大乘唯識之正印也。  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十(終) 跋語  宗鏡錄云。應須以智慧合其多聞。終不執詮而認指。以多聞度其智慧。免成孤陋而面牆。設有一微塵處未了。此猶有無明在。以不了處為障翳故。何況自身根門之內。日用之中。有無量應急法門。全未明一。若欲為人。憑何剖析。只成自誑。反墮無知。自眼未明。焉開他目。故須三量定其是非。真修匪濫。四分成其體用。正理無虧。然後十因四緣。辨染淨之生處。三報五果。鑒真俗之所歸。若不達三量。真妄何分。若不知四分。體用俱失。又云。一心實相。悉是諸法。諸法所生。皆從現行善惡熏習第八識含藏種子為因。發起染淨差別報應為果。若不微細剖析。問答決疑。何由到一心總別之源。徹八識性相之際。古德謂提綱意在張網。不可去網存綱。舉領意在著衣。不可棄衣取領。故知理事雙明。方通圓旨。教觀齊運。始達一乘。又云。若不因教所指。何由得識自心。設不因教發明。亦須憑教印可。若不然者。皆成自然外道。闇證禪師。直饒生而知之。亦是多生聞經熏種。或乃諸聖本願冥加。嗚呼。永明大師。以法眼嫡孫。悟齊諸祖。而苦心苦口勸誡若此。誰謂成唯識論非佛祖傳心之要訣耶。  予自恨障深惑重。不能折伏現行煩惱。深負出家初心。而性相源頭頗窺一線。誠或佛祖本願冥加。故亦不敢自私自秘。聊竭隙明。和盤拈出。舉筆于丁亥年三月二十五日。脫稿於本年五月二十五日。凡閱兩月。述成觀心法要十卷。伏願見聞隨喜。不退菩提。若信若疑。咸成妙種。同生極樂淨邦。先覲阿彌陀佛。還入龍華初會。影響彌勒世尊。盡未來時。廣度含識。眾生皆悉度盡。方證無上涅槃。 蕅益沙門智旭閣筆故跋。時年四十有九。 ?? ?? ?? ??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 4 3 目次 3 5 緣起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 6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 8 7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一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 162